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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学报编辑部陈国剑

发布时间:2023-02-18 12:23

河南大学学报编辑部陈国剑

李建设 教授
基本情况
本课程组负责人和主讲教师李建设教授,生于1961年8月,河南省开封市人,汉族。
1985年毕业于广州美术学院工艺美术系,1985年至今在河南大学艺术学院工作,
现为河南大学艺术学院教授,环境艺术设计系主任,河南大学设计艺术硕士学位点学科带头人,设计艺术学、美术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南省教育厅学科带头人,河南省工业设计协会副会长,河南省青年美术家协会副主席,河南省美术家协会艺术设计委员会副主任。

李建设教授以朴实严谨的学风、强烈的事业心,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自1985年起就开始承担展示设计的教学工作,至今已满二十一年。在多年的本科教学工作中,李建设教授注重启发学生思维,善于从中外展示设计的发展中提出问题,以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良好的专业基础造就了他严谨的治学作风,对工作兢兢业业,能够在教学方法上不断探索新的途径,创新教学方法,能够站在学科的前沿地带,把新的学术理论运用到教学中去,在改革教学方法上,他敢为人先,勤于探索,善于引导学生进行创新思维能力的训练,教学效果受到广泛的较高评价。获得河南大学“教学优秀成果奖”、“开封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赵维华
河南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人民大学美学博士,
研究方向:展示与造型设计
近五年以来,先后为研究生、本科生开设讲授了展示造型设计、陈列设计、CI设计、室内设计、等艺术设计主干课程,平均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480学时,授课学生共计840人;指导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以及设计实践,授课学生共计420人。赵维华副教授为中国人民大学美学博士,在设计美学方面有独到的研究。
教学研究:
《论美术教育的“不可言说”》,《设计艺术》,2003.6,独立
《美术教学与语言界限》,《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3.9,独立
《素描》河南省高教统编教材,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5,第二
《造型设计》教学课件,2004.8,独立

科研情况:
《现代设计审美易位》,《装饰 》
《论审美主观形式》,《人大复印资料?美学》
《解析设计美》,《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
《民居》入选全国美

倪凤祥

河南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1954-6
研究方向: 构成设计
近五年以来,先后为本科生开设讲授了展示造型设计、图形设计、构成设计等艺术设计主干课程,平均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560学时,授课学生共计840人;指导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以及设计实践,授课学生共计380人。倪凤祥副教授在构成形式以及艺术设计课程改革方面有创新的研究。
《平面构成》河南省高教统编教材,河南大学出版社
《色彩构成》河南省高教统编教材,河南大学出版社
《立体构成》河南省高教统编教材,河南大学出版社
《企业——工业设计教育的土壤》,《河南大学学报》
《浅谈工业设计教育与企业发展》,《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浅谈工业设计学科造型基础课程》,《美与时代》
河南大学2003-2005年教学优秀二等奖
《美术与现实主义绘画》(《装饰》,2005.11)
《构成艺术研究》(河南大学社科项目)

张建琦

河南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1961-11
先后为本科生开设讲授了视觉造型设计、创意设计、陈列设计等艺术设计主干课程,平均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510学时,授课学生共计920人;指导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以及设计实践,授课学生共计380人。张建琦副教授在艺术设计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做出了可贵的探索,完成的教改项目主要有:
《高师美育教学实施方案及课程建设研究》,教育部教改项目,2000,第三
《河南省艺术设计人才的现状及培养模式研究》,河南省社科项目,2001,第二
《装璜艺术设计课程体系的改革与重构》,河南大学教改项目,2004,主持
《河南艺术设计人才的素质评析》,《南都学坛》,2001.5,独立

学术研究:
《视觉传达设计与市场经济》,河南省社科联项目,2004.6,主持
《室内空间设计》,河南省第四届工业设计优秀成果一等奖,2003,第一
《新视觉》,河南省第三届工业设计优秀成果二等奖,2002,第一

范存江
河南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1967-05
近五年以来,先后为本科生开设讲授了展示设计、照明设计、陈列设计等艺术设计主干课程,平均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560学时,授课学生共计860人;指导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以及设计实践,授课学生共计260人。范存江副教授多年从事装饰艺术与设计应用的研究,并完成多项研究成果 。

课件制作:

《照明设计》,多媒体课件,独立完成,2003
《展示制图》,多媒体课件,独立完成,2003
《家具设计》,多媒体课件,独立完成,2004

科研情况:
《让?科隆博与意大利的前卫设计》,《装饰》,2005.2
《论瓷器的装饰艺术》,《中华画报》,2004.11
《传统元素在展示设计中的应用》,《设计艺术》,2004.8
《照明与照明造型设计》,《东方艺术》,2004.6
《丰碑》,河南省第十届美展银奖,2005.8
《夏史图》,河南省第十届美展银奖,2005.8
以上是河南大学设计学导师,你自己了解一下,希望能帮到你!~

试分析《贝奥武夫》的人物性格

我这里有篇好文,来与大家分享!

贝奥武甫的人格结构

摘 要:贝奥武甫的人格结构具有丰富的人性化内涵。他的童年经历对其心理结构的形成影响深刻,在他的身上,超我与本我不断碰撞与冲突。贝奥武甫以自己的死亡成就了英雄的完美,直到生命的最后,他终于找到了作为英雄的人格结构的和谐。
关键词:贝奥武甫 人格结构 超我与本我

《贝奥武甫》是中世纪欧洲第一篇民族史诗,英国文学的开山之作。其主要内容是讲述高特王子贝奥武甫带领十二勇士来到丹麦王国,除去恶魔葛婪代及其母亲,为丹麦解除祸患赢得和平,得到荣誉和重赏后回到故土;后来贝奥武甫做了高特国王,没想到在五十年后,一条火龙扰乱了王国的安宁,贝奥武甫虽然已经英雄暮年,但仍壮志不已,独战火龙,终于壮烈牺牲。史诗将神话传说和历史事件穿插在一起,反映了氏族社会晚期日耳曼人的英雄精神和生活状况。在主人公贝奥武甫身上就集中体现了这个时期人们的英雄理想。无可否认,在诗中贝奥武甫上是被作为一个神化了的英雄来描写的,但这个神化了的英雄,与荷马笔下的英雄们又有很大的不同,他具有更复杂的性格和丰富的人格结构,具有更加人性化的内涵。如果我们把他仅仅作为一个凡人来考察,就会发现这个人身上有很多东西是值得琢磨的。通过对他的心理结构的分析,我们也许可以揭开所谓英雄的背后的秘密。
一、 贝奥武甫的童年经历对其心理结构的深刻影响
贝奥武甫童年的遭遇是不幸的。父母早丧,七岁时被外公领养,又亲眼目睹了发生在外公家的一场血光之灾。关于其双亲的事迹,诗中有两处提到而且都是通过丹麦国王“希尔德子孙的护主”罗瑟迦的回忆。当贝奥武甫初次来到丹麦,罗瑟迦听到消息后说:
“原来是贝奥武甫!从小我就认识。
他已故的父亲名叫‘剑奴’艾奇瑟,
娶的是老王雷泽尔的女儿。” (第372~374行)
罗瑟迦设下宴席款待贝奥武甫时,又提起了他的父亲,以一种赞许的口吻说:
“想当年,你父亲手起刀落,
杀了狼子族的何锁拉” (第458~459行)
然后又说起自己如何如何收留他的父亲、帮他化解了仇怨。
从这些回忆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贝奥武甫的父亲艾奇瑟本是风族一个武艺高强而且异常勇敢的人,只因为“杀了狼子族的何锁拉”,惹出了一桩大仇。族人惧怕狼子族发动战争报复,拒绝让他继续在部落里呆下去。艾奇瑟无奈之下只好飘洋过海来到了丹麦,投奔罗瑟迦,并在罗瑟迦的帮助下了解了仇怨,二人从此成为好友。虽然诗中再没有提及以后的事情,但是可以推断的出,实际上贝奥武甫的父亲终生流浪,英年早逝,客死异乡。他的母亲大约不久也跟着去世了。这样不幸的家庭悲剧发生在一个尚未成年的孩子身上,对贝奥武甫来说,其影响必然是终身的。在全诗中,很难发现他谈及自己的父母,只是在他“屠龙”前的回忆里,他才终于略微提到,而这时的他,却已是髦耋老人。尽管贝奥武甫终身避而不谈父亲和母亲,但在他的内心深处却对父母之爱有一种强烈的渴求。尤其是在罗瑟迦认贝奥武甫为义子之后,贝奥武甫对他说的一段话:
“假如我这一次为救援你
献出了生命,你仍旧是我的父亲,
依然有父亲的责任。” (第1477~1479行)
这里关键的地方在“责任”两个字上面。虽然贝奥武甫所提的责任不过是要求罗瑟迦保护他的战友,把罗瑟迦赏给他的财物转交给自己的舅舅。但把“责任”和“父亲”联系起来,正是他深藏内心多年的那种潜意识的流露。而最后弥留之际的话语,更是道出了英雄的心中永久的辛酸和悲痛,催人泪下:
“命运摧折了我的全部亲人,
勇敢的贵族,无情的裁决。
现在,我也要跟他们去了。” (第2814~2816行)
贝奥武甫七岁的时候就被外公领养,和舅舅赫依拉一起生活,得到的父母之爱是微之又微的;所以当他说出“我的全部幸福都维系在你一身。除了你,赫依拉,我再无其他亲人了”这样最富有人情味的话时,这时候的贝奥武甫已经不是那个降妖除魔、武力非凡的勇士,而是一个寄人篱下、双眼含泪的孤儿。
此外,发生在大舅和二舅间的惨剧再一次给贝奥武甫的心灵投下了难以磨灭的阴影。
“不料二舅的疏忽,提大舅铺下了不该铺的灵床。
……亲人倒地,兄弟的利镞,玷污了哥哥的鲜血。
这是无法补偿的一笔债,心头
最难以承受的一桩罪。尽管如此,
那王子还是白白扔下性命,不得复仇。” (第2435~2443行)
这一场灾难从此改变了外公的一家:
“凄风代替了微笑:骑士睡了,
英雄的黄土,再没有竖琴的歌谣,
宫廷的飨宴,当年的热闹。” (第2457~24559行)
最疼爱他的外公也因过度的伤痛离开了人世:
“终于,他被阴沉的忧伤所压垮,
抛下人世的欢乐,选择了上帝的光明。” (第2468~2469行)
对于贝奥武甫来说,这无疑是他已经不幸的命运的雪上加霜。从此,爱与恨的种子在他的心里互为消长疯狂的成长起来,报恩与复仇,战争与和平,成了他生命的主旋律。他一生中的几件大事都是围绕着这个主旋律的。
影响贝奥武甫心理结构形成的另外两个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即从小就受人歧视和与勃雷卡比赛的失败。在诗歌第2184行诗人插述一节贝奥武甫的遭遇:“少年时代他曾经被人小看了,高特人的儿子们视他为无用懦夫;蜜酒宴上,风族的首领也不给他名誉和黄金。他们以为他实在懒散,好欺负的王子一个。”可以想见,贝奥武甫在风族里得到这样不公平的待遇某种程度上是和他的父亲有关的。由于遭遇的特殊性,这种歧视不但没有摧垮贝奥武甫年轻的心,反倒磨练了他的意志,促使他奋发图强,等待着时机凭自己的武力去获取财富和荣誉-----做一个风族人眼中的真正的英雄。然而无庸讳言的是,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完全避免歧视所带来的负面的影响。贝奥武甫也不例外。从他的言行里我们能够看出他的性格的某些缺陷:敏感、自负、惟我独尊以及对于财富和荣誉的一种几乎过分的渴求。如当翁弗思向他挑衅揭他伤疤的时候,他立即“一声冷笑”,劈头盖脸狠狠地回击:
“听着,我的朋友翁弗思,
你一喝酒,讲起勃雷卡就没个完,
而且还是他那次冒险!实话实说,
有谁比得上我的水性、耐力,
汹汹恶浪里我那场苦战!” (第530~534行)
在和勃雷卡“到大洋上尝尝拼命的滋味”的比赛中,贝奥武甫的确是事实上失败者。在那个崇拜英雄的年代,胜利往往意味着荣誉,而失败则意味着耻辱。虽然贝奥武甫比赛失利是由于客观原因,但没有人会理解这个逃亡者的儿子。即使是罗瑟迦,刚开始对贝奥武甫也不是非常有信心的。所以贝奥武甫在自觉与不自觉中,都积极地向别人甚至向自己证实他的真实存在,竭力避免失败感,在心理上获得一种自我满足。这也是对“浪水族唯一的根”威拉夫对为什么贝奥武甫明知无力独胜火龙却坚决要亲自屠龙的迷惑的最好的解释。
二、 贝奥武甫的矛盾:超我与本我的冲突
在诗人的笔下,贝奥武甫之所以成为古日耳曼人心中的理想英雄,是基于以下几点:(1)超凡的武力和英勇善战的本色;(2)对财富和荣誉的执着追求;(3)与民为善,和蔼可亲,平易近人;(4)高度的责任感和集体主义精神。诗人的赞扬总是离不开贝奥武甫“体格的标悍,力量的出众,勇气过人”,这是早期人类希望征服自然的心态的反映。与其说诗人是对英雄的赞美和崇拜,倒不如说是对人类自身的一种肯定和欣赏。在这个意义上,贝奥武甫是超我的。而作为个体的自由人,贝奥武甫必然有更深层的欲望和本能,这些欲望和本能迫使着他必须按照“快乐原则”行事。实际上英雄的背后压抑着对自我满足的追求以及破坏和毁灭的冲动。在这个意义上,贝奥武甫是本我的。
贝奥武甫有很强烈的复仇意识。如当葛婪代的母亲为儿子报仇突袭鹿厅后,罗瑟迦忧虑如焚,贝奥武甫则镇定地说:“与其哀悼,毋宁复仇!”而且还鼓励罗瑟迦和他一起去“追寻葛婪代母亲的踪迹”,以致使得老王“如释负重,一跃而起,为听到如此豪言壮语感谢上帝”。贝奥武甫的复仇行动也是坚决果断甚至是残忍的。他曾这样来炫耀自己的武功:
“我从战场上凯旋归来,遍体敌人的血污;
一次就捆住五个、杀了一窝
巨人;黑夜里惊涛上
我砍倒一条条海怪(自寻烦恼,
谁叫它们当上我的对头!)
九死一生,替风族报还仇怨。” (第419~424行)
而后来他执意亲自“屠龙”,显然也是受到这种意识的支配。在贝奥武甫眼里,复仇的手段就是武力征服和杀戮。在劳动力低下和科学技术尚不发达的古代,人们要想战胜敌人从而获得生活必需品,只有依靠体力。以武力获取财富,是他们唯一的选择。因此,贝奥武甫的复仇与杀戮的意识实质是在人类的力量还很弱小的情况下对自然界强者(如动物、妖魔鬼怪以及不可知的恐惧)的破坏和毁灭的死亡本能,也是早期人类对自我力量的肯定的生存本能。关于这一点,最典型的体现是贝奥武甫独战火龙。
火龙守护的宝藏是受过诅咒的。报信人是这样说的:
“这份宝藏,暗地里的黄金
只会给主人带来凶信……
所以,贝奥武甫并不明白
当他向墓冢的卫士挑起殊死的决斗,
永别人世的时刻如何到来------
深深宝库,绝灭了的一族王公
植下的大咒:直至末日审判
任何人侵犯了那方地府
都将被罪孽锁住,绑在妖怪的怪圈,
身陷地狱的囹圄……” (第3059~3073行)
报信人虽然指出这个诅咒“贝奥武甫并不明白”,并不等于说他不知道,更多的意思也许是强调贝奥武甫对触犯这个诅咒的严重后果----死亡没有预料到。贝奥武甫要杀火龙的直接原因是一个奴隶偷走火龙守护的酒盅,火龙察觉后大发雷霆之怒,向高特王国发起疯狂的报复,使高特王国“落入火海”。但根本原因还是为了宝藏。这从他临死的话可以看出:
“为了这座宝藏,……
我为我的人民赢来,……
为了这座宝藏,我交出了最后
一个冬天。” (第2794~2800行)
为了宝藏,他“必须向大蛇挑战”,哪怕是他已经预感到死亡:
“他心中忧伤,
预感到了死亡。命运的裁决近在咫尺,
搜寻着皓首老人灵魂的宝库。
生命,即将告别躯体;
不久,肉与灵便不在一处了。” (第2418~2424行)
为了获得人类生存的必需品-----财富,贝奥武甫作为人类强者的代表,他义不容辞要向自然的强者-------动物和不可知的恐惧------火龙和诅咒------发起挑战。只有破坏和毁灭才能获得人类的自我满足。这是源于人类的死亡和生存本能,而不仅仅是因为贝奥武甫对于个人荣誉的维护。贝奥武甫死前最后一眼要看看自己用生命换来的“战利品”,显然就是为了这种满足。
从另外一件事情上,我们也能看出本我是如何在贝奥武甫身上体现出来的。贝奥武甫跟随其主赫依拉弗里西人,赫依拉不幸战死沙场,“在弗里西人的土地上被利刃摧折”,而贝奥武甫却没有像日尔曼传统扈从那样与主共同战死,而是靠“自己的神力”和“非凡的水性”冲出重围,背着“缴获来的铠甲”只身逃会了高特王国。诗人在叙述这件事时,把它称为“孤零零的幸存者游回祖国”。没有谁追问这件事情,也没有谁责怪他。必须要提的是,在这件事之前,贝奥武甫的“英雄”身份是早已经得到公认了的。“老王”赫依拉死去,“英雄”平安归来-------我们似乎可以窥见一个残酷的竞争法则:在贝奥武甫甚至民众心里,“英雄”取代“老王”是不言而喻、理所当然的。“老王”的妻子慧德王后甚至还向贝奥武甫“捧上黄金和王位,项圈和宝座”。贝奥武甫选择逃亡,也可以说正是他意识到达到他生命颠峰的“机会”终于来到。这里潜伏着贝奥武甫的儿童时代受到压抑的欲望。
超我的贝奥武甫与本我的贝奥武甫是非常矛盾的。一方面,他要做“英雄”,代表着社会道德的规范;另一方面,受到压抑的欲望和本能则像地下的岩浆翻滚着,随时可能喷涌而出。他那“十指间不下三十个人的力量”的一双铁掌,总是在渴望着鲜血的浸淬。
那么贝奥武甫是如何调节自身的这种深刻矛盾的呢?第一,承认上帝,给自己的行为赋予正义性。如宣称“死亡攫走的人,须服从上帝的裁判”,把葛婪代称为“上帝的顽敌”、“上帝的叛逆”,把自己的胜利归结为上帝的护佑:“让英明的上帝,神圣的主裁判,胜利该归谁手,谁称他的心意!”(第686~387行)。第二,反抗命运,给自己的行动以合理性。认为“匆匆人生,无非一场拼斗”,“天意如何,自由它去”,即使“命运的裁决近在咫尺”之时仍然义无返顾。第三,诚心忏悔,以寻求自我安慰。火龙给高特民众带来了灾难,这个时候,“智慧的领袖以为自己冒犯了全能的上帝,永恒的天主,破坏了古老的规矩”,而且平生第一次“胸中涌起了黑暗的思绪”。第四,选择死亡,成为“完美”的英雄。贝奥武甫之死,是超我与本我矛盾的激化,是超我对本我的胜利。当火龙的威胁出现,战还是不战便成为贝奥武甫面临的选择。若战,死亡也许难以避免;若不战,则意味着对火龙的妥协和屈服,自己也就成了当年面对葛婪代手足无措的丹麦国王罗瑟加,“英雄”将不成为“英雄”了。所以,他“必须向大蛇挑战”,他必须选择死亡------贝奥武甫以自己的死亡成就了英雄的完美。直到生命的最后,他终于找到了作为英雄的人格结构的和谐。

参考文献:
〔1〕冯象译,《贝奥武甫》,北京三联书店,1992年6月第1版
〔2〕金朝霞,《<贝奥武甫>中英雄主义精神和基督徒意识》,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7月,第41卷第4期
〔3〕王继辉,《再论贝奥武甫其人》,外国文学研究2003年第一期
〔4〕王先霈、胡亚敏主编,《文学批评原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姚元权
地址:武汉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中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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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参考论文

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 教育 工作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高等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参考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探讨》

摘要:我国16%~25.4%的大学生存在心理障碍。本文分析了大学生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

关键词: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探讨

近年来,大学生心理问题引发的暴力事件、自杀事件或休学、退学现象屡见不鲜,中国疾病控制中心提供的数字表明,全国16%~25.4%的大学生有焦虑不安、神经衰弱和抑郁情绪等心理障碍[1]。因此,大学生心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2001年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高等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就是教育者根据大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的特点,运用心理学等多种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对大学生进行 心理 健康知识 与技能的教育及心理与行为的训练辅导,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形成大学生的健全人格,促进大学生身心全面发展和整体素质提高[3]。

一、大学生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社会因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用人单位对人才选拔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大学生 毕业 后走向人才市场,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人才的市场化机制趋向成熟[4]。这种就业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固然给大学毕业生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就业途径和机遇;另一方面,越来越激烈的人才竞争也对大学生就业提出了严峻挑战,特别是当前政府机构裁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等,使得大学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加大了大学生心理压力,使大学生经常处于应激状态之下[4]。

2.家庭因素。不当的 家庭教育 是滋生大学生心理问题的温床,例如:(1)父母 对子 女百依百顺,过分溺爱,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就像保护伞一样呵护子女,使得他们没有受过挫折,事事都有父母的保护,这样的大学生依赖性极强,缺乏同情心,遇到挫折便不知所措,缺乏自制能力和自信心。(2)父母对子女行为放任不管,很少约束,这样的大学生常以自我为中心,缺少家庭教养,不懂得尊重他人,比较任性,很难适应集体生活[5]。

3.学习因素。大学生,尤其是新生,面对大学的学习满怀向往与憧憬,希望能继续保持高中时的学习优势,一路领先,做学习中的佼佼者[6]。但是大学的学习与中学的学习无论是在学习内容还是在 学习 方法 上都有了很大的不同,很多学生在学习遇到困难和学业受挫时不能正确面对和接受,逃避和否认现实,就会引起心理健康问题[6]。

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

1.开设心理学课程与心理讲座。在高校开设心理学课程和心理讲座,有利于大学生更好、更全面、更广泛地了解心理学知识,让大学生了解自己心理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在遇到困惑时能够从容应对,而不是盲目从众或者无端猜疑,这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的维护和促进十分有益[7]。

2.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咨询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途径,教师除定时值班咨询外,还要设立心理信箱,开通咨询电话,使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遇到学习、 人际交往 、恋爱、情绪、人格、性、择业、家庭等方面的问题或心理障碍时能及时得到咨询老师的帮助,避免心理困扰的产生或心理障碍的加重[8]。

3.建立高素质的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质量取决于教育队伍的质量,因此,要积极开展对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兼职教师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所必备的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重视对班主任、辅导员以及其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教师进行心理健康方面的业务培训[9]。

4.渗透心理健康教育于德育工作之中。在德育工作中除了坚持以往的政治导向和道德导向外,还必须进一步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在对学生进行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的同时,还应该对学生个性心理特征进行分析研究,结合其身心发展特点,加强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增强学生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培养健康人格,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充分调动学生的身心潜能,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地发展[10]。

5.营造良好的校园 文化 氛围。要加强和改进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文化环境,组织并引导大学生参加形式多样、健康活泼的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学习竞赛、名家讲坛等活动,陶冶大学生高尚情操,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加强学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意识,并以活动为纽带,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培养学生的人际交流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促进人格的自我完善,让学生在一种健康、融洽的关系中生活、学习和发展[11]。

6.开展 社会实践 活动。引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走向社会、了解社会,了解现实,了解人民,有利于淡化大学生头脑中的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色彩,重新调整自我,摆正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找准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有助于培养他们克服困难的自信心和不断进取的事业心,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12]。

参考文献:

[1]李江霖.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及其影响因素探析[J].改革与开放,2010,(8):124-125.

[2]教育部.教育部下发“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J].思想教育研究,2001,(4):13-15.

[3]邓明星,郭念峰.咨询心理学[M].北京:中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2.

[4]齐雄.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J].改革与开放,2010,(4):120-122.

[5]温永慧.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现状探析[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48-51.

[6]张怀民,万小华.当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5(1):7-9.

[7]姚本先,陆璐.我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的现状与展望[J].心理科学,2007,30(2):485-488.

[8]王运彩.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6(1):140-142.

[9]宋颖惠,__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现状和对策[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4):205-207.

[10]杨丽萍.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教育关系初探[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6):59-62.

[11]蒋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探析[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2,(5):85-87.

[12]魏元栋.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探析[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41-42.

作者简介:韦思明(1971-),男,博士后,副教授,副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高等医学教育及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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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护我国弱势群体的几点建议

论我国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

[摘要] 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因而如何对待社会弱势群体也就成了任何社会都不能回避的重大课题,将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纳入法律的视角,是法学研究义不容辞的责任。保护弱势群体,首要的任务是将弱势群体的人权实证化为法律权利。本文从弱势群体的界定、弱势群体的困境、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以及如何完善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制度和对弱势群体人权保护的建议等方面简单论述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
[关键词] 弱势群体 ; 人权 ;法律保护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弱势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
所谓“弱势群体”至少有三层含义:1,他们的现实生活处在一种很不利的状况之中,从更现实的意义上来说,就是其物质生活的贫困状态。弱势群体中的一些人,连最基本的生存问题都没有完全解决。2,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我国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个人的地位、个人从社会中能够得到的报酬,更多地取决于个人的努力。这样的机制有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同时会对个人造成极大的压力。而弱势群体则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地位,造成这种劣势地位有社会的原因,如社会的制度安排;也有个人的原因,如身体的原因、受教育程度的原因等。3,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强势群体虽然可以动用自己所掌握的资源,影响公共舆论,影响政治家的态度,甚至可以影响选举过程,影响政府的决策。但是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难在社会中表达出来。说句老实话,如果政府和媒体都不为他们说话,他们自己很难有效地表达和追求自己的利益。
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两类。前者沦为弱势群体,主要是在正常化的社会环境里产生的现象,是因为自然和个人因素造成的,其构成主要是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他们是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对他们的社会支持主要是满足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后者则主要是社会制度变迁、社会结构转型导致的,其构成主要是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对于这一类弱势群体,社会支持则主要是增加个人权利、提高个人能力和改变社会环境。[1]
二、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而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群体,他们的产生是与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和阶层分化密切联系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社会转型的必然产物,是发展的必然性代价。
(一)社会存在隶属关系
并不单单身份关系存在隶属关系,某些契约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即属此例,虽然劳动者有出卖或不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为了摆脱这种“悲苦”的境况,劳动者通常是成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获得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同时,也获得了对劳动者的支配权,隶属关系也就形成了。因此,在这隶属关系中,受雇佣者就往往成为了弱势群体,没有太多的权利,生活也没有什么保障。
(二)不合理的社会结构
在断裂的社会中,由于资源配置等多方面的差别,城乡之间难以融合、共存于同一系统,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两个彼此分立的体系,甚至可以说它们处于完全不同的发展阶段。我国现阶段城乡二元对立就是这种断裂的实在状态。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与城乡二元结构的不合理、不公平相联系的。
“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是由一系列具体制度建立起来的,包括:粮食供应制度、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副食品与燃料供给制度、医疗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等,这十几种制度性差异,使得不同身份的人在社会中享有的待遇截然不同。其中,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相对而言更为关键,它们将中国农民置于二等公民的境地。”[2]对农民利益的制度性安排的不公平,是造成农村社会弱势群体长期不能摆脱贫困的重要社会原因。
(三)经济力量的差距造成贫富差距的增大
在原始社会以后,贫富差距始终与人类相随,在现代社会,随着具有强大经济力量的垄断组织的出现,现实社会中与之相对应的其他经营管理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力量根本无法与之抗衡。经济的全球化,一方面把有些社会阶层迅速拉入世界体系中;另一方面又把有些社会阶层排斥在发达体系之外,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经济信息化和全球化网络经济的发展,使世界正在迅速演变成两种截然不同的文明,知识经济的出现,则更加拉大了高知识阶层与普通阶层在经济和社会上的差距。
(四)社会保障机制、社会救济机制的缺失
在欧美国家,工业化进程的时间较长,在发展的早期社会问题就已经充分暴露,贫困人口大量涌现,失业问题、养老问题相当严重,并且引发了社会动荡。为此,西方国家不断探索对策,从济贫政策到社会保险机制,从俾斯麦到英国工党、从美国罗斯福新政到瑞典的福利社会,最终形成了完整的社会救济福利制度。中国则由于工业化起步较晚,社会保障机制、社会救济机制很不完善,不能完全覆盖到各个角落,使得贫困人口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于是弱势群体大量产生。
三、弱势群体的困境
(一)城市贫困人口就业层次低,最低生活保障难以实际享受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市场竞争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改革的利益与改革的成本在社会各阶层分摊不均,社会财富分配失衡,贫富差距大,从而使部分城市贫困人口的生存状况不断恶化,有些连基本的生存问题都没有解决。首先,大多数城市弱势群体成员被排斥在正规就业部门之外,从事非正规就业。当前我国非正规就业形式尚不稳定和规范,普遍存在就业环境差、市场风险大、就业收益微薄、就业保障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致使城市弱势群体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但生活状况都没有随经济的发展而得到相应的改善,弱势的地位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其次,虽然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满足城市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需求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仍然存在着缺陷,我国城市贫困线定的偏低,不能满足城市贫困家庭的需求,使得贫困家庭很难提高自助能力,加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在实际执行时非常严格,条件很苛刻,因此保障范围难以扩大到所有的救助对象。[3]
(二)农民及农民工的困境
在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下,受自然、历史、技术、政策等原因的影响,农业已成为效益最低的弱势产业,从而导致农民的家庭经济状况积弱难返,农民工也是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户籍制度束缚下形成的一种就业弱势群体,属于一种由经济和社会双重因素造就的社会边缘群体。
1.我国每年都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的技能,加上征地补偿中还存在一些不公正的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面临着极大的困难。由于他们的经济收入严重偏低,所以农民的生活质量也极为低下,因而疾病的发生率较高,但大部分农民难以支付巨额的医药费,这严重影响着农村人口的健康。他们面临的困境还有教育的问题,从现在情况看,在农村由于诸多原因,贫困农民及其子女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
2.“农民工虽然脱离了传统的土地保障的范围,但是农村户口的标识阻碍着其真正融入城市社会,城市社会对他们是经济吸纳,社会拒入。农民工从事的只能是技术要求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苦、报酬低廉的工作。还享受不到有城市居民身份的工人所能够享受到的各种福利待遇,而且离开土地后的农民工在城镇就业体系中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存在巨大的事业风险。”[4]
总之,他们的处境是十分艰难的,各方面都得不到真正的保障。 (三)保护弱势群体立法层次低
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立法主要由弱势群体保护专门立法、涉及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法律条款以及其他相关行政规章等组成。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及与保护弱势群体相关的专门立法尚未出现,例如农民工群体,这使得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因为法律空白而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群体最需要法律的保护,但在这方面几乎没有任何保障;法律援助的立法层次也不高,在我国法律援助最上位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而在国外,人们对法律援助的重视已经提升到了以宪法规范来加以保障的高度,如意大利1949年宪法第24条规定:“贫困者有在任何法院起诉和答辩可能性,应由特别制度保障之。”
法治的内在品质要求对所有人不能有任何歧视,予以平等对待,人权的基本价值就是要求对所有人予以普遍的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在社会关系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对于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存在的困境,国家应该高度重视起来,建立、健全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体制。
四、完善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制度
(一)弱势群体的权利应得到保障
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作为人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其目的是在于维护人类的尊严。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共同组成人类社会,依照他们的共同本性,人们彼此之间就应当是平等的、自由的,都应当享有生存的权利和过上好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权利,无论是社会的强者还是社会的弱者都是人权的主体,都应当享有平等的人权。弱势群体是社会上最脆弱、最容易被忽视、权利最易被践踏的人群,只有弱势群体的权利得到了现实的保护,才可能真正意义上实现人权的普遍化。“作为人权发展形态的自由权、社会权、发展权,后一种人权形式都是在超越前一种形式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后一种形式都是对前一种形式的扬弃。在从自由权到社会权再到发展权的发展历程中,体现在其中的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也从低级阶段逐步走向高级阶段。”[5]
由此可见,保护弱势群体就是保护他们获得充分、自由、安全、稳定和健康生活所需要的权利。当代人权的主要内容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即让所有人都过上体面的生活,让所有人对未来都抱有真实的期待是最低限度的人权标准。
(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无论通过何种力量,都离不开法制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人权方面做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目前我国各个部门法在其法律规范中都体现着保护弱势群体的内容,例如宪法、婚姻法、教育法、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从系统性、整体性和实践性来说,对弱势群体的立法保护离现实生活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老百姓在许多情况下很难体会到法律对弱势群体实际保护的精神。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由于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各种利害关系的制约,以及腐败的蔓延使法治的平等精神在法律适用中大打折扣,直接的表现就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真正有效的保护。
1.加强立法,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更多的只是在政策层面上保护弱势群体。而要真正的保护弱势群体,首要的是“有法可依”,所以,加强立法,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关键所在。
立宪保护弱势群体,加强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虽然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3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且宪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公民应该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和自由权,物质保障权、教育、科研、文化的权利等,对妇女、儿童和老人保护等基本权利。但是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出现了难以想象的新问题,即便在具体的法律操作中,许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宪法保护弱势群体人权的本质是体现宪法的公平、平等原则。平等权是法制国家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从立法上看,法律给予每位公民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即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时,在法律面前,人的实际身份、地位、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健康情况是不被考虑在内的,是抽象的“人”,即宪法学上所称的“形式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只是消极地保障人们有一个平等的起点,而忽视了站在起点上的各个人具有先天的和后天的差异的存在,弱势群体的“弱势”特质在“形式平等”条件下也被抽象的普遍人格所遮掩,他们在形式上获得了和其他人同样的平等权利。“社会弱势群体往往因自身的“弱势”特质而缺乏享有自由和权利的手段。纯粹形式平等的结果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现实上的不平等状况,导致了一些人的基本权利流于形式,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母法,是根本大法,因此有必要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写入宪法当中。”[6]
完善针对特定弱势群体的专门保护法律。在完善现有的专门立法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其他特定弱势群体的专门保护的立法。同时,由于弱势群体的多样性和变动性,对某一弱势群体的保护,不是某一部法律就可以解决的,需要各部门法的综合协调,甚至应当在条件成熟之际制定统一的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法。
2.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保护弱者,救济穷人,从而维护弱者基本生存权的重要制度。然而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对弱者保护的人权理念,致使我国弱势群体中的农民、农民工等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这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内容是不相符的。一个健全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保体系,是弱势群体问题得以解决的根本出路。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已基本确立,但覆盖面窄,层次单一,严重制约了其功能发挥。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四个部分。社会救济主要是面向贫困者;社会保障主要是面向工薪劳动者;社会福利主要是面向全体公民;社会优抚主要是面向军人。新中国自成立至今,基本形成了自己的社会保障体系。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急需出台。
(1)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养老保险应以制度建构为重点,逐步实现普惠式的国民养老金与差别性的职业养老金制度,考虑到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可以采取灵活的多元制。尽快确立涵盖所有非农产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制度,重点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重大疾病保障机制以及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
(2)建立社会救济制度。由该制度具体规定对公民在遭受灾害或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建立灾民救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救济、城乡特困人员救济等制度。
(3)建立社会互助法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具体规定由不同的社会组织建立起成员间的相互帮助的制度。加大社会救助的力度,为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廉价住房、低价医疗等全方位的社会救助。
3.加强司法,完善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
(1)弱势群体的权益容易受到伤害,而“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所以,司法保护是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一道重要防线。现实中,弱势群体权利受到侵害难以保护的情况并不鲜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即使建立了一整套有关公平竞争的法规和政策,也会有部分社会成员由于受其本身各类条件的限制,经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比如有些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等,尽管有了专门保护这类人的权利的法规,但凭其本身的能力去实现其权利的手段却不具备。因此,除了有法可依以外,对社会上处于不利竞争地位者的权利保护还需要有一套实现其权利的有效机制。”[7]这里的重要机制之一就是宪法司法机制。由于我国缺乏宪法司法保护机制,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往往极其困难,有时弱势群体的一项权利保护不足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其它许多权利的实现。加强对我国的弱势群体宪法司法保护。从我国目前侵害弱势群体的案件来看,大多数涉及对公民的宪法权利的侵害。因此,宪法保护是对弱势群体保护中最有利的方式之一,可以消除对弱势群体的歧视,确保一个公平、公正的体制环境。
(2)在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方面,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当弱势群体权益被侵犯时因没有能力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而无法寻求司法的保护,如此,司法对弱者的保护只是一种可能性却无法及时转化为现实性。所以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就应该在简化程序、便利诉讼和减少诉讼成本方面探索出路,使弱势群体能够消费得起法律这一生活必需品。为此,我国的民事简易诉讼程序应该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国外的“小额诉讼”和非讼司法程序的创设等有益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在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的同时还要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今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一项司法制度。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虽已初具雏形,但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需要完善的地方。
4.加强行政建设,完善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职能。
要切实转变政府观念,要完善并落实好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及法规,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努力扩大就业,促进弱势群体摆脱贫困;组织相关部门和学者加强对保护弱势群体基本理论与政策化研究,探讨解决方案,完善现有的政策体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侵害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设立专门的救助机构,建立专门的救助基金,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等,建立多层次的全方位的社会保障格局和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真正建立起使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补,难有所助,安居乐业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言以蔽之,在社会转型的今天,必须高度重视弱势群体的现状、特征和法律保护问题,正确看待弱势群体,充分认识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既要借鉴国外弱势群体保护的先进经验,又要在我国自己的建设中摸索前进,切实保护好弱势群体各方面的合法权利,构建一个和谐社会,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是宪法价值的应有之义。法价值的实现是以人为最终归属,只有在法的价值转化为主体的现实满足之后,法的价值才会能说真正实现。宪法自诞生以来,人们给它下了无数的定义,但其中有一点从来就是完全一致的,即宪法是人们自由的宪章,是人权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宪法的产生过程由一种理念升华为宪法规范的过程,是人权由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人权孕育了宪法,宪法内容是以人权理念为核心来展开的,自然也就成为文明进步宪法所要实现的根本价值目标。“人权得到最切实的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也是它的基本标志之一”。[8]这是宪法保护弱势群体人权的理论基础,也是宪法保障人权终极价值的必然要求。
在人类的精神家园,总是弥漫着浓重的“类”的情怀,爱己之心,应当推及同类,这是人类特有的人文情怀,如果你关爱自己,那么你不得不关爱整个人类,不得不关爱整个人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弱势群体。

参考文献:
[1]李彩虹.《法治社会下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保障分析》[J].理论月刊,2005,(1)
[2]张晓玲.《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障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78.
[3]易永生.《经济论坛》[J].2007,(2):87-93
[4]万鄂湘.《市场经济与弱势群体权利保护》[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235
[5]牛犁耕.《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N].河南大学学报,2005-2-23(1).
[6]法治斌.《人权保障与释宪法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324.
[7]李林.《法治社会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268.
[8]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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