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是历史意识发达的民族,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史学的传承和记载。这突出表现在中国古代君主对历史记载的看重与控制,由此而形成了一套几乎完全区别于西方的中国古代史学记载方式,即通过国家建立了类似于行政官制的史官制度,从而使得史官在中国古代具有了两重身份:历史记载者和行政官员。通过对前代和当朝历史的记载和评点,史官在中国古代政治发展中扮演着极其独特的角色。中国古代史官制度有其鲜明的特点:史官机构从一开始的零星散乱到后来的完善严谨;其职能从最初的繁杂众多到最后的专事历史记载;国家监修、专修历史逐渐取代了私人修史,等等。史官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的演变及其基本特征的形成过程,体现了专制政治对史学的控制和影响,史权与君权的紧张关系也决定了中国古代史官的特殊性格:“秉笔直书”者令人敬佩,而“曲笔阿时”者亦大有人在。本文第一部分简单明了地梳理了中国古代史官制度的历史沿革脉络,论述了史官制度产生、发展、完善的过程。第二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着重论述了中国古代史官制度的特点。
唐的灭亡实际上是在唐初就注定了!唐随隋制,而隋的一个重大变化便是压制士族,扩大皇权,主要的手段便是科举制、六部制、均田制。隋朝也获得了成功,这主要得益于(一)改革的长远意义还没有呈现;(二)作为统治核心的关陇贵族,以骑射为本,并且可以通过统治地位保有利益,地位优于崔卢郑王等在北方统一战争中失势的一等士族,对此改革故而缺乏敏感性。在隋统一中国后,新制度推广于南方,南方的世家大族因此几乎全部叛乱,随后被镇压。唐建立后,这趋势没有改变,更有利的是士族在隋末农民起义中受到毁灭性的打击,故而唐太宗可以颁布其可笑的<氏族志>,而没有遇到类如北齐“谤史那样激烈的反应。随着时间的推移,文治的需要激增,崔卢郑王等山东士族借助科举制或其他手段重新进入统治核心,并为此自得。中国没有再一次出现贵族与皇帝联合执政的局面,是因为此时士族已无实力于皇帝抗衡:如李世民所说“其子孙才行衰薄,官爵陵替,而犹昂然以门地自负,贩鬻松槚,依托富贵,弃廉忘耻,”,丧失了经济实力,没有了可迅速组成军队的大量依附民,也失去了强悍果敢的精神,甚至由于长期的和平宗族的向心力也消弱了!有几位清流认识到这些?又如何有效的对抗皇权? 士族代表的地方势力衰落了,以专制皇权为主要内容的中央集权从未有过的扩大了,初次掌握了从未有过的国家力量——这便使唐王朝拥有了给以人深刻印象的机会!可惜在封建时代,专制皇权是无限集中为目标的,于是宦官专权便又一次作为皇权专制的延伸出现了,而无庞大宗族背景的寒族武人尤其是蛮夷武人也让皇权青睐,处与弱势的官僚也只有结党才有某种安全感,士族的地位再一次下降,皇权进一步扩大。皇权的唯一劲敌——士族呢?或许是由于士族因为大唐的长期存在,可以有做官的机会,或不能做官的也可以因有地位有影响有超出小地主的生活而自得,又一次近乎积极的放弃了他们的一切。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南北朝的可怕混战不能消灭的,能干的少数民族暴君不能消灭的,在甘露之变时卑贱的宦官做到了,黄巢的叛乱与朱温的残杀实际上不过是在棺材上钉上钉子而已。 不这样解释,我们便不能理解何以区区契丹在大唐国力如日升天的武则天时代横行河北,而大唐军队的表现则令人扼腕。这不是某人的愚蠢,是制度所致——在冷兵器时代,对付游牧民族,最有效的不是明英宗的倾国大军,而是豪族的坞堡、宗族子弟兵——这便是以腐败著称的晋朝可以抵抗无数凶恶的野蛮人轮番进攻,而高度集权的宋朝、明朝和罗马灭亡的原因——打败了皇室,便击败了整个帝国! 在古代,有了真正的贵族,便可以制约专制,民主便有脱胎的机会,科学与平等与自由便可能诞生,民族的活力便不会丧失,可惜中国丧失了机会!英、法则抓住了机会,历史的新篇章产生了!至于唐朝,在专制的恶果——安史之乱发生后,虽有无数伟大的人来挽救,但专制日甚,朋党日兴,士族日衰,藩镇日盛,民族活力日失——大唐成功的原因反过来变成了灭亡的原因!在令人惊奇的长久衰亡了150年后,灭亡了!
其实并不是这个样子的。司马迁只有一个女儿,做的最好的。有些事情并不像我们现在的人去看待的那个样,因为我们的角度和视觉的想法。跟古代人是不一样的。以前的时光也没有书上记载的那样,充满着正义感。其实很多时候历史都是被强者修改的。
据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索引粗略统计,1996——1997年发表的有关魏晋南北朝文学研究的论文大约有670篇左右,涉及了诗赋、散文、小说、文论等各个方面。兹择要予以概述。 一、总论 这两年发表从宏观角度研究该时期文学的论文约35篇。钱志熙《论中古文学生命主题的盛衰之变及其社会意识背景》论述了中古各时期社会意识中生命观念的交替变化对文学中生命主题的影响,认为中古汉魏六朝时代经历了三种文化类型,即两汉型、魏晋型和南朝型。由两汉社会的以非理性生命观为主流倾向转为魏晋社会的以理性生命观为主流的倾向,促使了个体生命意识的自觉,引发体验自身生命境界的矛盾和激情,使魏晋成为“浓于生命色彩的一个时代”。南朝时,佛教的非理性生命思想全面地被释放出来,并被文人群体普遍接受之后,魏晋式的生命情结被解开,文学中的生命情调因而淡化,甚至消失。〔1〕傅刚《论汉魏六朝文体辨析观念的产生与发展》梳理了从汉到南朝文体辨析的历史发展,认为文体辨析的学术渊源出自《七略》、《汉志》,汉人已有文体辨析的意识,魏晋时期文体辨析更为明晰而自觉了,南朝时期对纯文学文体辨析的认识更加深刻,更接受了文学的本质。〔2〕何新文《从〈诗赋略〉到〈文集录〉——论两汉魏晋南北朝目录的发展》,论述此期古代文学目录形成、发展状况,指出文学目录形式多样,成就突出,是综合性图书目录中的主要形式〔3〕“文学的自觉”是魏晋南北朝文学研究中长期讨论的一个话题,此期围绕该论题发表了一组文章。张少康《论文学的独立和自觉非自魏晋始》不同意鲁迅的看法,认为从文学观念的发展演进、专业文人创作的出现和专业文人队伍的形成,多种文学体裁在汉代的发展和成熟,汉代文学理论批评发展的特点等方面看,文学的独立和自觉有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它从战国后期开始初露端倪,到西汉中期已经相当明确。〔4〕刘晟、〔韩〕金良美也撰文对“魏初文学自觉”说提出质疑,认为鲁迅的论说不足为据,张少康的看法也不确切,争论文学的自觉始于何时亦大可不必,“对中国文学史、文学批评史的描述应回到体的范畴上进行”。〔5〕李文初则连续撰文认为中国“文学的自觉”始于魏晋,鲁迅的论述并未过时。〔6〕此外,孙明君的《建安时代“文的自觉”说再审视》对这一问题的滥觞和嬗变作了简略的回溯和描述,并认为建安时代士人心态与文学创作之情势异常复杂,它固然有与魏晋大系统的一致之处,但更有其属于自己的独特内涵与价值。〔7〕 二、魏晋诗歌研究 这两年关于魏晋诗歌研究的论文有250篇以上,主要集中在建安诗歌研究和陶渊明研究两个热点上。宏观研究方面,李建中《魏晋文学的人格生成》用人格心理学的方法解读魏晋文学,试图展示魏晋文学的心路历程。〔8〕王力坚《西晋文学与建安文学承传关系论》认为这两个时期的文学有一脉相承关系,“不仅是相似的时代特征与社会风尚等因素对文人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西晋文人继承并发展了建安以来的文学观念与审美意识。”〔9〕钱志熙《魏晋“杂诗”》对魏晋时期的“杂诗”一类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探讨,认为“杂诗”在魏晋时期是一个独立的诗歌种类,它是魏晋文人抒情诗的代表性作品,比较充分地实现了自觉的抒情,虽名为“杂”,却体现了纯诗的精神。〔10〕 关于建安文学,刘刚《论建安诗风的时代性转换》从时代、政局及文化环境对诗歌创作的影响方面论述了建安前后期诗风的转变情况〔11〕;汪春泓《颍川区域风习与建安文学》则从地域风习的角度探讨了建安文学形成的原因,认为颍川之士荀或、锺繇等代表的新思维对于建安文学有很大的影响。〔12〕孙明君《论曹操对原始儒学精神的诗化》认为曹操的诗歌第一次把原始儒学的天下意识与忧患意识注入诗的创作,开创了悲壮雄健的诗风和阔大雄奇的意境,从而使标志着中华民族理性觉醒的原始儒学精神转化为具有动天地、感鬼神之艺术魅力的诗篇,为中国诗史开一坦途。〔13〕缪军《走向心灵——曹植〈杂诗〉小议》指出,由于曹植生活环境、思想及感情变化,其诗表达方式由外向表现走向内心展示,由群体走向孤独,其作品充溢着内在的热情,富有生气和力度;曹植的悲剧是门阀制度严重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居于社会下层知识分子的普遍悲剧,因此杂诗所表现的,不仅是他个人的心声,也成为后代诗人的共同主题。〔14〕 这两年对于正始名士的研究,重在从思想、文化和人格的角度进行论述,没有大的突破。西晋文学也是研究的薄弱环节,但曹道衡《陆机的思想及其诗歌》对陆机的思想品格和在诗歌史上的地位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和论述,认为陆机在入晋之后,心理上与晋室的隔阂是次要的,在维护国家统一和政局的稳定面前,他能够放弃成见,顾全大局,为晋朝效忠;陆机为司马颖尽力虽有过失,但不能说他是“倾仄”或“犯顺”。陆机的诗歌对后世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他在文学史上的成就,大抵自晋迄隋,多数人持赞扬态度,但宋以后,批评意见占了上风,这有其时代原因,不能因而忽视陆机诗歌在文学史上的重要地位。〔15〕柏松《潘岳:在超越与沉沦之间》对潘岳的人生轨迹作了描述,认为他在超脱与沉沦中的挣扎带有一种毁灭性的意味,而他的所作所为却被烙上了深深的时代的印痕。〔16〕张晓林《由自卑到超越的心灵历程——论左思的创作》认为仅从社会学去分析左思,难以真正理解他的创作,更难以探出其杰出艺术成就的原因,文章试图从生理和心理的角度去探明形成左思的性格和对世界的感受方式,他的审美趣味和文学成就,以及他对生活意义和生命价值独特领悟的直接原因。〔17〕 对于东晋文学的研究,(陶渊明之外)有三篇文章较为突出,一是曹道衡《试论东晋文学的几个问题》,作者在文章中不无感慨地说:“如果我们不想割断历史而是从发展的观点来看待文学的演化过程,那么,对于东晋这样一个历史阶级的文学,也应该适当予以注意。”文章征引大量的材料,说明“东晋不仅是一个民族大迁徙和南北分裂的时代,也是一个各民族和南北文化大交流、大融合的时代”,“南北士族之间由矛盾而日趋溶合”,深深影响了文学的发展;东晋文学的变迁“不光表现在形式方面,更主要的应该说是在内容方面。文学内容的这种变化,主要是由于思想界的变化。”文中还指出,东晋一代的山水散文已很盛行,而东晋的道教诗“和玄言诗一样,都是山水诗出现的先河”。〔18〕二是胡大雷《玄言诗的魅力及魅力的失落》,文章认为,“玄理与论辩玄理而产生的玄远超迈和面对美好自然心中的感发,此二者的相互融合构成了玄言诗的魅力”,玄言诗作者为了从诗中概括出哲理来,就不能让自然景物有太多的特殊性和具体性,“如何在不违背普遍性的同时而突出某方面的特殊性,就成为玄言诗实现魅力的关键”。但是,“在玄言诗中,主人公摆脱了‘情’的束缚而进入‘理’的领域翱翔”,“把人生各种各样的情感全以淡泊中和、逍遥自在的玄理内容来矫正”,这种“消失了人生道路的各种各样的情感而达到淡泊中和境地的诗”,就必然地流于“淡乎寡味”,失落其魅力了。〔19〕三是王力坚《山水以形媚道——论东晋诗中的山水描写》,文章认为“东晋人玄览山水以悟道,虽然有理性思辨的意义,却要通过‘流目四瞩’的感性直观手段才能实现”,“诗人对山水之形’的直观描摹以及‘媚’的感性表现,确实使清新秀丽的景物描写,构成了诗中独立自足的美感意象。”东晋诗坛对山水声色描写的倾向日益显著,而个人情感的抒发,则相对地较为淡薄, “在这个意义上说,刘宋山水诗的‘性情渐隐’在东晋诗中已表现得相当突出;东晋诗重山水之形与景物之色的描写,则肇始了文贵形似、声色大开的南朝山水诗创作;而谢灵运的山水诗,更是在对‘山水以形媚道’传统的直接继承与革新中,得到发展与繁盛。”〔20〕这三篇文章都从宏观把握的角度对东晋诗的特色和文学史地位作了深刻阐述。 陶渊明研究历来是魏晋南北朝文学研究的重头戏,这两年发表的有关陶渊明研究的文章在125篇以上,涉及到渊明其人其文及陶学研究的各个方面。以下几篇文章尤为突出。袁行霈《陶渊明享年考辨》对长期以来聚讼纷纭的陶渊明享年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考辨,文章首先指出,对于这一问题应有严谨的方法,主要包括对于相关的资料作通盘考察,不以偏盖全;并进行分级,不以次易主;对于陶渊明的作品以各宋本为主,并以准确理解为基础。文章由这一思想方法入手,对于内外资料详按细察,结论曰:“从现有的文献资料出发,对其重要性加以区别,结合版本校勘,进行通盘考察,所得出的最为圆满通达的结论就是陶渊明享年76岁,生于晋穆帝永和八年壬子(352),卒子宋文帝元嘉四年丁卯(427)。”〔21〕张可礼《陶渊明的文艺思想》论述了陶渊明文艺思想的特色及其文学史地位。文章认为,陶渊明文艺思想的主要倾向属于“非功利说”,他强调文艺以示志抒情,重视文艺的娱乐作用,把自然作为文艺理想;他“对外在的景物,往往是持有一种既留心又无心的超然态度。在陶渊明那里,作为主观的情志和作为客观的景物,不是简单的单向流动,而是双向感触,互相交融”;“陶渊明在认识上对言志抒情的重视和在创作实践上的表现,突出的是‘示己志’,是抒个人之情,表现的是他自己的鲜明的个性”;他“在思想上对文艺的娱乐作用的重视,特别是他的文艺实践,第一次打破了以悲慷伤感为基调的格局,使文艺的娱乐作用第一次比较完美地得到了显现,也使娱乐的主题,在文坛艺苑上开始占有一席之地”。〔22〕李建中《试论陶渊明的人格精神》认为,陶渊明的独特的魅力,是他对人生意义的终极追问,以及在此追问中所建构的新的人格范型;而正是南山的自然、真率与冲淡、虚静,铸成陶潜诗歌永远的神韵。陶渊明的人格精神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采菊东篱,躬耕南山”的生存方式,与“质性自然,任真自得”的人格理想,在诗性与神美的层面,达到了完满的契合;二是借“形、影、神”之间的人格对话消释人格主体“营营以惜生”之苦,将大钧之力、大化之功融入南山人格;三是兼用儒道之生死观,建构“乘化以归尽”的生命意识,使人格在生死之思中得到升华。〔23〕顾农《前期陶渊明的双重人格》则从陶渊明的诗文和生活经历出发。指出陶渊明有他“真”和“拙”的一面,“但他同时还有不真不拙的一面,是一个充满矛盾的人”,“陶渊明自正式归隐后思想上进入了新的境界,人格趋于成熟单一,虽有若干内在的矛盾,但与他先前那种相当典型的双重人格相比,已经不可同日而语”。〔24〕这几篇文章或以考辨精细见长,或发人之未发,是此间陶渊明研究的有力文章。 三、南北朝诗歌研究 这两年发表有关南北朝诗歌的文章约85篇,以论述山水诗和宫体诗者为多。 关于山水诗,木公《山水诗兴起原因新探》从道教对山水诗影响的角度,探讨了山水诗兴起的原因,文章指出道教徒最早自觉进入山林并赋予山水以新的意义,道士的山林活动引起了文人对山水的重视;文章考察了当时许多著名文人与道教的密切关系及其各种各样的山林生活经历,认为这引起了山水文学的产生,而山水诗中养生游仙的“道味”也反证了山7k诗兴起与道教的关系。〔25〕李炳海《庐山净土法门与晋宋之际的山水诗画》和《慧远的净土信仰与谢灵运的山水诗》则从谢灵运与慧远关系入手,把南朝的山水诗和庐山净土法门联系起来加以考察,揭示二者之间的亲缘关系。前文认为,从东晋后期,影响名士们游览山水的思潮已经发生变化,玄学不再居于支配地位,它被正在兴起的中土佛教所取代,谢灵运不仅是以名士的身份写山水诗,而且还用庐山净土法门的观念、理想及思维模式来审视自己的观照对象,并用诗歌加以表现。其文章还指出,“东晋刘宋之际主要有四类诗值得注意,它们是玄言诗、田园诗、佛理诗、山水诗”,“从思想倾向上看,玄言诗、田园诗是同类,属于道家;佛理诗、山水诗归入另一类,属于佛家。从作品风格看,玄言诗和佛理诗相近,都是大谈玄理,淡乎寡味;田园诗和山水诗类似,多写自然风光,饶有情趣。”后文具体考察了谢灵运的山水诗与慧远的净土信仰的关系,认为谢灵运山水诗中表现的“赏心感受”、“大顿悟境界”和“定慧观”等都受了慧远净土信仰的影响。〔26〕朱起予《论谢(左月右兆)的山水诗》将谢(左月右兆)的山水诗放在六朝田园山水诗发展的大背景中进行考察,通过与陶渊明、谢灵运、鲍照等人诗作的对比,揭示谢(左月右兆)山水诗的意蕴特色,认为谢(左月右兆)山水诗的风格是“萧散清新”,这表现在其山水诗闲雅旷远的风致上。谢(左月右兆)多写“望”里的山水,从静止的一点摄入山水风景,在写景时也将思乡念友的柔情注入其中,忧郁的感情与清亮的山水相融合,构成一种欣悲交加的温润意境。〔27〕 关于宫体诗,傅刚《永明文学至宫体文学的嬗变与梁代前期文学状态》详细考察了永明文学和宫体文学的诗人诗作状况,论述了它们之间的嬗变规律,认为二者具有不同的特征,但又有必然的发展联系,后者是前者逻辑顺序的演绎结果。〔28〕许云和《欲色异相与梁代宫体诗》抓住萧梁君臣父子对荒淫社会风气表示强烈批判态度并有切实整齐措施和行动与其时宫体诗中看似荒淫的追情逐声的描写之间的矛盾,逐层分析了宫体诗内容对佛教内容的模仿,认为宫体诗极写女色与男女性爱乃是实施教化的一种手段,“宫体诗在内容上总的特征就应该是极写女性的淫欲姿态和妒性”,“为了充分展示女性的丑恶,就得要不遗余力地体味女性的客观美。所以,宫体诗的大肆铺写欲色从根上来说是承袭了佛经的这种极写之、力破之的写法。”该文为观察宫体诗内容特色及其产生的背景提供另一视角。〔29〕此外,詹福瑞《梁代宫体诗人略考》〔30〕和樊荣《梁陈宫体诗的发展和界说》〔31〕分别对梁代宫体诗人和梁陈宫体诗题材予以考证和清理。 山水诗和宫体诗之外,另有两篇文章值得注意,一是李宗长《江淹诗歌的题材选择及其文化意义》,文章认为江淹的拟古、游历和赠和之作均有丰厚的文化意义:其拟古诗发扬光大了拟古这一特殊题材,形象阐明了五言古诗的流变,并奠定了江淹在中国古代诗歌史上的地位;游历之作在反映其个人部分生活经历、感情变化的同时,也从侧面展现了那个时代的政治风貌;赠和之什则反映了由元嘉诗风向永明诗风过渡的倾向,具体表现为抒情的清婉和语言的清丽。〔32〕二是许云和《梵呗、转读、伎乐供养与南朝诗歌关系试论》,该文认为,梵呗对南朝诗歌最重要的影响是其声音的哀亮特征,二者因共同追求哀怨境界而互为推助;用汉语转读汉译佛经这一模式所分别之三声为中国声韵中固有的平上去三声,永明说的发明是依据及摹拟中国当日转读佛经之三声而来;伎乐供养作为佛所特许的通向天国最为方便的途径,供养者趋之若鹜是显然的,供养既多,遂也就演化成了佛门礼佛的仪式之一,南朝文学声色大开不能说与释子的“行方便”毫无关系。〔33〕 四、魏晋南北朝辞赋、散文、小说研究 此间发表关于辞赋的文章30多篇,关于散文的文章10多篇,关于小说的文章30多篇,计80多篇。 辞赋方面,亦多就单篇作品进行阐释、赏析和考辨,如王粲《登楼赋》、曹植《洛神赋》、陶渊明《闲情赋》、鲍照《芜城赋》和庾信的赋作均被纷纷论及。其中傅正谷《〈洛神赋〉的梦幻辞赋史地位及当代论辩》将曹植《洛神赋》作为梦幻辞赋名作进行考察,并据以评述了论者对《洛神赋》本意的三种看法。文章认为《洛神赋》的创作方法是梦幻主义,其艺术结构依据梦幻主义作品一般具有的梦前、梦中、梦后的结构形式,也可分为入梦、告梦、思梦三部分;《洛神赋》本意的三种说法,即“感甄”说、“君臣大义”说和“赞美女神”说各有一定道理,但都不够圆满,《洛神赋》作为一篇梦幻主义的爱情名作,其“艺术结构与描写,是不应等同于一般现实主义作品的,更不同于结构严密的论著,而是具有忽然性、跳跃性、不确定性、不规则性、主观随意性、不能自控性和非理性、非逻辑性的特点”。〔34〕此外,还有一些从宏观角度立论的文章,如许结《声律与情境——中古辞赋诗化论》将中古辞赋的诗化归结为四个阶段和五大重要特性〔35〕;郭建勋则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对魏晋南北朝骚体诗赋进行系统的探讨,是这方面用力最勤者。〔36〕 散文亦是此期文学研究的薄弱环节。莫砺锋《南朝山水文初探》对南朝的山水文从兴起过程、繁盛原因和演变轨迹等三个方面作了较全面的探讨。文章认为,南朝山水文不逊于山水诗,足以在古代山水文学中占一席之地;以其篇幅上从冗长夸饰向短小精悍演变、字句上从密丽新巧向清新疏朗演变、意境上从单纯写景向情景交融演变而论,南朝山水文的艺术成就远远超过北朝。〔37〕范子烨《〈洛阳伽蓝记〉的体例渊源及其与名僧“格义”的关系》认为,杨街之《洛阳伽蓝记》由正文与注文合体构成的撰写体例,虽说直接受到六朝时“合本子注”佛书体例的影响,其实,它更是那个时代流行“合本子注”体式风气的产物,进一步追溯,渊源所自,乃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史官文化和经学训诂。六朝时名僧盛行“格义”之风,使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合本子注”现象步入佛学廊庑,并在其中不断升华,进而为如杨街之等杰出作家和学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参照模式。〔38〕 小说方面,关于志怪小说的文章不多,其中欧阳健《东晋的志怪小说家群考论》对曹毗、祖台之、孔约等东晋几位志怪作家进行了考证,并且指出志怪小说的独特价值在于它反映了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的东方式思想,而且它在描绘人与自然的融合之美上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并非毫无文采与波澜可言。〔39〕钟林赋《论魏晋六朝志怪中的人鬼之恋小说》对六朝志怪中的人鬼之恋作了专题研究,认为这类小说大体可分为四类,其产生与古老的灵魂不灭观念有密切关系,佛教的影响甚微;魏晋六朝特殊的历史环境是其滋生的沃土;它的怪诞之美,独具魅力,对后来的小说戏曲创作影响至深。〔40〕关于志人小说的文章,全部围绕《世说新语》进行讨论。《世说新语》的文体特征是讨论的一个热点,张海明《〈世说新语〉的文体特征及与清谈的关系》用一般小说应具有的基本要素进行比照分析,认为《世说新语》在人物、情节、结构上均不类小说,又不能归于历史,“从小说文体的形成过程看,《世说新语》处于中国古典小说的萌芽阶段,只能说具有一些小说因子,而不得与成熟后的小说等量齐观;从史传文学向小说文体的过渡来看,《世说新语》处于历史与小说之间,它兼有两种文体的部分特征,因此很难说究竟属于哪一种。”《世说新语》的文体意义即在于此,它从中呈现的独自个性有:(一)内容的纪实性;(二)篇幅短小;(三)清通简要、空灵玄远的文体风格。文章进一步探讨了《世说新语》文体特征形成的深层原因,即与玄学思潮、清谈风气相伴而来的名士意识,指出名士意识之于《世说新语》文体特征的作用主要有二:一是对人的关注,对个体的关注,从而突出了人的个性;二是著述动机、旨趣的转变,从先前的记事明理以资劝戒,变为叙写刻画人之才情风致以资赏鉴。〔41〕此外,李雁《〈世说新语〉叙事艺术个案分析》〔42〕、美国学者Richard B·Mather(马瑞志)《〈世说新语〉的世界》〔43〕也都讨论了类似的问题。刘仁树《论〈世说新语〉的艺术成就》论述了《世说新语》的艺术风格、表现手法和语言成就。作者认为该书的艺术风格是“玄远冷峻,高简瑰奇”,其形成源于魏晋时代的社会生活,与它记写的对象密不可分;在塑造人物形象时成功地运用了多种文学表现手法;它的语言简约含蓄,隽永传神,富于表现力;同时,它又将口语熔铸成具有生命活力的文学语言,从而增加了表现力和概括力。〔44〕
从执政能力看,北齐君主高演是能力突出的一位名君,虽然成绩斐然,但他篡位杀侄,带来了恶劣影响。
肃宗高演长于政术,善于理解事情的细节;天保初,进爵为常山王。天保五年(554年),除并省尚书令。天保朝起开始参预朝政,政治经验逐渐成熟丰富,眼见次兄文宣帝沉湎酒色,大臣趋炎附势,惟高演满脸忧愁,不时直谏。文宣帝答:“但令汝在,我何为不纵乐?”他素来受文宣帝宠信,因此文宣帝临终时,表示必要时皇位可以相让,唯不可伤害高殷。
废帝高殷即位,独揽朝政。560年,高演联合母亲娄太后、弟弟长广王高湛等发动政变,杀杨愔等人,自任大丞相、都督中外诸军、录尚书事,相府佐史进位一等,掌握军国大政。不久废掉侄子高殷,登上皇位,改元皇建,时年二十六岁。
齐肃宗高演在位期间,文治武功兼盛,颇留心于政事,积极寻求及任用贤能为朝廷效力,政治清明;关心民生,轻徭薄赋,并下诏分遣大使巡省四方,观察风俗,问人疾苦,考求得失。并亲征北讨库莫奚,出长城,虏亡遁,分兵致讨,大获牛马。事母至孝,友爱诸弟。在北齐六帝之中,只有肃宗称得上是德才兼备,可惜他在位时间不长,即位第二年,高演便因坠马事故重伤到肋骨。之前高演封废帝高殷为济南王,并约定不杀害他,但后来违反了约定。娄太后探病,再三问高殷的所在,高演不应,太后知道高殷已被害,发怒。临终前悔过,叩头求哀。同年去世,在位仅两年,终年二十七岁。
为了保住儿子高百年,临终时候高演宣布废掉年幼的太子,传位于同母弟弟长广王高湛。给高湛手书:“宜将吾妻子置一好处,勿学前人也。”希望能使妻子和儿子的性命获全。谥为孝昭皇帝,庙号肃宗,葬于文靖陵。
河清三年(564年),百年为高湛所杀,终年十四岁。
陆贞传奇中的高演:
高演是大齐皇长子,但他的父亲有意将皇位传给弟弟高湛,在皇帝驾崩之后,母亲娄氏精心策划,谋害高湛,将他推上了皇位。而毫无心机的高演深知这个皇位应该属于高湛,登上皇位并不是他所愿,但母令难违,面临群臣质疑的声音,他也胆怯过,他终究还是当上了皇帝。高演是个大孝子,被母亲控制,其实完全是一个傀儡。同时他又是好兄长,他与弟弟高湛手足情深,登基之时就下令寻找高湛的下落,病态中带着皇帝的威严,虽是多病之身,却也不输霸气。历代王朝,皇子为了争夺皇位斗争不断,甚至完全不顾及手足之情互相残杀,而他与高湛,都是情深意重之人,从未为了皇位争执。高演知道自己体弱并不能维持大局,也知道皇位本不属于自己,一心要将皇位让给弟弟,对弟弟也照顾有加。
北齐之所以被称为“禽兽王朝”,这是因为历代君王无外乎都是残暴、荒淫、变态无一占,但是说高演是唯一的明君这是不对的!因为高演所杀的侄儿也不算是一个昏君,高演能有明君的称号也多少沾点自己侄子的光!
北齐(550年—577年),是中国南北朝时期的北朝割据政权,由东魏权臣高欢次子高洋所建,建都邺城。因皇室姓氏为高氏,故又称高齐。历经文宣帝高洋、废帝高殷、孝昭帝高演、武成帝高湛、后主高纬、幼主高恒六帝,于577年被宿敌北周攻灭,享国二十八年。这个北齐能存在二十八年都是苍天闭了一下眼,这六位帝皇丸除了高祖高欢以外均没活过四十岁。而且这些个皇帝也都是凭借自己个人喜好断事,看你顺眼你多活一会,看你不顺眼就杀你无罪!而且也不选贤任能,地方官员都是派自己的家奴、仆人去上任!
公元559年,高洋因酒色过度而暴毙,年仅33岁。高洋临终前,传位14岁的嫡长子兼皇太子高殷,并嘱托高演辅助幼主,而且还答应高演,如果高殷沉迷酒色、荒废朝政,高演可以取而代之,但不能伤害他的性命。高演含泪答应。这高殷在位时也改变前人的态度,施行仁政民之悦之。但是他在位时间也不长,17岁那年就被自己的叔叔高演发动政变给取代了,所以说高演是北齐唯一的明君,这种说法是不对的!高演在位期间,文治武功兼盛,注意民生问题,释放奴隶,大力屯田,广设粮仓,有效解决北齐粮食危机,同时依法量刑,大力宣传汉文化。并亲征北讨库莫奚,北出长城,却敌千里。
高演之所以会死的那么早,之前高演封废帝高殷为济南王,并约定不杀害他,但后来违反了约定杀害了他!心里开始愧疚,整天恐慌且神志不清!还命令太监宫人们驱鬼,后来出去散心就去打猎,结果马儿受惊把他从马上跌落下来摔断了肋骨!受伤以后精神病情越来越恶化,加上医疗条件差不久就一命呜呼了,年仅二十七岁!
高演(535年~561年11月23日),字延安,祖籍渤海调(今河北景县南)。北齐第三位皇帝(560年9月8日~561年11月23日在位),孝昭帝。他是东魏权臣高欢的第六子,文襄帝高澄、文宣帝高洋、武成帝高湛同母兄弟。
北齐孝昭帝高演(535年―561年;在位560年―561年),字延安,北齐第三任皇帝。
他是北齐神武帝高欢第六子,文宣帝同母弟。美姿貌,有气度。
肃宗高演长于政术,善于理解事情的细节;天保朝起开始参预朝政,政治经验逐渐成熟丰富,眼见次兄文宣帝沉湎酒色,大臣趋炎附势,惟高演满脸忧愁,不时直谏。其兄文宣帝临终时,表示必要时皇位可以相让,唯不可伤害高殷。废帝即位,独揽朝政。560年,高演发动政变,废高殷为济南王。高演登上皇帝宝座,改元皇建,时年二十六岁。
肃宗在位期间,文治武功兼盛,‘帝留心于政事,积极寻求及任用贤能为朝廷效力,政治清明;帝关心民生,轻徭薄赋,并下诏分遣大使巡省四方,观察风俗,问人疾苦,考求得失。并亲征亲戎北讨库莫奚,出长城,虏奔遁,分兵致讨,大获牛马。’,在北齐六帝之中,只有肃宗称得上是德才兼备,可惜他在位时间不长,即位翌年,高演便因坠马事故重伤而死,在位仅两年,终年仅27岁。
高殷被废的时候,娄昭君命儿子高演发誓决不伤害孙子高殷性命,但最终高演还是虑有后患,于次年将高殷秘密杀害。不久高演即出了意外,传说是文宣帝的厉鬼复仇。娄昭君亦对此深感悲愤,不肯原谅高演。为了保住儿子高百年,临终时候高演宣布废掉年幼的太子,传位于弟弟长广王高湛。他的谥号为孝昭皇帝,庙号肃宗。
幼时便聪敏过人,有大成之量,得到母亲宠爱。身长八尺,腰带十围,仪表风姿出众。长于政术,善于理解事情的细节。天保初,进爵为常山王。天保五年(554年),除并省尚书令。参预朝政,眼见次兄文宣帝沉湎酒色,高演忧虑,不时直谏。文宣帝答:“但令汝在,我何为不纵乐?”他素来受文宣帝宠信,因此文宣帝临终时,命高演照顾新君、自己的儿子高殷。乾明元年(560年),高演联合母亲娄太后、弟弟长广王高湛等发动政变,杀杨等人,自任大丞相、都督中外诸军、录尚书事,相府佐史进位一等,掌握军国大政。不久废掉侄子高殷,登上皇位,改元皇建,时年二十六岁。
齐肃宗高演在位期间,文治武功兼盛,颇留心于政事,积极寻求及任用贤能为朝廷效力,政治清明;关心民生,轻徭薄赋,并下诏分遣大使巡省四方,观察风俗,问人疾苦,考求得失。并亲征北讨库莫奚,出长城,虏亡遁,分兵致讨,大获牛马。事母至孝,友爱诸弟。即位第二年,高演坠马,伤到肋骨。之前高演封废帝高殷为济南王,并约定不杀害他,但后来违反了约定。
娄太后探病,再三问高殷的所在,高演不应,太后知道高殷已被害,发怒。临终前悔过,叩头求哀。同年去世,在位仅两年,终年二十七岁。为了保住儿子、当时的太子高百年的性命,传位给同母弟高湛。给高湛手书:“宜将吾妻子置一好处,勿学前人也。”希望能使妻子和儿子的性命获全。谥为孝昭皇帝,庙号肃宗,葬于文靖陵。河清三年(564年),百年为高湛所杀,终年十四岁。
高演在位期间,文治武功兼盛,帝留心於政事,积极寻求及任用贤能为朝廷效力,政治清明;帝关心民生,轻徭薄赋,并下诏分遣大使巡省四方,观察风俗,问人疾苦,考求得失。并亲征亲戎北讨库莫奚,出长城,虏奔遁,分兵致讨,大获牛马。即位翌年,高演得重病死,在位仅两年,终年仅27岁;为了保住儿子高百年的性命,传位域长广王高湛。他的谥号为孝昭皇帝,安葬地文靖陵。不愧为北齐难得一见之明君。
你也是政法的啊!!真巧
好的,给你弄了一篇,不能出版哦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简析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复杂、牵扯的利益越来越广泛,所以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甚至于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风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倍受关注。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种规定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又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也应平等的承担清偿责任。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共同债务的承担。(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三、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一)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原则分割方法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一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二)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本文主要就以下几种情况说明:1. 关于房屋的分割。房屋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一方。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然后才进行分割。2. 关于投资性财产的分割。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之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条规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对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在离婚时,影保护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享有的权益。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4.关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问题。依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到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参考文献:[1]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2]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3]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蔡华富:《夫妻财产纠纷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余卫明:《民法学》,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恨无绝期日,身不由己时 ——试论典卖妻婚俗明冯梦龙《喻世明言》第二十二卷《木棉庵郑虎臣报冤》(以下简称《木》)中记述:小官吏贾涉携家童到杭州钱塘,途经王小四门,因行路饥渴想歇脚,便在门外喊道“有人吗?”,这一喊出来个妇人(王小四之妻),虽荆钗布裙,却一副妖饶模样,长得是“随他呆子也消魂,况是客边情易动。”贾涉看得发呆,又思量自己尚无子嗣,便欲买之为妾。家童去打探,穷困的王小四竟一口应承,贾涉大喜,讲明身价四十两银子,马上请来村里的教书先生,写了卖妻文契,双方在上面落了十字花押,王小四就把娇妻卖给了贾涉。这是反映“典卖妻”婚俗的典型故事。这种习俗曾广泛分布于我国各地,而以浙江省最为严重。因时间、区域或具体形式的不同,典妻又有租妻、借妻、租肚皮、招夫养夫、贴夫、拉帮套、搭伙、押帐、挂帐、典赡、典子、僦妻、捆妓和穙妻等多种名称。“卖妻”与“典妻”虽然存在着一定区别(可否被赎回),但就其本质来说是相通的:它们都是买卖婚姻的一种形式,丈夫将妻子出典或出卖,而女性在整个过程中多处于被任意处置的地位。因此,本文将二者归纳成“典卖妻”来阐述。 从汉代开始孕育、南北朝萌芽,典卖妻这一特殊婚俗至唐朝成形、宋代成熟,历经元朝的立行期和明朝的盛行期,至清朝恶性发展,延续到民国逐渐衰落。它蔓延中国大地千百年之久,历代对其都设有禁律,却又都禁而不止。可见,这并不是偶然,其背后必然存在着一定的政治、经济、思想等社会根源。 总体来说,典卖妻妾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男尊女卑而决定的夫尊妻卑的体现,是在“君臣、父子、夫妻”三纲权力结构之下形成的特殊婚姻形态,即男子使用夫权把妻子或妾有偿地出卖或出租给他人。它是封建社会竭力强化男权,把男权引入封建家族之中,形成至尊至贵的父权的封建伦理秩序的综合反映。具体而言,有学者总结,典卖妻的出现和长期存在基于以下三点原因:第一,妇女地位低下;第二,山村贫穷落后;第三,传宗接代的观念。 我们可以在《木》中找到相应的例证: 首先,王小四之妻胡氏和贾涉谈及“别谋婚娶”时说:“既尊官有意见怜,待丈夫归时,尊官自与他说,妾不敢擅许。”足见地位之低,虽反抗过丈夫的几次“卖”欲,但是终究不能为自己做主。这说明,妇女在父权社会,没有地位可言,大多只能依附丈夫;没有经济权利,只能依靠男子生存,缺乏自立能力。 其次,王小四“因连年种田折本,家贫无奈”,作为卖方的他没有不舍得妻子的意思,在“一日不识修,三日不忍饿”的现实条件下,只得将作为“私有财产”的妻子卖予他人。这也是典卖妻多发生在经济落后、土地贫瘠的穷乡僻壤,而少见于上层社会达官贵族之家的原因。 第三,贾涉作为买方,除了为胡氏的容貌身段倾倒外,促使他买“妾”的原因主要是没有子嗣。“壮年无子”,是涉及到以后无法“事宗庙”、延续家族的大事,无后更是对祖先最大的不孝。这种根植于心底的封建宗法制度观念,使得典卖妻有了确实的正当理由和理论根据。且不论《木》记述得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着文学记述的“虚构”,但它确实反映了社会民俗真实的一面,并为我们理解和掌握史实提供了一定的线索和依据。 另外,考察近世社会的婚姻与家庭,可以发现典卖妻作为一种婚姻形式,自宋代始也渐渐有了一整套约定俗成的必办手续和习惯做法。例如,典妻须订立契约,亦称“典婚书”、“合同”,一式两份由原夫和典夫收执,还阐明出典原因,期限、典价、子女抚养及归属等具体条款;典妻所生子女归属典夫,典子有继承财产权,并可列入宗谱;典租妻都需有媒证等。另外许多地方也行迎娶风俗,在夜间抬便轿迎娶,以薄酒谢媒,宴请长老相亲等。这些在《木》中有一定体现,典卖妻契约也常见于各种史料记载。 可见,在所有典卖妻过程中,钱财始终是中间最重要的一环。金钱的诱惑总是大于女子的意志而存在,买卖(典)方出于各自的目的,将妇女当作物品转让。女人成了商品,只是拥有者有着不固定性罢了。所以,大张旗鼓地迎娶典卖而来的妻妾,更是一种伤害。买方无非是想为后代留一个正名,而决不是想要给这个用来生育的女人一个名分,也不是想肯定她的地位——她本就无地位而言。 悲哀至此,悲悯无用。 虽然冯梦龙用“夫妻配偶是前缘,千里红绳暗自牵。况是荣华封两国,村农岂得伴终年?”这首诗来说明胡氏与贾涉的结合“你情我愿”,并无不妥或悖理之处,而且似有支持、鼓励之意,但是我们看到,被典卖的妻子到了买方家中,受到不公待遇仍是不可避免的,苦痛也来得更深。文中,贾的正妻唐氏乃悍妒之人,她害怕地位动摇便百般折磨胡氏,贾涉用计使胡氏搬离才得以生下一子,然而辗转儿子过继给贾的表哥,胡也被卖给他人,导致骨肉分离。 其实,在现代作家柔石的《为奴隶的母亲》中,我们也能看到妇女被典卖的凄惨与无奈,它从一个侧面展现了这一特殊婚俗给妇女身心带来的巨大伤害。春宝娘因家贫被丈夫典给有两百多亩财产的秀才,在正妻的威势下,当牛做马,像仆人一样过活。她夜夜想念春宝,为秀才生下一子后便起名秋宝,刚疼上秋宝却被赶回原家,此时春宝已病得不轻,不太认识她这个娘了。就这样,她生了两个孩子,却总被剥夺做母亲的资格,她被当成工具、财产,甚至没有名字,在奴隶的身份下,苟延残喘,痛苦一生。 读这两篇文章时,我脑海里盘旋的总是鲁迅先生那一句:救救妇女和孩子!《诗经》有曰:“南有樛木,葛藟累之。乐只君子,福履绥之。”又曰:“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规,宜其室家。”然而,千百年来,两情相悦地立家、天长地久地安家,似都成了虚幻的梦想。 历史缓缓地走向远方,在婚姻家庭的围城内,留下了依稀佝偻沉重的背影。而近年来,这种曾一度消失的婚姻陋俗又以不同面目悄然复活,更要求当下的我们学会反思。 那些不曾自由的女性,那些被视作鸿毛的人格和灵魂,值得后人祭奠志哀。 嫁娶不由己,生死托于天。存在即合理?我不敢贸然肯定。 毕竟,“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并非一句戏言。
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苏联政治史:苏联知识分子、苏联政治文化与苏联民族问题系列:以赛亚·伯林视野下的苏联知识分子与苏联文化》,载《俄罗斯研究》2012年第3期。《历史断想:十月革命与苏联知识分子》,载《俄罗斯学刊》2012年第3期。《“世界革命”与“国家利益”:“勃列日涅夫主义”的理论来源与真实诉求》,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政治动员背景下苏联国内政治中的敌人形象》载《史学月刊》2011年第4期。《新阶级和特权阶层:吉拉斯对苏联政治和社会结构的分析》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列宁·布哈林·斯大林:红色领袖对“文化革命”和苏维埃文化的理解与阐释》载《俄罗斯学刊》2011年第1期。《新阶级和特权阶层:吉拉斯对苏联政治和社会结构的分析》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列宁·布哈林·斯大林:红色领袖对“文化革命”和苏维埃文化的理解与阐释》载《俄罗斯学刊》2011年第1期(创刊号)《苏维埃知识分子概念的形成及时代特征》载《国外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苏联红色教授学院的建立及其历史影响》载《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10年第1期。《冷战背景下苏联对外政治中的“敌人形象:”》载《史学月刊》2010年第7期。《20世纪20年代苏联知识分子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地位》载《社会科学》2010年第10期。《政治文化背景下苏联知识分子的公共空间与政治表达》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20-30年代的“访苏现象”及其对苏联的认识》载《理论学刊》2010年第10期。合著排名一。《索尔仁尼琴:俄罗斯作家的历史际遇与知识分子式的历史思考》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从知识精英到政治精英:卢那察尔斯基的政治轨迹与思想历程》载《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1期。《从政治整肃到行政规训:新经济政策时期苏维埃政权的知识分子政策》载《俄罗斯研究》2009年第4期《新经济政策时期苏联知识分子的公共空间与政治表达》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新经济政策时期苏联知识分子的思想塑造和政权培育》载《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新经济政策时期高尔基思想肖像》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孤旅与命运:20 世纪 20 至 30年代欧洲的俄国侨民》载《中国社会科学内刊》2008 年第 1 期《国家利益视野下勃列日涅夫时期的对美关系》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2008 年第 2 期《勃列日涅夫斯时期苏联严重的社会问题》载《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6 年第 1 期 。《简论苏联犹太人问题》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03 年第 2 期。《对苏维埃联邦的成立和苏联宪法的历史分析》载《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3 年第 1 期 。《论苏联宪法的缺陷和联邦制解体的原因》载《现代代动力:中国、俄罗斯、东欧改革比较研究》,当代世界出版社 2003 年版 。《俄罗斯知识分子与大俄罗斯民族主义》载《东欧中亚研究》 2000 年第 5 期。《秘密报告的由来》载《俄罗斯文艺》2000年第3期《列宁遗嘱之谜》载《俄罗斯文艺》2000年第4期《苏联联邦制变形的历史原因》载《东欧中亚研究》 1999 年第 4 期。《苏联时期俄罗斯民族特殊地位与 “俄罗斯中心论” 》载《东欧中亚研究》 1997 年第 3 期 。《前苏联双重主权冲突和民族分离主义》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1996 年第 1 期 。《民族主义在前苏联的表现及其特点》载《世界民族》 1996 年第 2 期 。《民族文化与族际文化 ── 冲突抑或协调》载《东欧中亚研究》1996 年第 4 期 。《俄国文化中的“知识分子概念”》载《北方论丛》2009年第1期《俄国贵族阶层的形成及其政治觉醒》载《理论学刊》2008 年第 6 期《冯维津命题与近代俄国知识分子觉醒》载《黑龙江社会科学》 2008 年第 4 期《米留可夫自由主义思想浅谈》载《西伯利亚研究》2008年第6期。合著排名二。《20 世纪20 年代俄国侨民的政治思潮——以米留可夫的“新策略”为个案研究》载《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合著排名二。Искание “ вех либерализма ” : Раздумье П. Б. Струве о русских революцией //Вестник СПбГУ .Серия “ история ” ,2007. № .2.《寻找路标:斯徒卢威关于俄国革命的思考》载《圣彼得堡国立大学学报》(历史卷)2007 年第 2 期。《俄国近代政治恐怖主义的源流》载《史学月刊》2007 年第 1 期。《斯徒卢威:俄国自由主义的代言人》载《学习时报》2007年12月31日《“东方”与“西方”的选择和间离》载《学习时报》2007年11月6日《别林斯基和巴枯宁的思想迷途》载《学习时报》2007年10月22日《吉霍米洛夫的政治转向》载《学习时报》2007年7月30日《果戈理的保守与反动》载《学习时报》2007年7月5日《涅恰耶夫与俄国近代政治恐怖主义》载《学习时报》2007年6月13日《恰达耶夫与普希金爱国主义观的异同》载《学习时报》2007年5月21《斯徒卢威自由主义思想的核心理念》载《华东师大学报》 2006 年第 1 期《俄国自由主义思想史论纲》载《北方论丛》2006 年第 6 期。《西方文化之于俄罗斯:动力抑或阻碍》载《俄罗斯文艺》2005 年第 1 期 。《再寻路标:侨民时期的斯图卢威的保守自由主义思想》载《北方论丛》2005 年第 2 期 。《俄罗斯外交取向的文化传统思考》载 《世界近现代史研究》(第二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尊从与背离:斯图卢威的激进自由主义思想》载《世界近现代史研究》(第一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 年 。《激情与反思:斯图卢威与三次俄国革命》载《二十一世纪》(香港) 2004 年 10 月号 。《恰达耶夫与普希金爱国主义观异同》载《俄罗斯思想与俄罗斯道路》,外文出版社 2004 年 。《现代化之准备:叶卡捷琳娜二世的开明专制》载《学习时报》2004年1月5日《现代化之浴血:十二月党人的理论与实践》载《学习时报》2004年1月19日《现代化之启蒙:俄国知识分子群体与现代化道路探寻》载《学习时报》2004年2月16日。《现代化之窘困:亚历山大二世改革》载《学习时报》2004年3月1日《现代化之选择:从民粹主义到列宁主义》载《学习时报》2004年3月15日《维特改革与俄国工业化》载《学习时报》2004年3月29日《尼古拉二世的改革与反改革》载《学习时报》2004年4月12日《西方文化与俄国现代化》载《学习时报》2004年4月29日《改革与革命:俄国现代化》载《学习时报》2004年5月17日,4000字《叶卡捷琳娜二世的开明专制改革》载《中国财经报》2004年5月25日《彼得大帝移风易俗》载《学习时报》2003年7月12日《以 “路标” 为界—— 俄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思想波澜》载《历史研究》 2003 年第 5 期 。《白银时代的喧哗:俄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左倾” 》载《俄罗斯文艺》 2003 年第 3 期 。《恋女与情郎的永恒对话 —— 俄国知识分子群体的形成与特点》载《俄罗斯文艺》 2002 年第 3 期。《叶卡特琳娜二世开明君主新论》载《史学论衡:百年校庆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从民粹主义到列宁主义 —— 俄国知识分子思想的艰难跋涉》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01 年第 6 期 。《俄罗斯国家的形成与民族主义》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1 年第 2 期。《亚历山大二世》载《俄罗斯文艺》2001年第3期《叶卡捷琳娜二世的治国方略》载《俄罗斯文艺》2001年第4期《彼得大帝的遗瞩之谜》载《俄罗斯文艺》2000年第2期《彼得大帝性格之谜》载《俄罗斯文艺》2000年第2期《从拉吉舍夫到巴枯宁:俄国先进知识分子的心路历程》载《世纪之交的中国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神秘沙皇的神秘之死》载《中国教育报》1995年1月8日。《俄国石油工业的发展及其与沙皇政府的关系》载《齐齐哈尔师范学院学报》1994 年第 6 期。《日俄战争对俄国海军的影响》载《求是学刊》1994 年第 5 期 。《俄国历史上俄罗斯民族主义的形成及其基础》载《世界历史》 1994 年第 5 期 。《西方文化对俄国现代化进程的影响》载《北方论丛》1993 年第 2 期 。《俄国现代化进程中改革与革命》载《求是学刊》1993 年第 1 期。《略论俄国历史上的现代化进程》载《齐齐哈尔师院学报》1992 年第 6 期。《资产阶级在俄国政治现代化进程中历史地位》载《世界历史》1992 年第 1 期 。《关于巴枯宁和巴枯宁主义的几个问题》载《齐齐哈尔师范学院学报》1991 年第 1 期 。《俄罗斯经济文化传统形成及其与现代化的冲突》载《求是学刊》1991 年第 6 期。《俄罗斯军事学派奠基人──苏沃罗夫》载《军事史林》1990 年第 1 期 。《俄罗斯政治文化传统形成与现代化的对抗》载《北方论丛》1990 年第 2 期 。《俄国垄断工业的发展及其与沙皇政府的关系》载《大庆师范专科学校学报》1990 年第 2 期 。《论维特改革的影响及实质》载《求是学刊》1990 年第 4 期。《俄国资产阶级的形成及其特点》载《求是学刊》1989 年第 4 期 (识学以来公开发表的第一篇学术论文,以志纪念)。《彼得大帝和俄国海军》载《海洋》1984年第9期 (识学以来公开发表的第一篇稚文,它给我以鼓励并立志学术,以志纪念)。《中苏关系中的“台湾问题”与“台湾因素”——来自俄罗斯资料的解释》载《东方外交与台湾》(魏楚雄、陈奉林主编),“东方外交史丛书二”,澳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近世俄国文献对朝鲜的记载与初识》载《史学史研究》2010年第4期。《中苏关系中的“台湾问题”与“台湾因素”》载《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9年第3期《旅俄华工与十月革命前后中国形象的转变》载《学习与探索》2009 年第 1 期《近代俄国知识阶层对东方和中国文化的认识》载《学习与探索》2008 年第 1 期《东正教与中俄早期文化交流》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2007 年第 2 期。《华裔学志》的创办及其对中西文化交流的影响》载《北方论丛》2004 年第4期 。 合著排名一。《李鸿章与维特经济现代化思想的比较研究》载《北方论丛》2001年第4期。《俄国远东政策与乌赫托姆斯基》载《学习与探索1993 年第1期 。《李鸿章特别基金的由来》载《北方文物》1989 年第4期 。《国内学界近三十年国内俄国史研究回顾》载《理论学刊》2009 年第 1 期《当代俄罗斯十月革命史学的若干趋势》载《史学史研究》2008 年第 3 期《十月革命史研究四题》载《俄罗斯文艺》2007年第4期《文明史观在当代俄罗斯:复兴还是重建》载《河南师大学报》2007年第4期。《 从文化史到文化学:文明史观的复兴抑或重建?——对俄罗斯学术现象的评析》载《学习与探索》2007 年第2期。《历史学视角:中国俄罗斯学的战略性思考》载《俄罗斯文艺》2007年第2 期 。《比较视野下的文明冲突范式研究——文明冲突论与文明内部冲突论》载《井岗山干部学院学报》2006 年第 4 期。 合著排名一。《文化与传统之殇:俄国现代化历史和道路的哲学思考》,载《江汉大学学报》, 2006 年第 2 期。《比较史学视野下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 苏联、南斯拉夫与美国联邦制的比较》载《俄罗斯语言和文化论文集》,重庆出版社2005 年版。合著排名一。《近十年来国内关于欧亚主义问题研究综述》载《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 2005年第6期 。合著排名一。《民族主义的三次浪潮》载《学习时报》2005年4月25日。《多样和多元:审视20世纪宗教发展》载《学习时报》2005年3月21日《俄罗斯人文社科现状及发展趋势》载《东欧中亚研究》2001 年第 3 期 。《苏联和俄罗斯学者对苏联民族主义的研究评述》载《俄罗斯研究》(安徽大学)1997 年第 3 期 。《关于十月革命史研究几个问题》载《俄罗斯研究》(安徽大学)1997 年第5 期。《作为一种世界性潮流的民族主义》载《世界经济与政治》1996 年第1期 。合著排名一。《近年我国史学界关于俄国现代化问题研究的综述》载《世界史研究动态》1991年第6期 。《中国学者对前苏联民族主义研究评述》载《俄罗斯研究》(安徽大学)1995年第4期。《西方学者对前苏联民族主义的研究评述》载《俄罗斯研究》(安徽大学)1994 年第6期。《论19世纪国际工运史研究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工运学院学报》1990年第3期。合著排名二。《当代俄罗斯思想家亚·季诺维耶夫及其政治思想》载《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 2007 年第 2 期 。《新旧俄罗斯的相遇与歧路:欧亚主义视野下俄罗斯复兴之历史思考》载《学习与探索》2006 年第 2 期。《季诺维也夫的“社会学小说”和他的社会学式解剖》载《学习时报》 2006年7月25日 。《季诺维也夫 :苏维埃体制最严厉的批判者和最后的守望人》载《二十一世纪》(香港)2006 年 8 月号(网络版)。《俄共国家主义意识形态与“俄罗斯思想”》载《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4 年第 4 期 。合著排名一。《俄美关系发展的未来趋势》载《和平与发展》1996 年第 2 期 。《走向 21 世纪的俄美关系:冲突抑或协调》载《当代世界》1996 年第 3 期。《车臣事变对俄罗斯联邦的完整与叶利钦政治命运的影响》载《东欧中亚研究》 1995年第3期 。《苏联解体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载《东欧中亚研究》1994年第6 期。《俄乌黑海舰队归属的争执及矛盾发展趋向》载《东欧中亚研究》1993 年第3期。
说到宋朝的皇帝,先谈谈宋朝,宋朝是一个温和的朝代,一个繁华的朝代,同时也是一个懦弱的朝代,说他温和是因为宋朝终其始末没有杀过一个士大夫,不像后面明清时期,不是文字狱的大兴,就是构陷文官的下狱。
宋朝的皇帝对自己的权利把握最为精妙,他将皇权分出一部分让士大夫去制衡,同时又让士大夫受制于皇权,使国家权利平衡在一个合适的水平线,同时为了防止像唐末节度使权利过大,导致各地割据的情况的再次出现,宋朝对于兵权和将领的权力看的太重,这让士大夫从中崛起,而这也是宋朝重文轻武风气盛行的根源所在,所以宋朝是一个温和的时代。
宋朝,是历朝历代征兵最多的王朝,但它却无法应对对辽的战争,夺回丢失的燕云十六州,导致自身不得不派重兵在边境防守,所以宋朝是一个懦弱的朝代。说大宋繁华是因为工商业的发达,让这个朝代工商业发展十分的迅速,但是工商业的发达,导致小农经济体制被破坏,土地兼并严重,很多人不得不从商来以此养家糊口这就是宋朝。
而正是这样一个朝代,诞生了许多著名的皇帝,在这些皇帝中宋仁宗算是最为仁德一个。
宋仁宗--赵祯,宋朝第四位皇帝,宋仁宗天性仁孝,对人宽厚和善,喜怒不表现于外表,他是一个用一生去诠释了什么叫做仁德的皇帝,连后来的康熙乾隆皇帝都佩服他,他在位期间虽未有过对外的扩张的宏伟壮举,但是他对于自己父辈传下的江山,却守护的很好。
他在位几十年,对下属宽厚以待,让百姓休养生息,使宋朝达到一个发展的顶峰。宋仁宗知人善用,因而在位时期名臣辈出,国家安定太平,经济繁荣,科学技术和文化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仁宗皇帝当政期间,政府正式发行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官交子”(相对于“私交子”而言)。
这位帝王具有相当大的度量和推己及人之心,这在封建时代,也算是很难得的了。因此,以往历史学家们称誉他为“守成贤主”。
“仁政”,一直是传统政治的最高理想,宋仁宗之前,没有一个帝王能以“仁”为谥号或冠以“仁”,尽管没有多少人喜欢当战争的牺牲品,但人们总愿意记住那些会打仗的皇帝,而忘却仁宗这样以“仁”治国的“仁主”。
宋仁宗同时也是一个睿智的人,他在位期间将自己的睿智展现的很充分,宋仁宗与他的士大夫合作者们共建了和谐的人文社会,为北宋的“极盛”时代的到来。做出了重要贡献。
庆历新政,一个为民谋福祉的政策但是它的实行却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与阻挠,所以最后以失败告终,并且败得很彻底,但这从另一方面也展现出了仁宗的睿智,在事态并未发展到一发不可收拾的地步,宋仁宗便及时停止了改革,悬崖勒马。
虽然停止改革的理由很可笑,但是他不得不这么做,如果他像后面神宗在位时那样的优柔寡断,态度不明确,最后只会剩下人头滚滚,庆历新政的失败也使他暂时放下了革新的念头,因为他知道如果再这样改革下去,朝堂就不会稳固,再加上外敌环伺,会影响国家的根本。
同时为了国家的利益他还将自己亦师亦友的范仲淹下放了,并且赶出了中枢,哪怕他知道范仲淹这是个不可能会结党的忠臣,知道这是个济世之臣,他也无可奈何,这也是他作为一个皇帝的无奈和必要的牺牲。
公元1063年农历三月二十九日,54岁的宋仁宗去世了,大宋朝野上下莫不哭号,举国哀痛。《宋史》记载“仁宗驾崩的消息传出后,当他的死讯传到洛阳时,市民们也自动停市哀悼,焚烧纸钱的烟雾飘满了洛阳城的上空,以致“天日无光”。
他的死甚至影响到了偏远的山区,更为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当时有一位官员前往四川出差,路经剑阁,看见山沟里的妇女们也头戴纸糊的孝帽哀悼皇帝的驾崩,宋仁宗赵祯驾崩的讣告送到辽国后,出现了“燕境之人无远近皆哭”的景象。
史书记载时为辽国君主的辽道宗耶律洪基得知死讯大为惊讶,冲上来抓住宋国使者的手号啕痛哭,说:“四十二年不识兵革矣”,又说:“我要给他建一个衣冠冢,寄托哀思”。此后,辽国历代皇帝“奉其御容如祖宗”。
宋仁宗,终其一生,为国为民。在位期间,使得北宋的社会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国家太平,经济繁荣,百姓安居乐业。本来这样一个盛世,足以支撑一位帝王奢侈的生活,但是宋仁宗在这样的环境下,不仅没有耽于享乐,反而倡导节俭。
他将自己的一生都贡献给了国家,尽心尽力,真正得做到了一个“为人君,止于仁”的皇帝。
赵祯算是一个明君。
宋仁宗是宋朝的第四位皇帝,1022年即位,宋仁宗从小性格宽厚,不喜欢何人能起争执,而且很稳重,史书记载他喜怒不形于色。一般来说中国古代帝王的身份在众人之上,宫女和太监在他们眼中都是仆人,有时候被伺候的不顺心,就是非打即骂,但是宋仁宗却不一样,他贵为皇帝的子嗣,对待下人不严苛,有时候还会照顾到他们的感受。
人物特点
宋仁宗是宋真宗赵恒的第六子,在位时间42年,是宋朝在位时间最长的一位皇帝。宋仁宗是一位明理的人,他大肆的主张学习读书,认为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为此宋朝也是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文学题材宋词,宋词的出现更加丰富了人们的生活。
他在位几十年,对下属宽厚以待,让百姓休养生息,使宋朝达到一个发展的顶峰。宋仁宗知人善用,因而在位时期名臣辈出,国家安定太平,经济繁荣,科学技术和文化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仁宗皇帝当政期间,政府正式发行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官交子”(相对于“私交子”而言)。
有:范仲淹、王安石、 苏轼、苏辙、司马光等。
1、范仲淹
范仲淹(989年8月29日-1052年5月20日),字希文,汉族。苏州吴县人。北宋杰出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
范仲淹幼年丧父,母亲改嫁长山朱氏,遂更名朱说。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范仲淹苦读及第,授广德军司理参军,迎母归养,改回本名。后历任兴化县令、秘阁校理、陈州通判、苏州知州等职,因秉公直言而屡遭贬斥。
康定元年(1040年),与韩琦共任陕西经略安抚招讨副使,采取“屯田久守”方针,巩固西北边防。庆历三年(1043年),出任参知政事,发起“庆历新政”。
不久后,新政受挫,范仲淹被贬出京,历知邠州、邓州、杭州、青州。皇祐四年(1052年),改知颍州,范仲淹扶疾上任,于途中逝世,年六十四。追赠兵部尚书、楚国公,谥号“文正”,世称范文正公。
2、王安石
王安石(1021年12月18日-1086年5月21日),字介甫,号半山,汉族,临川人,北宋著名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改革家。
庆历二年(1042年),王安石进士及第。历任扬州签判、鄞县知县、舒州通判等职,政绩显著。熙宁二年(1069年),任参知政事,次年拜相,主持变法。
因守旧派反对,熙宁七年(1074年)罢相。一年后,宋神宗再次起用,旋又罢相,退居江宁。元祐元年(1086年),保守派得势,新法皆废,郁然病逝于钟山,追赠太傅。绍圣元年(1094年),获谥“文”,故世称王文公。
王安石潜心研究经学,著书立说,被誉为“通儒”,创“荆公新学”,促进宋代疑经变古学风的形成。在哲学上,他用“五行说”阐述宇宙生成,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古代朴素唯物主义思想;其哲学命题“新故相除”,把中国古代辩证法推到一个新的高度。
3、苏轼
苏轼(1037年1月8日—1101年8月24日),字子瞻,又字和仲,号铁冠道人、东坡居士,世称苏东坡、苏仙,汉族,眉州眉山(今属四川省眉山市)人,祖籍河北栾城,北宋著名文学家、书法家、画家。
嘉祐二年(1057年),苏轼进士及第。宋神宗时曾在凤翔、杭州、密州、徐州、湖州等地任职。元丰三年(1080年),因“乌台诗案”被贬为黄州团练副使。
宋哲宗即位后,曾任翰林学士、侍读学士、礼部尚书等职,并出知杭州、颍州、扬州、定州等地,晚年因新党执政被贬惠州、儋州。宋徽宗时获大赦北还,途中于常州病逝。宋高宗时追赠太师,谥号“文忠”。
4、苏辙
苏辙(1039年3月18日-1112年10月25日),字子由,一字同叔,晚号颍滨遗老。眉州眉山(今属四川)人。北宋文学家、宰相,“唐宋八大家”之一。
嘉祐二年(1057年),苏辙登进士第,初授试秘书省校书郎、商州军事推官。宋神宗时,因反对王安石变法,出为河南留守推官。
此后随张方平、文彦博等人历职地方。宋哲宗即位后,入朝历官右司谏、御史中丞、尚书右丞、门下侍郎等职,因上书谏事而被落职知汝州,此后连贬数处。宰相蔡京掌权时,再降朝请大夫,遂以太中大夫致仕,筑室于许州。
政和二年(1112年),苏辙去世,年七十四,追复端明殿学士、宣奉大夫。宋高宗时累赠太师、魏国公,宋孝宗时追谥“文定”。
5、司马光
司马光(1019年11月17日-1086年10月11日),字君实,号迂叟,陕州夏县涑水乡(今山西夏县)人,世称涑水先生。北宋政治家、史学家、文学家,自称西晋安平献王司马孚之后代。
宋仁宗宝元元年(1038年),进士及第,累迁龙图阁直学士。宋神宗时,反对王安石变法,离开朝廷十五年,主持编纂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编年体通史《资治通鉴》。
历仕仁宗、英宗、神宗、哲宗四朝,官至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元祐元年(1086年),去世,追赠太师、温国公,谥号文正。名列“元祐党人”,配享宋哲宗庙廷,图形昭勋阁;从祀于孔庙,称“先儒司马子”;从祀历代帝王庙。
为人温良谦恭、刚正不阿;做事用功,刻苦勤奋。以“日力不足,继之以夜”自诩,堪称儒学教化下的典范。生平著作甚多,主要《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稽古录》、《涑水记闻》、《潜虚》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马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苏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苏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王安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范仲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