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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法学研究会论文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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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法学研究会论文二等奖

2006年3月,顾永忠同志与刘莹同志合作的论文《试论撤回公诉的司法误区与立法完善》,荣获第一届应用法学研究有奖征文二等奖。1998年12月,顾永忠教授当选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2006年9月,顾永忠教授当选为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2006年11月,顾永忠教授被西北政法大学聘为客座教授。2006年12月,顾永忠教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聘请为专家委员会委员。2007年11月,顾永忠教授受聘为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2008年3月,顾永忠教授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聘为顾问。此外,顾永忠教授还是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

一、个人基本情况程雁雷,女,1963年出生,安徽省黄山市黟县人。1981年以总分第一名的成绩进入在安徽大学法律系学习,198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毕业留校任教。1991-1992学年度在北京大学法律系进修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师从罗豪才教授和姜明安教授;1999-2000学年度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继续师从罗豪才和姜明安教授。2004年度省委组织部和省委党校“中青年党员专家理论研讨班”学习。1995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2000年晋升为教授,时为改革开放以后安徽省第一位女性法学2008年被评为首届“安徽省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专家”。曾先后担任安大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法律硕士教学中心主任、安徽大学教务处副处长、安徽大学人事处副处长,现任安徽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聘任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二、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致力于法学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1985年以来一直从事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23年的教学生涯辛勤耕耘已是桃李满天下。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奖掖后学,是中国“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基金”的捐赠者之一。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甘于奉献。虚心向老教师学习,关心年轻教师成长。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改革,完善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注重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素质的训练,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所教授的历届的毕业本科生已是桃李芬芳。1997年作为主要学术骨干参与申报经济法硕士学位点申报获准。2003年作为第一学术带头人牵头申报获准的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点,成为安徽省第一个培养宪法与行政法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基地。2005年作为第一学术带头人牵头申报高等教育学硕士点获准,为安徽大学的研究生教育增加了新的学科门类,并在国内率先招收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方向的硕士研究生。自1998年开始担任硕士生导师,已经指导硕士毕业研究生100多名。三、科研创新与学术水平热爱法学教育事业,崇尚学术,有着浓厚的行政法学情结和较高的学术自觉。能刻苦钻研,善于思考,勤勉治学,有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能把握学科动态,探索学术前沿,注意学术积累,依托科研项目开展学术研究,所研究的成果又为拓展新的研究领域提供支撑,有效地促进了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能创造性地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取得了较丰硕的研究成果,有着明确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学术特色,有着较高的学术水平。主要表现为以下两大方面:对行政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对部门行政法特别是教育行政法的深入探讨。程雁雷从80年代中期开始就着手对行政法律制度的研究,特别是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进程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几部重大行政法律的立法研究。先后发表有:公证行政诉讼探析,地方规章的法律地位探析,现行行政罚款制度的缺陷及完善,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保障,重构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第53条质疑――兼论行政复议的性质,行政违法行为无效的处理方式,行政违法行为原因分析与防治对策,行政合同的博弈分析,对划分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标准的思考,行政规划的几个基本问题――兼析《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及其职责权限等近20篇论文。这些论文集中反映了自己在不同时期对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等立法前沿问题或者法律实施中的问题的关注和探讨,并为2003年初宪法与行政法硕士学位的成功申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90年代中期开始,国内行政法学界开始强调部门行政法研究的重要性,程雁雷比较早地意识到教育领域特别是高等教育领域的法律问题是一块尚待开垦的学术领域,认为现代行政法的诸多特征在高等教育领域能得到典型的实证,并促使自己在教育行政法领域进行了具有开创性和前瞻性的研究。先后发表有: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与司法介入之范围,高校退学权若干问题的法理探讨——对我国首例大学生因受学校退学处理导致文凭纠纷的法理评析,必须重视和加强高等教育立法,高等教育领域行政法问题研究之回顾与前瞻,论司法审查对大学自治的有限介入,行政法视域中的教育政策等十多篇专题学术论文引起了国内行政法学界的关注和肯定,研究成果具有领先水平。2005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成立20周年博鳌论坛上本人被指定为大会发言,专门对高等教育领域行政法问题研究进行回顾和前瞻。教育部政法司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对本人在该领域的研究成果也给予了肯定和鼓励。2005年被聘为教育部《高等教育法》修改工作小组专家成员。2006年受教育办法制办委托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考试法(专家建议稿)》。四、研究成果概况(一)论著方面公开发表学术成果共计100多万字。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法学》、《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法论丛》、《高等教育研究》、《中国高等教育》、《中国教育法制评论》、《当代法学》、《江淮论坛》、《光明日报》、《法制日报》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0篇(其中全国核心期刊16篇,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类复印资料全文转载5篇),主编教材1部。合著和参编教材8部。(二)科研项目方面共主持承担科研项目14项,其中国家和省部级项目8项;另参与国家项目2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1.行政违法问题研究(原国家教委社科“九五”专项1996年);2.加入WTO与加强我省行政法制建设研究(省社科规划项目2001年);3.高等教育管理行为的行政法学研究(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2003年);4.中外考试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教育部立法课题委托项目2006年);5.我国高等教育法的修改和完善(全国教育规划“十一五”规划2006年)。6.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中重大法律问题研究(教育部“十一五”人文社科规划2006年)。(三)研究报告等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有:向有关部门提交有参考价值的研究报告三份,接受委托起草法律专家建议稿一部。分别为:1.《高等教育法》修改研究报告(8万字,提交教育部,2005年,);2.加入WTO与我省行政法制建设研究报告(10万字,提交省社科规划办等部门,2006年);3.中外考试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报告(20万字,提交教育部,2007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考试法(专家建议稿)》(提交教育部,2007年)。(四)论文获奖情况1.《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与司法介入之范围》,安徽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社会科学类)奖(2003-2004)论文二等奖(省级政府奖)。2.《行政罚款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998安徽省第四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论文三等奖(省级政府奖)。3.《高校退学权若干问题的法理探讨》,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2001)。4. 《行政违法行为原因分析与防治对策》获安徽省公正执法研讨会论文一等奖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论文二等奖(1996)。五、学术影响与社会服务程雁雷在学术上所做的努力,在国内行政法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学术影响。现担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兼秘书长,安徽省人事考试与人事测评学会副会长。被聘为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兼职教授;苏州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硕士点兼职教授;受聘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苏州大学等高校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等。程雁雷为筹备安徽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推动安徽省行政法学研究所做的努力也受到了省法学会的肯定。此外,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开阔学术视野,扩大学术影响。通过受聘安徽省人大法工委立法咨询员;安徽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安徽省人大内务司法咨询员;安徽省纪检监察特约研究员;安徽省普法宣传高级讲师团成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专家陪审员,省司法厅涉法事务首席专家;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合肥市人大法工委立法咨询员;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铜陵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谘议;蚌埠市仲裁委仲裁员;亳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黄山市黟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安徽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等,充分发挥专业所长,为地方法治建设实践提供智力服务,为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程雁雷在法律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法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所做的努力得到了政府的表彰和嘉奖,先后被列为安徽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安徽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获准享受安徽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入选首届“安徽省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专家”。

1.《司法会计学基础》,1991年山东省出版局批准内部发行,独著。该书标志着“二元”司法会计理论模式的创立。2.《司法会计学》,1995年山西经济出版社,独著。济南市政府软科学课题《司法会计学科体系研究》成果,被选作全国培训教材,山东省优秀法学成果二等奖;3.《司法会计学概论》,2001年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于朝、庞兼兵、肖琼,被选作全国培训教材、大学教材;4.《司法会计学(修订版)》,2004年中国检察出版社,独著。山东省优秀法学成果二等奖。被选作全国培训教材、大学教材。5.《司法会计学(第三版)》,2008年中国检察出版社,独著。被选作全国培训教材、大学教材、考研参考书。6.《反贪查账实务与技巧》, 2009年中国检察出版社,于朝、庞兼兵。参编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精品教材《司法鉴定学》,霍宪丹主编,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1988年《山东检察》第10期,独著。《司法会计若干问题的研究》,独著,获1992年全国检察系统司法会计工作研讨会学术论文唯一一等奖。《贪污≠所有权转移》,1994年《山东检察》第12期,独著。《经济罪案的立案标准》,1996年《政法论丛》第6期,独著。《法医学文证检验与法医学文证审查辨义》,1997年警官教育出版社,独著。《关于贪污案件鉴定中如何表述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若干问题的探讨》,1998年《检察理论研究》第1期,独著。《利用电算划单方虚列账户发生额1例》,1999年《刑事技术》第1期,独著。《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所有权转移”问题》,2000年《人民检察》第11期,于朝、江一山,该刊物优秀论文奖。《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的定罪问题》,2000年 《当代检察官》第12期,于朝、刘旭东。《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证明力问题》,2001年,中国检察出版社,独著。《论公安机关开展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的几个问题》,2002年《公安大学学报》第4期,肖琼、于朝《防治国有资产流失的两个法律问题》2003年《山东法学》增刊,独著。《股票投资损益鉴定的几个问题》,2003年《人民检察》第5期,独著。《检察机关如果应对贪污贿赂洗钱问题》,2003年,独著,济南市首届检察理论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字是谁写的问题”应当由谁判定》,2004年中国工人出版社,独著。《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2005年《中国司法鉴定》增刊,独著。《“法务会计”折射社科学术界浮夸风》,2006年《时代中国》11期。《司法会计鉴定风险及其防范》,2006年《中国司法鉴定》第1期,独著。《论我国司法会计理论体系的设计》,2006年首届全国司法会计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独著。《中国司法会计学的创立与发展》,2009年,第二届证据理论及科学国际研讨会;2010年《新会计》第十一期,独著。《试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拓展——职务犯罪防控机制评估》,2009年,独著,获山东省检察院学术研讨会论文二等奖。《舞弊审计理论与司法会计理论的分野》,2009年《中国司法鉴定》第6期,独著。《关于制定司法会计业务规范的理论探讨》,2009年中国世代经济出版社,独著。《法学专业司法会计课程教学研究》,2009年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独著。《司法会计鉴定证据规则》,2009年中国世代经济出版社,韩斌、于朝、丁杰。《司法会计专业学科建设问题》,2011年4月,第四届全过司法会计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独著。《对司法鉴定基本概念的几点思考》,2011年7月,第三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独著。《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体系之研究》,2012年《会计之友》第一期,独著。

法院学术论文一等奖获奖论文

在法院工作全国法院学术论文获奖是获国家级奖项。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公布了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承办的比赛,是具有权威验证的赛事。含金量很高。

法院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法院学术论文篇一 基层法院功能探究 摘 要 自2010年以来,全国已有600余家基层法院开设了官方微博。基层法院官微的预设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释案普法、自我宣传、新闻发布、回应 热点 、转发微博、主题交流、业务探讨等内容。但在实践中,功能定位不当、内容创新不够、互动沟通不畅、专业素养不足成为法院应有功能实现的障碍。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功能 官方微博 基金项目:2013年度江苏省 教育 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法院的功能厘定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3SJB820015)。 作者简介:徐骏,法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讲师;华震,法学硕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2-115-02 2010年是中国的微博元年,从这一年起微博开始影响并深刻地改变着每一位国人的日常生活。开通微博、与网民进行密切互动也成为国家机构改变工作作风,实现权力公开运行的有效方式。彼时急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法院,正着力于通过制度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微博的兴盛恰恰为司法公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互动式平台。 2010年10月,湖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第一家认证的法院官微。迄今已有600余家法院开设了官微。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河南省法院系统:高院于2011年11月10日开通@豫法阳光微博,至2012年该省三级183家法院全部开通官微。上述600余家开通官微的法院,绝大多数为基层法院。以这些法院的官微为考察对象,可以从一个侧面探究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和实际功能。 一、基层法院官微主要的功能 (一)信息公开 官微成为法院与公众进行沟通的新型平台,发布案件的开庭公告以及对热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成为法院官微的一个基本功能。在实践中,基层法院会通过官微发布本辖区内典型、重大或影响力较大案件的开庭公告,北海中院、广州中院等两广地区的法院还经常借助微博直播个案的庭审。 (二)释案普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涌现出来,法院在裁判新型案件时,往往需要在立法原旨的指导下,能动地适用法律,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猜测和争议。此外,一些关系到婚姻、继承、住房、环境等具有普遍性和民生性案件的裁判,对公众也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法院往往通过官微,对于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和结果,结合个案进行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及法律风险提示。 (三)自我宣传 法院官微的低成本弥补了基层法院建设官网人力物力不足的缺陷,一些基层法院把官微作为法院工作宣传的重要工具和对外窗口。在这些法院的微博上,经常晒出法院或法官所获得的各种荣誉、领导视察、对外交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工作创新等信息。 (四)新闻发布 官微也是法院重大活动新闻发布的重要 渠道 。2013年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顺德法院于4月23日召开顺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8-2012年)》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当天官微对该发布会进行了全程直播,并在微博上发布了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以及十大典型案例的概要。@京法网事在2013年9月26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宣判后,即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五)回应热点 2013年9月,各地法院审理了多起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如王书金、__、李某某、夏俊峰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体现司法公开,主动占据舆论高地,受理法院采用了包括微博在内的各种媒介回应了外界的关注。这也促成了一些法院认识和运用到微博的力量, 取得了良好的回应效果。 (六)转发微博 当前基层法院发布的大多数微博仍为转发微博。转发的类型包括时事新闻、上级法院微博、同地区其他政法单位微博等内容。广州中院则别出心裁,每天第一条微博发布的内容是法律警句格言。还有一些法院则会发布一些生活常识、养生之道。北京晚报的记者在各区县的官方微博中各随机选取100条连续发布的博文,经统计分析后发现,涉及商业活动、旅游景点等宣传推介类微博占,养生、生活窍门、天气预报微博占。 (七)主题交流 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司法为民 措施 ,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思想的指导下,微博成为法院与社会公众进行实时互动、无缝对接的有效渠道。如广东省高院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10点,联合广州白云法院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同在线,并邀请两位来自基层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问题与社会公众进行了一场微访谈。 (八)业务探讨 作为主要业务专业性强,且与社会公众并无直接的、日常性联系的法院,其微博的关注者主要集中在行业内部,基层法院的关注者数量就更少。也正因此,有些法院的官微拓展了小众的业务探讨的功能。广东高院在2013年4月3日首次对外界公开发布了奇虎诉腾讯的判决书,全文长达5万字。该条专业性极强的微博获得了远超过其他微博的评论和转发量,评论和转发者多为法律人士。 二、基层法院官微存在的问题 (一)功能定位不当 为数不少的基层法院官微把自己定位为官网或官网的补充,所发的微博中充斥着官方语言,发布的内容也是四平八稳的领导视察、 总结 汇报、工作纪要等流水账,虽难言面目可憎、令人生厌,至少难以使网友产生与之沟通交流的兴趣和欲望,甚至无法吸引网友阅读微博内容,更不要说自愿成为其粉丝。大量的基层法院官微因为缺少关注而逐渐成为死微博。 与高级法院不同,基层法院处理了全国绝大多数的法律纠纷,其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作为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机构,基层法院的口碑直接折射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观感。在法院日常工作中,已有机关报刊、传统媒体、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对法院的工作、成绩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如果把官微作为另一个法院宣传的阵地,实属多余,且效果亦不及传统做法。 (二)内容创新不够 基层法院普遍陷入案多人少的困境之中。在审判业务尚无法自如应对的情况下,要求基层法院开设官微必然会给其造成人力和物力方面的负担。目前基层法院的做法多是由法官来兼任微博管理员,或外聘人员进行管理。因为法院官微并非专职法官专门打理,也没有合适的考核和评价手段,管理人员发布微博时就缺乏内容创新的动力。转发时事新闻和上级法院的微博就成为最简单省事,也是最安全的办法。以2013年4月24日为例,在五分钟内,某县法院转发了58条微博;另一个县法院在十多分钟内转发了37条微博。转发的内容则大多来自@豫法阳光。 虽然缺少全国性普遍性的关注,但在所属区域内,基层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群众关注程度最高的国家机关之一。一些法院能够积极地利用官微,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回应社会对热点、敏感案件的追问,提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风险,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普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等常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互动沟通不畅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社交平台,最大的特征在于互动性。微博等新媒体的出现革新了舆论表达的固有模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霸权,实现了弱势群体的媒体接近权,发挥了日益强大的舆论引导与社会监督作用。法院官微的勃兴,理应顺应时代的互动特质,助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把发布微博作为单向宣传的工具,以及上级交办的任务,因此忽视与网友的互动交流。笔者以普通网友的身份向105家基层法院官微提出疑问和建议,约半数官微能够进行简单的回复,只有十余家能够与笔者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坦诚的沟通。最令人惊讶的是河南某县的一家法院,对于笔者提出其缺少原创性内容、随意转发微博的委婉批评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将笔者设置到禁止评论的黑名单。 (四)专业素养不足 相较于高级法院,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差距。加上基层法院对官方微博重视程度远不及高级法院,人力物力也难有保障,因此发布的微博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一类差错属于新闻传播理念和素养的不足,如重庆某县法院官微在转发周克华女友张贵英受审的相关新闻时,仍使用早已被证实为盗用他人的照片作为配图。经笔者提醒后,其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但另一类差错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错误,这就足以对法院的公信力形成不利的影响。2013年7月12日,湘西34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被长沙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曾成杰之女发微博质疑称,其父被执行死刑前,家属连最后一面也没见到。长沙市中级法院官微对此先是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该微博迅速引起网友质疑,随后该微博被删除。随即,长沙中院官微又发布微博称,曾成杰临刑前并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就该条被删除的微博,长沙中院发布道歉声明称: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 三、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基层法院应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始终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落脚点,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牢牢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基层法院是贯彻司法为民的主要载体,其应努力通过转变观念、准确定位、提升素养,以充分实现司法的应有功能,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释: 如河北高院为审理王书金案,特在2013年6月20日开通新浪微博。6月25日庭审当天,粉丝达到了2万。济南中院2013年8月22日开审__案,于8月18日开通微博,粉丝高达38万。 参考文献: [1]公丕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7). [2]2012年度新浪政法微博 报告 .,2013-10-6. [3]政务微博缘何爱“养生”.北京晚报.2013-9-24. [4]周强.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法制资讯.2013(4). [5]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6). [6]徐骏.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2011(12). [7]长沙中院回应未会见亲属质疑:曾成杰未要求.南方都市报.2013-7-14. 法院学术论文篇二 浅议法院执行工作 摘 要 本文旨在讨论民事执行问题,首先阐述当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就法院执行中形成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 方法 和措施。 关键词 执行 执行难 措施 作者简介:王丽、王启锐,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3-02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仲裁,被告没有履行,经当事人申请后,法院依法应进行的工作。执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阶段,但它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保障,故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本文着重讨论民事执行问题。强制执行是行使法律已经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服从,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要求。强制执行有专门的法定机关进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强制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判定结果且已生效,但是一方还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通知开始执行。执行是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当事人通过选择打官司,是因为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维护不仅是打法律白条,而是要让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如果仅有法律白条,无法实现当事人通过法律实现权利的目的,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从而会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赖,法律的权威、法治也就无从谈起;只有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一、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人们对我国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公认评价。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与法院执行机构运做有关,又与当前的社会法律环境有关。目前,执行难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某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被迫的逃、废、赖债。现在涉及民间借贷件较多。由于民间借贷是自发行为,不是任何部门的监督和约束,所以使其具有金融机构不能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竞争环境下,容易诱发金融机构经营违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被执行人在无力偿还借款后举家外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案件不能执行终结。 2.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交往常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视已经生效的裁判,个别当事人素质低,法律观念非常薄弱,认为只要他坚持不履行法律并不能把它怎么样,藐视法律权威;二是故意折腾,有的当事人即使输了官司也会故意拖延履行义务,给对方或者法院玩猫着老鼠的游戏或者制造各种障碍,给执行造成主客观的难度;三是侥幸心理,认为通过故意拖延,转移财产等办法能够逃脱履行责任,或者逼迫对方做出让步;四是暴力抗拒执行,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往恩怨等,个别当事人受情绪影响走极端,与执行人员对抗,不惜暴力抗拒执行。 3.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执行标的有关的单位协作、帮助执行的一项制度。协助执行人的作用是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任务,应该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概念,所以,协助执行人的权利应该是普通的权利,如当受到违法执行和当事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协助执行人务是根据法院的协助通知及时高效的配合,并且尽诚实信用义务全面提供相关信息,为保证执行达到理想的效果,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代替法院行使;但是,有的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财产不在被执行人手中,由有些单位和个人占有、保管,有的与标的物密切相关的财产权证照须由有关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这就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才能完成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4.外界干扰。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会做出一些指示,干扰执行。比如,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可能就会干扰对一些地方企业的执行;出于安抚当事人情绪,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往往也会干预执行。由于信访维稳考核的不科学等因素,导致地方出于政绩或者维稳压力,造成有关部门不顾事实真相和法院判决,对执行进行干预。另外,社会各界出于自身的一些利益,往往也会为执行设置障碍,配合、协助的少。 二、执行难形成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 文化 素质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一些被执行人欠缺最基本的 法律知识 ,认为拒不执行也无法将他怎么样,藐视法院裁判的权威,甚至还会纠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阻扰执法、暴力抗拒执法,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二是许多倍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通过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等方式,或者完躲猫猫的游戏就能够逃避执行,或者以此逼迫对方跟自己再次协商和妥协,从而获得更多利益。三是故意拖延,有些被执行人本身知道无法逃避执行,但是抱有折腾对方的心理,故意借口收账、时间太忙等忽悠当事人或者执行人员,不及时兑现履行,增大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成本和法院的执行成本。 (二)法院裁判自身问题 一是裁判质量问题。不可否认,当前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队伍中,有一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所欠缺,加之近年来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院办案人员比较紧缺,让审判人员应接不暇,故造成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服和抵触。其次是过分强调调解。当前基层法院的调解撤诉率往往达到80%以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对审判工作不科学的考核外,主要是因为调解本身的特点。调解程序相对简化、灵便,能够节省办案时间喝经历,另外调解结案的不能上述,减少办案风险,降低上诉率、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等。 (三)执行环境问题 一是有关单位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予协助执行。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部门就可以解决,它涉及很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多个不同部门的配合,这就加大了执行的难度。比如,经常涉及协助履行的金融部门,当法院要求协助履行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时,往往嫌麻烦或者怕影响业务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协助履行。同样,要求国土部门、房管等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相当难,往往延误执行时机,影响了案件执行。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当被执行对象为党政部门,或者一些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单位时,地方党政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或者地方经济发展、税收等目的,可能会要求从大局出发,为大局服务,从而对执行行为进行干预。 (四)执行机构之间缺少合力 由于我国目前执行案件管辖多以财产所在地为联结点,对于人财分离,财产分散各地、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委托执行必不可少。而委托执行往往因无考核要求,且增大自身办案压力,或者因地方利益保护等原因,受委托法院不予积极配合。而上级法院也无有效协调和监督措施,从而不能形成合力。 (五)执行工作缺乏强硬手段 一是执行方面法律规定多为程序性规定,惩戒性规定少,可采取的拘留、罚款等措施的适用条件高、要求严,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院长审批,程序复杂。据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因为条件高、要求严等更是极少适用。二是出于维稳等压力,法院在执行时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性措施,久之纵容了当事人暴力抗拒执行,极大影响了执行威慑和法律权威。 三、解决执行难的办法和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探讨法治中国建设,当前应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行政、司法等领域改革,以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促进司法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1.加大法律宣传,提升当事人法律素质。要借助法律七进等,拓展法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借助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等,审结一案、教育一片;构建和完善法院公开平台,完善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流程公开等程序,增强群众对法院审案的认知和支持;完善诉讼服务机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当事人知法、守法、用法。 2.改变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坚持依法调解。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应以基本事实为依据,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故应改变对法院调解率的强制要求,和改变和完善对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考虑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避免对调解的过分依赖从而导致以判压调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减少和稀泥式判决引起的当事人的不满和抵触。 3.加强培训和监督,提升司法能力。增加对法院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丰富法律知识,提升审判、执行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等,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审判,完善促进司法公信。 4.加快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避免司法行政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减少裁判文书的审签程序,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和法官联席会议等,坚持合议庭独立办案和法官学习交流制度。 5. 推进改革,减少司法地方化。除着眼于长远,实行法院人、财物由省直管,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6.完善执行组织,形成执行合力。一是加强上级执行机构对下级执行机构的指挥协调能力,构建强有力的层级执行体系。执行组织不同于审判组织,各级法院审判组织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和指导作用,但是执行工作强调配合协作,不同于审判组织,因此要加起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指挥协调,从而形成合力,强化执行力量。二是要探索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相分离的体制,避免执审互相影响,实现执行工作的专门化。三是完善委托执行的程序,完善约束机制,将办理委托执行纳入考核,科学限定执行期限,增强各地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协作。 7.完善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故意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的,故意拖延执行、态度恶劣的,或者暴力抗拒执法的,应该完善司法解释,细化适用情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还应完善司法解释,扩大和明确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山东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论文

曲伶俐 张月满 李玉福

……全国有名的不太多吧……山东有名的到真不少,你上学校网站看简介好了同学

在山东大学百余年历史的早期,曾有过法学教育。

20世纪20年代,山东高等法律专科学校是山东大学的六所学校之一。

山东大学系统的法学教育始于中国改革开放初期,1980年,山东大学设置3年制大专班法学专业,在当时共招生两个班。

但当时的法律教研室及法学专业本身都不是独立机构,而是依托于科学社会主义系,即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1981年,山东大学面向全国招收第一届法学专业本科生,当年招生51名。

1983年11月18日,在山东大学新校公教楼召开法律系成立大会,校长吴富恒教授在会上正式宣布法律系成立,同时公布了建系领导小组的成员为乔伟、林国民、冯殿美三位同志,乔伟教授任组长。

1984年,学校正式任命乔伟教授为法律系主任,王跃华同志为法律系党总支书记。

1984年秋法学院年开始招收经济法专业本科生,自此,法学院开设有法学、经济法两个本科专业。

1984年,作为山东省自学考试的主考单位,法律系主持了第一次全省法律自学考试论文答辩。

1985年秋,法律系接收了第一批法学研究生,乔伟教授是第一任法史专业研究生导师。

但当时山东大学法律系并不具备硕士学位授予权,第一届研究生毕业时, 由乔伟教授带领到吉林大学申请学位。

法律系后来又分别于1986年和1989年,招收了两届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由林国民教授带领到厦门大学申请学位。

1988年8月——1990年4月,乔伟教授继续任法律系主任,山东大学党委办公室主任宋焕新同志兼任党总支书记。

1989年,山东大学成立了专门的法学研究所,乔伟教授任研究所主任。

1990年4月——1991年9月,冯殿美副主任主持法律系全面工作,丁乐超同志任党总支书记。

1991年9月——1993年2月,章道全教授任法律系主任,冯殿美同志任党总支书记。

1993年,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隶属于法律系管理的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有专、 *** 律师40余人。

1993年2月——1994年9月,冯殿美同志任法律系主任兼总支书记。

1994年,法律系升格为为法学院,青年法学家徐显明教授出任首任法学院院长,冯殿美教授出任院分党委书记。

1995年,根据国家法学教育政策的变化,法学、经济法两个本科专业合并为法学专业。

1995年,法学院获得了宪法与行政法硕士学位授予权,此为山东省首个法学专业硕士学位点。

1996年法学院获得民商法、法理学硕士学位授予权。

1997年,徐显明教授出任山东大学校长助理,1998年,任山东大学副校长,仍兼任法学院院长。

1998年5月18日,日本著名法学家五十岚清先生被聘为山东大学 *** 教授。

1999年,法学院开始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2000年,法学院取得理论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

徐显明教授、上海市社科院林喆研究员(兼)被聘为首批博士生导师。

2000年9月,法学院本科开始招收理科生,同时开展英语-法学双学位教育试点。

2000年,法学院刑法学、国际法学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

2000年10月6日,由山东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纪念乔伟教授逝世三周年暨《乔伟文集》出版座谈会在济南齐鲁宾馆召开。

2001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著名民商法专家梁慧星先生出任法学院院长,冯殿美教授继续任院分党委书记。

2001年,法学院实践教学成果获山东省教委优秀成果一等奖。

2001年6月,学院招收首批法理学专业博士生4人。

2001年10月,学院成功承办了“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

2002年,法学院开展法学-日语特色教育,培养中日法学、经贸交流人才,隔年招生,9月,初次从新生中选拔22名同学。

2003年11月,法学院举办一系列学术活动,庆祝建院(系)20周年,16日,假历城宾馆大礼堂举行庆祝大会,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 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宪义、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山东大学校长展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法学院院长梁慧星等领导、学者及中外嘉宾几十人,法学院师生近 两千人共同参加庆典。

2003年,法学院获得了诉讼法学、法史学和经济法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

2004年1月,梁慧星先生继续任法学院院长,盖玉强同志任院党委书记。

2004年3月,山大法学院北京校友联络站成立,这是我院省外第一个校友联络站。

2004年8月,我院与韩国全北大学法务大学院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2005年,《中国大学评价》课题组对全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作出评价,我院凭借人才培养特色教育被评为A++等级。

2005年10月,我院主办“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

2005年7月,我院与日本岛根大学法文学部签署学生交流协议备忘录,10月,我院7名日语背景法学班本科生赴岛根大学访学。

2005年,我院获得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两个专业博士学位授权资格。

2005年11月,在第九届全国高校学生“挑战杯”决赛中,我院本科生于佳佳同学获一等奖,这是山东大学挑战杯参赛史上文科类的最好成绩。

2005年12月,我院学生代表队夺得第三届全国高校“理律杯”模拟法庭竞赛冠军。

2006年5月,世界知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教授来我院访问。

2006年5月,日本著名法学家西原春夫教授来我院访问。

2006年6月,我院与日本九洲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院签署学生交流备忘录和学术交流协议。

2006年7月,我院院长、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当选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

2006年11月,法学院新教学楼举行奠基仪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山东大学党委书记朱正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法学院院长梁慧星为新楼开工执锨培土。

2006年,我院法理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被评为山东省重点学科,其中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为强化建设重点学科, *** 与政治文明研究基地、法学方法研究基地被评为山东省人文社科研究基地。

2007年,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增设405个博士后流动站,我院法学学科名列其中。

2007年,我院行政法学被评为山东省省级精品课程。

2007年10月,我院与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2007年12月,青年法学家齐延平教授出任法学院院长,盖玉强继续任党委书记。

2008年10月13日, 第七届亚欧人民论坛在北京召开。

齐延平院长应邀出席第七届亚欧人民论坛并作为中方首位主旨发言人在开幕圆桌会议上代表中方发表演讲。

2008年11月,我院首任院长徐显明教授就任山东大学校长,11月 7 日, *** 中央组织部干部三局局长周新建宣读了 *** 中央、国务院决定并讲话;教育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袁贵仁, *** 山东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李玉妹等先后讲话。

2009年9月15日至19日,法学院参与举办的第24届世界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大会在北京隆重举行。

来自50多个国家的八百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世界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IVR)是法学界历史最为悠久、声誉最为卓著的学术团体之一。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会会长、世界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中国分会主席徐显明、世界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中国分会秘书长齐延平出席了本次大会。

2009年9月,法学院新教学楼投入使用,该楼建筑面积近9000平米,主要用于教学、学术报告和法律图书馆,为法学院发展拓展了空间。

2009年 11月24日,美国驻华大使洪博培先生一行八人来我校访问,并赠送了美国重要的法律文献——《美国法律文库》。

校长徐显明会见、宴请了大使一行并与大使一起出席了图书捐赠仪式。

我院院长齐延平参加了会见、宴请和图书捐赠仪式。

2009年12月7日上午,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 研究会会长罗豪才来山东大学考察我院人权研究中心,我院院长齐延平向罗豪才详细汇报了法学院人权研究开展情况。

2009年12月 ,山东大学校长、我院教授徐显明入选“新中国60年法律人群英谱”。

60位入选人物全面涵盖了建国60年来法学界和政法界为新中国法治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物。

2010年3月,齐延平教授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10年3月,我院受中央政法委委托,招收首批西部政法干警班,分第二学士学位和法律硕士两个层次,为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和检察院,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2010年3月,为纪念我院已故著名法学家乔伟先生,法学院成立乔伟法学教育基金会,旨在奖掖后学,徐显明校长任理事长,齐延平任秘书长。

2010年6月,北京健坤投资集团向山东大学乔伟法学教育基金捐赠人民币300万元,用于支持法学教育发展。

北京健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紫光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赵伟国先生,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副校长樊丽明出席捐赠仪式。

2010年11月,山东大学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战略合作协议签字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 *** 教授、博导聘任仪式举行,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与周玉华共同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10年12月,著名法学家武树臣、杨海坤教授加盟我院,并被聘为山东大学人文社科一级教授,这是山东大学启动此项工作以来,从校外聘任到岗的首批人文社科一级教授。

2011年2月23-25日,法学院承办了杰塞普(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中国第九届选拔赛

来自全国39所高校代表队参加了比赛,德国驻华大使施明贤博士、加拿大驻华大使马大伟先生、美国前商务部对外贸易委员会主席卡罗尔·卡林诺斯基女士等来宾出席。

2011年3月,我院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招生单位。

2011年3月,中国人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成果评价研究中心发布“2010年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学术论文指数排名及《研究报告》,我院位居第9名。

2011年5月,齐延平教授获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2011年6月,周长军教授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11年6月,我院83级校友汤学武律师荣获美国第10届 50杰出亚裔企业家奖,这一奖项被誉为“美国亚裔商界最顶尖的奖项”。

2011年10月,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 研究会会长罗豪才教授出席法学院软法与人权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暨软法与人权学术研讨会,并为中心揭牌。

2011年11月,著名法学家郭明瑞教授加盟我院,并被特聘为山东大学人文社科一级教授,至此,我院已有三位山东大学人文社科一级教授。

2012年1月,法学院北京校友会正式成立,校长徐显明到会祝贺。

2012年2月,周长军教授、桑本谦教授入选第二届“山东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

2012年2月,《人民日报》头版头条报道我院校友马俊欣事迹。

中央政治局常委 *** 对我院校友马俊欣先进事迹作出重要批示。

2012年5月,著名法学家乔伟先生塑像在山东大学法学院落成。

2012年5月,徐显明教授出任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

2012年7月,我院徐显明教授、齐延平教授等参加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学术年会,徐显明当选为第一届会长,齐延平当选为秘书长。

2012年12月,法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换届,齐延平任院长,盖玉强任书记。

2012年12月,我院获第十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大赛冠军。

2012年12月,山东大学获批“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及“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正式成为首批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高校。

2013年3月,徐显明教授当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我院校友郝明金当选全国政协常委。

2013年3月,我院学生法学社被评为“山东大学2012年度十大新闻人物”。

2013年4月,徐显明教授、齐延平教授分任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

齐延平获得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

法学院凭借山东大学浓郁的文史底蕴营造人文育人环境,并实践教学改革和教育创新,努力发展法律专门人才培养质量。

1995年,根据国家教委专业调整的要求,法学院原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三个本科专业合并调整为法学一个专业,并试行学分制。

2000年,法学专业本科教育试行改革,实行文理兼招,并根据教育规律和社会需要开展法学专业平台上的特色教育,与英语专业合作试办双学位教育,

2002年,本科教育试办以日语为第一外语的日语背景法学教育,有近1/5的本科课程试行双语式教学或外教执教,知识产权法学教育、公共卫生管理+法学教育也将成为本科教育的试点项目。

实践教学是本科教学的一大特色,法学院在10个中级法院、22个基层法院及部分检察院设立实践教学基地,有力地推动了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自2002年起,学院每年选派优秀学生到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兰州大学等大学法学院和国外学习,增加第二校园经历、海外学习经历。

2015年12月13日,山东大学法学院加入了新丝路法学院联盟。

山东政法学院是一所公办高校,该校是一所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兼及法律硕士、专科和留学生教育,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兼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等多学科的普通本科高校。

一、办学定位

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错位竞争、特色发展”发展思路,实施“特色山政、文化山政、法治山政、智慧山政、开放山政、和谐山政”发展战略,建设全省一流、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大学。

二、学科专业

学科专业定位:突出特色,做强法学学科,统筹法学外学科发展,构建“法学类专业群为核心,经管类专业群和新闻传播类专业群为两翼,信息技术类专业群和外国语言类专业群为基础”的法为核心、分类建设、交叉融合、相互支撑、特色鲜明的“122”学科专业体系。

法为核心。学校法学教育历史悠久,底蕴深厚,法学专业学科优势突出。学校法学学科是省属高校中首个全部拥有法学学科“三重点”建设项目的学科——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刑法学,省级重点学科经济法学,省级重点实验室证据鉴识实验室,省级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民商事法律与民生研究中心。法学学科现有“十三五”省级科研创新平台2个,法学专业群获批省级高水平应用型立项专业群。法学专业是国家“本科教学工程”地方高校首批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立项建设专业、省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实验区和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专业发展支持计划资助项目。学校是山东省法学会、法律史学、立法学、刑法学会、经济法学和网络法学研究会会长单位。学报《政法论丛》是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

融法特色。以法学学科为龙头,辐射带动学校其他学科发展,如经济学类专业侧重商法结合,政管类专业强化法政结合,新闻传播类专业突出法治新闻方向,信息技术类专业突出电子证据方向,外国语言类专业突出法律英语方向,非法学专业均具有鲜明的融法特色。

学校现有21个本科专业:法学、知识产权、监狱学、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工程、财务管理、国际商务、审计学、行政管理、政治学与行政学、英语、商务英语、日语、新闻学、编辑出版学、网络与新媒体、信息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网络空间安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其中法学、监狱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行政管理是省级特色专业。

三、人才资源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遵循“博学笃行 刚健中正”的校训精神、形成“实事求是”的校风和“学在前沿,大爱施教”的教风,教师队伍建设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600余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33%;具有博士学位、硕士及以上学位人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92%。教师队伍中现有全国优秀教师1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2人,省级教学团队3个,省级优秀教师4人,省级教学名师3人,省级重点学科首席专家2人。“山东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3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人,全省社科理论界“百人工程”高层次人才4人次,“全省高校师德标兵”2人,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委员2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山东省法学人才库成员40余名,山东省委省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6人,山东政法智库专家1人,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特聘立法专家2人,国际、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员18名。

四、人才培养

学校全日制在校生稳定在12000人左右。学校着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毕业生学养好,素质高,基础扎实,作风务实,用人单位满意度评价高。本科毕业生总体就业率均保持在90%以上;法律硕士研究生就业率100%。法学专业本科生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40%左右;研究生考试录取率20%左右;国家公职单位考取率20%左右,学校每年有400名左右毕业生进入以政法系统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工作。自1955年建校以来共为社会培养16万名各级各类优秀人才。

注重实践教学。加强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搭建理论与实务互动平台,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现建有校内教学实训中心7个,法学教学实训中心是山东省唯一的法学类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在山东省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律师事务所、监狱系统、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建立校外实践实训基地200余个。创办大法官讲坛、大检察官讲坛、大律师讲坛、企业家讲坛等实务讲坛15个。

第二课堂助力学生全面发展。素质教育特色项目“靛青工程”被团中央评为全国学校共青团重点工作“打造高校学生第二成绩单”创新试点项目。旨在通过学生第二课堂的素质拓展,帮助学生全面发展,青出于蓝而胜于蓝。“靛青工程”将素质拓展学分化项目化,年均活动项目500余个,年度参与25000余人次,供学生自由选择,为个性发展和素质拓展提供路径支持。

五、科学研究

坚持学术立校,强化科学研究,积极服于地方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培养应用型人才定位,学校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度贡献度不断提升,建有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山东省社会稳定研究中心、中日韩自贸区发展战略与法律保障协同创新中心、司法鉴定中心、立法研究院、司法研究院、司法会计研究所、案例研究院等20多个研究服务机构。“十二五”以来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立项近300项;国内核心期刊以上发表论文1000余篇;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30余项,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励100余项。

检察学研究会论文

谢佑平,男,湖南宁乡人,1964年9月出生,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刑事诉讼法学和司法制度研究领域中,著述丰硕累计出版个人专著3部、合作专著8部,国家教委、司法部统编教材8本,自编教材6本,工具书2本,译著1本;在《中国法学》、《法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等中文、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0多篇,其中,有多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中心《诉讼法学》、《新华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其科研成果累计达300多万字。主持完成国家、省、部级课题7项。因教学和研究成就获得多种奖励。1998年“刑事诉讼法学教材与教学方法改革”获得司法部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2001年《刑事诉讼法学》(上、下)获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和国家优秀教材二等奖;1999年获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02年获上海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004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2007年入选上海市领军人才后备队;2008年入选上海市领军人才等。主要社会兼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特聘专家上海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研究领域: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原则和国际准则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侦查程序和侦查权律师制度教育背景:1998 西南政法大学 诉讼法学 博士1988 西南政法大学 诉讼法学 硕士1985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 学士职业经历:2015年8月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2001—2015年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1999-2001年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导1998-2001年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1994-1998年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1988-1994年 西南政法大学讲师

二、调研基本的方法文无定法。调研工作没有固定的模式,但以下基本的方法还是应该坚持的。1、厚积薄发。调研的难点在思想而不在文字,要写好调研文章,绝不是一天两天能一蹴而就的,必须有一个厚积薄发的过程。有些人面对一个调研题目苦思冥想,就是不知道写啥,原因是“肚里无货”,没有思想、没有观点,只有直观的感受,缺乏理性的认识,头脑中混沌一片,自然不知道写什么。文学作品是进行艺术的加工,要求精骛八极、神游万里,理论调研虽然是讲道理,要求集中论述,但同样要有深厚的知识积累,不断积淀自己的文化素养。要想做“专家”应该首先是个“杂家”,单纯地会背诵或掌握一些法条是写不好调研文章的。要事事关心,积累各方面的知识,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全面学习法学基础理论,与检察业务紧密相关的法理知识深入掌握,共性方面的、基础性的法学理论也要学习。既要掌握当今的,也在了解古代的,既要掌握中国的,还有适当涉足国外尤其是西方的法学理论。(2)、要掌握一定的法学思想,尤其是法哲学知识,这是实务问题上升到理论高度的重要桥梁和必经台阶。法哲学是对基础问题深入思考后的结论,于调研极有益。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汉译名著系列中,许多论著很值一读,如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等。(3)、要学习一些逻辑学、社会学、系统论、信息论等一些科学知识。(4)、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调研人员必须学习国家的大政方针,学习党的一些重要文件,清楚基本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和强烈的政治意识。实践中我们一些干警写调研,法条很熟,再难的案子也知道怎么办,但调研文章就是写不出来个一二三来,不知道说什么话写什么东西。原因是自己知识面太窄、知识结构太单,无法做到高境界的融会贯通、旁征博引,甚至把一个简单的道理讲清楚也显得捉襟见肘、困难重重。积淀一个全面的、厚实的文化底子,并不是每篇文章都能必然地用上,这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如农人种田,只有肥沃的土地上才能长出好收成,贫瘠、板结的干土梁,无法结出累累硕果。教育上有一句行话:“要给学生一碗水老师首先要有一桶水。”此例亦可适用于调研工作:“要写出1000字的好稿子,至少要有一万字、十万字、甚至百万字的知识积淀。”此之谓厚积而薄发也。2、调查研究。调研从字面上讲就是调查研究,其实这四个字也应该成为调研工作最基本的方法。如前所述,检察机关从事的理论研究准确地讲应该是检察应用研究,反映检察情况,分析检察工作,解决检察问题。故我们的调研,必须真实地、实事求是地就检察实务工作开展研讨。怎样进行实务研究呢?必须牢牢地扎根于现实基础之上,用事实来说话。完成一个调研课题,不要坐在办公室凭空想象,这种想当然的调研方法,内容流入空洞,认识、分析很难有深度,工作对策也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时即使能自圆其说,但说服力是不会很强的。写任何一篇成功的调研文章,必须进行认真的实践准备,就课题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深入到工作一线,了解具体、真实的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议论。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质量问题,到底高与不高不能坐在办公室凭空想象,实事求是地到办案部门去调查了解一番,调查一下近几年来本院共立了多少这样的案件,撤了几件,捕了几件,诉了几件,判了几件,有罪判决几件,无罪几件,实体刑几件,缓刑几件,实体刑中三年以上几件,三年以下几件等,只有全面掌握了真实情况,才能有感而发,写出来的东西才有针对性和说服力。再如有些文章谈检察机关经费保障问题,是多是少都不应妄下结论,而是深入实际调查一下,全院总经费是多少,人头经费多少,办公经费多少,用于办案的多少,缺口有多少等都掌握了,写出来的东西有事实基础,才能令人信服。为此,提倡两种比较重要的调研方法。一是采访式调研。调研人员如果情况不清楚,就主动地到业务部门去,找办案干警座谈、询问,了解情况,记者通过采访才能写出好稿子,采访得越深、越细,稿件质量才可能越高。写调研文章虽不一定背个话筒,但如果涉及到具体情况或具体情况不清时,就有必要躬身采访一回,把具体情况必须摸清楚。前面讲调研人员的脸皮要厚一些,也包含了这层意思。二是用数字写调研。在所有的论证方式里面,数字是最有说服力的。因为其他的评述,语言再雄辩也是认识性的、主观性的,读者可接受也可拒绝,而只有数字是最客观的,确凿无疑的数字一摆,本身就能说明问题。经常见到一些质量较高的调研文章,列举出了许多确凿无疑的数字,言之凿凿,非常有说服力。有些好的文章从头到尾用一组组确凿的数字来论证,如北大教授、著名国情咨讯专家胡鞍钢的文章,数字感就非常强。反观我们的调研文章,数字论证做得很不够,文章从头到尾讲了一大串空头道理,但就是缺乏一些真实的具体的数字情况。本来可以用数字说明的,经常用一些“有些”、“部分”、“少数”、“近半数”、“大约”等模糊语言代过,看不到具体情况。这种现象,一种原因是工作懒惰不愿下功夫去了解掌握具体的数字情况,写到相关情况就是用一些模糊的词语一笔代过;另一种情况是缺乏这一方面的意识,没有“数字感”,这种有力的论证武器有意无意地放弃或忘掉了。我们迎来了一个数字化的信息时代,生活在一个数字社会里,每个人几乎都变成了一个数据库。希望大家在检察调研的写作方面,增强数字意识,用数字来写调研。当然,用数字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观点,数字要为观点服务,要变为论据,不能简单地堆砌在那里。3、联合搞调研。调研不能单兵作战,更不能孤军奋战。尤其是写一篇成功的调研文章,必须借助集体的力量,运用集体的智慧来完成。毕竟,一个人的认识总是有局限性的,即使在专职调研岗位上工作,视野也总是有限的,要突破这些局限,使调研工作从这些狭隘的思路和视角中走出来,必须整合力量,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发挥检察机关不同岗位、不同人群的资源优势,不断提升调研的整体效能。一是与业务部门联合搞调研。就某一调研课题,调研人员与相关业务部门相互联系、沟通,业务部门就相关问题的工作情况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包括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希望采取的对策等,发挥其在实践方面的优势。调研人员则充分发挥自己在理论方面的优势,着力进行理论上的纵深分析和全面拓展,两种优势互相结合、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有助于理论和实践充分地结合。提高调研文章的针对性和说服力。这种联合可以共同署名,也可以课题组名义刊发,版权共享,皆大欢喜,而乐而不为。二是调研人员之间相互联合。人的认识总是有差异性的,对同一问题总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即使同一层面的调研人员,对某一课题也总会从不同的视角去洞察、分析、认识,得出不同的结论。故调研人员应该改变各自为战、封闭割裂的工作状态,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以进行智慧的共享。就同一调研课题,同一个院、或不同院的数名调研骨干联合起来,共同进行研究和文稿撰写,通过联合,发挥众人所长,避免重复研究,调研人员互相之间也是个学习、提高的过程,受益极多。开展这种调研,课题制是个非常有用的方法。就某一重要的问题,抽选数名调研人员组成课题组,由一人任组长,统筹规划,各成员分别负责一个问题或一个研究侧面,最后形成一份全面、有深度的调研文章。近年来,高检院不断注重检察理论研究的课题化,每年给各地分配调研课题,省院也给各地市分配有年度调研课题,课题化研究是检察理论研究的发展方向,也是调研工作出成果的有益途径。4、调研→转化→再调研。调研的目的是什么?不管直接目的有多少,其根本目的总是要为检察业务服务的。这种服务,必须要以调研成果的转化来体现。也即调研中提出的思路、对策实践工作要积极借鉴、运用,调研中分析到的问题和不足,实践中力争不再重犯,使调研真正为办案工作起到指导、服务作用。实践中,我们的调研是一种怎样的状况呢?不少同志的调研停泊在自己写、自己读、自己收藏的“自闭”层次。即自己关在房间写,读者是自己,最后即使发表了,也是剪辑下来自己收藏,对业务工作几乎起不到什么指导作用。这种工作模式,影响了调研人员的工作热情,也不利于质量的提高。调研要充分发挥对业务工作的指导作用,必须形成动态的、螺旋上升的工作态势,就调研工作来讲,应该形成一个动态发展的工作过程,即:调研→转化→再调研这种过程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调研,积极地分析、研究工作问题,撰写调研材料;二是转化,一项调研成果(具体讲就是一篇调研文章)出来后,积极地运用于实践,在实践中促其转化;三是再调研,经过转化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不足或漏洞,在此基础上再完善、再补充,写出更深入、针对性更强的调研文章。这三个过程,不是横向、平面的重复,而是纵向、深入地提高,真正体现了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哲学观点,是一种科学的调研方法。倡导“调研→转化→再调研”的调研方法,是因为调研只有考虑到转化问题,才能提高其针对性,发挥其本身的价值,因为有用才受人关注。只有在转化中再调研,才能发现深层次的问题,才能提出更科学更实用的真知灼见,这样写出来的文章,才有深度,才会受到实践的欢迎,如果每一个论题都按这样的过程做,都能下这样的功夫,一定能写出有质量、有份量的调研文章。5、大众化调研。调研工作的发展,首先要有量的积累,只有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有质的飞跃,要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实践中,许多干警喜欢办案也会办案,但就是怕动笔,怕写文章。即使写些东西,通讯宣传类的写得多,而调研类的写得很少,调研工作常常推给文字综合人员当作任务来完成。改变这种倾向,调研工作必须走大众化的路子。所谓大众化调研,就是调研要成为各部门共同完成、广大干警广泛参与的共性职能工作,而不是一两个文字综合人员的固定差事。要实现调研的大众化,必须改变调研工作曲高和寡的窘况,不能让人觉得是阳春白雪,因畏难而不敢参与。目前对绝大多数的检察干警来说,从事调研文章写作的思想认识、逻辑思维、语言文字等基本能力是过关的,缺的只是工作的热情和勇气。走大众化调研的路子,一是院里在工作部署上,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共性职能,成为每个部门都应承担的责任。二是要组织动员越来越多的干警参与这项工作,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点旺人气。三是每一个干警克服畏难情绪,大胆地尝试、参与这项工作。每个人都能写好调研,首先要敢写,爱拼才会赢,只有写出数量,才能提高质量。近年来我市在这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涌现出了一支稳定的、不断壮大的调研骨干队伍,但实事求是地讲,参与率还不是非常高,有些院还只是三、五个人在搞调研,有些调研骨干也只是列入了名单,写文章很少或不写文章,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工作。有个别院只注重个别骨干人员的培养,不注重面上工作,一旦人事变动就产生断层,恢复过来要一定时间,最后实质上对工作造成损失。6、广泛涉猎资料。信息化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主要特征和主要趋势。理论调研作为前瞻性的工作,必须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优势,适应信息社会的各种特征,通过信息的广泛运用提升调研工作质量。(1)、广泛运用资料。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出现了各种便捷、丰富的信息载体,如网络、报纸、杂志、广播等。检察信息的传播也日益丰富、便捷。尤其是基层调研工作,前几年只能看到非常有限的一两种刊物,现在媒介形式非常丰富,鼠标一点各种信息资料尽收眼底,又新鲜又全面,为调研工作提供了非常有利的物质条件。理论工作具有鲜明的前瞻性和独到性,必须站得高、看得远。为此,要求作者必须广泛地涉猎资料,只有广泛地占有资料,思考才能有深度。只有全面地把握情况,才能知道对某一问题理论界有没有研究?已经提出了哪些观点?还有没有新的问题和思路?有时自己不去把握或把握不全面,辛辛苦苦撰写出一篇调研文章,结果一看这个问题刊物早已登过了,白白做了许多无用功。同时,基层调研有很多局限性,我们接触的案件就那么几类,遇到的问题比较有限,因而如果单纯凭经验或工作实践搞调研,我们的视角将是比较狭窄的,和高层的、专业性的理论研究人员相比,我们只是井底之蛙。所以,我们必须非常广泛地涉猎各方面资料,读名家大家的新作,掌握理论发展的前沿动态,通过资料的补充,来弥补实践性的狭隘和理论上的先天不足。这一点和我们倡导的实务性研究不矛盾,只有广泛吸纳理论观点提高理论素养,研究实践问题才能得心应手,也才能写出深度文章,论文才具有科学性、可行性。2004年我市在中国和澳大利亚人权保护研讨会交流一篇论文,全文只有4000字,但写作过程中,查阅的各种资料不下二十万字,作的资料摘录就有近两万字,仅查阅相关资料就用去了两个多星期时间。(2)、科学运用资料。对资料既要有使用的意识,也要有合理的方法。实践中,不少同志撰写调研文章下了很大功夫,查阅了很多的有关资料,但是写出来的调研文章并不成功,原因是在两个方面出现了偏差。一是忽略了原创性。前文一再强调,搞理论研究一定要注重原创性。不管论述的是什么问题,一定要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思想,要有个性特征,而不是别人的观点整理或重复。但是在调研报送中,经常发现一些调研稿件查阅了很多资料最后变成了罗列了很多资料,只是把理论界对某一问题的相关论述摘抄整理到一块,既没有分析比较,也没有更深层次的拓进,变成别人观点的简单罗列,看不到属于自己的东西。二是不尊重别人劳动成果。理论成果都凝聚着他人的心血,我们在坦然使用的时候,一定要给予足够的尊重。现在各学术刊物要求越来越严,要求引用别人的观点一定要注明原创者和出处,一些学术性很强的刊物编稿时,看到论文引用别人观点但不注明出处,就视为形式不规范直接不进入编辑的视野。实践中,基层干警报送的论文大多不引用专业资料,有些即使引用也不规范,用一些笼统的话如“有专家认为……”、“有人提出……”、“有观点认为……”等,这种情况下应尽可能地讲清楚,是谁的观点,在哪篇文章或哪本著作中,哪个版本,哪个出版社,哪一页等,不管用夹注、脚注还是尾注,一定列举清楚。(近年来许多理论刊物一般要求用尾注。)这样做,既体现了对别人的尊重,也使得内容很严谨,增强了文章的证明力。7、反复修改。文章是改出来的,必须反复锤炼,反复修改。有些感情渲泄性的文学作品还可一气呵成,理论性很强的调研文章,必须不断思考、不断修改,要字斟句酌,反复锤炼,非是觉得成熟就不要脱手,千万不能把粗制滥糙的东西投出去,这既是一种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也体现了一种严谨、细致的文风。修改,既注重大的思想、观点以及论证过程的修改,使思想、观点严谨、科学,不容差错;同时,要注重字句的修改,再好的观点,字句上不注重修饰、表达,也可能使你的论证大打折扣。编辑最反感错别字,不只是增加了编辑的工作量,关键是反映了作者草率、应付的工作态度。有不少文章观点本来不错,但是因为错别字太多,编辑只好舍弃。修改的方法可以灵活一些,不一定靠自己集中修改。“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自己写得再精彩的文章,也必有疏漏,自己看不出来,因为思维已经形成定势,看得越多定势越强,很难发现自己的问题和不足。这时候,不妨请别人来看,不必羞怯和遮掩,不管是比你水平高的还是稍逊一些的,相信都能给你提出有益的意见或建议。如果领导有空,不妨请领导来把把关,不要想着领导们日理万机不一定有精力研究文章的写作技巧,任何情况下,领导总有他的超人之处,总是站得比我们高,领导的修改或指点,也会使我们的文章增色不少。第二种方法是“冷处理”。一篇文章,如果集中思考的时间太长,也会形成思维定势,每看一遍都将顺着过去的思路走下去,很难发现新的问题。这时候,就不要集中重复,而应采取“冷处理”办法,先放下做些其他的事,把思想转移开这个问题,想想其他的事,过两三天后,再重新回到这个问题上来。这时重新阅读、思考,便会有新的认识。第三种是对比修改。实践中有些同志费尽心思写稿,梦寐以求发稿,一旦稿子被刊用,就陶醉在个人的名字中,认为万事大吉,什么也不再去想了。这种认识,不但偏离了调研的根本宗旨,也放弃了非常有益的学习机会。任何刊物,编辑的水平总会比作者高,尤其是层次越高,编辑水平就会越高。基于这种因素,强烈建议各位作者,稿件一旦刊登后,一定不能束之高搁,认为万事吉祥。非常必要的做法是把自己的原稿找出来,与刊登稿逐字逐句逐标点地对比,看一看编辑都改了哪些地方,是怎样改的。如果你细细地对比一下,一定会叹服编辑就是改得高明,这种修改,每个句子,每个字词,甚至每个标点符号都有其高明之处,对它们的对比和思考,将会给你带来极为有益的营养。如我市某作者投送了一篇稿子,《检察日报》作修改后予以刊登,原稿和刊登稿进行对比,我们会发现许多“神来之笔”,细细揣摩,你会深为叹服。原稿如下:领导干部要做一个透明的人领导者领导干部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一个透明的人是非常重要的。一是要有透明的工作方法。在工作的决策和实施中,严格按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工作原则,集思广益,认真听取并广泛吸纳群众的意见,对于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等群众关心注的焦点问题在许可的范围内努力进行做到透明化的工作,扩大群众对决策的知情权和监督力度。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避免“暗箱操作”,积极实行施政过程中的阳光作业,交给群众交一个份明白账、放心账。这样既可以有效地减少群众的猜疑和不信任,也能更好地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能,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二是要有透明的工作作风。作为领导干部,要摆正自己的位置,真正树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公仆本色。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身体力行,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凡事先从自己做起。要敢于公开自己的有关情况,个人的财产和经济状况应该让群众有所了解,自己的亲属、子女、配偶的职业、收入、工作等情况等也应该如实向组织如实报告,让群众知悉。一句话,要让群众相信自己,自己就要畅敞开心扉,让群众了解自己、欢迎自己。千万不能跟成克杰那样,装模作样地说:“一想到广西还有一千多万人没有脱离贫困,我就连觉也睡不着”,暗地里却声色犬马、贪赃纳贿。毕竟,假面具永远只能戴一时,用一时,管一时。三是要有透明的思想境界。作一个透明的领导干部,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敢于透明自己的世界观和思想境界,自己是怎么想的,世界观是怎么改造的,自己的人生追求是什么,对待金钱、权力的观点和态度是什么,这些思想意识的东西都应该透明。千万不能会上讲的是一套、文件上念的是一套,心里想的、私下里做的却是另一套。要把真实的思想展现出来,就要有正气、公心、服务意识,善于用自己用透明的精神境界感召属下,吸引群众,这样才能产生巨大的工作向心力。中国有句古话:“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一个人只要心胸开阔,不污不暗,把个人的心声展现出来完全是可行的,这样做也能形成一种精神上的感召力和人格上的魅力。领导干部应该有这样的勇气。透明的另一面是虚伪,现在如今有不少虚伪化的干部太多,他们工作中“暗箱操作”、作风上表里不一、做起事来言行不一致同,思想上搞两种面孔,这是群众最厌恶的,也是最伤群众感情的,这种虚伪的作风的后果只能使干部自己与群众的关系越来越疏淡,距离越来越远。焦裕禄、孔繁森、郑培民等我们学习的这些领导干部的楷模都是一个属于透明的人领导者。群众很容易地看到了他们的心里去内心世界,他们也很容易地走到了入群众的心里来。相反,干部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成克杰、胡长清等都是虚伪的人,他们讲的是一套做的是一套,给群众说的是一套,私下里自己搞的又是一套,作为一个领导干部他们灵魂里中污秽的成分太多,他们不愿意也不敢把自己的心扉敞开,最终被群众所唾弃,自己也身败名裂遗臭史册成为干部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此处另起一段)领导干部要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真正代表群众的利益,就要勇于做一个透明的人。注:黑体字是编辑加上的,方框划掉的是编辑删除的。修改要细,不能粗枝大叶,观点要正确、新颖,在一些遣词造句等问题上也要反复推敲,不能得过且过,否则,将可能养成习惯最后形成一种不良的文风,小节的不注意将可能影响整篇文章的质量。如我市与《中国检察论坛》协办期间,曾向该刊寄送过一篇稿件,但因字词等小节问题的不注意,编辑予以严厉批评,并把修改稿专门寄了过来,要求引以为戒。修改的字词分别是:盲然不觉→茫然不觉 然实践中→然而实践中抵毁→诋毁 唯此→惟此 切近→贴近 祈望→期望冷竣→冷峻 骄养了执法人员的无情→娇纵了执法人员的无情推衍→推演 勿宁说是→毋宁说是 渺视→藐视心理定势→心理定式 缘于前苏联→源于前苏联一种根蒂化思想→一种根深蒂固的思想 精准程度→精确程度(注:左边为原稿用字,右边为编辑修改用字)修改之后,主编石京学在原稿中写下这样几句话:这只是我初步修改,就发现许多错误,请各位在以下校对时对错误再加修正,严加把关。请寄作者一阅。怎么能出现如此之多的错字,写出一些字典、词典中都没有的词语,尽管准予发表,亦应对此学术态度予以警示。之所以在用词方面出现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是作者的语言基本功不扎实,一些常见的字词使用不准确,许多误用养成了习惯,导致语言规范问题出现。同时,有些作者追求一些“文绉绉”的感觉,把一些文言文的用法用到了论文写作中,或者不正确地对语言进行缩略,自己不觉得,但读者会觉得很不舒服。这样的问题,论文写作中也要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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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教育科学研究院论文一等奖

1981年至1998年,在会东县中学任教,曾任会东县中学初八二级、初八三级、初八五级、初八八级、初八九级和高九一级、高九二级、高九四级、高九五级、高九八级的数学教学和班主任工作,是会东中学的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学科教学富有特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受到同行和所教学生的广泛赞誉。能全面掌握所教数学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教材,胜任初高中数学教学工作,有独特的教学经验,教学方法恰当,应变能力强,语言表达准确、形象生动、流畅,学生易于接受,课堂教学艺术较强,形成了自己的教学风格和特色,注重培养学生的能力,发展学生的智力,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注重对学生考试策略和应试心理的指导,深受学生欢迎。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从1983年开始在凉山州率先开始成功地进行了二轮“中学数学自学辅导教学实验”(提高自学效果的学习心理研究),受到校、县、州、省和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的肯定和好评。有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注重对学生的管理和引导,能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科学有效地做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使班集体形成良好的班风和学风,所教班级多次被评为先进。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活动,并多次获奖。积极开展数学奥林匹克竞赛活动,多次组织初、高中数学竞赛讲座,组织数学课外活动兴趣小组,组织并指导学生自办数学手抄小报,提高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培养了学生能力,辅导学生参加各类数学竞赛并获奖。多次承担初、高中的公开课和研究课。1998年以来,在全州中小学的教育教学研究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研究、教育科学研究、数学教学研究和新课程改革等领域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优异成绩。主研参研国家级省级课题5项,参与负责全州60多个省、州级课题的管理、指导和研究,为推进全州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做了大量工作,是省、州级教育科研课题效果检测专家组和鉴定专家组成员,被多个课题组聘请为顾问和专家指导组成员,作为副主编、编委或顾问参与了八本课题专辑的编审工作。多年来具体负责全州中小学的教育教学研究和指导,负责组织全州统考命题及试题评析、教师培训、优秀论文评选、数学竞赛、编辑教育教学刊物等工作。坚持深入学校听课、调研,多次应邀在全州、各县市、学校举办数学教学、教育科研、心理健康教育、新课程改革等各类专题学术讲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深受大家的好评。负责参与编辑《凉山教育论坛》文集一本,主编《凉山教育研究》杂志七期,作为编委参与了四川省数学会《数学教育研究新探》和《数学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的编审工作。2000年负责主持的课题《民族地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研究》被确定为四川省教育厅普教科研资助金项目,目前正在全州52所中小学开展研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已经有十六所学校完成了子课题的研究任务结题,子课题中有一项获省第三届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德昌中学),有一项获省第二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优秀成果三等奖(盐源中学),有九项获凉山州第二届基础教育优秀成果二、三等奖。大力推进了凉山州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还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了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研究课题《民族地区学校科研组织发展与素质教育推进综合开发研究》、省级课题《揭示“数学过程”与优化数学教学研究》、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金项目《西南民族多元文化与儿童社会化研究》、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四川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问题及对策研究》等课题的研究,并已取得明显成效。在各种教研和科研活动中,充分发挥了组织者和指导者的作用,在对我州青年教师队伍建设中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能力、水平和业绩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在凉山州数学教育界和教育科研、心理健康教育等领域起到了引领的作用。2001年以来,还结合工作开办了以教育教学、心理健康教育、教育科研、课程改革、校本教研,四川?凉山?教育?心理?在全国有广泛的影响,近二年多来网站已经被访问180多万次,日均访问量3千多次。个人教育网站“业锋教育在线”在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国发明协会联合主办的第四届“2006全国中小学特色教育主题网站展评活动”中荣获二等奖。积极撰写论文,已在中文核心期刊《人民教育》、《上海教育》和《中国民族教育》、《心理与健康》等教育和心理学术刊物发表《如何建立学生心理档案》、《教师心理健康的自我维护》、《教师心理健康的维护》、《校本教研的三种有效途径》等论文共80余篇,其中省级以上报刊发表45篇。多篇论文在各级学术研讨会上交流,190多篇论文被部分教育网站收录发布。撰写的论文获国家级优秀论文奖6次,其中一等奖2次,省级优秀论文奖10次,其中一等奖7次,州级优秀论文奖8次。制作的20多个课件在教育网站上发布,其中课件《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获K12教育网与《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杂志社联合举行的第二次优秀课件评选三等奖。1987年作为编委参与执笔编写的《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数学实验教材》正式由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并于1989年获国家教委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2002年合编著的30余万字的《学校科研指南——教师如何参与教育科研》一书由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 2002年论文《如何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发表于中文核心期刊《人民教育》2002年第八期,并被收入中国妇女出版社出版的《新课程实施校长怎么办》(实践与操作部分)。2003年作为编委参与凉山州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读本》的编辑工作,负责《素质测评》部分的编写。2004年7月论文《教师心理健康的自我维护》发表于中文核心期刊《上海教育》2004年第14期,2006年2月论文《教师心理健康的维护》发表于《中国民族教育》2006年第二期,2006年8月论文《校本教研的三种有效途径》发表于《中国民族教育》2006年第7-8期。撰写的论文及编辑出版的书籍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实际的指导意义,教育教学及教科研成果丰硕,在州内外有广泛影响。1986年参与的“中学数学自学辅导教学实验”(提高自学效果的学习心理研究)荣获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成果二等奖。1991年被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评为“数学自学辅导教学实验”优秀实验教师,1991年被评为凉山州青年优秀骨干教师,1993年被评为会东县优秀教师,1995年被四川省教委评为四川省优秀青年骨干教师,2001年被中共凉山州直工委、凉山州文明办授予州级机关文明职工光荣称号,2002年和2004年二次被中共凉山州教育局机关党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02年被凉山州人民政府授予凉山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并参加了凉山州人事局组织的人才与创新研修班培训,2002年被确定为四川省特级教师后备人选并参加了四川省教育厅组织的培训。2005年被凉山州教育局确认为凉山州骨干教师,2005年被凉山州教育局聘请为凉山州高中骨干教师培训指导教师。2005年被凉山州教育局聘请为凉山州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了州中级职称评审。2005年被西昌学院教育系聘请为教育心理学副教授、西昌学院数理系聘请为数学专业客座副教授,2005年被西昌学院聘为2005年度教学科研奖评审委员会成员,2006年被西昌市教育局聘请为西昌市基础教育研究员。1985年获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参加中学数学自学辅导教学实验协作纪念奖。1986年进行的中学数学自学辅导教学实验取得了成绩,获凉山州教育局的奖励。1987年《自学辅导教学法浅析》等四篇论文在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主持召开的第三次全国中学数学自学辅导教学实验经验交流会上获论文奖。1989年论文《培养学生自学能力的尝试——会东中学初八五级三班数学自学辅导教学实验总结》被四川省数学会高等数学委员会评为四川省数学会高等数学委员会中学数学教育、教学研讨会三等优秀论文奖。1990年在凉山州第二届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论文《培养学生自学能力的尝试》被评为凉山州一等优秀论文。1991年在全国第四次中学数学自学辅导教学实验经验交流会上,论文《浅谈教师在数学自学辅导教学中的主导作用》被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评为全国中学数学自学辅导教学实验优秀论文。1994年在安徽教育学院、安徽师范大学数学系、安徽省数学会主办的《中学数学教学》杂志举办的全国数学教改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论文《培养学生自学能力的尝试——数学自学辅导教学实验总结》获优秀论文三等奖。 1994年在全国第三次初中数学自学辅导教学研讨会上,论文《自学辅导教学法浅析》获全国优秀论文三等奖,获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颁发的荣誉证书。1996年论文《精心设计考试策略》获凉山州第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1998年论文《数学自学辅导教学法浅析》获凉山州第三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三等奖。1999年论文《谈数学高考对考生的能力要求》获四川省中学数学优秀教育论文二等奖。2000年论文《应重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获中国社会心理学会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优秀论文三等奖。2000年论文《数学自学辅导教学法浅析》获凉山州普教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2001年论文《中小学生心理档案的建立》获四川省首届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科研优秀论文一等奖。2001年论文《高中数学研究性学习的思考》获四川省中学数学优秀论文一等奖。2002年论文《民族地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探析》获四川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案例及教学方案评选中荣获一等奖。2002年10月编辑的《凉山教育研究(心理健康教育专辑)》获凉山州人民政府授予的凉山州第八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优秀奖。2003年8月,论文《学生在数学学习中的认知投入和情感体验》获四川省中学数学优秀教育论文一等奖。 2003年5月制作的课件《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获K12中国中小学教育教学网与《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杂志社课件评比三等奖。 2003年12月,论文《谈数学高考对考生的能力要求》获凉山州第四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二等奖,受到凉山州委、凉山州政府的奖励。2004年2月论文《课堂教学评价探析》在四川省新课程改革中学教育教学评价优秀方案(论文)评选中获一等奖。2004年7月专著《学校科研指南》获得四川省第十一次优秀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 2004年8月在凉山州第九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活动中,专著《学校科研指南》获得凉山州人民政府授予的凉山州第九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论文《如何建立学生心理档案》获得凉山州人民政府授予的凉山州第九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2004年论文《教师心理压力的缓解 心理健康的自我维护》获四川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优秀论文及案例评选一等奖。2005年9月成果《揭示“数学过程”与优化数学教学研究》获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第三届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三等奖。2005年9月论文《新理念下高中数学教学策略探析》获四川省教育厅第二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优秀成果二等奖。 2005年9月论文《高中数学课程改革的情况及对策》获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优秀论文一等奖。 2005年11月论文《儿童自闭症的心理分析和教育对策》获四川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和四川省教育科学研究所特殊教育优秀论文二等奖。2005年12月,论文《新课程标准下初中数学课堂教学评价的思考》获四川省中学数学优秀教育论文一等奖。2005年12月,论文《新课程理念下小学数学课堂教学策略探析》获四川省小学数学优秀教育论文三等奖。2005年10月,参与合作的《不可忽视的数学化过程》中国教育学会第18次学术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2006年5月,论文《用好人教版小学数学课标教材中的主题图》在全国小学数学经验交流会上获课程教材研究所优秀论文二等奖。2006年7月,论文《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校本教研策略》获四川省教育厅第三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优秀成果二等奖。中国数学会、中国心理学会、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中国教育学会会员,四川省教育学会中学数学教学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教育学会教育心理专业委员会理事,四川省数学会、四川省心理学会和四川省思维科学学会会员,凉山州数学会副秘书长,四川省中学数学学科中心组成员,四川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成员,凉山州教育学会常务理事,凉山州教育学会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理事长,凉山州教育学会数学教学研究会副理事长。成果和业绩被收入《中国数学教育人名辞典》、《中国科技人才大辞典》、《中华当代名人辞典》、《中国当代教育教研成果概览》、《中国中学骨干教师辞典》、《中国青少年年鉴》(96年卷)、《中国当代名家名师传略》等多部辞书。《四川工人日报》、《四川教育》、《教育导报》、《凉山日报》等报刊报道过业绩和成果。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2006年第九期以《新课程需要他,大小凉山需要他——记四川省凉山州教育科学研究所教研员谌业锋》为题对他作了人物专访。

四川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的论文评比不是是百分百获奖。四川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主要负责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及成果推广,承担省教育厅普教科研资助金项目管理和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其论文需要相互评比,最终得出获奖者,并不是百分百获奖。

(1) 论文题目: 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 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3) 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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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院法学研究会论文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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