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1.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前提。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2.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说认为保险利益必须具有合法性经济性和可确定性。3.数个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问题:如基于物权或丨丨权而产生的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保管人抵押权人承揽人承租人等对于财产都具有保险利益,可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不同的险种。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认定采取三个原则亲属关系重大经济利益关系和同意原则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一、前言保险投资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企业,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利润已不能单纯依靠收取的保险费与一定概率下的保险赔付差额,而是越来越倚重于保险投资的有效运营。因为保险与给付之差,其利润率是一定的,而且还有减少的趋势,而保险投资的运营,其预期的利润率却是无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进行各种投资运营才能使保险资金获得长期稳定的增长,使保险公司获得较高的利润。可见有效的资本运营是现代保险业的支柱,是保险经营发展的生命线。二、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和现状(一)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沿革建国初期,我国保险企业的资金按规定只能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缴国家财政,无任何保险投资可言。经过20年的停办以后,我国保险业随着改革开放而获得新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0年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并积极发展国外保险业务。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指出:“总、分公司收入的保险费扣除赔款、赔偿准备金、费用开支和纳税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运用”。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又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这不仅是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强我国保险业活力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保险企业投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初步发展阶段:1984年至1988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取得投资权后,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总公司在北京、江苏等地尝试性地开展投资(包括贷款)业务,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也相继开展保险投资业务。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严格管理,一是对资金运用规模实行计划控制,例如1986年人行对人保下达2亿元投资额度。二是对资金运用的方式与方向作了严格规定。1986年人保的资金运用被限定为投资地方自筹的固定资产项目。1987年批准试办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和购买金融债券。这一阶段的经营效益不大理想,资产运用率和投资收益水平都比较低。以1986年为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汇总的资产运用率只有,投资收益率仅为。2、调整整顿阶段:1988年底至1990年底由于面临治理整顿的经济环境和紧缩信贷规模的局面,加之保险业本身经营效益不佳,我国保险投资业务于1988年底进入调整整顿阶段。其内容和措施有:总结前几年资金运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严格执行信贷计划,严肃利率政策,把资金转投到流动资金贷款方面,坚持“十不贷”和注意“重点倾斜”并采取了担保和银行承兑汇票抵押等手段,努力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工作除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外,大部分工作放在对原有投资贷款项目的清理的催收上。资金运用的范围被限定为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购买金融债券和银行同业拆借。3、进一步发展阶段:1991年至1995年经过两年多的调整整顿,加之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保险投资业务于1991年开始进行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保险投资在保险界得到了普遍认同和重视。两家新成立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加入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行列。保险投资规模不断扩大,1992年底。人保、平保、太保三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余额达亿元。保险投资的范围有所拓宽,证券投资得到较大发展,保险投资收益得到提高。4、规范发展阶段:1995年至今随着1995年《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各保险公司遵照《保险法》调整业务,以符合《保险法》的要求。《保险法》的实施,为我国保险投资业务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奠定的基础。(二)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现状1、决策机制薄弱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决策机制,人保财险公司直到2003年下半年才成立了专门的保险投资公司。决策的盲目性、被动性、随意性十分突出,在仅能投资债券的时期,这类决策机制不会体现任何危机,对于资产规模迅速壮大的保险公司来说,更是掩盖了其决策的弊端:决策机制落后,决策反馈机制尚未建立,在保险公司进入基金市场后会充分暴露出来。2、保险投资渠道狭窄1998年以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2000年3月1日起实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则较广泛。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3、保险资金利用率低保险资金的利用率,在国外基本上达到90%,而在我国还不到50%。有限的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据统计,1998年人保、平保和太保三大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40%—60%局限于现金和银行存款,保险资金基本上无“运用”可言。截止到1999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率还不到20%。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保险公司将大量资金存于银行,由银行进行专业的资金运用,而保险公司只能获得固定的较低的存款利息,银行存款的利息已经远远不能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了,保险公司必须开拓出投资新领域来保证其资金的收益性、安全性。4、保险投资缺乏相应人才保险投资涉及到存款、国债、证券等多个领域,因此保险投资人才必须对国家经济发展有远见,对各行业发展有底数,才能有胆略,有灵活性,善于捕获商机,在资本市场上获得丰厚的回报。而我国保险公司由于历史原因,现有员工基本上由军转干部、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调入和正规大学毕业生三部分组成,且前两部分约占公司员工的70%,年龄大都在40周岁以上。这样的人力资源结构,呈现出明显的弊端,即知识结构老化,缺乏创造力。保险公司要想从保险投资中获益,就必须引进相应人才,同时注重公司内部年轻人才的培养。免费公文网版权所有5、保险公司管理水平落后,影响保险投资收益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管理体制落后,投资缺乏科学决策,许多公司在科学决策、内部约束机制方面比较薄弱。由此出现了许多领导项目贷款、人情贷款等。这些项目贷款很多无法收回投资本息,甚至成为呆账、坏账。管理水平的落后,影响了投资收益。中国的保险公司要生存,保险事业要发展,客观上要求保险资金实现有效运用,但是这并不是说中国马上就完全放开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还有一些地方需要去完善,还有一些制度需要制定,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三、建立我国保险投资体制的构想(一)保险投资客观上需要建立有效投资体制所谓保险投资体制是指保险投资活动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总称。保险投资机制建立的目的在于提高保险投资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是现代保险业的两个重要特征,其中保险投资业务已经成为现代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将扩大保险公司的盈利,增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经营和稳定性。同时,保险公司收入的增加,将使保险公司有能力降低保险费率,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我国保险业如果没有投资收益作为基础,加入WTO后,在承保业务上很难与国外保险公司进行价格(费率)竞争。另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和获利可以弥补业务上亏损,维持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如1987年英国两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亏损分别为亿英镑和亿英镑,而投资利润为亿英镑和英镑,盈亏相抵后,还有不小的综合盈利。从近期国际保险业的发展特点来看,保险公司的主要收益已经从传统的承保收益逐步转移为投资收益,如美国产险业务自1978年以来连续21年出现承保亏损,主要收益来自于投资收益。由于保险经营是一种负债经营,因而保险资金的运用除了考虑投资的收益外,还必须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因此,市场的开放,投资工具的增加和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客观上需要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投资机制的建设,提高化解风险的能力,保证保险资金实现安全性和投资收益的协调。(二)保险业应尽快建立、健全保险企业的制度和规范建立和完善中国保险投资体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保险公司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才可能为高水平、高效益的保险投资提供根本制度保证。如何加强经营管理,我个人认为可以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加大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运用法律武器,严惩那些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有效地维护股东的权益。第二、建立和完善对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彻底改变旧的用人机制,让市场和竞争来决定经理的选拔,使经理的报酬与公司的业绩直接挂钩。第三、加强管理创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摒弃旧的、传统的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管理方工和方法,创建新的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方式和方法。(三)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基础,是关系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因素。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加之其它种种原因,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是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太小;保险公司无法控制入市资金的风险;在目前封闭式基金占据主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被动的分红,其变现很难实现;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过窄;保险资金中短期性行为严重。针对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加快资金入市步伐,使我国保险业能够持续快速发展。1、保险资金入市(1)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运用得当,还可有效解决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利差损”问题。在《保险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投资,仅每年的利差损就有3至6个百分点,这为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埋下了巨大隐患。在银行存款的利率为,国债的买卖收益最多不过6%-7%,在同业拆借市场上,因资金量有限,所以收益率微乎其微。而在2000年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的平均收益达12%。因此,保险资金入市,从长远来看,对保险公司增加盈利能力、解决“利差损”具有重要的意义。(2)保险资金入市可以有效改善保险公司资产结构。如果允许保险资金按严格的比例进入证券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闲置的压力。因为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是进行股权的交易,在证券市场机制作用下,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原则,保险公司必然将资金投入到效益好、有成长性的企业中去,这样客观上就使保险资产得到了相应的改善。(3)从长期来看,保险资金入市对于启动保险消费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保险资金入市无疑使国家找到一种对资金更有效的配置方法,从而使部分社会资金与证券市场之间形成纽带。在这个纽带的连接过程中,不但可以改变整个社资金的结构,还可以使经济发展得到更大的保障,以便使国家、企业、个人以及保险公司更好的发展。(4)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业面临着更大的冲击,承受着更大的压力。保险公司除了用提高服务质量来争取保单,扩大客户群外,其所得到的保费收入如何获取最大的安全收益是关键问题。在发达国家,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较我国畅通的多,除了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外,还可涉足证券市场甚至房地产业。所以,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我国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更好地奠定加入WTO后的经济基础。(5)保险资金入市可有效缓解证券市场中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有助于稳定证券市场。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可入市的保险资金的规模将越来越大,必将会改善证券市场的资金结构,它对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所起的作用也会越来越明显。2、保险资金进入短期拆借市场。尽管保险公司都有较高的信誉,但上前还不能以信用方式进入短期拆借市场,而须有抵押。如果能直接以信用方式进入短期拆借市场,可以为保险公司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提供方便。3、扩大可投资的企业债券范围。目前保险资金只可购买铁路债券、电力债券和三峡债券,应扩大到其他的企业债券。尽管企业债券质地有好有坏,或者说存在风险,但应相信保险公司有一定的鉴别能力。4、进行资产委托管理。免费公文网版权所有资产委托就是保险公司以合同的形式把资金委托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运作。它的最大好处是保险公司省心省力,不必事事躬亲,同时由专业公司进行操作,也可确保较高回报。(四)培育专门资金运用人才我国加入WTO将使保险业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保险公司如何作好准备,采取措施,搞好投资收益,上面已经从体制和机制创新、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等多方面进行了探讨,但要确保这些对策措施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决策的参考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关键在人,关键取决于目前保险公司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因此,首先要改变干部队伍年龄老化问题,采取买断工龄、提前内退等方式,分流一批年龄老化的人员,以保证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其次,要从管理入手,通过秘诀革,建设与国际接轨的一流现代化商业保险公司的高效精简的机关管理体制,尽快与国际经济接轨;再次,要注重人才的引进和使用,以及后备干部和后备人才的储备。目前,当务之急是要围绕加快效率的长远目标,建立结构合理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以及培养选拔一批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建立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后备干部队伍,构建既有长期培养对象,又有近期可以上岗的人才储备库《保险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论保险公司保险投资(1)》来源于免费范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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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论文范文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伤残、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下是我精心准备的人身保险论文范文,大家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哦!
摘 要: 保险利益是保险中经常强调的重要原则。在新保险法中做了相应的修订,添加了新的内容。我国保险利益的确定在利益原则基础上加入了同意主义的内容,以适应成文法国家的需要。此外,在与财产保险进行对比中发现人身保险利益的要求时效有所不同,是适应人身保险特点的体现。在人身保险时效的问题上进一步探讨了一个在案例中比较常见的离婚事件中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与否,以及作为财产的分割问题。
关键词 :保险利益 保险法 时效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新增雇主与雇员间保险利益
在与旧保险法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是新增内容,认可了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同时又在三十九条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此项规定在肯定了雇主对雇员的保险利益之后又对它可能引起的道德风险进行了限定。雇主对雇员的保险利益来源于雇员对企业的价值,雇员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一旦雇员死亡,则其工作必然要停止,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公司遭受损失。但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似乎不应对保险的受益人进行如此硬性的规定。但是保险法的立法似乎是站在另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从对受益人的限定上来看,雇主为雇员投保的人身保险是雇员的一项福利,在其死后由其近亲属获得,类似死亡赔偿金。
二、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
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上,还有值得强调的一点是:人身保险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因为以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具有其特殊性。首先,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同时对受益人的确定也规定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其次,是对保险利益要求时效的分析。人身保险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这是因为
(1)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所以不必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一定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规定其目的在于防范道德风险和赌博行为,如果签约时做了严格控制,道德风险一般较少发生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2)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基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血缘、婚姻、雇佣等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极易由于人们的某些行为而消失,而寿险合同多为长期合同,因此此项规定有助于维持寿险合同的继续进行,既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有利。而且寿险合同多具有储蓄性,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权利不能因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丧失而被剥夺,否则,有违保险宗旨,也有失公平。
2.下面就由于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导致的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利益的问题做几点说明。首先,保险利益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发生了变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再具有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利益关系。又由于保险法在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问题上强调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所以合同可以继续有效,但是相应的又会出现关于财产分割等一些的问题。而人身保险虽然带有一定的储蓄性,但却不同于银行的储蓄存款,可以随意进行分割。200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因受益人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
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在投保人解除合同时被保险人可以继续缴纳保险费维持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对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在以子女为受益人的问题上,不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当然也不需要返还现金价值,因为夫妻双方即使离婚对子女仍然具有无限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子女继承父母的财产。
投保人以共同财产投保,以其配偶为被保险人而以自己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 离婚时保险合同解除,应返还对方一半的现金价值。投保人以自己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在离婚后不存在保险利益,易引发道德风险,危及被保险人生命,保险合同应解除。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是以夫妻共有财产来投保的,所以应返还被保险人一半的现金价值。
当投保人以共同财产投保,以其配偶为被保险人并且以对方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可以继续缴纳保费,要返还投保人一半的现金价值。在以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中,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离婚也不至于存在危及被保险人生命的道德风险,因此保险合同可以继续维持,在被保险人要求继续缴纳保费的条件下,应返还投保人一半的现金价值。
3.法律在对这个问题进行规定时遵循了几个方面的原则:首先,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标的的人身保险必须不能存在危及被保险人生命的道德风险。其次,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了合理分配:该不该返还;谁来返还;返还多少等问题。保单现金价值可以看作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负债,是保单解除时返还投保人的那部分价值。离婚时需要进行分配的财产当然也包括人寿保单中的这部分价值。因为保单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寿命,对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所以投保人中途解除保险合同只可以得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现金价值,而不能觊觎数额较大的保险金。至于以子女为受益人的情形可以看作遗产的继承,因而不需要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的返还是由离婚后保单的持有人来进行返还的,因为他拿到了之前的保单现金价值,理应对投保一方作出补偿。至于返还多少,则应视原投保人对保单的贡献而定,若以其自己的财产投保,则应全部返还;若以双方共同财产投保,则应返还一半的现金价值。最后,这些规定的实施,均可以降低保单的失效率,维护保险公司以及投保人的利益。若一味地强调保险利益,而在保险利益丧失后只得结束保险合同,这将不利于保险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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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蓉.保险法概论 [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3]方志平.论保险利益的区分认定及其效果 [J].上海保险,2010(03).
企业财产保险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稳固的作用,同时加强对企业财产保险需求进行分析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财产保险的论文范文,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再谈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发展
摘 要: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有着很大的相关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自我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也要求责任保险市场迅速发展。
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探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关键词: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发展 建议
责任保险的全面开展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它的出现与国家经济实力、法律制度、国民的法制意识息息相关。责任保险的开展为顺利地解决各类民事赔偿责任事故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
目前我国的供销市场,已经开始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由量的需求转变为质的需要。只有通过刺激消费,同时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因此,健全法制,倾向于消费者,尽量满足他们的索赔要求将成为国家法律服务的主要目标。此时也正是保险公司大力开发该市场的最佳时机。
一、产品责任保险
目前,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不是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测算出来的,而是根据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这样的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外资保险公司有一套风险评估技术,则敢于承保,造成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费率相差很大。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与相关法律的健全紧密相连的,相比保险发达国家的严格产品责任原则,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仍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归责原则方面,已承认产品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但仍未明确规定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二是在产品的概念方面,《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而日本、美国等国对“产品”的定义则很宽泛,包括一切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品,不论是加工的还是自然的产物。三是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比较分散,内容也不够系统、完整,有些条文在表述上也不够清晰。
二、公众责任保险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试办公众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深受公众的欢迎,前景看好。但由于受公众意识的局限,公众责任保险开展得还不够普及。虽然有些涉外单位投保责任保险意识比较强,但还是远远不够。
三、雇主责任保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类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股份企业、租赁企业等在整个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在这些单位工作的雇员队伍越来越庞大,他们享受不到国家劳动保险待遇,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已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发展和完善雇主责任保险成为当务之急。
要大力发展雇主责任保险,立法是关键,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时,有关单位或个人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责任保险才能因此产生和发展,雇主责任保险也不例外。而在我国,在雇主责任立法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则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目前大量增加的非公有制企业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造成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民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
2.保险人承保的仍然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未上升为法律责任。从法律上讲,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权利;雇主所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其条文不够完善、规范,差异较大,赔偿标准很不统一,因而既不利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和发展,又不利于保护广大雇员的正当权益。
4.雇主责任保险仍未成为强制保险。在发达国家,为了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都在劳工法或雇主责任法中规定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但我国只有少数地区规定非公有制企业的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随着这些雇员的不断增加,他们的权益保障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四、职业责任保险
由于职业责任保险需要相当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并且风险比较特殊,因此在我国仍处于试办阶段,险种很少,业务量也比较小。目前,已经开办的职业责任保险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和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等,但这些只是在小范围内,在职业责任保险的开发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五、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时机已成熟
当下传统的有形财产保险市场趋于饱和,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是财产保险的当务之急。
1.从需求方面看,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的和预期的需求。现在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旺,人们投保时首先考虑自身,对于“第三者”考虑还不够多,这与人们的经济实力和保险意识紧密相连。但不可否认,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和预期需求。所谓潜在需求,即有支付能力但目前无强烈购买动机的需求,这正是开发责任险市场的意义所在。
从长期看,一定时期后有可能产生的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即预期需求。保险市场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保险险源仍处在增长阶段,责任保险有着大力发展的空间。
2.从供给方来看,责任保险供给数量与质量不足,可发展空间大。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属较新险种,规模较小,开辟面较窄。在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市场竞争不断增强的今天,传统有形的财产保险深度、保险密度已经在较稳定的前提下,竞争的余地在变小,而只有开发较新的险种,不断积累经验,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3.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
4.从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来看,目前我国判定的民事责任伤害赔偿金额都较低,不会出现人身伤害的巨额赔偿。这与我国特定的社会制度有关。同时,核保人在承保时也会对标的风险进行认真分析,通过限定承保条件来有效地控制风险。再加上强大的国际再保险的支持,没有任何的责任保险是高不可及的。
六、我国责任保险开发的建议
1.充分认识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在公司内部加强有关责任保险的研究和开发。改变以往单纯争取市场份额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只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开发新的领域和险种,不断细分市场,才能在新一轮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可以成为财产保险市场新的增长点。在资源配置上向责任保险倾斜,加强探讨。
2.加强对民事责任法律的研究,培养法律方面的人。
首先在设计险种时,为了准确地把握责任保险市场的需求,合理控制风险,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条款,需要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如果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关注相关法律的完善情况,才能根据需求开发相应的险种。由于责任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只有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开发,才能保证条款的适用性和严密性,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另外,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挑选一些资深的核保人员派送出去进修法律专业,培养出既懂法律又懂保险的专业人才,以利于险种开发和风险控制。
其次,由于险种不同,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研究。比如在产品责任 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国外的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原因是不同国家产品责任的规定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采用绝对责任,其规定比较严格,应该认真加以研究。在公众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有关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比如旅游 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旅馆业、娱乐业等针对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的规定等等。在雇主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劳动法》以及雇员劳动保障方面的法规。在 职业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各职业管理条例,明确各职业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3.引进比较成熟的险种和经营方式加以改造,以符合中国多样化的市场要求。
引进国外的成功 经验,借鉴他们的条款,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加以改造。目前企业对财产保险认识比较深刻,但对责任保险仍然认识不够。保险人能否考虑借鉴英美综合责任保单,为企业设计一揽子责任保险 计划,采取菜单的形式,让企业选择投保的项目,以利于责任保险的推广。
4.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分类别、分步骤开发责任保。
由于 经济 发展水平、公众对保险认识程度的差别,决定了责任保险的开发不可能完全统一,必须根据不同的客户,有针对性的开发。比如开发产品责任保险,可以从出口产品的企业入手;开发公众责任保险,可以从涉外企业入手;开发雇主责任保险,可以从外资、合资企业入手;开发职业责任保险,可以从对外交往比较多,了解国际惯例的职业入手。原因是这些领域对责任保险的接受程度较高,推广起来相对容易。
责任保险的设计比较复杂,在开发时可以根据不同客户、不同情况设计专门的保险单,以适应多样化的需求。另外,也可以考虑在财产主险中附加责任保险,让被保险人对责任保险有一个逐步了解的过程。
总之,中国的责任保险目前的发展还不是很充分。从国际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责任保险越来越成为财产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占财产保险保费的份额会越来越大。责任保险的技术逐步提高,向综合保障过渡,各险种之间的界限趋向于模糊。责任保险的特点是风险难于控制,所以在美国造成了巨额索赔不断增多。但由于美国政府和保险行业的努力,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险公司责任无限的情况正在改变,责任保险的发展也更加理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有着很大的相关性。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较好的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自我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也要求责任保险市场迅速发展。在这种有利的宏观条件下,必将迎来责任保险迅速发展的时期。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探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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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人身保险发展的市场前景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3)商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趋势4)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的发展前景5)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6)论中外保险竞争与合作7)交强险的运用与改革8)论述我国创新型保险产品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9)年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10)比较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11)比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异同12)农业保险在我国今后的发展趋势13)我国保险代理人体制的改革14)保险理赔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与特殊原则15)分析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16)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趋势17)重庆保险市场分析18)保险企业提高经营效益的根本途径19)分析几种典型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20)理解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21)保险业在混业经营中的意义22)保险营销环境对保险营销策略的影响23)理解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的意义24)为什么保险人在经营中要遵守风险大量原则25)论述人身保险的特殊性26)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主要问题27)论保险人公估人在我国保险市场的作用28)论《保险法》修改的要点29)保险学大学生在中国保险市场的作为30)保险的“助动器”与“稳定器”作用31)论保险条款“通俗化”的必要32)分析目前国家允许保险资金海外投资和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33)分析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的发展前景34)分析我国保险业的人才需求状况35)浅谈保险代理人36)分析保险营销新渠道的拓展37)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互动38)分析我国目前投资型保险39)论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40)分析我国企业年金保险市场41)论中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所带来的影响42)浅谈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43)保险资金的有效管理运用44)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45)论我国保险营销策略与发展46)浅谈保险客户服务中心管理47)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48)浅谈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现状极其发展意义49)论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50)如何发展我国农村医疗健康保险市场51)我国财产保险发展趋势52)论述财产保险的主要特征53)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应遵守的原则54)简述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55)再保险对财产保险公司的意义56)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前景57)分析目前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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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吴定富主席上任伊始就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现代保险业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其中,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提出是一个创新,这是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诠释保险业的功能,赋予了保险业新的、更深的内涵。这是对保险业长期实践和服务社会的高度概括和理论总结,是对传统保险理论和监管思想的一次重大理论创新。保险业要加快发展,就要充分发挥其特有的社会管理功能,拓展新的发展空间,这样才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更好地担负起“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强化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突出保险的社会效益,不仅是保险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不断进步的要求。随着保险市场的深入发展,保险业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地位将越来越突出,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重要,因此关于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研究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二、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内涵保险是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包括因死亡、疾病、伤残、年老、失业等)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保险业属于第三产业,其服务具有自身的特性,它可为行政机关、企事业提供防灾防损、经济补偿及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服务,还可为个人提供生命保障和生活福利服务。自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实践的广度和深度得到不断的扩展,保险已渗透到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保险是“精巧的社会稳定器”,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保险,越发展就越需要保险,保险的优越性更多地体现社会管理功能上,它不仅可以弥补其他社会服务的缺陷,也可以减少政府在社会保障、公共秩序管理和经济后备方面的不足,促进社会经济良性运转。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是多层次的,具有完整性和系统性,它主要包括社会稳定功能、经济调节功能、经济发展功能、公共管理功能和社会进步功能。(一)保险对社会的稳定功能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防灾防损的功能,以其良好的恢复机制实现对社会资源的保护作用。保险可以帮助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企业及时恢复生产,帮助个人及时恢复身体健康,促进劳动力的正常再生产,短时间内恢复社会资源,保证社会和个人机体的正常运转。在发生经济危机时,保险还可以通过降低失业、保证政府税收和分担政府负担实现金融的稳定。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逐步推进,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联系日益密切,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化解国际风险的冲击,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二)保险对经济的调节功能保险对经济的调节功能,一方面体现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另一方面体现为对市民的消费引导。1、保险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现代经济是建立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环节的高度协作和保持连续性的基础之上,经济程度越发达,对此基础的要求就越高。保险可以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协调发展社会经济各部门。如果没有保险对各个环节的损失进行补偿和保持经济运行的连续性,经济的发展将会受到阻碍。同时,保险将社会上闲散货币资金集中起来,形成雄厚的保险基金,然后通过银行存款、债券、股票以及发放贷款等方式进行“二次分流”,将资金转入投资领域,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用,大力支援社会经济建设。2、保险对市民的消费引导功能。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消费市场以买方市场为主,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尚不具备完全意义上的理性化,市场经济由原来的资源约束和供给约束逐步转变为需求约束和结构升级的障碍。引起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的因素较多,但主要因素是保险功能未充分发挥,居民因对未来支出的预期不确定,消费信心不足,常通过储蓄金钱的方式以备不测。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不断改革原有的医疗制度、住房制度、退休制度等职工福利制度,调整了原有的固定、可预见的福利,因此,职工必须加强自身资金筹划,调节自有资金在消费和储蓄之间的比例,压缩即期消费,增加储蓄存款,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消费市场疲软,未能有效地实现稳定市场、稳定经济、促进社会生产正常发展的目的。在这种情形下,保险可以发挥其功能,开发消费保障型产品,在消费者消费能力损失时给予补偿,分解消费者过剩的消费能力并转至补充未来的消费能力,保证均衡的消费能力,促进生活质量的提高。(三)保险对经济的发展功能保障经济良性运行,促进经济进步,这是保险业存在和发展的要求,也是保险业发展后劲的根本所在。保险对经济的发展功能主要包括企业有效运行、资本市场联动及生产要素市场效应。1、促进企业有效运行。企业投保保险产品,目的是通过保险直接减少和控制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赔偿责任带来的经济损失。保险可以帮助企业实现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减少企业由于风险损失带来的财务波动,使企业更加有竞争力,其产品和服务由于稳定而价值更高。保险公司通过督促企业加强风险防范,向企业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通过费率的区别对待,对多年无赔款的企业采用优惠费率,对赔款记录较多的企业提高费率,以鼓励企业加强防灾防损工作。通过规定出险赔款免赔额,促进企业自觉加强风险管理,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控制企业的风险损失,进而减少整个社会的经济损失。2、资本市场联动。保险资金的积累特性,使得它与资本市场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通常着眼于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率,以长期性的机构投资者的身份参与资本市场,保险资金所具有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规模性的特点,也使其成为促进资本市场繁荣的最稳健的力量,有利于实现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和结构调整,进而推动金融创新和经济发展。 3、生产要素市场效应。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良好的市场机制将资源配置到效率最高的部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市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保险对生产要素市场供需、生产要素流动等方面有着重要影响。以生产要素市场中的劳动者为例,大量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的建立,可以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极大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可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四)保险的公共管理功能政府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时,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如缺乏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趋于专断、资源利用率低、服务水平低等。保险作为专门经营风险的行业,在风险处理上形成了专门化的优势,能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对风险事故的管控,具有降低社会固定成本、替代政府部分公共管理职能的作用,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的管理和引导作用。另外,保险作为一种商业行为,能够提供个性服务以满足个体需求,使每个社会成员在遵循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在非典疫情等公共卫生危机突发性事件中,保险的公共管理功能就十分明显,它可以以最快的速度引导市民,化解风险、稳定社会、安定人心,帮助政府排忧解难。又如,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保险比政府财政行为更有优势,并且会使政府受益。在农业保险上,保险也可以分担政府的保障压力。(五)保险促进社会进步保险能够促进高风险行业的发展,由此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推动作用。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行业,特别是高科技行业,往往伴随着巨大的风险,一般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单位无法独立承担其可能发生的巨大损失,但此类行业对社会贡献度大,需要得到良好的发展,这时就可以通过保险来分散、转移风险,以解决后顾之忧,推进社会进步。三、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实现途径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灾害频繁且分布不平衡,加之经济发展水平在地区间也存在不平衡状况,风险隐患较多。我国正处于建设时期,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如果发生社会性的重大灾害事故时,国家在财政补贴方面的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社会救助的能力也十分有限,这时急需发挥保险的功能,特别是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但从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看,我国保险业发展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表现为规模小,经营粗放,服务质量不高,公众的保险意识不强,保险的功能及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责任等保险产品还不能满足广泛的社会需求,还没有渗透到各行各业、社会各个领域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要充分挖掘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推进保险业的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使保险业在更深层次和更广领域上参与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工作中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实现途径:(一)充分介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社会公共管理1、保险介入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宏观调控。各个行业,风险不同,特别是那些高风险行业,由于其不稳定性,资源流入受阻,社会总资源在各个行业的配置也因此呈现不合理的状况。借助保险,各行业的风险可以较少的代价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有限的社会资源可以按照社会的需要作出合理的配置,从而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2、保险介入大型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在建设国家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中,要善于借助保险的力量分散和转移项目风险。同时庞大的保险资金充分介入国家大型项目建设和地方建设中,优化资金资源配置,为经济建设提供长期资本来源,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增强保险资金的社会贡献度。3、保险介入各项改革。任何一项改革都是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分配,都面临着风险,有的风险还十分巨大,这时需要借助保险的力量进行风险的转移和分散。保险充分介入改革过程,将有助于减少改革的压力,分散改革的风险,大力推进各项改革。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保险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设计不同的保险产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社会综合保障水平,建立起新型的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住房、教育福利、家庭津贴、职业福利与社区服务在内的社会化、多层次的福利体系。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大力推行抵押贷款住房综合保险,既方便市民购房,也促进了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样,保险有无充分发挥其社会管理功能、充分介入医疗制度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医疗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4、保险介入社会公共管理合理有效的社会秩序是社会文明的表现,也是社会进步的要求。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减少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其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工作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由于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上具有利害关系,保险公司就会监督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工作,避免由于被保险人自身的过失行为导致风险增加,从而约束了被保险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社会风险。保险介入社会公共管理,可以减少社会纠纷,维护合理有序的公共秩序。如在车辆保险中设置免赔率、无赔优待比例,可以鼓励行车人员遵守交通规则,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促进社会公共管理的实现。(二)充分介入企业的经济运行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积极开发、设计险种,增强企业防灾防损的能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通过提供责任保险等产品,保障商品的正常生产和销售,以减少因过失而造成的损害。通过提供信用保险等产品,提高企业信用度,增强企业竞争力,鼓励大胆开拓市场。保险还可以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空间。企业的经营会面临各种风险,而风险的存在会阻碍市场的自由竞争。这是因为经营者风险偏好有差异,风险偏好低者会规避风险高的行业,使某些风险高的行业被风险偏好高者所垄断。在同一行业中,也有类似情况。保险充分介入企业经济运行,可以消除许多不确定因素,使企业的竞争趋于合理和公平,突出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三)充分介入个人的生产、生活保险充分介入个人的生产、生活中,能够实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生命保障和消费调节两个方面。个人通过购买保险产品,以较小的保费成本换取对未来的保障。保险产品充分保障了个人的生命和身体,使得个人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得以延续,体现了社会文明,这也是社会管理的直接目的。保险可以保障个人的消费能力,人们在免除了对未来的担忧之后,可以大大减少个人对未来不确定事件而作的资金储备,保证了个人的生活质量。当个人在资金出现紧张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宽期限条款、保单质押贷款条款等方式获得一定的资金融资,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因之而得到了促进。
人身保险论文范文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伤残、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下是我精心准备的人身保险论文范文,大家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哦!
摘 要: 保险利益是保险中经常强调的重要原则。在新保险法中做了相应的修订,添加了新的内容。我国保险利益的确定在利益原则基础上加入了同意主义的内容,以适应成文法国家的需要。此外,在与财产保险进行对比中发现人身保险利益的要求时效有所不同,是适应人身保险特点的体现。在人身保险时效的问题上进一步探讨了一个在案例中比较常见的离婚事件中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与否,以及作为财产的分割问题。
关键词 :保险利益 保险法 时效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新增雇主与雇员间保险利益
在与旧保险法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是新增内容,认可了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同时又在三十九条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此项规定在肯定了雇主对雇员的保险利益之后又对它可能引起的道德风险进行了限定。雇主对雇员的保险利益来源于雇员对企业的价值,雇员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一旦雇员死亡,则其工作必然要停止,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公司遭受损失。但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似乎不应对保险的受益人进行如此硬性的规定。但是保险法的立法似乎是站在另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从对受益人的限定上来看,雇主为雇员投保的人身保险是雇员的一项福利,在其死后由其近亲属获得,类似死亡赔偿金。
二、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
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上,还有值得强调的一点是:人身保险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因为以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具有其特殊性。首先,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同时对受益人的确定也规定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其次,是对保险利益要求时效的分析。人身保险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这是因为
(1)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所以不必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一定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规定其目的在于防范道德风险和赌博行为,如果签约时做了严格控制,道德风险一般较少发生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2)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基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血缘、婚姻、雇佣等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极易由于人们的某些行为而消失,而寿险合同多为长期合同,因此此项规定有助于维持寿险合同的继续进行,既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有利。而且寿险合同多具有储蓄性,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权利不能因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丧失而被剥夺,否则,有违保险宗旨,也有失公平。
2.下面就由于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导致的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利益的问题做几点说明。首先,保险利益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发生了变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再具有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利益关系。又由于保险法在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问题上强调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所以合同可以继续有效,但是相应的又会出现关于财产分割等一些的问题。而人身保险虽然带有一定的储蓄性,但却不同于银行的储蓄存款,可以随意进行分割。200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因受益人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
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在投保人解除合同时被保险人可以继续缴纳保险费维持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对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在以子女为受益人的问题上,不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当然也不需要返还现金价值,因为夫妻双方即使离婚对子女仍然具有无限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子女继承父母的财产。
投保人以共同财产投保,以其配偶为被保险人而以自己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 离婚时保险合同解除,应返还对方一半的现金价值。投保人以自己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在离婚后不存在保险利益,易引发道德风险,危及被保险人生命,保险合同应解除。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是以夫妻共有财产来投保的,所以应返还被保险人一半的现金价值。
当投保人以共同财产投保,以其配偶为被保险人并且以对方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可以继续缴纳保费,要返还投保人一半的现金价值。在以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中,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离婚也不至于存在危及被保险人生命的道德风险,因此保险合同可以继续维持,在被保险人要求继续缴纳保费的条件下,应返还投保人一半的现金价值。
3.法律在对这个问题进行规定时遵循了几个方面的原则:首先,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标的的人身保险必须不能存在危及被保险人生命的道德风险。其次,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了合理分配:该不该返还;谁来返还;返还多少等问题。保单现金价值可以看作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负债,是保单解除时返还投保人的那部分价值。离婚时需要进行分配的财产当然也包括人寿保单中的这部分价值。因为保单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寿命,对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所以投保人中途解除保险合同只可以得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现金价值,而不能觊觎数额较大的保险金。至于以子女为受益人的情形可以看作遗产的继承,因而不需要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的返还是由离婚后保单的持有人来进行返还的,因为他拿到了之前的保单现金价值,理应对投保一方作出补偿。至于返还多少,则应视原投保人对保单的贡献而定,若以其自己的财产投保,则应全部返还;若以双方共同财产投保,则应返还一半的现金价值。最后,这些规定的实施,均可以降低保单的失效率,维护保险公司以及投保人的利益。若一味地强调保险利益,而在保险利益丧失后只得结束保险合同,这将不利于保险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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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蓉.保险法概论 [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3]方志平.论保险利益的区分认定及其效果 [J].上海保险,2010(03).
市场经济的建设不断完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 保险 业蓬勃增长,保险行业的价值和作用日益被人们重视,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下面我给大家带来保险业论文选题方向题目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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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团险渠道业务发展困境的思考
8、从政府机构的视角构建我国海洋与渔业灾害风险防范体系
9、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实证研究
10、互联网保险的前景分析及模式预测
11、我国淡水养殖保险发展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
12、中国保险业成熟度的测量与实证
13、人寿保险信托及其在我国推行的意义
14、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巨灾保险立法探析
15、基层农机保险现状及对策建议
16、关于中国邮政保险未来发展的思考
17、电商时代下邮政保险业务创新发展策略
18、我国保险销售渠道改革创新的方向与措施
19、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1、我国老年护理保险的法律探析
22、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现实思考
23、浅析我国电子商务保险发展
24、我国保险业中若干问题的统计分析
25、车险创新销售模式
26、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27、陕西地区快递保险调查与分析
28、从保险学的角度探析近代哈尔滨保险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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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移动保险渠道 市场营销 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
31、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影响及未来路径探讨
32、基于洪水数值模拟的溃堤保险定价研究
33、论雇主责任保险
34、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
35、浅谈货物运输保险及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
36、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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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保险市场消费行为心理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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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1.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前提。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2.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说认为保险利益必须具有合法性经济性和可确定性。3.数个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问题:如基于物权或丨丨权而产生的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保管人抵押权人承揽人承租人等对于财产都具有保险利益,可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不同的险种。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认定采取三个原则亲属关系重大经济利益关系和同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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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保险业,财产保险,发展历史,现实意义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广西产险行业产生、发展、壮大的历史脉络的系统梳理,提出了对这一历史进程的基本认识,并以此为依据,对当前产险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为正确认识产险行业发展形势提供了另一视角。
广西财产保险的经营起源于上世纪初,至今已走过近100年历史。回顾广西产险业产生、发展、壮大的历史,特别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产险业走过的历程,对于我们正确看待当前广西产险业发展形势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广西产险业发展历史回顾
随着经济社会的变迁,广西产险业发展历史按时间段落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上世纪民国初年至1949年。1914年,上海联保公司和美商北美保险公司在梧州设立通讯处,开办火险和水险业务,是广西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的开端。这一时期,尽管广西产险业发展方兴未艾,但由于国民经济基础较差,且时局动荡、军阀混战,经营险种较为单一,业务量也比较小。各机构主要是适应防范交通运输风险的需求,开了办水险、运输险、流动火险和兵险等相关业务,在一定程度促进了经济运行。
第二阶段:1950年至1958年。1950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成立,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标志着人民保险业务的开始。当时的财产保险业务以企业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为主。由于主要实行强制投保,保险覆盖面比较高。如到1952年底,广西全省应参加保险的单位共2471个,投保率达到85%。然而,在“左”的思潮影响下,1958年广西的国内保险业务陆续停办,保险机构相继撤销。总的来看,在这一阶段,面临着国民党政府留下来的“烂摊子”,保险公司作为当时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在支持广西经济恢复、推进社会主义改造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三阶段:1980年至1989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国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决策,启动了农村改革的新进程,保险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1980—1989年,广西保险业在中断22年后迅速恢复。十年间,财产保险业务从无到有,保险险种进一步丰富。这十年问,广西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由1980年的317万元增加到1989年的亿元,年均增速达到57%。
第四阶段:1990年至2002年。1991年6月、1994年6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宁代理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南宁办事处(后均更名为南宁分公司)相继成立,广西保险业从此进入竞争阶段。1998年开始至2002年,根据《保险法》确立的产、寿险分业经营原则,广西三家保险公司相继完成产、寿险机构业务分离,广西产险业专业化经营正式形成。这一时期,财产保险产品不断丰富,产品分类更细化,适应了广西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的需要。2002年,广西产险业实现保费收入亿元,较1990年增长了5倍多。其中,1990—1999年累计实现保费收入亿元,是前十年总和的倍。广西产险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大提升了。
第五阶段:2003年至今。十六大以来,广西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人均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居民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广西产险业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网络更宽,覆盖面更广。2008年末,广西产险市场主体已达14家,分支机构1133家,一个广泛覆盖城乡,国有公司与股份制公司协调发展的产险市场体系正在形成。2008年全行业累计向社会提供财产风险保障万亿元,其中承保汽车万辆,保险覆盖面达到了。
二、对广西产险业发展历史的认识
广西产险业发展的历史既是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自身实力不断壮大的历史,也是自我不断调整、提升的历史。这近100年特别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说明:产险行业只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改革创新,才能实现自身的又好又快发展。这是我们通过广西产险业发展历史回顾可以得出基本结论。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
首先,广西产险业的产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商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广西产险业的发源地梧州,1897年被辟为x~#t-通商口岸后,逐步扩展为广西最大内河港口和商埠,出口总值超过广西出口总值的一半,是上世纪解放前广西经济实力最强的城市。当时的梧州“大船尾接小船头,南腔北调语不休”,云贵川帮、广帮、湘帮等大商巨贾云集,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日益繁荣,社会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各种风险特别是货运风险也越来越集中,自然在广西最早诞生了产险业。
其次,广西产险市场格局的变化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解放初期,保险公司作为当时的经济管理部门存在的。1951年中央政府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后,广西省政府发出通令,在全省要求按期实行强制保险。可见,在当时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履行着财政的“保障职能”。既然履行着国家机关的职能,独家垄断经营是理所当然的。80年代保险业恢复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人保公司逐步改制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同时,保险市场准入逐步放开,对外开放大跨步推进,一批股份制产险保险公司相继进入广西市场,保险业务经营也完成了产、寿险业务专业化经营的转变。财产保险经营这种由垄断到竞争、混业向专业的转变,正是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第三,广西产险业经营模式的转变适应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上世纪50年代,在计划经济背景下,作为财政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财产保险主要承保法人团体,因此,其一般通过行政命令以强制、直销方式推进。这既较好地保证了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推进,财产保险业务本身也实现了较快发展。1950年,广西财产保险业务开办第一年实现保费收入亿元,第二年即实现保费收入万元,1958年,广西国内财产保险业务规模超过了500万元。改革开放后,财产保险的国家保障属性逐步淡出,保险需求多样化、分散化、个性化的特点日益明显,产险业多年来单一的直销方式,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大部分业务的强制推进更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因此,产险业探索并实施多种营销方式势在必行。近年来,随着人世后经营管理理念的更新以及信息、 网络技术 的进步,个人营销、专业代理、兼业代理、网络营销、电话营销等新的业务发展模式不断涌现,促进了广西产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最后,广西产险业险种结构的调整适应了保险需求的变化。上世纪初,广西处于大西南与粤港澳百货出入的枢纽地位,运输业特别是航运业较为发达,同时,广西经济较为落后,也要靠运输保证物资供给,因此,运输业成为广西经济发展的命脉。此时,保险业即主要开办火车及公路运输险、水险、流动火险、兵险等业务,满足了当时经济发展的要求。解放初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施城镇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发展社会主义工业是当时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此时,保险公司作为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以经营企业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为主,为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做出了积极贡献。1950—1958年九年间,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万元和万元,占同期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和37%。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机动车辆保险便逐步成为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1986年,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达~万元,占1:,首次超过企业财产保险(万元)称为财产保险第一大险种。十六大以来,随着私人汽车拥有量大幅增加,机动车辆保险需求进一步增长。2008年,全区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达亿元,占比超过70%。可以说,从历史和经济学的观点看,广西产险业险种结构的变化,即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对保险需求变化的适应,是有其内在合理性的。
三、对当前广西产险业发展形势的认识
当前,广西产险业发展形势总体是好的,但行业自身运行当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四个突出问题”:一是发展速度偏慢的问题。与全国相比,广西产险业增速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2004—2008年保费收入年均增速为,低于全国平均值个百分点;2006、2007和2008年增速全国排名分别为第32、2O和25位。二是险种结构单一的问题。近年来车险业务占比达到70%左右,且呈现逐步上升趋势,一些中小公司车险业务占比超过了90%,而企财险、货运险、工程险、责任险等当前市场需求日益增强的险种占比较低。三是经营效益不断下滑的问题。十六大以来,广西产险业保费收入规模逐年扩大,但并没有带来经营效益的同步提升,行业整体盈利水平不断下降,一些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四是市场秩序难以根本好转的问题。一些业务领域的违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部分地区和险种非理性竞争现象仍然较为普遍。
研究产险业发展历史,正是为冷静看待当前广西产险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而全面认识当前的发展形势提供了另一视角。前述提出,广西产险业通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不断改革创新,促进了自身的快速发展,这一条规律即是对历史的 总结 ,也适用于认识当前行业的发展问题。
(一)广西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调整和升级,而产险业市场定位较为模糊,经营覆盖面不广,抑制了增长后劲
十六大以来,广西产险市场主体迅速增加,逐步打破人保财险、太平洋产险和平安产险“三足鼎立”的市场局面。但新进入市场的中小公司普遍局限于与老公司在传统领域和地域开展竞争,自身经营特色不突出,没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制定实施有效的差异化竞争策略,业务发展难有突破和创新。
(二)保险消费者需求日益多样化,而产险业风险管理能力不强,专业化经营水平不高,导致业务经营较为单一
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居民消费的不断升级,保险消费者对产险业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求服务范围更广,更要求服务精细化程度更高。而产险业在理念、人才、管理等方面没有做出及时调整,致使业务发展越来越集中于单一险种。
(三)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为财产保险发展提供了广阔市场,而产险业竞争领域过窄,致使经营效益逐步下滑,同时市场秩序难以根本好转
产险公司业务经营趋同,必将导致各自盈利水平的不断下降,这是市场经济规律使然。同时,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一些公司不得不采取非理性 措施 争抢市场,违法违规现象一时难以根治在所难免。
总之,当前广西产险业在发展中产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最终源于自身没有很好地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这种状况如果不能有效改观,将不利于广西产险业的科学发展。
近年来,广西提出了“加快建设成为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中国沿海经济发展新一极”的宏伟目标,并在产业集群、交通设施和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方面不断出台重大举措,这就是广西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和大趋势。广西产险业必须牢牢把握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大方向,不断突破旧有观念的束缚,找准战略定位,开拓发展思路,提升管理水平,加强人才积累,才能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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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专业毕业的论文
摘要:
目前,高校保险专业建设重理论轻实践,实践教学手段落后,教学师资缺乏,教学质量评价机制缺失,导致实践教学的效果不佳,高校培养出来的保险专业毕业生无法满足保险市场对实践型专业人才的需求,出现了供求不平衡的现象。
关键词:
保险论文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既是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又是现代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稳定器”,而保险发展不可或缺的就是保险人才,但对郑州升达学院等应用型大学而言,在保险教学中存在重理论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重课堂轻课外实践问题,由此培养出来的学生普遍缺乏实际动手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意识等,不能适应社会对保险人才的需求。因此,如何加强保险专业实践,培养符合行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人才是当前教学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保险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实践教学是为了配合理论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专业训练和锻炼学生实践能力而设置的教学环节,是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之一。
(一)加强保险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传统的老师教学生学,一方面会让课堂变得乏味;另一方面也难以加深对知识的理解与运用,通过实践性教学,让学生作为主体参与到课堂、课外中,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实践意识,从而促使他们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及技能的提高,从“被逼学”变成“我要学”。实践教学不仅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方面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对学生的创新能力、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有很大帮助。
(二)加强保险实践教学,为我国保险业发展输送适用人才。
据保险专家对我国保险市场进行的前瞻性预测,保险业每年的增长速度可达到30%,预计这一趋势将延续15~20年。保险业结构的调整,新增保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对人才的需求,社会保障体质的发展都会增加市场对保险人才的需求。但是,保险人才市场面临着数量和质量的失衡。一方面需求与供给量严重失衡,造成保险业界不断地挖墙脚现象;另一方面保险人才供给出现了岗位、经验和技能等方面的脱节,保险专业毕业生很难找到满意的工作。因为保险公司招聘的岗位大多为营销员,而毕业生由于存在行业和岗位偏见、缺乏人际关系、社会经验等,往往希望直接做管理、内勤等,同时保险公司对人才的从业经验要求较高,而刚毕业的大学生不可能具备这些要求,出现严重的需求与供给质的失衡。
二、保险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保险专业的就业岗位定位不准确。
目前不少应用型高校开设的保险专业培养目标不明确,不切合实际地拔高培养规格,导致保险专业学生学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多而不精,不能满足就业岗位的要求。据有关统计数据表明,保险行业的营销岗位数占全部岗位数的80%,保险营销岗位人力资源缺乏。应用型高校保险专业的学生应当先定位于保险营销而不是保险管理人员。
(二)实践教学计划不完善,考评体系不健全。
根据我院保险方向2011年培养计划,保险方面的相关课程有保险学原理、保险实务、保险精算、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社会保险,缺少财产保险案例分析、人身保险案例分析,缺少保险单填制、保险销售、保险理赔、保险查勘等实践课程。
保险专业的实践教学计划与专业理论教学计划、其他金融专业的教学计划等,都没有明确的保险专业实践教学目标。从整个教学计划来看,其中只有大二暑假以后的实践环节,但此环节多为学生自主选择,所以效果并不佳。这关键是实践教学各项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特别是对实践教学缺乏有效的管理与考核体系,学生暑期的实习更多的带有应付性,起不到真正的锻炼、提高。同时,课程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等环节是由不同老师来完成,缺乏统筹安排与协调,没有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
(三)金融实验室还有待完善。
目前,我院金融控制中心已经成为现代化的金融实验室,具有了标准的证券投资模拟交易和商业银行业务模拟操作系统,使学生能在实验室即可获得与证券公司相同的实时股市行情及相关信息,据此进行模拟投资实习,除了虚拟资金外,与实际投资完全一致。另外,具有完善的金融各领域的考证题库,但缺少保险的实践操作,比如保险单的填制,保险出单系统的模拟,保险理赔等的模拟操作。
(四)实践教学环节脱钩,教学方式单一,达不到实践教学的目标。
一方面我院保险方向缺乏完善的课程实验、实习、课程论文、毕业论文体系,各环节相互脱钩,实验项目无法进行,教学课时得不到满足;课程实习等过于形式化,主要依靠学生的自主选择,缺乏有效的实习基地,所形成的论文很少深入实际进行调研,文章质量不高。目前的实践教学主要就是侧重于案例教学,虽然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口头表达的能力,但终归纸上谈兵,与现实差距较大。
(五)保险专业教师缺乏社会经验与实践经验。
我院现有三名保险专业教师,一名是保险专业毕业,另外两名是金融专业毕业,无任何保险公司从业经验。另外,学院管理体制使得老师难以有课余时间参与保险公司的实践。教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教师队伍的质量直接制约着人才培养的质量。教师空有理论缺乏实践,也难以教给学生符合行业发展的实践经验。虽然专业基础扎实,虽然备课充分,但难免照本宣科,泛泛而谈,难以正确把握保险市场对人才的需求。
三、加强保险专业实践教学途径思考
(一)完善教学计划和实践考评体系。
首先,要完善教学计划,主要体现在案例分析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实习等,比如增加财产保险案例分析、人身保险案例分析课程等;其次,完善实践考评体系,针对大二学生暑期的实习,一方面学院可事先联系并指定实习地点,其次对于实习加大考核力度,通过严格的考核使得学生能够真正从实习中得到锻炼,从而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再次,端正学生的就业理念,不要只想着到保险公司当管理人员,而应该具有从基层干起再逐步晋升,脱离基础环节的实践经验是难以胜任内勤及其他管理方面工作的。
(二)完善金融控制中心有关保险方面的实践项目。
金融控制中心实验室能够较好地满足商业银行及证券操作方面的实践,应该增加保险单填制、保险理赔、保险系统操作等保险方面的实践软件。
(三)建立高质量的师资队伍,提高实践教学水平。
教师是搞好实践教学、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关键。建议:首先,强化教师自身的实践环节,提高实践能力。给教师提供到保险公司实习的机会,可以从基础的保险营销员做起,以发现教学实践环节中的不足并得以改进。其次,定期聘请保险公司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到我院来开展讲座。再次,适当放宽对教师学历的要求,聘请保险公司人员讲授保险实务、保险营销等课程。
(四)构建产学研合作教育基地,加强实习基地管理。
以高校为依托,联合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组建保险产学研合作教育基地,建立业界与学界的良好互动机制。一方面业界可调动各种资源为培养师资和提高教学质量服务,通过实习基地让学生顶岗实习,公司高管参与教学计划修订及公司高管进课堂等方式,增强保险方面实践教学的效果;另一方面实习学生可为公司提供成本低、有活力的人力资源,同时也利于对人才的储备。
一、引言 吴定富主席上任伊始就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现代保险业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其中,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提出是一个创新,这是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诠释保险业的功能,赋予了保险业新的、更深的内涵。这是对保险业长期实践和服务社会的高度概括和理论总结,是对传统保险理论和监管思想的一次重大理论创新。保险业要加快发展,就要充分发挥其特有的社会管理功能,拓展新的发展空间,这样才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更好地担负起“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强化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突出保险的社会效益,不仅是保险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不断进步的要求。随着保险市场的深入发展,保险业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地位将越来越突出,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重要,因此关于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研究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二、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内涵保险是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包括因死亡、疾病、伤残、年老、失业等)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保险业属于第三产业,其服务具有自身的特性,它可为行政机关、企事业提供防灾防损、经济补偿及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服务,还可为个人提供生命保障和生活福利服务。自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实践的广度和深度得到不断的扩展,保险已渗透到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保险是“精巧的社会稳定器”,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保险,越发展就越需要保险,保险的优越性更多地体现社会管理功能上,它不仅可以弥补其他社会服务的缺陷,也可以减少政府在社会保障、公共秩序管理和经济后备方面的不足,促进社会经济良性运转。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是多层次的,具有完整性和系统性,它主要包括社会稳定功能、经济调节功能、经济发展功能、公共管理功能和社会进步功能。(一)保险对社会的稳定功能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防灾防损的功能,以其良好的恢复机制实现对社会资源的保护作用。保险可以帮助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企业及时恢复生产,帮助个人及时恢复身体健康,促进劳动力的正常再生产,短时间内恢复社会资源,保证社会和个人机体的正常运转。在发生经济危机时,保险还可以通过降低失业、保证政府税收和分担政府负担实现金融的稳定。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逐步推进,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联系日益密切,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化解国际风险的冲击,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二)保险对经济的调节功能保险对经济的调节功能,一方面体现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另一方面体现为对市民的消费引导。1、保险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现代经济是建立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环节的高度协作和保持连续性的基础之上,经济程度越发达,对此基础的要求就越高。保险可以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协调发展社会经济各部门。如果没有保险对各个环节的损失进行补偿和保持经济运行的连续性,经济的发展将会受到阻碍。同时,保险将社会上闲散货币资金集中起来,形成雄厚的保险基金,然后通过银行存款、债券、股票以及发放贷款等方式进行“二次分流”,将资金转入投资领域,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用,大力支援社会经济建设。2、保险对市民的消费引导功能。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消费市场以买方市场为主,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尚不具备完全意义上的理性化,市场经济由原来的资源约束和供给约束逐步转变为需求约束和结构升级的障碍。引起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的因素较多,但主要因素是保险功能未充分发挥,居民因对未来支出的预期不确定,消费信心不足,常通过储蓄金钱的方式以备不测。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不断改革原有的医疗制度、住房制度、退休制度等职工福利制度,调整了原有的固定、可预见的福利,因此,职工必须加强自身资金筹划,调节自有资金在消费和储蓄之间的比例,压缩即期消费,增加储蓄存款,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消费市场疲软,未能有效地实现稳定市场、稳定经济、促进社会生产正常发展的目的。在这种情形下,保险可以发挥其功能,开发消费保障型产品,在消费者消费能力损失时给予补偿,分解消费者过剩的消费能力并转至补充未来的消费能力,保证均衡的消费能力,促进生活质量的提高。(三)保险对经济的发展功能保障经济良性运行,促进经济进步,这是保险业存在和发展的要求,也是保险业发展后劲的根本所在。保险对经济的发展功能主要包括企业有效运行、资本市场联动及生产要素市场效应。1、促进企业有效运行。企业投保保险产品,目的是通过保险直接减少和控制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赔偿责任带来的经济损失。保险可以帮助企业实现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减少企业由于风险损失带来的财务波动,使企业更加有竞争力,其产品和服务由于稳定而价值更高。保险公司通过督促企业加强风险防范,向企业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通过费率的区别对待,对多年无赔款的企业采用优惠费率,对赔款记录较多的企业提高费率,以鼓励企业加强防灾防损工作。通过规定出险赔款免赔额,促进企业自觉加强风险管理,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控制企业的风险损失,进而减少整个社会的经济损失。2、资本市场联动。保险资金的积累特性,使得它与资本市场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通常着眼于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率,以长期性的机构投资者的身份参与资本市场,保险资金所具有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规模性的特点,也使其成为促进资本市场繁荣的最稳健的力量,有利于实现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和结构调整,进而推动金融创新和经济发展。 3、生产要素市场效应。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良好的市场机制将资源配置到效率最高的部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市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保险对生产要素市场供需、生产要素流动等方面有着重要影响。以生产要素市场中的劳动者为例,大量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的建立,可以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极大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可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四)保险的公共管理功能政府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时,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如缺乏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趋于专断、资源利用率低、服务水平低等。保险作为专门经营风险的行业,在风险处理上形成了专门化的优势,能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对风险事故的管控,具有降低社会固定成本、替代政府部分公共管理职能的作用,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的管理和引导作用。另外,保险作为一种商业行为,能够提供个性服务以满足个体需求,使每个社会成员在遵循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在非典疫情等公共卫生危机突发性事件中,保险的公共管理功能就十分明显,它可以以最快的速度引导市民,化解风险、稳定社会、安定人心,帮助政府排忧解难。又如,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保险比政府财政行为更有优势,并且会使政府受益。在农业保险上,保险也可以分担政府的保障压力。(五)保险促进社会进步保险能够促进高风险行业的发展,由此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推动作用。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行业,特别是高科技行业,往往伴随着巨大的风险,一般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单位无法独立承担其可能发生的巨大损失,但此类行业对社会贡献度大,需要得到良好的发展,这时就可以通过保险来分散、转移风险,以解决后顾之忧,推进社会进步。三、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实现途径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灾害频繁且分布不平衡,加之经济发展水平在地区间也存在不平衡状况,风险隐患较多。我国正处于建设时期,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如果发生社会性的重大灾害事故时,国家在财政补贴方面的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社会救助的能力也十分有限,这时急需发挥保险的功能,特别是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但从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看,我国保险业发展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表现为规模小,经营粗放,服务质量不高,公众的保险意识不强,保险的功能及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责任等保险产品还不能满足广泛的社会需求,还没有渗透到各行各业、社会各个领域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要充分挖掘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推进保险业的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使保险业在更深层次和更广领域上参与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工作中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实现途径:(一)充分介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社会公共管理1、保险介入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宏观调控。各个行业,风险不同,特别是那些高风险行业,由于其不稳定性,资源流入受阻,社会总资源在各个行业的配置也因此呈现不合理的状况。借助保险,各行业的风险可以较少的代价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有限的社会资源可以按照社会的需要作出合理的配置,从而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2、保险介入大型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在建设国家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中,要善于借助保险的力量分散和转移项目风险。同时庞大的保险资金充分介入国家大型项目建设和地方建设中,优化资金资源配置,为经济建设提供长期资本来源,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增强保险资金的社会贡献度。3、保险介入各项改革。任何一项改革都是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分配,都面临着风险,有的风险还十分巨大,这时需要借助保险的力量进行风险的转移和分散。保险充分介入改革过程,将有助于减少改革的压力,分散改革的风险,大力推进各项改革。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保险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设计不同的保险产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社会综合保障水平,建立起新型的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住房、教育福利、家庭津贴、职业福利与社区服务在内的社会化、多层次的福利体系。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大力推行抵押贷款住房综合保险,既方便市民购房,也促进了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样,保险有无充分发挥其社会管理功能、充分介入医疗制度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医疗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4、保险介入社会公共管理合理有效的社会秩序是社会文明的表现,也是社会进步的要求。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减少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其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工作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由于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上具有利害关系,保险公司就会监督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工作,避免由于被保险人自身的过失行为导致风险增加,从而约束了被保险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社会风险。保险介入社会公共管理,可以减少社会纠纷,维护合理有序的公共秩序。如在车辆保险中设置免赔率、无赔优待比例,可以鼓励行车人员遵守交通规则,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促进社会公共管理的实现。(二)充分介入企业的经济运行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积极开发、设计险种,增强企业防灾防损的能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通过提供责任保险等产品,保障商品的正常生产和销售,以减少因过失而造成的损害。通过提供信用保险等产品,提高企业信用度,增强企业竞争力,鼓励大胆开拓市场。保险还可以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空间。企业的经营会面临各种风险,而风险的存在会阻碍市场的自由竞争。这是因为经营者风险偏好有差异,风险偏好低者会规避风险高的行业,使某些风险高的行业被风险偏好高者所垄断。在同一行业中,也有类似情况。保险充分介入企业经济运行,可以消除许多不确定因素,使企业的竞争趋于合理和公平,突出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三)充分介入个人的生产、生活保险充分介入个人的生产、生活中,能够实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生命保障和消费调节两个方面。个人通过购买保险产品,以较小的保费成本换取对未来的保障。保险产品充分保障了个人的生命和身体,使得个人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得以延续,体现了社会文明,这也是社会管理的直接目的。保险可以保障个人的消费能力,人们在免除了对未来的担忧之后,可以大大减少个人对未来不确定事件而作的资金储备,保证了个人的生活质量。当个人在资金出现紧张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宽期限条款、保单质押贷款条款等方式获得一定的资金融资,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因之而得到了促进。
随着人的生活水平的提高, 保险 意识越来越明显了。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保险专业 毕业 论文 范文 ,供大家参考。
论文关键词:保险业,财产保险,发展历史,现实意义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广西产险行业产生、发展、壮大的历史脉络的系统梳理,提出了对这一历史进程的基本认识,并以此为依据,对当前产险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为正确认识产险行业发展形势提供了另一视角。
广西财产保险的经营起源于上世纪初,至今已走过近100年历史。回顾广西产险业产生、发展、壮大的历史,特别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产险业走过的历程,对于我们正确看待当前广西产险业发展形势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广西产险业发展历史回顾
随着经济社会的变迁,广西产险业发展历史按时间段落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上世纪民国初年至1949年。1914年,上海联保公司和美商北美保险公司在梧州设立通讯处,开办火险和水险业务,是广西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的开端。这一时期,尽管广西产险业发展方兴未艾,但由于国民经济基础较差,且时局动荡、军阀混战,经营险种较为单一,业务量也比较小。各机构主要是适应防范交通运输风险的需求,开了办水险、运输险、流动火险和兵险等相关业务,在一定程度促进了经济运行。
第二阶段:1950年至1958年。1950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成立,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标志着人民保险业务的开始。当时的财产保险业务以企业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为主。由于主要实行强制投保,保险覆盖面比较高。如到1952年底,广西全省应参加保险的单位共2471个,投保率达到85%。然而,在“左”的思潮影响下,1958年广西的国内保险业务陆续停办,保险机构相继撤销。总的来看,在这一阶段,面临着国民党政府留下来的“烂摊子”,保险公司作为当时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在支持广西经济恢复、推进社会主义改造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三阶段:1980年至1989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国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决策,启动了农村改革的新进程,保险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1980—1989年,广西保险业在中断22年后迅速恢复。十年间,财产保险业务从无到有,保险险种进一步丰富。这十年问,广西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由1980年的317万元增加到1989年的亿元,年均增速达到57%。
第四阶段:1990年至2002年。1991年6月、1994年6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宁代理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南宁办事处(后均更名为南宁分公司)相继成立,广西保险业从此进入竞争阶段。1998年开始至2002年,根据《保险法》确立的产、寿险分业经营原则,广西三家保险公司相继完成产、寿险机构业务分离,广西产险业专业化经营正式形成。这一时期,财产保险产品不断丰富,产品分类更细化,适应了广西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的需要。2002年,广西产险业实现保费收入亿元,较1990年增长了5倍多。其中,1990—1999年累计实现保费收入亿元,是前十年总和的倍。广西产险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大提升了。
第五阶段:2003年至今。十六大以来,广西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人均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居民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广西产险业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网络更宽,覆盖面更广。2008年末,广西产险市场主体已达14家,分支机构1133家,一个广泛覆盖城乡,国有公司与股份制公司协调发展的产险市场体系正在形成。2008年全行业累计向社会提供财产风险保障万亿元,其中承保汽车万辆,保险覆盖面达到了。
二、对广西产险业发展历史的认识
广西产险业发展的历史既是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自身实力不断壮大的历史,也是自我不断调整、提升的历史。这近100年特别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说明:产险行业只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改革创新,才能实现自身的又好又快发展。这是我们通过广西产险业发展历史回顾可以得出基本结论。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
首先,广西产险业的产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商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广西产险业的发源地梧州,1897年被辟为x~#t-通商口岸后,逐步扩展为广西最大内河港口和商埠,出口总值超过广西出口总值的一半,是上世纪解放前广西经济实力最强的城市。当时的梧州“大船尾接小船头,南腔北调语不休”,云贵川帮、广帮、湘帮等大商巨贾云集,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日益繁荣,社会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各种风险特别是货运风险也越来越集中,自然在广西最早诞生了产险业。
其次,广西产险市场格局的变化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解放初期,保险公司作为当时的经济管理部门存在的。1951年中央政府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后,广西省政府发出通令,在全省要求按期实行强制保险。可见,在当时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履行着财政的“保障职能”。既然履行着国家机关的职能,独家垄断经营是理所当然的。80年代保险业恢复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人保公司逐步改制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同时,保险市场准入逐步放开,对外开放大跨步推进,一批股份制产险保险公司相继进入广西市场,保险业务经营也完成了产、寿险业务专业化经营的转变。财产保险经营这种由垄断到竞争、混业向专业的转变,正是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第三,广西产险业经营模式的转变适应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上世纪50年代,在计划经济背景下,作为财政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财产保险主要承保法人团体,因此,其一般通过行政命令以强制、直销方式推进。这既较好地保证了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推进,财产保险业务本身也实现了较快发展。1950年,广西财产保险业务开办第一年实现保费收入亿元,第二年即实现保费收入万元,1958年,广西国内财产保险业务规模超过了500万元。改革开放后,财产保险的国家保障属性逐步淡出,保险需求多样化、分散化、个性化的特点日益明显,产险业多年来单一的直销方式,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大部分业务的强制推进更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因此,产险业探索并实施多种营销方式势在必行。近年来,随着人世后经营管理理念的更新以及信息、 网络技术 的进步,个人营销、专业代理、兼业代理、网络营销、电话营销等新的业务发展模式不断涌现,促进了广西产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最后,广西产险业险种结构的调整适应了保险需求的变化。上世纪初,广西处于大西南与粤港澳百货出入的枢纽地位,运输业特别是航运业较为发达,同时,广西经济较为落后,也要靠运输保证物资供给,因此,运输业成为广西经济发展的命脉。此时,保险业即主要开办火车及公路运输险、水险、流动火险、兵险等业务,满足了当时经济发展的要求。解放初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施城镇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发展社会主义工业是当时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此时,保险公司作为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以经营企业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为主,为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做出了积极贡献。1950—1958年九年间,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万元和万元,占同期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和37%。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机动车辆保险便逐步成为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1986年,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达~万元,占1:,首次超过企业财产保险(万元)称为财产保险第一大险种。十六大以来,随着私人汽车拥有量大幅增加,机动车辆保险需求进一步增长。2008年,全区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达亿元,占比超过70%。可以说,从历史和经济学的观点看,广西产险业险种结构的变化,即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对保险需求变化的适应,是有其内在合理性的。
三、对当前广西产险业发展形势的认识
当前,广西产险业发展形势总体是好的,但行业自身运行当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四个突出问题”:一是发展速度偏慢的问题。与全国相比,广西产险业增速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2004—2008年保费收入年均增速为,低于全国平均值个百分点;2006、2007和2008年增速全国排名分别为第32、2O和25位。二是险种结构单一的问题。近年来车险业务占比达到70%左右,且呈现逐步上升趋势,一些中小公司车险业务占比超过了90%,而企财险、货运险、工程险、责任险等当前市场需求日益增强的险种占比较低。三是经营效益不断下滑的问题。十六大以来,广西产险业保费收入规模逐年扩大,但并没有带来经营效益的同步提升,行业整体盈利水平不断下降,一些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四是市场秩序难以根本好转的问题。一些业务领域的违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部分地区和险种非理性竞争现象仍然较为普遍。
研究产险业发展历史,正是为冷静看待当前广西产险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而全面认识当前的发展形势提供了另一视角。前述提出,广西产险业通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不断改革创新,促进了自身的快速发展,这一条规律即是对历史的 总结 ,也适用于认识当前行业的发展问题。
(一)广西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调整和升级,而产险业市场定位较为模糊,经营覆盖面不广,抑制了增长后劲
十六大以来,广西产险市场主体迅速增加,逐步打破人保财险、太平洋产险和平安产险“三足鼎立”的市场局面。但新进入市场的中小公司普遍局限于与老公司在传统领域和地域开展竞争,自身经营特色不突出,没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制定实施有效的差异化竞争策略,业务发展难有突破和创新。
(二)保险消费者需求日益多样化,而产险业风险管理能力不强,专业化经营水平不高,导致业务经营较为单一
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居民消费的不断升级,保险消费者对产险业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求服务范围更广,更要求服务精细化程度更高。而产险业在理念、人才、管理等方面没有做出及时调整,致使业务发展越来越集中于单一险种。
(三)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为财产保险发展提供了广阔市场,而产险业竞争领域过窄,致使经营效益逐步下滑,同时市场秩序难以根本好转
产险公司业务经营趋同,必将导致各自盈利水平的不断下降,这是市场经济规律使然。同时,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一些公司不得不采取非理性 措施 争抢市场,违法违规现象一时难以根治在所难免。
总之,当前广西产险业在发展中产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最终源于自身没有很好地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这种状况如果不能有效改观,将不利于广西产险业的科学发展。
近年来,广西提出了“加快建设成为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中国沿海经济发展新一极”的宏伟目标,并在产业集群、交通设施和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方面不断出台重大举措,这就是广西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和大趋势。广西产险业必须牢牢把握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大方向,不断突破旧有观念的束缚,找准战略定位,开拓发展思路,提升管理水平,加强人才积累,才能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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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人身保险对个人的意义首先,人身保险可以延续我们对家人的爱。其次,人身保险可以帮助我们完成未尽的责任。再次,人身保险能够让我们获得尊严。2:人身保险对家庭的意义首先,人身保险可以帮助家庭转移风险。其次,人身保险可以让父母不再成为子女的负担。3:人身保险对社会的意义首先,人身保险有利于宣扬积极向上的社会道德观和价值观。其次,人身保险有助于创建和谐社会。(二)人身保险的功用1、帮助强制储蓄 国人历来有储蓄习惯,这是一种美德,但是,大多数人储蓄的目的性不是很明确。当别人问起为何要存钱时,相当一部分人自己也不清楚,最多给你一个答复:“备不时之需”。2、应对日益膨胀的医疗费用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医学技术日新月异,不断有重大技术突破,许多以前被认为是绝症的病例,利用现代医疗技术都可以治疗。但问题是,医疗费用也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而提高。所以,现在人们常说的,疾病本身不可怕,可怕的是你能否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3、可以有效避税社会贫富差距不断加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且这种趋势会越来越明显。征收遗产税作为平衡或调节的手段之是一个必然趋势,中国之所以现在还没有开征主要是一些基础性的工作还没有到位。但是每个人都很清楚,银行账户的实名制、财产的登记制度、高额收入(年收入12万以上)的申报制度等等,无一不是在为开征遗产税奠定基础。4、可以有效保全家庭财产目前中国绝大多数家庭最大的资产往往就是房产。这些房产中的大多数都是有贷款的,尤其是年轻一族,贷款的额度一般较高,月供的数额较大。如果一旦发生风险导致收入中断,无法继续供房。后果大家都知道,房子就会被收回。而保险可以帮助我们保全我们的房子不会被银行收回。5、可以作为良好的投资工具 投资型保险(比如投连险)采用FOF的运营模式,通过专家理财,可以有效避免个人直接投资股票和基金的盲目性和冲动性。通过长期投资获得比较理想的投资收益,从而避免通货膨胀率所带来的货币贬值风险。6、还可以帮助我们解决(或者部分解决)以下一些问题我们一生还有可能需要以下众多费用,比如:教育金、创业基金、婚嫁基金、家庭应急金、重振基金、养老基金、最后一笔费用(丧葬费)这些费用都可以通过保险来进行很好的规划,让我们生活得更从容,更精彩。
保险,之前只觉得是万一生病的时候有个补贴,未来退休的时候有一些收入的保 障,仅此而已。那时我们公司没有社保医保,没有保障,我觉得心里空荡荡的不踏实 ,所以我在1999年的时候就主动购买了保险。现在,经过公司的培养和市场的洗礼, 我从一个对保险一知半解的人,成为了一名专业的寿险顾问,我很自豪。同时,我也 希望让更多的人了解保险,希望更多的人成为像我一样专业的寿险顾问,所以,我鼓 起了勇气,站在这里。 从第一天开始,我们每天到客户那里,都要和客户说什么是保险,保险到底有什 么用,它的意义在那里,它能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帮助。说了几年了,保险,概括的 说,就是爱与关怀,是责任与承诺,但是,有很多人还是不能理解。我们都说要好好 照顾自己的家庭、孝顺自己的父母、培养好自己的孩子,可是世事难料,一切都能如 我们所愿吗?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是伟大和坚强的,同时也是渺小和脆弱的。我 们有太多的梦想和希望,希望生活越来越好,希望孩子成龙成凤;同时也有太多的恐 惧和害怕,怕万一......,怕假如......而这些并不因为我们的害怕就一定不会发生。风险 是无处不在的,意外也时有发生,不知道什么时候什么样的风险就降落到我们的头上 ,一旦发生不幸,我们的责任谁来承担?我们的承诺谁去兑现? 亲戚?朋友?还是社 会?仔细想想,都不行,唯一能行的,就是人寿保险! 也有人不认同,说保险不是万能的,对,世界上没有什么是万能的,保险当然也 不是。但是,它至少可以让失去亲人的家庭得到一些经济的补偿以缓解生活的压力; 让罹患大病的人不用向别人借钱就可以得到应有的治疗;让失去依靠的孩子可以继续 完成学业;让一个人可以有尊严的活着......这些,难道还不够吗? 我在想,如果没有保险,我们对家人的承诺又怎样去实现呢?我们的家庭会有什 么样的状况发生呢?我们家人的未来又会怎样呢? 其实保险是对家庭的责任,保险就是让我们的家人更好的活下去,是构筑家庭 坚固的堡垒,遮蔽生命中的狂风暴雨,可以让万家灯火长燃,让未来有梦、有希望, 可以让责任延续,让人们内心安宁、踏实,可以让爱绵延不绝,亘古长存。 在我心中,人寿保险是一种信仰。人寿保险是一份充满爱和阳光的事业,我们就 是传播这种爱与信仰的天使。当人们了解了保险,而为他们的家人考虑的时候,我不 仅仅使获得了事业上的成功,更多的是获得了信任和尊重。我要让更多的人了解人寿 保险的真谛,让更多人的生活充满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