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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企业的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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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企业的论文题目

企业管理的,可以写一下执行力的问题,很好找素材

比如说中小企业薪酬体系的建立。或者岗位价值评估在企业中的运用(可以就几种岗位价值评估的理论介绍,优缺点,适用什么类型的企业,实例)

只能给你个大概思路,当做借鉴吧,行不行你自己决定。既然对比就要有实例,所以这类论文的基本思路就是例证和数据。中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现状,最好举例有代表性的,然后总结分类。也可以现找资料总结分类,然后举出相应的实例。最好要有数据支撑。然后就是外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了。外资企业有哪些,他们的人力资源管理有哪些共同点,找共同点为主。然后对比总论,中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外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差异,最后,提出哪些值得学习借鉴的地点,提出自己的发展观点。一般思路就是这样的。问题就是题目太大,建议可以找到差距最大的地方在哪里,把这个地方最为副标题,然后集中分析这一点,这样比较好些。

企业作为一个经济执行的基本组织,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的而存在,经济效益是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企业管理论文题目,希望你们喜欢。 1、管理理论篇 《XXX》如《水煮三国》《孙子兵法》……对现代企业管理的启示 XXX *** 、 *** 、孔子、老子…管理思想研究 XXX儒家、道家、佛家……管理思想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XXX上善若水、无为而治……中的管理哲学 XXX理论激励、学习型组织……在大学班级管理中的应用 大学生的课余时间管理研究浅谈大学生如何进行时间管理 当代大学生自我管理能力的培养 浅谈大学生的诚信管理 当代大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综合素质 高校学习型宿舍的构建学习型班级、学习型校园…… 论XXX *** 、林肯、李云龙……的领导艺术 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人本管理研究 柔性管理:现代企业管理中的新模式 和为贵思想对现代企业管理的影响 论新形势下企业管理的创新 2、战略管理篇 XXX专业的就业环境分析 XXX专业的人才需求分析 大学生就业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论大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 地方高校大学生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研究 从企业人才需求角度谈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 XXX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 网路对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大学生消费行为的影响消费心理…… 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 地方高校办学特色的形成——以XXX安徽科技学院为例 基于SWOT分析的XXX企业竞争策略研究 3、经营计划篇 论大学生就业目标的制定 大学生如何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 大学生学习动机和态度调查 选修课与大学生科学素质的培养 大学生对待选修课的态度调查 大学生诚信教育 网路对大学生生活方式的影响 大学生活该怎么过 大学的企业管理论文 传统企业管理与现代企业管理的比较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全球化与经营战略创新化,使得管理物件、管理目标和管理方式出现了新变化。伴随这些变化的出现,现代企业管理也出现了新的管理理念,强调企业文化的重要性,而新的企业文化是与中国传统的文化不可分割的,把握二者间的关系将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关键词】企业管 理 传统企业文化 现代企业文化 以人为本 企业是现代社会经济最基本的载体。企业管理理念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最近20年来,中国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紧紧抓住国际管理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新趋势,更新观念,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勇于创新,取得了极大的收益与进步。企业要想在复杂的生存环境中保持长久的生命力,企业管理是一个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因素。企业的管理科学从1900年开始,直到今天已经发展到第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保障系统的时代,频繁救火是企业经营的主要模式,检验是那个时候通常的管理手段。第二个阶段的管理模式是从防御型慢慢演进成了小步伐进攻型。到第三个阶段,管理被当作利润中心驱动,这是第三个阶段显著的特点。这个模式是战略性的进攻,以获取客户超额满意度为核心构建企业的管理模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文化这一名词已被许多从事企业经济活动的人们所熟知。不少企业家和企业的研究者针对企业文化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企业文化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企业文化是决定着一个企业兴衰的关建性因素”;“一个企业只有具备优秀的企业文化,才可能成为市场的竞胜者”等等。可以说这些观点都是完全正确的,都在说明著同样一个道理,也就是只要从事企业的经济活动,只要想使企业得以生存和健康地发展,就必须有一个优秀的企业文化。那么,什么是企业文化呢?有人这样解释,所谓的企业文化就是企业所有的员工有着共同的理想、共同的追求和共同的价值观。只有拥有优秀企业文化的企业,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强者和最终的竞胜者。 现代企业管理用中国传统文化一贯推崇的和谐理念去调控人的经济行为,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其一和气生财,企业提倡和气生财的经济伦理道德观念,可以提升企业的亲和力、感染力和吸引力,和谐不仅是儒商精神,也是一种管理原则和管理艺术。企业之间倡导开展良性竞争与合作,反对目前社会上流行的“商场如战场”等过激口号。其二和谐稳定,是在企业内部培植和谐稳定的人际关系,创造充满和睦亲情的家庭式的温暖内环境;其三和蔼可亲,既为顾客提供和蔼可亲、细致周到的微笑式服务,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互惠互利的社会关系,又给企业带来滚滚财源。 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为代表的重人道、轻天道思想对社会影响很深,孔子曰“天地之性人为贵”,强调万事万物人是第一可宝贵的。儒家思想是一个以“仁”为核心的人本思想,重视人的价值,孟子曾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种“民本”“人本”的思想,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心理的一部分,固化为我们的民族性格特征。这些思想都在我们传统的企业文化中有较多的表现。 企业文化的优劣取决于其核心价值观,现代企业文化仍然应该继承发展儒家思想“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企业是由人组成的,企业的最终发展也必定是为了人。这个“人”便包括了消费者、雇员和企业主,也就是讲企业的发展要为这三种人的利益考虑。这三种人的利益在日本的公司依次排序为:雇员第一、顾客第二、股东第三。我国企业现在大多信奉的是“顾客是上帝”、“消费者利益第一”。不管企业坚信的是雇员第一还是消费者第一,都说明要追求企业的利益必须形成“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核心,以消费者为本、以雇员为本。 所以企业管理者,凡事先考虑到“人”,考虑到这件事情会给“人”带来什么样的感受,这是我们中国人的习惯想法,这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企业管理者要深知儒家思想对中国人的影响,即每一个中国人都非常自尊、自重,中国人这种对人性的理解、尊重、关怀和西方人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在中国企业,管理者要真正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关键是要真正尊重员工,真正“看得起”每一位员工。这是我们中国人“以人为本”的激励之道。 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今天,企业要以人为本,可能已是大多数企业操作者所认同的道理。但是能否更深刻地意识到,今后企业之间的差距,实际上是人才之间的差距;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一个企业是否拥有优秀的人才,是决定企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能否取胜的不可缺少的主要因素。这同样是需要每个企业操作者认真思索的问题。深刻地领悟到,企业是否拥有好地招人、育人和用人的机制,是公司在未来市场竞争中能否竞胜的主要因素。 企业要以人为本,企业的人才来源有不少途径和方法,但单单能招来人才是远远不够的,关健是企业自身还要建立一套人才的培养和合理使用的机制,来解决企业的人才来源问题,特别是企业自身要有一套人才的培养机制。一个企业要拥有一个能使自己的员工能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环境,这也许是企业人才来源的最好的途径。另外,还应该看到,许多企业操作者不去研究如何建立企业自身的人才培养机制,而是一味希望从社会上高薪聘请人才,这种企业不需培养就能解决难题的想法是不现实的,也是很难有满意结果的。因此,一个企业要想随着企业的发展,不断地拥有优秀的人才,企业自身就必须拥有人才的招收、培养机制。 所以,企业管理在中国的发展趋势就是要把以人为本的理念最终真真正正的运用企业的管理与企业文化建设中。这样一个企业才能拥有科学的、严谨的、不断完善的管理体系,才可能健康地迅速地发展,这才是我们常说的“向管理要效益”的真正含义。 参考文献: [1] 杨承路.当前国外企业管理理论与实践最新趋向[EB/OL]. 2006-12-23. [2] 刘斯敖,吴莉云.产业丛集风险的研究视角、型别与防范[J]. 企业经济,2006,11. [3] 王立夏.以人为本是企业管理永恒的主题[J].商业时代,2006,8. [4] 杨金凤.企业管理理念创新及其运用[J].领导科学,2007,5. [5] 盛朕业,才凤艳.顾客忠诚的内涵及价值衡量[J].商业时代,2006,25.

有关企业与公司法的论文题目

法律对不同类别企业的具体需求,如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内部组织机构等来组建企业。关于企业的种类,我国《公司法》、《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有相关规定。企业种类的确定一般有两个标准,即学理标准和法定标准。学理标准是研究企业和企业法的学者们根据企业的客观情况以及企业的法定标准对企业类型所作的理论上的解释与分类。这种分类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但学理上的解释对企业法的制定与实施有着指导和参考作用。法定标准是根据企业法规定所确认和划分的企业类型。法定的企业种类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但因企业的类型不同,法律对不同种类企业规定的具体内容与程序上的要求也有很大区别。企业法定分类的基本形态主要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法律对这三种企业划分的内涵基本作了概括,即企业的资本构成、企业的责任形式和企业在法律上的地位。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我们基本上按所有制形式安排企业立法,划分企业类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也将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作为我国企业的基本法定分类。我国已颁布《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我国法定分类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此外,在我国还可以按照经济类型对企业进行分类。这是我国对企业进行法定分类的基本作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有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涉外经济(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及港、澳、台投资经济)等经济类型,相应我国企业立法的模式也是按经济类型来安排,从而形成了按经济类型来确定企业法定种类的特殊情况。它们是:国有企业这是指企业的全部财产属于国家,由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国有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发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及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还包括上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这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它包括城乡劳动者使用集体资本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私营企业这是指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有法定数额以上的雇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在我国这类企业由公民个人出资兴办并由其所有和支配,而且其生产经营方式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雇工数额应在8人以上。这类企业原以经营第三产业为主,现已涉足第一、第二产业,向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方向发展。股份制企业企业的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而构成的企业。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某些国有、集体、私营等经济组织虽以股份制形式经营,但未按公司法有关既定改制规范的,未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仍按原所有制经济性质划归其经济类型。联营企业这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则要承担连带责任。外商投资企业这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营者在中国境内经过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包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按我国法律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而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包括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单独投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外资企业。港、澳、台企业这是指港、澳、台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大陆举办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经济类型上它是不同于涉外投资的经济类型。股份合作企业这是指一种以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相结合作为其成立、运作基础的经济组织,它把资本与劳动力这两个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有效地结合起来,具有股份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优点的新兴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他标准分类按规模分,企业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按组织机构分,企业分为:工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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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建议要切入点小 以下都是优秀的经济法和商法的论文题 1、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法律互动与平衡 2、“政府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3、“市场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4. 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的关系 5、城乡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思考 6、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7、论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8、论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9、关于政府采购的经济法思考 10、税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创新 11、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完善 12、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思考 13、论产品质量责任的确定 14、关于我国新公司法的若干思考 15、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6、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7、论劳动债权的优先权 18、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19、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法思考 20、论集体谈判制度

关于公司法的论文题目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经济法理论要不断走向成熟,就必须要有自己的责任理论,否则,就会影响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导致经济法理论不能自足。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一) 1. 特别清算制度研究 2.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4. 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 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 6. 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 7.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8.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9. 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 10. 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 11.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12. 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13.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14.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15. 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 16. 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17. 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二) 1. 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2.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3. 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 4. 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5. 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6. 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 7.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 8. 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9.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10. 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 11.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12. 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13.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 14. 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 15. 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 16. 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 17. 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 18. 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 19. 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 20. 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三) 1.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理论研究 2. 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 3. 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4.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5. 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研究 6. 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关改造论 7.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研究 8. 论设立中公司 9. 船员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10. 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 11. 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12.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13.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 14. 股东派生诉讼研究 1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 16. 一人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研究 17. 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 18.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19.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 猜你喜欢: 1. 2017经济法的论文题目 2.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 3. 有关于经济法的免费论文 4.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论文发表 5.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大专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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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个人感觉是个比较好的题目。

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关键词定义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关于企业公司的管理学论文

一个企业的成功并不仅取决于严格的制度管理,而在于充分地发挥全体员工的参与意识与自主管理水平。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企业组织与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 在合资企业组织公正感与管理承诺 》

摘 要:讨论在合资企业中管理的组织承诺的低效性,是否可以用分配、程序和互动公正来解释,特别指出公正感的各维度与组织承诺有紧密的联系。认为,上层主管应该及时投入额外的注意,通过对决策的周密合理的解释以及对管理者决策的尊重进行公正的、明确的内部交流。管理者对公平起着积极的作用,因为它传达了积极的相关信号。

关键词:合资企业组织;公正感;管理承诺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 文章 编号:1673-291X(2012)05-0031-02

因为全球化、技术革新和反常规现象,通过现有公司联合的手段,合并被用来寻找竞争优势[1],成功与失败的程度常常被限定在股东的价值、财政计划、转售、与专业决断等条款。然而,这种合并有很高的失败率。在传统上,合并失败被认为是由于客观的经济原因,然而最近的后期分析研究了合并的绩效,发现在金融变量的普遍研究和战略著作中并没有提供有意义的合并成果说明[2],因此,人力因素越来越多地被认为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士气缺乏和生产效率低下成为了两类合资合并公司的典型特征。

当前,研究领域主要针对低组织承诺。管理者具有特殊的“三明治身份”他们同时被领导又领导别人,从而影响他们用个人承诺水平直接 报告 。研究显示员工经常对一个组织的合并持否定的反应 [3]。在合并公司管理者的承诺可能激发他们自己和他们的手下发展出对合并的积极态度,并克服他们的不适应。这样就能有更好的绩效。

管理者的组织承诺可以通过决策结果的公平获得分配的公正、程序的公正、互动公正。Citera和Rentsch强调,对于综合素质高的管理者来说获得公正极其重要。例如,即使公司管理者过去有很好的表现,但合并后裁员的时候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留住他们的工作或者当前的职位。那些决定很可能导致管理者感到不公平,消极结果产生众多变化会加剧这种不公平性。

将组织公正应用到合并企业中,当前的组织公正的研究通常围绕三个方面;分配公正、程序公正、互动公正。分配的公正涉及到结果的注意,这个结果与分配的隐含标准是一致的。根据公平理论,个体应该接纳获得与付出的一致。这个比较应该有参照物。在合并公司,雇员经常面对减少收入甚至增加付出当他们被期望去维持以前的投入水平[4]。当原有的管理者比较他们当前的付出收入率与先前获得的公平率或者在即将工作的公司对应的公平率时,他们可能感到不公平。

意识到分配的不公平产生不安的情绪。例如,在实验室条件下,人们无论得到过多还是过少都证明了生理痛苦的信号反应的存在(Markovsky,1988)。因此,证实了公平理论的预测:人们会感到愤怒当他们注意到没有获得公平的收获。在合并的环境下,如果他们知道与其他公司来的人相比他们获得超出了自己应得的,可以证明从其他公司来的管理者会否定的评估组织。然而,一些研究者( Mannix et al.,1995)阐明,只有从属变量是生产率时公平才是最重要的——因为当研究的焦点在社会关系上时,其他分配规则可能是主要的原(Deutsch,1975)。Meyer 指出特别是综合水平高的合并企业,培养团体的和谐与组织的承诺是极其重要的。作者建议在合并环境下的平等既可以参考比例原则,该团体的比例直接表现了成员数量的比例。或者参考“团体之间的平等”原则,即资源被两个团体分配,这两个团体是作为一个整体单元(Meyer,2001)。

程序的公平涉及到对程序公平的感知,通过这个程序成果就被决定了。Thibaut and Walker (1975)介绍了程序控制。研究证明了当被影响的人即能影响决策的过程或者参与其中时,那么程序被视为是公平的。然而,在合并中,买进的管理部门经常倾向于通过集权的方式做决定(Blake and Mouton,1983)。过渡期两个组织的成员对合并的问题共同做出决定,这是一种途径,通过这个途径雇员的观点可以表达出来。然而,在合并期间,有许多决定必须快速地制定。有些时候,在组织政策确定之前情况经常发生变化,这可能导致决策的制定有不一致的标准。在实力和规模相差悬殊的情况下,主导的管理部门经常单方面的做出决定。这个决定可能被其他“组织”的员工所怀疑。同样,典型的我们与他们的冲突促使两个公司的成员视对方为“敌人”,持着那些敌对的观点可能导致决策者有偏见。建立在社会识别理论的“小集团偏见”观念(Tajfel et al,1986),实际上可以认为高层的管理部门有时做出了有偏见的决定来支持他们原有组织的成员[5]。

组织公正的第三个维度是互动公正。它与组织程序的人的方面有关。也就是说,管理部门或者决策者会直接面对被影响到的员工。互动公平与资源和公平的接受者的交流过程有关,并且强调礼貌、诚实、尊敬的重要性(Bies et al,1986)。高层管理部门应该以一种礼貌的方式对待已有员工,因为他们的其他方式可能暗示员工的地位低。换句话说,这样可能导致对组织的消极态度。这种互动的处理应具有决策的及时性、合理性、公平性、特殊性以及详细的说明性(Colquitt,2001)。在合并公司,最常见的挑战之一就是互动交流 [6]。缺乏交流的典型特征是产生了不明确的信息即雇员通过小道消息来获得。如果没有(诚实)对决定提供理由,雇员经常会构建自己的解释,主要聚焦在对管理部门的否定态度和错误的事实脚本(Schweiger et al,1991)。及时的信息给雇员时间去做好准备。一些 经验 研究显示了在改组的环境下对雇员反应的公正的注意具有积极的作用[7]。然而,那些研究都有其局限,由于他们主要关注的是在裁员时留下的员工,或者没有测量所有组织的公正的所有维度和它们的各个层面[8]。在企业合并的环境下互动公正与情感承诺相对于分配和程序公正有更紧密的关系,这是一项在应用于中有前途的新发现。它说明如果内部交流的执行以一种有效和公平的方式,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管理者给相当高的情感承诺给合并公司——除非个体的收入和决定的制定程序及其的不公平。互动公平的实现与分配和程序公正相比被认为更可行并且需要更少的成本。在早期阶段,公平的人性对待应该创造出一个整体稳定的公平判断。为了与现存的常规的正性公平评估一致,任何随后关于个人的收入和决定制定过程的信息都可能被重新解释和使之被同化。因此,在合并企业内部交流的应急行动进程是十分必要的,即刻诚实地防止信任和承诺的流失。重要的是要记住雇佣者需要确信高层管理者的真诚——战略性的操控目的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Adams,.(1965),“Inequity in social exchange”,in Berkowitz,L.(Ed.),Advances in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

[2] King,D.,Dalton,D.,Daily, Covin J.(2004),“Meta-analyses of post-acquisition performance: indications of unidentified

moderators”,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

[3] King,D.,Dalton,D.,Daily, Covin,J.(2004),“Meta-analyses of post-acquisition performance: indications of unidentified

moderators”,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

[4] Citera, Rentsch,J.(1993),“Is there justice in organizational acquisitions? The role of distributive and procedural fairness in

corporate acquisitions”,in Cropanzano,R.(Ed.),Justice in the Workplace: Approaching Fairness in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NJ,.

[5] Terry, O’Brien,.(2001),“Status,legitimacy,and ingroup bias in the context of an organizational merger”,Group Processes

and Intergroup Relations, ,.

[6] Cartwright,S.,“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n update and appraisal”,in Hodgkinson, Ford,K.(Eds),International Review of

Industrial and Organizational Psychology,.

[7] Neves, Caetano,A.(2006),“Social exchange processes in organizational change: the roles of trust and control”,Journal of

Change Management,,.

[8] Grubb,.(2006),“Procedural justice and layoff survivors’ commitment: a quantitative review”,Psychological Reports,,pp.

515-30.

《 我国企业中的非正式组织的管理与引导 》

摘要:非正式组织在我国企业中广泛存在。本文在国内外学者研完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中的非正式组织进行了分类及利弊分析,最后针对如何管理我国企业中的非正式组织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非正式组织 正式组织 管理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来,人们的 思维方式 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需求的个性化特征也越来越显著。在此背景下,我国企业中以个性化需求为特征的非正式组织类型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这些非正式组织对企业的运作效率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有时甚至影响到 企业管理 决策的成败。因此了解并正确引导和管理非正式组织对企业管理工作的效果而言意义重大。

一、非正式组织的涵义

1、非正式组织概念的提出

“非正式组织”这一概念是由美国行为学家梅约(Elton Mayo)于20世纪30年代在其所著的《工业文明中人的问题》最先提出的。经过历时8年(1924~1932年)的霍桑实验,梅约认为,企业中既存在正式组织,又存在非正式组织,这种非正式组织是企业成员在共同的工作过程中,由于具有共同的社会感情而形成的非正式团体。非正式组织成员拥有的相同的价值观和合作理念对实现组织目标和使员工感到心理满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社会系统学派的创始人切斯特,巴纳德(Chester )认为,非正式组织是一种存在于正式组织中,产生于同工作有关的联系并形成一定的看法、习惯和准则的无形的组织。

2、非正式组织产生的原因

正式组织是指为了有效实现组织目标,经过人为筹划和设计,并且具有明确而具体的规范、规则和制度的组织。在满足员工需求时,正式组织以效率逻辑为行为规范,在为其成员提供物质需求(属于物质范畴)、权力与地位需求等方面有较强的优势。但是,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来看,物质需求只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通过正式组织可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而安全、社交或爱情、自尊或受人尊重以及自我实现等需求更大程度上属于精神需求领域,具有刚性结构特征的正式组织往往满足不了每个成员这些方面的需求。正是为了弥补这些方面的需要,人们便会自发地去寻找在价值观、情趣、 爱好 、性格等方 面相 同或相近的人进行交流,并结合成具有一定紧密性的团体,由此而产生了以情感逻辑为行为规范的非正式组织。因此,非正式组织与正式组织一样,都是组织的天然属性,其产生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客观必然性。正如松下幸之助先生认为的那样,制造派系是人的本能,有人的地方就会有“派系”,并且这种派系是很难消除的。

3、非正式组织的种类

罗宾斯认为,非正式组织可以分为友谊型和利益型两类。但对于我国企业来说,由于深受中华民族 传统 文化 的影响,人们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追求一种归属感(或依附感),其中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加入某个能够产生共识的非正式组织。因此,我国企业中的非正式组织更为普遍、复杂。主要类型如表1所示。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企业里经常会出现不同类型交叉重叠的情况,如一些人既可能属于地缘型的老乡关系,这些人也可能具有相同的经历、共同的爱好、彼此又有一定的利益关系而又属于经历相同型、爱好相同型、利益型非正式组织等。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生事物将不断出现,以新生事物为纽带的、新的类型也必将会不断产生。如“网友”的出现便是典型:在因特网问世之前,人们自然不知道“网友”为何物;但伴随着网络聊天的出现,“网友”这种非正式组织形式已广为人们所接受。

3、非正式组织的特点

非正式组织的特点主要有:非正式组织在企业中大量存在,具有广泛性的特点;非正式组织是出自某种共同需要自发形成的,因此人员组成上有自发性和同质性的特点;其结构相对于正式组织而言较为松散,组成人员不固定,呈现出了动态性和一定程度的隐蔽性:有明确而具体的规范和制度,但多数是不成文的口头约定(抑或是不明言的“潜规则”)等特点。

二、非正式组织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由于非正式组织是为成员提供正式组织无法满足的某些需求,因而其组织目标与正式组织目标存在着不一致性。因此,非正式组织如同一把双刃剑,当其行为在超出合理限度时、或以行政权力强行压制取缔时,就会遭到非正式组织的抵抗,从而对正式组织产生一定的“离心力”(即消极影响);如果正确引导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利用它,则会对正式组织产生一定的“向心力”(积极影响)。

(一)非正式组织的消极作用

1、制造并传播谣言,影响企业安:之团结

与正式组织的“指令链”传递模式相比,非正式组织之间的信息传递方式多属于非正式 渠道 ,其传播途径具有隐蔽性和多变性(在此基础上又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可控性)。由于大多是在非正式场合传播信息,传播的内容多为“小道消息”,其内容往往会经过人为加工,真实性有时会大打折扣,甚至出现捕风捉影、以讹传讹、造谣中伤的情况。在真伪难辨的情况下,其他成员往往会信以为真,给管理工作带来不可忽视的危害。这种情况在我国企业中(尤其是成立时间长、人数多的大中型企业中)广泛存在。

2、妨碍企业目标的实现

当正式组织目标与非正式组织的利益不一致时,往往会遭到非正式组织的反对。在很多时候,非正式组织成员往往会牺牲正式组织的利益去维护他们所在的非正式组织的利益,给企业的正常运作带来很大的阻力。尤其是一个组织中存在多个非正式组织时,很容易产生派系和派系争斗,使企业正常工作陷入低效率状态。实践证明,当企业进行某项改革触及一些非正式组织的利益时,就会遭到非正式组织成员或明或暗的“顽强抵抗”。如我国某知名上市公司异地并购后遇到了严重的管理问题,总公司制定的相关 措施 在新企业很难落实,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被并购企业中非正式组织(尤其是利益型非正式组织)的阻挠。

3、抑制企业其他成员的积极性,造成企业人力资源的损失

非正式组织内部遵循的是不成文的、但又被各成员接受的“潜规则”,通常都要求内部成员在立场、观点、目标、行为方式上趋于一致,因而对其内部成员具有潜在的约束力和控制力。若成员不顺从,轻则受其他成员孤立,重则有可能被清除出该非正式组织。如在我国一些企业中,那些素质较高、技术能力较强的人才,工作中表现如果过于积极,非正式组织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对他施加压力,有时会采取名誉攻击甚至是人身攻击。这样一来,优秀人才为了免遭孤立和冷落,要么选择离开(这时就产生了“人才逆淘汰”现象);要么向非正式组织屈服,不得不降低工作

效率、保留自己的能力或者按非正式组织成员的意图行事。上述两种方式无论哪一种都会造成企业人力资源的损失。

(二)非正式组织对企业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企业组织成员形成和谐的工作氛围

正式组织常以保证组织目标(经济或物质目标为主)的完成为制定“规则”和行为导向的准则。因此在满足员工的物质需求和“大众性”精神需求方面有其巨大优势,但在满足员工个性化需求方面常常显得力不从心。而具有积极意义的非正式组织(如事业型、兴趣型非正式组织)可以增进员工之间的交流,加强彼此之间的了解,从而弥补正式组织在这方面的不足,使员工能够在一个和谐的氛围中工作,最终使其提高了工作热情和效率,达到为正式组织服务的目的。

2、有利于缓解员工的精神压力

非正式组织能为其成员提供一种友好、认同和相互支持的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下其成员会产生一种归属感或依附感,并进一步演化为心理安全感。在现代社会,由于工作、生活节奏加快,很多人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工作、生活压力,久而久之会产生焦躁不安等情绪,影响了工作效率,甚至影响员工的心理健康。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适当的渠道缓解员工的精神压力。非正式组织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泄压装置”的作用。通过与非正式组织内成员的深入交流,员工的精神压力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3、可以激发员工的创新意识

正式组织成员之间在探讨工作问题时由于存在利害关系而有所顾忌等原因,经常出现会而不议、议而不决的情况。而某些非正式组织(如爱好型团体、事业追求型团体等)成员之间由于具有共同语言和非正式的、不受过多约束的沟通渠道,其氛围比较融洽,其成员没有太大的思想压力,会发自内心地进行交流并收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效果,有利于思想上的升华和创新意识的培养。在我国一些企业中,正式组织实施“头脑风暴法”效果不很理想的原因,也恰恰是缺乏一种能够开诚布公地进行交流的和谐氛围。

4、培育并强化 企业文化

一些健康的、积极向上的非正式组织(如兴趣协会、各种比赛等)可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培养员工的竞争与合作意识,对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集体主义精神方面具有促进作用,如果加以适当引导会起到培育并强化企业文化的作用。实际上,这也是我国很多企业培育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方式。

从上述分析可知,非正式组织与正式组织的;中突实质上是两种不同组织文化的冲突,非正式组织对正式组织的影响较多地体现在凝聚力、活力、士气等企业文化方面,最终影响到了企业的整体效率。

三、企业中的非正式组织的管理和利用

从上述分析可知,企业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只有合理引导、管理,才能使非正式组织更好地为正式组织服务。本文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

1、主观上要承认非正式组织存在的客观事实并弄清楚类别及形成机理

非正式组织的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因此,管理者首先要正视非正式组织存在的客观事实,辨别出属于哪种非正式组织,针对其特点和影响力采取不同的对策,即实施柔性化和精细化管理。如对待利益型非正式组织要严密观察和控制,谨防其对企业的破坏作用;对待事业型非正式组织应采取激励措施,为其多提供一些便利条件。

2、积极引导,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非正式组织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正式组织对其活动如果采用行政手段硬性干预往往会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此时,企业主管人员应实施人性化管理,从人的合理需求出发,做到善于发现员工需求的差异性,在不违背组织的目标和原则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员工的合理需求。如在正式组织的结构设计上不仅要考虑到员工的能力,还要将员工的性格、爱好、兴趣、志向等因素考虑在内。

其次,要重视非正式组织中核心人物(通常称之为“领头羊”)的作用。非正式组织中一般都存在核心人物,他们由于才能出众或具有独特的人格魅力等原因而在非正式组织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其言行、态度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笔者在某石油化工企业中曾接触过这样的核心人物,其号召力很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其他非正式组织成员的行为方式。因此,在企业管理中要识别出非正式组织中的核心人物,做好这些核心人物的工作,合理利用其影响力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另外,企业管理人员可以适当参加一些非正式组织成员举行的内部活动,一方面可以使非正式组织成员产生一种认同感和受尊重感;另一方面,也可以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掌握更详尽的信息,为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参考。最后,正式组织可以结合企业目标和非正式组织人员的特点举办一些内容丰富、积极向上的活动。一方面可以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另一方面通过培育、形成、强化、宣传适合本企业的组织文化来引导非正式组织,努力使正式组织的价值观得到其成员的认可和赞同,淡化某些非正式组织的消极影响,组织的凝聚力就会相对增强。

3、抑制非正式组织的消极因素

如上所述,非正式组织的行为超出合理边界时就会对正式组织产生消极影响。例如,当企业进行革新或推进新的措施时,非正式组织成员如果认为与其利益不一致,往往会产生消极情绪,有时甚至会采取一些破坏性行为抵制这种变革,给正式组织的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因此,管理人员要善于发现非正式组织中的不良倾向,及时处理,防止不良倾向在组织内蔓延。其成员如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轻的可以及时指出并讲明危害,严重的要适当惩戒。对于那些造谣滋事、煽风点火、蛊惑民心的“害群之马”,要坚决予以清理。

4、要密切注意非正式组织的演化趋势

最后,要注意观察非正式组织的演化趋势。笔者认为,在企业中,危害较为严重的非正式组织是利益型非正式组织,并且其他类型的非正式组织具有潜在的利益动机。换句话说,普通的非正式组织往往会因外界条件的改变而演化为利益型等危害较为严重的非正式组织。管理人员应注意其演化趋势,以便采取合适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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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的论文的题目

公司法相关论文篇3 浅谈中小企业公司法的运用 一、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中的单方行为 公司法并没有对成立中小企业中发起人单方行为进行规定,例如慈善捐赠、政府捐赠等。实际上,发起人通过单方行为实施捐赠或者获得捐赠时,可能是用自己名义,也可能是用成立中中小企业名义,如果有关立法不进行约束管制,发起人处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会做出不良行为,造成成立中中小企业、债权人等有关主体利益受损。 在本人看来,公司法应增加以下规定内容,来弥补立法缺陷:发起人在中小企业成立过程中用自己名义实施捐赠等行为从而让中小企业受益的,有关所有法律责任由成立后中小企业承担,反之,发起人承担一切后果;而发起人出现接受捐赠等有关行为时,成立后中小企业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对于在中小企业无法成立情况下,因为发起人过错造成交易方利益受损问题处理办法,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比如在中小企业成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 广告 宣传错误造成交易方利益受损,抑或对交易方商业机密造成侵犯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法应进行以下规定来弥补立法缺陷:出现该情形的,按照侵权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由发起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不同发起人根据过错严重性承担具体赔偿份额。 二、《公司法》对成立中中小企业的责任规定不足与完善 成立中中小企业责任规定有利于保障其行为制度和人格制度有效落实。但是,对于成立中中小企业责任发起和清算内容,公司法规定不够具体全面。 (一)公司成立发起责任制度 责任发起主要针对发起人,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内容规定,“股份持有者不按之前规定额度出资的,应向已按规定额度按时出资的股份持有者承担违约责任”;而第31条内容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后,如果作为公司成立资本的非货币资产实际价值额度明显少于公司规定的价值额度,该资产出资方应当不足剩余差额;成立中公司其他股份持有者也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的这两条发起责任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具体包括:首先,规定没有明确提到货币资产出资问题。对于这点,立法机关看来可能是因为货币出资必然要经过验资程序,所以认为发起人出资一定是足额的。但实际上,发起人可以利用虚假出资等 方法 来混过验资环节,抑或和验资机构合伙取成功验资资格,这种情况十分常见。 在本人看来,有关条款中应加入规定“发起人货币出资必须足额”。其次,针对发起人出资行为,我国法律是按中小企业成立前后进行分类的。中小企业成立前,发起人如果不按规定出资就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并不直接向中小企业承担出资责任;中小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法第28条规定,如果发起人出资不足,应当负责补足额度,其他有关发起人也要承担责任。本人认为后一种责任规定太过简单。 (二)公司成立清算责任制度 不管公司无法成立,还是成立公司无效,中小企业在成立过程中或者成立后都失去了法人资格而要进行责任清算。但是关于怎样清算以及怎样承担责任问题,公司法并未进行具体规定。在本人看来,立法内容应加入以下规定,从而完善公司成立清算责任制度:第一,中小企业在成立过程中不具备法人主体人格,相当于是一种合伙状态,所以可以按照合伙中小企业法来进行清算;第二,如果成立中中小企业有相应的清算规定,可以按照中小企业规定进行; 第三,清算成立中中小企业时,应把股资返还给非发起人股东,按照普通债权人进行处理。这不仅可以保护非发起人股东利益,也满足公司法中第95条对于发起人责任规定的处理要求。如果成立中中小企业资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由于发起人承担成立中中小企业债务连带责任,所以由发起人偿还。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法应尽早弥补以上立法缺失,基于现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发展,这样才能丰富理论内涵,并科学指导实践活动。只有成立中中小企业民事地位得到法律形式确立,对其性质进行合理解释,重新构建公司成立责任机制,才能协调处理好不同法律关系问题,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司法相关论文篇4 浅谈公司法所面临的转变 1、现行公司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发生变革,而公司法1993年在制定实行之初至今的变动并不大,面对当前市场经济状况难免会力有不逮。公司法的制定是秉持“法律内容应当较为完整,且具备大致的基本规范,拥有合理的法律框架”的基本理念。为了使公司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当前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发展状况,下面我们就对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总结, 以填补当前公司法中的部分空白。 第一,注重法律框架设计,缺乏具体的操作设计。于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对框架设计较为注重,就以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不能说是面面俱到,但也算是较为全面了。“坚持公司法内容较为完整,具备大体的法律基本规范,框架合理”它既是人们的意见,同时也是公司法草案的起草原则。公司法的制定顺应了当时经济发展的状况,具备公司设立及运营的基本架构规则,注意框架设计 然而在操作层面设计上,略显不足,表现为以下几点: 存在法律空白。例如在公司法中没有制定出明确的规定,并将决定权交由其他法律法规或授权国务院,据统计,公司法约有8处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制定,法律和法规中有8处另行规定,由国家做具有股东大会临时召开的股东大会,它是公司法赋予少数股东的权利。 但在公司法中却未明确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股份持有多久具备该项权利、哪种请求方式属于正当请求、请求不被采纳时应如何救济等等问题在公司法中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一旦遇到股东大会困难,就会产生解决困难;某些“不作为”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规定;部分制度存在设计实施障碍和疑点。 第二,重视过程设计,忽略了“行为人”设计。过程是指公司法对办事程序及行为过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行为实施者的具体的义务和责任并未设计。 第三,注重组织设计,轻视了机制与机理的条件设计。公司开展有效经营应当以完善的组织机构为前提,现行的公司法比较注重组织机构设计。在公司法中对公司业务执行、经营决策机关、权利机关以及监督机关的职权和组成均有明确规定。但对于组织机构的机制和机理方面就显得有些薄弱。 2、公司法修改应遵循的指导思想 修改公司法时应当从公司法性质与公司性质两方面出发。公司法与公司具有怎样的性质?首先公司法是商法的~部分,它主要对公司内外关系加以调整,在一定程度具有法律强制性,但调整主体是平等的,因此,将公司法界定为私法领域是毋庸置疑的。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它是一个扩大的个人,并不是一个缩小的社会。 从民法通则中的第42条可以看出,公司法人是一种经营性组织,可将其看做商事主体。从公司与公司法性质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修改,就是要增加其任意性规则,减少强行性的规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投资都具有风险,责任自负和风险自担是公司的根本原则。因此,修改后的公司法应对规则的充分性与相关当事人公正性加以强调。我们对修改公司法的指导思想归纳如下: 适应世贸组织要求,借鉴成功的法律 经验 在我国公司法案起草时,公司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普遍的企业形式,因而世界各国在公司法案方面均有所涉猎,为了填补我国公司法的空白,我们应当借鉴过程成功的经验如股东共有限责任原则、股东平等原则等。我们可以从降低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授权制、设立公司准则主义和揭开公司神秘面纱的原则对我国现行公司草案进行修改,增强其实用性和全面性。 实施有限责任公司简化规则,突出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二者之间的区别。我国公司法中将公司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其用意无非是将公司形式的决定权交到了投资者手里。而现行的公司法对这两种形式的差别明确的区分,虽然有部分规定了欧诺公司组织结构进行区分,但是仍较为复杂。为了使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的简便易行特点更为突出,公司法是否可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 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制度。我国自1979年的7月以来,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实行董事会为公司权力机关的制度,并未在董事会之上设立上位机关股东会。这种体制有别于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制度,由于其已运行了2O年,我们可进行该方面的相关经验总结,吸收对公司法修改有益之处。比方说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对应作出的决议表示同意,就无需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不经过召集程序而召开股东会会议。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少这一的特点,注意一些召集股东会与股东议决方式的设计。将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和董事会适用范围缩小,对其进行限制。适当对现行公司法中只设执行董事及一两个监事的做法加以改动。 分别实行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和公司立法公司法制定之季,恰逢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实行阶段。 因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公司制作为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做出了一定的探索,又成为人们的~种共识。因此,公司法容纳了不少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容。在当时的背景下,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也不能不注意到。由于公司立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的混同进行,使公司法中出现了不少仅为国有企业改革或国有投资主体规定的规则,导致规则之间的不协调,不利于公司法的实施。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自身特点很突出的问题,将其与其他立法一起进行,不利于解决这些问题。 相反,单独立法则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问题。依此思路,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问题,诸如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财产保护、国有职工的安置、土地使用权处置、国有资产的运营体制、国有股股权的行使,等等,可以单独制定为一个立法文件,譬如命名为“国有企业改制法”。而公司法修改则不必再与国有企业改革扭在一起,而只需完善公司应遵循的共同规则,包括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后遵循的规则。至于国有企业如何为成为公司创造条件,公司法则不必过问了。 应当充分体现我国公司法精神利用法律形式来塑造公司法律人格是我国公司法主要体现的精神,并以公司所有同公司经营分离为前提,通过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来实现对公司法律人格的完善。 3、结束语: 公司法的健全和完善是对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保证,同时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表现。本文仅对公司法需要改进的方面进行了浅要的描述,以为我国公司法的不断完善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猜你喜欢: 1. 公司法论文范文免费下载 2. 公司法论文范文 3. 公司法论文参考题目 4. 公司法论文题目 5. 有关公司法论文范文

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关键词定义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法律对不同类别企业的具体需求,如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内部组织机构等来组建企业。关于企业的种类,我国《公司法》、《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有相关规定。企业种类的确定一般有两个标准,即学理标准和法定标准。学理标准是研究企业和企业法的学者们根据企业的客观情况以及企业的法定标准对企业类型所作的理论上的解释与分类。这种分类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但学理上的解释对企业法的制定与实施有着指导和参考作用。法定标准是根据企业法规定所确认和划分的企业类型。法定的企业种类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但因企业的类型不同,法律对不同种类企业规定的具体内容与程序上的要求也有很大区别。企业法定分类的基本形态主要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法律对这三种企业划分的内涵基本作了概括,即企业的资本构成、企业的责任形式和企业在法律上的地位。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我们基本上按所有制形式安排企业立法,划分企业类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也将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作为我国企业的基本法定分类。我国已颁布《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我国法定分类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此外,在我国还可以按照经济类型对企业进行分类。这是我国对企业进行法定分类的基本作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有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涉外经济(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及港、澳、台投资经济)等经济类型,相应我国企业立法的模式也是按经济类型来安排,从而形成了按经济类型来确定企业法定种类的特殊情况。它们是:国有企业这是指企业的全部财产属于国家,由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国有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发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及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还包括上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这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它包括城乡劳动者使用集体资本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私营企业这是指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有法定数额以上的雇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在我国这类企业由公民个人出资兴办并由其所有和支配,而且其生产经营方式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雇工数额应在8人以上。这类企业原以经营第三产业为主,现已涉足第一、第二产业,向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方向发展。股份制企业企业的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而构成的企业。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某些国有、集体、私营等经济组织虽以股份制形式经营,但未按公司法有关既定改制规范的,未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仍按原所有制经济性质划归其经济类型。联营企业这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则要承担连带责任。外商投资企业这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营者在中国境内经过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包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按我国法律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而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包括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单独投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外资企业。港、澳、台企业这是指港、澳、台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大陆举办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经济类型上它是不同于涉外投资的经济类型。股份合作企业这是指一种以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相结合作为其成立、运作基础的经济组织,它把资本与劳动力这两个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有效地结合起来,具有股份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优点的新兴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他标准分类按规模分,企业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按组织机构分,企业分为:工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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