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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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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人才战略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首要战略。围绕这一战略目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掀起了一场人才教育的新高潮,展开了一系列的人才工程项目。确立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走向世界的主导力量,是会计国际化中国道路战略的突破口。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走向世界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始终是会计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关注的焦点,也是会计业界所期盼的,2007年在这方面有了新的进展和突破。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法律环境,也为注册会计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在执业中因故造成损失时,只有其直接责任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企业中股权比例承担有限责任。我国原没有合适的法律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加大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责任,新的合伙企业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长期制约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矛盾。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西方主要国家美、英、加拿大都是这种法律规定,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也都采用这种组织形式。在新《合伙企业法》实施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规定的实施是对长期困扰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问题的重大实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陈毓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既充分关注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性和社会责任,又科学体现了平衡公众权益和注册会计师职业权益的司法公平,既有助于注册会计师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切实承担起保障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公众利益的责任,同时也给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了发展空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创建公平的竞争环境一直是注册会计行业所期盼的愿望,在2007年这一年终于得以实现。历经十年动议终于获得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突出特点是实现了“两税合并”,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取得公平竞争环境还有被注册会计师业界所困扰、备受社会质疑的双重审计规定被取消。2007年3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即日起取消特定上市公司实施特殊审计的规则,同时还停止了多项涉及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的相关规则。至此,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的超国民待遇被终结,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终于取得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国注册会计行业撑起了会计国际化中国道路领跑者的重任,在通往会计国际化进程中始终是排头兵。在中国会计国际化整体战略框架下,注册会计师也制定了行业发展战略,即人才战略、做大做强战略、准则趋同战略。人才战略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首要战略。在中国会计国际化攻坚战打响的同时,注会行业就启动了人才工程,实施了以制度安排为指导、以领军人才为示范、以会计审计准则为内容、以CPA行业学历教育为后备力量、以国际化的高端人才为目标,展开了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的行业人才战略工程。作为部署、指导和实施人才工程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继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指导意见》之后,于2007新年伊始,再次制定了行业人才工程的又一重要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规定将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制定对继续教育的目标、形式及要求;继续教育组织形式及管理;继续教育成效的认定与考核,都作了全面、系统、具体的安排。为了全面指导注册会计师教育,满足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和国际化战略对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要求,2007年10月1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再度推出旨在加强行业人才工程战略的另一重要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为系统指导会计人才工程建设、探索评价会计人才标准,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指南》系统构建了注册会计师职业生涯胜任能力的整体架构。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生涯胜任能力的整体要求,即应当具备的足够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遵循的职业价值观和道德观、应当具有的实务经验以及应进行的职业继续教育,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生涯胜任能力作了系统的要求。中注协在制定规划人才战略的同时,在具体实施方面也大力进行推进。作为会计国际化中国道路主要战略之一的会计人才战略,同时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战略工程,这一战略的目标是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着力培养能够承担国际业务、符合行业国际化发展要求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建立起科学完善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后备人才培养机制和适应行业未来发展需要的后备人才队伍。围绕这一战略目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掀起了一场人才教育的新高潮,展开了一系列的人才工程项目。其核心是注册会计师领军人才工程,该工程到目前为止已经实施近三年,已经分三批进行了选拔,注册会计师行业有近百人进入领军人才系列,正在进行全方位、广视角、多形式的综合培养。2007年5月26日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召开《关于推动会计师分所做大做强的意见》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指南》新闻发布会,至此拉开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走出去的大幕,中国会计国际化的又一战略工程正式宣告启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在发布会上作了题为《做大做强做出去 抓紧抓好抓起来》的重要讲话,他坦诚而又深切地表达了希望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的心情,他说:“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做出去,是我心中的一个结,是我白天都在做的梦”,他这一发自肺腑的表达,深深地触动了会场数百人的心。他还特别强调,如果不抓住当前机会走出去,将会犯历史性的错误。他引用“不谋万事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的古话,来强调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与迫切性。走出去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走向强大的标志,也是会计国际化中国道路的重大战略。在《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发布后不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7年7月25日,在北京召开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座谈会,邀请国家有关部门、已经走出去的企业集团以及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负责人,共同商讨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的策略。经过商讨形成的共识是:政府相关部门要为走出去在财税、金融、外汇、市场准入、出入境签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为走出去创造条件;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同“走出去”企业的联系,提供“走出去”企业所需要的服务,“走出去”企业应将会计师事务所纳入到“走出去”的战略中,双方协同合作共同“走出去”;会计师事务所要做好“走出去”的规划,要培养储备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际规则、专业知识丰富、专业技能强的高端人才。要选择合理的路径,从为中国“走出去”企业服务开始,在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再为国外企业服务。在做好传统业务的同时,积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对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做好规划、推动和引导,为“走出去”提供支持。在“走出去”战略指导下,业界也迈出了实质性步伐。2007年8月24日,地处中部位列本土所前列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与香港梁学濂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合并协议,合并后更名为“大信梁学濂(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前的大信与香港梁学濂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与香港均属本地的大型事务所,有境外执业的资质,合并后无论是规模及影响都登上了新的台阶。与此同时,位于本土所首位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香港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签署协议,立信合并香港浩华会计师事务所。两个月后立信“走出去”又有实质性突破,与蒙古国五宝会计师事务所签署合作协议,出资组建“蒙古国立信五宝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负责人称,在非洲、新加坡合作及设立分支机构也已开始进行。

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现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出台之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 次会议又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这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三大基本企业形态均已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框架初具规模。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独资企业即一个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虽然独资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美国、加拿大并无专门的独资企业法,对独资企业的法律范散见于宪法以及税收、专卖、合同和破产等方面的法律中[1],独资企业这个术语甚至在德国是闻所未闻的[2],他们对独资企业是根据民法和商事法律来调整的。因为他们认为个体完全控制着企业,没有企业内部的其它组成成分的利益可以考虑,这种类型的商事企业并不使个人免于任何责任,这样,没有必要单独立法以调整独资企业的组织和运营[3].我国是从企业形态的角度来构筑市场主体法律框架的,有法可依的法制要求使与公司、合伙企业并存的独资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有人认为,国有企业、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组织包括由国有和合作制主体控制的各种经济组织,是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其他经济活动主体则多是依民法和行政法设立的[4]. 这种将非公有制企业主体与公有制企业主体人为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足取的。因为市场经济不分公、私,各种主体一律平等。我国关于市场主体的立法体制已经逐步摒弃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立法模式,公司、合伙、独资企业主体法律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结论。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关于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因对“独资”的理解不同而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1)“一个投资主体”说。 认为凡一人或一个投资主体开办的企业,均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独资企业,换言之,可将中国现有的非公司形态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及有门点的个体工商户(俗称座商)均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5].此观点为广义说。(2)“一个自然人投资”说。认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企业,分为私营独资企业和全部资本由一个外国人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6]. 这可称为狭义说。(3)“限定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说。 仅把独资企业限定在单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范围内,而将无固定场所的临时摊贩或沿街叫卖者及无相应从业人员的家庭手工业者排除在外[7]. 此为在狭义基础上的限定说。上述第一种观点,以投资形式为界定标准,主张所有独资设立的企业都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理论上正确,也比较理想。但我国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所有制独资企业比较复杂,如此立法与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等难以协调,为此,有人认为应有一个过渡期,主张先对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进行规范,将私营独资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中国设立的企业作为调整范围[7 ](p35)。而刚颁布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显然采取了严格的“限定”说。该法较草案增加了“个人”的限制词并在法律定义中将其明确为自然人,把法人排除在独资企业之外;其附则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又将外国人予以排除。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独资企业是有相当限制的。根据该法第2条定义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位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独资”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资的“自然人”仅指中国人,不包括外商。如果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我国设立企业,应当适用外资企业法,属于外商独资企业。那么香港、澳门、台湾的单个自然人可否成为我国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呢?笔者认为不可。我国实行一国两制,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85条的规定,这些地区的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要参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办理。在审判实践中,涉港、澳、台案件也都是参照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审理的。因此,港、澳、台同胞在我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也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而是参照有关外商独资企业的规定办理。第二,投资以及企业所得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个人所有制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收益均归个人所有,投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同时,投资人也是企业的负责人和代表人,享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当然,他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其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依法应与委托人或聘用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如果因授权不明造成善意第三人利益损害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受托人明知授权不明而实施所委托行为的,负连带责任。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组织,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由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享有和承担,并且投资人还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似,但一人公司为企业法人,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法律没有一人公司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资本再多、人员再众、规模再大,也只能是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公司。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避免了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从而也省却了法院在案件审理时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麻烦。第四,该企业是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一个市场经营实体,不包括个体摊贩和无必要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所谓“在中国境内设立”,是指在我国的国境和边境内设立,排除了国境线外的外国和与港、澳、台划定边界的港、澳、台一方。所谓“经营实体”,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组织,含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这些条件的要求,将个人独资企业与公民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区别开来。对于那些资金雄厚,颇具规模,已经摆脱了摆摊设点、流动销售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如果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条件的,应当允许他们转为个人独资企业。至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为私营企业”的规定, 没有科学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雇工人数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衡量标准,但“必要的从业人员”尚需有关机关作出解释,以使司法实践有可操作的圭臬。二、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民事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6](p283), 但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业主毕竟不能等同。作为出资人,他投入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有定数的,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他设立独资企业时就申报和明确了出资额,并可作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其投资可以是他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他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其独资企业的收益也不一定是他的全部收益。因此业主的人格与独资企业的人格只能“视为”一体,而不能在二者之间划等号。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讲,其财产是相对固定的,与业主的个人财产有区别,即投资人的出资和独资企业的收益为独资企业的财产。因而,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要以其企业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不足清偿时,由出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实际上,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是非法人组织,它没有自己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人(业主)的财产,与其说独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不如说投资人(业主)承担民事责任确切,说独资企业承担责任只是一种习惯而已。对此观点,笔者在以下的叙述中不再重复。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其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如下:(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 )其他债务。前一顺序没有清偿的,后一顺序不得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清偿;不足清偿的,由投资人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二)投资人的“无限责任”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独资企业的显著特点,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其无限责任,是指当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直至全部清偿,若不能全部清偿则个人亦破产。我国目前不实行个人破产制度,若个人财产仍不足清偿,以后也无能力清偿的,则成为无法执行的“死债”,往往被免除清偿责任。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若是家庭经营的,要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不同,要“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有了时间上和形式上的限定。在时间上,限定于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而不是其后实践意义上的家庭经营。在形式上,限定于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出资,明确的方式通常在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中载明,或者在有关的证明文件中注明。如果不能提供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确切证明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不能用其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就是说,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要注意范围,不能不加限制地把其家庭共有财产用来承担个人的无限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还体现在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中。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0条规定,清算期间,在未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4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在企业解散后,投资人仍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该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这里的“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应为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用“责任消灭”的措辞似有不妥。在投资人的财产性法律责任中,还有一个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投资人的财产是有限的,如果既有民事赔偿责任,又有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何处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规定:“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确立了投资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投资人的财产足以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分别承担;不足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如果不同的司法机关分别对投资人作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裁决,也要按此原则处理,即使先作出行政、刑事裁决的,也不能置民事债权人利益于不顾,其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机关可依据该条规定与其他司法机关协调,先行用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人员的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比个体工商户规模大,有些还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投资人往往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 “受委托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该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那么,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的人员如果违反合同义务,从事了法律禁止的行为,给投资人及个人独资企业造成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个人独资企业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作了两条规定。第一,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法第38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一是违反与投资人订立的管理企业事务的合同;二是管理企业事务的行为;三是给投资人造成损害。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否则,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任。在企业事务管理中,可能发生受托人及被聘用人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企业的财产或利益,为此,该法第46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20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一是退还,二是赔偿。当该企业财产或利益仍存在的,用责令退还的责任方式;但该财产或利益不复存在的,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如果退还了财产还有其他损失的,则可与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并用。另外,该法第40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没有像第43条那样规定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笔者认为,不能套用第43条的规定。因为投资人的民事责任一般是对企业外部而言的,法律要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债权优先受偿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立法价值取向也已适应世界潮流,由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该条是一个体现。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与投资人是企业内部关系,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利用企业事务管理之便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投资人负有失察责任,由投资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是应当的,有利于企业的科学管理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投资人无权因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而招致的财产性刑事责任向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追偿损失,即使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应不予支持。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对有限合伙优势的分析,阐明了我国建立有限合伙的必要性;然后在比较国外有限合伙的立法选择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修改现行的《合伙企业法》,直接采用有限合伙制;最后,笔者对制定有限合伙应注意的相关问题中提出了立法建议。关键词: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法一、我国建立有限合伙的必要性目前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多以成文法的形式确认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有限合伙在各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据统计,德国1998年有限合伙的雇工人数占全部民法合伙、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雇工总数的51%。[1]在美国,风险投资机构中,有限合伙制公司约占80%,而在90年代,美国有限合伙公司参与的风险资本所占的市场份额已达到80%以上。[2]为什么有限合伙在各国的经济生活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呢?这是因为有限合伙具有其他经济形式不可替代的优势。有限合伙中是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创业投资的有效选择甚至是最佳选择。“想开办商业的人所面临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哪一种商业组织对于商业利益是最适当的。有几个因素要加以考虑,这些因素包括建立的难度、出资者的责任、税收考虑和资本需要。”[3]我国目前基本存在两种企业制度,一是无限责任的合伙制和独资企业制,二是有限责任的公司制。独资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其融资有限,在所不问;下面仅以合伙和公司为例与有限合伙进行比较。首先,就有限合伙的成立而言,多数国家仅要求有限合伙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即可。如在美国,成立有限合伙只需所有合伙人按照《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规定的事项签署一份有限合伙证书并在州务卿官署备案,即可成立有限合伙。相比公司繁琐的设立程序,严格的法律要求,复杂的法人治理结构,有限合伙设立显然相对简单,尤其适合中小型企业的创立与发展。其次,就投资者的责任而言,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极大的调动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而一般合伙中,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无疑要大得多:一旦投资失败,投资者不仅丧失了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还可能会负上巨额债务,甚至倾家荡产。这样,投资者势必不会轻易选择一般合伙作为其投资对象。再次,就税收而言,选择有限合伙可以避免双重纳税问题。当今各国对于企业征税的通常做法是:只有对具有法律上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直接征收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而不征收其所得税。即对公司来说,要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税,公司要缴纳公司所得税,股东取得股利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就有限合伙来说,有限合伙本身不征税,仅对从有限合伙取得投资回报的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对于中小企业,尤其对我国刚刚发展的创业投资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最后,就资本需要而言,有限合伙可以有效的筹集资金,实现知识技术与资本的完美结合。我国目前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的最大的难题就是资金短缺,它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企业筹集资金并非易事,在我国,企业融资主要有两条渠道——贷款和发行股票、债券。就贷款而言,在我国,从事贷款业务的银行性质上属于自负盈亏的企业,因此银行在向外发放贷款时,首先要考虑贷款能否如期收回,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往往被放在首位。而中小型企业受经营规模、资本规模的限制,在资金借贷市场上通常处于劣势,由于其担保能力较弱,银行出于营利及资金安全的考虑,往往不愿意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贷款。[4]况且,即使贷款成功,利息率再加上分期偿付,也会使中小型企业的成本大大提高,增加企业失败的危险。就发行股票而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公开发行股票,而条件中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这对于中小企业无疑是天文数字,因此中小企业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显然是行不通的。至于发行企业债券,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2条、第12条的规定,在我国,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并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这些限制性规定,实际上是表明国家倾向于只有那些从事国家基础建设的大型企业才有资格发行债券。[4]因此,中小企业要想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也实属不易。既然我国现存的融资手段不能有效的为中小企业筹集资金,这就要求我们拓宽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拓宽道路。而有限合伙正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投资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提供合伙企业的主要资本,并按照略低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但不具有合伙事务的管理权;普通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管理权,虽然出资较少,但按照数倍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这样,既有助于使有限合伙吸引较多的有限合伙人入伙,达到资金在供求间的直接融通,减少了投资的中间环节,增加了投资的透明度,使得中小企业能够在短期内有效的筹集大量资金,从而实现了资本的放大功能;又把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的命运紧紧捆在一起,为普通合伙人专心一意、提高有限合伙的经营业绩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和压力,从而避免或者降低了普通合伙人的道德风险,也使得有限合伙人能够比较信任普通合伙人。不仅如此,有限合伙还有效实现了知识技术与资本的完美结合。拥有技术与管理经验的精英由于缺乏财力支持,对于创业往往有心无力;而缺乏管理经验的投资者也不敢贸然创业。有限合伙为这二者搭了一架桥梁:投资者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具有管理权;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精英作为普通合伙人,独揽经营管理权,但承担无限责任。这样将责任与风险搭配得恰到好处,实现了知识与资本的完美结合。这些都是公司与普通合伙都不具备的优势。二、有限合伙立法方式的选择(一)有限合伙实现形式的选择: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选择既然在我国确实有建立有限合伙的必要性,那选择有限合伙的实现方式就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有限合伙是英美法系的称呼,大陆法系称“隐名合伙”,其前身为“康曼达”契约,后身为两合公司。应该说,从大陆法系来看,康曼达契约--隐名合伙--两合公司,构成一个清晰的发展脉络。[5]因此,有限合伙有三种实现方式,即有限合伙、隐名合伙和两合公司。笔者在此就隐名合伙、两合公司与有限合伙做一比较。1、隐名合伙。大陆法系把隐名合伙看作是隐名合伙人(出资者)和商业企业之间的一种契约,根据该契约,隐名合伙人负责向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相应的参与企业的盈利分配,分担企业的亏损,并且无须登记。隐名合伙的这一特点在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比较薄弱的现实下,很有可能成为进行金融或腐败分子洗钱犯罪的掩护工具,因此,并不可取。2、两合公司。在大陆法系,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在一个共同商号下组成,无限责任股东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有限责任股东不具有经营管理权,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难发现,两合公司与有限合伙有诸多相似之处,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两合公司是公司法人,而有限合伙不是。这点差别导致了两合公司无法享受有限合伙税收上的巨大优惠,无法避免双重纳税,而这一点正是有限合伙最有利的优势之一。另外,作为公司,设立程序相对繁琐,治理结构也相对复杂,还必须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相比之下,有限合伙设立简单,形式灵活,信息披露的义务大大减少,更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由此可见,有限合伙最适合我国现状的制度,应在未来立法中直接规定有限合伙,这样既能较好的和国际接轨,也可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二)有限合伙立法形式的选择:修改法律与单独立法的选择学者对我国的有限合伙立法形式的选择有两种观点:其一是修改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加入有限合伙的规定;其二是单独制订《有限合伙法》。无论是单独立法还是修改现行法律,都要首先解决普通合伙法与有限合伙法的关系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都将有限合伙作为普通合伙的特殊形式,在有限合伙没有规定时适用普通合伙的有关规定。如大陆法系的德国是在商法中列专章规定有限合伙,即在商事组织中设专章规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的规范是合伙的特别规范,在有限合伙一章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普通合伙的规定。因此,德国是把有限合伙作为合伙的一种形式;英美法系的英国虽然对有限合伙进行了单独立法,但依照其规定,在有限合伙法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普通合伙法的基本规定。而美国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将有限合伙视为一种具有较大独立性的经营组织来规范,是在美国有限合伙出现大型化的发展趋势之后的1994年《统一合伙法》,而在此之前的一百多年里,“仍是把有限合伙作为合伙的一个特例来加以规范,允许在有限合伙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伙法。”[6]我国有限合伙的立法和实践都刚刚起步,均处于探索阶段,目前现实中采取有限合伙制的企业几乎没有,并不具备美国有限合伙发展成熟,已向大型化发展的实践背景,不宜将有限合伙作为单独类型的经营组织来看待,应学习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将其看作是合伙的特殊类型加以规定。这样,从立法体系、逻辑性上来考虑,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在适用上不少共同之处,尤其是关于普通合伙人方面的内容。若将有限合伙单独立法,恐怕会有合伙法和有限合伙法的立法体系不够完整,逻辑不够连贯之嫌。因此,笔者认为,应修改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将有限合伙作为其中单独的一章。三、建立有限合伙应明确的相关问题(一)主体问题:法人是否可以成为合伙的主体1、比较法上的考察世界各国关于法人是否成为合伙人,存在着禁止主义和许可主义两种立法例。采许可主义的国家既允许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又允许其成为有限合伙人,代表国家为美国、德国、法国。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4条第16款规定,公司可以充当任何合伙、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发起人、合伙人、成员、合作者或经理。在美国各州的实务上,当设立有限合伙时,为减轻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往往由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7]由此可见,法人成为合伙人在美国极为普遍。禁止主义在立法上禁止法人成为合伙人,日本、瑞士和我国台湾是其代表。如依据瑞士《债法》第552条、第553条的规定,法人不能成为合伙人。2、我国的立法选择我国在制定《合伙企业法》时,对于法人是否可为合伙人,在学者中争论得相当激烈,在提交的草案中允许法人成为合伙的主体,但在审议草案时又改为禁止法人成为合伙人。最后,我国《合伙企业法》第9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我国合伙采禁止主义,仅适用于自然人。采禁止主义的学者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负有有限责任的法人再承担起无限责任,这些法人不能保证履行无限清偿责任,其有限责任成为一纸空文[8];二是如果允许我国国有企业成为合伙人,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由此可见,对于法人成为合伙人的禁止,仅指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对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是不禁止的。第一条理由是各国采禁止主义的主要理由。笔者认为,该理由对有限责任存在着误解。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有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承担有限责任的是出资人,而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在此意义上,公司承担的其实与普通合伙人一样,也是无限责任。而公司作为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其出资人仍然承担有限责任,并不会出现采禁止主义的学者所说的使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的情况。因此,这并不能成为阻止法人成为合伙人的理由,法人应可以成为合伙人。第二条理由是针对我国的国情提出的。国有企业若成为普通合伙人,确实存在因承担无限责任而使其资产处于不稳定状态,甚至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但不能因为存在这种可能性就否定国有企业成为合伙主体的意义。如上文所述,有限合伙的许多优点是普通合伙和公司所不具备的,而且它还是风险投资的最有效方式,这在美国多年的实践中已经得到证实。这样,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人就是市场化投资经营和交易发展的必然需要,若单单否定国有企业作为合伙主体的地位,虽然出发点是保护国有企业,但其结果恐怕反而不利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因此,国有企业也应该可以成为合伙人,但为了避免国有财产流失,必须对其进行限制:其一,国有企业可以决定其成为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但是出于国有企业资产维持的考虑,其成为普通合伙人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的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其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国有企业,其投资占其资本总额的比例须进行限制;其三,国有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时,为避免使整个财产参与合伙,可以以一定的财产投资与他人合作设立一个新的法人企业去参与有限合伙,从而使该法人企业与有限合伙之间形成一堵“防火墙”。[9](二)有限合伙的人数:是否进行人数限制有限合伙的人数,立法上有限制主义和不限制主义之分。限制主义的代表国家是英国,如根据英国1907年《有限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的最高人数不得超过20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三种有限合伙中,其人数才可以超过20人。不限制主义的代表国家是美国,如美国有限合伙法仅对组成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最低人数作以规定,即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而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最高上限则根本不予规定。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有限合伙的有关规定,但许多地方政府在地方性立法中对其做了规定。在有限合伙的人数的规定上,基本均采取了限制主义。如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2月21日颁布的《有限合伙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总数不应超过20人”。杭州市人民政府2001年10月26日发布的《杭州市有限合伙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第3款也有同样的规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总数不应超过20人。”限制主义与不限制主义导致了不同的法律后果。英国对有限合伙人数的限制致使英国的有限合伙规模都比较小,筹资功能的发挥也较有限,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有限合伙的发展。而美国的不限制主义使其有限合伙得以向大型化方向发展,甚至许多有限合伙通过上市出售股票来筹集资金,致使有限合伙的筹资渠道相当广泛,大型有限合伙不断涌现,并且那些股份在证券市场中公开交易的大型有限合伙恐怕成为以后有限合伙发展的主流。[4]而且合伙人数量越多,有限合伙筹集的资本越多,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就相对高些。因此,我国在未来立法中,应学习美国做法,对有限合伙人数采取不限制主义。(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普通合伙人是在有限合伙中负责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由于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较重,为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减轻普通合伙人的责任,美国在有限合伙实务中普遍采取由公司担认普通合伙人的方式。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享有的权利有:其一,经营管理权。表现在两个方面:对内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其二,按照数倍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的权利。这是因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承受的风险要比有限合伙人大得多;而且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对有限合伙投入的时间、精力、心血,都是数倍于有限合伙人的,因此,以高于出资比例分取回报正是责权利相统一的体现。普通合伙人承担的义务有:其一,无限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债务负有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的义务。其二,忠实义务。普通合伙人不能从事竞业禁止活动,不能开展利益冲突交易,不得以牺牲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为代价,谋取个人利益。其三,善管义务。普通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的管理者,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有限合伙人是指向有限合伙出资并分享利润,但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且仅以其向有限合伙的出资为限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其一,知情权。有限合伙人有权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经营管理资料,从而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的经营状况;其二,参与分配利润的权利,有限合伙人有权按照低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其三,咨询权。有限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普通合伙人提供咨询、提出意见。有限合伙人的义务:其一,按照有限合伙协议缴纳出资的义务。有限合伙人有义务按其入伙时同意缴纳的金额提供资本。其二,对有限合伙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三,不得参与对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如果有限合伙人参与了对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应视为其放弃了有限责任待遇,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从有限合伙在美国的运作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行为所受的约束主要是合伙内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普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约束。这种合伙内部约束的执行有时比法律更及时有效。这种约束的内容由合伙人之间的讨价还价决定,有利于形成自发性的制度创新。因此,我国在制定有限合伙法时应当注意有限合伙经营管理的自由性和灵活性,对相关细节的规定不宜过死过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除了法律的硬性规定外,主要是依据合伙人间的合意即通过合伙契约来设定。参考文献:[1] 刘俊海:《建立有限合伙制度势在必行》,中国民商法律网,[2] 谢强华:《创制有限合伙 推进风险投资》,战略研究院网站,2003年6月4日。[3] Denneth W Clarkson 等:《韦斯特商法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709页。[4] 马军:《有限合伙价值论》,引自中国民商法律网,[5] 江平:《从有限合伙所想到的》,2000年10月13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论坛所做的演讲。[6] 宋永新:《美国有限合伙法的新发展》,《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年第5期。[7] 马军:《合伙疑难法律问题研究》,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696—697页。[8] 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851页。[9] 朱少平:《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与合伙企业法的修改》,引自中国民商法律网,商事法学,2003年10月5日。

合伙制度研究论文怎么写

一、模式:“政府的参谋,企业的顾问。”二、合作对象:1、 全国各级省、市、区、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2、 各企事业单位。三、目的:1、 全面提升行业负责人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2、 全面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与品牌价值。3、 全面提升行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及行业领跑地位。四、合作内容:1、 针对合作方行业特点,结合现状进行策划、全面整合品牌价值。2、 组织成立合作方发展顾问指导团,成员包括党政界、司法界、意识形态、经济界及社会蛤蚧知名人士。3、 组织成立合作方国际顾问团,成员由海外不同行业中有影响的人士担任。4、 组织成立合作方北京及世界各地联络办事处。5、 可帮助合作方到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计委、商贸部、证监会等政府部门报送、催办、领取有关批文。6、 帮助合作方商标,专利咨询、申请,质量安全、3C等各种国家及国际认证。7、 引进世界高层经贸、金融、政府合作网络,介绍外商、外资投入。8、 组织政治、经济专家考察团,由中央党校、中央编译局、社科院和党政有关负责日呢,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并制定发展站战略书,向中央递交蓝皮书。9、 疏通各级行业关系与地方政府关系。五、附录:(拟请)(一)、党政部门1、 单位;2、 个人。(二)司法界:(三)意识行态:(四)经济:(五)北京世纪华夏影视中心简介************************************************新型冷藏车项目合作建议书一、冷藏车行业现状目前国内较大型生产冷藏汽车厂家为14家,共同分享着每年全国市场近6000台约30亿元的市场份额。这些冷藏车厂家有着极为一致的生产方法:投巨资从国外买回制造保温厢板的设备,然后用这些设备生产出保温车厢“零件”,再用人工的方式将这几块保温厢板拼配出一台保温车厢,并且十分自信的始终坚持几十年来一成不变。用这种生产方式在面对多品种个性化很强的专用汽车上,其生产的快速应变性、生产成本、投资成本等诸多方面落后,产品利润空间较小,若打产品价格战势必影响产品的质量。当前冷藏汽车行业自配能力全部很低,均在50%以下。长期以来没有一家冷藏汽车厂在车载制冷部分形成自我生产配套能力,而这部分又占据了冷藏汽车大部分利润空间。以普通带肉钩冷藏车为例,在不计算二类底盘的情况下,制冷系统外购价为16万元,占成本的70%。若成交价(包括二类底盘万元)在43万元时,则利税为万元,而新型冷藏车总成本为:A型万元,若成交价也同为42万元时,则利税为万元,二者利税悬殊16倍;即卖16台旧型冷藏车,才相当于卖一台新式冷藏车,而A型新型冷藏车的冷冻能力是普通型的32倍。(见后页配置对比)目前这些汽车改装厂还只是用“大板方仓”设备生产一些大致相同的拼装保温车厢,无任何生产制冷系统的设备及技术工艺人员,更谈不上掌握核心制造技术。只能采用客户“点菜方式”去外购制冷总成拿回来简单装配一下即可。无论这些企业怎样去重组以及采用任何先进的管理方法去降低成本及或多或少的改变一下拼装方法;或是上市融资,但都不能改变它们由于对核心制造技术的长期依赖性,而带来的高成本。它们或许也认识到掌握产品核心技术是有效降低成本的方法,但目前尚无一家有这种能力。由于它们统一存在着产品自配能力低、技术自配能力低,无产品创新能力的企业缺陷。因此这个行业的现状是脆弱的,经不起先进技术、先进工艺的冲击,以及它们目前尚未认识到也不想去认识一个企业的经营,首先是产品的创新经营这一企业生存基本法则。二、项目产品简介:1、行业内唯一完成冷藏车制冷系统核心制造技术,产品自配能力达95%以上,具有了别的企业所不具有的成本空间,可在不影响质量与配置的前提下有充分的降价能力。2、行业内唯一采用自主工艺技术,完成冷藏车厢体低成本高强度整体浇铸制造。在采用数控液压厢体加工中心后,则改变了先做大板再人工拼配的传统生产方式,而直接用该设备生产出保温车厢总成,即直接出厢。其生产效率、生产成本,厢型改变都有着明显的本质的不同。3、采用新式制冷压缩机制造技术及双压缩机制冷系统,其零件部件是传统制冷压缩机零件数量的十分之一,由螺杆制冷压缩机的滚动运行,替代了活塞制冷压缩机的多缸活塞磨擦运行,则可靠性实现了原理上的提高。4、利用滑行惯性短时间大功率制冷,可达到其节能运行。5、冷冻能力大,其中A型是普通冷藏汽车的32倍,具有热货装车能力;B型是普通冷藏汽车的5倍,具有快速降温能力。6、本项目拥有6项专利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1项发明5项实用新型)。7、产品优势:新型冷藏车是国家科技部98创新基金支持的传统冷藏车的创新产品,该产品完成“窗式空调”型传统冷藏汽车向“分体空调”型冷藏汽车的过渡,其制冷效果与节能制冷及运行可靠性有了明显提高;并在创新基金支持下掌握了核心制造技术。在批量生产条件下其制造成本较传统冷藏车下降60-81%,具有突出的技术与经济指标。该产品于2002年10月已通过国家检测,并登录国家经贸委公告。(详细技术特点附后,见专用汽车学术专刊.2003年2季度鹤壁市正道冷藏设备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论 文)8、产品劣势:由于该产品属创新专利产品,即表明它与所有创新产品与专 利产品具有共同的属性,即改变了现有的生产方式,从而带来了业内技术 人员的不同观点或强烈反对。目前冷藏车行业的所有技术人员,从来没有 从事过制冷系统的制造也不懂制造原理,只是会安装。由于不是一个专业 技术领域便显得更加难以理解,这就要求新产品在初期生产条件尚不完善 时,更加重视产品的质量,以分清技术原理与制造质量的界定。另外我们目 前尚未有品牌优势,同样要求我们以最优良的产品综合性能与灵活的价格 调整去迎接初入市场的困难。三、项目现状:已完成HBC5100XLC型样车的国检、公告及国家标准委认证。样车生产工艺条件自有化率达95%,完成产品生产所需大部分的模具及专用工 装设备,技术工艺无死角。现己开始厢长样车及半挂冷藏车的试制 阶段。四、投资规模:不同的投资规模将有不同的产量与不同的投入产出比,现分别列表如下,以供投资决策参考。资金单位:万元RMB五、经济效益:该统计是以新型冷藏汽车经济指标为基数统计,因此不同的车型将会有不同的统计其数限将年产200台指标供参考。****************如何撰写项目建议书为什么要撰写项目建议书?● 申请经费● 吸引投资者的关注● 获取机构或政府的批准一般撰写方案策划书的主要原因是吸引资金,这也是我们所关心的。你必需通过向资助机构推行你的方案来申请经费。若投资者对科研较感兴趣,就意味着你必须强调你所进行的研究结合了当前国内外发展前沿。同样道理,在建议书中突出你利用发展扶持基金在从事领域中所开展的社区发展及相关工作,也是比较明智的做法。以下几点建议对撰写大多数项目建议书来说是必需的;但个别基金会对内容上还有一些特殊要求,你必须确保已经满足。你为了什么?他们为了什么?在确定你所想做的,潜在符合基金会欲进行资助的项目之后,你需向他们解释为什么你认为情况如此。不要为此而不好意思。如你认为有一个值得他们关注的项目,那么可以简明地向他们解释为什么你会认为如此。● 解释为什么你或你所代表的机构适合做这个项目,在这个领域内所做过的工作,以 及你对该领域的兴趣,与他人的兴趣或工作有什么联系。● 解释为什么你认为你的项目符合基金会的(资助)标准,不要对此缺乏自信,而要 肯定的说出符合的程度并告诉他们为什么要进行资助?如果你表现出对项目是否 符合标准的踌躇不定,这可能会鼓励基金会寻找其他项目取而代之。下框是一些能实现获取资助的技巧从实而述● 避免用被动语句 ● 避免使用不必要的长句和专业术语来耍小聪明 ● 尽量使用短句● 把建议书按清晰的逻辑顺序划分成不同部分,并加上简明的标题 ● 不要让基金会标准支配项目的结构(更不要让它支配其具体内容)以他们喜欢的方式叙述——你怎样知道?● 仔细阅读申请指南及其注释,注意所有特殊要求。 ● 将建议书与基金会标准进行核对;尽可能在标书中使用与基金指南相似的词汇。 ● 通过制作一个标准清单,并以此对标书进行评价来模拟基金会的评定过程。尽量以他们的立场来评定你的项目与基金会的要求的符合程度。你是否已使建议书更易于他们进行评定或是更易于得到一个肯定的结论。项目概要你必须对项目的目标及目的十分清晰,以致通过这一部分对项目的要点进行简介的概 述。概述计划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方式就是,用一句话来说明项目的参予人、内容、时间、地 点以及目的。这就描绘出了项目的大致轮廓,能使读者或电话的另一方很快明白你的项目。如果你在开端用几句话就能推销你的项目,那么你便可紧紧吸引潜在投资人的兴趣,并能在进入细节介绍之前给其留下良好的印象——别忘了第一印象十分重要(见背面)。 典型标书的内容”每一份项目建议书的实际内容各不相同,但大多数建议书都有一个核心部分。不同的基金会对于核心部分的表述形式要求各异,有的请倾向于文字叙述,有的喜欢用表格表达,还有的则喜欢两者结合。有时在表格中只需填写基本的信息,而详细信息则包含于附件的商业计划书中。大多数所要求的(或是应当考虑的)要素见以下清单:封面 ● 标题(仔细思考,保证其简明准确) ● (任选)一张有关工作地点、动物栖息地、物种或动物活动的相片,可以使项目的 主题更加生动 ● 项目合作人的名称及其标志 标题页 (任选——在封面中尽可能给出一些细节) 录和页码 概述(虽只有一页,但却是整个建议书中至关重要的部分。确保你已用大量时间写好这一部分。否则,这也许是标书唯一被浏览的部分。)申请表:● 背景● 提出理由,存在的威胁和问题● 描述项目所在地区● 所关注的栖息地,物种的重要性● 以前对该物种,栖息地或工作地点的保护行动(由你或他人组织的)● 项目目标(总体目标,项目目的,结果)● 为达到以上目标所提议的活动● 项目运转计划● 预算——费用和资金筹措● 后续项目,影响的持久性● 风险承担附件(在前面做一个清单用线分隔各项及计数,你也许不需要囊括这的全部内容)● 商业计划(一般只有基金会要求才需要这一部分) ● 逻辑框架图(如果建议书正文没有要求的话) ● 有关项目所在地区的地图,介绍更大的地区和一些详细情况。(尤其要特别介绍提 议活动的所在地区) ● 图像(对介绍某些问题有用时才需要) ● 负责项目的单位及合作人前期的一些相关经验,(合适的话)申请人个人的一些特殊经验 ● 用以介绍项目结构和合伙人及个人(包括作汇报的顺序)之间关系的管理图表 ● 推荐信 ● 简短的学术论文(只有当论文能够清楚说明项目申请背景时才需要) ● 所使用的缩写 包括应包括的内容,不应包括的内容只需给出能有说服力说明情况的细节(而不需再多)--你并不会因为用论文来灌输听众(错误的做法),以此显示出你掌握有很多信息而获得好印象。更有意义的是你能够提取一些潜在投资人对项目进行评估所需的基本细节。如果他们想要检查某一方面,你可以引用一些关键性的资料。但不要依赖于此来推销你的项目,因为大多数基金负责人没有时间来深究这些内容。理解申请的形式 通过阅读从基金会网页上下载的相关文档,可以更容易接近基金会的要求。另一方面,令人遗憾的是某些基金会借此机会把申请程序的电子表格形式不断复杂化。这就使他们当中的某些人使用该文档时,遇到从存在一些疑问到极端受阻不同程度上的困难。你得适应所面对的任何类型的申请形式,按照它们的形式和说明尽可能确切地完善建议书。它们似乎是在测试符合程度(如果你符合我们的形式,那么你也许可开展这个项目)。一般表格是为了用来获取申请项目的相关信息,基金会可通过这些信息了解和评估你的项目并作出决定。因此,只要可能,严格按照程序所要求的去做。总之,若你不明白某一部分的目的何在,可以向他们咨洵。预算及时间安排 对项目尽早作出一个基本的预算和阶段计划是十分有益的。显然,在提出资助申请之前你必须十分清楚你需要多少资金。 随着获取信息量的增加,你可以随时修改预期的阶段计划。但你至少要有个根据所计划提出的(项目)运转模式,并逐步充实它的内容和提高其准确度。制作预算迫使你的思路集中于明确需要开展哪些活动,以怎样的顺序及每项活动需要的经费。微软Excel及其类似电子制表软件对于编排数据,以及按你所需的各种方式(按地点、合作人、支出类型、阶段和目标等)计算小计非常方便。在软件中,你可以制作图表,规划时间表,记录重要事件和完成情况等。通过这一步骤尽可能详尽做出预算和规划时间安排,并通过累加各部分细节计算出预算总和。以下是一个非常简单基本的项目预算例子,它提供了包括在初始阶段你需考虑的一些预算要点的概念。 时刻牢记基金会可能会要求建议书遵循的特定的形式,确保你注意到所有需要考虑的方面。接下来你便可以在电子预算表中组织预算的详细类别,并与基金会的预算形式保持一致。预算: 项目筹备费用 小计 £3,060 项目管理/项目发起/项目建议书 £300保险(£50/6人) £300体检费 £250科研器材(相机和镜头) £1,130摄影费用 £340地图(影像) £400录影带 £340野外费用 小计 £11,950生活费用(1320人x5/(人·天)) £6,600当地助手(600人x£51(人·天)) £3,000出差津贴 £1,000交通费用 £1,000 各种杂费 £350项目后期费用 小计 £1,250管理费用 £150摄影费用 £200报告制作 £300影碟制作 £600意外费用(预算的10%) £1,626总计 £17,886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 你读了这部分吗? “你没有第二次机会留下第一印象”,虽是个老笑话却又是至理名言。因此你想留下一个怎样的第一印象十分重要的。有人认为在项目建议书,必须不要过于专业化或花哨,否则让人认为你已有过多的经费,而只能开展看起来十分昂贵的项目。当然,项目陈述并不是最重要的部分,尤其是在以损害项目内容质量为代价来改善陈述的情况下。同样,你必须记住应该让项目表现出值得关注,而不仅仅只是试图表明目前你没有足够的经费来开展一项有组织的项目。 这一段主要是关于如何权衡各方面。每一个基金会必然都会对信誉要求有个底限,在底限之下基金会可以不进行资助。虽然,给基金会留下能够胜任的印象十分重要,但你必须十分清楚你正要做的以及认真对待项目和潜在的投资人。此外,若想获得批准,你必须让投资人相信你有能力并愿以无私奉献的精神完成项目,采取一切适当的行动有效地维护授权方的利益。 例如,不要为任何拼写或印刷上的错误寻找借口。计算机上的拼写检查功能(对世界上的许多语言都支持)应能帮你找出绝大多数这类错误。在提交建议书之前,让其他人而不是你自己,或者更好让参予标书撰写小组成员之外的人对最终文件进行校对。“我没有足够时间进行校对”的抱怨往往意味着“我没有花足够时间来规划标书的制作,所以没能对标书进行拼写检查和阅读校对”。更重要的是,确保建议书有一个清晰的结构并认真遵循申请格式的说明。这些都能有助于打造一个你所需要的良好印象:你富有竞争力,认真仔细且有能力按照指导方针完成你所提出的方案。 不可避免的,你不可能总是一直在撰写项目建议书。在一定时间(随着期限的接近),你得停止工作并提交(给基金会)。停止工作有时非常困难,因为你觉得大多数需考虑的细节正在酝酿之中,有些细节还未准备好,在你提交标书后一些细节已经发生了较大改变。投资人也清楚这经常是个问题,所以只要在建议书中表现出你至少考虑过这方面,他们会感激你所付出的努力。最后期限等同于生死线 大多数基金会对项目提交都会设定一个最后期限,一般是一年一次或者是半年一次。即使他们会考虑迟交的申请项目(而绝大多数不会),但他们也不会同意资在期限之后的项目。它将有损你的印象从而也对你项目带来不利影响。如果你规划得很好,那么你的项目建议书应在提交期限之前完成,所以你有充足的时间检查和改进。若你想表现出有能力组织和开展好一个项日,那么你可以向基金会展示你得当的时间规划而且你的建议书不需要任何借口。 附信附加在整个建议书之后的附信给了你一个自我介绍的机会。附信内容取决于你所申请的资金类型,有些基金会要求的更加详细。形成一个良好的印象是十分重要的,这是潜在投资人了解你的首要依据。为此,附信必须简洁明了,只需占用标题页的一片区域,如果可以的话,留下所列举到的每个人的地址。附信应包含以下内容:● 你是谁? 你有什么计划及其原因 ● 为什么他们(潜在投资人)要考虑资助你?● 你总共打算筹集多少经费,如何使用?● 任何回报:名声,报告等 ● 联系姓名、地址及电话● 提供更多需要的细节等待结果一旦你提交了项目建议书并得到对方收到的确认之后,你尽可把所有东西抛至脑后放松一下自己。但如果投标没有成功应该怎么办?你当然不能把所有希望寄托于某个项目的申请(即使你知道他们会向你提供资助)。明智地使用你的时间,而不是止步休息,更不要不停的为结果而焦虑不安。为了后续的资金申请,继续开展你的研究并不断完善你的项目计划,耐心地等待基金会的答复。当得到结果时如果(项目)遭到拒绝,务必要找出被拒的原因。若他们给出的一些建设性意见,对其仔细考虑。无论成功与否,更重要的是从每次尝试尽可能学到更多(知识和经验),以致在下次努力中取得进步。如果项目获得批准,那么恭喜你。但并不代表你与投资人的工作这时已结束。一旦你获得资助人的批准,别冷落他们!在完成项目的整个过程中与他们保持规范中的合作关系是十分重要的。保持告知他们项目的完成情况,邀请他们到工地进行检查。牢记投资人希望你即可能多的实现项目中的每小部分——你所花的可是他们的钱!这也表示即使在项目进展不够好的情况下,他们帮助你可获得利益。若你的项目举步维艰,不要害怕与投资人坦诚地进行讨论——他们也许能够提供正是你所需要的帮助和经验。

分点写,策划工作=逻辑思维+创造力,主要包含以下方面: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步骤、分析双方优势、分析合作后的优势、市场营销策略等。

活动策划是一个琐碎的细活儿,每一个成功的活动策划几乎可以说是无所不能:

1、能写:写作是活动策划最基本的技能,文案、策划、报告各类文体挥洒自如,表达清楚形象。

2、会算:基本的计算能力,活动考评指标、预算、广告支出与效果、结果报告等数据的把握。

3、观察:细致、准确的洞察力,充分运用市场调查的方法,使活动策略符合市场需求。

4、组织:以最优化的方法调配组织可投入活动的人力、物力资源,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5、公关:过硬的公关能力、合适的公关策略可以扩大活动影响力,比如媒体造势。

6、扛得住:活动策划是个细活儿,也是个难活儿,得能熬夜(甚至挤牙膏一样)写方案,人手不够的时候还要能随时接受类似于搬运工的光荣任务。

还有心理学、营销学也是不可缺少的基本知识。

这些能力是构成活动策划的基础功力,放到一场活动的具体工作中来,分散在各个工作节点,于是“优秀的能力”就能做出“优秀的策划方案”了

摘要: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建立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在普通合伙企业中适用有限责任,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的重大突破,是有限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突破了有限责任只适用于法人的传统适用条件,其正当性基础来源于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但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有限责任削弱了债权人保护,需要替代赔偿机制的配合。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有限责任的替代赔偿机制在种类、覆盖范围、具体制度设计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关键词: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潜代赔偿机制;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一、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核心创新:责任形态的创新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一个突出亮点之一就是建立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特殊”之处在于合伙人的责任形态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合伙,后者合伙人的责任形态是无限连带责任,而前者的合伙人的责任却是一种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的混合体。作为普通合伙,其合伙人可以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享受有限责任。在普通合伙企业中适用有限责任,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的重大突破,是有限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必将对有限责任制度带来深远的影响。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形态是责任形态的一个崭新形式,其带给我们许多新的命题,如其建立的正当性基础是什么?其对有限责任的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其能否和如何平衡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本文拟就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这个崭新的制度做一些探讨,以利其在我国顺利推行,有效实现其预期的制度价值。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的正当性分析(一)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产生原因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来源于美国的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主要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有限责任合伙,是20世纪90年代才在美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形态,最先进行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是美国1991年的得克萨斯州的立法,随后其他各州纷纷仿效,在全美国引起了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热潮,至1998年初,除佛蒙特外,所有州都已通过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1996年,在综合了各州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对1994年的新统一合伙法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和非本州的有限责任合伙,作为该法的第10条和第11条,以便向各州提供立法的蓝本,使各州的有限责任合伙立法走向统一。但加州、内华达和俄勒冈与纽约州一样,只允许专业性合伙成为有限责任合伙。它是指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火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只以其存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一种合伙。它实际上是普通合伙的变种,但对传统合伙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与发展。有限责任合伙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一系列诉讼,使传统普通合伙法的简单无限连带责任制度的弊端充分暴露,合伙制度责任形态的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在美国,有一类称做“节俭社团”(thriftassociations)和“存贷社团”(savingsandloanassociations)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限于吸纳一般的存款、并给储户发放利牢较低的用于购房目的的贷款。在20世纪60~70年代,法律允许实行浮动的市场利率的情况下,这类金融机构根本无法从住房贷款中获利。为此,他们中许多转向风险较大甚至投机性业务,最后,由于许多贷款无法收网,许多金融机构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处理过程中,发现此类金融机构在其经营活动中有严重的违规行为,为他们提供会计和法律服务的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因有严重的渎职行为,被追究责任。由于这些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组织,这样,在合伙财产不足偿还债务时,全体合伙人均要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包括那些未参与此类活动的无辜的合伙人。这显然有失公平,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人人自危,没有安全感。正是20世纪80年代末的追究此类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个人责任的诉讼成了一种新的合伙类型——有限责任合伙诞生的直接原因。(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的正当性分析——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普通合伙企业最显著的特征,而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实质是对无过错的合伙人进行责任限定,允许其在特定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分配制度的重大调整。这种调整使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更为公平合理。由于现代合伙的规模已十分庞大,又由于合伙特有的业务执行模式——任何合伙人都可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业务,各合伙人的业务义相对独立,这样,任何一个合伙人都可能面临对自己不知情的众多的合伙人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尤其足当该合伙人的行为是出于放意或重大过失,这种责任形态显得尤其不合理。传统的无条件的无限连带责任使得合伙人处于非常不安的境地,直接抑制了合伙企业的发展。让在执业中有重大过错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则对之承担有限责任的责任分配,实际上也是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体现,其本质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商事领域的应用,无疑更为公平合理,有助于促进投资和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有限责任合伙中的有限责任制度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一直以来,在商事领域,有限责任正当性的重要依据被认为是效率价值,是效率优于公平的表现:为了鼓励投资,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可以只以投资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然而有限责任合伙中的有限责任制度则完全是公平原则的运用:让有过错的投资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豁免其他无过错投资者对之的无限责任,而过错原则本身是来源于公平原则。因此,或许我们可以说,在有限责任制度的早期,我们更注重其效率价值,而在有限责任充分发展的今天,我们同时也开始注重法律的最高价值——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有限责任制度的科学性和进步性已自不待言。有限责任的发展体现了人类对责任的逐渐限定过程,将不确定的责任限定在可预期的范围内,是对市场主体的一种人性化关怀,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投资者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发展。三、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突破了有限责任的传统适用条件(一)传统有限责任的适用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为前提法人具有独立人格,这一点已获得各国普遍承认。法人制度虽然产生于罗马法时期,但将其发扬光大得益于近现代商事领域里公司法人制度的广泛运用。而现代公司只有在有限责任机制下才能更好发挥作用,这样,有限责任制度与法人制度紧密相连。或者说,只有法人的投资者,才能享受有限责任成为承担有限责任的必备条件。目前,除法国等少数国家外,只有具备法人资格,才能享受有限责任是世界上人多数国家的通例。在我国,从《民法通则》第37条,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1][2][3]一开始,到1994年《公司法》的颁布,我国法学界根深蒂同的只有法人才能承担有限责任,只有法人的投资者才能承担有限责任的主流观点得以形成并反映在市法中:无论是《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还是《外商投资企业法》,都规定了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或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只有在法人独立责任的前提下,投资者才能承担有限责任。(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的适用不以法人为前提从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的适用条件来看,传统有限责任的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为前提适用条件被突破。特殊的普通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的条件是对其他投资者执业行为无过错即可。有限责任与法人资格分离了。近年来,已有极少数学者通过分析法人制度的演变历史,得出有限责任不是法人制度的必然内涵。确实,法人的主要功能在于塑造团体的类似于个体的主体资格,与其成员的责任形态没有必然联系。这一点可以从有限责任的演变发展史看出。如康孟达(有限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部分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又如特许合股公司早期,已具有法人资格,但其成员仍然承担无限责任。再如后来的有限责任合伙,更是如此,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不影响其部分成员享受有限责任。实际上,有限责任是投资者的有限责任,以投资者的投资为限,因此,只要投资者投资的财产与投资者其它财产区分开,就具备了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这样,无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其投资者都有可能承担有限责任(至于最后是否能享有有限责任,取决于投资者之间的约定和投资者与债权人的约定)。只有企业所有投资者都享有有限责任,企业才可能承担独立的责任,因此,是投资者责任独立才导致企业责任独立,而不是相反: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责任独立),投资者才享有有限责任(责任独立)。从有限责任承担的物质基础来说,投资者的投资独立,即具备了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基础。四、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一)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的适用需要替代赔偿制度的配合普通合伙是一个古老的制度,其设立条件和程序简单,没有最低资本的要求,企业内部实行契约式管理,普通合伙享有这些宽松资本制度和管理模式的基石在于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任意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问合伙人有无过错,其他合伙人都要对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的信用来源。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免除了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而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减轻了合伙人的责任负担。在合伙人内部,这种责任分配确实更为合理和公平,但在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中,带来的问题是合伙企业与债权人之间权利义务失衡。原合伙制度术做任何变更也就是在保持了普通合伙原有制度优势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地位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除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外,其他合伙人都不再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担保大大削弱,直接降低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这对债权人来说,显然缺乏正当性。为失衡的投资者与债权人利益寻找平衡的方法是建立替代性的赔偿资源。可见,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形态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形态的重大突破,是责任形态的一个崭新形式,其能否有效推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伙企业的替代赔偿机制是否有效建立。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除执业风险基金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职业保险则认为保险法有规定,而不再做规定。实际上,作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有限责任的重要替代赔偿机制之一的职业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产生的背景、性质和负担的功能与普通的职业责任保险还有很大的区别,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才能正确实施。而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制度设计至今仍是空白。(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替代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1、职业保险的承保范围不能覆盖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是侵权责任,尽管合同所引起的责任风险非常重要,但其范围受到限制。决大多数重要的责任风险都源于侵权行为。因此,保险人的责任是建立在被保险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之上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原则也是以被保险人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基础的。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种方式:一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加害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简单说,就是行为人致人损害,并不当然负赔偿责任,受害人要向加害人请求赔偿,必须证明造成其损失的加害人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否则,其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为减少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在过错责任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即过错推定。它是指受害人向加害人求偿时,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而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二是无过错责任,亦称严格责任,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行为人不可免责。由于过错责任原则是公平原则的基本体现,因此,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一般实行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后者需要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一般商业责任保险中,保险责任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即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在加害行为上主观有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才承担保险责任,对不是因为被保险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保险制度的射幸性特征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至高要求,几乎所有险种都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如美国保险法规定,“一般商业责任保险包含几个一致的除外责任,例如,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那么,实际上,准确地说,一般商业责任保险的归责原则是“过失责任”。“过失侵权构成了责任风险的主要基础。……过失的特征是:从造成伤害的角度来讲,对他人权利的侵犯是粗心大意或疏忽的结果,而非故意。”就我国目前开展的几种职业责任保险如医疗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责任形式来看,都定位于“过失”,不包含“故意”。强制责任险与非强制责任险在性质与社会功能上的差异,决定了二者在归责原则上的巨大差异。强制险侧重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在遇到意外事故时,还要证明侵害人的过错情况,显然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基于此,在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责任的承担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不管被保险人有无过错,保险人都要对第三人承担保险责任。如产品质量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都如此,而且,一般而言,这些险种中的侵权行为本身的归责原则即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严格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非强制险的性质决定了其承保范围不能覆盖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在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中,合伙人享受有限责任的条件是其他合伙人在执业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故意不在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内。换言之,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只能就有限责任适用范围的一部分风险承保,即只有“重大过失”可通过职业保险替代补偿,这无疑大大削弱了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功能。2、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债权人[1][2][3]作为非强制险的第三者所享有的权利非常有限。在商业责任保险中,责任保险转移的是被保险人的风险,侧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意思自治基础上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只能直接赔偿给被保险人,第三人无权向保险人直接主张。但是,在强制保险中,由于其特有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为了保护第三人,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许多国家的强制保险都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可直接向保险人追偿。而且,“外国立法例如强制保险甚至规定,保险人不得以其他的对抗被保险人之事由(如保险费支付迟延或违反应尽义务等)对抗第三人,唯有于赔偿第三人之后,行使代位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而已。”作为商业责任险,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债权人)显然不享有强制保险第三人的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直接向保险人追偿,只能向被保险人(合伙人)追偿,而相对于保险公司,要从合伙人处得到赔偿,无疑更难。3、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实际上,除必须购买职业保险外,我同还规定了执业风险基金制度。

有几个要点1、合作环境:描述你们合作双方的环境,体现合作的达成是大势所趋2、合作模式:你们合作怎样让双方获利,实现双赢,画出模型图3、具体操作:合作的方法,描述你们如何开展合作4、责任分工:合作后,具体的项目事项的责任分工5、收益预期:描述在合作后的3个月、半年、一年等的预期回报与产出

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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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构想 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居住区物业管理的研究现状与对策分析 机关住宅区创建和发展物业管理的条件探析 物业管理收费研究 试论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物业管理 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探析 新时期高校物业管理的探讨 高校房改后的物业管理探讨 高校居住物业管理探索与实践 智能化宾馆物业管理系统的实现 住宅小区可视化物业管理系统的设计 论图书馆物业管理的内涵 现代物业小区车辆智能化综合管理系统 物业水表网络控制系统 浅谈电力后勤实行物业管理的必要性 旧居民区向物业管理过渡探讨 物业管理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我国目前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物业管理的现状及收费标准的合理化 论我国物业管理服务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物业管理问题探讨——浅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现状 试析物业管理观念上的几个误区 市场竞争是发展物业管理事业的有效途径 山东省物业管理收费现状及改革对策 规范物业管理企业会计制度初探 对完善物业管理价格机制的思考 浅议加快发展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对策 试论物业管理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物业管理企业考核指标体系的设想 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我国物业管理模式转换分析 物业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界定 我国物业管理形成的背景及分析 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分析 公共关系:塑造物业管理企业好形象 初探智能建筑的物业管理 发展和完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思考 论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问题与对策建议 浅谈房地产的物业管理 试论提高普通居民住房的物业管理水准 浅谈军队开展物业管理的难点及对策 浅析社会保障性住宅的物业管理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与企业资源计划的计算机应用 试谈房管所转制为物业公司后的会计核算体制 试论我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与收费 试论高校参与物业管理的战略意义 现代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浅析 从市场营销看物业管理前期介入的必要性 后勤服务社会化与物业管理的联系与区别 构建高校特色物业管理模式框架刍议 高校住房物业化管理探索 高校教职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研究 从资金的运行机制论物业管理公司的生存空间 论住宅区物业管理属于第三产业的理论依据 广州市物业管理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研究 物业管理的文化基础 论国有企业社区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市场化初探 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研究 对物业管理重要性认识和推行途径的思考 居住区规划和设计的物业管理观念 深圳住宅规划设计物业管理初探 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设计 物业管理现代化的途径 关于物业管理法制建设的思考 北京外销物业市场现状及分析 试论物业管理与传统房地产管理的区别 建立竞争有序物业管理体系的探讨 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的对策 物业管理竞争机制 论物业管理中的人均综合指标 居住小区规划设计与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的认识误区及其突破途径 物业管理探讨 浅谈住房制度改革与居住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 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趋势及对策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物业管理合同析辨 物业管理中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 浅谈物业管理及价格问题 论高校教工住宅的物业管理 试论标准工业厂房物业管理中的消防安全 智能大厦物业管理系统分析与设计 物业管理与价格 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应适当定位 当前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关于物业管理具体内容的初步探讨 论我国房地产行业中物业管理的基本法律问题 物业管理的发展与问题探讨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论中国物业管理的市场化 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价值工程在物业管理中的应用 香港的物业管理及其借鉴意义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服务的有偿活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业在我国迅速发展,并日益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管理和综合治理力量。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物业管理的现状和特点,即:物业管理行业发展速度快,物业管理领域不断拓展,物业管理行业逐步规范,促进人们住房观念的转变;探讨了当前我国比较普遍的“建管一体化”、由当地房管部门或本单位自主管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物业管理公司等三种物业管理模式,并就如何物业管理模式探索与创新提出了六方面建议:一是要积极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对物业管理的认识;二是要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三是要健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提升物业管理规范化水平;四是要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推进居民小区的自治管理;五是要加速引进竞争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六是要大力开展人员培训,努力提高物管行业的服务水平。

【关键词】物业管理;模式;创新

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物业管理已成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行业,并且事关百姓安居乐业和社会稳定发展,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积极关注。目前,物业管理的服务层面也不断扩大,已经从清洁、保安、维修,延伸到商务娱乐教育等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物业管理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物业管理发展的现状和特点

(一)物业管理行业发展速度快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物业管理获得了非常迅速的发展,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管理力量。以浙江为例,据调查,杭州市在近10年的时间里,物业管理企业从2005年的314个增加到2014年的3517个,增长了10倍。2014年底,宁波市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402家;温州市有物业企业288家;绍兴市有物业企业305家。湖州、台州、金华等市的企业数量也呈不断上升的态势。

(二)物业管理领域不断拓展

新世纪以来,我国物业管理服务领域由小到大,不断拓展,从普通商品房到房改房的老旧小区,从住宅物业到办公楼、大专院校和商业物业,从小型配套到大型公建,从单一类型物业到综合型物业,从纯市场的物业服务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的物业服务。物管范围逐年递增,逐年扩展,覆盖类型已涉及住宅、商业、办公楼、市场、医院、学校、广场、公园等各个方面。

(三)物业管理行业逐步规范

近年来,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各级职能部门不断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发展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审批办法》、《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等物业管理行政规章或行业规范先后制定、颁布和实施,对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2004年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出台,使整个物业管理行业在原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又上了一个台阶。

(四)物业管理促进了人们住房观念的转变

对住宅小区和高层楼宇推行统一的专业化物业管理,确实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带来了诸多方便,使他们获得了安全、舒适、优美、卫生的生活、工作环境,从而使广大业主的住房消费观念发生了很多变化。通过近几年的发展,人们逐渐转变思想观念,对物管的接触日益增多,对物管职能作用的认识不断加深,使得物业管理越来越受到更多人的接受和认可,物业管理收费难度逐渐减少,收缴率逐步提高,更多的业主已经将物业管理开支视为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住房消费。

二、我国物业管理服务的主要模式探析

不同类型的物业,使用性质存在明显的差异,管理和服务的内容也就各有侧重。目前,我国运用比较广泛的物业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建管一体化”的物管模式

开发商对房地产项目从开发建设、销售到售后管理,实行一体化运作。以浙江省杭州市为例,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2%左右的企业属于开发单位出资成立的物业公司,它既能够充分发挥房产企业市场优势,实现开发、建设、管理的“一条龙服务”,实现物业管理与经营活动的有机结合;又能够通过实现良好的管理和提供优质的服务,来不断打造房地产开发企业商的信誉与品牌,进而不断提升物业本身的社会经济价值,提升商品房含金量、吸引力和销售量,从而产生更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反过来又为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重要的财力支持,从而形成以房建养物业、以物业促开发的良性循环机制。物业企业全国前三强的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和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就是其中的佼佼者。

(二)由房管部门或单位自主管理的物管模式

在行政型和福利型运行模式的影响日益减少的时代背景下,这种房管部门或单位自主管理的物管模式也面临着被淘汰的可能。这种模式下,管理对象多为老公房或单位福利房等中低档物业,物业管理经费的来源主要是行政性补贴,个人支付的费用很少。住户如有意见或公共设施出现损坏需要修理时,可以直接向本单位有关部门反映,通过行政管理途径使问题得到解决。由于此模式的单位后勤部门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单位,在经济利益上难以和原单位脱钩,经营管理工作也受到较大限制,难以实行物管企业内部的职能分解和政企分离,使得物业管理公司的“造血”功能严重不足,从而难以真正形成现代化经营、市场化服务、社会化管理的现代物管新机制。

(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物业公司的物管模式

物业管理公司是按合法程序建立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对物业进行管理的企业性经济实体。它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合同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收取相应的报酬。这种模式的优点是管理思路清晰、市场意识强烈、服务对象明确、成本概念清楚、公司机制灵活、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管理效果相对较好,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强大的生命力。其主要弊端是管理费用比较高,很多中低收入居民承受不起。由于在物业管理体制法律关系、人们的消费理念、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服务意识与管理水平上还存在诸多问题,目前很多物业管理公司经营困难,处于非赢利状态。

三、加强现代物业管理模式的探索与创新

(一)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深化对物业管理的认识

对物业管理问题定位要有一个新的认识,物业管理不仅是一个新型产业,更重要的是把它纳入社会管理的内容,要纳入综治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等加以研究、探索。全社会都应加大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规范和完善。

(二)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

政府相关部门在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监管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管力度。要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监督,引导业主委员会在充分尊重全体业主意愿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决定,从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解决开发商遗留问题,要靠物业公司自己和开发商“划清界限”,加强对业主宣传,明确开发商的责任和物业公司的责任。这样,物业公司能在开发商遗留问题方面减少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三)健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提升物业管理规范化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既涉及与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上级管理部门的关系,又涉及与供水、供电、供暖、煤气、物价、工商、税务、市政、环卫、绿化、邮政、电信、交通、公安、管委会、派出所、居委会等关系。这些关系需要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调整。因此,政府要通过自己的权威加速建立物业管理法规体系,为物业管理持续发展保驾护航。例如: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给予物业管理公司相应的权利。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该业主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对那些无理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物业公司可通过司法途径来达到目的。但对诉讼成本较高,诉讼程序较为烦琐的问题,物业公司也不必却步,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地去维护自身权力。

(四)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推进小区内部的自治管理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决定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物业主管部门应重视小区业委会的组建工作,并加以指导、帮助和协调。而经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委会,应积极地去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协调小区矛盾、维护业主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五)加速引进竞争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

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只有竞争才能不断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的水平,才能使物业管理行业充满生机和活力。要加速竞争机制的形成,实现物业管理的规模化经营,实行品牌化发展战略。对物业管理公司实行优胜劣汰,有效的优化资源配置,节约管理成本,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发展。此外,应明确建设与管理的责权利,逐步推进分业经营,改变物业管理依附于房地产开发的状况,使物业管理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从体制上解决建管不分的弊端,通过完善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和接管验收制度,明晰物业管理各方的责权利。例如:笔者服务的浙江新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由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投资组建,成立之初属于“建管一体化”模式,只服务集团内部。2002年走向市场化,经营方向上术有专攻,以企业、机关智能化办公研发大楼物业服务为经营方向,形成了自己的高端服务的品牌特色,目前管理物业面积100余万平方米,服务的客户有副省级国家机关大院、大型国企总部、上市公司总部,多处物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在杭州市物业管理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六)大力开展人员培训,努力提高物管行业的服务水平

物管公司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养,着力培养服务意识及经营意识。物业公司已经向特色服务、亲情服务、个性服务等领域拓展延伸。一方面,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强化物业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全心全意搞好优质服务。要借鉴国外或发达地区的经验,抓好培训,如物管行业市场化发展程度较高的香港,除了职前培训、在职培训、专题讲座等,还注重思想作风、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服务态度等教育。对于管理人员,还注重学历提升和专业课程学习。相关部门应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物管人才的培训力度,改善目前物管人才难觅的状况,促进物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强化合作意识,加强物管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合作。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是人,物业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与共的物管企业、无关人员和业务之间的良好关系,切实实现物业管理中的良性循环。例如:在假期的时候会为业主的小孩提供社区活动,业主上班时把小孩托付到客服中心,物管将带孩子去物业的各个部门体验学习,比如带到绿化部门去学习种花种草,以及学习一些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此外,如果业主家有老年人,物业每天白天也会每隔3-4个小时打电话进行沟通或者上门照顾。同时应成立行业协会,多渠道吸纳专业人才,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能力。建立起一支服务理念先进、服务技能高超、运作效率高的物管队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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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实施“营改增”是“十二五”期间重大的税制改革,对我国税务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伴着“营改增”试点的深化和平稳的推广,辐射的范围和税种也日益渐多。服务业已经纳入“营改增”的实施范畴,物业管理公司属于服务业,且是最后进行“营改增”的行业,物业管理公司的机遇与挑战并存,亟需对“营改增”所带来的影响进行深度剖析。本文将参考其他行业“营改增”后给其行业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和变化,梳理“营改增”对物业管理公司带来的影响,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策略,为合理的税务筹划,避免税务风险,保证物业管理公司营业利润的平稳增长,为物业管理公司的长久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影响;对策;物业管理公司

我国从九十年代开始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存在和征收的税务制度,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大背景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程度不断加深,新经济形势下,各种货物和劳务之间的分界线已经越来越不明显,两种税种同时征收的税制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经济走向世界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与此同时,我国在税制征收中也存在固有的制度缺陷,税制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当前阶段物业管理行业的税负偏高,两种税种同时征收并存的局面让物业管理行业更是难以拓宽发展领域,对其物业管理行业松绑,使其税负更加公平合理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企业开始进行“营改增”的改革。

一、“营改增”对物业管理公司影响的浅析

这几年随着“营改增”在我国不断的发展和完善,2016年作为“营改增”的收官之年,怎样使物业管理企业面对新的发展环境,克服掉负面影响,比如短期内税负会较大幅度的上升等问题,还需要全面的梳理其影响,做好应对税制改革后降低负面影响的工作,税制平稳的过度,这是物业管理企业在税务方面工作的关键点。“营改增”对我国物业管理公司带来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营改增”能促进物业管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营改增”的税制改革的实施对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推动物业管理的现代化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现行的物业管理收费尚未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体系,导致物业管理企业出现税负过重的现象。“营改增”实行后,物业管理行业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解决两税种并存征收时,抵扣混乱,抵扣链存在断层而导致税负加重的弊端。从企业长远发展看,“营改增”税制的实行使得企业税收更加统一,抵扣链条断层混乱现象逐步消失,可以抵扣的进行税额大幅度增加,减少企业的负担。因此,实施“营改增”后很明显的提高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经营水平。

(二)“营改增”对物业管理公司利润增减变动的影响

“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在短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税负会出现不降反增的反常现象。对小规模纳税来说,税率下降的情况下,增加了企业的利润收入。但是对大多数一般纳税人来说是很大不同的。首先从制度本身讲,我国此次“营改增”在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11%和6%的两档税率。直接结果是物业管理公司从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更变为6%的增值税,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企业利润的减少。此外,不容忽视的一点是由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成本中,绝大比例的成本由固定成本和人工薪酬为主的劳务成本,这些成本是不可能产生进项税额的,这就导致了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当少,双重作用之下,物业管理公司短期内税负会出现不降反增的现象。典型的例子是,物业管理企业保安、保洁人员的工资支出,食堂购买蔬菜等农产品难以获取增值税进项税的专项抵扣等都会在短期内增加公司的支出,对公司的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营改增”能够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财务管理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这对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监督体系统一、统一财务核算口径、提高物业管理公司财务批露报告数据的真实可靠性等行为有着正面的作用。在进行税制改革后,物业管理公司面临的重复、混乱征税现象被解决,填补了征税漏洞,简化了财务核算,让给多企业获利,尤其是物业管理公司这种微利企业。此外,“营改增”的实行也对加快了调整物业管理行业的产业结构,扩大市场范围起着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

二、物业管理公司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的建议和对策

(一)积极的做好税务筹划,为合理合法避税提供参考和建议

物业管理公司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必须及时了解和把握相关的税收政策的变动,提前基于政策法规进行合理有度税收筹划。首先,税收筹划要立足于本企业,着眼于本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由专门的财务工作人员进行全局统筹规划。主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明确自身的定位,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针对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策略。比如:对于小规模纳税企业,务必采取以酬金结算的收费模式来降低纳税的数额,相反对于一般纳税人,则采取包干、转包的模式来减少税额的支出,在采取不同的策略的时候一定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争取最大额度的税收优惠,不可逾越法律的红线,造成企业和国家利益的流失。此外,还需要合理划分收入,因为不划分收入将从高税率征收,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税负。与此同时,要合理的安排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经营事项,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和服务对象,争取更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限度。

(二)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管理的力度

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顺利实行“营改增”的前提,票据是增值税缴纳、抵扣的有力合法的凭证,这就对财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务必要严格遵守我国对增值税征收的相关法律规章。此外,务必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流通、销废,依据企业有关制度进行。比如:对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揭发,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立刻向税务机关做备案等。增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个环节的管理,强化税收风险观念和意识。

(三)提高物业管理公司财务管理水平,完善公司财务管理体系

在新的税务体系下,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更新自身的管理理念,尤其是财务管理方面的观念和思想意识。企业的长远发展离不开良好配套的财务管理体系,一个公司管理水平的高低河大程度上取决于财务管理的水平。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根据当前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完善自己的财务管理体系。因此,必须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和防止企业非法现象,比如私自挪用资金等现象的发生,防止企业资金的非法流失。不容忽视的是还应该加强企业的财务监督,构建企业内部完善的控制机制。

(四)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营改增”行政模块的优化力度

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营改增”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主要有:保持原有的财务税收补贴,保持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部分收入减免税收等积极的优惠措施,以保证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常运转。此外,还需要扩大简易征收的范围,这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税收压力,增强其资金的持续运转。实施保障性住房,比如廉价公租房的税收优惠,通过降低廉租房用户的税收压力来策应物业管理企业税负的减免。最主要的是政府的一些列的补助要降低其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要求,惠及更多的物业管理公司。

三、总结

我国“营改增”的税制的改革,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因此当务之急是物业管理公司抓住机遇,积极的借助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筹划自身税务,完善和更新自身的财务管理体系,尽快融入到新的发展环境中,使其自身税务核算更加规范合理,以此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进而促进物业管理公司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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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制度的研究的论文题材

设计公司合伙人制度范文,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设计公司合伙人的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来描写,首先可以描写建立制度的目的,第二个可以描写制度适用的范围,第三个可以描写具体有哪些制度。合伙人制度范文1“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第十五届年会”于2015年2月28日-3月2日在黑龙江亚布力召开。郁亮出席并发表了关于万科事业合伙人制的演讲。一、郁亮人才观:人才其实比“资本”更重要一个企业创新有很多,业务创新、产品创新等等,但是在企业管理机制上创新可能是更根本的。我非常认同沈南鹏说的“最重要的是人”这句话。二十多年前王石说了一句话,叫人才是万科的资本。那时候中国缺的是钱,把人才当做资本一样对待,毫无疑问可以吸引很多人。由于我们在深圳,当时各路英才都要汇聚深圳,汇聚到中国最好的特区。这个时候万科从零开始做大,后来上市了,我们发现有了一点钱之后,人才是比钱更重要的东西。所以我们说人才是万科的第一资本,觉得人才不能跟资本等同,应该高于资本。这几年,我们遇到新的冲击跟挑战,在全球互联网时代发现,好像别的资源都还可以找到,人才就成了万科的唯一资本。有好的股东,可以拼爹,有好爹就行。而对于万科这样的公司我们并不掌握垄断资源,我们也没有绝对控股的股东,这时候人才就变成了万科唯一可以依靠的资本。二、人才机制:一路变革,万科三个阶段三大做法对于这样的变化,万科在这三个认识阶段后面,代表着万科三种不同的做法。第一阶段,创业期提出“人才是资本”,强调“广招优秀人才”我们就吸引各路英雄豪杰汇聚深圳,来参与创业的过程。只要是优秀人才我们都欢迎,所以那时候我们有一句话:“人才是一条理性的河流,哪里有谷地,就向哪里汇聚。”第二阶段,提出“人才是第一资本”的时候,启动“职业经理人制度”依靠职业经理能力把企业经营好,来创造价值。做到2008年,万科历史上出现第一次的小问题,出现在哪里呢?那一年万科的增长,无论是规模增长还是利润增长都下降了,这是历史上第一次下降。为此我们管理团队那年没拿奖金,就是因为下降。创造价值是我们的天职,对于职业经理人来说,创造价值是我们的使命。那创造什么价值就成为了要探讨的问题。创造价值只是赚点钱吗?我们在管理内容里面引入这一点。那一年我们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只有,而社会平均值在12%左右。也就是说我们所谓最优秀的管理团队,创造了多少真实价值呢?后来我们算了一下,觉得自己做得不好,只是没损毁股东价值而已,在创造价值上是不应该称为优秀的。所以我们跟董事会谈了一个新的方案,讨论能不能引入经济利润奖,我们追求的东西和股东要求的东西能不能结合在一块。我们创造真实价值部分,分享真实创造的这部分。于是公司每年请第三方来计算社会平均回报水平,之上的部分才作为奖金来发放,这个做法效果很明显。2008年,到2013年就到了的样子,回报率提高了50%。感觉很不错。但是又遇到问题了,2014年的时候,我们股票猛跌。以前股票跌价跟我们没关系,赚好钱,赚增值价值就够了。可是真的够了吗?职业经理人的制度,跟股东的诉求到今天再次出现了矛盾,这是我们内部的挑战。第三阶段:职业经理人跟股东诉求出现矛盾后,提出“事业合伙人阶段”外部的挑战包括什么呢?包括我们尊敬的柳总(柳传志)、马总(马云),偶尔也包括广昌(郭广昌)兄弟,说到职业经理人都是有一点点不屑,但是郁亮除外。不屑在哪儿呢?缺乏承担,缺乏责任的担当,这是很明显的缺失。职业经理人基本上是包赢不包输,赢了是创造出来大家分享,但是输了跟我没关系,最多我拍屁股走人就是了。所以内部遇到了管理者追求的东西、做的东西跟股东之间、增值价值之间出现了矛盾。经过中国职业经理人20年的发展,受到了一些质疑。所以一年前我们就来研究如何找到一个新的管理方法来解决这样的矛盾,来回答这样的质疑。我们去了很多地方。我去各个互联网公司,也去了海尔这样的传统公司,马上准备去富士康、美的,我还去了很多国外的公司,KKR、黑石对我影响很大,也包括我们美国的同行。我发现他们里面有一些做法跟我是不太一样的。其中最主要不一样的地方是合伙人概念。所以经过一年多的思考、摸索,一年前的3月15日开始了事业合伙人的尝试,从职业经理人制度升级为事业合伙人。三、新时期万科“事业合伙人”的3个做法从职业经理人到事业合伙人之间多了一样东西,如果说职业经理是共创和共享的话,缺少“共担”这两个字。而事业合伙人要求是:共创、共担、共享。你创造了价值当然可以分享创造价值的成果;如果你损毁了价值,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把共创、共享发展为共创、共担、共享。具体我们在几个层面来开展工作:第一个层面,上面的2500核心骨干持股计划我们把滚存下来的集体奖金,委托第三方买公司股票。不仅要创造真实的价值,还要跟股东的利益能够绑在一块,跟他的得失绑在一块。尽管我们没有办法消除资本市场上的波动和资本市场的偏好,没有能力改变它,但是我们应该跟股东同声气、共冷暖,这是我们可以做到的事情,让股东知道我们管理团队和股东之间是紧密在一起的。所以到今天为止万科2500多个骨干员工持有了万科百分之四多的股票,虽然很少,但是也是万科第二大股东了。我们的身份转变为职业经理人和事业合伙人二合一,既为股东打工也为自己打工。困扰我们多年的问题股东跟员工应该谁摆在前面终于解决了,因为我们身份变得一致了,从利益基础上变得一致了。第二个层面:中间的“项目跟投制度”光股权激励就可以解决问题吗?还不够。我们有2500多名骨干员工,那其他员工怎么办?股权激励这件事,它的基本面可以控制,其他方面的波动不可以控制,跟员工的切身感受离得也比较远。所以我们又采用了和PE相似的做法,就是项目跟投制度,我们要求项目操作团队必须跟投自己的项目,员工可以自愿跟投自己的项目,也可以跟投所有的项目。这个制度实施之后有一个非常好的表现,解决了几个问题。首先解决了投资的问题,以前跟发改委一样要批准项目,不好的没什么关系,可以拍屁股走人,万一好了就以拿项目为主。以前开两小时的项目决策会现在五分钟就解决了,他自己都愿意拿钱放在里面,那凭什么我们不让他投下去呢,凭什么我们不同意他投资这个项目呢?其实大家以前做项目花钱这件事情是有乐趣的,尤其是设计师有品位,房子越盖越漂亮。现在花钱是花到客户身上去了吗?还是花在你设计师的感受上去了?这个事情从来没被讨论过,因为设计师都有个成就欲望,有能力请最好的设计师来做作品,自己再改造,觉得这很牛,所以花钱通常来说是花得比较多的。到今天为止,我们觉得花钱应该花在客户的感知成本上,为他省成本。因为客户的购买力是有限的,如何让他买到性价比最好的产品和服务,这个时候又跟公司股东的意见一致了。跟投之后我们也发现实名举报比以前多了。万科还是比较严谨的,但是在这个社会上这样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实名举报的多了,一想也有道理,以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跟我没什么关系,我揭发被人发现了我还倒霉,最多匿名举报就不错了。现在损害里有我一份,那就揭竿而起,不再是视而不见了。所以有了这样的变化,事业合伙人的跟投制度是我们的第二个创新。第三个层面:执行层的“事件”合伙人第三个方面,大公司有很大的毛病,就是部门之间的责权利,再怎么划分边界也有划分不清楚的时候,所以我们成立了事件合伙人。一件事情,比如说给客户省成本这件事情,临时组织事件合伙人参与到工作任务里面去,事情解决就解散,回到各自部门。这样我们就发现有很多东西可以改造,有很多东西可以瓦解,以前都是职位最高的人担任组长,现在可以推选出最有发言权的那个人来做组长,这样的话他对这个事情最有研究,当然我们还有很多的疑问,就是钱从哪里来,会不会有短期行为的问题。如果纯粹是项目跟投,可能会有短期行为问题,但是我们还有持股计划,第四年才拿第一年的奖金,如果做得不好还要还回去,所以你有短期行为第四年会被发现,会影响你整个股票的表现,连累所有人。所以这些方面我们在改变,我们也在想项目跟投,除了员工之外有没有可能让合作方共同加入进来。我们讨论过,在嘉兴也做了实验,让总包单位加入进来。得知我们的对手要提前一个月卖房子,我们比他晚一个月,这样可能房子就卖不出去了。以前怎么办?以前我们就给总包单位让他加班,给我赶出来,花一笔钱,就是把房子卖掉我们基本上也不赚钱了,因为给了很多赶工费。后来跟总包商量,因为他是合伙人,他说你放心我一定找最好的人给你干活,还比对手早卖掉房子,可以早拿到钱,他也很高兴。我们正在把项目合伙、事业合伙这件事情,一步步地往前推进跟摸索。我在想,中国的企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到今天,我们在管理制度上也需要有新的尝试和探索了。万科这些年做的事业合伙人方面的尝试我觉得还是蛮成功的,所以这里粗浅地跟大家汇报一下我们的做法和想法。合伙人制度范文2我发现国际著名的设计公司与我们的区别有三个:第一:公司里孩子少老头多,是个优秀设计师的黄金年龄是35到45岁,因为这时候他们已经拥有了很好的收入,他们懂得生活,懂得奢侈。这不是我说的是五角的合伙人说的,他说:能够消费得起设计的人才佩当设计师。(蓝注:对)第二:著名设计师都成长于著名公司,他们在那里可以工作十几年或几十年。(蓝注:这可不是都吧。)第三:著名的设计公司都非常优雅,都像是美丽的博物馆。(蓝注:让自己在美好轻松的环境下舒适的工作,是每个人的向往。昨日读书,讲到宋徽宗,艺术家为政者的三大毛病,一、爱听奉承话、二、爱追求侈奢美丽、三忘了,赵佶用蔡京这权臣,蔡京本身是一个大书法家,书画同源,赵佶与他惺惺相惜,可以理解。所以当政者明智的话,找的人一定要互补,不能与自己相同)我决定我要以国际著名设计公司为榜样,但是首先我要留住我的合作伙伴,让他们相信我,相信我能让大家过上好日子,30岁以后我们不改行,我们做一辈子设计师,当时尚的老头,当能够消费得起设计的人。这就是我要改革的前因,当时早晨设计百分之百属于我一个人,今天早晨设计百分之百不属于我一个人。我能够选择今天的生活方式是我的运气,首先因为我幸运地认识了很多人,这些人都是精英,他们大部分是我的客户以及客户的朋友,我有一个优点倒是真的,就是我总是能和我的客户交上朋友,(蓝注:能成为真正友谊层面的朋友,不是利益层面的朋友,是我的向往,但是真是好难得,很难超脱,而且有些事情是难以分的清楚的,魏来这么说,也不一定真能做到,能成为朋友,也是要有时间、恰当的地点、恰当的角色,当思想共鸣、有共同语言时,开心共享,才会发生,和精英交朋友,只有自已也半斤八两,或者脸皮极厚,才可以)不是酒肉朋友,也不是桑拿朋友,更不是夜总会朋友,是真正友谊层面的朋友。我们发展成这样的模式,与我的一些客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第一个人是何杰,他是著名的做企业并购的律师,我们都为远洋地产服务,他负责地产上市的工作,我负责上市形象的准备,于是我们认识了。他很喜欢我,请我为他们公司设计一些东西。我就有机会向他请教,因为他是企业架构的专家,我把我的情况跟他一说,他就说合伙制,只有这个行得通,因为你们是脑力劳动,公司资产负债表几乎等于零,你们的工作和律师一模一样,律师事务所可以做到一千人,你们也能,但上不了市,你们就合伙制吧。(蓝注:要紧的是爱学习,认识人)那时候我根本不懂什么是合伙制,何律师说见过美国的议会吧,我说见过,他说就是那样。我说那公司听谁的,他说大家呀?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创始人会有一些特权,比如创始人一票顶三票。我说:那管什么呀?那公司不就不是我的了?他说:这种公司本来就不是你的,企业核心价值就是人才,人家一走什么都带走了,你什么也没有。这就是我对合伙制最初的理解,可以说我是拒绝的,非常的抵触。股份制不行吗?假装大方地给点所谓的干股,不就等于空头支票吗?对于老板来说,不疼不痒的。于是我开始学习和研究这个行业,于是我发现,创意产业与传统产业有着本质的不同。传统产业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资本,你当老板的理由非常简单:我有本钱。厂房是我租的,机器是我买的,所以我是老板,在这里干活的员工想自己当老板可不容易,即使你学会了技术、学会了管理、学会了市场也没有用,因为你没有本钱。所以公司法最核心的东西就是保障本钱(资本)的安全。创意产业可不是那一套,因为这一行不需要本钱,这一行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人才。只要有人找你干活,你就可以自己当自己的老板,根本不用管考虑本钱,没有办公室在家里干行不行?再不行在星巴克干不就得了,接待客户想创意都合适所以传统产业的那些管理经验和办法,对于创意产业根本没有用,哦?你让我打卡?规定我产量或是什么鬼任务额?你让我无怨无悔地加班加点?那我就不干了行不行?别听那些老板你说给你股份的鬼话,要是真给你就让他把你的名字和所持股份比例写在营业执照上,于是谎言不攻自破。因为只要你拥有了一个企业的股份,你就享有了分红的权利,你就可以不用来上班了,年底带着会计找他分红来就行了,这是法律规定的。创意产业最害怕的就是这种“死人吃活人”,股东一多企业就承受不了了,肯定会倒闭。经过学习我找到何律师说看来只有一条路,同桌吃饭各自掏钱,AA制?这就是合伙制。他说:“你很聪明。”(蓝注:同桌吃饭,各自掏钱,就是合伙制,这比喻有意思。)在这个期间,我又跟王中磊请教,那时候我为华谊兄弟做设计,他经常来我们公司。我发牢骚说设计师太有个性,真难管理呀。他笑着说:导演难管理还是演员难管理?还是设计师难管理?我当然知道前两个更加复杂,于是跪拜请教。他说:关键在于你们这些开设计公司的人,都是自私和狭隘的人,你们剥夺了设计师的署名权,名誉权,设计师给这你们工作得不到荣誉,得不到成就感,当然不开心,人不是完全为了钱。你看看你们设计行业,著名的设计师都是老板?可是当了老板之后的设计师哪里还有创造力?你们的创造力不都是那些普通的设计师吗?你们干嘛剥夺他们成为著名设计师的权利,你们应该帮助他们成为著名设计师呀!(蓝注:王中磊说的真好,我得多看点他的访谈和视频,还有,得让蓝蓝设计的设计师有署名权,帮助他们成为著名设计师。当了老板之后的设计师往往没有时间去做设计,创造力开始下降,人的精力有限,看来这道理人家早就懂了,这一定也有解决的办法,看人家乔布斯)“可是他们出了名,离开我怎么办?”“那是天经地义的,谁又不是谁的奴隶!不这么做人家会更快地离开你。”(蓝注:对啊,没有任何人能阻碍别人的发展,只有成就人,不可以阻碍同事的发展,只有建立了好的平台和机制,才能大家发展。自私和陕隘是企业发展的敌人。)所以,平心而论,早晨设计的体制改革并不难,但是改了三年都是我内心的挣扎,把我的企业真正的分给我的伙伴,它的目的就是依赖人才,保护人才,留住人才。(蓝注:明白道理容易,实施难,难道魏来的合作人感受不到他的挣扎吗?不可能,所以,现在他的第一批合作人走了一半,比起马云的16将一二十年还留着,复星也是如此,还是要有大胸怀)它的做法就是让一个有志于设计行业的青年,用5到10年的时间成为中国著名设计师,让设计成为他可以终身依赖的职业,让我们的合伙人成为上流社会的成员。我想让早晨设计成为中国的华谊兄弟,十年以后,你上网寻找中国著名设计师,假如有50个人,25个来自早晨设计,那25个是其他公司的老板。哈哈,如果真是那样,我就成功了!这就像王中磊不是一个演员,也不是一个导演,但不耽误他在那个行业的作为。(蓝注:看王利芬访谈王中磊,最多的时候,王有一万多群众演员,管得人最多,王笑说:当多少人的老板,就得给多少人发工资。王是个运营管理的生意人)我还和雅昌的万杰学习生产管理、和画廊老板们学习艺术人才代理制、和志鸿集团(中国教育图书第一品牌)的李总学习怎样规模化简单来说,合伙制是商业行为里最原始的合作形式,但是至今还是很多行业必行的方式,比如律师事务所、基金管理公司、建筑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它的生存和维系不靠合同,而依赖公平的分配制度、民主的决策模式以及合伙人之间的友谊。(蓝注:这些都可以专门了解一下。)合伙制就是议会制,它的股份是不可以带走的,当你离开了这个团队你只能带走大家的祝福。也就是说15年之后,当我退休的时候,早晨设计除了发给我一个终身荣誉员工的奖状之外,它就再也不属于我了,原来属于我的股份会被重新平分。(蓝注:其实这种形式未必被人接受,还是按工作时间分钱的模式,没有一劳永逸分红模式。伟大是熬出来的,必须有人牺牲。连巴菲特、盖羡、扎克伯格、牛根生,都是在得到巨额利益、股份几年后才决定捐出,正常人在年纪轻轻时愿意放弃应有的,很难。或者在任时已赚够了名声和钱,这种还是会造成急功近利的行动吧)这就是上个星期我们合伙人会议还说的事,我们一定要尽快完善我们的各种决策制度的民主化,等到我们这些创始人退休的时候,交给继任的年轻人一个漂亮的早晨。如果真是那样,我们这六个人就为中国设计行业创造了一间伟大的公司。我之所以能走到今天,是因为我创业的时候就已经厌倦了那种低档设计师的生活。我今天郑重的告诉大家,我早就不是一个设计师了,我2003年以后就很少设计过什么,那些作品都是我的合伙人和早晨设计的设计师的杰作,你们可以不喜欢我,诋毁我,但你们不要诋毁他们,他们是中国当代最杰出的设计师。你问我是谁?我是中国当代最杰出的设计企业家。(蓝注:包益民,也是如此。设计到一定程度,会发现设计是很小的,企业运营中不重要的一部分,决定企业生死的另有其它,往往会向企业家转。白马韩子定,亦如此。)最后我想说,向华盛顿们致敬,因为他们创造的不仅仅是政权,更重要的是维系平等权利的规则,这种天赋人权的规则已经延续了200年,目前看着还可以吧,毕竟我们还没有想出更好的方法。而我们从事的商业设计,以及所有可以规模化的脑力劳动,大多都诞生在这个国家。合伙人制度范文3前些年大家谈的是职业经理人,而今天谈的是合伙人。这两个概念其实最早都是西方概念。“职业经理人”是大工业时代的产物,跟传统制造业紧密相关,后来推及到其他领域,而“合伙人”最早产生于服务性的行业,包括律师、会计师、金融分析师等。今天中国大谈合伙人制度的一个重要背景原因是,我们进入移动互联网创业的时代。这个时代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技术和思维的更新迭代非常快,企业的学习成长速度也非常快,这就要求一个企业要找到合伙人,来共同抵御风险,承担责任,互相弥补不足,齐心协力往前走。毛大庆在谈到这一点时也说:“为什么今天在中国,合伙人变得如此重要?是因为大量新生企业在不断滋生,每天北京新产生的创业企业就有五六百家之多。在这样的状态里面,大家不断地迭代更新,不断从竞争正成长起来,学习周期变得非常短,要快速地成长。”而这时候,传统的职业经理人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费洛迪在谈到两者的区别时说,一个经理人的职责是找到雇员有什么与众不同的地方,然后把他放在一个有用的岗位上,但一个合伙人做的工作要明显更多。其实何止如此?职业经理人可以共创、共享,但你没法在企业遇到巨大风险时,他能跟你一起共同承担。职业经理人是企业专业分工的代名词,他会秉承专业主义的原则,只去做好自己份内的事就可以了,不用去关心别人或别的部门的事。而合伙人作为利益共同体,则能拥抱企业未来不确定性和适应不确定性带来的挑战。创业公司需要什么样的合伙人?今天已不是单打独斗、个人逞英雄的时代了,鲍艾乐举例说,她有个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创业的朋友,现在已到了D轮融资,但却没有合伙人,其实这位朋友之前有过一个有丰富电商经验的合伙人,只是不到一年又分道扬镳了。这两个人一个有强大的自我和很强的驱动力,另一个有敏锐的洞察力,但因为一些分歧并没有最终走到一起。那么问题来了:创业公司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合伙人呢?鲍艾乐以3W咖啡馆的合伙人制度举例说,在咖啡馆开起来的第一个阶段共有三个重要的合伙人,他们之间是非常互补的,一个有互联网公司产品的经验,一个有战略方面的经验,一个有市场运作方面的经验。并且,三个人的性格也迥然不同,因此各种各样的争吵也就在所难免,但因为他们基于一个共同的远大理想,所以经过一段时间的调试,在一个波动的区间里彼此适应对方,最后进入融合的佳境。这也是毛大庆和隆雨所同意的,他们同样认为,一个创业公司不能找同质化的合伙人,而应该找基因不同、知识不同、经验可能也不同的合伙人,也就是说,你的合伙人一定要丰富多彩一些。不过,合伙人一定要有一个共同的理念和愿景,只有这样才能扭成一股绳,才有可能走到最后,才能形成最根本的背靠背的信任。怎样找到这样的合伙人呢?毛大庆认为,现在创始人的圈子非常重要,这个社会是一个交圈文化的社会,创始人应该接触到足够宽的人群,以形成足够宽的眼界和视角,并从中找到合适的合伙人。“有的(合伙人)是同学、亲戚、老乡,有的根本就不认识,但是他们很快地聚集在一起,我想这就是能力和缘分,不是努力可以得到的。”创业公司拿什么留住合伙人?毛大庆说自己有这样的一个观察:“创业现在是一个时尚,出门一说我是创业者就感觉无上光荣,一说我还是职业经理人就垂头丧气。”其实这里面也隐含了以下问题:同样作为创业者的合伙人最看重的是什么?合伙人的眼睛里是放着金光的,这种金光是什么一种东西?这种金光当然是梦想,是为梦想而创造的那种激情。拿什么留住合伙人?当然是为他打造平台,给他发展的空间和上升的渠道。毛大庆说:“这个渠道不是上升到什么职位,合伙人制度最有意思的就是你对职位没兴趣。你如果对职位有兴趣,这个公司就不是合伙人公司,明天我当个副总裁、高级副总裁、执行副总裁等,这些在合伙人公司里,你连听都不想听。”鲍艾乐也分享了3W集团的经验。她说3W是融合了创业咖啡馆、孵化器、创业基金、品牌推广、人才招聘等业务于一体的完整体系。每块业务都有负责人在做,这是一条明线。暗线是所有业务都打通了,彼此联系都很紧密。这就等于给了这些合伙人足够的自主权,给了他们每个人一个自由发展的平台,合伙人自然就很有干劲。这样的好处自不待言。小米也可以说是合伙人制度的典型公司,几个合伙人各自分管不同的领域,这一制度使小米的发展极高,在五年内变成一家市值数百亿的互联网公司。这正如毛大庆所言:“好的创业公司,就是要把蛋糕做大,而不是让大家分蛋糕。你要把蛋糕越做越大,让每个(合伙)人都有自己的蛋糕,做成了一个越来越大的蛋糕。不是这个蛋糕怎么分配,明天你上来挤我一下,我上来挤你一下,这就是传统企业的问题。”所以说,创业公司只有留住优秀的人才,并把他们变成合伙人,给他们发展的平台,这才是商业文化的“活水”。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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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很多啊! 民法论文题目1、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2、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3、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4、论我国宣告失踪制度的完善5、论一般人格权 6、论财团法人制度的完善7、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8、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9、论诚实信用原则 10、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1、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2、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3、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14、论有限合伙15、论隐名合伙 16、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7、论意思表示 18、论表见代理19、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20、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21、论无权代理 22、论民事权利体系23、论人身权体系 24、论商法与民法的关系25、论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26、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27、论商法的独立性 28.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9、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30、论取得时效31、论占有 32、论善意取得33、论质权 34、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35、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36、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37、论地役权 38、论我国典权制度39、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 40、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41、论共有 42、论占有制度的意义43、论物权的效力 4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4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 46、论物上请求权47、论物权法定原则 48、论一物一权原则49、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50、论债的相对性51、论债权的相对性 52、论债权的效力53、论债权的履行原则 54、论债的转移制度55、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56、论债权人的撤销权57、论不安抗辩权 #/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58、论合同自由原则59、论缔约过失责任 60、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61、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62、论继续履行63、论情势变更原则 64、论合同中的第三人65、论合同的解释 66、论预期违约67、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 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68、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内 #/ 论合同履行中的诚信义务69、论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 70、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研究71、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 72、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73、论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 74、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75、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 76、论特殊侵权责任77、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78、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婚姻家庭与继承法1、 论婚姻损害赔偿制度 2、论我国婚姻法律中的经济补偿制度3、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构想 4、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5、代位继承比较研究(转继承比较研究) 6、夫妻财产制与立法思考7、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8、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9、论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 10.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11、论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 12、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13、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14、论遗嘱自由的限制15、配偶权探析 16、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监护制度之比较17、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必要性 18、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19、论遗赠扶养协议 20、论夫妻财产制21、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 22、论亲权与监护23、论公民的生育权 2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25、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26、论无效婚姻制度27、论探视权 28、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知识产权法部分1、论反不正当竞争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 2、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3、商标淡化问题研究 4、论新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5、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6、 论TRIPs协议的缺陷与修正7.、论作品的构成要件 8、 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9、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10、论商标的显著性 11、 论申请在先原则12、论商标权的内容 13、 论商标的许可使用14、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5、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关系16、论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17、浅析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18、论专利权的内容 19、 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20、论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 21、 论域名的法律保护22、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23、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4、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5、 WTO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新发展2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27、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向工程'问题28、“域名抢注”与商标权问题 29、浅谈我国的商标代理制度30、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创新机制31、论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穷竭原则 32、论未注册

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诉讼法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民商法1.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宪法与行政法1. 宪政与司法审查2. 公民权与人权3.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 资格罚研究5. 听证制度研究6. 论村民自治7. 选举制度的完善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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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环亚运商物流有限公司位于京城南郊大兴区,是一家集运输、仓储、装卸、配送于一体的综合性物流企业。公司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完善的运营体制,采用先进的物流管理系统对企业的运营操作实施全程电子化管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流的综合物流服务。我公司储运中心紧邻京开高速公路,与京石、京沈、京承、京张等多条高速公路相连,交通非常便利,采用先进的在线物流管理系统实现操作过程的科学管理,帮助企业最大程度的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产品流通效率;便捷的短信客服平台向客户及时的发送发货、送货、提货等服务通知,让客户享受轻松的物流过程。系统管理、精细操作是我公司的突出特点,也是我们的服务水平有别于其他物流企业的主要原因。为了适应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我们将不断的完善自身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标准,推出更多更新的服务项目来满足客户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 我公司位于京南物流集散地,紧临南五环、京开等交通干道,与京沈、京承、京张等多条高速公司相连,交通便利,公司周边有汉龙货运,天亿货运,星光货运等大型货运市场,可实现商品的快速分拨,及时运送,使客户商品物畅其流

从网上找一些资料,然后汇总起来,答辩的时候自己先熟读,基本就可以通过了。

目 录文摘英文文摘论文独创性声明和论文使用授权声明引言第一章我国企业物流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第一节物流的定义及其理论一、物流的定义二、物流理论综述第二节我国制造性企业物流发展的现状第二章我国制造性企业选择第三方物流的必要性分析第一节第三方物流综述一、第三方物流的基本概念二、第三方物流的业务内容三、第三方物流的本质第二节物流外包理论及外包产生的优势一、物流外包的理论基础二、物流外包的驱动力第三节国外物流外包市场的发展一、欧洲——创新服务二、美国——广泛领域服务三、日本——政府主导第四节我国物流外包市场现状第五节激活物流市场的支撑点和着力点第三章企业物流外包决策分析方法一、传统的物流外包决策方法二、Ballow开发的决策标准三、Quinn方法的决策要点四、交易成本与核心能力集成角度下的外包决策模型五、企业外包决策方法的总结第四章第三方物流供应商的确定一、第三方物流供应商选择的一般方法和程序二、物流外包合作伙伴选择的标准和指标第五章物流外包合同的签订第一节物流外包合同的设计原则及其主要内容一、物流外包合同设计原则二、物流外包合同中的关键条款第二节物流外包的黑洞一、服务跟踪不彻底二、缺乏物流顾问三、工作范围不明确第三节成功建立物流外包联盟的必要因素第六章案例研究结论致谢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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