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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通报修改后发表

发布时间:2023-02-11 08:57

水土保持通报修改后发表

要的,我是去年11月12号投的稿,外审11月17号退修,修改后再审;11月20号修回,11月23号外审审回,11月24号退修,修改后发表,11月25号修回,已采用。编辑部老师也很客气。

水土保持通报怎么样

《水土保持通报》创刊于1981年,是中国科学院主管,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和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联合主办的学术性期刊。据2020年5月2日《水土保持通报》官网显示,《水土保持通报》第六届编委会(2017-2020年)有成员115人。
水土保持通报期刊级别为核心期刊,出刊周期为双月刊,期刊创办于1981年。水土保持通报是中国科学院主管,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和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联合主办的学术性期刊。水土保持通报主要栏目设有:综合研究、试验研究、研究简报、水保监测与应用技术、综合治理、专家论坛、专家介绍、新书推荐等。
水土保持通报是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2019-2020年度)(含扩展版)、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1992年第一版、1996年第二版、2000年版、2004年版、2008年版、2011年版、2017年版)、《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被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数据库(JST)(2018)、《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科技精品期刊库》《中国期刊精品荟萃》等收录。

水土保持研究退修之后录用的可能性大吗

论文退修后不是说一定能被录用,这就要看作者修改后的论文是否能通过专家的审核。论文发表的过程中,其实退修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不少人员接到这个结果可能会很紧张,其实不要过于紧张,摆正好心态好好修改就可以了。
论文退修就是指作者的论文没有通过审核,有一部分问题需要进行修改。这时编审人员会给予一些修改意见,作者需要根据修改意见去进行修改文章,修改好之后要及时的进行提交,然后编审人员会再次进行审阅。
一般退修有两方面的主要原因,一是文章一些格式写作不够规范,例如字体、段落、符号等等,这样的问题相对容易修改。
如果是专业知识的问题,则需要改正的方面就很多了,对于所研究的领域要透彻,所应用的实验数据要真实有效,并且论文引用的注释也要进行标明等等,论文中一定要要自己的创新和见解并且有研究价值等等。
论文的意见不是很一致,作者按照专家的意见好好修改就可以。不是说修改之后就一定能被录用,但是起码被录用的几率是大的,退修也可以理解成专家对论文还是认可的,只要稍作修改就可以了。
很多时候退修了好几次也没能录用,这种情况可能就是第一次修改的时候没有修改完善,可能有的作者在一些修改的点上不是很认可。这种情况最好是跟编辑联系一下,了解清楚,不是大数据上的修改其实最好还是按照专家的修改意见修改比较好。这样对论文录用也是有好处的

水土保持通报好投吗

不好投。水土保持通报不好投。水保通报和中国水土保持都是核心期刊,不是差的期刊,对文章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你的文章不一定会被接收。《水土保持通报》创刊于1981年,是中国科学院主管,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和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联合主办的学术性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 划第十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五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三章 预 防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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