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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
【摘要】法律职业者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不少法律职业者为各种利益或其他不当目的而背弃法律职业道德的现象,直接导致人们对法律职业本身产生各种误解,进而对法律的权威产生质疑,甚至部分人对相关社会制度信心产生动摇。我国法律职业者中因各种功利而弃道德甚至法律于不顾的根源在于缺乏对法律的精神信仰,建立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精神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法律职业道德;精神信仰;法律信仰
一、我国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现实发展状况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称。从法律职业的主体构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的直接实施者,其与社会生活关系的紧密程度不仅说明了法律职业者的作为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充当着在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法治思想的传播者角色。
鉴于法律职业者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重要作用,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建设非常重视。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对法律职业者的道德和行为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已经成为了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等对检察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违反这些规范的纪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而《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对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也进行了规范。
以上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给我国的法律职业的道德行为进行了有效约束,在促进我国法律职业更加秩序化、正规化的同时也表明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我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中,司法腐败案件不时呈现,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律师行业之中的各种“潜规则”现象更是层出不穷,甚至有人将之称为一种“行规”,说律师不是打赢官司,而是打通关系。这些问题的出现都表明了我国在完善相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同时,法律职业道德本身却难以深入人心。对于很多法律职业者来说,法律职业道德只是相关强制性规定在法律职业者心中形成的威慑、约束作用表现,而不能成为法律职业者所具有的个人思想,他们大多是“怕而不做,而不是自己不能做”。这种法律职业道德是十分脆弱的,因为它没有信仰支撑,形同虚设,可有可无。二、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一)西方法律信仰起源概述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律信仰的概念就已出现,其在后来西方历史各种法的精神文化建设中初步成型,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在这些运动中,法学家和思想家们提出“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等观念,这些都为后来的资产阶级法治观念奠定了基础。在后来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中,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这一信仰理念,使广大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中解脱出来,并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投身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中,这促成了西方国家法律信仰理念的形成,进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纵观西方法律精神信仰的形成历史,可以看出西方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宗教息息相关。西方唯心主义世界观认为世界分为现实世界和真理世界,人则是二者的结合体,人就是为了追求精神的高度发展而回归真理世界。西方的宗教信仰乃至法律信仰大都以此为基。“人不是物质的创造者,却是思想的创造者。”笔者认为唯心主义断不可取,但是客观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人类,人类的特别之处就是具有智慧,那么,人的这种智慧意识的存在意义及追求人的精神智慧的升华应该就是人类的精神文明的发展方向,这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础。物质文明的发展当然需要,但是人类自身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十分必要,这早已被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所证明。一个国家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没有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法治是难以实现的。(二)我国的法律信仰建设浅谈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建国几十年来的实践检验,马克思主义被证明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然而,很多人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其中的唯物主义理论有重大误解,说唯物就是物质利益至上,这当然是不正确的,中国共产党早已提出既要发展经济又要兼顾精神文明建设。当前,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部分法律职业者在错误的价值观引导下,无法抗拒在社会工作中面对的种种诱惑,背弃法律职业道德的现象多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加强对他们价值观的正确引导。笔者认为,建立法律职业者乃至整个社会对法律的精神信仰,解决我国的法律信仰危机,为法律职业道德找到支撑基础,要从社会的各个方面入手。
首先,法律信仰属于精神文化的方面,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方略、树立法律权威和宪法至上等思想无不是先进的精神文明成果。让整个社会接受这种思想,必须建立相应的宣传、教育制度,最好由各地方司法机关和基层群众组织等定期进行民众化的普法活动,这不仅能让普通民众了解法律的作用、价值,而且会让法律成为人人皆备的救济手段,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将逐渐呈现出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局面。
其次,建立法律信仰必须靠制度建设。这种制度建设不仅是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建设,还包括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这就对整个社会的法制发展提出了要求。要加强对法律职业者的惩处立法,不论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是私人性质的律师,只要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规范,一定要从严、从重惩处,因为法律职业者不仅是知法犯法,还是执法者犯法。同时,要更加全面和认真地审查立法工作,兴良法,禁恶法,树立法律权威。这些措施一方面会使法律职业者不敢随便践踏法律和违背道德,另一方面,通过对法律职业者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可以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属性,使整个社会更加信服法律。
最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建立对法律的精神信仰与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崇高的社会理想追求相一致。建立更加强盛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而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本身就是对人类精神和真理的最高追求表现。实现这样的目标,基本要求是物质极大丰富,精神极大提高。而法律是人类最重要的精神文明成果之一,信仰并遵守法律及伴随法律产生的法律文化和人性精神(当然包括法律职业道德)不仅是对人类最高理想的追求,更是对人之为人的完善。法律职业者在违反法律职业道德或法律、法规的时候不仅仅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也说明了法律职业者本身“人性精神”的丧失!这种法律精神的丧失是与人类社会及自身思想的发展趋势相背离的。当然,对于思想层次的改造向来是循序渐进的,我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不断潜移默化下,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信仰必将逐渐成型。
参考文献:
[1]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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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加小菲丨
1. 初论无罪推定原则 2. 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立法完善 3. 对合同法第286条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4.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理思考 5.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6. 关于县级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构建的调查报告 7.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8. 合同解除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9. 具体行政行为越权与滥用权力 10.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 11. 劳动力派遣法律研究 12.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13. 论共同海损构成条件及存在的问题 14. 论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15. 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16.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17. 论税收管理中的公平与效率 18. 论我国反倾销法律的完善 19. 论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20. 论现代法律文化与民族婚姻的冲突 21. 论消费行为中的最终解释权 22. 浅淡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23.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4. 认定渎职罪相关问题的探析 25. 如何实现公安行政执法的公正 26. 试论国家公务员的激励机制 27. 试论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28. 试论人民调解的创新与发展 29. 试论我国的国家审计的领导体制 30. 试论我国刑事赔偿中的“错误逮捕” 31. 受贿罪若干问题的探究 32. 我国票据质押的法律问题探讨及建议 33. 洗钱犯罪研究 34.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对策 35. 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可行性研究 36. 浅析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关系 37. 保证人放弃主债时效抗辩时能否行使追偿权辨析 38. 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39.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承担 40. 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限制 41. 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探析 42. 论物权变动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 43. 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 44. 论企业社会责任——一种法经济学的解读 45. 电子商务时代的反垄断规制———以B2B交易市场为视角 46. 论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47. 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法律规制 48. 论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原则与制度思考 49. 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50. 论利益相关者对重整企业的社会责任 51. 浅议我国国企改制成果分享中的股权激励 52.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序位 53. 论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54.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经济法属性 55. 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主要特点 56. “无讼”与中国古代司法 57. “无为而治”法哲学的分析及当代意义 58. 从理想到现实——试论先秦儒家与汉代儒家法律思想的差异 59. 从天理到人情——论自然法本质的演变 60. 论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的失去 61. 论西方平等观念的确立及其影响 62. 西方自然法的演变与发展 63. 正义与法律关系的新论 64.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特点浅探 65. 中国式衡平——论宋代司法中情、理、法的综合运用 66. 浅析法家以法为本的法治理论 67. 权利意识的现代解读—论我国公民人身权的发展与保护 68. 法治社会中应然性的精神核心—自由:法治的核心价值 69. 论法律的权威性 70. 论我国法律信仰的危机及其拯救 71. 论人权保障之全球化 72. 苏格拉底的守法观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73. 浅论清朝律与例的关系 74. 试析韩非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 75. 浅谈德主刑辅思想的现实意义 76. 1946:《中华民国宪法》评析 77. 中国古代服制的作用——以唐代服制为代表进行研究 78. 论我国司法解释的合理性 79. 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的培植 80. 贵州苗族习惯法研究——以“贵州省台江县反排寨”为例 81. 论乡土社会中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调适 82.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 83. 简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完善的构想 84. 论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85. 从先占原则论钓鱼岛的地位 86. 我国“慰安妇”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的问题 87. 论南北关系的新变化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 88. 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89. 多哈回合的发展趋势及发展中国家的对策 90. 探析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实践——以国民待遇为视角 91. 试析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实践 92. 浅析可转让排污权交易与最优排污量控制 93. 侦察监督中的检警关系 94. 论我国督促程序的完善 95. 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96. 对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反思 97. 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98. 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 99.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100. 论民事诉讼契约 101. 论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102. 论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103. 论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 104. 论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05. 论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 106. 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 107. 论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 108.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109. 论我国强制措施的完善 110.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111. 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112.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113. 论我国刑事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114. 论刑事诉讼中财产权的保障 115.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116. 论仲裁的受案范围 117. 论自由心证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118. 浅论民事诉讼的目的 119. 浅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120. 浅谈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121.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冲突及完善 122. 试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123. 完善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若干思考 124.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的构建 125. 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思考 126. 论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7. 浅论我国商业贿赂罪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128. 中国生存权意义探讨 129.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30. 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131. 人大官员代表减少的宪政意义 132. 浅论我国违宪审查专责机构的构建 133. 浅论农民工住房权 134.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初探 135.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监督 136.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 137. 论行政复议司法化 138. 论贵州省依法行政的现状及对策 139.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行政关系的探讨 140. 犯罪客体在司法认定中的作用 141.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 142. 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思考 143. 论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144. 论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 145. 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146. 论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状态的认定 147.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认定 148. 论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49. 论贪污罪的司法适用 150.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控制 151.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 152.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 153.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 154.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155. 论我国刑法分则中暴力的内涵 156. 论洗钱罪 157. 论刑罚的目的 158. 论刑罚功能的实现 159. 论刑法的因果关系 160. 论刑法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161. 论刑事简易程序改革 162. 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63. 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64. 论自首 165.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166. 浅析非法行医罪 167. 青少年暴力犯罪与暴力亚文化 168.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约束 169. 探析盗窃代币卡犯罪既、未遂的认定 170. 我国死刑废止后的制度完善 171. 对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的初步研究 172. 夫妻忠实义务法律问题的探讨 173. 论公司的瑕疵设立 174. 论公司要约收购 175. 论器官移植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 176. 论善意取得的客体 177.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范围 178.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效力 179. 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80. 浅论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 181. 浅述著作权侵权行为 182. 浅析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183. 浅析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184. 浅议票据无因性 185. 商品房地下车位权属问题研究 186. 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187. 试论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 188.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比较及其意义 189. 作品角色的权利属性及保护 190. 保险法律体系历史演进比较研究 191. 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探讨
沸腾的苦丁茶
大四毕业生心理危机成因及干预研究论文
大四毕业生面临着社会、学校以及多种外在因素的影响,如学习与就业压力的冲突,观念更新与价值多元的碰撞,社会交往与交往障碍的并存等,这些都导致了大四毕业生容易产生心理危机。
本文从个体和环境两个方面出发,针对大四毕业生分析其产生心理危机的诱因、主要表现形式等,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合理的大四毕业生心理危机的干预措施,为构建具有针对性和系统性的大四毕业生心理学教育危机干预体系奠定基础。
大学生是国家未来发展的人才和创新群体,是中华民族伟大复新的希望。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希望与失望、机遇与挑战、压力与动力同在,使得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呈上升趋势,因其心理危机得不到恰当有效的处理最终恶化至极端事件,不仅危及学生的健康及生命,而且影响到家庭、校园乃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1]。因此,重视大学生心理危机及其干预工作的研究,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保障和维护学生心理健康安全,培养学生的危机意识,对于预防危机事件的发生,维护校园及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本文从个体和环境两个方面出发,对大四毕业生产生心理危机的诱因、主要表现形式等方面进行剖析,并提出合理的大四毕业生心理危机的干预措施,为构建具有针对性和系统性的大四毕业生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奠定基础。
一、大四毕业生心理危机特征分析
据资料统计,我国大四毕业生自杀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作为一代骄子的大四毕业生,经过大学前三年的学习和锻炼,知识才华也得到了一定的积累,即将成为为社会释放能量的蓓蕾,却一个个未放先落,这不仅仅是个人的悲哀,更是家庭的不幸和创伤,也是社会的重大损失。造成这些悲哀和不幸的罪魁祸首是各种各样的原因造成的心理危机。大四毕业生面临的社会竞争及初步接触社会的不适应等显著高于其他低年级大学生,一旦形成心理危机,表现出的各种行为以及随之带来的后果则无法挽回。
大四毕业生往往在遭遇严重的心理危机时无法利用现有资源和惯常应对机制加以处理和应对,这些危机往往是突发地、出乎人们的预期出现的,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就会给社会、学校、家庭带来沉重的损失[2]。
大学生的年龄阶段通常是在青春期的末期和青年期的初期,理性及自我调节能力逐年上升[3]。此阶段的个体生理发育成熟而心理发展相对滞后,他们希望自己能像成人一样处理问题,同时心理发育的不成熟和滞后的社会成熟感使他们内心时刻体验着理想期望与现实结果的强烈落差带来的挫折感[4]。这种挫折感尤其在大四毕业生中集中体现和爆发出来,因为他们面临着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多重期望,这种期望需要他们用一个完美的毕业去向作为答案,而这与现实的残酷与自身能力的不足形成强烈的冲突。其次,大四毕业生对于社会的自我意识还在逐渐形成过程中,对周围人的评价异乎寻常的关注和在意[5]。
在整个大学期间,大四学生又处在一个非常复杂的情境中,既要忙于完成学业,又要忙于提升求职能力,加之来自亲情、友情等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得大四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几乎跌至大学生涯的低谷,严重者出现心理危机,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控制和缓解,危机就会导致大四毕业生在认知、情感和行为上出现功能失调以及引起校园和社会的混乱。综上所述,大四毕业生的心理危机体现出突发性、紧急性、集中性和痛苦性等特征[5]。
二、大四毕业生心理危机成因分析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竞争异常激烈。大四毕业生承受着社会、学校等各种因素的冲击,导致大四毕业生心理负荷急剧增加,形成原因如下。
(一)社会竞争加剧对大四毕业生心理危机的激化
大学生在中学时代一切以高考为最终目标,在强大的应试指挥棒驱动下,学生一切精力都为高考而调动,其他事宜根本无暇顾及。而在大学阶段尤其是在大四阶段竞争升级,大四毕业生为了在求职中胜出,不得不在大学学习的方方面面提升自已的“筹码”——考证热,英语、计算机过级热就充分体现了这种心态。而这些“筹码”往往在自己的大学学习阶段难以达到自己的目标,使得大四毕业生在择业就业中将这种竞争演绎到白热化水平,加剧了大四毕业生的心理危机。除此之外,现在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也逐渐严苛,要求掌握的各种技能也越来越多,面临的择业就业的难度也在不断增加[6]。在沉重的就业压力下,大四毕业生要面对的是实习、毕业、就业等诸多关系人生规划的重大事件,在这些关键过程中他们要负载自我期待、成长焦虑、情感的困惑等各种思想负担,而心理发展不成熟使他们还不能靠自身的心理能力解决压力。这种生活中不能承受之重累积的结果最终以心理疾患、行为问题、躯体疾病等形式爆发出来[7,8]。
(二)家庭给大四毕业生心理健康造成的影响
大四毕业生经历了考上大学的喜悦、进入大学初始阶段的迷茫、逐渐对大学生活的适应、大学专业知识学习和自身能力提高等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他们及他们的家庭都付出了很多。而在此之前,诸多因素已经影响了大学生的性格和感知等方面的能力,也对大四毕业生的心理健康造成了影响。首先,家庭经济能力的影响。如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生需承担较多的学费和生活费,对于来自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来说有很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从而产生强烈的自卑感,往往交往退缩;在择业就业时更是自信心不足。其次,家庭教育方式的影响。受中国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简单粗暴式和溺爱式的家庭教育对于孩子的性格培养存在严重缺陷,这也会导致其产生心理危机。再次,家庭对于子女的期望过高,而在大四毕业找工作时并没有达到父母的期望,这加剧了大四毕业生心理危机的集中爆发。
(三)自身个性对心理健康造成的影响
存在心理积郁的大四毕业生往往都有些内向,也存在着不同的极端心理,如自卑、自负、不平衡等。多数自卑的学生认为自己在某方面不如别人,从而产生消极情感。他们求职时,对社会充满了向往,但在竞争激烈的求职场上,自信心不足,否定自己而产生自卑心理[9]。而有些学生认为自己所学专业好、能力强或是名校学生,认为自己各方面都优于他人,产生了极端自负心理。这些都导致了部分大四毕业生的不平衡心理,使一些毕业生在遇到挫折时很自然地产生了不满和不平衡感,进而造成严重的心理危机。
三、大四毕业生心理危机干预分析
针对当前大四学生存在的心理危机问题,本文提出了以“大四毕业生”为本的心理危机干预措施,以期能有效防治大四毕业生面临的心理危机。
(一)加强心理保健意识的培养,建立面对挫折和压力的乐观理性心态
长期以来,从小学到大学对学生的培养上,社会、学校、家庭等多数时候对学生都是只强调其学习成绩的优秀,而对学生学习、生活中面对的挫折缺乏一个理性的指导和教育。因此,在指导大四毕业生时,必须要迅速建立面对挫折和压力的乐观理性心态,培养从失败中总结经验教训,将压力变为动力,在逆境中把握时机,理性分析失败的原因、竞争中自己处于什么样的地位等方面的能力。此外,在对大四毕业生进行指导时要加强对其心理保健意识的培养,有意识地培养其通过有意志的努力来品尝到成功的喜悦,坚定其在做自己认为是很重要且正确的决定或事情的决心[10,11]。另外,在指导过程中,要让大四毕业生善于发现自己的长处,找准自己在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中的定位,要让大四毕业生一定要学会容忍,培养坚忍的毅力,用积极进取的心态取代消极思想意识,建立面对挫折和压力的乐观理性心态。
(二)加强大四毕业生与社会的交往,提高摆脱孤独感的能力
在指导大四毕业生时,要正确的引导大四毕业生与社会的交往,提高摆脱孤独感的能力。往往有一定心理危机的大四毕业生都具有强烈的孤独感,从而增加其与社会和他人的疏离与隔膜,而这种疏离与隔膜又会增加其孤独感,导致个人心态失常。而当今社会随着交通工具智能化以及交往的网络化,大多数毕业生在现实的生活中或多或少的都体验到了孤独的痛苦[12]。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孤独感已成为当代大学生的通病。因此,在与大四毕业生的沟通和培训过程中,要指导其通过基本社交技能的训练,克服自卑,多与外界交流,“忘我”地与人交往,使其走出孤独的恶性循环。
多数有心理危机的大四毕业生都会感到自卑,不敢与他人相处,从而造成自身孤独。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建议孤独感明显的大学生,当他感到孤独时,可利用现有的通讯工具,如用手机给自已好久没联系的朋友打打电话,利用网络,QQ或微信与朋友聊聊天,交流或释放一下自已的感情,真正融入到社会中去。其次,培养大四毕业生“忘我”地与人交往的习惯。与人们相处时感到的孤独,有时会超过一个人独处时的十倍。因此,在教导他们与他人相处时,无论是什么样的情境下,都要做到“忘我”,并设法为他人做点什么,让他们懂得温暖别人的同时,也学会温暖自己。此外,真正的教会他们懂得享受大自然。生活中有许多东西充满了乐趣。要让他们能够充分领略大自然的美妙之处,就会消除孤独,如遇到挫折但又不愿与别人倾诉时,可跑到空旷的田野、海边或江边大声叫喊,将内心的痛苦释放出来,在自然的清风吹拂下使心情更加开朗[13]。
(三)建立大四毕业生心理危机干预系统
在高校建立大四毕业生心理危机干预系统,对引导大学生认识心理危机,处理心理危机和防止心理危机具有重要的意义。明确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多元主体的分工和职责,能够有效协同各教育主体,解决心理危机中深层次的心理问题,达成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最高目标[13]。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预测危机、防范危机和处理危机的职能,能够有效地帮助学生合理利用自己前几年学习或锻炼获得的优势,帮助大四毕业生尽快适应社会生活,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才。心理危机干预系统致力于防止危机的形成和爆发,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模式[14]。因此,需要培养更多的专业人员,加强心理咨询辅导机构的建设,建立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系统,才能有效地帮助大四毕业生减轻心理压力,教育和引导他们应对心理危机,使高校大学生心理危机的预防真正进入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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