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一、基本情况我县是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重点县。全县有31个少数民族,人口万,占全县总人口。其中回族万,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92%。境内有一个回族乡,十一个回族村,一个回民居委会。现设有一所完全民族中学,七所民族小学。有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两大宗教,信教群众万人,其中基督教信徒万人,伊斯兰教信徒万人,依法审批开放宗教活动场所113个。基中基督教堂102个,清真寺11个。有两大爱国宗教团体(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定远县伊斯兰教协会)。二、主要做法多年来,县委、县政府始终坚持把民族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以加快少数民族各项事业发展和增加少数民族农民收入为目标,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改善民族乡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民族教育,卫生事业,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呈现出民族事业更加发展,民族关系更加和睦,民族团结更加紧密的和谐局面。一是强化组织,加强领导。县委、县政府,切实把加快民族乡村发展放在重要位置,建立了党政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全力抓的工作格局。把民族工作列入年度岗位目标考评,定期召开民族工作专题会议,及时解决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民族乡村的基层组织建设,使之成为推动科学发展,带领群众致富的领导核心,确保完成赶超目标。二是培训教育,提高素质。采取新型农民培训,农民工技能培训,科技下乡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为民族乡村农民提供技能培训,发展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多渠道增加致富和就业机会。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全面落实民族宗教政策,真正让民族聚居地区群众懂法、守法、用法。充分利用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推进平安乡村建设。三是突出特色,发展经济。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组织实施“一园一品”工程。在民族乡建设创业园,在民族村发展“一村一品”,形成乡有创业园,村有特色产品的经济发展新格局。增强民族乡村经济发展“造血”功能,重点发展二龙奶牛养殖,定城回民村大棚疏菜,藕塘回民村花生加工,桑涧天河回民村油桃和腐乳等特色产业。加大对民族乡村和民族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加大跑省、跑市力度,争取更多的扶持资金,增加民族乡、村投入,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年编制了民族乡村发展项目13个,争取资金257万元。四是推进社会事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本着“优先安排,体现
1.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湖南实践研究2.新中国成立 70周年湖南民族工作经验研究3.新中国成立70周年湖南宗教工作经验研究4.全面小康背景下湖南省“十四五”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研究5.湖南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研究6.湖南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可持续发展研究7.湖南地区宗教中国化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案例研究8.湖南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成效与问题研究9.湖南省民族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差别化政策研究10.武陵-南岭民族走廊民族信仰与文化交融研究11.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社区民族工作创新研究12.湖南民族地区村级教学点现状研究13.高校少数民族学生民族团结教育研究14.湖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研究15.民族宗教网络舆情治理研究16.湖南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应用研究17.湖南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研究
毛思想·毛理想·毛心想·毛梦想·毛遐想·毛感想·毛预想·毛癔想·毛妄想·毛狂想·毛误想·毛错想·毛幻想·毛猜想·毛思想太伟大了——让他自己给拯渺小了毛思想太光荣了——让他自己给拯黑暗了毛思想太正确了——让他自己给拯错误了毛思想太伟大光明正确了毛行动太渺小黑暗错误了
关键是看你对什么有兴趣或对什么了解得多。 第一个题目对于大学生来说恐怕新课标没几个知道的,所以写起来麻烦些;如果对李白的诗歌不熟悉,同样第三个也有困难。 第二个很好写,不过对论文来说最重要的是论据要充分,第一、三个很好找到相关材料。 而第二个就不好说了,因为兴趣的培养是多方面的,要想写好就得找各个方面的材料,这样看来其实难度也就都差不多了。 所以还是根据自己的情况,自己决定吧。其实这三个都不是太难,只要努力都可以写好的。
参考一下网友的题目:《许地山,宗教思想的诠释者》
许地山宗教思想的诠释者一、许地山的简介许地山名赞堑字地山笔名落花生1893年生于台湾省台南府城。父亲许南英进士出身。3岁时因日寇进犯台湾随家人迁往大陆寄籍...许地山,宗教思想的诠释者
以上仅供参考,如有帮助,采纳一下谢谢!
1.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湖南实践研究2.新中国成立 70周年湖南民族工作经验研究3.新中国成立70周年湖南宗教工作经验研究4.全面小康背景下湖南省“十四五”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研究5.湖南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研究6.湖南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可持续发展研究7.湖南地区宗教中国化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案例研究8.湖南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成效与问题研究9.湖南省民族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差别化政策研究10.武陵-南岭民族走廊民族信仰与文化交融研究11.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社区民族工作创新研究12.湖南民族地区村级教学点现状研究13.高校少数民族学生民族团结教育研究14.湖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研究15.民族宗教网络舆情治理研究16.湖南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应用研究17.湖南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研究
1.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湖南实践研究 2.新中国成立 70 周年湖南民族工作经验研究 3.新中国成立 70 周年湖南宗教工作经验研究 4.全 面小康背景下湖南省“十四五”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研究 5.湖南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研究 6.湖南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可持续发展研究 7.湖南地区宗教中国化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案例研究 8.湖南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成效与问题研究 9.湖南省民族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差别化政策研究 10.武陵-南岭民族走廊民族信仰与文化交融研究 11.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社区民族工作创新研究 12.湖南民族地区村级教学点现状研究 13.高校少数民族学生民族团结教育研究 14.湖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研究 15.民族宗教网络舆情治理研究 16.湖南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应用研究 17.湖南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研究
给你个建议,可以从存在主义入手去论述它相对于心理学的核心区分与应用价值这两者就好像都是把刀,看似相同,但一个用来切西瓜,一个用来动手术! 两者利用同样的方法但却基于完全相反的假设。我曾去印度学习过一阵子Osho,对这个方向很感兴趣。如果你在北京,找机会研讨 :) 我有不少资料可以提供给你,不过大多都是我从印度带回的英文书籍
哲学论文题目一:科学技术哲学
1.对科学的崇拜与批判:两种对峙的科学观
2.近代自然科学为何未能诞生于中国——从科学自身的原因看
3.科学价值中立如何可能
4.试析科学发现中的机遇现象——从现代物理学中的实验发现看
5.从近代科学未能诞生于中国看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缺陷以及此问题之现实意义
6.科学与技术关系的一种阐释
7.“科学技术是双刃剑”评析
8.科学技术与社会的互动
9.当代科技的价值论分析
10.论科学家(或工程技术人员)的社会责任
11.技术发展与社会公正
12.科学与政治的张力
13. 试论叔本华的悲观主义哲学
14.祁克果生存哲学研究
15.祁克果的人生三阶段论研究
16.尼采的“权利意志”研究
17.如何看待尼采的“超人”
18.尼采与叔本华哲学比较
19.柏格森的生命哲学研究
20.柏格森眼中的道德与宗教
21.狄尔泰的生命哲学研究
22.狄尔泰的释义学研究
23.何谓“现象学”?
24.胡塞尔眼中的“逻辑学”
25.胡塞尔的“生活世界”理论
26.胡塞尔现象学的基本观点及其影响
27.海德格尔是如何区分存在与存在者的?
28.海德格尔存在哲:内容与影响
29.海德格尔的美学思想研究
30.海德格尔如何看待“艺术”?。
31.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吗?
32.中国古代有没有科学?
33.哲学、科学与宗教
34.试论宗教与科学的关系
35.试论“人工生命”
36.自然科学的价值研究
37.技术与人关系的演变
38.“技术双刃剑”评析
39.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有无可能?
40.科学技术的发展需不需要受到约束?
41.技术是价值中立的吗?
42.科学是价值中立的吗?
43.技术发展与社会公正
44.试论工程技术人员的伦理责任
45.克隆人的哲学研究
哲学论文题目二:应用伦理学
1.西方应用伦理学兴起的思想背景和社会历史背景分析
2.通过应用伦理学与现代社会的各种制度之关联性,分析论证现代社会的各种制度建构
3.环境伦理与社会伦理关系之辨析
4.人类基因研究面临的伦理问题
5.克隆人面临的伦理学问题
6.安乐死的伦理学之维
7.分析器官移植中的伦理学问题
8.如何从经济伦理的角度来理解经济效率和分配正义以及二者的关系问题
9.分析说明网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0.当代中国的企业伦理应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
11.分配公正
12.中国家族企业的伦理动因研究
13.国有企业改革的伦理分析
14.当代中国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伦理问题
15.效率:一种功利主义的公平观
16.节制伦理的当代重建
17.单位制度与单位的伦理困惑
18.价值货币化与当代人的伦理冲突
19.考试伦理研究
20.当代农村伦理道德变迁研究
哲学论文题目三:马克思主义哲学
1.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困境及可能的出路
2.在西方哲学的发展脉络中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
3.马克思主义哲学与近代西方哲学的对话
4.评马克思哲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之区分,
5.评“重返马克思”
6.哲学基本问题再释
7.基于实践的物质观研究
8.实践辩证法研究
9.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观
10.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
11.马克思的“自然观”研究
12.自由与时间:马克思的回答
13.作为一种解释学的辩证法
14.刘斐伏尔与阿格妮丝·赫勒的“日常生活”比较
15.比较视域中的马克思主义哲学
16.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
17.关于马克思历史定位的观点及其论证思路
18.马克思文本研究的历史现状、方法和意义
19.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现状、症结与可能性的出路
20.自由与时间——马克思的考察
宗教学(现代社会科学门类)编辑宗教学(英文 The Study of Religion) 以宗教和宗教发展史为研究对象的现代社会科学门类[1-2] ,它是哲学的二级学科[3] 。它是宗教哲学化后以一切宗教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旨在通过对宗教现象、宗教起源、演化、性质、规律、作用的客观研究,揭示人类社会文化发展规律,宗教学属人文学科范畴[4] 。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那么哲学的论文题目有哪些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的内容,欢迎阅读!
一:哲学概论
1.哲学的价值
2.中西哲学的差异***从本体论视角、认识论视角、价值观视角、范畴论视角、语言学视角、人生观视角等进行一个限定***
3.本体论与方法论的关系研究
4.“反形而上学”研究
5.海德格尔的哲学观
6.逻辑实证主义的哲学观
7.“吾心即宇宙”和“存在就是被感知”比较研究
8.黑格尔和朱熹关于“理”的思想比较研究
9.高尔基亚的三个哲学命题研究
10.哲学何谓
二:西方哲学
1.古希腊哲学的主题及其逻辑嬗变
2.自然状态说的哲学价值
3.斯宾诺莎的自由观
4.康德的主体性思想
5.黑格尔关于本体论、认识论、逻辑学一致的思想
6.康德哲学的哲学史地位
7.黑格尔哲学的哲学史地位
8.休漠哲学对传统哲学的批判
9.笛卡儿哲学对西方哲学二元思维方式***即主体与客体***的影响
10.试比较经验论和唯理论
11.奥勒留的哲学智慧
12.恩披里克的怀疑论哲学
13.斯宾诺莎的伦理思想
14.海德格尔的良知经验及其阐释
三:逻辑学
1.类比推理与创新思维
2.先秦名辩学思想研究
3.墨家逻辑思想研究
4.亚里士多德逻辑思想研究
5.弗雷格逻辑思想研究
and Vanables ***常项与变项***
and Propositional Functions ***命题与命题函项***
and Quantifiers ***算符与量词***
logistic method ***逻辑斯谛方法***
and Semantics ***语形与语义***
11. 穆勒的名称理论
12. 皮尔士的三种推理型别
13. 莱欣巴哈的日常语言分析
14. 论空名称
在西方,法律的信仰来源于宗教传统,它们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60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认为,西方人所面临的危机并非法律的过度神圣化或宗教的过度律法化,即二者过分一体化的危机;而是相反,是它们过于分裂化的危机:“法学家把法律看成是纯功利的工具和手段,把它归入“工具理性”的范围之内;神学家把宗教看成是超越程序与组织的信仰、爱和恩典,把它与法律对立起来。” 伯尔曼强调,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会所信仰。这一西方人对法律富有宗教性的看法,表面看来对我们中国人建设法制社会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或国家宗教。但如果按照伯尔曼的观点:“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中国法也同样有着其信仰基础,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换言之,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今天,我们倡导全民投身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应该起着同样的重要作用。因此,了解西方基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基督宗教的律法观,对找回法律的神圣性、宗教性和建设法制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观诸世界各国,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法律与宗教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并在某种程度上皆脱胎于宗教,比如伊斯兰国家和古希腊罗马等。在西方文化中,法律与宗教的紧密联系或互动关系历来是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两者之间或吸纳或排拒,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在古代与中世纪,两者距离较近,有时甚至合而为一,密不可分。而进入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法律与宗教相对独立,自成体系,但决非互不相干,而是侧重点有所不同,配合默契,对社会生活均颇具影响力和塑造力。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律与宗教长期而紧密的联系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希伯来文化。希伯来法与宗教是分不开的。它产生于公元前2至公元前5世纪的,是由摩西首创"十诫",后经历代帝王、祭司的修订、扩充而成的。“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希伯来法受更为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的影响较大,同时也从埃及、亚述、波斯等文明古国的律法中吸取了许多养料。但对其影响最大的,还是希伯来人的宗教思想。”摩西五经所记载的,既是上帝的诫命,又是人间的法律,这就是律法。希伯来法兼有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的性质,这便造成了法律、宗教和道德三者的融合。希伯来人所信奉的宗教和法律通过耶稣创立的基督宗教得到了延续和升华。公元一世纪,基督教开始在小亚细亚和巴勒斯坦传播,基督教将《希伯来圣经》(即旧约)作为其《圣经》的一部分。随着基督教地位的确立,以《圣经》为基本渊源的教会法成为欧洲各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希伯来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如什一税制度,禁止收取利息,严禁巫术与邪术,神判与誓政等,都成为教会法的重要内容。希伯来法律文化通过《圣经》这一途径对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法律建制产生了深远影响。如果说罗马法是以其精深的法理和发达的私法制度影响人类的历史,那么希伯来法则凭借其普世的宗教道德而在价值形态领域内同样影响了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尽管基督教思想并不是西方法律传统的唯一源泉,但教会法对西方法治观念及具体制度的形成却产生了极其重要得的影响。西方之所以产生了他们的法律传统主要就是因为他们的宗教背景,这种宗教背景同时也是西方人文主义传统的一个主要发源地。基督教文化最为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的法治,这种影响至今犹存。如果我们稍稍注意一下,就会发现,无论是英国的《权利法案》,还是法国的《人权宣言》,还是美国的《独立宣言》,都声明人的权利来源于上帝所赐。 二、圣经中的律法观今天,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因受到自由主义和人文主义的影响,人们对法律抱有一种消极的态度,觉得它是一种限制及阻碍。当个人的良心及个人的自由很受尊重,被视为很有价值的东西,法律不太被人尊重。在伦理生活上,当今许多人有这种感受和思想,甚至行为趋向远离法律。 那么基督宗教如何看待法律?我们需要回到基督宗教的信仰依据——圣经中去,看圣经是如何教导人看待律法的。 1、 法律是来自天主的礼物(申4:5-9)希伯来人重视法律,严守法律,是因为他们把法律看成是天主赐给他们的救恩。虽然法律是经由一中间人(摩西)而传给他们的,但它终究是天主自己的指令,“上主你们天主的诫命”(申4:2)。所有法律不论是有关道德本身的,或是有关社会司法的,还是关于神圣祭祀的,都不代表对希伯来人的约束或损害,而是一种神圣的礼物,使他们变得更加富有智慧,更加强大。法律的恩典是分享天主自己的智慧。法律的目的是使希伯来人的团体保存它的真正本来面目。法律是上主的声音,是上主的说话(申28:1;30:10,20)“以色列!现在你要听我教训你们的法令和规律,尽力遵行;这样你们才能生活,才能进入占领上主你们祖先的天主赐给你们的地方”(申4:1;28:1-69) 2、法律是天主与希伯来人的盟约(申4:13)希伯来人对法律的积极观念源于他们与天主建立的盟约。天主与希伯来人建立了盟约:“我要成为你们的神,而你们要成为我特选的民族。” 如果希伯来人寻求天主的保护和祝福,他们必须持守盟约。这个盟约通过法律来表达,建立和巩固的。法律是盟约的重要组成部份。只有在这个轮廓内,法律才得到它确实的意义及真正的作用,关于这一点,摩西的十诫——法律的核心,是直接构成盟约确实的证据基础(出谷记20章)。 法律可以说是盟约的实质本身,它们可以变成同义词,“他将他的盟约,即那十条诫命,给你们宣布出来,吩咐你们遵守,又将这诫命写在两块石板上”(申4:13)。 3、法律是神圣的,是完美的,是圣洁的。(圣咏 119章)在希伯来圣经中有很多对于法律歌颂的经文,其中最著名的是圣咏一百一十九篇。这篇圣咏是圣咏集中最长的一篇,共二十二首,每首八节。在每首内,用许多表示法律的同义名词,如法律,约法,诫命,章程,法度,律例等。这篇诗词反映出希伯来人对天主所颁布的律和诫命是怎样的热爱。“上主的法律是完美的,能畅快人灵;上主的约章是真诚的,能开启愚蒙。” “我要用整个的心灵寻觅你,不要让我错行了你的谕旨”。 “上主,给我指出你章程的道路,我要一直到死细细遵守。” 三、律法给希伯来人带来了民族的团结与强盛摩西五经中的法律可分为三种:一是道德律,即有关人与天主之间的规定。二是宗教律,即关于祭祀、节期等宗教事务的规定,其目的是训练希伯来人成为圣洁的民族。三是社治律,是约束人的行为和净化人的意念的根本规定。宗教律是为了“敬神”,是对当时人们的宗教生活的规范;社治律是为了“爱人”,希伯来人认为这是使人们和平相处、爱人如己的规范。摩西五经中的律法除了具有宗教教义法律化和契约等性质外,也更富有典型的人道性的特征:律法中规定,对欠债人、穷人、寡妇、孤儿、寄居者和奴隶要给予必要的保护;每过七年,穷人的欠债要取消一次;遗忘在田里的麦捆和果园中未采摘的果实要留给穷人。这些都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法律原则。律法中也规定人命重于财物,因此侵犯财产不得定死罪,反映了当时立法对人权的尊重。希伯来人的宗教信仰构筑了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也给他们自身带来强大的内聚力和生命力。他们历经种种磨难,从埃及到“流奶流蜜”的迦南地,他们所处的地理位置是开放性的,随时都有可能遭到外邦人武力进攻和侵略,而当时的希伯来民族是相对弱小的。这种特殊的历史、地理条件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希伯来人把一直保护他们的天主信仰放在了压倒一切的位置上,通过这种神圣的民族信仰,把整个民族团结起来共同抵御外来的侵略。从摩西五经中的法律特殊性来看,一旦他们放弃宗教信仰,他们在心理上和社会组织上都会如一盘散沙;一旦他们放弃人道原则,则人民内部战争会使他们无法共同抵御外来侵略。为他们来说,遵守上主的法律,给他们所带来的是民族内部的团结和强盛,其实这就是天主给他们的祝福——让他们生活在自己构建的和谐世界之中。法律性盟约的受益方,是他们自己,而并不是天主;是天主的法律使他们学会了如何爱人(尊重人、接纳人、团结人、原谅人),并建立了彼此的友谊与民族的团结,和谐的世界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也许我们会说这是西方人的观念,对于中国一个政教分离的社会,它又有什么启示呢?表面看来,在中国宗教对法律影响甚微, 但实际上宗教与传统法律有着深层的纠葛。法律原初形态时与宗教不分, 汉代提出则天立法, 宗教成为历代政治话语中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合理来源, 法律运行中神灵的影响也一直挥之不去, 善恶报应的宗教信仰成为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中华民族是一个极为重视伦理道德的民族,儒家文化孕育了华夏儿女。因此,“信仰法律”对我们中国人也有同样的重要意义: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建设法治社会,仅仅靠人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教人“信仰法”,让人们把法律当成信条一样去崇拜、去遵守。法律与西方基督宗教的关系和基督宗教的律法观这一问题的探讨,也的确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反思,引发了许多感悟。让我们也拥有希伯来人的智慧,辨清法律的美好与神圣,维护法律的尊严,献身于法制建设的神圣使命之中。
宗教与哲学既是社会 文化 体系中最重要的两种文化形式,又是社会上层建筑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以下是我整理分享的关于宗教哲学的学生论文的相关 文章 ,欢迎阅读!
从宗教哲学的角度浅谈宗教与哲学的联系
宗教与哲学既是社会文化体系中最重要的两种文化形式,又是社会上层建筑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把整个社会的文化体系和上层建筑体系比作金字塔式的结构,那么,哲学与宗教的地位则处于它的顶端。两者都对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及 其它 各种社会文化形式发挥了自己的影响和作用。
从现象上看,宗教与哲学的区别与分歧似乎是毋庸置疑的。马克思曾经指出:“哲学是理性的,宗教则是非理性的;宗教许诺人们以天堂,哲学只许诺真理;宗教要求人们信仰宗教的神灵及教义,哲学则并不要求信仰其结论,而只要求检验疑团。”由此可见,两者不但很不相同,而且是明显地矛盾对立。但这并不代表宗教和哲学之间就根本不存在相互联系或者彼此渗透的情况。由于哲学与宗教具有共同的起源和归宿,具有共同的对象:对于绝对者(上帝) 的认识,以及无限与有限、有限与有限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关系。宗教常使用哲学思维的方式和哲学的语言来论证其教义、确立其信仰;哲学则常把宗教视为神圣的教义信仰和哲学思考的对象,把它们放在理性审视台前进行考察和批判。
当我们研究某些具体宗教时,会碰到这样一些情况。比如说佛教,佛教既讲信仰,又不纯以信仰为基础,而且十分重视智慧,强调“智解脱”,“般若”是佛教中一个重要学说,般若二字本身就是“智慧”的意思。般若学以缘起的理论去说“空”,以“空”的智慧去求解脱,要真正理解“空”,绝不是感情直观所能解决的,而是一定要有相当的理论思辨才可以。不但般若学这样,佛教中的佛性理论固然不乏情感直观的东西,但更多的确是深奥晦涩的哲学论证。
____里也有这样的例子。基督____信仰上帝为基础的,但这个信仰体系用恩格斯的话说,却是“从普遍化了的东方神学,特别是犹太神学和庸俗化了的希腊哲学、特别是斯多葛哲学的混合中悄悄地产生”的。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对中世纪基督____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他们就是运用形而上学的理论来论证说明上帝的存在和天主的本性的。中世纪后期的经院哲学以辩证的 方法 运用理性支持基督____,以基督____仰指导理性,实际上是基督____许可范围内的思辨哲学。但将哲学与宗教两者结合运用的最好的例子还是中世纪天主教的神学大师托马斯·阿奎那,他使用哲学的方法来论证神学命题,认为真理首先在理智中,然后才在事物中,甚至指出所谓哲学,是以“理性”为本,而神学则是以“启示真理”为本,二者并不矛盾。
翻阅历史我们不难发现,自古以来哲学的思辨和宗教的信仰两者就总是共同出现在中西方的哲学理论中。中国哲学史研究者都把《周易》作为一部哲学著作来看,认为它对中国古代的太极、阴阳、八卦学说有着深刻的影响,但《周易》原来却是一部占卜用书,拥有十分浓厚的宗教色彩。天人关系也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重要课题,但西周时代的“天”原是指上神,尽管随着时代的变迁,“天”逐渐被自然化了,但其中的宗教痕迹还是明显存在的。进入魏晋南北朝之后,宗教与哲学就越发不可分了,甚至到了玄佛合流的地步,要研究玄学,不能不懂哲学。在隋唐两代,佛学成了这一时期哲学思潮的主流,如果把天台宗、唯实宗、华严宗、禅宗等几个较有影响的佛教宗派的哲学思想排除在外,那么整个隋唐哲学无疑将会顿时失色。中国古代哲学中还有一个大的流派就是宋明理学,理学同佛学的关系就更为密切了,理学家们虽然往往是打着儒家的招牌,以恢复孔孟道统为己任,但究其深层不难发现理学的骨子里却是佛学,或曰禅学,所以后人也有人评程朱理学为“儒表佛里”,或称陆王心学为“阳儒阴释”。
但若与西方比,中国古代各种意识形态的宗教色彩还算是比较淡薄的。在西方,整个中世纪都是神学
的世纪,当时的 哲学也只是神学的一个分支,或称之为“婢女”。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是一种与中世纪____神学相对立的市民资产阶级 文化思潮,按其本质说是反宗教的,但由于它是刚从神学中脱胎出来的,在 思维方式 、名词概念等方面自然免不了带上许多神学的痕迹,这一点在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思想家身上表现的更为明显。至于19世纪的德国古典哲学,则是另一种情形。康德把彼岸世界让个信仰,把此岸世界留给理性,认为天主是超乎理性,理性是不能解释的,但是人的良心确实知道天主的存在。可以说康德是使宗教与伦理哲学合而为一。黑格尔则反对超乎理性的绝对现象,而以宗教为理性的辩证 发展阶段,作到 了把理性和宗教合而为一。到了费尔巴哈,他的整个哲学思想可以说是关于宗教的哲学——尽管他是以人本主义的形式把上帝的本质还原为人的本质,但他的主要哲学著作主要都是围绕着人与上帝关系这个主题展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哲学史上的一场革命,但宗教观确是他借以实现这场革命的唯物史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代西方哲学的思想旁杂、流派繁多,但几乎每一个流派都不同程度地与宗教有着某种 联系,这里就不一一指出了。
宗教信仰是人先天潜在的认识,而哲学则是人们通过实证等形式后天趋于真理的认识。无论它们在那一个发展阶段,这两种认识最终将和二为一,殊途同归,即它们认识的目的是同一的,都是趋向宇宙真理的。我想这也是宗教哲学这门学科存在的意义,即通过分析和批判地评估宗教信念,使二者向同一个目的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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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宗教不是一个空名,而是一个实在,是一个以信仰为纽带把社会成员联系起来的组织。任何宗教都不可能是私人或个人的。强调宗教的公共性,就是强调宗教团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强调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是西方社会思想的一种发展趋势。中外学者对公共性的理解存在的差异,是他们各自所处的不同文化背景和处境引起的。历史和现状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再走政教合一的“公”的宗教道路,而就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来说,其最佳状态应当是相互调适,共存共荣,和睦相处。在当代中国,合法的中国宗教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很多。 关键词:宗教公共性;中国传统宗教;当代中国宗教 Abstract:Religion is not hollow but substantial,as an organization to link social this sense,no religion is private or publicity of religion is emphasized here to draw religious groups' notice to public affairs in there is a tendency of development to emphasize the publicity of religion,theology and philosophy in the Western world of social ,in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s and environments of existence,Chinese and Western scholars differ in understanding of history and status quo,China will not tend to take the road of integrating state with a “public” for the rel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church,the best policy is mutually adapting,sharing woe and weal and harmoniously getting along. Key Words:publicity of religion;traditional Chinese church;contemporary Chinese church 当前有关“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的讨论非常热烈。笔者认为,诸如此论的名称皆是处于不同语境下的思想者为了强调某个具体对象(宗教、哲学、神学)之某种性质(公共性)所使用的术语。这些术语在特定语境下有其具体的内涵及意义,不能到处套用,而应分析其适用性和限度。 一、公共性与宗教的公共性 对“公共性”和“宗教的公共性”进行反思,首先使笔者联想起古希腊哲学家的一个故事。古希腊大哲学家柏拉图和犬儒派哲学家第欧根尼在一起讨论哲学。柏拉图鼓吹他的“型相论”(理念论),并使用了“桌子性”(tablehood)和“杯子性”(cuphood)这样的名词。第欧根尼说:“柏拉图,我可以看到桌子和杯子,但我看不到你的桌子性和杯子性。”柏拉图则说:“那是因为你有一双看得见可见的桌子和杯子的眼睛,却没有可以用来识别桌子和杯子的本质的理智。”[1]在这个问题上,柏拉图肯定事物性质的实在,并进而认定事物的性质有独立存在的地位;而第欧根尼否定事物性质的独立自存。我们可以评价说,柏拉图的睿智穿透了事物的表面,达到了对事物性质的一般性认识,但他将事物的性质视为独立自存则是错误的;而第欧根尼认为事物的性质不可能有像实体那样的独立存在,这是对的,但他要是认为人的认识只能停留在感性经验层面,无法对事物的性质达到一般性的认识,那么这是错的。 现今学界对“公共性”这个概念的解释相对明晰,而在理解“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时若不联系这些名称的具体所指,就会使人感到不知所云。因为,这世上有哪一种宗教、哲学或神学完全不具有任何公共性?又有哪一种宗教、哲学或神学不能在特殊意义上给自己冠上公共之名,或称自己为公共的呢?重要的不是一般地判断宗教、哲学或神学有无公共性,而在于联系具体对象,判断它在什么范围内、什么意义上具有公共性。 我们在英文辞典中可以看到这样的解释:publicity是形容词public的名词形式。Public的释义有两大类,第一大类:(1) 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2) 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3) 从事公共事务、群众娱乐活动、社会服务的。第二大类:(1) 向大众公开的;(2) 众所周知的。[2]我们要注意的是,publicity虽然是一个名词,但它的所指仍旧是事物、对象的某种性质,而不是某种事物和对象。 宗教不是一个空名,而是一个实在,一个以信仰为纽带把社会成员联系起来的组织。就此而言,任何宗教都不可能是私人或个人的。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像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的分离等原则的确立使得宗教团体变得私人化或个人化,乃至于使人们生出这样的幻像——可以有完全私人的宗教或者完全私人的神学。然而,我们只要仔细想一想就会明白,所谓宗教、哲学、神学的私人化(个人化)只是表示其公共性的削弱,或公共程度的压缩,而非完全丧失。 一般说来,使用公共性字眼的学者想要倡导扩大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但正因为公共性的概念太一般了,乃至于我们必须将它与具体的对象联系起来,方能判断这样的倡导有何意义,而在这里,在何种领域中扩大公共性就成为最关键的问题。在不同场景下一般性地倡导宗教公共性的扩大是无意义的,甚至是危险的。 默茨(Johann Baptist Metz)强调基督教及其教会具有的公共性,教会(ecclesia)的本义就是一个开放的集合(open assembly),原本就含有“公共”的意思。启蒙时期以前,基督教的社会功能与西欧社会的方方面面紧密相连。基督教的公共性达到极致,而人民的公共生活受到教会的统治和支配,在教会建制(church institution)中私化(privatised)了。默茨在分析基督教传统的私化时把启蒙时期的教会与国家和社会的分开视为基督教目前所处困境的根源。他说:“区别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是有价值的,但似乎并不能弥补基督教所丧失的公共地位与角色。”[3 ] 新教神学家弗勒斯德尔(Duncan )探讨建立一门公共神学的可能性。他说:“公共神学是一门讨论有关神的神学,它具有指向公共可共享之真理,并参与公共讨论及见证那真理对世上所发生的事之正当性及关怀今日人民与社会所面对的严峻问题。它从所受托的传统提供坚定的信念、挑战和见解,而非寻求共同的表述或重述每人的说法。”[4]这样的呼吁有其特殊用意,其主旨无非是要神学更多地关注公共事务,参与社会的改革与建设。 在我看来,这些倡导呼吁公共性的学者们用来解释公共性的那些概念更加值得注意。例如,潘兰特(Raymond Plant)力陈神学本身的公共性,并指出明了神学公共性的关键在于对一般与个别之关系的理解。他说:“一般与个别的张力位于政治神学的核心。神学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学科,试图寻求达到某些一般的关于神在这个世界上的性质和行为的真理。而另一方面,政治的社团,他们的信仰和价值是非常专门的和个别的。神的本性(至少在古典有神论中)可以被认为是无时间的,无变化的,而政治总是涉及具体的社团在特定的时间和在特定的地点的生活方式。”[5]17他又说:“神学……怎么能够和政治领域相关联呢?政治完全是在一个充满差异的领域中形成的,在其中,不同国家、种族、性别、群体的成员有着不同的、相互之间并不和谐的利益和目标,而这些利益和目标又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下得到不同的解释和拥有不同先后秩序。”[5]18这种意思在莫尔特曼那里说得更清楚。他说:“基督教神学的主题就使它成为一种公共的神学。它涉及社会的公共事务。它在对基督的期盼的光明中思考什么是神的王国的普遍关怀。”“公共神学不得不与神学的公共相关性发生关系,这种相关性处于基督徒身份的核心处,它关心的是神国莅临在人类历史的公共世界中。”“没有公众的关联性就没有基督教神学的定位,反过来说,没有基督教神学的定位就没有公众的关联性。”[6]可见,强调神学的公共性就是强调神学主题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就是宗教信仰的公共关联性。 总而言之,强调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是西方社会思想的一种发展趋势。它是对传统宗教、哲学、神学的一种挑战,是在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全球化以及人类文化多样化和生活世界科技化的处境中建构或重建宗教、哲学、神学的尝试。二、中国传统宗教的公共性 西方学术界有关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的讨论对中国学术界有影响。根据我个人的观察,中外学者对公共性的理解是有一些差异,但并不大,而且这些差异的产生并非语词本身引起的混乱,而是由中外学者各自所处的不同文化背景和处境所引起的。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中西差距之缩小,这些理解上的差异将会削弱,不会阻碍中外学者的相互理解。 在现代汉语中,“公共性”一词译自英语publicity。我们知道,现代汉语与古代汉语在词法上的最大差别就是喜用双字词,少用单字词。与现代汉语词“公共”最接近的古汉语词是“公”。它作为形容词时的现代释义主要有:(1) 公正;(2) 公有(共有);(3) 公开。[7] 中国先秦时代的“公”,有三层含义,一是公家、朝廷、官府;二是共同;三是公平、公正。第一层含义是最主要的,而且具有深刻的宗教内涵。那些具有公共身份的国君、贵族就是当然的宗教领袖,是宗教祭仪的主持者。国家、政治、社会、个人、道德、宇宙、自然、宗教、鬼神大都统一在这个“公共”领域(政治统治领域)。 中国古人对宗教的理解也体现出“公”的意思。“宗”指宗族、宗亲、宗庙等;“教”指学说、伦理、规章、教化、教导之意。“礼”亦与今日“宗教”之内涵重合,既有伦理制度、教义思想,亦包括宗教仪式及祭典。“神道设教”更是反映了统治阶级或社会圣贤对宗教公共性的关注。“天”具有先验的公共性与至上性。“天帝”、“天命”、“天意”是中国社会秩序和精神信仰的基础。它以宇宙观形式,成为古代社会秩序合法性证明的基本方法。正所谓“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天”是“公”的起源。“天”是至善、至公、至大。“公”作为公平的准则而演变为公共、公益、公道、公正。天命就是大公无私的意义呈现。 这样一种“公”的模式,既是政治思维方式,又是社会行为规范;既是宇宙秩序,又是道德精神;既是王权专制,又是宗教崇拜。在这样一种模式的制约下,宗教被纳入公共政治的领域,直接成为统治架构中的组成部分。宗教是一种权力或资源,非私人所能完全拥有。相对于“公”的宗教,那些非官方的、非正式的、不合法的事情,比如祭拜私鬼、私建庙宇、私自入道、私自度僧等等,被列为公共性的对立面,称之为“私”。公、私的区别,在宗教是正统与异端,在政治上是合法与非法,在道德上则是公正与偏狭。[8] 中国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不仅使中国人的文化心理结构发生了变化,而且也使中国语言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古代汉语中的“公”的概念经过长期的发展,用于不同的对象,则派生出多项语义,例如公安、公案、公报、公布、公差、公产、公道、公德、公断、公法、公房、公费、公愤、公告、公海、公函、公家、公开、公款、公理、公立、公例、公粮、公路、公墓、公判、公平、公仆、公然、公审、公事、公诉、公堂、公文、公务、公物、公休、公议、公益、公用、公寓、公园、公约、公债、公正、公职,等等。“公”几乎可以添加于任何“在者”,而无论其是实体,还是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上述辨析表明:西方的“公共”概念和中国古代“公”的概念的含义并不完全对称,但经过长期的交流和发展,现代汉语有足够的表达手段转述publicity的各种含义,不会造成太大的误解。[9]相反,倒是这些语词的使用者若是不明了其所指对象的性质,加以滥用或乱用,那么倒是令人困惑的。 三、当代中国宗教对公共事务的参与 就“公”的主要意义而言,中国的传统宗教并不缺乏公共性,但具体不同的宗教在不同时期的公共性有程度上的差异。在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公”字的涵义发生了变化,宗教的公共性的存在及其表达形式也已经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种变化简要地说来就是大一统的“公”(官)变成分层次的“公”,原先意义上的宗教公共性弱化,公共空间逐步增大。 新中国建国初期,宗教管理是“内部行政事务”,视宗教为控制性上层建筑,实行了封闭型行政管理方法。正是这种单纯的行政制度安排及管理,依靠少数宗教工作干部,按政策使用行政方法对宗教进行严格的封闭式管理。在此制度空间内,政府实行自上而下的管理;宗教团体则在此前提下从事各种宗教活动。这种管理方法,基本沿袭了中国历史上“公共宗教”模式,宗教及其活动难以适应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公共性。 20世纪80年代之后,中国宗教的管理方法,已由单向式行政管理趋向宗教组织的自治与行政管理相结合,宗教团体能够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参与社会公共事业。现代意义上的宗教公共性得到初步呈现。宗教事务具有了公共、公开等性质,改变了原来把宗教作为“内部事务”来处理的行政方法及“宗教不对外”的行政习惯。(注:《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指宗教与国家、社会、群众之间存在的各项社会公共事务。”国务院宗教局局长叶小文曾经在《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篇章》中指出:要把宗教工作靠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内部工作,变为进一步由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社会事务来管理,并把这种管理推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参见叶小文:《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篇章》,《中国宗教》2002年第1期。)这样的公共性成了宗教在中国社会合法存在的标志和必要条件。 在建立现代社会制度的基础上,传统宗教的公共性转换为公共制度问题。宗教的教化功能不再泛化,无所限制,并以社会团体的身份结束了传统公共宗教的发展模式。政府、宗教团体、个人信仰之间的界限得到明确,进而政府与宗教团体各自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关系界限得到明确,这是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一个重大现象。[10]在这样的宗教制度变迁中,私人信仰取得法律的保障,而宗教团体则消除政府组织的形式,成为社会团体。 这样的社会化将是中国宗教的发展趋势。中国宗教由此将具有越来越大的社会性和公益性。这样的发展趋势相对于传统的公共性(政治性、官性)而言,是私化了,但相对于现代意义的公共性(社会性)而言,则是公共化了。政府对宗教由控制转变为依法管理,而宗教团体则自治自理,非行政、非营利、非市场,以社会团体的身份参与社会公共事务。 在中国这样一个以无神论为主导意识形态的国度里,任何一种宗教要想正常地发展,都必须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与其他宗教团体和社会团体的关系。历史和现状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再走政教合一的“公”的宗教道路,而就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来说,其最佳状态应当是相互调适,共存共荣,和睦相处。在当代中国,合法的中国宗教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很多,这就需要宗教团体思考把自己的力量主要用于何处。方立天教授指出中国宗教要走文化宗教之路。他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发挥中国宗教文化内在的积极因素,这是社会对中国宗教的要求、时代对中国宗教的要求;同时,这也为中国宗教开辟了广阔的、健康的、良性的发展道路。”[11]我相信,这条路将给中国宗教带来更多的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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