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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论的政治科学与当代中国政体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23 10:23

  一
  当今中国在新的国情、民情、党情下,正处在一个进行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伟大时代。面对我们的使命和时代的挑战,美国立宪之父之一亚历山大. 汉密尔顿在《联邦主义者文集》开篇的一段话值得我们深深体会,他说:"时常有人指出,似乎有下面的重要问题留待我国人民用他们的行为和范例来求得解决: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如果这句话不无道理,那末我们也许可以理所当然地把我们所面临的紧要关头当做是应该作出这项决定的时刻;由此看来,假使我们选错自己将要扮演的角色,那就应当认为是全人类的不幸。" 通过深思熟虑和选择来建立良好的政府需要我们在政治领域进行正确的自我理解与自我塑造,这意味着进行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理论的指导,这对发展一门政治科学提出了迫切而重大的要求。借用托克维尔在论《论美国的民主》中的一句话说,一个全新的社会,要有一门新的政治科学。如果我们和托克维尔一样,把美利坚政体视为人类政治实践一个还算成功的范例,那么我们应该知道,美国立宪者们是古老的政治科学传统的学生也是政治科学的创新者,他们的政治科学在美国当时的政治建设和制度选择中起的重大作用,汉密尔顿说:"然而,政治学和其他大多数学科一样,已经大有进步。各种原理的效果,现在可以了解得清清楚楚,但对古代人来说,不是全不了解,就是一知半解。把权力适当地分配到不同部门;采用立法上的平衡和约束;设立由法官组成的法院,法官在行为良好情况下据有他们的职位;人民自己选举代表参加议会--凡此种种,完全是崭新的发现,或者是在现代在趋向完善方面取得了主要的进步。" 美国立宪者们还在政治领域进行了一种创造性突破,这就是提出联邦主义或复合共和制的理论,以解决传统上认为的自由与大的地域范围之间的矛盾。
  中国的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需要政治科学深刻地理解和继承既有的理论成果,并进行创造性的发展和应用。这首先要求政治科学进行自我反思,对政治科学的研究主题,它的理论与方法, 它在中国人民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事业中所能起的作用要有清醒的自我认识。我们需要发展一种什么样的政治科学?在此我大胆地提出,这种政治科学是政体论,不是社会学,也不是****论。政治科学要回到它曾经达到过的高度,它曾经拥有的广阔视野,即以政体为中心研究对象。其主要任务是探究政体兴衰的一般原因,发现维持和改进一个政体的一般原理以帮助公民和政治家的政治实践,以有助于一个政体向良好的方向变化,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做到深思熟虑和选择,而不为机遇和强力来控制人类的政治命运。这是面向古典政治学的志向性,不是面向当代美国主流政治学的志向性,也不是面向《世界****宣言》或任何一种类似的权利理论的志向性。
  尽管没有哪个学者能够对自己研究所依据的前提进行彻底的阐明,尽管可能更重要的是,以古典政治学家,特别是《联邦主义者文集》作者的方式,详尽地对当代中国政体进行描述、分析、评判和建构,以帮助中国人民对政体的选择。但鉴于时代的精神状况,需要对本文提倡的政治学研究进行理论的辩护,这构成本文的一个重要方面。
  政体一词在近来的中国政治学、法学文章中经常出现,本文对这个词加以进一步的澄清。政体是在近代历史主义和实证主义社会学兴起前的古典政治学的意义上来使用的,政体是古典政治学最主要的研究对象。政体一词的原初含义来自古希腊语中的"波里德亚"(politeia),英文中对应的词是"regime",有时也用"constitution"来翻译(这个词比汉语中的宪法有更丰富的含义,不仅指文字意义上的最高法律,也指一个社会实际的政制)。大致上,我们可以用政府的形式(forms of government),和政治秩序――即一个政治社会运转的一般模式,来解释政体的含义。在古典意义上的政治科学家看来,政体具有政治上的根本重要性,它型塑着一个社会的特征。政体比社会更重要,它是一个政治社会的形式。
  我们说是政体论的政治科学而不是国家论、权力论、政治系统论的政治科学,是因为政体是以公民和政治家的内在视角出发所发现的一个观念事实。其他概念更多地是一个社会学思考方式下的产物,经常被理解为从外在视角出发的似乎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物质事实。正如詹姆斯. W. 西瑟所说:"对传统的政治科学来说,人类对于政体及其重要性的认识是这门学科的起点。这种认识,由在人类发展的某个阶段之后有知识者的反复经验所证实,不应受到怀疑,而应被接受和信赖。它是一个由现象学地确定的或可知道的事实。由于人类是现实的一部分。而且由于政治是人类的一种活动,我们对世界的认识和构想就是现实"事实"的一部分,而且的确是它最重要的部分。"政体论的政治科学,反对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事实和价值可以截然区分,存在着可以不依赖于人们的观念独立存在的原始事实的看法。也因此反对把政治事物化约为非政治事物,坚持政治是其所是,坚持政治事物的不可化约性。在诸如社会因素的水平上对政治进行解释的历史主义和实证主义社会学,背离了政治学的主流传统,忽略了更重要的实在,也不能帮助人们的政治实践。"政体是我们能够通过审慎的人类活动提供的最深层的人类结构,通过从政体出发来研究其他的社会单位,我们坚持政治的重要性并且不让政治科学这门学科被社会学、人类学或经济学吞并"。

  二
  政体的构成包含着价值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因素。政体的价值构成用亚理士多德的语言来说,政体的目的是实现最高的善。孔子曰,政者正也。对于政体的价值构成的哲学论辩意味着政治建设从来不是价值中立的,它意味着政体建设要有对正义本身或最高的善的承诺。对政体的价值构成的探讨我们需要区分人类对于理想和价值追求的意向本身和具体时空中的诸价值,善与诸善。不能因为具体时空中价值的不完善性而根本否认普遍价值的存在,否认做正确之事的意向本身,从而滑入虚无主义。政体的价值层面的含义意味着我们只能以正义之名要求正义,将价值当作价值,理想只能建立在人们对理想的真诚追求之上,建立在信仰之上,而不能建立在虚无主义之上。将一切人类的价值化约为生物学或社会学解释的所谓的政治科学,其逻辑的最终结论是这种政治科学或无助于人类的政治实践,或导致摧毁一切人类价值的疯狂实践。因此一个良好政体的实现在一个方面是人类对理想之真诚追求的副产品。
  政体的价值层面的含义要求,政治哲学是政体论的政治科学的前提,它是为政治哲学所启示的(informed by political philosophy)。奠定一个良好政体的构成基础需要我们对如何进行规范推理,如何在政治事物中发现一般原理进行哲学层面的辩论。这种辩论本身不导致具体规范和具体科学原理的发现,却是适当的科学和规范推理的理论辩护。理论上追求彻底,真正彻底的理论总是伴随着判断上的中庸和政治实践上的审慎。鉴于时代的精神状况,这种辩护今天尤其必要。它告诉我们对价值的真正承诺意味着我们决不能抛弃传统,只有在固有价值体系内部进行内在一致性批评,才有道德进步的可能。对当代中国人来说,要维持我们的政体并且改进我们的政体,需要对当代的道德论辩形式进行深刻的反思,特别是五四以来对传统的全面批评和抛弃的立场,以恢复我们固有的、主流的道德论述传统。人们不容易陷入虚无主义,但是容易从只有部分正确的原理出发以演绎推导出一切价值来,但非常可能其所依据的原理本身并无坚实的基础,从而导致错误的实践。
  政体论的政治科学同传统宪政理论的论述是相符合的,"西方政治思想史描绘的是一套价值--正义、自由、平等和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发展和阐发,多少世纪以来这些价值的意蕴一直受到考查和争论;但同样重要的还有这样一个历史,它所争论的是必须有什么样的制度结构和程序,这些价值才能在实践中实现并相互和谐。"一种这样的理解:最基本问题是先确定一整套权利体系,然后以制度为工具来实现这些权利,同本文提倡的政治科学是不同的。政治建设中深思熟虑和选择要起始于苏格拉底式的对"什么是正义"的追问。对最高善的承诺,不意味着我们已经知道最高善是什么。制度所要实现什么,不能从典型的工具理性的意义上来理解。实际上,更一般的情况是通过制度发现正义。用瞎子摸象并画象的隐喻来说,问题不是一个知道什么是象的明眼人安排瞎子们如何摸或者如何画来,而是制度设计者本身也是瞎子,制度本身如何帮助人们知道未知的事。这样,目的之实现本身就取决于手段,是目的依赖于手段。正义是难以发现的,伴随着价值追求的承诺,需要将正义规则的发现内在于制度设计之中,这是对正义实现的非直接的解决办法,因此政体的制度构成体现为一系列非常复杂的程序,而不可能是仅仅在保护一些具体权利的工具的意义上设计。制度是发现的程序,发现正义的规则。制度也是发现一个社会公共政策的合理安排,发现公共品种类与数量的合适供应,发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使用状态的程序。这要利用分散的和无法有效传递的知识,以形成任何不在个人心智理解范围内的成就[10]。这里体现的不是单纯的工具理性,我们也许可以称之为程序理性或制度理性。这种理性所具有的客观含义,可能区分了政治学、法学与自然科学之客观性的不同,前者的客观性或真理性是人类知识更为一般的状况。这使我们理解政治科学和法律科学的科学含义究竟是什么。此种理性之所以可能,我们对于独立于任何个人利益的原则的信奉是必要的条件,理性是建立在理性自身所无力证明的价值系统之基础之上的。我们的先贤说"不诚无物",又说"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故曰不诚则不明。我把制度既看作是人理性创造的人工产品,又看作是人真诚追求超越于人的事物的副产品,因此凡是人或由人组成的团体,必须受到约束,制度就意味着约束。约束的原因是人在德性和理性上不可消除的欠缺。人无约束,必成野兽。如果制度规定人或人的团体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可以自行决定自由裁量一切,这根本就是自相矛盾。除非有人强辩说,就是要追求不正义,就是要把事情办坏,这一问题就一般来说,不需有更多的争论。
  需要仔细研究制度,特别是基本的政治制度的工作原理和工作性质,或者说在制度下人们行为的一般后果和模式是什么,这是狭义的政治科学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认真探讨政体的制度构成的一般原理,意味着一个良好政体在另一方面也是人们理性地深思熟虑和选择的结果。对政体论的政治科学来说,政治科学的主要内容不是对制度的解释,从历史、社会等因素解释国家政权形成的原因,而是对制度的选择和宪法建构(constitution framing)。政治科学重要的是理性重构现实中不存在但却极为可能的关系模式,而不是对实然事物进行解释。[11]这种政治科学既同上文所做的理论辩护一致,也有助于人们的政治实践,特别是在中国这样复杂情势下,进行制度创新。我个人特别关心不同制度下的环境保护和治水秩序模式。我试图阐明在发展了的联邦主义制度以及普通法司法制度下,如何可能出现新的治水模式,自然和经济条件严酷的社会如何可能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而且,在这些制度下,大范围和不同地区千差万别的情况反而成为优势,范围越大,优势越明显。[12]这也是通过具体研究对卡尔. 魏特夫《东方****主义》式政治社会学的反驳。诚然中国人很反感魏特夫,但很多人不能摆脱他的思考方式。联邦主义和普通法司法的原理,其理论阐述极为复杂和抽象,这些制度的一般后果,具有反直觉的特征,因此成为更为学术化和专门的问题。所以政体论的政治科学不是简单地回归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它需要继承和运用十八世纪政治科学以及当代如宪法政治经济学的最新理论成果。
  政体论的政治科学是从事政治实践的公民和政治家常识的提升,达到更清晰和一贯的理论表述,实现更好和深刻的自我理解。它基本的意向同中国"文以载道、学以经世致用"的传统并无根本的不同。它认识到政治事物的不可化约性,政治学的独立主题和特殊性质,不可化约为社会学、经济学甚至法学。政治学也许可以说是制度理性或立宪理性(借用普通法司法理性这个词),它是面向政治哲学的,但反对规范的直接应用,以经济学为工具,但坚决反对将政治学化约为经济学。因此可以说它相对独立于政治哲学本身和经济学。那么这也不正是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的经验的尽可能完整的理解?不将常识的某个部分无限扩大而遮蔽其他?普通法的司法理性和扩大了它的古典政治学的制度理性,在人们解决日常纠纷中不可以看到其最素朴的形式?中国传统中在此不也达到了相当高的智慧?政治学学术,如果是孔子――顾炎武式的,苏格拉第――亚里士多德式的,列奥. 斯特劳斯――哈耶克式的,可能同时也是山杠爷式的政治学,它面向实事本身,不忘记其所由来的生活世界本身。

  三
  政体的制度构成的研究是理论和历史两个方面相结合的。在理论上我们需要继承古典政治学(西方的和中国的),以及西方十八世纪政治科学的理论遗产,而对现代政治学特别是流行的行为主义持批评性吸收其可取一面的立场。古典政治学可以举出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顾炎武等人的名字。十八世纪政治科学的代表人物我认为是亚当·斯密、大卫·休谟、美国《联邦主义者文集》作者、当代的哈耶克等人,在有所保留的意义上也包括孟德斯鸠。古典和十八世纪既有时代的含义,更重要的是代表品质的差异,分明在现代也可以做古人。在历史的层面上,我们需要研究各个政治社会其政体兴衰的经验,特别是政治上成功的民族的政治实践经验。几乎没有疑问,古罗马共和,近代英国和美国的政治实践在人类历史上取得了突出的成功。他们都曾经建立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相对而言最良好的政体,不仅在内部最大限度地创造了相对的政治自由和良好的政治秩序,而且对外而言最有效地维护了民族的利益。我们应该研究它们各自政体的制度构成的一般原理,而不是简单模仿其具体制度形式。
  古希腊、罗马共和的政治实践和西方古典政治学的理论探索留下的是混合政体的一般理论。混合政体被认为是在现实中可能有的最优良的政体。"在相当大程度上,较为可取的是‘混合‘政体,即同时将三种传统政体加以混杂和平衡化。只是在由先人传袭下来的罗马共和国制度中,希比策翁(scipioue),亦即西塞罗,将这种政体形式加以确定化和具体化,把以罗马执政官为代表的君主制、以元老院议会为代表的贵族制和由民众大会及平民保民官为代表的民主制绝妙地混合起来。"[13]混合政体简单来说就是在政体的构成当中将民主的成份――倾听来自大众的呼声和人民的制约;贵族的成份――政治社会中精英人士的深思熟虑和审议;执政官个人决断以保证行政举措的效能,混合起来,或者说是有机地统一起来(******同志十六大政治报告中也使用了这个词)。不同地成份相互制衡、相互协调以保证政体的稳定和政治行政举措的合理,从而实现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和该政治社会对外的利益。从政体的制度安排要将正义的发现内在于其制度当中来评价混合政体,混合政体相对于现实中的其它政体来说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一要求,尽管现实中的混合政体永远有需要改进的成份,永远不能最终完满。似乎还不为我们所注意,不少政治学者认为英国和美国实行的也是混合政体或至少部分是,不过其制度形式更加微妙和复杂而已,而不是纯粹的民主政体。[14]
  更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英国历史悠久的和大陆法体系不同的普通法司法制度,美国对人类政治的最大贡献――联邦主义的发明。联邦主义政制也具有混合的特征,其宪法既是全国性的,也是联盟性的。一个面向公民个体、有独立税收基础和独立行政手段的全国性政府和同样的区域性的若干个地方政府同时并存。联邦主义制度下多个政府单位的竞争与相互制约形成了社会秩序的动态平衡,保证了正当规则的可实施性;多层次相对独立的政府单位的存在使其具有利用分散的知识和信息的优势,其政治行政举措是建立在广泛的信息基础之上的。政体制度构成中的联邦主义因素使一个大范围社会既有大国的安全又拥有小国的自由。而且,对联邦主义来说大范围本身就是一个优点,范围越大,联邦主义政体则越稳定,社会秩序的一般后果则越好(类似于市场交易的范围越大,则越不容易形成垄断,劳动分工越加细化,经济效率越高)。在联邦主义制度下,各个政府的适当的权限范围是在一个动态的过程中不断调整的,联邦主义制度的运行对司法体制提出了特殊的要求,独立的司法体系和司法审查是与之相配套的。普通法的司法制度――司法独立,非行政等级式的自主分立、分工合作、重叠管辖的法院系统,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官造法功能,使得正当规则的发现成为一个社会内生的过程。普通法司法制度使得法制建设减少了对大规模立法和从他国进行大规模法律移植的依赖。法律同社会具体的状况更具有相容性。普通法司法和联邦主义的原理,其理论阐述要更为复杂。这就是我们不仅要继承古典政治学也要重视十八世纪政治科学的原因。当代政治学以历史主义和实证主义社会学为主流范式,从而就整体而言已经失去了其曾经达到的广阔视野(政体与政体的价值和制度构成,基本政治制度下形成的一般秩序模式),成为非政治的政治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有求助于十八世纪的政治科学,才能对联邦主义和普通法司法的原理有初步的理解。
  四
  回到中国问题上来,就是要以政体论为中心的政治学来理解当代中国政治,展开政体层次的分析。我认为这样可以拓宽我们的视野,达到对当代中国政治更深刻的理解,并且展现了通过深思熟虑和选择改进当代中国政体的可能性。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其前提是要珍视已经建立起来的政体的优点,那么当代中国实际运行的政制有什么优点呢?
  当代中国政体,我们可以说已经具有混合政体的某些特征。同建国后所建立的经济体制不是典型的苏联式计划经济类似,当代中国政体也不是典型的前苏联东欧式政体。无论其价值构成和制度构成在根本的方面都有不同,有时候这种不同已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但可惜并没有以足够概括的理论表达出来。中国人所说的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总有更抽象的代表价值和理想本身的含义,而很少被严格地依据历史唯物主义进行解释(特别是在不从事理论工作的广大党员中)。建国前边区政府中的三三制,建国后五十年代和改革开放后所实际运行的基本政治制度,列宁的阶级专政国家学说也不足以解释。经验告诉我们,当代中国政体的这一特征体现得更为充分时,就能实现最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一旦其混合的特征失去,其中的某个部分完全掩盖了其它部分发挥作用,就导致灾难性后果,甚至政体本身也处于不稳固的状态。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所取得的成就是值得我们珍视的,我们也应该珍视我们政体中那些优良的成份。说当代中国的政体中有某些混合政体的特征,是指它将由政治精英人士组成的各级党委特别是党的中央委员会对各项重大政策方针的深思熟虑和审议,同人民代表大会对来自人们群众呼声的反映,同个人负责制的、讲求专业和效率的狭义政府这些成份有机统一起来。中国政体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还有政协的存在,政协的组成不同于人大,其成员不完全是由于地域而产生的,它考虑到了人们因职业、民族、阶层这些区分,这样就增加了一种代议机构,使社会各界的声音反映得更加充分。当我们说改进我们的宪法或政体的制度构成时,我们需要对古典政治学的遗产有充分的理解。直言不讳地说,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地位,当其完全实现了宪法规定时,可能会同以党代政、党凌驾于法律之上一样会造成政体的不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因为这同样破坏了政体各个组成部分的平衡。在宪政理论中,在一个宪政秩序中,主权的概念,包括多数人主权,没有任何意义。这是一个在国际政治领域,在外交政策领域,可以在特定的含义上使用的概念。作为平衡人大的一个机构,以实现代表们更高水平地审议国家大事,政协的地位和功能则有加强的必要。
  对当代中国政治而言,执政党和政府的关系一直是人们极为关心的话题,但是仅仅停留在这一水平上,这一问题可能永远不能得以澄清。并可能为结论对立,但思考方式实质相同的不同教条所困惑。政体层次的分析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理解为什么既要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坚持党的领导;理解政治改革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改善党的领导。
  在政体层次的分析中,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政体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中国当今的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必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政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党不能自外于中国政体之外。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共产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党,她属于中国最严格的公共领域,是政体组成部分的最重要制度和机构,而不是 "党"这一原来词义上的部分或派别。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制度变革,必须被认为是当代中国政体变化的一部分。认为中国共产党需要变成全民党或社会民主党化的设想,是对西方政治生活表面观察得出的轻率结论,没有深入理解其制度构成的一般原理,也没有照顾到历史形成的特殊状况。视中国共产党为当代中国政体的一个正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认为需要进一步明晰党的这一地位的看法,需要从价值层面、经验层面(本文指从规则与秩序的视角看这一制度的特征和在当代中国的运行后果)、审慎判断层面看是否适当[15]。观察古代和英美政体的表面制度,我的这一看法看来很古怪,令人很不习惯。但我们需要的是深入到政体制度构成的一般原理中,而不是进行表面的制度模仿。在此我们不要陷入词义上的争论。
  政治上最重要的美德可能是审慎,在这个层面似乎无需也不必多说,对中国现实状况理解的人们都可以明白我们为什么要实行一种看来非常不合常规的体制,但是这种不合常规没有违反政体制度构成中最一般的原理,却保留了我们现行政体的优点。
  在价值层面,党在当代中国政体中拥有适当的地位当然会有助于这一政体的稳固和良好。以一个历史悠久的并且其成员不封闭于血缘、地域和阶层,而是广泛吸纳公民中先进人士的政治团体,获得在宪法上的优势地位,并不比规定世袭的君主和贵族的宪法地位更加让人不可思议。相反,出于政体稳定的考虑,出于建设更良好政体的考虑,出于长远的广泛的公众利益的考虑,中国共产党为宪法所规定的从而也为宪法所限制的这样一种地位,这样一个政治团体的长远存在,倒可能为热爱公益和思考的人们所赞成。拥有元老院的古罗马共和国和立宪君主的英国在政治上的成功是众所公认的。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而我们已经谈到,人如果不承认有高于自己的事物存在,不接受实际的约束,必陷入自我荒谬自我毁灭的境地。

  如果说任何由人组成的团体必须受到实质性的制约在价值层面我们已经不需争论的话,从而我们获得政治分权的一般原理的话,但分权的一般原理并不能告诉我们分权的具体形式,特别是分权下如何实现政府运作的效率。分权不仅是对人之可能不义与****的制约,也是为了提高政府运作的效率,"把分权看作是能使政府职能更有效地分配和组织劳动分工的一种形式是有益的。专业化改善了每个人的绩效。……跟其他宪法条款一样,分权仍然是增强治能的:它能够使交叉管辖的问题得到解决,能够解开不明确的命令链并有助于克服致命的功能混乱。"[16]在谈到组织人统治人的政府时,麦迪逊有一句名言: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够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己。政府如何既能统治又受制约,这是哪些相关的构成因素做到的,既是规范问题,又是实践推理问题;既有一般性的考虑,又有特殊性的考虑。因此简单的分权观点――认为我们可以清楚地划分出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并且由三个机构分别行使不相混淆,是不适当的[17]。《联邦主义者文集》第37篇谈到:"经验教导我们,在政治学中还没有什么技巧能充分确定地辨别和定义政府的三大分支--立法、行政和司法,甚至不同立法部门的特权和权力。在实践中每天发生一些问题,这就证明含混不清存在于上述主题中,并且使最伟大的政治学家深感为难。"而在划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范围时也是同样。"因此,这里是定义出现含糊和不正确情况的三个原因:对象难以辨认,构思器官不完善,传达思想的手段的不合适。这些原因中的任何一种,必然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含糊。制宪会议在划分联邦和和州的权限时,必然体会到这三种原因的全部作用。"[18]《联邦主义者文集》作者认为,孟德斯鸠的着名政治格言并不要求立法、行政和司法完全互不相关,不同权力的相互混合是必然的和必要的。"如果我们查看某些州的宪法,我们会发现,尽管这个原理使用的是强调的、有时甚至是绝对的字句,但是这几个权力部门却没有一个绝对分立的实例。"[19] 进行上面的论述,是为了回答这样一个疑问,中国共产党作为当代中国政体正式的和一个最重要组成部分到底是立法、司法还是行政部门,到底应该拥有三种权力中的哪一种。这并非一个真正严重的问题。在我们的现实政制中,中国共产党无疑拥有巨大的政治权力,如立法权的相当大部分[20],行政权的很大一部分,乃至部分司法权,并且由中共中央委员会决定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人。一个良好的政体在原则上需要党、政府、人大、政协、司法系统之间,机构的分立,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平衡,不同机构职能的分工。为了政体的稳定和良好,原则上需要在政体的内部结构中,使其某些组成部分可以由于相互关系成为各守本分的手段。例如,一个部门成员对其他部门成员的任命和公职报酬应尽可能少起作用,至少其他部门成员在此方面不能完全依赖于另一个部门的成员。这方面的问题如果在此谈得更多,这就到了一个实际政制非常具体的设计问题,它必须是在价值层面、经验层面、审慎判断层面需要通盘考虑的问题。这一问题与其说是一个政治学学术问题,不如说是政治家的能力问题,它在现实世界稳妥地实现,依赖于伟大政治家的能力(statesmanship)。本文就此打住。
  谈谈改善党的领导问题。党拥有和行使这些权力有着不同的方法,或者是党作为一个整体、作为一个机构而拥有这些权力,她的每个成员只能分享整体权力的一部分;或者是党员们分别拥有某种特殊的权力和优惠,认为这些特殊的权力的总和就是党的领导。当许许多多的党员拥有在各自领域的特权,党作为整体的执政基础实际上在他们的日常活动中被破坏。这隐藏着走向松散式寡头政治的危险[21]。党本身也必须有制度防止所谓"公地的悲剧"问题,而这也正是促进当代中国政体的制度构成更完善的一个重要内容。党是作为一个整体,或她的代表性机构如各级党委会作为一个整体,对重大方针政策进行审议和深思熟虑,并拥有相应的手段保证这些政策的实施。除此之外,党员个人,不能因为党员的身份就拥有超过普通公民的特权和好处。[22]
  "不谋全局则不足以谋一城" ,没有整体的视角,则细部的意义也不能真正清楚。怀着真诚的价值承诺,根据政治科学的普遍原理以维持和改善当代中国政体使之更为良好,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在公共认可、法律规定、功能定位、功能实现等各个层面得以自然建立起稳固的基础。
  简单谈谈当代中国政体在我看来最严重的缺点。当代中国政体在它的基本制度构成中,忽视了制度最基础的意义和功能,即制度作为发现的程序以及相应的对作为程序的程序、规则的规则的建构。对人性的不信任,采取制度制约人的败德行为,在我们的思想和政治实践中并不完全缺乏,但是,在游戏中防止人作弊,与游戏的性质是不是赌博游戏,是两个层次的问题;在工程建设中防止有人索贿行贿,与工程本身是否应该如是建设,也是两个层次的问题。无人否认澳门和拉斯维加斯是富裕的地方,但是绝不可能有全局性的澳门或拉斯维加斯经济发展模式,这不过是死亡游戏。这个例子说明,区域性地对任何一个分析单元都是真的这一事实,不能得出结论它可能世界性地对全部单元都是真的。这说明,政体与社会的整体秩序这样高度抽象的观念事实,不可被化约,必须被视为是其所是。这种高度的理论抽象,是建立最基本政治制度所需要的,而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对此无甚帮助。当代中国政体的制度构成缺乏这种高度抽象的特征。这好象一个为了一台电脑工作良好,我们却仅仅重视软件,而不重视系统工程师。但是,系统不能被化约为软件。行政安排不能独立于政体,是在一个政体当中进行的。在立宪层次和后立宪层次的政治中,我们太重视后者,有人提出政治行政化,政治技术化,这是明显的化约主义观点,当以管理科学的面目出现时,实际上却一点也不科学。
  在制度思想的基本对立中――联邦主义对中央集权制,普通法对大陆法,司法审查、权力的分立制衡对议会主权,两院制议会对一院制议会,我们太容易根据后者的理论指导实践,而不反思这些理论严重的缺点甚至逻辑上的不可能性。我们更无从了解前者这些制度构成一个政体的整体,是相互支持的。实际上,对市场经济的真正意义,我们的了解也不完全,市场经济体制可以说已经蕴含在一个良好政体和司法制度――如普通法司法所产生的规则体系当中了,我们首先是因为无知才需要权利分立的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由圣徒组成的社会同样需要市场经济体制。政体如果具有我上面说的严重缺点,而不仅仅是权力没有制约,运行于其中的经济非常容易变成一种货币化的寻租经济,却可能被广泛误认为市场经济。我们经济中不那么初级的部分,如金融和证券市场,变成了货币化的寻租经济已是事实。中央集权制下政绩的创造,造成报表出官、数字出官,科举式的正义思想和实践弥漫于整个社会,考研、搞学术也是在寻租。[23]民族的精英将大量的精力用于不创造价值(最广义的,不仅仅是物质财富)、对社会无益的活动中而取得财富和地位。这是不可扩展的、价值减少而非价值增加的体系。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在于我们政治哲学的贫困,在虚无主义和简单的道德冲动之间摇摆,总是将现成的崇拜为本来正确的,而不是面向(人仅仅是面向)价值或正确本身。也在于政治科学的贫困,太容易崇拜粗俗的实证主义,迷信于统计和最初级的事实,而对阐明一个社会的抽象秩序,特别是大社会的秩序的十八世纪政治科学视而不见。我们政体的这个方面的缺陷实际还使对权力制约的设计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造成规则的合理性与严格实施之间的矛盾。社会生活经验丰富的人告诉我,清官有时比贪官更坏事,如果真的把所有官员都变成清官,不见得是好事。我们政体自古以来这方面的缺点,乃是造成我们悲剧的可以发现和矫正的最一般的原因。不是从统计数据当中,而是对中国当今基本制度结构的重构和这些基本制度下的整体社会秩序的模式化预测中,我得出结论,我们仍在危机当中,仍处于危墙之下。虽然不能作出具体的预测,但告诉我们,我们的命运不是历史地注定的,化解危机的办法,使危墙不危的措施,至少在理论上可以找到。而在理论上可能的,在实践上一定可能。在立宪层次的政治建设中,我们最要重视其中最抽象的程序。
  如果政体的制度构成不重视制度作为发现的程序,无论是法律移植,还是学术移植,甚至是实用技术移植,都不可能取得良好的后果。当代中国政体是建立在人类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政治社会之上的,它拥有美国政体几乎同样面积的地域,后者四倍以上的人口。大范围本身需要发现主要从内部发现,而不能依靠外部的信号。政体建立的范围问题是需要我们着重考虑的,罗马共和国就是因为其地域范围的扩大而没有发现适应的制度形式而归于灭亡的。美国宪法的创立者们,却以代议制和联邦主义使美国政体得以建立在大范围上,并且大范围本身不再成为良好政体建立的障碍,大范围本身使得美利坚共和联邦政体的运转效果更加良好。这确实是十八世纪政治科学的重大发现之一。大范围意味着其内部情况是千差万别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必定呈现千差万别的特性。如何既做到保证政体的统一、实现全社会最普遍的利益,又能照顾到各部分千差万别的要求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如何能既有统一的确定性的法律体系,又能使法律体系照顾到社会状况的种种差异也是一个重大问题。联邦主义的一般原理为我们提供了走出中央集权和分裂割据的两难困境;普通法司法是有助于我们摆脱大规模盲目移植西方法律,和高高在上的机构立法所造成的法律体系的僵化而不适应社会要求的难题。对当代中国政体更加精妙和需要深思熟虑的改进是在其政体的制度构成上引进联邦主义和普通法司法,实现全国性政府和地方性政府的混合,立法与法官通过判例造法的混合。这就是在制度作为发现的程序的意义上设计抽象的和基础性的规则以改进我们的政体。考虑到我们社会的超大范围,考虑到我们社会处于治水的状态(治水状态是个隐喻,指中国至少较之英美,群体间、个人间行动的极度相互依赖性,人们处于无所不在的相互外部性当中。上述状态,当然是同中国社会资源与人口比例的极端紧张相关的),我甚至要说,我们可能要比古老的英国更普通法,比上上个世纪的美国更联邦主义,才可能在现实世界中实现我们期望的良好状态。
  在为一个只有三百万人口的社会立宪时,美国立宪者们对政体与范围这一问题进行了深思熟虑与理论创新,把大范围(我们中国人看来,实际上是很微小的范围)本身变成了优势。《联邦主义者文集》第10篇谈到,民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的两大区别是:第一,后者的政府委托给由其余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第二,后者能够建立在更多的公民人数,更大的国土范围上。通过某个选定的公民团体作为中介,公众意见得到提炼和扩大,这一公民团体的智慧最能辨别国家的真正利益,而他们的爱国心和对正义的热爱将最少可能为暂时的和局部的考虑而牺牲国家的真正利益。在代议制下,由人民代表发出的发出的公众呼声,很可能比人民自己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共的善。[24]在大范围下,政体因为实行了代议制,要比小共和国更能防止派别、阴谋、贿赂等等造成的不公正和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联邦主义者文集》第51篇谈到,尽管有相反的意见,肯定无疑而且也是同样重要的是:倘若社会在一个实际范围内,它越大,就越能充分实行自治。对共和主义来说可喜的是,通过对联邦原则的合宜修正和混合,可以把实践范围扩充到极大的范围。[25]考虑到当代中国政体的超大范围,一个中等规模的省都拥有的人口是美国立宪时代总人口数的十倍以上,那么间接的间接选举制度,再代表的代议制度,三级架构的联邦主义都是可以设想的。每个公民直接在投票箱决定全国范围内的重大事物,同正义和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只有微弱的联系,相反,政体的稳定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倒经常为这种表面的民主所损害。超大范围本身经过适当的制度安排,也会变成优势,这要求我们在真诚之价值追求中进行最彻底的理论思考。

注释:
  [1] 重要说明:此文是我多年学习政治学的一部分心得,只是个人意见,谬误在所难免;此文不是严格的学术论文,其阐述是扼要和直截了当的。
   《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第1篇。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第8页。
   《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第9篇,第40-41页。
   参见尼尔. 里默《宪法与1787年政治领域的一种创造性突破》,载汤普森编《宪法的政治理论》,三联书店1997。
  面向古典政治学的志向性这句话是我根据一本书的标题而自造的,以表达对当今中国政治学发展潮流的不满和可选择的更好的发展趋向的看法。这是一本叙述日本政治学发展源流的着作,《面向美国政治学的志向性――早稻田政治学的形成过程》,〖日〗 内田满着,唐亦农译,上海三联书店2001。美国主流政治学主要指行为主义或政治社会学,我特别主张反思美国中国学或美国的中国政治研究同我们要发展的政治科学的关系,这种研究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政治学中究竟有多大价值。中国人通过他人的眼光认识自己,从而导致主体实践地位的丧失是件可悲的事。为我的主张辩护牵涉到极为复杂的问题,也绝非一下子可以澄清。这里提示的线索是美国政治科学系的American Politics与中国学者对中国政治与政府的研究方法问题。似乎是美国人在相当程度上仍然从内在的视角理解和塑造自身,所以政治哲学和宪法学的结合是Studies of American Politics 的重要的部分;他们从外在的视角理解"Chinese Politics"。 我们如何理解自身和如何塑造我们的存在方式?
  当今美国流行的主流政治学不是扩大了而是缩小了我们的视野,不是深化了而是浅化了我们对真正政治问题的理解,尽管我承认在一个限定的领域其经验研究为我们提供了确实可靠的知识。罗伯特. 达尔的《民主理论前言》享有盛誉,作者批评麦迪逊的理论是意识形态而不是政治科学,认为暴政和宗派是无法定义的,最后得出了宪法不起作用,要从社会因素进行解释的观点。
  为了彻底摆脱价值相对主义和历史主义的幽灵,对后发展国家的政治学学者而言,至少在元理论的层次上,他们必须提出更抽象的理论,对方法论的反思要超过西方同行,否则难以避免后发劣势,导致实践着的主体地位的丧失。既然真正的实践是理论的而非历史的,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只有在元理论的层次上更深挖掘,达到更抽象的程度,才能指导本国的实践。这样就是内生的现代化或社会秩序的理性化、伦理理性化。现代化必须是内生的现代化,否则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现代化。政治科学的本土化就是政治科学的彻底理论化,西方汉学家和中国问题专家的辛勤工作的方向恰恰是关心本国实践的中国学者们所应该避免的。
  对拥抱《世界****宣言》不以为然似乎更是令人震惊,不过请参见哈耶克对《世界****宣言》可称之为刻薄的评论:"联合国大会曾庄严地宣告,每一个个人(!)在‘永以本宣言铭诸座右的同时,都应当竭尽全力确使那些****得到普遍的遵守;然而,这不过是一个壮观的滑稽场面而已,如果由此引发出来的种种幻想还不算大悲剧的话。"(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第186页)。另外可以注意詹姆斯. W. 西瑟对新规范主义(如罗尔斯、诺齐克式的政治哲学)的评论和反对规范在政治领域的直接应用的论证。( 参见西瑟《自由民主与政治学》, 竺乾威译《自由民主与政治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詹姆斯. W. 凯塞(另译为西瑟)《重建政治科学》,载埃尔金等编《新宪政论》,第78页,三联书店1997。
   同上第78页。
   M·J·C·维尔《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
  [10] 参见笔者在《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2期发表的一篇文章《"规则与秩序"的研究方法――兼谈基本政治制度的选择问题》。
  [11] 参见哈耶克的看法,"然而一如前述,所有科学的首要价值都在于告诉我们:如果一些条件在某些方面与现在的条件不尽相同的话,那么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认为科学所关注的只是实然事物的错误看法,"也许在政治科学中导致了最为严重的后果,因为在政治科学中,这种错误观点成了人们严肃考虑真正重要的问题的绊脚石"。(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第14-15页)。
  [12] 初步的论述见公法评论网站刘海波专栏。
  [13] 见卢伊杰. 拉布鲁纳"译本引言",载西塞罗《论共和国 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4] 如美国学者Paul Eidelberg. 参见Will Morrisey "Paul Eidelberg: The Mixed Regime and the American Regime", 载Leo Strauss, the Straussians, and the American Regime, edited by Kenneth L. Deuth and John A. Murley. Rowman and Littefield . 1999.
  [15] 参见尼尔. 里默《宪法与1787年政治领域的一种创造性突破》,载汤普森编《宪法的政治理论》,三联书店1997。
  [16] 史蒂芬 霍姆斯,"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载《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三联书店1997,254页。
  [17] 参见维尔《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维尔对此简单分权观批评甚祥。
  [18] 《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第181-182页。
  [19] 同上,第248页。
  [20] 本文不打算精确地辨明和规定什么是立法权(笔者认为我们经常可以不发生歧义的情况下用这个词指代某些事物,却无法精确地定义它),它大致相当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政体三个要素中"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98a35-1298b2)。本文不认为在一个宪政政体(良好的政体)中可以有一个最高权力机构的存在,也不认为政治科学有找出这样一个机构的任务。
  [21]参见储建国《一党立宪:小康社会的治理体制》,公法评论网站首发。"在这种政治格局下,各地区、各部门形成了有实权的少数人集团,他们掌握着关键性的利益分配,权力可以随时指向他们所认为的大事。整个党的权力因此失去了明确的方向、范围和界限,它想控制大局,干预方方面面的事,但在干预过程中又显得信心不足,不知道自己究竟应该干预哪些事,是否能干预成功。"另外,储建国先生文章的总体观点同本文对当代中国政体的分析和制度建议有基本倾向上的类似。
  [22] 这一段文字受到了休谟的着名论文《谈政治可以析解为科学》的启发,参见《休谟政治论文选》,商务印书馆1993。
  [23] 参见笔者《考研也是在寻租》一文,将发表于《探索与争鸣》。
  [24] 《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第49页。
  [25] 《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第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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