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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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君主立宪制;法律文献是:《权利法案》美国:总统共和制;法律文献是:1787年宪法法国:民主共和制;法律文献是:1875年宪法德国:半专制的君主立宪制;法律文献是:1871年宪法
立宪君主制。或称君主立宪制,又称有限君主制。在实行此种制度的国家中,君主名义上为国家元首,执掌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政府等机关的限制。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英国“光荣革命”后建立起来的。大约在13世纪中期,贵族在同英王亨利三世的斗争中获胜,成立议会。13世纪末以后,议会经常召开,议员由贵族、市民和骑士组成,由于各个阶层的利益不同,常常不在一起开会,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分成上下两院。此后,下院的权力不断扩大,15世纪末,下院已经有提出财政议案和法律议案的权力。但是,这一时期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光荣革命以后,议会相继通过《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进一步限制王权。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的实施;并规定,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初步确立。在这种政体下:国王(女王)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2.议会成为国家权力中心。3.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即是新教徒),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2)美国:总统制共和制 美国代议制实行典型的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联邦法院执掌,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的平衡。选举产生的总统:总揽行政权力,统率海陆空三军(3)法国:议会制共和制 1789年大革命后,民主力量与专制势力进行了长期反复斗争,直到1875年才确立了议会制共和国制度。总统执掌行政权,议会掌握立法权。世袭的君主;集立法、行政、军事大权于一身 (4)德国:二元制君主立宪制1871年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但君主是实,立宪是虚,是一种不彻底、不完善的代议制。下议院虽是立法机构,但所有法案都须经皇帝和联邦议会的批准
自己不会啊,带你找了一篇。论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公共”原则——可持续发展角度的透视内容提要:“公共’原则有着特殊的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内涵。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透视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过程、公平目标及其模型等方面还存在若干违背“公共”原则的现实缺陷。必须使“公共”原则在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上得到反映,主体上得到遵循,公平目标的“立体”性上得到体现,内容上得到落实,才能确保相应的公共政策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美国公共政策学者斯图亚持·尼古认为,公共政策分析就是根据政策与目标之间的关系,在各种备选的公共政策中确定何种政策将最有效地实现一套既定目标的过程。这一分析过程,是政府“政策主张的先决条件”,亦即政府决策、主张及其实施的前提,从而决定了公共政策的性质。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能力的发展;是指既实现人类经济发展的目标,又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并促进人与环境和谐地发展。笔者认为,尽管不是每个具体而微的政策问题都与可持续发展问题有关,但至少从宏观而言,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共”原则,才能使公共政策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一、“公共”原则的内涵我国台湾学者张世贤、陈恒均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用来“处理或解决公共问题或公共目标”的。日本学者药师寺泰藏也认为,公共政策就是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可见,“公共”指向的目的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公共政策分析只有遵循“公共”原则,才能真正体现这一本质属性。这里所谓“公共”原则,一是指政策问题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坚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原则。公共利益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系统。各利益主体间的此得彼失,影响着公共利益的实现,甚至影响着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政府作为“一个国家或社会的代理机构”,在借助政策手段行使公共权力、承担公共责任、解决公共问题的过程中,必须谋取公共利益,而不能在私人领域侵犯私权,或为少数人甚至政府自己谋取私利。“公共”原则要求,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问题为纲领性的政策问题进行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决策能够更有效地约束、引导各社会主体,包括政府自己在公共领域内以其秩序化的活动增进公共利益,并“中立”地使之为现实和未来的各社会主体所平等分享。二是指政策目标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坚持以代际目标的实现为原则。从一个历史过程来看,“公共”原则要求,通过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决策得以把政府的行为目标,规范、约束在既立足当代人的利益要求,又确保未来人可发展的基本条件的取向上。唯有如此,才能体现政府行为在代际之间的公共性、公平性,而不是偏执于当代的自私性、狭隘性。“发展才是硬道理”。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当代和未来连续、不间断的发展,即持续发展,才能真正确保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这种代内和代际的持续发展,是当代人和未来人公共利益的根本体现。因此,从另一角度也同样可以说,以代际目标为取向的公共政策分析,同样是在公共利益实现意义上的“公共”原则的体现。三是指政策问题范围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坚持以整个发展系统全面、协调的发展为原则。根据前面的结论,持续发展问题也应该是当代政府纲领性的政策问题。持续发展是整个发展系统内各因素的全面、协调发展。目前,全球范围内形成的威胁着持续发展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人口剧增、生态破坏等严峻问题,正是由于当代政府违背“公共”原则,默许甚至鼓励人们对公共资源“各取所需”式的无节制开采与利用,才造成了发展系统内部各因素之间,尤其是人与资源、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失调,使符合持续发展需要的公共资源的供给呈现出间隙性,甚至短缺或中断。因此,从政策问题认定的范围来看,“公共”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就所有制约持续发展的问题,包括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从当代人到未来人的各种有关发展问题的有序而系统的解决,既尊重人类的利益,又尊重自然界的利益;既尊重当代人的利益,又着重作为利益主体目前尚还缺位的未来人的利益。还需提及,如上所述,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公并’原则,实际上已内在地与持续发展问题联系在一起了。可持续发展既是一种持续发展的状态,又是当代人类在发展问题上的一种价值取向。可持续发展问题与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公共”原则之间,是内在相连的。可持续发展理应成为人们透视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共”原则的基本角度。二、当代公共政策分析对“公共”原则的偏离从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角度看,当代公共政策分析在若干环节上的局限,使公共政策难以真正体现公共利益要求,实现代际发展目标,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系统内各因素之间的关系,偏离甚至违背了“公共”原则。(一)公共政策分析理念对“公共”原则的偏离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提出的个人利益先于公共利益的思想,一直深深地影响着现代政府的决策理念,以致于发展为约瑟夫·雷茨自由主义的国家中立原则,认为纵使公民的所作所为为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所不赞成或违背了绝大多数人的愿望,只要不侵犯他人权利,国家也不得干预。美国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肯尼思·阿罗甚至专门论证了“不可能定理”,认为社会一般不可能形成某种一致的选择,或对事物进行一致的优劣排序;即使这里的所谓“一致”仅理解为“多数决定”,也是不太可能的。按照这样的逻辑,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公共利益,至少,不存在一种能够明确定义,在现实中能够实际起作用的公共利益。这种否定公共利益的存在,片面强调国家中立,而不得干预所谓不损害他人利益的个人利益的决策理念,无法使公共政策分析体现“公共”原则,必然损害公共利益,当然也影响着体现了公共利益的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公共政策分析过程对“公共”原则的偏离不少学者认为,“公共物品生产的资源配置问题不能通过经济市场来解决,而要通过政治市场来解决”。因此,当代政府的政策分析过程,多是凭借政治市场进行博奕的过程。一方面,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尽管政治市场在起点上具有一人一票的平等性,但在终点上受“少数服从多数”的主导,表现出了“多数”强制“少数”的不平等。并且,“国家在过去被看作是大公无私的,现在则被当成参与政治活动者进行交易的市场”。因此,作为有“经济人”特征的选民与政治家,其政治市场上的价值取向,不能不受组织良好或力量强大的利益集团的影响,使政府常常不得不制定有违“公共”原则的政策,把公共资源的利用导向对公共利益的破坏,或者反过来,借公共利益之名,据公共资源为非“公共”之用。另一方面,受认知能力的局限,当代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按政治市场的要求去准确地收集信息,并形成与整个社会的公共要求相一致的偏好。这就使政府与其各个部门之间难以获得有效的沟通,形成对公共利益的共识所需要的充分信息。其结果是,政府及其部门之间政出多门,难以协调发展系统内部诸因素间的矛盾,误导出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社会主体对公共资源的无序利用,最终使发展失去其可利用的资源而被迫中断,无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三)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平目标对“公共”原则的偏离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平目标,是指“政策执行之后,政策的标的团体,所分配到的社会资源,所享受到的效益,所负担的成本等公平分配的程度”。公平应该是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统一,是政府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秩序,满足社会公共利益要求,提高自己的合法性及其政策权威的重要目标。它既是一种客观状态,又是一种主观判断。从伦理上讲,公平是指未来各代人与当代人分享资源与环境利益的平等权利。然而,当代人的认知局限及其难免的功利主义倾向,使他们难以克服代内公平的目标偏好,很难理性、自觉地从未来人的角度,要求公共政策分析能着眼于在代内和代际之间公平地分配公共资源,并使之成为其政策诉求的主要取向,谋求从当代指向未来的持续发展。不仅如此,当代政府还面对着解决有关代内公平的公共问题的现实压力。斯图亚持·尼古认为,“从政治上讲,增加效益也许要比降低成本容易些”,效益的增长意味着政府及其政策“运作得更有效或会得到更高的评价”,“而降低成本或削减项目预算”,“也许会激起人们的反对”,因为这意味着在一定效率的条件下,人们可能获得的效益将下降。因此,当代政府为了实现公平,在“使穷人的境况好起来,而不使富人的境况坏下去”的前提下,其“公共政策只有当它们提高最小人群组的福利时,才应该被采纳执行”。可见,人们要求公共政策实现的代内公平目标,不是靠清教徒式的节俭,而是靠成本投入、靠自然资源利用量的不断增加,来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平均效益,并扩大其在穷人当中的得益面与得益程度的。显然,严峻的问题是:公共政策分析的这种公平目标,存在着严重的结构缺陷。它忽视了代际公平而偏于代内公平;并且,在代内公平的现实压力下,难以对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盲目追求当代人的利益要求进行有效限制,将断送未来人发展的条件,使经济、社会的发展呈现出间隙性。从人类历史的动态过程来看,与其说当代公共政策分析由于公平目标的结构缺陷,不如说由于严重违背了“公共”原则,才使政府的职能范围超出了其广义的公共领域,使人类(包括本来人)的公共利益更多地满足了当代人(或政府)的眼前私利,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四)公共政策分析模型对“公共”原则的偏离国内外学者都把公共政策分析的理论模型概括为多种决策模型。其中一些决策模型的固有局限,决定了相应公共政策偏离“公共”原则的倾向。国内也有相关著作对这些决策模型的局限性提出了批评。最典型的,一是团体决策模型的局限。该模型认为,作为政治过程产物的公共政策是利益团体间斗争的产物,并反映占支配地位的利益团体的利益。随着各利益团体力量和影响的消长,公共政策将变得有利于其影响增加的那些利益团体的利益。这就清楚地表明:该决策模型下产生的公共政策,反映的是占支配地位的利益团体的利益,而不是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尽管在实际决策过程中,无论哪一个利益团体,在法理上,还是能力上,都无法取代政府的主导地位,公共政策不一定就反映影响力最大的利益团体的政策要求,但是,这种模型无视公共利益要求的倾向,无疑将是对政府及其政策背离“公共”原则的某种认可。二是精英决策模型的局限。该模型认为,公共政策是由掌握统治权的精英人物决定,并由行政官员和行政机关付诸实施的,公共政策反映的是精英阶层的偏好、利益和价值选择。很明显,虽然该模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代议制民主下各国决策实际可能的情形,然而,与团体决策模型相比,该模型更多地强调了居社会少数的精英阶层的利益,更是直接地背离了公共政策的“公共”原则,漠视了公众的公共利益。总之,这些局限,将不同程度地带来了公共政策分析对“公共”原则的偏离,弱化了政府的政策手段对人与公共资源间关系的协调能力,难以实现对公共资源掠夺性利用的控制,破坏了可持续发展赖以实现的条件。三、公共政策分析应如何体现“公共”原则公共政策从本质上是导向未来的。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在公共政策分析中体现“公共”原则,就是使公共政策能既立足当代,又面向未来;既面向人类自己,又兼顾资源、生态、环境,维护人(包括当代人和未来人)与自然共有的公共利益。只有这样,人类才能真正在自然限度内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并使其利益得到持续实现与尊重,进而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可靠保障。(一)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必须反映“公共”原则人类的活动在自然界面前不是绝对自由的。为了保护更多的公共利益,政府在公共决策中,必须彻底抛弃视人类为自然界的中心的陈!日理念,形成以保护自然并协调其与人类的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新理念,进而“建立一个以自然持续发展为基础、经济持续发展为任务、社会持续发展为目的”的人与自然和谐一致的新的发展观。按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反映“公共”原则,一方面,就是以新的伦理道德和价值标准,把人类利用自然的自由,限制在自然界本身作为人类生态体系总体利益中利益主体的一方,使其权利不被侵犯的范围内,不再把自然界看作是被人类随意盘剥和利用的对象,而看作是人类生命和价值的源泉;另一方面,就是要求当代政府必须将其关注的公共领域进一步拓展到自然界,使自然界中的每一个变化,无论是否人类活动所致,无论是否对人类有直接利害,都成为公共问题而进人政府的视野,进而进人政策议程。只有这样,才能在更广的范围内,从根本上协调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系统,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实现。(二)公共政策分析的主体必须遵循“公共”原则政府是公共政策分析最重要的主体。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能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系统内各因素、各环节的利益要求,包括资源、生态、环境作为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即能否遵循“公共”原则,既影响着政府自身的合法性,又造成人们对资源的种种不合理占用,进而使政府面临着能否遵循“公共”原则,按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协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重大压力,也就如著名政策科学家叶海卡·德罗尔所说的政策制定中的“逆境”。德罗尔认为,在决策主体处于“重大的两难境地”时,应尽量“将这些政策坚持若干年”,“因为对大多数逆境来说,没有持续和连贯的多年努力是不可能取得成效的”。这就提示人们,着眼于人与自然各自利益及其共同、长远(包括本来人)的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分析主体理应在各种干扰面前“不为所动”,在人与自然组成的公共领域内,坚持“公共”原则,不徇政府私利,力戒价值偏好,协调整个发展系统内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否则,可持续发展将难以实现。需要进一步指出,由于长期以来工业的盲目增长,已经导致了全球范围内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系统的失调。如若美国学者詹姆斯·安德森所说“政府的任务是服务和增进公共利益”,并且这种公共利益是“普遍而又连续不断的为人们共同分享的利益”的话,那么,当代各国政府作为决策主体,就应该遵循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原则,加强国际合作,解决全球性的环境污染、生态恶化、人口膨胀等公共问题,在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下使全人类“可持续”地享受其应得的公益。可以认为,把利益的可持续性分享看作公共利益的属性,是安德森有关公共决策问题的深刻见解,他实际上已经把公共利益与可持续发展问题内在地联系起来了。从这个意义上讲,为了全球的公共利益,即可持续发展,就会如德罗尔所说的,将“减少了各个国家政策制定的自主程度”。各国政府作为公共政策分析的主体,甚至不能因本国的价值偏好而违背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原则,损害可持续发展的全球条件。(三)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平目标必须体现“立体”要求多数学者公认,就社会意义而言,公平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是现代社会规范的灵魂,因此是公共政策分析的重要目标。要促进可持续发展,公共政策分析就要在其目标取向上,以横向的代内公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当前发展,从而为未来发展准备条件;以纵向的代际公平保障经济、社会未来不间断的发展。也就是说,以“立体公平”来反映代内、特别是代际间的“公共”原则,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代内公平为目标的公共政策分析有利于促进当前的发展。人们达成的共识是,代内的公平,有助于增强政府的合法权威,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使公共政策作为“看得见的手”而更具有效性。一方面,代内公平的提高,可以抑制经济、社会活动对资源、生态、环境的不公平利用以至破坏,并使之纳入到秩序化的轨道,促进全社会对自然资源的节制性使用,进而,减少对末来发展可能有的资源短缺或生态、环境制约。另一方面,代内公平可以保护穷人在当前公平利用资源方面不可侵犯的权力,以避免各社会主体对资源占有的不平等,解决贫困问题。常常是,在贫困状态下、人们处于基本生存需要难以满足而无奈的境地,“只好顾及眼前利益,采用高贴现率的方法,去利用资源”,从而“加剧资源的退化以至枯竭”。因此,立足于避免或减少代内贫困,代内公平既是现实的发展,又是资源可持续供应,生态、环境可持续平衡和利用的必要条件。同时,代内公平的导向下,有利于实现公共政策对经济、社会的当前发展所需的资源,特别是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美国经济学家保罗.R.格雷戈里等认为:“只要经济是完全竞争的,资源配置将处于最优状态”。而“完全竞争”的逻辑要求,就是公平,起码是代内公平。在当代条件下? �魑�坝形�闭���鸵�芄煌ü��舱�叻治觯�竦帽匾�恼�呤侄危��旃�降氖谐【赫�肪常�焉缁嶙疃倘钡淖试磁渲玫阶钚枰�幕方谥腥ィ��肿试础⑸��⒒肪骋约吧缁嵘��峁褂胄枨蠼峁怪�涞男�饔肫胶猓�谟行А⒌退�降叵�暮屠�米匀坏幕�∩希��闵缁岬牡鼻靶枨蟆U庋��瓤梢越谠甲试矗�钟兄�谔岣咦试绰�阄蠢吹某中�└�芰Γ���纸�兄�谖蠢慈说姆⒄埂R源�使�轿�勘甑墓�舱�叻治鲇欣�诒U衔蠢床患涠系姆⒄埂9倘唬��诠�揭灿欣�谖蠢吹姆⒄梗��渥叛鄣闳匀皇堑鼻暗姆⒄梗�痪哂形蠢捶⒄沟钠鸬阋庖濉4�使�健笆谴邮奔涮匦院腿死嗳鲜赌芏�猿龇⑻岢龅南质廊死嘤τ械脑鹑胃泻投晕蠢慈死嗬�娴囊逦窀小薄A钊说S堑氖牵�捎谌狈�尚械奶逑执�使�侥勘甑恼�咴际��3J恰按邮鲁て谛形�娜耍�怀械3て谛形�某杀荆��幢啬艿玫匠て谛形�氖找妗薄F浣峁��厝皇苟唐谛形�毡榛��还思吧踔疗苹滴蠢吹姆⒄埂R虼耍�贝���闹匾�鹑危�褪窃凇肮�病痹�蛳拢�ü��舱�叻治觯�纬烧�叩枷颍�沟贝�烁浩鹄�酚氲酪宓脑鹑危�苊馄淅�孟喽杂谖蠢慈恕敖��ヌā钡挠攀疲�⒍闲缘刂髟鬃匀唬�⒙佣嵝缘乜�⒑屠�谩4勇桌硪庖迳辖玻�贝���墓�舱�撸�唤鲆�拥贝�耍�? 且要从未来人的角度,看待有关发展的公共问题。在未来人作为利益主体缺位的情况下,由当代人短视需要的满足,透支资源、生态、环境的成本,伤害甚至丧失未来人赖以发展的客观条件,是不道德的。19世纪末美国的自然保护运动,已明确提出要将资源留给子孙后代。必须通过“公共”原则下强制性的政策规范,立足于人与自然间的互惠互利,在代际之间实现人类对于资源、生态、环境的共同利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经济、社会的未来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应该注意,这里强调以“公共”原则,而不仅仅是以公平目标进行公共政策分析,其优越性在于,前者立足于各利益主体,包括富人和穷人、人类和自然共同利益的实现,来解决贫困与发展,以及持续发展问题,而又一般不至产生富人与穷人、人类与自然的对立,有助于使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系统内各种因素内在的协调,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美国的利益集团简述利益集团是美国政治制度的产物和权力结构的组成部分,是美国多元化社会的反映,是公民参政的一个渠道。它们无所不在,对美国现实政治和政府的对内对外政策都有重要影响。有人甚至说,对各种问题的决策是由政府、政党和利益集团共同做出的。美国著名学者戴维·杜鲁门给利益集团下了一个被人们广泛接受的定义:“利益集团是一个持有共同态度、向社会其他集团提出要求的集团。如果它通过和向政府的任何机构提出其要求,它就变成一个政治性利益集团。”①早在二战期间,美国的利益集团曾对中美关系产生过积极的影响。二战结束后,在美利益集团的活动下,美国支持蒋介石政府打内战,为日后的中美关系埋下了阴影。冷战时期,美国国内支持行政当局推行更为现实主义的地缘政治政策,因为战略安全决定一切的外交政策容易占居主导地位,人权和贸易都可以附属于战略上的考虑。行政当局也以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为由,牢牢把握对外政策的主导权,对外决策相对集中在一个较小的圈子内。与此相适应,利益集团介入对外政策制订的机会就少,影响力也小。这种局面伴随着冷战的结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后冷战时期,美国同其他国家的关系更趋于灵活,不像过去那样被安全战略利益所左右。国会、利益集团也不再像过去那样对行政当局的决策很少提出异议,而是各种利益群体都试图对美国对外政策施加影响,行政当局已经难以像过去那样主导对外政策,国会在对外决策方面日趋活跃。参众两院的权力架构非常分散,这就给利益集团施加影响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这就是近年来利益集团不断介入美国对华政策并且影响明显上升的根本原因。与此同时,美国对外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尽管安全利益依旧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是经济利益、民主和人权在美国对外政策的日程上被摆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由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发展,经贸往来、环境保护问题在国家关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许多问题直接影响到国内一些人或集团的利益,由此使得对内政策和对外政策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与安全问题相比,利益集团在这些问题上具有更大的发言权。二、劳联—产联促使人民币升值案例分析劳联—产联(American Federation of Labor and Congress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s,简称AFL-CIO)是美国最大的劳工运动组织,在美国政治和外交中代表了劳工的利益。但在美对华政策方面,劳联—产联与人权组织、环保组织一样,一贯是反华的“急先锋”。自新政以来劳联—产联支持民权立法,有时也支持政治改革,例如劳联—产联支持由联邦政府提供联邦选举的竞选费。同时,劳联—产联一直是民主党的主要支持者。在对外政策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会的立场更加偏右。在冷战中,劳联—产联积极追随美国政府的对外政策,在国际公会运动中反苏、反共,有“小国务院”之称。劳联—产联前主席乔治·米尼一贯敌视中国,曾参与“院外援华(台湾)”活动。(一) 劳联—产联对人民币升值问题施加影响的过程2002年以来,美国经济进入高速增长之后的调整期,为衰退的阴影所笼罩,贸易赤字和财政赤字不断扩大,美元从2002年起开始持续贬值,为的是能有助于美国制造商在全球贸易中的竞争,减缓美国贸易逆差的增长。由于人民币实行盯住美元的固定汇率,美元贬值的效果不明显,美国为此要求中国放弃固定汇率制,实现人民币自由浮动,这对人民币形成了升值压力。而中国从2000年以来已经连续7年成为美国最大贸易逆差国,更是加剧了这种压力。劳联—产联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为了缓解美中贸易逆差对美国国内制造业造成的负面影响,代表工人利益的劳联—产联不惜与他们的“死对头”——全国制造商协会合作,对美国国会和政府施加压力,强烈要求人民币升值。2003年,在全国制造商协会和劳联—产联的宣传下,美国国内关于人民币升值的争论不断升温,美国政府受到很大的压力。2003年9月底,劳联—产联公共政策部助理主任李西娅(TheaM. Lee)于9月25日及10月21日分别在国会“美中经济安全评估委员会”及众议院国际关系委员会作证,指责中国低估人民币达40%以促进出口的做法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要求中国政府停止同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并停止聚集美元外汇。②人民币面临的升值压力陡然增加,布什政府特别是美国财政部以及贸易代表处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2004年是美国总统大选年,劳联—产联宣布支持正在竞选民主党总统候选人的马萨诸塞州参议员克里,使布什的选票压力明显增加。2004年9月9日, 劳联—产联表示“受够了布什行政当局在人民币问题上的无所作为”,带领由23 家工业、农业公司和工会组成的“中国货币联盟”(China Currency Coalition,简称CCC),向美国政府提出一份长达200页的文件, 要求美国政府根据1974年美国国内贸易法条款对中国是否操控货币进行301调查,并实施制裁。③2005年,CCC从二月开始了一系列的游说活动。在劳联—产联的压力和影响下,国会要求人民币升值的提案被接连提出来。参议院提出的《中国自由贸易法案》,众议院提出的《2005年中国货币法案》,参众两院提出的《停止海外补贴法案》都得到了CCC的支持。为了缓解美国国内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呼声,2005年7月21日,中国宣布人民币升值,实行一揽子货币为基础的“爬行盯住”浮动汇率制。中美之间人民币汇率之争由于劳联—产联的介入而变得更加复杂化。劳联—产联利用各种手段和措施促使美国政府就人民币升值问题向中国政府施压,一是为了保护制造业工人的工作,另一个也是为了在“夕阳工业”不断衰落的情况下,加强其政治影响力,为其自身的发展加铸筹码的需要。因此,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 劳联—产联以及其它相关利益集团会继续施压,国会议员也将继续以提案的形式保持对美国政府的压力。(二) 劳联—产联在促使人民币升值问题上的影响第一,积极并有策略的行动。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劳联—产联组织联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声明,到国会作证,与议员及政府官员会谈,活动非常积极。其中,联盟战略是90年代后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方式中常用的有效手段,能增强利益集团游说力量,不同性质乃至对立的集团间的结盟更是如此。分别代表自由贸易以及保护主义立场的全国制造商协会与劳联—产联共同对人民币问题施加压力,更能获得广泛的支持。第二,传递清晰的信息。这是游说成功的先决条件。游说人民币升值的各利益集团不断地在新闻发布会上,在报告中,在国会听证会上重复传递着几乎同样的信息:人民币被低估40%,这是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变相补贴,只有人民币大幅升值,才能减少美国对华贸易赤字,改善美国制造商同中国商品竞争中所处的不利境地,最终挽救美国制造业滑坡,减少工作流失。这样,国会、政府以及大众、媒体都能清楚了解他们的主张。第三,向决策者提供雄辩的政策建议的同时,也要表明自己代表的是关键地区选民的观点和利益,忽视这样一个有影响的政治力量可能会让决策者处于不利境地。劳联—产联提出了将中国列为“货币操纵国”,在WTO提起诉讼以及提起301申诉等不少政策建议,在每次国会作证时都强调自己所代表的公司以及工人的广泛性,并通过组建联盟动员更多的力量,向议员以及政府官员施加压力,使其重视自己代表的力量。第四,时机的重要性劳联—产联选择在美国经济进入调整期,对华贸易赤字扩大,美国制造业衰退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美国官方提出希望人民币实行更具弹性的汇率制这样一种恰当的时候,就人民币汇率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很容易在大众中引起共鸣,吸引媒体的关注,进而对国会和政府形成压力。三、几点思考美国对华政策往往是代表不同利益的集团博弈的结果,利益集团力量对比的变化往往导致美国对华政策的波动和变化。不同利益集团的存在、竞争与力量消长和变化,其结果必然是导致美国对华政策的左右摇摆。由于缺乏占绝对优势的利益集团和压倒性的利益目标,总统和国会在不同利益和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就得保持一种微妙的平衡。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平衡制约着美国对华政策的上限和下限,也证明了所谓“中美关系好也好不到哪里,坏也坏不到哪里”的说法。劳联—产联对美国对华政策的影响主要是受其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所推动。劳联—产联的主力军是蓝领阶层,其规模伴随着“夕阳工业”的衰弱不断缩小,有组织的劳工比例在下降,其影响力在减弱,但劳联—产联仍是美国最大的工会组织,是美国政治中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为争取自己的利益常会与其他反华势力联合,形成强大的力量,对未来的中美关系仍将发挥不可忽视的阻碍作用,因此对劳联—产联的消极影响我们不能忽视。2008年是美国大选年,共和党和民主党都面临选票压力,此时正是利益集团发挥作用的最佳时机。作为劳联—产联一贯的支持对象,民主党候选人在人民币升值、美中贸易逆差等一系列问题上可能会对中国采取强硬立场。而共和党候选人为了争取选票,也将会在这些问题上考虑他们的意见,中美关系可能会受到影响。而按目前的形势来看,民主党当选的呼声很高,明年若由民主党人上台执政,劳联—产联以及其他一些反华利益集团将会在人权、贸易摩擦等问题上对国会和政府施加更大的压力,中美关系的摩擦可能会加大。
分类: 商业/理财 >> 财务税务 问题描述: 谢谢大家..... 解析: 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Inter Tax Freedom Act)。ITFA最简单、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虚拟商品”不应该被课税。该法律是美国第一个正式的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从1998年10月1日起三年内避免对互联网课征新税;(2)三年内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3)对远程销售的税收问题规定,访问远程销售商站点(该站点的服务器在境外)只被作为确定其具有税收征收的一个因素时,国家、州不能对销售商征税。 2000年3月20日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会议再次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至2006年,并强调:(1)即使征税,也要坚持中性原则,不能阻碍电子商务发展;(2)坚持透明简易原则,不增加网络交易成本;(3)征税应符合美国与国际社会现行税收制度,不开征新税;(4)跨国交易的货物和劳务免征关税;(5)放宽税收征管。 2001年11月28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一项旨在延长《互联网免税法案》两年或更长时间的法案,该法案禁止美国各州对互联网贸易征收销售税,保持互联网的免税贸易。 2、加拿大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加拿大有关电子商务的征税规定,要看不同的征税条目和不同税收地区的特别规定。加拿大对于不易确认的来源所得和网站是否属于常设机构,主要以电子商务的货物劳务销售者居住地为征税依据,或视非独立服务器为常设机构。当进行电子商务时,由于不易确定货物提供地、合约签订地、付款地等,因此必须分辨非居住者公司是否在加拿大从事营业活动。加拿大对电子商务征税政策所持的原则为:(1) *** 应避免制定不适当的法令或限制措施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2)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3)注重公平,电子商务与非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征税要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态而有所差别。 3、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998年2月,欧盟发布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1)目前尚不考虑征收新税;(2)在增值税征税系统下,少数商品的交易视为提供劳务;(3)在欧盟境内购买劳动力要征收增值税,境外不征税。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的发展。 1998年6月8日欧盟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认为不应把征收增值税和发展电子商务对立起来,而且为了控制此项税基流失,决定对成员国居民通过网络购进商品或劳务时,不论其供应者是欧盟网站或外国网站,一律征收20%的增值税,并由购买者负责扣缴。此外,欧盟与美国在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1998年底,欧洲经济委员会(EU的政体)确立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的第一步原则:(1)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开征新税;(2)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3)现行增值税的方法必须遵循和确保税收中性原则;(4)互联网税收法规必须易于遵从并与商业经营相适应;(5)应确保互联网税收的征收效率,以及将可能实行无纸化的电子发票。 2002年5月,欧盟通过了一项针对现行增值税法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对原增值税法中要求非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要缴增值税的规定作了修正,非欧盟居民在向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该法案2003年7月生效,并自生效日后三年内对非欧盟居民向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免税。 4、OECD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 OECD于1997年在芬兰的土尔库召开部长会议,讨论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会议以《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挑战》为题开展研究,并达成以下共识:(1)任何征税主张,都应坚持中性原则,保证税负公平,不重复征税并避免加重遵行成本;(2)目前尽量使用现行税制,不开征新税,包括“比特”税。(3)解决税收管理问题比税收政策问题更加迫切;(4)充分考虑企业界意见;(5)国际合作至关重要;(6)税收不应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后者也不能因此侵蚀税基和妨碍税收行政。 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和1999年的巴黎会议上。OECD国家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4)加强电子商务税收信息的国际交流,但避免增加纳税人的不当负担;(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8)OECD的税收协定范本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跨国交易,但该范本及其《注释》应视需要予以修改。在渥太华召开的部长会议上,OECD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在原则上统一了认识,并通过了一些框架性条约。该条约主要是由OECD、CIAT(the Center for inter-American Tax Administrators)、CATA(the Ccmmon-wealth Associ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EU、WCO和商业团体共同起草的。这些条款在国际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1999年11月,OECD与APEC双方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其内容被APEC1999年春季财政部长会议和其他一些区域性税收组织所接受,并作为会议进一步讨论的基础。欧盟对此也作出了很高的评价。 (二)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目前,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在飞速发展,这些国家的现行税制也面临着严重挑战。由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集中于跨国交易,涉及税收利益的国际分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决定。不过许多迹象表明,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免税区主张存有戒心,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和新加坡 *** 在重新审视电子税务的涉税问题时,表明了本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立场和政策。 1、印度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印度 *** 于1999年4月28日发布一项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这一举措不但是对美国免税区主张的一个坚决否定,而且使印度成为了首先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之一。 2、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新加坡于2000年8月31日发布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确认了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的立场。(1)在所得税方面,主要以是否在新加坡境内营运作为判定所得来源的依据。例如,公司在新加坡营运,所有营业利润包括电子商务交易所产生的营业利润,均属于来源于新加坡的所得,应征收新加坡所得税;公司在新加坡境外营运所得不征收新加坡所得税,在境内设立网站及分支机构的所得为新加坡所得,应征收所得税。(2)在货物销售方面,如果销售者是货物登记的营业人员,在新加坡境内通过网络销售货物和传统货物一样要征税。(3)在劳务及数字式商品方面,在新加坡登记的营业人提供的劳务,劳务收买人应缴纳3%的货物与劳务税,除非提供的劳务属于零税率劳务。 (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比较分析 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西方发达国家既有分歧又有共识。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电子商务是否免税和是否课征增值税的问题上。1、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从1996年开始,就有步骤地力推网络贸易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禁止对其征收任何新的联邦和地方税收。2、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定性,电子商务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也不希望为电子商务免除现有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欧盟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尽管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引起了发达国家内部的争议,但是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共识。1、西方发达国家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2、强调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3、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免征电子商务(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决定,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持谨慎态度。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电子商务免税主张存有戒心,因为这项主张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大幅缩小税基,增加税收流失,削弱其财政实力,从而进一步扩大南北经济实力差距,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 二、对我国的借鉴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从长远来看,电子商务是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有巨大影响。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抓住机遇,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一)借鉴国外经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笔者认为,在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原则时,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照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来进行。具体而言,这些原则主要包括:1、税法公平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担负相同的税收负担。确立税法公平原则的目的在于支持和鼓励商品经营者采取电子商务的方式开展贸易,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的媒介。同时,确立税法公平原则意味着只是要求对现行的税法进行修改,扩大税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将以数字交易的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去,使之包括对数字交易的征税。 2、税收中性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在我国仅是一个开始,税收政策不能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障碍,征税不能影响企业对贸易方式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初期不应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主要通过对现行税制要素的重新界定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 3、维护国家税收权利原则。在电子商务中,发达国家多为“强势国”,而发展中国家多为“弱势国”。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强调税法的“属人原则”而弱化税法的“属地原则”,意在“以强凌弱”,侵蚀和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 *** 和税收利益。在此情况下,我们在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从维护我国税收 *** 和税收利益的立场出发,确定对电子商务征税实行“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并重的做法,认真研究有关“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和实质,明确认定和规范服务器的身份及其作用,修订无形资产的范围,明确对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制度。 (二)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作为一个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家,在目前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的大潮中,应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1、在坚持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下,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重新界定“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和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 2、对现行税法进行补充修订,增加适用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的规定。 3、对现行税法中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修正,增加服务器等符合电子商务特性的认定要素。服务器能否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主要应看企业是否通过服务器进行实质性的交易活动,如果通过服务器达成实质性的交易,则应认为服务器构成了常设机构;若只通过服务器进行辅助性活动,如广告宣传、信息发布等活动,则应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 (三)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 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发达国家之所以要求对电子商务永久免税,是因为电子商务对其既有的税制结构不会造成太大的冲击。而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或地区则强烈反对,因为电子商务将把生产和贸易为主的税源转向以服务为主的税源,并且利用避税地轻易实现利润转移,会给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造成重大税收损失。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同样的税收风险。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征税范围也未扩展到所有服务领域;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比重偏低,征管力度较弱。高比例的增值税收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有可能使税收收入受到强烈的非意愿性减税冲击,而且征收电子商务税的成本很高。因此,我国只有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适时调整税制结构,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四)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合作 由于电子商务是全球化、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其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系统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会引发诸多国际税收问题,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显得非常重要。这种协调不仅局限于消除关税壁垒和避免对跨国公司的重复征税,而且寻求在总体税制上包括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协调一致。我国应在推进国际经贸往来的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研究和情报交流,加强税收协作监控,共同打击涉税犯罪行为,防范税收流失,维护双方税收利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office of Tax Tax Policy Implications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Novermber,1996. [2] 黄京华.电子商务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3] 维托·坦兹.经济全球化对税收的影响[J].税收译丛,1999,(1). [4] 陈卫东.电子商务发展对现行税制的影响[J].税务,1999,(10). [5] 安德鲁·C.李,最后的新领域——对电子商务应怎样征税[J].税收译丛,1999,(5). [6] 雷超.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冲击和挑战[J].税务研究,1999,(11). [7] 朱炎生.论网络经济中的国际税收问题[J].涉外税务,2000,(2). [8] 胡浩.OECD渥太华会议有关电子商务课税的讨论[J].涉外税务,1998,(8). [9] 周仁庆.面临电子商务挑战的增值税[J].税务,2000,(2). [10] 大卫·肯尼迪.欧美等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王逸译)[J].税收译丛 来源:三五论文网lunwen555/paper/shuihou/***********
所谓避税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研究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纳税。 外资企业都各有避税秘方,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 转让定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张小姐透露,他们在审计外资企业的时候,常会遇到一些利用现有中国税法不健全进行转让定价的避税方法。 张小姐举例说,她在审计中,就遇到一家总部设在国外分部设在国内的加工制造企业,总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价格,增大负债,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使收益减低,甚至出现亏损,在亏损后,还会增加投资,常年如此,税务部门拿这种做法也无可奈何。这种做法被审计人员叫做“转移定价”。这家企业“长亏不倒”的做法在很多外企中也很盛行。 为什么要集中财务管理?谈财务报告分析的四个视角 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 贷款高利率利用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隐藏在设备价款中的一种手法。外商利用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它们在抬高设备价款的同时,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 劳务收费标准“高进低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 资产评估提高折旧张小姐曾遇到过一家香港公司,每年都要对其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其在华子公司因为要与香港母公司进行合并报表,所以也要同时评估其在华房产。这也是外资一种避税的有效方法。如房地产评估增值,每年计提的折旧也会相应的增加,纳税自然也会相应减少。 国际避税地建公司记者还从一位曾在台湾某企业工作过的陈小姐那里得知,在避税港注册也是一种办法。他们那里曾经也采用过相同的办法。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在长三角地区,一些外资企业的投资方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方,而实际在岛上,它们可能只有一间办公室。 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相应遭到破坏。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如何防止跨国投资经营者运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 其他方法层出不穷外企避税另一主要手段是利用关联交易,高进低出。这种手段占到避税金额的60%以上。另外,目前外商投资中国的资金中,60%以上是借贷资金,即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国际公司也向境内外银行借大量资金,利用税前列支利息,达到少交或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反避税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部门。税收制度不够完备,地区间、部门间的不协调,是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专家指出,应从税法和征管两方面完善和加强现有税收体制。首先,现行的涉外的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着和内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这种税收设置,为合法避税行为提供了一个很大空间。只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才能够进一步完善税法和严格征管,在反避税上从根本上打下一个非常好的基础,否则,现在两套税制,随意性很大。 其次是征管方面。在征管手段上要跟上计算机的信息控制,另外也涉及到出口退税和税问题,要求海关、外贸部门和税务机关三方面能够迅速信息相通,这些方面和国际上都还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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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些合理避税分析的论文参考文献,供参考。[1] 李玉梅. 企业合理避税与偷逃税的区别[J]. 财会研究, 2008,(03) . [2] 张国臣. 企业合理避税的筹划[J].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S1) . [3] 治喜平. 浅析企业合理避税[J]. 科技咨询导报, 2007,(16) . [4] 王晓燕. 浅谈企业如何合理避税[J].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03) . [5] 王晓燕. 浅谈企业如何合理避税[J]. 科技咨询导报, 2007,(19) . [6] 李争艳. 合理避税方法之我见[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7,(11) . [7] 杨武俊. 税收筹划与增值税合理避税[J]. 太原科技, 2007,(09) . [8] 吴晓微. 工薪层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筹划方案[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8,(03) . [9] 邓娜,吴君民. 试论企业税务筹划与合法性避税的界限[J]. 价值工程, 2008,(01) .
美国eb1a杰出人才申请需要满足美国移民局给出的十项标准中的三个,学术论文只是一条,就赢众海外咨询之前的案例来看,影响因子达到,那么这就是非常强有力的证据,当然达不到也可以从其他方面进行论证。就算这条达不到标准,还可以从其他九项中另外选择三项进行申请。
出国发展非小事, 不象国内出差, 今天走明天回. 移民海外, 首先是从中国原居民身份, 摇身变成华侨, 最后入籍成为华裔外国人. 当年拖家带口离开熟悉的生养之地, 若干年后再故地重游时, 已经面目全非. 下几代人回来, 就是寻根问祖了. 沧海桑田的变化, 这一切都源于出国当时的决策. 而对“为什么出国?”的问题, 也不是所有出国的人都能明明白白的回答, 有的说: 我在国内干的相当不错, 应该到国外成就一番新的事业; 有的说: 国内的应试教育对小孩压力太大, 子女到国外进入新的教育体制, 能够轻轻松松上大学; 有的企业家在当地被吃大户, 乾脆连人带资产一起转移出来; 当然还有一批人, 看到出国这么热, 周围的同事朋友都陆续走了, 如果只剩下自己, 好像显得无能似的, 面子上怎么也下不来, 也非得出国不可. 这种“为出国而出国”的盲目行为, 其实害了不少人. 出国的吸引力, 还在于对海外美好生活过高的期望.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三: 一是国内主流媒体报导海外华人情况不客观不全面, 谈及海外侨胞似乎也要为国争光, 艰苦的打工生活好像只是偷渡非法移民的事情, 其实许多高知识的人士也在体力打工队伍之列; 二是一些移民公司为了自身的商业利益, 过分渲染移民的好处, 似乎移民国家遍地黄金, 俯拾即得, 误导了广大的移民群众; 三是移民自己“报喜不报忧”, 再大的苦也是往肚子里咽, 回国时出现在亲朋好友面前的是个衣光鲜亮的成功人士形象, 但背后的艰难困苦可能永远无人知晓. 因此, 决定是否移民、入籍, 是否留学、学成回国, 这些是人生中重大事件, 不能草率决定, 而应当作出理性的、冷静的、全面的考虑, 把它放在整个人生发展规划的角度来考虑. 一.适合移民出国生活的人士 能够出国是一回事, 在他国能够生活愉快和事业发展是另一码事. 出国自然有中国护照和外国签证的申请审批原则, 此处主要从事业发展而非法律的角度, 归纳出一些适合出国的人员群体: 1.综合条件好的人士 一般是外语(英语、法语)能力强、工作经验多、生活阅历丰富、性格开朗、尚有一定经济财力基础的人. 如果在国内经常折腾, 转换过多种职业或自己创业, 转战过多个地方, 适应性就更强了. 2.国外急需紧缺的人才 例如电脑程式员、网络管理员、医生、护士、工程师、技术劳工、建筑工人等, 当然这些人才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获得工作. 遇到经济景气情况不好, 紧缺人才也会失业. 如2000到2001年美国技术股票大跌, 矽谷的技术公司大量裁员, 计算机人才也不能幸免. 3.需要开拓海外市场的人士 如因国内企业的发展, 需要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进行海外投资、开发新产品、引进新技术、培养国际性经营人才. 不过从统计角度看, 中国在海外的窗口企业大多数是失败的, 或者在自生自灭状态. 此时国内企业应给予持续的支援, 尤其要以国际惯例和西方法规办海外企业. 4.国内事业成功人士 其移民目的是准备到加拿大置业退休, 弥补过去照顾家庭不周的缺憾. 加拿大生活环境优美, 社会福利制度完善, 是养老的理想之地.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企业成功人士和富裕阶层把加拿大作为安度晚年的首选. 中国的富人同样把眼光投向这里. 5.有特殊技能的人 他/她们一般要有独一无二的绝活, 能够通过它帮助养活自己或家庭, 这些职业如画家、工艺美术家、民间艺人、音乐家、武术教练、体育运动员或教练、厨师、风水师、气功师、中医师(针灸、按摩、瘦身)、美容师、时装设计师、推销员等等. 当然有些艺术家可能要街头卖艺. 6.能够依赖海外关系支援的人士 出国伊始, 困难重重, 如果有亲朋好友生活上的帮助和指导, 显然可以少走弯路. 要是事业和生意上能够合作或作为帮手, 那就更好了. 传统上海外华人的网络就是靠亲友关系一个一个带出去形成的. 7.国内的平民阶层 在国内一般的工人、农民、民工和小职员, 本身基本一无所有, 社会地位也低微. 国内国外卖苦力打工一样出力, 但在国外的收入要高得多, 人也会得到更多的尊重和平等权利, 所有的社会福利都能享受, 对低收入者社会福利还要多一些, 所以中国平民阶层的移民有更多的满足感. 这也是沿海非法移民的一个重要原因. 北美既缺少技术人才, 也缺少普通劳工. 中国的人口过剩, 我们鼓励劳工合法的移民, 堂堂正正的出去. 8.因环境所迫而移民的人 在国内许多人因为婚姻关系破裂、失恋、家庭纠纷、失业、辞职、被开除工作、仇家打击报复、生意失败、卷入丑闻、受到处分和撤职、人际关系或生活环境恶化, 在当地无法生活、解决问题或者发展事业, 可能负气一走了之. 换换环境也许有些好处, 但这种移民只能算权宜之计. 9.希望拿到外国身份的人士 一些人没有真正想移民到外国长期居住, 而仅仅是想拿个外国公民身份回流, 在现代社会多元价值观下这无可厚非, 人们媚洋、国家鼓励外资政策和国民待遇没有统一, 也助长了这种行为. 不过这类移民也要看到其代价, 要取得公民身份, 必须要在这个国家呆够3-5年, 香港人俗称“坐移民监”. 这段时间可能中外两边的事业都难以做好, 也有的把妻小放在国外独自回国的, 对家庭也是不利的. 所以需要权衡利弊. 二.不适合移民出国生活的人士 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出国的人, 可能不愉快的在海外生活, 这些人群包括: 1.外国就业市场职业过剩的人士 美加两国都维持一定的失业率, 就业市场呈现结构性失业状况, 既有短缺的职业, 也有过剩的职业. 以前有一种说法: 北美当地人不愿意做的工作, 自有发展中国家去的移民替补上. 如果大陆高知识移民的专业与北美热门、过剩的专业相同, 很难说不会处在竞争劣势. 这些移民出国从事本专业的可能性就很小了. 除非下决心转行另找出路. 如果非常热爱自己的专业, 还是留在国内的为好. 2.专业面过窄的人士 这些即是相当冷门的专业或职业, 过去中国苏式高等教育的专业设置过细,在国内有些专业可能在北美没人听过. 现代教育体系强调通才教育, 就业市场也需要综合能力的多面手, 所以过窄专业的人在美加能够找到对口工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3.国内的专业资质不被国外承认的人士 这些职业如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医生、工程师等等, 基本上所有国内的职称都不被承认. 有些人抱怨北美行业的内部保护, 其实这种制度有一定的合理性. 中西方的制度差异、科技差异、职业内涵差异很大, 资质平移过去的确有困难. 即使在美加两个州、两个省之间的资格也不被承认, 如要跨州(省)执业, 还要重新考试注册, 这就是职业场上的游戏规则. 另外大陆各种职称泛滥、含金量下降, 许多文件、证书、执照的作假行为, 也使外国人对你“另眼相看”, 事实上已经在资格认证方面产生信任危机. 如果你非常依赖这些专业资质来谋生, 移民时将会出现很多困难. 另外一条可行之路是在国内先考一些外国机构提供的国际证书(如会计师、金融规划师、电脑), 不过有些在国内获得的国际证书或考试(如电脑、TOFEL、GRE)也越来越受到国际上的怀疑. 4.国内有相当地位的人士 如果你现在在国内事业发展相当顺利, 还有上升的空间; 如果你是三资企业的各级主管或者外商机构的雇员; 如果你是上市公司和股份制企业的业务骨干或进入管理决策层; 如果你是教学能手和科技带头人; 如果你是党政军机关年富力强的领导或进入第三梯队;……, 这些人已经是中国社会的白领阶层和精英人物, 工资、福利待遇相当高. 建议最好不要移民出来, 因为国外一般不会认可你过去的这些东西, 一起都要从头开始. 过去的高高在上和荣华富贵与今天最低层的移民生活, 形成鲜明的对照. 如此巨大的反差会使得这些移民承受不了移民生活的压力. 事实上, 华人移民出现极端行为的新闻时有耳闻, 犯心理疾病的比例也很大. 5.依赖中国旧体制吃饭的人士 中国目前还在经济体制改革转轨的过程中, 许多旧的体制仍然没有打破, 还有许多人依靠传统体制生存, 在许多的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中工作并取得相当不错的收入和福利待遇. 一旦离开中国这个特殊环境, 他们在西方制度下缺乏应有的职业竞争能力; 如果在北美生活, 对一些西方社会经济制度和运作方式也不一定能够认同, 这样的移民生活会带来很多心理和价值观上的冲突, 在移民前当三思而行. 6.缺少适当财力的人士 许多人天真的认为, 移民出去很快能够赚钱. 其实在移民抵达的前半年内能够找到理想的工作已经属于十分幸运的人了. 所以移民行前准备时, 不是规划在国外赚钱多少, 而是规划怎样合理的节省著花钱. 一般而言, 出国前应该准备在国外半年一年的生活费用, 以加拿大为例, 大致在1万美元左右. 如果自己有这个实力, 在加拿大生活压力相对小些; 如果没有这笔储蓄, 而向亲朋好友借贷, 来到加拿大可能心里发毛, 有的被迫来后不久便去打体力工. 7.有财富但退休尚早的人士 前面谈到, 加拿大是富人养老的好地方, 中国许多有财富的企业家也移民过来, 如果移民的年龄较轻, 离退休还有十几年、二十几年, 那么这一段过分悠闲的生活真会憋死人, 在是否抛弃国内的事业、是否在国外打拚建立新的事业之间进退维谷. 8.不能适应移民生活的人士 正如不是所有农村人能够适应城市生活一样, 移民也不适合所有的人. 心理承受能力较差、没有明确出国目的而盲目赶潮流、对出国前景过于乐观、有一定财富但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体质较弱、在国内就缺少生活自理能力、性格柔弱、外语能力较差的人士, 这些人士在国外独立生活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和文化冲突. 请注意: 农村人从城市回家易如反掌, 可以“常回家看看”; 而移民由于面子等种种原因, 难以做到“吃回头草”而打道回国, 只能在国外过著不如意的生活, 所以移民走上一条“不归路”. 三.移民加拿大之好处 1.享受高质量、高品味的生活 加拿大确是一个美丽富饶的国度, 一直被排名为世界上最适宜于人类居住的地方, 到处都是花园式的社区, 环境优美、气候宜人、空气清新、犯罪率低、社会治安良好、多民族和多元文化和平共处. 2.入籍后取得含金量极高的加拿大公民身份 使用加拿大护照, 往往可以免签证的自由出入美加和世界其他国家及地区, 受到大多数国家的尊重和信任. 对难以到达美国或难以留在美国、欧洲及非移民国家的华人, 提供一条方便进出美国及世界各地的捷径. 3.争取到直系亲属大家庭移民的机会 加拿大移民政策相当宽松, 对家庭团聚放在人道主义立场考虑. 只要一个人申请移民成功, 全家人(包括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均可逐步移民加拿大. 4.获得个人财富全额传承 加拿大不象美国, 它不徵收巨额的遗产税, 只收取少量的遗产认证费用. 因而可以几乎把全部遗产留给指定的受益人. 而中国计划在未来几年内开征新的遗产税税种. 5.享有世界上最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 加拿大的福利制度, 连美国人都羡慕. 它从相当周到的全民医疗保险, 直到终生的各种退休金保障, 优厚的儿童福利和教育津贴, 公费中小学教育, 世界一流的大学教育和低息教育贷款, 低收入家庭补贴, 单亲家庭补贴, 这一切保证移民家庭最基本生活没有后顾之忧. 6.有一定的个人事业发展空间和商业机会 加拿大每年保有一定的经济增长率, 人口的老化、缺少技术劳工、自然资源开发、促进亚太经贸, 都需要移民的参与. 另外进入加拿大后再进入整个北美地区就比较便利, 这些都为个人今后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四.移民加拿大之不利 凡事有一利, 必有一弊. 加拿大移民的优点那么多, 缺点也有不少. 移民不能光是看好的一面, 对其弊端也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1.沈重的税务负担 加拿大有世界上最高的税率和最复杂的税务结构, 其税率之高是从低税国家(如中国)的移民们难以望其项背的, 许多人也被高税率吓坏了, 即使是本土的加拿大人因不堪重负也纷纷流向美国, 这就是加拿大自己的人才流失问题. 中国移民对加拿大税务应有足够认识. 2.平均主义相对严重 社会福利人人有份, 有时干活人的工资还不如拿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的人收入高, 高收入者的税后收入比低收入者也高不了多少. 在街上乞讨的都是四肢健全年轻人, 而很少残疾人. 即使在中国大陆要被改掉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在加拿大的许多地方和领域不同程度的存在, 这些压抑了社会的创造性. 对希望加快积累家庭财富的新移民来说特别不利. 3.整个国民经济活力不强 加拿大的工作效率和节奏远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高, 许多人都认为加拿大生活过于悠闲, 经济不温不火, 活力和创新精神明显不足, 发展的危机感不强. 不仅比不上南邻美国, 也比不上日前的中国经济. 由于加拿大环境保护主义和绿党有相当势力, 加拿大的资源开发政策较为保守, 没有得到合理和及时的开发利用. 4.社会资源浪费相当严重. 加拿大的社会福利制度被极大滥用, 每年都在增长的医疗拨款成为政府财政的巨大负担, 政府机关的冗员也很多, 这些问题积重难返, 要改革相当困难. 而一些政党还在粉饰太平、歌功颂德. 5.就业市场维持一定的失业率 加拿大就业市场不承认外国的专业资质、不承认外国的工作经验、不承认外国的推荐信, 而需要当地的工作经验、专业证书、推荐人和流利的英语(和法语), 这些实际上把新移民拒之就业门外, 一登陆便失业, 而且因为失业保险法规的限制, 不工作规定的小时数, 还不能获得失业保险金, 只能拿国内带来的钱度日. 6.工会罢工引起生活种种不便 加拿大的工会势力十分强大, 这些工会大多数是中国人认为的政府工作人员和公营企业员工, 我们在加拿大经历了垃圾收集工人、公共汽车司机、政府机关工人、中小学教师、医生、护士、911 紧急热线电话工作人员、警察、救火队员、社区服务人员、图书管理员、海关、人力资源部雇员的罢工. 其中有的对每小时20-30加元的工资还不满意, 有的认为近几年没有加薪, 而社会上许多工人的工资在7-8元. 新移民往往要借助这些公共服务, 罢工给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7.面临中西文化的冲突和同化痛苦 成年的新移民身上已经深深打上了中华民族的烙印, 来到北美将面临两种文化的冲突, 融入当地主流社会是困难的, 甚至是不可能的, 这与自己在中国主流社会的身份形成对照, 长期的移民生活可能在“物质富裕、精神贫乏”中度过. 如果子女较年幼时移民, 慢慢在加拿大文化中长大, 变成所谓的“黄香蕉”型华人, 还会出现家庭的代沟和两代人价值观的冲突. 五.移民适应性测评 本书作者自行设计了如下一个简单的测评问卷, 可以用于测试个人和家庭出国移民的适应能力: 1.主要申请人的年龄 (1) 35-40岁 (2) 25-34岁 (3) 41-49岁 (4) 50-55岁 (5) 其他 2.主要申请人的学历 (1) 研究生 (2) 大学 (3) 专科 (4) 中专或高中 (5) 其他 3.个人和家庭的身体状况 (1) 非常健壮 (2) 比较健康 (3) 良好 (4) 一般 (5) 有些病弱 4.个人经历 (1) 经常走南闯北 (2) 走过不少地方 (3) 呆过几个省市 (4) 长住本省市, 少出远门 (5) 基本生活在家乡 5.职业经验 (1) 干过7-8种工作 (2) 干过4-6种工作 (3) 干过2-3种工作 (4) 仅仅1种工作, 换过几个单位 (5) 在1个单位长期从事1种工作 6.性格特徵 (1) 十分开朗、乐天派 (2) 较为开朗 (3) 一般情况下想得开 (4) 有时很忧虑 (5) 经常情绪低落 7.英语能力 (1) 听说读写均流利 (2) 听说读较流利 (3) 听说较好, 读写一般 (4) 读写较好, 听说困难 (5) 基本不懂 8.出国的财力支援 (1) 3年 (2) 2年 (3) 1年 (4) 6个月-1年 (5) 6个月以下 9.出国移民的目的 (1) 个人事业发展 (2) 为了子女教育 (3) 资产转移和养老 (4) 躲避国内烦扰 (5) 没有明确目的 (6) 其他__________ 10.期望几年达到移民国家当地中层阶级的生活水平 (1) 10年 (2) 7-9年 (3) 5-6年 (4) 3-4年 (5) 1-2年 11.对在加拿大打工, 从零开始的容忍度 (1) 完全能够接受 (2) 能够接受 (3) 有限接受 (4) 偶尔为之 (5) 不能接受 12.对加拿大就业市场的事先研究深度 (1) 非常深入 (2) 相对了解 (3) 有些了解 (4) 基本不了解 (5) 没有想到去了解 读者朋友可以自己打分, 其中(1)为5分; (2)4分; (3)3分; (4)2分; (5)1分. 如果总分较高, 则移民生活和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就大. 第二节 移民五步曲 移民虽然是人生的重要阶段, 但目前还没有人对移民的过程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 这里作者进行一些初步的尝试, 提出移民五步曲的概念. 如果把移民过程放大来观察, 则可划分为五个阶段: 一.出国蕴酿阶段 1.这个阶段没有明确的界限, 出国的想法可能最早萌芽于呀呀学语幼龄、高中苦读时候、大学意气风发时期、同事或朋友闲聊之下、或者移民说明会上. 2.出国蕴酿时间大不相同, 有的从最初的念头到决策, 可能有几十年、几年; 有的思考几个月; 有的在冲动之下瞬间决定了. 3.蕴酿出国的情形, 总体上都是由感情决定的, 理性思考远远不够. 4.我们建议在作出出国决策前, 花上几个月时间思考如下问题, 必要时同亲朋好友一起商量: .我的移民真实目的是什么 .我在国内还有多大的发展空间 .离开现有的工作和生活会失去什么 .我个人是否适合移民生活 .我的家庭所有成员是否都适合、都愿意移民 .我周边的亲朋好友对我移民是什么态度 .家里还有什么人需要照顾, 出国后能安排妥善吗 .我够移民条件吗? 成功移民的可能性多大 .办理移民手续能够很顺利吗, 会有多大的阻力 .移民手续办理失败, 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我移民的优势在哪里 .我移民的劣势在哪里, 有什么办法弥补 .有没有海外的关系和资源支援移民 .我对海外移民的真实生活了解多少 .我多大程度相信新移民成功的报道 .我多大程度上能够承担海外移民重新生活 .我了解移民目的地的就业市场和经济环境吗 .移民是一去不复返吗 .如果考虑移民后再回国发展, 原来的关系能接得上吗 .如果考虑移民后再回国发展, 家人放在海外有什么困难 .目前移民的时机成熟吗 二.申办手续阶段 1.这是一个广受人们重视的阶段, 也是花费时间最长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中要决定选择移民公司代理还是自助办理, 选择在北京、香港、新加坡或者海外其他什么地方申请, 选择在加拿大的哪个省市居留. 2.关于选择移民公司代理还是自助办理, 选择在加拿大的居留地, 我们在下一节讨论. 3.关于选择在什么地方的使领馆投档申请, 目前主要在北京和香港之间选择. 根据加拿大移民事务非牟利机构Lexbase资料. 2001年北京签证办事处的移民名额上限定在5500人, 继连续三年增加后跌落至1998年水平. 虽然中国大陆是加拿大移民第一来源国, 但若在北京申请技术移民, 却可能至少等候四年才可能有面试机会, 因此许多人转向境外的移民处理中心递交申请书. 而加拿大移民部2001年颁予香港处理中心的移民目标名额相对提高到13500人, 比去年多出近15%. 加国给予香港的移民名额上限在1997年回归后,一度连续两年降至每年9000人, 但自2000年开始提高至近12000个名额, 香港处理中心目前是全世界处理最多移加个案的办事处, 平均每月接获1200至1400份申请书. 有关北京处理签证申请的时间见附录“北京签证申请处理的标准时间”. 4.使领馆等待时间对移民申请人来说是不可控的, 但是办理国内各种公证和其他材料的时间可以往前赶. 5.这段时间移民申请人的心态是焦虑的, 在无可奈何中等待. 原有的工作可能很容易放弃或者敷衍了事, 导致不应有的麻烦. 此时本职工作还应该兢兢业业的完成. 三.行前热身阶段 1.从拿到移民签证到出国登机前, 都属于行前准备阶段. 这段时间可能长至1年, 短至半月便可成行. 2.行前准备阶段往往被申请成功的喜悦充满著, 有的忙于告别酒宴, 很少正视即将来临的移民生活. 3.关于移民的行前准备事务, 我将在第七章“行前准备与出入境事宜”详述. 4.此时原有工作的移交应认真进行, 站好最后一班岗, 给同事留下良好的优先, 也为今后你可能的中加交流或者回国发展留下伏笔. 四.抵步安家阶段 1.这是从出国登机到在加拿大完全安顿下来的一段时间, 这段时间长则半年, 短则1-2个月. 2.抵步之后首先是对加拿大新的生活环境的新鲜感和兴奋感, 这种情绪可能要持续1-2个月时间. 3.在新鲜感逐步消失, 家庭完全安顿后, 寻找工作和生活的压力就会冒上来. 如果遇到一些困难和挫折, 也会产生失落感、孤独感、怀旧和思乡情绪, 严重的会怀疑移民的目的, 自己是否应该出来. 在生理上可能会出现失眠、肠胃不适或者头痛等症状, 此时应该向家人、朋友、医生或心理辅导员倾诉这些问题, 关键是要坚持下来. 4.关于移民的抵步安家事务, 我们在第八章“加拿大安家事务和日常生活”详述. 五.适应转型阶段 1.实际上从入境之日起, 你就需要适应加拿大的社会文化环境, 不断的调整心态. 当然主要在获得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后, 才会有意识的考虑融入加拿大主流社会的问题. 2.这个适应新环境的时间因人而异, 有的适应性强, 可能1-2年就适应当地环境了; 有的适应性差或固守自己的价值观和生活习俗, 可能花3-5年时间, 甚至终身拒绝改变. 3.在一个家庭中, 小孩比成年人更容易、更愿意融入当地社会, 不同家庭成员融入当地社会的程度不同、意愿不同、潜质不同, 家庭观念、生活习惯、两性和婚姻关系的变化, 都会引起家庭内的冲突甚至破裂, 为此要有足够的重视. 4.从国情上, 美国是熔炉文化, 要抹去各个民族特徵而成为标准的美国人; 加拿大是马赛克文化, 它提倡多元文化, 允许保留原有的民族文化, 理论上讲各个族裔社团都是主流社会的一分子. 所以华人社群也可以主流社会自居. 但由于中文不是官方语言、政府中也没有多少中国人的面孔, 总显示不出自己的主流身份来, 许多华人还认为自己是个边缘人. 5.华人生活方式(如中餐、大家庭共居、子女成才教育、勤俭节约)并不需要多大的改变, 需要增加的是华人的公德意识、参政议政意识、参与社会社区事务意识、遵纪守法、社会交往规则、文明礼仪礼貌、遵守商业规则、建立商业信用. 第三节 移民事务中的几个重大选择 在移民过程中, 会有一些重大的选择, 这些选择甚至可能影响移民申请和移民后的事业成功。医疗,在美国与墨西哥边界修一道长城。 如今他已兑现禁穆令。因此,第一个命令是中止TPP协议、就业等资源,是缉尝光妒叱德癸泉含沪美国借防止恐怖袭击为理由,禁穆令就成了一道护身符,禁止穆斯林教人士移民美国。 阻止移民能让美国稀有的教育。第二个承诺是阻止移民,在竞选时就承诺当选总统后,对美国实行贸易保护,提高关税。 川普是个典型的孤立主义,而这些组织发动袭击的目标是针对美国及西方盟国的,导致恐怖组织泛滥,福利于美国民众,如今已实施。由于美国在伊拉克强行撤军。 第三个承诺是把美国打造成最安全的国家,钱由墨西哥出
一、美国投资移民新政策背景美国投资移民新政策背景:美国投资移民EB-5方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5”(EmploymentBasedFifthPreference)是美国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第五类。。此类签证从1991年起实行,美国政府并于1993年在EB-5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CenterPilotProgram),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使EB-5成为美国所有美国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二、美国投资移民新政策目的美国投资移民新政策目的:外国投资者只要在美国境内投资100万美元或在经核准的区域中心投资50万美元以上设立企业,并创造10个就业机会,就可获发二年期的有条件移民签证。而区域中心移民法案更赋予投资人享有多种优惠政策。三、美国投资移民新政策要求条件美国投资移民新政策要求申请人必需符合以下条件:(1)投资人的年龄无明确限制(2)投资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3)投资人必须拥有50万美金的资产证明(不须由申请人本身累积取得,赠与、继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4)投资人必须已经或正积极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5)投资人无重大传染病,无犯罪记录而根据美国移民局公布的最新消息中称eb5投资移民申请条件中50万美金的资产证明可能会上调到100万美金。所以说目前已经满足美国eb5投资移民申请条件的小伙伴们就不要在犹豫不决了,赶紧行动起来吧。还有就是移民毕竟不是个小事,尤其是投资移民这一块,手续比较多,操作起来也比较繁琐。所以建议移民前还是先找一个专业的移民中介先咨询一下比较靠谱,省时又省力,效率高。
移民社会对美国政治文化的影响 一、美国移民社会的发展历程 在美国这块年轻的土地上,生活着来自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移民,移民把自己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带 到了美国。各种异质文化在美国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不断相互交流和融合,铸造出独具特色的美国民族精神和 文化特质。 综观美国历史,出现过三次大的移民浪潮。 第一次移民高潮(1680—1880):移居北美的清教徒把北美视为上帝恩赐的“希望之乡”,把新大陆描绘成 地肥水美的人间天堂,吸引了大批欧洲移民。他们主要来自英国,还有其他西欧和北欧国家的人。移民的主要 语言是英语,主要信仰新教。除了欧洲人,这一时期的另一主要移民群体是非洲黑人。自 1619 年首批黑人奴 隶被贩卖到北美,在几个世纪的大西洋奴隶贸易中,共有 1000 万黑人被贩卖到西半球,其中有 40 万人到了今 天美国境内的各个殖民地。第二次移民高潮(1900—1920):南北战争结束后,美国进入大规模工业化和城市 化阶段,需要大量劳力。 第二次移民浪潮中的移民主要来自南欧、中欧和东欧,以意大利、匈牙利、波兰和俄国移民为主体。 这些移民多数来自乡村,他们使用的语言不是英语,大多数是天主教徒、东正教徒和犹太教徒,这对 WASP 文 化为主导的美国无疑是一个冲击。20 世纪 20 年代中期,由于美国经济的衰退,联邦政府限制移民数量。1929 年政府实施移民配额制,使移民人数急剧下降。到 30 年代大萧条时,第二次移民浪潮基本结束。 第三次移民浪潮(1965—):1965 年美国通过了移民和归化法,1961—1984 年之间还通过了一系列难民 法,移民政策的放宽带来了第三次移民浪潮。这一时期的移民来自更广阔的领域、更多的国家。据统计,34% 来自亚洲,34%来自拉丁美洲,16%来自加拿大和世界其他地区,来自欧洲的移民所占比例下降到 16%。美国 是在近 200 年里发展起来的世界上最大的一个移民国家。与其他移民国家相比,美国移民具有数量大、种类 多 来源多样性和连续性的特点。 、 美国移民每年都达几十万,20 世纪 60 年代的移民为 250 万,70 年代为 450 万,占人口总增长的 19%[3](P39)。来自不同大陆、不同国度的移民构成了美国人口的主体,而且每年的新移 民仍然在不断改变着美国人口的种族、民族构成。直到今天,美国仍然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移民国家。 二、移民社会对美国政治文化的影响 (一)个人主义的移民社会渊源 个人主义是美国政治文化的一个主旨和特色,个人主义构成了美国文化模式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内 容。它最雄辩地、实在地、直接地表述了美国思想。它所包含的内涵与外延真正扎根于美国本土,既不同 于希伯来和希腊传统,也不同于 18 世纪的欧洲思想,个人主义在美国政治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作为美国 主流社会意识形态的个人主义,其要义是:“个人先于社会而存在。个人是本源,社会是派生的。社会、国 家是个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某种权利或利益而组成的人为的机构。除了个人的目的之外,社会或国家没有任 何其他目的。在英属殖民地时期,各种教会誓约和殖民地誓约都充斥着个人主义的理念。美国《独立宣言》 提出的不言而喻的“真理”,开始也是讲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转让 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建立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 个人主义能够在美国生根开花结果,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无论是最早移民新大陆的清教徒, 还是后来开拓西部的美国人,都以个人奋斗为精神支柱。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又很快后来居上超 越西欧,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个人主义政治文化。在个人主义指导下,个人的利益和权利得到保障,个人 的才智和创造力得以被充分发挥出来。美国的成功反过来又强化了个人主义,使之成为美国身份认同的主 要特征之一和美国社会的最高理想。 (二)平等主义的移民社会渊源 与英国的贵族和绅士文化不同,美国人更崇尚平等,对平等的追求和喜爱深深地渗透于美国人的骨 子中。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写道:“在新英格兰海岸定居的移民,彼此之间极为平等。即使是贵 族制度的萌芽,也从未被引进合众国的这一部分。”他进而分析了这种普遍的平等存在的原因: 首先是继承制度使平等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托克维尔认为继承制度对国家的社会情况有异常重 大的影响,在继承法以长子继承权为基础的国家,地产总是代代相传而不加分割,结果是把财产和权力置 于某一个人的手中,使地上冒出贵族。而如果继承法规定一个人的财产由其子女均分继承时,它就会促进 平等。“第一代人逝去了,土地开始被分割。随着时间的推移,分割的速度越来越快。今天,只过了六十年 多一点,社会的面貌已经全部改观,大地主家族几乎全部进入大众的行列。这些富裕公民的儿子,现今都 是商人、律师或医生了。他们大部分已经默默无闻。世袭等级和世袭特权的最后痕迹已经消失,继承法到 处都在发挥其平均化的作用。 第二是宗教对平等的保障作用。托克维尔认为, “在基督教的不同派别中,天主教反而是最主张身 份平等的。在天主教的宗教社会里只有两种成分,神职人员和普通教徒。只有神职人员高于教徒,而全体 信徒虽然居于神职人员之下,但都是平等的。” “在教义方面,天主教认为人的资质都处于同一水平,它要求智者和愚夫、天才和庸人一律遵守同一 教规的细节,它使富人和穷人都一律履行同样的宗教仪式,它令强者和弱者都一律实行同样的苦修;它对 一切坏事绝不妥协,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它主张所有的社会阶级都混在一起做弥撒,这就好象是把所有 的社会阶级都领到神的面前。虽然天主教要求信徒服从,但它不准许信徒之间的不平等。” 第三是教育的作用。托克维尔观察到,在当时的美国,人们受教育是平等的,初等教育人人都可以 受到,而高等教育却很少有人问津,因此在美国并不存在使求知的爱好随世袭的财富和悠闲而代代相传。 (三)自由主义的移民社会渊源 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相辅相成。从一定意义上说,“自由主义是一种代表个人主义的政治语言”。西方 政治学家认为:“自由主义是这样一种信念,即社会能够安全地建立在个性的这种自我指引力之上。只有在这 个基础上,才能建立起一个真正的社会。……其基础深厚广阔,其范围无法予以限制。”因此,自由主义与 个人主义是一对孪生姐妹。 决定个人主义在美国生根的因素同样也作用于自由主义。最早移居北美新大陆的清教徒就是为了追 求个人自由才远涉重洋、历尽艰辛。清教教义本身含有自由主义的思想观念,崇尚自由、民主和共和。美 国立国时期的思想家全盘接受并发扬了欧洲的自由主义思想和传统。后来,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又为自由 主义思想的传播和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不过与个人主义相比,自由主义带有更为浓厚的政治色彩。在北 美独立战争时期,它曾作为革命的意识形态和口号;在美国建国以后,它则成为美国官方和主流社会的意识 形态。《独立宣言》所阐述的“不言而喻的真理”,实际上就是自由主义的理论:人人生而平等,被造物主赋 予各种权利;于是,人有权选择政府。就是说,人首先是自由的。为了保障自由,人们需要民主,需要共和、 宪政和法治。可见,自由是美国人的第一价值观。平等、民主、共和、宪政、法治等都是自由主义的应有 之义和基本原则。 自由主义是美国政治文化的核心内容。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说:“美利坚是一个高度注重意识形态 的民族。只是作为个人,他们通常不注意他们的意识形态。因为他们都赞同同样的意识形态,其一致程度 令人吃惊。"在美国,不同种族之间虽然存在着相当深的矛盾,但无论是有种族优越感的白人,还是曾经受 过种族歧视的黑人,或是固守民族传统文化的华人,他们都坚定地崇尚自由、民主、个人主义等价值观, 即自由主义。在这方面,他们有着惊人的一致性。在美国主流国民看来,自由主义已经成为美国人必有的 精神。“美国人……要证明自己对国家的忠诚,就要表示出对个人主义、自由、机会平等这些价值观念的尊 崇。作为一个美国人,不仅要表现出对这片特殊的土地的忠诚,更要表现出对经典自由主义的无保留的接 受。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自由主义在美国社会的意识形态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占据着统治地位。 参考文献 [1]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册). 王水珍:移民的清教思想与美国的民主政治 王水珍:移民的清教思想与美国的民主政治 2008-09-28 16:46:53| 分类: 王水珍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摘 要:在美国殖民时代,清教徒是移民主体,清教主义作为一种宗教理念,扮演了殖民时代政治 因素。 关 键 词:清教主义 美国 自由 民主政治 理论的角色。清教主义中蕴含的个人主义、理性原则、自治精神,为美国自由的民主政治提供了精神性的 清教起源于 16 世纪初英国的宗教改革。英国宗教改革后的教会称为英国国教或圣公会,属于新教的 一支。英国国教虽然本质上是反对罗马天主教的,但它在教义和教仪方面的改革是不彻底的。因此其中一 部分激进的教徒宣布脱离国教,要求清洗教内保留的天主教旧制和繁琐礼仪,提倡过简朴的生活,他们组 成了新的宗教派别———清教。清教徒继承了英国的自由主义传统,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了新生的个人主义, 以及这种自由主义必然引起的广泛的社会结构的调整。他们的宗教主张就成了“清教主义”。随着清教主义 的发展壮大,他们的改革要求不再局限于礼仪方面,他们还要求进行制度方面的改革,要求废除“教阶制”, 这就严重地触犯了既得利益者,因而受到了英国王室和英国国教的迫害。清教的活动也由此转到了地下, 许多清教徒选择了背井离乡去寻找心中的“希望之乡”。他们中的很多人后来来到了北美这块可以保持其信 仰的土地。当时的北美,社会的主体是来自欧洲大陆的移民,他们中很多人都曾遭受过本国的宗教迫害。 因此,北美大陆的清教徒没有什么既得利益,没有什么历史包袱要去看护,去争斗。他们团结在“清教主义” 的大旗下,全力以赴地为实现自己的理想而战天斗地,不断地适应客观现实,参与、推动社会改革,在北 美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领域留下了丰硕的成果,对后来北美的发展形成了极为重要的影响。正如托克维 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说的“在美国,宗教也许不像他早先在某些时期或在某些国家那样强大,但他的 影响力却更为持久,它只靠自己的力量发生影响,但这个力量任何人也剥夺不了”。清教主义之所以能够成 为美国自由民主政治的精神性因素,既得益于清教主义本身的内涵,也得益于清教徒在北美的实践。 一、美国民主政治发展基础——政教分离 在美国,清教能够成为自由民主的保障也得益于政教分离。美国的普通民众和神职人员无一例外都 认同政教分离,新英格兰的清教徒在许多问题上的意见是不统一的,但在政教分离这一点上则是一致的。 他们所需要的政府是能够力行上帝戒律和维护纯正宗教职责的政府。但他们强烈反对牧师参加政府,因为 在清教徒眼中,让一个牧师行使任何一种政治权利,都是向罗马天主教会迈出的危险一步。至今,这种观 念还深深地影响着美国民众,没有一个神职人员在美国担任公职,在参议院和众议院也没有他们的代表。 在许多州里,法律向他们关上了仕途的大门,舆论在所有的州里都不同意他们从政。美国人看待他们的牧 师,就像看待他们所选举的代表一样,要求牧师为他们服务,而不是统治他们。而教士也已经认识到想要 取得政治权利,就必须放弃宗教的影响力。政教分离使得宗教能够远离政治权力带来的偏好、仇恨、激情, 能够将其建立在所有人都一心向往的永生愿望上,并且获得了普遍性。 “政教分离”从一开始就是美国社会的一个特征,这对美国政治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说,美 国是幸运的。但这并不是说美国的政治生活中就没有宗教的影子,我们知道,美国政府在推行自己的政策 尤其是对外政策时,有着浓厚的宗教色彩。只是在美国,清教主义的思想和政教分离的思想相辅相成,互 相作用而已。 二、美国民主政治的现实经验与模式——地方自治 清教徒在美国的殖民过程中,是先有社群,而后有政府。他们靠着共同的理想和坚定的宗教信念生 活在这片广袤而荒凉的土地上。这是一块除了当地土著人外再没有其他人烟的土地,也是一块没有权力压 制的土地,因此,当清教徒登录到这片土地定居后,没有任何既成的政府能够管辖他们,他们是基于共同 的理想和信念结合和生活在一起。如果要履行在其他地方由政府履行的那些职责,就完全要依靠成员间的 协商、自觉以及个人的主动精神。我们看到,在北美大陆定居的移民虽然建立了自己的社会,但它们通常 不是从宗主国或由宗主国委任的总督那里去寻找权力的根源,而是自己建立起自我治理的机构,独立自主 地行使权力,他们自己任命行政官员,自己缔结和约和宣战,自己制定治安条例,自己为自己立法。 清教的教义在很多方面都具有绝对的民主共和色彩。这些清教徒在英国时早已比其他的欧洲人更熟 悉权利观念和真正自由的原则,而这也就使自由制度的萌芽即地方自治深深地渗透进了美国的习惯之中, 并在美国开出了绚丽的花朵和结出丰硕的果实。托克维尔在考察美洲时说:在新英格兰,人们按照乡镇自 主的原则行使自己的权利,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事务,都在公众场合所召开的公民大会上讨论决定。比 如作为现代宪法基础的一些基本原则:人民参与公务,公民自由投票决定赋税,为行政官员规定责任。像 个人自由、陪审团参加审判等都未经讨论而在事实上确定下来,新英格兰在美国的诸州中形成的今天美国 政治文化基础的主要思想逐渐扩展到其他领土上,并最终被整个殖民地借鉴和采纳。 地方自治的思想给美国社会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它反映了自由主义理念在国家与社会这一问题上 的基本原则,那就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在这样的社会只能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同时,地方自治提高 了公民的政治判断力,促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因为全国的政治形势比较复杂,不易为一般民众所理解, 而地方事务通常能为当地人民所理解,民众在参加地方事务的决策过程中,可以培养民主素养和政治能力, 增强参加政治活动的兴趣,从而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提高普通民众的自主能力和独立精神。这种地方自 治思想为美国民主政治的构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现实的模式。 三、美国民主政治的精神性因素——自由主义 在美国社会,“自由主义只不过是没有上帝的新教而已”。韦伯认为,只有清教伦理才能孕育出典型的 个人主义,传统的基督教虽有超越价值,有利于普遍主义和平等的形成,但个人必须通过教会组织,与上 帝沟通,个人的意志与观念不可能拥有独立地位。新教的改革主张“因信得救”,个人可以与上帝直接进行 交流,这就降低了教会组织在个人得救中的作用,提升了个人的地位。同时也加强了个人的自律精神,因 为当一个有形的人面对无形的上帝时,就必须自省和慎独。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的意志就有了独立性和神 圣性,个人主义就有了哲学的和宗教的基础,这种体现着个人意志独立性和神圣性的个人主义正是自由主 义的核心。
1.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及影响 2.论美国的反主流文化运动 3.论利益集团与美国政治运作 4.论美国的进步主义运动. 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选题(王广振).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美国司法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何家弘美国司法制度(一) ——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与世界上许多文明古国相比,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自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美国才走过200多年的历程。即使追溯到“五月花号”船在普利茅斯登陆的1620年或者英格兰移民在詹姆斯敦建立第一个殖民区的1607年,美国的历史也不过400年。 随着殖民区生活的安定和人口的增长,人们逐渐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离不开司法机构。詹姆斯敦的移民在1619年按照英国的模式建立了北美第一个法院,审理各种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尔后,其他殖民地也纷纷效仿。这些法院名义上是由英国国王下令设立的,但实际上是由当地居民组建的。法官由殖民地的行政长官兼任或者由当地居民推选。 在早期的刑事审判中,北美殖民地法院普遍采用控告式诉讼制度,即由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进行辩护,法官审查双方的证据并做出判决。起诉者可以是受害人或其亲友,也可以是警务官和司法行政官等地方官员,但这些官员也是以私人名义把被告人送上法庭的。这种制度与当时英国的“私诉”制度大同小异。 但是没过多久,殖民地的刑事起诉制度就开始背离英国的“私人起诉主义”,逐渐转向公诉制度。在这一演变过程中,起诉权首先从被害人扩大到一般民众,即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也可以行使起诉权,一些殖民区还开始在重大犯罪案件的起诉前召集当地居民代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来又出现了专门负责刑事起诉的大陪审团和检察官。 1635年,马萨诸塞建立了北美殖民地上第一个大陪审团,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居民或官员滥用起诉权力。1641年,弗吉尼亚也建立了大陪审团。大陪审团的基本职能是对犯罪指控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1643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任命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检察长。作为英国国王在该殖民地的代表,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在法院审判中提供法律咨询并维护国王的利益。随后,其他殖民地也相继设立了检察长,其中有些检察长已具有明确的刑事起诉职能。例如,马里兰在1666年设立检察长,其职责就是向大陪审团提交刑事起诉书并以总督顾问的身份出席刑事案件的审判。 虽然英国也有检察长,但是殖民地检察制度的发展很快就超越了英国的模式,因为那里有更为丰富多样的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例如,17世纪中期纽约地区(当时叫“新荷兰”)的居民结构非常复杂,包括荷兰人、法国人、英国人、德国人、丹麦人等。由于荷兰人最先在那里定居而且已经统治了数十年,所以该地区的法律制度以荷兰传统为基础。1653年,该地区建立了一个以荷兰法院为模式的殖民地法院,由1名首席法官、3名法官和1名司法官组成。该司法官的主要职责就是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提起公诉,因此他实际上是北美地区最早的地方检察官之一。1664年,英国获得了对纽约殖民地的管辖权之后,其行政长官理查德•尼科尔斯开始修改当地的法律制度。然而,他并没有全盘否定荷兰的法律制度,而是逐步修改,使英国的普通法与荷兰的法律传统融合在一起。虽然原来设在法院中的司法官被取消了,但是其公诉职能却由英国传统的司法行政官继承下来。 在北美殖民地的县一级政府中设立检察官,标志着地方检察制度的形成。在这一方面,康涅狄格殖民地是先驱者。1662年,康涅狄格率先设立县检察官,负责刑事案件的起诉。1704年,康涅狄格又成为北美第一个明确建立公诉制度的殖民地。其法律规定,无论受害人及其亲属是否提出指控,各县的检察官都有权代表地方政府和人民对所有刑事案件提出起诉。 这种“康涅狄格模式”很快就被其他殖民地效仿。 由于殖民地的检察长是英国政府的代表,而县检察官是地方任命的官员,所以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经常产生职权上的冲突。例如,宾夕法尼亚的费城县于1686年任命了当地的检察官,负责刑事案件的起诉。不久后,宾夕法尼亚总督任命的检察长又给该殖民地的每个县任命了—名代理检察长,也负责各县的刑事起诉工作。县检察官和代理检察长经常在行使公诉权的问题上发生冲突。然而,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代表了北美殖民地的发展趋势,因此在地方与“中央”的公诉权力之争中,地方逐渐占据上风。一方面,各县检察官相继巩固了自己的地位;另一方面,一些代理检察长也以不同方式脱离殖民地检察长的控制,转化为地方官员。 美利坚合众国成立之初,联邦总统需要一位法律顾问来帮助他处理各种法律事务。1789年,国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一项法案,授权总统任命一名联邦检察长。其职权包括: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提起公诉;参与联邦政府可能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应联邦总统或各部首长的要求提供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意见等。 联邦地区检察官的设立是由1789年的“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规定的。地区检察官统一由总统任命。他们负责起诉那些应该由联邦法院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而且他们在自己的司法管辖区内享有几乎毫无限制的独立的公诉权。联邦检察长虽然被视为联邦政府的首席法律官员和首席公诉官员,但他与各地区联邦检察官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他无权干涉地区检察官的事务。 实际上,联邦检察长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是一个非专职的政府法律顾问。他可以从事自己的私人法律业务,而且直到1853年他才被要求把办公地点设在联邦政府内。 至此,最能代表美国司法制度特点的检察体制已具雏形。 美国司法制度(二)——美国的审判机关美国共有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法院系统、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系统和50个州法院系统。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是全美国的最高法院,其决定对美国各级各类法院均有约束力,但是联邦法院系统并不高于州法院系统,二者之间没有管辖或隶属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美国的法院系统为“双轨制”,一边是联邦法院,一边是州法院,二者平行,直到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管辖的案件种类不同。在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那些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案件;在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以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涉及“联邦性质问题”、以及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而且有管辖权争议的案件。州法院的管辖权比较广泛。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都属于州法院。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是由各州法院审理的。在诸如加利福尼亚等大州,州法院一年审理的案件总数可以高达百万;而所有联邦法院一年审理的案件总数不过其四分之一。 联邦和大多数州的法院系统都采用“三级模式”,只有内布拉斯加等几个州采用两级模式。所谓“三级模式”,就是说法院建立在三个级别或层次上,包括基层的审判法院、中层的上诉法院和顶层的最高法院。当然,各州所使用的法院名称并不尽同。例如,在纽约州,基层审判法院叫“最高法院”;中层上诉法院叫“最高法院上诉庭”;实际上的最高法院则叫"上诉法院"。 “三级模式”并不等于“三审终审制”。实际上,联邦和大多数州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即诉讼当事人一审败诉后只有权提起一次上诉。从理论上讲,当事人在一审之后可能还有两次甚至三次上诉审的机会。但是,请求上诉法院再审是当事人的权利,请求最高法院再审就不是当事人的权利,而是最高法院的权力了。“权利”与“权力”,虽仅一字之差,但意义相去甚远。在前一种情况下,法院必须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在后一种情况下,法院没有受理的义务,只有当法院认为必要时才受理。当事人若想获得后一种上诉审,必须得到法院的“上诉许可令”(Leave to Appeal)或者“调卷令”(Writ of Certiorari)。 当然,也有一些州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三审终审制”,或者规定在某些种类的案件中采用“三审终审制”。例如,在纽约州,绝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都有两次上诉的权利;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凡是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都适用“三审终审制”。另外,某些在州法院系统败诉的当事人还可以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四审”。当然,究竟什么案件可以得到这种特别的关照,法律上一般不做明确规定,决定权掌握在联邦最高法院那9名大法官的手中。 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无论是普通法院还是特别法院,都可以根据基本职能不同而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法院(Trial Courts),一种是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s)。一般来说,美国的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之间的职责分工是明确和严格的。审判法院只负责一审;上诉法院只负责上诉审。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和某些州的最高法院例外,它们既审理上诉审案件,也审理少数一审案件。 美国的审判法院一般都采用法官“独审制”,即只有一名法官主持审判并做出判决。上诉审法院则采用“合议制”,即由几名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各不相同。一般来说,中级上诉法院的合议庭由3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的合议庭则由5名、7名或9名法官组成。此外,根据案件的种类和当事人的意愿,审判法院的审判可以有两种形式:法官审(Bench Trial)和陪审团审(Jury Trial)。 在此值得专门介绍的是合众国最高法院(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即联邦最高法院。它是美国惟一由联邦宪法直接设立的法院。该法院位于首都华盛顿。其职能包括审理联邦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审理各州最高法院的上诉案件(如果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话),以及审理宪法规定其可以直接审理的一审案件。一审案件的数量很少,不足其审理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一审案件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州之间的纠纷,而且多与地界有关,如因河流改道而引起的土地归属权纠纷;也有些案件属于两个或多个州对某亿万富翁的财产征税权纠纷。 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途径有二:其一是上诉权;其二是调卷令。当事人有权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非常少。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当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是由3名法官组成的特别合议庭做出的时候,当事人才有权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如前所述,审判法院一般都采用独审制,但是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组成合议庭。一种情况是重新划分立法区;一种情况是国会希望快速解决某个宪法争议问题。在1990年的“合众国诉伊奇曼”一案中,为了迅速解答国会禁止非法焚烧美国国旗的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联邦地区法院就采用了合议庭审判。这种合议庭由两名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和一名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组成。 调卷令是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主要途径。要获得最高法院的调卷令,诉讼当事人首先要提出申请,然后由大法官们投票决定是否受理。最高法院每年收到的调卷令申请在6000件左右,但是其受理的案件一般不超过200件。最高法院认为其主要职责不是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而是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维护联邦法制。因此,其发布调卷令的案件中往往涉及不同法院对联邦法律的不同解释,例如,两个联邦上诉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有冲突;联邦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有冲突;或者联邦上诉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与联邦最高法院以前的判决有不一致之处等。 自成立以来,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最少时为5人,最多时为10人,目前由9名大法官组成,其中一人为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时由9名大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包括首席大法官在内的9名大法官的主要职责就是审判,他们并不承担中国法院院长们所熟悉的行政管理职能。美国司法制度(三)——美国的检察机关 美国的检察体制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所谓“三级”,是指美国的检察机关建立在联邦、州和市镇这三个政府“级别”上。所谓“双轨”,是指美国的检察职能分别由联邦检察系统和地方检察系统行使,二者平行,互不干扰。美国的检察机关无论“级别”高低和规模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 美国的联邦检察系统由联邦司法部中具有检察职能的部门和联邦地区检察官办事处组成,其职能主要是调查、起诉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并在联邦做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中代表联邦政府参与诉讼。联邦检察系统的首脑是联邦检察长,同时也是联邦的司法部长。虽然他是联邦政府的首席检察官,但他只在极少数案件中代表联邦政府参与诉讼,而且仅限于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联邦政府的检察政策并领导司法部的工作。实际上,司法部中的大多数部门都与检察工作无关,只有几个处具有检察职能,其中最主要的是刑事处。美国共有95个联邦司法管辖区,每区设一个联邦检察官办事处,由一名联邦检察官和若干名助理检察官组成。他们是联邦检察工作的主要力量。在一般案件中,他们自行决定侦查和起诉,但要遵守联邦检察长制定的方针政策。在某些特别案件中,如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和重大的政府官员腐败案件,他们往往会寻求司法部刑事处的支持和帮助,而且要得到联邦检察长或主管刑事处工作的助理检察长的批准才提起公诉。 美国的地方检察系统以州检察机关为主,由州检察长和州检察官领导的机构组成。州检察长名义上是一州的首席检察官,但他们多不承担公诉职能,也很少干涉各检察官办事处的具体事务。在大多数州中,州检察长与州检察官之间都保持着一种顾问指导性关系。州检察官的司法管辖区一般以县为单位。他们是各州刑事案件的主要公诉人,通常也被视为所在县区的执法行政长官。一般来说,各地警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调查中都会接受检察官的指导乃至指挥。 市镇检察机关是独立于州检察系统的地方检察机关,但并非美国的所有市镇都有自己的检察机关。在有些州,市镇没有检察官员,全部检察工作都属于州检察官的职权。在那些有自己检察机关的市镇,检察官员无权起诉违反联邦或州法律的行为,只能调查和起诉那些违反市镇法令的行为。这些违法行为称被为“微罪”,多与赌博、酗酒、交通、公共卫生等有关。不过,市镇法令中有关“微罪”的规定与州法律中有关“轻罪”的规定相重复的情况屡见不鲜。 多样性是美国检察机关的基本特征。这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同,或者说其负责的案件种类不同,所以其职能部门的设置有所不同。例如,联邦检察机关和州检察机关负责调查和起诉的分别是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和违反州法律的犯罪,因此其设置职能部门时必然要以其负责的案件种类为依据。其二,检察机关的规模大小不同,或者说其工作人员的数量多少不同。例如,伊利诺斯州库克县(含芝加哥市)检察官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多达900人;而内布拉斯加州斑纳县检察官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仅1人。芝加哥市检察官手下有230名“助检”;而与之相邻的埃文斯顿市检察官手下只有3名“助检,而且该检察官本人还同时兼任另外两个城市的检察官。其三,检察机关的专业分工不同,或者说其人员的专门化程度不同。毫无疑问,小型检察机关内很难有正式的专门化分工,因此这种分工主要在大中型检察机关中。专门化分工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以纵向分工或程序分工为主;一种是以横向分工或案件分工为主。纵向分工犹如工厂里生产“流水线”上的分工。检察人员根据工作程序上的阶段划分,分别负责收案、预审听证、大陪审团调查、法庭审判、上诉等阶段的检察工作。横向分工是根据案件种类进行的分工。而这种分工可有不同层次:首先,一般检察官办事处负责的刑事案件可分为重罪和轻罪两大类;其次,重罪和轻罪都可以分为侵犯人身罪和侵犯财产罪;再次,侵犯人身罪和侵犯财产罪又可以具体划分为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罪等,而且每一种犯罪仍可以进一步划分。目前,美国的大中型检察机关多采用纵向分工与横向分工相结合的模式,但具体情况又有所不同。检察机关的多样性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种检察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积极性,可以使不同检察机关的内部结构更好地适应机关的任务性质和工作量,防止出现人浮于事和工作分配不均的现象。但是,检察机关的多样性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整个检察系统的协调发展。在这种体制下,人们很难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整个系统的运作标准,也很难提高整个系统的效率水平。由于检察机关在社会的执法活动中起重要作用,所以美国检察系统的这种不平衡发展也对社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近年来,美国一些学者在不断呼吁改变检察系统的不统一现状,一些地区也做出了改革的努力。然而,分散制仍然是美国地方检察系统的基本特征。 美国司法制度(四)——美国的警察机关 美国的50多万名警察分属近两万个相互独立的警察机关,平均每个警察机关的警员不足30人。然而,一些大的警察机关人员上万,所以,实际上美国有很多警察机关的人员不足10人,其中最小者只有警察局长1人,真是名副其实的“光杆司令”。然而,这些警察机关无论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在辖区内享有独立执法权。美国的警察机关分别隶属于联邦、州、县、市镇四级政府。 美国联邦负有警察职能的机关多称为执法机关。主要的执法机关分别隶属于司法、财政、内政和国防四个部。其中,司法部下属的有6个,即联邦调查局、毒品管理局、移民归化署、监狱管理局、联邦法院管理局和联邦法警局;财政部下属的有5个,即烟酒火器管理局、国内税收署、联邦保密署、联邦海关署和总督察署;内政部下属的有5个,即印弟安人事务局执法处、国家公园管理局森林警务处、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国家公园警察局和总督察署;国防部下属的有8个,即总督察署、国防调查署、陆军部犯罪调查局、陆军部情报及保安局、陆军部军事警察总队、海军部调查局、空军部保安警察处和特别调查处。此外还有联邦邮政总局的邮政稽查署等等。 美国各州法律制度的传统和现状并不相同,因此其警察机关的体制也不一样。从名称上来看,有的叫州警察局,有的叫州公路巡警队,有的叫州执法局,有的叫州公安局。这种名称上的不统一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分散型警察体制的特点。 美国的州警察机关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巡警模式,或称巡警型警察机关。这种州警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实施州交通法规、调查和预防交通事故、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保障公路安全。加利福尼亚州的公路巡警队就是这种模式的代表。第二种是执法模式,或称执法型警察机关。这种州警察机关负有完全的执法职责,包括犯罪侦查、维护治安、实施法令、公路巡逻等。伊利诺斯州警察局是这种模式的代表。第三种是两元模式,或称巡警-执法模式。这种州警察机关分为两个独立的实体,一个负责公路巡逻,一个负责一般执法工作。例如,佛罗里达州的公路巡警队负责州公路的巡逻和发生在州公路上的轻微刑事案件的侦查;而佛罗里达州执法局则负责一般性执法工作,包括发生在州公路上的严重刑事案件的侦查。 除上述三种类型的州警察机关外,美国各州还有一些较小的州警察机关和负责某个领域的专门执法机关。前者如州立公园警察局和州立大学警察局;后者如州毒品管理局。从理论上说,州执法机关有权在全州范围内执行警务。但是在实践中,州警察机关一般都避免介入市镇警察局的管辖范围,而把执法力量集中于没有建立自治警察局的地区和州属公路上。当然,由于州警察机关往往具有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和先进的仪器设备,所以它们经常向州内较小的警察机关提供疑难案件侦查、法庭科学鉴定、信息情报检索和各种专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美国共有大约3000个县级执法机关。这些执法机关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县司法局模式;一种是县警察局模式。前者是美国传统的县级执法机关模式,县司法行政官是县的执法长官,负责本县的警务。目前美国的绝大多数县都采用这种模式。后者是一种较新的县级执法机关模式,县警察局长是县的执法长官,负责本县的警务。目前美国仅在一些县市合一的地方采用这种模式,如佛罗里达州的杰克逊韦尔县。这种县警察局的体制与一般市镇警察局的体制相同。 根据执法权力的大小,县司法局模式又可分为两种:其一,县司法行政官的职权仅限于管理监狱和维持法庭秩序,即仅有狱警和法警的职能;其二,县司法行政官的职权包括犯罪侦查、维护治安和交通管理,即负有全部执法职能。在第二种情况下,县司法行政官手下多建有专门的警察局,有些地方的司法行政官就兼任警察局长。 市镇警察是美国警察的最主要力量,其人数约占美国警察总数的四分之三。美国的城市一般都建有自己独立的警察机关,或称“自治警察机关”。不过,这些市镇警察机关的规模相差甚远。例如,库克县境内有121个市镇警察局,共有警员万多人。其中,芝加哥市警察局有警员近万人;此外还有5个警察局的人数在百人以上;而绝大多数警察局的人数只有几十人或几个人。 近年来,一些美国学者呼吁加强执法机关之间的合作和提高执法活动的统一性,甚至建议合并警察机关。他们指出,“零散型”警察体制不利于犯罪侦查工作。一方面,那些“微型”警察机关根本无力开展有效的侦查破案工作;另一方面,这种警力“割据”状态也是犯罪侦查工作的障碍。特别是在对付跨地区犯罪的问题上,侦查工作缺乏统一指挥,有时甚至还存在警察机关之间的“消极竞争”。他们提出用“都市警察”、“城镇警察”和“乡村警察”这三个有机联系的系统来代替现行地方警察体制的设想。然而,这种合并警察机关的建议受到许多美国人的反对,特别是地方政府和地方警察局的反对。他们认为,合并警察机关的做法违反了美国传统的“自治警察”和“当地居民有权选择警务方式”的原则;不利于根据各地的特点开展警务工作,而且会损害地方政府和当地居民的利益。总之,分散制是美国社会的传统,是美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因此要改变它是十分困难的。 美国司法制度(五)——受人尊敬的美国法官 美国共有大约700名联邦法官,万多名州法官。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但须得到联邦参议院的批准。另外,总统在提出联邦法官候选人名单时一般都会征求美国律师协会的意见,尽管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的联邦法官是终身制,专门法院的联邦法官是任期制。州法官一般都由当地居民直接选举产生。这种作法很符合19世纪以前美国那种以小城镇为主的社会生活方式。但是随着城市的扩大和人口流动的增加,公众对选举法官渐渐失去了兴趣,而且对法官候选人往往所知甚少。于是,法官普选失去了实际意义,选举结果很容易被政党领袖控制。各州的法官都是任期制而不是终身制。州审判法院法官的任期为4年、6年或8年;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为6年、8年或10年。 终身制并不等于一定要服务至生命的最后一刻,法官可以因健康状况而退休,也可以因其他理由而辞职,但这些都必须是法官自己主动提出的。联邦法官被免职的惟一途径是弹劾。美国宪法规定,弹劾包括法官在内的联邦政府官员的理由是其犯有“叛国罪、受贿罪、或其他严重犯罪和轻罪”。弹劾联邦法官,首先要由联邦众议院投票通过弹劾指控,然后由联邦参议院进行审判。审判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由全体参议员听证并投票表决。如参议院判定有罪,该法官即被罢免;如参议院判定无罪,则该法官继续任职。弹劾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分措施,所以很少使用。自美国建国以来,一共只有9名联邦法官受到弹劾,而且其中只有4人最后被参议院判定有罪。各州地方法官的弹劾方法和程序与弹劾联邦法官基本一样。 19世纪以前,美国的法官一般都不是律师协会的成员,甚至从来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法律培训。那时主持法院审判活动的人多为不懂法律的“外行法官”。今天,美国法官的情况已大为改变。除少数审理轻微犯罪案件的基层法院外,其他法院的法官都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实际上,美国法官一般都有多年的律师实践经验。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的法官属于“律师法官”。 由于美国的法学院属于“本科后”教育,学生毕业后还要从事一定年限的律师实务,包括检察官和公共辩护律师等政府工作,最后才能坐到法官席上,所以美国法官的年龄一般都在40岁以上。偏爱成年法官是美国的传统,也体现了美国人的司法理念。做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仅需要系统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另外,丰富的人生经验和阅历也是公正恰当地行使司法权力的重要保障,成熟的人才能做出“成熟”的判决,初出茅庐的年轻人往往难当此重任。 美国法官属于“政治色彩较浓”的人物。从他们的个人生涯来看,他们或者有经过竞选担任行政长官或立法机关成员的资历,或者有担任政党领袖或组织者等积极参与和组织竞选活动的经历。特别是那些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他们“从政”的时间往往要长于其从事法律工作的时间。诚然,他们一旦当上了法官,就不能再参与政党的政治活动了,这是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要求。但是,他们在被任命或当选之前的政治态度,显然还会影响其主持司法工作的理念。于是,在法院的社会功能等基本问题上,有些法官可能是“自由派”的,强调法院在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护人权问题上的积极作用;另一些法官可能是“保守派”的,坚持法院不应过多地介入或干涉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活动。 虽然法官不能在审判活动中公开宣称自己支持共和党或者民主党,但是法官的政治倾向是公开的,至少是半公开的,因为法官在一些重大社会问题上的观点总会以一定形式在其判决意见中表现出来,而法官的判决意见是公开的。正因为如此,许多有经验的律师在诉讼之前都会认真阅读本案法官以前的判决意见,以便了解其政治倾向,分析其可能对本案的影响,从而更好地制定诉讼策略。 美国法官具有很高
理解中美两国文化的差异 IPHCC 国际中国文化出版社 任京生 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她包含一个民族长期积累形成的深层的心理积淀。说到两个民族思想与行为的不同,如果透过现象看本质,实际上就是两种文化的不同。由于文化的不同,会产生思维模式的不同;由于思维模式的不同,又会产生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的不同。就像两个不同的根系,会生长出两棵不同的大树一样。中国与美国无论在哪一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要理解这些差异,首先要理解中美两国文化方面的差异。中、美文化差异,主要表现在中、美文化的几个特性之上。 一、中国文化的古老性与美国文化的现代化 中国文化有着几千年的历史,这古老的岁月本身就具有无尽的财富,文化也同名胜古迹一样,时间愈久远,便愈具有无以伦比的价值。然而她也像一棵千年古树,一方面根深蒂固,枝繁叶茂;一方面又含有一些枯枝败叶。中国的先哲们给后人留下了丰美的历史宝藏,也留下了沉重的历史包袱。你望着这棵遮天蔽日的参天大树,你会为她的苍劲美丽而折服,你也会想象有多少岁月神奇的秘密蕴藏其中。中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是深深植根在中国这片土地之上的,她已不可能被移植,中国的一切现代文明都只能在这棵大树上进行嫁接而成;考虑中国的任何事情,都离不开历史这个无形的手对现实的影响。中国的社会关系也就好比这棵大树的根系,树越古老,根系越繁杂。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人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形成的理论基础,对中国的社会关系具有不可抗拒的影响。 而美国只有两百年的历史,美国的文化,是一群现代人,按照现代人的意志和思维模式构建起来的一座现代文明的宫殿。美国人没有丰富的历史宝藏可挖掘,但也没有沉重的历史包袱去承受,美国人完全在按现代人的需要去创造科学,创造财富,创造民主的社会制度。美国的人际关系也是按现代人的标准建立起来的。美国发达的商业文化、科学技术是其现代文化的突出标志。 二、中国文化的民族性与美国文化的多元化 中国汉族占总人口的90%以上,其他56个少数民族在肤色、人种上也与汉族基本相似,因此中国可以说是一个单一人种和单一文化的国家。儒家、佛家、道家文化形成了中国文化的主体,尤其是儒家文化,对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影响占有统治地位。中国文化具有强烈的民族性。 而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人口构成极为复杂,世界各国的人才在这里群英聚会,各种文化交相辉映,形成了各种民族、各种文化的大熔炉。因此美国的文化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并且带有强烈的时代气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三、中国文化的政治性与美国文化的经济性 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大国,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两千多年来,要统治这样一个地域如此辽阔,人口如此众多的大国,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统治失调,就意味着国家分裂、诸侯纷争、战乱不休。因此,自古以来,稳定和统一,一直是中国历史上的两件大事,政治是统帅,集中统一是灵魂。儒家文化作为中国古代社会上层建筑中的一系统,与上层建筑中的政权统治形成相辅相成之势,儒家文化中含有大量的关于教育统治者施仁政,教育百姓遵守伦理教化等方面的人文科学,中国古代社会一直重农轻商,重文轻商,科举制度使文化与政治密切相连,文化中带有很强的政治性。贯穿在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有很强的政治色彩。 而美国是一商品经济极为发达的国家,文化具有浓厚的经济性,与经济建设相适应的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等文化占有很高的地位。而好莱坞电影、迪斯尼乐园、麦当劳快餐等等发达的商业文化更是受世人瞩目。美国的人与人之间关系,也带有浓厚的经济色彩,亲兄弟明算账。 四、中、美两国主文化与亚文化之间存在的差异 很多探讨中美文化差异的文章都指出中国文化注重集体主义,美国文化注重个人主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使我们产生困惑。生活在中国社会中,我们会发现,许多人个人主义思想也很严重,缺乏团结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当我们来到美国,却发现很多的美国人很关心社会和集体。有人做过这种观察,一群美国人开大会,会前不同观点会展开很激烈的争论,但一旦会议主题决定了,大家就会安安静静地一起开大会;但一群中国人在一起,却往往是上面开大会,下面开小会,各自为政。关于这个文化与现实的差异问题,我们从社会学中找到了答案。一个社会中,不仅有统治阶层所推行的正统的主文化,也有在民间流行的亚文化。亚文化往往是对于主文化的一种逆反,一种对立和统一。由于中国文化过分宣扬国家和集体,轻视个人,所以民间社会的亚文化又使个人利益得到补充,得到平衡。美国过分地宣扬个人主义,人们不满足于彼此隔阂,彼此冷漠的现象,又重新回到互相关心,热心公益事业的和谐的社会关系上来。由此我们知道,要想真正地了解一个国家,不仅要从书本上了解他的主文化,还要到那个民族中去生活一段时间,从民间去了解那个民族的亚文化。另一方面,在人的本性上,有些东西是人类共有的,如个人主义思想,在美国是得到公开承认,而在中国却被加以批判,但不管你怎么否定,它却是深藏在人们心底的。就像中国古代宣扬禁欲主义,但不管你怎样宣扬,男女相悦却是怎么也不能从人们心底抹去。 五、中国文化的两极性与美国文化的多极性 中国古代哲学非常注重阴与阳的辩证统一,认为世界万事万物都是由阴阳两极组成的矛盾的对立统一体,如:上与下、左与右、正与反、内与外、男与女等等。中国的儒家文化与佛、道文化也形成了中国文化的两极性。儒家文化主张积极进取,而佛、道文化主张消极避世,组成了矛盾的对立统一体。中国古代的许多知识分子在青年时期往往尊奉儒家文化,奋发图强;当仕途多有磨难,到了晚年时又遁入佛、道文化,从佛老思想中寻求内心的安宁。儒家文化就好比一架云梯,激励着仁人志士们努力攀登,去摘取事业的果实;而佛、道文化就好比是一张安全网,有人从云梯上跌落下来,就有这张大网将其接住。因此儒家文化与佛、道文化这两极文化对立统一、相辅相成,形成了一个稳定发展的中国文化系统。 而美国是一个多种文化兼容并蓄的国家,不仅有英国文化、法国文化,还有西班牙文化、墨西哥文化,以及中国的儒家文化和佛、道文化,等等。美国的文化不是两极,而是多极,提供给人们更多的选择机会。 六、中国文化的内向性和美国文化的开放性 中国属内陆国家,中国文化就是在这大片的土地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内陆文化。中国自古以来不断遭受外族侵略,因此不断地修筑长城,闭关自守。受此影响,中国文化也演变成了保守的陆地文化,自成体系,对外来文化有很大的排他性。从清朝的戊戌变法到今天的改革开放,每一次打开国门,都要付出艰辛的努力。中国文化不断地同化着外来文化,却从来不被外来文化所同化。就连接受西方文化最彻底的台湾、香港、新加坡来讲,也并没有完全西化,而是仍然保留着许多儒家文化的传统。然而,与正统文化相对立的是,开放式的中国民间文化却是以敞开的胸怀迎接着外来文化。好莱坞电影、麦当劳快餐店、西方哲学思潮,等等西方文化,无不是借着中国民间文化的东风吹遍了中国的村村落落。 美国的主流文化源于欧洲,是一种开放型的海洋文化。而美国的民主与法律制度又保护了美国的文化自由发展,不受政治的打击和控制。加上美国每年招收大量的外国学生与学者,同时也带来大量的不同文化与碰撞。美国对于各种外来文化兼容并蓄,吸收其中优秀部分以使自己变得更加丰富。 七、中国儒家主文化与美国基督教主文化 中国是以儒家文化为主流文化的国家,儒家文化注重家庭关系,宗族血统,中国古代家庭关系的两大特点是,第一,讲究尊卑有别,长幼有序,父母管教孩子,孩子孝敬父母,二者不可逾越。第二,以亲情、血缘为纽带,由此延伸到社会,讲究朋友之间以兄弟相称,四海之内皆兄弟,讲哥们义气。 美国是一个以基督教为主流文化的国家,大部分美国人信教,相信上帝。按基督教义,无论什么人,都是上帝的儿子,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而家庭,只是替上帝抚养孩子的场所,因此,即使是父母,也不能随意打骂自己的孩子,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基督教讲究博爱,在人与人之间关系中,也体现了这一价值观。 八、中国文化的统治性与美国文化的大众性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个中间小,两头大的社会。即中产阶层占少数,统治阶层与普通大众占主体。而统治阶层又驾驭普通大众之上,对于文化具有绝对的影响力,中国传统文化充分体现出统治阶层的利益。 美国是一个中产阶级占多数,中间大,两头小的社会;美国文化充分体现了中产阶层的利益。加上严密的民主与法律制度,使普通大众得以自如地参加文化的构建。因此美国文化表现出浓郁的大众性。 九、中国文化的人文性与美国文化的科学性 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文化为主体,儒家文化中又以伦理道德为主体。伦理道德与诗词歌赋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两条主线。伦理道德注重于社会关系的协调,诗词歌赋注重于情感的宣泄,因此在中国人的传统思维和性格中,自古重人文、重情感。 美国人以欧洲移民为主体,人数最多。因此美国文化是在欧洲文化基础上发扬光大的现代欧美文化。欧洲文化的重理性、重科学等特性在现代美国文化中也有所继承。美国人协调社会关系用法律,而不是用人情;美国人热爱科学,相信实力,以发达的科学技术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向世人说话。 了解了深层次的文化差异,再看彼此的思维模式与行为方式,就会有一种拨开云雾见天日的豁然开朗之感觉。因此研究中、美两国文化的差异,有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彼此的社会和社会关系,有利于增进双方的理解和交往。最重要的是,我们可以通过差异的对比,认清自己的不足,吸取他人的优点,在交流与学习中取长补短,发展自身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