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需要知识,文明需要辨析,文明更需要诚恳。来!你我携手,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争做文明小卫士,共建美好家园!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高三关于文明 议论文 五篇,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下面就和我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文明议论文五篇1
天蒙蒙亮,隐约间还可以看到繁星点点,四周一片寂静,偶尔有一两辆车呼啸而过激起阵阵涟漪随后又归于平静,一成不变的是地面上那沙沙的声音,宛如永恒。循声望去,便会看到一个个桔红色的身影,他们散布在城市的各个街道,给这个即将醒来的城市穿上崭新的外衣。
环卫工人是一个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他们大多都是五十岁以下的老年人,本着像他们的年纪都应赋闲在家看着子孙满堂,颐养天年,却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不得不出来工作。我就看到过这样一名老人,她头发花白,佝偻着腰,瘦小的身躯后面拉着一辆满载垃圾的拖车,一步一步的往前拉,旁边跟着一位年纪同样差不多大的老奶奶,她手上拿着扫帚,不停的把洒落地上的垃圾一点又一点的扫起来装进拖车里。当我问起怎么这大把年纪还要出来打工的时候,她苦笑着道:“两个娃娃都不中用,不自己出来挣钱怎么办。”她们的年纪差不多六十岁左右,都是低保户,靠着每月一千两百块的环卫工资来维持生活。看着她们远去的身影,有种说不出的滋味,想起以前随手都在马路上的垃圾,心里顿时羞愧不已。
这不过是所有环卫工人中的一个缩影,在马路上扫地的环卫工很大一部分都是这样的老人组成。她们每天不仅要面对繁重的劳动,垃圾的恶臭,夏天要顶着太阳的暴晒和冬天刺骨的寒风,还要时刻提防道路上来往车辆的危险,只为了给人们留下一个整洁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
赞美环卫工人的人比比皆是,可真正愿意做环卫这份工作的却少之又少,他们往往口头上赞美着环卫工人的崇高,可敬,是城市的美容师,是独特的风景线。却背地里做着不文明的行为。垃圾照常乱丢,这不仅败坏了自己的道德形象,影响了环境,还加剧了环卫工人沉重的负担,让这些本是年老的人们更加劳累,辛苦。
我在这里想衷心地说一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保护环境,不乱丢垃圾。珍惜环卫工人清扫过的每一片区域,做一个文明的人。
城市开始慢慢苏醒,马路上的车流渐渐变多,闹市两旁的商店也一个一个的打开门来招揽生意,街头巷尾突然变得热闹了起来,人们开始迎接新的一天。只有这样一群与众不同的人,他们身穿桔红色的外衣,低着头,默默的打扫着……
关于文明议论文五篇2
道德文明也许只是一个简单的动作,也许只是一句善意的问候,更也许只是一个会心的微笑。一言一行总关情,在不经意间,我们传播着热情、尊重、关爱和友谊。这就是讲文明。我认为,讲文明不仅要思想文明,更重要的是还要语言和行为文明。文明,其实就在我们身边。
文明从心开始
想必每个人的父母和老师都曾经告诉过你们,人活在世上,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学会做人,而做人就是要做一个文明的人。要文明的人,首先就要思想文明。思想才能驱使行动,行动才能能传播文明。如果一个人心里想的都是不健康、肮脏的事,如怎样去捉弄别人、怎样损人利已,那么这个人就是病态的、不正常的。
古人在很早以前就认识到了这一点,《礼记》中的一篇 文章 《大道之行也》就阐述了这样一个简单而双复杂的问题,描述了他们心中的“大同”社会:“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已经;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已。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谋闭”“兴”和“盗窃”作的原因就是他们没有让自己的思想文明起来,从而导致了自己不文明的行为。
所以我们要文明,首先就要让思想文明起来。
文明在语言中体现
管住自己的心之后,还得管住自己的口。不说粗话、不骂人、使用文明用语。语言文字在作家笔下成了一段优美的语句,而在我们的口中可以成为拉近人与人这间距离的工具。
所以后我们要文明,还要让语言也文明起来。让文明在语言中体现。
文明在行动中传递
要实现真正的文明,最重要的是让行为也文明起来。动作形成习惯,习惯造就品格,品格决定成败。就拿2008年汶川大地震来说吧有许多救援者、志愿者不顾生命的危险,赶到灾区发生地,这多么令人敬偑啊!也许还有人有这样的冲动,但他们还不是止步于危险之前吗?
所以我们要文明,最重要的是要让行动文明起来。让文明在行动中传递。
个人文明一步,国家文明一大步。文明其实就在我们身边。在这个进步的社会中,我们需要以勇气和智慧战胜困难我,用文明和 文化 战胜野蛮和愚昧。让我们带着微笑出发,向着文明阔步前进,永不止步。
关于文明议论文五篇3
为创建文明校园而努力为创建文明校园而努力。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素来是谦恭礼让的 文明礼仪 之邦。文明礼貌是我们学习、生活的根基,是我们健康成长的臂膀。我国 教育 家陶行知先生有一句 名言 :“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说的就是老师不但要教育学生学知识,也应该教育学生学做人,学做文明人,学做社会中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爱国守法,文明诚信,团结友善,乐于奉献。”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不无不遗憾的发现,在物质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我国公民素质却出现了一些问题,随处乱扔垃圾的现象日益严重。据有关报导,有很多外国游客到中国来,看到景区垃圾遍地,便自发组织起来起来垃圾,完毕后才安心游玩。
作为中国人,我们在对外宾捡垃圾的行为表达敬意的同时,更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惭愧。
文明礼仪时刻提醒我们:周围还有别人的存在,我们的行为回互相影响。因此,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其实想要成为一名“讲文明、树新风”的时代青少年并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只要我们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就能养成良好的习惯。
在每天的早晨,我们每个班级会诵读《弟子规》,中午吟唱革命歌曲。清晨、中午走进校园,我们可以听到书声琅琅,歌声嘹亮;可以看到整齐的桌椅,清洁的校园。
但几节课之后,我们也会看到校园中随处丢弃的纸片,饮料瓶,听到某些同学口中吐出的脏话,着怎能不叫人痛心疾首呢?明代大学者王守仁说:“知是性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知而不行,只是未知!”我们接受文明礼仪的教育,自己却不去履行,甚至还反其道而行之,这跟从来没有接受社会教育有什么不同?所以,要实践文明礼仪,就要从这“知行和一”上下功夫!从自己的“ 言行举止 ”上下功夫!
同学们,让我们全校上下,携起手来,让文明礼仪之花开满校园的每个角落,为把我校建设成为一流的礼仪学校而不懈努力吧!母,是我们物质上的来源,精神上的支柱。但是,我们是否想过,有一天,父母会离我们远去,或许是我们离开父母远行,我们总有一天要学会独立。
关于文明议论文五篇4
记得有人说过:“人,一撇一捺,写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我们要经常性地思考,我在做什么,我做得怎样,我要成为怎样的人。我们应该做怎样的人呢?常言也说,“人美看道德,花美看颜色。”道德自然与文明挂钩,我想我们首先应该做的就是文明之人。
在我们的身边,其实也不乏讲文明的人就比如像下面这则事例:
那是在学校的一天,小丽下楼,在楼梯狭窄的过道上,正碰见一个小同学端着一盆水上楼。那小同学一看是一名比他大的小姐姐,就要退回去给让路。于是小丽连忙阻止她说:“小朋友,不必这样,你端着东西已走了半截,而我现在空手,请你先过去吧!”她把“请”字说得很响亮,很亲切。然后自己紧靠着墙,让这位小同学下楼了,他才下楼。
我想,在我们的身边像小丽和这位小同学一样讲文明的人还有许多。然而,我们周围也有少数的人不讲文明,他们还没真正认识到文明的可贵。
有一次,我在学校里看到有一群小朋友正在玩耍,我看到他们玩的很开心,但是他们却是一边吃东西一边在玩,而且吃过果皮纸屑是胡乱的扔。不一会儿,东西就掉的满地都是,但是他们却不以为然,不但没把吃掉的东西捡起来,还践踏起草坪来。当时的我很气愤,于是我走过去对那群小朋友说:小朋友,你们这样做是不对的,这是一种不文明的表现,我们的国家是文明礼仪之邦的美称,从古至今,大家都讲文明。况且我们是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是以后的接班人,我们从小就要学会讲文明懂礼貌,长大才能更好地建设祖国啊。这几位小朋友听了我说的话,羞愧的低下了头,他们说:姐姐,我们知道错了,我们不应该乱丢垃圾,应该讲文明。听了他们的话,我高兴的笑了,知错就改就是好学生嘛。
生活中的我们,也许还有少部分的人不讲文明,希望大家都能做一个文明之人。做文明之人,就要会用文明语,做文明事。再简单地讲就是要懂礼貌,明事理。文明礼貌是最容易做到的事,同时也是生活里最重要的事,它比智慧、比一切的学问都重要。因此让我们大家都做文明事,争当一个文明之人。最后,让文明与我们同行,让文明之花开遍整个社会,文明自我,和谐中国。
关于文明议论文五篇5
和谐是我国 传统文化 中具有代表性的观念,是事物存在的状态;也是一切美好事物的共同特点。实现和谐,是古往今来人类孜孜以求的美好理想和愿望。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自身做起,努力构建和谐文明的校园也将是一个永远的主题。
首先,我们先搞懂一个问题,文明是什么?也许,大家会想,这是一个多么抽象的概念啊!其实不然,很简单!文明是路上相遇时的微笑,是同学有难时的热情帮助,是平时与人相处的亲切,是见到师长的问好,是不小心撞到对方时的一声“对不起”,……文明是一种品质,文明是一种修养,文明是一种被大家广泛推崇的优良行为。
作为新世界的中学生,大家在讲文明,创和谐上该如何做呢?
我国素以“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着称於世。文明礼貌,重在表现。主要包括三点:一、谈吐文明;二、谦虚礼让;三、举止端庄。同学们,大家若能做到以上三点,也不愧为“礼仪之邦”的成员了。
日常生活中的谈吐最能体现你的文明,与人交谈应注意四要:态度要诚恳,表情要自然,用语要文明,表达要得体。态度若不诚恳,你是无法与人真诚的交流的;表情若不自然,别人就会以为你不耐烦,令人尴尬;用语若不文明,别人就会认为你俗不可耐,不想和你交谈;表现若忸扭捏捏,别人就会不耐烦。这就是谈吐的文明,相信同学们能轻易的做到,给人的感觉良好,体现中学生的文明。
我们是国家的小主人,我们今天有了丰富的物质生活,更需要建设高度的精神文明。好的文明行为习惯,可以影响你的学习,你的生活,甚至将来的一生都将受用不尽,文明的举止,文明的行为,加上恬静、幽雅、舒适的学习环境,浓郁的文化氛围,会启迪我们不断探索,求知。
因此,同学们让我们携起手来,还我们一个文明、美丽的校园,从现在起,从我做起,从每一件小事做起,我们应该坚决摈弃我们身上种.种不文明的行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做一个真诚友爱、礼貌待人、品德高尚的学生,做一个勤奋学习、积极向上的学生。让文明之花开遍校园,让文明行为永伴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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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期刊会把很多期合并成一卷,引用文献通常表示为:序号,作者,文章名,期刊名,年份,卷,期,页码。如【1】陈军,高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安全与防护,中国动物检疫,2009 (18)24-252009表示2009年出版其中表示第26卷(180)表示第18期,24-25表示第24页到25页。"红色资源开发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是文章名“道德与文明”是期刊名,2008指2008年出版的(01)可能是卷。[J]就不清楚了,可能是文章类别标示
[J] 表示该本是杂志。Journal
、创设宽松的环境,使幼儿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文明礼仪教育 在幼儿园中,我们围绕“文明礼仪”这一主题,选择了活泼可爱而又热情待客的小白兔、彬彬有礼的一群小鸡、助人为乐的小花猫等图案作为墙饰内容,并在教室里设置了“有礼貌的好宝宝”专栏。这些教学环境的创设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幼儿。另外,教师也特别注意自己的言行,处处为幼儿作出榜样。如,同幼儿一起用餐时,注意保持地面、桌面的整洁,不挑食,不随意浪费粮食。 同时,我们非常重视家庭教育的作用。我们利用家长接送孩子的机会与家长进行交流,要求家长在日常生活中为孩子作表率,并主动带孩子外出,让孩子深入地体验生活,以现实生活中的榜样激发孩子的积极情感;我们把每周礼貌教育对幼儿和家长的具体要求告知家长,让家长根据要求创设与之相适应的家庭环境,使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保持一致性、连续性,让幼儿在和谐友爱的环境中健康成长;我们还向家长积极推荐有关幼儿礼貌教育的故事书、动画片等,让幼儿在讲讲、看看、玩玩等亲子活动中学会运用礼貌用语,并树立学习的榜样。 二、注重行为训练 ,有计划地实施文明礼仪教育 1. 寓文明礼仪教育于游戏活动中。如,通过《熊猫的客人》《金花学说话》《小猴请客》等角色游戏,幼儿感受到了礼貌待人的好处;通过《今天我值日》《对不起,没关系》《再见》等歌曲表演,使幼儿懂得与同伴、长辈交往的一般礼仪;通过《小羊过桥》《好娃娃》等讲故事活动,使幼儿懂得同伴之间要互相谦让,要与同伴分享快乐,要关心他人等。 2.制定系列化的文明礼仪工作方案,把文明礼仪教育贯穿到各项教育活动中。如,幼儿初入园时的热爱集体教育;“三八”妇女节的爱妈妈教育;“六一”儿童节的好儿童教育;“七一”的爱党教育;“十一”的爱祖国教育等。我们要求家长适当带孩子进入自己的社交圈,在外出做客时,让孩子观察成人间的交往,家里来了客人,则让孩子参与接待等。通过“客人到我家”、“学做小客人”和“我是小招待”等主题活动,使幼儿在真实自然的环境中学会简单的社交礼仪。 三、寓文明礼仪教育于幼儿的日常生活 ,使习惯成自然 文明礼仪教育的过程是一个认识的过程,更是一个实践的过程。幼儿年龄小,做事缺乏持久性,为使文明礼仪教育成果转化为幼儿自觉的行为,教师和家长必须密切配合,把文明礼仪教育贯穿于幼儿谈话、游戏、入园、离园、吃饭等日常生活的各个环节,并注重教育的一贯性和一致性。 1. 良好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我们把幼儿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作为幼儿园德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幼儿的个人卫生习惯教育、集体生活环境卫生教育、公共卫生规范教育等方面,都有着具体的要求。如,让幼儿勤洗手、不乱扔东西等,并将每周卫生检查作为文明班级评比的内容之一,以督促幼儿注重卫生习惯的养成。 2. 良好生活习惯的养成教育。幼儿的生活习惯教育主要包括睡眠、进餐、独立生活能力等方面的教育。针对幼儿进餐和午睡习惯较差的问题,如,吃饭时不专心、挑食,睡觉时影响他人等,教师则适时地予以提醒并对其提出明确的要求。如,睡觉时不影响他人、进餐时不讲话、遵守活动规则、自己的事情自己做等。 3. 遵守集体规范的养成教育。幼儿园是集体性教育组织,幼儿在集体生活、学习环境中能否自觉遵守集体规范,是能否养成组织性、纪律性的重要前提。为此,我们对幼儿积极进行遵守集体规范的教育,使其能够自觉地按照集体规范约束自己,把个人利益置于集体规范之下。如,积极参加值日生活动,出操时能自觉迅速地排队,进出教室、上下楼梯时不大声喧哗等。 4. 文明礼貌的养成教育。幼儿期是养成文明礼貌习惯的最佳时机。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对幼儿文明礼貌习惯的培养。其培养内容应包括:说文明语言、待人接物要彬彬有礼、大人说话不打岔、要与人为善等。文明礼貌教育的主要方法是常规训练,持之以恒。
《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
【摘要】法律职业者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不少法律职业者为各种利益或其他不当目的而背弃法律职业道德的现象,直接导致人们对法律职业本身产生各种误解,进而对法律的权威产生质疑,甚至部分人对相关社会制度信心产生动摇。我国法律职业者中因各种功利而弃道德甚至法律于不顾的根源在于缺乏对法律的精神信仰,建立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精神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法律职业道德;精神信仰;法律信仰
一、我国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现实发展状况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称。从法律职业的主体构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的直接实施者,其与社会生活关系的紧密程度不仅说明了法律职业者的作为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充当着在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法治思想的传播者角色。
鉴于法律职业者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重要作用,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建设非常重视。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对法律职业者的道德和行为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已经成为了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等对检察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违反这些规范的纪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而《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对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也进行了规范。
以上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给我国的法律职业的道德行为进行了有效约束,在促进我国法律职业更加秩序化、正规化的同时也表明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我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中,司法腐败案件不时呈现,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律师行业之中的各种“潜规则”现象更是层出不穷,甚至有人将之称为一种“行规”,说律师不是打赢官司,而是打通关系。这些问题的出现都表明了我国在完善相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同时,法律职业道德本身却难以深入人心。对于很多法律职业者来说,法律职业道德只是相关强制性规定在法律职业者心中形成的威慑、约束作用表现,而不能成为法律职业者所具有的个人思想,他们大多是“怕而不做,而不是自己不能做”。这种法律职业道德是十分脆弱的,因为它没有信仰支撑,形同虚设,可有可无。二、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一)西方法律信仰起源概述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律信仰的概念就已出现,其在后来西方历史各种法的精神文化建设中初步成型,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在这些运动中,法学家和思想家们提出“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等观念,这些都为后来的资产阶级法治观念奠定了基础。在后来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中,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这一信仰理念,使广大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中解脱出来,并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投身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中,这促成了西方国家法律信仰理念的形成,进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纵观西方法律精神信仰的形成历史,可以看出西方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宗教息息相关。西方唯心主义世界观认为世界分为现实世界和真理世界,人则是二者的结合体,人就是为了追求精神的高度发展而回归真理世界。西方的宗教信仰乃至法律信仰大都以此为基。“人不是物质的创造者,却是思想的创造者。”笔者认为唯心主义断不可取,但是客观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人类,人类的特别之处就是具有智慧,那么,人的这种智慧意识的存在意义及追求人的精神智慧的升华应该就是人类的精神文明的发展方向,这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础。物质文明的发展当然需要,但是人类自身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十分必要,这早已被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所证明。一个国家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没有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法治是难以实现的。(二)我国的法律信仰建设浅谈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建国几十年来的实践检验,马克思主义被证明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然而,很多人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其中的唯物主义理论有重大误解,说唯物就是物质利益至上,这当然是不正确的,中国共产党早已提出既要发展经济又要兼顾精神文明建设。当前,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部分法律职业者在错误的价值观引导下,无法抗拒在社会工作中面对的种种诱惑,背弃法律职业道德的现象多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加强对他们价值观的正确引导。笔者认为,建立法律职业者乃至整个社会对法律的精神信仰,解决我国的法律信仰危机,为法律职业道德找到支撑基础,要从社会的各个方面入手。
首先,法律信仰属于精神文化的方面,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方略、树立法律权威和宪法至上等思想无不是先进的精神文明成果。让整个社会接受这种思想,必须建立相应的宣传、教育制度,最好由各地方司法机关和基层群众组织等定期进行民众化的普法活动,这不仅能让普通民众了解法律的作用、价值,而且会让法律成为人人皆备的救济手段,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将逐渐呈现出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局面。
其次,建立法律信仰必须靠制度建设。这种制度建设不仅是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建设,还包括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这就对整个社会的法制发展提出了要求。要加强对法律职业者的惩处立法,不论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是私人性质的律师,只要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规范,一定要从严、从重惩处,因为法律职业者不仅是知法犯法,还是执法者犯法。同时,要更加全面和认真地审查立法工作,兴良法,禁恶法,树立法律权威。这些措施一方面会使法律职业者不敢随便践踏法律和违背道德,另一方面,通过对法律职业者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可以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属性,使整个社会更加信服法律。
最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建立对法律的精神信仰与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崇高的社会理想追求相一致。建立更加强盛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而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本身就是对人类精神和真理的最高追求表现。实现这样的目标,基本要求是物质极大丰富,精神极大提高。而法律是人类最重要的精神文明成果之一,信仰并遵守法律及伴随法律产生的法律文化和人性精神(当然包括法律职业道德)不仅是对人类最高理想的追求,更是对人之为人的完善。法律职业者在违反法律职业道德或法律、法规的时候不仅仅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也说明了法律职业者本身“人性精神”的丧失!这种法律精神的丧失是与人类社会及自身思想的发展趋势相背离的。当然,对于思想层次的改造向来是循序渐进的,我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不断潜移默化下,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信仰必将逐渐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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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的撰写需要很多参考文献,你知道有哪些文献可以参考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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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
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同样,道德上的差异也并不妨碍它们具有如下一致的特征:1.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2.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3.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由于二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法理上的探析。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带有自觉性的特点;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自发养成的,一般无须专门机构和人员来颁布制定。
2、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的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是关系着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泛得多。
5、法律与道德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的实施要求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而道德的实施主要凭借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还要依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三)法与道德的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我们知道,道德是有阶级性的,而法律也是有阶级性的,二者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同之处不过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
2、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如在汉朝之前,道德中的“三纲五常”等并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而只有在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这样的道德。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律即使规定的再详细,也总会又顾不到的地方,如秦朝的法律体系繁琐,条目繁冗,“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
二、中国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历史探析
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观点来看,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的,它只是在人类社会的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激烈冲突以致纯粹依靠习惯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解决时,而采取的强硬措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硬实力”,注重的是他律,而道德则是“软实力”,注重的是自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现象只是历史现象,终将随着历史进程而被消灭。如果阶级消灭,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其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以此为契机,社会秩序的维持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即可。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演进
在古代中国,法又被归结为“刑”,“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道德至晚是在西周时期被归结为一套完整的“礼”,它无所不在又包罗万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被确定为“德主刑辅”。因此,两者长时期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表现出了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特殊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现象。
1. 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道德法律化发端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礼”,确定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并使之趋于法律化,达到“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出礼入刑。
周礼随着西周的灭亡而失去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真正对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关系奠定理论基石的是汉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这是古代中国道德法律化历程的重要环节,其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均采取这一原则,其影响不但对中国和东亚地区,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巨大。
其后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德主刑辅的潮流,并根据统治需要,制定引法入礼的指导思想,最终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历史任务,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在这之后的一千余年里,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王朝几乎是原封不动的按照唐朝制定的规则来延续自己的统治和封建制度的实行,直至中国近代的来临之后,才被迫于清朝末年全面修订法律典籍。
2. 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是由他力约束转向自我约束,由法律约束转向道德约束。
毫无疑问,在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之前,中国古代的人民在法律的道德化方面的成就是领先的。仅仅单纯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和交往,即使是在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也是不可能办到的,更何况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古代中国呢?而将法律道德化,则可以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条件下,将法律的作用面扩展到最大的范围,而且一旦法律作为一种道德力量保存下来,其影响维持的时间长度也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如中国就维持了两千年。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道德化不单是道德的法律化的结果,更重要的,它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选择的最佳途径。
三、以史为鉴,促进法律道德和谐发展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情法冲突
这种情况不可否认是在现实世界中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的,而法治社会(不论是古代秦朝的专制统治前提下的“法制社会”,还是我们今天正在努力建设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也极容易造成将法律法规高置起来,仅凭世俗的习惯来审理案件,这就又回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春秋决狱”、“缘心定罪”的深渊里了。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找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平衡点”,我们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避免法与情的尴尬。
(二)、法中含情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三)、德法并重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这其中尤以分析法学派的主张最为突出。
奥斯丁主张:“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结合的体制。
从历史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演变历程来看,正确处理好德法关系,在二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正是古代中国繁荣兴旺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因之一,而当下理顺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从中发掘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则是复兴伟业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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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主要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社会以及法学界极为重视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的历史根源谈起,简要分析了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现实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分析,就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利益衡量 法律 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历史根源
(一)历史文化原因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归结于中国自古的历史文化,主要的根源在于伦理本位,伦理本位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孔子的“仁”和“礼”的影响,将整个社会生活都以伦理,也就是儒家思想下的社会道德为中心,所有的思想和活动都是围绕着伦理来展开,连当时的法律也是不例外的。随着时代发展至今,虽然伦理的思想远远没有古时候那么厚重,但是很多思想还是渗透到几千年的文化当中,依旧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一旦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与这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出现不契合的现象时,势必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二)现实社会原因
目前在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往往会在某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民意”的参与。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众对其往往给予了极高的关注,这些关注的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正义感以及对社会道德的维护。而民意表现出最极端的方式就是请愿书,这在现实社会中不是很新鲜的名词,一旦请愿书送至法院,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官在审判中无形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民意,但是民意代表的社会道德多少都会跟法律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会直接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反映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会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不利的。
二、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法制的需要
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将所有的现行法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法制的更好要求,就是实现法律的“良法”要求,“良法”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同时还体现在跟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和谐发展,这里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跟社会道德实现良好的相容性。同时,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良法的运行都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的配合协调,只有当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制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才能够得到很好的强化和维持,司法实践才能很好的得到民众的支持,而这些都是我国实现法制的客观要求和必要保证。
(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司法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手段,争取使诉诸司法的所有案件得到合理解决是其担负的重要任务。这就决定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由于社会道德与民意息息相关,如果对道德冲突案件处理不公,司法这一最终手段失效,当事人则可能依靠自力救济解决问题,不但达不到息讼止争的目的,而且会导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酿成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能否正确处理情法冲突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所以,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不仅要使当事人服从法律、服从判决,更要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情理上无可挑剔,这样才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案件一审终结,判决生效,这是最为理想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件的审理中,这种理想结果却较难实现,原因就在于此类案件的判决难以同时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现实中,绝大多数案子出现上诉,20%左右的案子进入再审,常常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一审就是几年、十几年,无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影响到司法公正等基本价值。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则有助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判决及早生效,从而大大缩短诉讼时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案例分析
(一)维护自身权利中的故意伤害
2005年1月,湖南省某市的士司机黄某遭到劫匪姜某等抢劫,姜某等歹徒下车逃窜时,黄某驾车追击,的士撞倒姜某,姜某伤重身亡。劫匪方把黄某告上法院,某市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很大的问题,不但违背了刑法的主旨,同时也与社会道德相违背。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法院判决黄某故意伤害的原因,主要就是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姜某在抢劫以后的逃窜,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因此黄某再开车将其撞伤,已经不属于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故将人撞伤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
这种解释是很牵强的,在抢劫中的不法侵害往往是最难以断定的,因为对于抢劫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实施暴力,另一个是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抢劫的正当防卫中,不能单单认为就在犯罪嫌疑人对当事人进行暴力的时候就属于不法侵害,姜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仍然对黄某的财产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中,因此抢劫行为仍在继续,所以黄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从社会道德的意义上来说,很明显,当人们看到此类的案件审判结果就会认为,这是对抢劫行为的一种纵容。目前抢劫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日渐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财产安全,而当人们对自身财产进行维护的同时,又在案件审判上给予沉重的打击,这势必会带来不利的舆论压力。虽然黄某造成姜某死亡的结果过于严重,但是黄某毕竟没有杀人的故意,仅仅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因为这种行为而被判处故意伤害而受到如此重的刑罚,对民众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往往在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盗窃、抢劫之类的案件,都或多或少会出现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就如笔者所举的上述案件,我们对于正当防卫之类的法律规定上,尤其是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认定上,有很多是社会道德所无法判定的,人们在道德中所理解的对个人正当利益的维护,很可能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变成了防卫不当或者是防卫过当。因此笔者认为,让社会道德加以改变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事情,所以还是应该在法律规定上,在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上加以细化和规范化,尽可能的实现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契合。
(二)无因管理下的民事赔偿
妇女胡某和陈某是邻居,2002年2月的一天,胡某因临时急事,请求陈某替她暂时照看三岁男孩,陈某是个热心肠的人,满口答应。可是,在陈某抽空炒菜的时候,淘气的男孩不幸摔倒,被玩具戳伤右眼,后无法治愈,造成残疾。胡某最后把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多元,法院依据民事无因管理的有关司法解释,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赔偿胡某6万多元。
这个案件如果单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没有任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因管理方面的问题,无论陈某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考虑,当答应为他人照看孩子的同时,就必然出现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前提,只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管理义务,一旦在管理在出现疏漏,也会对其不利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一时疏忽,没有尽到合格的管理义务,从而使小孩落下残疾,因此依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必然会要求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社会道德方面而言,这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了,在法律上陈某本身并没有照看孩子的义务,仅仅是因为自己的热心,初衷是助人为乐,帮忙去照看孩子,而且发生这样的结果并不是陈某所愿意看到的。然而,陈某热心的去帮助别人,结果却因此而必须要承担六万元的巨额赔偿,这让一般的民众是完全无法理解的。这样的审判结果不仅会严重的伤害到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社会风气。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是民事审判,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所以可以在参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对社会正义感的维护,从正义的角度上去看待此类案件,尽可能的去对助人为乐的人多一点的权利维护,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带来良好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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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业道德论文的写作技巧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的写作采用三段式: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提出问题要简明扼要,开门见山,一般都选用资料中提供的事实材料和理论材料来提出问题。
分析问题要紧密结合材料,不能东拉西扯,海阔天空地乱谈。要集中力量论述主要问题,论述时有详有略,重点内容详写,次要内容略写,但要兼顾好全局和局部的关系,既要看到正面情况,又要注意到次要问题。
解决问题的方案要有条理,有层次,涉及到相关部门时方案要体现各司其职、各尽所能、互相合作精神。分析问题要按照由此及彼、由表象到本质、由微观到宏观、由特殊到一般的方式进行。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参考:《浅谈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论文关键词:会计舞弊;会计职业道德
论文提要:在全世界范围内,大企业、大集团频频出现会计舞弊案件。从中可以发现,大量的会计造假可以折射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重谈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仍很有必要,而且势在必行。
会计职业道德问题伴随着经济发展普遍存在,但近两年是会计准则的变更阶段,会计职业道德缺失导致的问题更加突出。2007年是我国实施新会计准则的第一个年份,上市公司年报是全面执行新准则的首份年度报告,其年报工作要求高、事项多、难度大、责任重。其中涉及到追溯调整或者其他方面的操作,如果会计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不强,那么在转型期间的会计造假等现象所造成的经济后果就会更加严重。伴随经济持续发展,对于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再探讨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天津磁卡会计舞弊案
2005年10月10日,天津磁卡被舞弊研究中心撰文指控涉嫌操纵现金流虚构巨额非经常性损益,10月19日该公司公告称证监会已正式立案调查。
天津磁卡在2005年9月7日公告中称:研发基地一期建设总用地亩,总投资103,896万元;2005年3月25日,公司与中贸源签订总价款为431,972,300元的《设备采购合同》,2005年6月30日,公司向中贸源预付了亿元设备采购款及原材料采购款。总价值只有亿元,就预付亿元,且如此巨额工程设备不自己招标采购,反而委托一家背景不明公司操作,这只能说明这亿元实际是在空转,也就是天津磁卡并没有真实收到亿元的售房款,也没有真实支付亿元的设备款,而是在银行的配合下做出的虚假现金流;实际上,2003年度收回的关联方欠款亿元以及后面支付印刷厂亿元也怀疑涉嫌资金空转,以此转回巨额的减值准备,如果是这样,则其2003年、2004年巨额的非经常性损益都是虚假的。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存入专用账户中,做到专款专用。不少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的时候虚报项目所需经费;募集到资金后名义上还挂在账户上,但早已秘密转出到账外;或者将改存款质押套取贷款;或者虚报募集资金的使用金额和使用范围。
二、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现实危害
由天津磁卡会计舞弊案应该引发人们再次思考会计职业道德问题,其将对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深远的现实危害。
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维系。近年来,造假账、虚列资产权益等现象较为严重,并且出现了贪污、漏税等严重问题,这都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
2、影响国家宏观经济决策。会计的目的就是真实公允地反映经济经营状况,而国家宏观调控便依赖于报表等会计成果,认为其反映的经营与资产列报是合理的,并做出宏观的经济决策。但是,在会计人员违背职业道德的条件下,会计结论的可信度受到威胁,更何谈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呢?
3、侵害投资者利益。此种危害在上市公司中更为明显。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产生会使得会计工作丧失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企业及上市公司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与验资报告,从而欺投资者,侵害其利益。
三、会计职业道德问题成因
会计职业道德是一个多元化复杂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故应以我国国情为出发点进行分析。首先,现实的社会历史条件。会计职业道德更多地依附于历史继承性和经济规律,一些观念、一些做法虽然不符合时代、不符合要求,但是往往由于是老习惯、老传统,人们还是会沿袭下来。随着改革开放,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都在发生变化,会计人员的道德观念也处在一个徘徊、不稳定的状态。会计人员的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发生变化,而且随着改革开放,国外的各种思想,不论是好的坏的,都会对会计人员产生诱惑。在这样的情况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缺失也就不难理解了。其次,国家的法制不健全,道德的作用有时显得无力。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生活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法制也应该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是法律一旦颁布施行,就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可能时时改变,而社会经济生活是时时发生变化的。所以,法律往往有不周全的地方,有漏洞,这是在所难免的。法制不健全,会计人员在抵制违法会计行为时,就会缺乏法律保障。另外,尚未形成完善的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及会计人员自己的行业自律组织。会计职业道德评价具有裁判作用、激励作用、示范作用和调节作用。我们能以职业道德的原则和规范为尺度对会计行为加以衡量。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这样一种体系,不管是道德好还是道德坏,没有及时的评价,也没有及时的表扬或是纠正,使目前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和意义不够突显。另外,我国虽已有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但是还没有建立起一个针对所有会计人员的行业自律组织来对会计人员的行为做出约束和监督。
四、关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建议
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化,制定有效、可行、完善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法律法规约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标准,会计是以一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工作的依据与行使管理权之保障的。规范地方政府行为,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优化会计从业的政治环境。做好会计职业道德的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组织。构建一个涵盖所有会计人员的属于会计人员自己的组织,那么就可以有专门的机构来对会计人员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可以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实行相应的处罚,对情况严重的有资格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等。重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把会计职业道德的原则和规范内化为会计人员的道德品质,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使他们自觉履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官方显示,思想道德与法治教材属于参考文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考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
核心刊物查询网站: 中文核心期刊2004版.htm 到这可以找到中国所有核心刊物~~ 在给你点:: 从严格意义上说,期刊杂志并无国家级、省级的区分标准。因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早就声明:中国的出版物,只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没有所谓国家级、省级等的等级区分。 在实际生活中,许多人通常将某刊物说成是国家级的,某刊物是省级的或市级的。这种划分,在实际生活中还有一些用处。这种划分的标准,大致是: 所谓“国家级”期刊,一般即指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的会刊; 所谓“省级”期刊,一般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期刊与本科院校的学报; 另外,刊物上明确标有“全国性期刊”、“核心期刊”字样的,也可视为国家级。 国家级刊物和重点刊物名称目录 (此刊物级别目录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起) 国家级学术刊物 1、《哲学研究》 4、《管理世界》 7、《政治学研究》 10、《教育研究》 13、《中国语文》 16、《中国图书馆学报》 19、《历史研究》 22、《新闻与传播研究》 25、《高校理论战线》 28、《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2、《经济研究》 5、《经济管理》 8、《社会学研究》 11、《心理学报》 14、《外国文学评论》 17、《音乐研究》 20、《中国史研究》 23、《中国社会科学》 26、《光明日报》 29、《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英文版 3、《财贸经济》 6、《法学研究》 9、《民族研究》 12、《文学评论》 15、《外语教学与研究》 18、《美术》 21、《世界历史》 24、《求是》 27、《人民日报》 30、《体育科学》 注:《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理论文章1500字以上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刊物目录 学科门类 一级学科 重 点 刊 物 出 版 单 位 1、哲学 1、哲学 1 《自然辩证法研究》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 2 《中国哲学史》 中国哲学史学会 3 《哲学动态》 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 4 《自然辩证法通讯》 中国科学院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社 5 《科学学研究》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 6 《科学学与科技管理》 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 7 《宗教学研究》 社科院宗教所 2、经济学 理论经济学 1 《宏观经济管理》 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 .. 2 《金融研究》 中国金融学会 3 《经济法制》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4 《中国劳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5 《会计研究》 中国会计学会 6 《统计研究》 中国统计学会 国家统计局 7 《保险研究》 中国保险学会 8 《经济学动态》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9 《国际金融研究》 中国国际金融学会 10 《宏观经济研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11 《财政研究》 中国财政学会与财政部主办 12 《审计研究》 中国审计学学会 13 《中国工业经济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14 《税务研究》 中国税务学会与国家税务总局主办 应用经济学 1 《国际贸易》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 《当代经济研究》 中国资本论研究会 3 《国际经济合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济合作出版社 4 《数量经济与计量经济》 中国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5 《世界经济》 中国世界经济学会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6 《价格理论与实践》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国价格学会 7 《世界经济与政治》 中国社科院 8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9 《国有资产管理》 经济科学出版社 10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1 《企业管理》 国家经贸委 12 《中国农村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展研究所 13 《市场营销导刊》 中国市场学会与国家经贸委主办 3、法学 法学 1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学院 2 《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会 3 《中外法学》 北京大学中外法杂志 4 《比较法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 政治学 1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上海社科院 2 《马克思主义研究》 中国社科院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研究所 3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中共中央党校 4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中共中央编译局 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 5 《科学社会主义》 中共中央党校和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 6 《中共党史研究》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会 社会学 1 《中国青年研究》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中国青年杂志社 2 《道德与文明》 中国伦理学会、天津社科院 3 《妇女研究论丛》 中国妇女理论研究会 4 《世界宗教研究》 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 5 《传统文化与现代化》 中华书局 6 《现代国际关系》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 7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研究》 中共中央编译局 世界社会主义研究所 国际共运史学会 民族学 1 《东欧中亚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东欧中亚研究所 2 《世界民族》 世界民族所 3 《日本学刊》 中国社科院 4、教育学 教育学 1 《中国教育学刊》 教育部 中国教育学会 2 《高等师范教育研究》 教育部 3 《学前教育研究》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 4 《课程 教材 教法》 教育部 5 《比较教育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 6 《高等教育研究》 华中理工大学 全国高等教育学研究会 7 《教育研究与实验》 教育部 华中师范大学 8 《中国高等教育》 教育部 9 《人民教育》(2000字以上) 教育部 10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教育部 11 《思想教育研究》 中国高教研究所 12 《外国教育研究》 东北师范大学 13 《教学与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 心理学 1 《心理科学》 中国心理学会 2 《心理发展与教育》 教育部 3 《心理学探新》 中国心理学会 5、文学 中国语言文学 1 《当代语言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2 《古汉语研究》 湖南大学 3 《古文字研究》 中华书局 4 《方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5 《世界汉语教学》 北京语言文化大学 6 《语言文字应用》 国家语委 7 《中华文史论丛》 上海古籍出版社 8 《文学遗产》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 9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 10 《文学评论丛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 11 《读书》 三联书店 12 《语文建设》 文字改革委员会 13 《辞书研究》 上海辞书出版社 14 《文艺研究》 中国艺术研究所 15 《文艺理论研究》 中国文字理论研究会 16 《民族文学研究》 中国社科院文学研究所 17 《明清小说研究》 江苏社科院文学研究所 18 《新文学史料》 人民文学出版社 19 《中国典籍与文化》 国家教育部 20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 北京作家出版社 外国语言文学 1 《外国语》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报 2 《外语界》 上海外国语大学 3 《现代外语》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4 《外语学刊》 黑龙江大学 5 《中国翻译》 中国外文局编译研究中心 6 《中国俄语教学》 中国俄罗斯研究学会 7 《日语学习与研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8 《外语与外语教学》 大连外语学院 9 《外语研究》 解放军外语学院 10 《中国英语教学》 中国英语研究会 11 《外国文学研究》 华中师范大学 12 《当代外国文学》 南京大学 新闻传播学 1 《新闻战线》 人民日报 2 《中国记者》 新华社 3 《现代广告》 中国广告协会 4 《国际广告》 中国对外经贸企业协会 5 《中国广告》 《中国广告》杂志社 6 《编辑学刊》 学林出版社 7 《中国出版》 国家新闻出版署 8 《中国图书评论》 中宣部出版局 9 《大学出版》 教育部 10 《图书发行研究》 中国发行协会 11 《编辑学报》 中国科学技术学会 12 《出版发行研究》 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主办 艺术学 1 《音乐创作》 中国音乐家协会 2 《音乐艺术》(上海音乐学院学报) 上海音乐学院 3 《中央音乐学院学报》 中央学院 4 《中国音乐》 中国音乐学院 5 《钢琴艺术》 人民音乐出版社 6 《舞蹈》 《舞蹈》杂志社 7 《艺术教育》 文化部 8 《美术研究》 中央美术学院 9 《美术观察》 美术观察编辑部 10 《中国美术教育》 教育部 南京师大 11 《装饰》 主办:清华大学美术学院 出版:中国装饰杂志社 12 《中国油画》 中国美术家协会 13 《水彩艺术》 人民美术出版社 14 《中国版画》 中国美术家协会 15 《国画家》 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画艺委会 16 《连环画报》 中国美术出版总社 17 《雕塑》 中国工艺美术学会雕塑专业委员会 18 《艺术与设计》 出版总署 19 《中国音乐学》 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 20 《人民音乐》 中国音乐家协会 21 《中国音乐教育》 教育部 6、历史学 历史学 1 《史学理论研究》 历史所 2 《近代史研究》 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 3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中国社科院 4 《考古》 中国社科院 5 《军事历史》 军事科学院 6 《民国档案》 中国第二档案馆 7 《抗日战争研究》 近代史研究所 8 《中国地方志》 北京 中国地方志办 9 《中国经济史研究》 中国社科院 10 《当代中国史研究》 国史学会 11 《欧洲》 中国社科院 12 《当代亚太》 中国社科院 13 《美国研究》 中国社科院 14 《考古学报》 考古杂志社 15 《历史档案》 中国第一档案馆 16 《台湾研究》 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 17 《拉丁美洲研究》 中国社科院拉美研究所 18 《南亚研究》 中国社科院 19 《西亚非洲 》 中国社科院 20 《社会经济史研究》 中国社科院 7、管理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 1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教育部 中国人民大学 工商管理 2 《管理现代化》 中国科学技术学会 公共管理 3 《中国行政管理》 人事部 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 4 《大学图书馆学报》 北京大学、国家图书馆 5 《图书情报工作》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6 《国家图书馆馆刊》 中国国家图书馆 7 《图书馆杂志》 上海图书馆 8 《情报学报》 中国科技情报学会会刊 9 《情报资料工作》 中国社会科学信息学会、中国人民大学 10 《现代图书情报技术》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11 《中国信息导报》 国家科技部信息司、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 12 《情报科学》 中国科技情报学会 8博物馆学 图书情报文献学 1 《中国博物馆》 中国博物馆学会 9、综合类 1 《文献》 国家图书馆 2 《文物》 国家文物局 文物出版社 3 《文史》 中华书局 4 《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 论点摘编 5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 全文转载 6 《党的文献》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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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刊 4-398 上海汾阳路20号 200031 64370137-2094 探索与争鸣 月刊 4-496 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号 200020 53068568 开放月刊 月刊 4-515 上海衡山路62号 200031 64375115 交际与口才 月刊 4-520 上海市长乐路325号 200031 54043373 党政论坛 月刊 4-521 上海虹漕南路200号 200233 64365035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双月刊 4-522 上海中山西路1610号1608室 200233 64274736 上海大学学报(社科版) 双月刊 4-536 上海新闸路1220号 200041 62551840-22 开放教育研究 双月刊 4-578 上海阜新路25号 200092 65017675 教育发展研究 月刊 4-591 上海茶陵北路21号 200032 64167677-40 【江苏】江苏社会科学 双月刊 28-148 南京市北京西路70-1号 210024 3701531 江海学刊 双月刊 28-27 南京市北京西路70-1号 210024 3715429 学海 双月刊 28-203 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 210013 3391490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 双月刊 南京汉口路南大内 210093 3592704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双月刊 28-26 南京宁海路122号 210097 3720999-4541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南京社会科学 月刊 28-145 南京市进香河路35号 210008 3611547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 季刊 28-46 江苏徐州市和平路57号 221009 3845520-779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双月刊 28-47 江苏扬州文化路27号 225009 7971867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季刊 28-50苏州市干将东路200号215021 5112857江南论坛 月刊 28-96 江苏无锡市岸桥弄11号 214001 2750981 东南大学学报(哲社版) 季刊 南京四牌楼2号 210096【浙江】浙江社会科学 双月刊 32-102 杭州市省府路2号楼 310025 8821059 浙江学刊 双月刊 32-22 杭州市省府2号楼 310025 7057581 701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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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道德是行为的底线,法律是行为的警戒线,两者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却又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与法律实践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当代大学生应该如何正确看待道德与法律
内容摘要:科技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中国在腾飞,而人才是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面对挑战与机遇,当代大学生应该正确看待道德与法律,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文化修养再高的人,如果缺乏道德与法律的陪衬,就只能是社会的蛀虫。
关键词:道德、法律、当代大学生、责任、人生观与价值观、阶级意志、法理。
时代呼唤人才,希望在于青年。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历史的责任。大学生对道德与法律的认识直接影响到中华民族的复兴之路。
一、道德的地位以及对当代大学生的要求
道德是人生的底线,品质的灵魂。他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却同样也规范了人生。遵守道德是大学生不可缺少的素质。没有了道德,人才就不再是人才,而是社会的垃圾,人类的蛀虫。
(一)正确认识道德
1.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当人们意识到自己作为社会成员与他人或集体的不同利益以及产生了调节利益矛盾的迫切要求时,道德才得以产生。因此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2.道德是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往往借助于道德社会、道德准则、道德理想等形式帮助人们正确认识社会道德规律和原则,认识人生的价值和意义,使人们的道德实践建立在明辨善恶的认识基础上,从而正确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积极塑造自身的道德人格。
3.当代大学生正处在祖国高速发展的时刻,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然而只有那些认识道德准收道德的人才能脱颖而出,成为其中的佼佼者,这正是由于道德对人们根深蒂固的影响。
(二)责任伴随一生
进入新的环境大学生们大的负担轻了许多,但有一样未曾减少,那就是责任。责任与生俱来,如影随形。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1]作为大学生就一概肩负起复兴中华的责任,努力提高道德文化水平,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有用的人。
(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1.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2]也是领导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根本指针。他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不断改革创新,成为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2.人生观主要是通过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身价值三个方面体现出来的。作为大学生,只有顺应时代潮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坚持摒弃错误的人生观,才能有明确的人生目的,才能端正人生态度,才能懂得人生价值,从而更有利于自己走向成长成才之路,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3.价值观一方面表现为价值取向、价值追求,凝结为一定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表现在价值尺度和准则。如何在复杂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中寻求正确的价值目标显得尤为重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当代大学生应从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大局出发,理性表达爱国热情,化爱国热忱为学习动力,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3]
二、正确看待法律
(一)如何认识法律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保证实施,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强制性。
2.法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我国,工人阶级是统治阶级。同时,由于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我国法律反映的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们的意志。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法律受少数人狭隘利益的局限,容易与客观事实与历史规律相背离。中国屈辱的近代史正好证明了这一点。而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它与历史的发展趋势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
4.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在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遵守并利用法律
在社会主义高速发展的时期,只有坚持遵守法律才能大胆地开辟自己的一片天地。任何组织或个人一旦触犯法律,都不可能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大学生要想毕业后展翅翱翔,一帆风顺,就必需从现在起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加强国家安全意识,加深法律修养。只有这样才能在前进的道路上利用法律解决一切艰难险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做一个知法懂法的合格公民,最终陈成为社会的脊梁,国家的未来。
三、 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在我国,道德是行为的底线,法律是行为的警戒线,两者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却又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
案例:一男子疑患绝症产生悲观厌恶情绪,酒后持刀欲刺死父亲,所幸及时醒悟,只造成轻伤。该男子以故意伤人罪获刑两年,缓刑两年。[4]
法律固然威严,却不可能面面俱到,这就需要社会道德的约束,同时道德作为一种力量,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道德随范围宽广,却缺乏强制力,这就需要法律的强制约束。大学生在创业路上既不能为了道德而忽略法律,也不能因为法律而不顾道德。
注释:
1)马克思语。
2)选自《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选自2005年四月重庆大学学生会和重庆大学“三下乡”与“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理论研究会联合向重庆大学生发出的倡议。
4)选自《解放日报》2010年12月18日。
浅谈护理法律的理论和实践
【摘要】目的:避免临床护理中护患纠纷的发生。方法:分析在医院临床护理中易引起护患纠纷的诸多因素。加强护士的法律意识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责任心,提高技术水平,随时收集整理具有法律证据的资料;处理特殊和应急事情,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结果:护士尤其是新护士的法律意识淡漠是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因素。
【关键词】护理;法律;护患纠纷;沟通技巧;应对措施
在护理工作中,法律与护理专业的关系已日益受到重视,牵涉到护理人员的诉讼案件也有不断上升的趋势。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维权意识逐渐加强,护理纠纷呈上升趋势,影响护理质量及医院声誉,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上升[1]。护理工作作为整个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部分,如稍有不当极易导致医疗纠纷。因此,护理人员必须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必须有慎独精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预防护理纠纷的发生[2]。
1 在医院临床护理中易引起纠纷的主要因素
卫生法律法规教育严重滞后,护士相关知识缺乏。
卫生法律法规种类繁多,自学难度大。
护理记录书写不规范,或是与医生记录不一致。
年轻护士缺乏沟通技巧,且操作技术不够熟练。
护士工作量大,难免出现急躁情绪。
2 应对措施
增强法制观念,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护理工作者,必须加强法律知识,做到学法、知法、用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3]。要不断练就精湛技术,再加上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恰当运用沟通技巧,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的发生。法律知识是我们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准则和根本要求[4]。在校护生学习过程中着重学习专业知识,接触相关法律知识少。最近出版的《护理学基础》和《护理学导论》虽然增加了“护理与法”的内容,但是课时只有2-4学时。然而德国护理教育中设有与职业有关的法律、公民法、法学课程,总共为140学时[5]。
显而易见,我国卫生法律法规教育是严重滞后的。全国人大会颁布了护士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执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近500个部门规章。以下与临床护理关系密切的法律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医疗责任的内容;《民法通则》中有关公民法人权利、侵权行为及民事责任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再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等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临床护士应该重点学习。护理部应该定期组织相关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竞赛及护患纠纷实例分析探讨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法律知识,做到警钟长鸣。
在工作中要养成随时收集整理具有法律证据的资料要养成随时进行认真、客观、全面记录的良好习惯,字迹要清楚整洁,杜绝涂改。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对遇到特殊治疗护理项目,患者坚决拒绝执行时,当班护士一定要将当时情况及患者的意见详细记录,并且经患者核实后签名无误,方可放弃执行项目。
对患方疑似输液、输血、药物、注射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要求保留实物。遇到特殊及突发事件,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正常的医疗护理不被人理解时,应理智高于一切,解释无效时,应请示上级处理,切忌与患者或家属进行争执。当护士人身安全和正常医护秩序受到干扰时,可以找保卫科或直接拨打“110”协助解决。当护士人身受到伤害时,可依法提出上诉。
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增进和改善医患关系针对年轻护士,必须提高技术水平和沟通技巧,加强责任心。临床上年轻护士占大部分,引起护患纠纷的往往是年轻护士,尤其是新毕业的护士操作技术欠熟练,沟通不到位,忍耐力差,遇事表现出不耐烦。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有50%的医护人员认为医患沟通不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6]。
所以,应该在平时工作中积累经验,提高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常规化的操作程序和防范护理医疗纠纷的能力。在执行每一项操作前都应给患者讲清治疗目的,药物的作用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使病人有思想准备,取得病人的配合、理解,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巡视病房时主动与病人进行交流,注意谈话语气及选择合适的谈话时间,对她们提出问题耐心细致的解释。
端正服务态度作为一个护理工作者,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由于任何一个人无论是由于工作不顺心,或是因家庭琐事所烦扰,或是工作量大、工作压力大,经常会出现情绪低落、心情不畅、性子急躁,而由于我们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工作中一定要全力以赴,绝不能有半点马虎和放松。
3 讨论
通过分析引起护患纠纷的诸多因素,从而得知:护士尤其是新护士的法律意识淡漠是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因素;虽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但是目前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并不能很好实施。
社会因素立法的不完善,从国务院2002年9月实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四年以来的情况看,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则性太强,不易操作,仍需不断完善和补充[7]。
医方因素医学科学技术的局限已成为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医疗对象是千差万别的复杂体,有社会属性也有自然属性,常见病及多发病在一些人身上也有复杂性转变的可能,使医护人员给予治疗及技术操作时过多考虑保护自己,不能大胆进行诊治。
患方因素
患者法律意识增强,满意度标准也在显著提高,并对人文性医疗服务提出新的要求。
患者对医疗工作的不理解,对医护人员的技术期望过高,缺少对医护人员的理解。比如要求护士输液时一针见血,增加工作者压力。
总而言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仅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护理人员应该积极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依法维护医院正当权利,预防护理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代秀珍,庞金英,初探如何防范护患纠纷.中华现代临床护理学杂志,2006,1(2):137.
[2] 刘燕群,浅析医疗分析.现代医药卫生,2009,10:1587
[3] 丁培霞,王书海,陈秋虹,门诊急诊工作中存在的护理安全问题和对策.医学信息,2009,01:124
[4] 聂双莲,医疗纠纷预防对策研究.中外医疗,2009,5:107
[5] 张志明,加强高职护理专业法律法规课程建设的思考.卫生职业教育,2009,2:84-58
[6] 支凯林,金月红,浅谈加强医疗沟通在医疗工作中的作用.人民军医,2009,1:11
[7] 张华,肖思,医患关系紧张的成因分析,现代商贸工业,2009(01):329-330
法律与道德是重要的行为规范,二者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律理论的焦点问题。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篇一 《论法律与道德》 摘要: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关键词:法律;道德;道德法律化;限度;法律道德化 法律和道德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两大调控手段。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法律和道德就始终相伴、形影不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它们凭借着自身的独有优势规范着人们的言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人们习惯借用西方的一句 谚语 “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来定位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认为法律和道德调整着各自的领域。我不反对这种观点,但在法律调整而道德不调整的领域以及道德调整而法律不调整的领域外,还存在一个法律和道德交叉调整的领域。正如博登海默说:“道德和法律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的命令,其控制范围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秩序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范仍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1]法律是在原始社会的末期随着氏族社会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换言之,法律与国家的产生同步,而在法律出现之前道德就已经存在了,早在原始社会就有氏族成员一致遵守的氏族习惯和宗教禁忌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通常通过各种法律文书表现出来,而道德主要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意识,它是导向性的,没有强制力,它存在人们的思想中,无须通过书面文字表达出来;法律调整的只是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外化的言行,而道德不单单调整人的 言行举止 ,还调整着人们的动机和意识;法律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也是法律的核心,而道德强调的是义务本位,它要求我们主动追求真善美,不去计较个人得失。可见,法律和道德产生的条件、表现的形式、调整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因而他们应该有各自单独调整的领域。它们自律的领域是不可以相互干涉和侵蚀的。例如,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规则,司法审判程序等只能由法律调整,而不随地吐痰和不讲粗言秽语之类只能由道德来规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伦理和道德上升为法律,由国家使用强制力来约束人们遵守和履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和基础的社会关系既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是道德调整的对象;对这类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受法律的制裁,也受道德的谴责。在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常常看到道德的影子,比方说,在行政法中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要求,民法中以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从某个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上位概念,道德的外延要宽于法律,法律所调整的很大一部分可以归入到道德范畴中来。庞德在《法律与道德》一书中提到“刑法不应调整的,交给行政法和民商法;而那些法律不该调整的,就交给当事人的良心和他们的牧师吧!” 有人说“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就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成为了一部道德规范的汇编。”[2]从中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倾向。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法律的、国家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3]中西方都不乏道德法律化的例子,较为典型的是中国古代的立法过程。周公制礼,就是将夏商的礼进行整理补充,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尊尊”、“亲亲”是周礼的基本原则,这种道德性要求成为法律中最重要的内容。礼和刑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在汉朝,道德法律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深受汉儒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影响,汉朝的法律中将符合儒家的原则均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唐朝是礼法结合的鼎盛时期,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一准乎礼”是对唐律的评价,礼不仅指导法律制定,而且直接入律。因为我国长期处在儒家思想的统治下,所以我们向来重视发挥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也一直存在道德法律化的趋势。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我们在现实社会中总会看到一些人明知道德的要求,但其行为却偏与道德相背。一个丧失良知、不知廉耻的人是不会考虑自己行为的道德后果的。这就需要将道德法律化,使人们的“所知”和“所做”一致起来。法律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体,而道德偏重于义务,将道德法律化能保障履行了道德义务的人得到相应的权力,当然,权力是可以放弃的,行为人可以做出主动放弃权利的抉择。这样,可以激励更多的人来履行道德义务。“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义务”[4]有利于法律的实施。“道德所能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中非对抗性的行为。”[5]对于人们之间对抗性强、利益冲突激烈的矛盾必须由法律来调整。道德在一些情况下是无能为力的。“道德社会的维护,不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的人都无条件地这样做。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者极少数的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资源配置制度。”[5]道德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谴责而没有惩处功能,这显然是不够的,对于犯罪之类的行为需要严厉制裁。正是因为道德本身有不够完美之处,所以我们要“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而不是一味地将所有的道德规范都纳入到法律范畴。法律应该是“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事实上,法律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也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转化成法律问题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缺憾和局限性,这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激发了人们不断完善法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梁启超先生在其《先秦政治思想》一书中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律的缺憾:“法律权力的渊源在于国家,一次过度迷信法治主义,便迷信国家权力,结果是自由都被国家吞灭了,此其一;法治主义,总不免机械观,万事都像一个模子里定制出来,妨害个性发展,此其二;逼着人民在法律范围内取巧,成了儒家所谓的‘民免而无耻’,此其三。”将道德都并入法律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最终目的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显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并且有被经常违反的风险,就有可能吸纳到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要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道德法律化是将部分道德赋予法律效力,而哪些道德需归入到法律中取决于人们对行为的认可程度。道德法律化的这个“度”,可以看成是普通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所接受和需要的程度,法律对社会成员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整个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和个人素养参差不齐,对于道德品质高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低,对于道德品质低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高,所以法律要取一个“折中值”。一个人可以忽视道德,但是不可以违反法律。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就准确地反映了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我国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重婚是普遍的、道德的、合法的。我们现代社会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为道德要求,现行的婚姻法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将重婚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及规定了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看出,现行的婚姻法较大程度地吸收现代社会的道德因素,加大了对重婚的惩罚力度,但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把所有的婚外恋的情况都囊括在调整的范围内。婚姻家庭归根到底属于私人领域,还是要感情和亲情维系,法律不宜规定得过于苛刻。又如,有学者曾经提出将“见死不救”纳入刑法中的“杀人罪”的不作为犯罪。见义勇为、舍己为人是一种美德,也是我们一直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每个人都能这么做当然好。但是,我们不能不给一个人选择的权利,如果“救别人”要用自己的性命来换,那么我们起码要有权决定是否要放弃自己的生命。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去“救别人”,就是强行用一条性命去换另一条性命,造成了两个生命权实质上的不对等。因而还是将是否“救别人”的问题留给道德来规范,通过社会舆论和社会公德来促使人们做出积极的回应。过分强调道德的法律化很可能导致道德的弱化,而且“国家的财力也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的执行成本。”[7]法律不能够也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 在道德法律化的同时,我们还要使得法律道德化。法律道德化并非指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吸收到道德范围内,而是说法律规范中的倡导性的规定和禁止性条文能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对象,而非迫于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的约束力不得已而为之。道德是法律的升华。法律规范必须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失去伦理道德这个基础,法律规范势必蜕变成立法者的专横意志。解决法律中现存的一些尴尬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注入道德的血液,灵活地运用法律,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换言之,道德化的法律要借助于道德的职能。何况人的思想、信仰、私人生活领域等都是法律不能调整的领域,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建设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法律道德化不仅有助于公民道德的提高,也是法治目标的实现。法律和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也都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发展有着巨大推动作用。无论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都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亮点,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迎合法治的需要。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 方法 .华夏出版社,1987,P386. [2]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哲学研究,1997年第一期.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二期. [4]刘云林.论公民守法道德的养成.中州学刊,2003年第二期. [5]罗国杰.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P72. [6]王建国.人性的假设与市场经济.经济学茶座,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P75. [7]郝铁川.道德法律化.检察日报,1999-11-24.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统一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道德与法律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道德与法律论文篇1:《浅析中国道德与法律的融合》 道德和法律都可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道德侧重通过舆论、信念、习惯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力,还需要道德的约束力。 一、中国道德和法律融合的必要性 道德和法是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历史前提的根源,它们最初是一体的,正像唯物史观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逻辑也就从哪里开始”。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手段,其产生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 (一)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逻辑起源。前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用大量史料证明: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的最早形式,属于某种最原始的社会规范。另一位前苏联学者、法学家雅维茨在其《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一书中提出:“在遥远的过去,单纯依靠禁忌调整人们的关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初和最低级的形式。在当时,禁忌的作用是由恐惧和习惯保障的,被看成是统治整个共同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因此,禁忌在原始社会具有同道德和法律相同的规范作用。 (二)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价值追求。由于人类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需要,道德和法律便应运而生,另外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法律从道德中独立出来。它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秩序、自由和公正。 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良好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的结构要素之一。社会秩序通过习惯、道德、制度、法律等四种形式实现。其中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任何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秩序基础之上运行的。 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即自由。自由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条件,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道德自由和法律自由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公正是道德和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道德公正和法律公正既联系又有区别。法律公正的确立和生效根源于道德公正的规范功能。如果没有道德公正和它的规范功能,法律公正可能成为泡影,它的积极作用很难得到发挥,还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 二、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客观性 中国道德和法律的融合需要深厚的理论作基础,还要符合我国现实的客观性。即具有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 文化 基础和生态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具有竞争性、法制性、自由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诚实信用的专门特征,而道德和法律融合的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包括自由、平等、正义、秩序、信用等。 道德与法律的融合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民主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法治是民主的有力保障。法治不仅仅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社会主义民主蕴藏着一定的道德内涵,民主问题是现代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普遍关心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道德与法律结合的文化基础。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规 范文 化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现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三、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路径 结合道德与法律本身的内在联系及当代中国现实情况可以看出,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现实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实现道德与法律的良性互动。道德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可以作为调控人们行为的手段,但它们在基本内容、表现形式、调控方式、产生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同,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 1.加强法律对道德的保障。道德的运行离不开法律,有时法律将道德规范制度化、模式化。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对促进社会大众的文明觉醒和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显然,道德的制度化并不是将所有道德制度化为法律,而是将反映人民大众基本需求、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加以制度化、规范化。 2.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可以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第一,立法的道德条件。立法活动时应充分考虑人文主义因素,做到尽善尽美,因而立法主体应牢固树立人本主义的方针,将正义、平等、信用等价值理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第二,司法的道德保障。司法主体应具有相应的道德能力,如正义感、责任心和气节。 (二)要实现道德与法律作用的互补。道德和法律虽属不同属性的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上所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它们在作用上却可以相互补充。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才能实现道德与法律的互补。 1.建立道德促进法律的机制。第一,要用道德来指引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活动,从参与主体、制定过程到制定内容都要用合乎理性的道德观念作指导。第二,要保证执法者的道德践行能力。法律能否得到公正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能力。执法者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 2.寻求法律促进道德的路径。第一,建立刚性约束机制。通过国家政权力量来推动社会主义主旋律的演进,通过法律强化公民行为的道德水准;第二,引进法律对道德的监督、评价和保障机制。法律可以惩恶扬善,引入此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谴责不道德行为,激励人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教育 犯罪分子、道德不端分子时时事事守法。 道德与法律论文篇2:《中职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教学对策》 当前,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多种多样,很多教师都尝试着用新的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创新性教育,为国家培养遵纪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但是,在一些中职学校,依然存在着对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重视不够,教学模式陈旧, 教学 方法 单一,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质量不高等现象,导致学生职业道德缺失,法律观念淡薄。那么,如何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时效性,对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职业技术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提升中职生职业道德水平 中职德育课教学应该引导学生,把爱国主义精神与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利用每周星期一国旗下的讲话活动,让学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言,动员学生把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他们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实践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建立“以生为本”的德育观 创造各种条件和平台,使学生有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参与者,在互动中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让学生懂得要求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对自己负责。如针对中职生普遍存在感恩意识浅薄、日常行为失范、法律观念淡薄等问题,可以通过文艺晚会、主题征文、演讲比赛、板报评比、橱窗专题展示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感恩”、“爱国主义”、“ 法律知识 讲座”或“法律知识问答”等主题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广泛参与,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 3 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相结合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连接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桥梁。采用案例教学,既能充分体现课堂教学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又能发挥实践教学的形象性,将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起来,是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的综合运用中,不断地提升自己,完善自己。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时性很强的学科,应紧跟当今法律形式的发展现状,结合当今立法发展的最新进程,将最新的法律精神和立法成果传达给学生,使学生的法制观念与时俱进,成为有道德有纪律的高素质 毕业 生。任课教师可以关注我国立法的新进展,“两会”有关法治建设的新提法,收集新案例,把它融入课堂教学中。如2015年震惊全广西的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原书记余远辉涉嫌受贿和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贪腐为焦点,讨论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引起了学生极大的兴趣。 另外,学校多参与一些社会开展的大型的法律宣传活动,拓展知识面。同时,学校还可以定期举行法律知识问答竞赛;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参与对犯人进行的社会公开审判,对犯人罪行的判定对学生也起了警示作用,促使学生学法、懂法和守法,激发他们的正义感,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 角色扮演课堂的情景活动教学模式 为了提高职业道德教育课的时效性,在课堂中教师应该合理的进行训练任务情景教学,根据每一个专业的特点,将实际的生活情景引入课堂,让学生在情境中担任一个角色,并从这个角色出发,去完成各项虚拟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学习知识,掌握规律。角色扮演是实训教学中的重要部分,如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通过组织幼儿园教学活动,自己扮演教师,小组其他成员扮演幼儿,进行幼儿模拟教学,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职业发展需要,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今后的顺利 入职 和职后的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奠定基础。汽车专业开展的为本校老师服务的“美容洗车”活动,让学生亲自参加了实践活动,获得成就感,增强了他们学习的动力。 最后,我们应该将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教育结合起来。职业道德教育为法律教育服务的,而法律教育又可以促进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应该用正确职业道德观念来帮助学生树立严谨的法律意识,用严谨的法律意识来促进学生职业道德观念的深化。 总之,我们要从中职生的实际水平出发,设计符合他们的教学内容,探讨更多的教学方法,为国家培养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守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道德与法律论文篇3:《道德与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对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准则。它是关于是非、荣辱、善恶、美丑等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并发挥效用。道德属于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中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总和。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迫使人们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整个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的延续以法律为支撑。道德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指导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又为观念上层建筑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道德在中国现代化变迁中的具体表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5000年优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国安邦之道,这也是历代贤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铭。然而,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思维方式 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社会素来稳定的伦理道德文化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荡,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同的时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观念和评判标准。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道德伦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建立与现代化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苛求转向宽容和谅解,由感性转向了理性,伴随着道德价值的转向,道德不仅使社会个体层面实现了自我完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集体层面规范的作用。这极大的调动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乱世重典,治世隆礼”,在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整个社会的法治也在不断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当我们在满怀喜悦地展示改革以来道德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时,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视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当前中国社会处在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道德价值也呈现出多极化的特点。被人们奉为民族血脉的道德文化,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开始失重,人们似乎迫不及待的摆脱道德的种种束缚而去追求一种所谓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非理性价值观念逐渐替代传统的理性价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评价标准和威慑力;当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时,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似乎又转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拜金主义又席卷而来,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视道德的约束,不择手段的谋取自身的利益。权钱交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 儿童 等现象屡见不鲜,金钱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之下,党的一些干部被腐蚀,脱离了人民群众,不法商人见利忘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以及部分敌对势力的干涉,中国传统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尊师重道”等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当前社会老人过马路不敢搀扶、公交车上没人愿意给年迈的老人让座,一部分教师缺少师德向学生索要钱物,这些现象都显现了当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国传统的美德是中国5000年灿烂文化得以延续的主要动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沦丧,必然会给中华民族带来沉重的伤痛,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道德信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场过多的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拜金和冷漠;在社会领域,权力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和市场缺乏监督,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响应,权益得不到维护,这也直接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领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极的文化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却处在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当前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条红线,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发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蕴涵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容,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浑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采用聚众闹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却不够完善,缺乏体系,这直接造成了法治实施的不彻底,因而导致法律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难以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设强有力的支撑,法律将道德中的价值运用到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不仅能够维护道德风尚也能培养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法律实施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道德发挥作用,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治的建设,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首先,要加快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生存空间;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第三,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将 传统文化 与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新风尚。最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的考虑道德的因素,贴近人民实际生活,把相关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实施,最终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强化法律实施、完善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守法、维法的氛围,最后形成全社会讲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猜你喜欢: 1. 大学思想政治与法律道德心得体会 2. 学习道德与法律的心得范文 3. 道德与法律的格言 法律与道德的名言名句 4. 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论文范文 5.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思修论文 6. 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