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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个人作出书面检查

发布时间:2023-02-12 01:56

责令个人作出书面检查

个人责令书面检查需要给单位。责令检查是指有关组织和机关责令相关人员就自己所犯的错误做出书面检查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查,深刻认识犯错误的原因和危机,总结教训并切实改正。

指定人或机构办某事,要求负责完成。宋俞文豹吹剑四录,范文正公知苏州,年饥,召诸寺主僧,责令处处修造,官亦大兴工役,由是饥民餬口於公私者,日以千数。明熹宗实录,伏乞皇上敕该部查照有功员役,照例升赏。

其所请钱粮酌令给发,责令登莱抚臣袁可立综核其事,无曰功不必核其虚饷,不必问其实。明施耐庵水浒传第三六回都头赵能,赵得 押解 宋江 出官,知县 时文彬 见了大喜,责令宋江 供状。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七十二回,再说楚将蒍越,欲将皇甫讷绑缚拷打,责令供状,解去郢都。徐兴业金瓯缺第三章,王黼 的这句,可能出自官家的授意或修改,他引经据典地为它辩解,还责令攻击者回答。

责令书面检查是什么处分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责令书面检车属于对党员纪律处分中的一种,对于党员违犯党纪本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有可减轻处分的情形,可以要求其进行责令检查,免予党纪处分。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责令书面检查是什么处分

对党员纪律处分中的一种,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责令书面检车属于对党员纪律处分中的一种,对于党员违犯党纪本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有可减轻处分的情形,可以要求其进行责令检查,免予党纪处分。
一、责令书面检查记入档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如果只是书面检查,没有后续的处分,就什么事也没有,既不计入档案,也不会对以后晋升有影响。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对个人的问责的5种方式

法律分析:1、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2、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4、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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