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家暴的受害者,被他打的脚骨折了,在我受伤的一个星期里他还是非打即骂,我找谁呀,
唉看了这题目就伤心,以前我也认真回答过一个类似的问题来着,但是对方很无情地关闭问题了!女性主义思潮 导论 Feminist Thought: A More Comprehensive Introduction (美国)罗斯玛丽•帕特南•童 Rosemarie Putnam Tong 艾晓明 等译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2002年10月 我有电子版的,但是版权问题不能发,一共有六个流派的详细介绍,建议你去书店找找这本书或者图书馆借一下。这本书把国外的理论和实践总结的很详细很全面。本人很赞这本书。国内的话,要去看每年相关会议的报告,毕竟在我国还是起步状态。祝一切顺利
给你几个,以供参考:《如何让让家庭远离暴力》《爱,开在幸福家园》《幸福之花,处处开放 ----家庭暴力的思考、对待、处置》
1.因为近年来,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报道出来家庭暴力的现象很多,甚至普遍化,有必要对此现象的原因进行研究,规避暴力现象。2.研究这一课题的意义在于发掘家暴问题背后的原因,目的在于预防家庭暴力的产生和对其进行治理,减少家庭暴力悲剧的发生。3.全文的框架和结构是根据研究问题的依据、方法、对策和目的安排的。4.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根据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一逻辑关系展开的。5.在研究的过程中,治理家庭暴力的对策方面出现不同的意见,一种倾向于民间调解,一种倾向于法律治理,考虑到对策的可行性和严肃性,认为法律途径比较有强制力。6.我认为是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及妇女儿童保护法体系的不健全等立法问题。7.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论述不是太深刻,根本原因论述不透彻。8.立论依据为国内外的案例和家暴问题解决途径。 没有看到原文,自己瞎编的,不知道与原文是否契合,希望对你有帮助,
唉看了这题目就伤心,以前我也认真回答过一个类似的问题来着,但是对方很无情地关闭问题了!女性主义思潮 导论 Feminist Thought: A More Comprehensive Introduction (美国)罗斯玛丽•帕特南•童 Rosemarie Putnam Tong 艾晓明 等译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2002年10月 我有电子版的,但是版权问题不能发,一共有六个流派的详细介绍,建议你去书店找找这本书或者图书馆借一下。这本书把国外的理论和实践总结的很详细很全面。本人很赞这本书。国内的话,要去看每年相关会议的报告,毕竟在我国还是起步状态。祝一切顺利
很多公司在大众对其市场营销项目厌倦之前,就已经厌倦了自己的市场营销项目。而Liz Claiborne(丽诗加邦)却不同,它的善因营销(Cause-related Marketing)(注1)项目自确立以来,从1991年2002年,每年都坚持不懈地不断完善和更新。Liz Claiborne在防止和反对家庭暴力方面担负起了领导者地位,而这个涉及家庭暴力的项目也成为了公司的一个标志 性项目,Liz Claiborne的营销团队通过每年推出新的角度和新的创意来保持这一项目的新鲜感,在保持项目核心目标和主题不变的前提下不断扩展其内涵和范围。 成立于1976年的Liz Claiborne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纽约的生产和销售服装、佩饰和香水产品的公司。该公司拥有和经营着几十个不同的服装品牌,从传统经典风格到流行风格,以适合各种不同的消费群体的需求,如:Liz Claiborne、Bora Bora、ENYCE 、DKNY等。其产品通过遍布于世界的30,000多个专卖店和零售机构被销售。 自从开展这一系列涉及家庭暴力的项目和活动以来,在十年的时间里,Liz Claiborne被持续地盛赞为“一个富有创意、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领袖”。 有几个因素使这个项目与众不同。首先,Liz Claiborne挑选了一个并不是特别时髦且不容易操作的话题,这样才使Liz Claiborne公司独自“拥有”这一话题。第二,该公司在接下来的十多年时间里,持续不断地围绕这一主题开展各种项目。 剑指目标客户群 在1991年,总部位于美国的全球著名女性时装品牌Liz Claiborne(丽诗加邦)计划开发出一套善因营销(Cause-related Marketing)项目。在当时,善因营销这种营销方式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的善因营销项目的操作方式无非是:消费者在购买某商品时,每花费一美元就捐出其中的几美分给一个慈善组织。但是,Liz Claiborne想更进一步,因为研究显示,消费者在做购买选择时,越来越考虑一家公司的声誉,消费者尊重那些关注并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企业。 该公司希望能找到一个当时妇女们所关注的问题,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发出一套营销项目,要求它既要合时宜、与消费者相关,又要具有新闻性。首先,Liz Claiborne邀请了美国著名的女性艺术家来创作涉及重要妇女问题的公共艺术作品。在芝加哥,艺术家Leah Komaiko领导了一个项目,来自各种不同文化背景的儿童写了一本关于“上班族母亲”的书。在旧金山,六位知名的视觉艺术家创作了一系列关于家庭暴力的公益广告。由此产生了美国营销史上颇具生命力且非常成功的一套围绕反家庭暴力主题展开的善因营销项目。 有几个因素使这个项目与众不同。首先,Liz Claiborne挑选了一个并不是特别时髦且并不容易操作的话题。在当时,乳腺癌问题已经吸引了很多企业的赞助以及媒体的关注,而媒体对家庭暴力这一问题的关注很少。正是由于这些原因,Liz Claiborne公司才能独自“拥有”这一话题。第二,该公司在接下来的十多年时间里,持续不断地围绕这一主题开展各种项目。 在项目开始的第一年,一项全国性调查发现,93%的美国女性相信家庭暴力是一个问题。这一数字在Liz Claiborne的客户当中更高,持这种观点的客户表示,将会对开展相关项目来帮助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公司有好感。 来自旧金山的六名艺术家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合作创作了一条公益广告,该广告于1992年的10月,即“全国家庭暴力宣传月”(National Domestic Violence Awareness Month)期间,出现在旧金山湾区的200多个户外广告牌上以及公共汽车站。同时,该公司为第一个24小时家庭暴力救助热线提供资助,并且牵头成立了一个致力于筹集资金和提供援助的志愿者团队。 以上的这些举动不仅使家庭暴力热线的电话数量增加了三倍,而且还吸引了很多女性和时尚媒体的报道,如《妇女着装日报》(Women's Wear Daily)、Mirabella和Elle,同时也为公司的高层主管创造了很多演讲的机会。 新角度、新创意保持新鲜感 在1993年,Liz Claiborne展开了第二轮的项目。艺术家Barbara Kruger创作了非常有感染力的新版公益广告,在“全国家庭暴力宣传周”期间被投放于波士顿和迈阿密的户外广告牌上。同时,该公司在公共广播电台投放这条公益广告,并向公众投放教育性宣传材料。 在1994年,Liz Claiborne聘请艺术家Annette Lemieux创作限量版的体恤衫和咖啡杯,通过Liz Claiborne分布于全国各地的专卖店以及一个免费的热线电话来销售。另外,Liz Claiborne开始接触意见领袖,它进行了一项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为“财富1000强”名单中的公司的高层主管。当被问到“家庭暴力是否影响它们公司的业务”时,三分之一的受访者说家庭暴力对各自公司的业务有影响,一半的受访者认为帮助员工应对他们所面临的家庭暴力问题会有助于公司的业务。 在1995年,Liz Claiborne开展了一项员工艺术比赛,来为反家庭暴力运动设计品牌形象。最后获奖的是一个非常具有戏剧性的、手绘的、包含红黑两色的心形图像,图像周围的口号是:“了解事实、积极参与、结束家庭暴力”(Get the Facts, Get Involved, End Family Violence)。这一形象被印在纪念性的体恤衫和咖啡杯上。在体恤衫和咖啡杯的另一面则印上了阻止家庭暴力的四个步骤。 在1996年,这一项目转移方向,第一次针对男性开展工作。该公司制作了一条30秒的电视公益广告,广告起用来自一些大学的知名美式橄榄球队员为演员。该广告在一些大学的橄榄球场被播放,并且在地区性和全国性的橄榄球比赛的电视转播中播出。 在1997年,该公司继续前一年的战略。传统的涉及家庭暴力问题的公益广告往往针对女性,告诉她们如何识别暴力性行为、如何取得帮助。而Liz Claiborne的公益广告以前卫、先锋、富有新闻性的方式来谈论这一问题,向男性传达信息。这一次,该公司起用知名的男性音乐家做演员,如Backstreet Boys(后街男孩)、Clint Black、Coolio、Kenny Loggins、Richard Marx、Travis Tritt等。这些出现在公益广告中的演员具有阳刚气质,且是众多男性心目中的典范。他们献身说法,主张男性应该在反家庭暴力运动中采取主动姿态。这一套广告呼吁,那些即使没有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的男性应该站出来劝阻他们的朋友、兄弟和同事。这一套条广告被播放于全国2000多家广播电台。 在1998年,这一项目又调整方向,将注意力转向了父母,出版了手册《如何与你的孩子交谈:关于健康的人际关系》。这一与专家合作开发的手册指导父母们如何帮助和引导他们的子女在谈恋爱时间应对可能出现的暴力现象。 在1999年,Liz Claiborne与“家庭暴力预防基金会”合作,推出了一本长达20页的手册《女性指南:如何与他人讨论家庭暴力》。 在同一年,Liz Claiborne赞助了第一届反家庭暴力“纽约市行走” 活动(New York City Walk)。作为这次活动的冠名赞助商,Liz Claiborne向这一活动提供了赞助。 在2000年,该项目的注意力集中在青少年。自从20世纪90年代开展活动以来,Liz Claiborne就开设了一个互联网网站。在2000年,该公司又推出了一个专门涉及恋爱中的暴力行为的网站—— (意思为“爱不是滥用”)。该网站在推出的第一年中,每月有25000人访问。另外,一本新的宣传手册《给青少年的指南》(A Teen‘s Handbook)出炉。该公司通过专卖店、诊所、家庭暴力避难所、救助机构、警察局、政府的卫生部门以及学校等管道将75000份指南散发给许多个人和组织。 到了2002年,该项目继续被更新,在内容上有了延伸。Liz Claiborne的董事长和CEO在第七届全美家庭暴力年会上演讲。另外,该公司继续赞助V日(V-Day)——一个全球性的、阻止对女性实施的暴力的运动。该公司还与女性电视频道Lifetime合作,推广“停止暴力周”。另外,该公司还推出了一个针对11至14岁青少年的新网站—— 。2002年的活动产生了8400万人次的媒体印象(注2)。许多知名媒体进行了报道等。 在2003年,该公司与Marie Claire杂志和宝利来(Polaroid)公司合作,开展了一个名为“不再”(No More Tour)的全国巡回路演和反家庭暴力电影节活动,途径华盛顿、亚特兰大、洛杉矶等地。每一站的活动包括:在大学校园举行的音乐会、反家庭暴力电影作品展映、与畅销书作家和青年暴力问题专家Rosalind Wiseman的对话等。到了2004年,该项目进入第十三个年头。该公司的产品标签开始出现反家庭暴力的信息以及相关的网站地址。 坚持的力量 不断翻新但万变不离其宗的善因营销,使Liz Claiborne的社会尊重度和影响力大幅攀升。到2003年为止,Liz Claiborne一共分发了50万本宣传册和9万多个海报,给全美范围内的组织和个人使用。数年中,其CEO Paul Charron被邀请参加了一系列高规格的活动,如进入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由四十人组成的“全国反家庭暴力咨询委员会”;被美国前副总统戈尔邀请参加在白宫玫瑰园举行的一个反犯罪法案的签署仪式。还数次进入美国女性经理人协会评选的“最适合女性经理人工作”的30家公司名单。 通过Liz Claiborne的努力,家庭暴力问题由一个原先的属于家庭内部的私人问题变成了一个公共健康问题,从政府、企业界和非营利组织获得了必要的资源和资金。 尽管许多公司都在争夺时尚和女性类别媒体的报道版面和空间,尽管媒体不太愿意触及像家庭暴力这样的敏感话题,Liz Claiborne持续的善因营销项目还是争取到了许多媒体的报道,获得了很高的认知度。在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所有的媒体报道和公益广告所获得的媒体印象总数为13亿人次,相当于1200万美元的广告价值。 而与此同时,该项目获得了包括SABRE和公关新闻白金奖在内的多项公关和营销业内奖项,并被业内人士认为是美国最成功的善因营销项目之一。另外,Liz Claiborne不断得到一些来自员工和消费者的反馈,那就是许多人将该公司与反家庭暴力问题联系起来。该善因营销项目显示出Liz Claiborne的企业社会责任感,并加强和深化了Liz Claiborne与其核心的女性客户之间的关系。 作为一个著名的时尚品牌,Liz Claiborne 用十年的专注,创造了一个善因营销的“善果”——成为一个公众心目中“富有创意、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领袖”。 注1:Cause-related Marketing也被翻译成“事业关联营销”或“高尚目标市场推广运动”。 注2:媒体印象(Media Impressions)的定义:一篇新闻报道的媒体印象为刊载该文章的报纸或杂志的发行总量或进行报道的电视台所覆盖的总观众人数。 专家点评 在许多人的印象中,与公益事业相连的往往是跨国公司,鲜见国内企业的身影。其实国内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并不少,但主要是对偶然的、孤立的事件被动参与,而不像跨国公司的公益行为具有系统性和长期性。
【女权主义概述】女权主义(Feminism),源自西方,译文理解成一个主要以女性经验为来源与动机的社会理论与政治运动。 女性主义-Feminism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意味着妇女解放,后传到英美,逐渐流行起来。五四时,传到中国,定为女权主义。在西方,最初是指追求男女平等,首先是争取选举权。20世纪20-30年代,西方国家的妇女,基本上都争取到平等的政治权利,但在社会生活与人们的观念中,仍与男子不平等。女权主义者开始认识到,这其中有一个性别关系,性别权力的问题,所以女权运动就变为分析男女为何不平等,男女的权力架构,强调性别分析。在我国也认识到,先讲女权是不行的,也要讲性别分析。从女权主义--女性主义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而是认识的加深。在国内目前多用女性主义,用性别研究两性权力有深层次的意义,而且用女性主义也容易让人们接受。女性主义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一种男女平等的信念和意识形态,旨在反对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一切不平等。 中国的女权主义,是指女性争取与男性平等,体现女性自我精神与能量的一种女性思想、社会言论及政治协助行为。 男女平等是女权主义最基本的目标,在争取与男性平等的同时,女性还要注重自我的价值表现,展示女性的独特魅力,挖掘并发挥女性的社会力量,为社会各阶层女性的思想与行为解放而努力,要将全世界妇女的利益放在同一个起点,协助官方处理女性主义面临的问题。【女权主义理论】女权主义哲学概括起来,对各类共同关注的理论问题和对各种成功理论的应用,主要表现为如下十大方面: 1.女性境遇的考察, 女权主义发现,女性在社会地下的地位和悲惨境遇,不是男性统治者所说的那样,不是天经地义的。无论是女性的性别,或是女性的社会地位\身份和角色等,都是社会不平的的现实给与的.女性是被构造的,没有选择的权力和能力; 2.女性存在的缺失, 在研究中,人们发现,女性遍布存在于这个社会里,他们只是非存在的,是男性的附属者和屈从者; 女性非存在的状态是社会男性强权统治和不合理的历史造成的,表现力人类整体的存在的缺失。 3.女性权力的实践: 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法律权力等等.男女平等首先是权力的平等,男女平权意识和真正的权力平等都是很重要的.可是,到了今天,女性的权利被排斥和被践踏,仍是不期而至和十分严重的; 4.女性安全的毫无保障,需要警示和社会做出保护措施; 在家庭或社会公共场所里,女性经常受到男性的攻击和骚扰; 男性中心单一性别统治,用强制性的和暴虐的方式对待女性和弱者,导致了女性的性恐怖主义灾难。 5.女性创造力遭受压制和被无视, 女性是人类文化创造的伟大力量,可是他们的创造性被忽视了;更有甚者,女性的创造力和创造物被男性所抢占豪夺成为他们自己所有的;女性创造力收到压制和掠夺,是社会不合理的状态所致。这是社会的损失,是全人类的不幸; 6.女性自觉的自我意识和主体性确立 女性的解放与自由发展,不仅是社会的问题,更是女性自身的问题,需要自我觉醒和自觉发展。女性作为创造性的实践活动主体,往往是不被承认的,只有依靠女性自己自强不息地自我奋斗和社会运动相结合,才可能有成功的可能。 7.女性的人道主义公正 对女性遭受歧视的事实揭露, 同时女性承担起实现人类的真正的公正、公平、自由和博爱的职责。包括对女性和对自然,对人类文化和民族文化,对个体和对整体,都要以人道主义的公正来对待。 8.女性的组织建设重整是亟待实现的 以保护女性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可是,在女性的权益受到伤害的时候,没有一个可以讨的公道的渠道,没有一个社会力量的支持;这可以说,是社会组织与男性伤害者成了共谋者,甚至是姑息养奸,是对男性伤害女性的罪责变样的支持;女性组织不仅是妇联一家,法院公安和一切社会组织都应该是女性保护的组织形式。 9.女性话语权力,话语主体和话语实践; 由于男性话语和男性统治里面,不包括女性的权利,女性并不存在于其中,而且,男性话语和话语方式,充满着战争和暴力的破坏性和强制性,女性必须为了自己的崛起和人类的发展前景,创建女性的话语权力,成为女性话语实践活动的话语主体,以包容与和谐的方式建造崭新的人道主义的世界。 10,女性发展的身份认同和社会地位确立 女权主义者发现,女性并不住在这一个世界里,占领这世界王国的人是男性,如此大量的一个男性群体,不管其是否白色人种和拥有财富。这个世界的潜在的可信度,权威,安全和公正的报酬,对一个人的人之身份和能力的承认,是这样一个世界,某些人的行为习惯正如其与生俱来的条件,由在他们之中的不同而定。而不是由这一个社会的人性基本情况来确定,但是身份地位的特权,意向特权,存在于其他事物之中,也存在于性属之中。所以女性的发展,是在自我认同和社会身份认同,从而在社会上获得应有的地位和在社会中立足。女性的解放、自由和发展,是女权主义发展的三部曲,归结在女性的发展,创造女性的文化,从而对整个人类走出危机境遇获得广阔的发展前景而做出贡献。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这篇精彩文章由范文搜收集于网络或会员供稿,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范文搜将坚持免费到底,每日为您更新更多与《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一样优秀的免费精品文章,请随时关注范文搜!论文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温馨的家庭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然而当前,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及待解决的世界性课题。本文试就从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以及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增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给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的保护,从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关健词:家庭暴力 虐待一.家庭暴力概述 就现阶段全国各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家庭暴力日益凸显。作为严重侵扰家庭、社会安宁的刽子手——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还没有一致公认的界定。但在国外的有关法律特别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中,大多对家庭暴力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形式上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受害者包括配偶、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同居伴侣及前同居伴侣;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总之任何对家庭成员造成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可以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家庭暴力的概念是上世纪90年代初才引入我国的。现行《婚姻法》所作出的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家庭暴力作为法律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我国法律的层面上。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尚无界定。实践中所谓的家庭暴力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对家庭成员身体上的暴力及因此而引起的精神伤害,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及性虐待等,受害者为配偶、子女与父母,其中以妇女、儿童与老人居多。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法层面上明确限定为狭义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二)家庭暴力的特点1、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其施暴者与受害者相互关系密切,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最常见的类型。而发生的在一定范围亲属以外的暴力行为,如被家人是家政服务员、家庭经营活动的雇员等,不能视为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主要表现在(1)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地点隐蔽;(2)有些受害者基于自身的脸面和家庭的荣誉而往往对加之于己的家庭暴力粉饰隐瞒;(3)公众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往往视而不见。3.家庭暴力的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手段多样,包括殴打、捆绑、禁闭、侮辱、威胁、精神折磨、甚至还有更为残酷的手段。手段的多样性,加之施暴者对后果的放任态度,使得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有时可能较轻,更多时候却达到惨不忍睹的地步。4.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主要表现在:(1)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不同的种族、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3)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未间断过。5.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一般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暴力不会只终止于一次、两次,往往是存在一定时间连续性6.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的复杂性。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心理的、生活的、婚姻的等等各方面的原因。(三)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1.虐待的概念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的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作为的行为如打骂、恐吓等;也有不作为的行为如不予衣食,令其冻饿、有病不予治疗等。2.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异同家庭暴力与虐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家庭成员间的施暴行为,表现形式也有重合的地方,如残害、捆绑、殴打强行等。其二者的本质是相同的,就是对其他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暴力既可能是偶发的,也可能是经常性的,只要实施了打骂、残害等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而虐待往往是较长时间的,需要一定的连续性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即构成虐待。此外,对于同样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伤害罪的刑罚远比虐待罪为重。(四)家庭暴力的类型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家庭暴力作不同划分;1.以施暴者与受害者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家庭暴力可分为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亲戚间的家庭暴力。2.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家庭暴力分为(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溺、弃、残害。所谓溺、弃,是指采用溺死、闷死、掐死、饿死等手段杀害家庭成员的行为;所谓残害是指从肉体上进行摧残的行为,如冻饿、毒打、故意伤害肢体、器官等行为。另外,对施暴对象公然以施暴行为相威胁,表现为用语言对施暴对象威胁、恐吓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对方产生恐惧的心理,造成受害者严重的精神损害。(2)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弱者采取捆绑、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3)侵害人格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家庭成员采取罚跪、侮辱人格、强制超体力劳动等,更多地体现为精神上的损害或虐待。(4)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家庭暴力。对具有婚姻行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对待家庭成员的结婚或离婚问题。诸如,父母或其他长辈以暴力强行包办、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涉父母的婚事。(5)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性权利的家庭暴力。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性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违背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意志,强行对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发生性行为或有性虐待行为,都是对女性性权利的暴力。(6)侵害生育权和生育自由权的家庭暴力。暴力对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员,如公婆、伯叔等。表现为有些人对不生育的或生育女孩的妇女百般难,施以暴力等。 3.依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及限制行为,如:殴打、推搡、禁闭、使用工具攻击等,后果通常会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外伤,易于发现。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折磨为精神暴力的常见形式。性暴力是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是最常见的性暴力。目前,多数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类型采用此种分法。二.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由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需要有一套不同于其他侵权或犯罪的解决办法,这就要求有有效的救助措施和完善的法律责任。(一)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包括:1.各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另外,妇联组织作为群众组织,也有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妇女。2.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所在单位。对于所在单位应理解为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的单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的实施条件相同,必须在受害者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否则有关组织不宜自行介入。3.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狭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为公安机关的救助。《婚姻法》第43条第2、3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暴力无法继续,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得到保护。公安机关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对施暴者采取批评教育、严厉训斥、间隔距离、将受害者或施暴者带离现场等救助措施。“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教训。广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包括各种法律责任。4.家庭成员的自我救助。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行为伤害时,依法可以实施自我救助,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家庭其他成员也应该及时提供帮助,共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继续,避免发生严重后果。应该及时帮助受害者寻求外界帮助,如向有关基层社会组织提出帮助请求、报告当地派出所等警察机关、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二)法律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施暴者规定了三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1.行政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2.民事责任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过错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是一种对权利的救济,它通过对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夫妻关系的平等、家庭关系的健康和稳定,并且对过错方进行一定的惩戒。另外,施暴者承担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3.刑事责任我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本身是一类非法行为,并不是一种罪名,但这种非法行为可以导致《刑法》规定的如下犯罪:第一种,实施家庭暴力,故意剥夺家庭成员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种,实施家庭暴力,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按《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残疾或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三种,实施家庭暴力,干涉家庭成员婚姻自由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依照《刑法》第257条的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还包括过失杀人罪、过失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上述三种法律责任既可以单独适用,又可以同时适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浅论家庭暴力----对“李阳家暴”的关注与法律思考摘要:随着李阳家暴事件的愈演愈烈,“家庭暴力”这个冷酷残忍的词又再一次走入公众的视野。当前,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全球性课题。关键词:家庭暴力 成因 法律保护 法律思考9月4日是个疯狂的日子,“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外籍妻子KIM实施家庭暴力的消息,在微博及多家论坛疯传,引起众多网友围观。微博中,“丽娜华的Mom”如此解释李阳的名言“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打我老婆的脸。署名“丽娜华的Mom”的网友发微博称:“李阳,你需要帮助。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我担心我丈夫和我家庭的未来。你孩子需要她们的爸爸。我不知道怎么办!”微博中还附有一个外籍女子额头被打肿的照片,以及膝盖、耳朵受伤的照片。在微博上,“丽娜华的Mom”多是用英语在写微博,翻译成中文后,言语比较哀怨,如“It would beeasier if love had just disappeared the minute that your hand struck my face,but it did not. Seeing that you were having make up applied for TV appearancewhile I was in hospital hurts more than your slamming my head on the floor.”(如果爱可以消失在你的手击中我脸的那一分钟,一切将会简单得多,可惜没有。当我在医院的时候你却涂脂抹粉为了在电视上亮相,看到这样的你比你让我的头撞击地面更让我受伤。)“李阳妻子遭遇家暴”的消息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同时又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深刻思考。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中国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只有了解了家庭暴力的成因和现状,才能对症下药,防治并最终根除家庭暴力。一、 家庭暴力的成因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结合中国的国情,其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几千年的封建残余的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而且“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同时重男轻女思想也在家庭暴力中凸现出来。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2、婚姻家庭个性方面的原因婚姻质量差,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和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第三者插足、二奶现象。当其他家庭成员难以容忍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的时候,可能采取极端的行为。由于心理变态而发生的家庭暴力,这种情况可分为:无情型变态人格,子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偏执型变态人格,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3、法制观念淡薄,受害者软弱,不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的法制意识不强,与家庭暴力形成有很密切的关系,他们通常认为夫妻之间打架不犯法,一般公民认为俩口子打架是私事,说什么:“天上下雨地上流,两口子打架不记仇,白天同吃一锅饭,晚上睡觉同枕头。”往往在夫妻之间打架时,邻里朋友劝上几句了事;而基层干部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夫妻打架报警,警察来了也是一样,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处理问题上有法不依,缺乏公正力度,导致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有效制止,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4、我国的法律救助略显薄弱我国现行法律打击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处于消极和被动状态,虽家庭成员遭受到遗弃、虐待或伤害已纳入犯罪范畴,但这些案件仅是自诉案件,司法机关是不告不理,只有造成重伤或死亡时,司法机关才主动追究,那么,出现重伤以下的案件,由于受害方慑于强者的威性不敢告发,司法机关就决不多管“闲事”。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告到基层司法部门,均认为“家务事不好管”一劝了之,侵害方不会受到任何制约和制裁,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司法保护,回家之后,反遭之报复,迫使受害者忍气吞声,致使侵害者更加有持无恐。二、 我国目前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现状我国目前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婚姻法》中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民法中处罚和赔偿条款依据不足,刑法中没有“家庭暴力罪”等罪名来惩治,以致伤害未达到轻伤以上的无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1、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我国应当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出发,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健全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2、发挥警力在家暴中的特殊作用。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这些机构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配合的不协调,从目前看,为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还有必要强化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对已有杀人动机但未着手实施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实行边拘留边教育。3、促高社会道德水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以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认真对待家庭暴力的产生和激化,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对待施暴者,并加强对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法律教育,家庭暴力就会得以制止,社会也会更加和谐。参考文献:1、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年第一期2、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年第三期3、李思奇:《论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及解决方法》,《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三期4、张秀玲:《农村家庭暴力探析》,《甘肃农业》,2007年四月版5、赵丽葳:《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思考》,《理论研究》,2005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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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力的原因,从而提出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二、家庭暴力的成因(一)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格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是使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解决的另一原因。(3)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执法不严格,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处处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二)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1)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里人不犯法”(。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于是,他们选择了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3)对司法人员而言,对他们影响较大的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三)社会控制手段缺乏有效性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但这些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三、家庭暴力的对策目前形势下应该立足于现实,用足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勇于突破和创新,建立一个多渠道、全方位、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的反家暴模式。具体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现有的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既有实体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且有针对某具体问题制定立法的先例,这为制定专门的单项立法奠定了基础。各地方的行政规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补充已有法律法规的不足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各地方立法的制定也有利于促成全国性法律的出台。我国立法机关还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包括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二是行政干预层面。一方面推动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纳入对受害者的保护性措施;一方面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法定职责的规定,将反家暴的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如公安、妇联、民政等政绩考核的指标,推动这些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社会救助层面(。1)推动社区调解是预防和制止家暴有效而重要的途径(;2)建立零家庭暴力社区试点,在社区内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培训(;3)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社区、单位、妇联、民政、医疗、心理救助、法院等各部门的作用,并加强多机构的联动与协作,使之环环相扣,使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救助、证据收集、制裁等得以有效进行。(4)办法律热线电话、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为全国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5)为贫困女性当事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以及重大典型案件的女性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6)对中心接待咨询及代理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其中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并提交立法建议,推动法治建设,并通过出版和发表相关书籍与文章,以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参考文献:[1]杨根乔.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合肥学院学报.200(86).[2]凌志东.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2).[3]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法制与社会.200(811).[4]罗萍.中国家庭幕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新疆大学学报.1997(4).[5]孙彬,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一、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 90%为女性。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二、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近些年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市去年调解处理的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 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国外家庭暴力状况也较严重。英国近期的一些研究成果显示,在伦敦北部,有30%的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12%的妇女在过去的一年报告过家庭暴力。据美国司法部估计,美国每年要发生420万宗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其中 95%的受害者都是妇女。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影响美国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乃至生活安全的重要因素。据调查, 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二、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施暴者多为丈夫。在家庭暴力行为中,妻子欺凌丈夫甚至勾奸杀夫的现象,从古至今时有发生。但相比之下,更多而且更为普遍的则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2000年底,在“21世纪中国婚姻展望”研讨会上,专家预测,新世纪男性对女性的暴力将仍是婚姻暴力的主体。3、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4、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四、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探析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1、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较多的农村落后地区,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认为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2、家庭婚姻“腐败”现象诱发家庭暴力的发生。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大多已由以前的夫权思想作怪,转化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所致。一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之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这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主要原因。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3、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当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4、家庭暴力与施暴者的教育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中国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5、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五、预防和整治家庭暴力的方法第一,注重立法,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联合国 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我国也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2条规定,“禁止残害妇女”。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 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并考虑到与其他法律有关惩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相衔接,修改后的《婚姻法》作出了规定:第一,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第二,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第 43 条第 1款)。第三,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第43条第2款)。第四,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3条第3款)。第五,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45条)。第六,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32条)。第七,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第二、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就是要求国家的司法力量(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进惩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我国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司法处理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对于构成刑法规定伤害罪和遗弃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逮捕,经过检察机关的起诉,最后由审判机关定罪量刑。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受害人本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无法告诉,检察机关才代为向人民法院告诉。实际上,这两种处理途径都不利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真正解决。这两种司法解决的方式都要求进入正式的司法审判程序,对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而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犯罪。受害人与施暴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生活关系,彼此有着感情的联络。很多受害人寻求司法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施暴人的家庭暴力,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现实的严厉刑罚处罚。对于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特别是对生活压力而产生的家庭暴力和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的定罪量刑,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为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现实生活问题。这种司法手段的介入不是对被害人的帮助,而是给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痛苦。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除了极为恶劣的暴力行为,应在遵循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之上,由公安机关作为进行家庭暴力处理的主要机关。第三、健全机构,调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力量。在我国,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调查,近年来,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级党政领导和工青妇组织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三是上海、北京等地成立了家庭暴力救助中心, 开辟了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北京丰台区铁营医院成立国内第一家反对家庭暴力行动的医疗机构;北京、青岛、江苏等地也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确凿的伤害证据。近年来,美国一些地方法院纷纷设立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法庭,以便及时、有效地帮助那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据统计,美国加州马丁县的家庭暴力法庭建立三年来,家庭暴力案件下降30%。第四,注重调解劝阻与惩罚制裁相结合的措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提出的请求,经过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自身素质的教育工作,提高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转变妇女的屈从和依附观念,更重要的是要防止受害者采取极端报复行为而成为触犯刑法的罪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48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各级妇联组织要对妇女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这是改变妇女家庭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暴、抗暴能力。当自己的力量不足以抵制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求助于邻居、街道、所在单位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帮助,扼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选择法律而不是选择极端的报复手段,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二十字道德规范就教育人们要具有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我们要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展开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此外,对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要通过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及时地曝光和谴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时,要善于克制自己,不要恶语相对,要做到互爱、互谅、互让。基层组织及公检法司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家庭暴力防范体系,把家庭暴力消灭于萌芽状态。因此,对家庭暴力应实行综合治理,发挥社区、单位和执法机关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社会各阶层、执法机关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漠视态度,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每年的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从1999年联合国确定这一纪念日至今,中国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并在多个省、区、市建立了多部门干预机制,法院、检察、公安、妇联、社区及其他部门的介入推动了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表明了中国政府消除家庭暴力的决心。随着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防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行为将得到有效地遏制。
浅论家庭暴力----对“李阳家暴”的关注与法律思考摘要:随着李阳家暴事件的愈演愈烈,“家庭暴力”这个冷酷残忍的词又再一次走入公众的视野。当前,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全球性课题。关键词:家庭暴力 成因 法律保护 法律思考9月4日是个疯狂的日子,“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外籍妻子KIM实施家庭暴力的消息,在微博及多家论坛疯传,引起众多网友围观。微博中,“丽娜华的Mom”如此解释李阳的名言“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打我老婆的脸。署名“丽娜华的Mom”的网友发微博称:“李阳,你需要帮助。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我担心我丈夫和我家庭的未来。你孩子需要她们的爸爸。我不知道怎么办!”微博中还附有一个外籍女子额头被打肿的照片,以及膝盖、耳朵受伤的照片。在微博上,“丽娜华的Mom”多是用英语在写微博,翻译成中文后,言语比较哀怨,如“It would beeasier if love had just disappeared the minute that your hand struck my face,but it did not. Seeing that you were having make up applied for TV appearancewhile I was in hospital hurts more than your slamming my head on the floor.”(如果爱可以消失在你的手击中我脸的那一分钟,一切将会简单得多,可惜没有。当我在医院的时候你却涂脂抹粉为了在电视上亮相,看到这样的你比你让我的头撞击地面更让我受伤。)“李阳妻子遭遇家暴”的消息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同时又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深刻思考。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中国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只有了解了家庭暴力的成因和现状,才能对症下药,防治并最终根除家庭暴力。一、 家庭暴力的成因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结合中国的国情,其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几千年的封建残余的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而且“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同时重男轻女思想也在家庭暴力中凸现出来。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2、婚姻家庭个性方面的原因婚姻质量差,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和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第三者插足、二奶现象。当其他家庭成员难以容忍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的时候,可能采取极端的行为。由于心理变态而发生的家庭暴力,这种情况可分为:无情型变态人格,子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偏执型变态人格,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3、法制观念淡薄,受害者软弱,不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的法制意识不强,与家庭暴力形成有很密切的关系,他们通常认为夫妻之间打架不犯法,一般公民认为俩口子打架是私事,说什么:“天上下雨地上流,两口子打架不记仇,白天同吃一锅饭,晚上睡觉同枕头。”往往在夫妻之间打架时,邻里朋友劝上几句了事;而基层干部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夫妻打架报警,警察来了也是一样,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处理问题上有法不依,缺乏公正力度,导致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有效制止,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4、我国的法律救助略显薄弱我国现行法律打击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处于消极和被动状态,虽家庭成员遭受到遗弃、虐待或伤害已纳入犯罪范畴,但这些案件仅是自诉案件,司法机关是不告不理,只有造成重伤或死亡时,司法机关才主动追究,那么,出现重伤以下的案件,由于受害方慑于强者的威性不敢告发,司法机关就决不多管“闲事”。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告到基层司法部门,均认为“家务事不好管”一劝了之,侵害方不会受到任何制约和制裁,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司法保护,回家之后,反遭之报复,迫使受害者忍气吞声,致使侵害者更加有持无恐。二、 我国目前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现状我国目前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婚姻法》中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民法中处罚和赔偿条款依据不足,刑法中没有“家庭暴力罪”等罪名来惩治,以致伤害未达到轻伤以上的无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1、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我国应当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出发,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健全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2、发挥警力在家暴中的特殊作用。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这些机构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配合的不协调,从目前看,为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还有必要强化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对已有杀人动机但未着手实施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实行边拘留边教育。3、促高社会道德水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以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认真对待家庭暴力的产生和激化,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对待施暴者,并加强对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法律教育,家庭暴力就会得以制止,社会也会更加和谐。参考文献:1、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年第一期2、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年第三期3、李思奇:《论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及解决方法》,《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三期4、张秀玲:《农村家庭暴力探析》,《甘肃农业》,2007年四月版5、赵丽葳:《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思考》,《理论研究》,2005年第二期
家暴男标志一:在家容易情绪失控 很多人以为,施暴的男人,往往是很容易情绪失控的,是冲动型人格。但实际上,我见过许多在外面冲动,随时有可能和人打架的男人,回到家后却从来不碰老婆一个手指。 一些军人、事业型强人,在外面是非常跋扈的,也很容易情绪激动,但他们回家就是不碰老婆的,所以看男人,不能把情绪失控归入一个类型,因为失控也是有区别的。 最危险的,容易家暴的男人,是那些“在家容易情绪失控”的人。 大家可以观察,那些在家会突然暴跳如雷骂老婆的男人,在家会摔东西砸东西的男人,动不动就拿老婆出气开刀的男人,基本上都有家暴倾向。 为什么在外情绪失控和在家情绪失控会有这么明显的区别呢? 很简单,因为对男人而言,做事情往往有一个立场,那些在外面容易情绪失控的人,他们分得清什么是敌我矛盾,他们在外冲动,是为了把好处往家里面捞,在外他们是外人敌,而在内则是自己人。 而在家里情绪失控的人,则恰好相反,他们已经分不清立场,不知道谁是自己人,他们是最自私的,对于这些人而言,只要他们情绪冲动起来,就连父母都敢杀,你一个老婆算什么? 家暴男标志二:有吸毒、赌博、施虐、严重酗酒这些成瘾性恶癖 我经常说,有成瘾性恶癖的男人不能要,这些恶癖包括吸毒、赌博、施虐、严重酗酒(没有抽烟什么的,不要乱引申)。 为什么不能要呢?因为这些成瘾性恶癖会让一个人性格改变,情绪失控,人格扭曲。 有些人刚和你恋爱的时候脾气各种都很好,但就是有这些恶癖,还是不能要。因为这些恶癖是戒不掉的,而改变一个人的性格却几乎是必然。 有一个案例,女孩子嫁给一个男人,这男人喜欢赌博,刚开始两个人日子过的非常好,但这男人越赌越大,越输越多,终于有一次心情恶劣,情绪失控,在家里打老婆。 从此后,家暴就成了一种行为习惯,这个男人只要一输钱,就回家打老婆。他的妻子几次三番想要离婚都未果,被追着打,被跟踪了打,最后只有躲进家暴庇护所才得以暂时解脱。 家庭暴力中超过25%来自于人格扭曲,而成瘾性恶癖几乎都会导致一个人的人格扭曲,这让家暴的发生率高的惊人。 如果你的男朋友沉迷赌博(恶性的),会吸毒,或者有施虐倾向,那么未来家暴的可能性非常大,一定要记得规避。 家暴男标志三:道德无底线 什么是道德无底线? 坏人就一定打老婆么?不一定,有些触犯了法律的人,甚至是如杀人犯、伤人犯,都有可能对家人非常的好,有些人盗窃只是为了家人,有些人犯法只是为了孩子。 他们触犯法律,但不是道德无底线。 如果一个人连家人都不顾,为了自己,为了自我,宁可牺牲家人来换取自己的利益。当他为了高兴,可以去伤害亲人,让亲人去承受伤痛。那么这个人就是道德无底线的。 在家庭里面,无论谁都有生气的时候,都有激动的时候。但要控制住自己,不去动手伤害家人,靠得是什么?控制力是什么?就是基本的道德底线,这是一个人的基础控制能力。 如果这个人本来就不在乎家人,从来都是视亲人如粪土,完全的冷血无情,不忠不孝,那么当他激动起来的时候,伤害家人就成了家常便饭,家暴简直就是他发泄情绪的利器。 换句话说,他根本不爱家人,也不爱妻子和孩子,那么他不高兴的时候,当然会打你。 家暴男标志四:自尊心重于生命 还有一种类型,就是男人有超强的自尊心,自尊心强过于生命,最后为了维护自尊而实行家暴的。 当一个男人把面子看成比生命还重要时,他身边的人一定是有危险的。因为只需小小的谣言,就可以击破这个男人的防线,让他把你当做敌人。 家暴男标志五:人格扭曲、精神疾病 最后的一点,是医学上认定的一点。躁狂症、抑郁症、精神分裂、更年期精神病,这些都可能带来家暴的影响。这些疾病是可以通过医学认定的,在平时的生活里也很容易分辨出来,对于女孩子来说,找一个正常的男朋友,不要找脾气古怪的男友。找开朗活泼的男友,不要找阴郁难搞的,这也能有效的规避这些问题。 值得大家警惕的是,家暴永远是循序渐进的,一开始,这类人可能只是在家情绪失控发发脾气,但慢慢的,就开始轻微的动手,再后来开始扇巴掌,到了最后,情绪一失控就什么都能做出来。 如果,你和自己的另一半闹了矛盾,而你又无力挽回的时候,不要灰心,不妨加下情感老师的助理,让她帮你安排擅长解决情感问题的顾问老师,先分析下感情出现的问题,给你专业的建议。 家庭暴力的男人心理分析2 有这么一对父母,他们时常在孩子面前吵架。 孩子做了值得赞扬的事,却从来没有得到肯定;犯了错却会得到讥讽。于是孩子变得没有自信,软弱。在学校被人欺负、经历校园暴力。 孩子没法向任何人诉苦,没法相信自己的父母,有强烈的防备心理,不会轻易相信别人,因此没什么朋友,没任何可以信任和交心的人,所有的喜怒哀乐,都只能一个人消化。 于是,长久以来,整个人变得性格孤僻。 在常人认为的难以忍受的孤独中,活的相当自在,反而讨厌和一群人相处,这种性格的人,很容易喜欢从,软萌又同样孤独高冷的女性身上,找到相似感和认同感。 但是,不幸的童年早已经在他的心中,埋下了扭曲的种子。 它总会找到一个发泄的地方,让从小受尽的欺压,通过欺压别人来弥补这种心理落差,从虐待,欺压别人的痛苦中找到缺失的快感。 因此面对看起来“软弱”的“动物”,一旦在心情特差,或者对方犯了什么让你特别反感的事,施虐者,就会突破道德束缚,实施虐待。 看到对方痛苦的样子,就会产生一直缺失的快感。 动机—需求 从心理学角度看,人的任何行为背后都有动机。所以动机,本身也是这个人的内心需求的表现。因为有了某种需求,才有了相应的行为。 除了基本的吃饭、睡觉等行为外,人的任何语言和行为,都是有背后动机存在。 这种动机一旦带有罪恶特征,成为满足人犯罪的一种冲动,那么无论多么夸张的行为,也就成为了一种罪恶动机的根源。 人的行为,会受到社会价值观影响。大多数正常人,都会对自己进行约束,藏起内心的阴暗心理。 然而,有一些人,当他们的价值观扭曲,或者行为不能自控,就会出现些变形的动机,从而产生极端的行为。 比如自残、家暴、虐待,甚至是杀人。 全国亿个家庭中,有近1亿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而在服刑人员中, 女性服刑人员经历过家暴。 有人则是为了从杀人行为中得到解脱,获取快感,他们能够在这种罪恶行为中,寻找到情绪的出口。 如同家暴、虐待人、动物等,这些常人无法理解的行为,其背后也有着看似合理化的动机,这些行为,也是表达了人们的心理诉求。这样的行为使他们发泄了心中的不快,获得了满足感。这种行为还可能在数次行为中获得强化,形成连结,从而缓解自己的替代臆想和失控情绪。 虐待一般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承受压力过大,无意间发现虐待,可以缓解自己的压力,偶然的行为成为一种习惯; 另外一种就是个人承受了暴力或者冷暴力,不能够对施暴人进行反击,所以选择对弱于自己的生命下手。 通过虐待,感受到了个人力量的强大,有的人还会将之分享出来,让更多人看到自己的能耐。 而外界的指责并不会激发他们的内疚,反而获得异样的兴奋,指责声越大,他们越兴奋。 借助这样一种方式来疏解自己的心结,当然不会起到真正的作用,在兴奋之后,他们往往会陷入失落和痛苦。当虐待行为不能再满足自我需求,他们会陷入更痛苦的境地。 如果在偶然发现其他可替代的方式,他们就会开始新一轮的自我沉陷。虽然有些虐待行为,给出的借口让人难以接受,但在他们看来,这是能对他们这种违背道德准则行为的一种开脱。 根据弗洛伊德—精神动力论的.本能学说: 人幻想死亡,或做一些和死亡相关事情,是一种本能。是表现为生命发展的一种对立力量,代表着人类潜伏在生命中的一种破坏性、攻击性、自毁性的驱力。 当其能量向外投放时,则表现为破坏、攻击、挑衅等, 当其向内投放时,则表现为自我惩罚,自我毁灭(Self-destruction)等。 施虐者已失调的本能,将通过本我这一部分来满足,潜意识中,他们想对一切可以加以虐待的东西进行破坏。 但他们又通过社会规范约束了他们的行为,使他们认识到,如果不分对象,对人进行虐待,除了将遭受到良心的责备外,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最终,他们遵循现实原则,调节自己的行为。所以,基于此,每一个家暴的男人,内心当中,恰恰会认为,自己施行家暴,是能够掌控自己情绪的特征——“我能控制住尺度”。 另一方面,他们又要实现自我的动机,又必须应付外界的舆论,因此会感到十分焦虑。 这就要求他们采取某种既能满足自我要求,又能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去控制这种情绪。我们将这种方法称为自我防御机制。 你可能会认为,家暴、虐猫、虐待儿童,这种行为已经足够变态,但是在施虐者看来,这种行为比其他更过分的行为(如杀人、自虐等)要好得多。 他们认为这种自我防御机制,属于合理化范围,并且能够接受自己的这种行为。他们会在内心为自己的行为找理由进行开脱。 比如,他们会以为: 我自己的老婆(我自己的家人、宠物),我有这个自主权,没人能因此而责备我。并因此,沉溺于这种以虐待、残杀生命来获得快感当中。 如果你因此而指贵、攻击他们,他们可能会觉得自己很委屈。 那么多坏人、杀人犯,你们不去指责,为什么要抨击我? 在他们看来,自己是绝对无罪的,并且人格也没有什么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施虐者毕竟还存在若一定的良心和道德感,因此适当的引导和调节,可能会康复成为一个心理健康的人、然而,如果任其发展的话,那些最终的结果,很有可能是成为一个虐待狂,或杀人犯。 几乎所有变态杀人犯人格形成的初期,都会有折磨、虐杀小动物的经历。 隐藏的自恋 人们能够感受到家暴的男人,普遍存在隐性自恋。 而在针对自恋和自尊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中,隐性自恋和自尊始终呈负相关关系。 所以,脆弱的他们一面无法接纳自己,觉得自己一无是处;另一方面,又隐秘地藏着“我其实很独特”的想法。 一种自命不凡感。 他们在关系中让对方痛苦,也让自己痛苦事实上,家暴特性的男人,极度自恋。这种自恋属于隐藏起来的自恋。 所以往往越是亲近的人,才越能感受到他们身上冷漠、自私、敏感和充满攻击性的一面。另一方面,隐性自恋者自身的敏感、脆弱,以及无法信任他人的特点,也会给他们自己带来痛苦。 我喜欢勒紧爱人的脖子让她窒息,看到她痛苦的表情,大脑会产生一种特别的快感。我的解决方法是,怎么对待她,清醒后同样对待自己。
我就是家暴的受害者,被他打的脚骨折了,在我受伤的一个星期里他还是非打即骂,我找谁呀,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力的原因,从而提出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二、家庭暴力的成因(一)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格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是使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解决的另一原因。(3)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执法不严格,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处处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二)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1)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里人不犯法”(。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于是,他们选择了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3)对司法人员而言,对他们影响较大的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三)社会控制手段缺乏有效性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但这些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三、家庭暴力的对策目前形势下应该立足于现实,用足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勇于突破和创新,建立一个多渠道、全方位、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的反家暴模式。具体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现有的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既有实体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且有针对某具体问题制定立法的先例,这为制定专门的单项立法奠定了基础。各地方的行政规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补充已有法律法规的不足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各地方立法的制定也有利于促成全国性法律的出台。我国立法机关还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包括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二是行政干预层面。一方面推动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纳入对受害者的保护性措施;一方面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法定职责的规定,将反家暴的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如公安、妇联、民政等政绩考核的指标,推动这些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社会救助层面(。1)推动社区调解是预防和制止家暴有效而重要的途径(;2)建立零家庭暴力社区试点,在社区内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培训(;3)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社区、单位、妇联、民政、医疗、心理救助、法院等各部门的作用,并加强多机构的联动与协作,使之环环相扣,使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救助、证据收集、制裁等得以有效进行。(4)办法律热线电话、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为全国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5)为贫困女性当事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以及重大典型案件的女性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6)对中心接待咨询及代理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其中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并提交立法建议,推动法治建设,并通过出版和发表相关书籍与文章,以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参考文献:[1]杨根乔.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合肥学院学报.200(86).[2]凌志东.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2).[3]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法制与社会.200(811).[4]罗萍.中国家庭幕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新疆大学学报.1997(4).[5]孙彬,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如果一个家庭存在的家庭暴力。那么施暴的一方一定是从小的时候就已经耳闻目染自己原生家庭的暴力。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导致他性格上的缺失。所以他会对自己的另一半施加暴力。如果一旦有这种暴力行为,那么有第一次一定会有第二次。最好的办法就是反抗离开他。不给他向你施暴的机会。用法律捍卫我们的权益。
一、家暴辩护的答辩状如何书写?首先要写明标题,标题为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其次就是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同时还要写明答辩的事由,然后要写明呈送的法院,并且表明年月日以及答辩人的姓名,最后附上证据。1、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3、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现分别说明如下: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因(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上诉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查资料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近年来有进一步增多趋势,其呈现出的特征、产生的后果令人堪忧。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稳定和,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针对家庭暴力产生的内在原因加以解决,尽快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