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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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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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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

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2012至2013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二、比较行政与民事案件的法定检察监督机制,促进独立化发展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无论是对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都拥有同等的监督权力。且两种检察监督体制在细节上存有一定的`差别。通过对不同监督体制的分析,将二者分开处理,是促进检察监督机制独立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从监督对象上看,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是以行政单位为监督对象,不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活动,控诉双方在地位上存在一定差距;而民事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检察监督,且对当事人和整个诉讼活动都要进行监督检察。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监督对象上,具有权力更大、涉及更广、难度更高的特点。

从功能定位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针对行使司法过程和权力的法院审判进行监督;而在行政监督功能方面,则除了履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在审判过程中,保障原告与被告皆具备的独立行使诉讼权益。而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特点,就法律方面来讲,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更需肩负监督和保障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在于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将检察权能和审判权能统一起来,即以司法权之权威形成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进而实现对审判权和诉讼权的有力保障。

从监督方式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皆具有监督职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的形式来实行监督责任。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而言,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对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上,对理由以及理由和理由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都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就行政诉讼案件提起抗诉增添了难度,以致于检察机关常常运用民事诉讼案件的抗诉模式。从而造成在运用“抗诉”方式监督时,出现了形式混乱的局面。基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案件“抗诉”模式,对促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检察监督独立化发展而言,十分必要。同时,检察监督部门还应当注重于对新的监督方式的开发和创建,紧跟时代潮流,行使检察监督职能。

从诉讼原理上看,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案件存有本质上差别。二者在性质、特点以及运行原理上皆有不同。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则不具有平等属性,由此导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不同的运行原理。其中,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本质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诉讼身份下,行使民事诉讼活动;而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在控诉双方的诉讼地位上就无法保障其平等地位。且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这个整体进行检察和监督,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反诉讼的权益。

三、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检察和监督上,首先在法律上就有明显差异。然而检察机关却将二者放在了同一职能部门进行检察和监督活动。二者在监督对象、监督功能定位、监督方式和诉讼原理上皆存在不小的差异,从而易导致检察监督工作混乱的情形发生。

参考文献:

[1]潘威伟.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12):115-116,118.

[2]白建云.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2,(5):.

[3]巩富文,田鹤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关系论[J].人民检察,2011,(6):26-30.

[4]邰桂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异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7(4):158-161.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希望能帮到你哦,更多内容请浏览()。

题目: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 录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2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2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2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3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4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5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6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6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9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

四、结束语………………………………………………………………13

参考文献 ………………………………………………………………15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 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 缓刑制度 现状 适用条件 适用程序 考察监督

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xx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 xx年则为15%,xx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xx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但我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缺少透明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缓刑,须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评议,讨论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随后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谁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预测的,这点使人难以信服,同时使社会也难以理解。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监督。缓刑适用的取决权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但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若则必然导致贪腐。检察机关虽然可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比较模糊,极少就那种可与不可适用缓刑的案件提起抗诉,故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不是有效监督。

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在司法实践中,判适用缓刑前缺少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只是单纯的就案办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判缓刑,对一些无经济来源闲散人员、平时表现不够好的被告人也判缓刑,社会效果不好,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改造。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对缓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1、监督考察的组织不健全。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的人员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目前尚未建立缓刑考察机构,对缓刑考察无暇顾及。往往由法院代行公安职能对缓刑犯进行走访考察。另外,缓刑犯所在的单位及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它们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使得缓刑考察几乎成为空白地带。

2、交付监管脱节。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只送达执行通知书给公安机关,而不负责将执行落实到位;有的作出判决后,让缓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有的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交付监管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还有的缓刑犯有意或无意不去报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缓刑犯事实上的脱管。由于监管手续未能很好的衔接,在实践中基层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缓刑犯的情况,影响了监管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3、现行的考察方法不适应新形势。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原来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缓刑犯管理、考察、帮教等职能。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1、缓刑适用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缓刑适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这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着决定作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对他人的攻击性,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损失,因而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且造成了较大的客观危害,仍然对其适用缓刑,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考察犯罪情节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基于这一标准,成为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考察对象有:(1)能够理解和宽容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如,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要小于出于贪图享乐和敛财为动机的犯罪人。对于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但对后者考虑适用缓刑时,则须慎重考虑适用缓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2)过失犯罪。过失犯其实其主观上并不想犯罪,其并不支持危害结果的出现。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对其实际执行刑罚,其也不会再去实施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同样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3)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而造成的犯罪。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其行为人本身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一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虽然是在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他在犯罪过程中,心态已经发生转变。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严重,同样可以考虑去适用缓刑。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所表现出来的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态的外在反映。犯罪行为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事实持何种态度,这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依据。只有犯罪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愿望和表现,才能够说明犯罪行为人已经从中汲取了教训。悔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类:(1)以积极的行为减少因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协助抢救、退赃、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积极赔偿等等;(2)愿意接受处理、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这包括主动投案自首、揭发同案犯、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还应考虑到若对其适用缓刑,将来是否会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将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结果关系到缓刑的适用。所以,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缓刑预测制度,内容应包括:(1)犯罪历史。(2)个人经历。(3)生活环境。(4)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过得到缓刑机会来痛改前非,这种犯罪人一般都会十分珍惜缓刑这样的机会,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改过自新,努力去证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对这类犯罪人适用缓刑能取得较好的效果。(5)一贯品行。(6)犯罪人身体和精神条件。像患病或残疾而丧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虑适用缓刑。相反,那些心理变态、情绪难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瘾癖的犯罪人,则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绪的驱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瘾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国刑法应当作出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以便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改为“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详细表述如下:“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危及社会秩序的,应当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诚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及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5)被胁迫、被诱参加犯罪的;(6)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及其他病残者。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1)累犯;(2)缓刑或假释期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3)同时犯数罪的;(4)惯犯、教唆犯及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者;(5)犯罪性质严重或影响极为恶劣的。(6)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3、支持、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标准,实际上是由法官根据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作出宣告缓刑的法官,极有可能要面对被判处缓刑的人以后再次犯罪,若因此就归咎于法官的判断失误,就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缓刑功能的发挥。因此,鉴于这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当支持、鼓励法官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令其相信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销缓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断失误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规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人进行审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宣告缓刑,致使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再次危害社会的,就应当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权力的责任。这样可以监督法官滥用缓刑,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法官依法大胆地去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缓刑适用程序的规定,把人民法院的缓刑裁量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发言权、社会的参与权都置于阳光之下,现笔者提一些粗浅的建议:

1、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凡判决缓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从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性等在判决书中全方位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结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法律的准绳下将证据列举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理由,杜绝暗箱操作。

2、采取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法院各级领导要重视缓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既要加强对个案审理的监督、指导

和把关,确保个案质量,也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控制好缓刑案件的总量和质量。不但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发挥本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对缓刑案件定期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增设缓刑听证制度。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的,应举行缓刑听证会。引入缓刑听证制度,使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公诉人、侦查人员及被告人单位、学校、社区管理人员、村民居委会等参与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他们与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被告人平时的表现甚至犯罪的基本情况都比较了解,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的意见也比较客观,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缓刑适用的参考,能提高缓刑适用的客观性和依据性。缓刑听证参加人来自被告人辖区的不同地方,是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者,他们可以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愿如实发表意见,这样可能做到有理当面讲,极大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进而可以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观公正,也更能体现民意。再次,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对缓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过缓刑听证,使被告人所在辖区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适用缓刑与否的原因,极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使之自觉地参与到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从而改变过去对缓刑考察不好执行的窘况,是对缓刑制度的有益完善。对缓刑听证程序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参加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的公诉人、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受害人及其家属、被告人及其家属、被告人所在单位代表、被告人单位、学校、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上述人员除公诉人外,并非法定参加人,他们是否愿意接受法院的邀请参与听证没有法律上的保证,是否参加听证会应当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提供证据并非其法定义务。笔者认为,听证人员不需要固定模式全部参加,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案件的关键人员能够到场即可,如伤害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的单位和住所地的管理人员等,公诉人到庭时可以征求其意见,侦查人员和其他有关的人员,如果不能到场,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意见。听证方式可以灵活掌握。但听证人员必须是与被告人“相关”的人。

(2)听证内容。应当围绕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改造环境、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能否得到切实履行等进行核实,并确认对犯罪分子缓刑考察期间的监督责任能否落实。

(3)听证的程序。首先,由法官支持适用缓刑;其次,由各方发表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并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法官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法庭上公开;再次,由被告人作陈述,表明对自己适用缓刑的态度和在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如何去落实等。

(4)听证结束。听证后,合议庭应根据各方的意见综合考虑,作出适用或不适用缓刑的判决。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设立监督考察组织。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和专职从事缓刑监管工作,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并通过立法加以规定。对具体缓刑的考察,可由县级考察机构直接委派考察人员,专职负责考察工作,并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对缓刑犯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了解其表现情况,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的缓刑犯进行法制教育等。另外,还定期向法院提交缓刑犯的考察报告。

2、加强对缓刑执行的监督。缓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脱节,主要是缺乏监督所致,因此,应尽快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缓刑犯监管工作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身要对缓刑执行的监督高度重视,对公安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将此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列入对监所部门的考核范围。

3、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对在押的缓刑犯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交付执行前对缓刑犯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建立执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上附加执行回折,此回折不是为了证明执行文书是否送达,而是让执行机关将缓刑执行是否落实的情况及时以回折的形式回复给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确定执行已经落实后完成执行交付手续。另外,应制定制式协助执行通知书,缓刑犯有工作单位的,发到缓刑犯工作单位请其协助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到缓刑犯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其协助执行,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帮教。

4、在缓刑犯所在地进行公示。将缓刑犯的罪行、判决结果、悔罪表现在被告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公示,说明缓刑犯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发动当地群众协助对缓刑犯的监督和帮教。并在缓刑犯工作单位、居住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便于随时了解群众意见。

5、建立考察联动机制。对经过批准外出的缓刑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机关予以继续考察,以确保缓刑考察的连续性。另外,采取户籍网络登记,即将缓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记在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网络,全国共享,对其进行联网监督。

四、结束语

通过对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员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原因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与法治的要求相差太远。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员对缓刑适用的冷淡态度令人忧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缓刑适用以及缓刑考察方面进行谈论,对我国缓刑制度提出完善见解,细化缓刑适用条件,规范缓刑适用程序,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建立健全缓刑考察制度,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检、法都 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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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平等与差异观研究

21、分析法学的日常语言分析转向

22、1949-1957年的中国法学教育

23、晚清社会变迁中的法学翻译及其影响

24、法学精英培养模式研究

25、中国法学教育网络数据库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26、略论西方马克思主义与法学 方法 论

27、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运行

28、法制现代化视野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9、论后现代主义哲学下环境法学研究方法

30、从“案例教学法”到“法律诊所教育”

31、全日制法学本科教育若干问题研究

32、农业合作社的法学定义

33、控权--行政法的内在精神与永恒主题

34、中国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理性思考

35、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及其当代价值

36、政策定向法学派浅议

37、后现代法学述评

38、现代行政法学“服务控制论”研究--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新探索

39、反思女性主义法学

40、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

经典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适应原则或平等原则)

2、论犯罪概念

3、论罪与非罪的界线

4、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5、论犯罪构成理论

6、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

7、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

8、论行为对象

9、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0、论单位犯罪

11、论刑法中的不作为

12、论犯罪的故意

13、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14、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15、论正当防卫

16、论犯罪预备

17、论犯罪未遂

18、论犯罪中止

19、论共同犯罪

20、论牵连犯的几个问题

21、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

22、论死刑

23、论罚金刑

24、论缓刑

25、论自首

26、累犯的几个问题

27、论罪名

28、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几个问题

29、论交通肇事罪

30、论走私罪

31、论洗钱罪

32、论有组织犯罪

33、论假冒商标犯罪

34、论重婚罪

35、论挪用公款罪

36、论破坏生产经营罪

37、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线

38、论__罪

39、婚内__的刑法分析

40、论诬告陷害罪

41、论伪证罪

42、论抢劫罪

43、关于罪的几个问题

44、贪污罪的几个问题

45、论合同罪

46、论 保险 罪

47、论受贿罪

48、论滥用职权罪

49、论玩忽职守罪

50、论侵占罪

51、论刑法对我国多种经济成份的保护

52、市场经济与刑法的适用

53、论刑法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

54、市场经济与刑法观念的变更

55、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

56、论刑事责任能力

57、论定罪

58、论刑事责任

59、论量刑情节

60、论"死缓"制度

法律毕业论文题目

1、传播时代的立法泛化及其法律规制

2、美国页岩气能源资源产权法律原则及对中国的启示

3、城中村村民自治建设中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

4、我国基层法治教育的时代审视和完善

5、 职场 性骚扰法律规制的困境与思考

6、论科斯法律经济学的司法适用--从权利冲突问题角度的一个分析

7、论依宪治国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作用

8、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9、民营经济对法治进程的作用

10、法律解释的理性

11、初探英国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的范围与困局

12、古代中国法律中关于权利的问题

13、复旦投毒案的法律思考

14、论传统中国的守法理由

15、“三能一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创新研究--以“第二课堂”为视角

16、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式亟待改革的原因分析

17、中国式法律移植的反思

18、谈美国对船舶实施滞留和民事处罚

19、中国政党关系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20、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规制

21、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22、提升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

23、略论儒家法律 文化 的传承与再造--以“和谐观”与“正义性”为视角

24、二十世纪末以来东西方法律与文学共舞的态势研究

25、美国水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研究

26、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制建设评析

27、浅析法律影视对美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28、数字时代美国国家版权立法新趋势研究

29、中国法治的发展阶段和模式特征

30、 论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作用

31、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教育

32、论公共信托理论与水权制度的冲突平衡--从莫诺湖案考察

33、规划法视角下的墨西哥城市发展进程

34、试论依法治国方略的演进历程及现实启示

35、美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及评价启示

36、论影响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

37、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概念

38、从中国传统厌讼观看现代法治建设

39、法律概念的 教学方法

40、论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融合

41、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分析--以合同与知识产权风险为视角

42、论法律的道德性

43、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发展透视

44、论法律解释的基本要求与难题

45、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特征、困境及其消解

46、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探讨

47、信息自由与学术自由冲突

48、浅谈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路径

49、日本修订纺织品两项法规

50、国外人才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51、罗马法监护监督制度的公益法理念及启示

52、从责任规则和财产规则的角度分析 广场舞 事件

53、基于字义的法律解释之界限

54、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法律文化培植研究

55、融入政治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之关键--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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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电大学毕业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会上传到知网上(如果本校与知网存在合作),但是查看不了。

一般来讲,本科论文是没有办法在知网进行投稿并且发表的。主要是因为知网它是有门槛的,一般只收录优秀硕博论文以及期刊投稿。所以说大部分用户在知网上是查不到本科生论文的。虽然并不能看到本科生论文的具体情况,但是如果本科生在用知网进行查重的时候,是会将这位本科生的论文与其他年的本科生论文进行比对,然后再得出数据。

因为在知网上的查重比对库中是会有收入一部分本科生论文的数据的。这个数据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一些和知网存在合作关系的高校会将学生的毕业论文上传到知网,二是只要使用了知网来进行查重的毕论文都会自动被收录到比对数据库中。而现在毕业论文的查重一般都是会用到知网,因为很多高校都认为其比较正规,不会存在有学生自己修改查重率的现象。而且现在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查重其实要求也是比较严格的。

中国知网就是指中国国家知识基础设施,它创建于1999年6月,是在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计委的支持下,由清华大学和清华同方发起的一个项目。

一般说来,各个学校对于论文格式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而且一般也会把论文格式以书面的格式发给学生,你没有拿到论文格式的书面要求么?没有的话,应该打电话给你的论文指导老师询问一下。 摘录了一些基本要求,供你参考,希望在格式方面对你有帮助。 毕业论文格式标准 1、引言 制订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统一规范我省电大本科汉语言文学类毕业论文的格式,保证毕业论文的质量。 毕业论文应采用最新颁布的汉语简化文字、符合《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由作者在计算机上输入、编排与打印完成。论文主体部分字数6000-8000。 毕业论文作者应在选题前后阅读大量有关文献,文献阅读量不少于10篇。并将其列入参考文献表,并在正文中引用内容处注明参考文献编号(按出现先后顺序编)。 2、编写要求 页面要求:毕业论文须用A4(210×297)标准、70克以上白纸,一律采用单面打印;毕业论文页边距按以下标准设置:上边距为30mm,下边距为25mm,左边距和右边距为25mm;装订线为10mm,页眉16mm,页脚15mm。 页眉:页眉从摘要页开始到论文最后一页,均需设置。页眉内容: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汉语言文学类本科毕业论文,居中,打印字号为5号宋体,页眉之下有一条下划线。 页脚:从论文主体部分(引言或绪论)开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页码编写方法为:第×页共×页,居中,打印字号为小五号宋体。 前置部分从中文题名页起单独编页。 字体与间距:毕业论文字体为小四号宋体,字间距设置为标准字间距,行间距设置为固定值20磅。 3、编写格式 毕业论文章、节的编号:按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 毕业论文的构成(按毕业论文中先后顺序排列): 前置部分: 封面 题名页 中文摘要,关键词 英文摘要,关键词(申请学位者必须有) 目次页(必要时) 主体部分: 引言(或绪论) 正文 结论 致谢(必要时) 参考文献 附录(必要时) 4、前置部分 封面:封面格式按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论文封面统一格式要求。封面内容各项必须如实填写完整。 题名: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毕业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题名所用每一词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题名一般不宜超过30字。题名应该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缩写词、首字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等;题名语意未尽,可用副标题补充说明论文中的特定内容。 题名页置于封面后,集资列示如下内容: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小二号黑体,居中) 论文题名(二号黑体,居中) 学生姓名(××××××××三号黑体) 学 号(××××××××三号黑体) 指导教师(××××××××三号黑体) 专 业(××××××××三号黑体) 年 级(××××××××三号黑体) (××××××××三号黑体)分校(学院)(××××××××三号黑体)工作站 摘要:摘要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应以第三人称陈述。它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论文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的内容应包含与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供读者确定有无必要阅读全文,也供文摘等二次文献采用。 摘要一般应说明研究工作目的、实验研究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等,而重要是结果和结论。摘要中一般不用图、表、公式等,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术语和非法定的计量单位。 摘要页置于题名页后。 中文摘要一般为300汉字左右,用5号宋体,摘要应包括关键词。 英文摘要是中文摘要的英文译文,英文摘要页置于中文摘要页之后。申请学位者必须有,不申请学位者可不使用英文摘要。 关键词: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一般每篇论文应选取3-5个词作为关键词。关键词用逗号分隔,最后一个词后不打标点符号。以显著的字符排在同种语言摘要的下方。如有可能,尽量用《汉语主题词表》等词表提供的规范词。 目次页:目次页由论文的章、节、条、附录、题录等的序号、名称和页码组成,另起一页排在摘要页之后。章、节、小节分别以、等数字依次标出,也可不使用目次页。 5、主体部分 格式:主体部分的编写格式由引言(绪论)开始,以结论结束。主体部分必须另页开始。 序号 毕业论文各章应有序号,序号用阿拉伯数字编码,层次格式为: 1、×××××××××××××××(三号黑体、居中) ×××××××××××××××××××××××××××××××××(内容用小四号宋体) 、×××××××××××××(小三号黑体、居左) ×××××××××××××××××××××××××××××××××(内容用小四号宋体) 、×××××××××××(四号黑体,居左) ×××××××××××××××××××××××××××××××××(内容用小四号宋体) ①×××××××××××××××××(用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 1)×××××××××××××××××(用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 a、××××××××××××××××(用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 论文中的图、表、公式、算式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分别依序连编号编排序号。序号分章依序编码,其标注形式应便于互相区别,可分别为:图、表(式)等。 注:论文中对某一问题、概念、观点等的简单解释、说明、评价、提示等,如不宜在正文中出现,可采用加注的形式。 注应编排序号,注的序号以同一页内出现的先后次序单独排序,用①、②、③……依次标示在需加注处,以上标形式表示。 注的说明文字以序号开头。注的具体说明文字列于同一页内的下端,与正文之间用一左对齐、占页面四分之一宽长度的横线分隔。 论文中以任何形式引用的资料,均须标出引用出处。 结论:结论是最终的、总体的结论,不是正文中各段的小结的简单重复,结论应该准确、完整、明确、精炼。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应是学位论文作者亲自考察过的对毕业论文有参考价值的文献。参考文献应具有权威性,要注意引用最新的文献。 参考文献以文献在整个论文中出现的次序用[1]、[2]、[3]、[4]……形式统一排序、依次列出。 参考文献的表示格式为: 著作:[序号]作者、译者、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时间、引用部分起止页。 期刊:[序号]作者、译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卷号(期数)、引用部分起止页。 会议论文集:[序号]作者、译者、文章名、文集名、会址、开会年、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引用部分起止页。 如何写论文 写下自己的想法是完善它的好方法。你可能发现自己的想法在纸上会变成一团糟。 写作是很痛苦的事情,但是当你越来越熟悉它的时候,就会很快了。如果你把它当作一种艺术,你就会在写作的过程中体会到无穷的乐趣。 你也会遇到和其他作者一样的滞碍。这有很多原因,而且不一定能顺利解决。追求完美是一个原因。 记住:写作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你发现所写的不是你开始想写的,写下粗稿,以后再修补。写粗稿可以理出自己的思想、渐渐进入状态。如果写不出全部内容,就写纲要,在容易写具体的内容时再补充。如果写不出来,就把想到的东西全部写出来,即使你觉得是垃圾。当你写出足够的内容,再编辑它们,转化成有意义的东西。另一个原因是想把所有的东西都有序的写出来(in order)。你可能要从正文写起,最后在你知道你写的到底是什么的时候再写简介。写作是很痛苦的事情,有时候一天只能写上一页。追求完美也可能导致对已经完美的文章无休止的修改润饰。这不过是浪费时间罢了。把写作当作和人说话就行了。 写信也是练习的好方法。大多的文章也会因为风格很想给朋友的信件而易读(can be improved)。写日记也是很好的锻炼。这两种方法还有其他的好处。 无休止的修改格式而不是内容也是常犯的错误。要避免这种情况。 LaTex(附:CTex)是一个很好的工具,但是它自己有很多自定义的宏定义。你也可以利用别人类似的代码,许多站点(包括MIT)都维护有扩展库。 清楚自己想说什么。这是写清楚要的最难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你写出笨拙的东西,不断的修补,就表明不清楚自己想说什么。一旦真正想说了,就说吧。 从每一段到整个文章都应该把最引人入胜的东西放在前面。让读者容易看到你写的东西(Make it easy for the reader to find out what you've done)。注意处理摘要(carefully craft the abstract)。确定(be sure)说出了你的好思想是什么。确定你自己知道这个思想是什么,然后想想怎么用几句话写出来。大篇的摘要说明文章是写什么的,说明有一个想法但没有说到底是什么。 不要大肆夸耀你自己做的事情。 你经常会发现自己写的句子或者段落不好,但不知道怎么修补。这是因为你自己进入了死胡同。你必须回去重写。这会随着你的练习减少。 确信你的文章真的有思想(ideas)。要说清楚为什么,不仅仅是怎么样。 为人而写,不要为了机器而写。不仅仅需要正确,还需要易读。读者应该只做最明显简单的推理。 完成文章以后,删除第一段或者前面的几句话。你会发现这些话其实对主旨没有影响。 如果你在所有的工作做完以后才开始写,就会失去很多好处(benefit)。一旦开始研究工作,好的方法是养成写不正式文章的习惯,每隔几个月(every few months)记下最新的和你刚学的东西。从你的研究笔记开始比较好。用两天时间来写,如果太长的话就说明你太追求完美了。这不是要进行判断的东西,而是与朋友共享的。在封面上说明“草稿”(DRAFT-NOT FOR CITATION)。拷贝很多份,给那些感兴趣的人看,包括导师。这种做法对以后写正式的论文很有好处。 得到反馈: 如果你加入私人文章交流网(Secret Paper Passing Network),会收到很多别人的文章,他们请你评论。知道别人对论文的意见很重要。你给别人帮助,别人会在你需要的时候帮助你。而且,自己也能提高。为文章写有用的评论是一门艺术。你应当读上两遍,第一遍了解其思想(IDEAS),第二遍看表达。 当然也可以把自己的文章交给别人评价,要学会吸取有建设性的建议,忽略破坏性(destructive)和无意义的建议。为了得到建议,你要写清楚自己的观点,写你所作的事情,即使你没准备写一个没有完整的期刊或者会议文章,然后交给别人看。即使是将要发表的文章,也应该写清楚,这样可以增加得到建议的机会。 以简要的形式降序组织评论(建议)对你和你所评论的人都有用:最上面内容相关,中间是风格和表述,最后是语法和文法。 -------------------------------------------------------------------------------- 写作的过程: 读一些最新的论文,尤其是那些发表了的。学习它们的内容和表达,注意它们里面的-进一步工作。(future work) 写出让别人可以理解的形式是很慢的过程。下面是经常不想遇到的原因: 为了写好文章,开始的一两个草稿常常必须被扔掉。 在几年的研究工作中,有很多记号会改很多次。有些以前重要的结果可能现在一点用也没有。重新组织过去的东西,这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 即使你有很多讨论部分结果的的技术报告、会议论文或者期刊文章,毕业论文的表述也应当一致。研究论文是给有相关背景的专家看的,除了你的工作是怎么适合方案以外,必须有完整的 ======================================= 1、结构要求 毕业设计(论文)一般由11部分组成,依次为:(1)封面(中英文),(2)任务书(中文),(3)开题报告(中文),(4)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5)目录(英文),(6)正文(英文),(7)参考文献(中英文),(8) 附录(英文),(9)致谢(英文),(10)文献综述(中文),(11)外文文献翻译(中英文)。 2、各部分具体要求如下 封面 采用学校教务处统一印制的封面。 2.2任务书 包括:设计(论文)题目、论文的原始数据、设计(论文)内容和要求、主要参考资料、设计(论文)计划进度表等。其中,“检查人签名”一栏和“指导教师批准日期”一栏由教师填写,其余均要求打印。论文题目分别用英文,中文写出。要求醒目,简短,符合论文内容,严格控制在25字(含25)以内,用三号字、加黑、英文用Times New Roman,中文用宋体;任务书封面除题目外,均用三号字、加黑、宋体字;其它页用小四号宋体字打印;日期采用阿拉伯数字。 2.3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不少于1500字。要求如下: 课题名称、院系名称、专业名称、学生姓名、指导教师都用中文,四号宋体。 正文用中文撰写,内容包括:课题的意义,所属领域的发展状况,本课题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和研究步骤以及参考书目等。采用小四号宋体。 2.4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中文,英文摘要一般在400字以内,但不得少于300字。摘要应简要介绍研究的课题内容、主要结论及创新之处,语言力求精炼。中英文摘要均要有关键词,一般为3—5个。字体为小四号宋体,各关键词之间要有1个空格及分号。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相对应,字体为四号小Times New Roman。详见模板一、二。 2.5 目录 “Contents”用三号字、加黑、Times New Roman、居中书写,目录的各层次题目应简明扼要,其中第一层次题目采用小三号Times New Roman加黑,第二层次题目采用四号Times New Roman,第三层次题目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题目和页码间用“……”相连,并标明页码。详见模板三。 2.6 正文 正文一般不少于8000字。正文内容序号采用如下格式: 1(空一格) ☆☆☆☆☆(小三号、Times New Roman,加黑,左顶格) 1.1(空一格)☆☆☆(四号、Times New Roman,加黑,左顶格) 1.1.1(空一格) ☆☆☆(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加黑,左顶格) 正文(小四号、Times New Roman,两边对齐) 详见模板四。 2.7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中只列出作者直接阅读过或在正文中被引用过的文献资料。中外文分别排列,中文在前,外文在后。中文按第一作者姓氏的汉语拼音顺序排列,在姓名后面须标注拼音并加上逗号,外文按姓氏的字母顺序排列。参考文献要另起一页,一律放在正文后,不得放在各章之后。 根据《中国学术期刊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的要求书写参考文献,并按顺序编码制,作者只写到第三位,余者写“等”,英文作者超过3人写“et al”(斜体)。 文后参考文献表的编排格式如下: a.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序号]作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 b.期刊丈章 [序号]作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c.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序号]写出文献作者。写出文献题名[A1.原文献作者(任选).原文献题名[C).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写出文献起止页码. D.报纸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e.国际、国家标准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f.专利 [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出版日期。 g.电子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h.各种未定义类型的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Z).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参考文献类型及其标识: 参考文献类型 专著 论文集 报纸 文章 期刊 文章 学位 论文 报告 标准 专利 文献类型标识 M C N J D R S P 电子参考文献类型 数据库 计算机程序 电子公告 电子文献类型标识 DB CP EB 详见模板五。 2.8 致谢 另起一页。“Acknowledgements”采用Times New Roman四号字、加黑、居中。内容限1页,采用小四号宋体。内容不宜过于琐碎,简明扼要即可。 2. 9 附录 另起一页。附录的有无根据说明书(设计)情况而定。内容一般包括在正文内不便列出的冗长公式推导、符号说明(含缩写)、计算机程序等。“Appendix” Times New Roman四号字、加黑、居中。 2.10 文献综述 另起一页。用中文书写,资料避免随意选取,内容必须与课题(或专业内容)有联系,紧扣论题。打印采用小四号宋体字。 2.11 外文文献翻译 另起一页。“外文文献翻译”六个字用宋体四号字、加黑、居中。外文资料避免随意选取,内容必须与课题(或专业内容)有联系,严禁抄袭有中文译本的外文资料。英文原文在前,中文译文在后。内容不可少于3000汉字。打印采用小四号宋体或Times New Roman字体。 3 几点具体要求 3.1语言表述 要做到数据可靠、推理严谨、立论确正。论述必须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对同行专业人员已熟知的常识性内容,尽量减少叙述。 论文中如出现一些非通用性的新名词、术语或概念,需做出解释。 标题和层次 标题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层次要清楚。 页眉和页码 页眉从正文开始,一律设为“武汉科技学院2006届毕业设计(论文)”,采用宋体,五号字、居中书写。 页码从正文开始按阿拉伯数字(宋体小五号)连续编排,居中书写。 图、表、公式 图: a.图中术语、符号、单位等应同文字表述一致。 b.图序及图名居中置于图的下方,用五号字Times New Roman。 表: a.表中参数应标明量和单位的符号。 b.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方。 c.表序、表名和表内内容一律用五号字Times New Roman. 公式:编号用括号括起来写在右边行末,其间不加虚线,公式用五号字Times New Roman。 图、表、公式等与正文之间要有一行的间距;文中的图、表、附注、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章(或连续)编号。如:图2-5,表3-2,公式(5-1)等。若图或表中有附注,采用英文小写字母顺序编号。 图纸要求:图面整洁,布局合理,线条粗细均匀,圆弧连接光滑,尺寸标注规范,文字注释必须使用工程字书写。提倡学生使用计算机绘图。 曲线图表要求:所有曲线、图表、线路图、流程图、程序框图、示意图等不准徒手画,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或工程要求采用计算机或手工绘制。 注释 注释是对论文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按①、②、③、④……⑩形式,在文中需要注释处的右上角标出,注释一般排在该页页脚,左对齐。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 引文格式 直接引用内容超过40个字, 需另起一段,前后与正文各空一行,左右各缩进4个字符,字号用Times New Roman五号字。另外,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均需要注明出处,采用脚注方式,按1、2、3、4……10的形式,在文中需要注释处的右上角标出,注释一般排在该页页脚,左对齐。脚注内容包括:被引述作者的姓氏、书刊出版的年代、被引述的页码,中间分别用逗号和冒号连接(如:Olsen, 1992:125-163)。 打印规格 除封面、任务书教师的签字部分用笔写以及外文资料可以复印,其它文字统一使用Windows平台下的Word字处理软件打印,一律采用A4纸张,页边距一律采取默认形式(上下, 左右, 页眉, 页脚),行间距取多倍行距(设置值为);字符间距为默认值(缩放100%,间距:标准)。 印刷 论文选择单面印刷 你是做网络安全的吗?我觉得你的论文不够全面深入,我给你一个建议,你可以按照下面的提纲进一步充实你的论文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网络安全和椭圆曲线密码体制 网络安全概述 威胁数据安全的因素 安全机制和安全服务 数据加密 椭圆曲线在密码体制中的应用 椭圆曲线加密体制(ECES) 椭圆曲线数字签名(ECDSA) 第二章 椭圆曲线密码方案的设计 总体设计 模算术运算的实现 模加法和模减法 模乘法 幂模法 求模逆元 素数的产生 椭圆曲线的产生 F_p上椭圆曲线的产生 F_2~m上椭圆曲线的产生 椭圆曲线的倍点计算 数据类型转换 域元到字节串的转换 EC点到字节串的转换 字节串到位串的转换 第三章 密钥交换和加密算法 密钥交换 密钥交换过程 密钥值的产生 杂凑函数的选择 单向杂凑函数概述 安全杂凑算法(SHA-1) 加密算法 分组密码的工作模式 加密方案的设计 DES的主要操作 第四章 安全性分析 ECC安全性分析 求解ECDLP的算法 加密算法安全性分析 密钥长度 差分密码分析 线性密码分析 结束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新闻学毕业论文范文|刍议有声语言创作中主持人个性化风格的建构引言:主持工作是有声的艺术创作形式,通过主持人对文字材料的感悟理解,以有声语言的形式传播给受众。在媒体分布多维化、信息资源广泛共享化、媒介形态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节目的制作传播形式和栏目风格越来越受到创作人员的高度重视,而对于一个栏目来说,主持人的个性化风格又起到决定性作用。在由许多栏目和版块构成的电视台整体节目中,这些栏目和板块的内部构成都是以主持人主持的形式呈现,甚至更有一些栏目名称直接用主持人的名字命名,使栏目因主持人的个性化而形成栏目独一无二的特征。从这个角度来看,节目主持人的个性风格是节目收视率、栏目成活的关键。对于主持人个体来讲,他们个性化风格的建构不管是对于自身发展还是栏目成功甚至中国电视业的发展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一、有声语言创作中主持个性风格建构的必要性(一)主持人个性化风格是有声语言创作的题中之义主持人是媒体和受众之间联系的桥梁,没有主持人的主持工作,内容再丰富的节目都无法传达给受众。从中央电视台1980年7月12日开播的《观察与思考》节目第一次打出主持人字幕以来到今天二十七年的时间,主持人已经成为中国的受众再熟悉不过的名词。主持人的工作处于传播过程中“喉舌的喉舌”。主持是一门对语言艺术要求很高的工作,它通过有声语言和副语言与受众进行交流,其中有声语言占有更重要的地位,因为语言是与受众进行交流的最主要的方式,无论新闻、综艺还是娱乐节目都是通过有声语言来传达的,播音员、主持人有声语言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节目的整体质量。同时,表情达意、言志传神的有声语言作为一种有声符号必然包含了主持人对书面语言的个人理解、承载着对作品感悟的思想感情。别林斯基说“一个人的一切作品无论在内容和形式上怎样分歧,还是有着共同的面貌,标志着仅仅为这些作品所共有的特色,因为它们都发自一个个性发自一个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我。” [1]这说明无论一位主持人如何加工、组织素材,原始文字材料的理解和表达都必须经过他所特有的文化素养、审美感受、性格气质和语言表达才能的过滤,不可避免的打上主持人个性的烙印。(二)传媒业的发展和实践呼唤主持人的个性化风格关于个性化,从宏观上看是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带来的必然的多元化需求,从微观上看是传播激烈竞争的必然趋势。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在《未来的冲击》曾经说过:“向未来挺进,就必然要脱胎换骨远离标准化,脱离产品的划一,脱离千人一面的艺术。” [2]《非常6+1》的成功与具有个性化特征的主持人有直接关系。制片人哈文说:“节目组几十个人在工作,到了录制现场,就只有看主持人的表现了。主持人就像汽车驾驶员,方向盘、油门、离合器都由他操作,在关键时刻,只有他能控制现场;主持人的作用任何人也替代不了。”这句话通俗地道出了主持人风格的关系相辅相成。随着电视传媒业‘窄播化’进程的加剧,节目主持人‘大众情人’的时代也将宣告结束,主持必将分众化,以最大程度地吸引着自己节目所针对的受众的目标,满足这一特定部分受众的收视需求进而满足他们选择节目的心理需求。与这种分众化趋势所映照的是,个性主持人将会随之受到推崇。在广播电视传播中,播音员主持人是传播主动一方的最后执行者、是传播体的代表,他们应该成为一个栏目、一家电视台的个性化标志。在遵从社会主流价值判断和对栏目定位及传播对象的认识和遵从的基础之上,主持人的独特的思维方式、独特的视角、独到的见解、独创的构思、独有的感受和独具特色的语言表达都是个性化的特征。时代发展呼唤主持人的个性化,传媒的分众趋势呼唤主持人的个性化,主持人职业的生存模式更需要传播者自身的个性化。(三)受众多样化的审美需求要求播音主持风格的多元化从“文革”结束后的70年代末,全国二十几家电视台发展到如今年的360家电视台;电视节目套数也发展到了2058套。受众也从二十年前收看几套节目的几个主持人到现在可以收看各个频道的栏目和不同风格的主持人。中国电视的成长与观众的成长是同步的。面对成熟的观众,电视栏目与节目的创新更增强了难度,对电视传播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受众不再满足于单一的传播模式,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渠道丰富了个体的选择。在这种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一个对主持人而言“个性即生命”。凤凰卫视“早间说新闻”的异军突起引起大陆电视人的深刻反省。人们如此热烈地欢迎这样一种轻松愉快的主持风格充分反映出在内地电视人创造的播音主持风格与受众多元化需求之间存在着急需填补的空白区间。再如江苏城市频道《南京零距离》的主持人孟非,据AC尼尔森南京地区电视节目收视调查公司的数据统计:《南京零距离》开播第二周,就进入排行榜(周平均收视率)前50名;第六周进入该排行榜前15名;第八周成为该排行榜第一名并一直保持领先。平均收视率为8.8%,最高收视率为17.7%。直今仍保持着高收视率。[3]勿庸质疑主持人孟非直陈观点,不隔靴搔痒的个性化主持方式已经成为了 “节目中不可替代的核心竞争力”, 成为了观众喜欢的主持人并且在2004年获得了首届中国电视十大名栏目名主持的称号。受众这种多元化审美需求也可以从主持人观念的不断革新中寻找到端倪。二十年来,对应着电视传播理念与主持人节目的发展变化,主持队伍构成经因了四个阶段,与此同时,主持人的综合素质、来源、工作机制方面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1.第一阶段:主持人节目初创时期 (1980—1983) 2.第二阶段: 主持人规模扩展时期 (1984—1992) 3.第三阶段:新闻评论类主持人节目崛起时期 (1993—20世纪末) 4.第四阶段: 主持人节目深入发展时期 (20世纪末—当前)综上所述,二十几年来主持人节目走过的四个阶段,我们不难看出主持人主流演变的轨迹是:从普通话语音、单纯的语言表达的语言基础层面的素质要求,以及一味强调漂亮年轻的误区,向关强调人文素养,重视文化内涵和看好个性创新能力的综合素质的变化。二、制约主持人个性化风格建构的瓶颈因素分析现实的情况是,个性鲜明的主持人毕竟为数不多,特别是在一些省级和地市级电视台,一方面播音员主持人岗位编制已满,一方面却又缺少优秀的主持人。那么制约播音主持风格形成的瓶颈又在哪呢?笔者认为,制约主持人个性化风格形成独特风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物理的、社会的、心理的因素都可以是影响个体主持人个性化风格形成的重要原因。综合而言,以下方面问题值得特别关注:(一)院校的模式化培养模式有调查显示:在我国现阶段电视节目播音员、主持人的队伍当中,具有本科学历的占了70%,而在这70%当中播音主持专业的毕业生又占了45%[4]比重之大。这一群体势必会对整个播音主持队伍的的发展起到了领军的作用,与此同时,院校模式化培养的烙印在他们身上也体现无遗。1、专业院校招生选拔对播音主持风格的影响全国播音主持专业院系的招生,基本都被纳入了艺术类招生,考核成绩由高考成绩和专业面试成绩构成。其中专业面试是对考生声音、形象、普通话语言表达方面的先天条件及后天基础做出判断和选择,往往具有很严格的评判标准;而对考生高考的成绩的要求却远低于一般高校的录取标准线。考核标准的跷跷板“相貌、声音”一头被抬高,“文化素质”一头被压低,这种重视了现有显性基础,但忽略了隐性发展潜力的倾向是令人担忧的。同时,一些不具备办学条件的院校纷纷开设播音与主持专业,招生条件放低、教学不规范、毕业生就业也成为难题,这些直接影响到播音主持队伍的发展,更加影响到主持人个性化风格的构成。2、播音主持专业课程设置对播音主持风格的影响多数院校的播音主持专业在课程设置上偏重专业课程的开设,忽视人文课程和社会实践的开展。学生在校时接受较多的语言表达方面和外部形态的有关训练,但人文素养不足,社会了解不深,因此在工作单位表现为:“上手快但内涵不足,出场鲜亮但后劲不足”;主持人节目的深入发展和多样化发展,需要复合型的、有生活阅历的主持人,专业院校的毕业生知识结构的上层建筑扎实,基础建设空虚的“工具理性”式的畸形直接导致了技巧载体下的个性表达不足。 (二)主持人自身素质对个性化风格建构的影响素质,按照《辞海》上的解释,是指“人或事物在某些方面的本来特点和原有基础。[5]而所谓人的综合素质,就是人们自身所具有的各种生理的、心理的和外部形态等方面的较为稳定的特点的总和。个体素质的表现形态至少可以体现在政治素质、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几个方面。作为节目“灵魂”的主持人,自身的素质高低不仅可以影响到个体风格的形成,也直接影响到整个节目的质量。1、缺乏政治性敏感性:2003年2月25日,湖南人民广播电台经济频道《心灵之约》节目正在进行直播,主持人罗刚忽然接到一个电话谎称要谈“中日友好关系”,在约定的三分钟时间里,这位自称“小原真太郎”的人却大发反华言论,直到三分钟后,罗刚才进行反击。节目播出后引发了听众尤其是青年听众强烈的愤怒情绪,主持人罗刚和导播因为工作的严重错误,而被开除公职。这一事件折射出新闻媒体的政治导向性,也为主持人政治素质的建设敲响了警钟。党的指导思想、先进理论是对社会实践的总结和理论升华,是我们经济、社会、思想建设的方向标,对此必须保持高度的关注并上升到思想上层建筑的高度。2、思想、文化素质积淀不足:据调查分析,20—30岁之间的主持人在我国播音主持队伍当中占有45%的比例,40岁以上的主持人仅占4%。而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知名度的主持人,像丹?拉瑟、汤姆?布罗考等都是人到中年,甚至更大年纪时才坐上了主播的位置。他们几乎都是资深记者出身,有着丰富的新闻从业经验和社会阅历,更准确的说他们有着较高的思想和文化素养。思想素质总是与一定的社会群体规范、行事风格、道德取向紧密联系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深邃的群体觉知、道德判断、道德选择能力,这种能力对不同层次受众群体的思想把握十分必要;而这里提的文化素质更类似于心理学中的晶体智力,总是和一定的专业和相关知识的积淀联系在一起,它对于开拓主持人独特的视野、丰富言语载体的内容、形成独特的个性风格不无裨益。因此,如何丰富和提高我国主持人的思想和文化素质、形成年龄结构的合理梯次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良好的心理素质也是都是制约主持人主体形成个性化风格的一个重要因素,良好的心理素质不仅指对自我情绪和外部形态的良好调控,也不仅指对现场情况的良好协调和随机应变能力,它还应体现在对受众心理、对社会文化心理的准确把握上,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稳定的行为反应和问题处理风格,形成个性鲜明的播音主持风格。(三)评价主体对主持人个性风格建构带来的影响作为评价的两大主体——受众和播音员主持人的管理机构,两者都可以说是播音员和主持人的“衣食父母”。但是一部分受众和广播电视管理机构的认知不同也是导致主持人丧失个性化风格的主要原因。1评价主体之一——观众电视是动态的传播媒介,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双向性。做为受众,他们的喜好决定了主持人和其栏目的成活和发展。而受众的文化程度、知识背景不同,对于主持人以及节目的喜好就会大相径庭。而这种喜好的交互作用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因为节目高品位、高质量,主持人的个性化从而提高了受众的观赏水平,另一方面,为了调和“众口”,为了迎合部分观众不高的欣赏水平。某些节目和主持人以牺牲节目风格和自我的个性为代价希望使受众满意。笔者认为:主持人是以双重角色出现在节目中的。作为一个文化传播者,主持人应该考虑受众的社会心态和接受心理。主持人竭尽所能的认识及把握受众的需要,并能追随受众进而引导受众。用真实的、非虚构的空间相互交叉组合的结构方式来传播;把复杂的社会问题置于文化背景上,把深奥的文化问题化为具体的生活现象。但是主持人也要处理好受众中心与传媒引导的关系,处理好商业利益与社会效应的关系,不懈努力地提高节目的文化含量,少一些庸俗、媚俗,多一些健康、益智、怡情元素。传播学大师施拉姆和波特指出:在新闻传播中,“一个人用整个身体进行传播,并且动用全部力量来解释收到的信息”。 [6]作为一个主持人,只有用整个身体、用全部力量来传承悠久的民族文化,才会有吸引受众的永恒魅力。2评价主体之二——广播电视的管理者广播电视的管理者他们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他们的评价对于主持人个性风格的形成也有巨大的影响。广播电视学会和各级电台、电视台的领导等权威机构和人员对待主持人有着“生杀大权”。但这一评价机构的组成人员更应该紧跟国际接轨,紧跟电视业的发展步伐,由各个方面的人士组成,全面的、立体的、多维度的看待主持人的发展。单从业务的角度去简单地评判一名主持人的好坏,不仅了影响一个好主持人的潜力发挥,更会毁掉一个好的栏目。倾听多方意见、综合考虑主持人的发展才是发展之策。崔永元在一次在央视主题为“珍惜受众信任,推广健康形象”研讨会上直言道: “收视率是万恶之源”。目前有些电视台把收视率当成命根子,因为收视率影响广告收益,收视率也就成了衡量节目质量和主持人能力的标准,从而造成少数主持人放松自身约束,迎合庸俗、低俗之风。当然这一言论有特定的指向性,它针对的是面向特定审美层次受众的一些娱乐类节目,因为这一群体构成了人群的大多数。追求收视率无可厚非,它是媒体生存的基础,问题是如何形成面向不同群体的不同审美层次的栏目、形成不同主持风格的个性化栏目,这不仅是提升媒体层次的需要,也是社会受众审美水平不断提升的需要,是社会群体自我素质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结合不同类别节目,形成多元的评价指标体系是媒体管理主体改革的一个方向。 三、有声语言创作中主持人个性风格建构的途径探索找到了制约播音主持风格建构的症结就像找到了病人的“病根”,“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有声语言创作中主持人个性风格建构的途径探索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自身素质的提高主持人素质的全面提高,这种提高除了在技术层面、观念形态、知识结构等方面需要“长跑+快跑”之外,更应在综合能力及心理、品格上狠下功夫。越来越多的主持人更多更广的参与节目的选题、策划。随着主持人中心制的逐步推行,更多的主持人将成为节目和栏目组的双重负责人。目前,主持人和所有新闻从业人员一样,正面临着席卷全球的信息革命所多方改变,面临着新技术时代的全面提高自身的素质是十分必要的,也是解决有声语言创作中个性风格平平的主要途径。(二) 建立多维度的用人选拔机制和院校培养方式央视体育节目的主持人兼制片人张斌说:以往的电视是一种很封闭的渠道,现在门槛低了,但是要求更高了。比如北京电视台的元元,上海电视台的曹可凡和央视《今日说法》的撒贝宁都不是从专业院校出来的,但是他们却成为了受众喜爱的主持人,具备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和生活阅历是他们成功的基础。院校的培养应该尽快制定和改进:1双学位培养复合型主持人 专业院校可以面向各类不同学科的毕业生开办主持艺术双学位,而不是现今的从高中毕业生中选拔;2完善就业机制:专业院校应该在学科当中更多的加入实践的比重,并且有用人单位联合办学,指定培养。对招生对象进行有针对性地、对口培养专业方向加具体、鲜明的主持人。这些方式的施行可以改变现在的艺术院校特别是播音与主持盲目过“热”,招生过多,而最后就业情况不乐观的现状。(三)建立健全不同层次的业务评价机制和评奖制度中央电视台人事办公室的晋延林也曾经说过:国内对主持人人力资源还没有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电视台在管理中还存着一些误区,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我国电视节目的水准和主持人个性化的形成。[7]现在很多电视台都建立了节目质量评估体系,从观众、制作人、专家等多个层面对节目进行评议和讲评,这是值得肯定和学习的。从月评、季评、年评到台评、省评、全国评这些都对主持人的个性化风格建构起到直接的作用。但是评奖过程中,除了对获奖的主持人奖励之外,更加重要的是要找到他们的不足和缺点,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评奖的真正目的和意义。同时业务评价的主体应该采取多元的组成部分,其中除去专家、主管领导之外更应该有主持人同行和受众。多与观众座谈,了解观众需要也是一个必要的途径。结 语有声语言中主持人个性化风格的建构虽然不是一个新的课题,但是它的建构元素会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电视业的发展而发展,这就需要我们每一个主持人在节目中不断地调整和完善自已的风格。与此同时,“我们完全不必因为有些人的曲解而不敢提个性化,从客观工作环境讲,如果没有积极的工作机制,不给有潜质的主持人机会和压力,总是简单的重复,主持人的创作个性也难以形成;从主观角度看,对于年轻的主持人来说,不要把个性化作为首要的目标,急于寻找个性,更忌离开栏目硬去设计和孤立地追求自我的个性,只有当你全身心地融入到节目当中,关注社会生活,用心思索感悟,真诚服务受众,你的创作个性才会渐渐凸显和形成。”

1、新形势下广播电视台编辑工作的策略探析

2、广播电视编导创新思维培养探析

3、新媒体时代广播电视编辑业务创新与发展研究

4、解析广播电视新闻编辑技巧

广播电视学专业立足于新闻传播学的内在规律,着眼于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未来前景,旨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够在广播电视机构以及其他传媒、企事业单位从事采访、报道、拍摄、编辑、主持、策划、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主要包括新闻学概论、广播电视概论、广告学概论、传播学概论、网络与新媒体概论、出版与数字出版概论、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马克思主义新闻思想(或马克思主义新闻论著选读)、数字媒体技术、新闻传播学研究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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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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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诚信法律制度建设;

2、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3、农村法治建设;

4、征地及移民安置法制建设;

5、完善征地的法制建设

6、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

7、论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的互动关系;

8、商业秘密保护及其立法;

9、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

10、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适用;

11、知识产权的间接侵权;

12、数字化图书馆时代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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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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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2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

23、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 WTO(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

24、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及侵权界定;

25、知识产权犯罪问题;

26、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出口检查制度;

27、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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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希望能帮到你哦,更多内容请浏览()。

题目: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 录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2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2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2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3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4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5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6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6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9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

四、结束语………………………………………………………………13

参考文献 ………………………………………………………………15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 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 缓刑制度 现状 适用条件 适用程序 考察监督

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xx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 xx年则为15%,xx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xx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但我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缺少透明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缓刑,须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评议,讨论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随后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谁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预测的,这点使人难以信服,同时使社会也难以理解。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监督。缓刑适用的取决权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但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若则必然导致贪腐。检察机关虽然可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比较模糊,极少就那种可与不可适用缓刑的案件提起抗诉,故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不是有效监督。

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在司法实践中,判适用缓刑前缺少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只是单纯的就案办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判缓刑,对一些无经济来源闲散人员、平时表现不够好的被告人也判缓刑,社会效果不好,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改造。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对缓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1、监督考察的组织不健全。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的人员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目前尚未建立缓刑考察机构,对缓刑考察无暇顾及。往往由法院代行公安职能对缓刑犯进行走访考察。另外,缓刑犯所在的单位及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它们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使得缓刑考察几乎成为空白地带。

2、交付监管脱节。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只送达执行通知书给公安机关,而不负责将执行落实到位;有的作出判决后,让缓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有的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交付监管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还有的缓刑犯有意或无意不去报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缓刑犯事实上的脱管。由于监管手续未能很好的衔接,在实践中基层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缓刑犯的情况,影响了监管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3、现行的考察方法不适应新形势。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原来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缓刑犯管理、考察、帮教等职能。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1、缓刑适用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缓刑适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这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着决定作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对他人的攻击性,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损失,因而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且造成了较大的客观危害,仍然对其适用缓刑,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考察犯罪情节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基于这一标准,成为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考察对象有:(1)能够理解和宽容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如,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要小于出于贪图享乐和敛财为动机的犯罪人。对于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但对后者考虑适用缓刑时,则须慎重考虑适用缓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2)过失犯罪。过失犯其实其主观上并不想犯罪,其并不支持危害结果的出现。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对其实际执行刑罚,其也不会再去实施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同样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3)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而造成的犯罪。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其行为人本身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一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虽然是在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他在犯罪过程中,心态已经发生转变。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严重,同样可以考虑去适用缓刑。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所表现出来的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态的外在反映。犯罪行为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事实持何种态度,这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依据。只有犯罪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愿望和表现,才能够说明犯罪行为人已经从中汲取了教训。悔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类:(1)以积极的行为减少因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协助抢救、退赃、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积极赔偿等等;(2)愿意接受处理、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这包括主动投案自首、揭发同案犯、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还应考虑到若对其适用缓刑,将来是否会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将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结果关系到缓刑的适用。所以,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缓刑预测制度,内容应包括:(1)犯罪历史。(2)个人经历。(3)生活环境。(4)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过得到缓刑机会来痛改前非,这种犯罪人一般都会十分珍惜缓刑这样的机会,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改过自新,努力去证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对这类犯罪人适用缓刑能取得较好的效果。(5)一贯品行。(6)犯罪人身体和精神条件。像患病或残疾而丧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虑适用缓刑。相反,那些心理变态、情绪难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瘾癖的犯罪人,则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绪的驱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瘾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国刑法应当作出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以便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改为“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详细表述如下:“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危及社会秩序的,应当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诚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及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5)被胁迫、被诱参加犯罪的;(6)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及其他病残者。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1)累犯;(2)缓刑或假释期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3)同时犯数罪的;(4)惯犯、教唆犯及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者;(5)犯罪性质严重或影响极为恶劣的。(6)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3、支持、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标准,实际上是由法官根据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作出宣告缓刑的法官,极有可能要面对被判处缓刑的人以后再次犯罪,若因此就归咎于法官的判断失误,就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缓刑功能的发挥。因此,鉴于这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当支持、鼓励法官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令其相信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销缓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断失误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规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人进行审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宣告缓刑,致使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再次危害社会的,就应当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权力的责任。这样可以监督法官滥用缓刑,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法官依法大胆地去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缓刑适用程序的规定,把人民法院的缓刑裁量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发言权、社会的参与权都置于阳光之下,现笔者提一些粗浅的建议:

1、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凡判决缓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从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性等在判决书中全方位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结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法律的准绳下将证据列举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理由,杜绝暗箱操作。

2、采取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法院各级领导要重视缓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既要加强对个案审理的监督、指导

和把关,确保个案质量,也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控制好缓刑案件的总量和质量。不但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发挥本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对缓刑案件定期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增设缓刑听证制度。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的,应举行缓刑听证会。引入缓刑听证制度,使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公诉人、侦查人员及被告人单位、学校、社区管理人员、村民居委会等参与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他们与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被告人平时的表现甚至犯罪的基本情况都比较了解,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的意见也比较客观,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缓刑适用的参考,能提高缓刑适用的客观性和依据性。缓刑听证参加人来自被告人辖区的不同地方,是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者,他们可以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愿如实发表意见,这样可能做到有理当面讲,极大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进而可以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观公正,也更能体现民意。再次,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对缓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过缓刑听证,使被告人所在辖区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适用缓刑与否的原因,极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使之自觉地参与到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从而改变过去对缓刑考察不好执行的窘况,是对缓刑制度的有益完善。对缓刑听证程序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参加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的公诉人、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受害人及其家属、被告人及其家属、被告人所在单位代表、被告人单位、学校、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上述人员除公诉人外,并非法定参加人,他们是否愿意接受法院的邀请参与听证没有法律上的保证,是否参加听证会应当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提供证据并非其法定义务。笔者认为,听证人员不需要固定模式全部参加,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案件的关键人员能够到场即可,如伤害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的单位和住所地的管理人员等,公诉人到庭时可以征求其意见,侦查人员和其他有关的人员,如果不能到场,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意见。听证方式可以灵活掌握。但听证人员必须是与被告人“相关”的人。

(2)听证内容。应当围绕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改造环境、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能否得到切实履行等进行核实,并确认对犯罪分子缓刑考察期间的监督责任能否落实。

(3)听证的程序。首先,由法官支持适用缓刑;其次,由各方发表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并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法官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法庭上公开;再次,由被告人作陈述,表明对自己适用缓刑的态度和在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如何去落实等。

(4)听证结束。听证后,合议庭应根据各方的意见综合考虑,作出适用或不适用缓刑的判决。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设立监督考察组织。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和专职从事缓刑监管工作,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并通过立法加以规定。对具体缓刑的考察,可由县级考察机构直接委派考察人员,专职负责考察工作,并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对缓刑犯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了解其表现情况,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的缓刑犯进行法制教育等。另外,还定期向法院提交缓刑犯的考察报告。

2、加强对缓刑执行的监督。缓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脱节,主要是缺乏监督所致,因此,应尽快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缓刑犯监管工作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身要对缓刑执行的监督高度重视,对公安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将此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列入对监所部门的考核范围。

3、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对在押的缓刑犯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交付执行前对缓刑犯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建立执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上附加执行回折,此回折不是为了证明执行文书是否送达,而是让执行机关将缓刑执行是否落实的情况及时以回折的形式回复给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确定执行已经落实后完成执行交付手续。另外,应制定制式协助执行通知书,缓刑犯有工作单位的,发到缓刑犯工作单位请其协助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到缓刑犯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其协助执行,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帮教。

4、在缓刑犯所在地进行公示。将缓刑犯的罪行、判决结果、悔罪表现在被告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公示,说明缓刑犯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发动当地群众协助对缓刑犯的监督和帮教。并在缓刑犯工作单位、居住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便于随时了解群众意见。

5、建立考察联动机制。对经过批准外出的缓刑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机关予以继续考察,以确保缓刑考察的连续性。另外,采取户籍网络登记,即将缓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记在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网络,全国共享,对其进行联网监督。

四、结束语

通过对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员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原因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与法治的要求相差太远。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员对缓刑适用的冷淡态度令人忧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缓刑适用以及缓刑考察方面进行谈论,对我国缓刑制度提出完善见解,细化缓刑适用条件,规范缓刑适用程序,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建立健全缓刑考察制度,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检、法都 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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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公正无偏的态度,在履行专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压力。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文题目: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分析

摘要: 本文认为,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保持客观公正的基本前提。如果注册会计师审计缺乏独立性,就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其提供的信息可信度会大为降低,从而误导信息使用者,使其做出错误的决策而遭受经济损失。这无疑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审计 独立性会计信息 失真 公司治理结构

一、审计独立性概述

(一) 审计独立性的内涵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1992年制订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任务时,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无论这种利益的实际影响会怎样;《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

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确保无利害关系。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公正无偏的态度,在履行专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压力。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主观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其结论依附和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员的影响和压力。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是客户的辩护人,那么审计的作用就会大为降低。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又密不可分。

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因为实质上的独立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真正保持中立时才成立,而形式上的独立则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评判的结果。现实中即使注册会计师确实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社会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或其他任何一方而有失形式上的独立,那么审计结果就失去意义。因此,形式上的独立是实质上独立的重要保证,也是社会公众评价注册会计师工作、进而决定对注册会计师信赖与否的标准。

(二)审计独立性的经济性质

审计独立性的经济性质可从以下方面认识:

第一,独立性是相对的概念。社会公众与职业界一般倾向于在独立性上采取二分的方法,即非此即彼,将独立性当成绝对的概念。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通过研究指出,独立性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实际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中的个人不但与其职业界内部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与职业界外部也会发生多种联系。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能够保持绝对的独立,显然只能是不切实际的期望。外界因素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或大或小,承认注册会计师会受影响而不能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只要这种独立性仍能保持在社会公众期望的独立性水平之上即可。如果承认审计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那么前文所述的注册会计师是超然独立的观点就要持慎重态度。所谓超然独立,一般理解是绝对的独立,但这种观点在强调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存在价值时,无疑也使广大社会公众不切实际地夸大了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增大了注册会计师自我评价与社会公众期望之间的差距,这也是造成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期望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独立性是一种概率。独立性的这种概率只是主观的概率。当人们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实际上指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影响,其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以至于可以完全信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考虑利用其工作结果进行决策。可见将独立性表述为概率,并没有动摇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价值的认可,社会公众只要认为注册会计师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其能够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即可。既然审计独立性是一种概率,实质上也就意味着这个概率不可能永远等于1,而是经常地表现为在[0,1]之间取值的客观事实。所以在行业的日常管理中,一方面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宣传教育和必要的查处力度,使其在执业中不断克服环境的不良影响,抵制有关利益方施加给注册会计师的压力。同时在宣传中应注意说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能力限制和执业环境的不完善,出现个别审计意见发生偏差的现象也属不可避免,使社会公众逐步认识到出现审计失败不一定就必然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三,独立性是一种风险。这一性质是从报表使用者角度界定的。由于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体现为一种概率,所以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但报表使用者决定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时,实质上就隐含着其已对注册会计师表示了信任。即报表使用者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使同时承认或认为注册会计师仅做到了相对独立,但这一独立性水平也是其予以认可的,或处在其可接受的既定水平之上的。这个可接受的独立性既定水平越高,意味着报表使用者认定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越高。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实际上低于其可接受水平,则其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对报表信息的过分信赖就是风险。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影响因素分析

(一) 委托代理关系失衡

任何一项审计业务一般都要涉及三方主体,一是委托人,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是财产的所有者;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即审计业务具体执行者;三是被审计人,即受财产所有者委托的经营管理者。而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于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实造成了所有者终极代表人的缺位,在部分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存在 “一股独大”的问题,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因此缺少适当的权力制衡,使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合二为一,“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常会出现委托者出面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身财务数据的现象。这种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状况得使注册会计师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在现行审计关系格局和注册会计师职业监管与制裁机制下,当注册会计师揭露客户的舞弊行为要承担被解聘的风险时,就很可能屈从于上市公司,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甚至共同作弊。

(二)市场竞争无序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激烈竞争的行业,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竞争到较多的客户,是关系到其生存发展的问题。当审计供给市场的竞争加剧时,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机会和动力都会增加。如果注册会计师意识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也在争夺该客户,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独立性将会减弱。目前在我国存在着众多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控制及自律机制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中小型的事务所往往采取降低审计收费或屈从客户不当意愿等手段来分得审计服务市场。由于审计市场正处于买方市场的环境下,客户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的选择权和决定审计收费的力量尤为强大。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招股、配股、防止“摘牌”等的必要条件,这会增加上市公司对注册会计师的施压强度。这些不公平竞争状况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同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到严重损害,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利益毫无益处。

(三)审计人员执业水平低下

审计人员能力不足,缺乏高尚的职业道德,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迁就客户的非法要求,编制虚假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素质偏低,只凭借出资取得相应的资格,缺少相关的能力和职业道德。从“深圳原野”、“琼民源”、“红光实业”等案例都反映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审计过程中使用了过多的职业判断,这些判断为注册会计师的非独立性行为埋下了隐患。目前我国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进入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仅占注册会计师总数的3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注册会计师仅占16%,这与国外注册会计中的从业人员以中青年为主的年龄结构,60%—70%以上大学本科的学历结构存在相当的差距。从事多年会计或审计工作的工作者虽有丰富的经验,但由于我国会计制度近几年的改革力度大,新的会计准则陆续颁发,这些人员对新准则、新制度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而另一部分通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获取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又缺乏实际工作经验,专业技术能力和审计经验比较欠缺,面对特殊问题可能丧失审计工作警觉性,轻易接受客户解释,可能存在错漏问题。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对策措施

(一)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针对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机构不明确,股东大会对管理当局缺乏有效制衡机制的现状,必须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制衡控股股东和经理人权利、保护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独立董事的职权包括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这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随意性进行了约束。同时独立董事可下设由其领导的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委托和批准解聘审计机构,审查审计工作的职权。独立董事制度明确了审计的委托机构,通过改善审计委托制度,能够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控制管理当局权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防止注册会计师受管理人员左右。

(二)建立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受聘制度

一方面,是打破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企业的现状。笔者认为,监管机构应该参与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选择权仍然在企业但监管机构具有否决权,即可以否决有重大违纪违规记录的上市公司,至少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其再承接大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这样就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不再仅依赖于上市公司,而且还要依赖于监管机构,或者说依赖于其自身的行为,这可从根本上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企业的现状,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提供必不可少的环境。另一方面,要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的业务涉足过深过广的现象,减小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的经济依赖性。禁止受聘于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向被审企业同时提供其他非审计业务;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的雇员在被审企业兼职,以及被审企业雇员在该会计师事务所兼职;若被审企业的高级管理者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一年内曾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任职或即将赴该事务所任职,那么该所也应该被禁止为该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反之亦然;应严格限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对同一企业的审计年限,当然该年限也不宜过短,以免影响工作效率。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审计活动的主体对其道德使命有清醒的认识,发挥道德规范潜移默化的约束作用,强化注册会计师的使命感,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精神独立对其行为的约束和规范。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能的认识,这也有利于加强社会对审计独立性的监督。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对于大多数的审计项目而言,审计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预防等大量依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因此必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要求,对其进行风险管理和现代信息技术培训,培养年轻注册会计师成为骨干,努力提高这些人员的各项技能。要进一步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目前我国已颁布职业道德的基本规则,我国的职业道德建设已经有了初步发展,但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还缺乏操作性,建议有关部门加紧职业道德具体准则和规范指南的制定,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形成以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规范指南为基本框架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同时建立职业道德评价体系,成立相应的执行机构,在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时,既要有裁决的执行部门又要有相应的执行依据,使职业道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

(四)监管部门规范监管,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

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一般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准则来规范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如果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不遵守这些规则就会受到处罚。有关监管部门可以从独立性风险的产生因素、制约因素、独立性风险所造成的社会后果的角度考虑,制定必要的规范进行监管。另外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该机构负责收取审计费用,行使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权力,切断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单位的直接经济联系,确保审计的独立性。这一管理机构应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库,对事务所实行分级分类,根据需要从库中随机抽取,根据审计项目大小统一付费,该机构经费主要由企业承担,可由政府出面开征审计税。同时,对注册会计师进行财产登记制度,以改善其执业的风险承担机制,限制会计师事务所与某一客户的合作时间及收入,隔断其与各方诸多联系,变“自律”为“他律”,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1]崔莉:《解决困扰审计独立性的途径》,《现代审计与会计》2005年第7期。

[2]刘兴革:《审计独立性的内部因素分析与对策》,《经济师》2005年第7期。

[3]欧阳电平、胡建敏:《审计独立性的制度分析与改革》,《审计月刊》2004年第9期。

[4]魏朱宝:《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弱化:市场缺陷与政府失灵》,《审计研究》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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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讯的管制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执行。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会计学专科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本文旨在从会计监督的基本定义出发,对菸草企业进行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要作用及意义以及提升和完善菸草企业会计监督工作水平的相关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探讨加强和完善菸草企业会计监督工作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菸草企业;会计监督;加强和完善

一、会计监督的基本定义

所谓会计监督,就是指一种专门的监督活动。监督主体人员为企业内部的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法律上享有经济监督和检查权利的相关 *** 部门、或者其他法律允许的经济审计中介组织;而监督物件通常为国家机关、 *** 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经济活动情况;监督内容为该机构经济活动的合理、合法、科学性,监督重点为会计资料的真实、完善,以及机构内部预算管理活动及完成情况。

二、菸草企业进行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要作用及意义

一推动财经法规的执行和进步

会计监督作为一项监查督促经济活动的工作,必须以国家财经法规为依托,在财经法规的允许下进行各项监督活动。由于会计工作属于财政经济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企业或单位内部的一切财务收入和支出情况都要通过会计这个“把关”进行审查和检测,因此,积极发挥会计监督的工作职能,重视菸草企业的会计监督活动,能够最大程度地对违反财经法规的事件进行制止。同时,会计监督工作还能不断推动财经法规逐步完善、更加科学,使其与当今时代的经济情况相适应,从而为我国菸草行业的不断进步提供法律保证和政策支援。

二推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进步

会计监督是一种经济管理方式,它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优化企业内部管理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应,进而提升企业的行业竞争力和生存能力,从而保证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达到不断发展、持续进步的预期效果。

三、提升和完善菸草企业会计监督工作水平的相关措施

一明晰责任主体、达到职责要求

企业要在保证会计资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对会计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在各个岗位上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即明晰责任主体,并以此制定出相应的会计人员职责制度,通过科学的职责制度促使会计部门和会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做到遵纪守法,不受他人的个人意愿影响开展不正当的会计工作。同时,职责制度中也应赋予会计工作人员足够的权利,在领导人或管理者想让会计人员按照个人意愿进行会计工作时有遵照原则进行的规章依靠,从而达到职责要求。此外,为了使菸草企业的会计监督工作与现代化管理相适应,负责人需要实时学习和掌握最新最先进的会计监督方法和会计技术;需要及时了解最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和经济制度,做到对会计工作负责,对企业负责,对法律负责,不断提升企业会计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二明确会计工作的监督职能

会计监督工作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大类,而内部监督又属于会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监督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是影响会计监督工作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要更好的进行内部监督活动,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第一,建立起全面系统的内部控制机制;第二,明确内部员工的职能划分;第三,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对员工的职能进行明确划分,采用员工间互相监督和牵制的手段减少和抑制企业内部会计风险。对违规行为进行考核惩处,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对内部会计监督的秩序进行整顿,使内部会计监督工作具有良好的工作环境,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降低企业在会计监督方面引发的风险,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进而提升菸草企业内部的财物安全效能。反之,如果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工作强度不够,将很可能引发内部会计风险,从而导致企业出现重大的经济损失,进而影响菸草企业的良性执行和长远发展。

三实行网路资讯管理

实行会计监督工作的网路资讯管理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立全面的会计监督工作资讯管理系统,将会计监督工作的具体流程和方法融入和贯穿到资讯服务系统之中,通过资讯系统处理会计资讯的高自动化和准确性,以及其强烈的原则性和不可随意改变的特性,菸草企业会计监督工作将更加规范和准确,避免了因会计人员主观因素对会计资讯造成的失真现象,也避免出现人为因素削弱会计监督工作的预期效果的现象。第二,网路资讯管理能够形成一套规范、科学的内部监督系统,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对企业内部各项经济活动的合理合法性进行监督;不但能让会计人员自觉、守法的进行会计监督工作的的各项事项,而且能够提升菸草企业会计资讯的真实可靠性,为企业继续前进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会计基础。

四提升菸草企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为了更好地将法律所规定的内容融入到实际的会计监督工作之中,以提高会计监督工作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菸草企业应积极行动起来,努力提升内部各成员特别是会计人员和上层领导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企业应定期举行法律知识讲座,发放法律知识宣传手册,加深企业员工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同时,企业可以举行法律法规知识抢答竞赛和法律法规知识演讲比赛,鼓励全员参与,在竞赛中学到更多的法律法规知识。此外,企业需结合《会计法》中的规定制定出与之匹配的会计监督工作的工作制度,对企业领导和会计监督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定,创造出公正法制的企业环境和会计监督环境。

五提升会计监督人员素质

为提升菸草企业会计监督工作的水平与质量,应努力提升会计监督人员的综合素养。不但要提升其专业技能,还应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监督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事业心,提升其监督意识。企业可以定期组织会计监督人员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可以组织会计监督人员进行成果交流,在沟通中学习其他财务人员的优势,弥补自身的不足;企业也可以积极引进专业型高素质人才进行会计监督管理工作,提升企业会计监督人员整体素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不断加强和完善会计监督工作对于菸草企业的良性发展和顺利执行意义非凡。针对当前我国大部分菸草企业存在的一些影响会计监督工作的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可行的解决措施,以期能够全方位提升菸草企业会计监督的力度和质量。

参考文献:

[1]刘海燕.浅议强化会计监督[J].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

[2]王煌.浅谈加强企业内部跨级监督建设[J].实践•探索,2012

对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实践中几个具体问题,笔者通过查阅学习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制度、预演算法等相关资料,均没有明确表述。现结合相关法规规定,就自己的认识和体会总结如下,仅供参考。

一、事业单位“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能否为负问题

事业单位基本支出是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是事业单位用于维持正常执行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要的财政补助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期末,应当将“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和“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科目本期发生额分别结转入“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科目。一般来说,会形成“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贷方余额,转入下期,用于维持事业单位正常运转。问题在于能否出现借方余额即赤字,或负结转制度并未明确说明,值得思考。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来源于财政预算资金,是财政按预算安排给予事业单位的补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和月度用款计划申请取得财政经费,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使用经费。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向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根据以上相关规定,“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与“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应相匹配,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或略有节余,“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只能为零或贷余正结转,而不得出现支大于收的情况,以致形成借余负结转。要保持财政补助基本支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结果,事业单位就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以上相关法规规定,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批准的部门预算,根据预算收入数额控制预算支出,达到一定期间收入与支出平衡或者略有节余目标。

二、财政直接支付“预付账款”管理问题

事业单位“预付账款”指按照购货、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事业单位发生预付账款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应借记“预付账款”,贷记“财政补助收入”,即财政补助收入已经确认。如果月末甚至年末“预付账款”仍未清理结算,并未确认“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则科目结转后,必然形成相应的“财政补助结转”,导致“财政补助结转”增加,与事业单位收支平衡的相关规定相悖,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造成不便。新预演算法出台后,对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作出严格规定,要求按规定登出或上缴。因此,单位应从严控制或尽量避免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的“预付账款”发生。一旦发生,则必须及时清理结算,完善相关程式手续,必须在当月或年内实现支出,并借记“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贷记“预付账款”,实现部门预算执行结果的财政补助收支平衡。

三、关于借款管理问题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举借债务,弥补事业经费不足。因此,事业单位应对举借债务高度重视,按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先审批,后举债,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按用途专款专用,保证按期归还,不得擅自举债。

四、对“财政补助收入”与“上级补助收入”的理解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专案支出补助。“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着力加强了对财政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把补助收入分设“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两个总账科目核算。在“事业支出”总账科目下,按经费性质分设“财政补助支出”和“非财政补助支出”两个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在净资产中分设“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和“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结余”等科目核算。对财政补助收入、支出情况以及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的形成过程设计了清晰的账务处理流程,对实施部门预决算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体现了“各级 *** 、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不参与预算单位的结余分配、不转入事业基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等法规精神,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现代财政制度下事业单位的收入、支出和分配等财会管理行为,促使事业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在部门预算制度下,部门预算只是对部门所属各预算单位预算的指导、汇总和监督,具体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则是每个预算单位。国家实行一级 *** 一级预算制度,即事业单位按所属 *** 层级和预算层级分类,在同一级 *** 预算层级内,各独立核算的预算单位分别编制单位预算,按规定程式报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汇总审批,形成部门预算。部门预算下达到各预算单位后,由各预算单位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指标和用途执行。各预算单位分别与本级财政建立直接的经费领报关系,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的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把财政补助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预付账款”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事业单位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使用授权支付额度时,借记“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等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层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一级预算单位不允许从本级向下级预算单位划拨财政补助资金。因此,“上级补助收入”就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只核算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如果应列下级单位的预算,暂时列到了部门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对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下级单位本级预算的基层事业单位,可进行内部指标划转,登出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相应的用款额度,增加下级单位相应的用款额度。对于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下级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下级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下级预算单位应按往来账项对待,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而不应列收列支。如果是列到二级单位的预算如某些打捆的专案经费等,执行中需要横向支付。若收款单位是本系统事业单位,则需要通过用款计划进行调整。若收款单位不是本部门系统内的单位,可以直接办理支付手续,将资金支付到收款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收款事业单位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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