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民生之本 创业是就业之源就业是民生之本,而创业则是最积极、最主动的就业。创业是就业之源,它不仅能解决劳动者的自身就业,还能通过带动就业产生倍增效应。以创业理念和创业文化宣传为先导。为创业带动就业营造浓烈氛围。加快创业带动就业。首先要靠传播科学的创业理念,大力弘扬创业文化。通过宣传引导逐步实现“三个”转变:即从过去的单纯就业“找饭碗”到创业“造饭碗”的转变,从过去单纯的“打工经济”向“创业经济”的转变。从单纯的“中国制造”向注重“中国创造”的转变,从而克服“小成即满、小富即安”的意识,引导群众用自主创业实现人生价值,以创业带动更多人就业,在全社会掀起全民创业的热潮。以培训实用技能和提升创业能力为手段。为各类人员成功创业创造条件。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必须加强创业技能培训,这是劳动者提高创业成功率的基础性工程。为此,必须搭建创业培训平台。健全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高度重视大学生、农村劳动者、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残疾人等城乡创业者的培训工作;积极开展SYB培训(StartYourBusiness,意为“创办你的企业”,是国际劳工组织在全球推广的培训项目,主要面向那些有创办企业想法,并确实打算创办一个新企业的人),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指定教材,严格组织教学,并可结合区域实际,自主开发和选用具有地方特色的教辅资料,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以创业帮扶和政策完善为抓手,为创业带动就业提供宽松环境。创业带动就业必须强化创业帮扶措施,完善创业激励政策,特别是要加快制定面向全体城乡创业者的优惠政策,扩大帮扶创业范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政策创新与帮扶创业相结合,二是促进初始创业与做大做强民营企业相结合,三是鼓励本地居民创业与吸引外来人员创业相结合。以强化责任和协调服务为基础,为创业带动就业提供联动保障机制。创业带动就业有“三个主体”即:创业主体(指全社会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带动就业主体(指创办新企业包括合作组织、个体经营和项目的劳动者)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主体(指政府),“三个主体”在创业带动就业的整体工作中如何互助合作、协调行动十分重要,只有通过强化责任、明确目标和加强服务,形成政府支持、部门协调、全社会参与的齐抓共管的局面,才能为创业带动就业提供有效的联动保障机制。
民生问题包括由低到高、呈现出一种递进状态的三个层面上的具体内容。第一个层面的内容主要是指民众基本生计状态的底线。这一层面上的民生问题主要侧重民众基本的“生存状态”,即:社会要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像人那样有尊严地生存下去”。其具体内容包括:社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状况,基础性的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基础性的公共卫生,基础性的住房保障,等等。第二个层面的内容主要是指民众基本的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人不仅要有尊严地生存下去,还要有能力生存下去。这一层面上的民生问题主要侧重民众基本的“生计来源”问题,考虑每一个社会成员“要有能力和机会活下去”的问题,即:一个社会在满足了社会成员基本生存问题之后,就应考虑社会成员基本的发展能力和发展机会问题,以期为民众提供起码的发展平台和发展前景。其具体内容包括:促进充分就业,进行基本的职业培训,消除歧视问题,提供公平合理的社会流动渠道,以及与之相关的基本权益保护问题(如劳动权、财产权、社会事务参与权),等等。第三个层面的内容主要是指民众基本生存线以上的社会福利状况。这一层面上的民生问题主要侧重民众基本的“生活质量”问题,即:当一个社会解决了民众基本生存和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之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准和公共财力的大幅度提升,随着现代制度的全面确立,进一步需要考虑的问题,应当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使生活质量得以全面提升的福利。主要包括:民众应当享受到较高层面的社会福利,比如,未来公立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得到免费的教育;住房公积金应当普及到每一个劳动者;社会成员的权利应当得到全面的保护,等等。应当看到,这一问题属于较高层面上的民生问题,目前的中国社会尚没有能力全面解决这一问题。不过,应当将这一层面的民生问题作为未来的一个重要目标列入改善民生的中长期目标体系当中。改善民生问题实际上有一个规律,这就是:从现实和操作逻辑看,民生问题上述三个层面上的内容具有一种逐层递进的关系,即:前一层面内容的基本实现是后一层面内容实施的前提条件,当前一层面内容基本实现之后,应当顺理成章地开始后一层面内容的努力。这个顺序千万不能倒过来。
关于民生问题的论文 是用来评职称的吗
一楼的正解嘛,社会保障是包含在民生范畴的。
选题在法学 毕业 论文写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法学专业而言,常用的论文选题方向有哪些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硕士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1、人治与法治辨析
2、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探析
3、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法治与德治
4、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分析
5、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6、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7、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探析
8、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探析
9、试析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
10、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11、试析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
12、试析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
1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14、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15、法治反腐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出路
16、试论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17、对某一社会 热点 问题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学分析(具体题目自拟)
18、试析宋代的继承制度
19、唐代化外人的法律规制
20、试析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的西周立法活动
21、论清朝的文字狱对法制的影响
22、王安石变法在法律之中的实践
23、包拯的法治思想
24、试析汉朝的春秋决狱
25、评述元代体现民族习惯于民族压迫的刑事法律
26、论 公司法 股东代表诉讼的缺陷
27、 弱势股东及其法律保护制度--新《公司法》的进步与不足
28、 从《公司法》的视角探讨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29、 公司担保行为效力因素分析--兼评《公司法》第十六条
30、 公司法进化的动力--对公司控制与公司本质理论的思考
31、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商法毕业论文题目整理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 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 反思 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 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 教学方法 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权利外观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商法价值
62、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
63、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和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
64、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65、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
66、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商主体--生态人法律模式建构
67、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9、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70、越南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最新法律论文题目
1、商业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法律责任研究
2、都市型现代农业产权法律制度之构建--评《都市型现代农业法律制度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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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浅谈公司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5、非遗视角下蒙医药法律保护路径研究
6、中概股回归A股的路径选择及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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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分析
9、民宿热背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0、探析知识产权跨境交易与创新市场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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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从法律视域分析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的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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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42、电力建设项目合同法律风险识别与防控
43、谈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44、完善我国技术移民的法律制度研究--基于德国的经验
45、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律制度研究
46、股权众筹兴起背景下的证券法律制度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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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预告登记法律效力之理解与完善
50、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无纸贸易便利化"国际法律规制动向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51、房地产企业税收策划法律问题研究--以营改增制度变迁为观察重点
52、网络犯罪国际法律机制建构的困境与路径设计
53、关于航空 安全 责任书 法律关系的思考
54、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政策探析
55、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法律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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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快递盒在快递行业的发展策略研究论文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论文吧,论文是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说理文章。还是对论文一筹莫展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共享快递盒在快递行业的发展策略研究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
近年来,我国快递行业发展迅速,与此同时,快递包装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加,因此产生了大量的废弃快递包装,造成了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经济发展不能建立在牺牲环境的基础上,具有可社会化循环利用环保特性的共享快递盒的出现打破了快递包装市场资源过度浪费的局势,符合新时代的环保主题。
关键词:
共享经济;绿色物流;环保;创新与阻力;共享快递盒;
引言:
从前,人们印象中的“双十一”是个仅仅属于光棍的单身节,而如今却变成了一个全国性的购物节。“双十一”的来临不但使电商行业火爆,也滋润了快递行业。物流配送埋头苦干,快递小哥马不停蹄,使得“剁手党”们收获了满满的一堆包裹。划开一层纸箱,撕开一层胶带,拿掉一层填充物,打开一层塑料包装袋,经过一系列的“翻山越岭”后买家终于见到等了几天的宝贝的“庐山真面目”,而令许多人苦恼的是,这些废弃掉的包装材料该如何解决呢?想留着却无处放置,想扔掉又觉得浪费。其实,在快递行业里普遍存在着过度包装的问题,卖家使用多种材料层层包装是为了能够将货物安全送达。但是这些材料一旦被随意乱扔不仅会消耗大量的纸浆原材料,还会污染环境。
1、社会大众对共享快递盒的认识
为了研究共享快递盒可行性的分析,通过问卷随机对200名无锡市民做了市场调查,分析中发现,人们的网购频率很高,的用户每月至少网购1~4次,尤其在“双十一”等活动日,快递数量更是成倍增长,由此可见随着电商的发展,网购规模不断加大。在调查中发现,包装物有是纸箱,是泡沫箱及塑料袋,这些材料在生产、使用中对生态环境产生危害,生产时需要消耗很多的林业资源,产生很多污水,使用中难以被循环利用,对环境造成破坏是快递业不可承受之重。的用户表示,拆开快递后会将包裹快递包装直接扔到垃圾箱,这说明大多数人还没有意识到随意丢弃废弃包装物带来的危害。根据调查,的用户愿意使用共享快递盒,的用户不愿使用共享快递盒,他们不支持的原因主要是怕共享快递盒使用过程中保密性不好而泄露个人隐私以及快递盒回收会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麻烦。由此可见,共享快递盒得到多数人们的支持还是有望普及的,但要注意共享快递盒的保密性还有回收过程需要简单化。
2、共享快递盒刮起绿色风
说到底“羊毛出在羊身上”,消灭垃圾的最好办法就是不产生垃圾。因此,在绿色物流时代的背景下,成本低、环保性强的“共享快递箱”应运而生,对解决包装过度和快递垃圾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2017年4月,苏宁物流首次推出共享快递盒版本,以漂流箱的形式用于3C、母婴、快消易碎商品的自提,送货上门服务,结合智能包装推荐,有效减少了包装箱的使用和产品运输过程中的损耗。随着苏宁物流的`“试水成功”逐渐放大了共享和循环包装在绿色物流中的应用。2018年3月23日,丰合物联计划投放300万个“快递宝”共享包装箱。而阿里巴巴旗下的菜鸟网络也在全球范围内推出了20个绿色仓库,这些绿色仓库使用无胶带快递箱和100%可降解的快递袋。据统计,这些共享快递盒一旦推广使用后,每年可以减少使用纸箱亿个,节约个小兴安岭的树木,同时可以为电商节省2亿~3亿元的包装费用,为一线回收人员和回收网络企业创造亿服务性收入。
3、苏宁物流版本脱颖而出
在物流领域特别是快递领域,采用纸盒包装或者塑料袋包装快递,是目前普遍的现象。传统纸质快递包装盒,很难重复利用,回收难度大,且纸盒价格一直在不断上涨,导致电商卖家的成本不断提高。因此,苏宁物流坚持“绿色包装”的环保理念,对共享快递盒不断升级,推出了版,使得共享快递盒更智能、更环保、更轻便有效地解决了这些问题。苏宁物流推出的版本共享快递盒能够在众多共享快递盒中取得一席之地,优势在于其实现了入仓、分拣、包装、配送、回收的全流程在线,每个箱体码都有唯一的身份证。并且采用环保高科技材料,密度小、轻便易用、表面刚度高、抗划痕、柔韧性好、不容易开裂,回收后的快递盒可以无污染循环再造,再生产过程中不产生任何废水废气。一体化生产制造体系,降低了中间成本,稳定了原材料价格,使新共享快递盒能够有效循环使用60次以上,单次使用价格比纸箱低30%以上。更值得一提的是,折叠化的设计更轻便,打开使用仅需5个步骤,折叠回收只要4个动作,在仓库与运输途中堆叠码时十分方便,可以有效提高物流运输效率,节省仓库容量,提高物流周转率。
4、共享快递盒难推广普及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共享快递盒虽然达到了环保的目的,在经过流转后,却不易回收。近年来,“暴力分拣”事件屡见不鲜,快递员分拣时将快递件有多远扔多远,更是随意坐在快件上。如此反复折腾,一个共享快递盒能循环几次?若使用寿命短,将导致网购高峰期时共享快递盒供不应求,如此必然要加大生产量,而这种用特殊材料制作的快递盒成本比普通纸盒要高,无疑增加了包装费用,这也使得一些因刚起步而资金不足的小型电商头疼。再者,如今的快递都是直接放在“菜鸟驿站”之类的快递存放处让收件人自己去取,完全省略了签收这一步,收件人很难与快递员产生交集,要想将快递盒回收需要依靠中介人或中介物,但这种做法灵活性很低。若收货人不在家中呢?若有人想将包装箱据为己有呢?这样回收不但耗费人力物力,还会增加额外的费用,更需要收件人的配合。这些问题都为共享快递盒的回收增加了难度。
5、共享快递盒发展对策
想真正开启绿色时代,一方面要加大对共享快递盒的研发力度,提高盒子的质量,更要根据消费者的需求设计。另一方面也可以补充使用其他快递包装方法来解决共享快递盒成本高和供不应求的问题,比如推出循环包装袋、百分百可降解的包装等。除此之外,还应完善共享快递盒的回收体系,比如设立相应的回收站点,鼓励企业开展包装回收业务,可对他们适当的税收减免。对主动归还共享快递盒的民众进行奖励,调动民众的积极性。
6、绿色物流时代任重道远
总而言之,绿色物流,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大范围普及共享快递盒需要消费者的配合,更需要一系列完善的体系来支持。共享快递盒的出现是一种进步,同时也只是个开始。怎么避免过度包装?怎么将“共享快递盒”推广普及?这些都是摆在面前的一道难题。创新总会伴随着阻力,“共享快递盒”在实际应用上依然存在许多问题,然而我们不能因此裹足不前,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勇于迎接挑战。想真正让快递行业完成转型升级,仍然需要我们作出努力。
拓展:
毕业论文题目
1、商业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法律责任研究
2、都市型现代农业产权法律制度之构建--评《都市型现代农业法律制度体系研究》
3、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探析
4、浅谈公司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5、非遗视角下蒙医药法律保护路径研究
6、中概股回归A股的路径选择及法律风险防范
7、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法律风险浅析
8、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分析
9、民宿热背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0、探析知识产权跨境交易与创新市场法律风险
11、论法律语境下的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以融合与创新为中心展开
12、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中的军民融合法律政策研究
13、论公海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14、武警部队使用无人机实施反恐维稳的法律规制研究
15、论我国电动自行车的行政法律规制
16、董事性别结构多样化的法律规制
17、基于OBE理念的法学本科生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研究
18、铁路电子客票法律问题思考
19、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法律责任问题探究
20、破坏性膜拜团体法律规制路径分析
21、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认定及法律保护
22、探究中职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教学对策
23、试论中国法律文化视角下辩诉交易的可行性及构建
24、浅析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实施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
25、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法律责任存在问题和完善对策
26、论商品外观的法律保护
27、公司初创期法律问题简析--以公司章程自治不足为角度
28、公司并购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研究
29、环境影响下企业生产经营中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分析
30、人工智能的刑事法律地位探讨
31、高空坠物问题的法律研究
32、夫妻共同债务裁判法律适用的研究
33、宪法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定位反思探究
34、提升社会工作者法律素质途径探析
35、法哲学视野下的自由意志、自主责任和法律刑罚
36、中国民航法律规制的发展与完善
37、论网络综合治理下自媒体的法律规制
38、从法律视域分析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的分割问题
39、构建水利法律制度的保障体系研究--评《水利企业经理人法律风险防范》
40、主客体二分法视角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之否定
41、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42、电力建设项目合同法律风险识别与防控
43、谈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44、完善我国技术移民的法律制度研究--基于德国的经验
45、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律制度研究
46、股权众筹兴起背景下的证券法律制度变革
47、俄罗斯网络安全领域最新法律分析
48、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实施路径及法律保障
49、预告登记法律效力之理解与完善
50、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无纸贸易便利化"国际法律规制动向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51、房地产企业税收策划法律问题研究--以营改增制度变迁为观察重点
52、网络犯罪国际法律机制建构的困境与路径设计
53、关于航空安全责任书法律关系的思考
54、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政策探析
55、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法律防控
一、本公告所指网约房、民宿等住宿经营行业,适用于我县提供具有旅馆特点住宿服务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为主要方式向社会发布房源、接受预定的房屋和其他场所。二、网约房、民宿的经营者在经营前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区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同时,还应咨询消防、卫健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取得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其他相关许可。三、网约房、民宿的经营者在经营前必须到属地辖区派出所备案。四、网约房、民宿的经营者是住宿经营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住宿房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证互联网上发布的住宿房屋与实际提供的住宿房屋相一致。五、网约房、民宿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必备的电子监控系统,并确保房间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的全覆盖,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六、网约房、民宿的经营者应当安装使用《网约房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公安机关的“实名、实数、实时、实情”登记查验住宿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网约房、民宿的经营者不得做什么? 网约房、民宿的经营者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提供住宿服务。接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住宿时,应当确认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无前述人员陪同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综上所述关于民宿管理的法律法规非常清晰,相关政策非常完善,条目清晰,要严格按照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信息登记办法(试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订并完成交易,提供用于居住的房屋以及可供居住的其他场所。
新农村建设以来 我国农村的人均生产生活上有拉很大提高,新型的农村医疗合作社发展起来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大部分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但这也仅仅是部分地区。在全国范围内,仍有很多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处于一个低水平的运作状态。具体表现如下::1 据资料显示:与城市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相对低下。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30亿元,其中,用于城市人口的977亿元,占全国的89%,而用于农村人口的仅126亿元,占11%。城市人均社会保险费413元,农村人均才14元,前者是后者的30倍。占全国人口80%的农民只享有全国社会保障资金的11%。2003年,据最新统计,全国社会保障支出总数约为1300亿元。和1990年相比,相差200亿元,就算把这两百亿全部放入农村的社会保障中,和城市相比,差距还是很大。 2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有:社会救济(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灾民救助)、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等项目。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险为主,养老、医疗保险是其中的主要部分。医疗保险是指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而养老保险则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但社会保障基金调剂的范围却是相当有限的,大部分是由政府来提供,这就使农民的生老病死基本上由个人和家庭来负担。如果这个家庭的经济收入非常有限,一旦有家庭成员生病,严重的便不再治疗。像这样的情况,在我国的农村是很普遍的。 当然也有部分地区成立了新型的农村医疗合作社,这种合作的方式在农民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农民利益得到了保障。但是,像这样的合作社在中国农村还没有普及,大部分农村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还得不到解决。地区之间的差异表现在:东部集体经济发展好的地区水平高,范围也广,而相对的西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农村保障水平就较低了。 3(三)社会参与程度不高 农民在参与社会保障时的积极性不高。其原因:一是农民自身的经济原因,二是政府的支持方面。我们的调查中,在医疗、养老方面,农民不是不愿意进行这方面的投资,而是部分农村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没有条件去投保。还有部分即使是投保了,档次也是较低的,时间也较短。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迫使他们无力承担叫高的投保资金。另一方面,政府政策的影响。在事业保险方面,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险范围,只包括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包括农村失业人员。但是在中国,农村人口占多数,劳动力剩余严重,大部分失业或无业人员都在农村,而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却无法满足。政策的倾斜性使农民的利益的不到保障。在社会救助方面,国家也投资了大量的资金(1990—1999年,共投入了亿元),但由于农村所需要救助的人数太多,平均到每个人头上也就少了。所以国家虽然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面对如此庞大的农民队伍,那也是杯水车薪。 4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匮乏 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参保农户自己集资,另外便是政府的财政拨款。由于农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因此参保的集资数目就十分有限了,主要还是要靠政府财政支持。但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基数过大,政府财力有限,仅仅靠财政拨款来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一部分社会投资,主要是来自企业单位投资。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本身就很困难,再鼓励他们进行当地农村社会保障的投资,这种可能性也较小。对于城市大众型企业,没有政府政策上的支持,自愿投身于这种公益事业的就更少了。资金的严重缺乏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的推进。 农村社会保障各个项目的建设(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社会互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事实上,广大农民的要求也不高,他们的基本愿望就是“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只有保证农村的社会稳定,才能推动新农村建设,也才能促使整个社会经济的进步与社会的稳定。基于以上几个问题,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一)强化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制基础 (二)推广以互助合作形式为主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三)拓宽农村社会保障的筹资渠道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当代各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的研究作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一部分,显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障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要素之一,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与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对于国民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自身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现状的分析及指标的分析,来评价中国当前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社会保障水平及指标
社会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高低程度。西方国家一般把社会保障总支出占GDP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水平的主要指标。其中,社会保障支出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实际支出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总和。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GDP的比重,集中反映了一国或地区的经济资源用于提高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程度。
判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标准不是单一的,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社会保障制度是否保证了公民具有一定的经济生活水平并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社会保障支出是否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与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结构是否与国民经济产业布局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是否有助于促进就业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等等。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分析
(一)国内学者对于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研究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行分散化管理,社会保障水平的统计缺乏规范的指标体系,不同专家对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推算也不尽一致。以1994年为例,郑功成教授推算该年社会保障水平为,加上其他未统计因素,社会保障水平为10%~12%;穆怀中教授的小口径推算为,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为,大口径(含住宅投资和价格补贴)高达。根据穆怀中教授的推算,尽管我国人均GDP低于西方工业化国家20世纪60年代的水平,但我国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但不包括价格补贴的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它们60年代的水平并不逊色。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国际比较研究
以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为参照,普遍认为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偏低。比如,1991年,瑞典、英国、美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而我国2001年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
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进行比较,2002年,我国人均GDP接近1000美元,当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是。而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如玻利维亚、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依次为、、。因此,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既不显得过高,也不显得过低。
(三)城乡社会保障水平比较分析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镇几乎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存在着类似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享受以高就业、高补贴、低收入为特征的、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居民仅拥有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基础上的以社会救济、“五保户”供养和合作医疗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并未能享受到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存在着水平偏低的社会保障,一定程度上,城镇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是以牺牲农村的保障水平为代价的。在城乡之间,我国城乡居民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差别极大。比如1994、2001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100倍多。
总的来说,对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判断,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过高与过低并存,存在着结构性矛盾,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三、保持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的建议
(一)正确处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我们 总结 了许多国家特别是福利国家的 经验 教训所得出的一个正确结论。但是,到底什么样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障支出必须依赖经济发展,但并非任何意义上的福利支出都会削弱或阻碍经济增长。某种意义上的福利支出可能带来经济增长,或为经济增长创造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阶段,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本来很低,加之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难免回出现失业率上升之类的问题,因此,一定时期内社会保障支出增长是应该的。建议我国在目前阶段,适当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这不但会为经济增长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还可能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要辨证地看待福利支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总之,存在着这样一种良性循环:随着经济发展适度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得大多数人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可以赢得经济和社会更加健康、协调、更可持续的发展。
(二)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这种财政支出结构是不合理的。因此,要发挥财政在筹集社会 保险 资金中的主 渠道 作用,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建立稳定的财政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超收的增量除用于法定的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险基金。与此同时,要防止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过高于GDP的增长,出现福利国家危机。因此,除了建立GDP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正常支持机制,还要建立二者的动态弹性机制,使社会保障支出随着GDP的增长动态变化,但处于适度区域内。
(三)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当前农村要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为重点和基础,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社会化养老 措施 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由政府出面理顺农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使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当然,不同地区社会保障的标准、社会保障模式也应有所不同,不能一刀切,而是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形成层次分明,标准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发达地区保障程度高一些,欠发达地区保障程度低一些。财政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改变以前重城市、轻农村的状况,提高财政对农村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四)改革城镇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有升、有降”的方针。取消一些不合理、过高的福利项目,改革工资制度,实行工资货币化;改革一些垄断性部门的福利制度,降低其社会保障水平;增加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增加对城市低保户、无劳动能力者等弱势群体的投入,保证其过上有人格尊严的生活;继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保证公民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总之,把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控制到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阶段,既达到了保障目的,又把水平控制到一个合理适度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
摘要: 文章 把探索视觉转移到解决农民工 社会 保障的新路径—— “土地换保障”,并在 总结 当前 理论 界提出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上创造性地进行“土地换保障”的运行载体缺失 分析 ,引入代表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作为“土地换保障”的交易中介机构。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新路径;土地换保障
Abstract: The exploration vision to be transferred to the social security of migrant workers to address the new path - the "land for security", in his summing up the current theory of the basic ideas put forward by the community and on steps to carry out a creative way of "land for security" to run the carrier missing Analysis of the introduction of migrant workers on behalf of the land use right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from the transfer of the shares of cooperatives as a "land for security" deal intermediaries.
Key words: migrant workers; social security; new path; land for security
前言
“十一五”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城市化道路,统筹城乡协调 发展 ,构筑和谐社会,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更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 问题 。解决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有助于打破 中国 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实现城乡协调统一,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 现代 化的进程。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
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上,当前理论界还存在着较大分歧和争论, 目前 主要有三种思路:一种是仍然将其划归于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之内;一种是将其归于城镇社会保障范围之列;另一种是另起炉灶,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到底是归属城市还是回归农村,还是创新一种新的保障机制,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实际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或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在 实践上都遇到很多现实阻碍。从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分析得知,由于农民工双重的身份性,一方面乡镇 财政资源的有限性和土地保障功能的虚化及农村社会保障缓慢发展,制约了农民工进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另一方面以单位为核心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由于城市社会保障机制滞后, 企业 因为社会责任弱化导致的用工制度不规范及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抵触、以及农民工较强的流动性而引起执行上的困难、农民工在经济收入上的窘迫、自身可支配经济资源的有限性所导致参保的理性规避等诸多原因,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在现实可行的条件下依旧困难重重。因此除上述三种思路外还有学者没有明确提出归口,积极探讨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提议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及最迫切的利益需求,优先建立农民工工伤 保险制度和大病统筹医疗制度,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救助机制,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抓紧制定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 法律 和法规,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依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积极地寻求多种路径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成为大多学者的共识,让社保对农民工来说不再是“镜中月,水中花”,能真正意义分享到应有的各种社会保障。事实上“农民工力争一只脚踏在收益低、预期确定、保证生存起码需求的土地保障上,另一只脚踏在收益高些、风险大、非生存起码需求的非农收入上”,[1]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具有双重收入来源,存在的经济基础很特殊:一方面脱离了 农业生产逐渐市民化,在城市则可以在非农行业就业,另一方面,农民工与农村仍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 联系,他们在农村留有一份土地,在城市谋职的风险性以及社保的严重缺失等所导致返乡的极大可能性,宁愿抛荒也不愿意放弃这惟一的保障,仍把土地作为最后的退路。因此,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个循环渐进的过程,上述几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都忽视了现阶段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 研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崔传义认为研究这个问题是有战略意义的,这个问题解决得好,会大大有利于农民向城镇的转移,有利于城市化、 工业 化的实现,有利于全面小康社会的顺利建成。
二、“土地换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新路径
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中指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 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2]这就给流转土地经营权进一步提供了政策依据。事实上,在国家近年出台系列减免农业赋税及加大农业投入和农业补贴等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农业政策下,许多农民工外出打工,留在家里的土地就委托给亲戚邻友耕种或者转包、出租给其他人代理,从中取得一笔收益,但收益不多,只是当家用补贴。对经济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来说,觉得有利可图就将土地出租出去,钱一点是一点,总好过撂荒。那么如何将农民工在原属地的农地更好地利用起来,并且将社会保障联系起来就是个难题了。国家行政学院社会保障权威专家龚维斌在“完善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建立”的记者专访中就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既要借鉴国外的 经验,也要立足国情,构建一个‘低保障,低水平,广覆盖,重实效、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挖掘和利用传统社会保障资源。”这就给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提倡“土地换保障”制度的学者们都不约而同地把寻求农民工社会保障路径的探索视觉转移到现在农村惟一有较大增值价值和财力功能的就是土地,从开发和挖掘农村传统的社会保障资源来寻求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困境的路径,最终目的为建立针对农民工独特身份和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铺路,从而推进市民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土地换保障”通过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填补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空缺,成为一种切实可
行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创新路径,很好的解决了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延续,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提供了启动资金。农民工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获得了相应的收益,从此代替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实现从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换,逐步实现市民化,并且推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
三、“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浅析
(一)“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 分析
从 “土地换保障”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来看,“土地换保障”的实质或核心是承认农民在让出承包土地或被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应当获得某种补偿,并且这种补偿应当被用来为其建立 社会 保障。那么这样一种用社会保障替代土地保障的方案设计到底有没有充分现实依据呢,陈颐同志进行深入 研究 对农民工选择“土地换保障”这样一种从土地社会保障向 现代 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方案设计进一步补充了相关依据,论证了“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的可行性。[3]另外,曾详炎等同志在可操作性上进一步研究,认为在这个制度安排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一些 问题 ,如会遇到初始永佃权的定价问题,可能出现的侵占 农业生产资金问题、土地市场评估成本问题、地区之间地价与社会保障水平不平衡问题以及土地私有化问题等,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对策。[4]然而笔者发现其中还没有学者注意到运行载体的缺失问题,在方案设计中提出具体运作办法时有学者认为,对放弃 农村 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障,并以农村土地使用权折算为一定年数的个人帐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保障的平稳过渡。[5]另外有学者提出,农民工到城镇就业或进入城镇定居而无力耕种土地的时候,让出其原先承包的土地,由转包者按国家统一标准替 转让者缴纳一定数量的 经济 补偿,使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当然这部分经济补偿也可先交付国家 财政,但国家必须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承诺将这部分农民纳入城市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6]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换保障”整个运行过程中交易中介机构的研究是缺失的,有的只是笼统指出由国家责任强制为其纳入社会保障,有的直接由土地经营权的转包者支付农民工参保费用。我们知道,农民工只在乎现期收入,他们参保的意识非常薄弱。对他们来说,增加他们的收入最为切实,所以他们就可能会同承包者私下商量好将社会保障的提取费用直接转化为货币经济补偿,这就要求国家赋予有关监督机制的制约。而如果设立国家的监督机关来监督承包者从转让农民工土地使用权获益中提取农民工社会保障费用的行为,则加大了“土地换保障”制度的成本支付,这就提出了在实行“土地换保障”方案中其运作载体的缺失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二)“土地换保障”的运行载体——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
根据孙雷、陈波羽中的研究,他们在针对失地农民设计的“土地换保障的逻辑框架” 中指出失地农民通过放弃土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后,一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 保险,一部分作为失地农民的货币收入,成为市场人的物质基础,另一部分则用作对失地农民的培训,使得他们具备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基本技能。可见这里代表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成为交易的中介机构,作为失地农民与征地方交易的中间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被征用耕地的交易获得的收益,用来支持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7]由此可以推广到 “土地换保障”中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引入代表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交易中介机构。这个思路也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要有党和国家的强力推动,更需要发挥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政策精神 。另外笔者认为为避免由村集体包办,应与现行的 中国 行政机构体制改革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以及正在农村推行村务公开的民主 管理制度相配套,特别是农村集体组织从农民工土地转让费当中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提取应该向村民公开,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农民更多地参与和监督村里的事务。保证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应有的效率与公正。
而原有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模糊、人格化的出资者主体缺失、决策独断、监督不善、分配随意等种种制度性缺陷直接 影响 到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利益,研究表明迫切需要从产权制度改革上破除。现阶段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以村、组为对象,在制度安排上多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从转制后的组织形式看,其定位不同,既有股份合作制 企业 ,也有股份制公司,以及股份合作社。有学者进一步研究,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定位,以及转制后的实际功能和作用都与政府行为有直接关联。两者要在今后的改革和 发展 中相互调适。其中第一条指出转制后的组织功能就与社区成员的社会保障管理有关,是按照公共产品供给非歧视性原则,对于集体资产所有者的社会保障成本,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扶持,并全额承担“城中村”或“村改居”成员的社会保障费用。[8]另外深入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股份合作的研究,土地股份合作的形成是在村委的引导下若干农民自愿组织,组成合作社,农民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和管理,实行“土地入股,集约经营,独立核算,按股分红”。其股份合作社在年底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后按股分红,同时合作社按每股每年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农民工进城务工,也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将自己在原属地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这样一来他们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仅长期不变,而且还有股权收益,吃了“定心丸”,也 自然 安心进城从事二、三产业。[9]将上述两个研究成果结合起来研究,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土地换保障”的思路,通过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在土地与农民工的现代社会保障两者之间架起联结通道,股份合作社在农民工向合作社入股期间在按每股每年强制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的基础上强制提取一部分基金作为农民工建立现代社会保障的启动资金,保证其进城后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当然,由于中国各地经济水平不一,这种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形式主要出现经济较为发达,大部分农民已转移到从事非农产业的沿海地区和发达内陆地区,如广东、江浙、辽宁、山东、湖南等地。而
广大中、西部贫困地区由于受到地域、经济水平等因素制约了土地的流转,也就很难形成土地股份合作这样一种土地规模经营方式。因此在考虑原属地在较为贫困,并且零星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比较严重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在实施“土地换保障”中架构其运行载体时,笔者认为有待于政府(下转第24页)(上接第22页)大力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并且政府在其介入的作用成分相对发达地区对股份合作社要多一些, 值得我们更深入研究。
参考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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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锋.国务院明确: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
[3]陈颐.论“以土地换保障”[J].学海,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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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与现状(一)农村养老保险压力巨大 (二)农村合作医疗取得较快进展,但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 (三)农村社会救助区域不平衡,存在较大的应保未保人员 二、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措施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制度建设 (二)扩大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范围,加大覆盖面 (三)多元化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提高农村社会保障能力 (四)加快立法,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内容就不一一列出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很多,但归根到底就是制度的问题。关于 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社会保障问题 的论文研究的内容太过广泛。希望楼主能主要强调体制,多找关于社会保障体制方面的资料。也可以在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某一单个问题下手。比方说农村的医疗,如何去建设和完善。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现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在新时期推动农村建设的战略决策,是实现全面小康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应把生产发展和生活宽裕作为主要矛盾,把生活宽裕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和其他支农政策的实施,农业生产发展问题已基本解决。而生活宽裕是农民一直向往但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问题。2004年末,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还有2610万人,有4977万低收入人口仅能勉强解决温饱问题,说明我国农村居民还有相当一部分生活处于较为困难状态,这是其一。其二,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突出,试点中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仅覆盖约20% 的人,而且筹资水平低。其三,目前我国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8000多万,占农业人口的10% 以上,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我国农村已成为老龄型社会。而农村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家庭养老负担沉重,使得生活富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总体上处于过渡阶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农村社会救济。主要是国家针对灾害的突发性特点, 采取应急措施。在对待贫困户方面, 国家通过设立扶贫基金,帮助发展生产。同时,为解决贫困者的生活问题,部分地区开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但全国各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参差不齐,如北京、浙江、广东、福建、辽宁等经济较发达的省市,已经全面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他省份虽然也在部分地区实行农村低保制度,但还没完全实行,根据有关统计资料,2004年我国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总人数为488万人,不到需要保障人口总数的3%。二是五保供养制度。这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予以法规确认的制度。到2003年底,全国实际五保供养人数为万人、敬老院万所、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万人。从保障的程度上来看, 五保老人年平均五保金1200元,但因各地财力不足, 实际到位一般只有800元左右,三是养老保险为主,医疗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早在1986年前后,各地就陆续展开了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目前全国基本上都已开展此项工作,由于社会及制度等多方面原因, 在资金保障等方面不是很完善。几经起落,在经历了试点、全面推广和整顿规范几个阶段后,目前又处于试点阶段,到2003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5428万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亿元。198万农民领取养老金。其总体覆盖率还不足10%。农村医疗保险方面,正在试点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只覆盖约20%的人口,而且筹资水平不高,保障能力不强。据2003年卫生部组织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有79.1%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基本上靠自费看病。一些地区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居民占贫困人口的2/3。目前全国绝大多数乡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处于缺位状态。在广大的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依然是以国家救济和乡村集体福利事业为重点,以家庭保障为主体,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以外,其他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 缺乏监督保证机制,法律层面制度设计不完善我国宪法对社会保障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体现在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国参加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也明确规定 :“本公约缔约国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但是,我国《社会保障法》依然未制定出台,缺乏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门法律。法律的缺失导致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资金的管理不规范、保障体系的建设。就广大农村地区而言,农村现有的社会保障立法可以说是一片空白。现行的法律依据大多是准法律与相关文件,对农村各项社会保障的地位与作用、保障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机构的的建设等,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由于制度上的缺陷,再加上执行中的不到位,导致农民对社会保障的受益缺乏信任感。 (二) 没有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机制,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把我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与世界上其他国家进行比较,就知道我国投入的力度是偏小的: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而我国只有10%左右,且这10%的投入也基本给了城镇居民。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可以说主要是资金缺乏的问题。应该说,在农村地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的职责。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地方政府拥有雄厚的财力来安排养老及医疗保险,农民也有较多的机会获得兼业等,因此收入状况比较理想。但在广大的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落后,很多地方是吃饭财政,即使是略有余额,地方政府在安排财政资金时也首选见效快的投资领域,吸引外来资金,而不是将财政资金投入到社会保障。因此,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的项目少,大多是救济性质,而工伤、生育、养老等意义重大的项目大多尚未全面开展,有的地方即使有所涉及,也存在运作不规范的问题。近几年来,农民的人均收入增长趋缓,扣除必要的生产生活开支,大部分农民实际无力承担各类保险所需费用,即使部分农民有实力缴纳,却由于对社会保险制度认识不清等因素,而不愿参加保险。从集体投入这部分看。大部分县乡政府均是财政开支,也没有能力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这导致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同时,农村社会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比如根据某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民缴费可以自由选择,因为收入水平低,不少人选择最低档次每月2元,这样,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在缴费l0年后农民也只能每月领到不到5元,缴费15年后每月也只能领到l0元。 这样的养老制度安排,对农民的养老问题的解决无法起到多大的作用。(三)考评管理机制不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水平低下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由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卫生部门(农村合作医疗)、社保部门(养老保险)等各管一块,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在全国各地,民政部门、计生委、基金会、寿险公司等不少机构均涉及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而且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相互扯皮,挪用、委托不当或基金保值增值混乱的状况。有的地方基金管理不规范,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掌管基金的便利挪用基金、造成资源浪费、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存在。
对有些人来说,开民宿,不仅是种创业形式,也是种情怀。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民宿行业市场前景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在线民宿预订交易规模突破100亿元,预计2018年交易规模将近200亿元。面对火爆的民宿业,经营者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呢? 一、 房屋租赁环节的法律风险 用于经营民宿的房屋,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有房屋经营民宿;一类是租赁他人房屋经营民宿。房屋租赁环节,需要防范的风险点包括: 1. 房屋的权属是否清晰。 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自2015年3月1日施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来,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基地使用权等也应办理不动产登记。故审查房屋权属是否清晰,应该审查租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即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应与房屋权利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2. 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如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则所签署的租赁合同无效。实践中,常常出现在合法的房屋上搭建房屋,该搭建的房屋未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该类搭建属于违章建筑,涉及违章建筑部分的租赁是无效的。 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如承租人已经在房屋上耗费了大量金钱装饰装修,则对于装饰装修的处理将按如下原则处理: (1)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未形成符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如不同意利用的,由承租人拆除,如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符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按双方导致合同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如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则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 房屋是否是转租。 实践中有民宿经营者中途退出,由第三方接手后继续经营的,此情形属于房屋转租。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故考虑经营的持续行,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审查房屋是否转租,如是转租,应取得出租人同意。 二、 民宿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经营民宿过程中出现法律纠纷的情形也很多,常见的如: 1. 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纠纷 。合伙人之间因利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出现该类纠纷,往往会导致民宿无法继续运营。为防范该类纠纷,合伙人之间应提前签订合伙协议。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形下,发生该类纠纷时,一方主张是合伙关系,另一方主张是借款关系很常见。因此,应重视书面的协议。此外,在经营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还包括: 3. 物品被盗、住客突发意外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住客的随身物品应该自行保管,民宿经营者并没有保管义务。但民宿经营者除了向住客提供民宿服务外,也负有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会导致承担赔偿的法律后果。故为了免除赔偿义务,民宿经营者应在尽可能提提供安全保障,如在醒目位置张贴提示、配置监控、定期检查门窗等的安全性等;住客反馈物品丢失,第一时间配合调查或报警等。至于住客发生人生意外,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民宿经营者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如出现住客死亡等事件,应第一时间报警,配合调查,待死亡原因查明后再具体分析是否应承担责任。 当然还有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与平台的合作等等问题。 三、 民宿推广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自媒体时代,推广形式更加多样化,在推广过程中,应该注意两方面的风险,一是推广内容是否合法,二是推广形式是否合法。关于推广内容,应注意: 1. 内容是否违反广告法的规定。 即对外推广中的广告是否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常见的问题是在广告词中使用极限字,比如“最佳民宿”、“最高级的民宿体验”等;描述的住宿环境是否与实际不服,是否会误导住客等等。存在这些问题的,市场监管局会要求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2. 内容是否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 推广中的民宿照片如是他人拍摄,则应当取得拍摄者的同意,未经同意用于商业推广宣传,侵犯了拍摄者对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关于推广形式,现实中不乏有采用刷单、购买好评等服务让自己的民宿在某平台的排行靠前或评分更高,这种行为属于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的方式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规定,民宿经营者将面临赔偿或被行政出发的风险。 四、 其他 因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民宿,在经营民宿的过程中,建议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以及当地出台的民宿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国民宿行业的经营与管理,《共享住宿服务规范》《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等文件相继出台。新行业标准还提出“旅游民宿评定实行退出机制,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取消星级”扩展资料: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对平台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2019年颁布的《电子商务法》第二章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欺、误导消费者,但是经营民宿业务的第三方平台是否属于该法的监管对象还有争议。其次,民宿预订、退订没有明确规则,类似纠纷甚至发生在口碑较好的平台上。2.某些平台上消费者甚至没有差评权,房东只需通过简单的房源下线、再上线,就能消除差评。民宿平台以格式条款规避自身义务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50%或以上的退订扣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再次,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及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这六个证件是民宿经营的基本条件。其中,对消防设施的要求更为严格,要求每个民宿客房都必须安装感烟火灾报警器。3.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等公共场所由于管理者责任缺失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责任。第三方在线平台作为连接民宿提供者与消费者的中介,要求平台用户全部进行实名注册登记,因此各大平台都保存了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及交易记录。若由于平台疏忽造成用户信息被窃取或倒卖,势必会对用户利益造成损害。事实上,客户反映的平台账号被盗刷、入住被偷拍等现象屡见不鲜。
一、本公告所指网约房、民宿等住宿经营行业,适用于我县提供具有旅馆特点住宿服务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为主要方式向社会发布房源、接受预定的房屋和其他场所。二、网约房、民宿的经营者在经营前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区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同时,还应咨询消防、卫健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取得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其他相关许可。三、网约房、民宿的经营者在经营前必须到属地辖区派出所备案。四、网约房、民宿的经营者是住宿经营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住宿房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证互联网上发布的住宿房屋与实际提供的住宿房屋相一致。五、网约房、民宿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必备的电子监控系统,并确保房间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的全覆盖,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六、网约房、民宿的经营者应当安装使用《网约房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公安机关的“实名、实数、实时、实情”登记查验住宿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网约房、民宿的经营者不得做什么? 网约房、民宿的经营者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提供住宿服务。接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住宿时,应当确认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无前述人员陪同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综上所述关于民宿管理的法律法规非常清晰,相关政策非常完善,条目清晰,要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信息登记办法(试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订并完成交易,提供用于居住的房屋以及可供居住的其他场所。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家总少不了接触论文吧,论文可以推广经验,交流认识。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摘要:
传统的国际商法教学方法已不能满足当前培养要求,案例教学可以弥补传统讲授式教学的不足,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增强教学效果等方面具有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法学教育
案例教学法一直是西方国家颇为重视并普遍推行的一种教学法。自传入我国后在法学教育中推广应用,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因其在应用性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价值,也引起了我国高校教育工作者的广泛关注。
一、案例及案例教学的内涵解读
案例是指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的内容情节、过程和处理方法进行的客观描述,以备查询和再现。
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有很多种,对各层次属性不同的排列组合、不同的取舍形成了不同的案例教学概念,也反映出对该教学法不同的认识程度。
大多数对案例教学的界定着眼于它的教学方式上。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作为教学材料,结合教学主题,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让学生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并培养学生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教师讲授、组织学生分析、讨论实际案例、撰写案例总结报告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就是以教学案例为载体,是基于一定的教育目标,选择一定的教学案例从事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它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特征,强调师生对案例共同进行讨论,并写出有关案例分析报告。这些界定对案例教学中的一些核心要素都有强调,侧重面不一样。
下面是一则比较完整的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它也代表本研究对案例教学的界定:案例教学就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的要求,运用挑选出来的案例材料,使学生进入某种特定的事件、情境之中,通过组织学生对事件的构成进行积极主动的探究活动,从而提高学生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
二、国际商法案例教学的价值分析
目前,我国高校国际商法的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是讲授的方法。中国高校传统的`讲授式教育还是有其优越性的,如传授的专业知识具有条理性和系统性,便于学生作笔记和掌握。但是,讲授式方法存在着其特有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因为学生在课堂上自始至终处于被动的听课状态,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的思考问题;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和法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为学生在课堂上接受的主要是书本法律知识和经过教授智力加工的研究成果,很少有机会在课堂上具体、充分地讨论实际案例。虽然近些年来,教育界一直在探讨如何改进教学方法,改变讲授式方法给学生带来的被动局面。但在这方面我们同其他国家相比做得还很不够。我们的教学方法应当移植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改变单向的理论灌输式教学方式。
(一)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国际商法》是一门比较抽象的理论性课程,单调的法律条文和基本概念众多,专业性强,内容庞杂,具有枯燥性的特点,如果只是简单地教授知识,照本宣科,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不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更无法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就成了课堂教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将现实生活中的生动、逼真的事例引入课堂,营造一种身临其境的气氛;给学生提供一个独立思考、自由讨论的学习环境。在这样的学习状态下进行教学,就比较容易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其学习的动力。
(二)可以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商法》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习国际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其运用于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法,能使学生获得解决问题的“标准答案”式的理论知识,却难以获得运用该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而案例教学法更加注重运用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由于通过让学生认真分析案例,并在分析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的开展,通常是由教师事先选择教学案例,通过教学案例的呈现创设一个具体的实际问题情境,课堂教学就是在围绕这个具体案例开展的分析讨论中进行的。学生通过案例中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潜移默化中便逐渐学会了如何去分析问题,学会遇到类似的情境或问题时该如何对待,从哪些方面着手解决。而且由于大量案例并没有唯一确定的解决办法,可以给学生进行开放式思考和讨论空间,也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适应社会的需求。
(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与人沟通的能力
案例教学这种教学形式特别依赖并突出学生之间的通力合作。小组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主要组织形式,为了达到共同的学习目标,小组成员之间必须学会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和信任。实践证明,一个彼此合作、相互支持的团体的学习效果,要远远好于单个人的学习效果。在传统的讲授方法中很难培养或提高学生的协作和沟通能力。
(四)有利于学生系统化地掌握专业知识
国际商法教学案例应该会涉及很多问题,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学生往往不能单纯依靠某一部分的内容去分析整个案例,必须对学习的整体内容都非常熟悉并且能够前后融通、综合运用。所以,案例教学在无形之中将学生所学习到的全部内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在将课程不同内容和知识点系统化方面起到了红线的作用。
三、案例教学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
要实行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切不可提倡了案例教学,而丢弃了理论教学,因为没有必要的理论基础作铺垫,案例讨论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没有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能力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无论是采用什么教学方法,其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的知识点,提高他们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开展案例教学不是替代理论教学,讲授教学应该与问题讨论、案例教学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应选择典型的案例
由于课时数的限制, 案例的选择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关键在于所选用案例能更好地适应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的需要。教师应精选并提炼国际贸易法方面的现实典型判例充实国际商法案例库,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因为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而在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的一般原理原则,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越经典,学生就越有兴趣,参与程度就越高,学习收获也就越大。欧盟、美国、日本、东盟、韩国、俄罗斯等是我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因此,我们也应特别注意选用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相关的典型案例。
(三)应注意及时更新案例
国际商法的案例伴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商法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国际贸易具有涉及面广、变化快等特点,国际贸易活动在网络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也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因此,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必须适应国际商法实践迅速发展变化的实际;案例教学选择的案例必须不断更新,才能保证实际教学的需要。
(四)需要耗费较多时间和精力
案例教学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前提,以教师的有效组织为保证,以精选出来的能说明一些问题的案例为材料,而要做到这些方面的有机结合往往较为困难,有时会产生耗费时间较多而收效甚微的结果[5]。案例教学在时间和效益上存在着矛盾,案例教学需要耗费的时间较多,它要求教师和学生都要花费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案例教学的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但教师和学生的精力和时间毕竟有限。
总而言之,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上是必要的,是符合课程教学目的和专业培养目标的。在国际商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有益于师生的共同提高,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增长实际操作能力。不过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性。
参考文献:
[1] 邹丽敏.案例教学的教育价值及教学流程探讨[J].无锡教育学院学报,2004,(2):38-39.
[2] 杨清源.如何推行案例教学法[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8):44.
[3] 潘学中.论师资培训中的案例教学[J].中小学教师培训,2001,(6):13.
[4] 黄卫国.案例教学模式在教育学课中的运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增刊:98-99.
[5] 郑金洲.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21.
拓展: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
1、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
2、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
3、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
4、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
5、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6、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7、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8、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
9、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10、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
11、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
12、税收司法保障研究
13、税法公平价值论
14、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5、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
16、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17、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18、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
19、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20、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
21、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22、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23、工伤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4、论土地征用制度
25、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26、土地储备制度研究
27、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28、农村土地权属法律模式研究
29、城市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30、权法律制度研究
31、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2、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研究
33、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34、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35、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36、证券发行保荐人民事责任研究
37、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38、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
39、试论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重构
40、合伙协议法律性质研究
41、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研究
42、论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
4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创新研究
44、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45、《破产法》若干问题研究
46、论独立董事的义务
47、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48、论股权
49、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
50、股东知情权研究
51、企业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2、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53、股东诉权的司法实务研究
5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
55、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56、清算中公司的性质及其责任的承担
57、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58、论保险利益
59、票据权利研究
60、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
61、保险委付研究
62、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社会学 [新闻]意义、生产与消费-当代中国电视剧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意义、生产与消费-当代中国电视剧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内容摘要〕本文分四个部分:从教化工具到大众文化的移位;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力量;生产流通的“准市场化”;输入与输出的文化接近现象。对作为重要文化现象的“中国电视剧”作了全景式的描述、阐释与分析。 〔关键词〕中国电视剧;大众文化;意义;生产;消费 电视剧可以说是中国大众最喜爱的一种虚构性叙事形态,它一方面成为当代人生活、(07月28日) [查看全文] [新闻传播]论百年新闻传播史上的两次飞跃 论百年新闻传播史上的两次飞跃〔内容提要〕20世纪是世界新闻传播业蓬勃发展的一个世纪。新闻传播经历了两次大的飞跃:第一次是传播领域由“小众”到“大众”的飞跃;第二次是由单向传播到双向、多极传播的飞跃,它为“新经济”奠定了基础,进一步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信息传播的开放度,促进了大众传媒的更新。 即将过去的100年,是世界新闻传播业蓬勃发展的100年。如果说,这100年起始于新闻传播的一次飞跃——从“小众(07月28日) [查看全文] [新闻传播]关于海外华文传媒的战略性思考 关于海外华文传媒的战略性思考〔内容提要〕进入21世纪,随着国际关系格局出现重大变化,有必要立足全球传播和国际传播的战略性高度,重新审视海外华文传媒的性质、特征及其作用。海外华文传媒是国内传媒在海外的延伸;它可能成为促进祖国统一的推动力量;它让中国了解世界,让世界了解中国。随着世界经济发展重心的东移及海外华人经济的进一步扩展,未来海外华文传媒呈现集团化发展、多种媒体共存共依、向全球拓展、海内外媒体及受众相互融合等趋势。 (07月28日) [查看全文] [新闻传播]现代政治文明进程中的信息公开制与知情权 现代政治文明进程中的信息公开制与知情权内容提要:本文将“知情权”的提出和信息公开制的兴起及发展置于现代政治文明进程中研究。论文首先回顾了信息公开制伴随着“知情权”的提出和日益受到认可而兴起的历史轨迹,进而探讨了“知情权”原则的确立和信息公开制的发展,分析了其主要原因。最后论文考察了信息公开实践在我国的发展。论文指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政府信息公开制的兴起和发展,在思想层面和操作层面都是以现代民主政治为背景的,是公民民主权利扩大的表现。符合现代政治民主发展(07月28日) [查看全文] [行政法]浅论职务犯罪的原因、表现及防治 浅论职务犯罪的原因、表现及防治一、职务犯罪的特点从大量的已被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主要有两个特点:(一)、 位高权重,贪污受贿。位高权重,贪污受贿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比如据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部(07月28日) [查看全文] [行政法]税收司法保障问题研究 税收司法保障问题研究一 问题的提出 有权利(力)义务的预先设定,就应该有保障制度的建立,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法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对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的规定如何,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款的有效征收,一国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的质量,可谓税收的征收管理能否在实践中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对税收司法保障问题进行研究的意义正在于此。司法是法运行的重要环节,在法的运行中占有特殊地位。所谓司法,是(07月28日) [查看全文] [行政法]非正式行政法渊源的效力适用规则研究 非正式行政法渊源的效力适用规则研究一、非正式行政法渊源的内涵和结构“法律渊源”语出罗马法Fontesjuris[1],原意为法律的源泉,即法源,指法律的内容导源于何处。这是“法律渊源”的实质内涵。但我国法学界几乎都是在形式意义上使用“法律渊源”这一概念,认为法律渊源是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2]、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
1.浅谈国际商法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2.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3. 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4. 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5. 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6. 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7. 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8. 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9.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10. 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11. 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12. 税收司法保障研究13. 税法公平价值论14. 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15.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16. 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17.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18. 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19.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20. 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21. 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