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就一定能找到好工作吗
研究生就一定能找到好工作吗,很多刚毕业的应届生都讨论与烦恼的问题,毕业之后该去哪里,找什么样的工作,工作好找吗,其实现在工作还是好找的吗,但想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却非常的难。研究生就一定能找到好工作吗。
考研之后是不是就一定能找到好工作?
考研后不一定可以找到好的工作。很多人选择考研,也并非只是想找一个好的工作,也是为了提升自己,让自己在未来的工作中,有更多的知识可以使用。
比如,有很多大企业的老板,他们所处的职位已经是他们公司最高的那个职位,但是他们依然会选择去读一个MBA,来提升自我。可见,有的人选择考研并不是为了找到一个更好的工作,仅仅只是为了提升自己。
当然,也有人是为了找到更好的工作而念研究生的。像教师这个职业,越好的学校对教师的学历要求就越高。比如,在大城市里面的小学,对老师的学历的要求都是研究生。而在三线城市里面,对老师学历的要求则是大专就够了。
我有一个同学,就是为了可以去更好的学校教书,为了找到更好的工作。就读了一个师范的研究生。毕业之后,她不仅考到了重点中学的教师岗位,还获得了学校的奖金补贴,
一共是10万元的人才补贴。 这类人考研之后就一定能找到好工作。因为他们就是为了好工作而去读研究生的,目标特别的明确。
还有一些人考研仅仅只是为了逃避现实社会,根本没有考虑未来的职业。比如,很多刚刚毕业出来的大学生,因为不适应职场生活,就想要回去继续读书。于是选择了考研这条路,考上之后,他们就能如愿的继续做一个学生,继续在象牙塔里面生活。
这类人在考研之后,不一定就能找到一份好工作,因为他们读研究生的目的不明确,没有为自己的未来打算。所以,考研之后不一定就能找到好工作。
研究生毕业找工作好找吗
在高校中,教师不仅需要负责教学活动,还需要每年产生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论文。有的.老师把科研论文、科研项目的压力转嫁给学生,甚至要求学生拿快递、陪喝酒社交等与学业无关的事情。学生需要自己写毕业论文和小论文。他们还需要加班,每天熬夜为导师工作。有的导师会给点奖励,有的则身无分文。
许多人认为不为导师工作是一件大事。事实上,没有这么简单的事情,因为他们是毕业的大权
完全掌握在导师的手里,有些期刊不接受学生单独发表的论文,需要挂上导师的姓名,从而让导师对发表的论文起到一个把关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学生的毕业论文必须经过导师的签字才能够参加毕业答辩,否则学生连毕业答辩的资格都没有,更别说顺利毕业了。
原因分析
高校为什么会把学生的毕业与论文发表挂钩呢?其一,对于研究生教育而言,论文可以作为研究生学术研究能力的一大体现,因此,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其二,这是最重要的一点,目前很多机构如校友会、软科、泰晤士等研究机构每年都对各大高校进行排名,其排名的指标之一就是高校发表论文的质量和数量。
因此,高校为了提升学校在各大榜单中的排名,于是要求学生必须发表论文,否则不能够顺利毕业。
论文发表乱象
鉴于目前高校“唯论文”论的情况,自然而然催生出了很多论文发表乱象,比如很多的期刊在发表论文时需要收取数目不菲的“版面费”,而对论文的质量要求很低,借此进行盈利,而一些学生为了顺利毕业也只能发表论文在这样的期刊上;甚至催生出了论】文代【写这样的学术不端行为。
研究生迎来好消息,论文不再是阻碍了,家长纷纷表示:以后更容易毕业了
针对这些情况,教育部也出手了,教育部明确提出破除高校“唯论文”不良导向的“十不得”,其中有一条就是不得将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为学位授予的唯一标准,还有一条是不得盲目和宣传各类机构发布的高校排行榜,不过度依赖以论文发表情况为主要衡量指标的排行性评价;这样一来,高校强制学生发表论文的动机就减弱了。
比如,清华大学就进行了实际的改变,该校已经宣布:不把发表学术论文作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或申请学位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该校的学生不是必须发表论文才能毕业,清华大学作为我国最好的大学之一,已经起到了带头作用;而湖北省人社厅、省教育厅也要求克服唯论文现象,
正在落实该意见。对于在读研究生来说,这真是一个大好的消息,家长纷纷表示,以后可能容易毕业了,希望其他省份和高校尽快落实实施细节。
当然,如果各校都取消了论文发表这一项硬性规定,高校应该对学生的培养过程进行严格管理,不能让学生的培养质量下降。对于论文与毕业挂钩这种现象,你怎么看待?欢迎留言交流。
研究生生活累吗?
累,还好,收获。
没有一种生活是不苦的,看苦的程度。很容易发现其实研究生的生活比本科累的,压力也大,作为一名研究生需要看很多的文献也需要付出很多。
衡量研究生毕业的要求高不高的尺子我不知道在哪里,但是我知道研究生毕业未必要求过英语六级,一般研究生毕业的要求一般以论文为主要指标,有的学校要求发表SCI论文,有的发表EI,有的要求是第一或者第二作者等。实际上这把尺子在你心里,你如果想混着过日子,毋庸置疑你会很轻松地过学校毕业的要求,但是你过不了社会那一关。
考上研究生无疑为我打开了人生更多可能,来上了研究生之后整个人变得更谦虚更低调了,更懂得如何真心欣赏别人,看到别人的长处。
研究生的收获:
1、学会谦虚,应为周围都是牛人。
2、机会变多了。
3、学会真正活在知识的海洋里。
4、体验生活、更热爱生活了。
清华的这一规定给许多学生创造了条件,让一些没有发表论文而特别有才华的学生,有了机会。
意味着国家越来越重视学术学位论文的真实性、有效性严谨性。避免导师在论文的学术实用性,数据引用的真实有效性上的不良导向。
有过研究生经历的同仁们,自然会对上学期间要求硬性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几篇论文作为能否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重要参考标准,如果没有按时按量发表到制定标准的期刊文献上,你连参加毕业答辩的机会都没有。目前绝大多数高校都严格尊重这条规定。而清华大学做出了一个破天荒的决定,清华大学的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不再硬性要求上学期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这可以说是给所有的清华硕士研究生解绑了。他们可以全身心的投入他们所研究的课题之中,不要求在期刊上发表论文,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性随意的毕业,最后的毕业学位论文成为了衡量一个学生在研究生期间成绩是否合格的终极考量标准。
也就是说清华大学不要求学生发表期刊论文,但学位论文还是要求非常严格的,要严格按照毕业论文的字数、格式、参考文献等具体要求按时完成,方能成功毕业。中国高校现在普遍一个问题在于唯论文主义,教师要论文才能有课题,才能升职称,才能涨工资,学生有论文才能顺利毕业。高校每年产出论文的数量巨大,但论文的质量太低,原创新不足,基础研究不够,课题前瞻性不足,这都是主要的问题。
最可气的是,学校将论文发表的数量作为考核一名老师是否称职,学生是否合格的唯一标准。这就导致了高校作弊现象不断,学生在校外请枪手代笔,甚至有些老师的论文也是由枪手完成,更奇葩的是老师和学生一起作弊,老师替自己的学生完成论文,自己进而能获得职称的晋升。在这种唯论文论英雄的大学教学环境的之中,是不可能产生出真正的研究成果的,这也极大程度上拉低了我国高校的总体研究水平,唯论文论这一毒瘤必须铲除。
清华大学可谓是在这个方面走到了全国高校改革的前面,清华大学大学早几年已经去除了博士申请学位必须要求发表论文的规定。现在进一步将这一改革扩展到硕士研究生领域,可谓是大快人心,引领高校改革浪潮,不愧为全国首屈一指的名校。清华还是要探讨一下是否能为教师松绑的话题,这才能进一步激发老师的教学积极性。
学位论文是表明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的结果或有了新的见解,并以此为内容撰写而成、作为提出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时评审用的学术论文。学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硕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沦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成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博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学历学位的正确填写:本科的学历/学位:本科/学士,硕士的学历/学位:研究生/硕士,博士的学历/学位:研究生/博士。 特别提示:博士的学历是填“研究生”的,如果填学位,才是填“博士”。
中国的学位制,严格说来是近代才开始建立的,但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已有类似今日学位制的涵义。
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正式设进士科,实行以策取士,这是科举取士的开始。
唐代的科举制度已经比较完备﹐而且科目繁多,武则天统治时期已有殿试。
宋代大体沿用唐制,以明经﹑进士两科为最普遍,而考取最多者为进士科。由"道"(当时行政区划的名称)考试及格者称"贡士"和"举人",送中央礼部考试﹐及格者称"进士"。
明代科举制度尤为完备,省试取中者称"举人";殿试取中者称"进士",前三名称"状元"﹑"榜眼"﹑"探花"。
清代科举制度与此大致相同。
中国引进西方学位制始于20世纪30年代。1935年4月,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仿效英美等国的学位体制,制定并颁布了《学位授予法》,但并未能全部实施。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曾先后三次拟实施学位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也一直未能真正实行。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推行的三级学位制,并从198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2年6月我国的首批博士学位产生。
至此,我国的学位制度才全面趋于完善和成熟。现代中国的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是正常的。一般的学校要求,只要修满了规定的课程与学分,就达到了毕业要求,可以拿到学历证书,但是学位论文答辩没通过,就没有学位,拿不到博士学位。论文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小论文在毕业后才发表,学位证没有期限。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小论文在毕业后发表,学位证书不会有失效期限,授予学位的学院,大学或者学术机构会要求持有者每三年或五年完成一次复查,以确保其学历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细化为“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新增7种行为被列明为科研失信行为,细化调查处理职责分工……9月14日,科技部官网公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全文。《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负责解释。《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同时废止。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称,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2007年,为落实科技部第11号令——《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六个部门和单位决定建立科研诚信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3月28日下午,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对照2019年9月25日的“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可知,与三年前相比,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新增两部门:国务院国资委、国防科工局。2022年8月25日的“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的落款单位有科技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防科工局、中国科协、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规则》显示,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等7种行为,被新列明为科研失信行为。《规则》重申,对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等。《规则》列明,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据科技日报报道,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表示,这为各部门各地方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提供了统一尺度,形成了更为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调查处理规则。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全文: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第三条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第四条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失信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六条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单位应根据本规则要求,负责对其他参与调查单位的调查程序、处理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七条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结题、成果发布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第八条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调查处理。第九条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作者的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应积极配合。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调查单位,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主动对论文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作者所在单位。第十条负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担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复查等工作。第三章 调 查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第十一条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二)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三)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举报;(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举报;(五)其他途径。第十二条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举报内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第十四条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第十五条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第二节 调 查第十六条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单位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第十八条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第十九条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设备等。调阅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第二十条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第二十一条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第二十四条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一般应在调查报告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需要补充调查的,应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第二十五条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送机关或部门报告。第四章 处 理第二十六条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按程序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第二十八条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三)处理决定和依据;(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第二十九条处理措施的种类:(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八)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十一)暂缓授予学位;(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十四)其他处理。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九、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三项处理。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二)是否有造假、欺,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三十一条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公开通报,暂停拨款或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应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相应处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存在本规则第二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尺度。第三十三条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项处理的被处理人正在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被推荐资格。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第三十六条根据本规则给予被处理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处理决定由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含管理)单位作出的,由该部门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相关被处理人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八条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调查处理单位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同时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应依据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对被处理人作出处理,并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九条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第四十条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第五章 申诉复查第四十一条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调查处理单位(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第四十二条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复查结果不服的,向作出该复查结果的国务院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第四十三条复查、复核应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理由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复核原则上均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第四十五条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四十六条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细化受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等,明确单位科研诚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抓早抓小,并发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研究数据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调查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作用。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履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四十九条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科研失信事件应加强信息通报与公开。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应加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是指未真实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付费获取实验研究数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测试、化验获得检验、测试、化验数据,因不具备条件委托第三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获得原始实验记录和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不属于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二)代投,是指论文提交、评审意见回应等过程不是由论文作者完成而是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代理。(三)实质学术贡献,是指对研究思路、设计以及分析解释实验研究数据等有重要贡献,起草论文或在重要的知识性内容上对论文进行关键性修改,对将要发表的版本进行最终定稿等。(四)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是指调查时被调查人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被调查人是学生的,调查处理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五)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六)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包括本数,所称的“3至5年”包括本数。第五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第五十二条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属于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则的,可按照已有规则开展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负责解释。《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同时废止。
日上午,小西在平台有看到一位硕士研究生的提问:导师要求小论文一作挂自己师母,二作是自己,这样对我以后大论文抽查和申请博士有没有影响?事实上,此类事情之前在学术圈内并不少见,小西一样有听过、见过。但是,在严查学术不端行为的大背景下,还有导师敢这么大胆搞夫妻档,要求学生文章挂媳妇一作,真有底气啊!在你的疑惑中,我们可以确定2件事:1.导师爱人(师母)未参与论文工作,没有贡献度署名一作属于已学术不端。在家照顾你们导师不算贡献,尴尬!2.这篇文章会作为你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将作为申请毕业、授予学位的支撑材料。基于此,同为研究生导师的小西针对此事的看法是:对你影响非常大,远不止是学位论文抽查、申请博士等环节。教育部2016年印发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明确指出“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此文章是你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一作非指导老师的话,抽查时可能会被认定为“抄袭”(除非是不列入学位论文和答辩表)。毕竟,专家不清楚一作和通讯的关系,就算知晓也会瞧不起此事的。或者说,这件事总归是个“雷”。谁敢保证有没人举报你导师,要是你之后某个师弟、师妹比较刚,就悲剧咯!目前,学术不端可是终身追责的。之前,已有不少研究生因已发表文章出问题,被取消学位、收回双证。同时,不清楚你们学校在学位授予(硕士毕业)文件上的具体内容,大部分高校是要求申请毕业时提交的文章(已接收或发表),学生自己必须是一作、二作(仅限于导师一作)或讯作者(比较少)。因此,此时你需要认真翻阅下学校的《研究生手册》,肯定会有类似规定。这篇文章可能将无法作为毕业支撑,还需再完成相应数量的文章。大白话就是你白干啦!师母一作、你二作和导师通讯的文章没有意义。事实上,很多高校在博士人才引进时,比这个要求还严格些。导师一作、学生二作直接无法认定为成果(除NCS等顶刊),不符合应聘要求。因此,不少团队会靠考虑给博士生发表文章一作,利于其求职。遇到不肯给的,二作(导师一作)也符合毕业要求,得看入学前面谈时两人如何约定。硕士新生在选择到时也可以提前打听下。硕士生求职时,企业HR不太看发表如何,论文二作(导师一作)能毕业就行。走博士申请-考核的话,院校同样认可学生二作,但前提是导师一作,并非是师母或其他人。没其他文章的话,很有可能就不符合申请条件。去年,我校就有一位副教授评教授时,人事处发现其几篇文章挂了媳妇通讯(自己一作),学校有文件不得发文搞夫妻档。不符合条件的他被取消资格。你试着委婉的和导师沟通下,说明厉害关系,也会影响他日后的各类评选。当然,我们也知晓学生在此事上的话语权不大,硬刚可能无法毕业。实在谈不妥,争取个共同一作(排第2),或者导师一作(自己二作、师母通讯)也比现在强些。最后,小西想说类似这样坑的导师真不建议跟,哪怕圈内知名。若是我的文章对你稍有帮助,请帮忙点个赞或转发,让更多人看到,非常感谢!
论文两人同为一作,即论文共同第一作者。报考博士,有已经发表的论文,会带来更多的机会。而对论文的要求,会因报考的学校而异。若有明确规定,不认可共同一作,则两人同为一作是有影响的。而没有这方面规定,则论文两人同为一作,就会被认可,只是相对于独立第一作者而言,认可度更低一些。
硕士毕业论文抽检不合格会被取消学位证的
2014年教育部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要求,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将撤销学位授权。硕士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更加强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以及研究成果应具备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更高的科学价值。共分为12大类。
硕士论文是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所撰写的论文。它应能反映出作者广泛而深入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具有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对所研究的题目有新的独立见解,论文具有一定的深度和较好的科学价值,对本专业学术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作用。
你好1、北京自考计算机应用从毕业论文申请开始到领取毕业证和学位证需要至少5个月左右,六月毕业 ,九月领学位证。2、北京大学自考计算机应用专业的学位申请条件:考生结束了所有本科自考课程,并完成了论文和答辩,就进入了最后的申请学士学位的程序,自学考试实行网上学位申请,申报对象为符合现行学位申请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北京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修完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全部及格;(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三)已获得毕业证书。手续办理流程:考生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申报,缴费,并到美天易拍网络技术公司采集照片。主考院校根据工作进度进行学位资格审定。对审核通过的毕业生,打印学位审批表,报呈校学位委员会评审。学校到市自考办领取考生照片,并粘贴到学位证书指定位置
本科毕业论文时间进度安排:第1—2周各系负责人督促本系指导教师与学生沟通协商,调整并最终确定选题。第2周学生开始填写《报告》,由指导教师审核、修改。
1、第5周至第13周,开题完成后,学生根据实际工作进度上传阶段性成果,指导教师对中期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第13周(5月31日前)论文修改、完成定稿。
3、第14周(6月5日前)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对学生论文进行评阅;各系审查学生答辩资格,并向学院上报公开答辩名单及答辩小组名单。
4、第15周(6月8日)各系开始组织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具体答辩时间地点届时将通知)。答辩结束后及时准备报送申报省优秀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组织管理工作:
1、院系两级负责人(管理员)在实验实践教学管理系统中对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学生及指导教师进行资格审查。
2、院系两级负责人(管理员)对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全过程进行检查与监督。具体职责详见前文并参照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2015届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执行。
3、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按学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定期向系统上传阶段性成果。指导老师定期督促、核查校外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