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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乐死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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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乐死的毕业论文

从人道主义讲是应该享有主动进行安乐死的权利,但是如果问题是想问安乐死合法化的话,那这个问题具体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难以判断的情形。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保证行使安乐死的权利出自权利人本身的意愿,即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如何保证其是完全出于自愿主动行使安乐死这项权利,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是在非胁迫等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主动行使该权利。这个如果不解决的话,是没法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几个典型的例子,1、多年瘫痪在床的病人,家庭已经无法负担高昂的精力和经济负担,但是本人并不想死。2、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但是拥有高额不动产/遗产的人。具体还有很多,但是无论出于主动还是被动的原因,其权利人的主观意愿是不想死的,而从生命健康权为公民最根本的权利这一点来讲,就是事实上的侵权行为,插一句,自莎其实也是一种侵权违法行为。安乐死这个话题是我大学时候毕业论文的两个选题之一,其实这种问题搜一搜文库里的论文,很容易就获得答案了。

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则必然也有患。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可人有了远虑,又何尝不是必有近忧呢?古人倡导的“生于忧患”以被几百年后的现代人发挥的淋漓尽致,可一味“忧患”的结果却是我们的一事无成.是啊,要想安乐死就不能再忧患生了!根据空气动力学原理,大黄蜂很可能是飞不起来的,可它们自己不知道这一点,也不忧虑,所以它飞起来了.这就是无知者无畏.而成天闷闷不乐的忧患者,渐渐的被生活所消磨,对未来失去了信心.试问“安心”都做不到,又如何能做到“安乐”?放不下心灵包袱的人被羁绊住的也许不仅仅是双脚,还有未来吧!有这样的一个人,当他走在一大片冰冻的河面上时,他听见了“咔咔”的响声.他吓坏了,他以为冰面要裂开了所以趴在冰面上不敢动弹.当一辆满载货物的马车驶过他身边时,他的眼神变的很迷茫.是啊,这就是“过度忧患综合症”的表现.还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现在的社会,被自己吓倒的人数要远远超过被困难打倒的人,是啊,“自己才是自己最大的敌人”,这就是真正的原因吧.而罪魁祸首正是那个叫做“生于忧患”的理念.放下你那装满“忧虑”的包袱吧,只有轻装上阵才能获得成功.生活是过出来的,而不是想出来的.相信人生只有走出来的美丽,没有想出来的辉煌.就像文才是写出来的,口才是练出来的,而不是忧虑出来的,想出来的一样.即使是失败的经验也一定比事先无尽的忧虑要来得实在,只要你有输的起的精神就一定会赢来新的机遇,就会成功.而忧虑只能让你踌躇不前,在梦想门前却要徘徊的人,注定要和梦想相隔,在河的这一边把自己站成岸.但即使你面对的阻碍无法超越,即使你没有好的应对方法,但只要你有敢于面对强敌的勇气,你就会发现奇迹是可以创造的.“车到山前必有路”不一定只是那些事到临头却一无准备之人的开脱之词,“机关算尽”也不一定是好事,有时候我们反而要适当的“头脑简单”到那时你会发现春履与秋痕一样是美好的景色,固然要死的安乐,但人活着不是为了死.是不是安乐的度过医生才更有意义呢!

试论我国安乐死的立法选择摘要: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原意是指在人类外力的作用下安然告别人世。这项提议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被人们提出,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法”的国家,但是很快便于1997年废除。2002年,荷兰下院通过法案,使安乐死合法化。而本文中提到的特丽案件中对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于本人意愿、伦理以及法律实务操作中的一些问题。美国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使人们再度开始对安乐死的大讨论,本文通过对一些观点的分析总结来阐述对这个话题的法律思考。关键词:安乐死;法律;伦理Try to discuss the selection of legisl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Terri Schiavo’incidentAbstract:Euthanasia is not a verdant noun. Euthanasia one etymology produce Greek euthanasia, and " death" two phrases succeed by " bright ", the original meaning mean that says good-bye to this world under the function of the human external force safly. The proposition propose as far back as 1930s people British establish the voluntary association of euthanasia first of all 1936, propose the euthanasia bill , Australia is the first country that pass " euthanasia law " in the world, it is abolished but benefited quickly in 1997. In 2002, Dutch Lower House legalized euthanasia through the bill . And Terri Schiavo’incident dispute in euthanasia concentrate on to one's own will, ethics , legal practice some questions operate , mainly specially. The American vegetable is specially Terri Schiavo’incident;Fertile life and death make people begin the free discussion to euthanasia once again in summer,this text explains 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f this topic through summarizing in analysis on some views. Key words: Euthanasia; Law; Ethics特丽•夏沃是一个害羞的女人,喜欢小动物、音乐和篮球。她从小在宾夕法尼亚长大,1982年认识迈克尔•夏沃,两年后结婚。他们后来搬到了佛罗里达州,在那里特丽就职于一家保险机构。由于常年减肥,特丽饮食功能紊乱,最终导致26岁时(1990年)彻底病倒。医生们说,由于钾失衡,她的心跳停止跳动,在被救活之前,脑部缺氧长达10分钟,导致严重脑损伤,陷入植物人状态。1998年,在医生将特丽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且无任何康复可能后,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他认为,这是尊重特丽的意愿,因为她曾表示不愿用人为手段维持生命。但这一要求遭到了特丽父母的反对。此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迈克尔和特丽的父母进行着旷日持久的官司。特丽的进食管曾两度被拔除,后又根据州议会紧急通过的法令而两次重新插上。2005年3月18日,佛罗里达州法院第三次裁决拔掉她的进食管。之后,美国国会对这起案件进行干预,授权联邦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联邦法院法官3月22日做出裁决,拒绝下令将特丽的进食管重新插上。此后,特丽父母又几次向不同的法院提出上诉,结果都以失败告终。就这样13天后特丽在争论声中离开了人世,逝者已矣但是对这件事的争执还在继续,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安乐死”又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国内外安乐死研究概况(一)安乐死的概念及主体对象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1],或称怜杀[2](Mercy killing)。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忍受着精神与肉体的极端痛苦时,在其本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人为方法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3]。当前,我国民间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多是狭义的。2.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植物人并不是“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我们谈“安乐死”,一定要有这样一些前提:(1)安乐死的对象是那些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处于临终阶段、正在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患者;(2)患者本人有安乐死的强烈意愿;(3)必须由医生采取行动,并选择没有痛苦的终结方法[4]。由此可知,安乐死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在临终患者的明确请求下,为解除患者无可忍受的痛苦而由医生对其死亡过程进行的主动医疗干预行为。 (二)国内外安乐死的研究概况1.国外安乐死研究概况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5]。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 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以色列1998的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6],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7]。2.我国公民对安乐死的看法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二、伦理道德以及人权保护上是否可以接受(一)安乐死并不违备伦理道德为了减轻患病者的痛苦,在一定的条件下,对特定的临终患者实施“安乐死”,在伦理学上是可以允许的。但具体实施的时候,还是会涉及到很多感情问题,比如特丽的父母,就很难接受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女儿因为营养和水分缺乏而导致的死亡。这种人之常情,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安乐死在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论似乎仍未平息,对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也许会突破目前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僵局。安乐死实现的是何种利益?安乐死能否成为一种权利,首先要看它为人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所以我们不妨以人的需要为分析起点。人的存在有三重关系维度[8]。人的作为肉体存在的自然必然性,决定了人要通过物质生产的实践来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并由此建构起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是永远的主体,物作为客体只存在对人的单向效用,不存在人对物的有用性问题。但人必须是以群体的方式,才能实现寻求需要满足的现实物的活动,这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必然性,即是说,只有在人的联合中,才能获得直面自然的勇气和力量。物质生产的实践既创造了人类的生活条件,同时又生产了人类的社会关系,它引起了人的不同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生活需要,如交往、合作的需要、归宿与安全的需要、友谊的需要、道德的需要等等。社会实践所建构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它不同于人与物的关系,它是主体间的关系,而且使人与物的单向效用关系摆脱了粗陋的、原始的“动物学”性质,使主体的自然需要带上了社会文化的印记,使客体的效用能否实现为现实的价值存在形式,受到活动主体的生活态度,活动方式等的制约,这不是因为客体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也不是主体不需要某些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而是取决于一种更高的价值形态。因此,除了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生活的需要以外,由于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人还有认识自我和追求自我完善的自我实现的需要。由于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和条件,因此,与人的三层需要相对应的就是人的物质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格利益三个利益领域。其中,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其核心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价值,内在于自我实现的需要,发生在人的自身内部,不是主体对身外之物、身外之人的需要,而是主体对存在于自身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的需要,简言之,人格尊严作为一种利益是内在的,与其他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不同。它因出生而当然发生,因死亡而当然消灭,确确实实是“生则带来、死则带走”的权利。而其他利益关系都是主体对自身以外的物和人的关系,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人格利益属于身信领域的关系。意味着人除了对物的支配权之外,对自身也有支配权,前者实现的是物质利益,后者实现的是人格利益。安乐死的利益基础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的核心是人格尊严,即个人的自由自主。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死亡。这意味着要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独立的决定去过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强迫或干预。(二)安乐死不是侵犯人权而是保护人权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在宪章中提出:“健康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不只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现象。”死亡作为人的生命的一个阶段,同样需要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安乐死正是这样一种完满状态,实质上是一种实现了人格尊严的状态。显然,安乐死带给我们的不是物质利益,也非社会利益,而是人格利益。这是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是一种权利以及是何种权利的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说,要说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它只能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物质上的或社会上的权利。不过,这里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安乐死如果是自主、自由支配自己的利益的人格权,是否会和人格利益中最关键的生命权发生冲突?问题的关键是对安乐死本质的看法。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吗?安乐死即安乐地死亡。这里“安乐”所界定的是死亡的状态,不是死亡的原因和性质。它不过是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消除死亡痛苦,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所以安乐死所解决的矛盾,不是“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死亡质量”问题;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不是“为什么死”,而是“死得如何”。可见,安乐死是以解除人的死亡痛苦为唯一目的,使人死得安乐,维护人的死亡尊严。如此一来,那种把安乐死称为是一种死亡权的说法,就显得很可笑了。因为,死亡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利益,死亡不可能成为一种需要,相反,生命的存在是其利益之所以产生的前提。况且,死亡是一个必然的结局,人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可见,安乐死如果是一种权利,也不是死亡权,而是自主权,是人格权[9]。 三、法律实务中安乐死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1.安乐死能否成为法律权利安乐死可以成为法律权利吗?没有合理的理由限制安乐死,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就能成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权利是以体现社会意志的规范的认可为前提的。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都能成为权利,权利是人的利益要求与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统一,是人的个体意志得到了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安乐死典型的是一种人的意志的体现。有学者把安乐死说成是死的权利。其实死是人的一个宿命,是无法逃脱的必然,也无法体现人的意志,因此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安乐死则是对人的实存的一种反思、限制和决定。具体来说,一是安乐死是个人要求的,体现个体的意志。二是安乐死要符合规范,得到社会意志的认可[10]。如此,安乐死才能成为一种权利。2.安乐死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这是确定无疑的,否则就是谋杀了。这意味着无法表达和不具备个体意志的个体,是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的。至于要得到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首先要看它是否能得到社会道德习俗的认可和承认。显然,在现代社会,也正如我们上面所论证的,安乐死是可以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存在的。起码在我国,它能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但安乐死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否就必定转化为法定权利?这当然取决于合法化过程的几个限制性因素。立法者在将应有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转换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限制:社会客观因素的限制,主观因素的限制以及法律形式本身的限制。正因为这些限制因素的存在和不可避免,使得现有的法律权利不能完全再现应有的权利[11]。所谓客观因素的限制,是指任何应有权利要求都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权利的客观因素包括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自然条件、民族传统等,因此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的权利主张就会不同,因此有些应有的权利可能在某个时代、地区得到确认和保护,而在另一个时代和地区则得不到保护[12]。(二)我国是否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在中国社会,安乐死作为一种应有权利是否可以转化为法定权利呢?我们可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做个比较。荷兰之所以能使安乐死合法化,至少有四个有利因素:1、荷兰的医疗服务在全世界来说,可以说是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医疗保险。长期疗养也包含在保险范围内,而且涵盖没有私人保险的少数人民。2、缓和医疗非常进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与之相较,其它国家的类似中心少而昂贵。3、纳粹占领时期,只有荷兰的医生不参与纳粹的“安乐死”计划。这个因素显示荷兰医病关系有高度彼此信赖的传统。4、他们的家庭医师制度推行的很不错。大部分的病人与医师都有长久的友谊关系。显然,这些条件在中国还远未具备。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现在还没有能力保障每个人都能接受较好的医疗条件。很多人在医治无望的情况下,不愿意让亲人多花钱而想到一死了之。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广大贫困农村,由于基本的医疗保险尚未建立健全。许多人得了个小病就面临巨大的家庭经济危机,主动谋求死路是他们最好的解决办法。中国目前医院的医疗水平还不高,而对于医学上无法挽救的濒死者的确认,需要达到一定的医疗水平,具备一定的医疗条件。最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医疗水平,而且我国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死亡文明的发展水平不同,对安乐死的要求和接受程度也不同。可见,客观因素的限制不支持将安乐死从应有权利转化为合法权利。四、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及结语(一)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代社会,为制定政策和立法之目的,审视安乐死必须立足伦理,要围绕生命价值、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等来看待问题。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从伦理上来讲,绝对禁止或全面开放安乐死均不可取,我国社会目前不具备讨论安乐死的理想条件,从立法上来讲,我们仍需创造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并明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以安乐死为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3、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4、病人意思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必须有其本人真挚的嘱托和承诺,且该嘱托和承诺是在事前或行为当时作出。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5、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6、应由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三名医生研究同意,在经主治医生批准;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二)结语2006年5月9日,金陵晚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南京一位年仅5岁,名叫龙龙的小朋友意外发生车祸导致昏迷,在龙龙父亲的情求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院长陈忠华教授与南京市第一医院的专家共同给龙龙会诊,确定龙龙已经是脑死亡,虽然龙龙能依靠呼吸机呼吸,但最主要的生命体征已经不存在了,龙龙的父亲双眼含着泪水,拔掉了龙龙的呼吸机,对龙龙实行了安乐死,并把龙龙包括双眼在内的多处器官捐献给四位极需帮助的病人,而龙龙的遗体则送往东南大学医学院作医学研究。虽然龙龙的情况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安乐死,但却可以做为一个很好的例子,为安乐死立法提供参考。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公开讨论安乐死以来,支持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两方各执一词。不少学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但进行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虽然安乐死在我国尚不合法,但必须承认,罹患重病且无救助可能者的家属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等原因停止对患者的有效治疗而让其“自然死亡”的情形在我国客观存在。如何保障患病者得到有效治疗,最起码能够最大限度的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使其能够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中的最后时光,是一个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问题。在对生与死的权利仍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国家可考虑先行立法对这一特殊人群在医疗、法律等方面的应有权利给予切实保障。参考文献:[1]Tom Jackson,Health Law Litigation [J]. Human rights,2002,(5).[2]储怀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DavidS,Oderberg . Applied Ethics[M].Oxford: Blackwell ,2000.[4]林桂榛,陈瑛.论“安乐死”的构成要素及道德冲突——基于医疗领域内对人的生命的一种医疗干预[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5]石文亮.试论安乐死立法[J].法律与医学,1995,(2).[6]李宝珍.应为安乐死立法[J].中外法学,1998,(1).[7]陈晶晶.安乐死的伦理困境[J]. 前沿,2002,(8).[8]赵雪纲.人权概念的正当性何在?——康德伦理学对人权概念(以生命权为例)之奠基性意义[J] .政法论坛,2004,(5).[9]刘三木,汪再祥.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J].法学评论,2004,(6).[10]贾红梅.道德对安乐死合法性与非法性的界定[N] .法制日报,1997-5-3(8).[11]朱沛智.安乐死及其立法思考[J]. 科学.经济.社会,2002,(1).[12]陆敏.安乐死的立法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

死亡与安乐死论文

试论我国安乐死的立法选择摘要: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原意是指在人类外力的作用下安然告别人世。这项提议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被人们提出,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法”的国家,但是很快便于1997年废除。2002年,荷兰下院通过法案,使安乐死合法化。而本文中提到的特丽案件中对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于本人意愿、伦理以及法律实务操作中的一些问题。美国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使人们再度开始对安乐死的大讨论,本文通过对一些观点的分析总结来阐述对这个话题的法律思考。关键词:安乐死;法律;伦理Try to discuss the selection of legisl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Terri Schiavo’incidentAbstract:Euthanasia is not a verdant noun. Euthanasia one etymology produce Greek euthanasia, and " death" two phrases succeed by " bright ", the original meaning mean that says good-bye to this world under the function of the human external force safly. The proposition propose as far back as 1930s people British establish the voluntary association of euthanasia first of all 1936, propose the euthanasia bill , Australia is the first country that pass " euthanasia law " in the world, it is abolished but benefited quickly in 1997. In 2002, Dutch Lower House legalized euthanasia through the bill . And Terri Schiavo’incident dispute in euthanasia concentrate on to one's own will, ethics , legal practice some questions operate , mainly specially. The American vegetable is specially Terri Schiavo’incident;Fertile life and death make people begin the free discussion to euthanasia once again in summer,this text explains 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f this topic through summarizing in analysis on some views. Key words: Euthanasia; Law; Ethics特丽•夏沃是一个害羞的女人,喜欢小动物、音乐和篮球。她从小在宾夕法尼亚长大,1982年认识迈克尔•夏沃,两年后结婚。他们后来搬到了佛罗里达州,在那里特丽就职于一家保险机构。由于常年减肥,特丽饮食功能紊乱,最终导致26岁时(1990年)彻底病倒。医生们说,由于钾失衡,她的心跳停止跳动,在被救活之前,脑部缺氧长达10分钟,导致严重脑损伤,陷入植物人状态。1998年,在医生将特丽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且无任何康复可能后,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他认为,这是尊重特丽的意愿,因为她曾表示不愿用人为手段维持生命。但这一要求遭到了特丽父母的反对。此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迈克尔和特丽的父母进行着旷日持久的官司。特丽的进食管曾两度被拔除,后又根据州议会紧急通过的法令而两次重新插上。2005年3月18日,佛罗里达州法院第三次裁决拔掉她的进食管。之后,美国国会对这起案件进行干预,授权联邦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联邦法院法官3月22日做出裁决,拒绝下令将特丽的进食管重新插上。此后,特丽父母又几次向不同的法院提出上诉,结果都以失败告终。就这样13天后特丽在争论声中离开了人世,逝者已矣但是对这件事的争执还在继续,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安乐死”又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国内外安乐死研究概况(一)安乐死的概念及主体对象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1],或称怜杀[2](Mercy killing)。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忍受着精神与肉体的极端痛苦时,在其本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人为方法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3]。当前,我国民间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多是狭义的。2.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植物人并不是“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我们谈“安乐死”,一定要有这样一些前提:(1)安乐死的对象是那些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处于临终阶段、正在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患者;(2)患者本人有安乐死的强烈意愿;(3)必须由医生采取行动,并选择没有痛苦的终结方法[4]。由此可知,安乐死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在临终患者的明确请求下,为解除患者无可忍受的痛苦而由医生对其死亡过程进行的主动医疗干预行为。 (二)国内外安乐死的研究概况1.国外安乐死研究概况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5]。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 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以色列1998的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6],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7]。2.我国公民对安乐死的看法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二、伦理道德以及人权保护上是否可以接受(一)安乐死并不违备伦理道德为了减轻患病者的痛苦,在一定的条件下,对特定的临终患者实施“安乐死”,在伦理学上是可以允许的。但具体实施的时候,还是会涉及到很多感情问题,比如特丽的父母,就很难接受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女儿因为营养和水分缺乏而导致的死亡。这种人之常情,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安乐死在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论似乎仍未平息,对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也许会突破目前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僵局。安乐死实现的是何种利益?安乐死能否成为一种权利,首先要看它为人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所以我们不妨以人的需要为分析起点。人的存在有三重关系维度[8]。人的作为肉体存在的自然必然性,决定了人要通过物质生产的实践来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并由此建构起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是永远的主体,物作为客体只存在对人的单向效用,不存在人对物的有用性问题。但人必须是以群体的方式,才能实现寻求需要满足的现实物的活动,这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必然性,即是说,只有在人的联合中,才能获得直面自然的勇气和力量。物质生产的实践既创造了人类的生活条件,同时又生产了人类的社会关系,它引起了人的不同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生活需要,如交往、合作的需要、归宿与安全的需要、友谊的需要、道德的需要等等。社会实践所建构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它不同于人与物的关系,它是主体间的关系,而且使人与物的单向效用关系摆脱了粗陋的、原始的“动物学”性质,使主体的自然需要带上了社会文化的印记,使客体的效用能否实现为现实的价值存在形式,受到活动主体的生活态度,活动方式等的制约,这不是因为客体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也不是主体不需要某些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而是取决于一种更高的价值形态。因此,除了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生活的需要以外,由于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人还有认识自我和追求自我完善的自我实现的需要。由于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和条件,因此,与人的三层需要相对应的就是人的物质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格利益三个利益领域。其中,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其核心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价值,内在于自我实现的需要,发生在人的自身内部,不是主体对身外之物、身外之人的需要,而是主体对存在于自身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的需要,简言之,人格尊严作为一种利益是内在的,与其他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不同。它因出生而当然发生,因死亡而当然消灭,确确实实是“生则带来、死则带走”的权利。而其他利益关系都是主体对自身以外的物和人的关系,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人格利益属于身信领域的关系。意味着人除了对物的支配权之外,对自身也有支配权,前者实现的是物质利益,后者实现的是人格利益。安乐死的利益基础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的核心是人格尊严,即个人的自由自主。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死亡。这意味着要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独立的决定去过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强迫或干预。(二)安乐死不是侵犯人权而是保护人权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在宪章中提出:“健康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不只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现象。”死亡作为人的生命的一个阶段,同样需要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安乐死正是这样一种完满状态,实质上是一种实现了人格尊严的状态。显然,安乐死带给我们的不是物质利益,也非社会利益,而是人格利益。这是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是一种权利以及是何种权利的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说,要说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它只能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物质上的或社会上的权利。不过,这里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安乐死如果是自主、自由支配自己的利益的人格权,是否会和人格利益中最关键的生命权发生冲突?问题的关键是对安乐死本质的看法。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吗?安乐死即安乐地死亡。这里“安乐”所界定的是死亡的状态,不是死亡的原因和性质。它不过是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消除死亡痛苦,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所以安乐死所解决的矛盾,不是“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死亡质量”问题;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不是“为什么死”,而是“死得如何”。可见,安乐死是以解除人的死亡痛苦为唯一目的,使人死得安乐,维护人的死亡尊严。如此一来,那种把安乐死称为是一种死亡权的说法,就显得很可笑了。因为,死亡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利益,死亡不可能成为一种需要,相反,生命的存在是其利益之所以产生的前提。况且,死亡是一个必然的结局,人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可见,安乐死如果是一种权利,也不是死亡权,而是自主权,是人格权[9]。 三、法律实务中安乐死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1.安乐死能否成为法律权利安乐死可以成为法律权利吗?没有合理的理由限制安乐死,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就能成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权利是以体现社会意志的规范的认可为前提的。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都能成为权利,权利是人的利益要求与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统一,是人的个体意志得到了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安乐死典型的是一种人的意志的体现。有学者把安乐死说成是死的权利。其实死是人的一个宿命,是无法逃脱的必然,也无法体现人的意志,因此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安乐死则是对人的实存的一种反思、限制和决定。具体来说,一是安乐死是个人要求的,体现个体的意志。二是安乐死要符合规范,得到社会意志的认可[10]。如此,安乐死才能成为一种权利。2.安乐死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这是确定无疑的,否则就是谋杀了。这意味着无法表达和不具备个体意志的个体,是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的。至于要得到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首先要看它是否能得到社会道德习俗的认可和承认。显然,在现代社会,也正如我们上面所论证的,安乐死是可以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存在的。起码在我国,它能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但安乐死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否就必定转化为法定权利?这当然取决于合法化过程的几个限制性因素。立法者在将应有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转换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限制:社会客观因素的限制,主观因素的限制以及法律形式本身的限制。正因为这些限制因素的存在和不可避免,使得现有的法律权利不能完全再现应有的权利[11]。所谓客观因素的限制,是指任何应有权利要求都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权利的客观因素包括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自然条件、民族传统等,因此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的权利主张就会不同,因此有些应有的权利可能在某个时代、地区得到确认和保护,而在另一个时代和地区则得不到保护[12]。(二)我国是否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在中国社会,安乐死作为一种应有权利是否可以转化为法定权利呢?我们可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做个比较。荷兰之所以能使安乐死合法化,至少有四个有利因素:1、荷兰的医疗服务在全世界来说,可以说是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医疗保险。长期疗养也包含在保险范围内,而且涵盖没有私人保险的少数人民。2、缓和医疗非常进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与之相较,其它国家的类似中心少而昂贵。3、纳粹占领时期,只有荷兰的医生不参与纳粹的“安乐死”计划。这个因素显示荷兰医病关系有高度彼此信赖的传统。4、他们的家庭医师制度推行的很不错。大部分的病人与医师都有长久的友谊关系。显然,这些条件在中国还远未具备。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现在还没有能力保障每个人都能接受较好的医疗条件。很多人在医治无望的情况下,不愿意让亲人多花钱而想到一死了之。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广大贫困农村,由于基本的医疗保险尚未建立健全。许多人得了个小病就面临巨大的家庭经济危机,主动谋求死路是他们最好的解决办法。中国目前医院的医疗水平还不高,而对于医学上无法挽救的濒死者的确认,需要达到一定的医疗水平,具备一定的医疗条件。最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医疗水平,而且我国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死亡文明的发展水平不同,对安乐死的要求和接受程度也不同。可见,客观因素的限制不支持将安乐死从应有权利转化为合法权利。四、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及结语(一)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代社会,为制定政策和立法之目的,审视安乐死必须立足伦理,要围绕生命价值、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等来看待问题。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从伦理上来讲,绝对禁止或全面开放安乐死均不可取,我国社会目前不具备讨论安乐死的理想条件,从立法上来讲,我们仍需创造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并明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以安乐死为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3、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4、病人意思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必须有其本人真挚的嘱托和承诺,且该嘱托和承诺是在事前或行为当时作出。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5、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6、应由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三名医生研究同意,在经主治医生批准;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二)结语2006年5月9日,金陵晚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南京一位年仅5岁,名叫龙龙的小朋友意外发生车祸导致昏迷,在龙龙父亲的情求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院长陈忠华教授与南京市第一医院的专家共同给龙龙会诊,确定龙龙已经是脑死亡,虽然龙龙能依靠呼吸机呼吸,但最主要的生命体征已经不存在了,龙龙的父亲双眼含着泪水,拔掉了龙龙的呼吸机,对龙龙实行了安乐死,并把龙龙包括双眼在内的多处器官捐献给四位极需帮助的病人,而龙龙的遗体则送往东南大学医学院作医学研究。虽然龙龙的情况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安乐死,但却可以做为一个很好的例子,为安乐死立法提供参考。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公开讨论安乐死以来,支持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两方各执一词。不少学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但进行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虽然安乐死在我国尚不合法,但必须承认,罹患重病且无救助可能者的家属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等原因停止对患者的有效治疗而让其“自然死亡”的情形在我国客观存在。如何保障患病者得到有效治疗,最起码能够最大限度的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使其能够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中的最后时光,是一个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问题。在对生与死的权利仍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国家可考虑先行立法对这一特殊人群在医疗、法律等方面的应有权利给予切实保障。参考文献:[1]Tom Jackson,Health Law Litigation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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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们的关于生命之源,能在水中畅游无阻、自由自在是每个人都喜欢的事情,可你知道吗?在水中溺水是非常危险的,不会游泳的人很难自救,所以,在水中运动一定要小心溺水。在很多情况下,人们都会遇到水的危险,会游泳,就有活的希望。不会游泳,关于生命作文就会有危险。在民间,会游泳的人就等于拥有两条命,正因如此,我们都要学会游泳。在我们国家,溺水死亡与车祸死亡的人数最多,所以,溺水已成为儿童意外死亡的主要杀手之一,在水库底下游玩非常危险,就算没有水的河床也千万不能久留。不能在船上打闹,更不能在船头的护拦上坐、站或把手伸向外面。即使会游泳也不能去河水喘急的河里,尽管水流不急,也要大人看护,并准备好救生衣、圈。发现落水者时,先研究方法,即使我们会游泳也不能盲目救人,最好叫大人去抢救。在水沟、下水道旁边也要小心,因为那里面有着恶臭,时间一长,就很有可能会被臭昏,然后溺水身亡。如果在早泽旁,一定要迅速离开,因为掉入早则是绝对没有生还的机会。生命只有一次,请大家珍惜这宝贵的生命。

在我国安乐死,人以外的其他动物可以,对人并不能够选择安乐死。因为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当中,一个人的生命他人不能够非法剥夺,所以人的死亡在法律法规上面需要相关机构的同意,这并不是人们的自由选择。虽然一个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生命,该怎么去结束,但别人却不能够进行阻止,而且目前我国也没有相关安乐死的机构。对于安乐死这个问题看似自由,其实本身并不自由。

对我个人来说,安乐死其实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话题,因为我见过太多的无可奈何也见过了,活着比死更痛苦的例子,对于该如何选择,那么还得要由当事人来选择比较好一点,毕竟别人看来的跟他自己认为的是有一定的偏差的。有的人认为宁愿自己痛苦,但也要活在这个世界上,但有的人觉得既然那么累,何必来这个世界受罪,所以看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用一颗开放包容的心态。

安乐死其实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对这个危害的程度其实也要看安乐死的方式问题。因为安乐死会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有时候会涉及到一些比较敏感的话题,就比如说精神病和被精神病的问题。在现实生活当中有很多案例出现过让人感到无奈又痛苦,甚至非常愤慨的事情,那么就是被精神病。我们都非常清楚,精神病它是一种疾病,但有时候是否存在精神病,只能够依托一些鉴定机构,所以这里面往往容易在环节的过程当中出现某些纰漏,就会导致有些人被精神病。被精神病其实是非常可怕的,就如同被安乐死一样。

对于安乐死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有很多,比如说容易引发刑事犯罪,容易引发这个经济犯罪,当然也会容易出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问题,所以这个问题还是非常严重的,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也是很大的,不能够开这个口子。

我以前有这些方面的看法,有时候我觉得我身边的人很可怜,就比如老师,父母,老师像我们一样读书到大学毕业然后出来教书,然后老了, 然后死去,这个世界有千千万万个人这么生活着,但是你总不能说他们的人生不精彩,不过这也都无关紧要,我有了一个梦想 ,我要去实现它,为此我也付出了很多,我会用我的一生去实践我的梦想,这样我的人生才会有意义。。

护理安乐死毕业论文

护理毕业论文让中国提倡安乐死我可以,什么时候需要?

1.安乐死并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是安乐死中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医生在安乐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伦理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用医学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医生道德相冲突。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当医生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促成病人的死亡违背了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但道德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传统的道德要求和规范产生于传统社会,随着现代医疗条件、病患关系的改变,传统的医疗道德要求显示出一定的局限。 第一,就疾病的概念来讲,现代疾病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是指人的生理上的不健康,人的心理上的不健康也严重的威胁到人的生存,疾病的概念也由单纯的生理扩展到人的心理,人们对心理上的健康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医生的职责也不应该仅仅关注人的生理,对人的精神以及心理也应该给予同等的关注。第二,道德总是在冲突中存在,当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坚持更高的道德。健康的生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目的,如果仅仅把保存肉体的存在作为人生的目的,显然违背了人的本质。人是追求意义存在的生物,肉体的存在相对于人的整个生命和存在的意义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是否应该存在,最终取决于这种存在是否与最终的目的相违背。当肉体的存在阻碍甚至损害生命意义的实现,就应该毁坏掉肉体。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为病人寻求一种更文明更减少的痛苦的生命实现方式,当然是一种责任。 第三,减轻病人的病痛和延长病人的生命之间本来就是相互矛盾。止痛而不缩短生命不仅是许可的,更是医师的义务。困难的是,止痛药的往往会同时缩短病人的寿命,那么,作为医生是否应该为了延长病人的寿命而拒绝给病人服用止痛药,所以,在延长生命和减轻痛苦两者之间不应该用一方否定另一方,而是要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既不要为了减轻痛苦而过度伤害生命,也不要片面强调生命的保存而否定了减轻或终止痛苦的必要。当减轻痛苦的必要超出了生命存在的必要时,医生就有义务利用各种手段减轻或者终止病人的痛苦。第四,现代生命科学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使人的生命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传统道德在解决现代问题的时候必然会造成实践中的一系列困难,比如,对一切病人实行尽可能的医治是资源不允许的,现有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不可能实现传统道德的要求。对有些疾病的医治超出了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恪守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不仅是不可能的,还会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负担,甚至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要认识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首先要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安乐死的本质是生命的一种方式,安乐死的本质既不是杀人也不是自杀,而是帮助他人实现生命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是杀人而是助人,而医生的行为与传统的医生的职业道德也不违背。“新的可能性带来了真正的新问题:医生应该遵循只要他们能够就要保存人类生命的原则,还是他们应该在‘不自然’延长生命质量远远低于正常时不去使用他们新的力量?科学进展使许多处于临终状态的人延长生命成为可能。在这里,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医生只要他们能够就应该保存人类生命,还是当按照正常人的标准病人处于超常期的生命质量不值得活下去时,他们应该不做出特别的努力去‘反抗自然’呢?”[44]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对生命的能动性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人既然能够主动干预人的生命实现人的生存的延长,人就有权利主动干预实现生命的终止。医生在安乐死中扮演的角色是医生的职业范围所在,不应该受到道德的非难。 2.安乐死的消极后果是可以消除的安乐死作为死亡的一种方式,与其他结束生命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安乐死作为一种死亡方式与杀人与自杀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如果在对安乐死的界定和实施中缺乏限制,必然会给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鉴于安乐死在历史上曾经造成的人道灾难(希特勒曾经用安乐死对犹太人和残疾人进行过屠杀)和严峻的现实,很多人对安乐死的后果提出了担忧:其一,一些不孝子女为脱摆赡养老人的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子,造成社会的悲剧。其二,当病人因为经济原因不愿继续接受救治,因而申请以安乐死结束生命时,这无疑是因为贫困而自杀,这必然形成社会的非人道。 其三,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曾指出,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然而人们也担心,这样一来将造成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局面,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其四,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达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并以此逃脱法律责任。其五,安乐死容易让死亡成为一种义务,从而造成老年人的负担。比如,“一个中年人,上有要进养老院的父母,下有将上大学的儿子。他既要为老人进养老院花钱,有要为儿子上大学花钱。假如他的钱数有限(这种情况往往很少见),只能顾及一头,供儿子上大学就供不起父母上养老院,供父母上养老院,儿子又上不成大学。如果自杀还没有成为一种‘义务’,这个人并不会认为父母继续活着是不应该的事,因而很自然地出钱让父母进养老院,让儿子别寻他路,他自己别无怨言,他父母和孩子也觉得只能如此。但是,一旦自杀成了老人的‘义务’,希望别人自杀也成了社会可接受的合法念头。”[45]就第一种情形来讲,禁止安乐死并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作为第二种情形,如果既没有对这部分人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又不允许其安乐死,显然会造成更不人道的后果。而第三、四种情形,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安乐死本身,而在于制度的不健全。这些消极性后果应该从制度上入手解决,并不能由此否定了安乐死。关键在于第五种情形。义务具有客观性,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有为他人和社会的福利而做出贡献的义务,必要的时候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这与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权利并不矛盾。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义务,个人也有为国家奉献自己的能力甚至生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存在,权利和义务的消长也是在不断的变动中的,对人的生存权的维护并没有否定个人有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而有安乐死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人就一定要自杀,安乐死作为义务具有客观性,但不能把安乐死的义务性质与自杀的合理性混为一谈,更不应该认为安乐死是义务就意味着人一定就应该选择安乐死或放弃对疾病的治疗,安乐死的义务是对应于人的生存权利的存在,而人最终“应然”的选择是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结果。安乐死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实际上并不在于安乐死本身,安乐死问题的实质在于制度的不健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完全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完善来解决的,如果因为困难而否定了安乐死本身,势必会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更大的痛苦,造成更大的不人道。3.被动安乐死并不侵犯人的权利 从道德上来讲,“不得杀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道德法则,而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足以使实施者的杀死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在安乐死问题上,安乐死的特点就在于死亡的过程要由他人帮助实现或直接实施来实现。从主动安乐死来看,主动安乐死因为死亡是个人的意愿,作为参与其中的个人只不过是在帮助他人实现自己的目的,只要证明了死亡是个人的权利,安乐死就不是对生命权的伤害,帮助安乐死的人也不是杀人。这在前面已经做出了证明。安乐死是否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争论主要集中到被动安乐死中,被动安乐死的特殊性在于被动安乐死的对象缺乏明确的意志表达,安乐死并非是对象本身意志的体现。被动安乐死是否就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他人有没有对被动安乐死的对象实施安乐死的权利,这一直是有关安乐死讨论中的一个难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就要从安乐死的对象来分析。被动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脑死亡者、脑瘫婴儿和植物人。就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讲。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有区别于正常人的以下特征:第一,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不具备形成人的意识的能力,不具备人的精神。第二,没有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没有也不可能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人的本质。从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看,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现在不是人,将来也不是人。他们既然不具备人的本质,就不能在实际上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脑瘫婴儿实施的安乐死就不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被动安乐死中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植物人。“医学上认为:脑外伤后连续昏迷不醒一周、半月左右者并不少见,苏醒的机会很大,惟昏迷持续逾一个月以上者始可称为一时性植物状态。逾三个月者为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itent vegetable state PVS),至于永久性植物状态(permanent vegetable state) 则在多年随诊PVS之后,经MRI提供客观依据证实之后始可确诊。PVS每见于脑缺氧,大脑皮质广泛损害等严重脑外伤和脑血管疾病之后,患者貌似清醒,故有睁眼昏迷或醒状昏迷(coma vigil)或去皮质状态(decorticated state)去皮质综合证(apallic sydrome)之称。 因脑干(中脑、桥脑)上行性激活系统受损不重,故有不规则的醒觉、睡眠周期,患者对周围环境无任何意识反应,缺乏任何思维、情感、知觉、认知,无任何自发语言或自主四肢活动,对自身生存状态了无知觉,有如植物就地生根,故被称为植物状态,俗称‘植物人’。”[46]因此,植物人有以下特点:第一,植物人不同于死人,植物人在肉体上有生命特征。第二,植物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和其他存在,植物人至少与人还有一定的情感联系。第三,植物人也不同于正常的人,植物人缺少成为正常人所必要的意识,缺乏实践能力,作为重症病人,其生命特征的维持需要社会或他人给予必要的照顾和一定的医疗资源维持生命。植物人不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中包括这样几个要素,能动性(能动的能力即健全的人脑)、社会性、精神性,显然,植物人虽然具备肉体上的生命特征,但单纯是肉体生命并不构成人的存在。植物人与一般处于昏睡状态的人不同,昏睡状态的人虽然暂时失去了能动性,但昏睡的人却没有失去能动能力,其能动性的恢复是必然的,而不是可能的。植物人不具备社会实践能力,同时也缺乏人基于社会实践和能动能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精神性,所以,植物人不是现实意义上的人。但植物人也不同于植物,更不同于死人。因为植物人有恢复能动能力的可能,因此,植物人是潜在的人。而这正是植物人能否实行安乐死讨论的关键。反对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的人认为,植物人有恢复的可能,所以不能对他们实行安乐死,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实际是杀死了潜在的人。曾经引起广泛争议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发作而导致脑损伤,最终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从患病以后15年来,特丽一依靠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因为不堪忍受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他们否认女儿已经死亡,因为她曾朝他们微笑流泪并做出过其他反应。在这个例子中,从反对和支持的双方的立场来看,反对的人认为植物人有复苏的可能,作为潜在的人应该享有人的权利。而作为特丽的丈夫之所以支持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主要是因为特丽的存在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自己的生活,造成沉重的负担。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社会中才具有现实性。植物人的权利也不是单独的存在,植物人的权利要放到社会中衡量。植物人的生存是社会性的,它关系到与植物人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植物人的存在并不是无偿的,如果植物人的存在不需要任何的物质条件,他们当然最好可以无限度的存在下去。但现实是植物人存在需要一系列人力物力的投入,植物人的存在有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植物人的复苏的需要一系列的投入,而这一系列的投入只能换取将来的某种几率很小的可能,这就像进行一项投资,虽然,人的生命不能简单用投入产出来衡量,但维持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投入的巨大也不能不使当事人做出权衡。第二,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物质是否超过了当事人的负担。如果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是否有权利放弃对植物人的治疗。一个人不能对他人尽无限度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在相互的作用中维持一种平衡,如果这种平衡被打破,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如果坚持植物人生存权绝对,这必然超出很多家庭能够负担的能力,也必然会因为植物人的生存而使他人是正当权益受到损害,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 植物人的权利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是对立的,在对立的权利中人们要寻求的不是对哪一方实行保护,而是要维持权利的平衡。在对待植物人的问题上,人们往往注意到了植物人的权利,而忽视了病人家属的权利。事实恰恰应该相反,在处理植物人的问题上,植物人作为被动的一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要以其他当事人来决定,而不应该仅仅参照植物人的权利。应该承认,其他当事人有照顾植物人的义务,虽然在义务的具体履行过程中,很难划定一个准确的度。一个衡量尽了多少义务就可以的准确的数量度。但当事人所能够承担义务的能力是有限的,植物人的存在之所以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就是因为对植物人的照顾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所以,对植物人的照顾要以当事人所能够承受为标准,这不管是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角度还是现实的可操作性上,都是现实可行的。“如果哪个个人已经停止存在,我们就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帮助他的心脏继续跳动下去,或者说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忍住不去防止这么做。这个主张把个人与人类的一员区分开来。如果我们知道人类的一员处于不可治愈昏迷中,就是说这个人类的一员肯定永远不能重获意识,那么我们将认定哪个个人已经停止了存在。既然有一个属于人类的活体,那人类的一员则仍然存在。但是,在生命的这个归宿之处,我们应当主张只有杀死个人才是错误的。”植物人的生存是关系到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问题,植物人是否应该安乐死不是由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决定的,而是要寻求所有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植物人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也不能简单的肯定和否定。他人对植物人的生存负有一定的责任,超出了这个责任的限度之外,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植物人权利的侵犯。总结以上所述,对脑死亡病人和脑瘫婴儿实行安乐死并不损害病人的权利,而针对植物人的安乐死,只要处理得当,也不是对他们权利的损害。

你字数要求多少?还有一些护理资料是什么?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医学诊疗技术飞快发展,医学护理行业也在不断的发展。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护理综述护理论文,供大家参考。护理综述护理论文 范文 篇一:《浅谈肾病综合症护理》 1临床资料 选取我院2007年1月到2010年1月间,肾内科收治的32例肾病综合征患者,其中男性23例,女性9例,年龄在14到66岁之间,平均年龄岁。其中原发性肾病综合征患者19例,继发性肾病综合征患者13例。32例患者均符合第十二版《使用内科学》中关于肾病综合征的诊断标准。 2临床护理 合理安排休息 肾病综合征患者不宜劳累,应该安排患者卧床休息,卧床时间的长短根据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来决定,一般至少为2至3周。此外,患者卧床期间,要避免不良因素的影响,保持病房的舒适度,要保持温暖的室温,清新的空气,尽量减少探视和陪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出现特殊情况的患者,要严格控制其行动,避免其过度劳累,例如:出现严重水肿的患者,必须要等水肿和体腔积液消失后,才可以下床活动;出现感染的患者,必须严格控制其活动,感染控制后,才可以下床活动。 饮食护理 对于肾病综合征患者,必须严格控制其饮食,提醒并指导患者家属注意饮食中营养成分的合理搭配,注重饮食多样化的同时,也要减少对过甚营养的摄取。例如:对于出现水肿、高血压、尿少的患者,要严格将其的钠盐摄入量控制在3g/d以内;尿少、血钾含量高的患者,要限制其使用含钾量高的水果、蔬菜。对于血脂高的患者,要尽量减少食用富含饱和脂肪酸的食品,增加富含不饱和脂肪酸的食品的食用量。对于患有糖尿病的患者,要依据糖尿病患者的饮食规定进食。对于蛋白质和热能的摄入方面,肾功能正常的患者于肾功能不正常的患者需要区别对待:肾功能正常的患者,每人每天蛋白质的摄入量应该在(kg*d)之间,热能摄入量在126-147KJ之间;肾功能不正常者,每人每天蛋白质的摄入量应该在(kg*d)之间;此外,对于重度水肿且尿少的患者,要严格控制其每天的进水量。 感染护理 肾病综合征患者由于水肿,长期服用、注射大量的含激素药品,造成其免疫功能低下,极易导致各种感染并发症。因此,在对肾病综合征患者的护理中,首先要将感染与未感染患者的病房隔开;其次要保持患者病房的空气清新,最好每天消毒;再次要保障患者自身的卫生清洁,做好口腔、皮肤的护理;最后,在对患者的护理中,护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此外,护理人员应该指导患者及其家属如何加强营养,提高患者自身的免疫能力,并叮嘱患者注意防寒保暖,不与上呼吸道感染者接触等。 心理护理 大多数肾病综合征患者其心理上,都存在恐惧、烦躁、忧愁、焦虑等负面心理,这些负面心理会严重影响病情的治疗。对于存在负面心理的患者,医护人员要让患者及其家属及时的了解肾病综合征的发病原因、特点、过程等,鼓励患者讲出自己承受疾病的感受;针对患者提出的各种问题护理人员要及时的解答,并且注意 言行举止 。因为此时的患者最需要关心和尊重,和蔼的态度、热情服务,能使患者的心理得到安慰。对护理人员产生信任感,然后,护护理人员需要根据患者不同的心理特征,结合客观实际,向患者疏导正确的思想;确保患者在院治疗期间保持良好的心态,积极的配合治疗。 药物治疗护理 在药物治疗护理中,医护人员首先要让患者及其家属了解所用药物的治疗作用、用药 方法 、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让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对药物治疗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有知情权,更重要的是,患者及其家属了解了药物治疗的不良反应后,当出现不良反应时,就可以及时通知医护人员,争取到急救的宝贵时间。 出院前指导 肾病综合征的基本注意事项是合理饮食、防止疲劳,因此,在患者即将出院时,护理人员要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指导,让患者回家后,根据医嘱服药,定期到医院进行复查,注意合理饮食,注意防风寒,注意在不造成过度疲劳的前提下,加强体格锻炼,增强自身抵抗力。 3结果 我院2007年1月到2010年1月间,肾内科收治的32例肾病综合征患者中,22例患者得到治愈、7例患者病情明显好转、3例患者未治愈。 4护理体会 肾病综合征是一种发病机理较为复杂的疾病,在临床用药中喊激素成分的药物较多,在加上此类病症的患者自身的免疫力较为低下,长期服药容易引起多种不良反应,导致患者的心理多比较脆弱,因此,在对此类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合理的护理是相当重要的,护理人员要坚持临床护理、心理护理、药物治疗护理、出院前指导等护理相结合,尽量激发患者战胜病魔的信心,让患者理解病理,懂得出院后的各种自治和护理方法,是减少患者病情复发的重要因素。 护理综述护理论文篇二:《肝癌晚期临终关怀护理医学论文》 1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 回顾性分析2003年1月~2009年12月我院医治的350例肝癌患者,其中死亡40例,占比。40例死亡病人中,男30例,女10例,年龄~82岁,平均年龄55岁。 方法 我院医护人员从医学、生理、心理等各方面对40例临终患者提供全面、周到的护理,包括心理护理、症状护理、基础护理等。用科学的心理疏导方法、高超的床边护理技术,最大限度地减轻临终者的心理和躯体的痛苦,帮助他们在人生旅程的最后阶段,在充满人性温暖的气氛中充实地、安详地、尊严地离开人间。 2结果 对40例肝癌晚期病人实施临终关怀与护理能有效解除病人的疼痛,使临终病人安详地走过人生最后旅程,同时对临终病人家属给予适当的安慰和指导,能使其早日从悲伤中解脱,从而达到患者能善终,留者能善留。 3讨论 临终生活是一种特殊的生活状态,是每一位晚期癌症患者必须面对的过程,临终关怀是特殊的护理,会因不同的病种、不同年龄、不同的 文化 、不同的性情而有所变化。临终病人的护理一般包括心理护理、症状护理、基础护理等。 心理护理 临终病人的心理护理 临终病人的心理一般分为焦虑心理,忧郁心理,极端否认心理,认可心理。对于焦虑心理的患者,护理人员赢应加强同患者的沟通交流,耐心的听取患者的诉说,运用合适的口语安慰患者,尤其是在生活上加强对患者的关心和照顾,使患者在住院期间感到安慰,稳定。忧郁心理的的病人,在护理过程中应注意避免病人遭受到外界的刺激,因此护理人员应该使其环境活跃,以便分散患者的注意力,尽量避免在患者的面前提及病情加重、恶化、转移等刺激性的词汇。认可心理的病者护理人员要注意观察患者的病情状况,多抽时间陪伴患者在身边给予精神上的支持、帮助与鼓励,尤其是为临终的患者给予心理上的安慰。积极开展死亡 教育 ,死亡教育是临终关怀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国外的一些国家死亡的教育较为普遍,甚至还为大、中、小学生开设了死亡的课堂教育。死亡这个现象已经被他们普遍的接受,死亡作为生命循环中较为有意义的连贯性,也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必然性。对于死亡教育的目的主要是在于帮助即将临终的患者树立其正确的死亡观,降低对死亡的不安以及恐惧,一定要学习“准备死亡、面对死亡、接受死亡”,从而达到使生命“活得庄严,死得尊严”,“如春之灿烂,死如秋之静美。”只要能使患者清楚死亡是人生无法避免的必然结果,那么与其现在这么的痛苦,还不如顺应自然的生理现象,这样才能使患者真正的安心,从而消除了患者心中焦躁、恐惧、不安的心理,安心的接受“安乐死”。 家属的心理安慰 护理人员不仅要减轻病人的痛苦,而且还要为患者的家属提供一些帮助,主要是为了开导和安慰他们,稳定家属激动的情绪,如实的将患者的病情告知家属,并指导他们进行一些护理,以便他们能在患者的最后时间好好的陪伴他。 症状护理 护理临终患者的疼痛 对与肝癌晚期的患者他们在生理上的表现主要是生命体征的紊乱(呼吸、血压、心率变化),体内器官单个或者是多个的功能衰竭。通过情况下表现为:患病部位疼痛不安、烦躁、姿势异常、面容较为痛苦;胃肠的蠕动减缓或者是停止,患者的食欲降低,恶心、呕吐,便秘等;呼吸功能衰竭,通常出现鼻翼、潮式、间歇呼吸等;血液循环衰竭,四肢发绀;意识较为模糊,出现知觉障碍灯;患者的肌肉张力减退,大小便出现失禁,不能自主活动等。出现的症状中,疼痛是较为明显的。目前,控制疼痛的方法主要有药物控制和非药物控制,此外催眠术和皮肤按摩术也有一定效果。 临终病人的呼吸困难扩理 护理重点应放在指导并协助病人去除或减少诱发因素,如避免痰液过于粘稠,并配合医生给予药物及非药物治疗,可根据需求给予低流量低浓度吸氧,指导病人做有效呼吸及有效咳痰的锻炼。 基础性的护理 随着患者体内各种器官功能的衰竭,患者就会出现一系列的发热、脱水、出虚汗淤积肛门和膀胱括约肌的松弛等病症,以至于患者的大小便失禁,此时应及时的给患者更换衣物和被褥,随时保持患者的清洁卫生。保证全身皮肤避免受到外界压力的损伤、坏死以及发生褥疮,在必要的时候在患者得骨突出处垫上海绵垫,并且定时帮助患者翻身,也可以帮助患者按摩受到压力的部位。保证患者的口腔清洁,及时清除口腔内的异物,若是不能漱口的患者可采用1%的盐水棉球或者是盐水纱布擦洗腔内的牙齿、舌根、舌面;若是患者有义齿应取下义齿。便秘者,及时给予灌肠等 措施 ,必要时带上指套为其抠便,保持患者大便通畅。临终意味着死亡。护理人员对癌症晚期病人给予适当的关怀不仅可以解除患者在生理上的痛苦,而且还缓解了癌症晚期病人心理上对死亡的恐惧和不安,并能协助病人完成其社会义务和提高尚存的生命质量,在有限的时光体验到人生的尊严,人间的温情,使患者能善终,留者能善留。 护理综述护理论文篇三:《中医护理特色在临床中应用》 中医是一项具有悠久历史的文化,它在其五千年的发展历程中,不仅积累了丰富的诊治疾病和养病护人的 经验 ,还形成了自己一套独具特色的理论体系。中医所强调的重要一点便是三分治、七分养,医护不分家,所以,我们认为,中医的基本理论便是护理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现代医院中的整体护理模式与中医护理极为相似,所以,现代医院应该充分重视中医护理的重要价值,使其在医院中发挥出其应有的潜力和作用。 1.资料与方法 临床资料:本组的研究对象为我院于2008年12月至2011年3月在我院进行治疗的100例病患,将所有患者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和对照组分别由50例患者组成,治疗组的患者行中医护理,而对照组的患者行西医护理,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病程和病情等方面进行比较均无显著性的统计学差异(P>),具有可比性。 护理方法:给予对照组患者最为常规的西医护理,而给予治疗组的患者中医护理,具体护理方式如下: (1)护理观察: 医院的医护人员应该先对护理对象和相关事务做好全面、详细的了解,进而做出较为科学、准确的判断,从而为护理活动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首先,护理人员应该在系统掌握中医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望、闻、问、切等传统的中医治疗手段来收集病患的病因、病情以及病位等情况,并以此来为辩证施护做好准备。其次,患者发病的主要原因无论是寒、暑、湿、燥、火,还是喜、怒、忧、思、悲、惊、恐,都是由于内脏受损、过渡疲劳或饮食不规律等原因所导致的。护理人员只有在分清楚病位及病因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真正的对症下药,为患者提供最优质、科学的护理服务。所以,笔者认为,在整个的护理过程中,护理人员应该对患者的临床症状作出科学的分析,运用中医理论做出科学的判断,并加强与病人之间的沟通,累积经验,以实现中医特色的临床护理。 (2)饮食护理:中医非常重视饮食方面的护理,其中,《内经》上面提到了"谷肉果菜、食养尽之,精不足者,补之以味"[1]。由此可见,饮食是维持生命的物质基础,饮食得当,不仅可以达到对身体补气养血、强身健骨的作用,还有助于机体免疫能力的提高,使患者的病情早日痊愈。但如果饮食不当,不仅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还会导致脾胃运化失常、其他脏腑的损伤以及多种疾病的发生。对于患有不同疾病的患者而言,适当、科学的饮食能够起到配合治疗的积极作用。各种疾病都有寒热表里的不同,而食物也存在着辛甘酸苦咸等五味。在食物的性味与疾病的性质相吻合的情况下,该食物便能够起到预防疾病及辅助治疗疾病的重要作用,反之亦然。此外,食物的四性无味各有归经,可以调节脏腑的阴阳变化,所以,患者应该注意饮食的多样化,切忌不可挑食。 (3)情志护理: 情志护理是通过医学心理学的相关理论衍生而来的,其主要是指通过护理人员的语言、表情、姿势、行为、态度和气质等来影响并改善病人的情绪,解除其烦恼和忧虑,从而增强患者战胜病魔的勇气和信心,使患者能够在最佳的心理状态下接受治疗,以达到早日康复目的的一种治疗方式[2]。所以,作为医护人员,应该详细的了解患者的心理状况,不断的帮助患者调节情绪,对于失去信心的患者,医护人员则可以安排其与性格开朗的患者居住在一起,让其经常交谈,互相鼓励、互相影响。 (4)生活起居护理: 对患者生活起居的护理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患者自身的卫生、衣着以及生活习惯等,其二,病房的布置与管理。病房内应该保持安静和整洁、光线充足、温度适宜、布局合理,为患者提供一个良好的舒适的修养环境,以利于其病情的康复[3]。 统计学处理: 本次研究均采用统计学软件进行处理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组间对比采用X?2检验,P<为差异显著性,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治疗组在护理满意度方面比对照组好,P<。治疗组的护理总有效率为96%,而对照组的护理总有效率为86%,对比P<,有统计学意义,如表一所示: 表1 两组患者疗效对比 3.讨论 在这个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更新的时代,护理理论与护理手段都在不断的更新与完善之中,中医的护理方式在这个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临床上得到了大力推广与应用。 这种新型的护理方式,不仅增强了医护人员之间的配合,更加使患者得到了具有针对性和计划性的护理治疗,它在不断提高护理人员基本技能的同时,还增强了护理人员的信心、责任心及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护理人员向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4]。 临床实验的结果表明,给予患者科学、适当的中医护理,对其病情的好转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值得在临床中大力推广。? 参考文献? [1] 霍玉华.中医护理在临床上的应用[J].中医药临床杂志.2005,17(3):298? [2] 李璐彤,毋琪渝,王艳杰,么金红.中医护理的特点及其在临床中的应用[J].吉林医学.2011,32(28):6020-6023? [3] 张幕珍,刘燕玲.中医护理技术的临床实践[J].齐鲁护理杂志,2005,11(6):617? 猜你喜欢: 1. 关于护理论文的范文 2. 护理毕业论文3000字范文 3. 护理专业毕业论文免费范文 4. 护理毕业论文5000字范文 5. 有关护理专业毕业论文范本 6. 护理专业论文完整范文

毕业论文安乐死选题的背景

公民要有权利选择死亡方式,这就进步了

法理: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悖宪法这种言论,是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的。 伦理:“安乐死”有悖生存权利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从医学和法律的角度,对安乐死的论争非常激烈。正式披露的案例也很多。消极的安乐死许多医生认为,对于受到必死无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还是不要用人工的方法来延长其生命为佳,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较舒适和安逸就行。自愿安乐死的人可在生前立下字据,授权医生,按其意愿在他们临终时不采用人工手段延长其生命。这种生前的意愿在法律上的效力,在世界各国与各地区并不一致。如美国1977年的“死亡权力法案”,要求医生尊重病人的愿望,已在许多州获得立法。植物人不是天然的生命,而是高技术的产物,停止给植物人以生命支持的措施,并不意味着杀害性命,而只是停止制造人工的“生命”。而且这种没有意识,任人摆布的“生命”,是否符合病人的利益,甚至有损病人的尊严,还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所以有人认为,植物人问题不属安乐死,而属死亡的尊严问题。但由于感情和医学伦理学传统的影响,还是会出现处理上的困难。科学技术的发展使过去难以存活的不正常婴幼儿可靠先进技术存活下来,当然,其生活的质量是低下的,他们还可能成为社会的负担。一般说,如果发现出生不久的婴儿有严重的生理或智力缺陷,现代医学确实无法补救,且这个缺陷将严重影响婴儿生活质量,在此情况下,而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其法定监护人不愿维持其生命时,医生可以接受监护人的意见停止其生命的维持措施,也即对于这种安乐死医生只能执行,给予咨询,而无权自作决定。积极的安乐死争论更加剧烈,因为这种安乐死,从法律上看具有杀人的动机、行为、后果,形式上与谋杀的界线难以划清楚。据收集到的资料,世界各国,除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持容忍的态度、免予追究法律责任外,一般都把它视为一种特殊的杀人罪,如美国、日本、瑞士、挪威、波兰、德国等。有一种值得注意的意见:可以不把这个难题当作医学伦理学问题,而作为当代社会生活提出的一个实际问题(即自杀的正当性问题)来对待。在关于安乐死立法问题的讨论中,有人认为如果法律同意医生答应垂危病人安乐死的请求,那会树立一个杀害病人的先例,从而造成社会危机;于是医生可以不再下功夫研究病人的疾病。如果诊断错误(如误诊为晚期癌症)则积极的安乐死造成的后果是无法挽回的。其次,在医生的角色中增加了杀手的内容,就违背了希波克拉底誓言的不得伤害病人这一基本要求。如果医生不仅治病,还杀人,这会严重影响医生的传统形象,而这种形象对于病人心理是有积极的、重要的作用。还有,病人的“同意”往往也存在问题,如果问一个受慢性病折磨的病人:你愿意继续受折磨还是无痛苦地“睡过去”,病人鉴于他给别人(家属及医务人员)带来的负担,也可能回答:“杀死我吧。”综上所说,对医生来说,安乐死不应当成为一种解决病人痛苦的正常办法,在安乐死方面医生不应当起主动提倡作用,而只能扮演配合和被动的角色。否则就会削弱医生救死扶伤的斗志。调查民间赞同安乐死比率很高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中,安乐死立法问题再度引起了委员们的普遍关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功民在大会发言中表示,有关部门曾对北京、上海、河北、广东等地进行调查,民间测评赞成安乐死的比率很高,上海对200名老人问卷中,赞成安乐死占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是符合人道主义的,80%的人认为目前国内可以实施安乐死。 赞成安乐死符合临终病人利益赵功名表示,伦理原则是支持安乐死的。该作法尊重了临终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相反,违反病人自主原则,是不符合病人利益,另外,实行安乐死,把有限的资源过多地用于临终病人身上而使他人得不到应用的治疗,是不公正的。安乐死有利于病人的最佳利益。他建议,国家可在某个地区、省、市等局部性地点制定有关规范性规定和条例,加强个例研究,作为试点积累经验,然后才逐步向全国推广。 广州市女法官协会会长毛宇峨表示,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她是主张安乐死的。安乐死的问题,既是道德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从道德伦理方面来讲,中国人儿女讲尽孝,朋友讲关爱。市民的普遍看法,总觉得活着比死了好,很多人不愿意接受,不敢接受安乐死。就身体健康的人群而言,他们是估计不到要求安乐死的人们群的承受能力,对于他们而言,更是很难预测得到的这种濒临死亡之前的痛苦。就社会氛围而言,社会对安乐死问题关注是不够的。 反对安乐死立法为时过早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人民医院心外科吴若彬主任介绍,医学专家们都在呼吁出台《器官移植法》和《脑死亡法》,目的是为了让脑死亡者捐出活体器官救活他人。脑死亡病人从医学的角度上讲,这样的病人即使有呼吸心跳等生命特征,但是已没有任何的生存意义,实施脑死亡,可大大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也可以减少医疗负担。而安乐死的病人则不同,虽然医学水平已回天无力,可是病人不但有呼吸和心跳,大脑的功能完好,用安乐死的方法,就相当于人为地让这些病人死去,在缺少法律和社会伦理支持的今天,医生为满足病人的作法无异于“杀人”。因此,他认为,在《器官移植法》和《脑死亡法》出台之后,再来谈安乐死的立法更有意义。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力认为,脑死亡都还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如果要提到立法的层面,这些前题必须搞清楚。从中国的现状来看,安乐死立法是不现实的。安乐死引发的伦理争议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涉及了不同的人或群体,包括安乐死者本人、医务人员、安乐死者亲属及其他需要医疗救助者。由于各方的社会身份、社会角色、责任和义务的不同,由于各方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同,导致不同的人或群体具有不同的安乐死观念,引发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伦理争议。1、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是安乐死中首要的伦理争议。生命神圣论否认安乐死具有伦理价值,认为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违背神的意愿而随意结束生命,包括自己的生命和任何他人的生命,即“人活着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义务”。由于西方的宗教传统,生命神圣论的观点颇为流行。生命质量论则肯定安乐死具有伦理价值,突出强调了人权和人的社会价值的重要性,认为人具有社会属性,因此一方面人必须保证最低限度的生命质量才有必要继续存活,另一方面人具有社会价值,当社会价值被破坏时,人的生命质量就失去了意义,人有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很显然,生命质量论还逻辑地蕴含了另外两种被称为生命尊严说与生命自主权说的观点。因为当人由于自己的社会价值遭到破坏而选择结束生命时,事实上就是违背生命神圣论所认同的“神律”而作出的选择,同时这种追求生命质量的做法,也可以被看作是维护生命尊严,如中国儒家文化中的“舍生取义”和西方的“为真理而献身”。2、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争在医学伦理实践中对安乐死的反对与支持主要反映了两种医学伦理原则,即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间的矛盾。救死扶伤原则自古以来都是医家的根本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在被奉为医务人员操守准则的《希波克拉底宣言》中就明确表示“我绝不会对要求我的任何人给予死亡的药物,也不会给任何人指出同样死亡的阴谋途径”。成立于1947年的世界医学协会在充分肯定该誓言的基础上,制定了日内瓦法规,强调医生必须以保护生命为己任。因此恪守救死扶伤原则的人们认为安乐死违背救死扶伤原则,是变相剥夺他人生命,有悻于医生的职业道德的行为。减轻痛苦原则也是医学伦理实践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医生的职责除了治愈疾病还包括为病人减轻痛苦。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为患者治疗疾病是减轻痛苦,当患者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并遭受极其痛苦折磨时,使其结束痛苦无痛死亡亦是减轻痛苦,是人道的行为。因而任由那些身患无法治愈的疾病而又面临死亡的患者饱受病痛与医疗手段的折磨,医生却无动于衷,这才是不人道的,才是有悖于医生职业道德的。因而现代医生的职责不仅在于“挽救生命”,还在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减轻或免除病人的痛苦,以表现对病人的深层伦理关怀。3、资源浪费与合理分配之争在关于安乐死的争论中资源的分配一直是争论的一个焦点。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社会的人财物等资源十分有限,将大量资源用于救治那些患有不可治愈病症的人,或者用于维持那些植物人以及重残儿童的生命,实质上是一种对医疗资源的浪费,破坏了社会公正,而允许患有不可治愈病症或植物人等的安乐死则能使一部分医疗资源被节省下来,从而用于更需要医疗救助的人。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虽然社会的人财物等资源非常有限,但如果以“节约资源”为名为患有不可治愈病症者或植物人实施安乐死,则可能导致对人的功利化理解,而且每个人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因而每个人理当享受基本的生存权利,以“节约资源”为名使不可治愈者或植物人安乐死强制性地剥夺了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恰恰破坏了社会公正。4、尊重人权与情境选择之争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些学者将自愿安乐死限于承受难以忍受痛苦、自愿谋求死亡的绝症病人,认为患者拥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因此必须尊重他们的安乐死意愿,才能体现对患者的伦理关怀。但是也有学者出于境遇伦理学的考虑,主张人总是处于一定情境或境遇之中,并从这种情境或境遇出发做出自己的伦理决策,从而对患者的安乐死意愿的真实性提出诸种质疑:第一,每一个人都有活下去的权利,活着总比死要好。第二,自愿难以确定,一个患者在疼痛发作或因服用药物而精神恍惚或抑郁时表示的意愿是否可以算数?很可能在疼痛缓解或意识清醒时又放弃他的安乐死请求。第三,患者受到民生诊断的影响,有了某种绝望的愿望,但如果这种诊断是错误的,这又意味着什么。因此,应当谨慎对待安乐死,不可轻易肯定其价值,也不能武断地否定其价值。5、中国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在中国的安乐死讨论中,支持与反对的伦理之争主要表现为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反对安乐死者认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老年人群体和病患者,以孝悌为基础的传统道德要求子女和亲属必须对患有重病的父母和其他亲属细心侍奉直到病人生命结束,而出于减轻痛苦致亲人速死的安乐死则有可能使子女背上“不孝”的罪名,这容易对中国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传统伦理模式构成严重威胁,导致“血浓于水”的亲情纽带断裂。安乐死的支持者则坚持认为传统“孝道”与现代安乐死在意蕴上不能相容,因为现代安乐死本身就是人的现代亲情理念的表现,即家庭中各成员之间的权利平等,子女和父母都拥有对自身生存利益的决定权利,当遭受不可治愈的疾病折磨、难以忍受病痛的情况下,父母本人拥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子女要尊重父母本人的意愿才是孝顺父母;而且现代亲情理念还认为子女应注重在长辈生前关心长辈,尊重长辈、提高长辈生活质量,这样才是真正的“孝”的表现,否则只能表明子女的自私自利。安乐死伦理争议的深层意蕴安乐死引发的伦理争议一方面向安乐死实践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安乐死实践背后隐藏的关于人类自身道德困境的深层矛盾。这些矛盾既有类主体所共同面临的生与死的矛盾、医学伦理决策道德原则冲突、人性自身的矛盾以及社会公正问题,同时还包括具有特殊性的传统“孝道”的片面义务论价值取向。1、生与死的矛盾安乐死中关于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的争论反映出人类主体所共同面临的生与死的矛盾。生与死的矛盾是人类获得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的直接结果。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的获得,意味着人类能够将自我与周遭世界区分开,进而意识到自我的存在及消亡。由此,人类的生与死产生分裂,人类也从大自然的秩序中分裂出来,因此“绝不能把他(指人)理解成动物自然秩序里的一种动物,因为他已经脱离了自然,并且由此提出他自己的意义问题(以及自然的意义问题)作为他的命运”。也就是说,人类可以通过追寻生命的意义超越死亡,从而解决了必然要面临的生死矛盾问题。在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的争论中提供了三种超越生死矛盾的途径和方法,即信仰的方式、科学理性的方式和道德的方式,它们都可以被看作以追求生命意义的方式寻找超越死亡的可能性。但是我们认为,这三种超越死亡矛盾的方式都不可能真正达到超越死亡的目的。所谓信仰的方式,是指为了获得自身的意义,获得存在的依据,而将自我虔诚地献给神灵,并将此归因为神灵的恩典。尤其在人类社会早期,人类的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处于比较低的发展水平,即人类还不能在观念上将自身完全同自然界对立起来进行考虑,因此神灵处于人们生活的中心,支配着人们的观念和实践。此时,一方面人们只需虔敬地侍奉自己的神灵,遵守神灵的旨意,便可以毫无疑问地找到生命的意义,并且心里感到满足、安宁和充满希望;另一方面,神灵在能够安慰早期人类的同时,也给他们以生的许诺,如上帝会将人死后脱离肉体的灵魂带到天堂,灵魂就会不死。在这里,死亡变成了灵魂永生的一道门槛或者必不可少的程序,从而死亡的形象在人们心中也变成了可接受的和带有某种美的对象,肉体则变成了受冷落的、应该被抛弃的对象,它的痛苦与消亡也就显得不那么紧要。很显然,通过信仰而得到神灵的安慰与许诺只是使人们对死亡的恐惧和生的热情得到了幻想般的释放,因为死亡具有不可怀疑的实在性。所以,信仰的方式不可能真正超越死亡。所谓科学理性的方式则是指人类对自身意义的看法从通过信奉神灵获取自身存在依据转变为通过遵循绝对精神或绝对律令而获取支配和改变对象世界的力量。随着近代社会理性与宗教的斗争进一步深化,理性获得了巨大发展,人们精神生活的中心随之发生改变。这种转变使得神灵顺理成章失去了对人们的吸引力,因此神灵和彼岸世界也就无法再承担安抚人们心灵世界的重任,比如“上帝死了”。彼岸世界的妈塌,意味着人们只得在此岸世界寻找生的命运与死的前途,即将获取支配和改变对象世界的力量作为自身存在的意义。但是这种方式直接造成了人与对象世界的绝对对立,同时取消了克尔凯郭尔?所谓的人类内在精神生活的主观性,也就一方面使得人们对死亡的恐惧和生的热情得不到释放,另一方面将热情地生、恐惧的亡变成了夹带着恐惧的生、不知所谓的亡,因此对死亡的恐惧和表达绝望等主题在这一时期被视为消极的生活态度。所以,科学——理性的方式也不可能真正超越死亡。所谓道德的方式是指通过追求某种道德信条,践行某种道德原则而获取自身存在意义的方式,但这种方式也只是表现出了一种幻想出来的超越。如中国传统式“舍生取义”,由于死者只能凭着他本人的“义”的信念而“舍生”,而不同的利益归属所要求的“义”是不同的,而且至关重要的是这种“舍生”通常都是形势所逼的“自愿”之举,并没有人真正喜欢死亡。通过对以上三种超越死亡方式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它们的共同点都是企图通过以意义的追寻否定死亡,而获得另一种形式的再生,而这正是对死亡的恐惧所带来的心理幻象,并不能得到真正的再生。2、医学伦理决策中的道德原则冲突安乐死中关于救死扶伤与减轻痛苦之间的矛盾其实反映了现代医疗实践当中伦理决策的困境,即现代医疗体系中伦理决策原则相互之间的冲突性。科学技术的进步激化了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中包含的一对固有矛盾。作为医学伦理学基础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一方面要求医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生命。以前只要一个人无法进食,生命就难以维持,而呼吸、心跳停止,就算死亡;残疾人很难终其天年。由于一些治疗措施的进步,许多不治之症的结局可以变得相当拖沓。这样一来,病人临终前的痛苦也延长了,这种痛苦不可能在死亡到来前解除。不少疾病终末期的病人,由于不能忍受病痛的折磨,哀求医生结束他的生命,当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有时就杀死自己。但由于不谙生理解剖,在结束自己的生命时,他们往往不得不忍受多余的痛苦。于是,有关安乐死的案例和讨论不断出现。 在现代医疗体系中得到较多共识的是以下四个原则:尊重自主,即要求尊重自主人的决策能力的原则;不伤害,即要求避免引起对他人伤害的原则;行善,即要求阻止伤害、促进利益和权衡利益与风险、代价的原则;公正,即要求公平地分配利益、风险与代价的原则。此四项原则是医疗实践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根本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即维护患者利益,但每一具体原则又有其各自的伦理依据和对象性要求,从而在具体医疗情境之中,它们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出现矛盾,即当我们从不同的伦理决策原则出发,会对同样一件事情得出不同结论。我们分别从尊重自主原则与不伤害原则出发,就会形成对待安乐死的两种不同态度。3、社会公正问题安乐死中关于资源浪费与合理分配的争论反映了各个利益相关方在社会公正问题上的博弃。各个利益相关方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另一个是富有的人与贫穷的人。显然,一定社会的社会资源总量都是有限的,那么社会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就会成为一个社会所必然面临的问题。我们的社会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即存在着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对社会资源占有占用不均衡、富有的人与贫穷的人对社会资源占有占用不均衡的问题。发达地区和富有的人凭借其财富优势占有占用一多半社会资源,而欠发达地区和贫穷的人则由于其财富上的劣势只能占有占用少量社会资源。由于这种对社会资源占有占用不均衡问题的存在,其必然使人产生对欠发达地区和贫穷的人能够享有足量社会资源的担忧,进而认为安乐死可能成为剥夺欠发达地区和贫穷的人享有社会资源的新方式。4、人性中的非自洽性人性中的非自洽性是指人性自身固有的矛盾性和人所处环境的复杂性、偶然性使得人性并不能满足任何理论上所设想的逻辑完满性。但在理性主义的背景下,出于理性的选择和行为才被视为是可理解的和可靠的,由此导致了对出于非理性因素的选择和行为的忽视、曲解和否定。在关于安乐死的第四点争论“真实意愿与情境选择之争”里集中表现了对处于具体情境中的人的伦理决策能力的怀疑与不信任。我们可以进一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这一点。第一,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安乐死之所以能够获得支持,是因为患有不治之症并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人是值得同情的,因此他们寻求安乐死的请求是可以被理解和接受的,即他们面对疾病和痛苦不得不作出求死的选择。而反对者给出的“活着总比死好”的理由也清楚地表明了他们将安乐死的最终结果理解为死亡这一事实。显然,在生与死相对立的前提下,支持者和反对者双方都无法提出无理由地放弃生命的有效根据。因此,放弃生命一定出于某种不可抗拒的原因,也就是“无奈之举”。第二,放弃生命的不可抗拒的原因具体到安乐死的支持者那里,就是患有不治之症和不可忍受之痛苦,并且这一值得别人同情的原因更进一步肯定了“活”的善与“死”的无奈。但是在反对者看来,不治之症和不可忍受之痛苦与安乐死之间显然存在着一个人如何选择的问题以及选择是否可靠的问题。第三,前边已经确定,在安乐死的支持者看来,选择安乐死一定是出于不可抗拒之原因,也就是说别无选择或这种选择出于某种必然性,最为重要的是病患者本人令人同情的遭遇似乎使得他们的求死选择能够被道德承认。反对者似乎对此存有疑虑,认为人的选择应该是出于纯粹理性的才是可靠的,但病患者的选择很可能会因为服药与否、疼痛加剧与否、医生的诊断正确与否、医疗水平的提高与否甚至病人的情绪正常与否等因素而发生改变。很显然,反对者的意见使得支持者最为重要的理由“自愿”变得不那么可靠和真实,但同时反对者的意见也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人的选择不仅仅是理性与必然性的表现,恰恰相反其中充满了偶然性与非理性的影响,也就是说人性中潜在地存在着对社会理性规则的破坏性因素,这些人性中的非自洽性并不因为同情心与理性功能而自己消失,反而时刻影响着人类理性的正常运转。5、传统“孝道”的片面义务论价值取向在中国的社会背景和文化语境下,害怕因为同意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安乐死请求而背上不孝的罪名,这种担忧本身只表明了传统“孝道”的矛盾性和复杂性,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孝”是为人们所认同的伦理价值取向。因为一方面中国的“孝”文化由来己久,并且与政治关联密切。早在先秦时期就有关于“孝”的社会政治作用的明确记述,如《论语?学而》载:“有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人之本与!’”?意为一个人只有在家孝顺父母,友爱兄弟,在外才不会犯上作乱,做出有悼礼法的事情。另一方面,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家国同构”的社会组织。中国古代社会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每个人既是家族成员,又是社会成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家族关系扩大而成。一个人正是从爱自己的父母兄弟开始,不断扩展,达到爱朋友、君王,以致爱整个社会、民族和国家。所以作为处理家庭关系的基本道德规范——“孝”,既是家庭关系的重点,又是扩展社会人伦关系的起点。这样,个人被牢固地固定在了家族——国家这一整体、集体的利益链条之上,并产生了一种个体对家族——国家的牺牲意识与服从意识,即只强调个体对家族——国家的义务价值。因而现代安乐死对于自身权利被尊重的要求往往会遭遇到极大的片面义务论价值取向的阻碍。第二,“孝”中所包含的尽义务者的利己动机,使得个体如果同意父母或其他亲属安乐死可能得到“不孝”的外在道德评价。由于现代安乐死所要求的是人工干预死亡过程,而且在直观上,发出安乐死请求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依然被称为活着的人,在这个意义上,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安乐死要求会被子女或晚辈当成是处死的请求,难以接受,即会获得“不孝”的外在道德评价。但父母或其他的亲属的安乐死请求出于自身的需求,在这个意义上,子女或晚辈应该同意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安乐死请求。实践表明,子女或晚辈大多拒绝了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安乐死请求。很明显,这种拒绝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要求安乐死者本人的利益而使子女或其他晚辈符合外在的积极道德评价为代价的。由此,“孝”与“不孝”除了强调被尽义务者的需求外,更加取决于一种外在的积极道德评价,即“孝”中包含有尽义务者的利己动机,也就是俗话说的“好名声”。

要看你是什么专业方向了,是商务英语,金融英语,IT英语还是什么英语呢?虽然可以写的范围很广,但一定要写自己擅长的阿!偶一个英语系的同学毕业论文选题是关于安乐死的。我的毕业论文是“从应用语言学的角度看中国的英语教育”

安乐死论文范文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医学诊疗技术飞快发展,医学护理行业也在不断的发展。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护理综述护理论文,供大家参考。护理综述护理论文 范文 篇一:《浅谈肾病综合症护理》 1临床资料 选取我院2007年1月到2010年1月间,肾内科收治的32例肾病综合征患者,其中男性23例,女性9例,年龄在14到66岁之间,平均年龄岁。其中原发性肾病综合征患者19例,继发性肾病综合征患者13例。32例患者均符合第十二版《使用内科学》中关于肾病综合征的诊断标准。 2临床护理 合理安排休息 肾病综合征患者不宜劳累,应该安排患者卧床休息,卧床时间的长短根据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来决定,一般至少为2至3周。此外,患者卧床期间,要避免不良因素的影响,保持病房的舒适度,要保持温暖的室温,清新的空气,尽量减少探视和陪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出现特殊情况的患者,要严格控制其行动,避免其过度劳累,例如:出现严重水肿的患者,必须要等水肿和体腔积液消失后,才可以下床活动;出现感染的患者,必须严格控制其活动,感染控制后,才可以下床活动。 饮食护理 对于肾病综合征患者,必须严格控制其饮食,提醒并指导患者家属注意饮食中营养成分的合理搭配,注重饮食多样化的同时,也要减少对过甚营养的摄取。例如:对于出现水肿、高血压、尿少的患者,要严格将其的钠盐摄入量控制在3g/d以内;尿少、血钾含量高的患者,要限制其使用含钾量高的水果、蔬菜。对于血脂高的患者,要尽量减少食用富含饱和脂肪酸的食品,增加富含不饱和脂肪酸的食品的食用量。对于患有糖尿病的患者,要依据糖尿病患者的饮食规定进食。对于蛋白质和热能的摄入方面,肾功能正常的患者于肾功能不正常的患者需要区别对待:肾功能正常的患者,每人每天蛋白质的摄入量应该在(kg*d)之间,热能摄入量在126-147KJ之间;肾功能不正常者,每人每天蛋白质的摄入量应该在(kg*d)之间;此外,对于重度水肿且尿少的患者,要严格控制其每天的进水量。 感染护理 肾病综合征患者由于水肿,长期服用、注射大量的含激素药品,造成其免疫功能低下,极易导致各种感染并发症。因此,在对肾病综合征患者的护理中,首先要将感染与未感染患者的病房隔开;其次要保持患者病房的空气清新,最好每天消毒;再次要保障患者自身的卫生清洁,做好口腔、皮肤的护理;最后,在对患者的护理中,护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此外,护理人员应该指导患者及其家属如何加强营养,提高患者自身的免疫能力,并叮嘱患者注意防寒保暖,不与上呼吸道感染者接触等。 心理护理 大多数肾病综合征患者其心理上,都存在恐惧、烦躁、忧愁、焦虑等负面心理,这些负面心理会严重影响病情的治疗。对于存在负面心理的患者,医护人员要让患者及其家属及时的了解肾病综合征的发病原因、特点、过程等,鼓励患者讲出自己承受疾病的感受;针对患者提出的各种问题护理人员要及时的解答,并且注意 言行举止 。因为此时的患者最需要关心和尊重,和蔼的态度、热情服务,能使患者的心理得到安慰。对护理人员产生信任感,然后,护护理人员需要根据患者不同的心理特征,结合客观实际,向患者疏导正确的思想;确保患者在院治疗期间保持良好的心态,积极的配合治疗。 药物治疗护理 在药物治疗护理中,医护人员首先要让患者及其家属了解所用药物的治疗作用、用药 方法 、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让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对药物治疗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有知情权,更重要的是,患者及其家属了解了药物治疗的不良反应后,当出现不良反应时,就可以及时通知医护人员,争取到急救的宝贵时间。 出院前指导 肾病综合征的基本注意事项是合理饮食、防止疲劳,因此,在患者即将出院时,护理人员要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指导,让患者回家后,根据医嘱服药,定期到医院进行复查,注意合理饮食,注意防风寒,注意在不造成过度疲劳的前提下,加强体格锻炼,增强自身抵抗力。 3结果 我院2007年1月到2010年1月间,肾内科收治的32例肾病综合征患者中,22例患者得到治愈、7例患者病情明显好转、3例患者未治愈。 4护理体会 肾病综合征是一种发病机理较为复杂的疾病,在临床用药中喊激素成分的药物较多,在加上此类病症的患者自身的免疫力较为低下,长期服药容易引起多种不良反应,导致患者的心理多比较脆弱,因此,在对此类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合理的护理是相当重要的,护理人员要坚持临床护理、心理护理、药物治疗护理、出院前指导等护理相结合,尽量激发患者战胜病魔的信心,让患者理解病理,懂得出院后的各种自治和护理方法,是减少患者病情复发的重要因素。 护理综述护理论文篇二:《肝癌晚期临终关怀护理医学论文》 1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 回顾性分析2003年1月~2009年12月我院医治的350例肝癌患者,其中死亡40例,占比。40例死亡病人中,男30例,女10例,年龄~82岁,平均年龄55岁。 方法 我院医护人员从医学、生理、心理等各方面对40例临终患者提供全面、周到的护理,包括心理护理、症状护理、基础护理等。用科学的心理疏导方法、高超的床边护理技术,最大限度地减轻临终者的心理和躯体的痛苦,帮助他们在人生旅程的最后阶段,在充满人性温暖的气氛中充实地、安详地、尊严地离开人间。 2结果 对40例肝癌晚期病人实施临终关怀与护理能有效解除病人的疼痛,使临终病人安详地走过人生最后旅程,同时对临终病人家属给予适当的安慰和指导,能使其早日从悲伤中解脱,从而达到患者能善终,留者能善留。 3讨论 临终生活是一种特殊的生活状态,是每一位晚期癌症患者必须面对的过程,临终关怀是特殊的护理,会因不同的病种、不同年龄、不同的 文化 、不同的性情而有所变化。临终病人的护理一般包括心理护理、症状护理、基础护理等。 心理护理 临终病人的心理护理 临终病人的心理一般分为焦虑心理,忧郁心理,极端否认心理,认可心理。对于焦虑心理的患者,护理人员赢应加强同患者的沟通交流,耐心的听取患者的诉说,运用合适的口语安慰患者,尤其是在生活上加强对患者的关心和照顾,使患者在住院期间感到安慰,稳定。忧郁心理的的病人,在护理过程中应注意避免病人遭受到外界的刺激,因此护理人员应该使其环境活跃,以便分散患者的注意力,尽量避免在患者的面前提及病情加重、恶化、转移等刺激性的词汇。认可心理的病者护理人员要注意观察患者的病情状况,多抽时间陪伴患者在身边给予精神上的支持、帮助与鼓励,尤其是为临终的患者给予心理上的安慰。积极开展死亡 教育 ,死亡教育是临终关怀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国外的一些国家死亡的教育较为普遍,甚至还为大、中、小学生开设了死亡的课堂教育。死亡这个现象已经被他们普遍的接受,死亡作为生命循环中较为有意义的连贯性,也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必然性。对于死亡教育的目的主要是在于帮助即将临终的患者树立其正确的死亡观,降低对死亡的不安以及恐惧,一定要学习“准备死亡、面对死亡、接受死亡”,从而达到使生命“活得庄严,死得尊严”,“如春之灿烂,死如秋之静美。”只要能使患者清楚死亡是人生无法避免的必然结果,那么与其现在这么的痛苦,还不如顺应自然的生理现象,这样才能使患者真正的安心,从而消除了患者心中焦躁、恐惧、不安的心理,安心的接受“安乐死”。 家属的心理安慰 护理人员不仅要减轻病人的痛苦,而且还要为患者的家属提供一些帮助,主要是为了开导和安慰他们,稳定家属激动的情绪,如实的将患者的病情告知家属,并指导他们进行一些护理,以便他们能在患者的最后时间好好的陪伴他。 症状护理 护理临终患者的疼痛 对与肝癌晚期的患者他们在生理上的表现主要是生命体征的紊乱(呼吸、血压、心率变化),体内器官单个或者是多个的功能衰竭。通过情况下表现为:患病部位疼痛不安、烦躁、姿势异常、面容较为痛苦;胃肠的蠕动减缓或者是停止,患者的食欲降低,恶心、呕吐,便秘等;呼吸功能衰竭,通常出现鼻翼、潮式、间歇呼吸等;血液循环衰竭,四肢发绀;意识较为模糊,出现知觉障碍灯;患者的肌肉张力减退,大小便出现失禁,不能自主活动等。出现的症状中,疼痛是较为明显的。目前,控制疼痛的方法主要有药物控制和非药物控制,此外催眠术和皮肤按摩术也有一定效果。 临终病人的呼吸困难扩理 护理重点应放在指导并协助病人去除或减少诱发因素,如避免痰液过于粘稠,并配合医生给予药物及非药物治疗,可根据需求给予低流量低浓度吸氧,指导病人做有效呼吸及有效咳痰的锻炼。 基础性的护理 随着患者体内各种器官功能的衰竭,患者就会出现一系列的发热、脱水、出虚汗淤积肛门和膀胱括约肌的松弛等病症,以至于患者的大小便失禁,此时应及时的给患者更换衣物和被褥,随时保持患者的清洁卫生。保证全身皮肤避免受到外界压力的损伤、坏死以及发生褥疮,在必要的时候在患者得骨突出处垫上海绵垫,并且定时帮助患者翻身,也可以帮助患者按摩受到压力的部位。保证患者的口腔清洁,及时清除口腔内的异物,若是不能漱口的患者可采用1%的盐水棉球或者是盐水纱布擦洗腔内的牙齿、舌根、舌面;若是患者有义齿应取下义齿。便秘者,及时给予灌肠等 措施 ,必要时带上指套为其抠便,保持患者大便通畅。临终意味着死亡。护理人员对癌症晚期病人给予适当的关怀不仅可以解除患者在生理上的痛苦,而且还缓解了癌症晚期病人心理上对死亡的恐惧和不安,并能协助病人完成其社会义务和提高尚存的生命质量,在有限的时光体验到人生的尊严,人间的温情,使患者能善终,留者能善留。 护理综述护理论文篇三:《中医护理特色在临床中应用》 中医是一项具有悠久历史的文化,它在其五千年的发展历程中,不仅积累了丰富的诊治疾病和养病护人的 经验 ,还形成了自己一套独具特色的理论体系。中医所强调的重要一点便是三分治、七分养,医护不分家,所以,我们认为,中医的基本理论便是护理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现代医院中的整体护理模式与中医护理极为相似,所以,现代医院应该充分重视中医护理的重要价值,使其在医院中发挥出其应有的潜力和作用。 1.资料与方法 临床资料:本组的研究对象为我院于2008年12月至2011年3月在我院进行治疗的100例病患,将所有患者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和对照组分别由50例患者组成,治疗组的患者行中医护理,而对照组的患者行西医护理,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病程和病情等方面进行比较均无显著性的统计学差异(P>),具有可比性。 护理方法:给予对照组患者最为常规的西医护理,而给予治疗组的患者中医护理,具体护理方式如下: (1)护理观察: 医院的医护人员应该先对护理对象和相关事务做好全面、详细的了解,进而做出较为科学、准确的判断,从而为护理活动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首先,护理人员应该在系统掌握中医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望、闻、问、切等传统的中医治疗手段来收集病患的病因、病情以及病位等情况,并以此来为辩证施护做好准备。其次,患者发病的主要原因无论是寒、暑、湿、燥、火,还是喜、怒、忧、思、悲、惊、恐,都是由于内脏受损、过渡疲劳或饮食不规律等原因所导致的。护理人员只有在分清楚病位及病因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真正的对症下药,为患者提供最优质、科学的护理服务。所以,笔者认为,在整个的护理过程中,护理人员应该对患者的临床症状作出科学的分析,运用中医理论做出科学的判断,并加强与病人之间的沟通,累积经验,以实现中医特色的临床护理。 (2)饮食护理:中医非常重视饮食方面的护理,其中,《内经》上面提到了"谷肉果菜、食养尽之,精不足者,补之以味"[1]。由此可见,饮食是维持生命的物质基础,饮食得当,不仅可以达到对身体补气养血、强身健骨的作用,还有助于机体免疫能力的提高,使患者的病情早日痊愈。但如果饮食不当,不仅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还会导致脾胃运化失常、其他脏腑的损伤以及多种疾病的发生。对于患有不同疾病的患者而言,适当、科学的饮食能够起到配合治疗的积极作用。各种疾病都有寒热表里的不同,而食物也存在着辛甘酸苦咸等五味。在食物的性味与疾病的性质相吻合的情况下,该食物便能够起到预防疾病及辅助治疗疾病的重要作用,反之亦然。此外,食物的四性无味各有归经,可以调节脏腑的阴阳变化,所以,患者应该注意饮食的多样化,切忌不可挑食。 (3)情志护理: 情志护理是通过医学心理学的相关理论衍生而来的,其主要是指通过护理人员的语言、表情、姿势、行为、态度和气质等来影响并改善病人的情绪,解除其烦恼和忧虑,从而增强患者战胜病魔的勇气和信心,使患者能够在最佳的心理状态下接受治疗,以达到早日康复目的的一种治疗方式[2]。所以,作为医护人员,应该详细的了解患者的心理状况,不断的帮助患者调节情绪,对于失去信心的患者,医护人员则可以安排其与性格开朗的患者居住在一起,让其经常交谈,互相鼓励、互相影响。 (4)生活起居护理: 对患者生活起居的护理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患者自身的卫生、衣着以及生活习惯等,其二,病房的布置与管理。病房内应该保持安静和整洁、光线充足、温度适宜、布局合理,为患者提供一个良好的舒适的修养环境,以利于其病情的康复[3]。 统计学处理: 本次研究均采用统计学软件进行处理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组间对比采用X?2检验,P<为差异显著性,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治疗组在护理满意度方面比对照组好,P<。治疗组的护理总有效率为96%,而对照组的护理总有效率为86%,对比P<,有统计学意义,如表一所示: 表1 两组患者疗效对比 3.讨论 在这个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更新的时代,护理理论与护理手段都在不断的更新与完善之中,中医的护理方式在这个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临床上得到了大力推广与应用。 这种新型的护理方式,不仅增强了医护人员之间的配合,更加使患者得到了具有针对性和计划性的护理治疗,它在不断提高护理人员基本技能的同时,还增强了护理人员的信心、责任心及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护理人员向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4]。 临床实验的结果表明,给予患者科学、适当的中医护理,对其病情的好转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值得在临床中大力推广。? 参考文献? [1] 霍玉华.中医护理在临床上的应用[J].中医药临床杂志.2005,17(3):298? [2] 李璐彤,毋琪渝,王艳杰,么金红.中医护理的特点及其在临床中的应用[J].吉林医学.2011,32(28):6020-6023? [3] 张幕珍,刘燕玲.中医护理技术的临床实践[J].齐鲁护理杂志,2005,11(6):617? 猜你喜欢: 1. 关于护理论文的范文 2. 护理毕业论文3000字范文 3. 护理专业毕业论文免费范文 4. 护理毕业论文5000字范文 5. 有关护理专业毕业论文范本 6. 护理专业论文完整范文

临终护理是为患者提供一种心身及社会需求的全面照护,它是以临终患者的心理需求为基础进行心理护理,帮助患者减轻恐惧、忧虑等痛苦的折磨,尽可能使他们无忧无虑地走完人生旅程的最后一程。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 临终护理 癌症晚期 中年患者

临终护理是一门以临终病人的生理、心理发展和临终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全面照护的实践规律为研究物件的新兴学科。从所周知,癌症已严重威胁到人类的健康,特别是晚期癌症临终患者。而中年晚期癌症患者又是癌症患者中一个特殊的群体。为了提高尚存生命的质量,维护其人格生命的尊严,切实做到患者在最后生命历程中面对死亡,保持安详。作为护理工作者,我们应该以满足晚期癌症患者生理、心理,社会需求为宗旨,给予全面的临终护理。

一、一般资料

我院2007年1月—2011年6月经确诊为晚期癌症中年住院病人53例,男性34例,女性19例,年龄23—61岁,平均49岁,文化程度:中专以上13例,中学以上30例,小学10例。

二、临终护理

1、心理护理

有文献调查显示[1]:有的癌症患者存在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由于中年人是家庭的支柱,是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一旦被确诊为晚期癌症后就会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而心理压力,不良情绪可减弱机体免力,不利于身体健康[2]。我科采用自制问卷对53例中年晚期癌症患者心理负担进行心理调查。

中年晚期癌症患者心理负担调查表

专案 子女上学 经济负担 子女就业 死亡 疼痛 孤独 其他

例数 11 22 16 37 27 7 5

百分比% 30 70 50

本调查显示中年晚期癌症患者有着不同程度的心理负担和心理反应。而他们多为事业有成,是家庭中的顶梁柱,当他们意识到生命即将结束,但还有未完成家庭责任时,就会表现出恐惧、担心、悲观、绝望等心理反应。因此,我们护理人员应该经常深入病房,多与患者进行交流沟通,共同分析疾病的转归与健康状态,认真倾听患者诉述,让患者通过诉述疏泄感情,消除压抑的情怀,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情感,保护患者隐私,定期与患者家属、朋友及单位沟通,寻求在精神上、情感上、经济上对患者的支援,使患者在临终 期更多地感受到人间的温暖,得到心理上的满足。

2、疼痛护理

世界卫生组织WHO指明癌症病人中30%—50%在不同程度的疼痛,而晚期症状病人中度、重度疼痛者可达70%。疼痛对机体的影响非常大,影响正常活动和睡眠,导致和加重血压、高血糖、焦虑、抑郁、自主神经系统紊乱和精神体能崩溃,并能直接或间接地抑制机体免疫功能而促进肿瘤的生长和转移[3]。所以临床上对晚期癌症患者控制其癌性疼痛,缓解症状十分重要。我们针对患者疼痛的程度,持续时间、部位等情况,合理使用中枢性镇痛的程度,对于个别药物成瘾或因情绪忧郁加重疼痛,患者可使用安慰剂,如安定、谷维素等,同时帮助其注意力转移,减轻对疼痛的关注,另外,我们在临床应用针刺止痛疗法也取得了一定效果。它通过 *** 人体特定穴位,促进人脑分泌内阿片肽而产生镇痛效果[4]。在进行护理操作时,应避免不必要的额外伤害。 3、营养支援

由于晚期癌症患者长期性消耗,食欲不佳,忍受疼痛等原因,就容易导致营养不良而大大影响了生活质量和生命得不到保障。因此,我们应指导患者合理正确饮食,以高蛋白、高热量、高维生素、易消化的半流质饮食,流质为宜,少量多餐,鼓励家做好饮食搭配,改变饮食花样,并加强饮食卫生,注意饮食宜忌,避免饮食不当出现并发症。当摄入量不足时,应及时采取支援疗法从静脉补充以延长生命。

4、基础护理

由于晚期癌症患者大多经过长期化疗,全身抵抗力差、消瘦,饮食不良,极易出现各种并发症,所以基础护理是提高晚期病人临终生命质量上显得尤为重要,而中年患者由于病前都讲究个人卫生,他们往往对护理要求特别高,为了满足病人的需求和预防并发症的发生,我们应该做好晨晚间的护理,为患者翻身,经常交换卧姿,保持口腔清洁,不仅使患者感到舒适,而且能增强食欲,消除呼吸道异物,保持呼吸道通畅。对安置各种导管者加强护理,防止因导管脱落,受压、扭曲、堵塞而造成意外。

5、家属护理

为了使临终护理感受具有人情味,应该允许濒临患者家属守护身旁,满足了患者渴望与家人厮守相伴的需求,让悲痛中的家属在亲人辞世前尽到义务,在心理上得到一定的慰藉,减轻了自责与不安。在患者濒临死时护理人员通过倾听家属的诉说,给其渲泄的机会,并感受其内心的忧伤,可通过主动关心其身体况,提供休息场所,缓解其心身疲惫。人性化的临终护理给其承受悲痛和忧伤。这正是适应医学模式的转变,在临终护理中贯彻整体护理观念的体现。

参 考 文 献

[1] 黄华兰,程一霓.不同治疗期癌症患者的心理障碍调査及相关因素研究.中华新医学.:797—798.

[2] 潘曼丽.癌症患者的心理与治疗.中国社会医学 .

[3] 张萍.晚期癌症病人疼痛的护理.光明中医.—1348.

[4] 袁红.临终护理经念与设想.实用护理杂志.

摘 要目的:减轻身患绝症或濒临死亡的患者在生理上和心理上的痛苦,提高并维护他们最后生命的质量,满足他们最后生命的要求。方法:通过各种方法,以最大的能力减轻和消除绝症或濒临死亡的患者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正确面对死亡。结论:临终关怀对将逝者和生者都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社群;患者;临终关怀;护理

生老病死,是人类的自然规律。而对于身患绝症或濒临死亡的患者,如何使他们能够正确认识死亡和生命的存在,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减轻痛苦,安度余生,这是医学界乃至全社会所面临的课题。在上世纪60年代,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医疗服务--临终关怀,它的出现,是人类在保护自己生命史上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们创造和谐社会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临终关怀,系译自英文的HOSPICECARE。我国大陆与港台的汉译略有差异,香港译文为“善终服务”,台湾译文“安宁照顾”。但其内涵都同出一辙,均指为临终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全面的照护,包括医疗、护理、心理、精神等方面,以使用权临终患者的生命受到尊重,症状得到控制,心理得以安慰,生命质量得到提高,同时也使患者家属的身心健康得到维护。

1临终护理的目的及意义

临终关怀不同于安乐死,即不促进也不延迟患者死亡。其主要任务包括对症治疗、家庭护理、缓解症状、控制疼痛、减轻或消除患者的心理负担和消极情绪。所以临终关怀常由医师、护士、社会工作者、家属、志愿者以及营养学和心理学工作者等多方面人员共同参与。临终护理是指临终护理的意义在于强调整体护理,即动用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患者的症状,同时进行心理护理,尽可能地减轻他们精神上的痛苦,使病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能够生活的舒适、有尊严、有意义。

2社群卫生服务中心在临终护理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医疗资源的分配尚未完善,存在一定范围的不合理。一边是社群卫生服务中心工作量不饱和,一边是稍大一点的医院就存在着床位紧张,人手不够的问题。医院如果大量留置无治疗意义,且估计只能存活6个月以内的病人,并施行全人服务的整体护理,对要住院而没能住进院的患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对合理利用国家医疗资源上来说,也存在着有弊的一面。随着医疗改革的推进,医院与社群卫生服务中心的双诊制得到尽一步落实,缓解了这一矛盾。推行社群内临终护理,既可以让医疗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也可以让身患绝症或濒临死亡的患者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得到更好的照顾。

3疼痛上的护理

临终关怀不追求猛烈的、可能给患者增添痛苦的、或无意义的治疗,但要求医务人员以熟练的业务和良好的服务来控制患者的症状。由于监终关怀心然要涉及到各种症状的姑息治疗,所以在临终护理工作中它和姑息治疗往往是同义语。 身患绝症或濒临死亡的患者在生命的最后一段时间,身体上往往会引起许多种疼痛,患者往往对疼痛的恐惧超过了对死亡的恐惧。患者的这种恐惧,以及随之而来的抑郁,会使他们的痛阈下降,对轻微的疼痛都难以忍受,从而影响患者的情绪,加重病情。所以疼痛的护理是临终关怀中重中之重的工作,护士可遵照医嘱给药。另外,还应教会患者使用非药物的方法减轻疼前,如放松,分散注意力、热敷、冷敷、 *** 等。 4 生活上的护理

身患绝症或濒临死亡的患者,在生活的自理能力上都变得很差了,护士应协助患者料理生活,及时更换衣服、床单、注意面板护理,定时协助患者翻身防止褥疮发生,并做好口腔护理,为患者提供高热量、高蛋白饮食补充营养。患者有恶心、呕吐时,应给予止吐,不能进食的患者可行静脉给予高营养。护士应千方百计为患者着想,把患者的痛苦和不适降到最低限度。

5 心理上的护理

身患绝症或濒临死亡的患者,临终时的护理过程是很繁杂的。护士应密切观察患者的心理变化,认真听取患者的倾诉。与患者建立良好护患关系,护士平时就应该注意培养语言交流的技术,与患者说话时措词要恰当,态度要诚恳,对患者要充满同情、和蔼可亲的态度,具备娴熟的操作技术、轻柔的动作、渊博的知识。帮助患者树立正确的生死观。消除患者的孤独感,尊重患者的权利和人格,对患者的愿望,哪怕是很微小,也应该努力去满足。

6 家庭护理

身患绝症或濒临死亡的患者的家属,处于即将失去亲人的悲哀中,他们在支援我们护理工作时,同时也需要获得我们的同情和安慰。我们应主动说明患者的心理状态及有关知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生死观,避免因他们的不安而加重患者的情绪反应。

对身患绝症或濒临死亡的患者的临终护理是一项高尚而艰钜的工作,它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需要护士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高度的责任感和同情心,良好的修养和素质,熟练的技术。我们应该在整体护理的工作中不断地实践,积累经难,力争把临终工作做得更好。

从人道主义讲是应该享有主动进行安乐死的权利,但是如果问题是想问安乐死合法化的话,那这个问题具体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难以判断的情形。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保证行使安乐死的权利出自权利人本身的意愿,即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如何保证其是完全出于自愿主动行使安乐死这项权利,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是在非胁迫等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主动行使该权利。这个如果不解决的话,是没法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几个典型的例子,1、多年瘫痪在床的病人,家庭已经无法负担高昂的精力和经济负担,但是本人并不想死。2、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但是拥有高额不动产/遗产的人。具体还有很多,但是无论出于主动还是被动的原因,其权利人的主观意愿是不想死的,而从生命健康权为公民最根本的权利这一点来讲,就是事实上的侵权行为,插一句,自莎其实也是一种侵权违法行为。安乐死这个话题是我大学时候毕业论文的两个选题之一,其实这种问题搜一搜文库里的论文,很容易就获得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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