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硕士论文的写作并不轻松,因为在论文上的要求是很严格的,在论文写作上,硕士论文重复率不能够超过5%的,可直接送审答辩,如果硕士论文重复率在5%-20%之间,需要指导老师进行审查,还需要确定论文的原创性,判断毕业论文是否存在抄袭等学术不当行为,然后根据导师给出的结果进行最终处理。高校在查重上,会将论文的内容与数据库的内容进行比较,然后得到一个计算结果,重复率是指一篇文章中有哪些词与其他文章中的词相似,如果在一个段落之中,查重率是大于5%的,那么是会被认为是重复的。
一般像这种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的话,学员都会发放标准的,而且像你研究生论文的话,还会有研究生论文的指导老师,你可以向因为我知道老师让你索要一份文件的格式要求,也可以向上一届的学长学姐询问一下,有什么东西的事项。
不需要。根据相关公共信息显示,吉大专硕培养方案中表明,硕士研究生毕业只是需要发表论文,对于期刊是没有要求的,所以不需要发核心期刊。硕士研究生,一般没有明文规定毕业必须发核心期刊。就算导师要求发核心了,在毕业前没有发表核心,成绩满足毕业,也会正常毕业。国内顶尖一些学校除外,真正要求发核心得是博士这个学位,很多学校博士毕业要求,必须3篇核心期刊,少一篇就会延毕。
吉林大学对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字数要求每个学院不一样,一般为3万左右,最高不要超过4万,大约为50至80页。在职研究生论文要求和全日制的不一样,一般在职的字数要少些。 研究生论文通常是指硕士论文,即硕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需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更加强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以及研究成果应具备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更高的科学价值。
各个学院的要求不一样。最少为2万,一般为3万左右,最高不要超过4万。在职或者全日制的还不一样,一般在职的字数要少些。从硕士学位论文的目标看,本人认为2万到3万为好。
3-4w字,60-80页
汽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紧张而又充实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毕业生都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计划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那么应当如何写毕业论文呢?下面是我整理的汽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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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格式说明
(1)题目(仿宋_gb2312,三号字)力求简明、醒目,反映出文章的主题。中文文题一般以20个汉字以内为宜,不用非公知公认的缩写或符号,尽量避免用英文缩写。
(2)作者(仿宋_gb2312,小四)作者姓名居题目下方。
(3)指导老师(仿宋_gb2312,小四)
(4)学校专业、学号(仿宋_gb2312,五号)
(5)摘要:200—300字左右(摘要两字字体为仿宋_gb2312,五号,加粗。内容字体为仿宋_gb2312,五号)摘要的内容应客观真实,采用第三人称撰写,不用“本文”、“作者”等主语,应反映文章的主要观点,重点表述研究内容及结论,交待相关的研究条件、方法等,必须重点突出、文字简练。
摘要中要突出描述作者所做的工作,不要或尽可能少地出现“介绍”、“总结”之类的词,用“本文研究了……”“本文提出了……”
(6)关键字:3—5个(关键字三字字体为仿宋_gb2312,五号,加粗。内容字体为仿宋_gb2312,五号)要符合学科分类及专业术语的通用性,并注意与国际惯例一致。
(7)正文(正文字体全部为仿宋_gb2312,小四。但大标题或小标题均加粗)
正文中的序号及标题层次 :文中的各种序号,全部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左起顶格书写。标题层次不宜过多,有标题才有序号,标题层次按第一层1,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的顺序逐级标明,不同层次的数字之间加下圆点相分隔,最后一位数字后面不加标点,写法如下:
1 △△△△(章的标题,顶格,占一行)
△△△△(条的标题,顶格,占一行)
△△△△(顶格,接正文)
△△△△(顶格,接正文)
(正文内容要求:1、现状 2、存在问题 3、对策建议)
(8)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四字字体为仿宋_gb2312,五号,加粗。内容字体为仿宋_gb2312,五号)注意根据自己的大纲来进行资料的搜集和取舍,即根据自己的想法来控制和组织资料,而不是被资料控制。注意所搜集材料的正确性及用词的规范性。
按照下列顺序排列文章
论文总标题:字体仿宋,字号三号,20字以内,汉字
作者:总标题正下方,字体仿宋,字号小四
指导老师:作者正下方,字体仿宋,字号小四
学校、专业、学号:居中,字体仿宋,字号五号
摘要(“摘要”这两个字仿宋,五号,加粗,顶格):200-300字,仿宋,五号字
关键字(“关键字”这三个字仿宋,五号,加粗,顶格):3-5个词,仿宋,五号字
正文:仿宋,小四(如果包含小标题,小标题加粗)
毕业论文格式
一、 论文的格式要求
1.论文用A4纸打印;
2.论文标题居中,小二号黑体(加粗) ,一般中文标题在二十字以内;
4.副标题四号,宋体,不加粗,居中
5.论文内容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正文均统一用四号,宋体(不加粗);大段落标题加粗;
6.页码统一打在右下角,格式为“第×页 共×页” ;
7.全文行间距为1倍行距
8.序号编排如下:
一、(前空二格)――――――――――――此标题栏请加粗
(一) (前空二格)
1.(前空二格)
(1) (前空二格)
二、 内容摘要、关键词
内容摘要是对论文内容准确概括而不加注释或者评论的简短陈述,应尽量反映论文的主要信息。内容摘要篇幅以150字左右为宜。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内容的名词,一般选用3-4个,每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隔开。关键词排在摘要下方。“内容摘要”和“关键词”本身要求用[关键词][内容摘要](综括号、四号、宋体、加粗)。
三、正文部分
正文是论文的核心,要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层次分明,合乎逻辑,简练可读。字数不少于3000字。
文字要求规范;所有文字字面清晰,不得涂改。
数字用法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和各种计数与计量,均用阿拉伯数字。年份不能简写,如2015年不能写成15年。
四、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其他部分统一使用四号宋体不加粗。“参考文献”本身要求用参考文献:(四号、宋体,加粗)。
五、致谢
致谢
两字本身用四号,宋体,加粗,居中。内容为四号宋体,不加粗。
多看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发表的文章,思维引导作用。
请写手帮你写吧,非常不错,加为好友就行:四九三零九二五二四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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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格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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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致谢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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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策资讯来源的差距(多源资讯) 生产计划的制定要依据一定的决策资讯,即基础资料。在传统的生产计划决策模式中,计划决策的资讯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需求资讯,另一方面是资源资讯。需求资讯又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使用者订单,另一个是需求预测。通过对这两方面资讯的综合,得到制定生产计划所需要的需求资讯。资源资讯则是指生产计划决策的约束条件。在以后的讨论中,我们将看到供应链管理环境下需求资讯和企业资源的概念与传统概念是不同的。资讯多源化是供应链管理环境下的主要特征,多源资讯是供应链环境下生产计划的特点。另外,在供应链环境下资源资讯不仅仅来自企业内部,还来自供应商、分销商和使用者。约束条件放宽了,资源的扩充套件使生产计划的优化空间扩大了。 2. 决策模式的差距(决策群体性、分布性) 传统的生产计划决策模式是一种集中式决策,而供应链管理环境下的决策模式是分散式的、群体决策过程。基于多代理的供应链系统是立体的网路,各个节点企业具有相同的地位,有本地资料库和领域知识库,在形成供应链时,各节点企业拥有暂时性的监视权和决策权,每个节点企业的生产计划决策都受到其他企业生产计划决策的影响,需要一种协调机制和冲突解决机制。当一个企业的生产计划发生改变时需要其他企业的计划也作出相应的改变,这样供应链才能获得同步化的响应。 3.资讯反馈机制的差距(递阶、链式反馈与并行、网路反馈) 企业的计划能否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需要有效的监督控制机制作为保证。要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必须建立一种资讯反馈机制。传统的企业生产计划的资讯反馈机制是一种链式反馈机制,也就是说,资讯反馈是企业内部从一个部门到另一个部门的直线性的传递,由于递阶组织结构的特点资讯的传递一般是从底层向高层资讯处理中心(权力中心)反馈,形成和组织结构平行的资讯递阶的传递模式。 供应链管理环境下企业资讯的传递模式和传统企业的资讯传递模式不同。以团队工作为特征的多代理组织模式使供应链具有网路化结构特征,因此供应链管理模式不是递阶管理,也不是矩阵管理,而是网路化管理。生产计划资讯的传递不是沿着企业内部的递阶结构(权力结构),而是沿着供应链不同的节点方向(网路结构)传递。为了做到供应链的同步化运作,供应链企业之间资讯的互动频率也比传统企业资讯传递的频率大得多,因此应采用并行化资讯传递模式。 4.计划执行环境的差异(不确定性、动态性) 供应链管理的目的是使企业能够适应剧烈多变的市场环境需要。复杂多变的环境,增加了企业生产计划执行的不确定性和动态性因素。供应链管理环境下的生产计划是在不稳定的执行环境下进行的,因此要求生产计划与控制系统具有更高的柔性和敏捷性,比如提前期的柔性,生产批量的柔性等。传统的MRPII就缺乏柔性,因为它以固定的环境约束变数应付不确定的市场环境,这显然是不行的。供应链管理环境下的生产计划涉及到的多是订单化生产,这种生产模式动态性更强。因此生产计划与控制要更多地考虑不确定性和动态性因素,使生产计划具有更高的柔性和敏捷性,使企业能对市场变化作出快速反应。
1、供应链把供应链中所有环节看成一个整体,供应链管理涵盖从供应商到使用者之中的采购、制造、分销、销售等职能领域过程。 2、供应链强调和依赖战略管理。是整个供应链中节点企业间事实上共享的一个概念,同时它又是一个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概念,因为它决定了整个供应链的成本和市场占有份额。 3、供应链最关键的是采用整合的思想和方法,而不仅仅是企业间资源的简单链接。 4、供应链管理具有更高的目标,通过管理库存和合作关系去达到高水平的服务,而不仅仅完成一定的市场目标。
供应链是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路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系统过程。 生产计划是对产品品种、质量、产量和产值等生产任务的统筹安排。是供应链中制成最终产品的关键管理环节,能有效促进供应链的价值执行。
抱歉得很,这个求助我帮不上忙。一方面,无论如何我也没能力把供应链管理模式浓缩至700字左右;另一方面,企业内部的管理模式的精华是不会外泄的,所以我也找不到。
供应链的资讯流模式主要有直链式资讯传递模型、直链式跨级资讯传递模型以及网状资讯传递模型。 供应链是针对特定企业而言的, 以该企业为核心,通过对原材料采购、半成品、产成品的生产与运输、销售这 一全过程中的资讯流、物流、资金流进行控制 。根据以上供应链的定义,其结构可以简单的归纳为(图2-1)所示的模型。 它是一个范围广泛的企业结构模式,包含从供应商的供应商到使用者的用 户,包括所有加盟的节点企业。它不仅是一条连线供应商与企业、企业与零售 商、分销商的物流链、资讯链和资金链,而且是一条增值链,物料在这条链上 因加工、包装、运输等过程而增加其价值,给骨干企业都带来收益。 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供应链的结构模型供应链是由进行物料获取,加工物料成中间成品或产成品,再将产品送到 使用者手中的一些企业或企业部门构成的网路。从供应链的构成看,参与供应链 的基本实体主要有供应商(包括供应商的供应商)、制造商、零售商、最终用 户(包括使用者的使用者)等。其中零售商、终端使用者等可被看作是制造商的使用者 和使用者的使用者。从供应链的内容来看,只涉及参与供应链的相关实体间的物流、 资讯流、资金流的同步与协作问题,并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 终端使用者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模式
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是一种整合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它执行供应链中从供应商到终端使用者的物流的计划和控制等职能。例如,伊文斯(Evens)认为:供应链管理是通过前馈的资讯流和反馈的物料流及资讯流,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终端使用者连成一个整体的管理模式。菲利浦(Phillip)则认为供应链管理不是供应商管理的别称,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策略,它把不同企业整合起来以增加整个供应链的效率,注重企业之间的合作。最早人们把供应链管理的重点放在管理库存上,作为平衡有限的生产能力和适应使用者需求变化的缓冲手段,它通过各种协调手段,寻求把产品迅速、可靠地送到使用者手中所需要的费用与生产、库存管理费用之间的平衡点,从而确定最佳的库存投资额。因此其主要的工作任务是管理库存和运输。现在的一体化供应链管理则把供应链上的各个企业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使供应链上各企业分担的采购、生产、分销和销售的职能成为一个协调发展的有机体。
绿色物流(Environmental logistics)是指在物流过程中抑制物流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同时,实现对物流环境的净化,使物流资源得到最充分利用。它包括物流作业环节和物流管理全过程的绿色化。从物流作业环节来看,包括绿色运输、绿色包装、绿色流通加工等。从物流管理过程来看,主要是从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目标出发,改进物流体系,既要考虑正向物流环节的绿色化,又要考虑供应链上的逆向物流体系的绿色化。绿色物流的最终目标是可持续性发展,实现该目标的准则是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的统一。 直到20 世纪七八十年代物流才在中国逐渐兴起,起步较晚,人们对它的认识还很少,当然对绿色物流的概念的了解更加有限,虽然近几年来物流发展形式迅猛,但我国物流业的发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 物流业整体现状是粗放型发展 , 呈现出现在小、多、乱、差、弱的局面。社会化、专业化、资讯化程度低 , 能耗大且能源浪费污染现象严重,效率低下 , 物流基础设施的配套性、相容性还比较差,物流技术落后,装备水平低,且国内对绿色物流发展给予的支援力度不够,专业人才缺乏等等。 某种程度上说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发展现代物流的国家。市场经济发达,企业多信仰经济自由政策,物流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其物流业务数量庞大,且异常频繁,这就决定了美国对绿色物流的更大关注。一般企业在实际物流活动中,在物流的运输、配送、包装等方面应用许多的先进技术,如电子资料交换(EDI)、准时制生产(JIT)、配送规划、绿色包装等,为物流活动的绿色化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援和保障。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欧洲就开始探索一种新的联盟型或合作式的物流新体系,即综合物流供应链管理。实现最终消费者和最初供应商之间的物流与资讯流的整合,即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加强企业间的合作,减少无序物流对环境的影响。欧洲最近又提出一项整体运输安全计划,为了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海洋运输对环境的污染。 日本除了在传统的防止交通事故、抑制道路沿线的噪音和振动等问题方面加大 *** 部门的监管和控制作用外,还特别出台了一些实施绿色物流的具体目标值,如:货物的托盘使用率,货物在停留场所的滞留时间等,颁布了汽车二氧化氮限制法,并规定了允许企业使用的 5 种货车车型,同时在大都市特定区域内强制推行排污标准较低的货车允许行使的规制,2001年出台了《新综合物流实施大纲》,其重点之一就是要减少大气污染排放,加强地球环境保护,对可利用的资源进行再生利用,实现资源、生态和社会经济良性回圈,建立适应环保要求的新型物流体系。 中国 *** 的经济观念落后保守,思想上没有完整绿色物流的概念。部分 *** 对物流发展的推进处于放任自流,物流发展处于被放羊的状态。仅有物流的思想而没有绿色化的概念,缺乏长远发展眼光,跟不上国际物流前沿的发展。再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绿色物流的认识几乎为零。经营者花大力气宣传给我们的是绿色产品、绿色标志、绿色营销和绿色服务,消费者追求绿色消费、绿色享用和绿色保障,而其中的绿色通道——物流,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推广绿色物流不仅是企业的事情,而且 *** 要对现有的物流体制加强管理,规划绿色物流建立与发展的蓝图,做好绿色物流的政策性建设。欧美等发达国家的 *** 在绿色物流的政策制定方面做的非常到位,虽然我国也致力环境污染方面的政策和法规的制订和颁布,但是针对物流行业的还不是很多。为了缩小与国际先进物流发展大潮的距离, *** 制定相关扶持绿色物流的举措显得尤为紧迫。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的局限,按照大流通、绿色化的思路来进行全国的物流规划整体设计,是我国发展物流在政策性问题上必须正视的事情。 虽然, *** 的《物流发展中长期规划》即将出台,但是从出台到落地需要走的路还很漫长,而这个时候志皓物流已经于一年前开始了绿色物流之路。 2012年 志皓物流创始人通过过去的深入考察和调研,并根据实际物流工作经验及在不断的学习和积累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整个行业的趋势研判后独立创办志皓物流; 同年,志皓物流通过整合、再造、变革和执行完成了用资本不可能和完不成的“绿色物流”任务; 同年,志皓物流解决并汇集了用猎头和人才“厚养之”及行业与社会流弊办不到的用人模式和集体智慧; 同年,志皓物流创始人创造并完善了扇形配送模式,确立了同城城际配送的理论指导,解决了目前国内最为头痛的“最后一公里”配送难题; 同年,志皓物流创始人通过不断的反省和思考及各种社会实践的深入,对社会和人生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从而丰富了扇形配送模式的内容,确立了扇形配送模式理论,并定位运销存一体化全位综合服务,以第方物流试运营的方式践行自身想法;同时提出了以同城城际物流业务为基础把握行业细分,以第方物流为试点拓展业务范围,以物流、供应链咨询业务带动行业变革并最终实现中国化的第四方物流战略之路; 2013年 5月8日,志皓物流正式成立,并迎来了以中小电商为代表的快消品行业客户,随即,医药、化工、图书报刊等行业的有识之士也向他们伸出了橄榄枝,因为他们知道志皓物流创造的不是价格而是价值,他们越来越相信志皓物流“谁最先与我们合作谁最先赢得未来”的企业信条,志皓物流的成立,也改变了和改变着过去行业和人们对物流及供应链的片面认识,打破了物流、供应链及管理咨询的界限,并定位于运销存一体化全方位的综合服务,在坚持第方物流试运营的前提下,不断丰富著物流和供应链的应用层次和内容,本着一切为客户着想的出发点,通过实实在在的运营和客户对服务体验的认可及服务内容的肯定和服务变化理解的加深,进一步加强对物流资源和运作流程的整合、再造、变革、实施和执行力度,为企业提供在行业和供应链中更具实力的全域性最优行业解决方案并定制组合到志皓物流的实际运营,成功解决客户日前与第三方物流快递合作中所存在的诟病,通过志皓物流,生产型、贸易型、流通型等企业特别是传统企业和中小电商企业能够有效节省固定资产和人力投入,提升重复购买率,商品周转率和动销率不但做到及时预警并且有效提高百分比,以此实现企业对物流、供应链环节的初衷和信心,奠定志皓物流“最值得信赖的物流供应链运营商”的经营理念。 志皓物流的最终目的是以同城城际物流业务为基础把握行业细分,以第方物流为试点拓展业务范围,以物流、供应链咨询服务带动行业变革并最终实现中国化的第四方物流战略指导下降低物流总成本在GDP中的占比,带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实现生产型、销售型、贸易型等企业及物流快递供应商和社会效益的多赢,有效为中国的绿色物流的实现增添一股助力。
根据我在郑州北方汽修学校教学得出: 1、常规模式,也叫做普通模式 2、动力模式也叫运动模式 3、雪地模式 4、经济模式也叫省油模式 5、应急模式也叫回家模式 希望你满意
它的控制模式有三种,分别是按键控制模组、一线串列埠、三线串列埠
从为库存采购到为订单采购的转变,传统的采购目的是为补充库存,即为库存而采购,不了解生产的进度和产品需求的变化,因此,采购部门的采购计划很难适应制造需求的变化。 供应链管理下的采购活动是以订单驱动方式进行的,制造订单的产生是在使用者需要订单的驱动下产生的,然后,制造订单驱动采购订单,采购订单在驱动供应商,这种标准化的订单驱动模式,使供应链系统得以准时响应使用者的需求,从而降低库存成本,提高物流的速度和库存周转率。 1, 从采购管理向外部资源管理转变,在采购的采购模式中,供应商对采购部门的要求不能得到事实的相应,关于产品的质量控制也只能进行时候把关,不能实时监控。而供应链管理下的采购模式实施有效的外部资源管理,在生产控制中采用基于订单流的标准化模式,使供应链企业的业务流程朝着精细化生产努力,即实现生产过程中的几个零化管理:零缺陷、零库存、零交货期、零故障、零废料、零人力资源浪费等 2, 从一般买卖关系像战略伙伴关系转变 传统采购模式中,供应商与需求企业之间是一种简单的买卖关系,无法解决一步涉及全域性性、战略性的供应链问题。而基于战略伙伴关系的供应链采购模式为解决这些问题创造了条件。(1)库存问题。传统采购模式下,企业之间无法共享库存资讯,不可避免的会产生需求资讯扭曲现象,但在供应链模式下,供需双方可以共享库存资料减少了需求资讯的失真现象,采购的决策过程变得透明多了,(2)风险问题,供需双方通过战略合作关系,可以降低由于不可预测的需求变化带来的风险。(3)协商问题。通过战略合作关系,可以共同协商制定战略性的采购计划。(4)采购成本问题 通过资讯的共享避免了由于资讯不对称决策可能造成的成本损失,降低了采购成本。 你也可以打010前四位5283后四位5070咨询
使考场成为自己的主场吉林大学在职研究生在答辩当中第一自我介绍不能太过僵硬。开场的自我介绍是论文答辩的正式开始,吉林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员需要保证自己的开场白足够吸引答辩老师的注意力,同时,这样做学员也可以为自己建立可信性。吉林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员要保证自己的开场白切合主题,所以学员要运用适当的语言,避免负面开头以及自信不足的表现。使考场成为自己的主场吉林大学在职研究生在答辩当中,第二论文简介学员需要讲解清楚。在进行报告的时候,吉林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员对于时间、内容的掌握是很重要的,同时学员也要注意自己的情绪,要表现的沉着冷静,表情丰富。吉林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员可以多用肯定的语言,要避免模棱两可的话语。在内容方面,吉林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员要保证紧扣论文主题,论文是核心点,所以学员一定不能使自己太过张扬,而使自己的论文毫无新意可言。使考场成为自己的主场吉林大学在职研究生在答辩当中,第三答辩最后学员要对老师表达致谢语。在论文答辩结束的时候,吉林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员应认真听取老师的评判,思考老师提出的意见,然后总结自己论文写作中的经验教训。吉林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员要清楚通过这次文写作所掌握的研究方法,以及分析、解决问题及科研能力上的提高。在最后,吉林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员还需要对答辩老师表达致谢语,这是最基本的礼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