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女性歧视的论文
婚姻家庭女性歧视的论文
议论文 是以理服人的 文章 , 记叙文 和 说明文 则是以事感人,以知授人的文章。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性别歧视500字议论文5篇,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性别歧视500字(一)
经我调查发现,在这个“道貌岸然”的社会里,性别歧视越来越严重。
如“老弱妇孺”一词。很明显是在把妇女和老人、小孩及弱势群体相提并论。这不正是对女性的歧视吗?也许有人说这是语言 文化 ,是古代的东西。可是,电视中天天宣传保护妇女 儿童 等弱势群体,还成立了一个妇女儿童保护基金会,怎么没有“男人保护基金会”,这分明是对妇女的歧视吗。
还有些人,刚从歧视妇女这个极端走出来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歧视男性。比如在西方舞会上的规矩:男人邀请女人跳舞,女人可以拒绝;而女士请男人跳舞,男人必须接受。为什么?难道我们男人就只有被女人像选羔羊一样挑选吗?还有,男人不能和男人跳舞,否则会被认为同性恋,而女人可以。这一切都很不公平吗,分明是对我们男人的歧视。
而且还有一些双向歧视。就拿大家熟悉的“女士优先”来说吧。我认为这“女士优先”有两层含义。
一:歧视女士,因为世界历来就有礼让弱者之风,特别是绅士的英国人,因为女人比男人弱而让着她们。
二:歧视男性,世界普遍有具有弱肉强食的思想。因为男人弱小吗?现在本来就是阴盛阳衰的年代,所以要臣服于女人,让着女人。‘哈哈,不知道是谁创的这句话,同时打击双方人马;厉害。不过,他的性别呢?不会是中性人吧?我只听说过中性笔哪!
以上就是我的举例,其余还有许多例子,相信大家在生活有也深有体会,就不说了,再见!
性别歧视500字(二)
今天我们看了一部关于两性 教育 的影片,虽然它只是一部短片,但是却带给我无比的收获。
两性平等教育其实是在小学阶段必须学习的重点,记得从一年级开始老师就已经开始教导我们一些简单的两性教育,而且从一年级到五年级大约每隔一个月就会播放一些两性平等的影片,我发觉二年级看的时候的感想和现在五年级看的感想有很大的差异。而这部影片是在叙述庄子民和王姓同学在面对异性同学时所接触到的种.种,而王姓同学因为喜欢一位异性朋友,造成心理的不 平,他们后来还因为一些事情而造成许多严重的事,不过经过长辈的教导,后来他们的感情又变好了!
我觉得在我们班上、社会上甚至国际往来上都有一些人忽略了两性平等的重要,不但造成别人名誉、地位上的损失,还让别人遭受到身心上的煎熬。在我们的班上就有一些人有一些不尊重别人的观念,像是在 上体育课的时候就有一些男生认为:“这个只有男生可以做,那个只有女生才会去做。”,这虽然只有几个字,但是它对他人,自我都有极为重大的影响,例如美国最严重的种族歧视就是黑人和白人的一连串事件,从前黑人都必须当奴隶,忍受白人充满忽视的眼光及鞭子的抽打,他们大部分是一生下来就是奴隶,没有别的选 择,直到林肯总统上任时,才提议要解放黑奴,经过一连串的战役,美国才解放了黑奴,但是在林肯成功的那一刻就结束了他的生命,真是遗憾。“人之初,性本 善”每一个人生出来的时候都是纯真善良的,绝对不会有人一生出来就是邪恶的,所以就算我们是男生、女生,黑人、白人都应该和平共处,不应该以歧视、忽视的 眼光去看待,更不应该用言语及肢体动作来伤害别人。
有人说:“两性生而“不平等”,是上天的恩赐,世界也因此而缤纷多彩、绚丽动人。”我觉得只要记住“尊重、宽容、体谅”才是男女相处的根本之道,只有我们思想上能够转变,在行为上能确实做到,那么我想未来的世界,两性将以更美的姿态,激荡出更璀璨的一页。
性别歧视500字(三)
每年的三月八号是妇女节,这个节日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我们意识到妇女的重要性,因为她们通过十月怀胎生下了孩子们,并且为她们的家庭付出了所有的一切。如今,越来越多的女性得到了更多的尊重甚至是一些权利,但是不论男女,现在性别的歧视仍然还存在着。
对于女性的歧视,人们很容易能够注意到这个问题。因为在上个世纪,女权主义这个词就诞生了,许多的妇女为了得到尊重而努力奋斗着。现在大多数的女性已经成长为了新一代,她们非常的自信并且独立着。但是在某些方面,女性仍然在努力的争取着和男性的平等地位,比如说对于工作的报酬和一些工作的机会。
还有就是一些对于男性的歧视,有的一些男性喜欢穿上五颜六色的衣服,或者是喷上非常浓郁的香水,这时候一些男性就会对他们产生,因为这样只有女孩子是这样,男人不应该这样做。但是事实上,男人也有权利做他们想要做的事情,但是一些舆论却限制了他们的行为。我觉得对于男人还是女性的歧视都应该被解除,每一个人都有着追求自己喜欢的东西的权利。
性别歧视500字(四)
今天,我读了《一次考试》这篇文章,真是受益匪浅。
这篇文章主要讲了一位女大学生去一家跨国公司应聘。到最后一轮考试,她觉得自己的实力比不上其他应聘者了。但是,这群应聘者在遇见一位乞丐时态度迥异,大部分人都有一种厌恶态度,但只有她友好地与他说话,并与他握手。第一天,她就受到聘用通知,原因就是她有尊重别人的美德。
“尊重别人是多么重要呀!”读完这篇文章,我就感慨万分。这位女大学生不顾乞丐的手多脏,与他友好地我握手,给了他做人的自尊。而其他人有的说“去去去,别在这时煞风景了。”他们没有顾及乞丐的自尊心,只想到自己的心情如何。有的人认为一个人最重要的东西莫过于钱。其实漠然,一个人最重要的东西是人的自尊。对待任何人,首先要尊重别人,讥笑、嘲讽别人,是一种很愚昧的行为。应聘考试上,考验的其实是一个人思想品格与能力才华,但更重要的是前者。而一个人的思想品格中,最重要的就是尊重别人。任何一个人都必须有这种品质,而且是发自内心的,无论他的身份地位如何卑微,都要能平等相待网,这远远
不是一种美德,而是做人的基本条件之一。
日本教育家福泽渝吉曾经说过:“有了高尚的心志,才能成为高尚的人物,所以我说人们要有高尚的思想,没有高尚的思想,就没有高尚的行为。”是的,一个人如果没有高尚的道德——尊重别人,以取笑别人为乐;对那些地位、身份卑微的人,就百般刁难,以异样的眼光和蔑视的态度去看他们,或许,即使他是研究生,即使他是博士后,在任何一家公司里工作,看不起其他同事,一心以为自己有才干,有能力,取消同事,同事将会越来越讨厌他,最终,无法在公司内立足。
性别歧视500字(五)
所谓歧视就是不平等看待,也就是偏见,偏见进一步就会发展为歧视。每个人都有歧视他人的行为,不过表现在不同的领域里,表现程度也各不相同。
现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歧视的 方法 也分很多种: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分数歧视,特长歧视,血型歧视等等。因为歧视,许多民族都四分五裂,白种人看不起黑种人,黄种人看不起白种人等等。但是,回想一下,如果被歧视的人是我们,会怎么样?
我们班就有一个人,同学们天天看不起他,遇到他就要绕道走,但他们有没有想过,如果有一天他们也被人歧视,会是怎么样?
我们本不应该歧视,因为他也是人,也是班级的一份子,也是我们的同学,他不应该遭到这样的待遇。
我的观点是:大家都是同学,珍爱友谊,远离歧视,让我们的班级继续快乐下去!
关于婚姻与家庭的论文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
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15.21%,到1996年已增加到25.7%.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52.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74.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诈骗、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49.6%;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13.6%。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n
bsp;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
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18.6%,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
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4."*$,;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如何看待职场、家庭中的性别歧视现象?
您好,可能我的见解不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但我估计我的理解是真实的情况:
1、如果不能明显判别工作能力,我是老板的话,我要男员工。理由很简单,能干好本职的同时可以顺手接下一些杂活,比如偶而帮忙搬点东西。另外男性工作的欲望及野心是要强于女性的。最后女性99%是要经历结婚生子,对于有了家庭的女人来说会发生很大变化,先不说工作上努力度及注意力是否够用,就说生孩子那前后大半年休假,就让一般的企业难以接受了。
2、关于家庭中的性别歧视,我想说女性作为弱势很大程度上由于中国的老传统老思想,这显然是不该被强加的一种歧视。对于家庭来说,大部分男人撑起了经济,女人撑起了家庭,或者男女共同撑起了经济,从这里来看,女性并不会比男性付出的少,可是想改变不被轻视的命运,除了要有一颗抗压的心之外,我想就是得付出的更多,让别人知道没你不行吧。否则总有种男人钱到位,其他都不重要的感觉了。
举例,我妻子月收入4000不到,比我少个7,8百块,但在家里他还是很受尊重的,原因以下——1、作为丈夫我不允许别人轻视她2、作为家庭一员,她的经济收入不会比我低多少3、她对我家里人很好
再举例,我单位的一位女同事,怀孕到7,8个月时,领导没有办法,照顾她,她基本上上班不干什么活,很闲,而且即使我们其他人忙到死,她也不会参与,我们也不好意思让她参与。OK,后来生了,一生就休息4个半月,完事报销了医疗费用拿了补贴什么的就辞职了。当然,不一定每个人都会辞职,但就因这个事,老板发誓——再不招女人,就算要招也是必须生完小孩的。
有关以“反对歧视 尊重女性”为题的作文
女性,并不是在家干活的机器,而是文静、博学多才的代表。她们高雅,而且生性富有母爱。她们勇敢、坚定。
你瞧,南宋朝的梁红玉,她不是在两狼关横刀立马地等金兵的到来吗?
你看,《红楼梦》中的林黛玉,她不是写了多首的古诗吗?
在《母亲的抉择》中,那位母亲为了让自己的孩子活下来,她不是献出了她的生命吗?
女性让大家尊重,她们的许多优点都值得我们学习!
浅议职场对女性的性别歧视
现在虽然号称男女平等,女人顶半边天,可是在职场上,女性还是受到歧视的。时不时听到有人说:女的,干嘛把自己搞得那么累呀,干嘛那么拼?女人,不顾家,就不是女人。别工作没做好,家庭也没维持好。
认识的朋友里,男生月薪基本在一万到五万之间,而女性,大多一万以下。有几个经济很好的女性,是自己创业的。女生只能以家庭为重,男主外,女主内,在现在的社会,依然是根深蒂固的。当一个公司决定是否录用你,或提拔你的时候,会考虑到他的用工成本,有时你的女性性别,就断了你上升的路。
记得以前找工作的时候,会有人事问:你有没有男朋友?打算什么时候结婚? 我当时很纳闷,觉得我有没有男朋友,跟这份工作有什么关系呢?后来,明白了。可能,公司会考虑招进来之后,会不会猛然间,因为某些事情就辞职,给公司带来损失吧。
有时,发现,女生在求职中,受到的歧视还真不少呢。
在某公司的时候,要招聘一个工程师,有个女生去面试。女生走之后,经理说:这个人能力不错,可惜是个女的。我问:为什么说可惜是个女的?赤裸裸的歧视啊。经理说:女的事多啊,万一,哪天结婚了,怀孕了,怎么办,得为公司利益着想。
在某公司的时候,有个女生怀孕了。立马被调到一个不重要的岗位,薪水也直线下降。她一直忍,忍到休完产假再去上班,上司又处处为难她。后来,忍无可忍,干脆辞职了。
在某公司的时候,有次,一个三十多岁的女生去面试。那女生刚走,公司的一个年轻女孩说:都三十几的老女人了,不在家伺候老公,出来跟我们抢饭碗?当时很想问她一句:你年年十八吗,觉得三十多就是老女人?另外,人家出来找工作,自食其力,比伺候老公更值得欣赏吧?
女生,如果到了三十以上,还没结婚,就会受到歧视,在职场也是。记得有次面试,人事问:你结婚了吗?我说:单身。她很惊讶的样子,就像听到有人说:我刚从外星球来的一样。后来,通知去上班。我犹豫了几秒钟,决定了放弃,因为想到人事那惊讶的表情,心里不舒服。
每一个职场女性都面临着比男性同事更多的压力和更少的机会。在面试时,如果是男女同样的条件,有时候女性的条件甚至更好一点,用人单位还是会优先考虑男性。因为,潜意识里觉得,男生的稳定性更强,麻烦少。毕竟企业不是福利机构,盈利才是企业最大的动力。
有的单位提供的简历,要填写已婚还是未婚,有孩无孩,几个。有些职位,对女性的年龄、身高、相貌要求也很苛刻。其实,这些要求跟岗位职责不沾边的,不是必须具备的因素。所以,作为女性,如果应聘一个岗位没有成功,不用太沮丧,有时失败的原因,或许仅仅是因为你是个女性。
那作为女性,怎么应对这些呢?
1、提升自己
别人怎么看,我们管不着,但可以改变自己,用实力打破他们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
2、发挥女性特质
男女的确有别,这点不容忽视,但可以取长补短。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到尽善尽美,不可挑剔。
3、克服心理障碍
不自卑、不自负、不依赖。我们是女性,这是出生时候就注定的,但我们不是弱者,我们有自己的可爱之处,也有自己的价值所在。
最后,愿每一个女性在求职道路上都顺风顺水,一路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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