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期刊主编多大权力
核心期刊主编多大权力
主编职务高,主编是负责编辑的,编辑好了,在由出版人出版出来。
主编职责:
在编委会或总编辑下,按编辑方针实施某个方面的具体业务。其工作内容为研究、制订某一方面的工作计划,组织并日常编辑事务,如审稿、审样、撰写重要言论等。有些编辑部门不设总编辑,主编是该部门的负责人,其职权相当于总编辑。
除新闻、出版部门外,编纂专著有时也设主编,由编纂委员会指定担任。专著主编召集有关编务会议,主持拟定编辑计划,审定书稿。
出版人和主编的区别:
1、定义不同:
出版人通常是指对以图书、报刊、音像、、网络等媒体承载的内容进行编辑、复制(包括印刷、复制等)、发行(或网络传播)的从业人员。
某种出版物(包括丛书、辞书、报纸、期刊、学报、年鉴、文集、选集等)编辑事务主持者、核心参与的编辑者的称谓。
2、职责范围不同:
出版人是整个出版业的从业人员,主编属于公司编辑部门。
3、职务不同:
主编一词既可以作职务解,也可以作行为解。
杂志主编和出版人谁大
在杂志里主编最大,用于商用的时候出版人大。
1、定义不同:
出版人通常是指对以图书、报刊、音像、电子、网络等媒体承载的内容进行编辑、复制(包括印刷、复制等)、发行(或网络传播)的从业人员。
某种出版物(包括丛书、辞书、报纸、期刊、学报、年鉴、文集、选集等)编辑事务主持者、核心参与的编辑者的称谓。
2、职责范围不同:
出版人是整个出版业的从业人员,主编属于公司编辑部门。
3、职务不同:
主编一词既可以作职务解,也可以作行为解。
科普:
主编职责:
在编委会或总编辑领导下,按编辑方针实施某个方面的具体业务。其工作内容为研究、制订某一方面的工作计划,组织并领导日常编辑事务,如审稿、审样、撰写重要言论等。有些编辑部门不设总编辑,主编是该部门的负责人,其职权相当于总编辑。
除新闻、出版部门外,编纂专著有时也设主编,由编纂委员会指定专家担任。专著主编召集有关编务会议,主持拟定编辑计划,审定书稿。
杂志主编和顾问一般来说在级别上有什么差异?
杂志主编和顾问其实二者是没有级别可言的,杂志主编一般是实职而且是杂志社的重要职位也算是核心人物了,而杂志顾问则一般是虚职只不过是在杂志社挂名而已,杂志顾问一般都是一些退休的前任领导返聘回来的名誉顾问而已。
请问做国内的核心期刊编辑,前景怎么样呢,待遇又是如何呢
目前国内核心刊物多数为事业编制,但国家打算改制,以后可能就成了企业了。目前,主编月收入6、7千;普通责任编辑4、5千吧!不同地区、单位可能不同,仅供参考!
期刊主编(副主编)主要依据什么做出终审决定?
编辑部初审
新到稿件由编辑部主任或其委托的专家和编辑进行形式审查,但学术会议推荐的优秀论文不在此限。
初审的重点是审查文稿是否重复发表,主题是否符合本刊方向,写作水平是否达到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
初审结论分为“通过”或“未通过”,简短的审稿意见在本刊网站作者专有网页上显示,并以E-mail形式告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通过初审的文稿由编辑部送2位以上同行专家预读评审,学术会议推荐的优秀论文由会议主持者组织同行专家评审。评审人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后研究经历,且在相关领域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类似主题的文章。与作者有师生关系者或同一课题组的成员应主动回避审阅相关文稿。评审的重点是鉴定文稿的学术质量和价值,包括理论与方法的创新性、数据的准确性、结论的可靠性,以及图、表与文字表达是否符合学术论文规范等。评审采用国际惯用的双向匿名审稿制,即不向作者和审稿人透露对方单位、姓名、职位、职称等信息,评审意见经编辑部校核后,作者可凭自行设定的密码登陆本刊网站查看或下载,对外严格保密。评审结论分为“优先发表”、“修改后发表”、“修改后再审”、“改投他刊”和“退稿”等5类。审稿人一致同意“优先发表”的文稿直接送主编终审,审稿人一致认定“改投他刊”和“退稿”的文稿终止审稿,其余的进入下一程序。责任编委复审评审时审稿人决定“修改后再审”的文稿修改后仍送原审稿人复审,作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后的稿件,由相关专业领域的编委进行复审。复审最多只能进行2次。
复审的重点是审查作者修改是否恰当,尤其是作者对评审意见有异议或者评审意见分歧较大的文稿,复审时应参考原审稿意见和作者陈述做出明确的判定。复审结论分为“采用”、“修改后再审”和“退稿”等3类。“采用”的稿件直接送主编终审,“修改后再审”的文稿作者修改后只能相关专业领域的编委再审一次,“退稿”的文稿即刻终止审稿。稿件采用与否最终由主编(含副主编)审定。主编终审主要是根据近期(以上年平均发表时滞做参考)稿源情况,在前几次审稿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学科发展、国家需求、前期发文状况、作者影响力等因素对拟采用的稿件进行排队和处理。终审结论分为“优先发表”和“采用”,仅有少量稿件可能还会要求作者做进一步修改或做退稿处理。对于要求修改的文稿,作者返回修改稿时必须附“修改说明”,表明作者对审稿意见的态度,提醒复审编委和终审主编注意修改过的内容,特别是不采纳审稿人的意见时,应就相关的问题展开讨论或进行必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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