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科毕业论文题目--2020年最新选题美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特点分析与启示论法理思维的特性论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建设宪法与刑法的循环解释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优位经济刑法机能的重塑:从管制主义迈向自治主义完善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援助制度的路径选择科斯定理还是波斯纳定理:法律经济学基础理论的混乱与澄清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障碍与破解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法律解释权"行驶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问题与应对思路PPP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以德国双阶理论为视角从《民法总则》第143条评我国法律行为规范体系的缺失(学术堂提供更多论文知识)
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婚前财产公证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 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 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 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 论董事的义务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一人公司 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 犯罪未遂比较认定 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 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 浅议合同罪的构成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 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 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产生问题的解决 “弱势”诉权需要尊重 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 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 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 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 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 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 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 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 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 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 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民主与宪政 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 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 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 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 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 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 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 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 浅谈股权转让 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 论无权处分
海商法的行吗?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好写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2.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4.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5.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6.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7.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8.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9.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10.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11.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12.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13.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4.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15.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
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诉讼法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民商法1.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宪法与行政法1. 宪政与司法审查2. 公民权与人权3.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 资格罚研究5. 听证制度研究6. 论村民自治7. 选举制度的完善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
要想写出一篇优秀的 毕业 论文,少不了论文拥有一个新颖的题目,论文题目足够有吸引力能够顺利答辩评审老师。那么关于法学相关专业的论文题目有哪些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2021法学相关专业的论文题目与选题方向,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刑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1、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
2、论中国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废止
3、中立的帮助行为
4、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体系与完善思路
5、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6、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
7、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检讨与完善
8、论《刑法》第383条之修正
9、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
10、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
11、刑事立法:在目的和手段之间
12、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3、也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
14、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
1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制裁思路
16、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订:以律师为视角的评判
17、《刑法修正案(九)》的犯罪控制策略视野评判
18、从业禁止制度的定位与资格限制、剥夺制度的体系化
19、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化评析
20、刑法中“致人死亡”的类型化研究
21、论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的判断
22、旅游型海岛的犯罪现象:鼓浪屿案例研究
23、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24、共谋射程理论与共犯关系脱离的认定
25、犯罪的定义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
26、违法相对性理论的崩溃
27、论共犯关系脱离的具体认定与法律责任
28、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
29、自首与立功竞合时该如何认定问题研究
3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性质与界限
31、外来人口、户籍制度与刑事犯罪
32、犯罪竞合中的法益同一性判断
33、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34、刑法总则的修改与检讨
35、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研究
36、义务犯理论的 反思 与批判
37、结果的推迟发生与既遂结论的质疑
38、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理念检视与路径转换
39、克服正当防卫判断中的“道德洁癖”
40、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理论流变与研究进路
41、行贿受贿惩治模式的博弈分析与实践检验
42、论我国想象竞合的规则及其限制
43、客观归责论再批判与我国刑法过失论的完善
44、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
45、刑法职业禁止令的性质及司法适用探析
46、传统与现代:死刑改革与公众“人道”观念的转变
47、新刑法工具主义批判与矫正
48、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路径选择及评析
49、论间接结果及其扩张刑罚功能之限制
50、立法论视角下嫖宿幼女罪废除之分析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1、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2、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
3、法治社会建设论纲
4、“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
5、加快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
7、软法研究的多维思考
8、地 方法 治建设及其评估机制探析
9、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
10、论法律视域下社会公权力的内涵、构成及价值
11、法教义学的应用
12、论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建设
13、“善治”视野中的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
14、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15、全面推进法制改革,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法学解读
16、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论纲
17、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18、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
19、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理论问题
20、论协商民主在宪法体制与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21、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
22、共和国法治认识的逻辑展开
23、我国上位法与下位法内容相关性实证分析
24、媒体负面报道、诉讼风险与审计费用
25、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的“法民关系”
26、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
27、社科法学及其功用
28、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
29、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
30、“失败者正义”原则与弱者权益保护
31、逻辑与修辞:一对法学研究范式的中西考察
32、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33、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
34、建构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
35、全球化时代比较法的优势与缺陷
36、“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与出路
37、论社会权的经济发展价值
38、法治精神的属性、内涵与弘扬
39、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
40、法学研究及其 思维方式 的思想变革
41、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
42、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考
43、立法与改革:以法律修改为重心的考察
44、法律 教育 的起源:兼议对当下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启示
45、法律程序为什么重要?反思现代社会中程序与法治的关系
46、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
47、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为中心
48、中国法治评估进路之选择
4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纲领--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认知与解读
50、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
电子商务法论文题目
1、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专题研讨--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
2、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3、 电子商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4、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
5、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制研究
6、 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7、 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
8、 关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设想
9、 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比较及启示
10、 借鉴美国立法 经验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11、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构建
12、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
13、 假货治理在电商时代遭遇的法律困境及其应对
14、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接轨与中国特色
15、 出口导向下跨境电商的法律风险防范
16、 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警告的规制
17、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径
18、 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法律体系及监管问题研究
19、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法的互动关系研究
20、 电子商务平台性质与法律责任
21、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机制的构建
22、 浅议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
23、 电子商务法律救助体系构建研究
24、 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25、 浅析网络消费者权益之法律保护
26、 论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法律的冲突与协调
27、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
28、 中国电子商务纠纷在线治理研究
29、 消费者网购现状与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
30、 中国电子商务信用法律体系的完善
31、 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及规范化建议
32、 电子商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33、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34、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保护
35、 网络购物维权的困境及法律救济
36、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评析
37、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构建及应对方略
38、 GATS中的电子商务法律规则研究
39、 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探究
40、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分析
41、 法律视角下电子商务退货运费险费率问题
42、 浅析电子商务领域犯罪及其对策研究
43、 电子商务中信用炒作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44、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45、 法律视野中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
46、 中国电子商务法治时代来临
47、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48、 现行电子商务法规机制研究
49、 大学生网购纠纷及对策研究--以在杭高校为例
50、 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问题
51、 浅析电子商务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52、 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53、 法律视角下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54、 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的法理分析
55、 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
56、 国际经贸电子商务对中医药贸易实务的影响及相关问题研究
57、 论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护的路径
58、 C2C交易模式下的物流法律纠纷
59、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机制分析
60、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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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下面是我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加强诚信法律制度建设;
2、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3、农村法治建设;
4、征地及移民安置法制建设;
5、完善征地的法制建设
6、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
7、论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的互动关系;
8、商业秘密保护及其立法;
9、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
10、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适用;
11、知识产权的间接侵权;
12、数字化图书馆时代知识产权问题;
13、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与知识产权请求权;
14、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立法完善;
15、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查制度;
16、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17、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和权利让渡;
18、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19、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20、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与企业竞争力;
21、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2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
23、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 WTO(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
24、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及侵权界定;
25、知识产权犯罪问题;
26、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出口检查制度;
27、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28、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29、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的完善;
30、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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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形势下,共产党员如何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是一个十分严肃并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就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少数党员思想困惑,理想信念动摇。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深层次的矛盾暴露出来,有些党员对前途感到迷茫和困惑。同时,党内和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也使个别党员产生了信仰危机。 其次,一些党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薄弱,党性观念淡化,思想消极。个别党员产生了“一切向钱看”的思想。 第三,个别党员责任意识不强,进取心不足,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明显。有的党员忘记了自己的政治责任,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有的党员不思进取,不注意学习和提高,知识面较窄,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第四,在新的考验面前,少数党员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理想和信念发生了动摇,有的蜕化变质。特别是个别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腐化堕落,严重败坏了党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引起了强烈不满。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产生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新形势下一些单位的党组织缺乏对党员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些单位对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特别是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二是教育的形势、内容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党员管理方式陈旧,方法简单,没有真正形成制约、激励机制。三是不同程度地放松了党员的思想工作,一些单位党组织放松了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使党员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 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1、必须强化“党要管党”的意识,坚持不懈地抓好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切实把党员教育摆在重要位置。当前,在党员教育中,除了抓好正常的理论学习和形势任务教育外,还要突出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不懈地对党员进行党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另一方面要切实抓好市场经济等知识的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 2、按照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把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作用落实到实处。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章中的各项要求,引导党员按照党章的要求,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紧密结合单位实际,把发挥党员模范作用具体化。要结合深化企业改革的形势,引导党员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起带头作用。 3、积极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激励党员发挥模范作用。今年来,各单位探索出了一些好的做法,如在广大党员中开展“党员立项攻关”、“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无‘三违’、身边无事故”和“一个党员一面旗帜”等活动,实践证明,这些活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同时,开展活动一定要结合实际,围绕一个主题一抓到底,不能层层加码,否则基层难以应付,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4、严格管理,注重质量,切实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各级党组织要从每个党员领导干部做起,从严治党,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要强化对党员的日常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新形势下党员的管理;要严抓党员“入口”关,“入口”要按照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疏通党员队伍的“出口”,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特别是违犯纪律的党员。 5、尊重和维护党员的权利,进一步增强党员的责任感。各级党组织在强调党员尽义务的同时,还要切实保障党员的各种权利,努力做到义务和权利的统一。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党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切实给予关心照顾,使他们感受到党的温暖。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党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感召力。
浅析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民事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交易的正常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分为诉讼调解和诉讼外的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对诉讼外调解工作也进行了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一、自愿、合法的诉讼调解制度 诉讼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自愿、合法的调解制度是在试行民事诉讼法的着重调解的基础上经改进而演化过来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用调解的方法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 1、自愿、合法的诉讼调解制度的涵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解释,自愿、合法的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工作中,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应当用调解的方式结案。但不适宜用调解的案件,则不应采用调解方式结案,例如使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确认合法有效或无效的案件。第二,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自愿”即当事人必须出于自愿而进行调解活动,以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必须是出于其自愿,人民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采取调解方式或达成调解协议。“合法”即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合法,以及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第三,调解贯彻诉讼的全过程,即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不论是第一审阶段,还是第二审阶段,不论是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还是开庭审理阶段,人民法院都可以酌情进行调解。第四,调解与判决一样,都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案件能调解的则调解,不能调解的或调解无效的案件,应当及时判决,不应当久调不决,要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2、诉讼调解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主持的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一直处于重要地位。一方面,审判实务中大量的民商事纠纷通过调解结案。另一方面,诉讼调解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曾受到立法者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现行的诉讼调解制度在理论上存在以下缺陷:(1)诉讼调解软化了程序的严格性,会造成审判人员行为失范和审判活动无序。(2)诉讼调解软化了实体法的约束,导致调解结果的隐性违法和案件处理结果的不统一。(3)诉讼调解本身隐含着强制,与现代权利观念存在一定冲突。“权利至上”、“合法权利不容侵犯”的观念极受现代人们推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但从审判实践中看,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被迫放弃部分权利甚至大部分权利为代价的。(4)当事人有权反悔调解协议与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有冲突。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调解制度也存在以下问题:(1)片面理解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庭审模式的改革,注重坐堂审判,忽视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注重把矛盾化解在法庭上,忽略了把矛盾化解在最基层。法官除了应做好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调查取证、核实证据外,乡土社情、民风习俗也应了解,更要掌握当事人的思想情绪,采取果断措施甚至动员一切力量去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维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稳定,是基层法院审理民间纠纷案件的首要任务,也是最令基层法院法官们担心和头痛的事。一旦在诉讼阶段中出现命案或引发冲突,就难向社会民众交代。坐堂审判如何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当然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但善于调处民间矛盾纠纷也是基层法官的必备基本功,而后者恰恰是法官综合素质的表现。基层法院、人民法庭面对的当事人,大多缺乏法律常识,许多人没有聘请代理律师,如不做细心的疏导调解工作,尽管判得很公正,受不利判决影响的当事人也总怪法官乱判,心理上难以承受而与法官对立和缠讼。(2)片面强调直接开庭,该做当事人工作的不去做。有的法院把直接开庭率作为考核法官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指标,并规定调解只能在开庭审理中进行;有的法院规定法官开庭前不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见面;也有的法院规定由立案庭将所有案件一律排期开庭,并规定在开庭前三天才能将案卷移送审判法官。这些新举措的目的是防止审判法官偏听一方、先入为主及不廉洁、办人情案等,本无可厚非,但这些禁令的负面影响是阻止了法官的调查研究,削弱了调解功能的发挥。(3)片面追求当庭宣判率和当庭结案率,庭审调解流于形式。审判方式改革所追求的是公正与效率,就办案效率而言,只要不超过法定审限就应当认为是高效的。有些地方把当庭宣判率、当庭结案率作为考核审判方式改革的指标,层层下达到对办案法官的奖惩上,引起了攀比和作假;有的法院内部规定了比法律规定更严的审限,这些做法无形中又把诉讼调解锁定在开庭审理中。 3、对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笔者认为,改革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势在必行。总的想法是:在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下,结合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法院内部机构的重新调整和职能的重新划分,特别是大立案制度科学建立和有效运转之后,将法院调解独立出审判庭之外,在立案庭设专门调解机构,由其专行调解。其运转程序是:法院立案以后,可以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交由调解机构在规定的期间内调解。在规定期间内调解不成的,案件转审判庭审理判决,审判庭不再主持调解。如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除原告撤诉的外,当事人可以申请“合意判决”。此方案一方面隔离了审判人员与调解人员身份上与对案件处理意见上的沟通与联系;另一方面,减轻了审判庭的案件压力,避免案件久调不决,也使审判庭名符其实。当事人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即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不容反悔。调解书送达适用判决书送达的有关规定。如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 二、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 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的法律、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工作原则。诉讼外调解虽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进行了规定,但它不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但与民事诉讼有密切关系,人民调解是民事诉讼的一道防线,有些民事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了,就不再通过诉讼解决。诉讼外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独创,依靠人民调解组织解决民间纠纷也是我国的独创,它被西方一些学者称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据司法部基层司的统计,过去全国人民调解与法院民事审判案件的比例为14:1,即调解解决14件,诉讼1件,现在这比例已下降到大致为1:l左右,即调解解决1件,诉讼1件多,这种状况表明:一是诉讼外调解发挥了诉讼调解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诉讼外调解在现阶段发展的潜力巨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如何对调解员的选任、培训及调解工作进行规范,如何更好地发挥好诉讼外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都是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新形势下应该认真研究的课题。 1、诉讼外调解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有以下两点重要不同:第一,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须程序。民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调解解决的,必须出于自愿,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第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负有指导的义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诉讼外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果有违背法律的现象,人民法院有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2、发展诉讼外调解制度的动因分析。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从历史的统计来看,虽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固有的缺陷,导致这项制度在理论上有反对者,实践中有滥用者,存在一定的争议。而诉讼外调解的理论依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因此积极开展这方面工作不存在理论问题,实践中也消化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发展空间广阔。具体说,发展诉讼外调解存在以下动因。(l)提高效率的市场动因。调解虽有费用,但比起诉讼来,花费少得多。诉讼往往几经反复,数年不决,不利于商事活动的进行,“时间就是金钱”,这个千古不变的规则和调解的低成本,是推动了调解工作发展的市场动因。(2)相对灵活的操作方式。因为诉讼外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它不仅考虑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还要考虑其他法律以外的因素(如人情),特别是要考虑未来发展的因素,是一种互谅互让向前看的和解方式,并且当事人可以预知其结果。而诉讼则只考虑事实和适用法律,灵活性小,双方当事人难以预知其结果。(3)和为贵的社会动因。诉讼外调解可以使双方当事人保持和睦关系,特别是对于邻里之间、合作伙伴之间,更是如此。而诉讼则往往撕破面子,把关系搞僵,不利于社会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和为贵是中国传统思想下的处世原则,在实践中很多人选择了调解,社会和法律也给予了很大支持。(4)减轻法院负担的要求。市场经济越发达,交往方式越复杂,则矛盾纠纷越多。特别是经济快速发展及生产方式的社会化,已使矛盾纠纷增加,法院不堪重负。解决法院负担的最好办法,就是发展诉讼外调解,分流案件,把大量的纠纷解决在诉讼外,法庭内的负担自然就减轻了。 3、对诉讼外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加强。由于诉讼外调解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巨大,加上改革诉讼外调解制度的空间巨大,改革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上收益也远远大于成本,因此发展诉讼外调解制度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我国诉讼外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加强有以下几个重点:(1)应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有悠久的传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工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巩固国家政权,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等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这就从国家根本大法上确定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也有规定。长期以来,在人民调解的工作实践中,虽然有些地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中已有一定地位。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条件下,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可以看出,利益矛盾已占绝大部分,基层群众之间的矛盾已占主导地位,这些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存在,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社会的健康发展和政权的稳定,必须及时解决。我国目前约有各级调解组织近100万个,人民调解员1000多万人,这是一支十分庞大而又可以充分发挥积极作用的队伍,他们在化解广大城乡基层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般来说,社会矛盾纠纷应该尽可能地依靠社会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只有当社会解决不了的时候,才动用国家强制力(如公安、法院)来解决,这样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调解是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机制中的有生力量,应该成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则是最后一道防线。否则,不仅效果不好,而且也使法院不堪重负。(2)赋予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使人民调解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就必须首先解决好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笔者认为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也无明确的否定性规定。依据我国现行《合同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关于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调解协议如果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确系平等主体之间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似应按合同对待,这样有利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基层大量的矛盾纠纷,也有利于我国诚信制度的建立。如果调解协议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将严重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制度将逐步萎缩,人民调解的作用就得不到有效发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大量的矛盾纠纷仅靠诉讼来解决,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也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虽然《合同法》在分则中列举了买卖、借款、租赁、赠与等几种合同,但这不等于合同种类的全部。例如,保险合同就是用《保险法》来界定的,还有对诸如企业与形象大使的姓名、肖像使用合同,烤鸭店与农民签订的小鸭供货与成鸭回收合同,法律都无规定,当属无名合同。这些无名合同发生纠纷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都会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参照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定,但不会不将其视为合同。因此,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多数都具无名合同特征,应具有合同效力。更何况我国现行《合同法》》总则还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口头协议尚可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协助下平等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应属合同,具有法律效力。(3)对于在一定期间当事人没有反悔的诉讼外调解协议,享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以上分析,为赋予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最有效、最直观的方法就是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后,赋予合法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后,只要当事人的协议没有违法和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的内容应该有效,享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力依据该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的“一定期间”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在书面调解协议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当事人自己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个允许反悔的时间,在该时间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则该协议发生法律效率,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期限参照有关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然人为一年,单位为六个月。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调解中的伦理道德问题论文
一、调解的伦理道德基础
法律与伦理道德具有天然的内在关联,法律规范来源于道德,并以道德为基础形成、发展和完善现实中具体的法律规则几乎都是伦理道德的产物调解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自然具备伦理道德的相精神,例如人性、正义以及和谐等。
(一)人性
人性是社会科学都会谈到的问题,不同的人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马克思认为应当从“人的需要,,去把握人性,卢梭认为“人性是维护自身的生存的首要法则,亚当.斯密认为人最大的不幸是名誉上不应有的损失,帕特利克.亨利更是强调自由的重要性。实际上,他们所提到的生存、名誉、自由等都是人的最基本需要。除此之外,尊亲if、发展等也同样属于人的基本需要,可以说,&些都k基本人性。任何制度的设计,只有在满足这些需要的情况下,才是理性的、科学的。当然,调解作为法治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就应当符合人性,因为“只有符合人性,规则才具有可行性”a要做到符合人的本性,就要对他们给予充分尊重,尽量满足他们各自合理的基本需求。然而,由于资源的稀缺性,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同时获得最大化的利益。所以,就有必要利用调解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进而解决纠纷。
(二)正义
法律所追求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伦理道德中也包含有正义的理念A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概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统一的原理,正义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正义也是一致与不一致的统一。正义在不同的时空中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但正义精神的基本底线不会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现代社会是建立在共同的价值底线之上的,正义只有通过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得到实现。调解作为非讼纠纷解决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促进和保障正义。
(三)和谐
和谐是人和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最高价值目标。历史经验证明,社会在经济、文化上的进步必须以一个稳定祥和的社会秩序为基础传统社会中的“和而不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理念一直影响至今,说明了人类社会从未停止对和谐的追求。一个社会要和谐发展,不仅需要各项法律制度等显性规范,也需要道德和习惯等隐性规范。我们所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和谐的社会。调解所蕴含的in谐精神&现实的纠纷解决中显得尤为突出,不仅表现在形式上,更表现在最终的处理结果中。调解作为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意义重大。
二、调解中的伦理道德要求
(一)调解员的职业伦理
(1)保密
保密是指作为调解员,他(她)应该依据调解的具体情势及当事人的意愿,合理维护当事人的隐私调解员不能泄漏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是秘密的、应该保密的资讯,除非这种秘密和资讯是依据法‘必须公开的调解员应该和当事人双方讨论他们对于保密内容、保密范围、保密程度的要求和期待;应该约定好用i可种规则?决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以及有关事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利自行订立保密条款,或者接受调解员或其所在的调解机构所订立的涉及保密的相关规则。任何在调解过程中披露的保密信息在后续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都不得被披露或者作为证据使用。
(2)公正
调解员的公正性,即调解员不应倾向于争议的任何一方,也不应对争议任何一方有偏见,或者与争议的任何一方有任何利害关系。调解员对所有当事人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具体调解行为中都应该保持“等距离”,在任何时间,如果调解员不能保证自己在调解过程中的作为是公正的,那么他或她有义务及时退出调解值得一提的是,公正这一标准不可能被简单化地统一为单一的行为标准,而必须在具体语境和依据个案情况来具体分析、处理和对待。
(3)称职
所谓称职,是指负责和完成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必须具备必要的资质来满足当事人对调解品质的合理期待。如果当事人满意该人员的资质,任何人都可以被选任为调解员当然,只有称职的调解员,能够更有效地完成调解并符合当事人以及公众对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有效方式的预期调解员也应该让当事人了解他或她自己的专业训练、教育背景以及从业经验方面的信息,以让当事人i根据判断该调解员对于特定的纠纷案件是否足够称职和训练有素这些有关调解员的信息应该向公众公布以便于人们参阅和査找。
(4)其他要求
除了前面三个重要的职业伦理要求,调解员还应当遵守如下准则:丨)中立中立原则是指调解员在调解的纠纷中不能有利益的牵涉;2)诚实在向公众介绍其调解水平、教育背景、培训以及调解的专业知识时,调解员应该诚实;3)自决。调解的发生是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发生和开展的,调解员应该在当事人自决的基础上开展调解;4)合理。调解员应该透明地公布和解释薪资水平、各种费用以及对当事人的要价;5)协调调解员i该注意建立与其他专业顾问和其他调解员及专家的良好关系,这将对他们的调解实践大有裨益;调解员应该程序公正地操作调解过程。
(二)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
调解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不仅包括调解员的伦理道德问题,而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问题,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如下: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底线要求,同时也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具体到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调解的进行必须以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善意为前提,禁止以欺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调解状态^其次,既然双方当事人选择了调解,他们就有真实陈述的义务,只有双方如实陈述,争议事实才能得以澄清,争议纠纷也才能最终得到解决世界上的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但却有真实义务的相关规定最后,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调解的承诺,就不应出尔反尔。既然达成了调解协议,就不能恣意反悔,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当然,该调解的进行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必须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
(2)互谅互让原则
互谅互让原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原则,也是处理人际矛盾的主要途径双方当事人既然选择了调解,就意味着放弃了过于激烈的对抗,转而愿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在具体的调解中,双方当事人要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争议纠纷,任何一方不得以其在政治上的地位和经济上的优势,迫使对方接受严重不公平的调解协议。为了最终解决纠纷,在必要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应该放弃一些个人利益,否则,如果双方互不让步,那么纠纷的`解决就无从谈起(互谅互利同时要求当事双方在调解中要尊重对方,不得恶意中伤,争议只有在相互尊重中才能得到圆满解决。
三、目前我国调解中存在的伦理道德困境
(一)部分当事人缺失诚信,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我国素有礼仪之帮之称,有着广泛的传统道德基础。但是,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利益的追求,部分人甚至发生价值观、道德观的扭曲,凡事必追求利益最大化。表现在d解实践中,往往是争议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相互对抗,不肯让步,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出尔反尔,导致调解工作费时费力,也严重地影响了调解功能的发挥(追求利益是人的本性之一,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本身并无过错,但不当追求利益最大化,则是缺失伦理,甚至是违法。主要表现为:第一,被告人过度追求自身利益,导致调解的形式合法而实质不合法,调解实践中也往往以牺牲原告的部分利益作为达成调解的条件W;第二,双方当事人恶意调解,以便于顺利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逃避义务、获取不当利益,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是集体和国家的利益。
(二)部分调解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偏低
在我国具体的调解实践中,部分调解员轻视调解工作,缺乏耐心,认为调解工作技术含量低,没有身份和地位;再者,人民调解坚持免费的原则,调解员报酬普遍偏低。这导致部分调解员敬业意识不足,工作主观能动性不强,面对新形势不愿意学习提高,影响了对纠纷的处理。存在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一,我国缺乏调解员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导致一大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该领域。门槛过低直接造成调解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调解作用在实际工作中的充分发挥。第二,我国缺乏调解员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待遇偏低,导致人们从事调解工作热情不高,不能吸收优秀人才进入到调解员的队伍当中,严重限制了调解功能的发挥。第三,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无法充分保证调解员认真履行职责,进而影响调解员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
(三)部分法官片面追求诉讼结案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部分法官不能正确理解和认识调解制度的性质、地位及其在化解社会纠纷中的重大作用,调解意识淡薄,调解率低下同时,法院片面追求当庭宣判率,也削弱了法官的调解意识。近年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质越来越高,但部分司法人员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对司法的理想化倾向,内心渴望通过对抗制庭审弘扬正义,因而并不过分热衷于调解y。特别是刚刚进入到司法系统的新人表现得更为突出,越年轻,这种倾向越明显
四、解决我国调解工作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具体建议
(一)加强对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首先,要完善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准入门槛,注重定期培训。相关部门必须制定科学、合理、公正的招聘程序,提高调解员的准入条件,修改和完善相关调解规定,争取把那些具备较高科学文化知识、受过比较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或者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经历、熟悉法律和政策、掌握一定的调解程序、具有一定^调解技能并且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S任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对于部分法官调解纠纷的能力不强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伦理道德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在案件调解中能够怡当地运用社会伦理道德针对当事人的内心进行问题的分析、善恶的判断、纠纷的解决。
其次,就是要对法官、人民调解员以及承担调解工作的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向他们灌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修养良好的道德修养不是人天生所具有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是因教成德,通过教育的途径逐步形成的。鉴于现今调解员的伦理缺失问题,进行伦理道德教育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必须的。
(二)强化对当事人诚实守信的要求和制度化
在现代社会,诚实守信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大家彼此讲诚实,守信用,才能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具体到调解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主要是:其一,当事人不得以欺诈等方式达成协议,不得在调解中弄虚作假,恶意欺调解者和对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其二,调解双方能以服从调解、体谅谦让、达成共识、信守承诺、解决问题为出发点i卩落脚点,能够自动履行调解协、议针对恶意调解,一方面,可采用道德约束的方法,即在调解程序中,采取具体的措施加强对诚信的要求,如借鉴社会上普遍采用的签署诚信承诺书的方法促使当事人的诚信自律;另一方面,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增设恶意调解的处罚条款,以确保对恶意调解行为的打击有法可依,同时对参与恶意调解的法官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三)为调解员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职业保障的程度应当和该种职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职业的风险性以及工作环境等的状况相适应。要ir造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就要为他们提供可靠的职业保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此,可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第一,充分保障调解员的职业身份和地位,确保调解员在录用之后非经法定程序或事由不被辞退、降职、辞退或处分;第二,充分保障调解员的职业权力,确保其正常调解工作不受外部或内部的行政干扰;第三,确保调解员拥有相当的职业待遇调解员的职业待遇理应包括基本的生活保障、福利以及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良好的制度环境对于保障调解员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提高其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五、结语
调解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其之所以能够长存不衰,是因为其兼容了情、理、法,将法律的刚性与情理的灵活性完美地结合在一起,既顺应了我国重视“人情,,的传统习惯,也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潮流。我国的调解工作中纵然存在诸多的伦理道德问题,但立足国情,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和道德进行规范并使其逐步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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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代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与困境
4、论网络舆论监督的法治意义
5、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6、论法治社会构建中的权利冲突
7、当代中国法治社会构建中的公权力定位
8、网络监督与司法公正
9、能动司法的意义及其局限
10、法制现代化中的问题及其解决
11、司法体制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12、网络时代的法治秩序建构
13、审判方式改革与司法独立
14、和谐社会的法治标准
15、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的意义与问题
1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价值及其培育
17、论法的正义价值
18、论法治的社会基础
19、论法的自由价值
20、论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及其局限
1. 论法官有限自由裁量权的意义及其局限
2. 论当代中国法律实施中的文化阻碍及其克服
3. 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法律论证的应用
4. 论法律解释的原则
5. 论司法裁判中法律原则的功能
6. 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困惑与出路
7. 论当代中国法治社会中习惯法的价值
8. 论网络时代的司法监督
9. 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的合理因素及其当代价值
10. 论法律权利与人权的关系
11. 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法与道德关系
12. 论法律原则的生成与实践价值
13. 公民文化与法治社会的构建
14. 论当代中国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
15. 论法治国家的公民社会基础
16. 当代中国法治国家构建中法与道德关系的重新审视
17. 论当代中国法治发展中的传统文化优势与阻碍
18.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精神
19. 和谐社会构建背景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0. 转型中国的法治秩序建构与困境
1、中国奴隶制法制特点研究
2、成文法的公布及其对中国法律发展的意义
3、秦律研究
4、汉律研究
5、“文景之治”与汉代的刑制改革
6、唐律研究
7、白居易判词研究
8、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
9、明大诰研究
10、中国古代清官现象研究
11、清代少数民族立法研究
12、清代法制对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扼杀
13、中国死刑制度的发展演变研究
14、领事裁判权制度研究
15、清末变法改制研究
16、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研究
17、中国古代法官自由裁量问题研究
18、国民党六法全书评析
19、东北解放区土地立法问题研究
20、黑龙江流域金代法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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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琴玛克的力学解析;钢琴键盘的力度调整;钢琴音色的统一和调整。
之前也是为为论文苦恼了半天,网上的范文和能搜到的资料,大都不全面,一般能有个正文就不错了,而且抄袭的东西肯定不行的,关键是没有数据和分析部分,我好不容易搞出来一篇,结果还过不了审。 还好后来找到文方网,直接让专业人士帮忙,效率很高,核心的部分帮我搞定了,也给了很多参考文献资料。哎,专业的事还是要找专业的人来做啊,建议有问题参考下文方网吧 下面是之前文方网王老师发给我的题目,分享给大家: 论音乐听觉在钢琴教学中的实践 高校钢琴集体课教学模式探索 吕其明《红旗颂》双钢琴版本的演奏分析 试析贝多芬《第六钢琴奏鸣曲》Op10No2第一乐章 贝多芬《c小调第三钢琴协奏曲》Op37作品分析 莫扎特钢琴奏鸣曲的艺术特色 试论西方音乐史对钢琴演奏的影响 开创“中国风”钢琴语境 由钢琴考级引发的琴童教学思考 从智能钢琴集体课看钢琴教育的新探索 大数据网络时代的钢琴教学构想 高校钢琴教育提升学生音乐素养的路径 OBE理念下高师钢琴课程教学改革探析 学前教育钢琴即兴伴奏教学的实践探索 传统与当下:博雅教育理念与钢琴教育相融合的理论思考 钢琴伴奏在高职艺术院校声乐教学中的作用分析 《钢琴家》:那些见过战争的人,怎么会不憎恨战争 疫情期间“互联网+”在高校钢琴教学中的实践应用探讨 钢琴界“扫地”朱晓玫:只想躲在音乐背后 基于核心素养的高职钢琴教学策略探讨 基于人工智能的钢琴编曲音色识别系统设计 浅析中国古典舞基训与芭蕾舞基训钢琴伴奏的差异 巴赫康塔塔钢琴改编曲《羊儿可以安静地吃草》乐曲分析及演奏处理 浅析黄自艺术歌曲的钢琴伴奏 浅析钢琴曲《浏阳河》的音乐技巧与情感表现 浅析舒伯特艺术歌曲钢琴伴奏的魅力 浅探克拉拉·舒曼的钢琴生涯 王建中改编钢琴曲的艺术手法与特征 职业学校钢琴课程教学模式及课程体系拓展研究 钢琴演奏教学中听觉培养的价值探讨 钢琴演奏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的心理素质 试论钢琴基本功练习在钢琴学习中的重要作用 浅析慢练在钢琴练习中的作用 巴洛克歌剧咏叹调钢琴伴奏教学研究 贝多芬钢琴奏鸣曲演奏风格及创作特点探析 对中职学前教育专业钢琴课教学的思考 浅谈儿童钢琴快乐教育 中国钢琴作品《皮黄》的曲式特征与艺术特性 钢琴伴奏在艺术歌曲中的作用 钢琴即兴伴奏在小学音乐课堂教学中的应用策略探析 钢琴家的脚 学前教育专业核心素养下的钢琴教学策略 探析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培养和提升学生儿歌钢琴伴奏能力的方法 浅析个性化教学法在高职钢琴弹唱教学中的应用 高校钢琴教学“归元”思考 浅析管弦乐钢琴伴奏艺术 现代音乐美学对钢琴演奏的启示 高校钢琴即兴伴奏教学的创新模式探析 音乐专业钢琴弹唱能力培养方法解析 胡同里的钢琴师 浅析钢琴制造工艺对触键和音色改变的重要性 高校钢琴教育中学生音乐素养的培养 音乐钢琴教学中培养学生即兴演奏能力的措施分析 中职学前教育钢琴即兴伴奏课程有效分层教学分析 关于钢琴教学中的审美教育与情感教育 中职学前钢琴教学中的课堂语言艺术探究 幸福的钢琴 对高校钢琴课程体系中学生综合能力培养的研究 过程性评价的内涵、价值及其在独立学院钢琴教学中的应用 中西方钢琴艺术的文化融合 中专音乐表演专业钢琴教学方法探究 简论丁善德钢琴音乐的成就、特色与演奏 藏羌彝民间舞蹈钢琴伴奏编创论略 钢琴艺术欣赏中的审美意识分析 元认知理念指导下的师范类院校钢琴启蒙教学研究 学前教育钢琴基础教学的实践研究 信息化环境下的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开放式钢琴弹唱课堂教学策略研究 分层教学模式在高职钢琴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互联网时代下的钢琴教学形式研究 微课在高校音乐教育钢琴课程中的应用研究 在线钢琴教育的利与弊 雅俗共赏角度下钢琴曲《炎黄风情·走西口》音乐分析 钢琴组曲《圆明园漫步》创作风格及演奏特征研究 钢琴伴奏在合唱艺术中的作用 浅析肖邦《b小调第一钢琴谐谑曲》的演奏技法 高叠和弦在格里格钢琴抒情小品中的应用 贝多芬C小调奏鸣曲对西方钢琴艺术史的发展影响探究 琵琶曲与钢琴改编曲《十面埋伏》的比较研究 浅析路德维希·范·贝多芬第7钢琴奏鸣曲作品10之3中的踏板使用 内心听觉在高师钢琴基本技术训练中的应用探索 高职钢琴教学中体验式教学法的运用探讨 双钢琴教学对学生钢琴学习能力培养的作用 信息化环境下钢琴教学模式的创新 浅谈少儿钢琴学习兴趣的激发与培养 高校音乐师范生钢琴合奏能力的培养与实践 试论钢琴的调音及日常维护 浅论中国钢琴音乐作品的组织结构与演奏 钢琴演奏中的触键技巧与音色效果探索 钢琴曲《百鸟朝凤》中的民乐元素渗透 李斯特钢琴曲《夜莺》的演奏诠释 波特凯维茨与他的钢琴练习曲 “思政”视域下美育与高校钢琴教学的融合研究 简析钢琴演奏者的心理因素对表演的影响 钢琴演奏中的音乐听觉作用探讨 《安娜的笔记本》在民办高校钢琴基础教学中的运用 高校钢琴教学中比较教学法的应用 立德树人视域下的钢琴教育创新研究 高职院校钢琴审美教学的设置与教学方式探索 幼儿园钢琴教学中形象化的教学语言研究 钢琴小品《喷泉》曲式结构与演奏分析 浅谈合唱中钢琴部分的运用 钢琴演奏与教学中的触键技巧问题研究 钢琴演奏中触键与踏板对音色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