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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主题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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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主题的论文

摘 要: 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其传播途径包括报纸、杂志、电视、电影、网络、包装、广播、交通等。广告是一种传播方式或传播活动。广告正以积极、明朗的主流方向作用于人们的思想,影响人们的实际生活。关键词:广告 传播 作用正文:现在广告已经在人们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广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广告包括非经济广告和经济广告。非经济广告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又称效应广告,如政府行政部门、社会事业单位乃至个人的各种公告、启事、声明等,主要目的是推广;狭义广告仅指经济广告,又称商业广告,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通常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沟通信息的重要手段,或企业占领市场、推销产品、提供劳务的重要形式,主要目的是扩大经济效益。广告的本质有两个,一个是广告的传播学方面,广告是广告业主达到受众群体的一个传播手段和技巧,另一个指广告本身的作用是商品的利销。总体说来,广告是面向大众的一种传播;艺术的高雅性决定了它的受众只能是小众,而不是绝大多数人。所以成功的广告是让大众都接受的一种广告文化,而不是所谓的脱离实际的高雅艺术。广告的效果从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它究竟是不是成功。本文就广告的正反两方面影响做出分析,得到以下结论。一、广告对人们实际生活的正面影响1、传递信息,沟通产需广告的最基本功能就是认识功能。通过广告,能帮助消费者认识和了解各种商品的商标、性能、用途、使用和保养方法、购买地点和购买方法、价格等项内容,从而起到传递信息,沟通产销的作用。俗话说,货好还得宣传巧。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企业对广告的作用不十分明了,认为做广告花费大,得不偿失。因此,他们宁可天南海北、火车轮船、辛辛苦苦到处推销,也不愿做广告。实践证明,广告在传递经济信息方面,是最迅速、最节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好的产品借助于现代化科学手段的广告,其所发挥的作用不知比人力要高多少倍。2、激发需求,增加销售一则好的广告,能起到诱导消费者的兴趣和感情,引起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欲望,直至促进消费者的购买行动。曾有这样一个事例:某国烟草公司派了一名推销员去海湾旅游区推销该公司的“皇冠牌”香烟,但该地区香烟市场已被其他公司的牌子所占领,该推销员苦思无计,在偶然间受到了“禁止吸烟”牌子的启发,他就别出心裁地制作了多幅大型广告牌,广告牌上写上“禁止吸烟”的大字,并在其下方加上一行字:“‘皇冠牌’也不例外”。结果大大引起了游客的兴趣,竞相购买“皇冠牌”香烟,为公司打开了销路。3、促进竞争,开拓市场大规模的广告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竞争策略。当一种新商品上市后,如果消费者不了解它的名称、用途、购买地点、购买方法,就很难打开销路,特别是在市场竞争激烈,产品更新换代大大加快的情况下,企业通过大规模的广告宣传,能使消费者对本企业的产品产生吸引力,这对于企业开拓市场是十分有利的。提高商品的知名度是企业竞争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广告则是提高商品知名度不可缺少的武器。精明的企业家,总是善于利用广告,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名声”,从而抬高“身价”,推动竞争,开拓市场。4、介绍知识,指导消费现代化生产门类众多,新产品层出不穷,而月分散销售,人们很难及时买到自己需要的东西,而广告通过商品知识介绍,就能起到指导消费的作用。有些产品消费者购买以后,由于对产品的性能和结构不十分了解。因此,在使用和保养方面往往会发生问题。通过广告对商品知识的介绍,也可以更好地指导消费者做好产品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从而延长产品的使用时间。5、丰富生活,陶冶情操好的广告,实际上就是一件精美的艺术品,不仅真实、具体地向人们介绍了商品,而且让人们通过对作品形象的观摩、欣赏,引起丰富的生活联想,树立新的消费观念,增加精神上美的享受,并在艺术的潜移默化之中,产生购买欲望。良好的广告还可以帮助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人生观,培养人们的精神文明,并且给消费者以科学技术方面的知识,陶冶人们的情操。二、广告对人们实际生活的负面影响1 、广告由于和商业利润相依,因此它不可避免地要用各种方式甚至是媚俗的方式换取受众的青睐,污染了社会环境。从广告促进销售的实质来讲,无论是广告宣传的产品的质量也好,还是企业的文化也好,某种精神也好,都或多或少的有种让人误解的倾向。广告有特定的受众,但是其他人群尽管不是有意作用的对象,但同时也存在于广告的影响之中。比如,有些“少儿不宜”的广告,偏偏在儿童的生活圈中频频出现。记得在江苏某频道中有一个饮料的广告,大致内容是在海边一男子用打开的汽水瓶喷射对面的赤裸美女;美女发出尖叫┉┉。这样的广告,缺少创意,只是用靓女来吸引人们的注意力。这是广告不健康发展的表现。曾还有一则洗衣机的广告,画面上是两个少女脱下身上的衣服扔进洗衣机,甚至脱到不能再脱的程度。这样的广告有悖于我国的道德观念和审美情趣。在知识经济时代,我们决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来换取经济一时的发展。广告不仅要服务与企业,同时也要服务于大众。用媚俗的方式换取受众青睐的广告,污染了社会环境,降低了广告本身和产品的品位。广告在传递商业信息的同时还传递价值观念、道德规范、社会准则、生活方式等潜在的文化信息,当前一些商业广告中出现的庸俗化,乃至低俗化倾向对于大众媒介文化无异于一种侵蚀,它们严重玷污了人们的视听,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广告的广泛传播使受众陷于广告的魔幻文化情景中,助长了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攀比陋习。广告为了实现产品的促销,大宣、特宣。“谁穿谁精神”、“XX男人的标志”、“地球人都知道”等等宣传,无形中扭曲了人们的消费观念。人们相互攀比,名牌消费成了趋势。在高度消费社会的时代,通过物质来表现富裕的的生活态度,造成了无休止的追求差异化的竞争,而鼓励享受、鼓励奢华消费的广告无疑会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当追求享受、时尚与炫耀成为大众心理的一个构成因子时,这又势必反过来影响广告的创作,如此恶性循环,只会将大众文化引向拜金主义的泥潭,使大众文化走向庸俗堕落。我国仍是一个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仍有很多人生活在贫困线上,对那些先行富裕起来的人们,如何引导他们的消费观念、广告所具有的社会教育功能应当有所作为。3、广告宣传的不严肃性,扭曲了传统文化,影响了社会文化的正常发展。由于广告广泛传播和频繁出现,广告语言往往被人们所熟知,进而成为流行语。广告人在创作广告的时候有时考虑了广告的效应却忽略了文化本身。一些不良的广告用语,扭曲了千百年来积淀下来的社会文化。根据调查表明:当广告语成为一个地区的流行语时,没有掌握这中流行语的人就产生一种压力。该群体就会在压力的驱使下努力去学习这些所谓的“时髦语言”,以此来紧跟时代的步伐。这些流行语有的是低级趣味的,有的是霸道的,还有的是误人子弟的。例如:做女人“挺”好(丰乳广告)、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丰乳广告)、别看它小,走在路上还挺横的(某汽车广告)、“布”同凡想(服装店广告)、“咳”不容缓(药品广告)等等。如果孩子们学习了不良的流行语,就会走在路上挺“横”,为的就是达到“布”同凡想的效果,一遇到什么小事就“咳”不容缓的说:“没什么大不了的,做XX挺好”。这样的广告极大的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的发展。有些不良用语还有时会负载着一些不良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不严肃性不仅表现在用语上,而且在广告制作上也存在着一些越轨行为。有一则农药的广告把电视剧《白娘子传奇》中的片段剪辑成广告。画面是:美女回头变成大蛇把人吓死。同期话外音是:回头之间可以杀人,人们叫她“回头杀”。然后出现一瓶农药,名字就是回头杀。《白蛇传》是我国四大传奇故事之一,因为经典所以广为流传。如果把人们流传百年的经典爱情故事做成了“回头杀”真觉得让人痛心;为被糟蹋的文化而痛心,同时也为这种行为而痛心。还有的广告哗众取宠,让一个人假装口吃,结结巴巴的做广告。这样的广告和广告行为不仅受到指责,就连企业也跟着受到指责。广告的负面影响以逐渐受到社会的关注。虚假广告和过分夸大的宣传,会让降低受众对产品的信任,甚至有时对社会也产生怀疑。总之,广告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不良的广告使受众在消费心理上产生误导,盲目追求消费;不良广告会对产品品牌本身造成极大的伤害;不良广告对大众媒体文化无疑是一种侵蚀,严重玷污了人们的视听,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尽早采取有效措施将广告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小。

虚假广告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极大破坏市场规则,也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我们应该予以坚决打击和抵制!

木兰诗 背过就去气老师唧唧复唧唧,木兰开飞机,开的什么机?波音747!问女何所思,问女何所忆.女亦有所思,没钱买飞机.昨夜见军帖,要用轰炸机,飞机十二架,架架买不起.阿爷无大钱,木兰无金银,愿去买钢铁,从此造 飞机.东市买图纸,西市买螺丝,南市买玻璃,北市买铁皮.旦辞爷娘去,暮宿旧机库,不闻爷娘唤女声,但闻铁皮摩擦滋啦啦.旦辞机库去,暮至军营旁,不闻爷 娘唤女声,但闻将军大呼哈哈哈.万里开飞机,关山一下没.热气传机翼,日光照玻璃.将军被吓死,壮士魂已飞.飞来撞天子,天子躺病床.策勋十二转,赏赐俩耳光.可汗问所欲,木兰不愿进牢房;愿开747,飞着回故乡.爹娘闻女来,端起机关枪;阿姊闻妹来,当户举手枪;小弟闻姊来,磨刀霍霍向智障.开我机舱门,进我飞机舱,脱我战时袍,换上飞行装,多装手榴弹,对外架机枪.出门埋 炸弹,亲友皆惊忙:离别十二年,不知木兰变猖狂.疯子脚蹬地,呆子眼紧闭,两人并排走,谁能说我不正常?

明星或者其他公众人物代言广告,这种现象早已存在,国外早已有之,然而,近年来新兴医院事件、亿霖事件、SK-Ⅱ化妆品事件、藏秘排油茶事件等等层出不穷,这些事件使得公众熟知的明星们站到了风口浪尖上。尤其是去年的三鹿奶粉事件,这些事件将公众的目光聚焦到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上,使他们成为了社会舆论的焦点。笔者不怀疑媒体有炒作之嫌,但基于职业习惯,更有兴趣将明星“代言门”问题引入法律场域加以思辨。一、明星代言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消费需求与市场的占有份额往往成为企业的追逐对象,明星和品牌合作自然也无可厚非,最好的结果是:品牌借明星之力提升了自己的知名度,明星也借品牌的推广增加了媒体的曝光度,提升了自己的价值。然而,由于代言广告过分夸大产品的功能与品质,在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而且由于给部分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以及财产方面的损害。在谴责商人无良、政府失察之余,我们更须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明星代言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我们知道,明星代言产品或者品牌,是要收取不菲的代言费的,而这笔代言费并非像明星们认为的那样:是商家自己出资给付的。而事实上, 这笔费用最后会计入产品或者服务价格之中,最终由广大消费者埋单。因此,虽然,代言明星没收消费者钱,也没做产品,更没卖产品,根据现有法律体系从技术上分析,明星与消费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既然二者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明星代言引起公众指摘,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然而,利益与风险相一致乃是法律基本原则,高额代言费对应几近于无的法律责任,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宗旨,法律技术的适用结论与法律原则的内在精神发生了背离,不能就以此表明纯粹根据法律技术推理的合理性。这首先关涉到法理学上法律调整对象的理论。一般认为,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制不是无界限的,法律必须尊重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此固有理,但法律与道德存在交叉领域,一些重大的、关乎公益的道德问题往往也上升为法律问题。据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可知,这不但是起码的商业伦理,也是基本的法律精神。不能仅仅放任处于彻底的商业逻辑支配之下,更应该将其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并且在具体规范设计上寻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利益与责任的平衡,在明星广告泛滥的当下,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事实上的合理性。二、明星代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高票通过。该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确立了在食品领域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但是,《食品安全法》毕竟是特殊法,适用的范围也更加有限,除此之外,我国关于明星代言的法律规定几乎属于空白。基于此,笔者主张再从民法的角度进行具体审思。民事主体之间相对性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合同和侵权两种主要类型。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其成立是要约与承诺的合意,但明星代言的本质与合同迥异。首先,明星与特定的消费者并不属于合同的相对方,主体不适格;其次,明星代言并不具有意思表示的因素, 更没有与消费者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意图;再者,明星代言通过媒体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布,这与要约针对特定相对人的特征不符。那么明星代言是否适用侵权法那?毒奶粉致婴儿肾衰竭,属于产品责任这一特定侵权类型,法定责任主体是制造者和销售者。从字面上看,代言明星并不在责任主体之列,根据“法无明文不加责”的原则,法律上似乎无从非难明星。笔者以为,法律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特征,仅仅靠道德来调整是不足以维护大多数人的权益的。不能让代言问题产品的明星们的行为游离于法律责任的藩篱之外。但是,侵权的救济手段也面临着一定程度的问题:若为一般侵权,那么即使存在问题产品,存在对公众的致害后果,但是这种后果与明星的代言行为似乎毫无因果关系,所以不属于一般侵权,而在几种特殊侵权的规定中显然也没有规定这样的条款。然而不问良莠唯利是图的代言行为已经使得伪劣产品大行其道、流毒更广,从损害控制的目的出发,明星代言需承担一定的“准侵权责任”。而法律技术上的问题我们可通过扩张解释来实现。1、主体上的扩展解释。在如潮水般的代言广告中,我们发现不仅仅是明星,在关系到人体健康的食品、药品领域甚至所谓的专家、学者也不乏之,如果仅仅局限于明星这一狭小领域,显然不能达到良好的规制效果。所以应该对“明星”做扩张性解释为:为公众所熟知的,能够对人们的心理起到一定引导、暗示作用的社会公众人物。2、通过对产品责任规范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将代言行为视为“准销售行为”。这种主张绝非荒谬。其一,收代言费时依据商业规则,代言产品出现事故时却援引道德庇护,这种双重标准有违“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其二,高额的代言费意味着明星对产品瑕疵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明星在代言时即应当对可能的产品责任有一定预见。其三,明星代言行为属于间接致害行为。人类步入信息社会以来,明星借助各种媒体已深入社会生活,吸聚公众信赖,其代言行为对消费行为的诱导或强制作用不容否认,社会观念上已逐渐认定明星代言与产品损害之间的间接因果关系;同样是具有合理公信力的中介行为,明星代言也应与时俱进地纳入侵权法视野。3、对于明星代言行为实行差异性的归责原则。根据法学上的共同侵权理论,若明确规定代言问题广告当然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过重。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在产品责任中,明星与制造者、销售者所处的角色、地位毕竟不能一视同仁。认为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该不同于生产商的产品质量责任,明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可能导致让明星去承担生产商的责任,因此承担“差别责任”。这种“差别责任”应当将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种类扩大到绝对责任、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而不仅仅是“过失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本质上仍属于民事上“过失责任”的范畴。首先,依笔者之见,应当区分明星的主观心态并依据广告代言人他或她所代言的产品与人的权利的密切程度的不同或广告对象的不同来详定法律责任,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般说来,食品和药品,这些东西直接影响到我们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对于这种与生命和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的广告代言人,法律应规定承担“绝对责任、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才符合“损益相抵”的原则。从这个角度讲,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连带责任”还是有些偏轻,而不是过重。这样做是不是太严格了呢。一点都不严格,在有些国家,食品代言就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有些国家干脆规定严格禁止代言药品广告。其次,还应当从广告对象角度来考虑问题,而实行差别责任。比如对象为儿童或老年人的广告,其责任就应当加重。这个原则在很多国家就是这样适用的。这种差异性也应当在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上有所对应。比如代言内衣广告的责任应当重于代言外衣广告的责任。与此类似,代言与皮肤密接触出的化妆品广告的责任就应当重于代言其他与人身没有接触的产品的责任。如果确无过错,则应当在实际取得代言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补充责任,在制造者、销售者或保险公司(如有责任险)无力赔偿情况下始引发这一责任。从合理分配责任的角度来看,较之比照产品责任的思路,也更为合理。

关于虚假广告的论文

个人觉得议论文的可能性比较大些。作文通常和实事有关。大部分是高中知识,有一小部分初中知识。不难,比高考容易多了,录取分数线也不高。

有的是文体不限(诗歌除外),有的是规定你写记叙文,议论文等。 物理化学大部分都是初中的

写作思路:把自己关于人生的感悟写下来。

成人是人生必经的环节,然而这个环节的定义总是不十分明确,其精度应做到何种水准也往往无人关注,只有出现问题了,才会激起我们反思:何谓成人?

对于李杨的想法,其实我们都能理解,谁不希望有尊严地活着呢?在北京买房,几乎成为了一种身份和地位的象征。让自己过上好生活就是有成就的标准,这其实是太过普遍的心理。我们应当反思,是谁造就了这个少年天才如今为了自己的功利而刁难父母的行为。

我想,或许多半原因都是孩子父母的自作自受。少年天才的形成绝对不可能是一个孩子所自愿。不足10岁,正处于贪玩的年龄,而“玩”是锻炼孩子想象力与创造力的最佳方式。

那么,是谁强迫他过早地去接触高深的知识,扭曲他正常的成长历程,硬生生地被“炒作”成一个少年天才?毋庸置疑,是孩子的生身父母。我认为,当今父母大多形成了一种望子成龙的病态心理。在这种心理的作用下,父母的功利与短浅的见识,在孩子幼年时就植入了问题的种子,最终导致如今的后果。

不过我们还要反思,教育就没有问题么?我想也不是的。教育体制太过模式化,从来都把考试设计成孩子的最大业务,不断灌输“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渐渐地,孩子们都明白了一个不用说即是合理的事实:考试成绩的好坏是一种身份和地位的象征。至于什么全面发展,那都只是一纸空谈。

归根到底,是人们忽略了“成人”的精度。如果从上一代开始就能深思这个问题并做出改变,推行货真价实的素质教育;如果社会的教育方向是让孩子们积蓄能力,放眼未来,也许少一个李杨似的超常少年,却可以成就更多真正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人才。

“成人”二字说起来容易,但在物欲横流的当今时代,成人的标准到底应该是什么呢?在我看来,“成人”是应该用一生来研讨总结的课题。

我们不应该片面地把年龄作为衡量是否成人的唯一标准。“人性的光辉”才应当成为检验作为人是否合格的尺度。成人的精度,在于能为社会的进步而存在,而并非是一时的功利满足与物质享受。

无论你上街散步还是在家看电视,无论你翻阅报刊还是上网浏览,你会发现广告无处不在。婚姻广告让天下有情人喜结良缘,商品广告是商家的杀手锏,公益广告真情奉献。广告的名目,五花八门,广告的形式,异彩纷呈。可是,正当吃饭的时候,给你来一段广告“泻痢停”;当电视剧到“关键”时刻,广告不期而至而令人心急。广告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请以“广告与生活”为话题,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或谈看法,或发感慨,或讲故事。文体不限,题目自拟。

我们生活在一个广告社会,生活在一个广告时代。这有好处,也有坏处。我们可说的方面很多。关键是找准一个角度,从某一方面去切入。

我们可以写广告给我们生活带来的便利。如购物,如安排时间,如对人们的教育,如宣传知识等。也可以说广告给我们带来的麻烦,如播放太频繁、太乱、太单调,还有一些虚假广告给人带来的害处。我们可以编故事,如从一则虚假的征婚启事写起。虚构一则故事,讽刺广告的弄虚作假和世人的爱慕虚荣。还可以从虚假广告写出人们的盲目崇拜和某些明星唯利是图。

现代社会,广告无处不在,你走到哪,它跟到哪;你不想看,它要你看。

最近我搬了新房。搬家的那天,门口的墙上就贴了两张广告。一张是“王老五快餐店”的,它说“低消费高享受,随叫随到好味道”。另一张是卖牛奶的,说“宾家乐牛奶,新鲜每一天”。洁白的墙壁,贴了两张广告很不雅观。

第二天,又来了三张广告。一张是疏通下水道、化粪池的;一张是修理洗衣机、煤气灶、电冰箱、电视的;还有一张是用油漆喷上去的,写着:“家有无烟灶,太太少烦恼”。第三天的两张广告似乎多了些人情味。一张标明我们这里是“3楼”,女儿见了倒高兴,说有了这个标记,就不会跑错楼层。这个广告,说的是一种药,可改善头昏、头痛、眩晕及偏头痛。另一张是搬家公司的,“好运搬家,帮顺帮发”。我们刚刚搬来,可能一辈子就住在这儿,怎么就会搬走?

第四天真是有点悬,家门口来了个“开锁大王”,简直是“关怀备至”了。这广告上分明写着:“没有钥匙不用慌,请找神手开锁王”。“神手”说:我专开各种磁芯锁,专配各种磁芯钥匙,保证不坏你的锁,保证不烂你的门。太太看了这广告像是吓住了,问我:“我们家的锁是不是磁芯锁?”我说:“正是的!”

“坏了!”太太紧张起来:“我们上班去了,这‘神手’来了,岂不麻烦?”

我一下子不知如何回答才好。心想:这锁,也是锁君子不锁小人而已,哪能锁住“开锁大王”?

对商业广告的看法利与弊400字作文

行者踏上了旅程,他要达到梦想已久的地方,望不到边的路旁有玫瑰、美酒,可是他不停留,每一步都是他坚定的见证。

我也一样,当16根蜡烛点燃的时候,我说:“一定要成为有知识的大写的人!”身边的诱惑,向我挥手,可是心中的那块明镜中映着行者坚毅的面容。

我做到了吗?每想到这里,我总会去拾起丢弃的笔,告别游戏,电视,在书海里搏击。

作文“像行者一样坚定!”心中的明镜对我说。

行者在路途中奋进,他斩荆棘,折丫枝,汗水与血痕交织,如盘虬卧龙伏在双臂,可是他不在乎,继续迈出步子,一如既往的勇敢。

作文我也一样,身在初三,马上就要面临着早出晚归,与日月同行,与星辰共眠的日子。

生活是苦的,可是,初三的我每天充满欢愉。

不是没有泪水,不是没有血汗,而是我要实现心中的誓言。

就这样,心中的明镜中常浮现出行者勇敢的身影。

广告的利与弊英语作文80词左右

Advertisement Nowadays, all kinds of advertisements can be seen and heard everywhere. Whether you like it or not, advertisements fill our life. On the one hand, advertisements enable us to make decisions and buy things quickly. We can decide what to buy from watching ads. On the other hand, sometimes they can cause lots of trouble. In order to attract more customers, they enlarge the production's advantage. We will be cheat and spent lots of money on the productions. Though ads have some disadvantages, it is good for our daily life.

以广告给我们带来的利弊为话题写一篇作文

报纸最早出现在中国唐朝,有着悠久的历史与丰富的文化底蕴,是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能够对社会舆论起到导向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如今伴随着新媒体趋势的不断加强,作为传统媒体“老大哥”的报纸的生存环境遭到威胁,发展模式受到冲击,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不得不引起业界人士的深思并急需对其进行改革和发展。

1 新媒体时代传统报纸的生存状况我国报纸种类丰富多样,其引导着主流价值观的走向,被国家、社会和老百姓寄予厚望。

但如今媒体行业百家争鸣,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日益增多,很多报纸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优胜略汰所剩不多,生存状况不容乐观。

另一方面,与手机、网络等新媒体相比,报纸的读者与购买者逐渐减少,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大不如前。

传统报纸的内容优势日趋消失目前,我国报纸的发行数量每况日下,加之报纸的传播和受众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对内容有相对的控制,以及报纸本身征稿、排版、印刷、发行等流程导致了更新速度慢、信息数量少、传播范围局限等问题。

然而相对报纸而言的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则可以对海量信息迅速过滤和筛选,及时发布热点问题并进行互动,获得了大量受众的青睐。

传统报纸的受众人群逐渐流失据第五届中国报刊广告大会研究数据表明,进入到21世纪,报纸读者群体数量逐年下降,且读者平均年龄高于35岁,这表明年轻人逐渐远离了报纸。

由于老年人对互联网等新媒体的接受能力有限,所以传统的报纸仍是他们认识世界的主要方法和手段。

但是根据在普通高校调查发现,80%的大学生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是互联网。

而且随着人们阅读习惯的逐渐改变,对信息要求更加迅速、及时、便捷、个性以及全面,这恰恰符合了新媒体的特点。

其形式的多样性也吸引了更多的受众,除了文字、图片这两种传统的形式外,还有视频、超链接,甚至还可以让用户直播对话,这些高新通讯技术不仅受到受众的喜爱,满足其好奇心,还可使得信息更加真实具有可信力、影响力。

总之,新媒体的种种优势无一不在瓜分报纸这一传统媒体的受众人群。

传统报纸的利润收入遭到分割由于经过市场化改革,报纸脱离体制依托,其利润收入主要来自广告商的投资。

但是随着报纸读者越来越少,影响力和普及率也越来越低,广告商的投资也逐渐减少,反之对新兴媒体加大了投资力度,就连房地产、机动车这两大传统报纸广告的“老东家”的投放额也相应有所缩减。

随着互联网的推广普及,广告商更青睐于对新兴媒体的投资,将广告放在手机、公交站牌、车载电视等新型的媒体之上,尤其是作为人手一部的手机,其便捷性、普及性、成本低、形式多样等优势使得手机广告版面被大量商家抢夺,在将来也有着一定的成长空间。

相较而言,报纸的广告投资会越来越少,其发行量、销售量也会减少,阅读群体缩减,周而复始形成恶性循环,报纸的生存环境会越来越艰难,前进之路荆棘遍地。

传统报纸的公信力逐渐下降在过去,报纸是社会舆论的导向,令读者深信不疑,具有较大的影响力,然而目前报纸的公信力却在逐渐下降。

2003年“非典”之前,人们并没有在报纸上看到任何预兆;假新闻的出现,记者收受红包等使得人们对报纸的信任逐渐消逝。

报纸不能很快地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难以及时回应群众呼声。

而新媒体出现,可以让所有人成为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每个人都可以在贴吧、论坛等网络平台上发表自己的观点,使得更多的观众参与进来。

网民队伍的逐渐增大,使新闻更加透明,加速了问题的解决并得到及时的反馈。

比如说在微博上发布一个寻人启事,很快就有无数个网友去帮忙寻找,甚至会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重视,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去发现去解决。

就像2016年8月山东临沂18岁女孩在大学入学前被电话学费,然后昏厥死亡这一事件,就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舆论的压力与多家媒体的跟踪调查,让地方 *** 十分重视这一事件,在短短2天内就破获了这一系列的电信事件,也使得大众对新媒体的依赖度信任度大大加深。

2 新媒体冲击下传统报纸的生存与发展策略在新媒体日渐强盛的今天,传统报纸行业受到严重的冲击,急需进行转变发展,笔者在下文中从内容、经营、技术等方面提出行之有效的策略。

坚持“内容为主”,增强核心竞争力在互联网普及全球的今天,新媒体形式复杂多样,竞争压力如此之大的情况下,传统报纸应该重视内容的原创性,独特性以及自身的品牌效应,加大人手扩宽信息的来源渠道,进行内容的高度整合;深度挖掘,提升报纸的质量水平;提高报纸的权威性,让报纸成为不可替代的媒体之一。

不同的报纸也要根据自身的特点,采取适宜的方式方法,如党报要选择适合的角度引导大众,增加社会影响力,版式设计要新颖,实现信息多元化;都市报要更加“接地气”,要从市民的角度出发,市民想到的要去想,市民想不到的也要去想;专业报纸要重视对专业人才的培养,传达真实有效的焦点信息。

改变商业模式,进行多元化经营一张报纸的价格实际上大大低于它的采访、排版、印刷的成本,并且报纸上大篇幅的...

对于社交软件和创意广告的看法的作文?

玩电脑游戏对我们的视力和健康十分有害,当你沉迷在电脑游戏带给你的快乐中时,你的视力也在不知不觉中一天天地衰退,等你最后醒悟时,已经来不及了!可能还要搭上你曾经拥有过的健康身体。

网络游戏的开发,聊天程序的不断更新,使那些控制力较差的人沉迷于网络中,有些人泡在网吧玩游戏一呆就是好几个小时,更有甚者,在网吧好比在家一样,吃的喝的睡的,样样不少,三一成伙、五一成群的联网打游戏。

目不转睛,高度集中,可谓是执着至极,然而人们在快乐享受网络带给他们愉悦的同时,却完全忽略了网络这个魔鬼正在一步步侵蚀着人们的健康,也有些人在网络提供给我们便利的平台上,利用网友的无知,采取一些不道德的手段进行欺,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因网络的犯罪而产生的悲剧占有相当的比例

英语作文,广告的优缺点

广告的优缺点有: 优点:直观,生动 缺点:不成功的广告容易让人产生厌恶 广告(英语:advertising或advertizing),即广而告知之意。

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

可以泛指一切不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告,包括公益广告、旅游广告、商业广告等等。

然而,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广告”往往特指商业广告,即用于推广货品、服务、或理念的付费公告。

广告的目标在于劝说大众,以引发购买、增加品牌认知、或增进产品的区别性。

每则广告由讯息与传递讯息的媒介构成。

广告仅是全部行销(即营销,市场营销)策略中的一环。

行销其他方面包括宣传、公关、推销、竞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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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学生带手机进校园的利与弊》为题写一篇600字的议论文

随着时代的发展,方便、快捷的通讯工具——手机进了千家万户,在大街上可以看到人手一机的情景,当中,也不乏有些中学生,随着手机的日益普及,手机也进入了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校园,在每个班级中,拥有手机的学生不占少数,据我们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57%的中学生拥有手机,一些生产商把中学生视为他们未来庞大的销售市场。

中学生使用手机更应该值得关注。

中学生使用手机无非就是在学校里,比如到学校发现要交的作业忘带来,那就趁下课时打电话回家,要父母送过来。

当然,还有些同学把手机带入课堂,将手机调到振动状态,在桌子下面偷偷的玩。

有的在宿舍熄灯后用手机发短信。

中学生手机的三大用途:收发短信、玩游戏、上网。

有超过70%的中学生已经不把手机当成与人通讯的工具,而是一台与电脑一样,能收发讯息、玩游戏、能上网、还能听音乐、发图片的“迷你“电脑,跟桌上的电脑式手提电脑比较,手机的好处当然很多。

有的学生认为,它能方便联络,方便使用,可以通简讯,非常轻便,无论拥有或使用手机的中学生,利用手机信筒讯可以说已经成为手机的主要用途,就算用手机来打电话的学生也以闲聊为主,用来问功课,与家长联系的很少。

由于手机进入课堂,也不免会带来一些弊端,很多同学都对短信息上瘾,把各式各样的短信发来发去,甚至交头接耳地交流各自收到的有趣信息,自己没有认真学习,也严重地影响到周围的同学,把手机带入课堂会影响到正常的课堂秩序,有些同学甚至把手机带进考场,利用手机短信息作弊,每攫的期中、期末考试都可以发现几起此类的作弊事件,利用手机作弊,让人防不胜防,严重地破坏了考场的纪律。

有的住宿生在宿舍熄灯后,有手机来玩游戏、上网、听音乐、发短信息至深夜,造成睡眠不足,导致第二天精神不济,学习效率也大打折扣,不仅自己受带影响,也干扰了别人的休息。

综合学生使用手机现状,我们得出了以下几点利与弊。

利的方面: 1.手机作为高科技的产物,确实可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方便,学生可以通过手机及时与家长联系,也可以向老师汇报学习等。

2.与以前的同学多交流,可以保持原有的友谊,与现在的同学多交流,可以增进友谊,遇到疑难问题时,可以用手机进行讨论。

3.一些手机的拍摄功能,可以随时拍下一些有意义,有价值的东西。

4.手机里面的闹钟装置,可以随时使用。

5.手机的本身小巧玲珑,占很小的面积,可以随身携带。

6.当学生外出游玩或在其它地方遇到危险时,可以及时向家长、老师或警察求助。

弊的方面: 1. 短信聊天,影响休息,耽误学业,多数家长反应,孩子用手机谈论学习的内容少,用于同学之间联络或发短信的多,手机给学业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2. 不良信息,玷污心灵。

3. 助长学生攀比成风,每到课余,一些学生就会围在一起相互“切磋”手机的款式和功能,校园里的手机越来越多,档次也越来越高,对那些没有手机的同学,很容易造成心理的不平衡,在攀比之风的影响下,有些同学开始盲目追逐,因为手机更新换代十分迅速。

外形、功能、都日新月异。

拿名牌手机的同学就会炫耀自己的家境,父母地位,这样会让学生把父母当作靠山,不思进取。

4. 额外增加父母的负担,据调查结果显示,学生购买手机的资金全部随接或同接来自于父母,且每月的话费也是父母掏腰包,对于家境并不宽裕的家庭来说给孩子买手机等于给家庭增添新的负担。

5. 手机为考试作弊提供了条件,养成不正的学风。

6. 影响校园治安,手机属于贵重物品,常出现偷窃现象,此外,手机所带来的恶劣影响也更为突出,已经引发了中 学生的犯罪,有手机的中学生也成为一些犯罪分子的欺和抢劫的对象。

7. 中学生使用手机会妨碍学校的教学秩序,上课时有的同学手机未关机,突然来电话影响全体同学听课,会给整个教室带来不愉快的情绪。

8. 手机对人有辐射,许多广告只说手机有多少先进功能,却从未提对人体的伤害。

青少年正处在生长发育的黄金阶段,如果因为手机而对身体伤害,岂不追悔莫及。

手机作为科技进步带给人类的新工具,是新事物,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本身并无利弊对错。

进入校园后出现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暴露了学生规则意识欠缺等学校德育的“老问题”。

学校一纸禁令,其实只能在表面上掩盖问题,对中学生有手机应该一分为二的看。

如今,身处信息时代的中学生已不再是“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闲书“的书呆子。

所以,拥有作为现代社会主要沟通工具之一的手机,是社会发展的进步必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为学生配一部手机对许多家长来说不是太大的负担,有了手机后,家长能够更好地监督孩子。

当然,也不能忽视手机进入校园带来的新问题,要达到“利大”最根本的是要整体提升学校德育水平让学生具备自律意识,以健康的心态使用手机。

信息时代,手机已经成为主要的信息联络工具。

对于学生来说,手机可以当手表用,职能手机可以当学习机、微机、相机使用,减少了费用开支,可以用手机上网,学习和查询多种知识,手机还可以当字典、词典,学习汉语、英...

看电视的利与弊作文900字

电视,是20世纪人类最大的发明之一。

电视的用途很广,主要用于新闻广播和各种通讯,也用于播送有图像的文艺节目。

电视给人类带来了视觉革命,他把人们带进了一个五光十色的奇妙世界,奇迹般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

电视的发明不但使人们的休闲时间得到前所未有的充实,更重要的是,它加大了信息传播空间和信息量,加强了人们的相互了解,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之一。

电视在剥夺我们的时间。

电视如果只是单纯的剥夺我们的时间,也就没有那么可恶了,问题关键是,它在颠覆我们昔日所拥有的美好一切。

本该和亲人拥坐在饭桌旁促膝谈心,回忆甜蜜的往事,享受亲情和友谊,电视却让我们坐在它面前频繁的换着频道。

本该带着孩子去看那明净的圆月,感知苍穹的博大和繁星的静谧,可是电视却让我们坐在它面前陪伴那绵绵无期的广告剧。

星期天,本该到郊外去享受春日的阳光和小草的芬芳,可是我们却整个周日都坐在电视机前,伸着懒腰,哈欠连连。

可以说,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连啃瓜子的时间都让给了电视。

电视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使我们的生命变得单调而狭窄;电视在侵染我们的情感,使我们变得脆弱而虚假;电视在夺取我们沉思的乐趣,使我们的思想变得机械而幼稚……我们应该站出来,为了我们的生活,让电视受到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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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假广告论文

摘 要:本文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界定入手,详细分析了B2C、C2C交易模式中是否存在销售者和经营者这一问题;进一步阐述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最后深入探讨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关键词:网络消费者 网络经营者 侵权 权益保护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已逐渐成为其发展的阻碍,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在尊重电子商务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从法律及相关层面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推动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具有重要作用。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界定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对应、相对立的关系,没有经营者就没有消费者,反之亦然。电子商务中可能存在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模式有三种:B2B、B2C、C2C,其中B2C模式中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是毫无争议的。值得探讨的是B2B、C2C模式中是否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如何界定等问题。电子商务只是人们生活消费的途径之一,它没有改变消费者的定义也没有改变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所以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的定义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解释消费者的定义,也没有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说明,要清晰地界定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身份,就必须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及概念进行界定。根据国家标准局《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规定,可以成为消费者主体的只能是“个体社会成员”。有些学者认为若单位购买生活资料最后也是由个人生活消费而使用,那么该单位和集体属于消费者权益法保护范围内。笔者认为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单位”、“集体”或者“组织”是否构成消费者的主体仍然值得商榷:首先,国际通行的规则是将消费者定位于个人。从目前法学理论界的观点和世界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惯例看,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只限于个人,例如《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指那些从经营者处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欧盟消费者远程合同指令》将消费者定义为,非出于商业、买卖、职业目的而缔结合同的任何自然人。其次,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单位购买生活资料的基点仍是个人生活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是个人消费,或者说是直接消费。在单位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时,其不能直接进行生活消费,不能作为最终消费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由合同法调整,而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如果单位坚持依照《消法》来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它的地位相当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诉讼代表人。最后,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看,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交易中弱势一方,就单位所具有的实力而言,很难将其视为市场中的弱势一方。个人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者地位,故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特殊保护。且其与经营者相比较缺乏交易经验或缺乏足够的交易信息和交易能力,从而导致在交易中不具有与经营者对等的实力,所以需要国家立法进行干预;而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进行交易时,有足够的团体力量与经营者抗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处于强势地位,法律上没有必要给予特殊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的只能是个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业性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那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为:出于生活消费目的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业性服务的个人。由此可知,B2B交易模式中的单位购买者不具有网络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即B2B交易模式中不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概念未作解释,也未对其主体资格进行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产品质量法》用的是“生产者”、“销售者”概念,未将两者合称。实践中,经营者的概念也不明确,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我国对经营者管理注重的是经营许可证的取得或商业行为。本文将“经营者”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并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同时,本文认为电子商务中具有经营者主体资格的有: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达到营利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C2C交易模式中,虽然销售方为没有经营许可证的个人,但个人销售者应被视为经营者,以令其对应的购买者自然成为消费者,双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具体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看,消费者作为分散孤立的个人,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且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2],故法律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电子商务中,因网络的虚拟化、电子化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例如在C2C交易中,在线销售者只是披露商品信息或自己的身份信息,消费者无法对其信息作出真伪鉴别。如果销售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内容,那么购买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信息不对称在C2C交易模式里表现的淋漓尽致,整个交易过程中购买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2、在C2C交易模式下,企业可能以个人身份注册并从事经营,而购买者很难得知与其交易的对象究竟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法律一概将注册为个人用户的企业销售者排除在经营者的范围之外,那么与这类销售者进行交易的个人不会被法律视为消费者从而无法受到特殊的保护。3、C2C交易中,大部分的个人销售者以出售商品为业,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存在营利行为。由于网络的特性,个人销售者可以只凭借个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开设“店铺”,销售商品。其“店铺”规模及产品种类甚至可以和现实生活中的商家相媲美,甚至规模更大、种类更多。其销售方式多样,包括拍卖、零售、批发等。这类个人销售者的性质和现实生活中的经营者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是其借助了网络这一便利资源。将这一类个人销售者视为经营者,更有利于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C2C交易模式中,如何以特定的标准来确定个人销售者为经营者,这涉及到制定法律的技术问题,本文不作论述,但建议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1)个人销售者是否以出售商品为业,具有营利目的。(2)个人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数额或交易频率是否达到一定标准。(3)个人销售者“店铺”货物的库存量。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相对于传统交易,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过程无纸化、支付手段电子化、交易空间泛地域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更加悬殊,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更容易遭到网络经营者的侵犯。(见表一)1、网络消费欺诈问题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实施的,利用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该概念中的经营者包含了真实的经营者和假冒经营者身份的欺诈行为人。因为,在网络环境下,若销售者对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虚构身份信息,购买者则很难辨认或无法判断销售者的真实身份。在目前网络法律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只要消费者将在线销售者视为经营者,或者说消费者根据销售者披露的信息判定或推断其为经营者,无论其是真实的经营者还是假冒经营者身份的欺诈行为人,法律上都应当将销售者认定为经营者。这样不仅可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有助于消费者在遭受欺诈后寻求司法救济,也可以借助该法对网络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弥补现行法对网络交易监管的不足。现阶段,网络消费欺诈的手段有:低价陷阱套取货款、空头承诺取订金、网络拍卖欺诈等。针对网络消费欺诈,可以尝试建立事前预防体系:(1)建立经营者信息管理中心;(2)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3)从立法上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审查义务;(4)可以考虑在涉及网络消费合同时,法律作这样的规定:在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的付款应先做预付款处理,交易过程完成之前,预付款所有权不发生转移。2、网络虚假广告问题网络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为达到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而发布的关于其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的信息,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虚假价格、虚假服务承诺等。网上广告因其特殊性,给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而网络广告是网络消费者购物的重要依据,消费者的购物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根据广告文字和图像判断而作出。消费者很难判别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难以得到保障。笔者对网络虚假广告的监管有如下建议:(1)加强对经营者身份的审核与公布;(2)明确ISP[3]与ICP的责任;(3)明确主管部门的监管职权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4)完善相关法规。有必要针对网络虚假广告等不正当引诱方式制订特殊规则,使网络广告的发布行为有法可依,加强对虚假广告的管理。3、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网络消费合同不适当履行的行为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延迟履行。网络购物的物流配送缓慢是消费者经常遭遇的问题之一,出于某些原因,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交货日期难以兑现;(2)瑕疵履行。网络消费者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与物品介绍不一致的情况。(3)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打破了地域的限制,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因为跨地域交易、经营者真实身份难以认定等因素,消费者很难实现其享受售后服务的权利。关于数字化商品的退货问题也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临的新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合同履行期限未做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偏向消费者履行期限的规则。根据欧盟2000年10月31日生效的《消费者保护(远程销售)规则》:“供应商必须自消费者向其发出订单的30天内履行合同。无论出现任何原因,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必须尽快通知消费者并返还所涉款项,通知与返还期限在履行期届满30天内。”该规则同时规定“消费者有权在最少7个工作日内撤销任何远程契约,且不需要给付违约金与说明理由。在撤销契约中,消费者承担的费用仅限于返还货物的直接费用。”我国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考虑这两个规则,有条件的确定最长履行期限和“犹豫期”。前者可以促使经营者及时处理信息,尽快履行合同;后者可以确保消费者“退货权”的实现,同时保障经营者的合法利益。4、网络格式合同问题目前,网络消费类合同中普遍采用的是格式合同形式,大多数交易条款或服务条款都是经营者事先拟定好的,消费者一般只能接受或拒绝。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经常遇到点击类格式合同(click-warp contract),即消费者按照网页的提示,通过点击经营者网站的“同意”或“接受”按钮所订立的网络合同。另一种格式合同是浏览类格式合同(browse-warp contract),指经营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中约定,访问者一旦浏览了其网站主页便与该经营者成立了合同。经营者的格式合同中,存在着减轻、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较高的隐蔽性令消费者忽略了条款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在网络环境下,要消除格式合同是不现实的,因为“网络具有天然地适用格式合同的条件及优势”[4]。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责任制定一些规则,规范网络格式合同订立的程序及内容,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经营者对合同订立程序的合理性具有提示的义务。网络经营者经常采用设置方便链接,将格式合同隐藏于其他页面等方式,使消费者无法知道合同的存在。经营者应当以醒目的标识提示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存在,并在技术上设置提示程序,消费者只有阅读了格式条款后,才能缔结合同。(2)经营者对格式条款的合理性具有提示的义务。订立合同过程中,经营者应当提醒消费者网站上哪些协议、声明、通知属于合同条款,而且应当以醒目、易懂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关键条款内容。(3)经营者对合同内容变更的告知义务。在合同订立后,存在着经营者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修改的情形,经营者对其变更或修改的条款内容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5、网络支付安全问题网络交易是一种非即时清结交易,通常由消费者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经营者收到货款后才发货或提供服务,这区别于生活中即时清结的消费交易。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消费者在使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时可能承担以下风险:网上支付信息被厂商或银行收集后无意或有意泄露给第三者,甚至冒用[5];不法分子盗窃或非法破解帐号密码导致电子货币被盗、丢失;消费者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造成损失;信用卡欺诈;支付系统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击等。对于保障网络支付安全,除了采取当事人自律规范、从网络技术上确保交易安全等措施外,更要从法律上明确银行、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平衡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从目前各国信用卡的法律规范来看,大都偏重于保护消费者。例如,美国的《Z条例》(Regulation Z)就规定:“消费者承担的责任有限,对欺诈产生的损失,经营者承担较大风险;对事件的调查责任主要由发卡行和信用卡公司承担。”我国在制定电子货币支付相关法律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内容,采取对消费者权益实行重点保护的立法原则。6、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网络消费中,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数据等被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储存、传输,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可避免受到威胁,如:网络经营者为追求利润和利益使用甚至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银行的过错行为或黑客侵犯导致的个人信用卡信息被盗、丢失;大量垃圾邮件的骚扰等。目前,我国没有专门法律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而国际社会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力度已大大加强,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已经有了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案,我国也应该尽快把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纳入立法的日程。立法内容应当考虑以下几点:(1)规定经营者的义务;(2)收集个人信息行为必须合法。经营者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经主管部门许可及当事人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收集;(3)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安全;(4)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责任;(5)制定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特殊保护条款。7、消费者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问题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又称求偿权。实现这种权利的前提是消费者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后,人身或财产遭受了一定的损害。损害赔偿权实际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利益受损时享有的一种救济权。网络的特性和相关法律的缺失使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产生大量的纠纷。当消费者发现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因无法得知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或者经营者处于其他地区而无法或不便寻求救济。而且过高的诉讼成本、举证困难、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不确定也导致消费者容易放弃救济权。网络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如何更好的保障网络交易的发展,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网络消费者在遭受侵权后迅速、方便的寻求救济,这成为了立法面临的新问题。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一)通过法律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1、在线信息披露义务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具有强大的优势,交易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经常陷入不知情状态,处于交易劣势。经合组织1999年12月《OECD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中明确指出网络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这可以成为我国立法借鉴的原则。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经营者有义务披露真实的、完全的交易信息,向消费者提供清晰的、全面的交易条件。如:向消费者收取的或由消费者承担的成本项目、服务条款、交付和支付条款、购买的限制或限度条件(监护人许可、地域和时间限制、购买额的限度等)、有效的售后服务信息、保证和担保条款等。2、不得滥用格式条款的免责义务网络格式合同在网络消费交易中是必要的,其效力是可以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只要其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没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格式合同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应当从法律角度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定,这对维护交易公平和发展网络交易具有重大意义。如:限制无效条款列入合同;限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对于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应当采用特别提醒的方式列入合同,否则就是“霸王条款,权利不平等”。3、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电子商务合同履行中,经营者延迟履行合同、瑕疵履行合同、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除了上文中建议法律有条件的规定最长履行期限和“犹豫期”外,还应当规定经营者的承诺义务、保证售后服务义务、赔偿义务。当然,为了防止消费者对权利的滥用,可以规定一些例外情形。4、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网络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前面提到的措施外还可以从一些细节上进行规范,如:经营者要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秘密性;提供的网络服务必须有技术保障,以保护消费者信息的安全;告知消费者降低风险的技术措施;对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带来的损害结果必须负有赔偿责任;经营者擅自转让消费者个人信息给第三方,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建立在线交易争端解决机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除了从立法和制度上给予事前保障,还应当保证消费者在争端发生后寻求救济的权利和途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在遭受侵权行为时寻求救济的权利,但在电子商务中,其救济途径却难以找到。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构筑网络交易争端的解决机制:1、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网络交易中,大多数是小额交易,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后,面对诉讼成本、诉讼困难等问题,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救济。因此,有效的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对于方便公民小额纠纷,特别是保护网络消费者利益有着重要意义。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质是为一般民众提供一种救济小额权利的司法形式,其具有立案数额低、简易、高效等特点,对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阶段上应该和一般诉讼程序有所区别,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就有以下特别规定:可以在夜间或休息日进行;实行一次言辞辩论终结诉讼;为实现简易、迅速的审理目的,对证据的调查有特殊规定;诉讼中严格限制诉之变更、追加与提起反诉;使用表格化判决;原则上实行一审终审制,限制当事人上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受理小额诉讼的法庭,如:美国、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构建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小额诉讼程序。这不仅能够解决网络纠纷中诉讼管辖权的问题,也能够轻松解决消费者跨地域、标的小、案情简单的多种纠纷。2、建立在线投诉中心中国工商总局和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共同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在线投诉中心,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网络消费投诉。在该中心投诉的资料由中心转发到被投诉的网络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由当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对投诉资料进行核查并进行处理;也可以考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下设立部门,该部门在收到中心转发的投诉资料并核查后,代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这使消费者在寻求救济时不需要考虑地域限制和救济成本的问题。同时,笔者认为消费者对经营者所在地有查找的义务,这样可以让中心能快捷、高效地处理来自全国各地投诉信息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建立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在线争端解决机制(ODR)是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与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它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纠纷解决方式和适用规则的灵活性、争端处理的高效性、纠纷解决的经济性(低费用)等特点。在线调解和在线仲裁是最常见的在线争端解决方式。在线调解的基本原理同传统调解一样,不同的是调解的全部过程在网络上进行。在线调解的特点是:(1)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采取该种方式,也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与到程序中;(2)其程序受法律规范约束少。在线调解中,可以通过第三人寻求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3)第三人为自愿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美国Oline ADR的调查程序中,通常是由消费者协会、商业协会或一些中立机构来进行调解。在线仲裁因受到网络技术对当事人举证等活动的限制,很少适用于网络交易纠纷,目前在线仲裁主要解决域名争议。建立和发展在线仲裁面临的问题主要有:(1)证据提交的问题。网络交易中,除了数据电文来往外,可能也会出现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证据,此时如何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成为难题;(2)在线仲裁地的确定问题。由于在线仲裁程序完全是在线进行,故不易对仲裁地作出确认,仲裁地的确定对跨国交易产生的纠纷解决有重要影响。(3)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在线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多大的法律约束力,是否具有司法执行力,这一点尚不明确。笔者认为,为更好的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更快的发展电子商务,建立一个具有我国特色的网上争端解决机制是有必要的,该机制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领导和管理(如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相关的全国性协会或组织负责争端解决(如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以确定和保证争端解决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三)其他保护方式保护网络消费权益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单从立法、司法角度还难以达到全面的保护,它涉及到政府、行业、消费者自身等多个层面,甚至涉及到整个社会的信用体制等问题。这要求我们不仅仅从立法、司法角度来探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要从其他方面来引导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1、加强行政监管。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阶段,政府强有力的监管对于减少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2、实行行业自律。网络交易因其特性导致行业自律往往比行政手段规制更具有有效性。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力量和作用。3、建立信誉评价机制。网络经济有着较高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交易纠纷的事前防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政府或法律授权建立权威的、中立的信誉评价机构,由它建立信誉查询系统,消费者可以对网络经营者进行信誉查询,这对于网络交易欺诈、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经营者可以起到警戒作用。(作者单位:中国网络法律网)参考文献:1、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报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2、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1。3、庞敏英:《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5,(7)。4、孙玉荣:《民法上的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适用》,《法律适用》,2005,(4)。5、蒋虹:《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2)。6、金桂兰:《电子交易与支付》,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9。注释:[1]张雨林为张霖之笔名[2]信息不对称,指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对市场交易信息的拥有量是不对称的。导致其的因素有:1、商品或服务的复杂性与技术性。2、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和格式化。[3]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网络服务提供者.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者。[4]参见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则研究报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5]如帐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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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极大破坏市场规则,也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我们应该予以坚决打击和抵制!

虚假广告论文摘要

Abstract: Deceptive and illegal advertisements appeared following the birth of modern advertising, and the number of such ad rises as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both the market economy and the mass media. The present article reveals the reasons and solutions for this phenomenon. First, advertisers, advertising agents and publishers create and publish deceptive and illegal advertisements for their own good, regardless of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Second,many consumers are lacking the sense of law, which make it difficult for them to use the weapon of law to safeguard their own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China is still in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The market economy of China is therefore not perfect, which lead to the weak administration of our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n China's advertising industry. More and more advertising forms come intobeing a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dern advertising industry. It becomes imperative to supervise and administrate the advertising industry as well as to adjust and improve the Advertising , the administration requires the mass media’s cooperation, such as television, radio, internet, newspapers, magazines,and so on. Every kind of mass media should bear in mind that only the true ad can be published, and any disregard of the public interests must be resisted. Meanwhile, the administration needs consumers themselves to improve their sense of the law, to reject deceptive and illegal advertisements and to use the weapon of law to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when they are infringed. Never let the publishers of such ad escape from the law. Facing with so many deceptive advertisements, it should make clear the boundary and the sorts of those deceptive advertising.

生活中的广告 经过如此繁杂的一系列策划,才能创作出一步好的广告。然而现在广告泛滥,虚假广告可谓五花八门,涉及各行个业,使人们防不胜防,但是我们避开他们的共性,不外乎如下“三性”: (一)虚夸性 即滥用精美语言甚至违反科学规律的论断和绝对结论,误导、诱消费者过高估计广告中宣传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等而达到推销商品或服务的目的。如有的商品广告使用“唯一”、“最佳”、“第一”等用语把产品推到绝顶的程度;有的用“跳楼价”、“买一送一”等蒙消费者。 (二)欺诈性 即采用捏造、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和歪曲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法发布广告。如利用邮购广告来推销假冒伪劣商品以及现在正严厉大击的手机短信广告。 (三)假冒性 采用假冒专利,获奖商品、注册商标、科技成果、创造发明用以取他人信任,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广告。 这些虚假广告给消费者的利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也使商家的可信度大大降低,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于虚假广告,也有以下几点办法: (一)广告管理机关应加强广告监督管理的力度,把广告管理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充分发挥广告行业自律组织几各级广告协会的作用,使他们成为治理虚假广告的排头兵。 (三)要把更正广告的规定落到实处。 (四)广大客户和消费者要努力提高识别虚假广告能力,使虚假广告成为过街老鼠。 广告词固然是广告最吸引人的一个地方,以下我们摘录了中国20多年来流行的广告语: 1979:可口可乐添欢笑。(可口可乐) 1980:味道好极了。(雀巢咖啡) 1982:就是可口可乐。(可口可乐) 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必有丰田车。(丰田汽车) 1983:燕舞,燕舞,一曲歌来一片情。(燕舞收录机) 1984:百事,新一代的选择。(百事可乐) 上海大众永远和您在一起。(大众汽车) 1985:大宝天天见!(大宝) 1986:万家乐,乐万家。(万家乐电器) 1987:当太阳升起的时候,我们的爱天长地久。(太阳神) 1988:汽车工业新一代的标志。(广州标致) 1989:中原之行哪里去?郑州亚细亚。(亚细亚商场) 今年20,明年18。(白利美容香皂) 1990:高高兴兴上班去,平平安安回家来。(公益广告) 妥帖保护,伸缩自如。(邦迪创可贴) 1991:和了娃哈哈,吃饭就是香。(娃哈哈) 人头马一开,好事自然来。(人头马酒) 1992:新飞广告做地好,不如新飞冰箱好。(新飞电冰箱)康师傅方便面,好吃看得见。(康师傅) 有多少南方摩托车,就有多少动人的故事。(南方摩托) 1993:明天将发生什么?(联想集团) 不要太潇洒!(衫衫西服) 走福康路,坐福康车。(福康车) 中国名车,嘉陵摩托。(嘉陵摩托) 1994:喝孔府宴酒,做天下文章。(孔府宴酒) 海尔,真诚到永远。(海尔电器)共创美的前程,共度美的人生。(美的电器) 让人先聪明起来。(巨人脑黄金) 1995:让我们做得更好。(飞利浦) 孔府家酒,叫人想家。(孔府家酒)要想皮肤好,早晚用大宝。(大宝) 鄂尔多斯羊绒衫,温暖全世界。(鄂尔多斯羊绒衫) 拥有桑塔纳,走边天下都不怕。(桑塔纳轿车) 1996:长城永不倒,国货当自强。(奥妮皂角洗发浸膏) 一切尽在掌握。(爱立信) 科技以人为本。(诺基亚) 坐红旗车,走中国路。(红旗轿车) 1997:我们一直在努力。(爱多电器) 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澳柯玛冰柜) 牙好,胃口就好,身体倍棒 ,吃嘛嘛香。(蓝天六必治) 我的眼里只有你。(娃哈哈纯净水) 1998:新春新意新鲜新趣,可喜可贺可口可乐。(可口可乐) 非常可乐,非常选择。(非常可乐) 农夫山泉有点甜。(农夫山泉) 1999:飘柔,就是这么自信。(飘柔) 知识改变命运。(公益广告) 科技让你更轻松。(商务通) 治肾虚,请用汇仁肾宝。(汇仁肾宝) 2000:呼机,手机,商务通,一个都不能少。(商务通) 2001:健康成就未来。(海王) 送礼就送脑白金。(脑白金) 可是根据我们对各个年龄段消费者的调查发现,大多数人认为“汇仁肾宝”、“脑白金”、“一百岁”、“西安大败毒胶囊”等一些药物广告太虚假,让人看了觉得恶心,相反,富有时代感的手机广告、麦当劳、肯得基广告、饮料广告和一些有意义的公益广告更深得人们的喜爱,这些广告以充满个性的广告词和故事情节吸引着消费者。由此可见,广告词在广告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的位置。广告的形式多种多样,可广大消费者主要关注的还是电视广告。电视广告的现代化特点无须赘言,因为电视广告对新技术和现代技巧的运用及其对前述诸多学科的大跨度系统综合,已经使电视广告的“语言”富于现代感。换句话说,电视广告给人以现代感无疑首先表现为电视广告所传达的现在商品信息的现代性以及展示的现代生活方式、情感方式。电视广告“语言”不仅是信息的载体,它自身也是一种客体、一种自足的具体的实体,因而也是信息的本身。它在传送商品信息的同时,却因其结构的内在张力,也将本身实体的信息意义传达出来,散发出一股现代信息。其次,在这个E时代的社会潮流中,网络上的广告也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影响力。它给人以全新的视、听愉悦,因此它是现代科技与艺术成功结合的范例,它十分强调图形、色彩以及配乐等,较多地采用圆形、正方形和曲线等规则图案,产生愉快、连贯、幽雅的视觉效果。色彩上大多以翠绿、浅蓝、银色等最受欢迎的色彩为底色,并可以随意调整出相近色彩,商品饰以适量的红色、金色,引起观众的注意和兴趣。在网络广告中,音乐是重要组成部分,节奏轻快舒缓,与MTV特质的沟通,可以使观众在注意广告内容中获得视听愉悦,有助于消除日常工作中的紧张烦躁情绪。

Abstract : Since the birth of modern advertising , false advertising law also will appear , bu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d the mass media , the number of false and illegal advertising more and more . This article reveals the reason for the proliferation of false and illegal advertising , and the corresponding governance programs made for these reasons . The main reasons are advertisers, advertising operators and advertisement publishers for their own interests , regardless of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manufacturers publish false and illegal advertising, which is one of the causes of the spread of false and illegal advertising . In addition, from the consumers themselves, many consumer awareness of the law is not strong, difficult to use legal weapons to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Since China is still in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 the market economy is still not perfect , it also led to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China's advertising industry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can not achieve good results .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dern advertising industry , more and more forms of advertising ,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advertising industry is imperative to adjust and improve advertising law , follow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this is false and illegal advertisements governance must be done . Secondly , governance false advertising law also requires the mass media with television, radio, Internet , newspapers, magazines and so on , no matter what kind of media , in disseminating advertising needs remember only real advertising in order to be released , must not be for the benefit of the moment and ignore the interests of the public. Meanwhile, the management of illegal false advertising consumers themselves also need to raise awareness of the law , for false advertising law must resolutely resist when their own interests are damaged , we must learn to use legal weapons to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 and never let false advertising publisher escape the law . For a variety of false advertising , to be clear demarcation true and false advertising , but also to clear the kind of false : false advertising law ; flooding causes; governance approach来自于google翻译,未修正。

虚假广告的法律规论文

刑法中虚假广告的处罚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处罚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具体犯罪行为是指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情形。

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针对一些商业促销广告中严重存在的对产品(服务)质量的虚假宣传,欺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追究法律责任。从产品质量法角度对广告法的相应规定作出呼应,为打击以虚假广告宣传欺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见本书附录),消费者还可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条,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索取加倍赔偿。

1、广告主责任。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广告经营者责任。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3、连带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宣传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构成虚假广告罪的,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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