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2.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3.不动产事实物权4.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5.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6.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7.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8.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9.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10.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11.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12.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你要是实在不知道怎么定题目的话,你可以找(法学)里去找找头绪
不会吧,这个也要问,是不是学法律的啊,我还是认为这样的事情自己解决更好,要不我给你写一篇?
打回吧。。。。。
论文选题的依据一般是根据当前所掌握的可靠的科学数据或资料,再就是根据当前行业的发展趋势及背景来撰写的。
1、论文选题的依据一般是根据当前所掌握的可靠的科学数据或资料,再就是根据当前行业的发展趋势及背景来撰写的。至于论文选题的意义则往往就是论文的研究结果,能为这个行业带来的价值。
2、论文选题的依据及意义通常是要体现在论文的摘要和引言部分的。
通过以上几点我们就能掌握选题依据的内容:
1、现状:目前国内外研究现状已有的进展、还存在哪些问题(已解决的、半解决的、未解决的)。
2、问题:你要为你所在领域解决什么样的问题。
3、方案:你所有的研究方向、思路,是找到了新方法,还是对旧的方法进行改进,又或者是从其他领域引入本领域未用过的方法,将有什么创新的地方。
3、意义:写这个题目的意义(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你所要突破的难题,对本领域研究发现有什么积极作用?
4、相关知识推荐:论文选题背景怎么写。
5、论文选题的依据及意义都是视各自的研究思路来撰写的,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板或是格式去写的。若是还不知道如何去写可以去看看其它论文摘要和引言,或咨询我们在线学术顾问。
你为什么要写这个论文题目,是什么影响了你选该论题,这就是选题依据。选题依据=选题意义+选题背景。
步骤
1、首先要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领域。这有利于自己的论文撰写,也有利于自己顺利通过论文答辩。
2、其次,选择切口小的题目。切口小,才能论述透彻,容易把握。如果切口大,不好把握,不易论述清楚。
3、最后,选择新颖一点的题目。题目新颖,就是别人很少研究的领域,容易引起别人的兴趣,答辩时,容易获得加分。
扩展资料
选题建议
(1)联系工作实际
选题要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特别是自身工作实际),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特别鼓励结合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建议立足于本地甚至是本单位的工作进行选题。
选题时可以考虑选些与自己工作有关的论题,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使自己的实践工作经验上升为理论,或者以自己通过大学学习所掌握到的理论去分析和解决一些引起实际工作问题。
(2)选题适当
所谓选题要适当,就是指如何掌握好论题的广度与深度。选题要适当包括有两层意思:
一是题目的大小要适当。题目的大小,也就是论题涉及内容的广度。确定题目的大小,要根据自己的写作能力而定。如果题目过大,为了论证好选题,需要组织的内容多,重点不易把握,论述难以深入,加上写作时间有限,最后会因力不胜任,难以完成,导致中途流产或者失败。
相反,题目太小了,轻而易举,不费功夫,这样又往往反映不出学员通过几年大学阶段学习所掌握的知识水平,也失去从中锻炼和提高写作能力的机会,同时由于题目较小,难以展开论述,在字数上很难达到规定字数要求。此外,论文题目过小也不利于论文写作,结果为了凑字数,结尾部分东拼西凑,结构十分混乱。
二题目的难易程度要适当。题目的难易程度,也就是论题涉及的深度。确定题目的难易,也要根据自己的写作能力而定,量力而为。题目难度过大,学员除了知识结构、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外,资料搜集方面也有局限。
这样,就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致使论文写了一半就写不下去了,中途要求另选题目。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的正确态度应该是:既不要脱离实际,好高骛远,去选一些自己不可能写好的论题;又不能贪图轻便,降低要求,去写一些随手可得的论题。
(3)选题要新意
所谓要有新意,就是要从自己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出发,在研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善于发现新问题,敢于提出前人没有提出过的,或者虽已提出来,但尚未得到定论或者未完全解决的问题。
只要自己的论文观点正确鲜明,材料真实充分,论证深刻有力,也可能填补我国理论界对某些方面研究的空白,或者对以前有关学说的不足进行补充、深化和修正。这样,也就使论文具有新意,具有独创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毕业论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选题
选题依据包括:选题的学科性质、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国内研究现状的分析。研究方案包括:研究内容、研究中所要突破的难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有何特色与创新之处以及与选题有关的参考文献等内容。详细的你自己添加吧!~
选题依据=选题意义+选题背景。
论文选题的依据通常情况是由以下几个因素确定:
1、你自己的兴趣爱好,知识背景;
2、(您所熟知领域)当前领域的研究热点问题;3、当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已取得的成果;
3、本领域还有没有解决的问题,或者是否存在其他领域先进的方法可引入等;
4、请教身边的同学朋友。
选题建议:
一、联系工作实际
选题要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特别是自身工作实际),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特别鼓励结合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建议立足于本地甚至是本单位的工作进行选题。
选题时可以考虑选些与自己工作有关的论题,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使自己的实践工作经验上升为理论,或者以自己通过大学学习所掌握到的理论去分析和解决一些引起实际工作问题。
二、选题适当
所谓选题要适当,就是指如何掌握好论题的广度与深度。选题要适当包括有两层意思:
一是题目的大小要适当。题目的大小,也就是论题涉及内容的广度。确定题目的大小,要根据自己的写作能力而定。如果题目过大,为了论证好选题,需要组织的内容多,重点不易把握,论述难以深入,加上写作时间有限,最后会因力不胜任,难以完成,导致中途流产或者失败。
随着人们越来越重视 教育 ,给孩子的家教辅导也越来越广泛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家教的论文,供大家参考。家教的论文 范文 篇一:《浅谈小学生家教利弊》 摘要:面对目前日益流行,并逐渐影响小学生学习和发展的家教风,笔者就该方面的问题对小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并与部分家长和教师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座谈,在此基础上 总结 了小学生请家教的利与弊,笔者认为请或不请家教,以及请哪方面的家教,必须因人而异,从实际出发,根据学校教育的实际情况、家庭条件和小学生自身特点和发展水平来决定。 关键词:家教 小学生 老师 家教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家教之风愈吹愈热。家教的盛行与现在日渐严峻的就业形式有关,与家长的期望分不开。笔者就相关方面的问题对某小学的小学生作了一些调查,并与部分学生家长与教师交流,在此基础上对小学生请家教的原因、目的和效果进行简单分析。 一、对小学生的调查――家教有利有弊 1、家教在小学生中日益流行 在笔者的调查中约有的学生是三年级开始请家教,占主要地位。五年级开始请家教的学生有,二年级和四年级开始家教的学生都占了,而一年级和六年级的学生开始请家教的情况几乎没有。 2、父母为孩子请家教,大多是为提高他们的学习成绩 的小学生说,请家教是父母的要求,并不是自己的意愿,认为家教占去了自己大量休息和玩乐的时间。其中也有小学生表示是自己想要请家教,因为自己的学习成绩不能达到理想。有也些小学生请家教是由老师建议的,学校老师根据学生的发展情况,建议家长可以请家教为学生帮忙。 而在调查家教原因的时候,有的小学生认为是自己学习上有了困难才请家教的,家教主要是为他们补习学习上的内容,也有一些小学生说自己成绩不差,家教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成绩,将来能上个好的学校。 此外,在请家教这一问题上,多数家长还有一个跟风心理,求心理安慰,看到别的孩子学这样学那样,自己的孩子也要学,惟恐自己的孩子落于人后,可是这样强迫学生补习的结果往往是使学生反感学习。 可见大多小学生请家教的原因是自己的学习成绩不够好,所以家教的内容主要是围绕语,数,外三门主要科目进行的,大部分情况下都是补习 文化 课的内容。当然也有部分是为了发展小学生的 兴趣 爱好 ,例如小提琴,书法,跳舞等,但其数量远不及前者。 3、家教效果显著,但同时也存在着隐患 超过一半的小学生说自己的家教老师是其他学校或自己学校的老师,可见家长也比较重视家教的质量,其中有些家庭教师是已退休在家的老教师。多数家长表示,有教学 经验 的老师能更好的辅导学生,让他们比较放心。而调查结果也确实表明超过70%中等及中等成绩以下的学生接受家教之后成绩有了提高,23%的小学生觉得家教之后再听老师的课比之前轻松很多,可见家教在一定程度上是帮助了学生提高学习成绩。然后却有近10%的小学生觉得家教之后效果很好,觉得没必要再听老师讲课,上课不需要认真听讲,只要课后让家教补习一下就可以了。 调查显示一般小学生放学后和双休日是家教补习的主要时间,家教为他们复习已经教过的内容,讲解他们理解不够透彻的知识点,辅导他们做家庭作业,或者陪他们一起预习新的课文,使他们更容易的听懂学校老师的讲课.寒暑假虽然也有学生补习,但数量明显比前两种情况少。但补习往往占据了小学生大量游戏玩乐的时间,使一些学生心不甘情不愿的,自然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从大量数据看出家教也要布置小学生一些作业,而这些作业往往也要花去半小时以上,大量的作业确实起到了巩固知识的作用,但对于在学校已有一份作业的学生来说,这样的作业量是大了些,花去学生太多的时间,对于正处于发展时期的小学生来说是不太有利的。 二、家长感悟――为提高孩子学习成绩,培养特长,家教必不可少 笔者也采访了一些家长,有的家长说,自己的孩子白天要在学校学习,放学之后直接去补习班或者进行家教补习,为完成学校和家教的作业,甚至晚上到10点多还不熄灯,自己看着心疼。但自己的孩子本来学习成绩就不是拔尖,自己也没有能力去辅导孩子,眼看着自己的孩子与其他孩子的差距越来越大,心里着急,也只能给小孩请家教提提成绩。还有家长表示工作很忙,没有时间时刻照顾孩子,请了个家教学习之余能照看小孩,自己也能放心。另一位家长认为孩子还小,学习也还说得过去,但眼看着其他孩子都利用课余时间上各种补习班补习,为避免与其他孩子产生差距,当然也要为自己的孩子清家教。而且也希望他们将来面对升级试能有更大的把握。 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家长表明自己的孩子成绩还是可以的,想要发展他们各方面能力,为他们请家教学习小提琴,书法,美术等艺术方面的内容,希望自己的孩子将来在社会能有一技之长。 除此之外,也有一部分家长觉得不应该给小学生请家教,这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小学生正处于成长时期,过多的负担会影响他们的心理,有可能会造成部分学生厌学的坏习惯。 三、教师感言――作为课堂知识的补充,家教作用很大,且效果显著 有老师对此情况表示理解,觉得对于部分上课没有完全理解的学生,家教能够针对他们薄弱的部分进行辅导,使他们的学习不至于落后。但同时有些学生认为有了家教的帮助,上课就不那么用功了,造成上课不听,课后恶补的恶性循环。另外有老师认为为孩子请家教或参加辅导班,关键还是要看孩子的兴趣和能力。像小学生的话,可以试着参加一些兴趣类的辅导,既培养学生兴趣,也能缓解学生在学习上的压力,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发展。但盲目的跟风请家教是得不偿失的,应该留给孩子自由成长的时间和空间。 教师认为学生在接受心的知识的时候,每个学生的理解能力、学习能力都不相同。有些学生在课堂上学得很快,但过段时间就遗忘了;有些学生理解得较慢,但一旦理解就不容易忘记。教师虽然深知这点,但在授课时却无法做到各个兼顾,只能按照大多数学生的综合能力进行教学。长此以往有些学生学习起来就比较吃力。家长就应该针对自己孩子的在自身情况,来请适合他们的家教。 四、笔者感慨――请家教利大于弊,但仍需谨慎而为 家庭教师的市场在慢慢扩大,这无疑说明了这样一点,这种现象是让许多人认可的,对于请家庭教师,家长应根据学生自身的特点来为他们找家教,同时也要兼顾学生的意愿,不要盲目跟风,为孩子加重学习负担,造成他们厌学,偏学的坏习惯,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家教的论文范文篇二:《试谈家教在中学教学中角色分析》 一、“家教”的定义 随着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家教”对于当前社会来说不再是一个陌生名词,反之、无数家庭都与之有渊源。“家教”所谓是家庭教师的简称,随着社会对之的需要慢慢的演变成了一种职业,即被以一定的报酬聘请为私人教师的从业者。主要由在职任教的教师和专职家教构成。通常负责功课的补习或是教授某些技能。 二、“家教”扮演的正面角色 (一)家长的合作者 为了让孩子更优秀、或者弥补家长自己在教育子女时间上的空缺等原因,为孩子请“家教”的家长越来越多。“家教”很多时候也充当了家长一个合作者的角色。主要的目的:(1)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2)学生在日常行为上的管理和督促。常理下,家教主要工作就是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各方面的技能。更多的时候家教又被家长赋予了很多新的角色,如保姆、陪读、及心理辅导等,此原因主要源自,很多家长为了扩大自己的诉求,而从中获得一种满足感和优越感。 另外提到的是一个单亲家庭 单亲的家庭 对子 女的教育相比正常家庭往往有着不自信,而把对子女的人格教育和学习的辅导,更多的寄托在了其他因素上面,也给活跃在家教市场上的“家教”提供“从业”机会。 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日益增加,留守学生也随之增多,在其教育和成长的过程中很多问题随之体现出来,也让家长对其引起重视。很多家长就把教育孩子的重任落在学校教育上,然而教职工的精力是有限的,无法辅导好每个学生,就不能百分百的满足家长对学校的一个寄托。必然“家教”也就成为家长们的救命稻草,家长们也意识到家教这种独特的辅导方式更有利于他们子女的成长。 综合上述:家长请家教虽出于种种不同原因、目的,却浮现了一个共识。家教所体现出来的作用受到家长们的关注和重视。 (二)学生的辅导者 家教对学生的辅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点。 家教可以一对一的进行辅导,相对学校教师,更有力度的教授学生知识和更具有针对性的对疑难问题的解答,这种情况下接受能力比较弱的同学也能具体详细的分解、消化疑难和困惑。也就加大了学生对学习的兴趣。反之,大课堂的教学模式,由于受到教师精力有限等方面的因素制约。让上诉类型的学生在学习上感觉很吃力,久而久之也就降低了其对学习的效率和兴趣。 家教也为此可以使学生对学习更加感兴趣,也就增加了对学习的信心。家教不仅让学生和家长对之的一个重视,也间接填补了学生因在学校学习中被教师忽略所带来的心灵空洞,并且资深的家教还懂的如何用自己巧妙、幽默的风格来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学习上的积极性也因此受到提升。 (三)家教是学校教师的补充 家教和学校教师所处的位置是完全不同的。教师是国家正统的教育模式下对学生进行授业的职业。学校教师是在固定的教育办学场所,对学生进行授教。这样的教学模式,是统一的固定的。是几千年来我国教育的模式。不论从小学还是中学大学,都是这样的传统模式。学校教师的授课方式很单调,不能而家教却是一对一的模式, 这样, 一个教师可以将分散在多个学生身上的精力集中到一个学生身上, 其教学效果可想而知。现在这个社会发展的多元化,要求教育趋向个性化, 学校教育以班级制授课的模式已经很难完全适应教育个性化的需求 。学校大班教学是针对大都数学生进行的共性教学, 因而不能很好地照顾到每个个体的个性。在这个里与之完全不同的是家教,家教充当的角色是与学校教师完全不同的,他可以一对一的进行教学,针对学生的个性进行传教。所以家教可以培养出个性化的人才,如 学习态度 、学习习惯、思维习惯、兴趣爱好、性格特点、心理特点等方面制定个性化的辅导方案和 方法 。并且这些方案方法在一对一的形式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在此过程中, 学生的个性得到释放, 其特长和潜质得到表现和发挥, 这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家教”扮演的负面角色 以上三点我们分析的都是“家教”的正面角色,但是家教也同样有一些负面的影响和弊端。下面我们详细的对弊端进行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长认为高学历的家教老师会起到更大的作用,尤其在一些经济生活条件很不错的家庭中,从小就开始给孩子请家教,而且家教老师的学历都非常高。在一个报道中,一名小学家长为了提高自己孩子的成绩,竟然聘请了一名清华大学的教授,这真可谓是大材小用,聘请了这样的家教,非但没有给孩子带来有效的教育,反而会带来负面的影响。聘请家教需要因人而异,要根据孩子的不同性格和爱好,以及所需要补充的知识来进行家教培训,不能只根据老师的名气或者学历来聘用。 还有一部分的家长认为只要有了家教就万事大吉了,因此他们忽视了正规的高校教育。他们认为家教是一切的保障,在学校,孩子成绩不好也没有关系,只需要有家教就可以了,这样会让孩子产生一种依赖,也找到一种学校成绩不好的理由和借口,他们会上课不认真听讲,给老师也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因此要避免这样的想法。 当然在现实中,有一部分的“家教”纯粹就是为了家教而生,他们没有一定的职业道德,只为了经济目的而进行上课。他们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在社会上更缺乏一定力度的监督。 因此对于“家教”这个特殊的社会角色,我们应该公正的认识,要扬长避短,发挥“家教”的长处,给需要“家教”的人,带来他们有效的用处。另外“家教”在促进整体教学质量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此, 它是教学研究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但要促进整个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还需要众多参与者的共同努力和探索。 参考文献: [1]雷红,张晓红.幼儿家教经验谈[J].山西教育科研, 1999, (4). [2]杨泽平. 家庭教育 的现状及对策[M].上海: 上海出版社, 1986. [3]陈家麟.学校心理教育[M].北京: 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1995. 家教的论文范文篇三:《浅谈大学生家教问题及对策》 [摘要]大学生作为知识分子的代表,在校兼职做家教具有重要意义:个人角度――多赢;家庭角度――多爱;社会角度――多才;但当前大学生家教存在诸问多题:体系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教育衔接“断层”,进退两难;重“绩”轻情,急功近利;“包办”式教育,心理被动。针对这种现状,笔者提出了相应对策:政府出台并落实相关政策,规范家教服务体系:各高校加强合理培养、管理、引导:大学生要努力提升自我综合素质:家长主动从“心”与子女有效沟通。 [关键词]大学生;家教;问题;对策 一、高校家教市场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的同时教育事业也跟着在不断的发展与提高。家教问题成了家长学生乃至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 热点 话题。而大学生家教作为家庭教育的一个补充,大学生勤工助学的一个重要形式,是我国广泛大学生参与的重要活动,基于这种双方互利的关系,目前高校的家教市场正不断壮大且成上升发展趋势。 当前大学生家教的形式主要有几种主要的途径通过张贴 广告 举家教牌子;网上求职家教信息中介公司介绍;通过熟人介绍等。总的来说,大学生家教对教育事业的发展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二、大学生家教的重要意义 (一)个人角度一一多赢 从孩子的角度看,学习上,有一个人能够分担他们的学习任务和压力,自然很好。生活心理上,小老师可以给他们带来很多新奇事物及信息,开阔其眼界,甚至有些不想问学校老师也不想对父母启齿的问题及困惑也可以向其交流,一定程度上,对其心理的健康发展有帮助。从家长的角度看,请大学生做家教一方面可以带动孩子的成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大学生口中了解子女的想法,并且和大学生探讨育子方法。从大学生角度看,首先是可以有经济保障,更好地独立生活;其次可以通过实践教学强化所学的专业知识方法技能,及早了解当前社会再次,大学生可以在家教中找到意义感,增强自信心,继而保持对生活积极向上的心态。 (二)家庭角度――多爱 从家庭角度看,大学生家教本身虽然只是家庭教育的一个补充,但由于现代社会步伐的加快,家庭成员真正沟通交流的时间不多,而大学生家教挤出的时间一部分也是调和家庭成员关系的时间,是家长与子女双方表达爱的一种愿望和方式的润滑剂。家庭中相互关爱的成分表露得更多,再加上高校大学生可以灵活运用教育心理学知识,协调家长与孩子关系,成为家长与孩子良好关系的润滑剂,多给予爱的供养。 (三)社会角度――多才 家庭是社会的一个细胞,只有细胞生命力旺盛起来了,社会这个整体才能发挥好。人才的培养本身就是为适应社会而服务。而人才的增多对社会的蓬勃发展无疑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高校大学生通过已有的知识经验和能力水平,帮助中小学生解决成长中的诸多烦恼,为社会培养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是社会心灵的窗户。社会人才的增多继而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贡献。 从长远意义上看,尽管大学生家教对个人、家庭、社会以及整个中华民族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诸多因素,当前日益扩大的高校家教市场仍存在诸多问题及隐患。 三、当前大学生家教现状及问题 (一)体系不健全,管理不规范 高校家教市场尽管在日益壮大,但目前仍然处于无序竞争的状态。在家教的质量、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均存在诸多隐患。一方面很多不合格的高校大学生误人子弟造成家长不信任,以至于家长只相信熟人介绍,范围缩小了,家长们可能找不到真正最适合孩子的优秀家教小老师。另一方面,很多不法分子利用在校大学生渴望求职的心里,建立所谓的中介公司,钱色,致使大学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都得不到保证。而且由于没有这方面正规的法律出台,双方的合同意识也不强,造成了很多的“哑巴亏”。出现了家长认为找不到好的高校大学生家教,高校大学生也不敢轻易做家教,即使家教交易成功,双方也会有不信任的尴尬局面。 (二)重“绩”轻情,急功近利 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学生的学习也演变成了一种竞争手段。考试成了判定一切的指挥棒。在这个指挥棒下,为了迎合竞争需求,家长也只注重成绩分数,忽视了孩子心理成长与生活成长同步发展的需求,只以分数变动、成绩排名来断定孩子学习的好坏,出现了死读书,读死书的情况。好心请来的家教也是为“分数”奋斗,知识经济变成了经济与分数的交易。这种思想怪圈的影响下,学习演变成了一种机械竞争手段,学生自然也拒绝知识和学问,而这对学生的更好的发展正是巨大的绊脚石,而且为其今后的高等教育埋下了诸多隐患,对整个社会来说,也是卓越人才的巨大损失。 (三)教育衔接“断层”,进退两难 一方面,由于各种升学等压力聚焦在学校教育中知识的吸收,在这个指挥棒的引导下中学生几乎所有时间都花在功课上面。父母们也忙于生计,投入竞争同样激烈的工作中。子女与父母接触的时间都很少,家庭教育更是极少甚至没有,造成正常的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配合衔接严重断层。另一方面,系统教育内容上,小、中、大学教育衔接也出现“断层”,基础教育阶段缺少职业生涯教育,很多中学生到了填高考志愿时都不知如何选择。这不仅让成长中的中学生身心倍感困惑及疲惫,已有的学习兴趣也变得机械化。同时让做家教的高校大学生也进退两难。作为家庭教育的补充,高校大学生既不能完全替代其应受的家庭教育,也不能在短期内彻底将小、中、大学教育做到有机衔接。这种恶性循环下,很容易让家教的“绩”效处于尴尬局面。 (四)“包办”式教育,心理被动 中国家长根深蒂固的“望子成龙”,往往是真的“毁人不倦”,请家教也自然成为了一厢情愿的’包办’式教育之一。家长们越俎代庖,为孩子设置的目标多数是一种“身份期待”,是想让孩子做人中龙凤的迫切心愿。这种揠苗助长的激进愿望氛围下下,孩子和家教高校大学生甚至是家长本身一开始就处于被动心里状态孩子们需要的是具体化、形象化、能震动心弦、有乐趣、能催人奋进的人生目标,却因为家长的心愿没有机会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学习动力,高校大学生作为自主教育的实践者,却要极力帮助孩子达到家长对子女的“身份期待”,快速提高其分数;家长以经济作为代价,想要寻求等价交换,认为请了家教孩子成绩就一定要有所大的变化,这样才能物有所值。然而,好的教育与诸多因素有关,很多时候,若没有真正的对症下药,家教很难凑效。整个家教过程中,行为的主动夹杂着心理的被动。 四、建议及对策 (一)政府出台并落实相关政策,规范家教服务体系 政府始终是建设教育事业的主体,针对家教市场体系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政府要出台并落实相关政策,规范家教服务体系。对家教双方的人生安全、财产安全及综合管理制定相关的法律保障;对各个阶段的家教情况设立统一的家教收费标准,必要时,可以设置家教证等。同时,政府要将政策具体落实到各个高校及地方政府,不能够“雷声大雨点小”,把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做实 事为规范家教市场,并顺利发展扫清障碍。 另外,各级政府要通过至上而下的宣传,以海报 标语 、书籍报刊、 社会实践 活动等多种形式营造一个良好的人文氛围和社会氛围。知识经济不是简单的知识与经济的交换,而是通过知识培养能力,运用能力发展经济。广大家长学生要正确认识家教的意义;加强社会的治安综合管理,真正营造一个轻松和谐的学习氛围。 (二)各高校加强合理培养、管理及引导 各级高校要相应政府的号召,一方面要加强高校本身的人才培养,即大学生的综合能力。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如设立家教互联网等多提供大学生实践的机会,鼓励支持在校大学生家教勤工俭学,同时要狠抓学生专业知识技能方法的学习。另一方面,各高校要正面管理及引导在校大学生做好家教,增强其人身安全意识,合同意识,职业道德意识等。尤其是女大学生的人身安全意识教育,谨防社会上不法分子以花言巧语、小恩小惠引诱大学生上当。保证家教的高质量,真正为社会培养有用人才。 (三)大学生要提升自我综合素质 长期作为学生而言,高校大学生要做到师生角色的灵活转换,需要品质储备、知识储备和能力储备。教育的本质是学会做人,而品质对人来说,是一切之本。由于中小学生可塑性很强,易受环境影响,高校大学生尤其要注重自我品质的储备,以期树立好的榜样并正确引导。第一要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及态度,认真对待家教,并施以积极正面的教育。第二,做到教育与心理同时辅导,多了解家教对象的想法,真正对症下药,事半功倍。第三,多与家长沟通,通过已有知识经验委婉改变家长某些不好的育子观念。真正具备以人为本的师德在知识储备的过程中,大学生首先要认真夯实专业知识,同时要辅以了解较为广泛的各个领域的知识,其次通过书籍资料了解中小学学生心理的变化及家长心理。并遵循教学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做到因材施教,饯行“教有学法,教无定法,’,在能力储备中,大学生不仅要掌握沟通交流的技巧、语言的浅显易懂,还要达到一个思维高度,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的思想解决和看待问题,再对家教对象训练这种思维模式,从根本上教会他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 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做好高校大学生家教,需要政府、学校、家庭及个人的多方面的努力和完善,相信大学生家教市场将会有一个美好的未来,我国的教育事业也会迎来一个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1]腊月梅.浅谈对家教大学生的管理[J].南部学坛(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5). [2]杨映霞陈勇,大学生家教活动现状分析及思考[J].云南师范学院学报2003(5). [3]佛朝晖.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多维视角U1,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1(1). [4l初梓豪.李力豪.张萌.北京地区大学生家教市场现状及问题对策2010[11]. [5]杨海.魏甲亮.大学生家教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模式初探[J].海南师范大学学抿2007(5). [6]骆风.成才与家教[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4). [7]周蓉靖.导致家教失败的68个漏洞[M].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08(6). 猜你喜欢: 1. 爱心家教论文 2. 关于家长教育的论文 3. 关于儿童教育的论文 4. 关于隔代教育的论文 5. 儿童家庭教育论文 6. 幼儿家庭教育论文
做家教的论文。我想应该是从。了解对方。因材施教。确定规矩。爱心辅导。工资已付出,相结合的。方面来论述。题目可以说家教规划。也可以是因材施教。还可以是。爱心与工薪。等等。论文不一定要学的全面。但要写得精细。要一针见血要论述论据到位。
教育对人的成长、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作用,好的教育能够对人起到良好的引导,下面是关于教育的议论文题目及范文,一起来看!
言传身教
家庭是花根,孩子是鲜花。家风如阳光,鲜花只有在阳光的照射下,才能清香宜人;家庭是种子,孩子是小树。家风如雨露,小树只有在雨露的滋润下,才能茁壮成长。孩子只有在优良家风的熏陶下,才能出类拔萃。
小时候,母亲经常会给我讲她小时候的>故事。母亲有时也会把家务分担给我一些,让我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但每当我找各种理由推掉不做时,她都会笑着对我说:“哎!现在的年轻人没有几个能吃苦耐劳的.。做人要勤劳,要知道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
最近姐姐考上了大学,家里的亲戚每隔几天就会过来家里坐一坐,祝贺姐姐。也时不时的对我说,你也要努力了,像你姐姐一样考上大学。今天,经常来我们村子里卖蔬果的爷爷又过来了。我和妈妈去买橘子,剩妈妈还有邻居挑水果的时间,他对我说:“要好好学习哦,以后要考到博士!”我笑着答应了他。其实早在姐姐考上大学,看到爸爸妈妈骄傲地告诉别人,我女儿考上大学了,是福大呢!的时候我就立志也要像姐姐一样考上大学,让他们的心里多一份骄傲。
自古文人重“家风,先修身,齐家,才能治国平天下。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风敦厚尤显重要。因此古往今来,中国文人留下了不少“家教联”,令晚辈耳濡目染,成为“言传”和“身教”的典范。
明朝嘉靖皇帝朱厚熜幼时贪玩,无心读书,他父亲兴王心中担忧,就将他关在书房里,反复罚抄一副家教对联:“读书好练武好学好更好;创业难当权难知难不难。”规
定每天抄100遍,否则鞭笞。朱厚熜整整抄了100天,才领悟了父亲的苦心,痛哭下跪于父亲面前请罪。从此,他把这副对联挂在书房里,敦促自己用功读书。
曾任过美国总统的里根,不仅有名望而且富有。但他严格要求自己子女自立,绝不让他们依赖父母。儿子失业后,一边寻找工作,一边靠领取救济金度日。
鲜花在阳光的照射下,清香宜人;小树在雨露的滋润下,茁壮成长;我,在优良家风的熏陶下,更加出类拔萃!
什么是教育
雅思贝尔斯曾在《什么是教育》一书中写到:教育意味着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也就是说,教育并非单纯地传授知识,它更是一代代人行为品格养成、认知观念确立的过程。教育,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最为长远的投资。
近年来,高学历高知识教师陆续选择初高中就业,有些人认为此举大材小用实为可惜,可事实却不尽然。
老师是学生各种知识的主要来源,是学生成长中至关重要的角色。学校是一个有温度的大家庭,正如孩子们脚下柔软肥沃的土地,虽然悄无声息,却滋润了每个人的学生时代。我们之所以需要优质教师,不是为了让他们更加严谨地照本宣科,也不是用硕士与博士的光环打造出一所金牌学校。我们只是为了让每一双好奇的眼睛博览浩瀚的天空与璀璨的群星,让每一双灵敏的手足感受坚实的土地与渺远的苍穹。在和风细雨的养育中,稚嫩的小手变成了宽厚的手掌,天真的想法演化出睿智的思考,曾经的学生已在不知不觉间继承了那些不起眼的光辉品质,他们已是国之栋梁。
你或许会说,精英人才就业于科研系统,又何尝不是有效的投资?但我以为,我们缺少的不仅仅是一位位科学家,更是一个勤学善思人才辈出的民族。
我们或许可以让一个科研岗位暂时空缺,甚至可以暂时接受一位院士的隐去,他们就像参天古木枝杈上的一根枝条,只要树根不断,终有再生的一天,只要教育这潭活水源源不断,枯树朽木也可涅槃重生。你看到的是高材生委身初高中的遗憾,似乎是优质资源从学术界流失的可悲可叹,我却看到了孩子们汲取知识后的餍足与幸福,还有教育事业中正冉冉升起的万丈之光。国防军事的强悍是我们坚不可摧的外壳,教育的精良却能给你薪尽火传的自信与希望。所谓长远投资,是一个改变孩子们命运轨迹的契机,是推动国家发展最本质的动力。我们无法于短暂的时间内窥见这场改变的结局,但我们愿意抓住这宝贵的机会,试着燃起一簇小小的火苗,给我们的民族一个美丽的畅想。所以高学历就职基础教育何谈“大材小用”。
愿青葱翠竹拔节参天,愿星星之火终致燎原,愿泱泱大国人才济济,愿教育的灵魂恒久不散。
论文答辩最重要的是听清、记清老师的问题,以免答非所问。如果一次没听清,一定要请老师重复,不要装懂,但尽量避免多次劳烦老师,否则印象分会下降。针对老师的问题作答时,要按重点精要回答,回答有层次、有条理,切勿东拉西扯、过分啰嗦、讲太多不必要的东西,否则老师会打断你的回答,你想说的内容可能就说不完了。还有,回答的时候小心一些,不要轻易涉及你不清楚的领域,避免老师拉住一点进行苏格拉底式追问,否则就惨了……可能提到的问题,我可以提出几个建议:1、总结出几个论文的创新点;2、看看你文章的语言表述、逻辑层次是否合理,特别是标题的表述,是否有命名不当,或者逻辑层次不对的地方,有的老师会抓住这种瑕疵要求解释的……3、看看概念、理论有没有基础性错误,有的话老师可能会抓住提问;4、如果上述瑕疵都没有,那么老师会就你论文的专业性问题提问,可能涉及的方向有:(1)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可能的比较法和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做法和缺陷;(2)你论文中自己的观点、创新观点的合理性;(3)有些老师会就注释和引用文献进行提问,不过可能性不太大,保证学术规范就可以了。上述提问的重点在于4(1)(2)。就这些方向自己好好斟酌准备一下。一般答辩的时候会留有准备时间的,不要慌张,自信回答,良好的风貌可能给你加分。最后,不知你是本科答辩还是研究生答辩。如果是前者的话,我觉得上述这些你看一下有个概念就行了,本科答辩都很水的,不会问那么多专业的东西,好多时候跟老师随便聊几句就结束了,这时,第2、3、4(3)可能才是最重要的东西。总之,不要紧张,加油吧~
每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
这一研究对象是由本学科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同样,民事诉讼法学论文的写作也具有其特殊性,同学们只有紧紧把握它的特点,灵活运用写作方法,使用规范的语言,才能写好民事诉讼法学的论文。
一、民事诉讼论文的写作
(一)民事诉讼论文题目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课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如价值论、目的论、诉权论、程序保障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等;(2)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如当事人、管辖、举证责任、审前准备程序、简易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等;(3)民事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如民事诉讼与仲裁、公证、调解、和解的关系。
由于文章的篇幅有限,选题切忌过大过空。
论文的写作毕竟不是教科书,要求面面俱到。
学生应该根据自己的兴趣、掌握的资料等因素来确定论题。
论文是对自己观点的一种陈述,所以要言之有物,在某一方面要着重一点论述开去,这样才能获得一篇有深度、有力度的优秀论文。
在浩瀚的法律知识中只要选取其中的一朵浪花就能折射出太阳的光芒。
如有关执行方面的论文就可以有很多的写法,比如: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的探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等等。
下面推荐一些常见的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以供学生参考和借鉴:(1)基本理论的探讨,如诉讼公正与效率的探讨,法官独立审判的理性思考,论司法公正,诉权之保护,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2)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的探讨,如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之关系,我国民事举证制度的完善;(3)对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的探讨,如论仲裁与诉讼,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二)民事诉讼论文写作中的常见问题
针对同学在民诉论文写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期望在以后的论文写作中能够有所帮助。
1.文不对题。
有些同学虽然选择了一个小题目进行论述,但是却要面面俱到,与主题相关的内容却仅占一小部分,或者干脆没有论述自己的观点。
这样显然离题了。
例如题目是“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构想”的论文,有些同学论述的小标题如下:
(1)法院调解的定义;(2)法院调解的性质;(3)法院调解的特征;(4)法院调解的优势。
对于阐述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论文,上述论述显然有些离题太远,应该适当介绍后,分清主次,重点阐述文章观点,采用下列下标题进行论述,主题更加突出:(1)法院调解制度概述;(2)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3)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4)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需要明确的是,论文与教科书不同:首先,教科书的对象是学生,而且大部分是对某一问题一无所知的学生,因此对问题的阐述需要一层一层的面面俱到。
论文的读者是对某一问题的基本内容有一定了解的人,此时作者的任务并不是在普法,讲基本的理论,而是要深入到的某一问题的探讨中去。
其次,从方法上来说,教科书以阐述为主,因为教科书的主要目标是将问题解释清楚;而论文则应以论证为主,作者要发现问题,并以论据来论证作者的观点。
2.在文中经常采用第一人称或者加入谦虚的话及加入让老师指正的话语。
有的学生在论述自己观点前总是加上“由于自己水平或者篇幅有限??”或者“下面,我也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之类的赘话。
其实直接阐述就行,需要指明是作者的看法时,可以用“笔者认为”的说法,但不能滥用。
有的同学在文中加入谦虚或者请老师指正的话,如“本人功底浅显,请老师不吝赐教”等等,这种话语不应在民诉论文的正式写作中出现,需要类似的沟通的话可以另外附上字条。
3.直接引用法规的简称。
有的同学在第一次引用法规时就用简称,这样不规范。
应当在第一次引用时用全称,然后注明以后的简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在此以后再出现该法时就可以用《民诉法》这一简称了。
4.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运用不当。
有的同学在论述时不能很好地运用论文的写作方法,造成论文就像课堂笔记或者论文提纲。
论文的写作应该有理有据,不能像光有骨头没有血肉的大纲。
举例:一位同学在其论述执行一文时,其中一个小标题是这样阐述的:
-“(一)执行的定义、性质与特征1.执行的定义(一句话)。
2.执行的性质(一句话)。
3.执行的特征。”
正确的论述应为:“关于执行权的性质,学者们各有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有的认为??笔者认为??理由如下??”。
5.不注明引用文章的出处。
注明出处的作用有二:一是版权问题,否则无异于将他人的智力成果据为己有;二是可以使文章更加具有权威性。
在民诉论文中注明参考文献,可以表明作者是在阅读了大量的文章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的,同时也可使文章的论据更加真实。
6.局限于论文标题,就事论事。
同学们在论文写作中还容易局限于论题的字眼,就事论事。
例如,题目是“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的论文,有的同学认为题目就是原因和对策两方面,结果在论文中就写了这两个方面。
这种写法忽略了论文写作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提出问题;第二层,分析问题,主要是分析问题的原因,找出症结或弊端;第三层,解决问题,也就是针对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改革和完善的建议、得出文章的结论等等。
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对于此篇论文来说,作者首先应该对执行难进行概述,然后再论述原因和对策,这样才称得上是一篇结构完整的民诉法学论文。
7.没有灵活掌握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
大多数同学在选定论文题目后,不知道如何展开论述,阐述自己的观点;有的同学在论文写作中甚至迷失了自己的写作方向,也就是说,一味的陷入材料的堆积中,找不到论文写作的重点了。
针对民诉法学的特殊性,下面就推荐几种在民诉法学论文中经常运用的写作方法。
(1)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它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十分密切。
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顺利实施的工具,而民事实体法中包含许多民事程序法的规定。
同学在论述一个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时,就可以把程序法和实体法结合起来考虑,一方面可以使论文更有深度,另一方面,也使论文更有生命力,富有实践指导意义。
(2)比较的方法。
有比较,才能有鉴别。
对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也是如此。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下,片面的强调国情差异而不予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是不合时宜的;片面的强调外国的优势而忽视本国的国情也是行不通的。
比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中外历史上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其他各国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
比较的内容可以归为以下几类:一是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其中以法国、德国为重点;二是与英美法系国家比较,以英国、美国为重点;三是与原苏联和东欧各国比较,苏联是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比较不是泛泛的进行资料堆积,而是要选取对阐述观点有用的资料进行比较,为后面论述自己的观点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可以顺利的推导出文章的结论。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民事诉讼法是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律,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学。
“纯理论、纯抽象意义的问题考察,终归还是缺乏现实基础的照应。
因此,失去了在现实,尤其是在法律操作层面上的生动活泼,由此也影响了程序法的应有魅力。
今后的新学问必须彻底否认抽象论的意义,将基础立在具体性之上,并导入更为经验主义的手法开始这样的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产生许多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新型的民事、经济纠纷也在不断涌现。
由此产生的诸多诉讼实践问题都是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的对象。
同学们可以以此作为论文写作的突破点和重点。
比如,现有的民事审判程序是否已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哪些方面尚需进一步改革,民事诉讼面临哪些新情况、新问题等等。
例如,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市场垄断等一系列新的问题出现了,为了解决中国社会现存的实际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对一般民事活动行使监督权的问题就突显出来。
笔者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探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改革建议。
这样写出来的论文就会有理有据,既有理论深度,也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4)思路开阔,触类旁通。
现代社会中,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传统学科的分割界即将消除,不同学科之间相互取长补短,将会融合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知识体系。
了解边缘学科的知识,可以使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野更加开阔,分析方法更加多样化。
例如,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中就引入了经济学中的概念——效益,并且已经得到了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同;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就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真理的相对性原理。
二、民事诉讼论文的答辩
民诉论文答辩阶段也是让许多同学摸不着头脑的事情。
因为平时接触的少,所以对民诉论文答辩不知道如何准备,造成了答辩时心理紧张,影响了民诉论文的成绩。
下面我就着重论述一下同学们应该怎样有效的准备和应对民诉论文答辩。
(一)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准备
民诉论文答辩是对学生的论文进行的一种口头测试方法,所以学生对答辩的准备就首先应该以论文为根本。
熟悉自己的文章,对于文章的整体结构,文章的主要内容都要了然于胸。
但是不要死记硬背,而是应该真正掌握自己论述的内容,知道其之所以如此的原因,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
然后,在这个坚实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涉猎相关的知识,拓宽视野。
例如,对于探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论文,就需要掌握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存在哪些弊端,应该如何进行改革。
由于民事再审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再次进行审理,所以相关问题有既判力,民事程序的安定,法院的权威性等等。
(二)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进行
1.答辩老师针对民诉论文经常会提问如下一些问题,“请简述你文章的主要内容”,“请简要回答文章的主要观点”,或者针对你文章的某一部分进行提问,但都是以学生的民诉论文为依据发问的。
2.同学在答辩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言谈举止要大方自然,努力控制自己的紧张心情。
对待答辩老师要有礼貌。
答辩其实就是向老师做的一个口头的论文报告,所以只要自然的把自己的观点、理解表达出来就行。
(2)回答答辩老师提问一定要有针对性,简明扼要。
因为每个学生的答辩时间最多十分钟左右,而答辩老师最少三个人一组进行提问,所以同学的回答只要把民诉论文大的纲要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就行。
回答切忌罗嗦,生硬的背诵。
答辩进行中,学生可以拿着自己的民诉论文或者准备的相关草稿。
这样也是为了使学生更加自然表达自己的观点。
(3)对于老师提问的和民诉论文相关的问题,学生如果不知道的话,应该怎么办?建议采取如下办法应对。
首先应该沉着、冷静。
老师的提问肯定是从民诉论文引申出来的,所以尽快找到民诉论文的知识点。
其次,心里要明白老师提问的目的可能是看看你的知识面,要听听你自己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或者说你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最后,大胆的说出自己的看法,礼貌地和老师进行探讨。
许多法律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定论,所以千万别紧张,沉着应对,一定会取得不错的答辩成绩。
总之,一篇优秀的民诉论文应该结构完整,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性强,还要有规范的注释和形式。
同时在答辩中学生要言之有物,条理清楚。
以下是我为各位同学收集和整理有关答辩状副本的问题,希望对大家的学习和写作有所帮助!
答辩状副本是什么【1】
副本不是复印件。
你准备三份答辩状,其中一份标注“正本”字样,就是正本,另外两份标注“副本”字样,就是副本啦。
民事答辩书格式【2】
答辩人: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注:答辩理由应陈述起诉书中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并列举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民事答辩书范文【3】
答辩人:刘燕文,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1条9号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1条9号
委托代理人:何海波、何兵,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对于刘燕文诉北京大学要求颁发博士毕业证书案件,海淀法院作出(1999)海行初字第104号行政判决,责令被告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北京大学不服提出上诉。
现针对北京大学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受理答辩人的起诉于法有据。
上诉人提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理由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以及其它法律没有规定不服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可以向法院起诉。
答辩人认为,这是对行政诉讼法的误解。
北京大学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属于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公法人,依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授权,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的权力。
学业证书是国家规定的受教育经历和程度的法定凭证,是社会评价一个人知识水平的重要依据,具有公共性。
北京大学进行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不是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私法上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基于职权单方面作出的管理公共事务的行为。
所以,北京大学颁发或者拒绝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照《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答辩人作为受教育者享有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
这种权利涉及答辩人的身份和待遇等重大利益,属于人身权、财产权的一部分。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答辩人对拒绝颁发毕业证书的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外,《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也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受教育者不服拒绝颁发毕业证书的案件,在我国已经有先例可循,并获得了最高法院的认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二、答辩人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被告虽在一审开庭中提到诉讼时效问题,但没有举出充分证据证明答辩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其次,答辩人较长时间来,多方奔走,积极寻求救济。
1997年1月――这是在一年零三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限内――答辩人就曾向海淀法院起诉。
只是由于法院当时对行政诉讼法理解上的原因,没有被受理。
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积极行使诉权将导致其权利不受司法保护,其前提是法院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救济。
在本案中,并非答辩人怠于起诉,而是在此之前司法救济的大门一直没有开放,导致答辩人告状无门,延搁至今。
在此情形下,如果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答辩人的起诉,那将是对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立法精神的背弃。
况且,法律为保护原告的权利,已经为特殊情况设立了补救措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答辩人因为不能归责于本人的特殊情况而耽误法定期限,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机会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三、答辩人符合获得毕业证书的条件,上诉人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了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这是是否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法定条件。
上诉人对于答辩人符合条件没有其它异议,唯一的争议是对"通过答辩"的理解。
上诉人主张,"通过答辩"包括通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学位评定委员会系分会的审议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批准;答辩人没有获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批准,所以,不能算"通过答辩",不能获得毕业证书。
这种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这种解释不符合国家教委规章的平常含义。
平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首要规则,没有充分理由,不能否弃依照平义解释所得的结论。
其次,这种解释不符合立法精神。
《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确立我国实行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分开的制度,如果按照上诉人的说法,那么就完全没有必要搞两套证书。
况且,依照《学位条例》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权是对是否批准授予学位证书事项作出决定,而不是对是否颁发毕业证书事项作出决定;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的问题交给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超出它的职权范围的。
诚如校方代理人在开庭时所言,北京大学的做法是考虑到博士研究生期间课程不多,博士生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应当用于学位论文的写作,对博士生的把关,主要是看他的学位论文;有"全国最高学府"之誉的北京大学本着对博士生从严要求的原则,规定不能取得学位证书就不能颁发毕业证书。
答辩人理解北京大学的良苦用心,但不赞成这种做法。
良好的愿望还应当用合法合理的手段达成。
北京大学欲从严治学,应当也完全可以探索其它的途径和措施。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并无违法。
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1月20日
收到民事诉状副本15日内提交答辩状,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4】
包括工作日和周六日,比如1月1日收到,15日前提交答辩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论文题目不是自己选的么?为什么,说意义:1、财产保全不仅关乎申请保全人的权益,也关乎被保全人的权益,错保误保将会损害双方的权益。2、财产保全都是出现在紧急必要的情况下,财产保全的完善程度对于司法权力维护公民权益的效率具有重大意义。答辩:设计论文结构,一般而言,论文是三段:背景概况、问题研究、解决方案,要再全一些,可以加上今后的展望。因此:1、先介绍当前的北京,民事诉讼的发展啊,诉讼保全的概况啊,也就是提出问题阶段。2、问题研究,也就是发现问题的阶段,找到现在有哪些弊端,问题,影响保全顺利完成或者影响当事人权益的问题。3、问题有了,解决方案就有了,所以手到擒来。最后,答辩要层次分明,条理清晰,有理有据,放些案例,放些数据,加点图标,弄个正态分布什么的,直接能够优秀论文了好么。
民 事 证 据 举 证 时 限 制 度 刍 议一、 举证时限制度概述对于举证时限,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并未见一致的定义与确定的内涵,而且其他国家也似乎没有明确的相同规定,依笔者的理解,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及期限,以及未能提交证据时所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按“证据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举证时限可以分为二种类型,分别为指定举证时限及协商举证时限,但不论是何种类型人民法院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也是我国民事司法中的一个共同特点。在民事诉讼发展早期,司法公正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实现判决结果的公正法庭普遍认可案件当事人可以随时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但是,随着经济对社会的影响,人们发现这个权利也被一些当事人滥用,随时提交证据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有些当事人采用突然袭击提交证据的方式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时限,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与判决,也严重地影响到了诉讼的效率。鉴于此,现代各国民诉法大多将随时提交证据改革为适时提交,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就是如此,至于其规定的作用与正当性如何,下文将予以简要分析。二、 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谓证据失权,是指负有提交证据责任(而不是举证责任,请留意)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时,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提交的证据将不再予以组织质证,自然也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第34条就明确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笔者认为,证据失权的后果将及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将实质性地决定裁判的结果,所以不能轻率处理。首先,证据失权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才行,所以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有越权的嫌疑;其次,过于严苛的证据失权制度并不利于做到法院的裁判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很有可能会产生错误的裁判,从而无法实现公正司法的最基本要求;第三,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完全的律师代理诉讼制度,而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往往无法正确理解某一证据的作用及举证不能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如果严格依照规定来处理,必然会出现许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认定与处理,减损法律的根本目的与真正价值。这一点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着突出的表现。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问题“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此时出现了“举证期限届满日”与“证据交换日”这两种日期,其关系如何呢,笔者试作简要分析。按照规定理解,证据交换日既可以是在举证时限届满日之前、之日及之后这三种关系。如果是在其后,则规定举证时限有何意义?而且,规定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什么呢?仅仅是为了“互相传递证据”吗?需要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即有些同志所称的争点)吗?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前或届满之日才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而且提出了其未答辩或虽然答辩但未在答辩中提出的新的观点及证据,此时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那么他所收集到的反驳证据如何提交与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日进行证据交换时提交了此前未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如何提出反驳的证据?等等。尽管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如果这个“指定的时间”会在原指定的证据交换时间之后,而此时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岂不是宣告原指定时限根本不起任何作用?这些问题似乎有些自相矛盾。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让当事人及律师摸不着头脑,连法官也是稀里糊涂,莫衷一是。还有,关于证据交换的次数及规定、证据交换的内容与范围、证据交换的方式与程序,等等,都需要得到明确的规定,以免不具有操作性。笔者揣测,制定此解释的主要目的似乎是为了达到英美诉讼法律制度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的类似效果,故笔者先援引英美证据法中的“证据开示”概念略作比较。依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证据开示”(Discovery)是“指在英格兰,民事诉讼当事人可在一定限度内获得有关双方争议事项的全部文件的内容和已经存在的信息的一种程序。该程序旨在于审理前开示相关文件,从而避免在审理中出现意外以促进公正处理案件。”1而我国学者沈达明先生则称之为“发现程序”,并明确指出,此程序“起着以下几种作用:(1)保全审理时不能出庭的证人的证言;(2)暴露事实;(3)明确争执点;(4)把证言冻结起来以防止伪造;(5)双方当事人发现他们之间惟一争执点为法律争执点时,便于援用简易判决程序;(6)经过仔细的调查,双方摸清了对方的事实与法律点的份量后,很可能进行和解;(7)即使不能避免进行审理,运用得当的发现方式能为审理作好准备,使审理的事项达到具体化程度。”2笔者不敢掠人之美,但引用原文如此之多的文字乃是沈达明先生的归纳似乎已经说明了证据开示制度的主要作用,足可借鉴。在英美法国家,证据开示制度得到较大的发展及进一步完善,并结合到相关法律制度及法制传统,较好的实现了预期的目的,尽管目前尚存在一些问题,但正在逐步的研究和解决。但笔者认为,“证据规定”的举证时限及证据交换制度与证据开示制度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证据开示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等方面,而且需要结合到较详尽完整的证据规则及熟练掌握该程序的法律服务人士的专业帮助才能较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并实现其目的。由于我国并未建立起律师全部代理的民事诉讼制度,因此这施行这一制度的客观条件与制度环境似嫌不足,同时由于该证据规定太简单粗糙而使得效果很不理想,并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妥善处理。四、 新证据问题我国民诉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但在“证据规定”中却被明确否定了。而且,什么叫做“新证据”呢?“证据规定”第41条第(1)项分一审及二审这2种程序进行了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后一种情形容易理解也较合理,但第一种情形就不易掌握了。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既可能是举证时限届满后新产生的证据,也可能是原来已经存在但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没有发现也没有提交的证据。如果是客观原因或者是当事人不存在过错时,似乎可以向法庭说明情况后得到法庭的谅解与认可。但如果是当事人对证据的作用及结果的错误认识而未推荐阅读:民 事 证 据能提交法院时,如何处理呢?笔者的一些同事就遇到过此类问题,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中根本无法确定某件证据的作用与重要性,而是只到在法庭辩论时经法官的调查与提醒才知道该证据已有但未提交,如果严格执行“证据规定”去处理,对这些证据不组织质证并不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则有相当一部份的案件结果显失公正甚至明显错误,不仅有悖于司法公正的宗旨,肯定也会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如果对这些证据组织质证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则实际上使得“证据规定”形同虚设,根本没有约束力。看来这个问题并不是简单地从法律上进行规定或者作出一个司法解释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可能需要改革某些重要的相关联的司法制度才能解决的问题,各级法院岂能轻率处之?!从“发现”的词义上来看,按照《现代汉语成语词典》的解释,“发现”是指“①经过研究、探索等,看到或找到前人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②发觉。”3而“发觉”是指“开始知道(隐藏的或以前没有注意到的事)。”4由词义可见也就包括证据此前已经存在但却被忽视而未予以相应的注意并提交的情形。但词典对此后新产生的事物却并未提及,“无存在何来发现”,属于发现应无异议。因此,不认是从语言学的理解还是证据法学的角度去理解,不去重视处理这一“忽视”或“未注意”的情况的处理无疑是不全面的,这也是必须认真研究处理的事情,不能视而不见。二审程序中也有关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理由如上,不再赘述。五、 评价与建议笔者在此仅对 “证据规定”有关举证时限制度进行粗浅的讨论。笔者坚持认为,由于最高法院规定了时限制度及证据失权后果,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实质上影响到判决的结果,所以有越权的嫌疑。这实际上也是司法公正与效率之争问题的一个具体表现。尽管从表面上来看,法院这样做似乎更有“效率”,但笔者坚持认为,作为法律,追求公正是其最根本的目的,只有在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兼顾效率,才能实现法律的本质特征与目的。如果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公正,无疑会让社会公众对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产生动摇,这也将会是最无效率的作法。笔者认为,举证时限制度的建立需要完善的审前准备程序、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体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法制环境与法律意识的建立与提高、可行且有力的证人保护制度等等作为基础或提供支持,目前实行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保障且过于严苛,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对于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问题,笔者认为不如规定举证时限届满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导致审判结果改变时,可以由其承担支付诉讼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作法,甚至可以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制裁,等等,既能解决司法公正这一最本质要求,又可对举证不力者予以制裁,在现阶段似乎更加可行。当然,笔者也建议大家都来研究寻找其他更为合适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笔者建议不如正式建立较为完善与具体的证据开示制度或审前准备制度,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以达到建立该项制度的预期目。注释:1 、戴维·M·沃克著、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2 、沈达明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3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0页。4 、同上书,第338页。
论证据裁判原则 [摘要]证据裁判原则是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各国形成了不同的证据裁判制度。而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尚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为此,须对裁判事实的内涵和裁判证据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并在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进行相应改革,以完善我国证据裁判制度。 [关键词]证据裁判;裁判事实;诉因制度;裁判证据 证据裁判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一定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证据裁判是人类从非理性裁判走向理性裁判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且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时至今日,证据裁判原则已经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中获得了普遍的意义。但是,在不同的证据制度和不同的诉讼理念下,证据裁判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其中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从而形成了内容各异的证据裁判制度。 一、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裁判事实的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区别。虽然基于控审分离的基本理念,两大法系都认可诉审同一原则,但两大法系对“同一”的理解并不相同。英美法系奉行严格的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即诉审同一不仅仅是指事实的同一,而且包括对事实的法律评价即罪名的同一,法官审判的事实和罪名均应受起诉指控的限制。英美法系对诉审罪名同一的强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体现了法官对控方处分权的尊重;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需要。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构成了英美法系诉因制度的理论基础,根据诉因制度,检察官在起诉时,不仅要在起诉书中记载公诉事实,而且应明示诉因。所谓诉因,即诉讼请求原因,也称为起诉的理由,它指的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也即构成要件化的事实。诉因制度具有两项基本功能:确定审判对象与设定防御对象。根据诉因制度,裁判事实必须与控方提出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同一,因此,法院不能改变指控罪名,否则便改变了控方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但这一点并不是绝对的,基于诉因制度的重点在于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因此,英美法系允许裁判者在不妨碍辩护权行使的基础上,改变指控罪名,但只能是缩小认定包容性犯罪。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C项(减轻罪行的定罪裁决)规定:“被告人可以被确定犯有包容于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或者被确定意图实施被控罪行或者实施必然包容在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如果意图构成犯罪的话。” 大
“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责任”问题、证据法的立法问题、民诉法的修改问题、调解制度问题,等等,现在都很热,而且,参考资料很好找,开的口子也比较大,容易大框架。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新颖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