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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中的榜样教化条款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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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中的榜样教化条款研究论文

下面是我整理的道德与法律思修论文,供各位阅读与借鉴。

第1章 引言

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今天,法律和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们是考察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在社会治理中,根本上来说法律与道德要相辅相成,相互适应。但是由于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在实践中,法律和道德的结合往往不能达到人们期望的状态,正确认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在社会中更好的发挥二者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因此,本文力图通过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分析研究,针对我国社会现状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对法与道德关系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为促进我国法与道德关系协调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以达到双方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

第2章 法律与道德的概述

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它起到对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作用,正义是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减少社会矛盾。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从而为其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手段[1]。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斗争之间的产生、发展而出现,法律将随着阶级斗争之间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特征

(1)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或具体的事,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准则,在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全体社会成员有效,每个人都必须遵守。

(2)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每个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由假定模式、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制度和不同法律部门构成紧密联系的一个整体。法律有法定的创制方法和表现形式,不同等级的规范文件之间有严格的效力和从属关系。

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道德的概念

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来看,道德是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革命导师恩格斯讲:“大多数的道德论总的来说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诞生物。而对于社会来说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不断运动发展的。所以道德永远是阶级社会的道德[2]。”这就突出了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改变;对于以不同的物质生活基础存在的不同社会团体,他们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念,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具有阶级性质。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略的总结为:道德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们关于善良与恶毒、荣耀与羞耻、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爱、霸道与谦卑等观念、规范以及原则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大综合的矛盾对立统一的思想体系。

道德的特征

(1)道德是以善恶为判断标准的社会准则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对自己和他人行为做一些简单的判断,每一个判断,都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做出的。有时候道德是根据自身的内在感受做出来的;有时候是依据法律做出来的;有时候是依据善恶的不同标准来判断做出的。道德是人们行为的判断准则,同时还是人们思想意识领域的判断准则之一[3]。人们有的时候对自己的某一个内心想法会作出否定的答案,认为这样的想法是不道德的,或者有时候通过人的谈吐行为来作出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慈悲的,这些都是以道德的作为判断准则。

(2)道德是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来维系的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的两大行为准则,如果哪个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会有司法机关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处罚,但如果有人违反了道德准则,但不会有哪个具体的人或机关强制其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他内心的不安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会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很多相应的代价。

(3)道德的内容因时代的不同会有所变化

在历史不相同的时代,人们的道德观念是不一样的。过去人们的道德观念和现代人的道德观念是不相同的,社会中的几代人和几代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也会有所不一样[4]。思想文化的背景也会有一定的影响。一些是其他文化的传播进入,使固有的本土的道德文化和人们的道德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认为不对的事,现在也认为是正确的了,也可能发生质的改变;另一些是因为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会促使人们的道德观念也随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第3章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

东方伦理法与西方自然法都主张把外在的法律内化为人们自觉的意识,法律只有成为人们的心理、情感需要,才能得到普遍自觉的遵守。法律与道德是互相渗透、互相融合、相互转化的。法律总是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追求。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中西方历史的渊源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中国历史的渊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作用机制是道德法律一体化。在思想家们的理论论证和理想设计中,道德和法律不可分离。道德法律一体化是一种强有力的制度化力量,而在人们的行为品质领域里“孝忠”更能彰显这种力量。道德法律一体化的运行,一方面道德法律化,即道德作为社会调节器的“软件”被硬化或“格式化”具有了政治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从而成为解决社会法律问题的工具。另一方面又是法律道德化,即政治法律作为作为社会调节器中的“硬件”又被赋予道德的属性和功能,成为解决道德问题的有效、有力手段。而这一点也凸现了中国道德建设的成功之处:一是划类界定道德规范,并把其上升到“礼”(当时的“法”)的范畴,而形成“礼教”[5]。这种做法是避免道德宣教流于空谈,使道德在实际上成为指导中国古代从事政治建设的“国家宪法”;二是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以道德作为准绳,这样避免了如当代西方国家法律与道德的脱离,导致犯罪分子不能有效打击;三是强调道德修身,从我做起,实际上要求官吏带头从事道德修身,以己达彼,最终取得治国平天下的政治效果。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西方历史的渊源

西方国家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索与讨论也非常久远。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一种手段,正义就是以善待亲朋好友,以恶毒对付敌人。还有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等主张守法是人人必须遵守的道德责任,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道德和善良。亚里士多德也说过,法律应当是实现公平、社会美德和家庭幸福的各项基本原则。西方社会大多数有名法学家也都认为,人们对社会道德理想的向往也是由法治表现出来的。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国人民都能进行公平正义和善良道德的制度。他认为,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多学派的自然法学观念,它对罗马法律和罗马法学的制定产生了巨大而又深远的影响。自然法学的宗旨就是认为法律是善良的和公正的规范,自然法构建了自然、和谐、公平、民主的价值观念。18、19世纪以后,自然法学思想观念又被大部分资产阶级法学家们作为反对封建统治者专制的强力手段。自然法学派最突出主张是认为符合道德的法才是善法,才是符合效力的。与道德冲突的法则是恶法。在西方社会传统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关于“守法”的道德观念,如柏拉图的“人们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禽兽一样野蛮”的名言;近代的“热爱法律”作为“公民道德”的核心价值等等。这些道德观强调守法是公民的道德责任,慎独自律就是对法治的强有力的保障支持。

在西方,不同于中国。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能够自给自足,然而西方民族众多,彼此相邻,各国联系主要靠商业,西方的商品经济是十分发达的,因此调整商品经济领域的私法就十分发达[6]。人们更希望能够在一个自由,平等,公平的环境下自由生活,因此,具有自由,平等,公平精神的道德便推动了法律向这一方向进化。例如,美国著名法学家海默说:在不平等的竞争中,近年来由法院和立法机关所进行的一些改革,一定要在道德感的增强和提升中起到作用,以及由此而发生的一系列思维观念,即市场经济社会必须依靠比道德谴责更为有效的保护方法才能排斥一些应受指责的缺少道德的经营行为。此外,在欺诈性广告领域范围内也有了一些突出的发展。他认为,一些商业道德是应该赋予法律强制作用的。一个最基本的民商法原则,将一种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因此,从西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西方的法律进化发展是成功的,至今为许多东方国家所借鉴,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的法律和道德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它们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社会主义的法德目的和方向都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服务的[7]。

社会主义的法律与道德有着相同的价值导向

人对活着意义的精神追求和人生目标,对正确错误、美德良善、善恶美丑的价值选择和评价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动物界是不会存在的。这种价值追求和信仰存在于每个不同的时代、每种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同样,社会主义社会也应是具有相同的评价善恶美丑、正确错误价值标准的统一体。社会主义所制定的法律和所追求的道德准则都要体现这种价值标准和价值追求,两者体现了具有一定意义的相同价值导向。

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障。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有文明与落后之区分。道德是多层次的,而且是多元的,不可能用同一个相同标准去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况且社会上还总有些对于基本道德于不顾的自私自利主义者。为了保护广大老百姓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必须有法律强制力保障实施,这种强制力就是对违反基本道德的震慑。法律一旦形成,对社会主义道德起着补充、深化和保护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要想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必须依靠国家强的制力来维持,但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国家的发言权将会受到威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和遵守,必须依赖于道德的支持为基础。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的道德准则,体现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核心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和价值观念。如果法律违背了社会主义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不仅得不到广大老百姓的承认,而且也会破坏经济基础,阻碍社会的长久平衡稳定发展。

法律与道德并举是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

法律和道德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二者在功能上是相辅相成的,最早的法律就是由道德演化而来,是将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公正严明的法律可以促进道德教化作用,而加强道德建设也可促进公民遵纪守法,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随着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公众的法制意识普遍增强,诉讼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选择,司法对社会的规制作用无可替代,社会对司法的期望值也日益增加。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我们法制建设的成就。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在一些方面也很大的局限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应当在严格公正执法、发挥法律规制作用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发挥道德强大的引导作用。

道德是公民精神的自律和主体意识的自觉。道德是提升公民素质、保障法律实施、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精神力量。我们要将这种力量相互递送、广泛传播,让道德的涓涓细流凝聚成浩瀚大海,使其与法律共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推动力量。这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可见,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因此,科学地评价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并合理地开发利用这两种资源,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疑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第4章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及他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下,我们所认可的法治,就是以党为领导核心,从而使国家权力机构、行政机构、 司法机构和社会中的人民团体,实施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的方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通过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增强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作用、政治作用、文化作用、社会生活法制协调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正义强有力的保障体系;我们所认可的德治,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核心指导地位,树立 “坚持以热爱我们的祖国为光荣、以危害我们的祖国为耻辱,以服务广大人民为光荣、以背离广大人民为耻辱,以崇尚科学技术为光荣、以愚昧迷信无知为耻辱,以辛勤热爱劳动为光荣、以好逸恶劳懒惰为耻辱,以团结互相帮助为光荣、以损人利己自私为耻辱,以诚实守信为光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辱,以遵纪守法为光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辱,以艰苦奋斗精神为光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辱。”为主要标准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在全社会领域形成知道荣辱、讲究正气、促进和谐的新道德风尚,形成广大的男女平等、尊重老人,爱护幼儿、辅助贫困地区、礼貌待人的人际和谐关系[8]。可以这样说,法治是德治的进一步升华出来的,德治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思想前提和基础,二者都是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制度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治国解决的是民主制度中“硬件标准”方面的问题,它使民主有法律可以依靠,它具有优秀的对违反民主法制行为的规避作用和有效地制止这些行为的社会强制力的保障作用。道德治国解决的是民主制度 “软件标准”这一方面的问题,它通过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文化素质和民主权利意识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良性循环运转。法治约束力非常强,但有明显的“治标”特点和落后的滞后性,德治约束力比较软弱,但是扎根于“治本性”并具有超前的特点。二者既相互区别,又互相渗透、互相影响、互相作用。正确了解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发展。一般而言,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通常也是道德所不提倡的,但并不是说所有道德不提倡的法律一概都是禁止的。因为道德是依据群众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日积月累、约定俗成而形成的一定的思维模式,它根据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思想观念与行为规范来判断善恶好坏,并且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要求人们自觉地做出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和一定的自我牺牲。而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 则侧重于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保证私权利的不受侵犯。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要把二者区分开来,既不能说要把道德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操作,也不能将法律问题当作道德问题来应对,划清二者的行为与目的责任,科学的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突出的矛盾问题及其产生的背景,积极主动地去面对矛盾、避免扩大紧张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既充分调动了社会群体的生命力,又确保了社会安定有序的良性循环发展。

第二、有利于发挥法与道德的双重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对于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稳定,对于一个国家能否能够长治久安,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应该看到道德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 划定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形成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和人们相处关系的重要保证。设想一下如果没有相同的道德规范,一旦失去了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就无法使人们的精神境界得到更有效地提升,无法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互相关系,自然也就无法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了:“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条件,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正平等的基本保证。”深刻领会并准确把握《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在非常有力的法治基础之上,还必须用法律制度来帮助实现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就是在完善法律制度基础上、保障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的进程中始终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先锋作用;为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法律强有力的保障;把坚持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完善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据此,充分发挥法与道德的共同优势, 才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服务和强有力的保障[9]。

第三、有利于促进人们之间关系和谐与人的心理健康,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在当今社会中,人们所具有的道德观念、道德理念和犯罪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和谐社会离不开文明道德的规范和保护。而人们之间关系和谐与人的心理健康是文明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因此,建立和遵守道德规范,着眼于形成广大的男女平等、尊重老人,爱护幼儿、辅助贫困地区、礼貌待人的人际和谐关系;着眼于促进人的心理健康,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名誉和利益,对于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10]。没有浓郁的文明道德氛围和强有力的道德谴责,单纯地依靠法律单方面的治理是难以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的。因此,必须坚持把加强人民群众道德建设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不断的加强全体社会成员良好的道德文化素质,从而防范和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大量发生。

第四、有利于在法制建设中培育良好的文明道德风尚“法律制度调整各种社会基础关系,一定要讲求平衡的。”据此,在法律制定过程中, 应对道德的一些重要原则加以维护和保障,如对家庭成员的侮辱、殴打行为,如果后果非常恶劣就不仅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而应按照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的立法要体现道德的基本原则,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本质的要求。司法机构适用法律规范的行为,就是惩恶扬善、褒是抑非的行为, 同时也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行为,其影响不只涉及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有当事人自身,而且会在整个社会中产生一种震慑力。因此,要有效地利用法律强制手段, 促进社会的公德、职业的道德、家庭的美德在人民群众中逐步形成优良的传统和一定习惯作用[11]。

努力探索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首先,要认真领会、 深刻理解党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内涵,规避认识上的局限性。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律制度建设与道德制度建设之间的密切联系,一定要成为治国过程中的重要方略。因为法律是在惩罚已经是违法的犯罪人,而道德则重在劝告教育的作用,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文化素质,使他们不会去犯罪,法律是治疗已经“发病”的人,道德是治疗没有“发病”的人。因此,从一定作用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12]。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思想文化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经久不衰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有序发展。

其次,要运用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法律宣传活动等多种手段,促进法治与德治的相互交流。一要通过公正执法和惩治一些不道德败类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的情况下,对先进道德模范行为,依法给予各种物质和精神的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模范榜样学习,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道德品质。二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转化为法律标准,使之取得全社会整体遵守法律的强制力。要探索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手段,把思想道德文化教育的导向作用体现在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当中。社会主义道德靠群众个人的良知和社会威慑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今天,良知和舆论的作用尚不足以防止违反道德行为的发生[13]。在道德观念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和谐秩序能否继续存在,因此,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作用为保障加以强制执行[14]。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作用,使之从“软约束力”变为“硬约束力”,从这种作用上来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向广大人民群众法律宣传的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良好的道德基础。要把思想道德教育的导向性体现在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过程中,把基本的道德要求贯穿于各行各业制定的工作制度、行业学习、乡政府规定村民约定中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过程中,使自律与他律、内在强制与外在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行政部门、社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协会,要逐步建立健全运行有效的道德自律机制、监督保障机制和奖励惩罚机制[15]。

再次,要发动人民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并通过法律法规对这种活动给予支持。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又是基层民主建设、实行基层组织自治的重要内容。要发挥人民群众主人翁的精神态度,坚持依法治国这个以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最广泛地发动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来,更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一系列惠民政策。因此,要积极探索出一条道德教育与道德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文化教育多种活动,并同法制教育相结合起来。在创建文明的社区服务站、文明单位团体、文明家庭生活,创建文明城市社会、文明行业发展、文明村镇建设,做人民满意的公务人员等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当中,始终贯穿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多种内容,使广大干部群众在大量的道德实践过程中受到熏染,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宣讲道德、实践道德、知行合一的良好社会风气。

最后,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纪守法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党员作风正派则干部群众和睦相处,干部群众和睦则社会就会稳定。社会稳定老百姓就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一定要把思想道德监督作为党员作风监督、社会群众监督和行政机关监督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思想道德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部门监察监督机关在道德层次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快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系列问题,做好新形势下新阶段群众工作。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优质服务制度。坚持做到问政于老百姓、问需于老百姓、问计于老百姓,从人民伟大实践中吸收智慧和力量。坚持实干才能使老百姓富裕、实干才能使国家兴旺发达,敢于开拓创新,勇于担当各种责任,多干一些让人民满意的好事实事。坚持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优良传统,一定要下决心改进所谓的文风会风,着力整治部分党员庸懒散奢的不良作风,坚决克服一些形象工程、官僚霸道,以优良党员作风凝聚各种社会力量、带动政府风气人民风气。支持社会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党和群众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一定要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党员作风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巩固和发展全党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局面,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从而带动民风建设,营造出党员群众和谐的友好稳定关系。

“社会和谐能够凝聚广大群众的力量,社会和谐能够成就国家的光辉伟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只要我们从我国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创新发展,认真思考全人类在历史长河中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做出的经验,开阔胸怀的吸收和参考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我们必然会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从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5章 结论

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 现代法治观念的引入和培养。必须以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下的法制现状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才能使现代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真正能够操作和实现。因此,如何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关系,为世界文明发展提供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模式,是这一进程中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法制现代化;法律文化;法律传统

一、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的思路把握

(一)法律传统的内涵

法律传统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存在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它与传统法律既相区别又相联系。法律传统体现了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与法律文化,作为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性因素,它经久不衰,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传统法律却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建构的法律制度及所形成的法律规范,是过去特定时间限度内客观存在的法律文化,而在现代条件下它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不复存在。

(二)法律传统的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变化,法律传统逐渐形成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深深地扎根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观念习惯和行为方式之中,成为社会成员信仰和认同的载体。所以,法律传统不仅构成了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三)对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共通性的探究

从法律的可移植性来看,在法律文明包含着一些一般性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要素,从法律文明的共通性来看,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文化的形式之一,彼此间进行相互交流、融合和移植是可能的。因此,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法制现代化是以现代法治社会为价值取向的过程,反映了现代法治价值不断扩展的趋势。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融合

(一)和谐价值取向下的纠纷调解机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均倾向于调解解决。由于调解机制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当事人以及司法部门的讼累,又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关系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能够产生出对商业交易尤为重要的信任感和减少风险的作用,因而成为在经济发展中起着积极作用的“社会资本”的宝贵部分。当代中国所独创的人民调解制度甚至还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甚至在 1980年9月拟定了《调解规则》草案,中国人独创的人民调解方式已被联合国法律组织接受为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之一。

(二)通过加强人权的保障。实现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先秦时期文化仍可以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人权包括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和法治精神。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不缺乏,而且相当丰富,中国缺少的法治精神。有待于从传统法律文化的人道主义、大同精神催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没有法律权利的概念和法治精神,没有形成人权的概念,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寓含着丰富的道德主义和和谐观念,相信人的理性和判断,尊重人的价值。儒家思想中的人人爱我,我爱人人,道教中的“道”为天地入主宰的思想,佛家呼吁“泛爱众”普渡众生,这些不仅对推进人权。

推行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能够统一和提升人权思想。传统法律文化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儒家主张道德教化。尤其是对掌权者的道德教化,“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说明道德教化的对象首先是统治阶级,然后推及普通老百姓,才会形成推己及人、上行下效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仁”、“礼”、“道”等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内核与新的时代精神结合,良好的思想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结合必将能使人权理念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在现代法治中建立切实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择其要者必须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对人的尊重。当前,在刑事立法上,采取了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改善监狱环境,提高刑事罪犯的服刑改造条件。在民商事立法上,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增加可执行性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弱化弱势群体的举证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则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在刑事证据立法上,立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关注,加大律师查阅、介入案件的权利等等。

(三)注重道德教化,强调社会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

在中国传统法制中,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包容的,法律受道德的内在支持,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刑罚实施的目的是实现道德教化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法治主义的轻视和怀疑,也为法律领域中人治主义倾向提供了可能。但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们对诚实与正直、善良与正义、安全与和谐以及社会福祉理想的追求。同时,它作为一种评价人们行为合理性的尺度,借助人们认同的原则和标准,可以在现代社会起到法律规范的补充作用。使道德约束和法律主治彼此协调,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社会控制的机能。

论文关键词:法家思想现代法治影响

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发言摘要》载于《法学研究》。

2.张国华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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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鹤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论集[M].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屈永华《法家治国方略与秦朝速亡关系的在考察》载于《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第140页

长城保护条例立法研究论文

禁止乱扔垃圾,乱写乱花

秦长城“起临洮、至辽东,延袤万余里”,而今只得在史书中寻觅它的片砖只瓦;岁月的冲刷与风沙的侵蚀,使得即便最年轻的明长城也日渐斑驳。自然状态下的长城不可能在千百年后仍完好如初,这是自然规律使然。此外现实中我们也看到,不法分子偷盗、拆解、贩卖城砖乱象多年屡禁难绝,这进一步凸显了文物保护的迫切性,也凸显出我们当前文物保护中的一个严峻命题,那就是怎样更好地、更完整地保护长城这样的跨越区域广、牵涉部门多的文物古迹。相较而言,作为重点景区开发的长城段落,比如八达岭、居庸关、嘉峪关等,多数保护完好,基本保留了长城的原始风貌。但在一些人迹罕至,执法力量薄弱的地方,破坏则触目惊心。有观点认为,商业开发是王道,开发才能有钱,有钱才能谈保护。这有一定道理,但并不是全部道理。文物之所以为文物,而不是什么简单的物件、建筑,根本就在于其深厚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在文物保护上一味“向钱看”,将珍贵古迹仅仅当做一个旅游景点来推介、展示,只为赚些门票钱,再顺带拉动一下周边的商业开发,显然格局太小。在这样的逻辑下,能带来物质利益的文物,往往成为政府和开发商的宠儿,倍加呵护;而那些需要“倒贴钱”保护的文物,就被敬而远之,听任其破败不堪,这不是文物保护应有的状态。事实说明,面对文物古迹,任何开发都要以保护为出发点,以历史和文化传承为落脚点。我们不能强求每一个烽火台都得到开发商的青睐,每一座古刹都有络绎不绝的香客,每一处名居都有门票收入的供养,商业开发可以左挑右选,但是文物保护不能挑肥拣瘦。只有摒弃功利化倾向,多些文化价值考量,才能实现良性循环,让游客在观光中重拾对文化的敬畏。价值的矫正给予文物保护以正确的导向,真正落实到位还需硬性规制的护航。就拿长城保护来说,如《长城保护条例》等文物保护规范不可谓不详备,效果之所以不明显,关键在于执法环节不够主动,法律法规的威慑力难以显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需要对保护不力者决不姑息迁就,对违法犯罪者严格依法处置,真正让法律法规应有的作用发挥出来。岁月失语,唯石能言。保护好文物,方能让文化记忆得以传承、历史认同得以延续、爱国情怀得以温存、故土情结得以安放。如此,当子孙后辈站在城墙远眺的时候,才可以无憾地高歌“万里长城永不倒!”

中国长城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文化遗产,其建造时间之长,分布地域之广,影响力之大,是其他文物不可比拟的。长城是一个由墙体、关堡、卫所、烽火台等多种防御工事组成的巨型国防军事体系。是国家大遗址保护的重点项目。我国的长城始建于春秋战国时期。秦王朝建立后,在原来燕、赵、秦等诸侯国北方长城的基础上,修筑了“西起临洮,东止辽东”的万里长城。此后,汉、晋、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唐、辽、金、元、明等十多个朝代,都不同规模地修筑过长城。据初步统计,目前能掌握的中国历代长城总长达3万公里左右,分布于辽宁、河北、天津、北京、山西、陕西、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河南、山东、黑龙江东等十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987年,长城因其独特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整体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一、自然状况据目前为止发现的历代所修各类长城,涵盖辽宁、河北、天津、北京、山东、河南、山西、内蒙、陕西、宁夏、甘肃、新疆、黑龙江13个省、市、自治区。长城分布区域东西狭长,各地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自然地理环境差异颇大,其自然地理基本特征是大陆性季风气候与内陆干燥气候并存;起伏显著的地表结构和复杂多样的自然景观。长城区域的自然状况以大兴安岭、阴山、贺兰山、六盘山为界,西北广大地区终年受大陆性气团控制,气候干燥,虽然一年中也有盛行风向季节变化现象,但无明显的雨季和旱季之分,属于非季风影响的西北干燥气候区(不含东部)。该线东南,即鄂尔多斯高原、黄土高原以东部分,一年中盛行风向的季节变化产生显著的季节气候变化,表现为冬季干燥寒冷、夏季湿热多雨的气候特点,属于东南季风气候区。构成东西分异,性质不同气候区的并存现象。长城区域自然地理区分西起新疆中部库尔勒、楼兰,东至内蒙古自治区与黑龙江省之间的大兴安岭,地域辽阔。其自然地理区划,大致可分为东、西、南三部分。自狼山、贺兰山、六盘山一线为界,以东的地域为长城区域东部,以西的区域为长城区域西部;贺兰山、六盘山以东,明长城以南为长城区域南部。长城区域东部。西起狼山、贺兰山、六盘山一线,东至大兴安岭长白山,南抵明长城(包括明长城),北达中蒙边界。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大部,河北省、北京市、山西北部、辽宁中部和辽东半岛。本区为一波状起伏的高原。分布着中、低山、丘陵、沙漠、沙地和河谷谷地。自然景观上,温带干草原-栗钙土和荒漠草原-棕钙土占绝对优势。自东向西,气候的 干旱程度、植被和土壤的过渡性十分明显,自然地带呈东北-南西向延伸。这一地区属于东部季风区与西部干旱区的过渡性区域,降水量由西向东逐渐增多。区域内草原面积广大,是中国畜牧业和畜产品主要基地之一。区内主要有战国时期的赵燕北界长城、秦汉长城,南北朝时期北魏的畿上塞围长城、北齐的北界长城、金新旧明昌界壕,明代内外长城。长城区域西部。西起今新疆库尔勒、楼兰古城遗址,东至狼山、贺兰山,南抵祁连山北麓,北达内蒙古自治区与蒙古国边界。包括阿拉善盟、河西走廊、新疆的东部等地区。区内有汉代河西走廊长城、武帝外长城以及汉代自玉门关向西经新疆的盐泽(今罗布泊)、楼兰至库尔勒一带修筑的烽、燧、亭、障、城。长城区域南部。贺兰山、六盘山以东,明长城以南,秦岭、淮河以北,以及河北平原。本区在暖温带范围之内。气候、植被、土壤的经度地带性明显,自西向东水分递增,依次出现温带半干旱区草原-栗钙土地带,暖温带半干旱区森林草原-黑卢土地带、暖温带半湿润区落叶阔叶林-褐土地带,暖温带半湿润区落叶阔叶林-棕壤地带。是中国农产品的主要产区之一。区内主要有战国时期的秦昭王北界和东界长城,魏的河南长城和河南长城(河指黄河),楚国长城,中山国长城,齐长城,燕南界长城(易水长城),赵南界长城,秦始皇长城的西段等。多样的自然地理条件使得长城沿线的生态环境敏感而脆弱。在山区,长城大部分位于分水岭或山脊地带,还有少量地段位于断层崖顶部;在高原地区大部分位于草原与荒漠的交界地带;在河西走廊又大部分介于绿洲与荒漠之间。降水条件从东到西逐渐衰减,东端年降水量1200毫米,中间为600—400毫米,西端仅为30毫米,除了河套平原、河西走廊利用黄河、祁连山雪水灌溉以外,所有沿长城地区的植被皆靠降水生长,在气象水文条件上,长城的中段和东段位于暖温带与中温带的交界地带,又是半湿润与半干旱区的过渡地带,也是季风与非季风区的过渡地带,降水量集中在夏季,且多暴雨,冲刷力和侵蚀力较强;位于长城西段祁连山前绿洲与沙漠交界处,属于半干旱的大陆性气候,温差大而风力强,风蚀严重。在植被条件上长城也位于过渡性的转换地带,长城的中段与东段是森林草原与草原过渡地带,西段位于绿洲植被与荒漠植被的过渡地带。自然状况的不同影响着长城的生存状况。例如,西北气候较为干燥,年平均降雨量很少,给土筑长城的保护创造了先天的有利条件。但长期以来,西北强劲的风沙对长城也造成了严重威胁。陕西、宁夏、甘肃临近毛乌素、腾格里、巴丹吉林沙漠南缘的长城,很多已经被沙漠所摧毁。另外,较大的温差变化对夯土长城也是一种威胁。这种变化造成土壤热胀冷缩后,墙体便有不同程度的剥蚀、松散、解体等情况发生。长城区域历史悠久,人口众多,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和改变尤为广泛深刻。长城区域中部是农业区与牧业区的过渡地带,历史上是农业文化与游牧文化交融、传播,相互渗透的典型地区,也是农业民族与游牧民族争斗最多的地区,长城的修筑与这种边防固塞得需要就有直接的关系。黄土高原处于农牧业过渡地带,也是农牧民族的接触带。每当农牧界线发生南移或北移,对当地沙漠南侵与水土流失都会产生深刻影响,并间接地影响到黄河的安危。从战国到秦汉,经过多次移民垦殖,原来完好的草原和森林为栽培植被所代替,农牧界限一度移至阴山以北,黄土高原一带为“新秦中”农业发达区,但因开垦而加剧了土壤侵蚀,并造成黄河下游频繁的水患,耕种地变为荒漠。东汉永和五年(公元140年)以后,移民屯垦停止,北方游牧民族相机内迁,农牧界限随之南移,黄河的泥沙减少,黄河下游水患减少。这类事情,在历史上曾多次交替出现黄土高原水土流失时重时轻,下游水患时多时少。1949年以来,政府采取了加强黄河中下游水土保持的措施,黄河中游的水土流失才有所改善。自然地理状况影响着长城的生存状态,尤其是人类活动的加剧,使得长城区域周边的环境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例如,长城途经的我国西部地区、岩层裸露,地表物质疏松,干旱少雨,风沙肆虐,正加剧土壤荒漠化,导致长城某些地段墙体大面积的崩塌、毁损,最后永远地消逝。我国已有262km2土地出现了荒漠化,其中就有95%以上分布在西部地区,长城又有相当多的地域处于西部省区。甘肃境内长城土质差,内含盐碱成分,长期受到自然侵蚀,土质被盐碱腐蚀爆涨剥落,造成长城自然剥落;百年的暴雨洪水,从南北自然形成山洪冲刷涤荡长城,致使长城倒塌,基础萎缩,造成危害;80年代以前,防护意识不强,受到人为及畜牧的破坏,部分被开荒种地,放牧,甚至被挖掘取土,致使长城受到损害;陕西境内的长城主要分布在渭北黄土台塬以及陕北黄土高原和毛乌素沙漠的边缘地带,干旱少雨,风沙大,植被差,水土流失严重。由于长城墙体及附属建筑大部分都是用黄土夯筑而成的,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墙体裸露在外,历经成百上千年的风蚀雨淋,自然损毁严重。敦煌地区地处内陆,四周被沙漠和戈壁包围。年平均降雨量约40毫米,但降雨量集中于7月。气温日温差大,平均超过度。区域内多风,平均每年日平均风速超过每秒3米的有89天,年平均大风和沙暴日数均超过15天。这样的自然环境条件对以土为主要材料建成的汉代长城遗存造成严重破坏,是破坏汉长城的最主要因素。二、长城保护管理体制长城是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的不可移动文物,长城保护管理队伍成分复杂,有各级政府文物部门、政府派出机构、旅游公司、乡镇村甚至个人等等。这些单位管理长城的出发点、目的不同,其管理方式、效果也大相径庭。管理体制混乱是长城屡遭破坏的一个突出原因。目前,长城的保护管理体制还未建立。鉴于长城资源的特殊性,其保护管理体制也应针对其特殊性而建立。应该进一步明确文物行政部门的主管职能,不得将长城交由企业管理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已经交由企业管理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要限期整改;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法理顺长城保护管理体制。长城保护管理体制的建立主要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落实。长城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或机制,加强对相关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可采用层层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明确各有关方面在长城保护工作中的责任,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同时,强化国家对长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各级政府的责任。首先,充分发挥国家文物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将长城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就长城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做出决定。长城绵延万里,仅靠现有的文物管理机构难以适应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还必须调动社会力量。为此: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保护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二、被确定为保护机构的利用单位应当对其所负责保护的长城段落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三、根据部分省市利用护林员、土地承包户等保护长城的实际做法和经验,条例规定: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并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的,可以向保护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长城沿线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保护长城本体及其环境的实际需要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树立明确的保护标志。相关各级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专门的长城保护管理机构或聘请专人负责长城的日常保护管理。各省(区、市)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尽快建立本辖区内的长城记录档案,并及时依法备案。各级政府要组织专业单位编制长城保护规划,制定长城保护专项地方法规,使长城保护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三、当前的保护政策及措施近些年来,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指引下,长城的保护与管理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目前,涉及长城保护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虽然有些地方不能涵盖长城的特殊性,但其对长城保护工作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长城保护条例(草案)》,这对长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长城的保护要依据《长城保护条例》,使长城保护有法可依。《长城保护条例》总结了近年来长城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针对长城的特点和长城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补充完善有关制度、措施,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明确长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责任;三、发挥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的积极性,明确长城利用单位的责任,设立长城保护员制度;四、对长城的利用行为加以规范,明确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旅游区的应当坚持的原则和具备的条件。除此之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长城的保护:一、大力加强长城保护宣传工作。要利用广播、报纸、图片、幻灯、电影、电视等各种传播媒体广泛宣传保护长城的意义,宣传国家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引起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保护长城的重视。要动员长城沿线全社会都来保护长城、爱护长城。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使长城沿线广大群众成为长城的保护者。二、其次,搞好长城保护工作要加强长城实地调查。只有真正对本省本市境内长城有了较详细的了解,在制定保护管理措施上才能有的放矢,对破坏严重地段才能找到根源,对症下药,使长城保护的法规法令落到实处.。三、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保护规划实践证明,制定保护规划是对文物保护单位实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将从保护长城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真实性出发,在对长城进行全面研究评估的基础上,就规划的原则、性质、目标,保护区划、保护措施、相关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以及展示开放、管理等方面做出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原则性规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主题是长城保护,涉及土地使用、生态保护、建设项目和旅游设施的控制管理等。因此,规划的编制由发展改革委牵头、文物部门具体组织,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交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划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落实规划和各项管理措施,依法保护长城的基本条件。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将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基础上,针对不同地段的具体情况,以长城本体、相关遗存和周边环境不受破坏、损害为标准划定。同时,在游人集中区域、交通要道、省市县界等长城重要地段和其它必要位置树立保护标志,提示人们自觉保护长城。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受本条例保护的长城段落,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第三条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长城保护工作。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第五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保护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长城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国家对长城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审批与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长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保护。第八条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城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进行调查;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段落,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第十条国家实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长城的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第十一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第十三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段落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第十四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档案,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长城档案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的长城档案。第十五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段落确定保护机构;长城段落有利用单位的,该利用单位可以确定为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其所负责保护的长城段落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法律条款算论文查重么

论文查重的范围是什么?根本不懂写论文,他们查重点的范围。应该写出重点或者有一些重要的迹象在明显写

每个单位机构的要求不一样,比如说有些单位机构会要求全文检测,而有些单位机构只要求正文部分检测。但是不论规定是怎样的,大家在检测的时候都应该把涉及隐私部分删除备份,其余部分提交检测。目录、摘要、正文和参考文献等都可以上传检测,现在的查重检测系统,很多内容都会自动识别不计入查重率,大家是不用担心这个问题,但是有些查重系统对格式有要求的话就还是尽量全篇提交,防止识别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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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一般会比较关注参考文献是否会查重,可以肯定的是,参考文献是不参与查重的,但是引用符号这些格式一定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否则查重系统识别不出,会影响到查重结果。

参考资料:《论文查重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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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中法条怎样避免查重

1.适当的增加,删除,重写。其实是可以整理的。首先,你必须从不同的材料中找到你需要的,然后把每一句话变成一句话,并加以改变。加一点说明性的扩展,一点删除,最后把这些结合在一起,这样论文就能很好的降低重复率。2.换句法:换句法是最常见的论文降重方法。换字换词,将原句转换成倒装句、被动句、主动句,打乱段落顺序,删除关键词等。,可以有效降低论文的重复率。3.重组:重组是引入关键词的概念。即校订者需要把原文的意思拆开,按照自己的语言重新组合。如果中间会有很多语言错误,校订者需要把句子的意思整理清楚,这也是一种降低重复率的方法。(简称换句)4.转换图表法:论文查重检测只检查文字部分,所以将文字转换成图表可以避免检测的论文重复率,也可以更形象的呈现数据。新颖独特的答辩方式更容易获得通过的概率。

1、由于很多书本内容并不会上网,所以,借鉴书本是最为简单和有效的降低重复率的方法。但是需要注意:如果你参考的书本已经被别人引用借鉴过,你再次引用借鉴,你就成了抄袭者,所以也是有风险的。2、中文翻译英文,再英文翻译中文,这个可以一定程度的达到变换表达方式修改语句的目的,但是翻译的结果可能语句不通,所以,还完要进行二次加工和修改。3、句式修改法,顾名思义,就是单纯的通过修改句式来达到降低重复率。例如,把字句换成被字句,肯定句更换为疑问句,陈述句换成感叹句。4、增减法。就是通过在重复语句中删除或者增加内容,从而让13字的抄袭部分无法检测识别,或者是通过变换词语顺序来实现。5、可以借鉴一些人在网上的观点和语句文章。因为检测系统覆盖的网络内容并不是全部的。通过借鉴一些人未公开发表的网络文章,也是一种可行的方法。6、最有效且安全方法:原创!!!原创!!!原创!!!当然这也是比较费时费力的。

1、复述改写法:它是指根据自己的理解,通过对比别人的话来重组语言。转换时间相近词,适当进行填词、填句,转换因果之间关系,只要不背离原文意思表示即可。更简单的方法是直接改变句子结构,替换关键词。比如把字句改为被字句,或者用反向词典进行修改关键词,不过我们这个研究方法分析比较费时间。

2、减头去尾,中间换语序:把别人纸上的单词、头和尾,以及剩下的部分变成被动句,句子的句型和结构就会发生变化,然后修改下一种语言疾病,就可以成功地避免重读。

3、插入图片或文档法:将别人论文里的文字,截成图片信息或者将某些重要参考引用来的文字可以通过word文档的形式进行插入到论文中。由于网络重查系统目前只能查找文本,无法查找图片和表格,所以可以避免论文重查。

4、插入空格法:这个研究方法同时也是虫虫刚刚我们知道自己一个重要方法,就是将文章中所有的字间插入空格,然后将空格字间距调到最小。因为复制的基础是基于单词,空格切断单词,自然跳过复制系统。

5、参考文献法:把标红的内容进行直接可以找到原文,然后通过加上引用。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不要以为我们可以把红色的内容都加上一个参考。在检测技术系统中对于一个参考别人的文章和抄袭别人的文章内容都是我们一致对待的。软件的阈值一般设为1%,如果一篇论文总计8000字,文章1%为80字,如果抄袭超过80字,即使添加到参考文献中,也将由系统判断抄袭。

降低论文重复率的方法有哪些?回答:降低论文重复率的方法有哪些?想要降低论文查重率其实没那么难,只要我们的论文是原创论文,那么降低论文重复率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不过一些同学的论文是伪原创论文,那么这样的论文,降低重复率还是有些困难的。今天给大家分享两个降低论文重复率的方法。1、去除重复率较高的内容。能在进行论文查重的时候,就会发现有一些文字的论文查重率还是比较高的,尤其有的是一句话,有的是几个字,像一句话的论文查重率比较高的,所以建议同学们可以去掉这样的句子,或者是增加一些新的句子。只可以相同,但是字数不能相同。这样的话可以有效地降低论文的查重率。2、按照论文检测报告进行修改。想要明确进行论文查重的话,首先要去了解一下论文的查重率是多少。然后根据查重结果去修改论文就可以了。当然若是同学们不知道怎么去修改论文的话,也可以根据自我的需求去修改论文也是可以的。一般修改论文时,都是按照论文检测报告来对照修改,这样的修改方式是比较合适的,所以建议大家可以使用这个方法来修改论文。总之,我们在降低论文重复率的时候,可以按照以上说的这些方法来操作,这样的话会容易降低论文重复率一些。

南非矿业本土化立法研究论文

一、国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现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发达国家在矿山地质环境研究与防治方面起步较早,20世纪70年代初已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系统研究,并提出了矿山环境保护及矿山复垦的方法;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规也较为齐全、系统,对环境保护与防治的要求标准较高,如美、英、法、德及澳大利亚等国,他们在矿山开发设计中就有矿山环境保护的设计部分,在开采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较为系统,执行也比较严格,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土地复垦都有时空约定。它们将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付诸法的地位,制定法规,强化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一体化进程。在矿业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中,不仅在勘查阶段和采矿期间,而且在闭矿阶段及以后一定时期内都要预测生态环境影响。在整个矿山环境管理过程中把直接管制和经济手段有机结合,这也是目前国际矿山环境管理的发展趋势。

所谓直接管制,就是通过对采矿过程的管理,制定限制特定污染物的排放,或者在特定的时间和区域内采取限制某些活动的制度措施。其特征是:对污染排放或削减进行规定,采矿公司只能按规定行事。如果违章违规,采矿公司只能接受处罚以及法律诉讼。

所谓经济手段,就是确保经济政策和环境政策结合并且产生经济效益,具体包括收费、税收、可交易许可证等形式,保证更广泛、更有效地利用市场的力量。

如美国《露天采矿控制和复垦法》规定,要求矿山生产者在采矿许可证颁发之前,应支付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标准大致是每公顷土地为1500~4000美元。保证金种类包括现金、保证金债券、联合储备债券、联邦(或州)债券、商业信用证、不动产信托证书,或由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承担责任。

加拿大在矿山环境治理和管理、整顿等方面在全球范围内树立了一个典范。早在20世纪,加拿大分别通过了《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the C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1999》)(简称CEPA,1999)和《加拿大环境评估法案》(《Canadia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ct》)(简称CEAA),这两个法案以系统的、全面的、法律的形式对加拿大的矿山环境评估和环境保护进行了约束。

澳大利亚政府对采矿业也制定出了一系列完善的法规体系,他们首先将矿区复垦作为获得开采的先决条件,并根据政府颁发的《国家生态可持续发展战略》,确立预防为主的原则。如WesterMstralia州的矿业项目环境评价程序中明确规定:在采矿或矿山建设前,矿业主都必须提交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国外矿山环境管理体系的基本制度构成如图6-1。

其中,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图6-1 国外矿山环境管理体系框架图

(一)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方面

矿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是在矿业项目规划阶段查明项目可能对所在地及邻近地区的环境带来的影响,据此提出或最大限度减轻其不利影响的措施。作为负责对矿业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主管部门对提交报告书进行审查,发表评审意见,并以此作为矿山管理部门审批矿山申请的基本依据,从而达到预防或减轻环境影响的目的。矿山环境评价,是政府管理部门审批矿山申请的基本依据。

(二)矿山闭坑计划方面

矿山闭坑计划是矿山环境管理中的重要部分,许多国家都要求矿业项目申请者提交矿地恢复计划,如美国煤矿开采恢复计划、南非的环境管理计划和加拿大安大略省“闭坑计划”等,都将矿地恢复纳入有关法规或计划中,成为矿山环境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施政府管理的基础。因此,矿山在提交的“闭坑计划”报告书中,规定必须包括复垦的目标,可选择的复垦工程和技术,闭坑后所期待的矿山状态和影响评价,复垦的时间进度表,每一阶段的耗费资金进度,以及保证金附件等。

(三)环境许可证制度方面

环境许可证制度是政府以非市场途径对环境资源利用的直接干预的一种手段。在美国,环境许可证制度作为矿山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被作为矿山开发前必经的法律程序,对于末获许可证的矿山,不得进行开发活动。环境许可证附有相应的文件及附图,明确了矿业主在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面的主要责任,如对建筑物的布局、废物排放、堆放地、矿山环境整治、土地复垦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四)矿山环境监督检查制度方面

矿山环境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矿山环境监督检查的具体执行者,省级监督检查员要不定期地抽查各市(州)矿产开采计划、环保计划和复垦计划的执行情况;市(州)政府的矿山环境监督检查员,要按照各自的分工,直接对管辖的煤矿和其他矿山进行监督检查。矿山企业设有专职的环保工程师,负责矿山的环境保护工作。

(五)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方面

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是要合理要求矿业公司提交保证金,增加矿业公司主动恢复由于开采行为所带来的环境损害,并通过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刺激矿业公司主动实现环境保护义务。每完成一个阶段的任务就退还部分履约保证金,不达到法规要求,就由主管部门对许可证实行冻结,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尺度内,给予一定的时间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改正。

(六)排污许可证制度方面

排污许可证制度被称为污染控制法的支柱,在各国环境法中被广泛采用,在国外是一种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措施。在美国固定源污染排放管理政策体系中,许可证制度是核心政策手段。

(七)监督管理和执法制度方面

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并严格执法,是搞好矿山环境的根本保障,国外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的摸索,已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

二、国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现状

我国采矿历史悠久,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三矿业大国。由于观念、法制、体制、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历史矿山开采导致的矿山环境问题非常严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我国政府和人民在保护环境与发展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得到了高度重视。但总体来说,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起步比较晚。

1973年8月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使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确立了矿产资源开发必须贯彻“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1994年政府通过了《中国21世纪议程》,将持续发展列为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基本国策。

1996年,我国正式提出将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作为国家发展的基本战略,开始走入经济与环境发展的新征程。

自2000年开始,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并相继开展了一系列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如“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重点矿区环境地质问题专题调查”、“全国不同类型矿产开发环境地质研究”等,以及31个省市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与此同时,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2002年编写了《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讨论稿)、《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讨论稿),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2002年编写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实施细则》、《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库建设》,以及由西安地质矿产研究所2003年完成的《典型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方法研究》和《大型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技术要求》。

2002年,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要求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在《“十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中,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列为重点工程内容。国土资源部已经开始利用“两权流转资金”安排一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

到2003年11月,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矿产研究所等单位发起并举办了“首届全国矿山环境保护研讨会”,出版了我国首部以矿山环境地质为主题的论文专辑《西北地质(2003年增刊)》。随着新建、扩建矿山项目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以及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研究成果的不断积累,矿山环境地质学的理论建设正在逐步丰富和不断发展。

2007年召开了党的十七大,大会强调了“绿色发展”的重要性,并首次在党代会的政治报告中提出了“生态文明”的新理念。

2008年3月的“两会”上,把环境问题纳入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中。2008年7月国土资源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矿产资源法》修订第六稿,拟专章增加“矿山地质环境”一章,将矿山环境保护提到战略高度。

2009年3月5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出台,弥补了《矿产资源法》的立法不足,同年4月,发布实施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2010年,我国开始组织、创建“国家级绿色矿山”,推动矿山生态环境建设。

2013年12月,十三届三中全会召开,会上提出要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说明国家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了一个新高度。

自2001年开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就安排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要解决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2010年起三年内重点开展国务院确定的38个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虽然取得了以上成绩,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具体地说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

1)政府和社会对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认识尚未到位。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各级政府、各企业将GDP的增长率看作衡量自己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甚至是唯一指标。将发展经济与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绝对化、对立化,忽视、漠视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结果造成巨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由于地方政府过分强调经济效益,忽视了土地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结果造成了非常严峻和突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土地破坏、水土流失、土壤退化、植被破坏、地质灾害频发、“三废”污染加剧等。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法制体系建设仍需加强。国外一些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或法律体系来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这与我国的资源环境战略以及土地复垦的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制定的《煤炭法》、《铁路法》等法律中虽然都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的相关规定,但仍有很多原则性问题无法得到解决。而且现有制度大多局限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即单一的事后控制措施,在矿产资源开发前的规划和采矿、冶炼中的环境保护则很少涉及。未在制度设计上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的途径,单纯依靠事后的治理和问责,制度完善还需在理念上重新定位。

3)需要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矿山开采备用金的投入。在我国,由于缺乏矿山复垦保证金及废弃矿山复垦基金,使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资金渠道无法保持通畅。而且,对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有关各方也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所以如何确保充足的资金来源是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需要在制度、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创新。由计划经济转变为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首先要在理论上进行研究,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国情,探索出切实可行的道路。其次要在协调机制、约束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南非的经济是非洲最好的 也是最发达的国家~~~但是社会治安一直就不是很好~~~ 电视新闻上经常播出南非针对外国人的袭击特别是中国人 那里的黑人 认为中国人都是有钱的 当然 这与中国人在国外露富装丫挺的有关~~~所以还是慎重的去那里吧~``

目前有很多矿业类的期刊,但都是核心,发表起来要求学术水平非常高,对于屏职称完全没有必要。我有个同学也是矿业工程的,在新汶矿业集团,我给他发表在《价值工程》上,他评审通过了,一点问题没有。如果确实是高水平文章,可以到中国知网找相关期刊。

您好,本人也是采矿工作者。采矿方面的论文可以发表到以下期刊:采矿与安全工程学报矿业安全与环保金属矿山矿冶工程煤矿机械矿业研究与开发煤矿安全煤炭学报煤炭工程煤炭科学技术中国矿业大学学报中国矿业有色金属中国煤炭矿山机械西安科技大学学报湖南科技大学学报中南大学学报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中国煤炭露天采矿技术河北煤炭建井技术采矿技术矿冶矿业工程江西煤炭科技煤矿爆破煤矿机电煤煤矿现代化中国矿业大学学报:英文版煤矿开采煤炭科技煤炭学报:英文版煤炭技术山东煤炭科技山西焦煤科技能源技术与管理陕西煤炭水力采煤与管道运输广东有色金属学报中国煤层气有色矿山有色金属:矿山部分中国矿山工程中州煤炭黑龙江科技学院学报山东科技大学学报华北科技学院学报太原理工大学学报安徽理工大学学报以上比较详细了,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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