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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突发事件的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9 15:35

关于公共突发事件的论文

所谓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指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扰乱、破坏或直接威胁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予立即处置的群体性事件。以下是今天我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全文如下:

一、从一个典型案例谈起

(一)案例

2008年6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发生的“6、28”群体性事件,原本就是一起普通的少女溺水死亡事件,因为公安机关的死亡鉴定结果得不到家属认可,加之被别有用心的人员煽动利用,甚至黑恶势力人员直接插手参与,演变为公然向党和政府挑衅的对当地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打砸抢烧的严重群体性事件。造成县委大楼被烧毁,县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42台交通工具被毁,被抢走办公电脑数十台,15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损失。如今,该事件已平息,相关责任人也依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反思 瓮安“6、28”群体性事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处置方式的欠妥当,也是致使谣言越来越多,最终被一些黑恶势力利用,一发而不可收拾,酿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引发案情发展的原因分析

上述案例中由于未能尽快将信息公开,充分满足民众的知情权,致使民间关于“当地政府部门纵容包庇、销毁证据”等流言才能够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恶意传播之下迅速升温,从而点燃本就失去理性的情绪。但凡流言,都是见光死的。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的不透明引发的谣言必然导致胡乱的揣测和极度的不信任,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沟通机制,不仅加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难度,更容易引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本来对于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老百姓最担心的就是恃强凌弱、草菅人命。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置此类案件时,不能一律以保密为名对民众封锁消息。尽管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并没有告知受害人家属进展情况及解释相关误解的义务,但从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看,这种及时诚恳的沟通会打消老百姓的疑虑和担心,消除不安定因素的隐患。社会的负面情绪会及时得到释放,揣测会及时得到合理解释,流言也会不攻自破。

另外,贵州“瓮安事件”中,民众质疑当地警方与事件有内在关联,警方未能及时做出回应,也没有让相关人员回避,而进一步加深了民众的质疑情绪。公安机关在事件的处置中,程序上既要合法,也要合情、合理,用程序正义避免民众的质疑,从而增强处置结果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对于引发民众质疑的鉴定程序这一关键环节,是否允许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对鉴定过程进行现场见证,是否能够尊重受害人家属的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诉求,则将直接决定鉴定结果的可接受度。“瓮安事件”发生后,对死者的尸体进行了第三次鉴定,同时也允许家人在场、部分群众现场见证,如果这一事后的鉴定处理方式能够提前一些也许谣言也就不攻自破,这一恶性群体性事件也就不会发生了。

这个事件的发生,究其原因本文认为有两点:一是有关部门在事件萌发阶段,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甚至不适当地采取压服的强硬手段,把小事变成大事。二是政府和公安机关在事件发生后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假若对事情有足够的敏感度,收集相关信息,把事情解决在萌芽状态,决不会出现这么严重的后果。同时每逢事件发生,当地政府往往一个强烈的惯性倾向,就是立即封锁消息,不许消息外传,这样也会引起当地群众的强烈反感,从而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

纵观整个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如果我们能够在工作中时时把握住民法、民生、民权这条线,也许这种带有偶发因素的群体性事件就会减少许多。

总之,群体性事件作为公共安全危机之一,从社会学角度说是一种社会秩序维护;从法学的角度说是一种权益保障;从行政学的角度说是一种国家职能。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评论道:“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是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

二、从上述案例看公安机关依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分析        上述案例中,贵州瓮安县民众围攻县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群体性事件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对于所收集的情报信息,大部分公安机关的情报部门并没有综合整理,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特征、规模等,不能为公安机关和党政部门做出有效的决策和制定行动计划提供可靠依据。有效的情报信息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主要表现在:能够有效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详细了解所发生的事件到底是政治性群体性事件还是非政拍性群体性事件;能够评估事件的危害,了解现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直接危害,引起国内外社会舆论在公众中产生消极影响等间接危害;能够推测事件的发展趋势,分析预测事件可能出现的情况;此外,还能提供具体的对策方案,为决策部门处置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突发性、紧迫性,公安机关执法也往往呈现出执法权力范围的扩张性、权力行使的自决性、处置 措施 的不断性等特点。

从总体上看,到目前为止,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中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维护社会稳定、化解消除矛盾的工作机制。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没有研究其发生的内在原因,对于群众反映的社会问题摸不关心,缺乏了解,或者说有的虽然对问题有一定的了解,但是重视程度不够,能拖延就拖延,能回避就回避,不愿或者不敢面对群众做工作,从而导致矛盾激化,错过了化解矛盾的最佳时机。也有的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一旦发现群体性事件就不分事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把公安机关推到最前面,强行下令公安机关抓人,这样做的后果是不但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反而增加群众的对立情绪,造成矛盾的激化,使事情的解决朝着恶化的方向发展。有的责任主体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对于群众的要求当面答应,事后变卦;还有的平时不重视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发生了事情才想起了解决问题的办法,给群众造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觉,导致集体上访成为相当一部分人解决问题的主要 方法 。

(一)立法缺失

法律是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指南针,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更好的对这些事件进行明确而公正的处理。可有可无,模棱两可的处理只能最终是对群众不利。当前,我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理有些群体性事件时缺乏法律依据,有的表现为使用警械、武器或采取强制性措施时,有的表现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体资格方面。《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坚持理性、规范、适时、有效的处置,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工作目标,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和水平。

但这一规定对主要任务的规定比较宽泛,在很多情况下需要上级部门的授权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且对公安机关处理不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笼统的规定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实践中不易操作,很难把握标准,具体的责任也不好落实。基层公安机关在具体的处置工作中经常处于两难境地,导致对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当。

(二)预警机制不完善

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不完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的最明显:首先预警工作没有形成权责一致分工明确的良好局面,信息来源 渠道 依然比较单一,覆盖面过于狭隘,信息的准确度不够,时效性、全面性、真实性都达不到防控标准,重点事件和重点人群的掌控工作还存盲区;其次,在目前的机构设置中,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机构没有独立出来,公安机关处于实战的主导地位,但是公安机关过分依赖行政协调,使防范和处置工作,形成了条块分割不清、层次架构不明的松散局面,而且设备资源,信息资源,指挥资源,都不能形成“高效、连贯、科学”的具有专业性的统一指挥和咨询系统,也建立不起“全社会共建,多部门联动”的职责明确的运行机制,一旦群体性事件发生,只能被动出击、疲于应对;第三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没有真正形成,各部门和各单位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职能作用,工作衔接、权责分担等方面没有一整套完善的运行机制,不能够实现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另外对一些群体在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反映其合理诉求的请愿活动,没有真正按照《游行示威法》的要求,进行批准和引导,使得一些合法途径手段,无法起到减压阀的作用。

(三)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方法不得力

1.处置手段简单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手段过于单一粗陋,主要是表现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往往不区分情况,统一按照一个模式处理。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事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必须以最迅捷的方式对这些事件做出反应,“息事宁人”,履行职责。但是快速平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范围内。有些公安机关在处置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时,出于种种“考虑”,没有秉公处置,引发民众对公权力不信任,导致社会怨气积聚,某些突发事件成为“导火索”,最终引发冲突。

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调处纠纷、专项整治治安等警务行动不当,不但无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反而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不当干预事件,或干预时机错误,或处置手段不利,不但不能够及时解决问题,反而使矛盾转化形成新的冲突,引发事件升级;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则以消极态度应对群体性事件,退为应付上行下不达,片面强调群体性事件涉及的矛盾与公安机关没有关系,对事件现场治安态势的变化视而不见,不主动实施其职责内的干预和控制,事态因此得以蔓延和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此两种处置方式都会导致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被动。

有的警员平时缺乏应急事件的处置的理论培训,缺乏事件处理的“现场感”,只是领命行事,一旦赶赴现场却面临着无从下手的多重困境:一是到达现场前任务不明,只能以“随大流”的态度,盲目参照其他人的做法;二是缺乏妥善处置现场警情的 经验 ,不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迅速作出正确反应,很多警员不知道针对事件现场群众作出的过激行为,例如推操、指骂、打架、破坏车辆和设备等违法行为,是应该依法及时制止、查处,现场抓捕并扣留违法犯罪嫌疑人,还是应该先设法取证,等到事态平息后再去处理。论文格式而这些现场情况的处理不能够采取如同一般治安事件的简单模式,只能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措施,如果警员把握不了现场处置的尺度,只是按操作程序上报情况,被动等待指令,就形成了事实上的“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三是因为平时缺乏对事件处置的实战演练,警员缺乏对有效处置事件所必需具备的技能和战法,接到上级指令后,不知用什么战术、什么手段去实现上级意图,实践中贻误战机,处置不力。

2.协作能力不强

一些公安机关在处置现场的各联动单位,不能实现联动,既不知道如何取得其他处置单位警员的行动支持,也不会适时回应其他处置单位及其人员发出的协助请求。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往往会集中本地区甚至是周边地区多单位警力,并根据现场情况或是分小组合成作战或是分区域分散作战,警队单位及其人员之间多处于相互陌生的关系状态,由于缺乏合作默契,协同支持配合很少,难以形成整体合力。所以在一些事件个案的处置现场彼此之间,不能及时得到有力的警务支持与协助,形成了周边其他小组的警员观望,个别受到闹事者攻击的警员或小组孤军奋战的散乱状态。这种散乱的处置情形容易助长闹事者的哄闹气焰,削弱警队在处置现场的威慑气势,不利于事件的平息。

当然,出现事件现场警力充足,却大多处于被动待命状态,不能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相应处置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与通信技术不足,一些单位接令赶往群体性事件现场后,对在事件处置中的工作任务、目的、权限和警力调度区域、协同单位等不清楚。

(四)在处理的过程中信息的严重滞后与信息的不当处理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越来越具有组织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加上反映的问题往往具有一定合理性,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所以公安机关对于情报信息的收集工作越来越难,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民众对群体性事件缺乏规律性的认识,对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原因缺乏敏感性,从来不积极主动地了解当地的不安定因素,相当一部分公安机关并没有建立起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导致情报收集和控制工作不完善。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无法做到速报(群体性事件随时发生随时报送)、续报(及时将群体性事件发展事态、现场处置情况等上报有关部门)和专报(对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幕后操纵指挥者、聚众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打击后专案专报)。公安机关缺少一个权威、统一、高效的情报机构来负责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的管理,造成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的多头管理而造成情报延误或渠道不畅。此外,公安机关并没有有效地控制信息传播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充分利用大众传媒或采用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说明事件真相,解释政府己经和即将采取的措施等。

三、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

(一)加强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立法工作

群体性事件有着深刻而复杂的社会背景,涉及众多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关乎整个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而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一旦把握不好很有可能侵犯公民利益,甚至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目前,对群体性事件工作处置的法律法规有:《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但是以上规定还不够完善,过于原则,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范围、处置主体、处置的工作原则、组织领导、职责分工、目标任务、善后工作等规定不够明确,“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多,授权性、可行性条款少,还未形成一个从权利的设置、组成到行使、保护、规范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发生的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因此,我国应加快对群体性事件有关问题的立法工作。

(二)完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1.进行信息预报

健全分析研判制度:

一是防患于未然,及时综合、分析由国保、治安、技侦、网监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努力获取深层次、预警性、内幕性和行动性的情报信息,超前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二是为防范与处置赢得时间和空间,开展危机风险判断,分析各种危机的规律和特点,综合设计应对策略;

三是进行网上分析和比对,为预防和处置危机提供支持,并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公安机关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和己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处置情况,在及时 报告 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同时,还报送上级公安机关。

建立数据库:

一是以境外敌对势力、恐怖组织、激进教派等情况,和国内高危群体、极端分子相关情况,作为人的方面的数据基础;

二是以剧毒、核生化、爆炸等高危物品、的分布、储藏情况作为物的方面的数据基础;

三是要全面掌握,政治敏感期、节假日,气象、地质骤变期等高危时间数据,作为时间方面的数据基础;四是空间方面,本地的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公共场所,易于地质变化的地段、河流等要害部位。

组建完备的信息网络系统,一是信息要准确和及时;二是信息要左右相联、公秘结合、上下相通;三是要建立人机相结合的信息平台,形成人联络,机联网的互动状态。要保障决策的有效实施和指挥有力,需要做到:党委、政府、公安、安全、气象、军分区等重点单位实施联网;政情、敌情、社情、民情进行综合收集研判: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点单位、重点地区、重点时期实施监控。广泛收集重点时期的各种信息,争取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超前性。对发现的不管是大问题还是小纠纷,都应该公正、合法的处理,特别是一些小问题要做到事前的及时处置,预防事件的扩大化。同时,发挥电台、电视台、报纸等主流媒体正面作用,设立具有信任感和亲和力的新闻发言人及专家评论员,及时向公众发布危机事态、处置情况和公众应尽的社会责任,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发布“交通管制”、“局部地区戒严”公告。严厉打击制造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营造良好的应急处置环境。

2.制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预案的科学合理离不开对群众性事件的深入分析和调查,以及 总结 归纳经验教训。针对群体性事件可能发生的具体设施、场所和环境,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为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损失,预测事故发生后的态势和多种情形,组织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和培训人员,制定行动的步骤和纲领,以及控制事故发展的方法和程序等,预先做出的科学而有效的计划和安排。对群体性事件这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该重点建设如下子系统: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程序;后期处置体系等。

“911”事件后,许多国家建立了用绿、蓝、黄、橙、红5种颜色代表的5种危险等级,根据恐怖威胁情报向国民发布预警信息,我国也应建立预警等级制度。对危险的群体和个人、对危险的事、对危险的时间、对危险的空间和不良天候,根据情报信息及时预警,向公众发出预警信息,力争在防范和先期应对上收到双赢的效果。

三、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使得公安机关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不足的缺点暴漏了出来,因此,提高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必将是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艰巨而又刻不容缓的任务。笔者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如何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进行探讨:

1.加强特警队伍建设

公安机关担当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任,其训练强度和方法也是不同于一般的训练。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当把平时的训练工作制度化,这样不仅可以形成一套有效的针对群体性事件处理的制度,而且还可以更好的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应当加强特警队伍建设,组建一支政治过硬、训练有术的队伍,这一点可以借鉴土耳其的经验。目前有33个省份建立了快反警队,没有组建快反警队的省份发生社会事件时由邻省已组建的派员干预,避免了其他警员因未受过专门培训而干预失当、激化矛盾。快反警队人员主要来自警察学校,警察局新招收的警察首先要满足快反警队的需要,剩余部分才分配到其他警种,警员年龄不超过35岁,警官年龄不超过45岁,警员最长服役期3年,骨干服役期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年。这些做法,较好地解决了队伍更新问题,使快反警队能够长期保持旺盛的战斗力。

2.及时化解矛盾

多数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很小,但由于反应迟缓,使事态升级为“事件”,形成“小的事件—下级忽视—小事升级一一下级失控—触动上级—快速解决—事态平息”怪圈,暴露出处置能力不强的弱点。

应当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中产生的社会矛盾,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本着积极预防、全力控制、依法处置的原则,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按照既定方案,快速反应,动员组织优势警力,整体联动,协同作战,采取果断措施,运用综合手段,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迅速有效地控制、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努力为本地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3.提高执法者素质

依法行政能否顺利推进,执法者的素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要求做到:

(1)促进执法者思想政治水平的提高,树立“权为民所用、得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观念,深入思考“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问题,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解决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努力做到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 文化 和社会事务,维护和树立法律权威;

(2)完善执法者的入门考试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率,为公安队伍素质的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

(3)加强对执法者的业务素质,提高执法者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通过制度约束,建立学习型队伍,使执法者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以执政为民为宗旨,注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益;

(4)从优待警,在财政支出许可的情况下合理提高警察待遇,提高其生活水平,要关注警察职业的心理健康,建设公安民警活动中心,多开展 体育运动 和体质能力训练,进行压力疏导,提高职业素质,加大对警察执法的经费支持,更新装备,并尽量保证他们工作中的人身安全。让警察无后顾之忧,公正无私地投入工作。

(四)建立正当、合法的公民利益损害的救济机制        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各级公安机关往往会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强制措施,必要时还可能使用警械和武器。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对经强行驱散仍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等等。 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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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如何应对突发事件的论文

论企业应急管理

摘要:
关键词:
本文从企业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阐述了企业如何强化应急管理、完善体
制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夯实安全基础、提升实战能力,更加有效地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救
援效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从而更有效的促进企业安全及和谐发展。
企业.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工作与企业发展
企业的发展面对着各种风险,尤其是高风险行业、如从事航运、空运、煤矿开采、化学危险品
储运、油库油罐、重特大件运输等行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安全风险更大。风险会造成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倒闭。风险可以带来灾难,也可以带来发展的机遇,
但就看企业如何面对。
凡是预则立、不预则废,是树立危机和风险意识,建立完善企业应急管理体系,积极主动有效
预防和化解风险,还是被动的,只顾眼前利益,存有侥幸心理、盲目的应对。后者是对企业、对员
工、对社会不负责任的态度,其后果是灾难性的不堪设想。因此,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关系企业的和
谐发展,人员生命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作为企业的每个员工都应把做好应急管理工作视为
自己的神圣职责。
2高级领导层的承诺和执行力度是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
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是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高级领导层的承诺和
执行力度是全面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全员参与和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及主观能动
性将决定应急预案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最终效果。如果一个企业的高级领导层对应急管理工作不重
视,不去抓,或者对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自己就不自觉的执行,那么势必会影响企业的整体应急管理
工作。应急管理工作不是企业那个部门、那个人的事要全员参与,否则,就会发生短板效应。所为
短板效应就是在关键的岗位或关键操作,如果有一个人没有正确操作就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在执行
应急预案中,如果没有各级人员的高度责任心或高超的应急处置能力、关键时刻不能做出正确决策
或手忙脚乱,将直接影响应急抢险和救援效果。
3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
建立良好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是维护应急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因此,企业在编制应急预案中必须明确本企业应急组织形式。如领导小组、专家小组、现场处
置小组等。应指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构成部门
.
(单位)或人员,并明确每一级机构负责单位或人
员和每一具体行动的负责人及替代关系。并尽可能以结构图的形式表示出来。
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以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的相应职责,明确公司各级职能部门在

应急管理中的救援和保障职责。企业视情可建立应急抢险专家库,以便指挥机构在必要时成立专家
小组,为现场应急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和技术支持。指挥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研究政策、落实
措施、批准预案、启动和终止预案、协调和指挥抢险、发布信息和组织演练等。应急指挥机构根据
事故类型和应急工作需要,可以设置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并明确各小组负责人和各小组
的工作任务及职责。总之,要使建立起来的应急组织机构,各级部门间接口、职责清楚,做到横向
到边、纵向到底。关键时刻不拖泥带水,不互相扯皮,提高救援效果。
4建立监督和奖惩及各种保障机制

保证应急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必须建立监督和奖惩及各种保障机制,以提高体系人员的执行
力度。
4.1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企业在应急管理中实行各负其责,逐级管理,层层负责制度,避免管理上漏洞,存有死角。各
级职能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并自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应急管理要作为各级管理
和岗位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4.2制定奖惩制度
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奖励和处罚的条件和内容。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实行行政
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读职行为
的,按照企业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建立各种保障机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但并不限于此:
4.3.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企业要建立、完善先进的应急通信系统,并作好平时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应急通信24小
时畅通。应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如国家应
急救援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资委、交通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有关政府机构及
海内外相关救助部门通讯联系。以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主管机关、救援机构、船级社等一切
有关部门通信联系。

本科论文 题目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学生心理状况及应对方式之研究

  2009年3月底至4月中旬,墨西哥、美国等多国接连暴发甲型H1N1流感疫情,传播速度之快,已形成全球多个国家纷纷报告感染病例,我国内地31个省市自治区均有确诊病例报告〔1〕。无论是2003年SARS疫情传播,还是正在全球传播的甲型H1N1流感,社会心理和个体心理状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控制与发展都有重要影响,因而心理问题的产生与辅导工作不容忽视。高校大学生作为社会群体中的特殊群体,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心理分析与辅导具有重要意义。

  1 问题的提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emergent events of public health)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具有突发性、危害性和群体性三种特征。也有学者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还具有持续性、机遇性和可控性的特点〔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和当事人心理健康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国内学者(李幼东等〔4〕,2008)通过对SARS当事人的实证研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当事人心理健康产生短期和长期的影响,个人人格特征、心理防御方式也是影响自身心理健康的重要因素。此外有研究表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的知识、心理和行为都会产生影响〔5〕。高校也是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主要研究内容集中在对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成因、特点分析〔6〕和预防体系的构建〔7〕等方面。由此可见,现有研究侧重宏观层面分析,缺乏微观层次的探讨,对大学生具体心理问题的预防和辅导研究不足。

  本研究通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的大学生心理状态进行分析,侧重于对大学生认知过程、情绪情感过程和意志过程的把握,对可能出现的心理与行为问题提出相应的辅导策略,以期构建健康、积极的校园文化环境。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大学生心理状态分析〔8〕

  2.1 认识过程

  认识过程又称认知过程,指的是个体认识客观事物的过程,本研究中指的是大学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是对甲型H1N1流感相关信息的加工处理过程。良好的认知过程应该是对信息正确的、客观的、理性的认识,进而表现为心态的平稳与理智。那么,不良的认知过程往往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绝对化的认识。第二,过分概括性的认识。这种认识只看到问题的某一个或几个方面就开始下结论。第三,大学生中可能会产生一种糟糕至极的认识,并认为高校人口聚集度高、甲流高感染率,一旦传播开来便是一种毁灭性的灾难,进而陷入极度的负性情绪中。此外,大学生中还可能会出现穷尽思维的现象,即由一件事情不停地想象可能出现的结果而不能自拔,类似强迫思维。

  2.2 情绪情感过程

  人在加工外界输入的信息时,不仅能认识事物的属性、特性及其关系,还会产生对事物的态度,引起满意、不满意、喜爱、厌恶、憎恨等主观体验,这就是情绪或情感〔9〕。人们在面对不同的事物时会有不同的情绪情感,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个体良好的情绪情感过程是虽有起伏但能调整至平稳,是趋向于理性的。而不良的情绪情感则表现为大起大落和持续的起伏状态。大学生常见的不良情绪反应主要有:①疑病:过分关注自身身体状况,主动地、不断地与流感症状进行类比。②焦虑:表现为内心的不安,神情的紧张,对流感可能发展的趋向显露过分担忧。③惊恐:正常人面临危险处境也会出现恐怖这一情绪反应,并伴有自主神经功能紊乱的症状,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某些人对特定的事物或场景表现过分的紧张,行为上出现回避和退让,离开场景则会恢复,那么就属于疾病性的恐惧了。如,看到人多的地方就害怕,进而不敢去食堂、操场等场所。④抑郁:表现为情感低落,愉悦感缺失,对周围一切失去兴趣,感觉做任何事都没有意义。他们认为生命脆弱,无力抵抗甲流的冲击,于是放弃学习、放弃参加活动,话语和行为明显减少,但却沉溺于胡思乱想中。

  2.3 意志行为过程

  意志过程一般是指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调节、支配行为的心理过程。换言之,意志过程通过行为来体现,行为表现反映出意志过程。同时行为也是个体整个心理过程的表达。大学生在此背景下的行为问题可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强迫行为:由于受不良认知的影响,导致个体重复做同样的事情,如:反复地洗手,明知道这样的行为不可取,但却不能控制自己。②回避行为:个体可能不愿意去人多的地方,一旦进入人多的场所,会不自觉地出现焦虑、紧张,并伴有自主神经紊乱的症状,如胸闷,出汗等。③攻击行为:发展心理学中把大学生划分在个体发展的成年初期,认为处在这个时期的他们典型的心理表现是“内心矛盾、抱负水平不确定和易采取极端立场。有理论认为,个体在受挫或者内心压抑的情形下更容易产生暴力行为。因此,处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的大学生,由于压力、紧张的作用更容易采取极端的暴力行为,并以此作为宣泄的方式。④造谣行为:有学者认为,突发事件发生之后,环境的变动一旦具有危机性,就会引起社会成员的危机感。认知的局限与误差,对突发事态模糊前景的主观臆断与揣测,对事件梦幻般的联想及捏造一旦符合人们的臆测,谣言便会产生。谣言传播具有心理原因,一方面是为了缓解压力,作为心理宣泄的方式;另一方面,实现自我价值,把谣言传播作为提高被关注度和认同度的途径。

  3 应对策略

  3.1 树立正确认识,改变不良认知

  认知疗法强调改变思维和行为达到改变不良认知的目的,进而消除不良情绪与行为。针对不良认知,首先要让大学生明白造成认知和行为失调的原因是由于某一刺激事件作用于个体,而个体的不合理信念引发了负面情绪与问题行为。因此,改变不合理信念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如何消除不合理的信念?大学生具有严密的思维组织能力,可以通过自我审查的方式,检查自我、反省自我。通过自我辩论的方式,不断地与已有的不合理信念进行辩驳,摆事实,讲道理。不良认知的一个核心特征就是自我中心化,所以还需要采用去中心化的方式,消除自认为是别人关注的焦点、事件的中心等错误的观点。此外,还有一种应对方法是采用对照分析的方法,分别把每种认知方式可能带来的有利结果和不良后果分别列举出来,并登记在纸上做比较,通过比较发现问题所在,进而达到抛弃不良认知方式的目的。

  3.2 培养积极情感,克服负面情绪

  大学时期是个体人生观、价值观逐步成熟的关键时期,培养大学生具有高尚的道德、理智的思维以及高雅的审美感等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一般来说,情感是个体具有相对持久、深刻的社会意义的感情体验,而情绪则具有较大的情境性和暂时性。稳定的情感是在暂时的情绪基础上形成的,同时通过情绪来表达;情绪中包含情感的成分,又能反映出情感的深度。克服负面情绪影响,对于树立大学生良好心态,培养积极情感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及时科学的信息发布,正确的信息接收渠道,正确认识突发事件的产生、传播途径和防控措施,以此来消除疑病和恐慌心理;其次,放松心情,缓解焦虑情绪。对科学先进的医疗和社会救助保持乐观积极的态度,认识自身焦虑体验是受错误认知影响。把问题合理化、简单化,适当的感情宣泄对降低焦虑水平都具有积极作用;最后,提高活动兴趣,排解抑郁。有学者指出,阅读有益读物,积极从事体育锻炼,参加文娱活动,观看使人开怀大笑的演出等都可缓解此症。辅导的落脚点是提高大学生对活动的兴趣,鼓励其参加活动,放松身心,避免陷入一个人的胡思乱想,从而排解抑郁情绪。

  3.3 塑造端正品行,消除问题行为

  心理状态往往通过外显行为来表现,异常行为表现反映出心理状态的不平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影响大学生心理状态,引发认知的错误和情绪的不稳定,进而导致问题行为的出现,由此影响到大学生学习、生活和校园的正常发展。为此,塑造大学生良好的品行,消除问题行为尤为必要。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组建有针对性的团体辅导。团体辅导或者训练要有明确的主题,比如提高人际技巧、克服怯弱心理、消除心理应激等等。通过游戏、互动的方式,让有共同训练目标的大学生在一起,达到消除不良行为和提高自身某方面能力的目的。谣言止于智者,因此营造健康的舆论环境和提高自身的判断能力是消除谣言的先决条件;谣言止于公开,利用新闻媒介和宣传机构及时发布科学、合理的信息,提高大学生认知能力。通过多种方式消除大学生不良行为,构建校园健康的心态和文明的环境。

  完整的个体是知、情、意、行的统一,所以在分析大学生心理状态和实施辅导策略时要联系、全面地看问题,注重方法上的综合,从而实现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总之,研究大学生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心理状态有助于丰富社会心理学、健康心理学等心理学领域在对特定群体特定背景下的心理学理论研究,针对性的心理辅导策略有助于实现心理学理论指导社会实践的实现,富有深刻的实践意义。但对此问题的研究中,高校大学生心理状态的实证研究、对突发卫生事件中的当事人和公众的差异研究、高校教师及行政人员心理疏导与关怀,以及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和心理疏导机制,仍是我们研究的不足和作为后续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1〕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信息通报,200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北京, 2003

  〔3〕韩永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构成要素和主要特征探讨〔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6,26 (6):20-21

  〔4〕李幼东,芦红燕,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当事人心理健康状况的影响〔J〕.河北医科大学学报,2008,29(1):83-85

  〔5〕关静,刘民,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的知识、心理和行为的影响〔J〕.中国健康教育,2005,21(10):775-777

  〔6〕李佐卫,陈庆华,等.高校突发事件的概念、类型、成因及特点探析〔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4(2):11-15

  〔7〕崔箭,唐丽,等.构建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的思考——以中央民族大学传染性疾病监测系统为例〔J〕.疾病控制杂志,2006,10(6):607-609

  〔8〕叶奕乾,何存道,等.普通心理学(修订二版)〔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2

  〔9〕彭聃龄.普通心理学(修订版)〔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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