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案例论文3000字
审计案例论文3000字
审计学案例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纳税
审计体现了公司纳税的过程。税务结构在审计中得到了适当的组织,其中账户以显着的方式吸引了投资者和商人来缴纳税款。
2、提高效率
审计可以提高组织以及员工的效率。审计实践也提高了员工的技能。因此,由于审计原则的准确性,它在组织内带来了更多训练有素和合格的员工,从而促进了政策制定和其他决策。
3、长期规划
审计为整个业务实践带来了效率,它提供了业务活动的公平视图。审计记录可用于长期规划,它还有助于为未来编制预算。审计在为企业的长期规划编制预测财务报表时也很有用。
4、加强内部监控
审计师为组织内部控制效率提供了极大的支持。审计员建议需要改进和管理的领域,负责克服审计员确定的薄弱环节。内部控制越好,组织的工作就越有效。
5、合作伙伴满意度
从合作伙伴的角度来看,审计也非常重要。经审计的记录使合作伙伴感到满意,并确保他们正在投资正确的公司,并将从公司赚取的收入中获得公正的利润。
6、内部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区别
审计独立性案例
《双重审计模式下的审计独立性与审计定价:中国B股市场的证据》
2007-07-30 14:57:40 本文已公布到博客频道校园·教育分类
[Dr. Xi Wu's Academic Publications: Book Series No. 5 (Part 1)]
by 吴溪
published by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专著摘要
以往的审计研究几乎都是建立在单一审计的基础上。双重审计模式是一种新的制度尝试,经济社会中真正采用这种制度安排的情形并不多见。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和审计市场的发育时间都很短,20世纪末重大会计舞弊与审计失败案件的频频发生促使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者希望在更大范围内引入双重审计模式。这使得对双重审计模式的研究和探讨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主题,本论文的研究动机亦起源于此。
实际上,双重审计模式是对传统审计研究和代理理论应用的复杂化,所有在单一审计中可能存在的现象或问题在双重审计的制度安排中不仅同样存在,而且更加复杂。从一般意义上讲,包括监管者在内的会计信息使用人最关心的是,双重审计模式是否能比单一审计更有效地揭露被审计单位在会计与财务报告方面潜藏的问题。这就需要从双重审计模式的运行效果和运行成本等不同角度进行现实考察。
尽管在我国存在着若干种类似双重审计模式的制度安排,但考虑到经验研究的可行性,本论文对双重审计模式的现实考察以中国B股市场为基础,即:所有对双重审计模式的现实观察以及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结果和结论均源于B股市场。
除了引论以外,论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以中国B股市场为平台,分析双重审计模式下的市场结构,尤其是“五大”的市场特征;第二章从经验证据上检验在不同的双重审计模式下法定审计师的审计报告行为倾向差异;第三章分析了双重审计意见存在差异的若干案例;第四章试图从经验证据上考察双重审计定价,检验了“五大”在二元市场结构下的差别定价特征;第五章从审计师变更的角度考察了双重审计模式下的市场竞争和审计质量问题;最后,第六章简要地总结了论文的主要结论,并提出了关于完善双重审计模式现实运行的政策含义。
考察双重审计模式的现实运行效果和运行成本是本论文的主要目标。因此笔者分别从市场结构、审计报告行为与审计独立性以及双重审计成本的角度考察了双重审计模式的现实运行。总体而言,一方面,除了个案式的证据外,笔者并没有发现很强的证据支持B股市场的双重审计模式起到明显的相互督促、相互制衡的作用;另一方面,在现实的双重审计模式下,双重审计成本有相当部分的虚耗而没有达到预定用途。简言之,在审计成本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审计效果却并没有显著增加,因此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安排的现实运行并没有显著地缓解既有的、会计信息使用人和信息编制者之间的代理问题。
对上述结果的解释有两个。首先,根据对B股市场双重审计模式现实运行的考察,笔者认为,尤为突出的问题体现在双重审计信息披露不充分、双重审计师之间缺乏相互制约、两方审计师承担的审计责任不均等、双重审计效果的评价受到信息编制标准不一致的干扰等方面。这就是说,目前在我国实际运行的双重审计与理想的双重审计模式还有相当差距;如果希望双重审计能够更大程度地发挥效用,至少有必要在制度安排上加以完善;同时笔者尚不能根据目前的研究结果作出是双重审计(指理想的双重审计模式)还是单一审计更加有效的结论。其次,双重审计制度安排下的两个审计师面临着几乎相同的审计市场环境,表现为市场对高质量审计需求的匮乏、尚待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较低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双重审计师在审计行为和结果方面出现实质性差异的可能并不大。这意味着在中国特定的市场环境下,我们应当慎重评估双重审计模式的效果和成本。
此外,考察“五大”在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中的发展特征和审计行为是本论文的另一个重要研究目标。类似地,笔者分别从市场结构、审计报告行为以及审计定价特征等角度考察了“五大”的市场特征和审计行为。总体上,除了个案式的证据,论文并没有发现很强的经验证据支持境内“五大”的法定审计更为严格的推断;笔者倾向于支持国内外学术界提出的“五大”审计质量区域差异理论,并认同有关理论的解释,即法律体系的完善性和投资者保护程度的高低能够影响“五大”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审计行为。另一个重要发现是,“五大”在竞争性的法定审计市场中没有获取显著高于中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溢价,而在寡占型的补充审计市场中赚取了显著高于非“五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溢价;该经验证据很可能意味着,“五大”在进入一个新兴的竞争性市场时的定价行为有别于已经巩固了的市场,“五大”的审计收费溢价在相当程度上可能是由于其垄断地位形成的。
离任审计论文范文?
离任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部分,是对因任期期满、退休、调任、免职、 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查和客观评价。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篇1
浅谈高校干部离任审计
【摘要】目前高校干部离任 经济 责任 审计还没有明确设立,尚处于认识上的盲区,本文从审计的物件、审计程式和审计 报告范围等方面就高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进行论述,并提出了具体操作方法。
为适应高校改革 发展 需要,规范学校的财务 管理和财务监督,应该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高校近年来由于招生规模迅速扩大,资金执行量剧增,经济风险也日益增大,特别是高校后勤 社会化,使高校国有资产向国有 企业 化转型。高校干部涉及经济和经济交往日益增多,因此,对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变得非常必要。经济往来给高校管理者明确了经济责任,因而对高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就成为一种重要的审计型别。
笔者现就高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提出以下观点。
一、高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物件
高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物件是对谁进行审计,这是最基本的问题。不是每个与经济有关系的干部离任都要进行审计。“离任”就一般情况来讲,有三种类型:一是准备任用到更高的位置去担任领导职务;二是 自然 年龄到期;三是要调离现任的 工作岗位。三类审计不论属哪一类,都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在现任位置离任;二是有经济责任。有一定的责任,就赋予了相应的权力。有经济权力就有经济责任。对每个部门行政正职来讲,不论那些业务,他们都有最后决策权,因此是审计物件之一;对每个部门行政副职来讲,都有权力,但不一定都有经济决策权,只有有经济决策权的副职,才可能有经济责任,才属审计物件之一;对一些经济部门,如财务、产业、基建等,只要是行政负责人,都有经济责任,都是审计物件之一。概括起来讲,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物件是每个部门行政正职、有经济决策权的行政副职、平常业务以经济往来为主的部门行政领导。
二、高校行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程式
对内部审计而言,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式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的前半部分、审计终结阶段一般不存在分歧。分歧较大的是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后是先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还是先提交本单位主管领导。审计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单位根据离任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具体情况,制定为先报主管领导,再交有关部门和被审计人。
按这样的程式执行,可能有利于单位行政领导,但给审计带来了较大风险。至于审计过程,特别是经济业务往来较多的 现代审计,不可能把每个事项都准确审计到。审计不到的地方,并不能说明被审计部门就不存在一点问题。被审计部门也应该逐步认识到,审计报告“初稿”或者“征求意见稿”,只是审计组对所能审计范围内的结果性报告。也可能有这样的情况:被审计部门存在的有些问题在本次审计中没有被发现,也可能在审计“初稿”中提出的问题因被审计者提供的资料不全,经征求意见后,确认为合理的,可不在报告中反映。对前一种结果,被审计者不能因此对委托审计的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横加指责。对后一种结果,如果先不征求被审计者意见,就给审计带来了潜在的风险,这种风险最终将可能给单位行政领导带来 法律 责任。审计过程本身就存在风险,风险是不可能避免,但为了减少风险,内部审计在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前,应按审计法对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程式的要求,先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再提交给委托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
三、行政领导干部离任 经济 责任 审计 报告的范围
行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否需要审计意见和建议,这是实际审计中较难处理的问题。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不同于一般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离任审计的前提一般是受托审计,审计部门只对干部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客观、公正的审查,出具结果性审计报告。但往往有些委托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要求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于部门行政领导的评价,不是审计部门的职权范围,审计部门也不好作出评价性结论。所以,笔者认为行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一般不提出具体审计意见和建议。
对于单位内部 企业 化 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即使要评价其在经济管理中的业绩,也应当采用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要求相比、与其在任期间经济目标相比、与同行业公认的原则相比。通过相比较,评价其在任期间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任期目标完成程度、在同行业所处位置,最终达到审计报告能给委托部门和单位主管领导提供聘用被审计者一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依据性报告。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对内部审计部门来讲,遇到的实际问题还可能很多,单位主管领导对内部审计的要求也可能不一致。内部审计要摆好自己的位置,减少审计风险,树立审计独立监督、客观公正的良好形象。
四、高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操作
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如何客观、准确、具体地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事项进行评价,一直是困扰审计人员的关键问题,特别是在 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有效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等评价方面,缺乏一个较为系统的评价体系,没有量化界定,审计人员难以操作。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
一上级审计机关应加紧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具体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便于审计人员实际操作,以利提高审计质量
二审计人员在审计时要掌握好以下七个原则
1.权责对应原则——只能在权责对应的关系中实施评价。
2.相关性原则——与经济责任相关联的事情、问题,并且可以支援经济责任事项的可以评价,否则不予评价。
3.适时性原则——评价被审计物件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各项经济指标和任务。
4.重要性原则——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事项要进行重点评价。
5.客观公正原则——即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各种事项都要客观分析,查询原因,分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按照事项本来面目说明问题。
6.实事求是的原则——肯定成绩,指出问题都要做到既不夸大,也不缩小。
7.全面性原则——全面地看待被审计物件的功过是非,做到成绩说够,问题讲透,功过分明。不能以偏概全,要通过比较功劳的大小和问题的轻重来评价其人。
篇2
试析离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 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领导干部离任 审计成为一道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式,这对深化体制改革,科学考察干部,加强干部 管理,提高干部素质,增强责任意识,维护 经济秩序,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权力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为 组织部门选择、任免干部提供了依据。但是,从现行操作的实际情况来看,离任审计中存在的“审得太迟”、“结果太晚”等监督滞后问题,审计的方式和方法需要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 离任; 审计; 问题; 建议
离任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部分,是对因任期期满、退休、调任、免职、 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查和客观评价。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成为一道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式,这对深化体制改革,科学考察班,加强干部管理,提高干部素质,增强责任意识,维护经济秩序,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权力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为组织部门选择、任免干部提供了依据。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离任审计中存在的“审得太迟”、“结果太晚”等监督滞后问题,审计的方式和方法需要改进和完善。
一、离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离任审计 工作缺乏 计划性
依照有关规定,离任审计必须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的意见,由组织部门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后,内部审计机构才能依法实施审计,因而是一项非经常性的受托审计,不能由内部审计机构自行安排计划或设定审计范围,这必将形成审计业务的不确定性和被动性。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与有关部门缺乏相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了离任时间与审计时间难以衔接,尤其是部门中层干部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变动较大时,大量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专案“撞车”,审计任务过于集中,审计资源过度透支,加大了审计实施的难度,使审计质量无法保证。
二内部审计力量薄弱,离任审计质量与要求存在差异性
由于离任审计工作没有成熟的 经验可资借鉴,同时大多数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老化,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偏低,缺乏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工作中仍沿袭传统的审计方法,“就账论账”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
1.缺少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过程和实施结果、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等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缺少对领导干部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以及管理控制的能力及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2.由于缺乏部门之间的沟通 联络,缺少召开座谈会、设意见箱等相应的制度,资讯渠道闭塞,对深入揭露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很难有所突破。
3.审计人员缺乏综合分析能力,不能够针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没有抓住重点,充分发挥离任审计的服务作用。
三离任审计专案开展存在滞后性
离任审计的根本目的在于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和选拔使用干部提供依据,也是实施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按规定,应先审计,后离任,未经审计不得离任,这样才能发挥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对大多数领导干部执行的是“先离任、后审计”。这种做法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
1.离任审计事实上成为一种事后行为,这种“马后炮”,丧失了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作用,审计的时效性差,难以防患于未然。
2.有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还未开展,组织人事部门的任命档案已经下达,即使审计发现问题,但由于人已调离,并已上任新职,形成离任与离任审计不相联络的局面,无法真正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监督管理中,审归审,用归用,未审先用,审计成果的转化作用无从体现。同时也影响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
3.审计建议难以落实,有些单位对审计监督不够重视,前任遗留问题让后任去处理,继任者积极性无法调动,措施也不会得力,往往新官不理旧账,审计成果的利用、转化率较低,审计查出的有些违纪、违规问题带有普遍性,而有关部门对共性问题很少处理或处理不到位,削弱了审计效果,如招待费超标问题、挪用专款问题等,导致经济责任审计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建议
一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加强管理指导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到组织、纪委、审计等部门,也就离不开部门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协调、互相沟通、互递资讯,应当在计划、实施、考核、监督和查处等方面统筹安排,干部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的审计结果 报告,写进干部考察材料,归入干部实绩档案,在可行的前提下,列入干部任前公示,作为考察、管理、推选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经审计政绩突出、廉政勤政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提拔重用;对有问题的,视情况由组织出面谈话提醒,或予以诫勉;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有经济问题的,予以调整职务或免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运用审计结果与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 热点问题结合起来,将审计结果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要分析研究离任审计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苗头性问题,为从体制上、机制上寻求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提供依据,促进成果转化。
二完善内审机构,提高内审人员素质
建立健全内审机构并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内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础。国有企业应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的章程,对内部审计的机构设定、职能、权利、责任以及工作范围等予以明确规定,并且鼓励审计人员积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使内审人员了解掌握 会计、审计、经营、管理、法律、基建专案、 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分析、判断问题的实际能力,增强内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离任审计工作质量
1.分类选择审计时机。
依照规定,离任审计要坚持先审计后离任,其精神实质就是为了使审计与任用干部统一起来,让审计更好地为任用干部提供依据、搞好服务。根据现实情况,应在把握法规精神实质的前提下,坚持客观灵活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分类选择审计时机。凡拟提拔或拟调往重要领导岗位的,应坚持“先审后离”,增强干部的责任感,也使其能够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审出了问题,也能及时下结论和处理,避免给 社会上造成“走过场”的感觉,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干部使用的重大失误,提高组织威信。离岗、离职、退休或免职又不再安排新的领导岗位的,因其社会影响不大,为了使干部所在的原单位能尽快地开展正常工作,视情况可以采取“先离后审”。
2.积极推行“任中 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干部所任职务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它没有必须在离任时才能审计的限制,先离后审、先审后离的矛盾也不突出,任中、任终都可以审,有利于分解 工作量,避免突击性,从而使得审计部门有充裕的时间来澄清问题,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适当安排“任中审计”,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根据委托,将经济责任审计专案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分期实施。
3.将正常审计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
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日常的财务收支审计、内控制度审计、专项审计等各类常规审计专案时,要注意收集和储存审计相关的资料,做到一次审计满足多种需要。在实施离任审计时,要充分利用以往检查和审计的成果,避免重复监督,提高审计的工作效率。
4.突出审计重点。
离任审计要在加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过程和实施结果等方面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政规定等方面的审计,促进提高领导干部执行政策的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
不论是“离任审计”还是“任中审计”,“审”不过是一种手段而已,“用”才是真正的目的。只有逐步建立起以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和其他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新机制,让“任中审计”成为一种常态和惯例,才能使离任的干部不交马虎账,上任的干部不接糊涂班;只有做到“审而必究、审而必改、审而必用”,才能真正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为 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用人依据,为领导巨集观决策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1] 中天恒 会计师事务所.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精要与案例[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
[2] 伯继民.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务[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8.
审计风险案例及分析
A注册会计师应该考虑的重大错报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收入确认的时间
L集团的相关矿产机械主要销售给五个重要客户,这些客户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第一期付款的到期日是订单得到确认的日期,第一期应支付货款的50%;第二期付款的到期日是矿产机械送达的日期,第二期应支付货款的25%;第三期付款的到期日是矿产机械在客户的煤矿得到成功安装的日期,第三期应支付货款的25%。根据上述付款时间的安排,L集团存在过早确认销售收入的问题,因为在第一次收到客户付款时只是订单得到确认的日期,此时L集团实际上还没有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该笔付款其实是客户的预付款,L集团应确认负债而不是确认收入,如果此时确认收入既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标准,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因此L集团存在高估收入和低估负债的重大错报风险。
(2)有争议的应收账款
在2011年12月31日,L集团应收账款明细账显示P煤矿有一笔4 275万元的欠款。这是一笔有争议的欠款,L集团销售给P煤矿的矿产机械已经在2011年9月安装完成,并据L集团执行总裁M称该机械已在P煤矿成功运转,但是P煤矿却拒绝支付第三期款项。该笔应收账款数额巨大,它已经占到公司税前净利的50.89%,主营业务收入的2.28%,总资产的3%。L集团对该笔有争议的应收账款应该提取适当的坏账准备,否则将会存在高估应收账款的问题。A注册会计师也应深入调查该笔应收账款存在争议的原因,从而合理判断应该计提坏账准备的数额。
(3)法律诉讼
L集团的另一个客户Q煤矿在2011年12月通过其律师与L集团取得联系,要求L集
团就其钻孔机故障造成一名操作员手臂严重受伤的事件进行赔偿。L集团的执行总裁M告诉A注册会计师完全可以忽略这一事件的影响,因为众所周知Q煤矿的安全设施很差,员工的健康福利也很缺乏,曾多次被媒体曝光,也收到过监管部门的整改通令,因此这次事故完全是Q煤矿的责任。为此,L集团对于Q煤矿在2011年11月发出的两个订单也已经取消了确认。
对于该事件,A注册会计师不能轻易听信L集团执行总裁M的说法,应该提请L集团认真考虑该事件的影响,因为该事件并非如M所称不会对L集团带来任何财务影响。如果事实表明L集团生产的矿产机械确实存在质量问题,L集团就很可能会被要求进行赔偿。如果需要对伤害事故进行赔偿的可能性很大,L集团就应该计提相应的损失赔偿准备,即便赔偿只是有可能,L集团也应该将该事件的细节情况及其对公司的财务影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另外,L集团还取消了Q煤矿的两个订单,但是如果Q煤矿尚有欠款没有支付,那么其拒绝支付的可能性会很大,这样L集团的应收账款就将存在高估的问题。如果Q煤矿已经支付了第一期的货款,则很可能要求返还,L集团也必须为此计提准备或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
Q煤矿是L集团的五个主要客户之一,如果丧失该客户,又很难找到新的收入来源弥补这一损失的话,L集团未来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必然存在问题。如果法律诉讼成为公众知晓的事件,L集团又被认定为提供了存在故障的机械的话,L集团将很难再吸引新的客户。该事件对L集团造成负面影响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如果其他的重要客户也终止与L集团的业务往来,L集团能否继续持续经营的问题将更加严重。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就需要考虑针对 L集团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展开必要的审计程序。
(4)存货
2011年12月17日L集团进行了所有存货的期末盘点,总工程师根据生产的完工程度估计2011年12月31日在产品的期末计价为1.275亿元。L集团的存货盘点并不是在12月31日进行的,因此根据盘点结果推算的期末存货计价是否准确值得怀疑,A注册会计师需要重点
审查。
如果在产品的金额对于整体财务报表而言是重大的,加之在产品相关的关键风险在于对完工程度的估计,该估计的主观性较强,完全由总工程师决定。A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因为高估在产品的完工程度而高估在产品期末计价的风险。另外,人工成本和间接制造费用的吸收也是一项复杂的计算,A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成本计算方法与以前年度是否一致。同时,A注册会计师还需要考虑存货分类的正确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的认定标准是否合理。
(5)海外供货商
L集团生产的一种矿产机械的主机是从国外供货商处采购的,该供货商是一家芬兰公司,要求L集团支付欧元。L集团2011年12月31日流动负债中记录的2 250万元的应付账款就是欠该芬兰供货商的货款。由于向海外供货商支付的是欧元,因此A注册会计师需要审查 L集团对外币交易的内部控制是否完善,以外币标示的应付账款在期末是以何时的汇率进行折算的。由于人民币与欧元的汇率随时在发生变化,因此如果使用的折算汇率和方法不当,就可能造成应付账款计价的高估或低估。
(6)质量保证准备
L集团对外销售的矿产机械都附带了一年的质量保证,即在一年内由于机械本身原因出现的故障公司负责免费维修。2011年L集团资产负债表上计提的质量保证准备是3 750万元(2010年该准备为3 600万元)。该项准备是L集团的执行总裁M根据顾客所报告故障的维修成本估计得出的。
L集团计提的质量保证准备的金额是很大的,已经达到总资产的2.63%,2010年则达到了总资产的2.67%。2011年,L集团计提的产品质量保证准备只比2010年多了150万元,增长率仅为4.2%,但是同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则增长了21.4%。这表明L集团在2011年计提的产品质量保证准备存在低估的问题,除非有证据表明L集团在2011年的产品质量出现了明显的好转,否则产品质量保证准备的计提,比例应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比例相吻合。然而,事实上,P煤矿的拒绝付款和Q煤矿的事故都是L集团产品质量并未得到改善的直接证据。由于确定质量保证准备计提金额的决策权在于L集团的执行总裁M,他作为L集团的大股东,也存在通过少计提产品质量保证准备金的方式在利润表中少计费用以虚增利润的动机。
(7)大股东对公司的影响
M是L集团的大股东,可以实质上控制L集团的经营和财务决策,并担任公司执行总裁的职务。这一状况无疑极大地增加了财务报表被人为操纵的风险,比如高估资产、低估负债,从而高估利润等。这一风险在2011年财务报表中尤其严重,因为M准备在转年年初出售其在公司的股份。由于这些股份的出售价格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L集团2011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所体现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M出于自身利益操纵报表的动机是十分明显的。M可以采取的操纵报表的手段包括:①对于Q煤矿法律诉讼所构成的或有负债不予确认;②对于P煤矿有争议的应收账款不计提适当的坏账准备;③不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比例适当增加产品质量保证准备金的计提金额;④过早地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等。
(8)关联方交易
L集团的执行总裁M拥有L集团60%的股份,同时还拥有H集团55%的股份,H集团将其拥有的一处建筑物租赁给L集团作为其公司总部。因此,L不仅控制着L集团,还控制着 H集团,H集团与L集团已经构成关联方。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该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因此H集团与L集团之间的房产租赁合同的内容,相互之间的欠款情况等都应该在报表中进行披露。另外,A注册会计师还需注意H集团与L集团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的关联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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