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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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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研究论文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司法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当代社会,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发展,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了有利的实现 渠道 。我国法学界普遍承认舆论法律监督。舆论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属于广义的法律监督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可以在法律监督方面起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作用。[1]因此,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在理论上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冲突,相反,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但实践中远非如此。记者对于社会 热点 的追求,促使他们以“新闻自由”为依据不断介入政治、经济、 文化 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内容以及司法过程本身所显示的刺激性,对于传媒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所衍生的事实与问题从来都是媒体关注的热点”[2]。而媒体的强大力量,在对司法过程的报道中暴露出职能越位、充当法官审判等问题。而这种强大的舆论引导功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对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造成了冲击。因此,司法机关出于对新闻媒体的抵触心理而要求其“闭嘴”,但这种行为着实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本属于宪法赋予的两项基本权利,为何会在实践过程中形成如此强烈的冲突?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冲突

司法独立是为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则。《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因此,司法独立应该排除利益和情感的影响,也自然应当排除新闻媒体的影响,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案件事实的忠诚。与此同时,英国古谚讲:“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看得见的方式”就需要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将正义实现的过程置于公众的视野之内,在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其肩负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促进司法公正有着积极作用。但媒体却凭借其强大的介入力量,不断向司法入侵,最终由新闻舆论监督发展成为“新闻审判”。

“新闻审判”本为舶来品,传入国内后即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新闻审判”的含义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报道对象所做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3]从曾经的张金柱案到近年来的药家鑫案、李启铭案等,每一宗案件都被媒体倾注入过度的热情――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审判前或者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4]正是基于新闻媒体强大的引导和评价功能,将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过程置于舆论的重压之下,最终的裁判或多或少的受到舆论的影响。

二、新闻舆论监督的意义

(一)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5]而我国《宪法》第125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正是由于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使法院的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有效的遏制了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不当内容,推动实现司法公正。

(二)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始终是司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司法腐败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损害国家的司法权威,而且侵蚀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心。美国著名记者指出,“罪恶、卑鄙和腐败最害怕的就是报纸,因而任何法律、伦理和制度都无法和报纸相比。”新闻媒体对司法腐败现象的报道,往往能够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同时会引发相关部门的重视,政府和公众的合力使腐败分子身败名裂。如此大的腐败成本,有效的防止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有利于推动司法改革

新闻媒体对于司法体系的分析和评述,为司法改革提出了宝贵的借鉴意见,有助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三、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的限制

司法独立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看来,新闻自由并非是绝对的,新闻媒体行使法律监督权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司法独立在一定程度上排斥新闻自由

司法审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司法审判要求法官依靠“理性和良知”,忠于法律和事实,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扰后做出谨慎且公正的判断。而新闻媒体则通过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 文章 ,有失公允的评判案件,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带动性的舆论压力,成为法官裁决时的障碍,使其失去独立审判的立场。

(二)法官审判与新闻采编之间的矛盾性

司法审判与新闻采编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对立性。由于司法审判关乎人的生死、权利与义务的承担,因此必须是理性判断的过程;而新闻媒体的宣传却带有很强的感性因素,往往掺杂了道德情感于其中,其语言也强调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因此,对于同一个问题,法官与记者基于不同的立场与视角,关注点自然不同,这种差异势必导致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的对立和冲突。

四、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

卢卡斯曾经深刻的揭示了司法所要求的专业性:“一个看重正义、法律和自由的国家,在一个重要的意义上必定是不平等的,即法官必须占据实权地位,而且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成为法官。”因此,新闻媒体应当认识到其新闻审判的越位行为,重新回归到法律监督主体的地位。对于寻求新闻审判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的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解决:

(一)加强立法规范,填补法律空白

二者冲突的根源在于缺少法律规范对于二者关系的协调。立法机关可以借鉴相关的域外 经验 并结合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新闻舆论的监督设置合理的界限,以消除当前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之间的对立冲突关系。

(二)强化新闻从业者相关的 法律知识 ,引导遵从职业规范

通过强化其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导其遵从职业规范,使其从内心遵从法律,维护司法的独立地位,并严格遵循职业道德法规,避免对案件做出有失公允的报道,做事实的传播者而非情感的传递者。

(三)加强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的交流

二者之间不存在根本上的对立和冲突。因此,关于媒体如何介入、如何报道以及如何评论等关键性的问题,应当由二者坐下来进行交流和沟通,共同研讨解决方案,制定出一个双方认同的规则,并按照规则规范双方的行为,共同促进司法文明和司法公正。

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探讨

一、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的基本内涵

所谓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是指“一种司法理论,它鼓励法官摆脱对于司法判例的严格遵从,允许法官在制作判决时考虑其个人对于公共政策的观点以及以其他因素作为指导,通过对于判决来保护或扩展与先例或立法意图不符的个人权利。遵循该理论会造成某些判决侵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结果。”[1]

《布莱克法律词典》是这样定义的,司法能动主义是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当司法机构发挥其司法能动性时,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而不是拘泥于旧有成文立法或先例以防止产生不合理的社会后果。因此,司法能动性即意味着法院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的创造和补充。”[2]

与此相反,法官在执法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已经确立的规则来办案,反对法官充当立法者的角色,反对法官融入个人的价值观以及他本人对法律的理解与信仰。这被称为司法克制主义(judicial passivism)。施克莱认为:“所谓守法主义是指一种伦理态度,它把是否遵循规则当做判断道德行为的标准,将道德关系视为由规则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像所有被强烈感受并广为接受的道德守法主义不仅体现为个人行为,也表现为哲学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社会制度。”[3]其本质为社会生活中涉及法律的问题与现有法律规定和判例相背离的地方,应当通过立法等方式解决,而非司法机关主动改变既存之规定。在外观上表现为“司法机构的自我约束或自我克制”[4]。

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并非针对具体的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在现存法律规定或判例与实际生活的新趋势不符的背景下,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所享有的创造性之界限问题。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法官要为了实现正义,在服从法律基本原则和理念的前提下,可以不受现有规定和判例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对司法权的限制;司法克制主义强调法官只能严格依法裁判,法官不能创制法律,而只能服从法律,制定法是法律的唯一渊源,法律解释只局限于文义解释,并努力探询立法者的原意。“司法克制主义则倾向于强调在民主国家中对司法权所应该进行的限制,并通过各种方式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5]2。因此,“司法能动或司法克制是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的程度问题”,即“能动和克制的区别更多只是一个程度不一而非性质不同的问题。”[5]2-3

二、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各自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一)司法能动性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在现今社会,简单依靠法律条文来处理案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诉讼需求,条文的固定性及有限性往往会使我们的司法裁判者在某些个案的处理上寸步难行。假若为了使所有案子都“有法可依”而不停修改或增减法律条文,不仅会造成社会行为规则观念的动荡,而且会大大损害法制稳定的威信力。司法能动在法律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有着诸多的适用价值,但是司法能动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者自身的素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些年来,我国的司法者慢慢由以前的非法律人转换为法律人,即大部分司法者接受过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受过一定的法律实务的培训,自身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储备。当所面临的案件没有直接可以遵循的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可以结合自身的法律技能运用适当的法律 方法 ,经过一定的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续造、法律发现等方式分析案情,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中探求最为适当的条款来处理案件。但是,由于法律没有直接明细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对于同一案件司法裁判者运用法律方法有可能因为个人法律素质的不同而产生截然不同的裁判,这样往往会产生司法的不稳定性,影响法律的可预测性及对民众行为的指导性。

其次,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者的思想道德价值倾向有着一定的关系。当司法者运用司法能动这一自由利器时,高比例的法律裁判结果就握在了法官的手中。法官是倾向公序良俗还是机械性地被舆论牵着鼻子走,更或是倾向于权力而非权利时,案件的裁判结果是截然不同的,甚至大相径庭。既可能裁判顾及多方利益,采取较为平衡的裁量方式判案,也有可能产生令大众哗然的结果,更或顺应民意的裁判结果。因此,司法能动性是否得以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和司法者的思想道德倾向是密不可分的。

再次,司法能动性需要司法者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以及严谨的辩证 逻辑思维 。但是,在我国,法官不是像美国那样经验丰富的律师担当,而是学校法学系 毕业 生或者其他并不是很权威的法律人担当。由于没有丰富的法律经历,或者还未被培训出缜密的思维逻辑,在判案时很容易产生疏漏或不足,影响法律运用的质量。法律思维被异化,法律思维立场的变化而产生的异化,以及法律操作技巧的程度都将影响司法能动性的发挥,局限其作用的范围及程度。

司法能动性的发挥虽然可以弥补我国法律的某些漏洞和不清晰,但是并不是可以随意使用。只有在上述条件都较完备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发挥其能动性,使之法律实质化,司法能动权利化而非权力化,能动性科学有效、正义合法地在案件的集结点为司法者解围,给当事人化解案情予以合法的裁判,以达到说服当事人、惩罚犯罪人、震慑社会其他成员的作用。

(二)司法克制性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在司法能动性实现其法律价值的时候,司法克制性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能动性的发挥,或者说是抑制司法能动性的过分发挥。

司法克制主义强调法官在解释的过程中应探询立法者的原意,体现了对规则的尊重[6]。司法克制主义要求法官对法律要忠诚;要克己守法,廉洁自律,尊重法律规则;要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其他 社会公共权力保持谦抑的姿态。司法克制虽然在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的局限性。

第一,司法克制必须结合本国的国情及司法能动的 发展程度。在我国,司法克制是相当必要的:我国人口众多,民俗繁杂,部分地区的法律实施还比较落后,或者说地方控制主义比较严重。如果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仅注重司法能动性而忽视司法克制性,将造成严重的后果。掌权执位者极有可能将法律作为其实现某些不正当、不合法目的的工具,正如文强案中,作为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和黑道勾结,强奸女学生等恶行,其行为的保护伞就是他手中的权力,作为一个法律人,偷天换日,坏事做尽,司法能动在他的手中变成了凶器,此时若无司法克制、法律来惩处他的行为,该恶行岂不是会被他的虚言假语蒙混过去?

第二,司法克制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因不同法律人而有迥异结果,因此需要社会大众的监督与建议。此时,所说的大众监督并不是说司法活动被民众牵着鼻子走,而是司法活动在一定意义上需要考虑民众意见,利于将裁判结果均衡于法律与社会利益,达到利益衡量的最佳状态。

正如,南京醉酒驾车案中,张明宝造成五死四伤的惨剧,但是在2009年12月23日的一审判决中却只是判处了无期徒刑。对于此,笔者认为,张明宝明知我国法律严禁醉酒驾车,并且造成如此惨剧,虽然事发之后张明宝认罪态度良好,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了罪行,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但是,对于此案判处无期徒刑显然没有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实质正义,严重偏离了利益衡量的轨道。因此,笔者认为,为了达到法与正义的契合,实现社会的正义,实现法律的实效价值,应在司法克制的前提下发挥司法能动,判处极刑。司法克制不应成为实现实质利益的绊脚石或是借口。

结语

综上所述,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发展中缺一不可,法律规则是规范的固定化文字,而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是思辨灵活的,但是对于法律问题这一严谨的问题来说,法律人在处理某些法律问题时需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以妥善处理案件,实现当事人利益、法制要求和惩罚罪恶的平衡。但是,司法能动性过度必然会产生权力泛滥性地被利用,法律成为凶器而丧失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因此,在司法能动地适用过程中是伴随着司法克制行为的,法律人必须以立法原意为基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融合适用,结合实际适度加大或减小司法能动或克制的运用比例,在法治社会中逐步完善法制。

近年来学院取得了较多的科研成果,承担完成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中国仲裁制度研究》、《中国司法改革理论与防止司法腐败的对策研究》和教育部研究项目《中国司法改革研究》、《司法独立研究》,出版了《中国民事诉讼法要论》、《国际反贪污的理论与实践》(部分)、《行政诉讼导论》、《中国行政诉讼法原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导论》、《廉政学》、《检察制度比较研究》、《基层司法工作理论与实务》、《刑事诉讼原理与改革》、《日本民法概论》、《中日担保法律制度比较》、《中国经济特区立法研究》、《监督政府的理论与实践》、《论犯罪观》等四十多部著作。同时,诉讼法学科的谭兵教授和谭世贵教授还受司法部原法学教育司聘请,分别主编了全国统编法学教材《民事诉讼法学》和《律师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副主编)、《证据法学》(副主编)。目前,学院的教师正承担十多项国家和省、部级科研课题。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学院教师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现代法学》等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三百多篇,有30多项成果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其中王峻岩教授与谭兵教授撰写的《论邓小平关于创办经济特区的战略思想和伟大实践》一文,1996年9月曾荣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第五届入选作品奖,是当年全国高校中获此奖项的两篇论文之一和当年海南省获此奖项的唯一论文;谭世贵教授主编的《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一书和撰写的论文《论司法独立》分别荣获第四届、第三届全国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撰写的论文《中国司法机构改革研究》获全国司法改革优秀论文一等奖。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司法体制改革论文

看你是写哪一类的法律课题吧,要是不确定的话,你可以去看下法学和争议解决这两本期刊上的相关论文,学习学习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1.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2.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3.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4.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5.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谢谢,请采纳!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目前中国治国方略的科学总结,对我国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全面依法治国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形势下,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当前必须研究和回答的重大课题。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同志关于“四个全面”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对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从“四个全面”的逻辑联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四个全面”立足治国理政全局,抓住改革发展稳定关键,统领现阶段事业发展,确立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主攻目标。“四个全面”不是简单并列的关系,而是有机联系、相互贯通的,既有目标又有举措,既有全局又有重点。从“四个全面”逻辑联系的高度,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意义。“四个全面”是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把握全局、深谋远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作出的承前启后的总体规划和战略部署。从理论创新的起点看,“四个全面”彰显了鲜明的事业导向、问题导向和改革导向;从重大主题的关系看,“四个全面”有总有分、层层深入;从逻辑演绎的过程看,“四个全面”有破有立、对立统一。“四个全面”是一个辩证统一体,统一于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统一于我们正在进行的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是我们党探索执政理念和治国理政规律的重大理论创新。从“四个全面”的逻辑联系看,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在于:一是法治保障的基础地位。其他三个“全面”同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关系,本质上是现代化与法治化、改革与法治、党和法的关系。没有法治的保障和支撑,其他三个“全面”就难以落实,“四个全面”的理论架构也会出现缺陷。二是法治价值的定向作用。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综观“四个全面”,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基础,全面小康社会就如镜中花、水中月;没有法治精神的引领,改革就会迷失方向;没有法治信仰和法律制度,党的宗旨就难以实现。

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意义。“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标志着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思想日臻完善,国家治理的战略格局日趋定型。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三个战略举措一个都不能缺。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就缺少动力,社会就没有活力;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不全面从严治党,党就做不到“自身硬”,也就难以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发展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要。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看,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

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

推进每一个“全面”,都既要考虑具体情况,更要从“四个全面”的大局来统筹谋划。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和深刻内涵。

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全面依法治国是目标与措施、目的与途径的关系。战略举措服从战略目标,战略目标依托战略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必须同步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全面依法治国。从现代化进程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一步,法治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们要在13亿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加快推进法治化,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选择。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形成和发展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共同努力的结果。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我国的政治发展目标,并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理念载入宪法。这是中国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公开向世界表明,中国将逐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战略部署,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任务。提出从制度上、程序上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012年11月,党的报告在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关于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党的报告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和要求,重点集中在两个字上,即“全”和“快”。“全”是对“依法治国”的“空间”要求;“快”是对“依法治国”的“时间”要求。全面回顾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总结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成功实践,对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重要基础。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矛盾纠纷持续高发和多发的时期,如果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缺乏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责任感,就很容易造成对一些事件处理失当、使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并且有可能演化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要使我们这样一个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全面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要靠法治,要靠全面推进和落实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只有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的和谐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但是一场深刻的思想观念变革,也是一次全面的社会制度创新。人们在思想观念方面的变革容易受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影响与束缚,在变革的过程中容也易出现停顿、反复甚至逆转的现象。为了把我们的思想从各种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传统思想观念中解放出来,我们需要要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载体和基本方式,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等形式,有效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各种制度方面的空白、缺陷和冲突,切实把科学发展这一重要理念做到制度化、法治化,从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思想动力和制度保障。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迫切要求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源泉,也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一面光辉旗帜。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们党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所以我们才有力地保证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保证了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保证了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目标对我们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我们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不断提高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迫切要求

党的明确提出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把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进报告,成为全党上下的共同要求。法治日益受到重视的进程,体现着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这也意味着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要做到宪法法律至上。 三、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一)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是要加强立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经过建国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使我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一个重大成就,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法律的基础是实践,随着实践的发展,法律当然也要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对科学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自觉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变化,不断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

(二)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应当在继续全面推进科学立法工作的同时,把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我们要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带头严格执法,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为全社会作出表率。要着力提高在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力争在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证司法公正

司法权威是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要坚持以公正树权威,以公正促和谐,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职能作用。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各级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自身的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努力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和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法律六进”工作,推动“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实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着力引导全体人民自觉遵守法律,使人们在全社会形成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深情阐述中国梦、布局深化改革蓝图、厉行法治治国、铁腕正风反腐……两年多来,以为的党中央,从党的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再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宣示“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清晰展现。

梦想承载希望、成就未来,是一个国家、民族奋然前行的精神火炬。无疑,中国梦一经提出,迅速点燃了亿万华夏儿女心中的激情,凝聚了亿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如果说,中国梦是轴心,那么“四个全面”就是轴距,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途径,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所在。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科学思维,站在时代和全局战略高度,统筹伟大事业伟大工程,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把握实践新要求,顺应人民新期待,抓住发展新课题,提出并形成的重大战略思想。“四个全面”是新时期党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行动指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根本上说是发展问题。所谓发展,就是要适应经济新常态,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的发展方式上来,在合理区间内实现经济稳健增长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所谓全面,就是尽快补齐短板,不让一个人掉队,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扩大人民民主,同时享有蓝天绿水,享有健康身心,享有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

习曾强调:“我们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谋篇布局之年,站在新的起点上,既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以果敢、坚忍、苦干、实干的精神和高超的智慧,做勇于改革的先锋和善于改革的表率;也需要我们每个人都有自觉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做一名关心社会改革发展的 “积极公民”,成为改革发展事业的建设者、推动者、主人翁。

以律均清浊,以法定治乱。法治是繁荣稳定的基石,法治是执政兴国的支撑。在新的征程中,法治会越来越被重视,依法治国的理念亦逐步深入人心,只要全面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在全社会范围形成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法治氛围,广大群众就能享受到更幸福、更有尊严的美好生活,才能牢牢铸就“中国梦”的基石。总之,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个国家拥有一个什么样的执政党,这已经不仅事关人民的福祉,更关乎中华民族的命运。全面从严治党,不仅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起着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作用,而且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所在。因此,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为重点加强纪律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党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马克思说:“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当然,“中国梦”的实现不会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帆风顺。在圆梦的征程中,还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可能会遇到巨大的阻力,遭受巨大的压力,需要趟过深水区、踏过地雷阵,但只要不动摇、不折腾、不倒退,用钉钉子的精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锤接着一锤敲,一寸接着一寸进,积小胜为大胜,我们的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人治与法治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两种对立的治国理念和制度。中国历史上的人治与封建专制、小农经济相联系,强调当权者个人作用与权威,“皇权至上”、“君言即法”、“口含天宪”。人治社会也是有法律的,封建思想家曾提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发者弱则国弱”但那是约束普通民众的法,皇帝个人权力不受任何法律制约。在人治社会里,社会的稳定、进步完全取决于当权者个人的贤明。所谓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要求用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管理国家、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现代意义的法治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斗争中发展起来的,正是资产阶级法治才保证了资产阶级民主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了近代西方文明。尽管人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维护封建秩序不失为一种方法,但从历史发展长过程看,法治优于人治的结论无需争论。资本主义制度比封建社会进步,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此。与人治条件下统治者个人意志至上及其多变性、随意性相反,法治则强调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以此作为社会治理的最高规则。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作用,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进行,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和与人治的最大区别。历史上,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由于资本主义不发达、封建影响根深蒂固,加上在进行革命、夺取政权的斗争中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领导,领导者人的个人作用往往显得很突出,胜利后这些传统延续下来,没有及时发展党内民主、人民民主民主并使之制度化,因而几乎都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从权力过于集中于个人、个人崇拜滋长开始,发展到后来,就是人治取代法治。这种情况在中国也发生了,1950年代后期国家经济、政治上的一系列错误,都与此有关。痛定思痛,邓小平于1992年以质朴的语言讲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历经曲折之后在认识的巨大飞跃。历史表明,一般性地承认法律重要还远远不够,只有时刻警惕以人治取代法治,牢固树立法治的至高权威,在法治基础上发挥人的作用,才能把依法治国方略贯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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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公司改革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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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成本管理虽取得长足进步,却仍然存在若干问题,应执行采用全员成本管理,强化一线统计,并作好产品设计的成本控制。同时还要坚决压缩行政开支,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估算机会成本,寻求满意决策方案,从根本上降低产品成本,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关键词:中小企业;成本管理;问题;可行途径;非生产成本 与大型企业、尤其是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相比,中小企业虽有结构简单、决策迅速、反应敏捷等优点,但亦存在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偏小带来的先天弱点,主要体现在生产效率、技术进步、资金筹措诸多方面。由于难以形成最佳规模生产,每位员工所创产值偏低,销售及管理费用又往往偏高,导致中小企业获利能力一般低于大企业。而中小企业技术起点相对较低,工艺、设备往往落后,高级专门人才不足,加之资金因素,很难实施全面技术更新。因此,中小企业更应强化成本意识,注重成本管理。 随着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施和巩固现代企业制度,我国中小企业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已有很大进步。但就成本管理层面考察,仍有一些企业产品成本居高不下,缺乏市场竞争力和盈利空间,制约着企业发展壮大。 一、目前中小企业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一)个别企业领导成本意识不强。具体表现在分解产品成本时,不是认真按产品设计要求,按零部件工艺流程的成本形成逐个计算,也不是自下而上逐级填报、汇总,只凭主观印象算大帐,按产品成本切成工时、材料消耗、管理费用等大块分摊;有的认为成本统计只是鸡毛蒜皮之小事,很少过问;还有的认为企业产品结构简单,生产周期短、工序少,不值得搞成本统计。凡此种种,自然难以发现成本形成中的问题。 (二)未能及时收集原始成本数据。大多数中小企业尚未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或未将系统末端延伸至生产班组,即不是由班组直接将原始数据输入系统,仍然采用填写报表,再由专业人员将报表数据统一汇总或输入微机。有的操作工和班组长不认真填报工时、材料消耗等表格,造成漏报数据和数据失真;有的未能及时随班填报,而是事后补填,由于时过境迁,单凭记忆凑数,很难保证准确;还有的字迹模糊,或将表格沾上油污,致使辨认困难。 (三)统计表格不够科学合理。有的企业印制的统计表格,要么名目繁多,要么容易产生歧义,且不能适应不同产品、不同工序的特点,填报费力,汇总困难,严重者能引起生产人员厌烦甚至反感,产生应付心理,自然影响填报质量。 (四)产品设计的成本意识缺位。有的企业尽管采取措施强化成本统计,如分车间独立进行成本核算,严格控制材料和工时消耗等等,但效果有限,成本依然上升。其原因在于没有把好产品的设计关,忽视了产品设计阶段各零部件成本的估算统计工作,致使产品一投产就出师不利。 (五)市场营销费用过高。中小企业虽然营销渠道较短,但由于促销活动频繁,人员费用过大,单位产品营销费用一般偏高,产品档次不高,容易过时,有时会陷入要么退出市场,要么降价促销,压缩利润空间,甚至蒙受亏损的两难境地。 (六)行政费用超支严重。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中小企业虽然组织结构相对简单,但随着规模不断扩大,仍免不了设置或增添若干职能单位,加之对外应酬面广,行政管理费用难以控制,这势必会增加产品的成本。 (七)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任何领导层决策的失误,都要由整个企业承担损失。由于产品开发、市场选择、资金运作不当,由于优柔寡断、或议而不决,丧失的发展机会,都直接或间接增加企业开支,必然拉动产品成本上升。 二、强化成本管理的可行途径 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充分发挥地利、利用人和,在市场竞争中树立价格优势,争得一席之地,应作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实行全员成本管理。不论是企业主管、生产或财务负责人,还是全体员工,都应树立成本意识。要进行全员成本教育,使大家明了企业成本与本职工作的关系,把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填报原始数据联系起来,奖优罚劣,进而造成人人关心成本,个个献计献策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一线统计。全员成本管理,既是全面成本管理,又是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纠正只抓产值、利润等大指标,忽视一线质量和成本数据的错误认识。如果产品生产工艺落后,操作人员技术素质低,责任心差,不注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节省原材物料,必然导致材料与能源消耗过高,成本上升,影响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应设计科学、简明的统计表格。产品生产过程是成本形成与统计的过程,对生产流程中的每道工序、每台设备、每位操作者所发生的材料与工时消耗数据,都要及时记录,准确填报。要做好这项工作,就必须从本企业的产品与工艺、设备、人员的实际情况出发,设计好适用于本企业的统计表格。并尽量为一线人员着想,表格要简单明了,不生歧义,且提倡一表多用。 (三)做好产品设计的成本控制。在市场竞争环境中,企业开发新产品,不仅要作到市场可行,技术可行,还要注重经济可行。市场可行,是指企业产品必须适销对路;技术可行,是指企业具备制造该产品的设备、工艺、人员条件;经济可行,则是指该产品有利润空间。有的企业强调市场导向,也有的企业搞成本导向,其实二者是一致的。在生产力发达、科技进步、商品丰富的今天,卖方市场已全面转向买方市场,消费者需求是企业产品开发的源泉。保证质量,降低成本,是企业产品开发永恒的努力方向。 产品设计者的成本意识至关重要。任何厂家开发的产品,不论其功能选择如何科学合理,倘不注意简化产品自身结构,合理挑选制造材料,改进加工工艺,降低生产成本,都可能因价格高于同行企业的同质产品,市场竞争处于不利地位乃至夭折。 在产品设计阶段,必须对材料质量、加工工艺等作好成本估算,既要保证关键部件的过硬质量,又要防止对非关键件、非配合件精度要求过高,从而加大此类零部件在产品成本中所占的比重,造成因质量过剩而引起的浪费。如果产品各零部件功能都能与其相应成本相匹配,且与产品整体使用寿命基本一致,便实现了产品制造成本的优化。 (四)选择适宜的目标市场,按单生产。根据市场集中原则,应在全面市场分布和动态分析基础上,选择一个或少数几个目标市场,投入企业全部力量。由于中小企业生产规模小,营销能力有限,用于广告宣传的资金不足,撒开大网,漫海捕鱼,必然难有所获。而相对集中的市场可培育相对优势,提高局部市场占有率,且能节省营销开支,获得相对完整的市场信息,以达事半功倍之效。 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除低值易耗商品和小日用品采用存货生产外,一般厂家宜采用订货生产。各协作厂家间可按订单,形成产销网络,既可避免生产的盲目性,又能保证产品质量,且要特别重视按合同期限交货,以建立良好市场信誉。订货生产能有效克服产品滞销,加速资金周转,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资金不足的困难。 三、科学决策,降低非生产成本 企业的一切经济和管理活动,都是有成本的,且最终影响到产品成本。广义的成本管理,既包括生产成本管理,也包括非生产成本管理。 (一)坚决压缩行政开支。行政开支是非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压缩行政开支,说起来容易做却难,既可能流于口头空喊,又可能激发上下级和部门之间的矛盾。在实际操作时,可参照现代管理学中的零基理论行事。 零基理论的含义,是说在遇到难题争执不下时,各方都退到起点,即从零开始思考问题。据说该理论曾成功用于美国的国防预算:在美国讨论军备预算的参谋长联席会议上,海、陆、空等各兵种、军种巨头均强调自身重要,摆出上届已实现的预算数字,声称理应继续扩大投资,吵得“脸红脖子粗”,再庞大的军费总额也满足不了各方胃口。此时国防大员请教管理学家如何稳住和引导局面,学者则建议用“零基理论”:将以往按军兵种分割预算予以改革,各方均按军需项目呈报,说明该项目(如新建航母,新购换代战机……)的重要意义和所需费用,且上届各方所得实际军费数目一律不再作为基数考虑。由国防部组织专家,对所有呈报项目按其对美国防务和全球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予以排队,按次序分拨经费,优先保证重点项目获取足够资金。如此以来,排在后面的项目可能得不到所需资金,只能分步实施,或干脆下次再报。零基理论和成功应用实例对我们很有启示。行政费用超支,是领导颇为头痛的事,就拿电话费来说,通常的作法是,在上月实际发生的费用上,各科室一律压缩同样的百分比。原本大手大脚的科室并未感到多么吃紧,原本就“精打细算”的科室却可能就会受不了,怨声载道在所难免。其实,若按零基理论,不管上月花了多少电话费,各科室重新申报业务需求和话费预算,再组织审核、评定,肯定比“一刀切”效果好得多。 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要与外界联系,开展公关活动。适当节省开支,是企业公关应当注意的问题。公关活动不是为着摆阔比富,而要讲求实效。切莫过分热衷于轰轰烈烈,一味追求场面大、佳宾多、规格高、礼品重,陷入越是奢华、影响越大、效果越好的认识误区。中国有句古语,叫“好钢用在刀刃上”,就是告诫我们不要乱花钱,而要会花钱。 (二)讲求资本运行效率。中小企业资金规模不大,融资渠道有限,若盲目投资,孤注一掷,遭到挫败,可能一蹶不振,投资活动需倍加谨慎。不可过分追求尖端技术和产品,更不能将自身拴到“夕阳工业”战车上。对欲采取的投资方案,大到调整生产方向,小到增加花色品种,都要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以求稳扎稳打,避免失败。不要轻易冒“毕其功于一役”的风险,企图一步到位,对企业实施脱胎换骨式的改造。 但亦不能因循守旧,一味维持现状,要不断改革工艺,更新设备,还要关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积蓄资金、技术和人才力量,瞅准时机,实现产业升级,最大限度发挥资金运行效率。 另外,中小企业要想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与大型企业并存甚至抗衡,必须突破小而全的传统生产经营模式,培育自身核心竞争力。挂靠大型企业或跨国公司可能是一条捷径,但必须评估风险,找准合作伙伴。其实,处于同一产业链的中小企业形成联盟,通过合资、技术交换、产能互换、市场共享等方式,亦可显著提高产品开发、市场开拓能力,大幅降低设计、生产、销售各个环节的成本,且搞活资本运营。 (三)估算机会成本。在计划经济年代,政府办事,企业生产,更加强调政治影响而不是经济实效,甚至曾有“不要算经济账”的极端说法。这些年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企业置身市场环境,讲求经济效益,情况已有根本改观。但习惯上我们在作出某项决策、估算收支时,均以会计成本(又称账面成本)为依据,很少考虑其机会成本。 所谓机会成本,是指当我们选取某个决策方案时,必然要舍弃其他(一般还有多种)决策方案,所有决策方案的最高预期收益便是所选方案的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提示我们,一切资源都是有成本的。由于资源的日益稀缺性,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对资源的合理组合与应用,必须慎之又慎。从某种意义上讲,时间是看似低廉,却是最为昂贵,且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对个体、对集体都是如此。人力资源管理,说到底也是从经济效益或工作效率出发,对个体和群体时间资源的有效应用和合理搭配,这便是“时间就是金钱”的诠释。其实,我们祖先一贯告诫人们珍惜时间,认为“寸金难买寸光阴”,而“干这不干那”就蕴含着对时间资源机会成本的估量。机会成本的大小,对企业产品成本有隐性的但深远的影响,不可忽视。 (四)寻求满意决策方案。在决策学中,“优化”恐怕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所谓优化,是指在进行某项科学决策时,先广开言路,鼓励提出尽可能多的“方案”;然后舍去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空想方案”,保留“可行方案”;最后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对可行方案作技术和经济性比较,选取“最优方案”。 然而在现实之中,最优方案未必存在,即使存在,也未必找得到;即使能找出,也未必真正是“最好”的。这是因为:首先,可能实现目标或解决问题的方案众多,未必都会提出;其次,有些评估指标很难量化,科学合理的指标评估体系和模型未必建得起来;再次,若刻意追求“最优方案”,势必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时间上也可能不允许;最后,由于对于任何方案,事先都不能确定实施结果。这就是说,理论上“最优”的方案,真正付诸实施效果未必最好。因此在作决策时,考虑到上述种种限制条件和时间所迫,往往“降格以求”,找到“满意方案”即可。所谓满意方案,即是在保留下来的方案中,能较好实现目标或解决问题,技术相对先进,经济和时间也较为节省的方案。满意方案在实行过程中,亦要不断调整和修订。因为客观环境是瞬息万变的,况且我们在制订和选择方案时,又难以面面俱到。除去交付使用的满意方案,再选一两个备用方案,一旦外界环境发生突变,满意方案无法实施,便可启用备用方案,以解不时之需,实为良策。 若对“优化”作简单的字面理解,望文生义,不惜工本,一味追求最佳决策方案,必然无端浪费人财物力,让转瞬即逝的市场机会从身边溜走,实为一切浪费中最大最根本的浪费,面对市场挑战,抓住机遇,以最快速度制定和实施满意决策方案,是作好中小企业成本管理的关键所在。参考文献: [1]哈罗德•孔茨,海因茨•韦里克.管理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 [2]大野耐一等.丰田生产方式与现场管理[M].台北:中华企业管理发展中心,1998. [3]CPA统编教材,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4] 邱奤.作业成本法与剩余生产能力管理[J],会计研究,2004,(5) [5]王立明,我国汽车企业投资环境与投资对策[J],商业研究,2006,(2). [6]王立明,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及其借鉴[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2,(1) [摘要]在油价节节高攀的时期,降底公路客运油耗对于运输企业成本控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能能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以及可持续发展有着深远意义。文章从影响油耗的因素和以及有效控制途径进行了论述,提出了降低油耗成本的有效途经和注意问题,同时为公路客运企业的实际操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公路客运”“燃油消耗” “成本” “有效途径”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号]: 效益是企业永恒的追求。控制成本费用的支出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通过降低成本获取利润,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并能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取胜,必须加强成本控制与管理。近来,公路客运企业的运输成本呈不断上升趋势,而公路客运成本支出中油耗占据很大的比重,特别是受国际原油价格影响,柴油价格一涨再涨,而且是涨幅较大,而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运输成本和经济效益。另外,公路客运业务具有点多面广、流动分散等特点,管理难度较大。因此,要有效降低成本就必须将成本费用发生的各个环节监控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发挥群众理财的主观能动性。本文根据公路客运企业成本构成要素特点,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中控制成本的措施,针对公路客运企业分析如何降低油耗成本。 一.降低油耗成本的意义 众所周知,公路客运企业是耗油大户,油耗是公路客运企业主要成本构成要素,油耗成本支出在公路客运成本中,不仅比重大,而且绝对数额也大。如我公司现拥有的“沃尔沃”B10大客29L/百公里.车,燃油成本达到125元;“尼奥普兰”BFC6125大客28L/百公里.车,燃油成本达到120元;“欧洲之星”JNP6127大客25L/百公里.车,燃油成本达到108元。燃油成本占运输成本支出的,很显然,降低燃油消耗成本潜力大,见效快。同时,燃油消耗成本在公路客运企业成本构成要素中属于直接变动成本,它与行车距离相关,是构成公路客运企业班线保本点变动成本的重要因素,降低油耗成本可直接降低班线的保本点实载率,是公路客运企业立足市场竞争,获取最大收益的根本。此外节能降耗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同时国家已经把节能降耗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 二.影响油耗成本的因素分析 影响公路客运燃油消耗成本的因素可表示为: 公路客运燃油消耗总成本=运距×单位油耗×单位油价 从上式可以看出,影响公路客运燃油消耗成本的因素有运距长短、单位油耗的多少以及单位油价的高低三个因素共同作用。 1、运距对公路客运油耗成本的影响 影响运距长短的因素有二个,其一是:运输生产运行的距离,它能直接为公路客运企业创造收益。其二是:非运输生产运行的距离,它不能直接或不能为公路客运企业创造收益。如临时调车、驳车,车辆检验:年检、维护检、车评检、临检,以及试车、接新车、维护、临时性绕道等的行程。 2、单位油耗对公路客运油耗成本的影响 影响单位油耗主要的因素有三个方面。其一是车型因素,如我公司现拥有的VolvoB12车型为29L/百公里.车,VolvoB10车型为28L/百公里.车,JNP6127W车型为26L/百公里.车,JNP6127车型为25L/百公里.车,JNP6128车型为25L/百公里.车,JNP6125A车型为24L/百公里.车,BFC6110车型为21L/百公里.车。应该说车型决定了单位油耗,因此企业在投资决策时应综合考虑,不仅要考虑购入成本,也要考虑使用过程中的成本,选择同类节油型客车,是降底客运运营成本的先决条件,以避免先天不足。其二是行车速度因素,在一定的行车速度范围内油耗最经济,这个速度被称之为经济速度,如果不按经济速度行车油耗肯定上升,一般来说行车过程中忽快忽慢,经常踩刹车和急加速及超超速则务必会增大油耗,我们现在的做法是在每辆车上安装GPS用以监控行车速度,这样既保证了行车安全,又保证了降低油耗,一举两得。第二个因素是人为因素,特别是体现了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和主观上是否为企业节能意识。其三是载重量因素,这一因素与上座率有关,公路客运企业生产目标就是上座率的最大化。 3、单位油价对公路客运油耗成本的影响 单位油价因素对公路客运企业而言是不可控成本因素,一般是利用地区间的油价差,采用异地加油降低成本。其二是有条件配备油库的,在油价相对较低时储备一定数量的油量。第三是货比三家,选用货优价廉的定点加油站。也就是说要把握市场形势,加强市场研究和预测,采取优化配置、动态决策、择优选购的策略,降低采购成本——单位油价。 三.降低油耗成本的有效途径 1、统一认识,慎重决策,尽量选择节油型汽车 首先在想思上要建立统一的认识,降底油耗成本牵涉到公司上下及各部门协调配合,具体包括:安全机务、运务调度、物资采购、财务预决算等各个环节,随着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投资决策已成为一种企业行为。公路客运企业在选择汽车时应认真地进行可行性分析,慎重决策。根据净现值法仔细测量所购车辆在使用周期内的现金净流量,选择同类节油型汽车,以降低营运成本。 2、信息共享,尽可能地减少非运输生产运距 随着Internet及办公信息自动化在企业管理中的运用,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可达到信息共享,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可以同时将客运企业安全保障、机务维护、商务信息综合利用,合理调度生产,做到信息、经验共享,从而大大提高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科学性,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创造收益的非运输生产运距。如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在关联单位间可以合理的选择,就近调车、驳车。 3、加强考核的力度和刚性,把好“四关”,开展节油降耗竞赛 在保证安全行车,确保旅客服务质量和营运车辆良好技术状态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各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开展以单车为核心,安全机务、财务、综合劳资等部门参与的节油降耗活动。根据不同的车型、路况、季节确定燃油定额考核指标,对公司下达给各营运管理处(分公司、车队)、单车的燃油定额考核指标按月进行考核。对超支、超耗的部门,凡属于非客观因素,坚持实行按考核制度规定予以处罚;对节约能源、以及为节约能源提供建议性意见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在整个节油过程起关键作用的驾驶员,其行车津贴(实物量工资)将直接与节油状况挂钩,而起管理作用的安全机务及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管理人员由业绩奖考核。由于对燃油定额考核指标测算和考核采取了“下去、上来、再下去”的方法,提高了燃油定额考核指际的准确度,真正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同时要把好“四关”,把好加油关,制止克斤扣两现象;严格按经济速度合理运行,机务部门必须进行必要的监督,同时配合财务部门把好油款审核和付款关,按照实际生产情况,按车型、班线、营运里程严格核对,正确统计,对于不合理的油单款,一律拒付,以避免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加强教育培训,努力提高驾驶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加强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理想系于岗位,作为一名驾驶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安心本职工作,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做到勤业、乐业、敬业,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以出色的工作去赢得社会对驾驶员职业的尊重和信任。安全机务职能部门要经常性组织驾驶员对车辆技术及车辆特性、节油经验、车辆驾驶技术等进行经验交流和指导学习,正确引导驾驶员运用合理的节油操作方法。 四、降低油耗成本应注意的问题 1、确保服务质量及行车安全是前提 本公司以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的服务方式和服务设施,为旅客提供航空式服务,建立起一整套服务质量标准体系等各个方面,无一不为引导省内客运市场,尤其是高速公路客运业的规范与健康发展起到了示范效应,同时也为“新干线”自身品牌战略向纵深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安全是企业的生命,安全就是效益,行车安全是道路运输企业永恒的主题,同时也是运输企业为社会承担的最大政治任务。因此,必须深入贯彻“创品牌,促发展”,牢固树立“安全是前提,效益是中心”的思想,在确保服务质量与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寻找降低油耗成本的途径。决不能本末倒置。 2、制订合理定额是基础 尽管车辆制造商都提供了各种车型的理论油耗定额,但车辆在实际行驶过程中,油耗大小却受多种因素影响,必须在车型油耗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细化油耗定额,制订先进合理的油耗定额。同时注意搜集兄弟单位同车型油耗定额,进行比较,向先进水平靠齐。 3、加强统计分析是根本 燃油消耗统计部门应将影响燃油消耗成本的各因素、各环节作为统计分析的要素,按月提供按车型、运营线路等要求统计的实际耗油数,并将影响燃油消耗成本的各因素落实到责任部门、车组、直至个人,及时分析影响燃油消耗成本升降的各因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4、建立激励机制是保证 完善激励机制是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也是责、权、利相结合原则的最终体现。开展节油降耗竞赛活动的目的,就是要在节油降耗活动中“比、学、赶、帮、超”。及时进行考核评比,可树立标兵、鞭策后进、鼓励先进。通过激励机制奖优罚劣,对在节油竞赛活动中做出成绩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应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到位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应进行教育直至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将降低油耗成本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1] 姬蓓,浅谈汽车运输业的成本控制与管理,上海会计,. [2] [2] 张少雄,全面加强机车柴油管理降低路局运输成本,经验交流,. [3] [3] 唐昕,对重庆电务段实施资产经营营责任制的调查及思考,铁道运输与经济,. [4] [4] 罗国,浅谈航空维修企业降低材料成本的有效途经,航空工程与维修,. [5] 刘小华,论策略性成本管理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效用,质诚中国网,.

技术创新在企业改革发展的作用论文

摘要: 技术创新是企业改革发展的强劲源动力。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专业机械设备、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术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分析了技术创新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作用,并提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原则及途径。

关键词: 技术创新;企业改革发展;强劲动力;核心竞争力;创新能力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专业机械设备、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术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品牌含金量的关键,也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基本立足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承担应有社会责任的同时,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获取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以实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技术创新发挥着中流砥柱般的重要作用。创新一方面提高了物质生产要素的利用率,减少投入;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先进设备和工艺,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有了技术创新,企业就获取了实现跨越发展的不竭动力。

1技术创新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作用

为企业降低成本,创造价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技术创新是企业的生命力。不创新,企业就不能生存,不持续创新,企业就难以发展。要想在激烈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坚持进行技术创新,生产出高附加值的产品,改进生产工艺,才能降低成本,提高企业效率和效益。如向莆东新大桥由原定的“两台架梁吊机在钢梁上爬行架设钢梁”的方案技术优化后改为“采用两台65吨自拼装浮吊架设钢梁杆件”,该方案节约成本1600万元,节约工期两个半月,同时减轻了施工临时荷载,有利钢梁线形控制。福建厦漳跨海大桥I标钢箱梁架设创造性地采用“活动支架法”架设,此技术为国内外首创,设计构思巧妙、结构形式新颖,很好地克服了浮吊或变幅架梁吊机架设墩顶钢梁存在的缺点。该技术在厦漳跨海大桥、黄冈公铁大桥的架梁方案中均已成功应用,施工方便,安全可靠,创造了很好的经济效益。

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占有竞争优势,确保企业的稳定增长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每个企业都面临着竞争的巨大压力。如何在竞争中取胜,成为企业生存下去的关键。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越来越大,而某个企业一旦在技术创新上有所突破,便会在单位时间内提高单产、降低单位成本,为市场提供更优质、更廉价的产品,从而获得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在国内首次获得国家专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锁口套箱围堰,用于深水大体积承台施工,既大大节约了成本,又提高了工效,降低了施工难度,创造了可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确保了企业可持续稳定增长。

有利于缩短施工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更好满足业

主工期目标,提高企业品牌的美誉度技术创新是企业品牌战略的基础,为企业创品牌产品提供技术和物质上的保证。向莆铁路东新特大桥首次应用铁路最大的MSS1500上行式移动模架造桥机施工,制造国内铁路50米跨度的简支箱梁,创造了目前国内铁路项目最大移动模架现浇箱梁施工平均12天/孔的施工佳绩;向莆铁路工程千米,仅用10个月完成了主体工程施工,创造日成桥单线130米的国内桥梁施工最快速度;用时137天完成万吨钢梁架设速度,创造了国内钢梁悬拼架设新纪录。获得业主及中央、地方媒体的广泛赞誉,为企业品牌获得良好的美誉度和社会认知度。

2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的原则

效益原则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济活动要注重投入与产出效果的比较,即成本与收益的比较。评价技术创新的经济效益,不但要考虑通过技术创新所实现的生产要素重新组合的效率,而且还要考虑技术创新本身的成本,即要遵循技术选择中的“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因此,企业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是增值利益的获取。当然,企业技术创新效益还要符合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要求。

目标原则

任何工作都要设立目标,创新也不例外,否则就会在组织创新工作时显得盲目杂乱,即使创新工作完成了也无法进行评估。创新不能随意,创新必须围绕一个具体的目标。企业创新是企业实现目标的手段。对于主营土建行业,它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技术创新的.着眼点和落脚点都必须放在提高项目效益、缩短工期、保证质量安全上。因此,我们的一切创新都要围绕这些目标来开展。

风险原则

技术创新作为一种具有创造性的过程,必然包含许多可变因素以及实现难以估计、不可控制因素的作用。这些因素一般将导致三类性质不同的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社会和自然风险。这就要求企业在创新活动中既要量力而行,又要经过严密的组织,按科学程序和方法来进行决策,其中特别要搞好情报信息收集、分析、预测和论证的决策工作。尤其是桥梁建设具有不可逆转性和高风险性,任何一次创新的失败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所以,我们的科技创新必须更加慎重、更加缜密。技术创新方案实施前必须经过深入研究和科学论证,确保安全可靠、质量优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如福建厦漳跨海大桥I标钢箱梁安装方案,开始拟定了三种方案:一是活动支架辅助不变幅架梁吊机安装;二是浮吊辅助不变幅架梁吊机安装;三是变幅架梁吊机安装(工作幅度~23m),将以上方案经过经济技术比选,组织多次论证后,最终确定第一方案最安全、最经济。一是按制造顺序架设,钢梁可以保供;二是避免了浮吊不能按时进场的风险;三是减少了架梁吊机成本及浮吊的投入。值得注意的是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按照既定方案和作业标准施工,唯有这样,才能有效规避风险,达到创新的目标。

竞争原则

企业在市场上制胜的关键是其竞争优势,但关键之关键是能否形成企业直接的竞争优势。因此,必须将技术创新作用细化为能否使企业的产品成本、质量、品种、品牌形象等方面形成竞争优势和效率的提高。多年来,公司在国内外桥梁建设领域享有盛誉,我们应围绕着“维系和发展企业品牌”来开展技术创新,研究现代化桥梁建设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强化我们的核心技术、专业技术和技术特长,以科技优势不断提升大桥局品牌的影响力。要不断加强项目施工的基层技术管理,努力提高基层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夯实企业技术管理基础,将公司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广大基层技术人员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的提高。要努力探索管理创新,将公司技术优势通过行之有效的管理,真正落实到安全生产和提高产品质量上来,使公司的优质品牌深入人心。

3企业实现技术创新能力的途径

面向市场,结合实际开展技术创新

作为建桥企业,我们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开展技术创新,应在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的基础上,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结合自己的特点确定科研攻关项目和吸收引进先进技术。如公司紧紧抓住科技创新龙头,把握国家交通基础设施大规模建设这一时代机遇,以武汉天兴洲长江大桥、黄冈公铁两用长江大桥等众多著名桥梁工程为依托,在桥梁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等各方面大力实施创新,取得了一系列科技成果,如:武汉天兴洲长江大桥“三索面三主桁公铁两用钢桁梁斜拉桥建造技术”、黄冈公铁两用桥“斜拉桥主塔区钢桁梁架设辅助用的模拟钢桁梁的底座支架技术”等。不断创新建桥科技,为公司在公铁两用桥梁建造技术方面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打下了坚实基础。

依托技术创新,为项目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大力推行现场施工的标准化、程序化,规范了现场作业,提高了工作效率;开展专家现场技术指导,有效解决了项目施工中的诸多技术难题,保证了项目顺利实施。如向莆铁路东新特大桥在国内首次将天宝GPSBASE系统和CORS系统用于桥梁工程测量;黄冈长江大桥主塔墩三号墩位于岩面倾斜且质硬裸岩河床,通过技术研究解决了大型双壁钢吊箱围堰裸岩河床精确定位难题,开展了临时定位桩与锚定系统共同受力渡洪技术创新并成功运用,实施效果良好,为公司深水基础施工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强有力的科技支持下,公司创树了一大批精品名优工程,公司创优水平位居全国前列,为公司的改革发展注入了强大的驱动力。

重视技术创新队伍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科技人才是实现科技创新的核心力量,只有培训好、用好科技人才,激发科技人才的创新激情,才能更好地发挥科技人才的创新作用,为科技进步和企业发展注入活力。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创新科技人才的培养、使用、激励机制,为科技人才成长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学科带头人制度,以学科为单位,深化基础性理论研究,推动公司科技向更高水平、更高层次发展;大力培养青年科技拔尖人才团队,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快速成长环境,提高科技人员专业技能和理论水平,切实做好技术人才的储备;深入开展技术负责人技术汇报比赛和青年员工桥梁知识竞赛活动,大力营造科技人员比学习、比进取的良好氛围,使这两个活动更加有声有色,让更多技术人员参与并从中获益。切实关心科技人员工作和生活,不仅给他们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还要帮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让科技人员切实感受到企业的温暖,以企业为家,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为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壮大贡献才华。

推进施工操作层面核心技术和装备研究,彰显品牌企业

作为专业的建桥企业,我们必须积极开展具有市场前景的施工操作层面核心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关键技术如果不能掌握在企业自己手中,长久下去,就会造成品牌的损失。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不仅是提升项目效益的需要,更是我们品牌企业的责任。如顶推技术,尽管目前在我国的桥梁工程施工中应用不多,但从顶推技术在推动整体施工、加快施工进度、提升安全质量的贡献上看,可以预测该项技术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将是桥梁现代化施工的新取向,我们要掌握这些先进核心技术,积极开发配套的施工设备,才能有效地节约成本。

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科技基础管理工作

制度是管理的法宝。要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用制度说话。公司科技投入不断增长,但与高新企业科技投入不得少于年度营业额3%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后,公司下达的科技项目,要求工程项目上安排相应比例的经费,同时各施工项目要积极争取建设单位的科技经费投入,筹集更多的资金,以提升公司科研工作水平。与此同时,要按照管理标准化的要求,健全和完善相关的科技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科技管理机制,促进科研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成果管理等一整套运行管理机制的规范化,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综上所述,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科技团队对企业科技发展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必须增强科技创新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切实把创新摆在突出的战略地位,超前思维,未雨绸缪,不断增强创新能力,努力把握改革和发展的主动权,满怀豪情地推动企业走向新的辉煌。

司法责任制改革论文题目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一项综合性、基础性的系统工程。要确保改革沿着正确轨道持续推进,实现改革效果的最大化,需要从把握规律、统筹协调、综合施策三个方面着力。第一,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应当遵循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司法责任制是检察权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只有适应职能需要、符合工作规律,才能称之为科学合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权力性质具有复杂性,兼具司法属性、行政属性和监督属性;其具体职能具有多样性,查办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具体职能虽都具有法律监督属性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功能,但各自特点和运行规律不尽相同。相较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需综合考量的因素更多,更应当辩证把握,既遵循司法活动的一般规律,解决当前办案模式存在的效率不高、责任不明、不符合司法亲历性要求的弊端;又体现检察权运行的特殊规律,落实检察一体化和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保证上级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对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权。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中,需要从路径选择、改革理念、制度设计三个方面来把握和体现规律。在路径选择上,注意区分检法两家在上下级关系、运行模式、审批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不机械套用同一模式,不搞“捆绑式”改革;在改革理念上,慎提“去行政化”等观点,防止将“管理”标签化,把“加强管理”与增强检察工作司法属性截然对立,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制度设计上,处理好检察一体化和检察官独立负责的关系,兼顾不同层级检察机关、不同业务类别的性质和特点,做到符合实际、科学有效。第二,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应当加强与其他改革措施的统筹协调。中央部署的四项改革试点任务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彼此之间又是紧密关联、相辅相成的。一方面,人员分类管理等改革措施为完善司法责任制提供了有力支撑,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重要保障。人员分类管理是司法责任制的前提,没有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托底,权力运行机制再科学、再精细,也难以实现司法公正。在员额制基础上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直指检察官门槛过低、人员数量多而整体素质偏低等现实问题。走好这关键的第一步,实现检察官的精英化,对于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乃至整个司法改革具有破题之意。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建立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是司法责任制的保障。提高职业薪酬和法定职责保护,强化检察官的履职保障,实现权责利相一致,可以调动检察官的履职积极性。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排除干扰司法的体制障碍,可以使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更有底气。因此,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需与其他改革任务衔接配套、同步进行,以突破自身制度瓶颈和其他要素掣肘,实现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等改革措施最终要落脚到司法责任制上,通过检察权有效运行来检验。人财物改革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都是为了从内外部强化和保障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关键。[2]只有检察权运作效果显著优化,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分类标准、员额比例的科学性、有效性才能得到检验,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成效才能得以体现,提高检察人员待遇的措施方能得到社会认同。可以说,没有人财物改革作支撑,司法责任制改革难以为继;而不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目标,人财物改革的合理性、必要性也将遭受质疑。因此,检察机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需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前承分类管理,后启职业保障和人财物统管的“牛鼻子”,使各项改革举措不断向“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这个中心目标聚集靠拢。第三,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应当实行综合配套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本身是一项系统工程,包含的内容丰富,涉及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和基本办案组织、检察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等多个方面,不能单兵推进,而应当形成改革的“雁阵”。根据中央及最高检改革要求,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应当包括健全基本办案组织、建立检察机关领导人员直接参与办案制度,建立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制度,实行基层院内部整合改革,优化审批审核、指挥指令,健全监督制约制度,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责任体系等方面。在注重各项改革措施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同时,司法责任制改革自身也需要围绕以上方面,完善配套政策,推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系统性措施,形成综合配套改革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同时提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为此,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主审法官、合议庭法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制定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分别以目标原则、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附则等六部分共48条。具体内容涵盖了探索改革审判组织模式、明确司法人员职责权限、明确违法审判责任的情形、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加强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其中,有探索改革审判组织模式等内容。在上述政策与制度框架体系下,被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为第一批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6+1”省区市的三级法院作了积极的试点与推进工作,其显著的成效就是冲击了审判人员固有的集体(法院)承担司法责任的意识,而转化为“谁办案、谁负责”,且“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的新司法责任理念,形成了极具压力的办案质量倒逼机制;同时,也根本改变了长期存在于司法领域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行政化办案模式,初步形成了审判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相分离的新机制。司法责任制的推行更为员额制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提供了保障。司法责任制的落实难点当前,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在落实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障碍,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改革推进的难度,若不加以有效破解会影响改革成效的充分体现。根据笔者的调研情况看,具体来说,司法责任制落实中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如何凝聚合力落实改革措施。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的地位。与此同时,司法责任制改革与其他改革举措之间,亦呈现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需要与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职业保障、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司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协同推进,形成共同推动改革的合力。当前,部分改革举措如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等推进迟缓,部分改革举措仍停留在中央文件等顶层设计层面,在地方政法机关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再加上还有部分政法领导干部对司法责任制这块难啃的“硬骨头”存在畏难情绪、懈怠心理,存在“不敢改、不想改”的情况。这些因素加大了司法责任制的落实难度,急需采取有效举措予以破解。二、如何处理放权与监督的关系。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内在逻辑是放权或还权于法官、合议庭,实现“让审理者裁判”。但基于目前队伍整体职业素养参差不齐、司法面临的社会矛盾纷繁复杂、法院内部运行秩序尚未理顺等现状,一味强调放权,理想化地主张让法官、合议庭完全自主决定案件,不仅不能解决司法的沉疴宿疾,反而可能导致审判运行秩序的混乱,引发新的司法不公等问题。不久前,笔者在某试点地区法院调研时了解到,自从院庭长不再审签裁判文书、不再对案件质量把关以来,该地区反映案件审判质量的部分指标,如一审服判息诉率、二审瑕疵改发率、民商事案件调撤率等,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或上升。此外,案件审批制度取消以后,“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有所凸显。可见,在目前缺少相应的监督制约、指导帮助以及协调管理机制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好放权与监管的关系,将决定司法责任制能否顺利落实,甚至可能会影响司改的大局。三、如何设计司法责任追究制度。除“让审理者裁判”外,司法责任制另一核心内涵是“由裁判者负责”。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是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这既有利于增强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心,又不会挫伤其积极性。为此,中央专门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意见,就错案责任和免责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然而,司法责任追究制度仍然存在着顶层设计不完善、法检两家司法责任内涵范围不清晰、司法责任追责程序行政化等弊病。尤其是因缺乏司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导致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责任保障不到位,制度的落实效果不尽理想。四、如何面对内部反追责的压力。每一起冤假错案都必须依法纠正,冤假错案中有关人员犯下的罪错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破案心切或客观上判断错误,造成对有关事实和证据的错误认定;另一种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甚至徇私枉法故意冤枉好人。前一种情况一般要按照党纪政纪问责,后一种情况则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无论哪种追责,司法机关都面临着很大的“反弹”压力。所以,在实践中,为了避免有关人员被追究责任而掩盖被错判的案件,于是出现“追责与反追责”的纠结。由此可见,不少司法人员还是不明白一个道理,即如果为了掩饰错判、避免追责而拒绝纠正冤假错案,只会犯下更大的罪错,最终招致更严厉的责任追究。司法责任制的难点破解思考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形成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整体合力。认清各项改革举措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和高度关联性,对各项改革举措的顺序和进程进行科学统筹,把握好推进的节奏和力度。员额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在积极开展入额工作的同时,还应当妥善处理好未入额人员的分流安置政策;职业保障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有力驱动,要在顶层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结合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制度改革的推进,对保障的主体、方式和力度等进行进一步明确;绩效考核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通过完善业绩考评制度和办法,明确新型权力运行机制下司法人员的工作要求,实现评价机制与员额退出机制、惩戒机制、激励机制的有效衔接。二、有序放权、科学监督,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监督制约机制。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关键是要明确司法管理和监督权力的边界和行使的方式。坚持有序放权与监督管理相统一,推动司法业务管理监督由微观向宏观转变,提高管理监督科学化水平。依托现代信息科技技术,打好办理案件的“组合拳”。建立适应新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细化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确保各类主体权责清晰;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架设案件研习的“度量衡”。在放权的同时,加快确保法律适用统一的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建立和完善类案检索和类案参考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职能,筑牢法律统一适用的“防护墙”。强化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同城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三、严格依法、规范程序,设计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前提是制定司法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追责的依据应上升为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是构建我国司法责任追究机制最基本的形式,没有这一形式,追责机制必将如空中楼阁难以实现;基础是区分违法办案责任和错案责任。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不同的追责制度,完整的追责机制包括追责的依据、主体、事由、程序、种类及救济等内容;核心是设置明确科学的二元追责标准。追责标准应由当前唯结果论转向“不适当行为”为主、“结果过错”为辅的二元追责机制。这意味着,裁判结果并非决定责任追究的唯一条件,这可以避免追责机制对法官良心可能造成的破坏;关键是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并重。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必须遵循程序公开、程序正当原则,适当组织社会专业人士参与责任认定,或直接由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主持进行,有效解决司法责任内部追究的公信力问题,并充分保障法官的申诉救济权利和名誉权利;必要是构建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保障司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是建立追责机制的必要配套措施,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职业、身份、薪酬、安全、文化等)要与追责机制同步建立。四、他山之石,亦可攻玉,合理借鉴域外法官责任制度的经验。域外国家对司法责任的追究主要体现在法官惩戒制度中。这种制度的重心在于对法官个人的职业伦理道德的规制,以人案分离、程序外制约为特色。我们可以从域外法官惩戒制度的比较研究中,找出对构建我国司法责任制构建的有益借鉴。法官惩戒制度的核心是职业伦理道德。不同的职业以本行业的伦理道德作为行为规则,其职业伦理道德共有意识可以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人们依照职业伦理道德的行为模式可减轻决策的负担,也有利于社会系统的和谐与稳定。一个没有共同伦理的群体,是一个没有凝聚力且缺乏稳定的群体。应当明确的是法官的职业伦理道德并不是一种古板生硬的说教,也不是一种深不可测的理念,而是对司法本身规则的总结是一种应用伦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技术性思考,并内化为一套可操作的准则。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准则的建立,旨在更周密地定义可以接受和应当禁止的行为,既向法官提供一个如何行为、处理自身事务的服务,又向公众提供一个他们应当知道的对法官行为的期望。通过总结,可以归纳出域外法官惩戒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实施机构的专门性。对于司法官的惩戒机构在相关的法律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具有专属管辖权的部门才有权对出现问题的司法官进行调查和实施惩戒,而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惩戒。比如:美国联邦和州都是由国会或议会负责实施法官弹劾制度;同时由司法机构或主要由司法人员组成的机构负责实施司法惩戒制度;德国基本法规定,有关对司法官追诉的审判,专属于联邦宪法法院之权限。在联邦法官在行使或不行使职权时违犯本基本法的原则或邦的宪法秩序时,联邦宪法法院经联邦议院要求,可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裁决将其调职或命令其退休。在故意侵犯的情况下,得为罢免之宣告。二、审查标准的多元性。普遍设立了多元性的审查标准,意味着法官不仅要对其职务行为负责,更要对其职务外行为承担责任。域外法官惩戒制度对惩戒行为的界定是宽泛的,只要其行为有损法官职业的威信,就有可能成为惩戒的对象。三、惩戒程序的严格性。联合国《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第一次世界大会《司法独立世界宣言》和国际法曹协会《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均规定了保障被惩戒法官的四大原则,即无明文行为标准不受惩戒原则、秘密审理原则、听证原则、法官有上诉权或请求复审权原则。相应的,域外各国对于惩戒法官的程序也做了严格细化的规定。四、司法责任的独立性。法官的职业伦理责任独立于刑事责任。这避免了追究责任可能产生的竞合与混乱,也可以确保法官可以理性、良心、独立地作出裁判,并赋予其敢于担当的职业底气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是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关键性重大改革举措,对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具有决定性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已基本到位,新型办案机制有效形成,司法权责强化落实,审判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健全,司法职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改革红利不断释放,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持续提升。但是,我们也看到,对于司法责任制改革,在认识上还有一定偏差,实践中也存在一些误区,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过程中,正确把握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日益凸显。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委托检察官决定。本规则对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办案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制定有关规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向检察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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