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一、认定工伤的 7 种法定情形二、视同工伤的 3 种法定情形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 4种情形四、国务院法制办答复中可认定工伤的 3 种情形五、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 7 种情形六、人社部关于达退休年龄工伤认定的 2 种情形本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复函以及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最新意见,归纳总结了工伤认定的26种情形,并简明扼要提示了认定要点,供实务中参考。▌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注意: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认定要点】本项仅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认定要点】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三、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李迎春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六、人社部关于达退休年龄工伤认定最新规定的两种情形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对达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做了新规定,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认定工伤:(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法律分析: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工伤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受到工伤的原因,工伤发生地,工伤的发生时间,工伤的责任认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的主要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工伤认定的认定方式。认定为工伤,是获得工伤赔偿以及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具体如下:1、由用人单位在员工受伤后,向劳动保障部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用人单位不愿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员工或是近亲属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申请方提供的材料,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工伤认定 的司法解释如下: 一、 工伤 的含义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 职业病 伤害。 二、司法解释关于工伤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工伤保险 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 工伤保险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 证据 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 刑事侦查 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 诉讼 前已经就是否存在 劳动关系 申请劳动仲裁 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工伤事故 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 劳务派遣 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 医疗费用 除外。 第九条 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 工伤认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请撤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原工伤认定时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工伤不仅关系着职工的 生命健康权 利,而且也关系着公司的经济利益,而且社会中工伤纠纷还不少,所以国家一直很重视这方面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构成工伤须具备的条件是:
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2、工作场所: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3、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4、主观过错: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
5、其他:特殊情况下构成工伤,仅限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首先,劳动关系的模糊性。劳动关系的模糊性一方面表现为劳动合同的缺失。劳动合同或者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是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的必要材料之一,这就会对农民工工伤认定问题带来举证上的困难,使农民工在工伤认定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其次,利益驱动下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造成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用人单位依法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参保,节约下来的费用可以成为他们利润的一部分。这就严重影响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实际落实。
最后,对农民工工伤认定及合法权益的保护的法律法规欠缺。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缺乏带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缺乏对农民工工伤认定的专门的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充实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我们都知道毕业生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优秀的毕业论文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工商管理毕业论文参考文献,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彻纳东尼,M.麦克唐纳.创建强有力的品牌.北京:中信出版社,2001.
[2]王新新.新竞争力.长春:长春出版社,2000.
[3]余鑫炎.品牌战略与决策.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4]陈放,谢宏.品牌策划.北京:时事出版社,2000,1.
[5]艾丰.中国品牌价值报告.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
[6]刘佳,从可口可乐看企业品牌塑造.黑龙江对外贸易,经营之道.:144.
[7]许喜林,吴文国.品牌之道:品牌建设9S模式及其应用.北京: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8]何心展,俞丽敏.我国企业品牌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15~16.
[9]康晓光.中国企业品牌建设的困境与突破方向.深圳大学学报.:03~05.
[10]相晓冬.品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品牌视点.:22~25.
[11]何忠保,何飞云.民营企业品牌塑造探析.商场现代化.:136~138.
[12]郑昭,丁轩.民企成长与品牌战略.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
[13]李月华.论中小企业品牌建设的区域化策略.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7.
[14]徐丽瑛,李正良.中小企业品牌塑造误区与对策.企业管理.:1~3.
[15]谢付亮.品牌策划的五大关键点.中国质量与品牌.:53~55.
[16]田双全,陈永丽.我国民营企业品牌塑造之战略选择.:43~45.
[17]刘峻松.品牌三藏:中国本土化的品牌观.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18]苏勇,林展圣.中小企业品牌战略.当代财经.:63~65.
[1]史建锋.现代钢铁物流发展和盈利模式探讨.中国外资,2013,(13):78-79.
[2]李琪.探索金融阴霾下的钢铁物流新出路.企业导报,2012,(02):99-100.
[3]包立军,王业军.我国中小型传统物资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的策略分析.中国市场物流与采购研究,2007,(5):9.
[4]史建锋.探究钢铁物流的电子商务战略.中国商贸,2013,(15):82.
[5]李庆华,项保华,王翔.共同演化视角下的企业战略更新引擎机理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08,(11):85-88.
[6]李敬,陈收.企业战略管理.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11:12-13.
[7]李拥军.钢铁供大于求渠道怎么做—2012年会员钢铁企业钢材流通渠道情况分析.中国冶金报,2013-06-18:6.
[8]田涛.对发展钢铁物流的浅析.物流工程与管理,2012,(02):9-10.
[9]梁劲.钢铁物流企业的绩效管理[D].南京大学物流工程硕士论文,2012,(02):34-35.
[10]包斯文.转型:钢铁物流企业的出路——从一家大型物流企业转型看我国钢铁物流业面临的问题和发展方向.中国冶金报,2012-11-20:9.
[11]张慧芝.浅谈供应链管理下的钢铁物流[J].世界海运,2010,(05):64-65.
[12]司方来,王永贵,贾鹤.战略柔性体系:调和反应型市场导向与先动型市场导向.现代管理科学,2009,(02):56-59.
[1]刘超.企业员工不安全行为影响因素分析及控制对策研究.北京: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市),2010.
[2]卞军.安全管理中安全标志及其设计要素的感知机理研究.浙江大学,2014.
[3]樊建平.创新安全标识管理有效发挥应有作用[EB/OL].
[4]胡祎程,周晓宏,王亮.工程项目现场安全标志有效性评价[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2,(08):37-42.
[5]蔡秋塘,黄星.浅谈标识行业术语(一)[J].广告大观(标识版),2006,(02):38-41.
[6]吴穹,许开立.安全管理学[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3.
[7]张倩.铁路车站旅客导向标识人因工程分析及优化.上海:华东交通大学,2012.
[8]鲍诗度,王淮梁,葛荣.环境标识导向系统设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9]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实施指南.中国标准出版社:北京,1996.
[10]向帆.导向标识系统设计[M].南昌:江西美术出版社,2009.
[11]赵云川.公共环境标识设计[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4.
[12]朱兆华,郭振龙.安全色与安全标志的.由来[J].现代职业安全,2004,(10):64.
[13]袁京鹏.安全标志有效性影响因素实证研究[博士].杭州:浙江大学,2009.
[14]傅贵,陆柏,陈秀珍.基于行为科学的组织安全管理方案模型[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5,15(9):21-27.
[15]胡祎程,周晓宏,王亮.安全标志识别性研究:标志特性及用户因素[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3,(3):16-21.
[1]徐春玲.ERP技术在电力企业中的应用与分析.安徽电力[J],2005,2(3):74-81.
[2]孙滨丽.ERP原理与应用[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155.
[3]王要武.管理信息系统(第2版)[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81.
[4]黄卫东.管理信息系统[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126.
[5]李西平、刘芙蓉.我国电力企业ERP应用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09(34),63-65.
[6]林勇.ERP理论与实践[M],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7,199.
[7]黄小原、卢震、赵晓煜.ERP理论与构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42.
[8]张海全、王英豪、韩玉辉.做好电力企业ERP的实施[J],电力信息化,2005,3(7):57-58.
[9]陈广宇.管理信息系统[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351.
[10]颜安.企业ERP应用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6,74-76.
[11]黄晓英,赵海燕.管理信息系统[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155.
[12]诺顿·佩里着.战略营销[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13](美)迈克尔.A.希特,R·杜安.爱尔兰,罗伯特.E·霍斯基森等着.战略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4]斯莱沃斯基,韦伯等着.战略风险管理[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7.
[15]金达仁.金融危机对中国制造业的影响[J],信息系统工程,2009,2.
[16](美)小阿瑟.A·汤普森,A·J·斯特里克兰,约翰.E·甘布尔等着.战略管理概念与案例[M],本经:北京大学出版社,.
[17]李森,杨锡怀,戚桂清.相同企业竞争与合作策略的受益与风险分析[J].沈阳东北大学学报,.
[18]王方华,吕巍.企业战略管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1]王国法.液压支架控制技术[M].煤炭工业出版社,2010.
[2]翟培祥译.采煤机械参数选择[M].煤炭工业出版社,197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Z].国发〔2005〕18号.
[4]乔红兵,吴淼.我国薄煤层采煤机的发展与前景[J].中国煤炭,2005(10):29-3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Z].国发〔2006〕6号.
[6]王国法.高端液压支架及先进制造技术[M].煤炭工业出版社,2010.
[7]国内外薄煤层开采及薄煤层采煤机械设备[R].调研报告,1988.
[8]芮冰.我国采煤机30年发展回顾和展望[J].煤矿机电,2000(5):36-40.
[9]袁亮.薄煤层开采技术与装备[J].煤炭开采,2011(3):15-18.
[10]靳立红,刘春生,孙剑锋.采煤机截割部双电机机械串接驱动的同步性研究[J].煤矿机械,2011(07):42-44.
[11]李桂云,杨战标,周国友.河南省薄煤层开采技术及综合配套支撑体系探讨[J].煤炭开采,2011(5):5-7.
[12]李蒙,魏巍.液压支架电液控制器设计与实现[J].煤炭科学技术,2011(4):110-113.
[13]舒凤翔,闫海峰;张幸福.液压支架立柱试验台液压系统的设计及仿真[J].煤矿机械,2009(12):29-31.
[14]毛德兵,蓝航,徐刚.我国薄煤层综合机械化开采技术现状及其新进展[J].煤炭开采,2011(3):11-14.
[15]耿兆瑞.八十年代国外滚筒式采煤机技术发展评价[C].中国煤炭学会煤矿机械化专业委员会成立十周年纪念论文集,1991(4).78-82.
[1] 雷蒙德,A 诺伊,约翰.霍伦拜克,拜雷、格哈特,帕特雷克、莱特.人力资源管理赢得竞争优势[M].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136-200.
[2] 加里,得斯勒.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论文)[M].第七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00一400.
[3] K.韦恩,蒙迪,罗伯特.诺埃.人力资源管理[M].第一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331一343.
[4] 劳埃德 .拜厄斯,莱斯利,鲁.人力资源管理[M].第六版.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213一264.
[5] 麦克纳,比奇.人力资源管理[M].第一版.北京:中信出版社,1998: 17-211.
[6] 亚瑟小舍曼,乔治,勃兰德,斯科特.斯奈尔.人力资源管理[M].第二版.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33-343.
[7] 王琪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M].第一版.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 222-245.
[8] 关淑润.人力资源管理[M].第一版.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 186一204.
[9] 冯虹.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M].第一版.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 181一184
[10]中国企业国际化管理课题组.企业人力资源国际化管理制度[M].第一版.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139.
[11] 刘扬.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变革研究[D].天津大学专业硕士论文2009: 13-50.
[12] 毛国英.基于平衡计分卡的招商银行战略管理体系研究[D].天津大学硕士学位2009: 11-30.
[13] 李艳丽.A银行员工离职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D].兰州大学MBA学位论文.2010:16-30.
[14] 时肠.农业银行培训机制与队伍建设研究[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11. 35:66.
[16] 雷虹.关于饭店员工流失问题的探讨[J].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 6: 16-17.
[17] 邹韬.银行金融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商业时代[J] .2008. 11:23.
[18] 倪凤明.我国商业银行激励约束机制探析.河北金融[J] .2008. : 45.
[19] 习邹韬.商业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博弈论视角.统计与决策[J] ..
[20] 张建国.健全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新金融[J] .2006. 5.
[1](美)丹尼斯.洛克著姚冀贺广勋张维红译,项目管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一12,217一223
[2](美)罗伯特.K.威索基拉德.麦加里著费琳李盛萍等译,有效的项目管理,第3版,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一08,78一86
[3]陈凡,德国职业教育与企业发展间的制约与平衡,职教论坛,2006一04一10
[4]南开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曹莉王明杨捷,国外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国职业教育网,2005一03一10
[5]陈晓,法国式的职业教育,中国新闻周刊,2006一06
[6]彭秉莹,美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职教论坛,2003年第3期
[1] 刘建朝,我国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问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2005.
[2] 刘金存,高校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成本控制,扬州大学学报,2002
[3] 戚安邦,项目成本管理,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
[4] 周希祥、薛乐群主编,中国高等学校基建管理,北京:科学出版社,1996
[5] 高雁,高等院校基本建设管理研究,天津大学硕士论文.2004
[6] 赵东,关于高校基建合同管理问题的思考,决策探索,2006
[7] 陶居福,工程变更对成本控制的影响,西部煤矿工程,2006
[8] 闰光太,浅谈施工企业项目成本控制施工企业管理,2001(12)
[9] 刘秋常,建筑项目投资控制,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1
[10]徐大图、王雪青、易涛等,工程建设投资控制,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11] 方俊、任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中的变更控制,重庆大学学报,200427(6)137-139
[12] 高志强.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之实施阶段成本管理,建筑管理现代化,2007
[13] 韦敏.浅谈工程项目合同管理[J}.企业家天地,2007
[14] 孙忿,肖艳.项目成本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15] 曲修山,黄文杰,何佰州等,《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1999
过劳死工伤论文。过劳死与工伤的论文题目可以起做过劳死工伤论文,让人一眼就能知道论文描述的是什么。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各位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上午好!
我是20xx级1班的XXX,我的论文题目是《论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伤事故也不断涌现,然而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加之法律法规方面的缺陷,工伤认定成为了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大难点。目前,党和政府正在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也要求逐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工伤保险这一板块。而工伤认定则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前提。作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生,我选择了与自己专业相关并贴近社会热点的工伤认定作为课题。
通过探究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对工伤认定的法律界定有全面详尽的理解,并结合具体案例和国外经验论述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界定的法律制度缺失与困惑。提高对工伤认定的法律原则的普及和认识,得出处理新时期工伤认定中特殊情况和有争议的案件的有效方法。
论文的第一部分对工伤和工伤认定的概念进行了描述,阐述了工伤认定的几个基本条件,为下面的论述做了铺垫。第二部分结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认定工伤的流程和条件组成了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这一大点。第三部分分别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国家为例,论述了国外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第四部分探究我国现阶段工伤认定的三个法律难点:工伤认定制度上存在问题,工伤认定行政与司法的矛盾和几种特殊情况下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最后一部分对我国工伤认定提出了一下几点完善建议:明晰工伤认定标准、修改部分工伤保险条例和有限制的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论文所运用的逻辑关系是总分总关系。先综述工伤认定,在分别叙述我国和国外的工伤认定现状以及我国工伤认定目前存在的法律难点,最后提出完善建议。
在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发现了很多不同的见解,虽然影响了论文的进度,但是通过自己对这些观点的辨别,也增长了知识,加深了印象,最终是有益无害的。其中,一部分观点认为应该在我国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动者利益,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现有的工伤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应该加以限制。在看待这两种观点时我有开始有点混淆,没有将其区分开来,最后我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有限制的扩大工伤认定范围和明晰工伤认定的标准。
由于文字和研究深度有限,我认为还有很多和我的论文有密切关系但是没有提及的或者论述的不够明确。一是一些典型情况下的工伤认定只提到了串岗、过劳死、精神损害等几种,对于社会上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没有过的阐述。二是由于专业限制,在对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提出完善建议时提出的建议比较少也欠具体。
以上就是我的答辩自述,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谢谢!
以上就是环球青藤小编为大家分享的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答辩的范文,希望对大四法学专业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哦!
一、发生事故的日期、时间、地点(岗位); 二、证人; 三、当日救治医院及转院(指定医院)的出院小结、手术记录、检查报告等。 才能进行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也须具备上述材料。 切记:你的住院情况。也就是通常说的复印病历只能到医院复印一次,不能复印第二次,因此,各项病历、检查记录、出院小结、手术记录须自己进行复印留底。不过,这些事情是由你所在的单位负责的,不需你去办理。 一般是由你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填写《工伤报告》,然后由公司填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市单位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交予区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然后再到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伤残鉴定。最后由公司代理申请工伤待遇。
一、重婚罪是怎样认定1、认定如下:(1)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5)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法院判重婚罪需要哪些证据1、配偶与第三方经过合法登记的结婚手续,或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需要搜集结婚登记伪造结婚证证据,重婚者与第三人所生小孩的出生证等直接证据;2、还可以搜集有婚外情一方与第三人存在长期稳定的同居生活证据、双方在一起的亲密照片、录像、短信等,此外,还有亲属或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亲笔所写的保证书、忏悔书等;重婚案为自诉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此需要被害人主动起诉,否则将不被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当事人在搜集证据时可以请求警方协助调查,请求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配合调取重婚的相关证据。
重婚罪认定基本知识
在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婚姻而构成重婚罪的叫作法律婚,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法律重婚以完成结婚登记作为非法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是否同居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那么,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重婚罪认定基本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重婚罪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这一条,也就是讲一个男人只允许娶一个女子为妻,一个女子只允许有一个丈夫法律只允许一男一女结为夫妻。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实践中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实婚。
3、主体为一般主体,有两种人可构成: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的人。
4、主观方面是童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自己虽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仍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二、重婚罪的犯罪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刑法学传统理论上定重婚罪有两科;类型:一类为法律婚,另一类为事实婚。
1、法律婚
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婚姻而构成重婚罪的叫作法律婚,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法律重婚以完成结婚登记作为非法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是否同居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
2、事实婚
虽没有进行登记结婚,但却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对这种事实婚,在婚姻法上是不予保护和认可的,在刑法上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事实重婚应以重婚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曰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跫罪处罚”。由此可见,在刑法上事实重婚姻重婚罪论处,是为了更好的惩罚犯罪,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并非是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承认。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形式很多,由于立法机关在立法上的滞后,而使法律上出现了冲突。例如,甲男(1971年生)与乙女(1974年生)相恋后同居(同居时未满20岁),在1993年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生有一男一女,两人长期生活,当地人民群众由于旧俗的影响,也认为他们是夫妻(未登记领取结婚证),后甲男与乙女因琐事产生矛盾,乙女赌气回了娘家,而甲男又与同村丙女结婚,并在当地政府领取了结婚证。之后甲男与丙女生育一女,乙女知后,一怒之下,报案到当地派出所,最后公安机关以甲男涉嫌犯重婚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以重婚罪提起公诉,在审理后,法院以重婚罪判处甲男拘役6个月,同年8月甲男出狱后,又一纸诉状将乙女告上公堂,要求与乙女“离婚”,而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却以解除甲男与乙女非法同居而结案,那么这就产生了冲突,刑事上认定重婚罪以事实婚姻为基础,而民事上却认定为非法同居,为什么一案在同一法院却有两种不同的认定结果呢现假设刑事上不对,判错了,甲男无罪释放,会产生什么结果呢因甲男的无罪释放给社会一个错误的信号,一成年男子可与若干个未到法定婚龄的女:子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当地人民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这样将会导致婚姻法在人们心中地位的动摇,破坏一夫一妻制度,影响家庭稳定导致家庭解体,引发其它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而家庭的不幸又会引发青少年犯罪。之所以不去认定重婚罪是因为在民事上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为非法同居。而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和认定的,自然在刑事上无法追究,否则会出现,刑事上认定为重婚罪就等同于承认两人在民事上合法的夫妻关系。当然这是不允许的。这就在部门法之间发生了冲突,可作的就是要求立法者去协调二者之间产生的冲突和矛盾。 论文摘要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罪的特征: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如何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应当放宽重婚者构成要件加大打击力度,除构成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为重婚罪:(1)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虽未登记结婚但当地人民群众认为是夫妻的人,后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也可以认定为重婚罪;(2)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男女取方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当地人民群众却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人,后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取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亦可认定为重婚罪;(3)周围群众公认是关妻关系同居造成省法婚姻的相对方自杀等严重后果的;(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没有以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六个月以上的:(5)有配偶的人虽没:育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3个月以上的;(6)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7)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
三、对以下五种重婚罪的认定
1)重婚罪与通奸及同居行为的界限。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发生的婚外性行为,是应受到社会舆论谴责的.不道德行为,这种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同居行为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旧婚姻法中非法同居的新的定义,已不存在非法同居。同居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的与他入同居形成的两性关系。若没有以夫妻名义与第三人公开进行,则属于一般姘居行为,不属于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其中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则构成重婚罪。
2)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或二审上诉期间,其中任何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均构成重婚罪。
3)对历史遗留的问题而产生的重婚,例如去台人员及配偶在台及娶妻或另嫁,这属于特殊情况,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被拐卖后重婚的,因自然灾害生活穷困,被迫流落他乡重婚的,婚后受虐待,被迫外逃重婚的,因反抗包办买卖婚姻外逃在未解除婚姻关系而重婚的,因配偶长期生死未卜,家庭发生严重困难重婚的,以上这些情况因事出有因,其主观恶性较小,对重婚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让人接受。
5)男女双方已结婚登记,只是尚未同居,若其中一方与他人领取结婚证或公开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民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构成重婚罪。
四、对于无效婚姻及重婚罪的认定
(一)无效婚姻制度
l、无效婚姻指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其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即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无效婚姻与婚姻形式要件无关,而与其实质要件相对应。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对无效婚姻作了详尽的规定;
(1)重婚的。这导致后续婚姻无效,而前一个婚姻关系仍然有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来到法定婚龄的,即男结婚最小为22岁,女结婚最小为20岁。
(二)列无效婚姻中重婚的认定
无效婚姻在未被宣告前不得否定其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婚姻法中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可撒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可见,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前还应当受到法律适度的保护,否则一个人就同时存在多个婚姻关系,会造成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混乱。 论文摘要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罪的特征: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1、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前的重婚,在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前,其婚姻关系受到结婚证的约束,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
2、关于重婚中无效婚姻问题。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取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这便产生了后一个是无效婚姻。
例如,甲男与乙女各自结婚后,甲男又与丙女取结婚证结婚,那么甲男和丙女的结婚是属无效婚姻,构成重婚罪。
(三)对重婚行为的追诉
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前,当事人实施的重婚行为可以依据重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带来新的问题,被宣告无效后再要求追究重婚行为刑事责任时是否具有溯及力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婚姻法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被宣告无效后的婚姻自始无效,该当推定婚姻自成立之初就无效,同时也应当推定该婚姻自成立之初不受行政效力的约束,后一个婚姻“侵犯”的仅是一个不受任何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显然失去构成重婚罪的基础,当然也就不构成重婚,如果认定重婚成立,实际上就等同于对一个被已宣告无效婚姻关系的认西丁与赞同。特别的是婚姻法禁止茸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再认定后一个婚姻是重婚,就等同于对禁止结婚情形的许可,显然有悖于法律。
五、关于可撤销婚姻及重婚罪的认定
(一)可撤销婚姻制度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违背婚姻实质要件,经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婚姻的制度,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对“胁迫”这一法定情由的理解;所谓胁迫是通过恐吓,威胁的手段,给予婚姻一方当事人精神上的强制j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也即婚姻成立时完全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例如以伤害当事人及其亲属,揭发当事人的隐私,毁损重大财产,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足以使当事入精神,肉体造成痛苦的行为。
胁迫者可能是婚姻的相对方。也可能是父母,亲属等第三者,受胁追者很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男方。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但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曰起一年内提出。这一年的时间为民事上的除斥期,起始时间为法律确定的结婚时间,一般为结婚证书上载明的时间,该时效既不能延长,也不能中止、中断。撤销权完全由受胁迫者行使,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他人不得干预。婚姻也是一种契约,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甚至夹杂着许多感情因素。有些婚姻,开始一方当事人是不自愿的,受到胁迫,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比如生儿育女,生活改善等,双方会产生感情,如果当事人在法定限期不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就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当事人在一年内没有提起撤销请求,视为其放弃权利,推定该婚姻合法,有法定情由,当事人按期提出,应当宣告婚姻无效并且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自始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行使婚姻撤销权利的是婚姻登记机关或入‘民法院,受胁追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存在于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婚
由于司撤销婚姻的效力存在不正确定性,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的后果也不同。
1、胁迫者是婚姻相对一方当事人,其在结婚后一年的除斥期内受胁迫人提出撤销之请求前,受胁迫者是否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请求并不确定,但结婚证的效力是恒定的,胁迫者的配偶关系已经明确,如其又与他人结婚,显然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而受胁迫者所提出的撤销请求,仅仅是对婚姻关系在民事法律上的解除。至于受胁迫者未提出撤销请求的,更有理由认定胁迫者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论文摘要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罪的特征: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2、受胁迫者也可能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一年的除斥期内,该受胁迫婿姻的效力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虽然受胁迫人在一年的除斥期内可以随时行使撤销权,但只要未申请撤销且事实上未宣告撤销,其结婚证的效力就是恒定的,就应当依法推定该婚姻合法,受胁迫人再与他人结婚,就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但对于受胁迫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坚决要求离婚,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一般不应作为重婚罪论处。
3、关于被胁迫重婚问题,如前一个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一方当事人被胁迫与他人重婚的,包括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新的婚姻关系应当撤销。对于胁迫者,因其客观上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主观上有直接故意,不管他是否是重婚的一方当事人,也不管他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其行为都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而受胁迫者中没有犯罪故意的,不构成重婚罪。应当注意胁迫重婚可能会牵连强x,如牵连强x则应按强x罪定罪处罚。
与无效婚姻类似,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撤销前,当事人实施的重婚行为可以依据重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在被宣告无效后,对此前的重婚行为就不再具有溯及力。
六、重婚罪的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经常关注并喜爱羽毛球运动的朋友们也许都知道,眼下最为焦点的问题就是这项运动即将实行21分制的新规则以后,它的性质、激烈程度和观赏性是否会发生变化以及变化的程度有将是怎样。今年10月,国际羽联正式开出了21分制的新规则,并且决定在12月中旬我国湖南益阳县举办的世界杯比赛中首次亮相试点。回忆历史,国际羽联曾经出台过7分5局3胜制的规则,但是由于许多优秀选手对它的无法适应再加上很多客观因素的影响,这项规则没过多久便被以往的传统规则所扑灭。在我们熟知的15分制发球得分3局2胜的传统规则中实际上是对运动员技术、体力、心理的综合要求。尤其在高水平运动员的大型比赛中有这不断交换的发球权以及双打比赛中每方利用一次双发的机会可能连续的分而交换后又可能连续丢分,因而导致羽毛球一场甚至一局的比赛时间经常被无限拖后,给观众的观看和电视台的转播时间都带了不少措手不及的麻烦,这也是这项运动在欧美很多国家不能被广泛传播普及的重要因素,比如今年8月在美国举办的世界羽毛球锦标赛上场馆里观众稀稀拉拉几乎没有当地的观众。可见羽毛球运动的规则如再不商榷,以后将被剔除出奥运会项目的消息很有可能就要被落实了,因为当今各个项目都朝着商业性的方向发展,只有竞技性没有观赏性的比赛将逐步退出体育舞台!和以往的传统规则相比较,新规则将明显加速了比赛的时间和进度,增添了比赛结果的偶然性,这就要求高手们要在比赛经验和心理上更下功夫,否则冷门这个词就会多在你们身上了!不仅如此,细心看过新规则的朋友们还会发现,新规则对男女单双打和混双5个项目都将采取21分一局,这就打破了长期以来对女单特殊体力的照顾。出于这点,张宁、芳芳等世界顶尖高手都称自己要在体力及合理分配体能的训练上更下苦功夫了。还有一点就是在双打上撤掉后发球线,更关键的是取消第二发球,它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规则,却更加要求了双打比赛选手的多拍能力,正因为如此,在世锦赛后,我国男双的许多配对被打乱重组。不得不承认,新规则的产生是对选手们多拍回合的新考验。正是这样,中国羽毛球对在训练中将加大队员多拍能力的训练。在电视里看到对国家主教练李永波同志的采访中,给我印象最深刻的一句就是:新规则是冲着中国人指定的,中国人长期垄断着金牌,国外要想法打破它,但是我们要用实际行动证明,无论规则如何改变,我们永远是最优秀的!同样,在文章的最后,我也欲祝中国队永远是世界羽毛球运动的领跑者、领头羊!
杀完球后不要刻意收拍,长期下来,身体可能会受伤,以小见大,爱好者们要高度注意。
一、参加羽毛球运动的作用: .A.参加运动并不等于身体就可以得到健康。 .B.从体育运动中学习在学校中学不到的哲理。 .C.把在球场上学到的东西灵活地应用到现实生活中,把在现实生活中积累的经验和知识用到球场上。人们现在所从事的各种体育项目,其发展历程都是各种各样的。 进行羽毛球运动所需设施:羽毛球拍2支、羽毛球1个。除此之外仅需一块平坦的地面(土地或水泥地)即可。方便人们进行羽毛球锻炼,在人们的心中受欢迎程度较高。 今天,人们从事体育运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进身体健康和丰富娱乐生活。然而,体育运动尽管可以增进健康,但如果是过度运动,反而会给身体造成伤害。不少学生就因为过量的运动,造成膝盖、腰。肩、手腕、脚踝等部位受伤。如果年纪轻轻的,就因为运动过量而造成浑身伤病,那就失去了增进健康、丰富娱乐生活的目的了。从事羽毛球运动的目的,由于动机和项目本身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但是,其中最基本的可以说是:培养遵纪守法精神。掌握正确的运动技术。追求精神、技术、身体三方面的平衡发展。把比赛、训练中得到的经验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同时也把实际生活中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应用到体育运动中。在树立自信心的同时,培养团队精神。培养光明正大的作风。体会成功与失败的感觉。参加体育运动的目的或理由,可能还有很多。但是,用最简单的话来说,就是要培养良好运动习惯。良好的运动习惯有助于提高全民的身体素质!
羽毛球运动常见损伤部位及原因
调查研究表明对于羽毛球运动损伤的原因主要是常出现的几个部位以及具有针对性的一些预防措施。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羽毛球运动常见损伤部位及原因,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羽毛球运动是隔网性运动项目,需要发挥人体的灵活性、协调性。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羽毛球运动以其简易轻便、优美活泼广为人们所喜爱,所以羽毛球运动在我国的普及范围也越来越广。但是,许多羽毛球爱好者由于缺乏科学锻炼,或准备活动不充分,都是凭自己的感觉和习惯打球。
殊不知,不注意动作规范与科学,长期以错误兹势打球,很容易造成运动损伤,严重的运动损伤影响了羽毛球运动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因此,深入调查分析羽毛球运动员运动损伤的发生规律和原因,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运动损伤的发生,使业余羽毛球爱好者的兴趣更浓,羽毛球运动能力提高更快。
一、羽毛球运动损伤概况
羽毛球运动一般分肌肉拉伤和关节损伤:
(一)拉伤
肌肉拉伤几乎出现在所有的运动当中。在羽毛球运动中,肌肉拉伤是特别常见的,据统计分析拉伤占。错误的击球姿势、技术是造成肌肉拉伤的主要原因,如不正确的蹬、跨步及后场扣杀等。肌肉拉伤分为两种,分别是主动拉伤和被动拉伤。要避免肌肉拉伤,不仅要正确的掌握打球姿势和技巧,而且要在平时加强肌肉锻炼。
(二)关节损伤
羽毛球运动中常见的还有关节损伤,由调查可知关节损伤占,常见的损伤部位有手腕、肘关节、肩关节、膝关节、踝关节和腕关节,所以,运动前一定要充分热身。关节扭伤是由于关节发生异常扭转,使关节襄附近其它组织受损。其症状是伤部疼痛,肿胀,压痛及关节活动障碍。
二、损伤部位和损伤类型
羽毛球运动常见的损伤部位及类型:
表2显示,羽毛球运动损伤部位主要体现在肩关节、肘关节、踝关节、膝关节、手腕与腰部,其中损伤概率最大的是肩关节,占,其次是踝关节损伤占,膝关节损伤占,肘关节损伤占,这是由于羽毛球运动步法中起动、制动与变向技术造成足部与地面频繁摩擦而致;另外,羽毛球运动对手指手腕的灵活性要求较高,所以手指手腕损伤占到了;此外由于造成损伤的原因多样以及肌肉拉伤部分不同,腰部损伤也占到了。
羽毛球运动损伤的主要类型为:关节韧带扭伤、肌肉拉伤、软组织损伤、髌骨捞损、滑囊炎和半月板损伤等。其中关节韧带扭伤和肌肉拉伤分别占损伤的和,占全部损伤的一半以上,可见这两种损伤在运动中是多么普遍。其次髌骨捞损占,软组织损伤占,滑囊炎占,半月板损伤占,其它损伤占。调查发现,羽毛球爱好者除了关节韧带扭伤外,损伤还突出表现在肩关节拉伤、髌骨捞损和踝关节扭伤。
羽毛球运动中不充分做热身活动,在击打高远球、扣杀球等鞭打动作中会很容易导致肩关节拉伤和肩周炎等;在组合步法的起动、移动和制动中,会导致膝关节运动杠杆较长、负重过多、保护结构则相对减少,很容易发生膝关节内外侧韧带拉伤和关节损伤等。踝关节的前、后关节囊比较松弛,两侧的韧带拉得过紧,在做起动和制动过程中,当脚跟制动时过度的内翻、外展动作或受到强大的外力作用时,特别容易发生脚跟疼痛和踝关节韧带扭伤。
三、损伤原因分析
引起运动损伤的主要原因:
调查结果表明,造成肌肉拉伤的主要功能原因是技术动作不正确,准备活动不充分,肌肉的生理机能根本没有达到运动最佳状态、身体疲劳、负荷过度或身体训练水平不够等,还有超负荷经常造成踝关节和脚掌常出现急性现理变化。准备活动是在各项运动开始之前必须要做热身运动,充分热身可以提高人体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性,促进人体内物质能量代谢活动,有利于克服人体自身的惰性,明显提高肌肉、肌腱、韧带和关节囊的弹性、韧性,可有效地防止运动损伤的发生。此外,身体处于疲劳或过充紧张、场地设施和着装不合理等其它因素也是引起损伤的主要原因。
四、常见损伤部位及原因
肩关节损伤原因
在羽毛球运动中关节损伤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运动损伤,占常见损伤的。这是因为在羽毛球的各项技术运用中,无论是正手、反手击打高远、后场球或是劈杀球,要完成其中的每个动作都需要做同时持拍手臂后引、舒展胸,当球落到额前上方击球点时,持拍大臂上方抬起,肘部先动,小臂自然后摆,手腕向后伸,小臂做快速内旋从而带动手腕鞭打发力。然而肩关节在手臂处于外展条件做这各快速运动时,肱骨头在肩关节处会产生旋转离心力,与其同时肩膀袖肌作离心性收缩以保持肱骨头在关节内正常位置。
又由于击打、劈杀是羽毛球的主要原因进攻手段,训练和比赛时,这种动作要做反复无数次,因而而使得组成肩袖的四块小肌肉常处于离心性超负荷状态,并受到反复碰撞,从而造成肩袖损伤,最常见为冈上肌腱炎,肩胛下肌及小圆肌损伤。此外,由于羽毛球业余爱好者没有经过正规的训练,没有掌握好高空击球的基本技术动作,在脚步没有移动到最佳击球点时就完成挥拍击球的动作,致使肩关节上臂处于外展60~120时作快速发力击球、同时肩关节伴有内旋动作的运动而导致冈上肌受到严重磨损,长期如此而造在冈上肌腱炎。
常见的错误动作是在击高远球、平高球和杀球时,击球点过低,同时没有利用下肢蹬地带动腰部、肩部上上臂、前臂以及手腕鞭打发力,从而导致屈臂发力,同时力方向不是向前下方并且向另一侧方向缓冲收拍,而是向持球拍手臂同一侧方向并向下、向后发力导致肩关节内旋过度而致伤,以上的错误动作在业余爱好者中比较常见。因此,业余羽毛球运动员肩关节损伤是比较常见的。
肘关节损伤原因
肘关节损伤也是人们常说的网球肘,调查可知肘关节损伤占全部损伤的,这是因为好多控制手指、手腕和小臂运动的肌肉都附在肘关节周围。肘关节损伤不打球一般不容易被发现,其症状是肘部静止时没有疼痛感,当发力击球时就会疼痛。
引起肘关节损伤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技术动作不正确或练习时局部负荷过重造成。在羽毛球运动中,屈腕和旋前臂的动作比较多,且使用的都是比较大的爆发力。如反手球动作,它是靠上肢的屈腕肌来完成的。肘关节在击球过程中,伸肌群的合力最为集中,而此时外侧韧带也拉简最紧,如果用力过大,就有可能造成肌体部位负荷过重,发生损伤。因此在羽毛球运动中,肘关节损伤几率也是很高的。
手腕损伤原因
手腕损伤在羽毛球运动中是比较容易出现的,是由于羽毛球的技术要求,无论是击球、杀球以及挑、吊、扑、推、勾球时都要求手腕有后伸和外展的动作,随着不同的技术要求手腕快速伸直做鞭打击球或手腕从后伸外展到内收,快速内旋切击球,手腕在做这种快速的后伸和鞭打动作中,还做不同角度的内、外旋运作。因此手胸关节不断受到旋转辗挤造成损伤。所以,羽毛球爱好者在运动中,应该特别注意手腕的准备活动。并且应该长期坚持做好手腕损伤的保护工作。
手腕损伤的改善措施;可用小哑铃负重做手腕力量练习,增加腕部承受力量。次数和重量应根据个人情况掌握,每次练习以手臂酸胀为止。或用网球拍绕8字练习,也可以用加重的羽毛球拍练习,以加强和改善手腕部的肌肉活动能力。运动时带上护腕或用弹力绷带加固。练习量也是根据个人情况自己掌握。
据调查分析,膝关节损伤在羽毛球运动中也是较容易常见的损伤,占全部损伤的。羽毛球运动中。在短距离内常常会出现反复的,瞬间变向,侧身以及前屈、后伸、起跳、跨步,后蹬,膝关节连续承受剧烈的拉应力和牵扯力,而且一旦有哪个动作不协调或用力过试、疲劳过度剧烈运动引起的急性损伤。
膝果承受力量增强,运动中承受负荷的能力就强,出现损伤的可能性也就会减少。做增力量的练习时膝关节屈的角度可由小到大开始,缓慢的加在不超过92度,每次练习时间可由一小会开始慢慢加大到半小时以上,练习、运动时可佩戴护膝来保护膝关节损伤。
踝关节损伤原因
因为踝关节是人体重要的负重关节,所以在羽毛球运动中是特别容易损伤的,据调查分析踝关节损伤率为。而且和其它下肢大关节一样,踝关节的稳定程度对减少损伤和保持运动功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当羽毛球运动员在赛场上下不停地做前后左右跨步移动或起跳杀球时,由于在脚着地的瞬间,身体重心是不稳定的,并且经常以脚的前外侧先着地,接着才过渡到全脚掌着地。
羽毛球运动员在训练场上做跑动、跳跃、急停以及扭髋时,都会使脚难以控制平衡,从而发生踝关节的内、外翻转。由于羽毛球运动员必须快速的向着来球方向移动,便使得他几乎是垫着脚类移位,当运动员全力蹬脚前伸使脚尖站起时,踝关节的弯曲角度就会增强,迫使关节面作用也随之加大。一旦发生扭伤,就会使踝关节的稳定性降低。长此以往,踝关节就会经常发生习惯性扭伤,其接触面也明显减少,因此承受力不断减少,这就是导致踝关节退化关节炎的最大原因。此外,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也不是容忽视的`问题。
腰部损伤原因
由于羽毛球运动技术特点的要求,腰部经常会处于不断地过屈或过伸运动中,哪韧步接吊球,跨步接,搓网关球或扣、杀球、击后场高球。在运动中重复做这些动作,腰部会很容易受到损伤。
羽毛球爱好者在打球时注意力不集中,肌肉过于放松,动作不正确,热身活动不充分,这些原因都容易造成腰扭伤的急性损伤发生。当出现急性腰部扭伤时,腰部会感觉持续的局部性疼痛,行动变的困难、咳嗽、喷嚏的症状变严重,次日可因局部出血、肿胀、腰痛更为严重;也有的只是轻微扭转一下腰部,当时感觉不到明显疼痛,但是休息后次日会感到腰部疼痛,腰部活动受限。做挺、直、俯、仰、扭转会感觉困难,加咳嗽、喷嚏可使疼痛加剧。静止时疼痛稍轻、活动或咳嗽时疼痛较重。
当发生急性腰扭伤后,立即停止运动,严重者立即送往医院,防止延误治疗而转为慢性损伤。扭伤初期宜睡硬板床,注意保暖与休息,重要需要休息三周以上。治愈后应尽量避免再次扭伤,必要时可采取阔腰皮带外束,以保护腰部。
五、预防及建议
(一)加强体育锻炼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养成良好的体育卫生习惯,注重充分的准备活动练习,包括专项辅助活动,以避免急性损伤的发生。
(二)规范技术动作,重视对技术的分析与理解,严格按照动作技术形成规律进行教学与训练。
(三)重视发展羽毛球运动身体素质,加强对容易损伤部位的练习,调节较好的身体机能状态。尤其是下肢各关节、肌肉的力量和柔韧性,特别要加强上,下肢关节及各部位几群的力量和柔韧性练习。
综上,羽毛球运动损伤主要体现在肩关节、膝关节、踝关节、腕关节和肘关节与腰部;造成损伤的主要原因是准备活动不充分,技术动作不合理,身体机能状态疲劳,场地设施不合格等。
那么要尽可能避免羽毛球运动中的损伤,就需要不断加强人们的体育锻炼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规范技术动作,改善羽毛球运动的场地设施等。总之,只有充分了解羽毛球运动损伤,掌握相关预防措施后,人们才能更好的尽情享受羽毛球运动带来的快乐。
摘要 :随着高层次社会文化生活节奏的逐渐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全都出现了一些身体上所发现的一些重大问题,关于体育运动在一系列健康生活当中的作用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导致羽毛球等一系列运动因其参与度比较高而深受人们的喜爱,但是它在带给人们带来快乐和轻松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伤害,也经常会出现踝关节扭伤、膝关节受损、跟腱断裂、腰部扭伤等状况发生。这也是作为一些羽毛球爱好者当中一部分人所分享到的一个亲身经历的体会。
关键词 :羽毛球 运动损伤 预防措施 文献综述
羽毛球运动作为一项积极参与度极高的一个体育运动项目,经常会反复出现一些短距离的瞬间启动,对于一些走路的步伐以及速度,耐力和力量所触发到的一些柔韧性和爆发等都具有较高的一些要求,由于一些技术的动作十分的不规范,由于过度疲劳等原因所引起的一些损伤也会越来越多。调查研究表明对于羽毛球运动损伤的原因主要是常出现的几个部位以及具有针对性的一些预防措施。
一、关于在羽毛球运动当中的一些损伤所产生的一些原因
一些爱好者在进行羽毛球的运动当中,应该特别去注意如何保护好手腕的一些准备活动。还要长期坚持去做好一些手腕损伤的预防工作。关于手腕部位损伤的主要改善措施可以用一些方法。
(一)对于网球肘部位损伤的一些主要改善措施
在上场之前一定要充分的去活动各个关节,还要在打球之前挥几分钟空拍,而且刚开始打球时要逐渐加力,特别是冬季天冷时。一定要将球拍相应的部位去加粗拍柄,一般来说对于厂商所出产的一些拍子总是生产最细的,以便谁都能够简单的去使用。
1.导致踝关节部位的一些损伤。因为踝关节在扭伤之后,绝不能再继续进行一些十分强烈的运动。也不能马上就立即去揉搓,更不能在没有经过一些相应的检查伤病轻重的情况之下进行一些救治,但是必须得立即用冷水去冲洗来达到一些用冷敷去止血的最终目的。因为在冲洗的整个过程当中踝关节的部位会迅速肿胀起来,要是损伤十分严重的话会给治疗带来一些不小的麻烦。
2.关于踝关节部位一些损伤的主要症状。踝关节所受的损伤一定要根据部位的不同所表现出的一些症状也会有所不同。最关键的部位还在外踝所受损伤的时候,外踝部位前下方的一些凹陷处所受的不同程度的一些肿胀或者所出现皮下的一些淤血。严重时,患足不能完全支持或站立,所导致的不只是单纯的一个韧带撕裂,所压痛的地方大部分主要分布在外踝下方。
3.关于踝关节部位所受损伤的一些预防进行加以改善等措施。在运动之前一定要注意一定的热身,还要注意鞋一定要得到松紧适度(不能太松)。因为在运动当中一定要十分注意尽量避免过度的疲劳,或避免去拼命。一定要尽量少做一些腾空跳起的动作。同时还要进一步去加强对一些踝关节周围肌肉的一些力量进行反复的练习,如负重提踵、进行足尖走或者足尖跳等。
(二)对于腰肌扭伤的部位所应采取的一些主要措施
当出现一些急性的腰肌扭伤时,并伴有腰部出现一些持续或者局限性的疼痛,所导致的行动困难,咳嗽、喷嚏时等方面的症状逐步加重,次日还有可能因局部所导致的出血、出现肿胀,以及腰痛等待更为严重的一些状况发生。也有的只是因为一些轻微的扭转一下腰部,当时并无明显的一些痛感,但是一旦休息之后次日便会感觉到腰部具有十分疼痛的感觉。并导致腰部以下的活动同时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导致腰不能挺直,或者俯身、后仰和扭转感等都感到十分的困难、而且还会出现咳嗽、打喷嚏也可使疼痛的力度急剧加剧。
二、与跟腱断裂相关的一些预防也要加强逐步的改善等一些措施
在运动之前一定要做好一些充分的准备活动,以便将自己身体的一个兴奋点调节到最佳适宜的一个状态,从而使肌体各部的一些机能活动全都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从而在运动当中所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进一步加强并去多加保护和自我保护。因为在踝关节处适合用一个护套来增加一定的运动量,而且必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一个过程。如果在运动当中突然出现的一些疲劳或疼痛时,则需要去休息几天。因为激烈运动之后,一定要多注意休息,还要求做一些适度的舒缓。从而能够更加正确的去掌握一些技术等方面的动作要领也是十分重要的。同时还要在完全掌握一些技术的动作要领之后再开始去练习。在进行羽毛球等一些运动当中,其中大腿部位的肌群肌肉也是最容易被拉伤的一个地方。
三、总结
通过掌握一些规范的动作技术 ,还要通过对预防手腕、肩袖、踝关节处的一些损伤能起到很好的一些预防作用。因此,一定要请一个专业的羽毛球教练进行相应的指导,或大量翻阅一些相关的书籍去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好一些正确的动作要领,将有利于一些爱好者充分掌握好一些规范的动作技术。在运动之前一定要做好十分充分的一些准备活动。特别是在几个十分容易出现损伤的一些主要部位,尤其是对于手腕和肩关节加上腰部和踝关节以及大小腿等一些相关的部位。因此在秋冬季节气温较低的情况下,人的关节活动幅度一定在有所减小,因为韧带的一些伸展度也会相对降低,就更应该充分的去做好一些相应的准备工作。
参考文献:
[1] 范菲.羽毛球运动中常见的运动损伤及其原因与预防[J].文体用品与科技.2015(12):153-154.
[2] 李汶波,陆建锋.羽毛球运动中常见运动损伤及其预防措施[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03):117-118.
[3] 纳冬侠.羽毛球运动损伤原因及其预防和治疗[J].体育世界(学术版).2012(06):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