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众传媒与科技的互动中引发的伦理问题
发布时间:2015-07-04 20:41
摘要 大众传媒和科技互相影响,互相促进;但时效性和客观性的矛盾使得大众传媒在与科技的互动中引发了一系列伦理问题。这些伦理问题有可能危害公众安全,造成错误的公共决策,不利于科学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科学家和媒体应该各尽其责,互相沟通,避免、解决这些产生不利影响的伦理问题。
关键字媒体 大众传媒 科学传播 科技伦理 互动
abstractthe mass medium an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teract with each other and develop together. but the conflict between temporality and objectivity makes the mass media arises some ethical problems when it interacts with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se problems may engender a series of bad influences. so the scientists and the media should combine together and try their best to avoid and solve these problems.
key wordsmedia mass medium spread of science ethic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interact
科学技术的成果要以一定的方式传播出去。这样的传播方式既包括在科学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以获得同行承认,也包括通过大众传媒传播信息让公众知晓。在大科学时代,科技与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科学研究、特别是生命科学领域的研究对公众的影响直接而深刻,因此,媒体在科学传播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容小觑。由于科学期刊主要面向科学共同体,有比较完善的审查制度和严格的审查程序,对公众影响较小,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大众传媒与科技的关系及二者互动引发的伦理问题。
一、大众传媒与科技的关系
大众传媒与科技不是陌生的伙伴,二者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并有越来越密切的趋势。
第一,大众传媒需要科技。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科技信息是大众传媒的重要内容。随着科技成果对人们生活的影响的增大,公众了解科技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而过于专业化的科学期刊因难以理解,无法满足公众这一方面的需要。大众传媒比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作为公众主要使用的媒体,它能及时将最新的、与公众关系密切的科技成果和信息传达给公众,在科技与公众之间搭建了一个桥梁,科技信息已成为大众传媒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新浪、雅虎等主要门户网站都有专门的科技频道,介绍最新的科技成果和科学界发生的大事;美国discovery探索频道的纪实节目包含了大量科技方面的信息,通过收看这些节目,受众可以了解到很多天文学、物理学、生命科学等等学科的知识和最新进展。其次,大众传媒的发展需要科技的支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大众传媒的信息来源更加广泛,传播速度更加迅捷,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从报纸、广播到电视和网络,如今,手机成为新的大众传播媒介;同时,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方式和大众传媒的管理方式等都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科技的进步带动了大众传媒的发展。
第二,科技需要大众传媒,这主要表现在科技成果需要通过大众传媒进行传播。近年来,“科学家通过召开记者招待会或新闻发布会、寻求媒体报道自己研究成果的事已经屡见不鲜”,①克隆研究、火星生命探索、器官移植、试管婴儿等科学事件也成为主要的新闻事件,所有主要的电视网、报纸和网站都有报道。科学家如此做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原因。其一,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感。有时候科学家的发现或结论很重要,对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科学家有责任尽快向公众传达这一重要信息,这一点在非常时期尤为明显,例如,非典时期关于sars病毒的研究结果就要第一时间报道出来让公众知晓。其二,科学家希望通过大众传媒对研究成果的展示,强化公众对其研究的印象,争取资助机构进一步的资助和社会对该项研究的支持。例如,虽然机器人技术还不能广泛应用到日常生活中,但大众传媒对一些阶段性成果的报道却使人们对该技术的未来充满了信心。其三,一些科学家通过大众传媒确立优先权。通过同行评议系统发表研究结果需要一定的时间,在等待的过程中可能失去优先权,所以少数科学家选择通过大众传媒把结果直接公布于众。
二、大众传媒在与科技的互动中引发的伦理问题
虽然大众传媒和科技互相需要、互相促进,但由于二者在标准、目标和资金来源等方面有所不同,所以它们的互动有时会对社会产生没有预料到的、不利的影响。
大众传媒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时新性,它要求媒体要以最快的速度报道最新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以满足受众的需求;而另一方面,科学研究却以客观性为重,一个科学实验的结果很有可能是初步的、亟待改进的,一项技术发明很可能是不成熟的、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它们需要科学共同体在重复实验中不断地验证与发展,而这个过程是需要时间的。这一矛盾决定了大众传媒与科技的互动不会一帆风顺,媒体在处理时新性与客观性的过程中如果有所偏颇,就会引发一系列的伦理问题。
第一,少数科学家可能为了争夺优先权,通过大众传媒发布不成熟的研究结果。科学研究是只有第一没有第二的事业,因此,科学家们对优先权的争夺非常激烈,“实际上它们成了科学家之间社会关系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②正常的科学检验制度是重复实验和论文审查,这要求科学家把自己的研究成果交给同行严格评议,以此确保其客观性。有时候,科学家只是得到了一个初步的结论,如果通过正常的审查程序,提供详细的数据信息和实验步骤供同行检验,很有可能被其他科学家赶超,丧失科学发现的优先权。因此,有些科学家选择了大众传媒这一途径,绕过科学检验的程序,直接公布实验结果。如此公布的实验结果因为没有受到其他科学家的检验,其客观性是没有保障的。在科学与社会的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如此草率的作为很可能带来不利的影响,严重的甚至会危害公众安全。关于冷核聚变的争论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美国犹他大学化学系主任斯坦利·庞斯和南安普顿大学教授马丁·弗雷斯曼1989年3月23日举行记者招待会,宣布他们发现了在室温下用简单的仪器制造核聚变的方法。但他们并没有详细描述这个实验,基本上没有公布任何重复实验的技术信息。很多实验室开始重复这个实验,但得到相同结论的却很少,一些实验室得到了不确定的结果,还有一些干脆得到了相反的结论。大部分聚变科学家和物理学家开始怀疑庞斯和弗雷斯曼的特别声明,但媒体并不如此。杂志为这项伟大的发现欢呼,它们的宣传引发了政府和公众对冷核聚变的进一步展望。时至今日,冷核聚变仍然是一种假设,没有被完全证实。不管冷核聚变是否存在,庞斯和弗雷德曼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是对科学客观性的违背;而大众传媒在这一事件中虽然是被动的,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不道德的科学传播行为,体现出其在新闻价值标准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三,个别情况下,一些大众传媒带着明确的政治、哲学或宗教任务报道科技新闻,“人们看不见的情感支配着人们看得见的事件的发展”。③例如,为了国防安全,媒体可能失实报道某项军事发明,以便误导敌对国家,产生威慑作用。有时,媒体的歪曲报道会干涉科学的自主性,对科学的进步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甚至会在一段时间内扭曲科学发展的方向,例如,前苏联的李森科借用政治力量推广自己的理论,在政治的压力下,全国的媒体一面倒的批判孟德尔遗传学,鼓吹李森科的“春化处理”,使得前苏联的遗传学大大落后于西方。这样有倾向性的媒体报道虽然比较少见,但它对科学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因此也不容忽视。
上述伦理问题对公众、科学和社会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首先,对于公众来说,失实的报道会引发不必要的恐慌,严重地甚至危害公众安全;其次,对于科学自身来说,这些问题会引导公众误解科学,减少公众对科学的支持,不利于科学的发展;最后,对于社会来说,在关于科学信息的问题上,无知不是福,断章取义的报道会导致政府和公众在公共健康、环境、产品安全等重要的社会问题上作出错误的政策和决策。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解决大众传媒在与科技的互动中引发的伦理问题。
三、对解决大众传媒在与科技的互动中引发的伦理问题的建议
大众传媒在与科技的互动中引发的伦理问题并不是单方面的,它涉及到科学共同体和新闻工作者两个群体,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也必须两方面共同努力。
第一,对于科学家来说,首先,要遵守科学共同体的规则,除非有危害公众安全的特殊情况发生,否则都应通过正常的审查程序发表研究成果。科学的元规范之一就是追求真理,④客观性是保障科学顺利发展的充要条件,对名誉和利益的追求不应该掩盖这一原则。科学家必须认识到:规避科学审查程序、通过大众传媒直接发布研究成果是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样做有可能使不成熟或有争议的成果过早为人所知,产生不必要的消极影响。其次,科学家有责任通过大众传媒教育公众,向公众灌输科学知识,克服无知。科学家的社会责任要求他们在把结果报告给媒体和与记者的互动中,尽力使伤害最小化、社会利益最大化。教育是克服大众传媒和公众对科学误解的关键。科学家应尽量准确地向媒体和公众传播科学理论、科学方法和科学发现,尽可能避免科学研究被误解,促进社会对科学的理解和正确评价。一些科学家已成为公众教育的典范,如斯蒂芬·霍金、珍妮·古道尔、罗伯特·巴克等,他们通过科普读物、电视节目和撰文等方式加深公众对科学的理解,强化科学的形象。科学家只有担负起教育的责任,才能尽量避免大众传媒对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的失实报道,减少公众对科学的误解。
第二,对于大众传媒来说,要充分发挥客观性原则,尽量客观、准确、全面、深入地报道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不能想当然地断章取义、夸大其词,造成失实报道。大众传媒是沟通科学和公众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媒介,这一特殊的位置决定其必须客观准确地报道科学信息。一方面,记者要具有相关的科学背景知识,能够很好地理解科学概念,熟悉科学方法,在报道时要没有倾向性,不犯统计学错误,不使用不可靠的原始资料,不过分渲染或歪曲报道,不犯推理方面,深度报道重要发现,跟踪正在进行的研究,确保公众得到准确、全面、深入的信息;另一方面,虽然审查科学成果的客观性不是大众传媒的责任,但确保报道的科技信息的客观性却是无法推卸的。大众传媒不能为了满足时新性而牺牲客观性,对所报道的信息不加考察,草率报道。
第三,科学家与记者要互相沟通,共同促进大众传媒对科学的良性传播作用。“从柏拉图的‘洞穴理论’到李普曼的‘拟态环境’都揭示出:大众传媒的信息产品所构建的世界与人们生活其中的那个世界,二者之间并非完全一致、完全吻合,而是有偏差的,甚至有比较大的偏差。”⑤为了扭转这个偏差,单靠科学家和大众传媒单方面的努力效果是不显著的,两方面必须互相沟通。科学家要尽量简单客观地表达自己的成果,记者要尽量准确全面地理解科学家的理论,媒体在发表科技信息前最好能与科学家沟通,得到科学家的肯定,这样才能避免大众传媒在与科学的互动中产生的伦理问题,促进其对科学的良性传播作用,达到大众传媒与科技共同发展的目的。
注 释
1 david b. resnik: the ethics of science——an introduction[m], routledge, london,1998,p115.
2 r.k.默顿著,鲁旭东、林聚任译:《科学社会学——理论与经验研究》[m],商务印书馆,北京,2004年,第388页。
3 威廉·布罗德、尼古拉斯·韦德著,朱进宁、方玉珍译:《背叛真理的人们:科学殿堂中的弄虚作假》[m],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上海,2004年,第53页。
4 参见徐梦秋:《科学规范的内涵、类别、功能、结构和形式》[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4年第3期。
关键字媒体 大众传媒 科学传播 科技伦理 互动
abstractthe mass medium an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teract with each other and develop together. but the conflict between temporality and objectivity makes the mass media arises some ethical problems when it interacts with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se problems may engender a series of bad influences. so the scientists and the media should combine together and try their best to avoid and solve these problems.
key wordsmedia mass medium spread of science ethic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interact
科学技术的成果要以一定的方式传播出去。这样的传播方式既包括在科学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以获得同行承认,也包括通过大众传媒传播信息让公众知晓。在大科学时代,科技与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科学研究、特别是生命科学领域的研究对公众的影响直接而深刻,因此,媒体在科学传播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容小觑。由于科学期刊主要面向科学共同体,有比较完善的审查制度和严格的审查程序,对公众影响较小,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大众传媒与科技的关系及二者互动引发的伦理问题。
一、大众传媒与科技的关系
大众传媒与科技不是陌生的伙伴,二者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并有越来越密切的趋势。
第一,大众传媒需要科技。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科技信息是大众传媒的重要内容。随着科技成果对人们生活的影响的增大,公众了解科技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而过于专业化的科学期刊因难以理解,无法满足公众这一方面的需要。大众传媒比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作为公众主要使用的媒体,它能及时将最新的、与公众关系密切的科技成果和信息传达给公众,在科技与公众之间搭建了一个桥梁,科技信息已成为大众传媒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新浪、雅虎等主要门户网站都有专门的科技频道,介绍最新的科技成果和科学界发生的大事;美国discovery探索频道的纪实节目包含了大量科技方面的信息,通过收看这些节目,受众可以了解到很多天文学、物理学、生命科学等等学科的知识和最新进展。其次,大众传媒的发展需要科技的支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大众传媒的信息来源更加广泛,传播速度更加迅捷,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从报纸、广播到电视和网络,如今,手机成为新的大众传播媒介;同时,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方式和大众传媒的管理方式等都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科技的进步带动了大众传媒的发展。
第二,科技需要大众传媒,这主要表现在科技成果需要通过大众传媒进行传播。近年来,“科学家通过召开记者招待会或新闻发布会、寻求媒体报道自己研究成果的事已经屡见不鲜”,①克隆研究、火星生命探索、器官移植、试管婴儿等科学事件也成为主要的新闻事件,所有主要的电视网、报纸和网站都有报道。科学家如此做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原因。其一,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感。有时候科学家的发现或结论很重要,对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科学家有责任尽快向公众传达这一重要信息,这一点在非常时期尤为明显,例如,非典时期关于sars病毒的研究结果就要第一时间报道出来让公众知晓。其二,科学家希望通过大众传媒对研究成果的展示,强化公众对其研究的印象,争取资助机构进一步的资助和社会对该项研究的支持。例如,虽然机器人技术还不能广泛应用到日常生活中,但大众传媒对一些阶段性成果的报道却使人们对该技术的未来充满了信心。其三,一些科学家通过大众传媒确立优先权。通过同行评议系统发表研究结果需要一定的时间,在等待的过程中可能失去优先权,所以少数科学家选择通过大众传媒把结果直接公布于众。
二、大众传媒在与科技的互动中引发的伦理问题
虽然大众传媒和科技互相需要、互相促进,但由于二者在标准、目标和资金来源等方面有所不同,所以它们的互动有时会对社会产生没有预料到的、不利的影响。
大众传媒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时新性,它要求媒体要以最快的速度报道最新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以满足受众的需求;而另一方面,科学研究却以客观性为重,一个科学实验的结果很有可能是初步的、亟待改进的,一项技术发明很可能是不成熟的、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它们需要科学共同体在重复实验中不断地验证与发展,而这个过程是需要时间的。这一矛盾决定了大众传媒与科技的互动不会一帆风顺,媒体在处理时新性与客观性的过程中如果有所偏颇,就会引发一系列的伦理问题。
第一,少数科学家可能为了争夺优先权,通过大众传媒发布不成熟的研究结果。科学研究是只有第一没有第二的事业,因此,科学家们对优先权的争夺非常激烈,“实际上它们成了科学家之间社会关系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②正常的科学检验制度是重复实验和论文审查,这要求科学家把自己的研究成果交给同行严格评议,以此确保其客观性。有时候,科学家只是得到了一个初步的结论,如果通过正常的审查程序,提供详细的数据信息和实验步骤供同行检验,很有可能被其他科学家赶超,丧失科学发现的优先权。因此,有些科学家选择了大众传媒这一途径,绕过科学检验的程序,直接公布实验结果。如此公布的实验结果因为没有受到其他科学家的检验,其客观性是没有保障的。在科学与社会的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如此草率的作为很可能带来不利的影响,严重的甚至会危害公众安全。关于冷核聚变的争论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美国犹他大学化学系主任斯坦利·庞斯和南安普顿大学教授马丁·弗雷斯曼1989年3月23日举行记者招待会,宣布他们发现了在室温下用简单的仪器制造核聚变的方法。但他们并没有详细描述这个实验,基本上没有公布任何重复实验的技术信息。很多实验室开始重复这个实验,但得到相同结论的却很少,一些实验室得到了不确定的结果,还有一些干脆得到了相反的结论。大部分聚变科学家和物理学家开始怀疑庞斯和弗雷斯曼的特别声明,但媒体并不如此。杂志为这项伟大的发现欢呼,它们的宣传引发了政府和公众对冷核聚变的进一步展望。时至今日,冷核聚变仍然是一种假设,没有被完全证实。不管冷核聚变是否存在,庞斯和弗雷德曼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是对科学客观性的违背;而大众传媒在这一事件中虽然是被动的,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不道德的科学传播行为,体现出其在新闻价值标准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二,大众传媒在报道科学发现和技术成果时可能会断章取义、失实报道。科学的专业性很强,其概念术语都有特殊、复杂的含义,其结果表达方式也是高度抽象化的,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外行很难理解。现在,记者收集科学信息的方法很多,包括出席记者招待会和新闻发布会、对科学家进行访谈、参加科学会议、对期刊文章、著作或电子出版物进行摘要、利用搜索引擎和索引系统等。但是由于他们大多没有受过专业的训练,或不够认真,草率对待科技信息,所以在报道的过程中可能会断章取义,不实地反应科学家的研究成果。例如,有时科学家在科学会议上报道初步结果,他们并没有准备把这个结果公布给更广泛的受众;有时科学家在科学会议上讨论高度争议性的问题,他们的本意是想让科学同行检验,但缺乏专业知识的记者可能直接把这些问题报道出来。记者常犯的此类错误包括报道内容失实,混淆关键概念,夸大程度,解释说明不够,以讹传讹等。按照李普曼的观点:受众不可能对所有的新闻事件都亲历亲为,媒体报道构建了一种“拟态环境”,受众主要通过接收媒体报道来了解外界环境。作为受众的公众通过大众传媒建构式再现的信息了解科技的进展,如果信息不实,公众很容易被误导。在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上,这样的报道比较突出。很多报道都有意或无意地把国外科学研究的结果进行了“加工”,夸大其词,在社会上引起不必要的恐慌,例如,啤酒甲醛风波,高露洁致癌牙膏等等。
第三,个别情况下,一些大众传媒带着明确的政治、哲学或宗教任务报道科技新闻,“人们看不见的情感支配着人们看得见的事件的发展”。③例如,为了国防安全,媒体可能失实报道某项军事发明,以便误导敌对国家,产生威慑作用。有时,媒体的歪曲报道会干涉科学的自主性,对科学的进步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甚至会在一段时间内扭曲科学发展的方向,例如,前苏联的李森科借用政治力量推广自己的理论,在政治的压力下,全国的媒体一面倒的批判孟德尔遗传学,鼓吹李森科的“春化处理”,使得前苏联的遗传学大大落后于西方。这样有倾向性的媒体报道虽然比较少见,但它对科学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因此也不容忽视。
上述伦理问题对公众、科学和社会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首先,对于公众来说,失实的报道会引发不必要的恐慌,严重地甚至危害公众安全;其次,对于科学自身来说,这些问题会引导公众误解科学,减少公众对科学的支持,不利于科学的发展;最后,对于社会来说,在关于科学信息的问题上,无知不是福,断章取义的报道会导致政府和公众在公共健康、环境、产品安全等重要的社会问题上作出错误的政策和决策。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解决大众传媒在与科技的互动中引发的伦理问题。
三、对解决大众传媒在与科技的互动中引发的伦理问题的建议
大众传媒在与科技的互动中引发的伦理问题并不是单方面的,它涉及到科学共同体和新闻工作者两个群体,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也必须两方面共同努力。
第一,对于科学家来说,首先,要遵守科学共同体的规则,除非有危害公众安全的特殊情况发生,否则都应通过正常的审查程序发表研究成果。科学的元规范之一就是追求真理,④客观性是保障科学顺利发展的充要条件,对名誉和利益的追求不应该掩盖这一原则。科学家必须认识到:规避科学审查程序、通过大众传媒直接发布研究成果是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样做有可能使不成熟或有争议的成果过早为人所知,产生不必要的消极影响。其次,科学家有责任通过大众传媒教育公众,向公众灌输科学知识,克服无知。科学家的社会责任要求他们在把结果报告给媒体和与记者的互动中,尽力使伤害最小化、社会利益最大化。教育是克服大众传媒和公众对科学误解的关键。科学家应尽量准确地向媒体和公众传播科学理论、科学方法和科学发现,尽可能避免科学研究被误解,促进社会对科学的理解和正确评价。一些科学家已成为公众教育的典范,如斯蒂芬·霍金、珍妮·古道尔、罗伯特·巴克等,他们通过科普读物、电视节目和撰文等方式加深公众对科学的理解,强化科学的形象。科学家只有担负起教育的责任,才能尽量避免大众传媒对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的失实报道,减少公众对科学的误解。
第二,对于大众传媒来说,要充分发挥客观性原则,尽量客观、准确、全面、深入地报道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不能想当然地断章取义、夸大其词,造成失实报道。大众传媒是沟通科学和公众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媒介,这一特殊的位置决定其必须客观准确地报道科学信息。一方面,记者要具有相关的科学背景知识,能够很好地理解科学概念,熟悉科学方法,在报道时要没有倾向性,不犯统计学错误,不使用不可靠的原始资料,不过分渲染或歪曲报道,不犯推理方面,深度报道重要发现,跟踪正在进行的研究,确保公众得到准确、全面、深入的信息;另一方面,虽然审查科学成果的客观性不是大众传媒的责任,但确保报道的科技信息的客观性却是无法推卸的。大众传媒不能为了满足时新性而牺牲客观性,对所报道的信息不加考察,草率报道。
第三,科学家与记者要互相沟通,共同促进大众传媒对科学的良性传播作用。“从柏拉图的‘洞穴理论’到李普曼的‘拟态环境’都揭示出:大众传媒的信息产品所构建的世界与人们生活其中的那个世界,二者之间并非完全一致、完全吻合,而是有偏差的,甚至有比较大的偏差。”⑤为了扭转这个偏差,单靠科学家和大众传媒单方面的努力效果是不显著的,两方面必须互相沟通。科学家要尽量简单客观地表达自己的成果,记者要尽量准确全面地理解科学家的理论,媒体在发表科技信息前最好能与科学家沟通,得到科学家的肯定,这样才能避免大众传媒在与科学的互动中产生的伦理问题,促进其对科学的良性传播作用,达到大众传媒与科技共同发展的目的。
注 释
1 david b. resnik: the ethics of science——an introduction[m], routledge, london,1998,p115.
2 r.k.默顿著,鲁旭东、林聚任译:《科学社会学——理论与经验研究》[m],商务印书馆,北京,2004年,第388页。
3 威廉·布罗德、尼古拉斯·韦德著,朱进宁、方玉珍译:《背叛真理的人们:科学殿堂中的弄虚作假》[m],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上海,2004年,第53页。
4 参见徐梦秋:《科学规范的内涵、类别、功能、结构和形式》[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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