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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关于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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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关于专利权

知识产权法考试参考论文题目1、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抽象)2、综述: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权利及其实施)3、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保护模式之关系4、综述:物的分类(如古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5、综述:物权的保护模式6、综述:物权的客体与物权保护模式之关系7、综述:服务的分类--从服务贸易的角度8、综述:服务与信息9、综述:信息与财产10、综述:信息之上的权利11、综述:作品与人格12、综述:原件、复制品(临摹)与知识产权的行使13、综述:数据库之上的权利14、综述:著作权之内容15、综述:专利权之内容16、综述:著作权内容与专利权内容之区别17、综述:商标权侵权理论与案例18、综述:商标权和商号权之冲突解决16、综述:未注册商标与权利17、综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18、综述:商标与平行进口19、综述:商品化权的权利性质以及案例分析20、综述: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1、综述:遗传资源的内涵、外延以及案例分析22、综述:遗传资源的归属以及案例分析23、综述: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4、综述:传统知识的外延25、综述: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6、综述: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以及案例分析27、调查:各地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与对策以及案例分析28、调查:各地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与问题以及案例分析29、调查:民间文艺的保护措施与经济效益的实现以及案例分析30、调查:城市知识产权战略31、调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32、《知识产权侵权取证的方法探讨》;33、《论陷阱取证》34、《商标反向侵权有关问题的探讨》产权法的论文最关键的是案例分析部分,其他的都好说,如果论文里有调查分析,案例描述,结果分析,就比较完美了。

已经申请了专利再公开公开(专利申请日在论文公开之前),是不会有问题的。你的论文不会构成你所申请的专利的现有技术的。

法律产生于权力,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 毕业 论文5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论权利与义务专科毕业论文

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内容: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对这一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 (3)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4)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权利的义务。 2,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关法律条文: 宪法的第三十三条到第五十六条 应该会搜索吧: 3,相关案例: 比如:案例,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自由权利。 据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报导,南方某工厂在进行人民代表选举时,只进行了选民登记,经过广泛的、酝酿提出两名候选人的名单。在投票那天,没有按照选举法的规定,让工人自愿投票,而是由工厂的一位工作人员,根据厂领导的旨意代为投票。由于工人没有参加投票,引起他们的强烈不满。为此,在上级领导部门的干预和安排下,该厂的工人重新参加了投票。 教师提问:上述材料二中工人没能参加第一次投票选举。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工人又重新进行投票,他们是在享受我国宪法规定的什么基本权利?这一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行使这一权利有什么条件?怎样行使这一权利? (学生回答。)(略) 教师归纳:工人参加投票选举是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当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材料一当中的通过热线电话表达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报刊上发表自己写的文章,也是公民行使自己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方式。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最后,应培养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最为核心的内容。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即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处理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与冲突,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等等。 第一,关于权利。权利一词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如“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等等。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也很不统一,主要有:其一,自由说,认为权利即自由。其二,范围说,认为权利是法律允许人们行为的范围。其三,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其四,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其五,折中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利益。其六,法力说,认为权利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力。其七,资格说,认为权利就是人们做某事的资格。其八,主张说,认为权利是人们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做某事的主张。其九,可能性说,认为权利是权利人作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其十,选择说,认为权利是法律承认一个人有比另一个人更优越的选择。 所谓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其特点在于:第一,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第二,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第三,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因此,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第四,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 第二、关于义务。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第一,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第二,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第三,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义务的性质表现在两点:首先,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其次,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学上被称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二是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例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等。 第三、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分类。一是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 “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三是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四、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首先,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它们的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其次,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关于此点,有学者曾作细致的逻辑推导:如果把既不享受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再次,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恽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分配上也出现不平衡:统治者集团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最后,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其中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婚姻自由权;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等。公民义务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承担的责任,其中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称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义务大致可分为三类:1、是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如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2、是公民对社会履行的义务,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3、是公民对某些特定的人所履行的义务,如父母教育抚育未成年子女与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出现。2、司法机关对公民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对待。任何公民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1、某一内容是自己的权利或义务,相对来说,就是他人的义务或权利。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2、某一内容只是义务,不是权利,但公民可以从履行义务中受益。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公民可以从自己履行义务中尽情享受国家税收带来的物质生活的富裕和精神生活的满足。公民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越高,国家就会更加富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就越有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越有保障,就越能促进他们自觉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公民为国家和社会履行义务,就是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创造条件;国家使公民享受履行义务的益处,更能促进公民自觉履行义务,公民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3、某一内容既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又是义务(权利)。表现为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彼此结合,具有双重性。如公民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永远是同时出现的,它们呈现出以下的相互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二者的关系还表现为: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劳动和受教育等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相等的,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但是由于国家本质和社会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人们的价值选择不同,因而,有的法律体系以义务为本位,如从奴隶社会开始有法的时候起,历史上一系列法律体系,就“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法律规定的义务, 是每一个公民都必须担负的社会责任。我们大学生应该通过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学习, 解决自身权利义务观缺位的问题, 增强社会责任感。表现在权利义务的关系上, 有的人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利, 忽视他人的权利, 甚至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损害集体和他人的权利; 有的人只讲国家、集体、他人应为自己做什么, 不讲自己应为国家、集体、他人做什么, 缺乏基本的义务观念。我们大学生应深入认识承担责任是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 履行义务是守法用法的基本要求。我们大学生无论是在校学习期间, 还是今后走上工作岗位, 都要忠实履行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的义务, 积极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奉献, 是一个合格大学生的基本品质, 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 也是实现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非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宪法或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如果不履行这样的义务将触犯法律, 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义务为非法定义务。非法定义务与习俗、道德相联系, 履行非法定义务更需要奉献精神。加强对非法定义务的学习和认识,把道德要求自觉上升为义务要求, 是我们每一个大学生的重要学习任务。只有完成好这一学习任务, 我们才能更深刻地懂得, 一个人想要享受权利就必须先履行义务, 只有履行义务才能保证别人和自己权利的实现, 从而不断提高履行强制力约束的法律义务和非强制力约束的道德义务的自觉性, 使奉献成为我们大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取向。

问题一:法律权利与义务论文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社会对个人的要求越来越高,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依法办事,已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我国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只要留意不难发现我们身边无处不存在法律的气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青少年要学习法律知识,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才能护法,只有全体人民的法制意识加强了,才能实行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不断强大。 然而,根据管家有关数据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我们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比如在社会不讲社会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殴、偷窃敲诈。在学校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这些青少年学生虽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但他们无法真心地体会到事态的严重性。因此校园中违纪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同学认为违纪与违法是两码事,违反校规校纪大不了被老师批评,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习惯成自然,违纪就会逐步成违法,以后到社会就有可能作为法的事。有的同学认为如今是追求个性化的社会,如果被学校这个规那个矩束缚,不利于自己发展,作了违纪的事才能体现自己的潇洒,但是,设想一下,如果学校没有了校规校纪,那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如何保障?一个从小没有遵纪守法的意识与习惯的人,长大了很难说他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 有人说“掌握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是跨入21世纪的名片,而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才是跨入21世纪的通行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它的根本任务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现。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学法才能明确哪些是可以做或必须做的,哪些是不该做或禁止做的,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四化建设的生力军。青少年学法、知法、守法的状况如何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关系极大,青少年要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逐步把自己培养成四有新人。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广大青少年都想成为有用之才,而要成才首先必须健康的成长。由于青少年年龄小,阅历浅,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易受不良风气的影响,青少年容易冲动,特别是当自尊心受到伤害或自己的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容易失去理智,导致违法犯罪。因此,为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犯罪,就需要对青少年进行正面的法制教育,正确引导、让他们能懂法、守法、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行,养成守法习惯,培养守法意识,提高守法能力。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运用好这个权利,只有学法懂法,才能认清和揭露违法犯罪行为。 遵纪守法,学法护法是一种被人们公认的美德。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遵纪是守法的基础,青少年时代是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黄金时代,我们青少年学生要认真学习《中学生守则》、遵守校纪校规,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问题二:以权利与义务为话题写一篇论文 权利看每个人怎么去诠释它 ,有的人很喜欢那种统治感,就像有权利的人会很唯我 希望思想上他的思想是最统一 最全面的希望所有人都被他统治 有些强势吧 喜欢那种主导感 ,就是潜在的他就有控制的欲望,希望掌控 希望大家是绕着他主导的权利,而义务 有时候会是一种责任,就是需要去尽责做什么,达到一个大家所希望的 看到的 一个领导者 而不是去控制 问题三:关于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3000字以上的论文 一.准确得体 要求论文题目能准确表达论文内容,恰当反映所研究的范围和深度。 常见毛病是:过于笼统,题不扣文。如:'金属疲劳强度的研究'过于笼统,若改为针对研究的具体对象来命题。效果会好得多,例如'含镍名牌的合金材料疲劳强度的研究',这样的题名就要贴切得多。再如:'35Ni-15Cr型铁基高温合金中铝和钛含量对高温长期性能和组织稳定性能的影响的研究'这样的论文题目,既长又不准确,题名中的35Ni-15Cr是何含义,令人费解,是百分含量?是重量比?体积比?金属牌号?或是其它什么,请教不得而知,这就叫题目含混不清,解决的办法就是要站在读者的角度,清晰地点示出论文研究的内容。假如上面的题目中,指的是百分含量,可放在内文中说明,不必写在标题中,标题中只需反映含Ni和Cr这一事实即可。可参考的修改方案为:'Ni、Cr合金中Al和Ti含量对高温性能和组织稳定性的影响'。 关键问题在于题目要紧扣论文内容,或论文内容民论文题目要互相匹配、紧扣,即题要扣文,文也要扣题。这是撰写论文的基本准则。 二.简短精炼 力求题目的字数要少,用词需要精选。至于多少字算是合乎要求,并无统一的'硬性'规定,一般希望一篇论文题目不要超出20个字,不过,不能由于一味追求字数少而影响题目对内容的恰当反映,在遇到两者确有矛时,宁可多用几个字也要力求表达明确。 常见了繁琐题名如:'关于钢水中所含化学成分的快速分析方法的研究'。在这类题目中,像'关于'、'研究'等词汇如若舍之,并不影响表达。既是论文,总包含有研究及关于什么方面的研究,所以,上述题目便可精炼为:'钢水化学成分的快速分析法'。这样一改,字数便从原21个安减少为12个字,读起来觉得干净利落、简短明了。 若简短题名不足以显示论文内容或反映出属于系列研究的性质,则可利用正、副标题的方法解决,以加副标题来补充说明特定的实验材料,方法及内容等信息,使标题成为既充实准确又不流于笼统和一般化。如?quot;(主标题)有源位错群的动力学特性--(副标题)用电子计算机模拟有源位错群的滑移特性'。 问题四:权利义务与人的价值?3000字论文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 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 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论文正文 (1) 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 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 结论。 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论文装订 论文的有关部分全部抄清完了,经过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把它装成册,再加上封面。论文的封面要朴素大方,要写出论文的题目、学校、科系、指导教师姓名、作者姓名、完成年月日。论文的题目的作者姓名一定要写在表皮上,不要写里面的补页上。 2要求 编辑 题名 1.题名规范 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2.命题方式 3. 撰写 英文题名的注意事项 ①英文题名以短语为主要形式,尤以名词短语最常见,即题名基本上由一个或几个名词加上其前置和(或)后置定语构成;短语型题名要确定好中心词,再进行前后修饰。各个词的顺序很重要,词序不当,会导致表达不准。②一般不要用陈述句,因为题名主要起标示作用,而陈述句容易使题名具有判断式的语义,且不够精炼和醒目。少数情况(评述性、综述性和驳斥性)下可以用疑问句做题名,因为疑问句有探讨性语气,易引起读者兴趣。③同一篇论文的英文题名与中文题名内容上应一致,但不等于说词语要一一对应。在许多情况下,个别非实质性的词可以省略或变动。④国外科技期刊一般对题名字数有所限制,有的规定题名不超过2行,每行不超过42个印刷符号和空格;有的要求题名不超过14个词。这些规定可供我们参考 。 ⑤在论文的英文题名中。凡可用可不用的冠词均不用。 作者 1.作者署名的规范作者署名置于题名下方,团体作者的执笔人,也可标注于篇首页地脚位置。有时,作者姓名亦可标注于正文末尾。示例:王军1,张红2,刘力1(1.××师范大学物理系,北京 100875 2.××教育学院物理系,北京100011)翻译作者及其单位名称的注意 [事项 ①]翻译单位名称不要采取缩写,要由小到大写全,并附地址和邮政编码,确保联系方便。 ②翻译单位名称要采用该单位统一的译法。③作者姓名按汉语拼音拼写,采用姓前名后,中间为空格,姓氏的全部字母均大字,复姓连写;名字的首字母大字,双名中间加连字符,姓氏与名均不缩写。例如: LI Hua(李华),ZHANG Xi-he(张锡和),ZHUGE Ying(诸葛颖) 关键词 1.关键词规范 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通常以与正文不同的字体字号编排在摘要下方。一般每篇可选3~8个,多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隔,按词条的外延(概念范围)层次从大到小排列。 关键词一般是名词性的词或词组,个别情......>> 问题五: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写一篇3000字议论文 一、选题 选题在学术论文写作中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只有研究有意义的课题,才能获得好的效果,对科学事业和现实生活有益处;而一项毫无意义的研究,即使研究得再好, 论文写作得再美,也是没有科学价值的。钱学森教授认为:“研究课题要紧密结合国家的需 要。……在研究方法上要防止钻牛角尖,搞烦琐 哲学 。 目前 在 社会 科学中,有的人就古人的 一句话大作文章,反复考证,写一大篇论文,我看没有什么意思。”因此,我们要选择有科 学价值的课题进行研究和写作。那么,应该根据哪些原则来选题呢? (一)具有科学性。它应包括:急待解决的课题;科学上的新发现,新创造;学科上短 缺或空白的填补; 通行说法的纠正;前人理论的补充;等等。 (二)有利于展开。指的是:要有浓厚的兴趣;能发挥业务专长;先易后难,大小适中; 已占有一定的资料;能得到导师指导;在一定时间内能完成;对题目加以限定。 注意事项 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 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 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 4、用第三人称。建议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 5、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 6、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 7、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 8、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摘要的编写。摘要编写中的主要问题有: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现引文,无独立性与自明性;繁简失当。 问题六: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论文怎么写 5分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反之亦然。 世上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 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 问题七:权利与义务作文800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正是鉴于权利与义务在法中的特殊地位,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一直在不同的法学学科领域中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人们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入.因此,概括这些认识的理论观点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经不起认真推敲.其中有的根据不足,有的停留在归纳现象层面,有的似是而非,有的错误明显.作者认为,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研究必须建立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原则立场,必须立足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现象,从权利、义务的产生、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去总结和发现规律;其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应全面反映二者关系的一些内在规律,应该是法的价值、规范和事实运作的高度统一;再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要全面反映人类社会法的共性,具有普遍意义.该文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试图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南,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梳理,总结归纳出权利与义务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辩证思维方式. 从总体上来说,首先要清楚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讲的,具体说: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二者在功能是相互补充的. 问题八:宪法权利与义务论文1500字左右 毕业论文的撰写及答辩考核是顺利毕业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衡量毕业生是否达到要求重要依据之一。但是,由于许多应考者缺少系统的课堂授课和平时训练,往往对毕业论文的独立写作感到压力很大,心中无数,难以下笔。因此,就毕业论文的撰写进行必要指导,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毕业论文是应考者的总结性独立作业,目的在于总结学习专业的成果,培养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文体而言,它也是对某一专业领域的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义的论说文。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可以分两个步骤,即选择课题和研究课题。 (二)、选好课题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研究课题,研究课题一般程序是:搜集资料、研究资料,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最后是执笔撰写、修改定稿。

关于民事权利论文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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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论无罪推定原则 2. 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立法完善 3. 对合同法第286条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4.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理思考 5.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6. 关于县级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构建的调查报告 7.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8. 合同解除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9. 具体行政行为越权与滥用权力 10.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 11. 劳动力派遣法律研究 12.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13. 论共同海损构成条件及存在的问题 14. 论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15. 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16.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17. 论税收管理中的公平与效率 18. 论我国反倾销法律的完善 19. 论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20. 论现代法律文化与民族婚姻的冲突 21. 论消费行为中的最终解释权 22. 浅淡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23.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4. 认定渎职罪相关问题的探析 25. 如何实现公安行政执法的公正 26. 试论国家公务员的激励机制 27. 试论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28. 试论人民调解的创新与发展 29. 试论我国的国家审计的领导体制 30. 试论我国刑事赔偿中的“错误逮捕” 31. 受贿罪若干问题的探究 32. 我国票据质押的法律问题探讨及建议 33. 洗钱犯罪研究 34.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对策 35. 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可行性研究 36. 浅析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关系 37. 保证人放弃主债时效抗辩时能否行使追偿权辨析 38. 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39.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承担 40. 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限制 41. 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探析 42. 论物权变动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 43. 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 44. 论企业社会责任——一种法经济学的解读 45. 电子商务时代的反垄断规制———以B2B交易市场为视角 46. 论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47. 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法律规制 48. 论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原则与制度思考 49. 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50. 论利益相关者对重整企业的社会责任 51. 浅议我国国企改制成果分享中的股权激励 52.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序位 53. 论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54.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经济法属性 55. 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主要特点 56. “无讼”与中国古代司法 57. “无为而治”法哲学的分析及当代意义 58. 从理想到现实——试论先秦儒家与汉代儒家法律思想的差异 59. 从天理到人情——论自然法本质的演变 60. 论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的失去 61. 论西方平等观念的确立及其影响 62. 西方自然法的演变与发展 63. 正义与法律关系的新论 64.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特点浅探 65. 中国式衡平——论宋代司法中情、理、法的综合运用 66. 浅析法家以法为本的法治理论 67. 权利意识的现代解读—论我国公民人身权的发展与保护 68. 法治社会中应然性的精神核心—自由:法治的核心价值 69. 论法律的权威性 70. 论我国法律信仰的危机及其拯救 71. 论人权保障之全球化 72. 苏格拉底的守法观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73. 浅论清朝律与例的关系 74. 试析韩非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 75. 浅谈德主刑辅思想的现实意义 76. 1946:《中华民国宪法》评析 77. 中国古代服制的作用——以唐代服制为代表进行研究 78. 论我国司法解释的合理性 79. 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的培植 80. 贵州苗族习惯法研究——以“贵州省台江县反排寨”为例 81. 论乡土社会中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调适 82.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 83. 简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完善的构想 84. 论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85. 从先占原则论钓鱼岛的地位 86. 我国“慰安妇”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的问题 87. 论南北关系的新变化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 88. 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89. 多哈回合的发展趋势及发展中国家的对策 90. 探析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实践——以国民待遇为视角 91. 试析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实践 92. 浅析可转让排污权交易与最优排污量控制 93. 侦察监督中的检警关系 94. 论我国督促程序的完善 95. 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96. 对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反思 97. 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98. 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 99.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100. 论民事诉讼契约 101. 论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102. 论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103. 论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 104. 论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05. 论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 106. 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 107. 论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 108.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109. 论我国强制措施的完善 110.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111. 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112.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113. 论我国刑事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114. 论刑事诉讼中财产权的保障 115.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116. 论仲裁的受案范围 117. 论自由心证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118. 浅论民事诉讼的目的 119. 浅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120. 浅谈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121.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冲突及完善 122. 试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123. 完善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若干思考 124.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的构建 125. 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思考 126. 论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7. 浅论我国商业贿赂罪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128. 中国生存权意义探讨 129.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30. 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131. 人大官员代表减少的宪政意义 132. 浅论我国违宪审查专责机构的构建 133. 浅论农民工住房权 134.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初探 135.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监督 136.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 137. 论行政复议司法化 138. 论贵州省依法行政的现状及对策 139.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行政关系的探讨 140. 犯罪客体在司法认定中的作用 141.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 142. 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思考 143. 论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144. 论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 145. 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146. 论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状态的认定 147.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认定 148. 论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49. 论贪污罪的司法适用 150.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控制 151.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 152.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 153.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 154.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155. 论我国刑法分则中暴力的内涵 156. 论洗钱罪 157. 论刑罚的目的 158. 论刑罚功能的实现 159. 论刑法的因果关系 160. 论刑法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161. 论刑事简易程序改革 162. 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63. 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64. 论自首 165.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166. 浅析非法行医罪 167. 青少年暴力犯罪与暴力亚文化 168.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约束 169. 探析盗窃代币卡犯罪既、未遂的认定 170. 我国死刑废止后的制度完善 171. 对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的初步研究 172. 夫妻忠实义务法律问题的探讨 173. 论公司的瑕疵设立 174. 论公司要约收购 175. 论器官移植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 176. 论善意取得的客体 177.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范围 178.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效力 179. 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80. 浅论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 181. 浅述著作权侵权行为 182. 浅析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183. 浅析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184. 浅议票据无因性 185. 商品房地下车位权属问题研究 186. 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187. 试论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 188.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比较及其意义 189. 作品角色的权利属性及保护 190. 保险法律体系历史演进比较研究 191. 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探讨

专利权保护的论文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个定义包括三点意思:(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这种产出物(智力成果)也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2)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3)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其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的)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一共两部分。■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下面只指出工业产权中的一些主要类型:△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专利权与专利保护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厉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平行运作、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本地区行政保护采取巡回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专利执法形式,集中力量,重点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治环境的现象加大打击力度。△商号权。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企业的商标权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此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等也规定在巴黎公约中,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由反不当竞争法保护,一般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编辑本段]【知识产权特点】知识产权的特点(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5)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时间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知识产权在好几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与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著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权法第3条、第5条的限制。△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第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著作权,法律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编辑本段]【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从前,特别在大陆法国家,把知识产权称为无体财产权,列入财产权之中(与物权、债权并列)。从“知识产权”一词在国际上流行,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之后,“知识产权”就完全取代了“无体财产权”一词。至于把知识产权从财产权中划分出来,则是因为知识产权有它的特点,与财产权大大不同。知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再如何分类,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涉及现在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第8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有关的产权: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根据这种规定,可以将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以保护人在文化、产业各方面的智力创作活动为内容的,包括著作权和发明权;第二类是以保护产业活动中的识别标志为内容的,包括商标权、商号权等。前一类又可分为以保护和促进精神文化为主的著作权与以保护和促进物质文化为主的专利权。但是在实际上,在上述公约之前,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已经有了关于“工业产权”的规定,说: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所以一般又把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两大类,在工业产权之下又分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等。这种分法也有道理。工业产权是涉及“产业”的,著作权则否。现在,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智能产物应受法律保护的日益增多,知识产权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例如受保护对象又增加了版面设计、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集成电路等等,而且还在增加。所以知识产权现在是一个尚在扩大中的、一类权利的总称。关于知识产权,有不少问题有待研究。1893年,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局与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局联合起来,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它的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间的行政合作。中国已在1980年3月3日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3日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在第七节,以八条的篇幅,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也都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了规定。1994年6月16日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发表白皮书分三部分: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白皮书说,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白皮书在结束语指出,世界上总有某些人视而不见中国的发展变化,不顾基本的事实,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妄加评论。对此论调,无需争辩,事实是最好的回答!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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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申请前最好不要先将有关内容发表,有可能因为新颖性的问题而得不到专利授权;即使是自己的工作,公开了就算“现有技术”;2、如不得已,需要先公开,最好不透露关键技术、名称。比如可用代号,如“A34用于糖尿病的治疗”;切记,只谈技术效果,如疗效等结果,不公开具体技术方案,不公开成分、结构、配方等技术内容;3、如已公开了技术内容,专利申请文件中虽不用避开,但公开的部分不可能写入要求保护的权利中。即公开部分得不到专利保护;4、公开了哪些,未公开哪些,要和律师讲清楚,帮你补救,写权利时尽量避开;5、专利申请日前一天之前算现有技术,申请日当天和之后发表文章都不影响专利;6、“发表”指公众已有可能看到,仅投稿未付印不算发表。找八戒知识产权,专利问题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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