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英国托马斯•帕茨瓦尔的《医学伦理学》出版,标志着医学伦理学首先在英国形成独立的学科。
1985年英国医学伦理学研究所创办的杂志是医学发展周刊。介绍的比较详细
英国医学杂志,The BMJ
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发刊了,这是我国医疗卫生界的一件大事,我谨表示热烈地祝贺,并寄以极大的期望!
近年来,医学伦理学在我国有了长足的发展,绝大部分医学院校已开设了医学伦理学课程;全国医学伦理学研究会(筹)已在举行了四次研讨会的基础上成立。目前科学技术革命、商品经济等新的情况向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提出了许多期待回答的问题;卫生改革、卫生政策中的伦理学问题,也急需去研究、解决;改善医风,提高预防治疗质量的实践活动也提出了普及医德知识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出刊医学伦理学的专业杂志--《中国医学伦理学》,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了。
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面临着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它将及时反映医学伦理学研究的新成果,总结如何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各种经验;并结合实际,组织专题,对当前卫生改革、商品经济及科学技术革命所引起的道德难题,进行深入讨论,还将以通俗易懂的文字,对医德学、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的基本概念、范畴进行解释、宣传,以普及学科知识。在探讨、交流、普及宣传的过程中,一定能培养和发现一大批医学伦理学的优秀人才。
我希望广大医务工作者、卫生管理工作者,特别是医学伦理学工作者,都能关心、支持这个新生的刊物,积极撰稿、热情交流。我希望编辑工作者能以质取稿、精心编辑,并及时收听读者、作者的意见,在读--作--编的信息反馈和有效循环中努力把刊物办好,办出自己的特色来!
(1988年)
2018年,《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将迎来创刊30周年。30年来,杂志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离不开专家、作者、读者的大力支持和辛勤付出,在此谨对您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包括以下活动:(一)采用现代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和心理学等方法对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病理现象、疾病病因和发病机制,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进行研究的活动;(二)医学新技术或者医疗新产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研究的活动;(三)采用流行病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法收集、记录、使用、报告或者储存有关人的样本、医疗记录、行为等科学研究资料的活动。第四条伦理审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研究中尊重受试者的自主意愿,同时遵守有益、不伤害以及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成立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成立国家中医药伦理专家委员会。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国家中医药伦理专家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中的重大伦理问题进行研究,提供政策咨询意见,指导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的伦理审查相关工作。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协助推动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指导、检查、评估本行政区域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工作,开展相关培训、咨询等工作。第二章伦理委员会第七条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未设立伦理委员会的,不得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第八条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维护受试者尊严,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规范开展;对本机构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包括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和复审等;在本机构组织开展相关伦理审查培训。第九条伦理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生物医学领域和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中遴选产生,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少数民族地区应当考虑少数民族委员。 必要时,伦理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对所审查项目的特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不参与表决。第十条伦理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任。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伦理委员会委员协商推举产生。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伦理审查能力,并定期接受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报项目应当及时开展伦理审查,提供审查意见;对已批准的研究项目进行定期跟踪审查,受理受试者的投诉并协调处理,确保项目研究不会将受试者置于不合理的风险之中。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在开展伦理审查时,可以要求研究者提供审查所需材料、知情同意书等文件以及修改研究项目方案,并根据职责对研究项目方案、知情同意书等文件提出伦理审查意见。第十三条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当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对所承担的伦理审查工作履行保密义务,对所受理的研究项目方案、受试者信息以及委员审查意见等保密。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伦理委员会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并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的执业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伦理委员会工作报告。伦理委员会备案材料包括:(一)人员组成名单和每位委员工作简历;(二)伦理委员会章程;(三)工作制度或者相关工作程序;(四)备案的执业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以上信息发生变化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的执业登记机关更新信息。
第一、 伦理审查内容 1.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审议中的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2.试验方案是否适当,包括研究目的是否保护了受试者权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可能遇到的风险,是否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 3.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向受试者或家属或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全面、通俗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 4.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与治疗或保险及赔偿措施。 5.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 6.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可能遇到的风险程度。 二、伦理审查程序 1、申请 医学伦理审查申请人应按照统一格式向伦理委员会提出正式资料,包括且不限于: (1)伦理审查申请表(签名并注明日期); (2)临床试验方案(注明版本号和日期); (3)知情同意书(注明版本号和日期); (4)招募受试者的相关材料; (5)病例报告表; (6)研究者手册; (7)主要研究者履历;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9)其他伦理委员会对申请研究项目的重要决定的说明,应提供以前否定结论的理由; (10)试验药物的合格检验报告。 2、受理 伦理委员会应在收到伦理审查申请后的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伦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应说明理由。 决定受理后,伦理委员会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并在缴费后15日内组织医院伦理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审查。 在正式进行审查前,伦理委员会应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伦理委员会审查专家人数复印后分别送达各位专家。 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可以向申请人要求提交特殊资料,但应通过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络,严禁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与申请人私自联系。 3、审查 伦理委员会审查专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进行审查工作。 查看更多
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有以下几种情形:同意;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作必要的修正后重审;不同意;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应遵循两大基本原则——研究的科学性和伦理的合理性。伦理委员会审查是保护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保证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合理性的重要措施之一,在药物临床研究中发挥重要作用。针对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和临床试验,世界各国发布了伦理指南与法规性文件。
美国专门针对生物医学研究受试者保护颁布了联邦法规文件,其中21CFR56阐述伦理委员会审查,并在美国健康与人类事业部专门成立了人体受试者保护办公室。
欧洲2005年新颁布的临床研究指令相对以往法规重要的变更之一,是临床研究需要同时获得药政管理部门和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进行研究;新加坡1997年出台涉及人体受试者研究的伦理指南。
2003年,国家局颁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赋予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进行伦理审查及批准的重要职能。此后,国内各医疗机构及医科大学纷纷成立了伦理委员会,并对药物临床试验进行伦理审查。
但伦理委员会的操作规程、临床试验主要伦理问题的审查要点方面还没有颁布相应的指南性文件。就整体情况来看,水平参差不齐,作用发挥有限,甚至流于形式,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与国际规范还有很大差距。
此外,随着药物临床试验的国际化和产业化进程,在中国开展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越来越多,为保护我国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需要与国际规范接轨。
因此,国家局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旨在促进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能力的提高,规范伦理审查工作。
医学伦理学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在治病的时候一定要以病人为先,而且一定要考虑病人身体上和心理上双重的问题。
医学伦理问题的方法就是为人们已经做出的医学道德行为判断,以及已经形成的医学道德规范辩护,用伦理理由来证明医学道德判断的正确和医学道德规范的优良。运用思想实验法可以检验某些医学伦理原则和某些伦理学理论的真理性。
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是解决人们心灵健康问题,
一、医学伦理难题产生的根源 医学伦理难题的发生,从最终意义上看,是由于医学伦理关系中道德行为主体利益的复杂矛盾所决定的。医学伦理难题发生的根源,在于医学行为中道德行为主体之间利益的复杂矛盾。 (一)医学道德关系的复杂化 (二)利益的多元化 二、引起医学伦理难题的具体原因 (一)生命科技的迅猛发展 由于知识的增加,我们可以预测原来不可预测的行为后果,迫使我们做出道德决定。 (二)医学伦理观念的急剧变化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医学伦理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于很多医学伦理问题看法的改变是如此之大,以至于甚至与过去的看法截然相反、相互矛盾,于是出现许多医学伦理难题。 (三)医学伦理理论的多样化 一方面根据不同的医学伦理理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另一方面,根据不同的医学伦理原则,也会提出相反的观点。 (四)医疗卫生体制的不完善 由于医疗卫生体制的不完善,在医疗卫生实践中就发生了大量的医学伦理难题。例如,旧的医疗保障体制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考试大网站收集新的医疗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就发生了"见死不救"和"见死难救"的医学伦理难题。 (五)医学伦理文化的国际化和多元化 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宗教信仰等的差异,医学伦理文化又不同程度地呈现出多元化,一个国家、地区、民族的人们认为合乎道德的医学行为,另一国家、地区和民族的人们不一定认为是合乎道德的。 (六)传统医学文化对医务人员行为的影响 祖国传统中医的许多医德思想,如对病人仁慈、友好、一视同仁、诚挚,对医术严谨、精益求精,对自己严格要求、讲究节操等影响着今天的医学伦理学。重视传统医学美德,是古今中外医学界的共识。 (七)卫生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 从根本上,一个国家的法律与其主导伦理价值观是一致的:合法的一定是道德的,合乎道德的也一定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但道德既有"保守"的一面——是对传统道德的继承,又有"超前"的一面——对于一些新问题,道德首先确立"应该怎么做"(但并没有上升到法律这种国家意志)。这样,在复杂的医疗卫生实践中,时常会发生矛盾和难题。
医学研究伦理备案完成后才能投稿么?Wordvice在博客文章“SCI论文投稿前的选刊和问询步骤”中介绍了英文论文在投稿前的选刊准备工作,在“SCI英文学术论文的9步投稿流程” 中介绍了投稿的详细步骤和注意事项。在向中外医学期刊投稿论文时,伦理批准书、参试者知情同意书和临床试验注册号是三项特殊要求。一些作者在投稿时才发现缺失这些内容。本文简述期刊对这三项内容的要求。关于伦理批准书和知情同意书的国内期刊要求,各期刊的要求说法有所不同。例如,有的中华医学会期刊编辑部发布的“关于提供伦理委员会批准文件及受试对象知情同意书的通知”称:“根据中华医学会杂志社的相关规定,当论文的主体是以人为研究对象的试验时,作者应该说明其遵循的程序是否符合负责人体试验的委员会(单位性的、地区性的或国家性的)所制定的伦理学标准,请提供该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在正文中说明受试对象(或其监护人)是否知情同意。”而另外一些期刊编辑部发布的通知则称:“根据中华医学会杂志社的相关规定,当论文的主体是以人为研究对象的试验时,作者应该说明其遵循的程序是否符合负责人体试验的委员会(单位性的、地区性的或国家性的)所制定的伦理学标准,请提供该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及受试对象的知情同意书。”关于伦理批准书和知情同意书的国外期刊要求,一些期刊规定,当医学论文涉及参试人或患者(统称参与人)的研究内容时,作者须在论文中声明研究项目已经被全国性、地方性或单位性的伦理委员会批准,并透露伦理委员会的名称。具体来讲,作者须声明研究工作遵循1964年赫尔辛基宣言(世界医学协会道德准则)及其后续增补条款或类似的伦理标准。如果具有未确定部分,作者必须展示伦理委员会批准该部分作为未确定部分,并解释未遵循的原因。如果伦理委员会豁免了研究工作的伦理批准,作者也须在论文中详述豁免理由。另外,期刊规定,作者须在论文中如实声明已经获得参试者知情同意,并遵守隐私权保护原则。除非获得参试者或患者的书面许可,投稿文件中不准包括他或她的私人信息。从上述国内外期刊要求来看,虽然有些期刊明确要求必须提供伦理批准书的复印件,但是有些期刊并未明确说明是否可以仅在论文中声明而无需提供证明文件。因此,关于具体要求,论文的作者需要查看投稿指南或向期刊询问,弄清楚何时需要提供证明文件,即在投稿时提供还是在论文被批准发表后提供,或是否不需要提供,以及需要提供何种规格的英文翻译证明。关于参试者知情同意书的具体规定,也存在类似的模糊,即有些期刊明确要求提供知情同意书,而某些期刊只要求作者在论文中声明即可。因此,关于具体要求,论文的作者也需要查看投稿指南或向期刊询问,弄清楚何时需要提供,并以何种方式提供证明文件。例如,是否需要提供全部35个参试者或35000个参试者的每个人的知情同意书,以及何种规格的英文翻译证明。一些期刊在投稿指南中明确规定,论文作者必须保留知情同意书的书面文件,但是无需在投稿时向期刊寄送复印件。只有当期刊在极少数情况下(例如法律诉讼案件发生时)特意向作者索要时,作者才须向期刊提供知情同意书的复印件。
在写作及投稿医学论文时,作者需要遵守伦理要求,并对自己的作品负责。一、个人责任1、作者的真实性:作者应确保投稿的论文完全属于自己的独创性研究,不得有论文抄袭、剽窃、抄袭等行为,不得故意欺、撒谎,任何的未遵守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2、责任的归属:作者应保证论文中所有报道或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并对报道中的任何言论负责。论文应注明主要作者和其他参与者的贡献,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并应详细注明每个作者的责任。3、参考文献:作者应严格按照论文所使用的参考文献的准确的格式来文献引用,以便读者可以查阅相关参考文献,以致于文章的完整性、可证明性和可靠性。二、机构责任1、发表期刊:选择发表文章的期刊应符合论文所属学科专业,出版期刊应有完善的责任制度,以确保投稿文章的质量,接受投稿文章的审稿过程也要符合伦理要求,以确保发表文章的完整性、可信度。2、文章审稿:期刊审稿过程应当公平公正,审稿人应有责任心、保密性,严格按照伦理要求来评审文章,避免滥用权力,否则将受到惩罚。3、出版责任:出版机构应当负责准确校对论文,并对论文中出现的错误负责,并及时向读者提供更正信
动物模型类研究,若发表SCI,可以到这个ICBB征稿网站看看,除了动物模型领域研究,还包括动物科学与生物技术SCI;动物养殖、畜牧科技,饲料与营养SCI;水产科学、水产养殖与渔业SCI;动物疾病,兽医与动物医学SCI,动物免疫及疫苗SCI;动物来源的制品、食品SCI;及其他动物科学领域研究SCI发表。
提供相关单位批准编号。如果研究中涉及实验动物的,必须要经过所在单位,大学或研究机构或医院,动物伦理委员会的批准,理论上还提供批准编号,并在文章的方法学部分注明。伦理委员会是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该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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