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8照相馆原创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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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本人同意影楼将个人照片拿去宣传侵犯了个人肖像权,可以与影楼协商下架照片,协商未果可以提起诉讼,用法律手段维权。下面介绍一下肖像权:
1、肖像权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人像、纪实摄影作品如果是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而拍摄的,原则上不能发表、展览,即使是单纯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展览。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肖像权简单来说就是肖像权人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使用。若他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
违法犯罪人员、失信被执行人、网络广告欺诈、造假人员等可以对其照片、视频进行曝光,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2、认定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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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它的特点是: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
我国虽未在这方面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有:
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如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 第一,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使用。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如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但并不构成侵权。例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例。2000年7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该案案情是,由于原告在中远威摄影展上的留影出现在了被告的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处理,陈、李认为山西中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经调查后,法院认为,陈、李合影留念的中远威摄影展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的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的表达。此外,中远威公司编印的广告宣传画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的肖像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
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不文明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
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的不同。
二、规范图片说明词。(如作品的命名等。)
三、不要相信“口头协议”。
四、谨慎将图片用于杂志封面。
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在说明词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
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的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的协议内容。
七、关键是要取得肖像权人的书面协议。
法律虽然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界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对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不了“利益”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渗透。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比较原则。比如,如何界定何为“营利性”,新闻媒体上的配图是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特别是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界定等。而我们在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当我们凭借这些抽象的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到的具体事情时就非常困难,这里最难办的就是“营利目的”。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是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这三点十分重要。我的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有肖像权,如果你要使用别人的肖像权,要经过别人的同意——这是最为保险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
一些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
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的肖像吗?
回答是肯定的:没有!
2、肖像权只是关照到“脸”吗?
不!每当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如近期的TCL手机广告,请的韩国女影星。)
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因此,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属于肖像,也在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
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中心,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可见,判断但如果表现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
3、集体照片中有肖像权问题吗?
有。大家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但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每个人都有权独立主张权利)。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针对集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人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在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使用者是否为营利目的、是否有商业性使用?应该是一个基本依据。
可见,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种限制以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为限度。(只因为目前法律没有完善)
4、拍摄他人争吵的照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这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的存在。如商店的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且态度十分的恶劣。这种情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的恶劣态度、与顾客不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极现象。对这样的消极现象进行披露,对于社会的进步是有利的。因些,这样一个事件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拍摄这种场面照片,属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售货员的肖像权。
但是,如果是两兄弟在争吵,你也。。。那一般的说,就不是。。。。
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是否可以对公民的肖像进行“照片曝光”?
如,某汽车站抓了几个小偷,但又构不成犯罪,就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张贴在商场,进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这看来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违法事由,但是。。。。
随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别是将他人的照片张贴在公众场合,并因这种张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里有一个原则:即就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
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找不到公安机关可以以将公民的照片,在公开的场合张贴的形式来进行惩罚。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任意的侵权行为。
6、已知被“侵权”后,受害人的的保护期限?
记得有一张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闭后的滋味》(新闻照片)。该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闷烟的是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照片拍摄于1986年,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以后该幅照片也经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介。1999年4月,石永阶将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认为:报道实际贬低、丑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
7、诚实信用原则 !
我记得在《人民摄影》报上,有一位作者写了一篇“对付肖像权纠缠的一种方法”,阐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权人的所谓“授权书”之秘诀。即在给对象拍照后,请被拍摄者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姓名、地址,将给被摄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实际上该空白纸的另一面是折页,上面有同意发表之类的声明。这类做实不可取!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合同。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原则,有一条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定是非,确定责任。三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这重要的是在最后这第三点上,“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人称之为帝王条款。也就是说: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
因此,千万不要自作聪明,要知道“聪明反被聪明误”。
谁能帮我找一段相关于机器人或机械的日语文章再加上翻译好的中文。(要求2万字符)
机器人新闻
在它是最新的情节谈的机器人采访第一国际专题讨论会的协会的组织者在Roboethics和创建者学习关系在机器人学和社会,GianmarcoVeruggio之间。自从他第一次铸造期限“Roboethics”描述指南对对机器人的设计、建筑和用途,Veruggio主张关于道德问题的一次开放和民主讨论围拢不可避免的“机器人入侵”。他的焦点是在主持国际会议和车间并且关于提高政策制订者和科学家的了悟在世界。为更多信息检查在谈的机器人网站之外和倾听podcast!
机器人能看上帝吗?并且其它头脑改变的问题
边缘每年问世界的最聪明的人民的一个问题。今年问题是“什么有您被改变您的头脑和为什么?”164个反应,那个感兴趣我们最是,当然,那些接触在认知、AI,和机器人学。RudyRucker去从相信的机器从未充分地将看齐人脑对相信他们最终将做如此在程度有上神秘和宗教经验。但他的乐观由Roger C·Schank的悲观匹配。Schank曾经相信机器会是一样巧妙象人在他的终身之内。现在他认为这是他的孙到目前为止不会看见它。在之间某处是丹尼尔?C·Dennett的新方法对面对认知科学家,也许甚而有轴承的homunculus诱惑为什么许多人仍然遭受民间直觉计算机能“对事从未关心”用方式和人一样。Rodney溪认为是时间去在计算机之外作为脑子隐喻。脑子是象时钟,电话交换机,一台数字计算机,为什么不是象万维网?去在机器演变之外人类演变,史蒂文?Pinker说新证据说服了他人的染色体仍然是在沉重演变压力下,校正他更加早期的看法人类演变地面止步不前以来临农业。为更多观点的变动关于政治的,科学、哲学、艺术和宗教看文章。
离奇的跳舞机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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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imanMarcus是知道为侈奢的窗口显示在圣诞节时间和今年是没有例外。在发展中从夏天2007年,今年窗口显示在他们的街市达拉斯商店包括三条产业机器人胳膊(代表爸爸、妈妈,和小辈)。机器人采摘和安置装饰品在数镀铬物圣诞树,包括一15只脚树由转动的金属圆环制成。机器人“通信”互相由阻止备忘卡。显示被投入了与UTA得克萨斯制造业协会中心(TMAC)并且UTA工业工程学生的帮助一起。根据大会杂志blog,“挑战的当中一个由TMAC队面对与高水平精确度结合一个艺术性的项目的美学被要求在一个工业项目。”认为,机器人也许不是足够侈奢的,NeimanMarcus被踢今年圣诞节庆祝由有圣诞老人到达由喷气机叠板,丹礼貌Rocketman。显示将运行通过2008年一月中旬,因此如果您是在区域(1618主要St·达拉斯,TX),路过和看一看。为更多看Pegasus新闻报导。支柱对kuka为要诀。
什么是智力?
这个问题听起来熟悉吗?普通读者也许记住我们张贴在6月2007年关于项目由研究员ShaneLegg和MarcusHutter回答这个问题的故事。在6月他们发表了论文(PDF格式)包含智力的定义的大收藏量从各种各样的领域。在六个月研究以后,他们提取了根本特点共同对所有这些定义和创造了可能适用于任意机器机器智力的一个数学上正式定义。他们的新新纸题为,“普遍智力:机器智力的定义”(PDF格式)。除提供之外什么他们认为是“夺取机器智力的概念在最宽广的合理的感觉”的等式,他们并且显示怎么他们的定义与普遍优选的学习的代理有关的理论。
在最新的谈的机器人podcast采访Jos3eHalloy,生态学家在Universit3eLibrede布鲁塞尔,描述第一实验以一个混杂的动物机器人社会。他的队的工作,被出版在一个特别问题“机器人学”的科学杂志(参见这里为介绍),标记重要步:首先,因为它介入崩裂至少一部分的动物通信系统(在这种情况下,化工通信在蟑螂之间)。考虑,我们知道在没什么旁边关于怎样多数动物通信,更不用说什么他们认为,这是令人惊讶的技艺本质上。其次,因为它表示,动物机器人通信和互作用可能实际上运作。由改变集体政策制定在一个社会小组,这些实验是,如同一位无关的科学家投入了它,“自动化的领导一个真实的例子”。并且第三,依照并且被指出在科学评论,因为这工作对许多新科学可能性和实际应用打开门。仔细考虑了解的合作、小组阶层或interspecies互作用从里面,和robo代理人鸡妈妈、机器人替换牛仔或MAVs指挥鸟群。LEURRE项目(也参见一个更加早期的岗位)现在是结束,仅后续似乎是在工作-在操作蟑螂Halloy和他的队以后现在意欲学习鸡-报到它和已经听!
火星机器人也许观察小行星冲击
科学家在美国航空航天局在地球目标程序附近更新了小行星可能性2007WD5冲击对火星从1在350到1在75。如果小行星命中,冲击可能将是在区域火星流浪者机会是。机器人认为是在直接冲击区域之外因此它应该能安全地观察会起因于小行星击中在13.5km/s的爆炸,发布等值3TNTMT。收效的火山口能是一个一半每英哩宽。这大小的冲击估计发生一次只每一个一千年。冲击会发生在底2008年1月附近。数据从另外的观测所现在被会集并且科学家希望计算将告诉他们的更新弹道是否小行星将击中火星。
机器人学会得到夹子
一篇架线的文章描述机器人学研究员努力在斯坦福大学、马萨诸塞大学,和热那亚大学。所有三个小组工作或学会由尝试和失败使用他们的胳膊和手的机器人,方式人。研究员工作与附有了胳膊和抓爪的流动机器人:台阶1。0,台阶2。0,UMan,和RobotCub。四个机器人,更加重要地,获得进展和教研究员很多关于怎样学习进程运作。
Linuxdevices。com文章突出其它有趣的微型控制器以潜在的机器人学应用。这是Icop技术VSX-6115板,根据Vortex86SXSoC.27mmx27mm委员会需要5VDC和使用0。2W在66MHz或0.9W在300MHz。您得到DDR2RAM闪光128MB和2MB。16MBEmdedDisk是任意的。委员会包括一个RJ4510/100以太网口岸和用倒栽跳水被盖提供很多I/O包括4个RS-232口岸,RS-485、JTAG、键盘和老鼠、平行、2个USB口岸,EIDE,和mutipleGPIO别针。扩展由16bitx-ISA连接器提供。$110看起来的价格有吸引力为机器人建造者。
AaronDiaz提出可笑的神色在稀有和trans人道主义通过“最近被发现的”石洞壁画宣言的他的翻译由Thog,试图揭穿“transsimianism”和“加快的”理论。Klomp,这些理论的创作者博士,相信他和他的穴居人转变成“岗位simian”将团队物理能力由“工具”增添和精神能力由“文化”增添的生活形式。他并且建议带来了如此奇迹象弓箭也许很快达到某一类“岗位simian”世界在他们的领悟之外技术进展的增长的率。Thog不买这胡话,或某事称“卫生学”的Klomp的其它疯狂的想法能延伸寿命对尽量30年的岗位simian(既使它能,会想居住在geriactric27年olds世界,考虑Thog)。然而您感觉关于稀有的涉嫌的存在,它是发笑读。
WALL-E垃圾终止者
Pixar的墙壁E将击中屏幕在2008年6月27日并且戏弄者拖车现在是可利用的。墙壁E是一个机器人的故事左在地球上清扫混乱由人的消费者至上主义做。根据前提被概述在Wikipedia,垃圾被盖的地球的自动化的清洁无法留下最后发现他的特别目的一个唯一机器人。
行动运动学法律的神经系统的表示法
一项新MRI研究从科学Weizmann学院在以色列建议,脑子有固定支持对于运动学行动法律不仅在导致行动的区域而且在察觉视觉行动和观察行动的区域。这重要因为,“人能察觉和容易地推断情感和意图从其它个体的运动和行动”。实际上,研究员发现脑子“优选地被定调”察觉型的运动学和几何行动由生物有机体导致。为所有细节,读研究,题为“行动运动学法律的神经系统的表示法:证据为行动悟性联结”。了解运动学和感知介入的原则能是有用的在做机器人更好能与人和其它生物有机体相处融洽。
UAV窃取力量从电栅格
根据故事DARPA的“输电线都市哨兵”(加上)节目开发依靠公开力量栅格为航海和力量的小电UAVs。当他们的电池跑低落,UAVs土地在高压输电线和窃取力量给充电。在充电期间,他们morph入看上去自然的形状,譬如鸽子或垃圾。曾经regarged,他们morph回到飞行机器人和将离开。机器人并且存放力量栅格的地图,给他们视觉上驾驶如果他们的GPS信号丢失或被阻塞。为细节看SITIS词条为SBIR能量收获为小航空器提案或DODSBIR描述。
Heathkit和英雄机器人回来
首先Armatron,然后Aibo,和现在这!在改变所有者许多时间以后,Heathkit遗骸的现在知道当Heathkit教育系统。被重创的公司卖教育课件和硬件协助公司训练。根据一个岗位在914个人计算机Bot社区论坛Heathkit复活英雄机器人由relabeling白色箱子机器人学914PC-BOT作为Heathkit他机器人。新机器人将被使用作为一种教育资源。Heathkit版本用WindowsXP家和视觉演播室2005年替换GNU/Linux和Player/Stage。为更多,看技术specs。除论坛0N投稿之外,新闻发布很快将是可利用的在白色箱子机器人学站点(某一信息已经是可看见的在供选择新闻页)。谣言有它官方声明将发生下个星期。价格信息未被发表。更新:有现在正式事在白色箱子机器人学新闻页。
H2r0bot:机器人小船为水底映射
那些您参加2007年奥斯汀制作商Faire也许记住看见一条大橙色和白色机器人小船。那是H2r0bot,由吉姆Patek修造雪松公园,得克萨斯。通过竞技场张贴了一篇文章关于进入建筑的细节的吉姆的机器人。机器人使用各种各样的传感器收集使用引起小河、河,和湖的更加准确的计算机模拟的信息。机器人使用a通过EK800EG微型Itx委员会与两三张位差BASIC邮票一起。许多文章包括吉姆被问问题譬如怎样机器人是受控和他的答复譬如,“H2rObot是自治的,但我假设取决于定义自治。它会是好的如果它会得到工作和会支付一些租,洗涤盘,喂养猫。”当要求什么它运行的操作系统,他repied,“H2rObot跑Linux,当然。有是其它操作系统吗?bot当前跑LinuxSLAX变形。”
第一段翻译
ロボットニュース
の状况では、第1回国际シンポジウムは、学会や研究Roboethics関系や社会的なロボット工学、 GianmarcoVeruggioの创设者の间で、主催者とのインタビューの话には、最新のロボットです。の设计、建设、使用すると、必然的な"ロボットの侵略の混雑を开き、民主的な议论に道徳的な问题についてVeruggioスタンドを记述するためには、ロボットの"ガイドラインRoboethics "の彼の最初の期间を鋳造から。 "彼の焦点は、いすや国际会议やワークショップ政策立案者と世界の科学者了悟上の改善された。详细については、ロボットについての话に耳をポッドキャストに加えて、 Webサイトをチェック!ロボットは神を见ることができるか。 そして他の头脳は质问を変え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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