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政治:掠夺性政治和交易性政治
[内容提要] 本文讨论政治的分类问题。如果政治行为主体的目的是从他人那里为自己谋求利益,那么,我们可以依据其谋利的方式来对政治行为进行分类。从他人那里谋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掠夺和交易。所谓“交易”就是以物品和劳务为载体关于未来收益流权利的自愿转让。掠夺行为的特点是不经过被掠夺者的同意而从他(们)那里获得有价值的东西;掠夺者获得的正是被掠夺者失去的。政治因此可以分为掠夺性政治和交易性政治两类。布坎南就谈到过掠夺性政治和看作交换的政治。本文的分类的意义在于:揭示了现实中政治的十分深刻的区别,特别是体现在政治对经济生活的影响中的区别;体现了两类政治的文明程度的高低——交易性政治的文明程度比掠夺性政治的高。
[关键词] 政治 掠夺 交易 掠夺性政治 交易性政治
一、导言
政治是在一个社会中权威性地“分配”私人物品、“供给”公共物品的行为,在从事这些“分配”和“供给”活动时,行为主体追求的目标是他(或她)个人的利益,而且,政治行为主体谋利的直接对象不是自然界(否则,该行为就只能算是经济行为中的一种),而是其同类(即其他人),这是对所有政治活动的共同本质的抽象概括。为了深化对政治的认识,我们还要依据不同政治之间的深刻区别对政治进行分类。
我们最熟悉的分类是(从政治制度的角度)把政治分为民主政治和独裁政治两类[1],其直接的分类标准是做主(参与选择/决策)的主体及其人数:一人或极少数人做主决策的政治是独裁政治;广大公民都参与重大决策的政治是民主政治。由于参与决策的人数之多少是直观的,所以这一分类标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它难以直接反映特定制度下的政治之间的本质区别,这也就难怪人们对依据这一标准区分出来的两种政治长期褒贬不一了。多数古代的思想家并不赞同民主政治,当代也还有不少人为独裁政治的某些变种辩护;而普通公民就更加难以对此作出价值评判了。光说某国某个时代的政治是民主政治还不够:我们还得进一步区分它是否受到产权、公民其他权利的限制,也就是说,还得区分它是宪政民主(或自由主义民主)呢,还是暴民的民主。
我们有必要寻找能够更加深刻地反映不同政治之间的本质区别的分类标准。所有政治行为都是行为主体从他人那里为自己谋求利益的行为,区别在于采用什么方式从他人那里谋利,在于对待其谋利对象的态度:是尊重谋利对象,与他做双方自愿的交易呢,还是相反——掠夺他呢?依据政治行为主体从他人那里为自己谋求利益的方式,我们可以(从政治行为的角度)把政治分为两种:掠夺性政治和交易性政治。前者指的是行为主体采用掠夺他人的方式来谋利的政治,其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掠夺与被掠夺的关系。后者指的是行为主体采用与他人做交易的方式来谋利的政治,其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交易关系。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就把理想中的政治看成是复杂的“交换”或“交易”;把非理想的政治看成是一种“掠夺”,这样的政治是一种“掠夺性的政治”(predatory politics)。[1]
本文集中讨论对政治行为的这一种分类。第二小节介绍布坎南关于掠夺性政治和交易性政治的论述,第三小节论述“掠夺”和“交易”这两个概念的含义,第四小节阐述把政治分为掠夺性政治和交易性政治两类时所使用的标准,第五小节论证判别掠夺性政治和交易性政治的标准,第六小节论述本文的分类的意义。
二、布坎南对掠夺性政治和交易性政治的论述
经济学家布坎南并没有对政治的分类展开详细而深入的论述,而且他也没有对两种政治平均用力分析。在很多着作中,他所考察的都是作为交换过程的政治,而不是掠夺性政治。他说:“我们对****政府并不感兴趣,不管它是如何组织的;我们主要是关心民主地组织起来的政府……”[1]。尽管如此,他谈到了掠夺性政治和看作交换的政治。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见解,值得政治学者重视。
布坎南长期主张,经济学研究的应该是交换科学。他继承亚当·斯密的传统,把注意力集中于“交换”的起源、性质和制度。布坎南对交换作了一个粗略的分类:简单交换和复杂交换。后者被称为契约协议过程,它超过简单两个人、两件商品的物物交易的范围。经济学家不必把他们的调查局限于人们在市场中的行为(买卖活动本身)。使用交换经济学的方法,经济学家便能按照交换范例来观察政治和政治过程。只要集体行为以个人决策者作为基本单位的模式进行,只要这样的集体行为基本上被想象为反映了一个适当的人们社团全体成员之间的复杂交换或协议,这样的行为或行为或选择可以很容易地列入交换经济学的范畴。在“理想化的政治”中而非看得见的制度现实运行的政治中,“政治是复杂的交换过程,完全类似于市场”。满足下列条件的政治就是理想化的政治:
…… 有可能想象出一个契约过程,过程中有许多分散的人们,每个人拥有得到这个团体里所有其他人承认的一套有价值的所有权(对人和财产的所有权),他们一致同意建立一个政治社会,社会的代理机构将授权实施契约条款以及其他契约规定的职能。……从完全近似理想市场出现的那种交易中互相都有收益。当然,这样的一些政治契约是,建立限制性法律和制度的必要先决条件,没有这些法律和制度光是市场过程本身不能起作用。
至于“看得见的制度现实运行的政治”,情况则是:
……所有权不受尊重……在某些政治概念中,政治实体、国家似乎有权利要求名义上由它的公民所拥有的全部价值,特别是假使全体公民不知怎么被允许在最后决定国事中有平等发言权的话,人们便认为这个被公认的要求是“合理的”。
在霍布斯学派的无政府状态中,没有什么“我的和你的”;既没有道德又没有法律来制裁我有实力从你那里取得的价值。……在这样的概念中,政治不是复杂的交换过程,即使在它的最理想化的理解中也是如此。[1]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政治呢?布坎南的解释是:“狭隘的短期私利和开明的私利(具体表现为尊重相互作用中或交换中其他参加者的权利)”之间永远存在着紧张关系。
如果把理想中的政治看成是复杂的“交换”或“交易”,那么非理想的政治应该如何理解呢?布坎南认为那是一种“掠夺”,这样的政治是一种“掠夺性的政治”(predatory politics)。我们可以推论:理想中的政治可以被称为“交易性的政治”(politics-as-exchange)
三、“掠夺”和“交易”这两个概念的含义
所谓“交易”就是以物品和劳务为载体关于未来收益流权利的自愿转让。在美国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的康芒斯那里,“交易”概念是与以往经济学的“生产”概念相对应的,“生产”活动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交易”活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转让,交易的实质是权利的让渡,交易的目的是交易当事人未来收益流的获得,权利让渡的现实方式是物品与劳务的交换。在英语中,exchange和transaction都有“交易”的意思。一般来说,前者称为交换,后者称为交易。交换是指不存在货币作为交换媒介和价值尺度的交换。交易是指以货币为媒介的、个人或组织之间的物品和劳务或权利的让渡。本文讨论的交易包括了上述交换和交易意思的两个方面。只要是出于当事人自愿的交换行为也都是交易。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压力,或以暴力胁迫对方而进行的交换行为,不能称为交易。一种成功的交易,不仅在完成交易后会使双方的效用都获得改善,而且在交易之前,双方也都预期自己的效用在完成交易后会得到改善。否则,交易就不能进行。一般来说,交易之后,双方都是得大于失,社会财富总量增加了。
掠夺刚好与交易相反。掠夺行为的特点是不经过被掠夺者的同意而从他(们)那里获得有价值的东西;掠夺者获得的正是被掠夺者失去的,社会财富总量没有增加。在本文中,掠夺行为包括了抢劫、偷窃、剥削等行为;而且掠夺的对象是他人——即掠夺者的同类。由于自然界不能与人类交流,人类自视为自然界的主人,人类是把自然界看成自己的所有物的。人类从自然界获得猎物(动物)、果品(植物)之类,也没有经过自然界的“同意”,似乎也是“掠夺”:狩猎是对动物的“掠夺”,采集是对植物的“掠夺”。不过,我们认为,这时我们不是在“掠夺”的本义上使用它,而是在其比喻意义上使用它了。本文的重点将放在人类从其同类那里获取生活资源的方式上。
四、把政治分为掠夺性政治和交易性政治两类时所使用的标准
政治人的行为动机是利己还是利他?我们已预先作了假设:政治人的动机也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这与经济人没有什么不同。如果我们同意这个假定,那么我们接着要讨论的问题就不再是政治人的动机如何了,而应该是:政治人采取何种方式来追求自身的效用的最大化?
“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1]所有这些生活资源归根结底都是来自于自然界。任何一个人都只可能从两个渠道获得这些生活资源。一是直接从自然界获取。一是从他人那里获取,他人可能直接从自然界获取,也可能是从他人那里获取……如此推下去,生活资源最终还是来自于自然界;从他人那里获取,其实是间接地从自然界获取;尽管如此,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人来说,从他人那里获取仍可视为获得生活资源的渠道之一。
从他人那里获取生活资源及其他各种资源的方式不外乎两种:掠夺或交易。诺思就谈到过掠夺。他说:“自从游牧生活让位于农业定居以来,人们已找到两种方法来获取产品和劳务。一种是生产它们,另一种是从别人那里把它们偷来。在后一种情况下,强制是财富和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手段。”[1]这里的“偷”还需要“强制”手段,可见跟抢劫相似。诺思漏掉了交易的方法。对“获取产品和劳务”的方法的完整的分类应该是这样:一种是直接生产;一种是从他人那里获取。而后一种又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交易;一是掠夺。
我们认为,当我们按照政治人谋利的不同方式来对政治进行分类时,我们可以把政治分为掠夺性政治和交易性政治两类。
五、判别掠夺性政治和交易性政治的标准
分类的标准和判别类别的标准可以是同一个,也可能不是。后者只能是便于实证检验的标准,它要便于直观判断;而前者就不一定要满足这一要求。譬如亚里士多德以政体的宗旨(是维护全城邦的公共利益,还是只维护统治者本身的利益?)为标准,把政体首先分为两类:“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利益的政体就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政体的宗旨无法通过直观作出有把握的判断,所以它可以是分类的标准,但不宜作判别的标准。亚里士多德又以掌握最高统治权的人数为标准,把正宗政体进一步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三类,把变态政体进一步分为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三类。掌握最高统治权的人数这个分类的标准便于直观判断,所以它不仅是分类的标准,而且可以是判别政体类别的标准。
把政治分为掠夺性政治和交易性政治时的分类标准是政治主体的谋利方式,对于这一标准,人们可以在心里感受出来,但是难以凭肉眼直观出来。所以这一标准不宜作为判别标准。又由于“掠夺”一词带有贬义,我们可以推测,一旦同意把政治分为掠夺性政治和交易性政治,掠夺者就有可能会把自己的掠夺行为也说成是交易行为。这样一来,上文的分类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有必要制订一个判别两类不同的政治的标准。
我们可以从三个前提出发来寻找判别标准:1,政治人(不仅包括政治家、官僚,而且包括政治领域中的普通公民)是自利的;2,如果没有足够的限制性因素存在,政治家和官僚采用掠夺方式谋利的效益比采用交易方式的效益高;3,自利的普通公民难以组成集体行为来反对政治家和官僚对其所作的掠夺[1]。
由前提1、2可得:
推论1:只要有可能,政治家和官僚就会以掠夺方式谋利。
推论2:如果政治人受到了足够强有力的约束,其谋利的方式就难以是掠夺方式,而较可能是交易方式。
由前提3可得:
推论3:能够直接约束某一个(或一群)政治家和官僚的不可能是普通公民,只可能是另一个(或一群)政治家和官僚。他们之间的竞争可能采取的方式要么是和平的,要么是非和平的。如果是非和平的方式,那么其“裁判”只能从其内部产生,只能是“枪杆子”(暴力)的比较优势。在每次竞争结束之后,胜利者将采取如下行为:(1),以暴力严厉打击、防范原有的、将有的对手,巩固权力;(2),掠夺普通公民。如果他们之间竞争的方式是和平的,那么,其裁判不可能是其中的任何一方,不可能在其内部产生;在现实中,双方可能都接受的裁判是全体普通公民,裁决的方式是投票:得票多者胜利。自利的公民只会把票投给可能使公民的效用最大化的政治家。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来,政治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就成了交易关系。哈罗德·德姆塞茨说:
政治家竞选行为可以用完全或不完全政治民主的框架来分析。在完全的政治民主中,他的当选只取决于他要符合其选区中大多数投票煮愿望,但在不完全的政治民主中,这种依赖程度不甚清楚。当选的可能性当然仍取决于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过,人们对他们自己的利益并不熟知,也不会主动地去寻求。尽管如此,竞选胜利还是依赖于某候选人或其政党投入多少人力和财力。这些资源用于使其选区的广大选民相信他及其正当的利益就是他们的利益。
我们可以说,在现实中,判别某类政治是否是交易性政治的标准是:是否存在竞争性的投票选举。
六、本文的分类的意义
1、把政治分为掠夺性政治和交易性政治两类,揭示了现实中政治的十分深刻的区别,特别是体现在政治对经济生活的影响中的区别。
对于人类的政治,人们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只要不出逻辑错误,就谈不上什么对或错;不过,我们同时也要明白,不同的分类是有优劣之分的。什么样的分类是好的分类呢?抓住了不同类别的政治的最深刻最本质的差别的分类才是最好的分类。不同类别的政治行为的动机是一致的,我们难以指出其区别。但是,它们所采取的方式却有天壤之别:一个是掠夺,一个是交易。交易者把他人当成平等的人来看待,尊重他人的产权;掠夺者把被掠夺者当成工具,不尊重他人的产权,对他人的财物巧取豪夺。
不同的政治对经济生活的影响有着巨大的差异。在理解一个经济的绩效时,政治与经济之间具有无可争议的内在联系。在交易性政治中,交易双方的博弈是总和为正数的博弈,即正和博弈;也就是说,因为交易之后双方的效用都有所增加,社会的财富总量增加了,社会的经济增长了。在掠夺性政治中,掠夺者与被掠夺者之间的博弈的总和相对较小,甚至为零或负数;也就是说,掠夺性政治只是将财富从被掠夺者那里转移到掠夺者手中,社会财富总量增加较少,或没有增加,由于被掠夺者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打击,社会财富总量有时还可能会下降。诺贝尔经济学奖1993年获得者道格拉斯·C·诺思发现,如果“统治者”通过提供基本规则,尽可能降低交易费用,社会产出可以达到最大,[1]也就是说,社会经济将繁荣起来;如果统治者运用暴力方面的比较优势界定和实施一套能够使其租金最大化的产权,那么该国的经济会出现停滞。前一种情况下的政治就是一种交易性政治,统治者提供的基本服务是界定和实施产权,而收获将是税收等;后一种情况下的政治就是一种掠夺性政治。
2、把政治分为掠夺性政治和交易性政治两类,体现了两类政治的文明程度的高低:交易性政治的文明程度比掠夺性政治的高。这一分类的价值色彩十分鲜明,不容含糊。它所隐含的一个指令是:人们必须使掠夺性政治尽快地转变为交易性政治。
注释:
[1] 乔·萨托利. 民主新论 [M],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7年,第213页。
[1] 布坎南,詹姆斯·M.自由·市场和国家 [M]. 吴良健、桑伍、曾获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第87-92页。
[1] 布坎南, 詹姆斯·M.公共财政.[M]. 赵锡军等译,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第5页。
布坎南,詹姆斯·M.自由·市场和国家 [M]. 吴良健、桑伍、曾获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第18-19页、第91页。
[1] 同上,90.
James M. Buchanan, Liberty, Market and State, Harvester Press, 1986, P.90.
[1]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M] 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2页。
[1] 道格拉斯·诺思、罗伯斯·托马斯. 西方世界的兴起 [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 第11页。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版,1996第5次印刷,第132页。
[1] 曼瑟尔·奥尔森. 集体行为的逻辑.[M].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
哈罗德·德姆塞茨. 竞争的经济、法律和政治维度.[M].陈郁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 第62-63页.
[1] 道格拉斯·C·诺思. 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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