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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可得性、规模经营与农户大田种植收入

发布时间:2023-12-09 23:05

  摘要:本文以农户占有或使用耕地的可变动性为逻辑起点,在分析耕地可得性内涵、获取条件变迁的基础上,探讨耕地可得性变动对农户大田种植生产经营的决定作用和收入的作用机理。研究表明,农村人地关系已有显著改善,提高大田种植农户耕地可得性的条件已初步具备;通过耕地使用权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对农户优化生产抉择和提升生产经营效率具有重要作用;耕地可得性的提高通过增加总产出、提高要素产出率、降低生产成本,不仅能显著增加农户大田种植收入,还能促进种植业现代化进程和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合理的耕地流转租金和有效的金融服务,是大田种植农户通过耕地可得性提高以增加收入的重要条件。


  关键词:耕地可得性;条件变迁;规模经营;大田种植收入;农户;


  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SWU130946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3YJC790149)的资助;


  一、引言


  耕地是大田种植业最基本且不可替代的生产要素,其类型、质量和数量既影响农户的生产抉择,更决定其生产规模、成本和收入。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耕地家庭承包经营制,不仅为农户生产、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还带来了农民收入的迅速增长,使其成为农业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但以“均田制”为特征的家庭承包经营,也带来了耕地的细碎化和流动受阻、农户经营规模小和种植业收入低下等问题。


  农户经营规模过小所致的种植业收入低下,引起学界高度关注和广泛研究。部分学者主张通过农村人口和劳动力的城镇转移、耕地流转和腾退等“人动”策略,实现留乡农户的规模经营和收入提高(陈锡文和韩俊,2012;钟甫宁和王兴隐,2010;杨渝红和欧名豪,2009)。部分学者则认为在农户“占有耕地既定”和小规模经营条件下,通过家庭成员素质提高、剩余劳动力非农转移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生产投资增加、新技术采用、市场参与能力增强等策略,促进农户发展并实现收入提高(高梦滔,2005;龙翠红,2005;周晔馨,2013;董晓霞,2008;樊琦,2012;薛凤蕊、乔光华和姜冬梅,2012)。有关农户规模经营的研究,虽为其实现提供了理论指导,但离农人口的承包耕地能否和如何流向留乡农户仍是有待解决的难题。有关农户自身发展的研究,虽对通过发展提高收入的作用作出了充分论证,但忽视了农户占有或使用耕地的可变动性,未考虑家庭占有或使用耕地的类型、质量和数量变动对其发展和收入的影响。


  以农户占有或使用耕地的可变动性为逻辑起点,研究耕地可得性对农户大田种植收入的影响路径和机制,可从新视角诠释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的源头,对改善农户耕地获取条件的政策设计和提高农户大田种植收入提供理论支持,为农户通过耕地可得性提高增加种植业收入探寻有效途径,对促进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农户耕地可得性及获取条件变迁


  (一)农户耕地可得性


  “可得性”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界定,有侧重于结果衡量的,也有侧重于表现形式与原因分析的。本文农户耕地可得性是指农户从事大田种植业所需耕地的可满足程度和获取代价的高低。1其中“所需”是相对于农户生产经营能力对耕地类型、质量和数量的需求,“可满足程度”指农户占有或使用的耕地与需求的比较,“获取代价”指农户获取耕地的成本(包含获取成本和交易费用),“可满足程度”和“获取代价”从不同侧面反映耕地可得性,前者反映获取结果的好坏,后者反映获取过程的难易,两者对耕地可得性的衡量各有所长,只有将两者结合才能对农户耕地可得性作出全面揭示。


  耕地可得性既是大田种植农户所需耕地可满足程度和获取代价的反应,更是农户获取和利用耕地机会和能力的反应,具有丰富的内涵。首先,具有明确的主体及产业指向内涵。农户是大田种植业的生产主体,不同大田种植业对耕地类型、质量和数量的需求各异,耕地可得性总是相对不同农户所从事的特定大田种植业需求而言的。农户不同、大田种植业不同,对耕地的需求也不一样,耕地可得性必然不同。其次,具有鲜明的机会与能力内涵,农户从事大田种植业所需耕地可得性的高低,一要看机会,二要看能力。有机会才有耕地可得性的存在,在有机会的条件下、只有能力较强的农户耕地可得性才会提高。再次,具有明确的获取及利用内涵。大田种植农户获取耕地是为了对其有效利用并获得收入,获取是利用的前提,利用是获取的手段,耕地可得性理应包括获取和利用的双重内涵。


  (二)农户耕地获取制度环境的变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农户从事种植业的制度环境处于逐步改善的变迁过程中,这些变迁更能保障农户利益并为其获取耕地提供诸多利好条件。


  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制度在坚持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经家庭承包制改革实现了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使农户拥有了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2007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赋予农户承包地的用益物权,使农户对承包地享有除所有权外的其他权利,进一步扩大和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为适应新的形势,2008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提出保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允许以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赋予农民承包土地的财产权利。农地制度的变迁使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用益物权)、承包权和经营权逐渐分离,农户与土地的捆绑关系松动且土地权益得到充分保证,不再需要耕地的农户,其耕地退出障碍逐渐消除;有耕地需求的农户,其耕地获取的机会大大提高。


  改革开放后,农村户籍制度和劳动力就业制度发生了很大改变。虽在就业、工资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农村户籍与城市户籍居民仍存在较大差距,但农村劳动力到城镇就业已经放开,农村人口的城镇落户准入条件逐渐放宽,户籍制度直接控制人口流动的功能业已逐渐弱化。近年为加快城镇化、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等,政府还创造条件以引导农民进入城镇就业、创业和落户。户籍制度和劳动就业制度的变迁,使每年超过2.5亿个农村劳动力到城镇从事非农就业、每年上千万农村人口到城镇落户,使农村需地人口大量减少。2这部分人口已逐渐降低对土地的依赖,不愿或无力再耕种土地,将承包地流转已成必然,同时也为留乡农户获取更多耕地提供了机会。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2003年以前社会保障制度仅包含五保户供养、自然灾害救助、优抚对象抚恤、低水平合作医疗及老农保等五项社会保障。在此之后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就业等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同时保障水平也在逐步提高,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得到一定的保证。特别是农村及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为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减少了后顾之忧,也使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对土地的依赖减弱,使离农人口的承包地更易流出,留乡农户耕地流进的机会大增。


  (三)农户耕地获取经济社会环境的变迁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增长速度变缓、劳动力大规模非农就业转移、农业技术显著进步、农业产业结构逐步调整及农业经营模式渐进创新,使农村人地关系的紧张程度得到一定缓解,农户耕地可得性提高条件改善。


  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农村人口自然增长率由高峰期的3.6%下降到近年的0.6%,劳动力增长率经过八九十年代的惯性高峰后大幅下降,对耕地需求的压力相应降低。随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离开农业转而务工经商、部分农村人口进城落户,使农村劳动力和人口逐年减少,人多地少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特别是离农人口对耕地依赖的弱化和对承包地流转意愿的增强,为留乡农户获取更多耕地提供了前提条件。


  土地整治和改良技术的进步及相关投入的增加,使部分劣等地得到改造并有效利用。节水灌溉技术的突破,使部分干旱土地得到利用。品种技术、种植技术、设施及设备技术的进步,使耕地产出水平大幅提高。加之非耕地资源利用技术的长足进步和投入的加大,使山地、草原、滩涂、水面的利用增加,对耕地起到了一定的替代作用。技术和投资的双重作用使农业用地的供给相对增加,为农户耕地可得性提高提供了现实基础。


  农产品市场需求的拉动、政府相关政策措施的引导和农户对潜在利益的追求,使农业产业由简单的粮猪结构向复杂的产业系统结构及新型经营模式转变,农户的分工分业也随之发展。有的农户放弃种植业、专门从事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林业生产经营;有的农户放弃粮油种植,专门从事蔬菜、水(干)果、中药材、土特产、苗木花卉生产;有的农户放弃传统农业生产,发展旅游、观光、休闲农业;有的农户放弃农产品生产,专门为其他农户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产品销售服务等。这部分农户对耕地的需求减少,为大田种植农户的耕地可得性提高提供了现实条件。


  (四)农户耕地获取能力的变迁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教育和科技得到高速发展,农户经济实力随之增强,农村劳动力的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生产经营和市场参与能力均得到显著提高,农户需求、获取和利用耕地的能力也因此得到增强。


  1986—2009年农户家庭年收入由3713.27元增加到36628.03元,2000—2009年家庭年利息及股息和红利收入由27.78元增加到182.77元,家庭年经营费用由1014.50元增加到10157.15元,家庭年固定资产投入由93.90元增加到847.07元。经济实力和投资能力的增强,为农户提高耕地可得性提供了经济支撑。3


  1986—2009年农户劳动力平均由2.51个增加到2.65个,劳动力中接受初中及以上教育的人数由0.86个增加到2.64个,户均具有专业技能劳动力由0.07个增加到0.14个,户均接受过职业技术培训的劳动力由0.12个增加到0.25个。劳动力的增加、劳动力文化水平的提高和技能的增强,为农户提高耕地可得性提供了人力资源支持。4


  随着农业市场化进程的推进,部分农户逐渐放弃“小而全”的生产方式,专门从事某种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出现了一批粮食、油料、棉花、蔬菜、瓜果生产专业农户。这些农户根据市场需求,采用先进技术、现代设施和生产工具进行农产品生产,是商品农产品的重要提供者。这些农户有较强的农业管理抉择和生产经营能力,市场竞争力较强,是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这类主体的产生和成长,为农户耕地可得性提高提供了生产经营者的依靠。


  三、耕地可得性对农户大田种植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农户耕地可得性的形成


  农户占有和使用的耕地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从集体获取的承包耕地,二是从其他农户流转的承包耕地,三是开垦的后备耕地、复垦的废弃耕地、改良的劣等耕地。大多数农户只占有和使用自家的承包耕地,部分农户还会流转使用其他农户的承包耕地,只有少数农户才能从开垦、复垦、改良中获取更多的耕地。


  农户自己的承包耕地是以集体成员身份按人口平均无偿获取的集体耕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承包期内的使用权归农户。农户承包耕地的类型、数量和质量,由所在集体的耕地资源禀赋决定。我国大多数农村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类型多样,质量好坏不一,农户获得的承包耕地大多在0.5公顷左右,且由类型和质量不同的零星地块组成。与农户大田种植业的适度面积(一熟区7公顷左右、两熟区4公顷左右)相比,其可得性仅为10%左右。


  农户通过流转获取的耕地,是其他农户放弃经营权的承包地,流入户经与流出户协商获得耕地使用权。流入户获得流转耕地的类型、数量和质量,视流出户转出耕地的状况而定。因大多数农村农户的承包地较少且零星分散,如果是个别农户间的流转,流入户增加的耕地数量有限,也难以连片。若一个村或村民组流出耕地的农户较多,则流入户可获得较多耕地、也易于连片,耕地可得性会显著提高。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对流出户放弃承包地使用权的补偿,耕地流转一般需要支付租金。


  农户通过开垦、复垦、改良获取耕地难度较大,后备耕地的开垦受国家严格监管且投资巨大,废弃土地的复垦虽受政府支持但投资也不小,退化土地(如盐碱地、沙化地等)的改良虽受政府鼓励但也有一定的技术和投资难度。虽然农户从这些渠道获取耕地的难度较大,但仍有不小潜力,我国现有未改良的盐碱地约1000万公顷、沙化耕地约446万公顷、废弃矿山土地约400万公顷5,若逐渐改良复垦,可使当地农户的耕地可得性大幅度提高。


  (二)耕地可得性决定农户大田种植业的生产经营抉择


  对于从事大田种植业的农户,耕地获取为种植业发展提供了基本生产要素,是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耕地可得性高低决定了这一关键要素的提供水平和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也给农户大田种植业生产经营确定了一个起点。这一起点决定了农户的一系列生产经营抉择,最终给大田种植业生产带来巨大影响。


  耕地可得性影响农户对大田种植业的投入抉择。可获得耕地的类型、数量、质量和代价,影响着农户人财物力的投向。若可获得的耕地较多、质量较好、代价较低,农户从事大田种植业就能取得较多的收益,就会将种植业作为主业并投入较多的人财物力,促进其生产效率和效益提高。若可获得的耕地较少、质量较差、代价较大,农户从事大田种植业的收益不多,就会将种植业作为副业并减少投入,使种植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低下。若可获得的耕地太少、质量太差、代价过高,种植业收益过低,农户还可能放弃大田种植业,将家庭人财物力投向收益更高的产业,对大田种植业发展造成冲击。


  耕地可得性同样影响农户的大田种植产业选择。可获得耕地的类型、数量和质量,给种植业发展施加了严格的约束,农户只能在可得耕地允许条件下进行种植产业的类型选择和规模确定。若可获得的耕地面积较大、质量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农户就可种植优质、高产、高附加值的作物。若可获得的耕地面积很小、质量较差、配套设施缺乏,则农户只能种植产量和效益不高的作物。若可获得的耕地存在严重的障碍因子(如干旱、盐碱),农户便只能选择抗逆性(如抗旱、耐盐碱)强的作物种植,而这类作物一般产量不高、效益较差。


  耕地可得性也影响农户对大田种植业的生产方式选择。可获得耕地的类型、数量和质量,决定了农户种植业生产方式的选择空间。若可获得的耕地少而分散、类型不一,农户就只能搞“小而全”的生产,并只能依靠手工劳动完成生产作业,同时还存在先进技术应用的障碍,不得不选择传统方式进行大田种植业生产。若可获得的耕地数量较多、集中连片、质量较好,农户就易于按市场需求进行专业化生产,方便地利用先进品种技术、栽培技术,便捷地利用农机作业,促进大田种植业生产向现代化生产方式的转变,并使提高大田种植业的效率与效益成为可能。


  (三)耕地可得性限定农户大田种植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农户作为种植业生产经营的主体,耕地可得性既为其生产提供了基础,也对其经营施加了限制。只有在耕地可得性限定条件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农户大田种植业生产才能正常进行。


  耕地可得性影响农户的资源配置。农户只有将获得的耕地与劳动力、资金等要素进行配置,才能开展大田种植业生产经营活动。若可获得的耕地数量适当、质量较好,家庭劳动力、资金等要素就能全部与之有效配置,农户因所拥有要素配置的改善而从大田种植业生产中受益。若可获得的耕地数量太少、质量不高,家庭劳动力、资金等要素就只能部分与之配置,剩余部分若找不到较好出路,便只有闲置或低效率使用,农户便可能因所拥有的要素不能充分利用而受损。


  耕地可得性直接影响农户大田种植规模化和专业化。农户大田种植规模主要由可获取耕地数量决定,而大田种植业的总产出则由可获得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共同决定。若可获得的耕地数量多、质量好、又集中连片,农户就可以利用这一有利条件,根据市场需求对农产品进行规模化的专业生产,提高耕地产出率与劳动生产率,降低单位生产成本,获得大田种植的规模收益和专业化收益。若可获得的耕地数量少、质量差、零星分散,农户便不得不搞“小而全”生产经营,由此造成的高成本、低效率,必然带来大田种植业收益的低下。


  耕地可得性同时也影响农户大田种植业的现代化转型。由耕地可得性决定的大田种植规模,是影响农户推进种植业现代化的重要因素。若可获得的耕地数量多、质量好,农户就会采用优良的品种及先进的耕作、栽培、土肥、病虫防治技术,应用现代生产工具和设施进行种植业生产,推进大田种植业的现代化转型,从增加产出、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中获取更多收益。若可获得的耕地量少质差,农户改造传统种植业获益不多,即便采用先进技术,其规模效益也不大,至于先进工具和设施的应用更是困难,不得不沿袭传统生产方式和接受低收益的现实。


  四、耕地可得性影响农户大田种植收入的机制


  在适度经营规模范围内,农户耕地可得性越高,农户获取耕地类型、数量和质量越接近大田种植生产需求,农产品的产出规模也随之增大,在单位农产品或单位面积农作物生产成本没有显著提高的条件下,只要生产的农产品为市场所需,农户的大田种植收入就会增加。


  在农产品价格一定的情况下,农户大田种植收入多寡由生产产出和成本共同决定,农户因耕地可得性造成两类不同种植规模的生产成本变动对收入的影响,可分三种情况进行分析。当时,若单位面积产出大于成本,农户扩大大田种植规模可使收入增加;若单位面积产出等于成本,农户扩大大田种植规模无收益;若单位面积产出小于成本,农户扩大大田种植规模会亏损。当时,若单位面积产出增加即,农户扩大大田种植规模仍会使收入增加;若单位面积产出不变,则农户扩大大田种植规模无收益;若单位面积产出下降,则农户大田种植因规模扩大而收入减少或亏损。当时,农户大田种植因达到适度规模而收入显著增加,这种增加一方面来源于生产规模扩大带来的总产出的增加,另一方面来源于单位面积产出水平的提高和生产成本的节约。


  五、结论与启示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不少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转移劳动力和人口对耕地依赖逐渐弱化,使农村紧张的人地关系有了一定程度的缓解、耕地供求关系的严峻局面也有所松动,大田种植农户耕地可得性提高和适度规模实现的条件已明显改善,机会已经来临。充分利用市场诱导、政策引导、政府扶持,促进不愿或无力耕种农户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甚至退出,鼓励大田种植农户承接流转耕地实现规模经营,既是发展现代农业、促进粮油生产的客观要求,更是增加大田种植农户收入的有效途径。


  耕地可得性通过影响农户大田种植业的投资抉择、产业及生产方式选择、资源配置、生产规模化和专业化,决定其产出规模、产出效率及生产成本,最终决定其大田种植收入水平。随着耕地可得性的提高,农户生产要素配置效率提高、先进技术应用条件改善、市场地位提升,使大田种植业要素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出规模扩大,劳动成本和物耗成本降低,并随之带来收入的增长。同时,耕地可得性提高为培养职业农民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保障,一批从事规模化大田种植农户的出现是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稳定粮油生产的保证。


  通过耕地可得性提高实现农户大田种植的规模经营,在提高效率、增加产出和降低劳动及物耗成本的同时,也会因支付耕地流转租金和信贷利息而增加成本。如果耕地流转租金和信贷利息过高,甚至超过大田规模种植所带来的产出增加和劳动力及物耗成本的节约,农户就会因无利可图而放弃耕地获取,或将获取的耕地用于发展高附加值的产业而放弃粮油生产。因此,保持合理的耕地流转租金和较好的金融服务,是实现大田种植农户提高耕地可得性、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增加种植业收入的重要条件。本文来自《农业经济》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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