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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马列主义是能够解决民族问题的”

发布时间:2015-07-16 12:07

  〔摘要〕 邓小平在新中国建立不久的1950年就曾指出:“马列主义是能够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工作,视民族问题为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总问题的一部分,从建党以来一直努力探寻,自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导下,我国的民族工作更多地转移到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正确道路上来,明确把发展作为现阶段解决民族问题的核心、民族工作的前进方向和根本任务。这是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理论的重大突破。
  〔关键词〕 邓小平;马克思主义;中国民族问题
 
  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共同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自有民族以来,民族之间必然会发生一些接触,彼此之间会出现一些问题,这种民族之间的关系就是民族问题。在世界向多极化格局的转变过程中,全球范围内的民族矛盾更加突出。作为马克思主义者,必须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
  中国的民族问题要怎样才能正确解决?答案只有一个,这就是邓小平所说的:“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中国的事情要按照中国的情况来办,要依靠中国人自己的力量来办。”〔1〕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工作,视民族问题为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总问题的一部分,自建党以来一直努力探寻,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新中国建立60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坚持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邓小平在新中国建立不久的1950年就曾指出:“马列主义是能够解决民族问题的。”〔2〕“我们完全可以解决几千年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把各民族团结好。”〔3〕这一论断,由我们党几十年来的伟大实践得到了验证。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导下,我国的民族工作更多地转移到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正确道路上来,明确把发展作为现阶段解决民族问题的核心,从而进一步明确了民族工作的前进方向和根本任务。这是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理论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们党对民族问题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水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迎来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历史机遇。
  一、中国的民族问题实质及其在社会主义时期的特征
  中国作为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在祖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发展的结果。自古以来,各民族之间就发生、发展了经济上的联系和文化上的交流,互相融合,互相补充,互相依存,并且在政治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同开拓了祖国的广阔疆域,发展了祖国的经济,创造了祖国伟大的历史和光辉灿烂的文化,共同缔造了我们伟大的祖国,形成了具有强大内聚力的中华民族这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多民族的中国,早在秦代就形成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尽管历史上长期存在过民族压迫制度,各民族之间存在着隔阂和纷争,但这仅仅是我国民族关系史上的支流,而团结统一才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和不可阻挡的趋势。正是由于这种长期历史发展的结果,各民族频繁迁徙,互相穿插,形成了我国各民族交错杂居的局面。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共同斗争中,我国各民族之间久已存在的亲密关系,又增加了新的革命友谊,成为一个血肉不可分割的整体,为我国各民族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中实行合作,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建立60年来,社会主义社会的民族关系,再也不是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的关系,而是各民族一律平等、团结合作、共同繁荣进步的关系;社会主义的民族矛盾也不再是对抗性的矛盾,而是基本上属于各族劳动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这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在我国主要体现在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同时吹响了民族工作阔步迈进的时代新号角。
  改革开放后,中央专门召开西藏、云南、新疆、内蒙古、青海、海南等一系列民族工作会议,把民族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并制定了一系列帮助民族地区改变贫困落后面貌的政策措施。
  以1979年全国边防工作会议和1980年中共中央批转《西藏工作会议纪要》为标志,我们党重申了被实践证明的正确的民族政策,明确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关系的性质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提出要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1981年,中央书记处根据邓小平的民族观,在讨论新疆、内蒙古工作时,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和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出发,提出“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是,汉族离开少数民族不行,少数民族离开汉族也不行”的着名论断。这一正确论断,准确地表述了我国各民族休戚相关、命运与共的血肉联系,反映了党的民族理论的深化和发展。
  1992年,中央召开民族工作会议,指出:“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等方面的关系”,进一步明确把发展作为现阶段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核心、作为民族工作的前进方向和根本任务。这是我们党关于民族理论的又一重大突破,标志着我们党对民族问题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水平,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迎来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历史机遇。
  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同志指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两个共同”的主题,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工作基本经验的精辟总结,是对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任务的高度概括,实现了民族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倶进。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与特征,决定了它的核心问题是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这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最高准则。邓小平特别强调:“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4〕因此,在处理民族关系的问题上,党中央坚持把民族团结和祖国的稳定统一看成是高于一切的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十二大、十三大的报告都指出: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1990年2月,党中央再次强调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重要性。最近,针对近年来我国民族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同志着重强调:民族团结是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保证,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是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党中央这些重要论述,科学地揭示了民族团结的极端重要性,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的统一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特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全国各族人民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力度和广度,对重灾区汶川、北川等羌族、藏族

聚居区和民族杂居区,在第一时间提供了无私的援助,又一次显示了民族团结的积极意义和强大力量。
  另一方面,正如邓小平在1990年指出的:“大陆是中国的主体,有十一亿人口。其中汉族占百分之九十二,少数民族占百分之八。……我们十分注意照顾少数民族的利益。”〔5〕少数民族的人口虽然少,但其居住的面积却占到国土总面积的64%。在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资源丰盛,物产富饶,是国家的重要建设基地(尤其是能源、原材料)。我国有许多少数民族又居住在祖国的边疆,有20多个少数民族与国外同一民族相邻而居。他们世世代代为保卫和巩固祖国的边防作出过重大贡献。如果不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没有少数民族的积极支持和参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不可能实现的;整个中华民族的发展、繁荣,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二、民族区域自治——从中国民族实际出发的一大创造
  邓小平说:“我们都根据自己的特点,自己国家的情况,走自己的路。……如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6〕
  我们党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的历史条件、现实状况和民族实际相结合,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这个政策是把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正确地结合起来的一个创造,是在多民族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实现各民族平等联合的一项重要制度。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就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没有权利就谈不上平等。所以,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是实现各民族完全平等的基本内容和主要标志。
  党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逐步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从建党初期至20世纪30年代,尤其是红军长征时期,党在这一问题上进行了各种大胆的尝试。到了抗日战争时期,党把实行民族自治、少数民族有管理自己事务之权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主要方法。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确定我国建立多民族单一制的人民共和国,“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对区域自治政策作了具体安排的规定,并确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根据其规定,从1950年开始,在全国各少数民族聚居区,继续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52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民族区域自治被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载入宪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为恢复和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又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在邓小平的亲切关怀下,党和国家自1980年起着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工作。经过几年努力,终于在1984年的人大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族区域自治法。它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科学总结,标志着我国在用法律手段调整民族关系的道路上迈出了新的一步。2005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这是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第一个行政法规,标明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迈出了重大的步伐。同时,地方民族立法不断推进,目前,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4个,单行条例429个。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推动了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对于维护祖国的统一、边疆的稳定,增强各民族的团结、合作,推动少数民族的进步与繁荣,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同少数民族的关系、中央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有利于正确处理地方内部的民族关系;有利于自治地方在进行工作的时候充分照顾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是偶然产生的,它是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实际相结合的一大创造,是中国历史的必然选择。实践同时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一大政治优势。我们要结合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不断增强这一制度的生机与活力,不断发挥这一制度的巨大优越性。
  三、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和做好民族工作的基础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民族工作的基础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关键,是大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有一定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各种业务工作能力的密切联系群众的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同少数民族人民保持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开展民族工作的骨干力量。他们本身来自少数民族,和本民族群众有血肉般的联系,通晓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熟悉本民族本地区的历史与现状,了解本民族的疾苦和要求,能顺利地在少数民族中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十分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早在党的创立时期,少数民族中的先进分子,如水族的邓恩铭、土家族的向警予等就和汉族中的先进分子一起开始了创建党的活动。党诞生不久,就在蒙、粤、桂、滇等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党组织,发展少数民族党员。后来,党在广州、武汉主办农****动讲习所,又动员了一批回、壮、蒙古、黎族青年去学习。被毛泽东称为“读了半本马列主义,红了半个中国”的韦拔群就是其中之一。壮族青年韦拔群,曾与邓小平等人一道,为创建左、右江革命根据地做出了巨大贡献。新中国成立后曾任四川省委书记的天宝,曾任国家民委副主任、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杨东生,曾任青海省委书记的扎西旺徐,则是长征期间参加红军、在党的培养下成长起来的民族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培养民族干部的工作得到了更广泛的重视。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全国已有48万多名少数民族干部在党政军等部门工作。
  新中国成立不久,毛泽东又强调: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毛泽东的这个指示,把干部民族化和共产主义化统一了起来。1951年,周恩来主持的政务院发布了《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国家除了在北京开办中央民族学院之外,接着还在西北、西南、中南和有关地区另建了9所民族学院)。政务院提出了“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及一系列具体措施。其中,《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根据新中国成立初期特别缺乏普通政治干部的情况,提出了“以开办政治学校与政治训练班,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与技术干部为辅”的方针。

  当时担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的邓小平针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干部十分缺乏的情况,同样提出:“西南人才缺乏,我们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迅速创办民族学院,吸收一些青年进民族学院深造。”〔7〕邓小平在即将离开西南局到中央工作的前夕,即1952年7月10日特地为西南民族学院题词:“团结各民族于祖国大家庭的关键之一,是在于各民族都有一批热爱祖国并能联系群众的干部。”这里,邓小平同样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作为“关键之一”的问题来看待。
  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飞跃发展,党不但继续培养少数民族出身的党政干部,而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花费更大的力气,抓紧培养少数民族出身的专业和技术干部。
  由于在工作中放手使用和大胆提拔少数民族干部,广大少数民族干部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条战线的骨干力量,许多优秀分子参加了各级领导班子,每一个少数民族至少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邓小平早于1987年在关于加强西藏建设的谈话时就指出,虽然“少数民族只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六,……但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行政机构中少数民族干部所占的比例大大超过百分之六”〔8〕。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在继续注意扩大少数民族干部数量的同时,更注意了改善结构,提高素质,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民族的实际出发,更多地培养少数民族的经济、科技、管理人才。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也积极主动采取多种办法和形式,对口帮助民族地区培养了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党的民族工作的主题
  邓小平说:“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9〕少数民族地区在获得解放以后,首先要进行社会改革,改革严重束缚少数民族生产力发展的落后的社会制度,这是走向繁荣的关键。1959年民主改革以前的旧西藏,实行政教合一、僧侣贵族****的封建农奴制度,极其黑暗、残酷、野蛮、落后。在这种制度下,占总人口不到5%的农奴主占有95%的土地和农奴、奴隶;占总人口90%以上的的农奴,却没有土地所有权。农奴依靠农奴主分配的“份地”生产生活或充当世代家奴,各类“份地”的剥削率均在70%以上。当时,西藏仍然处于自然经济状态,农业生产普遍是刀耕火种,靠天放牧。1952年西藏耕地平均亩产只有80公斤,人均占有粮食仅125公斤,还赶不上17世纪康熙年间的水平。邓小平说:“改革是需要的,不搞改革,少数民族的贫困就不能消灭,不消灭贫困,就不能消灭落后。”〔10〕要消灭贫困,消灭落后,我们党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但是,仅仅这样还不够,这又正如邓小平所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11〕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建设上得出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要使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要做到这一点,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整个国家的协调发展是一个重要方面。改革开放30年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给我们国家开辟了一条蓬蓬勃勃的发展之路,也大大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邓小平说:“粉碎‘四人帮’后,中央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12〕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让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就必需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改善各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归纳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有一条是关于民族问题的,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共同繁荣可以看作是我国民族政策的归宿,也已成为我国在民族问题上的一面旗帜。为了扶持少数民族主要居住的我国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国家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党和国家放宽政策,把改革措施、步骤的确立权和执行权下放给民族自治地方政府。200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关于民族工作全局的第一个决定。同时,国家还第一次制定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行动、少数民族事业等三个专项规划。党中央采取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改善各族群众的生活条件,给少数民族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优惠政策和巨大实惠,使少数民族地区走进了又好又快发展的历史新天地
  综上所述,由于我们党始终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民族实际相结合,终于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只要我们继续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我们的民族工作肯定会出现一个更新的局面,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就一定能够达到。
  〔参考文献〕
  〔1〕〔4〕〔5〕〔6〕〔8〕〔9〕〔12〕邓小平: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348,362,256-257,246,364,246.
  〔2〕〔3〕〔7〕〔10〕〔11〕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63,163,168,16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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