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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学术第14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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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学术第1412期

论文英文参考文献格式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家对论文都再熟悉不过了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的科学研究能力。如何写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论文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论文英文参考文献格式,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英文文献采用“APA格式”:

单一作者著作的书籍:

姓,名字首字母.(年). 书名(斜体). 出版社所在城市:出版社.

Sheril, R. D. (1956). The terrifying future: Contemplating color television. San Diego: Halstead.

两位作者以上合著的书籍:

姓,名字首字母., & 姓,名字首字母.(年). 书名(斜体). 出版社所在城市:出版社.

Smith, J., & Peter, Q. (1992). Hairball: An intensive peek behind the surface of an enigma. Hamilton, ON: McMaster University Press.

文集中的文章:

Mcdonalds, A. (1993). Practical methods for the apprehension and sustained containment of supernatural entities. In G. L. Yeager (Ed.), Paranormal and occult studies: Case studies in application (pp. 42–64). London: OtherWorld Books.

期刊中的文章(非连续页码):

Crackton, P. (1987). The Loonie: God's long-awaited gift to colourful pocket change? Canadian Change, 64(7), 34–37.

期刊中的文章(连续页码):

姓,名字首字母.(年). 题目. 期刊名(斜体). 第几期,页码.

Rottweiler, F. T., & Beauchemin, J. L. (1987). Detroit and Narnia: Two foes on the brink of destruction. Canadian/American Studies Journal, 54, 66–146.

月刊杂志中的文章:

Henry, W. A., III. (1990, April 9). Making the grade in today's schools. Time, 135, 28-31.

php论文英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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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论文英文参考文献范例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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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英文参考文献注入格式

一、学术论文英文参考文献标注格式。

按照现行规定,学术期刊中论文参考文献的.标注采用顺序编码制,即在文内的引文处按引用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同一文献在一文中被反复引用者,用同一序号标示。这一规定使得所列文献简洁明了,应该引起论文作者注意。英文参考文献和中文参考文献一样,按在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与中文文献混合连续编码着录;英文文献用印刷体;英文书名、期刊名和报纸名等用斜体;所列项目及次序与中文文献相同,但文献类型可不标出;忌用中文叙述英文。其格式为:

专着、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

示例:[1]Day,C.,Veen, Walraven,G. Children and youth at risk and urban education. Research,policy and prac-tice. Leuven/Apeldoorn:Garant. 1997.

期刊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示例:[2] Driessen,G.,& Van der Grinten,M. Home language proficiency in the Netherland:The evaluation of Turkish andMoroccan bilingual programmes- A critical review,Studies in Educational Evaluation,1994,20(3):365- 386.

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原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

示例:[3] Driessen,G.,Mulder,L.,& Jungbluth,P. Structural and cultural determinants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ies in theNetherlands. In (Ed.),Root and migration in global perspective. Jerusalem:Magnes . 104.[5]

报纸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示例:[4] Lgnatieff,M. Keeping an old flame burning brightly. The Guardian,1998- 12- 20(12)。

电子文献-[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的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

示例:[5] Baboescu,F. Algorithms for fast packet classification. .

二、关于英文人名的标注。

现行编排规范对英文人名如何标注未作明确要求,英文人名的标注较为混乱,有标注全名的,有标注时将名缩写、姓不缩写、保持原来顺序的,还有在姓、名之间加圆点的,后者是我国翻译作品中,中文书写外国人名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其实,标注英文人名是有章可循的,在国外学术着作的参考文献中,关于人名的标注已约定俗成为一种统一的格式,即英文参考文献标注作者姓名时,要求姓在前、名在后,姓与名之间用逗号隔开,姓的词首字母大写,其余字母不大写;名用词首大写字母表示,后加缩写符号圆点,缩写符号不可省略。由于欧美国家人的姓名排列一般是名在前、姓在后,在标注时必须加以调整。如Georg Paghet Thomson,前面两个词是名,最后一个词是姓,应标注为Thomson,G. P为什么要如此标注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

1.在应用计算机等信息工具进行英文文献检索时,以英文作者姓名中的姓作为依据之一,即以姓作为检索目标之一。

2.在欧美人姓名表达含义里,姓比名的重要性更强、更正式。用姓而不是名来代表作者,还有尊重、礼貌的意味。名缩写后加缩写符号圆点,也含有正式、尊重和礼貌的意味,缩写符号不可省略。

3.表示与平常书写姓名的不同,体现学术论文重要性、简约性和准确性的要求,符合科研论文文体风格。这种标注在英文学术着作、科技文献中已广泛采用,也容易被广大读者、作者理解、接受。

对于复姓情况,如Jory Albores-Saavedra等,在引用标注时,应将复姓全部写出,即Albores-Saavedra, J对于姓前带有冠词或介词的情况,如带有Mac,Le,Von,Van den等,标注时不能省略,应同姓一起提到前面标注,如Mac Donald,La Fontaina,Von Eschenbach,Van den Bery等。这里有个有趣的现象,对于北欧人常见的姓Van den Bery,如Van的词首字母大写,表示它是姓的一部分,标注时应与姓一起前置;如果作者姓名书写为Graham van den Bery,其中van的词首字母v没有大写,则表示它不是姓的一部分,姓Bery前置时,van den仍留在原来的位置,并且不可缩写或省略,标注为Bery,G. van den.另外,对于“姓名+学位”的情况,标注时一般把“学位”删去,不要将其误认为姓或姓的一部分.

一个参考文献有两位或两位以上作者时,标注时除按上述要求将每位作者的姓提前书写外,作者与作者之间用逗号分开,最后一位作者前加&符号,如示例[1],也可仅保留前三位作者,之后加etc.表示。

三、关于英文参考文献发表(出版)时间标注到年的问题。

发表(出版)时间是参考文献的一项重要内容,标示引用文献发表的历史时间位置,是判断引用文献新旧的一个根据,不可遗漏。国外学术论着中参考文献的发表(出版)时间标注到年,这与我国学术论着中参考文献的标注规定相同。国外学术论着中参考文献的发表(出版)时间的标注位置有标注在作者后的情况,并加圆括号,这是因为采用了“着者-出版年”制。我国学术期刊编排规范参考文献的标注采用“顺序编码”制,发表(出版)时间标注靠后,如示例[1]、[3],应按此要求标注为是。

四、英文析出文献名和原文献名的标注。

由于现行编排规范对英文析出文献和原文献的标注书写要求不够明确,目前有把析出文献名排成斜体,而把原文献名(论文集名或期刊名等)排成正体的情况。这种标注方式是不对的,混淆了析出文献名和原文献名的效力,正确的编排要求与此相反,国外的普遍作法与我国学者的论述[4]要求一致,因此这一现象值得编辑同行注意。

英文书名在英文文章中出现有排成斜体的习惯,论文集名、期刊名或报纸名与书名效力相同,故排成斜体,析出文献名相当于书中的章节标题,不具有书名的分量,故不可排成斜体。

在标注原文献名及作者时,原文献多指论文集或与之类似的著作,英文标注习惯上在编着者名前加词首字母大写的介词In,作者姓名前后次序不作调整,名缩写为词首大写字母,后加缩写符号圆点,姓完整标出,不缩写。作者后加编者一词的缩写形式及缩写符号圆点,词首字母大写,外加圆括号,如标注为In S. Weil(Ed.),如示例[3].然后斜体标注原文献题名,后加注出版年,起至页码的缩写形式pp.和析出文献的起至页码。当原文献有两位或两位以上作者时,作者姓名同上述情况一样,前后次序不作调整,分别标出,编者一词缩写用复数形式Eds.,如In L. Eedering,& P. Leseman(Eds.)。

文献类型不宜标出。文献类型是我国编排规范制定的标注要求,国外并未采用。在中文中标注醒目、自然,在英文中此一项目的标注容易产生误解和干扰。如果是为方便计算机在检索或统计时辨识,是技术上的要求,那么就应当统一要求标注,从“可不标出”来看,尚未有技术上的要求。因而,文献类型在英文参考文献中不作标注为妥。

五、出版地和出版社(商)的标注。

出版地和出版社(商)是参考文献的重要内容,标示版权信息,不可遗漏或省略。我国一部着作一般由一家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出版地一般也就比较明确为出版社所在的城市。国外情况就比较复杂了,由于市场经济高度成熟,语言通用程度高,着作权被普遍保护等原因,一部着作可能由不止一家出版社(商)合作出版发行,出版地也可能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城市。当出版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社(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当一一标出,中间用斜杠分开。如Amsterdam/Philadephia:Ben-jamins,又如Den Haag:Sdu/DOP出版地一般是出版社(商)所在的城市,标注城市名,不可标注为国家名。

参考文献补充了文章的重要信息,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因而,希望在修订现行编排规范时,对英文参考文献的标注作明确规定,以便作者写作和编者编辑时皆有章可循,亦使这项工作更加规范。

java论文英文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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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强.基于Java动态编程技术的软件自愈合构架研究[D].西北工业大学.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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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赖小平.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Java程序设计》课程开发与实践[J].福建电脑,2015,(05):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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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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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与技术期刊第26期

您好,大众科学2020年第26期将于2020年7月20日正式发布。大众科学是一份由中国科学院编辑出版的科学期刊,每期发行量达到50万份,涉及科学领域的各个方面,每期都会有大量的新知识和新发现。本期大众科学将会收录关于科学研究、科学发展、科学教育、科学技术、科学文化等方面的文章,以及关于科学研究、科学发展、科学教育、科学技术、科学文化等方面的新发现。本期大众科学将会收录关于科学研究、科学发展、科学教育、科学技术、科学文化等方面的文章,以及关于科学研究、科学发展、科学教育、科学技术、科学文化等方面的新发现。此外,本期大众科学还将收录关于科学研究、科学发展、科学教育、科学技术、科学文化等方面的新知识和新发现。

科学与技术期刊可以评职称。

《科学与技术》期刊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新疆阿勒泰地区科协主管,新疆阿勒泰地区科协主办的学术性期刊。创刊于1983年6月,国际标准大16开本,半月刊。

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3-9716;国内统一刊号:CN65-1078/Z;邮发代号:58-53。本期刊是评定职称的专业CN期刊,为广大学术工作者评职、考核、课题、晋级等提供重要依据。

《科学与技术》期刊简介

《科学与技术》杂志坚持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为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致力为读者打造成一份学术性、知识性和动态性的杂志。

《科学与技术》杂志栏目内容:主要刊登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自然科学、工业科学、工业技术、土木建筑、电气技术、电子电信、计算机技术、环境科学、医药卫生、农林牧渔、水利水电、道路桥梁、科学管理、科学教学等学科的理论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方面的科研论文、具有学术深度的述评文章。

您好,大众科学2020年第26期将于2020年7月10日正式发布。大众科学是一份以科学报道为主的杂志,每期都会报道最新的科学发现和科学研究,以及有关科学技术的新闻。本期杂志将报道有关最新科学发现、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的新闻,以及有关科学发展的最新动态。此外,本期杂志还将报道有关科学研究的最新进展,以及有关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希望您能够关注本期杂志,了解最新的科学发现和科学研究。

科学与技术期刊是C刊。 《科学与技术》是“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的研究项目,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科教育类小学教育专业(专科起点本科)的一门必修的专业基础课。也是文科专业(专科起点本科)进行自然科学通识教育的选修课程。

第二批学术期刊与第一批区别

我分了一下

一类期刊:

科学通报(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中国科学院)

二类期刊:

1. 综合类:自然科学进展

2. 数学类:数学学报、数学进展、数学年刊、应用数学学报、高校应用数学学报

3. 物理学类:物理学报、高能物理与核物理、天文学报、半导体学报、金属学报

4. 化学类:化学学报、高等学校化学学报、化工学报

5. 生物类:植物生理与分子生物学学报、动物学报、遗传学报、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学报

6. 地理类:地理学报、地理研究、地理科学

7. 计算机技术类:计算机学报、软件学报、计算机研究与发展

8. 电子、电工、自动化类:自动化学报、电子学报、电工技术学报

第一批,第二批的意思是,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出了一个期刊目录,这是上面认定的学术期刊的目录,分两批公布,第一批,第二批,在这个认定的学术期刊的目录里的期刊,上面是承认认可的,是这个意思。如果是评审比较严格的地方,最好发这个目录里的期刊,比如大学单位。如果是评审不是特别严格,其实一般的CN期刊,知网收录的,也能评审通过。这方面的知识你可以去淘淘论文网上看下,上面有一些讲解。

一类期刊是国家级的核心期刊,二类的是除国家级核心期刊之外的其它核心期刊,三类的就是普通期刊。

按这个分的基本是地方性的机构的一种分法,每个地方的分类不太一样。

一般期刊等级的划分1、按期刊的主管部门分级2、期刊是否公开出版分级3、以期刊质量分级

扩展资料

期刊分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从所有的期刊中提取突显少数优秀的重点期刊,故一般分级层次不多,大多为2--3级,少数在4级以上。

如:2级:核心期刊--非核心期刊来源期刊--非来源期刊

3级:国家期刊奖--国家期刊奖提名奖--非获奖期刊(以获奖与否划界,也可看作是2级)一级期刊--核心期刊--其它期刊一级期刊--二级期刊--三级期刊

4级:全国高校社科学报双十佳--全国高校社科学报百强--全国高校优秀社科学报--其它社科学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未获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类期刊

希望能帮到你,满意请采纳喔~一类期刊是国家级的核心期刊,二类的是除国家级核心期刊之外的其它核心期刊,三类的就是普通期刊,每个地方的分类不太一样。一般期刊等级的划分▪ 按期刊的主管部门分级▪ 期刊是否公开出版分级▪ 以期刊质量分级期刊分级的级次和称谓期刊分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从所有的期刊中提取突显少数优秀的重点期刊,故一般分级层次不多,大多为2--3级,少数在4级以上。如:2级:核心期刊--非核心期刊来源期刊--非来源期刊3级:国家期刊奖--国家期刊奖提名奖--非获奖期刊(以获奖与否划界,也可看作是2级)一级期刊--核心期刊--其它期刊一级期刊--二级期刊--三级期刊4级:全国高校社科学报双十佳--全国高校社科学报百强--全国高校优秀社科学报--其它社科学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未获奖期刊级次的称谓有很多种,主要有:(1)按主管部门划分为全国性期刊和地方性期刊。(2)按是否正式出版分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3)核心期刊,如《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4)称一级期刊、二级期刊、三级期刊(如四川省第二次期刊质量考评,评定1998年全省期刊质量为一级期刊179种,二级期刊93种,三级期刊6种)。(5)优秀期刊(如1999年社科院举行的期刊评奖活动中,《文学遗产》等八种刊物被评为“优秀期刊”)。(6)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如1992年国家科委、中宣部、新闻出版署联合举办的首届全国优秀期刊评比中,设优秀期刊一、二、三等奖。(7)十佳期刊,如江苏省社科类十佳期刊,首届全国高校社科学报双十佳。(8)来源期刊,如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9)国内权威刊物,如《湖南大学校定国内权威刊物目录》。(10)重要学术期刊,如《湖北大学一级和重要学术期刊目录》。由于给期刊定级的机构、院校很多,定级的出发点、目的和标准各不相同,期刊分级的称谓也就显得五花八门。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期刊的主办者越来越重视期刊分级的结果,对分级中获得的好成绩往往在刊物醒目位置予以标注,而称谓的复杂多样使得读者难以辨明。如“优秀期刊”,在某次定级中可能是最高级别,而在另一个定级中可能是第二级或第三级,最典型的如全国高校社科学报评奖,在“优秀学报”上还叠着两级,分别是“百强”(第二级)和“双十佳”(第一级)。而“核心期刊”的标注方式竟有19种之多,出处不一但又未标明,读者很难弄得明白

第一批学术目录期刊

第一批,第二批的意思是,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出了一个期刊目录,这是上面认定的学术期刊的目录,分两批公布,第一批,第二批,在这个认定的学术期刊的目录里的期刊,上面是承认认可的,是这个意思。如果是评审比较严格的地方,最好发这个目录里的期刊,比如大学单位。如果是评审不是特别严格,其实一般的CN期刊,知网收录的,也能评审通过。这方面的知识你可以去淘淘论文网上看下,上面有一些讲解。

1.第一批,第二批的意思是: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出了一个期刊目录,这是里面认定的学术期刊的目录,分两批公布,第一批,第二批学术期刊就是在这个认定的学术期刊的目录里的期刊。是这个意思。如果是评审比较严格的地方,最好发这个目录里的期刊。如果是评审不是特别严格,其实一般的CN期刊,新闻总署可查的正规期刊,也能评审通过。2.第一批学术期刊和第二批学术期刊,没有谁比较好的差别,就只是申报评定的时间的前后一样,第二批学术期刊的评定时间要晚一些。3.一二批是怎么个评定标准?让总署来评价一个期刊的学术性,当然是不如北大南大等核心评定部门的。因而一二批的评选其实大体是从新闻总署的角度出发看待期刊,一般是这个期刊往年出版年审给专家的感觉都比较好等标准评出的。4.一二批学术期刊里面有普刊也有核心,也有根本不对外征稿甚至连任何一个数据库都不想上的期刊,当然这个极端一般就不是学术期刊。就算你想发表,你也没有渠道发表。总体来说,一二批的质量哪怕是普刊都相对来说会比其他不是的要好一些,这点是肯定的。5.一二批划定个收稿标准:标准不确定的,从基本查重率、方向符合,到审核超级严格,或者只接受约稿(就是预约专家稿件)都有。

一般收录知网的都可以称的上是高质量期刊。比如《中学教学XXX》知网收录,广西教育学院主管主办,共95页,2个版面,22年8-10月(只接初高中数学)。《中学数学XXX》知网收录64页,高中数学,需要2-3个版面,22年2-4月的刊期,第一批学术目录期刊。《XXX数学》知网、万方、维普收录,湖北省教育厅主管,每期96页,第一批学术目录期刊,22年8-10月刊期等都算的上高质量期刊。

第二批学术期刊目录

1.第一批,第二批的意思是: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出了一个期刊目录,这是里面认定的学术期刊的目录,分两批公布,第一批,第二批学术期刊就是在这个认定的学术期刊的目录里的期刊。是这个意思。如果是评审比较严格的地方,最好发这个目录里的期刊。如果是评审不是特别严格,其实一般的CN期刊,新闻总署可查的正规期刊,也能评审通过。2.第一批学术期刊和第二批学术期刊,没有谁比较好的差别,就只是申报评定的时间的前后一样,第二批学术期刊的评定时间要晚一些。3.一二批是怎么个评定标准?让总署来评价一个期刊的学术性,当然是不如北大南大等核心评定部门的。因而一二批的评选其实大体是从新闻总署的角度出发看待期刊,一般是这个期刊往年出版年审给专家的感觉都比较好等标准评出的。4.一二批学术期刊里面有普刊也有核心,也有根本不对外征稿甚至连任何一个数据库都不想上的期刊,当然这个极端一般就不是学术期刊。就算你想发表,你也没有渠道发表。总体来说,一二批的质量哪怕是普刊都相对来说会比其他不是的要好一些,这点是肯定的。5.一二批划定个收稿标准:标准不确定的,从基本查重率、方向符合,到审核超级严格,或者只接受约稿(就是预约专家稿件)都有。

只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学术期刊目录中的刊物,才能明确称为学术期刊。锦绣杂志并不在目录中。

  • 索引序列
  • 论文学术第1412期
  • 科学与技术期刊第26期
  • 第二批学术期刊与第一批区别
  • 第一批学术目录期刊
  • 第二批学术期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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