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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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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论文开题报告

关于行政执法. 内容提要: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是我国二十多年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我国从几千年的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标志。行政的“执法”性质和“依法”特征是由国家实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和治国方略所决定的。“行政执法”在不同的场合可能有不完全相同的涵义,但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要有法律根据,是执行法律(人民的意志)而不是执行长官的意志,是受法律规范、制约而不是任意所为。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我们必须继续推进行政执法改革。改革是全方位的,不仅涉及执法的方式、方法,而且涉及执法体制、执法范围、执法目标及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的关系,是整个执法机制的转换。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行为、行政体制、行政执法机制 一、伟大的转变:从“管理”到“执法”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将行政等同于管理。我国古书中所谓“召公、周公行政”,即指国家政务管理 1。《汉语大词典》对行政的释义有二:其一为“执掌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其二谓“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2。可见,无论古今,行政均指管理,管理无论内外,均可谓之“行政”。在许多外国学者的著述和词典、辞典中 3,通常也将行政与管理等同,如德国学者平纳特在其所著《德国普通行政法》一书中说,“行政”一词常用于超出公法的其他地方,例如“家务管理”、“财产管理”等形式。这里提到的行政(作为行政法依归的行政),乃是国家机器及其组织的“公共行政”(公共管理) 4。原苏联行政法学者更是不仅将行政等同于管理,而且将行政法定义为“管理法” 5。 行政虽然长期以来一直被人们视同于管理,或谓公共管理、国家管理。但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前,行政通常指国家整个政务管理,是指管理整个国家事务,而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行政则仅指除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管理。西方许多传统的行政法学家都曾这样给行政下定义:所谓行政,乃除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类国家(及其他公权力主体)职能(作用、活动、行为) 6。至于作为行政的国家职能(作用、活动、行为)的实质和内容,则可归结为执行与管理。所谓执行,可包括执行法律、政策、命令、指示、决议、决定,等等。所谓管理,可包括组织、指挥、发布命令、禁令、实施许可、征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者给予处罚、强制,等等。 执行并不等于执法。执法在执行中的比重决定行政的性质。古代的行政虽然可界定为国家整个政务管理,但这是就广义的行政而言。在古代,同样存在狭义的行政,狭义行政不包括宏观决策,宏观决策是作为最高统治者国王(皇帝)的行为,而狭义行政则是国王之下的官僚机构执行国王的命令、指示,下级官僚机构执行上级官僚机构的命令、指示,对国家具体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古代社会虽然也存在某些法律(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多一些,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少一些,却不可能存在完全无法律的国家),但是,数量无疑很少(主要是刑法),而且,古代一般没有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反映人民意志的专门立法机关(像我国这样的东方国家更是如此)。因此,古代官僚机构的行政主要是(或基本上是)执行最高统治者和上级官僚机构的命令、指示,而不是执行法律。即使其中有一星半点的执法因素,它也完全不能影响古代行政的整体性质。古代行政整体上只能是行政管理,而不可能是“行政执法”。 在现代,国家事务有了立法、行政、司法等的分权或分工。从理论上说,行政作为执行和管理,其执行主要应该是执行法律,其管理主要应该是依法实施法律。当然,除了法律以外,行政还要执行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执行本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决议、决定,执行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等。行政的职能和任务是多方面的。但不管有多少职能和任务,执法应该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素。但是,从事实层面说,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民主法治的水平不同,执法在各国行政中所占的比重仍然是很不一样的。有的国家执政者重视法治,在各个方面、各个领域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因此,这些国家的行政主要是执法,其行政管理实质即是行政执法。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执政者轻视法律,他们习惯于以政策代法、以命令代法、以言代法。这些国家虽有立法机关之设,但多只重其形式而并不寄希望它发挥多大作用。这些国家自然不可能有完备的法律,既使有一些这样那样的法律,也并不准备真正使之付诸实施。因此,这些国家的行政主要不是执法,而是执行领导人的命令、指示,执行执政者的政策。其行政的实质是依领导人、执政者的随心所欲,且往往是反复无常的意志管理社会,管理相对人,而不可能是行政执法。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机关也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设,但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很少立法,甚至很少开会,很少制定和发布决议、决定。从而行政的基本职能和任务不是执法,不是执行人民代表机关的决议、决定,而是执行党的政策,执行政府的计划,执行领导人的指示,执行上级的命令等。行政的依据主要是红头文件和行政长官的指示、命令。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国行政各领域(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税务、海关、贸易、商检、环保、质监、计量、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尚处于基本无法,甚至完全无法的状态,此时的行政还只是“管理”(行政管理),而不是“执法”(行政执法) 7尽管这个时期的行政管理与半个世纪或一个世纪以前的行政管理在内容和范围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性质上并没有根本转变。我国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即性质上的根本转变)是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的。1984年,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在一次与新闻界人士的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我们国家要开始一个历史性的转变:“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 8。此后,国家立法,特别是行政领域的立法,明显加快了步伐。1984年至1990制定的法律和重要行政法规就达几百件之多。其中: 涉及公安管理的有:《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条例》、《居民身份证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 涉及工商、税务管理的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农业税条例》、《工商统一税条例》、《产品税条例》、《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条例》、《资源税条例》、《盐税条例》、《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等; 涉及外经、外贸管理的有:《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 涉及医药、卫生管理的有:《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 涉及海关管理的有:《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等; 涉及农业、林业管理的有:《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管理条例》、《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 涉及土地、水、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河道管理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涉及城建、环保管理的有:《城市规划法》、《地名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 涉及交通、邮电管理的有:《邮政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公路管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等; 涉及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管理的有:《教育法》、《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等; 涉及国防、外事管理的有:《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条例》、《征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等。 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进一步加快了行政法的立法步伐,不仅部门行政法逐步趋于完善,而且开始逐步制定和健全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以及即将出台和正在制定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等。 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不完全同于部门行政法。首先,部门行政法只适用于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或领域,而行政基本法适用于所有或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如作为部门行政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适用于公安管理的治安管理领域,而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处罚法》则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工商、海关、税务、文化、教育、科技等)的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程序法》更是不仅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且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所有行政行为。其次,部门行政法通常只为各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而行政基本法同时为整个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提供法律依据,例如,《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即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责任的追究,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部门行政法为行政从“管理”转化为“执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和条件,没有部门行政法,执法即失去了前提:相应部门,相应行政领域没有法,无法可执,则只能按政策办事,按长官指示办事,“管理”不可能转化成“执法”;而行政基本法则为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提供了动力和条件,因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启动了对各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如果某部门行政法不健全、完善,败诉,赔偿的压力就会促使该部门尽快去健全、完善该部门行政法,而《行政程序法》一类的行政基本法亦可以指导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和领域都已陆续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和规章,虽然尚未达到健全、完善的程度,某些部门(如新闻、出版、结社等)可能还很不完善,但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就行政基本法而言,作为构成行政法体系的支柱的基干法律,现在大多数也已制定出来了,并且由这些法律设计的制度(如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也已陆续开始运作。因此,我国的行政在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由“管理型”到“执法型”,由“人治型”到“法治型”的转变,“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已转化成了“行政执法参考资料:

计算机网络得发展为现代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风险,近年来网络犯罪率是不断上升,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不到位。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应用论文开题 报告 ,供大家参考。

《 计算机网络安全漏洞及解决 》

摘要:在计算机网技术不断推广的情况下,人们的生活方式、交际方式等都发生着巨大变化,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还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生产效率等,对于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但是,计算机网络存在着一些安全漏洞,给用户使用网络带来一定安全威胁,必须采取有效的解决 措施 ,才能真正实现计算机网络的安全运行。本文就计算机网络当前的安全漏洞进行全面分析,提出计算机网络安全漏洞的解决措施,以促进计算机网络运行稳定性、安全性等有效提高。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安全漏洞;解决措施

一、计算机网络当前存在的主要安全漏洞

(一)计算机网络软件方面。在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中,计算机软件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一般在使用前都需要先通过网络下载,才能真正满足相关操作要求。但是,在下载的过程中,一些病毒也可能一起进入计算机,致使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受到威胁。

(二)计算机硬件方面。根据计算机网络的运行情况来看,计算机硬件是非常重要的基础组成部分,如果其出现安全问题,则会给计算机网络的正常使用带来极大影响。当前,计算机硬件方面的安全漏洞有使用不正确,致使计算机硬件设施的正常通信受到严重影响。一般情况下,计算机网络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受到黑客的攻击,导致用户的财产信息、个人信息等大量被窃,给计算机网络的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影响。

(三)计算机 操作系统 方面。在计算机网络的整个组成结构中,计算机操作系统可以保证本地连接与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如果不注重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安全维护,则有可能出现安全漏洞,最终降低计算机的整体性能,甚至出现计算机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与此同时,计算机系统没有跟随计算机 网络技术 的发展及时更新和升级,致使计算机操作系统和计算机之间出现矛盾,最终出现泄漏用户网络信息的安全漏洞,给计算机网络的安全运行造成极大影响。

(四)人为操作方面。根据用户的使用目的进行计算机网络的操作,可以真正达到使用计算机网络的目的。但是,如果用户不能正确操作计算机网络,或者是操作失误,则有可能出现很多病毒,也给黑客、不法人员提供入侵的机会,最终威胁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是计算机网络存在的主要安全漏洞之一。

二、计算机网络安全漏洞的有效解决措施

(一)计算机网络软件方面。根据上述计算机网络软件存在的安全漏洞,应采取的有效解决措施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使用安全防火墙来对外界的访问、病毒等进行严格审查,从而避免计算机造成不合理的安全攻击。通过设置合适的防火墙,计算机网络的运行效率可以得到有效提高,用户的个人信息、网络信息等的安全性都能得到提高,最终给计算机的正常运行带来极大影响。二是,在计算机存在病毒的情况下,需要根据计算机的系统来进行杀毒软件的合理选用,则能获得较好的杀毒效果。

(二)计算机网络硬件方面。根据计算机网络硬件的使用情况,选用合适的维护设备,可以有效解决计算机网络硬件存现的安全漏洞。例如:在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的过程中,定期对硬盘、网线等进行安全检查、维修等,不但可以保证相关设备的安全使用,还能促进网络安全性的有效提高,以及在维护设备出现问题时,促使计算机使用寿命真正延长。

(三)网络操作方面。在针对网络操作方面的安全漏洞进行有效解决时,需要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的专业培训,并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操作能力等,才能真正实现网络操作理论知识的有效应用,最终避免错误操作、不规范操作等带来的安全威胁,最终保障计算机网络的安全运行。与此同时,加强计算机网络运行过程的安全管理,加强计算机网络信息的安全维护,对于提高计算机网络的运行稳定性有着极大作用。

(四)注重法制建设。在计算机网络时常出现安全漏洞的情况下,加强计算机通信方面的法制建设,不仅可以增强用户的安全意识,还能真正防范各种不法行为的入侵,最终提高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安全性。因此,不断完善我国当前使用的《保密法》,并加大宣传力度和投入力度等,才能真正提高民众的参与性,最终保障计算机网络用户使用过程的安全性。

三、结束语

对计算机网络的运行情况进行整体分析发现,针对其当前存在的主要安全漏洞采取合适的解决措施,才能真正消除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威胁,最终保障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安全性和稳定性等,对于促进我国计算机事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参考文献

[1]黄麟.计算机网络安全漏洞及解决措施分析[J].信息通信,2015,04:163.

[2]俞彤.计算机网络安全漏洞防范分析[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4,08:155-157.

《 网络安全管理系统设计思考 》

【摘要】计算机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现在已经被广泛的应用到各个领域中,网络安全与网络管理也逐渐成为研究管理的要点。虽然一直有各项新型技术被应用到安全防护方面,但是黑客入侵案件不断发生,危及网络信息安全,必须要采取措施来建立完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本文针对网络安全现状,对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网关

计算机网络的应用效果影响着社会经济发展,同时也关乎人们生活质量,一直以来都是重点研究内容。但是在网络技术应用普及的同时,受网络环境特点影响,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必须要采取措施来建立完善安全管理系统。网络安全管理系统的建设,需要明确设计目标,然后合理选择应用技术,设计安全网关,确保安全管理系统的安全性。

1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分析

网络环境为一个开放的状态,在运行过程中很容易受外界干扰,进而会发生安全事故。建立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对保证信息网络运行安全性与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信息安全系统应具有完整性、保密性以及不可否认性特点,即保证信息来源、去向以及内容的准确性,并且在运行过程中不会发生泄露或者扩散等情况。另外,不可否认性即确定消息发送以及接收者无法否认自己操作行为。为有效防御网络系统应用过程中遇到的攻击行为,需要重点做好防火墙、漏洞扫描、防病毒以及入侵检测等方面的研究,提高网络设备以及线路自身的可靠性[1]。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对各项安全设备进行统筹分析,构建一个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网络信息安全性。

2网络安全管理系统设计方案

系统模块设计

网络监控系统模块可以分为多个分项,如用户登录、用户管理、单位管理、网络连接监控、网络流量监控、危险数据报警以及数据统计分析等,不同模块功能不同,相互之间具有一定联系。例如系统登录模块,操作人员将用户名、编号、密码等信息输入到登录界面,然后通过与数据库内信息对比一致,允许进入系统,相反会显示信息错误,拒绝进入系统[2]。网络流量监控模块,即主要对网络流入流出数据进行监控,包括流入流出数据总量、速度、最高速度、平均流速等。

输入输出设计

输入设计

要保证系统输入数据的正确性,系统设计时应遵循“简单性、最小量、早检验、少转换”原则,对统计报表与数据库内容选择相同设计形式。通过Delphi中数据存取组件建立应用程序实现数据库的连接,保证用户在任何输入界面输入数据均可以对应数据内字段,满足信息输入需求。

输出设计

输出设计时需要综合分析用户需求,遵循易操作原则,提高交互界面的友好性。系统信息录入、数据检索以及统计分析通过交互界面完成,利用Delphi专门设计统计分表报表进行打印[3]。其中,对于打印硬件的设计,应能够直接通过各类型显示终端、多媒体设备完成显示输出,以及能够利用各类型打印机完成文件的打印输出。

数据库设计

数据库设计目的是提高计算机数据信息的存储,分为规范化设计、数据、实体、关系的完整性设计、建立数据库实体与对象以及数据库设计文档等。JAVA应用到数据库设计,为一种数据访问机制,可以提供统一接口来访问各类型数据库服务器,通过应用程序来实现与数据库的稳定连接。本文分析系统,数据库设计共包括两个部分六个数据表,一部分为本地数据库,包括网络流量表、本机详细表与网络连接表。另一部分为远程数据库,包括网络流量表、网络连接表、单位表以及用户表。

3网络安全管理系统设计要点分析

各功能模块算法

系统登录模块

设置参数:UserName获取用户信息,Password获取口令信息。将获得的用户信息与输入信息进行对比,如果数据值相同,则返回boolean值true,允许用户登入系统;如果数据值不同,则返回false,提示信息错误重新登录。

用户管理模块

为保证系统运行安全性,需要对不同用户进行权限设置,不同权限用户登录要求不同,但是均需要按照要求登录验证。如果为超级用户权限登录,可以对当前用户进行管理与设置,并且可以随时增加用户并设置权限。如果以普通用户权限登录,则只允许对个人信息的修改,以及本级别权限对应操作。

网络流量输入模块

以流出、流入流量大小信息为依据,将网络流量保存到本地数据中,包括MAC地址、IP地址、时间、日期、流入流出数据量等。在下一次启动时,需要自动将上次启动后产生变动的数据内容保存到远程数据库中,整个操作工程需要通过相应组件与远程数据库连接完成。

网络连接输入模块

将网络连接情况数据信息保存到本地数据库内,包括MAC地址、本地IP地址、远程IP地址、时间、日期、连接类型以及连接状态等。将各组件与本地、远程数据库进行连接,确保在系统下次启动时,能够将上次启动产生的数据,以及变动后内容全部存储到远程数据库内。

网络查询模块

主要是来完成网络连接状态、网络流量变动等数据信息的统分析,对权限内计算机运行某时间段的连接与流量情况进行查询。然后通过查询模块来对各项数据进行分析,得出分析结果后,有针对性的提出安全管理措施。

用户界面设计

为提高系统使用安全性,应对各限制系统进行操作权限设计,如用户登录模块,需要对用户信息与权限进行验证,确定信息无误后才可进入系统,相反不允许登录。登录成功后显示系统操作主界面,包括系统选择区、功能按钮区与条件选择区,选择目录树形式设计单位选择区,根据不同级别设置相应对象。同时还需要对查询对象进行选择设置,如网络流量、网络连接以及查询时间段等。

4结束语

提高网络安全性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研究的要点,对提高网络信息应用效果具有重要意义。除了要对网络设备进行安全防护处理外,还应针对实际情况建立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在确定系统框架后,对不同功能模块进行分析,确保其功能的正常发挥。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对网络运行流量、连接以及信息等进行管理,提高网络抵御外界攻击的功能。

参考文献

[1]高瞻.网格环境下的校园网络安全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D].电子科技大学,2013.

[2]张熙.多域网络安全管理系统策略一致性的研究与设计[D].北京邮电大学,2009.

[3]朱宾.内部网络安全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实现[D].北京邮电大学,2010.

《 信息时代计算机网络安全及防护 》

【摘要】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及进步,互联网的应用也愈趋广泛。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标志着人们正式迈入信息时代。在信息时代的大背景下,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得到广泛关注,如何做好相应的防护工作已经成为人们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将从分析信息时代计算机网络安全危险因素入手, 总结 相关防护策略。

【关键词】信息时代;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策略

现如今计算机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作、生活“用品”。随着人们对计算机网络依赖性的愈趋提高,网络安全危险性也逐渐增加。网络信息安全是一门需要应用到多学科知识的系统,其不仅包括了计算机技术,而且也涉及到信息安全技术方面的知识。在对网络信息或系统硬软件进行维护的过程中,做好加密工作是确保网络信息安全性的重要屏障。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为确保用户的信息安全,不断更新强化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十分重要。

1前言

信息时代

近年来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信息时代逐渐走入人们的生活,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以及应用的不断深入,信息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网络信息已经渗入到各个行业当中,互联网以及信息行业的不断发展标志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现如今各行各业或各个领域均可见到“大数据”的身影,其可在人们工作当中将更多消息或事实转化为条理清晰的数据,以便为人们提供更为清晰的参考,从而减轻人们的工作量,为人们的工作、生活以及学习等带来便捷。信息时代的来临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社会的变革。

信息时代下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性

信息时代的来临使得人们多数工作或生活均通过互联网时间,许多重要的信息或数据存储在了网络数据库当中,因此为确保计算机信息数据的存储安全性,积极寻求有效的网络信息防护策略十分重要。在信息时代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防护涉及到的技术及知识面较广,只有应用多种技术,结合多种科技成果才能不断提高防护效果,确保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在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运行过程当中不断寻找可能对信息安全构成威胁的危险因素,并建立具有较强针对性的网络防护体系,并进行不断完善,以便促使防护体系可适应不同安全威胁,提高防护性能。

2信息时代背景下计算机网络安全相关危险因素分析

自然灾害对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威胁

现如今计算机信息系统多依靠智能机器进行运行,环境因素的影响会导致设备的硬件出现退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计算机的使用寿命,降低了计算机的使用性能。而在应用网络系统的阶段,因计算机网络系统中Internet技术具有开放性的特点,故其较易受到各个方面的攻击。另外在对TCP/IO协议依赖阶段,安全性相对较低,这不仅导致网络系统在实际运行阶段会存在欺攻击情况,甚至可能存在数据截取以及篡改的风险。

用户操作不当以及电脑病毒对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威胁

用户在使用计算机的过程中,因多数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从而导致用户口令设置过为简单,这不仅增加了用户帐户被盗的风险,而且也在极大程度上增加了网络安全危险性。例如人们最为熟悉的人为恶意攻击,也就是俗称的黑客入侵。这种恶意攻击不仅具有主动攻击行为,而且其也具有被动性攻击行为。该种恶意攻击会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的有效性构成破坏,而且也会在极大程度上损伤信息的完整性。被动型破坏则是指在对机密性网络信息窃取过程中为计算机用户造成的种种损失。计算机病毒是人们十分熟悉的一种网络安全威胁,计算机病毒可能隐藏在一些可执行程序当中,其可能在系统控制过程中实现文件的复制以及传递,从而导致网络系统工作速度减慢甚至是瘫痪。计算机病毒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以及潜伏性,其在对文件进行损坏或删除的过程中甚至可能造成系统硬件的损坏,可能为用户带来更为严重的损失。

垃圾邮件以及计算机犯罪对网络信息安全构成的威胁

电子邮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在电子邮件传播的过程点那个中,可以在别人的电子邮件中强制插入自己的邮件,并结合计算病毒为计算机网络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另外垃圾信息不仅可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传递,新闻等也会强制性传播类似商业、宗教等信息。在计算机网络当中窃取信息的主要原因是导致间谍软件的入侵,其不仅会损害计算机系统,而且也会在此过程中盗取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用户的隐私。上述危险因素不仅为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性带来较大威胁,而且也会在一点程度上导致有害信息的传播。

3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策略分析

构建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体系

信息时代计算机网络建立安全防护体系除了要结合目前计算机信息攻击手段、防护网络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以外,也要同时注意做好对网络安全性的评估工作。目前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主要包含3个模块:(1)网络安全评估,主要是进行系统漏洞扫描、网络访问控制、评估网络管理等。(2)安全防护,主要是构建病毒防护体系,进行网络安全监控以及进行网络信息数据保密。(3)网络安全服务,构建应急服务体系,进行数据恢复以及安全技术培训等。在信息时代,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除了要做好以上防护措施外,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设置防火墙并强化帐户安全管理

因用户帐号是进行某些数据浏览、保存、修改的基础。网络系统遭受攻击往往会先从窃取用户帐户及密码开始。因此用户在进行帐号密码设定的过程中应尽量使用不同密码组合,并要定期更换密码。目前网络防火墙技术主要是为了强化网络访问控制的安全性,避免外部网络以非法的方式控制系统,以便对内部网络的操作进行保护。以此安装网络防火墙十分必要,另外对于个人使用计算机而言,同时结合杀毒软件进行安全防护可进一步提高防护的有效性。

使用漏洞软件,并进一步完善网络监控技术

及时安装漏洞补丁软件,对漏洞进行扫描,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避免信息或数据的泄露。如做好360安全卫士的杀毒,发现软件漏洞要进行及时修补。另外在应用入侵检测技术的过程当中往往需要结合统计技术以及其他规则,另外也要注意应用网络通信技术,以便实现对网络计算机系统的直接监控。在进行统计分析的过程中则要注意动作模式的应用。

4结语

在信息时代背景下要更为重视对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性的保护,注意信息传播、保存过程中的安全性。因为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以及覆盖性具有建立稳定、安全网络运行环境的要求,因此积极强化计算机安全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彭珺,高珺.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及防护策略研究[J].计算机与数字工程,2014,35(01):121~124.

[2]如先姑力•阿布都热西提.信息时代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及防护策略研究[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5,32(06):30~31,36.

[3]汪东芳,鞠杰.大数据时代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及防护策略研究[J].无线互联科技,2015,13(24):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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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大气污染是指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达到有害程度,以致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对人和生物造成危害的现象。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现象。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例如,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排放污染物的标准,超种类、超量、超浓度排放污染物;未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措施而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致使货物 落水造成水污染;非法向大气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等等。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也在增加,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成为世界各个国家的共同课题之一。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预防不利,导致了全球性的 三大危机 : 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 人类不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但由于大气、水、土壤等的扩散、稀释、氧化还原、生物降解等的作用。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毒性会自然降低,这种现象叫做 环境自净 。如果排放的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质量就会发生不良变化,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存,这就发生了环境污染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特别是水污染日益加剧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通过对我国城市自来水质现状以及对水质污染解决途径的分析,可以预见,家用净水机作为解决水质污染的最佳方式,在我国有着巨大的潜在市场。从产品功能来看,净水机是一个直接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的产品,随着人们消费水平和健康意识的逐步提高,净水机必将像彩电、冰箱、空调一样,成为一种家用必需品而在各个家庭得到普及。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远好于我国的情况下,大多数家庭仍然采用净水机的终端净化方式,以避免输送管网的二次污染。在我国大部分城市地区,净水机还处于导入期,发展的空间非常大。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机关也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设,但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很少立法,甚至很少开会,很少制定和发布决议、决定。从而行政的基本职能和任务不是执法,不是执行人民代表机关的决议、决定,而是执行党的政策,执行政府的计划,执行领导人的指示,执行上级的命令等。行政的依据主要是红头文件和行政长官的指示、命令。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国行政各领域(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税务、海关、贸易、商检、环保、质监、计量、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尚处于基本无法,甚至完全无法的状态,此时的行政还只是“管理”(行政管理),而不是“执法”(行政执法) 7尽管这个时期的行政管理与半个世纪或一个世纪以前的行政管理在内容和范围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性质上并没有根本转变。我国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即性质上的根本转变)是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的。1984年,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在一次与新闻界人士的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我们国家要开始一个历史性的转变:“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 8。此后,国家立法,特别是行政领域的立法,明显加快了步伐。1984年至1990制定的法律和重要行政法规就达几百件之多。其中:涉及公安管理的有:《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条例》、《居民身份证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涉及工商、税务管理的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农业税条例》、《工商统一税条例》、《产品税条例》、《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条例》、《资源税条例》、《盐税条例》、《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等;涉及外经、外贸管理的有:《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涉及医药、卫生管理的有:《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涉及海关管理的有:《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等;涉及农业、林业管理的有:《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管理条例》、《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涉及土地、水、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河道管理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涉及城建、环保管理的有:《城市规划法》、《地名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涉及交通、邮电管理的有:《邮政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公路管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等;涉及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管理的有:《教育法》、《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等;涉及国防、外事管理的有:《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条例》、《征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等。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进一步加快了行政法的立法步伐,不仅部门行政法逐步趋于完善,而且开始逐步制定和健全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以及即将出台和正在制定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等。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不完全同于部门行政法。首先,部门行政法只适用于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或领域,而行政基本法适用于所有或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如作为部门行政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适用于公安管理的治安管理领域,而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处罚法》则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工商、海关、税务、文化、教育、科技等)的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程序法》更是不仅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且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所有行政行为。其次,部门行政法通常只为各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而行政基本法同时为整个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提供法律依据,例如,《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即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责任的追究,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部门行政法为行政从“管理”转化为“执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和条件,没有部门行政法,执法即失去了前提:相应部门,相应行政领域没有法,无法可执,则只能按政策办事,按长官指示办事,“管理”不可能转化成“执法”;而行政基本法则为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提供了动力和条件,因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启动了对各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如果某部门行政法不健全、完善,败诉,赔偿的压力就会促使该部门尽快去健全、完善该部门行政法,而《行政程序法》一类的行政基本法亦可以指导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和领域都已陆续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和规章,虽然尚未达到健全、完善的程度,某些部门(如新闻、出版、结社等)可能还很不完善,但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就行政基本法而言,作为构成行政法体系的支柱的基干法律,现在大多数也已制定出来了,并且由这些法律设计的制度(如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也已陆续开始运作。因此,我国的行政在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由“管理型”到“执法型”,由“人治型”到“法治型”的转变,“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已转化成了“行政执法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是我国二十多年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我国从几千年的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标志。行政的“执法”性质和“依法”特征是由国家实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和治国方略所决定的。“行政执法”在不同的场合可能有不完全相同的涵义,但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要有法律根据,是执行法律(人民的意志)而不是执行长官的意志,是受法律规范、制约而不是任意所为。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我们必须继续推进行政执法改革。改革是全方位的,不仅涉及执法的方式、方法,而且涉及执法体制、执法范围、执法目标及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的关系,是整个执法机制的转换。

论文开题报告基本要素

各部分撰写内容

论文标题应该简洁,且能让读者对论文所研究的主题一目了然。

摘要是对论文提纲的总结,通常不超过1或2页,摘要包含以下内容:

目录应该列出所有带有页码的标题和副标题, 副标题应缩进。

这部分应该从宏观的角度来解释研究背景,缩小研究问题的范围,适当列出相关的参考文献。

这一部分不只是你已经阅读过的相关文献的总结摘要,而是必须对其进行批判性评论,并能够将这些文献与你提出的研究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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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侵权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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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题的背景及意义

例:...研究有利于全面...的特点,可以丰富现...的研究。

这一...研究可以弥补......研究的不足,深化与之密切相关......的研究......研究。

......角度进行研究,运用相关的......理论分析...问题,突破传统的......的角度去研......的模式,使......的研究能从一个新的角度获得解决方法。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例:......在国际的研究现状;......国内的研究现状。

文献评述(把上面的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总结一下即可)

3.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问题

A研究目标与内容

例:

本文拟......分析......分析两部分。首先对......情况重新审视,深入分析......,然后与其相关的......进行异同比较,最后归纳......的类型,并得......启示。本文的研究重点是.....情况

B拟解决的问题

例:

根据对......的现有研究成果,在全面考察的......情况下,结合......综合考虑......因素,以确定......

绘制相应的......模型后,通过实验结论证实其......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4. 研究方法

例:

文献研究法:通过图书馆、互联网、电子资源数据库等途径查阅大量文献,理解......等相关知识,理清......的发展脉络及研究现状,槐早搏学习......有关理论,获取......等相关数据信息,为设计......提供思路和参照。

实验铅祥研究法:通过设计......选取......,进行数据分析,考察.......。

统计分析法:运用......数据分析软件,采用人工操作和计算机统计向结合的方法,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经过人工和计算机校对筛选睁戚出所有合乎要求的信息,在定量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

5. 创新之处和预期成果

例:

通过与现......技术的结合,使用......软件设计模型,......运用到......方面提供新的视角。

6. 进度计划(根据自己院校修改相应时间即可)

例:

2020年10月中旬-2020年11月底确定论文选题,完成开题报告及答辩。

2020年12月初-2021年1月底撰写论文大纲完成论文前X章

2021年2月初-2021年2月底撰写论文后X章,完成初稿。

2021年3月初-20213月底交导师审批修改,完成二稿。

2021年4月初-2021年4月底进一步修改格式,完成三稿。

2021年5月初-2021年5月中旬查重定稿,装订成册及论文答辩准备。

7. 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

例:

已积累了一定的相关文献,初步研读了其中的大部分文献,并将其分类以方便日后查阅参考,基本完成了本研究的准备工作。

8. 已具备的研究条件、尚缺少的研究条件和拟解决的途径

已具备的研究条件

例:

已经查阅到相关的论文和著作,并且研读了其的大部分文献,理清了论文的基本思路。

尚缺少的研究条件

例:

由......的使用权限有限,使得搜集到......不多,关......的搜集比较困难。

对......的理论知识的掌握还不够,自己......理论素养还不够深厚。

拟解决的途径

例:

利用图书馆的文献传递功能,向其他高校图书馆求助,同时向老师和前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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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学院:

学号:__

姓名:__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研究动态

19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0世纪60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04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1、本课题研究的现状。

2、本课题研究的内容。

3、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选题意义和目的一般作为开题报告里面的第一块内容,是阐述你所研究的这个选题有没有专研究价值或者说讨论价值的。

写开题报告的目的,其实就是要请导师来评判我们这个选题有没有研究价值、这个研究方法有没有可能奏效、这个论证逻辑有没有明显缺陷。

写意义的时候根据你的选题来决定形式,可以分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也可以不细分,把目的和意义和在一起写,总之突出你观点的新颖和重要性即可。

论文种类

1、专题型

这是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直接论述的形式发表见解,从正面提出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一种论文。

2、论辩型

这是针对他人在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见解,凭借充分的论据,着重揭露其不足或错误之处,通过论辩形式来发表见解的一种论文。

3、综述型

这是在归纳、总结前人或今人对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介绍或评论,从而发表自己见解的一种论文。

4、综合型

这是一种将综述型和论辩型两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写成的一种论文。

毕业论文网络侵权

1.可以,所有正规的检索系统或者期刊都会有每一篇文献的交稿时间和发表时间2.如果他的交稿时间在你毕设结束时间之前,可能会有一些麻烦,但如果在你毕业之后,那么完全不用担心。同时,如果他之前完全没有相关专业的研究经历,也不要紧;如果他也是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又恰好在你提交毕设论文之前发表了,那你就只能后悔当初为什么给他论文了。。。真遇到这种情况估计谁也没有办法帮你证明原作者是你不是他。。

在未经原论文作者授权的情况下,摘抄、复制原论文具有独创性的文字内容或表达形式,侵害了原作者合法的著作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剽窃原创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律分析抄袭原作者作品数量大、影响广泛,并使侵权者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原作者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除上述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剽窃原创人文字作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剽窃原创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行为列为学位论文作假的行为,并规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另外,剽窃原创人作品的还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抄袭论文是一种剽窃原创人作品的做法,侵犯了原创人的著作权,著作权属知识产权的一种,即侵犯了原创人的知识产权。需要和侵权人协商,要求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一十七条 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是的,涉嫌侵权,与侵权方协商或诉讼解决了。

网站上的著作只需具备原创性就应遭到法律之维护,但是网络上的超级链接能否构成侵权,向来有一些争议。 持网络链接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一观念的人以为,首先,从实践效果上剖析,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其本意是向公众开放的,任何人都能够自在访问,链接只是向用户提供了一种便利、快速的访问网页的衔接方式。从另一方面来看,关于被链网站而言,同样也希望更多的人访问其所属的网页,否则其网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链接只是增加了访问该网页的途径,链接所起的作用只是引导用户去看,并本人决议能否复制,由于在设链者的网站上没有构成复制件,所以设链者也就没有进犯被链接网站的必行权。其次,从技术上来剖析,链接并非是对原有网页停止了复制,在链接效劳器上只要一行行包含链接对象的的指令组成的文档,用户的阅读器经过读取这些指令找到被链接对象。用户阅读的信息并不经过链接者网页所在的效劳器而直接传到达用户终端,链接只是提供了一条通向被链网页的通道,因而,能够说这些链接地址仅仅是一个地址,相似于街道地址,它们存在于公有范畴,每一个人都能取得,不应受著作权维护。 持网络链接行为构成侵权这一观念的人从这几个方面来认定侵权,首先,从链接行为上,设链者固然在技术上并未实践复制别人的网页,但视觉上给人以复制的觉得,用户经过其效劳器观看别人网页,到达了复制的效果;其次,被链接的是享有版权的网页作品,其链接行为损伤了网一切者独享的答应别人运用本人的网页并收取报酬的权益,链接者应用技术手腕使阅读者跳过被链网站的首页。至使被链网站广告收入减少,从而损伤被链网页著作权人经济收入;最后, 设链者设置链接的行为通常是成心的行为,设链者应当晓得行为对象是受著作权维护的客体,设链接者有可能怀有将别人网页内容据为已有的成心,而这种明知本人的设链行为会招致被链网页著作权人的权益损伤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应该制止的。总之,网络链接作为网络的中心技术,它使人们能够疾速链接到本人想要查看的内容,使人们能更自在、更快捷地获取信息,那些将一切链接行为都认定为侵权的观念是不正确的。同时也应当留意到,我们生活在一个有序的世界里,人的行为要遭到道德与法律的约束,链接作为人的行为之一也应当遭到一定的约束。为此,在断定链接能否侵权时,应综合剖析被链接的对象对公众的意义,设链者设链的目的,以及对被链网页完好性的维护等诸多方面。

民法侵权问题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给你一个模板吧,照着写就行了~~~~~~~~~~~~~·《开题报告格式》xx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包括选题的意义、可行性分析、研究的内容、研究方法、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预期结果、研究进度计划等)题 目姓名(学号)分院(系)专业班级指导教师(职称)二OO 年 月 日开 题 报 告(小三号字)论文题目(四号字)中文题目:电 力 企 业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的 经 济 分析(小四号字)英文题目:Times New Roman报告结构(四号字)(开题报告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本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构成部分的标题和内容进行细微调整,要求:不少于3000字,注意:六、七部分不计算字数。)一、选题背景及意义二、研究的内容及可行性分析三、 论题的研究方法四、 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措施和建议五、 论文的进度安排六、 论文的写作提纲七、 参考文献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四号字)示例:(小四号字)1. 现有侵权法对侵权损害的认识与解决(1)台湾与大陆侵权法律制度的比较(2)我国理论界关于某些高度危险作业的归责原则的争论(3)法经济学对侵权法的新启示2.存在的问题《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显得过于超前,造成司法实践的矛盾和问题。(内容小四号字)二.研究的内容及可行性分析(四号字)(内容小四号字)三.论文的研究方法(四号字)(内容小四号字)例如:法哲学、法社会学、经济分析法学、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归纳演绎法、实证分析、博弈论、成本收益论等等,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论文的总体思路和布局进行调配。四.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措施和建议(四号字)(内容小四号字)五、论文的进度安排(四号字)第一周。。。。。。选题、查阅资料(小四号字)六.论文的写作提纲(四号字)前言(小四号字)一、问题的提出(一)、权利冲突及其解决--现有侵权法对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损害的认识与解决1、法经济学的起源与发展(1) 对损害负有责任的产权制度(2) 对损害不负责任的产权制度2、侵权法经济分析方法的发展(二)、方法的改变--侵权行为经济分析方法的发展二、电力人身伤害侵权的法经济学分析(一)、对电力人身伤害高度危险作业的定义、界定1、 建立模型,效用比较的可能性,信息成本与意识的培养(1) 对损害负有责任的产权制度(2) 对损害不负责任的产权制度2……………………………(二)、问题的相互性,借科斯的观点提出基本立足点三、得出的分析结论(一)1、(1)。。。。。。。四、………………….结语七.参考文献(四号字)著作类(小四号字)1.[美>道格拉斯G·拜尔、罗伯特H·格特纳、兰德尔C·皮克著,严旭阳译,《法律的博弈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著,刘守英等译,《财权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3.[美> 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4.[美>李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5.曾世雄著,《损害赔偿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6.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7.汪治平著,《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8.王成著,《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9.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吕忠梅、刘大洪著,《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论文类1. R·H·Coase(1960),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Economics, Ⅲ, Oct2. 许宏涛,台湾侵权行为法修正之分析,法学家,2002(3)3. 时显群,西方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现代法学,2002(1)4. 樊静、张钦润,从"华航"空难谈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赔偿,当代法学,2002(11)5. 闫晓丽,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问题探讨--第三因素介入的因果关系认定,当代法学,2002(12)6. 叶玉,民事归责的经济分析--论"最便宜避免方"的规则,当代法学,2002(4)7. 许传玺,中国侵权法现状:考察与评论,政法论坛,2002(1)8. 钱弘道,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法学研究,2002(4)9. 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法学适用,2002(6)10. 单国军,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研究--兼谈民事举证责任的"正置",法律适用,2002(2)11. 戚燕方,论电力企业民事侵权责任类型之选择,法学家,1998(3)12. 叶峰、叶自强,推定对举证责任分担的影响,法学研究,2002(3)

关于行政执法. 内容提要: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是我国二十多年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我国从几千年的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标志。行政的“执法”性质和“依法”特征是由国家实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和治国方略所决定的。“行政执法”在不同的场合可能有不完全相同的涵义,但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要有法律根据,是执行法律(人民的意志)而不是执行长官的意志,是受法律规范、制约而不是任意所为。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我们必须继续推进行政执法改革。改革是全方位的,不仅涉及执法的方式、方法,而且涉及执法体制、执法范围、执法目标及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的关系,是整个执法机制的转换。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行为、行政体制、行政执法机制 一、伟大的转变:从“管理”到“执法”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将行政等同于管理。我国古书中所谓“召公、周公行政”,即指国家政务管理 1。《汉语大词典》对行政的释义有二:其一为“执掌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其二谓“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2。可见,无论古今,行政均指管理,管理无论内外,均可谓之“行政”。在许多外国学者的著述和词典、辞典中 3,通常也将行政与管理等同,如德国学者平纳特在其所著《德国普通行政法》一书中说,“行政”一词常用于超出公法的其他地方,例如“家务管理”、“财产管理”等形式。这里提到的行政(作为行政法依归的行政),乃是国家机器及其组织的“公共行政”(公共管理) 4。原苏联行政法学者更是不仅将行政等同于管理,而且将行政法定义为“管理法” 5。 行政虽然长期以来一直被人们视同于管理,或谓公共管理、国家管理。但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前,行政通常指国家整个政务管理,是指管理整个国家事务,而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行政则仅指除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管理。西方许多传统的行政法学家都曾这样给行政下定义:所谓行政,乃除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类国家(及其他公权力主体)职能(作用、活动、行为) 6。至于作为行政的国家职能(作用、活动、行为)的实质和内容,则可归结为执行与管理。所谓执行,可包括执行法律、政策、命令、指示、决议、决定,等等。所谓管理,可包括组织、指挥、发布命令、禁令、实施许可、征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者给予处罚、强制,等等。 执行并不等于执法。执法在执行中的比重决定行政的性质。古代的行政虽然可界定为国家整个政务管理,但这是就广义的行政而言。在古代,同样存在狭义的行政,狭义行政不包括宏观决策,宏观决策是作为最高统治者国王(皇帝)的行为,而狭义行政则是国王之下的官僚机构执行国王的命令、指示,下级官僚机构执行上级官僚机构的命令、指示,对国家具体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古代社会虽然也存在某些法律(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多一些,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少一些,却不可能存在完全无法律的国家),但是,数量无疑很少(主要是刑法),而且,古代一般没有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反映人民意志的专门立法机关(像我国这样的东方国家更是如此)。因此,古代官僚机构的行政主要是(或基本上是)执行最高统治者和上级官僚机构的命令、指示,而不是执行法律。即使其中有一星半点的执法因素,它也完全不能影响古代行政的整体性质。古代行政整体上只能是行政管理,而不可能是“行政执法”。 在现代,国家事务有了立法、行政、司法等的分权或分工。从理论上说,行政作为执行和管理,其执行主要应该是执行法律,其管理主要应该是依法实施法律。当然,除了法律以外,行政还要执行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执行本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决议、决定,执行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等。行政的职能和任务是多方面的。但不管有多少职能和任务,执法应该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素。但是,从事实层面说,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民主法治的水平不同,执法在各国行政中所占的比重仍然是很不一样的。有的国家执政者重视法治,在各个方面、各个领域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因此,这些国家的行政主要是执法,其行政管理实质即是行政执法。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执政者轻视法律,他们习惯于以政策代法、以命令代法、以言代法。这些国家虽有立法机关之设,但多只重其形式而并不寄希望它发挥多大作用。这些国家自然不可能有完备的法律,既使有一些这样那样的法律,也并不准备真正使之付诸实施。因此,这些国家的行政主要不是执法,而是执行领导人的命令、指示,执行执政者的政策。其行政的实质是依领导人、执政者的随心所欲,且往往是反复无常的意志管理社会,管理相对人,而不可能是行政执法。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机关也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设,但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很少立法,甚至很少开会,很少制定和发布决议、决定。从而行政的基本职能和任务不是执法,不是执行人民代表机关的决议、决定,而是执行党的政策,执行政府的计划,执行领导人的指示,执行上级的命令等。行政的依据主要是红头文件和行政长官的指示、命令。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国行政各领域(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税务、海关、贸易、商检、环保、质监、计量、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尚处于基本无法,甚至完全无法的状态,此时的行政还只是“管理”(行政管理),而不是“执法”(行政执法) 7尽管这个时期的行政管理与半个世纪或一个世纪以前的行政管理在内容和范围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性质上并没有根本转变。我国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即性质上的根本转变)是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的。1984年,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在一次与新闻界人士的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我们国家要开始一个历史性的转变:“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 8。此后,国家立法,特别是行政领域的立法,明显加快了步伐。1984年至1990制定的法律和重要行政法规就达几百件之多。其中: 涉及公安管理的有:《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条例》、《居民身份证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 涉及工商、税务管理的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农业税条例》、《工商统一税条例》、《产品税条例》、《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条例》、《资源税条例》、《盐税条例》、《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等; 涉及外经、外贸管理的有:《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 涉及医药、卫生管理的有:《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 涉及海关管理的有:《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等; 涉及农业、林业管理的有:《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管理条例》、《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 涉及土地、水、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河道管理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涉及城建、环保管理的有:《城市规划法》、《地名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 涉及交通、邮电管理的有:《邮政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公路管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等; 涉及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管理的有:《教育法》、《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等; 涉及国防、外事管理的有:《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条例》、《征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等。 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进一步加快了行政法的立法步伐,不仅部门行政法逐步趋于完善,而且开始逐步制定和健全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以及即将出台和正在制定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等。 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不完全同于部门行政法。首先,部门行政法只适用于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或领域,而行政基本法适用于所有或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如作为部门行政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适用于公安管理的治安管理领域,而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处罚法》则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工商、海关、税务、文化、教育、科技等)的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程序法》更是不仅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且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所有行政行为。其次,部门行政法通常只为各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而行政基本法同时为整个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提供法律依据,例如,《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即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责任的追究,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部门行政法为行政从“管理”转化为“执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和条件,没有部门行政法,执法即失去了前提:相应部门,相应行政领域没有法,无法可执,则只能按政策办事,按长官指示办事,“管理”不可能转化成“执法”;而行政基本法则为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提供了动力和条件,因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启动了对各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如果某部门行政法不健全、完善,败诉,赔偿的压力就会促使该部门尽快去健全、完善该部门行政法,而《行政程序法》一类的行政基本法亦可以指导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和领域都已陆续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和规章,虽然尚未达到健全、完善的程度,某些部门(如新闻、出版、结社等)可能还很不完善,但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就行政基本法而言,作为构成行政法体系的支柱的基干法律,现在大多数也已制定出来了,并且由这些法律设计的制度(如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也已陆续开始运作。因此,我国的行政在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由“管理型”到“执法型”,由“人治型”到“法治型”的转变,“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已转化成了“行政执法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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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论文

写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里面问题很多,也很新。建议你看一下 王迁的《网络版权法》。值得一提的是,关于书中间接侵权的论述现在在国内还不是通说,但是已经越来越多的被人们所接受,你可以替换成 帮助侵权 来论述。你需要的背景知识还有,版权法基本理论和侵权法基本理论。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很多。你可以自己搜索。

作者的著作权的构造著作权方面,分支性权利开始分段化、呈现出扩散的倾向。1、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中的信息内容的传播和利用方面,最主要的是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送信可能化权)。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单列一项。如果我们把讨论的焦点集中于网络上信息传播的对象物上,信息网络传播的要素中,也包含有对象物的要素。2、放映权与转让权著作权分支权中,转让权的有关规定(同法第26条之2第1款)不适用于书籍等有形物的传播。电影不属于转让权的对象,就是因为对于电影规定有放映权。在这方面,判例上将家用电视游戏机的软件视为电影,认为放映权不适用权利穷竭规则,并进而得出以下判断,即,放映权中的转让权是为了达成放映目的的权利,从而穷竭[3]。在此,是让放映的要素中包含转让的要素,从而使放映于被转让的对象物的信息传播中包含了复制的要素。3、编曲权关于编曲权,在一个著作权管理部门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案件中,曾经探讨过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责任问题[4]。在此,编曲这一要素中,对于编曲行为对象物的曲子的复制也成了前提性的要素。4、进口权日本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分支权的有关规定之外,还新规定了进口权(同法第113条第5款),其对象为复制物。5、公共出租权公共出租权是指从出租权的公共利用的角度所赋予的权利,它基于公共图书馆的利用这一著作权的限制而被承认。与出租的要素相同,公共出租的要素中也包含了复制的要素。6、复制权与出版权日本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分支权的有关规定之外,还规定了出版权(同法第79条至第88条)。出版这一要素也是复制的一个形态,在此,复制这一要素,给我们提供了关于信息内容的传播利用的著作权分支权单纯化的一个视点,(二)、著作邻接权人的著作权的构造著作权的分支权,在著作邻接权领域中是被选择性地适用的(请参考表1) 。这种选择性的适用,导致著作权的分支权的关系复杂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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