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文章LZ自己去组织一下吧) 例 某甲于2001年5月加入某合伙企业,后于2002年10月宣布退伙,当时进行了退伙结算,在弥补当时帐面亏损的基础上分配了利润,并分割了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2002年12月,合伙解散清算时查明:企业财产价值100万元,有外债160万元,用企业财产清偿后尚有60万元债务,其中有包括新“发现”的30万元发生在2001年3月,另20万元发生在2002年9月,还有10万元发生在2002年11月。 (一)相似点 都存在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况。 (二)区别 1、前者属于普通合伙,后者属于有限合伙,概念与性质不同。 2、责任形式不同 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一般承担有限责任(在其被善意第三人合理认为是普通合伙人时,会在个案中象普通合伙人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特殊普通合伙中,全体合伙人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在特殊情况下,无过错的合伙人才承担有限责任,而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合同作为交易中一个重要因素,既是商品成功交易的基础,也是保证进步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保护合同的正常运行是每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民法》在合同保护中的作用和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
一、案例
二零零八年七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借款两万元整。后来张某还为王某垫付了其他费用共计一万元整。二零零八年八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出示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就再出示欠条的第二天,王某和张某签订了关于车辆管理的协议。协议中要求张某来对王某的车辆进行保管,期限到所欠款还清为止。若王某两年后依然没有经济实力来将欠款还清。该车便归张某所有。现在王某提起诉讼,理由为张某要将该车辆进行典当,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关于车辆管理协议,将汽车进行返还,并且还要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整。原告在进行诉讼中,向当地法院出示了车辆管理协议、购车发票等证据,证明该车辆系车主花四万元购买的。王某和张某只要求对车辆进行看管,没有对车辆进行任何质押;证人和证言均可以证明被高有违约的意向,即出售双方签订协议的车辆。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的车辆管理协议以及欠条等证据,来证明双方签订的为质押合同,自己没有违约,并且否认了证人的证言。
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中,通过合议庭评议方式,形成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所质押的车辆所涉及禁止部分的内容无效;第二,由于原告有向被告将车辆进行出售的意识,并且有证人当庭作证,被告违约。
第二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完全无效,所签协议涉及的车辆应该还给原告。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协议中涉及双方约定的内容指向并不明确,涉及到还款期限及车辆归还问题都有矛盾之处;第二,双方还对汽车流动禁止的事项进行了约定。
第三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但是剥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双方在协议中签订了关于汽车在一年后的归属问题,债权人应该拥有汽车,这些内容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即这一部分的流质禁止不受法律保护;第二,被告与原告的协议中的其他事项可以通过合同法进行解决;第三,证人所提供证言证据不足。
二、案例分析
从本案案情来看,原告与被告争议焦点为证据证明的效力问题以及合同的效力问题。本人认为第二种观点正确,理由如下:
第一、该合同应该视为部分有效。因为仔细研究双方研究的内容后,可以发现原告是出于使自己的债务得到清偿的目的,才向被告出具的协议。这些合同中的内容都应该归于质押担保合同的范畴。笔者认为该案所涉及到合同应该属于质权合同。并且双方都对担保期有明显的时间界定,即债务还清时。依据我国担保法可以得知,双方担保时间最长期限应该为2年,时间从还款开始时算起。双方协议若原告一年后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还款的话,车辆就归债权人所有。这些内容都在担保法中有涉及,即约定流质禁止的事项。
第二、这个合同应该归属于质押合同,而不属于保管合同。原告在法院进行诉讼认为双方协议都应该归于保管合同,而不属于质押合同。但是我们从合同的内容上可以得出,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均是为了债务得到履行。因此说这个协议涉及到的内容应该归于质权合同。因此原告认为俩人签订的协议为保管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第三、原告的证据效力不足。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相关证据中关于被告违约问题的.仅仅只有一份,我们通过分析并不能得出被告违约的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词及证人仅仅是一面之词,直接被被告否认,由于原告只有一个证据可以进行证明,没有其它涉及到本案的证据来使这些证据成为一个证据链。所以根据我国《民法》中的内容规定,单方面的证据不能够直接来对案件的真实性进行判定。所以本案中原告的证据存在较大的不足之处,即不能够确定被告违约的真实性的问题。另外,即便某些证据可以一定程度地反映出被告有想要将车出售的意识,但是实际上被告并没有出售该车辆,也没有构成真实的合同,所以说原告提供的证据仍然得不到支持。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思想犯的惩罚有过多的规定,所以法律不需要对意识形态上的东西进行明文规定。即有证据表明被告已经与他人存在合同销售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伤害到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原告的请求才有希望得到支持。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原告在对双方签订的协议性质认定上是有偏差的,从而使证据准备不够充分,不能够认定被告违约行为的真实性。因此,法院做出以上判决是非常准确的。
三、结论
由本案例可以看出《民法》在保护合同以及经济交易中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合同的正常履行也是交易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基础。公民的正常交易受到合法保护,我国的社会和人民才能安定团结,祖国的建设才会上一个新的台阶。
可以去参考(法学)这本文献
论转化型抢劫的构成(你自己再修改一下,字数基本吻合)一、案情被告:林某,男,17岁。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2003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2004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二、分岐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行为属盗窃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从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惧。根据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此,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三、评析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一)对无罪、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4、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关于“被告人犯盗窃等罪,为抗拒逮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抗拒逮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按抢劫罪处罚,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并依法处罚。”;(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本案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未遂),不宜认定被告人无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案情,笔者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也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权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是于盗窃罪等最显著的特点。上述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这个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使有惊恐而不敢反抗。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于夜晚潜入作案地,发现作案地的人员睡着等,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地人员,遭到抵抗或呼喊,当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动力,将物品抢走,则构成抢劫罪,没有劫走物品,构成抢劫罪(未遂);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难以察觉有人作案之机窃取财物, 它与抢劫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状态,从而劫走财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数额;而构成盗窃罪等则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文所列的情况,综合起来,已使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该条文:一是前提犯盗窃罪等,一般是指具有这些犯罪行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二是目的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条件以暴力相威胁等,这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强暴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这是本条的关键之处,也是区别其他罪的根本点。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四是时间必须是当场,这是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五是犯罪性质,由于上列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林某在2203年12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陈某家,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入室,在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质问:“谁,你是谁?”。开灯后在阳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构成犯罪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犯罪未遂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述四点抢劫罪特征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并符合其的五点特征,同时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所规定的构成案件。特别是林某在被房主发现时拿刀出来威胁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节严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而使盗窃(未遂)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未遂)。这是本案的关键点。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没偷到东西跑掉,林某则构成盗窃(未遂)。根据盗窃未遂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林某无罪。本案的案情不是这样,而是林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性质发生变化,符合抢劫罪(未遂)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综上评析,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而不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民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合同作为交易中一个重要因素,既是商品成功交易的基础,也是保证进步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保护合同的正常运行是每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民法》在合同保护中的作用和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
一、案例
二零零八年七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借款两万元整。后来张某还为王某垫付了其他费用共计一万元整。二零零八年八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出示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就再出示欠条的第二天,王某和张某签订了关于车辆管理的协议。协议中要求张某来对王某的车辆进行保管,期限到所欠款还清为止。若王某两年后依然没有经济实力来将欠款还清。该车便归张某所有。现在王某提起诉讼,理由为张某要将该车辆进行典当,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关于车辆管理协议,将汽车进行返还,并且还要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整。原告在进行诉讼中,向当地法院出示了车辆管理协议、购车发票等证据,证明该车辆系车主花四万元购买的。王某和张某只要求对车辆进行看管,没有对车辆进行任何质押;证人和证言均可以证明被高有违约的意向,即出售双方签订协议的车辆。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的车辆管理协议以及欠条等证据,来证明双方签订的为质押合同,自己没有违约,并且否认了证人的证言。
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中,通过合议庭评议方式,形成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所质押的车辆所涉及禁止部分的内容无效;第二,由于原告有向被告将车辆进行出售的意识,并且有证人当庭作证,被告违约。
第二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完全无效,所签协议涉及的车辆应该还给原告。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协议中涉及双方约定的内容指向并不明确,涉及到还款期限及车辆归还问题都有矛盾之处;第二,双方还对汽车流动禁止的事项进行了约定。
第三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但是剥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双方在协议中签订了关于汽车在一年后的归属问题,债权人应该拥有汽车,这些内容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即这一部分的流质禁止不受法律保护;第二,被告与原告的协议中的其他事项可以通过合同法进行解决;第三,证人所提供证言证据不足。
二、案例分析
从本案案情来看,原告与被告争议焦点为证据证明的效力问题以及合同的效力问题。本人认为第二种观点正确,理由如下:
第一、该合同应该视为部分有效。因为仔细研究双方研究的内容后,可以发现原告是出于使自己的债务得到清偿的目的,才向被告出具的协议。这些合同中的内容都应该归于质押担保合同的范畴。笔者认为该案所涉及到合同应该属于质权合同。并且双方都对担保期有明显的时间界定,即债务还清时。依据我国担保法可以得知,双方担保时间最长期限应该为2年,时间从还款开始时算起。双方协议若原告一年后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还款的话,车辆就归债权人所有。这些内容都在担保法中有涉及,即约定流质禁止的事项。
第二、这个合同应该归属于质押合同,而不属于保管合同。原告在法院进行诉讼认为双方协议都应该归于保管合同,而不属于质押合同。但是我们从合同的内容上可以得出,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均是为了债务得到履行。因此说这个协议涉及到的内容应该归于质权合同。因此原告认为俩人签订的协议为保管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第三、原告的证据效力不足。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相关证据中关于被告违约问题的.仅仅只有一份,我们通过分析并不能得出被告违约的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词及证人仅仅是一面之词,直接被被告否认,由于原告只有一个证据可以进行证明,没有其它涉及到本案的证据来使这些证据成为一个证据链。所以根据我国《民法》中的内容规定,单方面的证据不能够直接来对案件的真实性进行判定。所以本案中原告的证据存在较大的不足之处,即不能够确定被告违约的真实性的问题。另外,即便某些证据可以一定程度地反映出被告有想要将车出售的意识,但是实际上被告并没有出售该车辆,也没有构成真实的合同,所以说原告提供的证据仍然得不到支持。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思想犯的惩罚有过多的规定,所以法律不需要对意识形态上的东西进行明文规定。即有证据表明被告已经与他人存在合同销售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伤害到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原告的请求才有希望得到支持。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原告在对双方签订的协议性质认定上是有偏差的,从而使证据准备不够充分,不能够认定被告违约行为的真实性。因此,法院做出以上判决是非常准确的。
三、结论
由本案例可以看出《民法》在保护合同以及经济交易中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合同的正常履行也是交易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基础。公民的正常交易受到合法保护,我国的社会和人民才能安定团结,祖国的建设才会上一个新的台阶。
特殊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文章LZ自己去组织一下吧) 例 某甲于2001年5月加入某合伙企业,后于2002年10月宣布退伙,当时进行了退伙结算,在弥补当时帐面亏损的基础上分配了利润,并分割了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2002年12月,合伙解散清算时查明:企业财产价值100万元,有外债160万元,用企业财产清偿后尚有60万元债务,其中有包括新“发现”的30万元发生在2001年3月,另20万元发生在2002年9月,还有10万元发生在2002年11月。 (一)相似点 都存在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况。 (二)区别 1、前者属于普通合伙,后者属于有限合伙,概念与性质不同。 2、责任形式不同 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一般承担有限责任(在其被善意第三人合理认为是普通合伙人时,会在个案中象普通合伙人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特殊普通合伙中,全体合伙人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在特殊情况下,无过错的合伙人才承担有限责任,而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条例补充规定》一、案例分析类论文写作规范(一)案例的选取案例的选取应符合如下条件:1、典型性,选取的案例能揭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学原理;2、真实性,案例必须是来自真实的审判过程;3、完整性,保证所选取的案例情节完整, 信息全面。(二)案例分析方法1、法律关系分析法,即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2、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即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探求该请求权的法理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三)案例分析内容案例分析类论文的基本结构应包括标题、案例、思考与分析三大部分。其中思考与分析部分可选取以下内容之一展开。1、经验总结。针对案例材料,结合其中所涉及的理论要点,分析控、辩、审三方行为的得失。此类案例分析的意义在于由特定案例中总结出一般规律,使撰写者和阅读者获得有益启发。2、问题对策。如撰写者所选取的案例中包含悬而未决的问题,则可根据相关材料尝试提出解决该问题的途径、方法或措施。此类案例分析的意义在于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可供借鉴的解决方法。3、问题反思。撰写者可以针对案例材料反映的问题或现象,展开对于现行制度、政策或措施等方面的思考,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改进、完善或加强的方法和思路。此类案例分析的意义在于为立法、司法领域提供可供参考的意见。二、调研报告类论文写作规范(一)调研报告的选题撰写调研报告,其选题首先应具备应用性,其次应使选题具有现实意义,最后选题还应具体可行。据此,调研报告选题可以参考以下内容。1、调研本地某一法律现象的状况,特征,原因及对策;2、调研某一法律法规在本地的实施状况,效果,问题及对策;3、调研本地某一具体执法、司法行为的状况,原因及对策等。(二)调查方案的设计开始调研工作之前,应首先设计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中应包括研究假设、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等事项。调查方案的设计可参考以下内容。1、说明调查课题的目的和意义;2、说明调查的内容;3、说明调查范围和方法、时间和地点、调查对象;4、说明抽样方案;5、确定调查的时间进度。(三)调查提纲和实施方案开展调研之前,要制定调查提纲以及相应的实施方案。调查提纲要详细具体,方便操作,具体要求如下。1、保证实事求是;2、注意定性和定量研究的适用范围;3、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四)调研方法在确定调研主题后,撰稿人应结合调查对象、调研目的和范围,选取恰当可行的调查方法,以确保调查活动的顺利开展。常见的调查方法包括:1、典型调查法;2、抽样调查法;3、问卷调查法;4、访谈法;5、其他,包括观察法、实验法和普查法等。
问题一:怎样写一篇案例分析论文? 不同的学科有不一样的案例分析,这里仅提供一篇,供你参考.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案例分析论文 心理问题 学生姓名:徐子建 年龄:12岁 性别:男 年级:六年级 教师:宋桂香 学生心理问题:这个学生爱说谎 学生心理产生原因分析:儿童撒谎可以从很小的时候就开始出现。许多父母认为这可能是遗传得到的或是跟坏孩子学来的,其实不尽然。事实上,导致儿童撒谎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来 自自己本身。如果父母对儿童的需要和自尊采取过分专断的方法,对儿童的某些不适当行为横加指责或滥施典型的为了自我保护而说谎。这样,久而久之,儿童就形成了撒谎的习惯。家庭中父母与孩子间缺乏民主,信任与沟通是造成儿童撒谎最为多见的原因,另外,儿童撒谎也与他期望获得重视有关,他们经常用吹牛的方式来吸引大人对自己的注重。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儿童由于爱幻想,经常把想象中的或期望的事情当作真实的内容加以表述,这通常并不是撒谎,而只是由于认知和发展的限制,难以把理想与现实区分清楚,对于这种情 况,成人不要把他们指责为撒谎。学生心理问题矫正对策: 首先,教师、父母要增加对儿童的理解,寻求与儿童取得沟通的共同语言,打消孩子对师长、父母的戒备乃至恐惧的心理,要努力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让儿童尊敬和依赖自己。只有这样儿童才愿意去袒露心计和毫无顾忌的表达自己。 其次,对于撒谎的儿童,应该认真严肃地指出说谎的危害,要让儿童知道用撒谎来掩饰错误将是错上加错。人难免会犯错误,恰当地对待错误的方式应是证实自己的过错,敢于承担并改正错误。同时,应该让他感到,坦率地承认自己的错误的后果与掩饰过错的后果是不一样的。虽然掩饰可以暂时掩饰过失,但会因此失去父母和他人的信任。 要注意帮助儿童克服因过去说谎而产生的罪恶感。使他们敢于面对自己的问题。说谎可以使儿童变成一个不负责任的人,但只要勇敢承认错误就依然可以成为一个有自尊的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儿童即已形成的旧习惯往往很难一下子彻底改正过来,如果偶然再犯,不要大惊小怪,认为前功尽弃了。 对学生养成教育的个案分析 学校的重要功能是育人。因此,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就要突出育人的这个主题。加强对学生的养成教育是到千百万青少年学生道德素质的问题是决定着下个世纪中华民族道德素质问题是小学阶段正是多种行为习惯的形成时期,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形成可以撞坏一个人的性格、情操,影响少年儿童的发展规律,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必须从小抓起,当代的小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思想道德的明显弱点在于思想上的优越性,意志上的软弱性,学习上的被动性,生活上的依赖性,心理上的叛逆性,更需要老师对他们进行正确的引导。常 案例:我班有一名学生,由于他母亲长期在外地打工,把孩子扔给七十多岁的姥姥照看,平时缺少道德上的家教,所以他养成了不少的不良习惯,上学不认真学习,课堂上不注意听讲,经常骂人,说脏话,有一次,在老师讲课进入 *** 时,他发出一声怪叫,老师问谁干的,他不承认,就乱了课堂秩序,影响了老师讲课。 案例分析:下课之后,我对这个学生的举动仔细分析了一下,发现,他的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原因之一是他平时散漫惯了,没人对他进行道德教育,七十多岁的姥姥教育他也是力不从心,原因二是他的这种行为是为了引起大家的注意,正因为他是不受大家欢迎的人,没人愿意跟他交朋友,他才会在课堂上有这种行为。 案例处理结果:下课之后,我把他叫到办公室,针对这件事耐心地给他讲了道理,我说:做为一名学生应该非常明确上课要认真听讲,不搞小动作,这是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每个同学都应该自觉遵守纪律,如果大家都认为某种做法对自己合适就无视课堂纪律,影响老师讲课,影响......>> 问题二:案例分析的论文怎么写具体点 最好有范文 或者 框架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问题三:如何撰写案例分析文章 如何撰写案例分析文章 案例分析文章主要是针对特定而典型的事件、问题或工作,运用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对其进行剖析、反思、归纳、总结,进而提炼出经验、教训、对策、建议等而撰写的理论性文本。下面就从几个方面对其撰写方法作些介绍。 一、主要特点 案例分析文章以实际发生的事件为对象,注重对事件发展过程中理论与实际互动关系的分析,注重对事件发展过程中各种因素对最终结果不同影响的研究。它不是用实例来说明理论、图解理论,而是从实际中分析、概括、抽象出理性的认识,并进而举一反三,将其用于对现实问题的观察、思考和分析。 基层党政干部都很熟悉工作总结与探讨型的文章,平时写得较多。如将其与案例分析型文章作一比较,就更容易把握后者的特点:前者是针对某部门一段时期的工作,是个综合的对象,后者是针对某个事件或问题,是单个的对象;前者主要是总结经验,或者说对正面的积极的东西进行总 结,而后者是正反两个方面都可进行分析,可以总结经验也可以分析教训;前者所写的对象一定是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或至少是本部门所从事的工作,而后者既可是自己经历过的事件,也可以是别人经历过的事件,甚至是历史事件。 二、基本结构 案例分析文章的基本结构包括标题、案例、思考与分析三大部分。 1.标题 案例分析文章的标题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直接表明中心观点的结论型标题,如《校庆必须虚实结合,以实为主―――我校78周年校庆工作的思考》,直接点明了文章所要表述的观点:学校校庆工作必须虚实结合,实为主。二是表明论述思考对象的对象型标题,如《关于“孙志刚事件”的思考》等.表明了作者要论述的是不久前在广州发生的孙志刚事件。三是点出文章要论述思考的问题型标题,如《校内文流转缓慢原因初探》,提出了要思考的问题:校内公文流转缓慢的原因。 还有些标题属于混合标题,如《从基建部门负责人被查处看加强工程审计的重要性》,既表明了思考的对象也表明了要论述的观点;《从校务公开看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思路》.既表明了思考的对象也表明了思考的问题。 2.案例 案例是思考的源头、分析的基础.一个好的案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是典型性。只有典型的案例才能揭示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律。何为典型?就是这样的事件并非只在某一个特定环境中才能发生,而是在基本相同的环境下都有可能发生。 二是真实性。实践出真知。我们分折的案例必须是来自实践的真实的事。又有真实的案例才能让分析者获得仿真的实践锻炼,获取经验、提高理论运用水平和实践能力。 三是目的性。案例并不是实践活动的全面并现,不是材料的任意堆积,不需要将案例所涉及事情的方方面面都记下来,而是以要思考的问题为主践,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去“枝叶”留“主干”的I作而精lc组织的。 四是完整性。有的案例本身就是一个故事,情节不完整,信息不全面,往往会影响案例本身的可读性.乃至丧失案例分析的价值。 3.思考与分析 案例思考是案例分析的开始.案例思考的深度和角度直接决定于案例分析写作者的思维 敏锐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创新能力;也决定了案例分析文章写作的质量。案例分析主要包括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等内容。在这一部分,作者主要是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结合案例材料进行剖析、归纳、总结、提炼,提出对策、建议、措施、方法等,它充分展现作者的逻辑分析能力、思维创新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行政决策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 三、几种主要的案例分析文章的写作 1.总结型。又可分为成功经验总结型和失败教训总结型。此类案例分析的特征在于针对一个完整具体的案例材料,结合有关理论眷重分析成功或失败的原因。如《创办校区经验总结》一文就指出了......>> 问题四:案例分析类的毕业论文 5分 《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条例补充规定》 一、案例分析类论文写作规范 (一)案例的选取 案例的选取应符合如下条件: 1、典型性,选取的案例能揭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学原理; 2、真实性,案例必须是来自真实的审判过程; 3、完整性,保证所选取的案例情节完整, 信息全面。 (二)案例分析方法 1、法律关系分析法,即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 2、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即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探求该请求权的法理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三)案例分析内容 案例分析类论文的基本结构应包括标题、案例、思考与分析三大部分。其中思考与分析部分可选取以下内容之一展开。 1、经验总结。针对案例材料,结合其中所涉及的理论要点,分析控、辩、审三方行为的得失。此类案例分析的意义在于由特定案例中总结出一般规律,使撰写者和阅读者获得有益启发。 2、问题对策。如撰写者所选取的案例中包含悬而未决的问题,则可根据相关材料尝试提出解决该问题的途径、方法或措施。此类案例分析的意义在于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可供借鉴的解决方法。 3、问题反思。撰写者可以针对案例材料反映的问题或现象,展开对于现行制度、政策或措施等方面的思考,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改进、完善或加强的方法和思路。此类案例分析的意义在于为立法、司法领域提供可供参考的意见。 二、调研报告类论文写作规范 (一)调研报告的选题 撰写调研报告,其选题首先应具备应用性,其次应使选题具有现实意义,最后选题还应具体可行。据此,调研报告选题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1、调研本地某一法律现象的状况,特征,原因及对策; 2、调研某一法律法规在本地的实施状况,效果,问题及对策; 3、调研本地某一具体执法、司法行为的状况,原因及对策等。 (二)调查方案的设计 开始调研工作之前,应首先设计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中应包括研究假设、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等事项。调查方案的设计可参考以下内容。 1、说明调查课题的目的和意义; 2、说明调查的内容; 3、说明调查范围和方法、时间和地点、调查对象; 4、说明抽样方案; 5、确定调查的时间进度。 (三)调查提纲和实施方案 开展调研之前,要制定调查提纲以及相应的实施方案。调查提纲要详细具体,方便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1、保证实事求是; 2、注意定性和定量研究的适用范围; 3、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四)调研方法 在确定调研主题后,撰稿人应结合调查对象、调研目的和范围,选取恰当可行的调查方法,以确保调查活动的顺利开展。常见的调查方法包括: 1、典型调查法; 2、抽样调查法; 3、问卷调查法; 4、访谈法; 5、其他,包括观察法、实验法和普查法等。 问题五:如何写案例论文 去学校图书馆的电脑找,一般学校都有专用软件的 问题六:论文的格式,论文案例怎么写呢? 论文写作,先不说内容,首先格式要正确,一篇完整的论文,题目,摘要(中英文),目录,正文(引言,正文,结语),致谢,参考文献。规定的格式,字体,段落,页眉页脚,开始写之前,都得清楚的,你的论文算是写好了五分之一。 然后,选题,你的题目时间宽裕,那就好好考虑,选一个你思考最成熟的,可以比较多的阅读相关的参考文献,从里面获得思路,确定一个模板性质的东西,照着来,写出自己的东西。如果时间紧急,那就随便找一个参考文献,然后用和这个参考文献相关的文献,拼出一篇,再改改。 正文,语言必须是学术的语言。一定先列好提纲,这就是框定每一部分些什么,保证内容不乱,将内容放进去,写好了就。 参考文献去中国知网搜索,校园网免费下载。 不懂可追问 合适请采纳 给你一份,更详细回答见附件,手机可能看不到,得电脑上网看 供参考 问题七:研究生论文是案例分析好写 还是实证分析 案例分析是感性的,它是通过实际事例,分析问题、通过现象看本质,再解决问题、得到推广到其他案例上后的一般解决方法。通过特殊事例寻求共同性,来下结论。它的特点是与实际相结合,可操作性大。但逻辑上不够严谨,理论支持不足。 实证研究是理性的,它是通过反复实验、论证,得到结论。它的特点是逻辑严谨。但很可能脱离实际,可操作性比着案例分析来的小。 一般来说需要两种方法相结合来分析问题,这样能够通过理论框架得到理论支持,又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案例分析就是通过对一个含有问题在内的具体教育情境的描述,或通过对某一教学情境的描述或录像回放,引导教师对这个特殊情境进行讨论的一种校本研究方法。 案例分析是专业技术学习和业务培训中的重要内容。在现代管理原理与知识的学习过程中,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是促进学习和提高教学的有效方法。 实证研究 英文对照 实证研究指研究者亲自收集观察资料,为提出理论假设或检验理论假设而展开的研究。实证研究具有鲜明的直接经验特征。 实证主义所推崇的基本原则是科学结论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强调知识必须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经验事实上,通过经验观察的数据和实验研究的手段来揭示一般结论,并且要求这种结论在同一条件下具有可证性。根据以上原则,实证性研究方法可以概括为通过对研究对象大量的观察、实验和调查,获取客观材料,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 实证性研究的产生:作为一种研究范式,产生于培根的经验哲学和牛顿――伽利略的自然科学研究。法国哲学家孔多塞(1743-1794)、圣西门(1760-1825)、孔德(1798-1857)倡导将自然科学实证的精神贯彻于社会现象研究之中,他们主张从经验入手,采用程序化、操作化和定量分析的手段,使社会现象的研究达到精细化和准确化的水平。孔德1830到1842年《实证哲学教程》六卷本的出版,揭开了实证主义运动的序幕,在西方哲学史上形成实证主义思潮。 实证研究方法包括观察法、谈话法、测验法、个案法、实验法 (1)观察法:研究者直接观察他人的行为,并把观察结果按时间顺序系统地记录下来,这种研究方法就叫观察法。 (自然观察与实验室观察;参与观察与非参与观察) (2)谈话法:是研究者通过与对象面对面的交谈,在口头信息沟通的过程中了解对象心理状态的方法。 (分为有组织与无组织谈话两种。须注意:一是目标明确。二是讲究方式。三是注意利用“居家优势”。四是尽量做到言简意赅。) (3)测验法:是指通过各种标准化的心理测量量表对被试者进行测验,以评定和了解被试者心理特点的方法。 (问卷测试,操作测验和投射测验) (4)个案法:对某一个体、群体或组织在较长时间里连续进行调查、了解、收集全面的资料,从而研究其心理发展变化的全过程,这种方法称为个案法(个案研究)。 (5)实验法:研究者在严密控制的环境条件下有目的地给被试者一定的 *** 以引发其某种心理反应,并加以研究的方法称为实验法。(实验室实验和现场实验两种) 个人觉得研究生论文还是实证分析为好,更具说服力。 问题八:经济学论文案例分析怎么写? 给你个样本:1、变现能力比率变现能力是企业产生现金的能力,它取决于可以在近期转变为现金的流动资产的多少。(1)流动比率公式:流动比率=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负债合计企业设置的标准值:2意义:体现企业的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流动资产越多,短期债务越少,则流动比率越大,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分析提示:低于正常值,企业的短期偿债风险较大。一般情况下,营业周期、流动资产中的应收账款数额和存货的周转速度是影响流动比率的主要因素。(2)速动比率公式: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合计-存货)/流动负债合计保守速动比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净额)/流动负债企业设置的标准值:1意义:比流动比率更能体现企业的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因为流动资产中,尚包括变现速度较慢且可能已贬值的存货,因此将流动资产扣除存货再与流动负债对比,以衡量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提示:低于1的速动比率通常被认为是短期偿债能力偏低。影响速动比率的可信性的重要因素是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账面上的应收账款不一定都能变现,也不一定非常可靠。变现能力分析总提示:(1)增加变现能力的因素:可以动用的银行贷款指标;准备很快变现的长期资产;偿债能力的声誉。(2)减弱变现能力的因素:未作记录的或有负债;担保责任引起的或有负债。2、资产管理比率(1)存货周转率公式:存货周转率=产品销售成本/[(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企业设置的标准值:3意义:存货的周转率是存货周转速度的主要指标。提高存货周转率,缩短营业周期,可以提高企业的变现能力。分析提示:存货周转速度反映存货管理水平,存货周转率越高,存货的占用水平越低,流动性越强,存货转换为现金或应收账款的速度越快。它不仅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也是整个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2)存货周转天数公式:存货周转天数=360/存货周转率=[360*(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产品销售成本企业设置的标准值:120意义:企业购入存货、投入生产到销售出去所需要的天数。提高存货周转率,缩短营业周期,可以提高企业的变现能力。分析提示:存货周转速度反映存货管理水平,存货周转速度越快,存货的占用水平越低,流动性越强,存货转换为现金或应收账款的速度越快。它不仅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也是整个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3)应收账款周转率定义:指定的分析期间内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平均次数。公式: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企业设置的标准值:3意义:应收账款周转率越高,说明其收回越快。反之,说明营运资金过多呆滞在应收账款上,影响正常资金周转及偿债能力。分析提示:应收账款周转率,要与企业的经营方式结合考虑。以下几种情况使用该指标不能反映实际情况:第一,季节性经营的企业;第二,大量使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第三,大量使用现金结算的销售;第四,年末大量销售或年末销售大幅度下降。(4)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定义:表示企业从取得应收账款的权利到收回款项、转换为现金所需要的时间。公式:应收账款周转天数=360/应收账款周转率=(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产品销售收入企业设置的标准值:100意义:应收账款周转率越高,说明其收回越快。反之,说明营运资金过多呆滞在应收账款上,影响正常资金周转及偿债能力。分析提示:应......>> 问题九:案例类研究论文有什么特点? 1.目的性:案例的写作可以体现出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分析实际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客观性:案例是基于事实的,是对实际发生的事情的记录和描述,不能凭空杜撰与虚构,也不能掺杂有案例写作者个人的主观判断或主观臆想。 3.相关性:尽管案例是对管理情境的描述,但不是随意的描述,它与管理类课程所涉及的理论相关,就是说,案例必须能说明某个管理问题,不能单纯描述环境,更不能写成与管理无关的事实的堆积。这就要求写作案例的同学必须熟悉有关理论,学过相关的课程,以便能运用相关理论对事实、情境等进行分析和决策。 4.拟真性:案例十分接近真实情况,可以说,实际是什么样子,案例写出来就是什么样子,在案例中,信息都是以半成品状态提供的,而不是“完备清楚、井然有序、一目了然”的,一些数据、素材需要读者做一定的加工、推导和分析;案例中还可以包含有一定的无关信息;而且,有些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可能又是不完备的。总之,高度的拟真性才能使读者思考、分析、判断、比较、决策。这也正是案例的优点。 5.灵活性:案例在写作形式上是灵活的,可以按照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写,也可以按照中心下面的分中心设置小标题写;在内容的表现手法上也是灵活的,可以有白描、叙述,也可以有对话、争论,还可以有数据、表格、公式。总之,只要是为了说明中心和主题,写作形式和表现手法可以不拘一格。这也是为什么案例这种形式尤其适用于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学生来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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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案例的人物进行逐一介绍,然后开始分析各人物之间的法律关系,再陈述他们的行为与何种法律有关联,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定性,然后明确所使用的法律条文,最后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判决”,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案例分析作为“法律基础”课教学的一种重要 方法 ,能加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提高大学生综合运用所学 法律知识 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以下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欢迎大家前来阅读!法律案例分析的写法 一、案例分析的位置 案例分析的位置必须恰到好处,唯有如此才符合规范。有的同学喜好将案例置于论文之首,有的同学喜好将案例置于论文中间,也有的同学喜好将案例置于论文的末尾。我们对这三个位置进行一些分析。如果您在 文章 的开头就将案例已经分析得头头是道,则使案例失去了提出问题的价值,如果您在文末对案例进行分析,则又显得体系不和谐。正确的做法是,如果在文章开头提出案例的,则比较适合将案例作为引子,引出文章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随后在理论分析之后,再对案例的内容进行分析;如果您在文章的中间提出案例,则可以一并进行探讨;如果在文末提出案例并且分析该案例,则不甚适宜,不建议采用这种方式。 二、案例分析的数量 案例分析的数量不宜多,我们建议1-2个案例,并且各个案例之间必须有所不同,而不是相似的案例。案例不能太多,也不能相似,所采用的案例必须具有范本意义。如果案例采用过多,则有凑字数的嫌疑。以前我们遇到一个学生一口气分析了5个案例,且这5个案例之间的差别并不大。5个案例占了他 毕业 论文的2/3字数,被老师斥责为案例教科书。因此,案例宜精,而不宜多,否则案例分析的效果会走向反面。 三、案例分析的内容 切记,案例分析的内容不能原封不动地照抄网络或者人民法院公报,如果照抄案例并且标明注释,从理论上将这并不算抄袭,并且摘编案例本身也不是抄袭,但是现在的抄袭检测软件却可能将这部分内容当成是抄袭,给您带来很多麻烦。我们的建议是,您需要对所摘编的案例进行精简、归纳、 总结 ,在保留案件关键信心和核心信息的前提下,对案例的文字进行优化。 四、案例分析的必要性 如果您的文章能有一个恰当好处的案例,那一定能为您的文章增色不少,但是如果实在没有案例,那还是不要案例为好。一个和主题不甚相关的案例,或者一个杜撰的案例,可能会使您的论文得到差评。所以同学们切记,案例必须高度相关,并且能借此案例说明问题,否则宁愿不要案例,也不要杜撰案例或者选编不相关的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模板 王某和李某夫妻育有一子一女。长子王甲在公安局工作,娶妻刘某,生育儿子王进;次女王乙是银行职员,嫁夫徐某,收养一女徐丽。王甲于2000年因公牺牲,其妻刘某与儿子王进和王某、李某共同生活,刘某对公婆尽到了赡养义务。2003年王某立下自书遗嘱一份:死后给孙子王进遗产20万元。2005年7月王某突发脑溢血死亡。经查: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80万元。请问:王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 本案中王某的继承人有妻子李某、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刘某(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和女儿王乙。王某的遗产60万给孙子王进20万,剩下的40万由4人平分,每人10万元。 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80万元。总计40万+80万=120万,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王某和李某各一半,王某的遗产也即120万的一半60万。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2 张某,女,1991年5月出生。张某2007年7月初中毕业后到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950元。2008年6月张某自作主张花20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张某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张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请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父母的这一要求? 案例分析解答 2008年6月,公民张某已经满17周岁,在一家商店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金项链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商场有权拒绝张某父母的要求。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3 农民张某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里耕地时,挖出了一坛子银元,坛内有一字条:“民国三十年张三元埋”。问:该坛银元应归谁所有? 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中由于坛内字条已注明所有人,因此不应属于无主财产,不能归国家所有,只能归张三元的继承人所有(张三元认定已死亡)。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4 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案例分析答案 监护案件,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也要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故意引诱、教唆被监护人所引起的,则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甲父是法律规定的监护人,他外出办事忘了将甲托人照管,具有过失。对方当事人没有过错,邻居家的损失应当由甲父负责赔偿。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5 刘迪,女6周岁,在某幼儿园学习绘画数年,2003年某机构组织 儿童 绘画展,刘迪的画被选中参展并获一等奖,得奖金5000元。此时刘迪父母已离异,其母张某为刘迪的监护人,刘迪之父每月给刘迪300元抚养费。请问:该奖金应归谁所有? 案例分析答案 本案奖金5000元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归刘迪所有。因刘迪属于未成年人,由她的监护人张某代其管理。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6 张家、李家、王家相毗邻,并连成一线,某日张家发生火灾,火势十分凶猛,为了阻止火势蔓延,救火人员将李家的房子推倒一间。请问从民法角度分析救火人员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 这种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应当由引起险情的张家负责赔偿。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7 甲和男友是大学同学,1995年毕业之后他们就住到了一起,平时也象夫妻一样生活,到今天已经三年了。可前不久男友向甲提出了分手,因为他与公司的一个女同事产生了感情。甲想告男友重婚,你认为可以吗? 案例分析答案 甲不能告男友重婚,因为甲与男友属于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相反男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8 甲欲毒害乙,将剧毒农药投入乙的食物内,乙刚吃下少量有毒食物,甲猛然悔悟,立即将乙送往医院,经医生全力抢救,乙没有死亡。请问:甲是否构成犯罪?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 甲的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但本案中甲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甲对乙已造成一定损害,属于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9 李某将他人的一台彩电偷回家中,经其父、兄规劝,李某悔悟。在被盗者未发觉的情况下,又偷偷地把这台彩电送回原处。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 李某的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但本案中李某能够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李某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予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 看过"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的人还关注了: 1. 案例分析怎么写 2. 成功的法律案例分析 3. 法律调研报告范文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案例分析作为“法律基础”课教学的一种重要 方法 ,能加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提高大学生综合运用所学 法律知识 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以下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欢迎大家前来阅读!法律案例分析的写法 一、案例分析的位置 案例分析的位置必须恰到好处,唯有如此才符合规范。有的同学喜好将案例置于论文之首,有的同学喜好将案例置于论文中间,也有的同学喜好将案例置于论文的末尾。我们对这三个位置进行一些分析。如果您在 文章 的开头就将案例已经分析得头头是道,则使案例失去了提出问题的价值,如果您在文末对案例进行分析,则又显得体系不和谐。正确的做法是,如果在文章开头提出案例的,则比较适合将案例作为引子,引出文章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随后在理论分析之后,再对案例的内容进行分析;如果您在文章的中间提出案例,则可以一并进行探讨;如果在文末提出案例并且分析该案例,则不甚适宜,不建议采用这种方式。 二、案例分析的数量 案例分析的数量不宜多,我们建议1-2个案例,并且各个案例之间必须有所不同,而不是相似的案例。案例不能太多,也不能相似,所采用的案例必须具有范本意义。如果案例采用过多,则有凑字数的嫌疑。以前我们遇到一个学生一口气分析了5个案例,且这5个案例之间的差别并不大。5个案例占了他 毕业 论文的2/3字数,被老师斥责为案例教科书。因此,案例宜精,而不宜多,否则案例分析的效果会走向反面。 三、案例分析的内容 切记,案例分析的内容不能原封不动地照抄网络或者人民法院公报,如果照抄案例并且标明注释,从理论上将这并不算抄袭,并且摘编案例本身也不是抄袭,但是现在的抄袭检测软件却可能将这部分内容当成是抄袭,给您带来很多麻烦。我们的建议是,您需要对所摘编的案例进行精简、归纳、 总结 ,在保留案件关键信心和核心信息的前提下,对案例的文字进行优化。 四、案例分析的必要性 如果您的文章能有一个恰当好处的案例,那一定能为您的文章增色不少,但是如果实在没有案例,那还是不要案例为好。一个和主题不甚相关的案例,或者一个杜撰的案例,可能会使您的论文得到差评。所以同学们切记,案例必须高度相关,并且能借此案例说明问题,否则宁愿不要案例,也不要杜撰案例或者选编不相关的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模板 王某和李某夫妻育有一子一女。长子王甲在公安局工作,娶妻刘某,生育儿子王进;次女王乙是银行职员,嫁夫徐某,收养一女徐丽。王甲于2000年因公牺牲,其妻刘某与儿子王进和王某、李某共同生活,刘某对公婆尽到了赡养义务。2003年王某立下自书遗嘱一份:死后给孙子王进遗产20万元。2005年7月王某突发脑溢血死亡。经查: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80万元。请问:王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 本案中王某的继承人有妻子李某、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刘某(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和女儿王乙。王某的遗产60万给孙子王进20万,剩下的40万由4人平分,每人10万元。 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80万元。总计40万+80万=120万,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王某和李某各一半,王某的遗产也即120万的一半60万。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2 张某,女,1991年5月出生。张某2007年7月初中毕业后到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950元。2008年6月张某自作主张花20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张某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张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请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父母的这一要求? 案例分析解答 2008年6月,公民张某已经满17周岁,在一家商店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金项链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商场有权拒绝张某父母的要求。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3 农民张某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里耕地时,挖出了一坛子银元,坛内有一字条:“民国三十年张三元埋”。问:该坛银元应归谁所有? 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中由于坛内字条已注明所有人,因此不应属于无主财产,不能归国家所有,只能归张三元的继承人所有(张三元认定已死亡)。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4 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案例分析答案 监护案件,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也要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故意引诱、教唆被监护人所引起的,则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甲父是法律规定的监护人,他外出办事忘了将甲托人照管,具有过失。对方当事人没有过错,邻居家的损失应当由甲父负责赔偿。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5 刘迪,女6周岁,在某幼儿园学习绘画数年,2003年某机构组织 儿童 绘画展,刘迪的画被选中参展并获一等奖,得奖金5000元。此时刘迪父母已离异,其母张某为刘迪的监护人,刘迪之父每月给刘迪300元抚养费。请问:该奖金应归谁所有? 案例分析答案 本案奖金5000元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归刘迪所有。因刘迪属于未成年人,由她的监护人张某代其管理。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6 张家、李家、王家相毗邻,并连成一线,某日张家发生火灾,火势十分凶猛,为了阻止火势蔓延,救火人员将李家的房子推倒一间。请问从民法角度分析救火人员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 这种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应当由引起险情的张家负责赔偿。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7 甲和男友是大学同学,1995年毕业之后他们就住到了一起,平时也象夫妻一样生活,到今天已经三年了。可前不久男友向甲提出了分手,因为他与公司的一个女同事产生了感情。甲想告男友重婚,你认为可以吗? 案例分析答案 甲不能告男友重婚,因为甲与男友属于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相反男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8 甲欲毒害乙,将剧毒农药投入乙的食物内,乙刚吃下少量有毒食物,甲猛然悔悟,立即将乙送往医院,经医生全力抢救,乙没有死亡。请问:甲是否构成犯罪?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 甲的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但本案中甲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甲对乙已造成一定损害,属于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9 李某将他人的一台彩电偷回家中,经其父、兄规劝,李某悔悟。在被盗者未发觉的情况下,又偷偷地把这台彩电送回原处。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 李某的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但本案中李某能够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李某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予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 看过"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的人还关注了: 1. 案例分析怎么写 2. 成功的法律案例分析 3. 法律调研报告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