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省份不一样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浙江师范大学 2012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征题表 学院: 行知学院 专业: 法学 题目来源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序 号 题目名称 生 产/ 题目类 科研/教 社 实验室 其 新 改进 老 基础理 应用性 综合性 其 别 研项目 会 建设 它 题目 题 题目 论研究 研究 研究 它 实 际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科研 科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污染问题研究 提单批注及其法律责任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船舶留置权法律问题探讨 论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问题 “不知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研究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研究 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若干问题思 考 建立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立法的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海事仲裁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签发问题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我国海商法下托运人法律制度的研究 保函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 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 宪政人权之当代演进 宪法司法化研究 宪法适用性研究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研究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 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新闻自由的界限 言论自由与新闻立法 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西方宪政思想对中国宪法发展的影响 论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冲突与重构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我国宪政实践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国家元首的立法权 试论在我国选举中引入“竞选”机制 法官独立初探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立法权的特点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问题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宪法模式选择中的本土文化传统因素 单位犯罪问题探讨 浅论我国废除死刑制度的路径选择 论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刑罚执行中社区矫正制度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环境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刑罚轻缓化 刑事和解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从许霆案看期待可能性理论 论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检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性贿赂入罪之探析 雇佣犯罪基本问题探讨 论死刑的替代性措施 论资格刑的完善 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探讨 教唆犯若干问题探讨 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 论激情犯罪 过度维权的刑法研究 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人身危险性研究 论被害人承诺 论间接正犯 共谋共同正犯研究 论不能犯 不作为犯研究 论违法性认识 刑法解释的方法 共犯人分类研究 责任事故犯罪研究 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论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 刑罚目的研究 论刑法谦抑主义与犯罪圈扩大 盗窃罪的司法认定 我国刑罚结构研究 论受贿罪的对象 恶意取款行为之探析 独身女性生育权法律问题研究 尸体权益的法律问题 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 “限购令”下的法律问题透析 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网上虚拟财产若干问题 浅析不真正连带债务 浅析民法优先权制度 医疗损害纠纷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动物法律地位刍议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探析 试析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法律问题探讨 论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法律问题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行使模式研 究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亲属间的侵权责任制度 我国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的物质制约性与我国的国情有无必然的联 系? 对法的强制性与公民的守法自觉性相统一的认 识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秩序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自由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平等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人权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正义内容的理 解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关系 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能力的认识 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 分析法律权利的限度及其合理性 分析法律行为的内在要求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责任法定原则与免责的联系 如何认定司法解释? 认识“人治”与“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中国传统中的××法律思想对当今法治社会的 影响 从“法制”到“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如何认识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 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 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与解决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金融危机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库藏股制度研究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监管制度研究 论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律地位及权力制衡 论我国上司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股东权利的诉讼保障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上司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监管研究 股份回购制度研究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公司司法强制解散探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上市公司收购反垄断制度研究 论税法的公平价值 经济法的经济和谐价值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与国家主权关系研 究 析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经济垄断的规制 银行在我国宏观调控中作用研究 经济法在稳定我国房地产价格的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我国证券市场的大起 大落 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城市失地农民的法律保护 网络法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地役权制度研究 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与协调 贿赂案件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离婚公告制度存在漏洞研究 论租赁合同的顺延履行问题 论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论创作自由与名誉、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论文 论股权质押中质押人权益的保护 论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的规定冲突及立 法完善 论文 论文 说明: 题目类别”栏填“论文 论文”或“设计 设计”; 2.“题目情况 题目情况”、“题目性质 题目性质”在相应栏内打“√”表示; 说明:1.“题目类别 题目类别 论文 设计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 3.“题目来源 前两项请写选项 后两项打“√”表示。 题目来源”前 选项,后 题目来源 选项 √ 2011 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2011 年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以下有些为选题方向,不能作为确定的论文题目,例如,如果选题方向是《论 反垄断法》 ,那么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论文题目拟成《论反垄断法》 ,你应该拟成《论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要是拟成 ,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从国家 质检总局成被告说起》那样就更好一些。有些则可以直接用作论文的题目,如试论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所以毕业生在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对待。对学 生自拟毕业论文题目的,只要符合法学专业的要求是可以的,但我们鼓励选题应当 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结合 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一,宪法,行政法学类 宪法: 1.论宪法的社会调整功能 2.西方宪法分类学说述评 3.论宪法监督制度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4.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5.旧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6.美国,英国宪法特点比较研究 宪法研究 8.论 1982 宪法的修改历程及其功能,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9.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 10.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 11.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12.中西权利观念比较研究 13.论选民与代表的权利义务关系 14.论人权概念的历史演变 15.论公民概念的变迁 16.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17.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18.论表达自由的宪政意义 19.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20.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保障制度 21.从立法法规定看中国宪法的权威性 22.论宪法意识 23.代表机关代表资格限制比较 25.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宪法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 26.论宪法司法化 27.论宪法至上与依法治国 28.论宪法司法化的出现及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29.论宪法惯例 30.论宪法解释 31.论宪法变迁 32.论宪法的修改 33.人民主权原则探析 34.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机制比较研究 35.论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36.论我国宪法规范的特点 37.论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38.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9.单一制,联邦制比较研究 40.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平等权保障研究 41.新形势下公民选举权保障研究 42.农地征用补偿与公共利益 43.基层政权建设的宪法保障 44.当代中国农民政治权利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45.村民自治中的宪法问题研究 46.当代中国宪政语境下的司法独立 47.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48.论迁徙自由 49.论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的法律规制 50.论直接选举 51.论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 52.论我国紧急状态立法 53.结社自由的宪政意义 54.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的宪政意义 55.试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 56.论我国城镇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57.论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机制 58.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59.三权分立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0.集权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1.公民政治参与的效果问题研究(公民与国家的互动模式研究) 行政法: 1.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2.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3.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4.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5.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6.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7.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和道德解读 8.行政立法中的听政制度分析 9.行政补偿的宪政基础 10.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11.行政不成文法法源探微 12.调节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与制度建构 13.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14.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15.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16.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消 17.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18.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19.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20.浅论行政知情权 21.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22.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二,法理,法史类 法理: 1.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浅论 2.试论和谐社会下社会边缘人群的权利保障 3.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4.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观察与思考 5.法治是造就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保障 6.浅谈传媒与法制的关系 7.论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8.论农村法制文化建设 9."礼与法"的思考 10.见义勇为中经济补偿问题研究 11.论法律漏洞 12.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分析 13.浅议被拆迁人权益保护问题 14.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司法保障研究 15.从许霆案看中国的法治 16.浅议自由视野中法律的品质 17.也谈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困境 18.试论"潜规则" 19.论法,理,情的关系 20.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问题探析 21.论网络环境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影响 22.法律职业现状与法学教育略论 23.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24.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25.宪法诉讼制度初探 26.论违宪审查制度 27.地方人大制度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8.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 29.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 30.新闻自由的法治价值 31.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 中国法制史: 1.论清末预备立宪 2.浅论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3.试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6.中国古代官僚特权制度研究 7.中国古代惩治腐败的制度研究 8.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9.略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 10.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历史地位 11.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12.试论元朝法律对唐宋法律的反动 13.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 14.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15.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16.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及其社会影响 17.从《水浒传》看宋朝的刑法制度 18.清末修律初探 19.试论宋朝民商法的发展与意义 20.秦朝法律制度的历史意义探析 21.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2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23.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 24.试论中国古代工商经济法制的主要特征 25.宋明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初探 26.试论《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 27.唐代治吏的法制建设 28.试论汉朝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29.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 30.试比较新民主主义法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区别 外国法制史: 1.罗马法人格制度探析 2.论罗马法上的合同形式 3.浅析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 4.论教会法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5.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比较研究 6.论神明裁判 7.浅议定书德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三,民商法,经济法类民法学: 1.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 7.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 8.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现状与法理分析 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 10.雇主民事责任浅析 11.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 12.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13.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14.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 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17.著作权法传统边缘的创新:数据库特别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19.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20.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 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 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24.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 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 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 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 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 29.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 31.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 32.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 33.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冲突与协调 34.论共同危险行为 35.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36.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 37.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 38.浅谈雇主责任 39.合同监督人探析 40.试论破裂主义离婚制度的完善 41.论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制度 42.浅谈离婚诉讼中探望权有关问题 43.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 44.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45.配偶权研究 46.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47.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 48.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49.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50.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 51.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52.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53.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 54.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55.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56.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57.同性"婚姻"研究 58.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59.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 60.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61.论离婚损害赔偿 62.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63.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 64.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65.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 66.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67.再婚问题研究 68.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 69.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 70.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71.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 72."假唱"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4."****事件"的法社会学思考 75.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76.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77.婚约法律问题探讨 78.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79.父母离婚后的亲子关系研究 80.亲权制度研究 81.对"80 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8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83.协议离婚探析 84.论离婚扶养制度 85.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86.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87.婚姻家庭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88.老人权益保障研究 89.试论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护 90.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91.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92.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完善 93.第三者法律责任探究 94.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95.胎儿法律地位研究 96.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 97.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知识产权法: 1.试论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2.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3.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4.著作权,专利权,商标的客体之比较分析 5.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6.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保护 7.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8.广告用语的法律保护 9.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10.私权保护的削弱还是加强 ――网络版权保护思考 11.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12.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13.网络服务商著作权责任研究 14.论专利制度的作用 15.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6.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17.论域名的法律保护 18.域名抢注的法律对策 19.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0.论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别与联系 21.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22.论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刑罚 23.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4.服务商标法律制度研究 25.论商标与著作权的冲突 债权法: 1.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 2.债的保全之优先受偿性研究 3.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4.债的清偿抵充法律问题研究 5.债权让与制度探析 6.浅析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 7.网络侵权形式及对策研究 8.网络链接侵权问题探析 9.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探析 10.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11.浅议不当得利的财产返还范围 12.自然债务若干问题探讨 13.请求权竞合法律问题探析 14.浅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5.共同侵权法律问题新探 合同法: 1.论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 2.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3.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4.电子合同订立法律问题探讨 5.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6.拆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7.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8.浅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9.论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10.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研究 11.浅析情事变更原则 12.最高额保证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1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研究 14.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 1.论大陆地区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2.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问题研究 3.浅谈物业管理中弱者权益保护 4.商品房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使用纠纷问题浅析 5.市场经济中充分行使国家所有权 的法律制度设计 6.论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7.论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8.论中国大陆地区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的完善 9.论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10.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11.论物业公司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管理 12.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区分所有权 1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社员权 14.论物上请求权 15.居住权制度初探 16.采矿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17.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18.浅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 19.论权利质权的客体 20.论整体财产的抵押 21.论最高额质押 22.论权利质押的新发展 23.论优先权担保 24.论转质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1.劳动争议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3.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4.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5.医疗保险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 商法: 1.论民商合一立法体制 2.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 3.商法的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4.财团法人制度研究 5.保险法的诚信原则 6.有限合伙评析 7.商事登记立法研究 8.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9.一人公司的法律控制 10.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维护机制 11.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12.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与责任制度的完善 13.股票评论人的法律责任研究 14.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15.论股东知情权 16.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 17.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18.论保险合同中的"不利解释"原则 19.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辨析 20.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商法中的地位 21.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22.非营利组织董事的义务研究 23.公益募捐法律规制研究 24.票据抗辩研究 25.票据的无因性 26.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27.自动取款机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28.论共同海损 29.社会变革环境下的社会法 30.社会救助立法问题研究 四,刑法,诉讼法类 刑法: 1.许霆案件引发的刑法学思考 2.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或司法)体现 3.情节犯若干问题研究 4.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5.刑法溯及力问题探讨 6.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 7.普通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8.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9.论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10.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11.我国管制刑制度研究 12.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13.论非法拘禁罪 1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研究 15.罚金刑制度研究 16.论窝藏包庇罪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论文提纲摘要如何写
有了一个好的提纲,就能纲举目张,提纲挚领,掌握全篇论文的基本骨架,使论文的结构完整统一;就能分清层次,明确重点,周密地谋篇布局。
论文题目:美国对英国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专业/方向:外国法制史
著 者:陈阳
年 份:
导 师:由嵘
培养单位:北京大学法律系
关 键 词:美国对英国法的继承;成文法;判例法;各族主义
中文摘要:文摘暂缺
论文题目:英国行政裁判所[硕士论文]
专业/方向:外国宪法
著 者:张荣顺
年 份:
导 师:龚祥瑞
培养单位:北京大学法律系
关 键 词:大臣权力委员会;裁判所与调查法庭;上诉制度;行政裁判所
中文摘要:文摘暂缺
论文题目:英国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发展史[硕士论文]
专业/方向:法律学
著 者:刘琳
年 份:
导 师:由嵘
培养单位:北京大学法律系
关 键 词:古代商事总裁法律制度;诉讼拟为争议审判近于仲裁;法院的介入权;特别案例情况;国际化的新趋势。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现象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已经出台了的有关纠防超期羁押的制度也未得到真正落实.为此,本文在阐述了超期羁押的概念,危害性及其长期存在的原因的基础上,着重提出了一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关键词] 超期羁押 概念 危害性 原因 对策
前 言
一, 超期羁押的界定
二,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二)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诉讼成本
(四)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较为严重
(二)过于强调惩罚犯罪刑事诉讼目的而忽视了人权保障目的
(三)立法存在着一些明显缺陷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
(五)落后的侦查手段和模式的制约
四, 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2,转变"重惩罚,轻人权"的观念
(二)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
1,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
2,完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超期羁押发生后的国家赔偿的规定
(三)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1,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2,建立超期羁押的救济程序
3,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结束语
注释
参考文献
古埃及在公元前3世纪时,一夫多妻制还很普遍,后来则逐渐转变为一夫一妻制,但法老王除外。男子在身份上不能娶多于一个的妻子,但是如果娶第二个妻子或纳妾,这是他个人的经济能力和良心的问题,社会对此并不干预。巴比伦的法律则有一条特殊规定,如果一个人的妻子不孕育,那么妻子有义务为丈夫找一个能生孩子、为他传宗接代的女人,为他生儿子。在巴比伦语中,称第二个妻子为“嫉妒的同伙”。 古代的阿拉伯诸国,对一夫多妻制是实行得最久的,这是为了繁衍更多的子孙,同时也是男子希望能享受更丰富的性生活。他们信奉的经典曾说,一夫多妻可以繁衍种族,所以允许人们娶四个妻子以及许多宠妾,但四个妻子要获得等份的遗产。他们获得妻子的方式通常是靠订婚,但所有的细节都是由女性亲属来安排的。男人在结婚之前不能见他的未婚妻,他的母亲或姊妹到公共浴室去和同一等级的女人接触,去看她们的裸体,回来后向男子描述她们身体的魅力状况,以便定夺。另,你可以去图书馆看看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外国法制史》一书,在古埃及法的制度一章中有讲到婚姻制度和继承
同学,我不清楚你们最近学习的重点,我想还是你自己找资料写的会更好一点~要侧重你们老师最近讲的重点。我能帮你的是,建议你去 中国知网上 搜“中国法制史”有关的已发表论文,找其中的精华为你所用~
不会吧,这个也要问,是不是学法律的啊,我还是认为这样的事情自己解决更好,要不我给你写一篇?
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很多的,你到百度去查查法学热点问题分析就可以了,很多。商法和经济法的比较也可以写。写论文要写好存在3个突破点1,是别人没写过的或涉及很少的,你来写。2,是边缘法学的关系如两个法律部门的比较。3,就是要写出深度和广度。我推荐你在写商法和经济法时可采用历史和比较的写作方式。
2014年的参考下吧。2014年高考文科综合试卷(新课标全国卷I)(2014-07-08 10:58:49)转载▼2014年高考是我们河南省文科综合试题使用的是课标全国卷(文综卷I),2014年的试题相对2013年试题而言,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变化和调整,可以说是稳中有变,而探究这些变化,对2014年高考试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对于我们2015年的高三的复习备考具有重大的意义。 文综历史部分试题的考点分布及其分值 1、中国古代史:分(必修·客观题和主观题共分,选修·选考题30分) 24题,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秦汉时期的政治制度(必修1政治史)4分;25题,中国古代的思想文化·唐朝实行三教并行的政策(必修3思想文化科技史)4分;26题,中国古代的思想文化·宋明理学“存天理,灭人欲”中对人性的认识(必修3思想文化科技史)4分;27题,中国古代的经济·清初对外贸易的状况(必修2经济社会生活史)4分;40题第(1)问,宋应星科技成果的特点,第(2)问,宋应星的科技成就未受重视的原因(必修3思想文化科技史)分;45题,中国古代的法律改革(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15分;48题,对历史人物包拯“包青天”的评价(选修4中外历史人物评说)15分。2、中国近现代史:43分(必修·客观题和主观题28分,选修·选考题15分)※ ①中国近代史部分(39分,其中必修24分,选修15分): 28题,中国中国近代经济结构的变动·鸦片战争后中印消费英国棉布、棉纱的差异(必修2经济社会生活史)4分;29题,近代中国的思想解放运动·1898年康梁发动举人废除八股取士而受到众举人的抵制的情况(必修3思想文化科技史)4分; 30题,近代中国传媒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迁(必修2经济社会生活史)4分;41题,抗日战争·对我国60年代历史教科书中关于抗日战争目录的修改(必修1政治史)12分;46题,对清末预备立宪的认识(选修2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15分。※ ②中国现代史部分(必修部分:4分):31题,新中国“一五”计划期间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制度的情况(必修2经济社会生活史)4分。 3、世界史部分:分(必修·客观题和主观题分,选修·选考题15分)※ ①世界古代史(4分):32题,古希腊、罗马政治文明·雅典的民主政治(必修1政治史)4分。※ 世界近现代史(分,必修分,选修15分):33题,对美国1787年宪法的内容和特点的认识(必修1政治史)4分;34题,对苏联工业化和新经济政策相关内容的认识(必修2经济社会生活史)4分;35题,欧洲一体化进程·对欧元问世的巨大作用的认识(必修2经济社会生活史)4分;40题第(1)问,牛顿科技成就的特点,第(2)问,牛顿的科技成就受到广泛重视的社会原因(必修3思想文化科技史)分; 47题,关注二战后联合国关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签署问题(选修3二十世纪的战争与和平)15分。总之,在全部历史试题所有分数的145分当中,中国史部分:分(必修分,选修45分),世界史部分:分,(必修分,选修15分)。其中,政治史:92分(必修32分,选修60分),经济社会生活史:20分(必修20分),思想文化科技史:33分(必修33分)。纵观整个试卷,历史必修部分主要考查了: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秦汉时期的政治制度、中国古代的思想文化·唐朝实行三教并行的政策、中国古代的思想文化·宋明理学“存天理,灭人欲”中对人性的认识、中国古代的经济·清初对外贸易的状况、中国中国近代经济结构的变动·鸦片战争后中印消费英国棉布、棉纱的差异、近代中国的思想解放运动·18989年康梁发动举人废除八股取士而受到众举人的抵制的情况、近代中国传媒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迁、新中国“一五”计划期间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制度的情况、古希腊、罗马政治文明·雅典的民主政治、美国1787年宪法的内容和特点、苏联工业化和新经济政策相关内容、欧洲一体化进程·对欧元问世的巨大作用、17世纪中国的传统科技与同时期西方近代科技的比较、不同时期对抗日战争的认识。 文综历史部分试题的特点总体上,2014年新课标全国卷I文综历史考题相较2013年新课标全国卷I文综历史考题,可以说是稳中有变、稳中求变,总体难度略有下降,但学生想拿高分并不容易。 2014年新课标全国卷I文综历史考题相对2013年新课标全国卷I文综历史试题稳的表现有:(1)从试卷的结构和分值分配来看,保持了稳定(必修部分12个选择题48分+2个主观试题37分共计85分,选修4选1分值为15分);(2)从命题的形式看,试卷继续保持“三新”模式,即提供新材料、创设新情景、提出新问题,以新史料统领试题,最大限度的考查学生阅读理解和比较分析的能力,12道选择题均为材料解析题,而且,在选项的设置上比2013年更加科学规范;(3)从能力考查来看,试题仍然突出考查“四种能力”,即获取和解读信息、描述和阐述事物、调动和运用知识、论证和探讨问题的能力;(4)从考察的知识点分布来看,侧重于对主干知识的考查,如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演进、中国传统文化主流思想的演变中国古代的商业和对外贸易、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经济结构的变动、近代中华民族反侵略求民主党潮流、近代东西方的科技、近代西方代议制的确立、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当今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区域化等,这些均为教材中的主干知识,不偏不怪;另外,三大板块(即必修部分的政治史、经济史和科技文化史)分布与去年相比大体稳定;从中外历史的角度看,仍然是中国历史比重较大;(5)对现实政治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适度地给与关注,如35题对欧洲一体化的考查,实际上关注当今的中欧关系,41题考查抗日战争,实际上是关注当今的中日关系;(6)2014年选择项的设置继续保持2013年的模糊性的特点,12道选择题中第24、25、28、32、34题都是“反映”类试题,第27、29、30、35题都是“表明”“表现”类试题,而“反映”“表明”“表现”“说明”类试题要求回答的是现象、原因、特征,还是本质、影响、意义,只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这对考生的能力要求是非常高的,相对作答的难度是比较大的。同时,2014年新课标全国卷I文综历史试题在2013年新课标全国卷I文综历史试题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创新,其其调整和创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2014年新课标全国卷I文综历史部分试题最大的变化是第41题的变化。2010年、2011年和2012年连续出了三年的小论文型题目,较好地体现了新课改的要求,而且也受到了教师和学生的好评,在2013年的高考变成了信息说明题(称为“比较说明题”),即给出了两幅地图,让学生根据地图提取两项有关汉唐间历史变迁的信息,并结合所学知识予以说明;2014年新课标全国卷I文综历史试题的41题在承接2013年变化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变化和创新,变成了“修改说明题”,该题给出了1960年我国中学历史教科书中“抗日战争”内容的目录摘编,要求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该目录提出一条修改建议,并说明修改理由,这是今年试题的一大创新和亮点,该题在选材上别具匠心,既突出了时政,又突出了历史的教育功能。其次,2014年新课标全国卷I文综历史部分试题的整体难度与去年相比略有下降。2013年新课标全国卷卷I文综历史部分的选择题和非选择题难度大幅度增加,尤其是非选择题难度增加幅度相当大,导致学生的40题和41题的得分大幅度降低,也导致了2013年文综的总体得分创了历史新低。2014年新课标全国卷I文综历史部分试题在总体设计上,无论是选择题还是非选择题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难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2014年选择题选项的设置在字数、语言上更加完备、科学和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学生的文字阅读量;(2)2014年的40题,在材料的选取上和问题的设置上,均没有超出高中学生的认识范围,17世纪东方传统科技与西方近代科技的比较相对而言还是学生比较熟悉的内容,另外,试题的答案与材料的关系还是相对比较密切的,只要学生静下心来,认真阅读材料,还是可以作答的;(3)2014年的41题在虽然由2013年的“比较说明题”变成了“修改说明题”,但是这仍然是说明题开放型试题,另外,经历了去年的变化,在2014年的复习备考中,无论是老师还是学生都对2014年试题的变化做了一定的心理准备,因此学生不会像2013年那样面对41题而茫然无措。第三,2014年40题的设计除了上面提到的难度降低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就是,今年的40题没有关注现实中的热点问题。2011、2012和2013年的40题均或明或暗的关注了热点问题,如2011年40题考的是中国古代不同时期的选拔人才的制度和标准,实际上关注的是2011年公务员考试的热潮和当时中国进行的大部制改革;2012年考查的是交通信号灯的变迁与工业革命及科技的进步,实际上关注的是中国城市的交通拥堵问题,尤其是一些大城市;2013年考查的是对海洋的利用问题,实际上关注的是2012到2013年中国周边的海洋局势和海洋安全问题,中日关于钓鱼岛问题的矛盾及菲律宾侵占我国南海的岛屿导致了我国海疆局势的空前紧张,从而使我国的海洋主权和海洋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而今年的40题考查的是17世纪东方传统科技与西方近代科技的比较,这与现实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热点可以说关系不密切吧。 第四,2014年新课标全国卷I文综历史部分试题克服和避免了2013年试题设计的一些不足和缺陷。2013年新课标全国卷I文综历史部分试题有两大缺陷和不足:一是2013年选择题的第34题考查了选修二一—《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的内容,这增加了试题的难度,违背了课改的精神,也给高中历史的教与学将带来很多的困惑与困难;二是试题的设置和考查的内容有重复的嫌疑,选做题的第45题考查清末新政与戊戌变法的比较(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第46题考查洋务派与维新派在办报方面的不同和产生的不同影响(选修2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这两个题目均涉及到维新派和维新变法运动,虽然考查的角度和内容不同,但总感觉考查的知识点有些重复;还有29题和46题均涉及和考查了洋务运动。今年的试题设计避免了以上问题的出现,这是今年试题的一个进步吧。第五,2014年新课标全国卷I文综历史部分试题中国古代史的比重相对2012年和2013年的试题而言有较大幅度上升,而中国近现代史和世界史的比重略有降低。2012年中国古代史、中国近现代史和世界史的分值分别为39分、58分、48分,2013年中国古代史、中国近现代史和世界史的分值分别为45分、55分、45分,2014年中国古代史、中国近现代史和世界史的分值分别为、43、。我认为这不具有规律性,仅仅是出于命题的需要而出现的巧合和偶然的现象。还有今年文言文的阅读材料明显减少,我认为可能是命题者出于降低历史试题难度的考虑吧。第五,2014年新课标全国卷I文综历史部分试题的45题,即选修一(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试题又回到了考查教材意外改革的轨道上。新课标文综试卷的45题,即选修一(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试题,2010、2011、2012年考查的均是教材之外的改革,2010年考查的是刘晏推行的榷盐法,2011年考的是清朝在蒙古地区实行的盟旗制度,2012年考查的是王莽改制,而2013年新课标全国卷卷I文综历史部分选修一(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的考查内容涉及了人教版选修一第九单元戊戌变法的相关内容,考查的是清末新政与戊戌变法的异同点,但是2014年新课标全国卷I文综的45题又回到了考查教材之外改革的轨道上,2014年的45题考查了中国古代的法律改革,这是现行选修教材之外的改革。这也算是今年试题的一个变化吧。总之,2014年新课标全国卷I文综历史部分试题的命制是非常成功的,仔细研究这套试题,对我们2015年的复习备考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2015年高考的复习备考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高考题每道题都在考查学生的能力。体现了《考试说明》中考核能力要求的四个基本能力即获取和解读信息、描述和阐述事物、调动和运用知识、论证和探讨问题的能力。这四种能力的考核,是历史学科考核的主要目标,意在注重考查考生对基本历史知识的掌握程度;考查学科素养和学习潜力;考查在科学历史观指导下运用学科思维和学科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说能力的考核是高考的核心并贯穿始终。基于此,在下面的复习备考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认真研读新课程标准和《考试说明》,明确课标要求、考纲内容,这样,才能在教学和复习备考中做到有的放矢,才有针对性。第二,抓好第一轮复习,不求速度,要求质量,夯实基础。具体要做到以下几方面:(1)抓好主干知识以及主干知识中的细节知识点,基本史实、基本概念必须要弄清楚,理解透彻,对于历史事件必须有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认识;(2)要构建清晰的知识网络,三本必修教材中的每个专题都有自己的知识脉络和知识结构,政治史、经济史、思想文化史是相通而不是割裂的,要掌握其中的内在联系;(3)要注意把握历史的阶段特征和同时期东西方历史的比较,今年的40题就是东方的传统科技与西方的近代科技的比较。只有这样,才能以不变应万变,切忌以题海战术代替对基础知识的识记和理解。第三,要精选试题,规范训练。一是试卷要标准化,训练试卷要跟高考模式保持一致,使试题有示范性,采用12+2+选做题模式;二是能力要求高考化,即试题难度、能力要求要与高考试题相当,总之,要练速度、练准确、练感觉、练规范、练能力。第四 在加强选择题训练的同时,要有针对性的、循序渐进的对非选择题进行方法的指导和训练,提高学生解答非选择题的能力(包含审题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语言组织的能力等)。材料的选取必须多样化,既要有文字标题解析题,还要有表格数字资料、文物遗迹资料、地图人物资料等,让学生从各种材料中获取有效信息,引导学生一定要坚持史论结合,论从史出的学习方法,多角度,全方位的论述,以充分的史实来支撑自己的论点,加强结合材料分析史实的能力。 第五 要和语文老师适当地结合,培养学生快速阅读理解的能力。近几年的历史试题均采用“三新”模式,即提供新材料、创设新情景、提出新问题,以新史料统领试题,最大限度的考查学生阅读理解和比较分析的能力,而且在文综试卷的政治、历史和地理三科中,历史试题的文字最长,阅读量最大,而且材料的阅读理解的难度也最大,而高考的时间又是有限的,因此就要求学生必须快速准确地阅读理解并提取所提供材料的信息。而现实是,无论是在平时还是在高考中,许多学生不能准确理解材料,并获取有效信息,从而导致历史学科失分率相当地高。基于这种状况,有必要常态地、长期地、系统地对学生进行快速阅读理解的训练。 第六,作为历史教师,尤其是作为高三的历史教师,要读书,要关注历史学研究的前沿,开阔眼界,不断充实自己。具体途径和方法:一网上搜索资料,从网上看一些历史资料;二看历史专著,如被誉为“当代资治通鉴”的美国著名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的《全球通史》、北师大刘宗绪教授编写的《世界近代现代史三十讲》、白寿彝的《中国通史》、吕思勉的《中国通史》等;三是订阅一些历史方面的杂志,如《中学历史教学参考》等。第七,无论老师或者学生都要关注时事热点、周年大事等重要问题,要关心国内外重大事情,要做到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一是现实的热点问题,如十八大的召开、民生问题、中日钓鱼岛问题、南海问题、乌克兰问题、中东的政局问题、巴西的世界杯足球赛等,二是重大周年纪念问题,2015年高考备考要关注有关05或15年的事件,也要关注次周年纪念的事件,如04或14、06或16年的事件等。 第八,要加强教师之间的合作,同心协力共同做好复习备考工作。一是要加强同学科教师之间的合作,集合大家的智慧,这样才能把高考的复习备考工作做得更全面更扎实。二是加强综合科相关教师之间的合作,要设置一个得力的综合科备课组组长,协调好综合科学科之间的合作。 以上是个人之见,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希望不吝赐教!!!
『壹』 专业与就业的关系论文
大学的专业与就业的关系 直面自己所即将面对的就业挑战,思考自己未来的职场之路应该如何进行的积极态度,要比那些为了回避就业的现实挑战,而近乎盲目地进行考研准备的同学们的选择要更加现实。同时,也不由得为他们没能很好地将自己的专业学习与今后的就业进行很好的结合而担心。 专业选择应与就业紧密结合。我经常和年轻朋友们强调职业规划应该尽早进行,如果能够提前到高考填报志愿的时候,则会好处多多。但现实的情况往往是,许多学生在填报志愿时对专业的选择上盲目性较大,甚至出现对所报专业的职业含义及未来就业前景究竟如何一无所知(例如那几位工程管理的女生)。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学生及其家长们对上大学与就业的关联性认识不足所致。他们的认识误区就在于总是跟着潮流赶时尚,听说现在的IT人才吃香,就一窝蜂地报计算机专业;看到工商管理专业人气很望,就一窝蜂地又去学管理;看到房地产业赚钱多,就一窝蜂去学建筑工程。他们忽视了个人的具体条件以及社会人才需求的动态变化等因素,而这两条恰恰是在专业选择时必须着重顾及的重要内容。那种在选择专业时盲目跟风赶浪头的功利倾向,由于忽略了个人的具体条件及社会需求状况的变化,势必造成以后专业学习上的兴趣反差与供求失调状况的发生。因此,在大学专业的选择上,应该注重选择自己喜欢和向往的专业,同时应该在这个专业的选择上具备一定的就业前瞻性。否则,盲目选择了一个自己并不喜欢的专业,对于个人的学习兴趣而言就是个很大的遗憾,也很难深入地学进去,学习效果定会大打折扣的。同时,社会就业市场也是受价值规律左右的,这个专业的学生太多了,甚至出现了供过于求的状况,就业的难度自然就加大了呀。 对专业的理解切忌形而上学。随着这些年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增加,越来越多的大学都在向综合性大学演变,这就给大学生的专业选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例如上面提到的工商管理专业,如果你在大学的四年时间里,仅仅机械地完成了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修够了相应的学分。那你在拿到毕业文凭的同时,可能却丧失了更重要的东西,这就是鲜明的职业竞争能力。据我所知,大学里工商管理专业的规定课程有几十个科目,如果你在这些课程的学习上,总是满足于通过考试、拿到学分的不求甚解,那实际上等于大学学业的荒废。我这里强调的是,一个理性的大学生,在目前高等教育存在严重体制缺陷的情况下,不能让自己单纯跟着学校教学大纲的指挥棒转,成为十足的应试机器。而是必须按照社会职场的现实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学习,我当然不是鼓励大学生放弃一些不那么实用的课程学习,而是应该适当地突出重心,比如你喜欢信息化管理的课程,那你则应该在计算机技术、网络应用、电子商务等课程上深入钻研,而非仅仅满足于通过考试。并且在实际应用和操作技能上予以高标准的要求,形成一些自己擅长的职业专向技能和实践认知。同样是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如果你具备某项突出的专业技能,在就业竞争中的优势必然会凸现出来。这样的道理,当然适用于其他任何专业的学生了。 社会欢迎复合性人才。按社会职场的需要学习,这是大学生们在应对目前就业日益市场化趋势变化所必须面对的挑战。从一般的道理上说,大单位的研究性岗位对人才的要求是专业学习的深度,而在中小企业中对人才的标准恰恰相反,是越杂越好,规范的说法就是必须是一专多能类型的。而我们目前所面对的就业市场的实际状况是,中小企业和社会基层岗位的用工需求,占到整个社会用工总量的80%以上。这样的需求状况就决定了,我们大学生必须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性人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毕业生这种特殊的商品要适销对路,才能被社会职场所接受。而要使自己能够成为适销对路的劳动者,同时具备多方面的知识背景和职业技能,则是每个大学生必须面对的现实挑战。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正在意识到这个挑战的紧迫,频繁地参加各种职业培训,力求拿到更多的各类证书。对此我想提醒的是,这种紧迫感和主动性固然可嘉,但切勿陷入盲目考证的误区。如果你在拿到相应技能证书的同时,此项技能状况却仅仅停留在应试的层面上,那这个也许就是一种无用功了。毕竟,职场是最讲求实际的,仅有形式上的证书而没有实际的技能在身,这样的包装对你的求职努力也许是适得其反。因此我想强调的是,参加职业培训很必要,但目的必须明确:在拿证的同时,要将真正的职业技能学到手!
『贰』 关于舞蹈专业的大学毕业论文,请问要怎么写啊!
『叁』 大学生对自己专业的看法的论文
我曾经讨论过,美国大学生选专业,也越来越趋向实用。其中学企业治理类的最多,占了学生人数的24%以上。但是,看看精英大学,比如哈佛、耶 鲁、普林斯顿等等,却不追这个风。比如,耶鲁最流行的专业是历史,普林斯顿最热门的专业是政治学,哈佛最热门的是社会科学。而在我们这里,一流大学的中文 系,一天到晚觉得自己不实用,挖空心思开设什么编辑专业,甚至秘书专业来迎合市场,把大学变成了技术学校。许多教育者和家长在指导学生选专业时,是在误人子弟。 选自己喜欢的,避免一些“扯淡专业” 我对考生的劝告有两个:第一,选自己喜欢的专业。教育的本质,规定了你只有在自己有 *** 的领域中才能出人头地。第二,尽可能避免一些“扯淡专 业”,比如管理类,法学类。这些专业要求的分数高不说,教育内容近乎垃圾。对历史、文学、社会科学等,则要认真考虑。特别是文史类的传统学科,假如师资 强,录取分数低,自己也喜欢,报考就会一本万利。哪怕将来做生意,上这些专业也有优势。 为什么这样说?大学性质已经发生变化。过去的大学属于少数人。一个本科文凭,就是专业证书了。如今大学不断扩招,大学生多如牛毛。人家不会因为你拿了一个本科文凭就把你当成专业人才。所以,对于那些希望成为专业人才的人,大学选专业,不应该考虑毕业后立刻专业对口,而要考虑什么样的专业能够为 你的研究生教育做好预备。 本科越学管理,越妨碍你成为企业精英 也正因为如此,大学本科教育就变成了通才教育,着重练习分析性的头脑、见识和趣味,并培养基本的人文关怀和人品。在这些方面,历史、文学等非实用专业更接近通才教育的目标。 我对我的学生说:你想做生意就学管理类,但你拿一个本科文凭怎么能进入管理阶层呢?你还得进管理学院读研究生。但是,想考管理学院的研究生, 本科学管理只能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好的管理学院,一般不愿意录取学管理出身的本科生。他们嫌这样的学生只有技术学校训练出来的狭隘手艺,没有广阔的 视野和气度,成不了大器。本科越学管理,越妨碍你成为企业精英。 非实用专业教育,使他们更有适应能力 为什么非实用的专业比实用的专业要好?因为非实用的专业教育能够挣脱狭隘的功利要求,培养学生广阔的视野和分析能力,使他们更有适应能力。 比如我碰见一个六十岁上下的软件设计师。他事业非常成功,早已独立开公司。他大学学的是文科,研究生是学雕塑的。他现在还搞雕塑,其作品有进 博物馆的水平了。但是,因为搞雕塑无法养家,年轻时到计算机公司打工,现学软件设计,一下子就成为专业人才。他告诉我,他们这一代,大学里没有软件设计之 类的专业,但是毕业后遇到这样的新生事物,现炒现卖,非常成功。在他这一代干这个行当成功的,学艺术的非凡多。理由大概是这些人更有想象力。 如今,软件设计规范化,专业化。年青一代科班出身的,训练出来的技术很好,但设计的产品经常缺乏想象力。特别是如今这行当纯技术的环节纷纷外 包给印度。你技术好也可能丢工作。而他是艺术家型的设计师,善于在和本地公司的人际接触中,了解用户的产品需求,并有富于想象力的构思。这是远在印度的工 匠型人才无法替代的。所以他仍旧是个不倒翁。 比如我讲古希腊史,让学生讨论雅典和斯巴达哪种制度更适合当时的社会。我强调:即使你们毕业后去做生意,这样的讨论也是要害性的训练。比如, 沃尔玛派你到一个生疏国家开分店。你必须有能力分析:在当地特别的社会和制度框架中,哪一种组织形态最适合生存?人文教育能够把人类的经验提高到一个抽象 化的高度来思索,为培养各个领域的一流人才打下了基础。而我们这里,许多一流学生打破头争着进管理,法学类的本科专业,实在是教育和人才的浪费。 第一,宜虚不宜实。我们没有通才教育的大学。但是作为学生,可以选择最接近通才教育的专业。历史,文学,社会科学等等“没用的专业”,常常会提供最好的大学教育。大学生没有社会经验,以后的前途也不好猜测。他们不需要学得太详细,而要学会在抽象的层面思考社会和人类事物。具体技能要到工作后有了具体需要时现学。抽象地掌握人类事物和社会问题的能力,则是学习任何具体技能的基础。在美国,大学质量越好,这些没有用的专业的分量和比例就越大。 第二,宜冷不宜热。高度专业化的大学教育是垃圾,热门专业也就是酷暑中的速朽垃圾。如今有许多热门专业,如财经类,管理类,法律类,传播类等等,招生人数多,师生比例太低,常常一个老师对付几十甚至上百的学生。冷门专业学生少,和老师一对一交流的机会多。另外,热门专业多是新学科,老师常常半路出家,甚至滥竽充数。进这个门求学,不免自己自己。而一些冷门的传统学科,究竟积累。碰到有真才实学的老师的机会也大些。 第三,即使进了接近通才教育的科目,也不要作专业的奴隶。我在北大中文系读大一时就有个极端的哲学:专业训练就是奴役。真正的大学教育,是追寻自己人生和社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绝不可能被人为的专业划分所限制。所以,我常常逃课。比如跳过本系的文学理论,去听张广达教授的中国通史。我认为在1980年代初在北大学文史不听张先生的课就算白来了。当时追寻的问题,是中国为什么长期贫穷落后。现在看来,这也许是个假问题。因为中国十八世纪以前不能说是贫穷落后。但是,这是那个时代我内心的声音。现在我阴差阳错终于以历史为专业,也多亏那时对专业的反叛
『肆』 大学期末论文怎么写啊
其实 毕业论文的书写其实很简单,尤其是本科的毕业论文,一切都是有模板可套用。具体写作步骤如下:
第一:先确定你的论文主题。
第二:将你的论文主题放到知网中,搜索主题相近或相同的硕博论文、或发表在比较好的杂志上的期刊。将他们下载下来。
第三:整体浏览一下已下载文章的框架,提炼出比较好的框架套用在自己的论文中。
第四:先将自己论文大的框架设定好(也就是一级标题、二级标题),之后就可以根据一级标题或二级标题的内容再次输入到知网中,进行相关搜索,从而确定三、四级标题,将论文内容细化。
第五:以上这些都做好后,那你的论文基本上就相当于完成了三分之一。接下来要做的就是补充各级标题的具体内容了。对于内容的补充其实也是有捷径可走,那就是你可以通过一些公众号、论坛、新闻或相关报告中查找相关内容。最好找近一年发布的内容,因为知网文章上线的时间基本上是一年,如果你找的新闻之类、论坛上的文章是近一年的,那么恭喜你,你基本本上可以将那些内容全部复制到你的论文当中,因为这些内容基本上不会被检测到重复。
第六:当你将第五步做好了,那么你的论文也就基本上完成了。根据自己写的多篇论文经验来看,如果第五步用心点做的话,那么你之后的论文修改工作将会很少,尤其是不需要降重。我目前写的1篇硕士论文,3篇本科论文都是按照以上步骤严格执行的。每篇论文的重复率都很低,都不需要做降重修改。
『伍』 大学生毕业论文一定要以自己的专业来展开吗
你好。毕业论文也叫专业毕业论文,所以,一般情况下论文研究内容要与自己的专业相关。这个可以和指导老师好好探讨下,看看如何进行选题和毕业论文写作!祝好
『陆』 大学学什么专业可以不用写毕业论文
读大学哪有不要写毕业论文的?不写毕业论文,那怎么毕业啊?写毕业论文是你对你大学期间所学的知识的总结.........
『柒』 2016届数学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写哪方面的论文较好
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附录)可有可无。论文各组成的排序为: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英文题名、英文摘要、英文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和致谢。 下面按论文的结构顺序依次叙述。 题目 (一)论文——题目科学论文都有题目,不能“无题”。论文题目一般20字左右。题目大小应与内容符合,尽量不设副题,不用第1报、第2报之类。论文题目都用直叙口气,不用惊叹号或问号,也不能将科学论文题目写成广告语或新闻报道用语。 署名 (二)论文——署名科学论文应该署真名和真实的工作单位。主要体现责任、成果归属并便于后人追踪研究。严格意义上的论文作者是指对选题、论证、查阅文献、方案设计、建立方法、实验操作、整理资料、归纳总结、撰写成文等全过程负责的人,应该是能解答论文的有关问题者。往往把参加工作的人全部列上,那就应该以贡献大小依次排列。论文署名应征得本人同意。学术指导人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列为论文作者,也可以一般致谢。行政领导人一般不署名。 引言 (三)论文——引言是论文引人入胜之言,很重要,要写好。一段好的论文引言常能使读者明白你这份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在这一研究方向中的位置。要写出论文立题依据、基础、背景、研究目的。要复习必要的文献、写明问题的发展。文字要简练。 材料方法 (四)论文——材料和方法按规定如实写出实验对象、器材、动物和试剂及其规格,写出实验方法、指标、判断标准等,写出实验设计、分组、统计方法等。这些按杂志对论文投稿规定办即可。 实验结果 (五)论文——实验结果应高度归纳,精心分析,合乎逻辑地铺述。应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但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意图而主观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只有在技术不熟练或仪器不稳定时期所得的数据、在技术故障或操作错误时所得的数据、不符合实验条件时所得的数据才能废弃不用。而且必须在发现问题当时就在原始记录上注明原因,不能在总结处理时因不合常态而任意剔除。废弃这类数据时应将在同样条件下、同一时期的实验数据一并废弃,不能只废弃不合己意者。 实验结果的整理应紧扣主题,删繁就简,有些数据不一定适合于这一篇论文,可留作它用,不要硬行拼凑到一篇论文中。论文行文应尽量采用专业术语。能用表的不要用图,可以不用图表的最好不要用图表,以免多占篇幅,增加排版困难。文、表、图互不重复。实验中的偶然现象和意外变故等特殊情况应作必要的交代,不要随意丢弃。 讨论 (六)论文——讨论是论文中比较重要,也是比较难写的一部分。应统观全局,抓住主要的有争议问题,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进行论说。要对实验结果作出分析、推理,而不要重复叙述实验结果。应着重对国内外相关文献中的结果与观点作出讨论,表明自己的观点,尤其不应回避相对立的观点。论文的讨论中可以提出假设,提出本题的发展设想,但分寸应该恰当,不能写成“科幻”或“畅想”。
『捌』 职称论文和大学必须论文没有没有区别
区别很大,框架思路都不同,侧重点不一样,职称论文绝大多数要发表见样刊,时效性和专业性更强一些
『玖』 大学论文的基本格式是什么
题名1. 题名规范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 2.命题方式3. 撰写 英文题名的注意事项①英文题名以短语为主要形式,尤以名词短语最常见,即题名基本上由一个或几个名词加上其前置和(或)后置定语构成;短语型题名要确定好中心词,再进行前后修饰。各个词的顺序很重要,词序不当,会导致表达不准。②一般不要用陈述句,因为题名主要起标示作用,而陈述句容易使题名具有判断式的语义,且不够精炼和醒目。少数情况(评述性、综述性和驳斥性)下可以用疑问句做题名,因为疑问句有探讨性语气,易引起读者兴趣。③同一篇论文的英文题名与中文题名内容上应一致,但 不等于说词语要一一对应。在许多情况下,个别非实质性的词可以省略或变动。④国外科技期刊一般对题名字数有所限制,有的规定题名不超过2行,每行不超过42个印刷符号和空格;有的要求题名不超过14个 词。这些规定可供我们参考 。⑤在论文的英文题名中。凡可用可不用的冠词均不用。作者1.作者署名的规范作者署名置于题名下方,团体作者的执笔人,也可标注于篇首页地脚位置。有时,作者姓名亦可标注于正文末尾。示例:王军1,张红2,刘力1(1.××师范大学物理系,北京 100875 2.××教育学院物理系,北京100011)翻译作者及其单位名称的注意 事项①翻译单位名称不要采取缩写,要由小到大写全,并附地址和邮政编码,确保联系方便。②翻译单位名称要采用该单位统一的译法。③作者姓名按汉语拼音拼写,采用姓前名后,中间为空格,姓氏的全部字母均大字,复姓连写;名字的首字母大字,双名中间加连字符,姓氏与名均不缩写。例如:LI Hua(李华),ZHANG Xi-he(张锡和),ZHUGE Ying(诸葛颖)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和因特网的迅猛发展,网上查询、检索和下载专业数据已成为当前科技信息情报检索的重要手段,对于网上各类全文数据库或文摘数据库,论文摘要的索引是读者检索文献的重要工具,为科技情报文献检索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提供方便。摘要是对论文综合的介绍,使人了解论文阐述的主要内容。论文发表后,文摘杂志或各种数据库对摘要可以不作修改或稍作修改而直接利用,让读者尽快了解论文的主要内容,以补充题名的不足,从而避免他人编写摘要可能产生的误解、欠缺甚至错误。所以论文摘要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着论文的被检索率和被引频次。论文1.摘要的规范摘要是对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要求扼要地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研究方法和最终结论等,重点是结论,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可以引用、推广。2.撰写摘要注意事项①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忌讳把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不要照搬论文正文中的小标题(目录)或论文结论部分的文字,也不要诠释论文内容。②尽量采用文字叙述,不要将文中的数据罗列在摘要中;文字要简洁,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应删除无意义的或不必要的字眼;内容不宜展开论证说明,不要列举例证,不介绍研究过程;③摘要的内容必须完整,不能把论文中所阐述的主要内容(或观点)遗漏,应写成一篇可以独立使用的短文。④摘要一般不分段,切忌以条列式书写法。陈述要客观,对研究过程、方法和成果等不宜作主观评价,也不宜与别人的研究作对比说明。3.撰写英文摘要注意事项以上中文摘要编写的注意事项都适用于英文摘要,但英语有其自己的表达方式、语言习惯,在撰写英文摘要时应特别注意。关键词1.关键词规范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通常以与正文不同的字体字号编排在摘要下方。一般每篇可选3~8个,多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隔,按词条的外延(概念范围)层次从大到小排列。关键词一般是名词性的词或词组,个别情况下也有动词性的词或词组。应标注与中文关键词对应的英文关键词。编排上中文在前,外文在后。中文关键词前以“关键词:”或“[关键词]”作为标识;英文关键词前以“Key words:”作为标识。关键词应尽量从国家标准《汉语主题词表》中选用;未被词表收录的新学科、新技术中的重要术语和地区、人物、文献等名称,也可作为关键词标注。关键词应采用能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技术词条。2.选择关键词的方法关键词的一般选择方法是:由作者在完成论文写作后,从其题名、层次标题和正文(出现频率较高且比较关键的词)中选出来。 正文1.正文规范为了做到层次分明、脉络清晰,常常将正文部分分成几个大的段落。这些段落即所谓逻辑段,一个逻辑段可包含几个小逻辑段,一个小逻辑段可包含一个或几个自然段,使正文形成若干层次。论文的层次不宜过多,一般 不超过五级。 参考文献。所有引用别人的观点或文字,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都必须注明出处或加以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最后致谢。
『拾』 对大学的认识和三年规划论文
要点:
1、分阶段列举自己的目标
2、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范文:
一年之计在于春,一个学期之计在于开始,新学期初始,一切事物都充满了活力与生机。新生活意味着新开始,新开始象征着新的挑战。俗话说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因此特定下未来三年大学的学习计划,工作计划如下:
1:处理好人际关系。
大学就是一个小社会,在这里有不同的人。他们的生活方式以及兴趣爱好都千差万别,从他们身上能让我知道要适应自己很容易但要做到自己活的开心同时别人也快乐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如果我们想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游刃有余那么就必须要处理好人际关系。所以我要在大学第一件事就是处理好人际关系,留的自由身。
2:学习好专业知识。
学习好专业知识是每个大学生必须要做的,只有具备熟练的专业知识才能让我在以后的激烈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当今社会是人才的社会,假如在大学混上三年,那么我可能也得到一个毕业证,但是那样的话,到了工作是仍然是个落后分子。
学习好专业知识是每个大学生必须要做的,只有具备熟练的专业知识才能让我在以后的激烈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当今社会是人才的社会,假如在大学混上三年,那么我可能也得到一个毕业证,但是那样的话,到了工作是仍然是个落后分子。不想做一辈子的落后分子就要好好的规划自己的将来,最起码的要求是不能让自己饿死。
3:明确学习目标。
身为文秘,一定要打好语言基础。争取获得优良成绩,能切实在大学里学到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基础常识。增加文化素养,提升自身能力,端正学习态度,培养积极勤奋的学风。做学习计划来自我敦促,自我勉励。反思自己有哪些方面做到不足,反思自己该如何改善、反思自己继续努力的方向方法,并且反思自己有哪些反面值得肯定,只有不断地反省,才能为未来的路指明方向。
4:抓住时间,充分利用。
常言说:“时间就是生命”。利用好每一分钟就是对生命的延续。不能马不停蹄的学习也不能时时刻刻都做没有用的事,要休息的时候就要休息,这样才能有精神去做好其他的事情。
5:.培养良好的学习兴趣。
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我认为,关键是积极的学习、主动的学习。渐渐把自己带进书的海洋中,这样,才能潜移默化地使自己爱上学习。古人说:学为立世之本,学可以立德,学可以增智,学可以致用。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础,是人生的出发点,也是人生的极致。
在这世间,任何事都讲究公平,公平,人心就平,心平了就和,和谐安乐由之生焉。学习也是如此,你爱它,它也会回馈于你。
以上各项内容便是大学三年的大体计划。如有不妥请老师同学指正。
看看有没有自己感兴趣的东西吧,我这个学年的论文就是世界中古史和中国中古史,前者写日本佛教文化对武家思想的影响,因为很好奇为什么在日本战国时期有那么多僧人参与政治甚至参加战斗;后者写战争在朝代更替中的积极作用。西欧的确被人写烂了,还是找找自己觉得好玩的题目下手吧
写写黑非洲古代文明与世界的关系吧,或者写蒙古征服对俄罗斯的影响。
我手里有一篇我用过的 关于我国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析 是原创的 你需要的话找我吧 当然了 付些辛苦费你是要的哦
考试科目: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日语(二)、法律文书写作、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金融法、票据法、保险法、公证与律师制度 、税法、房地产法、普通逻辑、毕业论文。
扩展资料:
本专业由华东政法大学主考,面向社会开考(每年四月、十月考试)。
本专业为本科学历层次,分为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的基础科段(专科)和本科段。基础科段的各门课程均按本科要求设置。另专为非法律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设置了独立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
凡国家承认的各类高校(含自考)法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须加考民事诉讼法学(0243)。
年满35周岁及以上的考生可申请免考外语,但必须加考3-4门选考课程,其学分不少于14学分。免考外语者在完成全部考试计划后,只颁发本科毕业证书,不授予学位。
毕业论文是本科段学习的必修内容,考生在本专业计划课程只剩两门以内且外语已经通过(免考外语者除外)的情况下可以登记撰写毕业论文,登记时间为一年两次。
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考生本人独立完成,要求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论文由主考学校组织审阅和答辩。
参考资料来源: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本科段)
自考法律本科科目:说明:有些你如果自考专科时,已经考的,可以不考。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3 00015 英语(二) 4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5 00249 国际私法 6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7 00230 合同法 8 00227 公司法 9 00167 劳动法 10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11 00226 知识产权法 12 05680 婚姻家庭法 13 选修课8 00263 外国法制史 0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0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 05678 金融法 00233 税法 00257 票据法 00258 保险法 0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00169 房地产法 15 21005 法律毕业论文 16 加考课1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17 加考课2 05679 宪法学 05677 法理学 00245 刑法学 00242 民法学 说明:法律、经济法、行政法、律师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加考课1”;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加考课1”和“加考课2” 注:选修课 i/n 表示n选i ; 否则表示按学分选修,数值为选修所需学分数。
你如果专科就是法律专业的话,就可以不考民法、宪法、还有刑法了。如果专科不是相关法律专业还要加考这些。具体科目如下:030106法律专业(本科段)课程设置主考学校:郑州大学开考形式:面向社会序号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学分备注1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2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300015英语(二)14400167劳动法4500226知识产权法4600227公司法47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4800230合同法59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61000249国际私法41100262法律文书写作31205680婚姻家庭法31300169房地产法3考外语者,任选考3门,计9学分以上;不考外语者,须考完全部6门1400233税法31505678金融法416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31700263外国法制史41800264中国法律思想史41900243民事诉讼法学5B、C类考生须加考2005677法理学7C类考生须加考2105679宪法学42200242民法学72300245刑法学72406999毕业论文(实践)0不计学分说明:1、不考外语者须加考三门课程,即考完全部选考课程。2、毕业论文(实践)为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应考者依据培训与考核基本要求进行撰写与答辩。论文题目范围由主考学校选定公布,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本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主考学校组织评阅和答辩。3、报考类别A类考生: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等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可直接报考本专业(不考加考课程)。B类考生:监所管理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民事诉讼法学”课程。C类考生:其他专业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五门课程。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1、 大陆法系之特点 大陆法系:规则明确、系统。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但缺点是僵化。当社会生活发展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案件时,法律上没有规定则难以应对。法律表现为缺乏弹性,不够灵活。大陆法系各国当初之决定加入该法系,均属于自觉自愿,即系自主抉择、主动参考借鉴法国法和德国法的结果; 2、英美法系之特点 英美法系:没有制定成文法典,没有严格的概念体系,掌握起来比较困难,对法律的运用要求较高,其优点为灵活。法律规则不是立法机关或议会制定的。而是法官创设的。当社会生活出现新的问题,新型的案件时,法官就可以创设一些规则以适应社会的变化。英美法系各国,除英国本土外,其当初之加入该法系,均非出于自愿,是被占领、被征服和殖民的结果。 3、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引申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五)法律分类不同。英美法系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小,并不按照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将各法律部门截然划分为公法或私法。英美法系有很多国家都没有统一的民法部门,而是按照历史传统,将相关的法律划分为财产法、契约法及侵权行为法等部门。由于罗马法的历史传统和启蒙思想的理论基础,大陆法系有公法与私法之分。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国家权力的加强,在公法与私法之间产生了一些公私兼具的法律部门,即社会经济法。 (六)法律思维方式不同。英美法系由于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感慨、归纳及比较,然后才能将最适当的法律原则运用到具体案例中去。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另附一篇论文: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诉讼程序之比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裘晶文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两大法系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下面我仅从诉讼程序方面对它们加以比较。一直以来,比较法学家们都倾向于假定,世界上所有发达的法律体系中,相似的需要总是以相似的方法来满足。[1]但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诉讼程序上的巨大差异却打破了这一假定。诸如简易民事诉讼的准备和进行、向法庭提出事实的方式、选择或询问证人或鉴定人的方式等的巨大差异,都使这一假定不能成立。而两大法系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差异,则受到了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如地理差异、民族习惯、文化特点、历史传统等,但我认为其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两大法系国家在许多方面不同的思维习惯,造就了两大法系的巨大差异。英美法系中诉讼程序的许多特性,实际上是由一个决定性的事实造成的,即该诉讼程序来源于陪审制。现在,普遍的观点认为,英国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使用陪审制,而且是在严重的犯罪并且被告主张自己“无罪”时才使用。[2]尽管如此,英国的民事诉讼中仍然渗透着陪审制的传统。而陪审制的影响,使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一样,有许多特定的诉讼程序。[3]这也就使其诉讼程序区别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中,诉讼可以有间隔地划分为多次的审理。因而,对于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出人意料的观点或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在下一次的法庭审理中提出进一步的证据予以反驳。而在英美法系中则大不相同,由于采取的是一次性的审理,律师为了防止同样的事情发生,不但要把自己的论点和证据想清楚,还必须了解对方的论点和证据。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中,如果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证据,任何一方都不能轻易地要求休庭。这就使得律师必须在开庭之前会见他的证人,以搞清楚他们会在法庭上说些什么、做些什么。对于这种行为,德国的律师却认为是违反职业道德的。[4]由此我们也不难想象为什么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经常有出人意料的结果,为什么那些能在法庭上以一己之力翻云覆雨的律师总是受人尊敬。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庭审理却总是给人按部就班的感觉,而显得不够精彩,律师很难有非常精彩的表现。既然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采用一次性审理的模式,那么法官的作用如何呢?在审判开始之前,律师们进行了精心的准备,而法官对于争议的问题和有关的证据却极不清楚。据认为,法官靠律师通过口头陈述提供全部必要的事实和法律。[5]我们都知道,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上,律师独立地决定传唤哪些证人、提问证人。每个证人都是被一方提问之后,再由另一方进行反提问。提问证人也是律师智慧的体现,出色的律师常常能使对方证人的证词不可信,而无法被法官或陪审团采纳,从而失去了证据的效力。律师提问证人,而法官一般只注意听取证人的证词。法官如果发言,通常都只是“反对有效”或“反对无效”之类的判断性语句,以决定当事人的问题是否可以被采纳。然而,英美法系国家中的法官是可以提问证人的,但他们为了避免卷入冲突,并且保持中立,而倾向于少开口提问。曾经有一个案例非常经典地从反面诠释了法官这么做的明智,即“琼斯诉全国煤炭委员会”案:在该案初审时法官提问过多,使双方当事人不可能用他认为最好的方式提出证据,上诉法院仅据此就将该案发回下级法院重审。[6]这个案例同时也说明了英美法系中“程序优于权利”的原则。英美的法官在审判中处处表现得较为消极,他们在案件的开始阶段对案情一无所知,必须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因而当事人及其律师就必须发挥主要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最好办法是让当事人辩论出真实的情况,而法官则只是充当法庭规则的监督者的角色,即“对抗制”的诉讼。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却正好相反。他们认为,如果能让法官发挥较大的作用,可能会更有利于发现真实的情况。因而法官有义务提问、告知、鼓励和劝导当事人、律师和证人,以便从他们那里获得全部真实情况,避免当事人的过失导致败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审判多少还是带有一些“纠问式”的性质,具有一些官僚特征。[7]对于诉讼的进行和证据的调查皆以法院为主,法官是以积极审判者的形象主持法庭审理。在美国,“对抗制”诉讼程序的实行是非常严格的。这主要是因为,只要是普通法而非衡平法上的请求,民事诉讼的初审阶段仍然由陪审团参加审理。结 语大陆法系主要是继承了罗马法而产生的,而英美法系恰恰是未继承罗马法,二者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如大陆法主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却是判例法等。本文所选取的诉讼程序的比较,只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具体司法制度上的一个差异。研究不同法系之间的差异是非常有意义的,可以使我们取长补短,吸收别的法系中的好的制度,来完善本国的法律制度,这将会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处于紧锣密鼓的阶段,在立足于大陆法系成文法的同时,适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等,来充实、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这都需要我们放眼于全球,大胆地吸收、借鉴外国的法律制度中的精华。
各国法学界普遍认可国际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国、德国、日本的司法体系都属于大陆法系,美国、英国以及英联邦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的司法体系都属于英美法系。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采用的都是大陆法系,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过去的英属殖民地)采用的是英美法系。用通俗的语言解释,大陆法系注重成文法,法官在诉讼中占主导地位,法官根据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判决;英美法系注重案例法,法官在诉讼中是中立者,法庭注重当事者的辩论,法官根据法律条文和以往的案例以及自己的判断(Gut's Feeling自由心证)对案件进行判决。所以,大陆法系也被称为成文法,英美法系也被称为案例法。大陆法系不允许法官造法,也就是说,对于涉及新生事物的案例的审判,法官必须找出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判决;而英美法系则认可法官造法,即法官可以根据法律条文、以往相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以及自己的判断对涉及新生事物的案例做出前所未有的判决,而这个判决也将成为其他法官在以后判决相似案例的参照案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 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饮食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燕尾服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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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美国对英国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专业/方向:外国法制史
著 者:陈阳
年 份:
导 师:由嵘
培养单位:北京大学法律系
关 键 词:美国对英国法的继承;成文法;判例法;各族主义
中文摘要:文摘暂缺
论文题目:英国行政裁判所[硕士论文]
专业/方向:外国宪法
著 者:张荣顺
年 份:
导 师:龚祥瑞
培养单位:北京大学法律系
关 键 词:大臣权力委员会;裁判所与调查法庭;上诉制度;行政裁判所
中文摘要:文摘暂缺
论文题目:英国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发展史[硕士论文]
专业/方向:法律学
著 者:刘琳
年 份:
导 师:由嵘
培养单位:北京大学法律系
关 键 词:古代商事总裁法律制度;诉讼拟为争议审判近于仲裁;法院的介入权;特别案例情况;国际化的新趋势。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现象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已经出台了的有关纠防超期羁押的制度也未得到真正落实.为此,本文在阐述了超期羁押的概念,危害性及其长期存在的原因的基础上,着重提出了一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关键词] 超期羁押 概念 危害性 原因 对策
前 言
一, 超期羁押的界定
二,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二)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诉讼成本
(四)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较为严重
(二)过于强调惩罚犯罪刑事诉讼目的而忽视了人权保障目的
(三)立法存在着一些明显缺陷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
(五)落后的侦查手段和模式的制约
四, 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2,转变"重惩罚,轻人权"的观念
(二)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
1,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
2,完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超期羁押发生后的国家赔偿的规定
(三)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1,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2,建立超期羁押的救济程序
3,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结束语
注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