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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有关信托论文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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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有关信托论文的参考文献

论文的国外参考文献可以在以下网站查找:

一、seek68文献馆

大型中外文献数据库整合,覆盖全科。

二、EBSCO

共收集了4000多种索引和文摘型期刊和2000多种全文电子期刊。该公司含有Business Source Premier (商业资源电子文献库)、Academic Search Elite(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等多个数据库。涉及社会科学、人文、教育、计算机科学、工程、物理、化学、艺术、医学等。

三、OCLC FirstSearch

是大型综合的、多学科的数据库平台,基本组数据库包共有13个子数据库,涉及广泛的主题范畴,覆盖所有领域和学科,所有信息来源于全世界知名图书馆和知名信息提供商。

四、Taylor & Francis

出版集团拥有200多年丰富的出版经验,作为世界领先的学术性期刊、图书、电子书及参考工具书出版社之一,出版的内容遍及人文、社会科学、行为科学、科学技术和医学等各个领域。

五、John Benjamins

电子期刊目前收录90多种学术期刊,重点聚焦语言学、文学和心理学等研究领域。

六、NetLibrary

是世界上向图书馆提供电子图书的主要提供商。

七、Blackwell

出版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期刊出版商之一。它所出版的学术期刊在科学技术、医学、社会科学以及人文科学等学科领域享有盛誉。

八、springer

Springer期刊的学科范围包括:行为 科学、生命科学、商业与经济、化学和 材料科学、计算机科学、地球和环境科 学、工程学、人文社会科学和法律等。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论文英文参考文献格式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家对论文都再熟悉不过了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的科学研究能力。如何写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论文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论文英文参考文献格式,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英文文献采用“APA格式”:

单一作者著作的书籍:

姓,名字首字母.(年). 书名(斜体). 出版社所在城市:出版社.

Sheril, R. D. (1956). The terrifying future: Contemplating color television. San Diego: Halstead.

两位作者以上合著的书籍:

姓,名字首字母., & 姓,名字首字母.(年). 书名(斜体). 出版社所在城市:出版社.

Smith, J., & Peter, Q. (1992). Hairball: An intensive peek behind the surface of an enigma. Hamilton, ON: McMaster University Press.

文集中的文章:

Mcdonalds, A. (1993). Practical methods for the apprehension and sustained containment of supernatural entities. In G. L. Yeager (Ed.), Paranormal and occult studies: Case studies in application (pp. 42–64). London: OtherWorld Books.

期刊中的文章(非连续页码):

Crackton, P. (1987). The Loonie: God's long-awaited gift to colourful pocket change? Canadian Change, 64(7), 34–37.

期刊中的文章(连续页码):

姓,名字首字母.(年). 题目. 期刊名(斜体). 第几期,页码.

Rottweiler, F. T., & Beauchemin, J. L. (1987). Detroit and Narnia: Two foes on the brink of destruction. Canadian/American Studies Journal, 54, 66–146.

月刊杂志中的文章:

Henry, W. A., III. (1990, April 9). Making the grade in today's schools. Time, 135, 28-31.

php论文英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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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论文英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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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论文英文参考文献范例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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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文虎等:《国家形象论》[M],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9年,23页.

[5]郭秀艳、崔光成:《内隐学习本质特征的实验研究》[J],《心理科学》,2002年第1期,43-46页.

[6]陈晓云:《动画电影:叙事与意识形态》[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54-60页.

[7]黄国文、徐裙:《语篇分析与话语分析》[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6年第10期,2-6页.

[8]李德顺:《普遍价值与其可观基她》[J],《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5-14 页.

[9]刘丽英:《国家形象研究文献述评及营销视角分析一基于CSSCI(2001-2011)的研究》卬,《学术探索》,2014年第2期,120-123页.

学术论文英文参考文献注入格式

一、学术论文英文参考文献标注格式。

按照现行规定,学术期刊中论文参考文献的.标注采用顺序编码制,即在文内的引文处按引用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同一文献在一文中被反复引用者,用同一序号标示。这一规定使得所列文献简洁明了,应该引起论文作者注意。英文参考文献和中文参考文献一样,按在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与中文文献混合连续编码着录;英文文献用印刷体;英文书名、期刊名和报纸名等用斜体;所列项目及次序与中文文献相同,但文献类型可不标出;忌用中文叙述英文。其格式为:

专着、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

示例:[1]Day,C.,Veen, Walraven,G. Children and youth at risk and urban education. Research,policy and prac-tice. Leuven/Apeldoorn:Garant. 1997.

期刊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示例:[2] Driessen,G.,& Van der Grinten,M. Home language proficiency in the Netherland:The evaluation of Turkish andMoroccan bilingual programmes- A critical review,Studies in Educational Evaluation,1994,20(3):365- 386.

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原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

示例:[3] Driessen,G.,Mulder,L.,& Jungbluth,P. Structural and cultural determinants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ies in theNetherlands. In (Ed.),Root and migration in global perspective. Jerusalem:Magnes . 104.[5]

报纸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示例:[4] Lgnatieff,M. Keeping an old flame burning brightly. The Guardian,1998- 12- 20(12)。

电子文献-[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的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

示例:[5] Baboescu,F. Algorithms for fast packet classification. .

二、关于英文人名的标注。

现行编排规范对英文人名如何标注未作明确要求,英文人名的标注较为混乱,有标注全名的,有标注时将名缩写、姓不缩写、保持原来顺序的,还有在姓、名之间加圆点的,后者是我国翻译作品中,中文书写外国人名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其实,标注英文人名是有章可循的,在国外学术着作的参考文献中,关于人名的标注已约定俗成为一种统一的格式,即英文参考文献标注作者姓名时,要求姓在前、名在后,姓与名之间用逗号隔开,姓的词首字母大写,其余字母不大写;名用词首大写字母表示,后加缩写符号圆点,缩写符号不可省略。由于欧美国家人的姓名排列一般是名在前、姓在后,在标注时必须加以调整。如Georg Paghet Thomson,前面两个词是名,最后一个词是姓,应标注为Thomson,G. P为什么要如此标注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

1.在应用计算机等信息工具进行英文文献检索时,以英文作者姓名中的姓作为依据之一,即以姓作为检索目标之一。

2.在欧美人姓名表达含义里,姓比名的重要性更强、更正式。用姓而不是名来代表作者,还有尊重、礼貌的意味。名缩写后加缩写符号圆点,也含有正式、尊重和礼貌的意味,缩写符号不可省略。

3.表示与平常书写姓名的不同,体现学术论文重要性、简约性和准确性的要求,符合科研论文文体风格。这种标注在英文学术着作、科技文献中已广泛采用,也容易被广大读者、作者理解、接受。

对于复姓情况,如Jory Albores-Saavedra等,在引用标注时,应将复姓全部写出,即Albores-Saavedra, J对于姓前带有冠词或介词的情况,如带有Mac,Le,Von,Van den等,标注时不能省略,应同姓一起提到前面标注,如Mac Donald,La Fontaina,Von Eschenbach,Van den Bery等。这里有个有趣的现象,对于北欧人常见的姓Van den Bery,如Van的词首字母大写,表示它是姓的一部分,标注时应与姓一起前置;如果作者姓名书写为Graham van den Bery,其中van的词首字母v没有大写,则表示它不是姓的一部分,姓Bery前置时,van den仍留在原来的位置,并且不可缩写或省略,标注为Bery,G. van den.另外,对于“姓名+学位”的情况,标注时一般把“学位”删去,不要将其误认为姓或姓的一部分.

一个参考文献有两位或两位以上作者时,标注时除按上述要求将每位作者的姓提前书写外,作者与作者之间用逗号分开,最后一位作者前加&符号,如示例[1],也可仅保留前三位作者,之后加etc.表示。

三、关于英文参考文献发表(出版)时间标注到年的问题。

发表(出版)时间是参考文献的一项重要内容,标示引用文献发表的历史时间位置,是判断引用文献新旧的一个根据,不可遗漏。国外学术论着中参考文献的发表(出版)时间标注到年,这与我国学术论着中参考文献的标注规定相同。国外学术论着中参考文献的发表(出版)时间的标注位置有标注在作者后的情况,并加圆括号,这是因为采用了“着者-出版年”制。我国学术期刊编排规范参考文献的标注采用“顺序编码”制,发表(出版)时间标注靠后,如示例[1]、[3],应按此要求标注为是。

四、英文析出文献名和原文献名的标注。

由于现行编排规范对英文析出文献和原文献的标注书写要求不够明确,目前有把析出文献名排成斜体,而把原文献名(论文集名或期刊名等)排成正体的情况。这种标注方式是不对的,混淆了析出文献名和原文献名的效力,正确的编排要求与此相反,国外的普遍作法与我国学者的论述[4]要求一致,因此这一现象值得编辑同行注意。

英文书名在英文文章中出现有排成斜体的习惯,论文集名、期刊名或报纸名与书名效力相同,故排成斜体,析出文献名相当于书中的章节标题,不具有书名的分量,故不可排成斜体。

在标注原文献名及作者时,原文献多指论文集或与之类似的著作,英文标注习惯上在编着者名前加词首字母大写的介词In,作者姓名前后次序不作调整,名缩写为词首大写字母,后加缩写符号圆点,姓完整标出,不缩写。作者后加编者一词的缩写形式及缩写符号圆点,词首字母大写,外加圆括号,如标注为In S. Weil(Ed.),如示例[3].然后斜体标注原文献题名,后加注出版年,起至页码的缩写形式pp.和析出文献的起至页码。当原文献有两位或两位以上作者时,作者姓名同上述情况一样,前后次序不作调整,分别标出,编者一词缩写用复数形式Eds.,如In L. Eedering,& P. Leseman(Eds.)。

文献类型不宜标出。文献类型是我国编排规范制定的标注要求,国外并未采用。在中文中标注醒目、自然,在英文中此一项目的标注容易产生误解和干扰。如果是为方便计算机在检索或统计时辨识,是技术上的要求,那么就应当统一要求标注,从“可不标出”来看,尚未有技术上的要求。因而,文献类型在英文参考文献中不作标注为妥。

五、出版地和出版社(商)的标注。

出版地和出版社(商)是参考文献的重要内容,标示版权信息,不可遗漏或省略。我国一部着作一般由一家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出版地一般也就比较明确为出版社所在的城市。国外情况就比较复杂了,由于市场经济高度成熟,语言通用程度高,着作权被普遍保护等原因,一部着作可能由不止一家出版社(商)合作出版发行,出版地也可能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城市。当出版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社(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当一一标出,中间用斜杠分开。如Amsterdam/Philadephia:Ben-jamins,又如Den Haag:Sdu/DOP出版地一般是出版社(商)所在的城市,标注城市名,不可标注为国家名。

参考文献补充了文章的重要信息,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因而,希望在修订现行编排规范时,对英文参考文献的标注作明确规定,以便作者写作和编者编辑时皆有章可循,亦使这项工作更加规范。

java论文英文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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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好学校提供的写作课程一般学校都会提供各种各样的免费课程。当然也有写作课程,比如planning your dissertation,和feferencing for the assignments等。如果有这么好的机会千万不要错过,你可以日常关注学校官网信息,时常查收院校邮件。总之,在上正课的时候老师是不会特意教你如何去写论文的,所以如果写作功力不够,那么在空余时间去听一些写作课程就很有必要了。二、论文题目的理解和拆分在你拿到老师给的论文题目,或选定你的写作课题以及确定了论文的大方向之后,首先要做的就是先思考全文的框架、结构、主旨和论点,了解论文选题的关键词以及写作结构。先审好题目,确定好大致的写作方向,立好大纲,再着手写作。三、培养批判式分析写英语论文的关键一点就是要进行批判式分析。能够站在不同立场,对论据进行有效分析。我们需要去了解一个主题的多个方面,包括以往的专家学者对该主题或论点的评论和看法。四、文章的开头介绍学术论文的开头非常重要,要能够清楚得让读者明白全文重点、研究主题、研究方法等核心内容。一般来说,可以遵循选题背景+选题内容+全文框架+主要论点+研究方法。这些要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比重和顺序,有些同学在写作一开始还不是很清楚这些要素,或在写作的时候改变主意。因此可以先预留这部分,放在写作的最后,或先写好一个临时框架,并做好标注,在写完论文主体之后再回头修改。五、善用学习软件技能不够,工具来凑。现在各种各样的论文写作辅助工具也是越来越齐全了,无论是语法修改,语句替换,查词,还是降重、查重,格式排版,都有对应的工具可以使用。六、文法校对和写作指导学术论文对文法和拼写有较高的要求,所以在这方面要多注意一点,你可以借助一些语法拼写软件来帮助自己提高写作质量。除此之外,一般学校也会有写作服务中心等相关机构,学生可以通过预约等方式,将写好的文章,或写作的框架提供给写作中心,以得到一些写作指导。七、从导师的反馈中学习反思在写论文的过程中要及时和导师沟通交流,并仔细阅读导师给出的论文反馈。他们通常是最了解学术写作要求的人,也是批改作业的人,因此他们给出的建议一般会一针见血的指出写作上需要改进的地方。八、学术写作词汇积累学术写作有学术写作的技巧和套路,平时多看看一些优秀文章,积累些用得地道、准确、生动的词汇,逐渐整理出自己的行业词库,就能避免写作时有好思路却无法下笔的窘境。

写信托法的论文的参考文献

论文中参考文献引用的是国家颁布的文件或纲领政策,要用字母S表示。

例如:引用的是国家标准,“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则,在参考文献中格式为:

GB/T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

参考标准格式指的是写论文的引用已经发表的文献格式,根据资源的类型可分为这本书[M],[C]学报》发布会上,报纸文章[N],[J],期刊文章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一]学报文献、杂志[G]。

电子文献类型:数据库[DB]、计算机[CP]、电子公报[EB]

电子文献载体类型:Internet[OL]、CD[CD]、磁带[MT]、磁盘[DK]。

参考文献按照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一种文献被反复引用者,在正文中用同一序号标示。一般来说,引用一次的文献的页码(或页码范围)在文后参考文献中列出。

格式为著作的“出版年”或期刊的“年,卷(期)”等+“:页码(或页码范围).”。多次引用的文献,每处的页码或页码范围(有的刊物也将能指示引用文献位置的信息视为页码)分别列于每处参考文献的序号标注处,置于方括号后(仅列数字,不加“p”或“页”等前后文字、字符;页码范围中间的连线为半字线)并作上标。

论文的参考文献写法如下:

一、[序号]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起止页码。

二、[序号]专著作者。书名[M]。版次。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三、[序号]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论文的参考文献注意事项:

1、参考文献要以序号的形式出现在正文中和文末,且序号要保持一致。序号以在文中出现的前后为序。

2、如果某文献在文中数次被参考,则几处序号要保持相同,只是页码有变化。在文末只列出该参考文献一次即可,不必多次罗列。

3、每一参考文献的所有要素必须齐全,不可残缺,具体包括: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及截体类型标识(如专著M、论文集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专利P等)。

参考文献作用:

1、研究基础

参考文献可以反映出论文的真实性和研究依据,也反映出改论文的起点。我们论文中的研究都是在过去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也表明了自己论文中的研究是有价值水平和依据的。

2、研究区别

标注参考文献也是为了把前人的成果区分开来。这能表明论文的研究成果是自己写的,虽然引用了前人的观点、数据或其他资料。 但是标注出参考文献不仅能体现出自己的研究能力,也能体现自己的创新和价值。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参考文献

论文参考文献怎么写(通用11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接触过论文吧,借助论文可以有效训练我们运用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的能力。相信写论文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论文参考文献怎么写,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篇文章的引用参考部分包括注释和参考文献两部分,注释是作者自己的解释(转引的参考文献也可以放在注释里),参考文献仅需列出参考书或论文的名称、作者、出版社或发表的期刊、著作时间或期刊期数等。注释用圆圈1、2标注,放脚注,参考文献用[1][2]标注,放尾注。

有的刊物要求注释和参考文献都要在内文标注,有的刊物对参考文献不要求内文标注,在尾注列出就行。按最新的CNKI规范的要求应是前者。为保险起见,你还是都标吧。注:参考文献如是著作要标页码,论文只要标出期刊是第几期。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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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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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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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激励的论文参考文献外国

激励理论是关于如何满足人的各种需要、调动人的积极性的原则和方法的概括总结。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教育激励理论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小学激励教育

摘 要:针对激励教育没有发挥其优势的问题,经过分析探讨激励教育中坚持实事求是、及时适度、公平公正、激励教育和课程教学相结合的实施原则,注重提高教师的素质,重视激励教育,灵活运用激励教育的方法,树立合理的激励教育理念,特别提出惩罚在激励教育中的合理运用。

关键词:激励教育;原则;内在价值

李秀英在《浅谈激励教育法在教学中的积极作用》一文中阐述了激励的实质是“激励是根据人的需要,激发人的动机,使人具有一股内在的动力,朝着期望的目标前进的心理活动过程。激励教育法就是根据这一心理活动过程,以激发、激励为原则,采取一定的教学措施如激发兴趣、提高愿望、给予奖励或荣誉、提供方法等,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热情和学习愿望,进而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去掌握需要学习的知识技能和行为规则。”反观一些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的“激励”并没有达到激励教育的初衷,笔者在随堂观察中发现:教师激励有偏重,尤其表现在教师偏重于激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而对于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则不注重激励;还偏重于培养学生的逻辑智力、语言智力,而忽视了其他各种智力的培养。同时,教师用同样的激励方法贯穿始终,容易造成学生对激励教育的“疲劳”,学生对于教师的激励常常会无动于衷,有的学生甚至会发出这样的感叹:“怎么又是一样的表扬。”

教师片面、方法单调的激励不能满足学生、家长或是社会对教师角色的期待。

一、落实激励教育的实施原则

教师的激励教育意识不强、方法不正确将会导致激励教育得不到应有的效果,甚至达到与预期效果完全相反的结果,所以教师不仅要加强激励教育的意识,而且要明确激励教育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所有的激励都必须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进行,教师对学生的激励,不论是奖励还是惩罚都应该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奖惩前作为教师不能想当然,更不能根据个人好恶,同时对学生的奖惩要具体。

2.坚持及时适度原则

及时是指激励不要错过机会,要及时对学生的表现进行评价,不能错失机会,否则不能够实现激励教育的效果。激励的适度是指不能无功而赏,无过而罚;不能功大而小赏或过大而小罚;不能功小而大赏,过小而大罚;激励的次数要适当。

3.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要做到公平公正,那么激励的程度不能与被激励对象的功过不一致;激励不能根据教师的好恶而偏袒某一个学生;教师要为学生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条件;激励必须做到赏罚分明;激励必须坚持民主和公开。

4.坚持激励教育和课程教学相结合的原则

激励教育的根本目的是调动中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潜能,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为了提高激励的效果,就必须将激励教育与小学的课程教学结合起来,抓住在教学过程中的机会,在教学中渗透激励教育。

二、发挥激励教育的内在价值

激励教育的实质就是要激发学生的活力和潜力,培养学生的主体精神。那么激励教育如何实施才能更好发挥其内在价值呢?

1.提高小学教师的综合素质,提高教师对激励教育的重视

教师是激励教育的实施者,教师的综合素质决定了激励教育的效果和方法,要使得激励教育获得应有的效果,应该从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抓起。通过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道德素质,并适时对教师的道德素质进行考察,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在学生中能够起到榜样的作用,使教师更具威信。同时,还要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提高教师开展激励教育的能力。

2.准确把握激励时机

激励时机把握得准确与否,极大地影响激励教育的效果,根据激励教育的及时性,可以把它分为及时激励和延时激励两种。及时激励是指在受激励者的行为出现的当时,即给予奖励和处罚的教育方式。延时激励是在行为发生了一段时间后,才给予奖励和处罚的教育方式。总体来说要实事求是,选择恰当的激励时机,从而激励学生奋发向上。

3.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改善家庭教育环境

学校要与学生家长加强沟通,改善家庭教育中不良的家庭教育方式与方法,端正家庭教育中家长的教育思想与态度,尽量减少不良家庭环境对学校激励教育以及学生发展的负面影响。要定期召开家长会,给家长汇报学生在校的情况,汇报学校开展激励教育的情况,以取得家长对学校激励教育的支持,以强化学校激励教育的效果。

4.适度运用惩罚

惩罚属于一种负激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激励作用,但是惩罚需要适度,不能滥用惩罚,这样也有违师德。惩罚运用不当会伤害学生的自尊心,打击学生的自信心,反而起到与激励教育相反的作用。

也就是说,儿童应该很少受到棍棒的惩罚。儿童只有做了邪恶的事情时,才值得教育者去加以制裁,如果他们做错了事,要改正他们的错误只需给点颜色即可;即使有时候不能不责备几句,责备的话语也应当严肃、和蔼而又庄重,而不应当匆匆责骂他们几句了事。因此,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是不能够运用惩罚,而是要适度运用惩罚,慎用惩罚。

总结

激励教育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了达到教育教学的效果与目的,通过满足学生的尊重需要、求知需要等,利用各种手段、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我效能感,从而激发学生的兴趣、潜能与内在动力,促进学生的自信心,使学生取得更好的学习成绩,并得到身心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秀英.浅谈激励教育法在教学中的积极作用[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04).

[2]李兰英,陈平文.浅谈小学英语教育激励[J].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04).

[3]约翰・洛克.教育漫话[M].教育出版社,2006

浅谈激励教育

论文摘要:分析了高职学生的心理、惩罚教育的弊端,并从理论、心理、现实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应大力提倡激励教育。

文 关键词:高职学生 心理透视惩罚 教育 激励教育

1998年以来,随着高校扩招,我国高等 职业技术教育进人快速 发展 轨道。目前,无论是在校生人数还是院校所数,都已占居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河山,成为我国进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一支强劲生力军。但与之而来的是其生源质量与精英教育阶段相比有较大的落差:录取分数较低,个体心理复杂,前进航向迷离,就业压力频添。因此有人称之为“孤独的一代”、“失落的一代”和“满负压力的一代”。高职学生中确有些自卑自负,甚至自暴自弃;而高职教育 工作者中也确有些抱怨责难情绪,甚而施以惩罚教育。面对这一现实,高职教育工作者一定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育人先育心的理念,积极施行激励教育。

一、不堪重负的心灵

了解和剖析一下高职学生的心态,有利于我们选择合适的教育方式。

1.高考留下的阴影

我们的高职学生也曾在千军万马拥过“独木桥”的行程中,熬过春秋,用过心思,流过汗水。但奋斗的结果又是他们及他们的父母不大愿意接受的。从踏进高职院校的那一天,他们有的就似乎笼罩在一层阴影里:觉得低人一等,不情愿或不敢与同学交流,甚至走路也不敢抬头,在学习和生活中经常体验的是徘徊,进退维谷,自卑自负。

2.情感朦胧的困惑

对爱情对性的渴望好奇是高职生的生理已成熟而心理不成熟的特殊表现。高职学生摆脱不了两个困惑:一是传统与 现代 的冲突。他们既渴望现代的刺激,又突不出传统的制肘,其行为受双重价值的导向:师长、父辈以“学业为重”的教诲和享有爱情愉悦的诱惑;“白头偕老”的信誓和“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享有”的牵惹。他们夹在传统与现代裂缝中,处于对青春、爱情、性的欲说还羞、左右为难的处境。二是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校园顺口溜中的“我爱的人名花有主,爱我的人惨不忍睹”就是注脚。其实唐代诗人张先的诗就描述了这种差距:“琴棋书画诗酒花,当年件件不离他。如今世事多变更,柴米油盐酱醋茶。”今天的时代虽没有“棒打鸳鸯”,然而面对地域、就业的现实,“劳燕分飞”也屡见不鲜。处在理想与现实,新与旧的夹缝中,高职生的困惑情有可原。

3.思想教育的冷漠

大学阶段是人 社会化的重要时期。社会主流 文化建构人的社会性的核心品质。处于转型期,社会的开放、生活的快节奏、价值观的多元化,高职生们思想、行为更加活跃。但价值观的冲突,价值标准的边界模糊,使公共权威丧失,在“乱花渐欲迷人眼”的多元选择对象上,看不到社会的主流文化及文化的应然趋势,对思想教育课,不少高职生以逃课、睡觉、读 英语 来示反感,面对无根的仿徨和脱离现实的说教,高职生们体验的是价值真空、行为无序的寻找精神家园的心理疲惫和精神焦虑。

4.社会公正的失望

对社会公正的渴求是各阶层的共同愿望,而高职生群体表现更为强烈。教师苦口婆心说,理想的社会里,老幼无欺,人人平等,但在现实的社会里,有尔虞我诈,贪污腐化。弱势群体失语的困境使来自不同家庭背景的学生有着同样的“重任在肩,舍我其谁?”的社会责任感。在激情燃烧的岁月里,他们装得下“应然”的理想社会,而装不下“实然”的现实社会。当他们矢志于以个人为本位去辐射社会,以强烈的情绪指导自己 实践,以某种好恶左右自己的判断时,社会的公正矛盾便成为他们无法释怀的一个结,因而失望,进而悲哀。

5.就业艰难的苦闷

承受着难以扬眉的压抑,高职学生在复杂的心理矛盾冲突中经过几年的学习,渴望走出校门干出一番业绩。当他人的成功咄咄逼人呈现在面前时,其成功动机被迅速催化。在强调自我能力,强调拥有金钱,强调拥有地位的社会,他们甚至比他们的父辈有更为强烈的成功欲望。然而他们的就业又遇上“三峰叠加”时期,现实社会为他们准备的不仅有斑斓的花环,还有严寒的霜雪。市场 经济 本身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使之对生活的把握度大大降低,就业与择业难让他们提前体验了为生计担忧的滋味。

二、惩罚教育的痛失

面对高职学生心理的郁闷、行为的不范、素质的参差,我们有的高职教育工作者不是去理解他们,不是去贴近他们,更说不上去帮助他们脱困解惑,而是用老祖宗的药方—惩罚教育去医治他们,这无异于淫医治痛。

惩罚教育,在我国可以说源远流长,从孔夫子创立私学开始,它便与学生共存亡。其显著特征就是直接和变相体罚学生。这种方式,在当今的高职院校仍有一些市场。如学生德育不合格,就以劳动来处罚;学生违犯校纪校规,则采取经济处罚。如此种种,并没有如教育者想象的那样能取得如意的效果,相反对高职学生的心理来说是雪上加霜。

1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心灵

台湾 著名作家柏扬在西安市实验小学说过这么一段发人深省的话,有人问:“柏杨先生,你是否还记得你上小学时候的老师?”柏杨思考须臾道,“总的说来,印象比较模糊,但有一位姓侯的数学老师令我终生难忘。因为他的数学教得非常好,而我的数学老是学不好,所以他总是打我。以致那时便在幼小的心灵里结下了仇恨的种子,就是到了今天,我也不会原谅他。”柏杨现在是否应原谅那位老师我们姑且不论,但那位老师的体罚确实伤害了一颗幼小的心灵,这是沉痛的教训。

2.污辱了学生的人格

笔者曾跟遭过老师谩骂的几位学生交谈过,他们直言不讳地说:“皮肉之苦我们可以吃,精神上的折磨我们受不了,我们高职生也是人,我们也有自己的人格。”

3.挫伤了学生的积极性

一份调查问卷的答卷上,一个学生写下了这么几句话:罚款只告诉我们不应该这么做,没指出应该怎么做,搞得我们无所适从,由感到一无是处,到产生“失败者”的压抑心理,失去了前进的动力。采取惩罚教育,不管教育者心多么诚,从眼前看,学生可能被惩罚得老实了,但从长远看,惩罚教育会在学生身上留下永难驱散的“阴影”。 4.塑造扭曲的灵魂

老师用不文明的体罚手段去 教育 学生,学生就可能用不文明的手段去对待别人,促使了学生报复 心理的形成。

三、激励教育应弘扬

当前,教育界很强调以人为本的教育与和谐教育,其实激励教育与之一脉相承。激励教育,是建立在尊重人、尊重人格基础上的教育,它主要采用激励、表扬、诱导等手段去实现目的。

1.激励教育的理论之根

激励教育产生的基础是近 现代 管理理论中的激励理论。严密地考察所有人类的激励理论,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基本原理:人们愿意做那些能够从中得到报尝(物质的、精神的)的事情。激励理论有下述三种类型。

需要理论:认为人们都有身心上的需要,而且他们总要尽力使这些需要得到满足。激励因素是一种推动力,它产生于一个人想使各种需要得到满足的愿望。反之,一种得到满足的需要不能成为激励因素。

强化理论:也称为刺激理论或诱导条件论。这种理论的立论基础是学习原理一后果定律。该理论认为:得到奖励的行为倾向于重复出现,没有得到奖励的行为则倾向于不重复出现。

期望理论:如果说强化理论强调的中心是 工作绩效与奖励之间的客观关系,那么期望理论则强调其主客 联系—一个人期望得到什么?那些相信自己的努力能够带来出色的工作绩效并预计他们的成就可以获得重大奖励的人会提高自己的工作积极性,并在奖励与他们的期望吻合以后继续保持这种积极性。

以上三种激励理论是根于对人的基本看法,认为人不是“ 经济 人”,不是“工具人”,而是“亲善人”。人能够互相信任,互相平等,人具有微妙性,人与人具有亲善性,说到底也就是以人为本。因此,把激励移植到对学生上,则成激励教育。

2.激励教育的心理之基

激励教育获得成功的原因,心 理学 做了极好的回答:人们有这样一种普遍心理状态,激励中枢能并愿意接受产生快乐效果的刺激,希望得到他人或 社会的赞赏。而且接受外界积极愉快的刺激越多,就越能释放出更多的“热能”。心理学告诉我们让学生在和谐的 环境中,成功的氛围里偷快地学习和成长,学习的劲头当然会更大,成绩的提高也在情理之中,成长也会更为顺利。 中国 也有句古语,“责子十过不如奖子一长。”对于正在苦学、苦闷的高职生,特别是裹着“差生”外衣的学生,尤其应让他们 体会一下成功的喜悦。

3.激励教育的现实之果

激励教育产生的效应比较明显,成功的例子很多。青年作家黄蓓佳在一篇文章中说:“我上高中二年级时,写了一篇作文,语文老师在上面圈了98个红圈圈,贴到学校宣传橱窗里。那红圈圈的数目,是一天中午没人注意时我偷偷站在那里数的,一共数了三遍……数完了,又站远一点点看看,看见作文纸上红艳艳一片。当时我心里有一种隐隐约约的预感,觉得我的人生道路也许会从作文开始。"98个“红圈圈”,扬起了黄蓓佳人生的风帆,一直激励着他步入作家之例。

棋圣聂卫平在他的《我的黑白世界》一文中写了这么一件事:“陈伯伯(陈毅元帅)可能看出了我的心情,和我下棋时曾留情让我赢了。这盘棋可以说是我一生的起点。你们看冠军弟弟没能赢陈伯伯,我却赢了!我还是行的呀?”陈毅元帅的“手下留情”,竟使聂卫平一路自信走来,成长为中日围棋擂台赛的“抗日英雄”。我们不能不为陈老总的育人“绝招”拍手叫好。

综上所述,我们要实现教育的目的,就应该想方设法让学生体验一次次成功的欢乐和胜利的喜悦,激发他们无休止追求成功的信念和力量,特别是对于高职生中的“后进生”,更应该抓住一些微不足道的“亮点”和“成功点”,诱导他们驱散失败的“阴影”,走向成功之路。

诚然,表扬奖励学生也不宜过勤过滥。过勤,会使学生平淡无味,从而失去激励的作用;过滥,会使学生仅满足于眼前的利益和荣誉,而不从长远出发去端正思想,开显德性,从而失去激励的意义。

xx企业员工激励机制研究摘 要:激励机制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部分,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本文首先回顾了国内外学者有关激励机制研究。然后针对A企业,从薪酬激励、培训激励、绩效激励、奖惩激励、目标激励及感情激励对其现行的激励机制作出描述,并从上述方面一一分析其优缺点及造成该问题的原因。最后根据笔者所学知识及所了解的A企业的情况,从工资、福利、培训、绩效考核、岗位职责和员工参与等方面对其提出了改善建议并作出了总结。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员工激励;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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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诚信及其重要性 1.企业诚信的定义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顾名思义就是诚实守信。企业作为经济运行过程中最重要的微观经济主体,其诚信状况不仅直接关系着自身的信誉度,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的诚信建设。企业诚信蕴藏着多元化的内涵。 诚信是一种道德观念。作为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必须把诚信作为基本的道德操守,遵循“游戏规则”,以诚为本,打造企业品牌。 诚信是一种价值标准。东方人身受儒家文化的影响,讲究“言必行,行必果”,在这种环境下,企业必须形成诚信的价值观,诚信为荣,失信为耻。 诚信是一种行为准则。它使企业在行动中时刻受到约束,要求企业为自己的承诺付出努力,在诚信与合作的基础上实现共赢。 诚信是一种社会责任。著名管理学家克拉伦斯.沃尔顿说:“企业经理人应该用一种全局观念来看待企业的责任。因为在这种观点之下,企业被看成是讲信用、讲商誉、讲道德的组织而不是赚钱的机器。”呵见诚信是一种信守承诺的社会责任感。 诚信是一种经营理念。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要把诚信渗透到企业的每一环节,在对待客户、维系交易等方面以诚信把关,树立“诚信经营、用户至上”的指导思想。 诚信是一种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企业作为从事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必须将诚信作为一项基本义务严格履行。 2.企业诚信的重要性 在现代社会中,诚信已经成为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对企业来说,诚信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诚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通行证。企业的诚实守信日积月累就能形成良好信誉,在生意往来中处于有利地位,成为扩大交往、促进合作、走向成功的通行证。 (2)诚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保证。在高度商业化的现代社会中,对于企业而言,诚信是一块金字招牌,是企业的基础和生命线。只有实现诚信基础上的客户认同感,企业才能长期受益。 (3)诚信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利武器。商场如战场,市场竞争实际上是一场没有硝烟的信誉战。谁赢得了优良的市场信誉,谁就能更好地争取客户,进而最大程度地占领市场。 (4)诚信是企业自我创造、建立、形成的强大的无形资产。诚信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它体现在企业的市场开发、品牌塑造、客户资源运用、融资、理财等多个领域,比有形资产更加可贵。在西方有“信誉就是金钱”的理念,中国有“货真价实,童叟无欺”的信条,可见讲诚信是企业潜在价值最大的无形资产。 (二)私营企业诚信的特殊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私营企业成长较为迅速,其发展过程表现出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机制灵活、适应性强等优势,但其自身的弱点和局限性也严重限制了私营企业更快的发展。特别是诚信缺失问题已成为影响私营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1.受传统观念影响,私营企业的社会认同感比较低。谈及私营企业,公众往往有“私营企业信誉差”的认识。为了塑造在人们心中的好印象,私营企业必须加强诚信建设。 2.私营企业的规模较小、实力较弱。为了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有一席之地,一些私营企业往往选择丢掉信誉保利益。实际上,越是规模低、实力弱的企业越要注重诚信建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找准市场定位,以信誉求得生存发展的机遇和条件。 3.私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大多数私营企业是家族制。有时,为了获取利益,违反诚信、有悖道德也在所不惜。这无疑是杀鸡取卵的愚蠢行为,为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必须加强诚信建设。 4.私营企业诚信缺失问题确实较多。失信已经给私营企业贷款、招工等各个方面带来了极大困难,成了私营企业发展道路上的“瓶颈”。 很显然,在私营企业的发展中,其生存环境、竞争条件都相对较弱,在资金、设备、技术、人才、管理等各方面难以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尤其是大企业抗衡。在这种形势下,惟有特色和信誉最重要。但特色的形成也要依赖于上述各种客观条件,只有信誉是首先从主观上可以认识并努力创造的。而诚信正是信誉创造的基石。所以说,私营企业的诚信建设迫在眉睫。 二、我国私营企业诚信状况分析 (一)我国私营企业的发展及其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支持下,经过广大私营企业的艰苦努力,私营企业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拾遗补缺”到“重要组成部分”,逐渐发展起来。时至今日,私营企业的比重不断提高,私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亮点。 私营企业不仅成长迅速,而且在稳定就业、拉动经济增长、提高财政收入、消除短缺经济、扩大出口以及稳定社会促发展等各个方面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其诚信状况也较之创立初期有所改变和提升。主要影响因素有: 1.私营企业发展速度快,整体规模有所扩大,社会影响力增强。 2.私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涌现出少数规模大、实力强的企业,其市场形象和社会信誉度有所提升,从而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对私营企业的不良印象。 3.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私营经济的比重不断扩大,社会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认识在态度上有了转变。 4.私营企业自身更加注重诚信建设,部分企业已经把诚信作为企业的核心理念常抓不懈。 (二)私营企业在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 私营企业有很多发展亮点,但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见利忘义、制假造假、偷税漏税、不正当竞争和劳资关系不协调等现象还时有发生,私营企业在诚信方面还存在较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产品质量偏低,假冒伪劣层出不穷,以次充好较为普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败坏了私营企业的形象。 2.私营企业普遍没有工会组织,其劳资纠纷比其他企业增长快,使企业无法吸引优秀的员工,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3.财务不透明,私营企业往往做三本账,一本给税务局,用虚减利润的方式偷税漏税;一本给银行,以虚增利润的办法取得贷款;再留一本自己用,在计件工资制条件下可以少付员工报酬,形成了税务信用、贷款信用、财务信用缺失的不良状况。 4.公司治理薄弱,私营企业以家族制居多,企业领导人搞一言堂,订好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管理不规范。 5.赖债、躲债、恶性逃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使私营企业之间存在大量且长期不能缓解的相互拖欠款,严重影响了私营企业的发展后劲。 6.毁合同、打官司事件时有发生。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左右,但合同履约率仅有60%左右②,导致私营企业在交往过程中提心吊胆,交易成本大大增加。 7.私营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也是其信用缺失的一种表现。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搞低价倾销等,导致广大消费者对私营企业整体的不信任。 造成私营企业失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企业自身的责任,也有外部原因。 1.政策法规的缺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约束不完善且不具有强制性,使许多债务企业能够钻法律的空子,乘机逃避债务。同时,对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政策、法律、规范和约束不同,使私营企业在市场进入上有很多限制。 2.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它使企业觉得有机可乘,为私营企业制假、贩假提供了温床。信誉好的企业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信用差的企业却能凭着价廉畅通无阻。久而久之,许多私营企业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就向着“低信誉、高收益”的方向发展。 3.社会环境的影响。社会舆论过多披露失信的私营企业,忽略了正面宣传,挫伤了私营企业树立诚信价值观的积极性。另外,私营企业之间也相互影响。一旦一家私营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为了将损失降到最低,它又会用同样的伎俩去别的企业,使坑蒙拐形成恶性循环。 4.私营企业自身的原因,是其诚信缺失内在最根本的原因。从企业自身分析,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1)发展基础薄弱。私营企业多是白手起家,没有很殷实的家底,在激烈的竞争面前,为了维持生存、谋求发展,往往选择投机取巧。 (2)受利益的驱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买方市场尚未形成,商品买卖过程中的主动权仍旧掌握在卖方手中,只要生产出来的产品有销货渠道,利益驱动下的制假贩假就不会停止。 (3)管理水平低。私营企业缺乏管理人才,很难获取及时准确的市场情报,果断的分析与决策更是难上加难,惟有靠不正当竞争等失信手段牟取利益。 (4)竞争实力弱。在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各个方面,私营企业都无法与其他类型的大企业抗争,在这种状况下,靠假冒伪劣、投机取巧赚钱便自然而然地成了它们的首选。 (5)私营企业的自律性较差。私营企业普遍采用家族制,结构不合理,机制不健全,企业领导人的权利不受监督,惟利是图是其本性,为了牟利可以不择手段。 综上,私营企业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失信问题,已经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危机,影响了私营企业的发展速度,妨碍了私营企业的层次提升,降低了私营企业的社会信誉,进而损害了私营企业的自身利益。广大私营企业要想实现长足发展,加强诚信建设是当务之急。 三、构建符合现代企业文化的私营企业诚信体系 诚信是市场经济对企业的基本要求,是企业的信誉之源,立身之本,发展之基。要在私营企业中建立诚信体系,就必须认识到:诚信不仅表现为个别私营企业的行为,还应成为私营企业乃至企业整体的行为规范;诚信不仅表现为私营企业对内或对外的行为,还应成为内外统一的社会行为准则;诚信不仅表现为私营企业的行为现象,还应表现为企业稳定持久的行为理念,并符合现代社会文化发展的良好境界;诚信不仅表现为私营企业某一层面的特征,还应表现为涵盖企业各种行为的要素体系。所以说,私营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系统工程。 从长远考虑,私营企业若想建立诚信体系,必须将诚信与企业文化紧密相连。只有通过企业文化建设,营造企业的诚信理念,才能真正地树立诚信观,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诚信在企业中广泛建立,持久发展。 (一)构建私营企业诚信体系的目标 通过诚信体系的构建,使诚实守信成为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为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企业内部,领导关爱职工,人人敬业奉献;企业之间,坦诚相待,共谋发展。在整个私营企业界树立诚实守信的理念,并将诚信建设推向全社会,从而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 (二)私营企业诚信体系的构成要素 “诚信指的是眷恋和忠诚,它由三部分组成:目标和企业价值的识别;对企业的归属感;以及代表企业付出努力的意愿”,这是管理学家莫德雷归纳的构成诚信的要素。私营企业诚信体系的建设,也有其具体的内容和要素,其中有对企业宗旨和性质的概括,有对企业领导者的要求,有对员工的约束,更有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真正建立私营企业的诚信体系,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的努力。 (三)私营企业诚信体系构建的思路与模式 构建诚信体系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包括在私营企业内部对员工负责,员工对企业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负责,部门之间,同事之间相互负责以及在企业外部对客户、合作伙伴的承诺,进一步还需要政府提供一系列有利于私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把诚信贯彻到企业当中的上下左右每一个环节。 1.企业内部建立诚信 私营企业要想将诚信落到实处,首先要在组织内部培养诚信的企业文化。用诚信的企业文化激励员工,培养忠诚,发挥文化的自我创新能力。 具体说来,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1)集中的结构和清晰的管理 私营企业要想不断向前发展,必须建立权责明确的管理结构。另外,私营企业的组织结构应该向扁平化发展,减少中间层,消除地位级差,实现所有成员的平等。 (2)领导者以身作则 在私营企业中,领导干部以身作则是取信职工的最好方法。领导者以厂为家就能为员工树立吃苦耐劳、敬业奉献的榜样,使企业的诚信理念不走样地传递给职工。所以,以身作则是打造诚信的捷径。 (3)重视集体行为 企业是一个整体,要想把蛋糕做大,需要集体的努力。首先,厂长要有民主意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集思广益,为企业创造财富。企业内部的各个职能部门也应该目标一致,相互协调,加强沟通,消除部门间的敌意,鼓励正当的竞争,加快决策进程,改善合作成果。 (4)实现对员工的承诺 在现代企业中,已经把人在企业中的价值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企业运营需要人,产品研发需要人,企业管理也需要人。领导层要做到忠于员工,认真履行对员工的承诺。只有企业领导与广大员工共同努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共赢。 (5)培养员工的忠诚 要培养私营企业的诚信,需要全体员工的认同和参与。培养员工的忠诚,要从源头抓起。招募新员工时,加大道德方面的测试力度,选用德才兼备的人;新员工培训时,加强诚信教育;业绩评估时,考核员工绩效的同时,也要参照他们的道德表现,全方位评判。有了这样的用人——培训——考核的标准,才能在企业内部建立一支有责任感的团队,把企业带到更高的发展层次。 2.建立客户诚信 在私营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客户诚信建设是重中之重,私营企业的成长壮大无不依赖于客户的支持与信任。在与客户交往过程中,私营企业始终要树立诚信观念,把为客户提供最好的产品,最优的服务,最合适的价格,最满意的表现视为企业的第一要务。 产品诚信是首要的。客户最看中的就是产品质量,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质量高的企业自然能在竞争的优胜劣汰中脱颖而出。在实际工作中,私营企业应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工艺,不满足已有成绩,不断追求卓越,永远使质量处于不断提高的动态之中。 其次是服务诚信。所谓服务诚信就是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目标的诚信理念。通过开展服务满意活动,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再次是销售诚信。销售活动中也处处体现着诚信的重要性,只有销售业绩上去了,企业的利润才有望增大。如何提升销售业绩?靠的是过硬的产品、真实的信息以及有效的促销手段。 竞争诚信也至关重要。无论是同行业企业之间还是买卖方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竞争关系。私营企业要想从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必须树立竞争诚信的观念,靠公平竞争招揽客户,在同行业中处于不败之地。 总之,私营企业应从建立产品诚信、服务诚信、销售诚信和竞争诚信等几个方面一齐努力,把诚信对待客户作为一项不变的企业文化,增强全体职工的认同感,指引企业不断前进。 3.以诚信结盟 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不仅需要自身的努力,更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建立私营企业间的合作关系,以诚信实现联盟。 无论强强联合,还是强弱联合,甚至弱弱联合,都在于实现资本与资源的有效动员和有效利用,以求达到规模效益,发挥1加1大于2的效果,使私营企业在商战中大显身手。 联盟可采用不同的形式,目前国内私营企业中最常见的形式是直接合作。 私营企业受资金、规模所限,不可能面面俱到,单靠一个企业的实力往往难以满足客户的要求,所以要寻求另一家企业结成联盟进行合作。但企业都不愿放弃自主权,权衡之下,往往采取直接合作的方式结盟。 当然,合作并不意味着风平浪静,不能要求双方在所有问题上都迅速达成一致。但是,在诚信的关系中,遇到矛盾时两个企业会主动寻求共识,达成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4.政府为私营企业提供政策性扶持 私营企业自身的努力是内因,为建立诚信体系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为了使私营企业的诚信体系尽快建立起来,并长久保持下去,政府也应该从宏观上为其创造一个积极的环境。 (1)投融资方面。政府要鼓励四大商业银行对不同企业提供无差别的金融服务;应尽快发展与私营经济相配套的民间金融体制;健全担保体系,更好地为私营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2)行业准入方面。要打破对国内私营企业设置市场准人限制的规定,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私营企业同国有企业参与竞争的门槛应标准化、统一化。 (3)对外贸易方面。应切实降低私营企业外贸领域的准入门槛,建立宽松透明、公平竞争的对外贸易政策及法规,特别要完善出口退税制度,使出口退税真正达到促进私营企业对外贸易发展的目的。 注释: ①刘光明.企业文化[M].经济管理出版社,. ②任兴周.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2(17). 参考文献: [1]银通投资咨询公司.中国企业信用评级指南[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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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不信者,行不果 ————墨子民无信不立 ————孔子没有诚实哪来尊严 ————西塞罗真话说一半常是弥天大谎 ————富兰克林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 ————孟子失信就是失败 ————左拉真诚是一种心灵的开放 ————拉罗什富科欺人只能一时,而诚信才是长久之策 ————约翰·雷诚信是一枚凝重的砝码,放上它生命不再摇摆不定,天平立即稳稳地倾向一端。诚信是一轮朗耀的明月,惟有与高处的皎洁对视,才能沉淀出对待生命的真正态度。诚信是一道山巅的流水,能够洗尽浮华,洗尽躁动,洗尽虚假,留下启悟心灵的妙谛。当信用消失的时候,肉体就没有生命 ————大仲马如果要别人诚信,首先要自己诚信 ————莎士比亚隐瞒真实,就是自己。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坦诚是最明智的策略。一言九鼎。一诺千金。言而有信。金口玉言。君子说话,一言为定。我要求别人诚实,我自己就得诚实。两心不可以得一人,一心可得百人。 ————《淮南子·缪称训》真诚才是人生最高的美德 ————乔叟实话可能令人伤心,但胜过谎言 ————瓦·阿扎耶夫在一切道德品质中,善良的本性是世界上最需要的 ————罗素金钱比起一分纯洁的良心来,有算得了什么呢? ————哈代老老实实最能打动人心 ————莎士比亚真诚与朴实是天才的宝贵品质 ————斯坦尼斯拉夫斯基法治长城始于一砖一石,诚信文明凝聚一点一滴。今天付出诚意,明天收获信誉。出局才懂诚信重,进‘宫'方恨知法晚。播种诚信,你收获的就不仅仅是朋友的信任,还有可以信任的朋友。诚信是在衡量自我得失时失去的。诚信缺失乃人性之莫大悲哀,共铸诚信不妨从小事做起;法治健全是国家的坚实基础,推进法治务必要领导带头。诚信是社会的支撑点,法治是社会的生命灯。诚信是你的存款,信用是你的抵押,名誉是你的帐号,承诺是你的支票,假如失去了诚信 ,你将是一无所有。立身须以诚为本, 治国必以法为基。诚信以心为上, 法治以公为魂。诚取天地正气问人间暖凉,法引规矩方圆律世间万象。诚信在心,法治在行。不讲诚信者必被社会所弃, 以身试法者必受国法严惩。诚信凝聚力量,法治诞生希望。诚信法治两手抓,共铸辉煌齐万家。诚信是立身之本,法治乃安国之源。诚信,人生最珍贵的无形资产; 法治,人类社会进步的阶梯。扬诚信风帆同度文明人生,树法制大旗共展和谐社会。赏罚分明, 市场经济讲诚信假一罚十; 宽严适度,法制社会护稳定惩教结合 。诚信是社会的通行证,法治是国家的座右铭。诚信是现代文明的晴雨表。诚信与高尚同行;法治与正义相伴。诚信有法治保障才有号召力,法治有诚信支持才有生命力。树诚信风尚,铸法治长城。谎言浇不开诚信之花,虚伪结不出幸福之果。行必诚,言必信;法必依,治必严。无信则人危,无法则国乱。你诚信我诚信人人有威信 ,讲法治护法治个个能自治。诚信要靠法律维系,法律要靠诚信遵守。社会是由诚信与法律组成的双轮车。送东送西送出良心与理智,诚实诚信成就道德与文明。信是为人之道, 法是强国之本。心连心共筑诚信长城 ,手牵手齐建法制社会。守法律己时时尽心报国,诚信待人处处竭力为民。以诚待人,人人敬;以信办事,事事成。诚信处世世界大,奸诈为人人格低。没有诚信的坚强基石,法制便犹如是建在沙土上的高层建筑。诚实是智慧之书的第一章。个个互信,人人守法。诚信走遍天下,法治和谐人间。经常用诚信的尺子丈量自己,坚持以诚信的言行对待别人。诚存人自乐,法正民自安。法治与安定同在,诚信与文明共存。手牵手,与法治同行;心连心,将诚信同铸。倡导法治, 法治执根于社会;谋求诚信,诚信融汇于民心。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助推器和安全阀。立警为公执法为民长霞精神耀神州,与时俱进诚信俱佳玉儒形象映中华。做人要诚信,做事要守法。用诚信美化心灵,用法治规范社会。法纪为天平,岂容人情充筹码;诚信作准绳,不许利欲乱曲直。经营有法有道,交往以信以诚 。生命因诚信而美丽,生活因守法而精彩。诚信不能只挂在嘴上,法律不能只写在纸上。铸诚信,万事兴;严法治,国必强。人人参与,共铸诚信;个个努力,推进法治。以诚取信心灵美,依法循规事业兴。做诚信之人, 铸法治之国。虚假呈一时之得,诚信享一世之裕。做人以诚信为本, 治市以法律为基。诚信提升城市品位,法治推动文明进步。欺诈只能得逞一时,诚信才能受益一生。信达于诚,方能勤政。法精于治,方能谐民。诚信缔造和谐社会,法治铸就平安生活。人生百年以诚为贵,国家兴旺依法则灵。诚信三冬暖,失信三伏寒 。诚信展现人格魅力,法治推进社会文明。诚信与责任同在,法治与发展共存 。手拉手共铸诚信,心连心推进法制。吹响诚信号角,高举法治大旗。诚信是面镜子,时刻照射着我们身边的每一个人。做人讲诚则灵,治国依法则兴。诚信交得天下友,法治换得万家安。法治造就和谐社会,诚信成就积极人生。人无信不立, 国无法不安。生命不可能从谎言中开出灿烂的鲜花。崇尚诚信,华夏春风暖;推行法治,神州正气扬。诚信不可无,贪念不可有;做人莫忘法,做事莫违法。守信万里还嫌近,无信一寸步难行。诚信塑人,法治兴邦。切勿丢掉诚信,当你回过头再去捡它的时候,它已失去了原有的色彩!谁如果失去了金钱,他只是失去了他能再次得到的东西,要是谁失去了诚信,他就会失去了他再也不会得到的东西。一、诚信教育的现实意义诚信,即诚实、守信,是一种伦理道德观和价值观,又是一种做人、做事的基本准则。所谓“诚信教育”,就是以诚为本的教育,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对自身、对学生、家长和社会,对科学、学问等所有教育的主客体均实事求是、讲求信誉和信用的教育。对大学生开展诚信教育,是大学生个人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社会、国家、发展的需要。1.诚信是立人之本中国索有以诚待人、以诚为本的优良传统。先圣孔子就把言而有信看作人们立身行世的基点和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他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意即人无信用,不知该怎样立足于社会。他还说“信则人任焉.”意思是说诚实守信者,才能使人对其所作所为有信心,而敢于对其委以重任。当今时代,诚信也是一种最基本和最核心的道德品质,现代人际交往的所有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都要以诚实守信的精神素养为基础和前提。诚信作为一个人思想道德素质最核心的外在表现,是社会度量一个人的“无形资产”,这笔资产如果丰厚,不仅可以获得社会的认可和信赖,还会使人内心充实。拥有最健康的人际关系,从而帮助人们获得人生的幸福。当代学子强调实现自我和完善自我,然而,不论高等学府给了他多么高超的学识和ji能,倘若他在现在和将来不能以诚信塑造自我。就无法在人群中竖立起值得信任的人格形象.也就会缺乏凝聚力和号召力,这种情形下,就算事业取得暂时的成功,也根本谈不上真正地实现和完善自我。2.诚信是国家经济发展的要求中国于2002年1月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有非歧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它们的伦理道德基础正是诚实守信。如果一个社会缺乏诚信,欺诈行为令人防不胜防,那么这些美好的原则就难以在现实中得以实施。所以入世前,经济界就提出:迎接wT0,不仅应当创建“法制经济”,而且更应当创建“诚信经济”。健康经济发展,离不开法制,也离不开诚信:诚信是法制的伦理和精神基础,缺失了诚信,法律就失去了精神支柱。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发育相当成熟、法制相当健全的国家,但是,“安然”公司的欺诈事件所造成的信用危机对美国经济的打击却是根本性的。诚信缺失不仅葬送了一个巨型跨国公司,也给一个超级强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难以挽回的危害。这正说明,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诚信经济.诚信是市场良好运行的最基本道德准则。诚信缺失是市场规则得以建立的最大障碍。加入WT0,标志着我国开始融入世界经济。如果社会上普遍诚信缺失,我国的国际声誉必将严重受损,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必将受到严重影响,那么以往为入世所付出的努力都将事倍功半。所以,中国必须创建起诚信经济的良性运作.而要实现诚信经济,就必须而且能立足于做好诚信教育尤其是高等学府的诚信教育。3.诚信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吕氏春秋·贵信>篇中说:“君臣不信,则百姓毁谤。社稷不守;处官不信,则少不畏长,贵贱相轻;赏罚不信,则民易犯法。不可使令;交友不信。则离散郁怨,不能相亲;百工不信,则器械苦伪,丹漆染色不贞。”缺少了“信”则人人自危,使社会陷入无序的状态。诚信做人,诚信地对待工作、家人和社会公众,才可以在人群中普遍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形成敬业乐业的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惟其如此,社会生活才可能健康和有序,道德社会才能真正建立,人类文明才可能得到快速发展。二、大学校园凸现诚信缺失高等学府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地方,诚实守信本应是一个大学生必备的基本道德素质。然而,曾几何时,大学生诚信缺失已经成为令人痛心的事实,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用虚假手段获得不属于自己的成绩和成果。中国科技大学校长朱清时曾讲过他的经历:有一次他给学生作报告,学生给他递了一张条子:“朱校长,如果告诉你我们大部分学生都在考试中作过弊,你相信吗?”朱校长当即回答:“我不相信!我只相信少数人作过弊,因为作弊对个人的学业是没有好处的。”结果引来学生的哄堂大笑。朱校长说:“当时,我心里觉得很难过。这样下去还怎么搞科学?我们五六十年代大学生不敢想也绝对不会做的事情,怎么对现在的大学生来说都无所谓了?”其实,朱校长面对的事实不是个案例,相当一部分学校都有屡禁不止的作弊现象,手机、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先进的通讯工具越来越多地被用于作弊,英语四六级考试中“枪手”事件也越来越多地被曝光。除此之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也是某些学子心照不宣的常用伎俩,为完成课程作业、毕业论文,在网上搜索一番,下载些资料,东拼西凑随随便便就“创造”了一篇大作,全无做学问的慎重与辛劳,对一部分的大学生来说。这也是早已司空见惯而无所谓了。另外。个人材料造假也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入党、评优、竞选学生干部时,搞一些假证书、假鉴定、假证明以打败别人,求职时更是随意夸大自己。有一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收到某学校同一班级多名学生的自荐材料。结果发现许多证书或获奖证明都是经过“克隆”的。同一个班上,竟有4位班长。6位校学生会主席。目前高校还出现了一些假特困生脱交学费现象。有些学生家庭并不困难,开学之初父母也给了报到的学费。但有些学生就是不交,少数学生借助国家对贫困大学生学费的特惠政策,想方设法开假证明来欺学校,有些学生拿着学费到外边租房子、买手机、买电脑、还有做生意搞传销等等。上述诚信缺失的现象有着相当的普遍性,这就越发提醒我们,对祖国未来的建设者们进行以诚为本的教育必须和学业的教诲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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