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终于出“重典”整治学位论文造假:一旦查实3年内可能将不得再申请学位,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也要受到相应处罚。教育部起草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现论文作假的学生,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学位论文作假包括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中,出现买卖、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除造假学生受处罚外,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将视情况获暂停招生、取消指导资格、处分直至解聘等处理。针对近年来内部学术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学位授予单位指定或委托专门机构对论文造假进行调查认定。如果一个学位授予单位出现多起学位论文或连续出现作假情形的,要受到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资格、核减招生名额等处罚,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也要受到问责。 文章涉嫌论文造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购买飞卖或组织论文论文买卖; (二)由别人写为别人写论文或论文代组织写道; (三)切盗取他人的工作和学术成果; (四)伪造数据; (五)有欺诈论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类型: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的;使用他人学术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 论文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等行为;
4、伪造数据,包括主观臆断地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 文献资料等行为;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的;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教育部颁布的首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部门规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根据办法,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等,都在学位论文之列。学位论文作假的五种情形包括: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伪造数据;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未获得学位者,可取消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可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可开除学籍。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可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指导教师、相关院系及相关责任人未尽到相应职责的,也可能被追责。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终于出“重典”整治学位论文造假:一旦查实3年内可能将不得再申请学位,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也要受到相应处罚。教育部起草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现论文作假的学生,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学位论文作假包括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中,出现买卖、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除造假学生受处罚外,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将视情况获暂停招生、取消指导资格、处分直至解聘等处理。针对近年来内部学术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学位授予单位指定或委托专门机构对论文造假进行调查认定。如果一个学位授予单位出现多起学位论文或连续出现作假情形的,要受到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资格、核减招生名额等处罚,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也要受到问责。 文章涉嫌论文造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购买飞卖或组织论文论文买卖; (二)由别人写为别人写论文或论文代组织写道; (三)切盗取他人的工作和学术成果; (四)伪造数据; (五)有欺诈论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人在网上查到了2015年1月22日公布的《东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大家可以对照一下,就会知道本人所言不虚。
东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及《东北大学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的意见》(东大学科字〔201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包括所有向东北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 所提交的 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主要学术观点、实验(调查)数据、研究成果等行为;
(四)伪造数据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故意假造或篡改实验(调查)数据、实验结果、研究成果和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评判等工作。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学科建设与发展处)。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为本部门有关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机构。
第五条 研究生院、有关学院(部)在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抽检等工作中发现疑似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接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须具实名)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研究生院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相关举报或证据材料等。由秘书处向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提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 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会同相关学院(部)共同研究讨论,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解释,决定是否进行调查。若需调查,则责成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须就所举报、发现的问题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对作假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应如何定性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提交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
第八条 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在收到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认定意见。认定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接到书面异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复议,维持或变更认定意见。如当事人仍有异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或学术委员会的认定意见转交研究生院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师生、亲属等关系,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东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中学位相关问题处理的决策机构。行政和纪律处分等其他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或有严重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还要根据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其中为我校教职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为我校教职工的,将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学校暂停或取消其招生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作为对学院(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学院(部)予以通报批评、核减其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招生计划、暂停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招生直至取消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学位授权资格的处理。
第十七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该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由相关部门送交当事人本人。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30天内,学校将处理情况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术造假包括:杜撰、篡改和剽窃。
第一种就是杜撰,那么什么是杜撰呢?也就是所谓的捏造,这种造假主要是根据自己的主观想象得到一种结果,而不通过试验、调查。另外也表现为对科学和实验结果不尊重,按照个人想法无中生有、捏造论据以支持某种理论的正确性。如引言案例中,韩春雨团队因科研界无法重复其实验结果主动撤稿。
第二种就是篡改,那么篡改的主要形式是不尊重实验结果,而根据自己的期望随便的修改原始的实验数据。如在物理实验中,大家根据理论值随意修改得到的实验结果,而不尊重实验真实的结果。
第三种剽窃,那么剽窃主要是指抄袭别人的科研成果,并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表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引用别人的学术思想、学术观点但是又不注明出处。当然,在对剽窃的认定上,很难将剽窃部分和合理引用区分开来,并且存在抄袭者常常以“合理引用”作为自己剽窃行为的开脱借口。
产生原因:
近年来,中国高校弄虚作假现象比较严重。学术丑闻在过去的2009年频频曝光,学术腐败已经蔓延到多数的学术领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称,几乎中国所有高校都有学者涉嫌学术造假或腐败。
高教研究专家、华东师大唐安国教授指出,学术环境比较浮躁,一些人在名利的诱惑面前心态失衡,某些监管制度的严重缺失,这又为他们打开了方便之门;另外,学校要争排行,一般很难对科研项目和科研人员进行有效的审查。
高校问题研究专家熊丙奇教授对此认为,之所以长期以来高校学术不够规范甚至失范,一方面,对于校方来说,处理学术不端事件,可能影响学校形象、影响自身政绩;另一方面,处理学术不端事件,可能牵涉到诸多既得利益,包括申请课题、争取经费;
此外,校方明白,不少教师的不端行为,其实是各类不合理的量化指标所逼出来的,包括经费指标、课题指标、论文指标、专利指标,导致大学校园充满浮躁与急功近利。“高校的学术失范,有学者自身道德方面的原因,但更多是由于当前的学术体制造成。”熊丙奇认为,更重要的是在教育体制内整体建立减少失范、防范失范的制度。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终于出“重典”整治学位论文造假:一旦查实3年内可能将不得再申请学位,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也要受到相应处罚。教育部起草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现论文作假的学生,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学位论文作假包括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中,出现买卖、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除造假学生受处罚外,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将视情况获暂停招生、取消指导资格、处分直至解聘等处理。针对近年来内部学术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学位授予单位指定或委托专门机构对论文造假进行调查认定。如果一个学位授予单位出现多起学位论文或连续出现作假情形的,要受到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资格、核减招生名额等处罚,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也要受到问责。 文章涉嫌论文造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购买飞卖或组织论文论文买卖; (二)由别人写为别人写论文或论文代组织写道; (三)切盗取他人的工作和学术成果; (四)伪造数据; (五)有欺诈论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低调些,不要让老师知道就行了,如果自己做不出来,还不去找人代写,那么等着不毕业嘛
首先,如果是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其组织者,如果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对于弄虚作假购买论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除了买卖论文,还有对论文数据作假或者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也是不允许的。对于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在申请所示学位过程中,被发现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发现者,将撤销其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吊销其硕士学位证书。而且,学生指导老师也有可能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如果学校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学位论文造假处罚结果: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的学生,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对帮忙作假者,《办法》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同样会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则面临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对于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将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按照《办法》,指导教师、相关院系及相关责任人未尽到相应职责的,也可能被追责。例如,《办法》规定:“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对于“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将“暂停或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核减其招生计划”。
关注1. 为什么要制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长期以来,教育部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成立了学风建设管理机构。各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不断加强学风规范的制度建设,加大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但是,高校学生买卖、代写学位论文等作假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学风,损害了我国学位制度,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这些论文作假行为,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进行遏制,以促进学风建设,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2. 《办法》是如何制订的?2012年5月,教育部启动《办法》研究制订工作。在《办法》制订过程中,多次召开有关专家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2012年7月至8月,《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意见,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教育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知名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广大师生和热心网友反馈意见约400条。在对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最终稿,于2012年11月以教育部令形式发布。3. 如何理解制订《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制订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规范学位论文管理,维护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学生培养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学位论文申请、审查、授予等行为更加规范,维护了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二是有利于推动学术诚信建设。诚信是学术之基。学术作假行为损害了学术的根本,损害了学位授予单位的形象和整体学术环境的健康发展。《办法》通过全面规定处罚措施,加大打击作假行为力度,有利于推动形成良好学术氛围。三是有利于提升学位授予单位的科学研究水平。求真求实是科学精神的核心,急功近利、心浮气躁、弄虚作假注定与科学无缘。通过打击作假行为,有利于培养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促进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四是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位是对学位申请人员学术能力的权威确认,学术能力是高层次人才综合素质的基本反映。《办法》通过倡导学术诚信、营造良好学风、促进学术研究,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重要保障。4. 《办法》关于学位论文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办法》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其中博士和硕士的学位论文包括学术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同时还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5. 《办法》规定了哪些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办法》规定了以下5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形:(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4)伪造数据的;(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各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学科特点,对这5种作假行为进行细化。6. 学位申请人员、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都有哪些职责?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7. 如何认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责成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家组织或聘请专家组成专门机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学位授予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指定学风部门负责调查认定。8. 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理?学位申请人员:出现学位论文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读学生,还可开除其学籍。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学生培养部门: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处分。学位授予单位: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此外,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9. 被处理人员有何救济途径?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0. 如何落实《办法》?各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一是要在师生中广泛宣传《办法》,使各相关人员详细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二是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结合本单位情况,明确工作机构和实施细则。三是要严格执行《办法》各项规定,严肃处理发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问责制度,加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督查力度,指导学位授予单位认真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将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制度,加强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单位落实《办法》,依法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首先是取消学位论文的成绩,根据作假的程序决定是否取消学位,因为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术氛围,对学校和学生的影响都是负面的。
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附录)可有可无。
1、题名
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
2、作者
作者署名置于题名下方,团体作者的执笔人,也可标注于篇首页地脚位置。有时,作者姓名亦可标注于正文末尾。示例:王军1,张红2,刘力1。
3、摘要
摘要是对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要求扼要地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研究方法和最终结论等,重点是结论,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可以引用、推广。
4、关键词
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通常以与正文不同的字体字号编排在摘要下方。一般每篇可选3~8个,多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隔,按词条的外延(概念范围)层次从大到小排列。
5、正文
为了做到层次分明、脉络清晰,常常将正文部分分成几个大的段落。这些段落即所谓逻辑段,一个逻辑段可包含几个小逻辑段,一个小逻辑段可包含一个或几个自然段,使正文形成若干层次。论文的层次不宜过多,一般 不超过五级。
6、参考文献
为了反映文章的科学依据、作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严肃态度以及向读者提供有关信息的出处,正文之后一般应列出参考文献表。
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所有引用别人的观点或文字,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都必须注明出处或加以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7、致谢
一项科研成果或技术创新,往往不是独自一人可以完成的,还需要各方面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和帮助。因此,在许多论文的末尾都列有"致谢"。主要对论文完成期间得到的帮助表示感谢,这是学术界谦逊和有礼貌的一种表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论文
获得某种学位而撰写的研究报告或科学论文。学位论文是作者为获得某种学位而撰写的研究报告或科学论文。一般分为学士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三个级别。其中尤以博士论文质量最高,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科学研究著作,是收集和利用的重点。学位论文代表不同的学识水平,是重要的文献情报源之一。
代表类型如下:
1、M——专著(含古籍中的史、志论著)。指的是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是著作的别称。根据学术论文的长短,又可以分为单篇学术论文、系列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三种。一般而言,超过4—5万字的,可以称为学术专著。
2、C——论文集。论文集从字面上来解释就是把各种主题类似的论文集合在一起。比如说:法律论文集里的论文都是与法律相关的。论文集可以作为一本书或期刊的增刊正式出版,用以区别学术期刊。论文集也可以是综合多种形式的论文集结在一起,合订成的一本书。
3、J——期刊文章。是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图书。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据学术堂了解,一篇学位论文由六个部分组成:一、论文题目题目应反映毕业论文内容的逻辑组合,能概括整篇论文最重要的内容,用词准确得体,简短精炼,外延和内涵界定恰如其分,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若简短题名不足以显示论文内容或反映出属于系列研究的性质,则可利用正标题、副标题的方法解决,可通过副标题对正标题进行补充、延伸或限定,标题应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缩略语、字符代号和公式等.二、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声明三、中文摘要毕业论文第2页为中文摘要,为1000字左右, 摘要的作用是读者不必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论文的必要信息.摘要应说明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和重要性、研究方法、研究的主要内容、获得的基本结论或研究成果.要突出本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语言力求精炼、准确.在论文摘要的末尾另起一行,注明论文的关键词.关键词是从论文中选取用以表示全文主要内容信息的单词或术语,一篇论文可选取3~8个关键词;多个关键词之间应用分号";"分隔.四、Abstract(英文摘要)毕业论文第三项为英文摘要,应语句通顺,语法正确,能正确概括文章的内容,800个单词左右.最下方一行为关键词(Key words),可选取3~8个关键词,英文关键词应与中文关键词一一对应.五、目录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阅读论文的指南,目录中必须标明页码,页号从正文开始连续编排直至全文结束.目录中的页码应与正文中的页码一致.六、正文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要求论点明确,论据翔实、可靠,论证充分、有力.正文应做到层次分明,脉络清晰,合乎逻辑.每一逻辑段落可冠以适当标题(章、节、分标题、小标题等).正文结构一般由引言(导论)、文献综述(文献回顾)、社会实践阐述、理论分析论证(设定分析前提与建立基本模型)、实证分析检验、结论等部分组成.正文段落的划分,应视论文性质与内容而定,正文层次序号全文应一致.论文的结论部分,应反映论文中通过实验、观察研究并经过理论分析后得到的学术见解,是学位论文最终和总体的结论.结论部分的写作要求准确、精练,结论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本文研究结果说明了什么问题;对前人有关的看法作了哪些修正、补充、发展、证实或否定;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或遗留未予解决的问题,以及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能的关键点和方向.论文字数应一般不少于3万字.论文写作力求文字凝练,语言流畅,专业术语准确,避免语言晦涩、用词生僻、文理不通.七、注释学位论文的作者应当树立良好的学风和遵守学术规范,引用的文献、资料及其他人的观点必须注明出处,引用论点必须准确无误,不能断章取义.对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可以采用注释方式处理.注释一律采用脚注方式,脚注采用当页单独排序的方式.每篇学位论文的注释,不得少于30个.
论文的规范和要求如下:1,一篇学术论文应该围绕一个中心、一个主题展开,无论文章长短都要遵循这个原则,而且这个原则最好凸显在论文的标题上,“让别人一眼就能看出你要论述的是什么” 。2,一篇学术论文的核心论点之下要有分论点。分论点要紧紧围绕中心论点展开,具有问题意识,时刻提醒自己“我在论述一个什么问题,我自己能不能看得懂自己的文章” 。3,一篇学术论文的所有论点要有论据支持,包括理论、个案、作品等方面的论据。引用论据时,一定要注意相同的引述在一篇文章中不能重复出现;引述内容后一定要有自己的深入分析;引述内容在论文中不应太多也不应太少,以不超过30%为宜;参考文献引用需遵循原初性、可靠性、权威性三个准则;硕士论文最少要有二十种以上不同的参考文献。4,一篇学术论文应该要有细致的文本分析。无论是理论文本还是作品文本,都要渗透自己的问题意识,进行文本细读,“谈出和别人不一样的观点” 。5,一篇学术论文的选题要小而具体,论述和分析要深入而细致。阎嘉教授讲到,许多学生喜欢宏大的命题。但是一篇好的论文应该“从小问题中谈出大问题”,提纲挈领,以点带面 。6,一篇学术论文选题(标题)应该具有前沿性和冲击性。论文选题最好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研究现状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的空白领域,研究中存在文献缺陷的状况,研究中存在普遍误解的状况,新的解读、新的视野等。总之,一定要有新的发现与新的观点,最好能推进领域内问题研究的进程。7,一篇学术论文的绪论和结语的写法。绪论的写作包括五个方面的问题:选题的意义和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研究方法;研究思路。结语主要是对论文中谈到的问题的归纳,同时某些在正文中不便说明的问题和一些未尽的、延展性的话题也可放在结论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