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是中国双一流学校,在这么一所重要的学校里面,教授作假的话,会对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以及对学校的名声也会遭到很大的波动。事情的经过是一名大学硕士研究生举报化工学院的教授张裕卿,举报该教授在2011年到2020期间,大部分的实验以及发表的论文很多都是造假的。
并且这名教授更严重的行为是帮助自己的女儿发表论文,学术造假是一件违反纪律的问题,同时在思想上也存在着可能大的问题,如果让这样的教授继续在天津大学职教的话,那对于学生来说是很悲观的,这名教授没有真正的实力,只会搞学术造假,他不仅在人品上,而且在学术方面都没有特点,这样的教授能带给学生的只有消极的一面。根据举报这个教授把研究生做出来的实验成果和论文内容,然后使用自己的权利改回自己的内容,然后再用女儿的名字发表到知网里面去。
教授这种行为完全是盗取别人的劳动成果,是要负起刑事责任的,对于这位教授学校应该给予非常严重的处分。天津大学收到举报后成立了调查组,专门对这个教授展开了调查,调查结果表示这个教授确实在2011年到2020年期间多次盗取研究生的实验成果,改为自己的劳动成果,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一位教授做事的准则,这些要负起刑事责任的。天津大学可是国内双一流的大学,在这么一所人才济济的大学里面存在这么一位教授,对于学生来说是非常不好的,对学校的名声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就是因为天津大学学生在学术方面太优秀了,才能导致这个教授不干实事,盗取学生的劳动成果,这位教授最终的惩罚肯定是要负起刑事责任的,虽然说天津大学出现了这一名作假教授,但是从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得出天津大学学生们的厉害。对于中国教育来说,一定要严抓这种水摸鱼老师,特别是职位越高,权力越高的教授们。
学术造假是由于行为人诚信缺失,在当前浮躁的学术环境中,一些人在名利的诱惑下心态失衡,许多学术工作者仅仅是为了名利来搞科研,总想一蹴而就,受人瞩目,因此铤而走险。他们视造假为能耐,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学术领域亦非净土,学术造假之风盛行。
一、概念行为人侵害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二、、概念界定对侵权行为的构成, 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罗马法和英美法国家所采取的对每种个别的侵权行为类型分别地规定要件、效果的方式, 另一种是像法国民法第1382条那样, 对侵权行为的要 件、效果设置一般性规定的方式(使因faute 造成损害的人负担赔偿义务) .从中国学者的论著看, 一般热心于后者, 即采取一般抽象概括定义的方式。依前者, 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给侵权行为下一个统一的概念是不可能的; 依后者, 似乎又难达到统一的认识。出路何在? 本文认为, 侵权行为作为一类社会现象, 必然具有其共同特性, 只要我们从各个特殊的具体的侵权行为中, 概括出其共同的东西, 给侵权行为下一个较为科学的概念, 还是可能的。界定侵权行为概念的指导思想一)、侵权行为概念要反映各种侵权行为的共同特征学者们希望能对侵权行为作出一个统一的定义。“这种定义的重心在于规范的可操作性。由于定义给出了侵权行为的识别标志及构成要件, 法官只要按照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确定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便可作出判决。这样定义即成为法律实施的前提, 成了法律统一性和稳定性的化身。” 目前民法学界之所以对侵权行为构成认识不一, 形成三要件、四要件乃至五要件六要件, 正是由于他们忽视对从形形色色具体的侵权行为中去发现其普遍性的原因或根据。侵权行为尽管千差万别, 但其共同的特点是, 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了某种行为的侵害。侵权行为人是主体, 被侵害的客体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的合法权益, 主体通过各种侵权行为作用于客体之上, 成了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中介。在主体、行为和客体的关系中, 客体是单一的, 主体和行为则是多重复杂的。客体的单一性为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提供了基础。二)、侵权行为内涵应该是各种具体侵权行为共同的本质属性历史上, 关于侵权行为概念的表述远没有现代学者们复杂。在举世闻名的罗马法名著查士丁尼所著的《法学总论》中“ Injuria (侵害行为) 一词, 一般地说, 指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而言”“王政时期罗马已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 delicta publica) 和私犯( delicta p rivata) 1当时公犯是指通敌、叛国等危害国家利益的罪行, 私犯则是侵害私人的财产或人身。”可见,罗马法的侵权行为就是侵害私人的财产或人身的行为。既简单又明确。这一概念的不足之处是并不是所有的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而必须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权利和利益的行为。侵权行为作为各种具体侵权行为的理论前提, 应当符合“最简单原则”。所谓最简单原则, 就是从外延上, 它能够包括一切侵权行为。从内涵上, 它能够集中各种侵权行为中所共同具有的最基本单位和因素, 剔除各个不同类型侵权行为中所具有的一切特殊性的因素。使用数学上的一个术语, 就是求出各个数之间的“最大公约数”。这样的概念, 它所反映的各种具体侵权行为的特殊因素越少, 人们认识和识别侵权行为而发生错误的概率就越小。这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的:“当基本概念和公理距离可观察的东西愈来愈远, 以致用事实来验证理论的含义也就变得愈来愈困难和更费时日的时候, 这种论证方法对于理论的选择就一定会起更大的作用。”三)、侵权行为概念应当符合科学的逻辑结构逻辑学告诉我们, 概念应当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一个概念, 要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 就必须先从考察具体的事物或现象出发, 将所研究的对象或现象的各个部分、因素和属性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来加以考察、比较和分析, 然后再将对象或现象的本质属性抽象出来, 而将其余的属性暂时搁置下来不加考察, 从认识个别事物的特殊本质过渡到认识同类事物的共同本质。这种方法, 就是分析、综合、抽象和概括的方法。概括的客观基础是同一类事物都具有其普遍性的属性, 这种普遍的属性不仅为某一个别事物所具有, 而且为这一类的事物所共有。能够反映同一类事物本质属性的概念为属概念, 反映同一类事物中个别事物的概念为种概念。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具体侵权行为概念之间应该符合属概念与种概念之间的关系。对侵权行为的客体、主体和行为作一些简要地说明:一、 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关于是否属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 可分为三种情况来认定:一种情况是, 侵害的客体是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这种权益具有对世性, 亦即世界上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其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无论是什么人, 凡是侵害了这种权益的, 都属于侵权行为。如在一般情况下,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均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另一种情况是, 侵害的客体属于法律“相对保护”的客体。亦即法律在一定范围或者一定的条件下, 允许行为人对客体进行伤害, 对这种伤害, 法律不禁止, 也不谴责, 甚至鼓励。只有在行为人违反这些条件时, 法律才给予保护。如医生治病救人, 不仅要切除病人身上的病患, 而且为了病人的利益, 在切除病患时, 还必须连带地切除病人的一些好的器官或者机体。这是为了保住病人的生命, 不得已而为之, 这种行为当然不算侵权。如果超出这种情况或不符合这些条件, 切除了病人身上不应该切除的其他器官或者机体, 这就属于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应当认定为侵权。如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某医院为治疗盲肠炎, 竟将病人的子宫也切除掉了。再如, 竞技体育中, 运动员在遵守竞技运动规则的前提下, 因合理冲撞而伤害了对方的身体, 这是法律允许的, 不属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 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如果运动员违反竞技规则, 故意伤害对方, 则应当认定为侵权。因为这种情况下的受害运动员的人身属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三是侵害的客体属于“法律不予确认和保护的客体”。如为了制止正在行凶杀人的犯罪嫌疑人, 将其击毙或者击伤, 属于“正当防卫”, 这自然不算侵权。二、 对侵权主体的认定认定侵权行为应当将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区分开来。传统民法理论认为, 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有行为能力, 其行为不存在侵权问题。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中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说,民法通则在这里对“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的性质讲得还不够清楚的话, 那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讲得更清。其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这里最高人民法院将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明定为侵权行为。其中的被监护人自然包括无行为能力人。据此, 完全有理由地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侵权主体, 其行为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而与其是否具体承担民事责任并无必然关联。三、 对于侵权的“行为”的认定传统民法理论将侵权行为与行为人有无认识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联系起来。认为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能辨认、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 不具有侵权行为能力。本文认为, 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施加过多的主观因素是不必要的。生活实践证明存在两种侵权:一种主观无过失侵权, 包括无行为能力人侵权和“好心办坏事”的侵权; 另一种是过错侵权, 即有故意或过失的侵权。这两种侵权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侵害后果, 从性质上并没有什么 两样。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 realakte) 者, 基于事实之状态或经过, 法律因其所生之结果, 特付以法律上效力之行为也。”可见, 事实行为并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因素。英国法学家Flemiming就认为, “不管侵权人主观是否可受责难, 无辜的受害者都应当获得赔偿。”可见, 以是否侵害了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益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 具有法律和社会实践的基础。特殊侵权行为一、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而且是在执行职务不当的条件下,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公职人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担民事责任。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三、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五、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六、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七、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三:(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2)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3)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八、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具备的要件有:(1)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2)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4)施工人有过错。(5)有因果关系。九、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下列情形,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十、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致害动物饲养、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1)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2)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十二、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构成要素上述要件之争。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因素, 即:过错、行为不法、损害事实是否是侵权行为 必要构成要件上。侵权行为“要件”应是所有侵权行为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当缺少这一条件就不能构成侵权行为时, 才能够称为“要件”, 否则, 就不能称为“要件”。当某一条件仅仅是构成某一类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 而不是所有侵权行为中的必要条件时, 这样的条件也不应该作为侵权行为概念的“要件”。本着这一指导思想, 我们来讨论争议中的几个要件:一、 过错按中国学界通说, 是指“行为人在从事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所谓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法律后果, 而仍然进行此种行为,有意促成该违法后果的发生。所谓过失,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违法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竟未预见到, 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其不会发生, 以致造成违法后果。”可见, 过错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本文认为, 过错不应当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从中国立法上看, 中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 中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采取的是广义的概念, 既包括过错侵权行为, 也包括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过错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下位概念; 作为属概念的“侵权行为”中, 不应该有它的位置。(二) 从司法实践看, 法院在认定某些侵权行为时, 有时仅仅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 即可认定其为侵权行为, 不需要探讨行为人内心的主观过错。比如,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其本身足以构成侵权, 不需要再探讨行为人的内心心理状态。第三, 在许多情况下, 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合法权益, 即使行为人内心没有过错, 同样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好心办坏事的人”即为一种。虽属“好心”, 但却侵害了他人, 也不能不认定是“侵权”。在国外也有这样的例子。美国侵权法中有一个“蛋壳原则”( shull of egg - shell) , 即原告有一个像“蛋壳一样薄的脑壳”, 被告因“开玩笑”像平常人那样拍了一下他的脑壳, 却引起了原告死亡。在这种情况下, 被告“完全不存在”伤害原告的故意,被告没有预见到也不应该预见到其行为会引起原告的死亡。但被告仍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里构成侵权要件的是他的“行为及其后果”, 而非“内心过错”。(三) 侵权法保护的重点应当是无辜的受害人。即使致害人内心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但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也应对受害人予以救济。对此, 美国著名法官O1W1霍姆斯有一段很精彩的论述:“如果一个天生鲁莽愚钝的人总是不断惹祸, 不是伤人就是害己, 那么毫无疑问, 它的先天缺陷在天国的法庭上会得到宽宥。但是, 他无意中给邻人造成的麻烦, 一点儿也不比过失犯罪造成的麻烦少, 因此, 它的邻人要求他达到他们的标准, 否则就自己承担后果; 由这些邻人建立的法庭, 不会去考虑他的个人缺陷。”二、 “不法”“不法”是指法律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不法”能否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这里有个如何衡量“不法”的标准问题。衡量行为的“不法”有两种标准:一种是以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为标准, 认为凡是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都是不法行为。这种标准反映在19世纪末草拟德国民法典时第二起草委员会反对第一起草委员会的意见之中。第二起草委员会反对第一起草委员会所草拟的民法典草案第704条第二款, 认为该款允许任何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而不管所违反的法律是否是为了保护他受到影响的利益, 此种法律走得太远。主张只有在侵害了受害人的法定利益时侵权人才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最终采纳了第二起草委员会的意见, 形成了1990年颁布实施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另一种标准, 是以行为本身的性质对侵权行为是否“不法”作出界定。如果行为人行为的本身是合法的, 即使该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该行为就不能界定为侵权行为, 甚至还可以成为阻却违法的理由。紧急避险是传统民法理论公认的合法行为。一些民法教材不仅不谈紧急避险也可能造成“侵权”, 而且还认为紧急避险可以成为阻却违法的事由。本文认为, 任何事物都有两重性。对 紧急避险是否可以构成侵犯, 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比如“城门失火, 殃及池鱼”, 救火当属合法行为无疑。但从池鱼主人角度考虑, 他的财产无端受损, 难道不是被侵权? 从中国社会生活实际看, 许多合法行为也同样造成侵权损害。如工厂按国家标准排污, 这可谓合法行为, 但即使合法排污, 对周围社区居民造成损害的也照样赔偿。2001年11月28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 就播出某一高压电站的设置完成符合国家要求, 但其附近一户居民的三个女儿均因高压电站设置的影响而得一种怪病, 起诉电站。难道能因“完全符合国家规定”就可以不认为是侵权? 社会生活的现实, 已经向传统侵权理论提出了挑战。有学者已经正确地指出:“侵权行为,虽为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但难以将其完全归于违法行为或合法行为中, 应认为大多数侵权行为是属违法行为的法律事实, 也有合法行为而侵害他人权利的法律事实。”因此, 从行为本身性质讲, 很难将“不法”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损害事实损害既包括物质的或金钱的损害, 也包括人身伤害、死亡和精神损害。许多学术著作都把损害事实看作构成侵权行为的必不可少的要件。认为“仅有行为而无损害, 不构成侵权行为。”“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程度不同, 所造成的后果也不完全相同, 轻微的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微小, 但无论如何, 没有损害后果, 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 侵权行为都会造成损害, 这是常态。但是否绝对到任何侵权行为都会造成损害? 值得商榷。从因果关系看, 侵权行为是因, 损害事实是果。从犯罪学的角度, 有“犯罪预备”, 也有“犯罪未遂”, 这些行为即使未造成损害后果, 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可谴责性。侵权和损害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侵权是对侵权行为性质上的概括, 而损害事实是由侵权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 但也有例外。现实社会生活的事例可以佐证:某一工厂擅自印制了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并贴在自己的产品上, 准备出售。后因被举报, 伪造的商标标识被工商局查封和销毁。该案中, 该厂的行为并未给商标权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但是否就可依此不认定其为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持有人可否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在英美侵权法中, 有名义上损害赔偿和实质上损害赔偿之分。名义上损害赔偿( nominaldamages) 是指受害人虽有权利要求赔偿, 但并没有造成现实损害后果时, 用以确认所被侵害的权利而进行的损害补偿。[而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如日本在1925年11月28日大审院判决的大学浴室事件也曾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一定非要构成对某种权利的侵害后果。不难看出,没有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是存在的, 并非没有损害事实就构不成侵权行为。通过以上分析可知, 过错、违法、损害事实, 在一定情况下, 不一定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任何运动形式, 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性的矛盾, 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特殊的本质。”侵权行为之所以多种多样、千姿百态, 就是因为每一种侵权行为都有其本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的形成, 在于其所处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的不同, 一切都是以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有时, 一个行为本身即可构成侵权, 而不必再有其他条件, 如假冒他人驰名商标行为。有时仅仅一个行为尚不能确定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还需要其它条件来配合。如甲与乙口角, 甲恼恨之下, 持棍棒追打乙, 因乙跑得快, 甲未能打着。甲虽然有明显伤害乙的行为故意, 但因未能给乙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故不构成侵权行为。该种情况下, 甲的侵权行为的构成则需要两个条件:故意的行为和该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害事实。如果将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硬要套进三要件四要件的框框, 显然是不现实的。行为特征一、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 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二、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而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一般义务。这种一般义务是侵权行为所依据的法定义务的主要来源。另外,债权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但在构成腰间上,需要更高的门槛。其次,这里的法定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对在该机构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义务。再例如,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劳动安全保护义务。如果违反这些法定义务,义务人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再次,这里的法定义务也包括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例如《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缮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设定明显标志的就是一种强制性的作为义务。如果行为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就违反了作为义务,对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曾但侵权责任。三、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 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四、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 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抄袭者的回应出人意料,他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不应该被追究责任,应该让论文辅导机构承担责任。
中国大学生性行为现况分析摘要】目的分析中国大学生性行为现状,为制定适宜的健康教育干预措施提供依据。方法抽取18个省(区、市)33 653名大学生进行匿名自填问卷调查。结果曾阅读色情书刊音像制品报告率男生为45. 8%,女生为8. 5%;性行为报告率男生为14. 8%,女生为5. 6%。曾有性行为者中,有2名以上性伴侣者男生为41. 7%,女生为28. 5%;性行为系被迫发生者男生为12. 7%,女生为18. 8%;安全套使用率男生为48. 5%,女生为51. 5%; 18. 6%和20. 5%的男、女生报告曾使对方或自己怀孕。西部大学生性行为报告率明显高于东、中部。结论中国大学生性行为现况不容乐观,西部地区较中、东部地区更突出,针对大学生提供生殖健康教育和服务势在必行。【关键词】性行为;避孕;色情作品;妊娠;学生“2015年人人享有生殖健康”是继“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后WHO提出的又一个全球公共卫生奋斗目标;拥有生殖健康是每个人的权利[1]。随着青少年越来越早地开始性行为,意外妊娠、人工流产、性传播性疾病发生率不断上升;不安全性行为已成为全球青少年面临的重要危险行为之一,由此显著增加了青少年性和生殖健康的不良后果[2-5]。为了解我国青少年性行为发生现状,从而为制定符合我国国情、有针对性的性教育干预措施提供依据,笔者对全国18个省(区、市)大学生性行为现况进行调查。1对象与方法1. 1对象来自北京等18个省(区、市)的大学/大专生[5]。采用分层整群抽样方法,先在省内按社会经济水平分好、中、差3类选取调查城市,再随机选取其辖内大专、本科高等院校各1~2所为监测点,整群抽取全体学生为受试者。大专、本科生统一按年级分组,共分大一至大四4个年级,年龄17~24岁。合计应答率为93. 1%,男生为93. 5%,女生为95. 7% (χ2=83. 73,P<0. 01)。1. 2方法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测试队,由经过培训的学校卫生专业人员担任调查员,统一按《中国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调研细则》规定的步骤、方法实施。在教育部门和各院校密切配合下,组织学生以班为单位,在知情同意基础上匿名填写问卷。问卷统一发放,限时统一收回,学生独立完成。合计回收有效问卷33 653份(男生15 765份,女生17 888份)。有鉴于性问题的特殊敏感性,对相关问题无应答者亦视为有效问卷。指标分别来自下列6个问题:“过去12个月里是否看过色情书籍/音像制品”;“曾与几人发生过性行为”;“最近一次性行为时你或对方是否使用安全套”;“是否被迫(非自愿)发生过性行为”;“曾否怀孕或使她人怀孕”。采用χ2检验和χ2趋势检验分析不同年级、性别及地区间差异,用Logistic回归分析比较多个百分率之间的两两差异。2结果2. 1不同性别-年级大学生性及性相关行为发生情况表1显示, 25. 9%的大学生报告曾看过色情书籍、音像制品(电影、录像、VCD、图片等),男生显著高于女生(χ2=6 013. 0,P<0. 01),报告率随年级增加而上升(χ2趋势=435. 5,P<0. 01)。9. 9%的大学生报告有过性行为,男、女生分别为14. 8%和5. 6%,男生高于女生(χ2=762. 3,P<0. 01),随年级增加而上升趋势明显(χ2趋势=357. 4,P<0. 01)。报告有过性行为的大学生中, 37. 7%曾与2人以上发生性关系,男生(41. 7% )显著高于女生(28. 5% )(χ2=48. 3,P<0. 01)。14. 5%报告曾被迫发生过性行为,男生显著低于女生(χ2=18. 8,P<0. 01)。49. 4%报告在最近一次性行为时使用了安全套,性别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2. 8,P>0. 05);但大四年级女生最近一次性行为使用安全套报告率显著高于男生(χ2=6. 27,P<0. 05)。19. 2%报告曾意外怀孕或致她人怀孕,性别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 5,P>0. 05)。2. 2不同地区大学生性与性相关行为现况分析表2显示,西部地区学生发生性行为报告率显著高于东、中部学生(χ2值分别为114. 1, 57. 5,P值均<0. 01),意外怀孕报告率也明显高于东部学生(χ2=9. 76,P<0. 01)。不同地区男生观看色情书籍/音像制品、性伴侣2人及以上、被迫性行为、使用安全套等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相反,西部地区女生观看色情书籍/音像制品(χ2值分别为24. 2, 31. 3,P值均<0. 01)报告率均明显高于东、中部学生。3讨论我国10~24岁青少年约占总人口1/4[6]。近20 a来,伴随巨大的社会经济变革,西方文化的渗透,家庭结构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尤其是人们在性观念、性态度方面的变化,加之青少年“性等待期”延长(性发育明显提前,而结婚年龄却伴随其社会期望值的提升而不断延后)[7]等主、客观因素,使我国青少年危险性行为发生率显著增加,其严重性也愈来愈受到关注。本研究发现,我国大学男生曾看过色情书籍、音像制品的报告率远高于女生,提示男生对性知识的需求更强烈,更主动地利用各种渠道去了解性并更积极地去尝试,所以发生性行为的比例也更高。调查发现,大一学生看色情书籍/音像制品报告率较低,提示对该阶段学生进行性健康教育,有助于他们及早获得科学、正确的性知识,从而对色情读物产生一定免疫力。2005年WHO报告的有关全球人类生殖健康的六大现状指出,每年有8 700万女性意外怀孕, 50%意外怀孕妇女(约4 600万)选择堕胎,其中有1 800万是非安全性堕胎。不同国家、不同阶层妇女在生殖健康服务的可获得性、安全性上存在巨大的“不公平”现象。其中, 85%的非意愿性分娩、95%的婴儿死亡、99%的孕产妇死亡出现在发展中国家,不但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而且阻碍整个社会的发展[2]。这也是本次全国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调查将大学生性与性相关行为列为重点内容,而且将所谓的“危险性行为”明确指向那些“易导致性传播性疾病和意外妊娠的行为”的理由所在。换言之,根据我国青少年的性行为现状,加紧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干预策略和措施,本身就是对改善人类生殖健康状况做出的贡献[3]。本研究是我国首次针对普通大学生人群进行的、具有全国代表性的性与性相关行为的调查。该群体总的性行为报告率为9. 9%。但是,在那些报告有过性行为的大学生中, 1/3以上曾与2人以上发生过性关系;在报告曾有性行为的大学生中仅有不足50%在最近一次性行为时使用了安全套。可见尽管目前我国大学生中性行为的发生率并不高,但其较高的不安全性却引人关注。女生多性伴关系报告率低于男生,提示她们对性伴侣的态度比男生更专一。女生被迫性行为报告率显著高于男生,提示她们在性关系中仍处于弱势地位,更易屈从他人的性要求。被迫性行为大多在无保护状态下发生,极易引发性传播性疾病蔓延和出现意外妊娠。女生比男生更有使用安全套的意识;年级越高,性行为中安全套的使用率越高,提示伴随年龄增长,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显著增强。不过,总体而言,我国大学生的安全套使用率仍低于美国青少年(2001年为57. 9%,2005年为62. 8%, 2007年为61. 5% )[8-11]。目前,我国很多地区都在大学中开展了性教育,但其强度和针对性是远远不够的。对不同年级大学生应采取不同的性教育内容:低年级学生应侧重性知识、性态度教育,指导他们如何进行正当的异性交往;高年级学生则需提供技能为主的教育、培训,如怎样以正确方式拒绝他人的性要求,如何控制自己的性冲动等。对大学生性及性相关行为的地区间比较发现,西部地区学生的性行为报告率明显高于东、中部,但安全套的使用率却没有跟上,直接后果之一就是意外妊娠的报告率较高。本研究受方法(问卷)限制,无法深入比较导致不同地区群体性行为差异的原因,但无疑对健康教育基础相对薄弱的西部群体(尤其女大学生)的性健康教育和保护性干预应倾注更多的关注。4参考文献[1]符玉良.国际卫生新概念:生殖健康.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1999, 15(1): 18-19.[2]WHO. The world health report 2005: Make every mother and childcount. Geneva: WorldHealth Organization, 2005.[3]WHO.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sexually transmitted infections: Draftglobal strategy. Geneva: WorldHealth Organization, 2007.[4]WELLINGS K, COLLUMBIEN M, SLAYMAKER E, et Sexualbehavior in context: A global perspective. Lancet, 2006, 368(11):1 706-1 728.[5]季成叶,主编. 2005中国青少年健康相关/危险行为调查综合报告.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 2007.[6]UNICEF, UNAIDS andWHO. Young people andHIV/AIDS: Oppor-tunity in crisis. New York: UNICEF, 2002.[7]SANTELLI J, OTTMA, LYONM, Abstinence and abstinence-only education: A review ofUS policies and programs. JAdolHealth,2006, 38: 72-81.[8]GRUNBAUM JA, KANN L, KINCHEN S, Youth risk behaviorsurveillance: United States, 2001. J SchHealth, 2002, 72(8): 313-329.[9]GRUNBAUMr JA, KANN L, KINCHEN S, Youth risk behaviorsurveillance: United States. J SchHealth, 2004, 74(8): 307-324.[10] EATON DK, KANN L, KINCHE S, et Youth risk behavior sur-veillance: United States, 2005. J SchHealth, 2006, 76(7): 353-372.[11] EATON DK, KANN L, KINCHE S, et Youth risk behavior sur-veillance: United States, 2007. MMWR, 2008, 57(4): 1-131.
大学生性道德,是指维系和调整大学生男女两性关系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性道德是社会道德渗透在两性生活方面的行为规范,调节人们生理机能与社会文明之间的矛盾,是人们性行为的标准。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大学生性道德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当代大学生“性道德”缺失问题之我见》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不断解放以及大学生结婚禁令的解除,我国在校大学生在性道德观念、行为方式等方面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如婚前性行为、性关系混乱、未婚先孕等无视性道德的现象。为此,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大学生性道德教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关键词:大学生 性道德 教育
所谓性道德,就是人类生活所特有的,由物质生活和经济生活所决定的,维系人类延续和发展,且依靠人们内心对性的信念和社会手段,并以善恶来评价的性意识、性行为和性原则规范的总和。性道德是社会道德渗透在两性生活方面的行为规范,调节人们生理机能与社会文明之间的矛盾,是人们性行为的标准,也是衡量人类两性关系文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大学生性道德,是指维系和调整大学生男女两性关系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一、当代大学生性道德缺失现状
依据“中国大学生生活现状系列调查:性开放弥漫大学校园”资料反映:当今性话题已成为大学生之间公开谈论的话题,再也不是从前那个象牙塔里的大学生“谈性色变”的状态了,已有近半数的大学生赞成婚前性行为。前不久,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一组最新数据显示:中国每年人工流产多达1300万人次,位居世界第一,其中25岁以下女性占一半以上,大学生成为人流“主力军”。
从理论上讲,爱情是男女获得特别强烈的肉体和精神享受的包含有生理、心理和社会的复合感情,是性爱和情爱的统一,其价值目标应该是指向婚姻。而当代大学生通常将情爱与性爱两者分离开,使性失去了理性的指导,从而回归到动物式的性需求上。一些学生存在“爱的唯一证明就是发生性行为”等错误想法,认为只要双方都愿意就不应受到道德的谴责。更严重的情况是有些大学生漠视性责任,认为与其在对爱人付出感情时得不到回报或在恋爱中受到严重伤害,还不如不谈感情直接发生性行为来的直接。此外,有些男同学会直接选择提供性服务的女性来释放自己的性欲望。也有个别女大学生直接将自己的身体当成赚钱的工具。这看似是个人“私”事,但其实是缺乏性道德缺失的表现。
二、当代大学生性道德观偏差的原因
(一) 社会因素
随着中西方的沟通、交流的日频繁,大量的负面、消极的西方“性自由”、“性解放”、“拜金主义”思想通过各种文化传播途径传入我国,对人们尤其是作为青年主体的大学生的性道德观念产生不良的影响。以纯洁爱情为前提的性被单纯的性欲及金钱所吞噬。社会环境的改变是引发大学生性道德缺失的重要诱因。
(二) 学校因素
性道德教育本应是学校进行学生素质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工作者理应对受教育者进行科学、全面、细致的性道德教育,并加强性生理、性心理、性伦理、性法理等综合知识的传授,使得最终达到对大众普及性知识的效果。但目前我国教育体系中,性道德教育处于缺失状态。学生接受不到学校的正确的引导,就会受到非正规渠道中错误思想特别是网络这一“新媒体”带来的“黄色文化”的侵蚀,以致学生出现性生理困惑、性心理失衡、性道德缺失、性观念偏执、性伦理混乱和性行为失范等现象。尽管现在有些学校对于这一问题已经有所意识并采用了一定的措施加以改进,但由于缺乏系统化规范化的措施,其势力结果并不理想。
(三) 家庭因素
在我国众多的传统家庭中,性道德教育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父母双方都非常忌讳与自己的孩子谈论“性”这一敏感话题,他们本身也受到自己前辈传统观念的影响,仍然处于性观念保守、性知识匮乏的状态。这将导致其在面对孩子的性问题上出现消极躲避、强横干预、担忧焦虑等严重情况。孩子在家庭中缺乏行之有效的正确性引导,是导致孩子出现性道德缺失的直接原因。
(四) 同辈因素
同辈群体又称同龄群体,是由一些年龄、兴趣、爱好、态度、价值观、社会地位等方面较为接近的人所组成的一种非正式初级群体。同辈群体在青年中普遍存在,他们交往频繁,时常聚集,彼此间有着很大的影响,容易产生较高的心理认同感,最终获得心理归属和价值认同。同辈群体提供了个体间交流各种社会信息、看法的平台。在纷繁复杂的同辈群体环境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性观念开放的大潮中逐渐迷失方向,失去自我,自身性价值观偏离正轨,被身边刮起的婚前性行为风潮所吞没。
(五) 自身因素
大学生正处于性生理与性心理高速发展期。一方面是由于生理需求急于寻找释放的途径和渠道,另一方面是本身就对“性”充满着好奇心态,都想要去摸索、尝试一下。因而导致一部分大学生缺乏心理约束力、自制力而陷入性道德的误区,进一步催生了青年性行为的泛滥。
正处于性道德形成的重要时期的大学生,容易受到外界众多不良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使得自身是非分辨能力极具下降。在处理两性关系时,就会出现性道德缺失、性自律力减弱,自主意识力、自我满足感增强,无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大胆、高调实施“越轨”行为。
三、加强当代大学生性道德教育的对策
(一)增强“性”环境净化是提升性道德教育的坚实基础和可靠保障
当代大学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社会中失范行为的侵蚀,网络色情文化泛滥的摧残,导致其性观念、性意识、性道德出现严重畸形、缺失的。因此,相关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和特别关注,严厉打击色情、黄色文化,实施综合治理,联合社会各界组织协力净化社会风气,坚决杜绝黑暗势力的不良侵害,防止危险隐患的产生。让全社会一同用心倾听、用爱浇灌、用情播撒,使祖国的花朵拥有一片健康、纯洁、幸福的天地。
(二)注重校园文化建设是提高性道德教育的实效途径
校园文化是学校所特有的精神环境和文化气氛,其中最能体现校园文化本质内容的是校园风气或校园精神。加强校园文化提高性道德教育的实效性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注重学校周围环境的整改和监察。相关管理部门应将打击力度着重放在高校周围的“日租房”、“钟点房”等大大小小的宾馆、旅店。采取行之有效的各项举措,提高学生生活环境质量,营造健康、舒适的文化环境氛围。第二,健全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寝室文化、同辈群体之间的思想交流在学生日常生活中起着不容小视的作用。因此高校应严格实施相关管理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和条例,严禁异性留宿,将寝室文化建设作为性道德教育的重要平台之一。第三,搭建校园网上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可以起到很好疏通、缓解心理压力的作用,可以科学地、全面地解决学生的性心理问题。在加之有新媒体网络的力量支持,学生可以在网上进行相关心理咨询,这样更能有效的促进其身心健康的发展。
(三)加强社会、学校、家庭、自身合力教育是改善性道德缺失的关键环节
社会、学校、家庭应通力协作,发挥合力作用,开展丰富多样的性道德教育活动,采用多层次、全方位、多形式、宽领域、多渠道、立体化的综合模式,加强性科学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利用媒体的传播力量,通过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进行积极正面引导,为大学生创造一个全面接受性道德教育的新环境,使性道德知识对广大学生达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此外,高校应着力培养高素质、综合型师资队伍,增设专业选修课、系列专题讲座,增加人际交往能力、恋爱法则规范、生活技能技巧等知识的传授,让大学生意识到婚前性行为、同居、性犯罪等不健康性行为的危害,并使其学会如何进行真正的恋爱、如何规范两性交往礼仪,如何提升两性交往文明素养、如何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以及如何在发生性关系后正确、有效的处理和应对等。
加强大学生性道德教育,端正态度,明确责任,找准着力点,增强实效性,将其纳入高校素质教育综合体系之中,构建性生理、性心理、性伦理、性法理有机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性教育机制,提升受教育者主体意识,发挥社会、学校、家庭、同辈等综合文化环境的合力优势。
青年是未来社会建设的主力军、接班人,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布局的新形势下,只有认真探索性道德教育的有效途径,激发个体积极、广泛参与性教育活动的自觉性,才能使性道德教育取得良好实效。
参考文献:
[1] 张 莉. 青少年道德教育的忧&思[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
[2] 孙 萍. 当前我国大学生性道德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6
[3] 人民网-生命时报
[4] 贾晓明. 大学生心理健康[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90
作者简介:梁艳(1987-),女,汉族,山西省长治市出生,遵义医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王国桢(1971-),男,汉族,贵州省麻江县出生,遵义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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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写一下恋爱的利与弊
性行为是一种具有后果的行为,本身带有一种责任和互相给与。但是青少年在心理上和社会上尚未成熟,还没有能力承担性行为可能带来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过早性行为可使青少年产生紧张、忧虑、较大的情绪波动及沉重的精神负担,如犯罪感、负疚感;过早性行为还有感染性传播性疾病及艾滋病的危险;另外,过早性体验也可影响成年配偶的选择,可给婚后的家庭生活带来阴影。
极光是地球周围的大规模放电过程。来自太阳的带电粒子到达地球附近,地球的磁场迫使其中一些粒子沿着磁力线集中到北极和南极。当它们进入极区的高层大气时,它们与大气中的原子和分子碰撞并激发,从而产生光并形成极光。
极光的产生是因为太阳产生的电磁波经过地球磁场的切割而产生的一种发光现象。极光的形状随着空气密度变化而变化。
极光显示继续引起科学家们的兴趣,无论这些亮光是照耀在地球上还是其他星球上。这些光掌握着行星磁场的构成以及磁场如何运作的线索。关于木星的新研究证明了这一点,并增加了人们的好奇心。 阿拉斯加大学费尔班克斯地球物理研究所空间物理学教授彼得·德拉米尔是一个由13名研究人员组成的国际团队中的一员,他们取得了与太阳系最大行星极光有关的关键发现。
该团队的工作于2021年4月9日发表在《科学进展》杂志上。这篇研究论文名为 "木星不寻常的磁层拓扑结构如何构造其极光",作者是香港大学地球科学系的Binzheng Zhang;德拉米尔是主要合著者。
德拉米尔利用新开发的木星磁层全球磁流体动力学模型所做的研究,为科罗拉多大学博尔德分校的研究员Fran Bagenal在2010年的一篇论文中提出的一个此前饱受争议和批评的观点提供了证据:木星的极帽部分是封闭的磁场线穿行,而不是完全的开放磁场线穿行,太阳系中的大多数其他行星都是如此。
"我们习惯于倾向于两极化,要么是开放的,要么是封闭的,无法想象一个两者都有一点的解决方案,"自2000年以来一直研究木星的德拉米尔说。"然而事后看来,这正是极光对我们的启示。"
开放线是指那些从一颗行星上发出,但却在远离太阳的太空中尾随而去,而不能够与对面半球的相应位置重新连接。例如,在地球上,极光出现在一个被称为极光椭圆的区域周围的封闭场线上。这是地球磁轴两端附近的高纬度环,但不在两端。然而,在地球上的那个环内,与太阳系中的其他一些行星一样,是一个被称为极冠的空点。这是一个磁场线不连贯地流出的地方--极光也因此很少出现。想象一下,家里如果没有完整的电路就没有灯。
然而,木星却有一个极地帽,极光在其中耀眼夺目。这让科学家们感到困惑。德拉梅尔说,问题在于,研究人员在思考木星问题时,由于他们对地球自身磁场的了解,所以以地球为中心。
于是,德拉米尔和研究小组的其他成员利用计算机建模寻求帮助。他们的研究揭示了一个基本封闭的极地区域,有一小块月牙形的开放磁通区域,只占极帽区域的9%左右。其余的地方都是活跃的极光,标志着封闭的磁场线。
事实证明,木星在其极帽中同时拥有开放和封闭的混合线。这揭示了什么?它提出了许多关于太阳风如何与木星的磁层相互作用并影响动态的问题。例如,木星的灵动极帽可能是由于这颗行星的快速旋转--每10小时一次,而地球每24小时一次--以及其磁层的巨大。两者都减少了太阳风的影响,这意味着极冠磁场线不太可能被撕开成为开放线。
而木星的卫星木卫一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木星极冠内的磁力线呢?木卫一与木星有电动力学上的联系,这在太阳系中是独一无二的,因此它的母星会不断地剥离重离子。正如论文所指出的那样,"木星磁层的磁力结构以及木星极光究竟在告诉我们木星的拓扑结构是什么,研究人员仍未得出结论。"
当太阳的带电粒子进入极地的高层大气时,与大气中的原子和分子碰撞并激发,产生光芒,形成极光。极光的颜色和强度也取决于沉降粒子的能量和数量,所以极光会有不同的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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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行为学的形成与发展 贾秀英 20世纪60年代以来,动物行为学的研究就受到各国科学家的关注。欧洲的一些动物行为学家对动物行为研究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70年代以来,随着人们对动物行为研究重要性的认识,有关的科研项目日益增多,动物行为学已成为生物学中极为活跃和重要的一个分支学科。它除了研究动物行为本身外,还把研究内容从行为维系群体的作用,扩展到行为的个体发育进化史、行为的控制及社会性组织等方面。通过这些研究,使动物行为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并已逐渐发展为一门不仅涉及行为学,而且涉及到生态学、生理学、心理学、遗传学、进化论、社会学和经济学的一门综合性学科。一、动物行为学的研究历史20世纪以前是动物行为学的萌芽时期,是动物行为学经历的一个缓慢发展的阶段。早在旧石器时代(34000~10500年前),人们开始注意观察周围的动物,随着动物家养的开始,人类也需要了解动物的生活周期和行为。在文明时代的早期,古埃及人开始尝试人工孵卵。古希腊的亚里斯多德(384~322BC)开始了观察、描述动物行为的新纪元。在他的论著中,记录了540种动物的生活史和行为,对后人关于生命的认识方面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17、18世纪,研究动物行为的人更多了,开始了比较不同物种行为的研究和行为的理论探讨。如德国人约翰(Johunn Pernaller)研究了不同鸟的行为差异,涉及取食地、社会行为、筑巢、领地、季节性羽毛色彩变化、迁徙、鸣叫和育雏等方面。法国的勒雷(Chorles George Lereg)对狼、狐的捕食行为及野兔的恐惧表现有过生动的描述,提出了动物依靠它们的记忆和生活经验能够聪明地生活。1859年,达尔文的《物种起源》的发表,对动物行为学的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的《人类的由来》(1871)一书研究比较了人与动物,及本能行为。19世纪末,人们使用述宫,研究老鼠的学习行为。劳埃德( MOrgun)研究鸡的本能、学习、模拟行为。现代行为学中许多术语,如Behaviour(行为)、Animod Behaviour(动物行为),都首次出现在他的论著中。20世纪是动物行为学迅速发展和真正延伸的世纪。霍布豪斯(Hobhouse)在1901年发现了猴及其它动物能使用一定的工具(棍、箱子)得到食物。1906年,动物学家詹宁斯()对原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研究,写出了《原生动物的行为》一书,这是第一本专门论述动物行为的著作。柏林的海因罗特(Oskar Heinorth)在1871年至1945年间,详尽研究了多种鸭、鹅,比较了它们的运动方式、解剖学特征、社会行为、鸣叫及繁殖行为,并且发现了灰雁从孵卵箱中孵出后的印记行为。他独自阐述的同源性学说,现在还被许多人认为是行为学真正诞生的标志之一。动物学家罗曼内斯( Reimarus)发展了达尔文的思想,并正式建立了比较行为学这一学科,为现代的行为生物学奠定了基础。随后摩尔根()和杰姆斯(),以及劳埃波()等都在方法、概念上对行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1931年至1941年,欧洲著名的行为生物学家廷伯根和劳伦兹在自然和半自然条件下对动物进行了长期的观察,发表了诸如“社会性鸦的行为学”、“鸟类环境世界中的伙伴”、“关于本能的概念”、“对雁鸭类行为的比较研究”等论文,建立了物种的行为图谱,发现了所研究的行为型的功能。提出了显示、位移、仪式化等等新概念和新的研究课题。特别是劳伦兹提出的“印记”这一术语,极好地说明了先天性和后天获得性行为的结合问题。在行为分析、行为生态方面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二、动物行为学的现代进展近年来,动物行为学的研究获得了蓬勃的发展,主要是把动物行为与生命科学中许多其它的许多分支学科相互渗透在一起,形成了许多新的研究领域,从不同的角度进一步完整、系统地阐述动物行为的原因、机制、发生或发育。进化与适应功能等问题。动物行为学的分支很多,不可能在此全面论述,本文仅以行为遗传学和行为生态学为中心,作一简要介绍。1.行为遗传学 行为遗传学是用遗传学方法研究行为的遗传基础。自1960年,美国学者Thompson第一个总结了有关资料,写成《行为遗传学》一书,从而宣布这一新学科的诞生。其后,相关研究大量涌现。10年以后,一份专业期刊,《行为遗传学》问世。1967年,Benzer第一个通过人工诱导和选择的方法得到了果蝇的行为突变体,从而为行为遗传学的研究开辟了道路。从此以后,行为突变体的研究很快在果蝇、线虫、草履虫、细菌及其他生物的研究中大量开展起来。目前,已在分子水平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作行为基因的分离、克隆和转移的研究。行为遗传学为动物行为学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新天地,对于阐明行为遗传的规律和机制都具有重要意义。2.行为生态学行为生态学主要是研究生态学中的行为机制、动物行为的生态学意义和进化意义,在理论及方法论方面是动物行为学中发展最快、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行为生态学主要涉及到取食行为生态学。防御行为生态学、繁殖行为生态学、社会生态学、时空行为生态学(如栖息地的选择、定向和导航、巢域和领域现象等),以及行为生态学预测等内容。其中,在社会生态学或社会生物学方面,近年来取得了突出的进展。对鸟类社会行为的研究、(1974)对人类社会行为的研究,以及 Frisch对蜜蜂社会行为的研究,奠定了社会生物学的基础。1975年, Wilson出版了《社会生物学》一书,系统地介绍了这门学科的观点、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社会生物学把达尔文自然选择的概念应用于社会行为的研究,又把生态学、行为学、遗传学和进化沦加以综合,提出了内在适合度和亲缘选择的新概念。这些新概念把社会行为的研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目前,这一领域所展示的迷人前景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科学家。尤其是关于行为经济学和进化稳定对策(ESS)的研究,正显示着强大的生命力。尽管在我国这一领域还几乎是个空白,但随着这一学科的迅猛发展,也必将引起我国学术界的巨大兴趣。动物行为的研究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研究的内容主要是描述性的,在理论研究方面,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方面,与国外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到目前为止,国内仍没有形成专门的动物行为学教材、期刊。但据已公开发表的有关论文和资料显示,我国在动物行为某些领域方面的研究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餐饮消费几乎是所有大学生消费的最主要构成。”调查显示,的大学生每月餐饮消费额在250~350元的范围内,在350~500元的范围内的有。
“一月五百贫困户,千儿八百刚够用,两三千元是扮酷,四千五千真大户!”这是一句曾在大学校园风靡一时的流行语。近年来,关于大学生“花钱大手大脚”、“盲目攀比跟风”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端,“负翁”、“卡奴”等词也成为部分大学生的代名词。 但是,中国理财网日前发布的《2007年中国大学生消费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大学生的消费行为总体趋于理性合理,大学生对自身消费有良好的把握。和通常印象中的大学生“无节制消费”不同的是,调查报告指出,全国大学生平均每月消费总额主要集中在300~500元和500~1000元两个范围内。每月消费在300~1000元之间的大学生有。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6年前三季度城镇居民人均每月消费性支出为元。可以看出,大学生每月的消费总额普遍与家庭经济情况相匹配,并偏低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餐饮消费几乎是所有大学生消费的最主要构成。”调查显示,的大学生每月餐饮消费额在250~350元的范围内,在350~500元的范围内的有。北京某高校大三学生黄涛现在每个月要花费800元左右,其中500多元花在了“吃”上,另外200多元消费,分别花在手机话费、生活用品以及学习娱乐上。“吃饭啊,买点生活用品什么的,偶尔和同学出去玩。”北京林业大学大一学生陈明一个月要花费800元左右。这个在上大学前甚至没拿过10元以上钞票的新生说,自己从小接受父母严格的消费观念影响,上大学后也依然坚持正常消费,不需要的东西坚决不会买。调查报告认为,大一新生在开始全新的大学生活的同时,消费心理仍然保留有中学的消费痕迹,处于消费尝试的阶段。家庭情况较好的学生每月消费处于中高端水平,而家庭经济情况一般的学生,初次掌握财权,消费就会持有明显的谨慎态度,加之对消费环境的陌生,导致消费目标不明确。“我就曾经被人“忽悠”买了东西,但绝对不是自己在非理性消费。以后消费经验丰富了,这种情况肯定能减少。”陈明说。调查显示,大学生进入高年级阶段,消费会呈现明显的社会化倾向。具体表现为交通消费、通讯消费、餐饮消费等消费水平普遍增高。之前有报道称,大学生添置衣服、请客吃饭这种交际费用占了生活开支的一大部分,往往成为铺张浪费的主要来源。北京联合大学大四学生小马却不这么认为,他一个月基本开销800元左右。“找工作,总得置办几身拿得出去的衣服吧?简历也要精致。还要天天在外面跑,花钱自然少不了。另外和同学朋友联络感情、扩大人脉也是必须的啊!”调查中也发现,仍有的学生存在负消费现象。这些学生中一部分是家庭经济情况不佳的贫困学生,但也不乏由于过度消费产生的校园“负翁”。“多的时候,一个月差不多能用2000元吧。”中国传媒大学大四学生卢叶曾经是大家心目中的“月光女神”。说起曾经的“卡奴”生活,她依旧心有余悸。卢叶说,自己家庭比较富裕,一上大学就办了好几张信用卡。平时刷卡方便,见东西就买,但很多东西买回来都闲置在那里。一到还款日就很郁闷,“拆了东墙补西墙”。现在她已经决定不再做“卡奴”。同宿舍的几个女生每月都有记账习惯,闲置的东西会放到“二手”市场去卖,有的还做兼职,日子过得“精打细算”。受到同学的影响,卢叶每月的消费也少了很多。安徽大学大一学生小姚直言自己不会办信用卡,“担心自己会控制不了消费,索性就不办了。信用卡使用风险也大,比较之下还是用现金好。”大学生的钱是从哪儿来?调查显示,高达的学生是从父母那里获取生活费用,但是大部分大学生都有打工经历。渴望经济独立的思想与绝大部分仍然依赖父母的现状成为大学生独特的矛盾。小马从大三开始就不向家里索要生活费了。“男生过了18岁就应该自己养活自己。”小马说,自己又是学经济的,所以就拿了些钱投资股票,虽然挣得不多,但是正常开销足够了。一方面经济独立,一方面也能实践专业知识。网友“田舍郎”则是由父母每学期赞助一点钱,其他钱靠自己打工来挣。“多挣就能多花。”“田舍郎”说,他每到假期就有旅游的计划,这之前他就会出去打工,把钱攒足了再去,如果没有多余的钱来旅游,就只有放弃。事实上,大多数打工的学生经济状态并不窘迫,甚至普遍良好。在对于打工动机的调查中,“补贴日用”这一项只占第二位。更多的学生选择了“增长社会经验”这一项,占。“大学生消费总体上是趋于理性的。大一到大四的过程,也是一个理财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辅导员刘老师认为,学生消费与周围环境的影响关系密切,往往是一个宿舍或者一个班级的环境都能影响到学生的消费观。清华大学新闻系大三学生小方说,自己在进大学前一直对金钱和理财没有明显意识,“进大学后发现花钱的地方特别多,不自觉地就有了危机感。后来也做过一些兼职,兼职的最大感受就是挣钱不容易。第一次兼职的工资是300块,拿到钱时却不舍得花了,这才感觉到父母赚钱确实很辛苦。”小方说现在的自己也会遇到消费的冲动,“虽然冲动但不盲目了,花钱时会想想是不是真正需要”
动物行为生态学一、节律行为的定义自然环境中的许多因素随地球的转动和气候的变动而有明显的时间性变化。动物的活动随自然因素的变化而有规律的变动称为节律行为。指动物活动和行为表现出的周期性现象。不同种类的生物有各自活动的时间和空间。生物体内与环境周期性变化相对应的周期性变动,也称为生物节律,即节律行为。节律行为有利于动物获取食物、避开不良生活条件、获得适宜的生活环境。二、节律行为的特性1、它能世代相传;2、它的运转无需时间信号的启示;3、环境(光线的明暗,温度的高低)能引起它的变化;3、存在物种特异性以及个体,性别,地区及至种族等差异,也就是同一物种的不同个体,不同地区,不同种族,其节律时值会有所不同。三、动物的节律行为的类型以周期长短来划分,动物的节律行为分为以下三种:1、昼夜节律昼夜的交替引起地表热能、光照、温度和风向等的昼夜变化,动物的活动和生理机能为适应这种变化,也出现约24小时左右重复的现象称为昼夜节律。举例:(1)昼行性昆虫中的蝶类、鸟类中的燕子、哺乳动物中的马等都在白天活动,晚上则一般不活动,这是昼行性。(2)麻雀等在早晨和傍晚时活动最盛,白天的其它时间不太活动,晚上不活动,这是晨昏性。(3)猫头鹰等只在晚上活动是夜行性。(4)蚂蚁等白天、晚上均可活动这是无节律性或全昼夜性。另外,水蚤等浮游动物当食物充足、白天的光照强时,它们则下沉到水体的中下部活动,到了傍晚又上升到水体表面活动,这种昼夜的垂直迁移现象也是昼夜节律行为。 2、潮汐节律潮汐节律是海洋动物的活动与海水的涨退相关,所以也称月运节律或月节律。 潮汐产生的条件是由月、日位移的引力而造成。举例:如藤壶,涨潮时在水底觅食,退潮时,把整个触手缩入石灰质的壳内;招潮等动物,涨潮时生活于穴内,退潮时则外出捕食。 3、季节节律产生季节节律的原因是地球绕太阳公转一周所接受日照的时数不同,从而引起温度的变化。这种昼夜长短和温度明显差异的季节变化影响了许多动物的活动。举例:生活于四季分明温带地区的动物,它们大多春季繁殖,而冬季来临时,代谢降低,活动减少而进入冬眠,如青蛙等两栖动物。动物营养的季节变化,往往导致动物有储食的习性;动物的迁徙、繁殖、换毛、换羽都具有季节的节律性。以同样的标准,动物的节律行为,还可以这样分为四种:1、潮汐节律2、月节律节律周期为28天,以月亮的运行为定时因素,因此和潮汐节律紧密相关。如银汉鱼的产卵,在大潮时,月圆之夜。3、日节律节律周期为24小时,其行为和白昼黑夜有关。有些动物白昼活动,成为昼行性,如蜂、蝶;有些动物夜间活动,成为夜行性,如蝙蝠,猫头鹰;还有些动物晨昏活动,成为晓暮行性,如夜莺。4、年节律节律周期为一年。如昆虫在冬季进入滞育期或休眠期,两栖类,爬行类的冬眠,鸟类的迁徙,鸟兽的春季繁殖。 提到动物的节律行为,不得不提的就是它的调节机制:补充概念:节律行为的调节机制——生物钟动物的活动和生理变化准确而有节律是因为它们具有高度精确的测量时间的能力,这就是生物钟。
写论文的时候内容提要应把论文的主要观点提示出来,便于读者一看就能了解论文内容的要点。论文提要要求写得简明而又全面,不要罗哩罗嗦抓不住要点或者只是干巴巴的几条筋,缺乏说明观点的材料。 内容提要可分为报道性提要和指示性提要。报道性提要,主要介绍研究的主要方法与成果以及成果分析等,对文章内容的提示较全面
动物行为学的形成与发展 贾秀英 20世纪60年代以来,动物行为学的研究就受到各国科学家的关注。欧洲的一些动物行为学家对动物行为研究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70年代以来,随着人们对动物行为研究重要性的认识,有关的科研项目日益增多,动物行为学已成为生物学中极为活跃和重要的一个分支学科。它除了研究动物行为本身外,还把研究内容从行为维系群体的作用,扩展到行为的个体发育进化史、行为的控制及社会性组织等方面。通过这些研究,使动物行为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并已逐渐发展为一门不仅涉及行为学,而且涉及到生态学、生理学、心理学、遗传学、进化论、社会学和经济学的一门综合性学科。一、动物行为学的研究历史20世纪以前是动物行为学的萌芽时期,是动物行为学经历的一个缓慢发展的阶段。早在旧石器时代(34000~10500年前),人们开始注意观察周围的动物,随着动物家养的开始,人类也需要了解动物的生活周期和行为。在文明时代的早期,古埃及人开始尝试人工孵卵。古希腊的亚里斯多德(384~322BC)开始了观察、描述动物行为的新纪元。在他的论著中,记录了540种动物的生活史和行为,对后人关于生命的认识方面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17、18世纪,研究动物行为的人更多了,开始了比较不同物种行为的研究和行为的理论探讨。如德国人约翰(Johunn Pernaller)研究了不同鸟的行为差异,涉及取食地、社会行为、筑巢、领地、季节性羽毛色彩变化、迁徙、鸣叫和育雏等方面。法国的勒雷(Chorles George Lereg)对狼、狐的捕食行为及野兔的恐惧表现有过生动的描述,提出了动物依靠它们的记忆和生活经验能够聪明地生活。1859年,达尔文的《物种起源》的发表,对动物行为学的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的《人类的由来》(1871)一书研究比较了人与动物,及本能行为。19世纪末,人们使用述宫,研究老鼠的学习行为。劳埃德( MOrgun)研究鸡的本能、学习、模拟行为。现代行为学中许多术语,如Behaviour(行为)、Animod Behaviour(动物行为),都首次出现在他的论著中。20世纪是动物行为学迅速发展和真正延伸的世纪。霍布豪斯(Hobhouse)在1901年发现了猴及其它动物能使用一定的工具(棍、箱子)得到食物。1906年,动物学家詹宁斯()对原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研究,写出了《原生动物的行为》一书,这是第一本专门论述动物行为的著作。柏林的海因罗特(Oskar Heinorth)在1871年至1945年间,详尽研究了多种鸭、鹅,比较了它们的运动方式、解剖学特征、社会行为、鸣叫及繁殖行为,并且发现了灰雁从孵卵箱中孵出后的印记行为。他独自阐述的同源性学说,现在还被许多人认为是行为学真正诞生的标志之一。动物学家罗曼内斯( Reimarus)发展了达尔文的思想,并正式建立了比较行为学这一学科,为现代的行为生物学奠定了基础。随后摩尔根()和杰姆斯(),以及劳埃波()等都在方法、概念上对行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1931年至1941年,欧洲著名的行为生物学家廷伯根和劳伦兹在自然和半自然条件下对动物进行了长期的观察,发表了诸如“社会性鸦的行为学”、“鸟类环境世界中的伙伴”、“关于本能的概念”、“对雁鸭类行为的比较研究”等论文,建立了物种的行为图谱,发现了所研究的行为型的功能。提出了显示、位移、仪式化等等新概念和新的研究课题。特别是劳伦兹提出的“印记”这一术语,极好地说明了先天性和后天获得性行为的结合问题。在行为分析、行为生态方面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二、动物行为学的现代进展近年来,动物行为学的研究获得了蓬勃的发展,主要是把动物行为与生命科学中许多其它的许多分支学科相互渗透在一起,形成了许多新的研究领域,从不同的角度进一步完整、系统地阐述动物行为的原因、机制、发生或发育。进化与适应功能等问题。动物行为学的分支很多,不可能在此全面论述,本文仅以行为遗传学和行为生态学为中心,作一简要介绍。1.行为遗传学 行为遗传学是用遗传学方法研究行为的遗传基础。自1960年,美国学者Thompson第一个总结了有关资料,写成《行为遗传学》一书,从而宣布这一新学科的诞生。其后,相关研究大量涌现。10年以后,一份专业期刊,《行为遗传学》问世。1967年,Benzer第一个通过人工诱导和选择的方法得到了果蝇的行为突变体,从而为行为遗传学的研究开辟了道路。从此以后,行为突变体的研究很快在果蝇、线虫、草履虫、细菌及其他生物的研究中大量开展起来。目前,已在分子水平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作行为基因的分离、克隆和转移的研究。行为遗传学为动物行为学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新天地,对于阐明行为遗传的规律和机制都具有重要意义。2.行为生态学行为生态学主要是研究生态学中的行为机制、动物行为的生态学意义和进化意义,在理论及方法论方面是动物行为学中发展最快、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行为生态学主要涉及到取食行为生态学。防御行为生态学、繁殖行为生态学、社会生态学、时空行为生态学(如栖息地的选择、定向和导航、巢域和领域现象等),以及行为生态学预测等内容。其中,在社会生态学或社会生物学方面,近年来取得了突出的进展。对鸟类社会行为的研究、(1974)对人类社会行为的研究,以及 Frisch对蜜蜂社会行为的研究,奠定了社会生物学的基础。1975年, Wilson出版了《社会生物学》一书,系统地介绍了这门学科的观点、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社会生物学把达尔文自然选择的概念应用于社会行为的研究,又把生态学、行为学、遗传学和进化沦加以综合,提出了内在适合度和亲缘选择的新概念。这些新概念把社会行为的研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目前,这一领域所展示的迷人前景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科学家。尤其是关于行为经济学和进化稳定对策(ESS)的研究,正显示着强大的生命力。尽管在我国这一领域还几乎是个空白,但随着这一学科的迅猛发展,也必将引起我国学术界的巨大兴趣。动物行为的研究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研究的内容主要是描述性的,在理论研究方面,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方面,与国外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到目前为止,国内仍没有形成专门的动物行为学教材、期刊。但据已公开发表的有关论文和资料显示,我国在动物行为某些领域方面的研究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路二同学 我叫你自己去找资料去写 你怎么跑的百度上来叫别人给你写 你是不是想让我挂你 那样可不好哟 自己写就算你写的不好 我也会考虑让你过的 但是你这样不劳尔获 我就看不下去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