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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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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

是的。【中文名称】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 【英文名称】 Women's Academy at Shandong 【出版周期】 季刊 【刊物简介】 本刊是全国为数不多的以研究妇女理论、妇女问题和妇女教育为特色的综合性理论刊物。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宣传研究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宗旨,以探讨妇女理论经、妇女教育等女性问题为主要内容,以提高妇女整体素质,推动妇女解放运动的健康发展为主要任务。 主管单位: 山东省妇女联合会 主办单位: 中华女子学院学山东分院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玉函路45号 邮政编码: 250002 网址: ISSN: 1008-6838 国内刊号: 37-1323/D

1.2005年9月,评为青岛市教学能手;2.2005年9月,评为青岛市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先进个人;3.2007年12月,评为山东省教学能手;4.2008年9月,评为青岛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5.2009年9月,评为青岛市优秀教师 1.2005年6月,论文《浅谈钢琴集体课的教学环节》发表于《山东师范大学学学报》;2.2005年7月,论文《赏识教育在儿童钢琴教学中的运用》发表于《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3.2005年,论文《发挥数码钢琴优势,探索集体课教学的有效途径》发表于《青岛教育》;4.2007年8月,论文《突出课堂设计,优化数码钢琴集体课教学》获山东省职教论文评选一等奖;5.2009年9月,主编的《钢琴》教程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1.2000年12月,全国数码钢琴集体课教学比赛一等奖。2.2001年3月,开设市级钢琴公开课《雪绒花》。3.2007年6月,开设市级钢琴公开课《车尔尼练习曲》。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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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杨大文Yang Dawe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China 100872【专题名称】妇女研究【专 题 号】D423【复印期号】2009年02期【原文出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京)2008年6期第11~15页【英文标题】Legislation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and the Safeguarding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olicy【作者简介】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曾任1980年婚姻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组成员。在修改婚姻法的前期工作中,任专家试拟稿起草组召集人。(北京 100872)【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之初,1980年婚姻法正式颁行。这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的。2001年这部婚姻法再次得到修正。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对此立法进程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审慎而理性地把握未来。At the beginning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marriage law was formally issued and executed in 1980. This marriage law was established on the foundation of marriage law in 1950, according to the experience and new problems which appeared in the family domain. In 2001, this marriage law was revised once more. It can be said tha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in marriage law has made great progresses.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is law is helpful for us to face the future carefully but rationally.【日 期】2008-10-25【关 键 词】改革开放/婚姻法/妇女权益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marriage law/women's fights and interests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08)06-0011-05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妇女权益的保障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就法律层面而言,涉及各有其特定调整对象的相关法律。本文仅就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做一些简略的回顾和评述。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我们应当在现行法的基础上,探索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机制的途径和方案。一1980年婚姻法的起草始于改革开放前夕的1978年冬,该法是在1980年9月10日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的颁行,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安定团结、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拨乱反正的历史背景下,它的问世,使在“文革”十年中遭到严重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是全国妇联率先倡议和推动的。在1978年7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上,来自各地的代表共商新时期的妇女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计。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情况、问题和对策,是这次大会的主要议题之一。代表们提出的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法的建议,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共同愿望。会后,以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同志的名义,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再度建议修改婚姻法向中央的请示报告》①,根据中央的批示,同年11月成立了由全国妇联牵头,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修改婚姻法小组,下设办公室,随即启动了修改婚姻法、起草新婚姻法的前期工作,在修改婚姻法小组的领导下,起草了六次新婚姻法的草案,后期工作则是由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完成的。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补充,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关于总则、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等方面的修改和补充,此处不拟评述。关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问题,该法是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加以规定的。一是有关男女两性平等共享的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二是有关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规定。三是某些规定虽然同样地适用于男女两性,但就其实际针对性而言则有利于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笔者认为,1980年婚姻法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可以通过以下数例加以评析。1、关于男女平等原则1980年婚姻法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中的原则性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新法将原法中所称的男女权利平等,改称为男女平等。这个看来似乎很细小的提法上的差别,过去往往被人们所忽略。两字之差,其中实有深意存焉。男女权利平等是指两性法律地位平等或机会平等,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或结果的平等。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不仅要有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的规定,还要有根据实际情况促进两性在事实上平等的规定。男女权利平等和男女平等这两个提法,前者不能包容后者,后者则是可以包容前者的。这个提法上的修改,是对男女平等在认识上的深化,对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乃至其他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2、关于传统习俗的改革1980年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一规定有利于破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庭观念和妇从夫居的旧俗,有利于消除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克服此类家庭特别是农村地区此类家庭的实际困难,对推动计划生育和保障妇女权益也是十分有利的。②与1995年婚姻法相比较,1980年婚姻法扩大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除夫妻、父母子女外,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均被纳入调整范围。在祖孙间的抚养问题上,祖父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律平等,并无区别的。我国的传统家庭历来是重父系亲、轻母系亲,重男系亲、轻女系亲的。代之以父母双系并重,男系女系一视同仁的规定,是实行男女平等的亲属制度的必然要求。3、关于夫妻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虽然过于概括、过于原则,却比1950年婚姻法中的相应规定更明确,尤为重要的是,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财产的归属,为构建约定夫妻财产制作了立法上的尝试和准备。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以夫妻财产约定作为必要的补充,是有利于保障已婚妇女财产权益的。4、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纠纷。1950年婚姻法中仅有程序性的规定,而无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实体性的规定,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实践中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的。198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概括性的离婚法定理由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是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长期经验的总结,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就如何适用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作过多次司法解释,使其在适用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现实生活中,出于种种原因,要求离婚的妇女遇到的困难或阻力,往往大于男方,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有助于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的。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广大人民的婚姻生活经历了巨大的变化。1980年婚姻法的原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在新的形势下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措施制定相应的有效的对策。我们应当充分肯定1980年婚姻法的历史功绩,包括它在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这部法律的不足之处也是很明显的。首先,该法本身原来就存在较多的立法空白,对某些应当具备的制度未作规定。其次,该法的若干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这些缺陷,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化逐渐显现的。结婚法中仅有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欠缺有关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规定;原有的夫妻财产制,与已经多元化、复杂化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不相适应;面对离婚率的增长和离婚原因的变化,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离婚制度,凡此种种,都充分表明了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从1996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将修改婚姻法补充列入该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到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历时5年有余。婚姻法的修改,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上述决定的内容多达33项,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总则章中的禁止性条款和导向性规范为了保障婚姻法各项原则的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上述违法行为的受害人以女性为多,增设这些规定,加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新增设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项导向性的规定,集中地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反映了包括女性在内的家庭成员建设和谐家庭的共同愿望。2、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结婚章中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撤销的原因、程序、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期间,以及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在出于某些原因导致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违法婚姻中,妇女深受其害。有了关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规定,可使她们摆脱违法婚姻的困境,并可使她们在违法婚姻终止时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3、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与1980年婚姻法颁行时相比较,现实生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表现在客体范围、发生途径、财产价值、权利形态以及涉外婚姻、区际婚姻中的财产关系等诸多方面,经过婚姻法的修正,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双方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在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适度的空间。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约定的内容、形式以及约定的对内和对外的效力。在约定的对外效力问题上,兼顾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有利于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上述各种规定,当然适用于婚姻双方,对增强已婚妇女在财产权利上的主体性和独立性,也是有其积极意义的。4、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修正后的婚姻法在肯定和保留原法中的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还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法条中列举和例示的情形,包括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且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往往是男性多于女性的。离婚法定理由具体化的后果之一,是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得到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也应依法准予离婚。关于一方为失踪者的离婚问题,修正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失踪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关,此类案件是不可能进行调解的。除上述各点外,修正后的婚姻法还有若干有利于保障妇女权益的规定,包括在法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等。此类规定在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方面更为具体详明。例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女方的权益;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生活帮助、损害赔偿等规定,在适用中实际上多以女方为受益人。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中的许多规定,更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必要措施。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婚姻家庭法经历了从与民法分离到向民法回归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行,标志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制上已经向民法回归。民法的法典化,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纳入法典化的民法,作为其中的一编(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将进一步实现婚姻家庭法在体系结构、编制方法上向民法的回归。民法的法典化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大好时机,在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中增设若干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鉴于2001年对婚姻法已作修正,起草民法婚姻家庭编时似不可能有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本文仅就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数项具体的立法建议。一是增设有关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以亲属身份关系为其客观依据的。这些通则性规定,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某些与此原则不符的亲属称谓,也要在法律用语上予以更正。例如,目前仍将父之父母称为祖父母,母之父母称为外祖父母,子之子女称为孙子女,女之子女称为外孙子女,这显然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的历史孑遗。沿用这些称谓,会给人们带来内外有别,重男轻女的消极影响。笔者建议将父之父母和母之父母统称为祖父母,将子之子女和女之子女统称为孙子女。这种亲属称谓的改革并非小事一桩,会对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具有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二是将有关配偶权的规定纳入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这里所说的配偶权,是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中概括,也是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根据。将配偶权作为夫妻关系法中的一个上位概念,在法理上并无不妥之处。为什么在亲子法、监护法中可以有亲权、监护权等规范,而不可以在夫妻关系法中有配偶权的规定呢?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配偶权问题曾屡受质疑,那种将配偶权仅仅归结为性的独占权的说法,显然是对配偶权的严重误解。在法律上肯定配偶权,并通过必要的立法措施防止对配偶权的侵害,可以使那些往往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的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三是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现行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是以财产归属问题为其主要内容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与对财产关系的静态调整相比较,对财产关系的动态调整更加重要。因此,应当将财产的经营、管理等问题纳入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将财产委托另一方经营、管理时,应当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显然,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对保障已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四是增补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列举性、例示性规定。现行法中有关规定并不到位,具体地列举和例示的仅有四项。哪些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尚需进一步作出必要的解释。为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增补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规定的增补应当从实际出发,过去的某些司法解释可供参考。笔者认为,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有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乙方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一方有杀害或严重伤害另一方的意图(有犯意表示或预备行为即可认定,不以杀害未遂或者伤害未遂、既遂为必要条件)等,均可纳入上述列举性、例示性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增补这些规定,对女方婚姻权利的行使来说是利大于弊的。五是扩大离婚时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经济补偿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夫妻均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并不普遍,或者可以说是并不多见。因此,这种规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实,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亦可适用这种经济补偿制度,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将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及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具体操作上并无困难,可在离婚时的财产清算中与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并处理。有人说,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并无适用经济补偿的必要。这种说法是有失偏颇的。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和受到照顾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两者的区别是泾渭分明的,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损害赔偿的规定,对赔偿请求权的发生依据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满足无过错方的合理要求。建议在已有的规定外,增设关于赔偿理由的概括性、补充性的规定。因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事由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权利人以女方居多,义务人以男方居多。扩大这两种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保障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注释:①早在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召开前的1978年8月,全国妇联已向中央报送过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报告。②经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已将这一规定中的“也”字删去,进一步突显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和已婚妇女的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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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子学院论文查重

山东女子学院副教授职称评聘条件:一、申报条件(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三)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五)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二、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7年以上。(2)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4年以上。(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当年年底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三、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技能,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较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对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2、系统担任一门公共课、基础课或两门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3、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及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遵循教学规律,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积极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效果优秀。4、积极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教学改革成绩显著。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或研究生,成绩突出。(二)工作业绩本科院校教师,任讲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1、教学。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180学时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上;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计算。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奖励。(3)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被SCI、EI、ISTP或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论文3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2)专业课教师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3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3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2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0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2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经专家鉴定,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著作、教材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副教授水平。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2项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二等奖以上的第一作者,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或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3)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限前5名)。四.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任讲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1、教学。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20学时以上;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计算。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奖励。(3)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被SCI、EI、ISTP或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论文2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2)专业课教师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2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0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4)具有相关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相应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经专家鉴定,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著作、教材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副教授水平。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二等奖以上的第一作者,或省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2)主持完成省辖市、厅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并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3)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5)本人在相关专业技能竞赛或评比中获得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奖励;或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或评比中获得省辖市、厅级一等奖,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成人院校教师申报评审副教授任职资格者,参照高职高专院校教师评审副教授的工作业绩条件。在上述条件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副教授水平,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五.艺术、体育学科副教授补充条件艺术、体育学科教师申报评审副教授任职资格,可以按照上述工作业绩条件执行,也可参照下列补充条件执行。达到补充条件要求的,可视为符合相应的工作业绩条件。1、音乐学科(1)在CN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4篇(高职高专和成人院校2篇,均限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高职高专和成人院校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期刊上。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以上,或在省以上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2件以上(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录像或音响资料),或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举办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1次以上。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条件。(2)在省级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内公认的权威性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在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内公认的权威性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优秀奖以上。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项目、奖励条件。2、美术学科(1)在CN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4篇(高职高专和成人院校2篇,均限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高职高专和成人院校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期刊上。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以上,或2件以上作品参加省以上有关部门举办的展览,其中至少1件作品为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举办的届展或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各专业艺委会展览。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条件。(2)在省级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内公认的权威性展览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在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内公认的权威性展览中获优秀奖以上。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项目、奖励条件。3、体育学科(1)在CN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4篇(高职高专和成人院校2篇,均限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高职高专和成人院校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期刊上。同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等科学报告会上2篇(限第一作者)以上论文获省一等奖,并辑录成册。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条件。(2)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3名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2名的主教练;或获省级大学生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的冠军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项目、奖励条件。六.破格申报评审副教授任职资格者,符合正常晋升副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1、教学。超额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厅级二等以上奖励。(3)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1)被SCI、EI、ISTP或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论文4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2)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其中至少5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2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经专家鉴定,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著作、教材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副教授水平。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1)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或2项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一等奖的第一作者,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或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省内领先水平。(3)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4名)。(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限前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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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学报是核心吗

(2000年以来):1、《水与舟关系的现代诠释——论文革时期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独立完成,载《中山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二类核心期刊。ISSN 1000—9639 CN 44—1158/C。本文发表后,相继被《高校文科学报文摘》2001年第1期摘录、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现代史》2001年第2期全文复印。2、《毛泽东对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道路的艰辛探索》,5000字,独立完成,载《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0年第1期,二类核心期刊。ISSN 1009-2528 CN11-183。本文发表后,被人大复印资料《毛泽东思想研究》2000年第3期全文复印,并获“回顾九五与西部大开发学术研讨会”优秀论文二等奖。3、《文革时期的正义抗争》,10000字,独立完成,载《青年思想家》2000年第1期。ISBN7-215-04699-0/C 1224、《文革导火线点燃之后》,8000字,独立完成,载《红岩春秋》1996年第2期。CN51—1330/0。5、《从狂热参与到英勇抗争——青年学生与文革动乱的结束》,7500字,独立完成,载《中国青运史辑刊》1996年第2期。中国青运史会刊,吉字第01—026号。6、《文革时期人民群众的觉醒与抗争》,12000字,独立完成,载《中国研究》1996年第8期。国外刊物,ISBN—962—278—116—0。7、《邓小平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思想》,4500字,第二作者,载《邓小平理论研究文库》第2卷,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8月出版。ISBN7-5035-1631-38、《邓小平的发展观与中国社会的全面进步》,5300字,独立完成,载《刊授指导》1999年第5期。刊号ISSN 1007—3698 CN11—3809/B。9、《经验与教训:共和国50年历史回眸》,1000字,独立完成,在《广东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中国人文和社会科学核心期刊,ISSN1000—114X CN44—1067/C10、《破除陈腐观念 推进国企改革》,2000字,独立完成,载《广州日报》理论版《探索与争鸣》1998年1月12日。11、《值得一读的中国妇女百年奋斗史》,2000字,独立完成,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0年第六期。全国中文核心期刊,ISSN 1007—3698 CN11—3809/B。12、《强化“两课”学科建设 提高“两课”教学质量》,8000字,第一作者,栽《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1年第7期,二类核心期刊。ISSN 1009-2528 CN11-183。13、《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开展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教育反思》,6000字,载《面向21世纪中国共产党建设研究》第2卷理论篇,新华出版社2001年9月出版。ISBN 7—5011—5337—X/D856 47—114、《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恢复拓展的历史条件》,12000字,第一作者,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6期。全国中文核心期刊,ISSN 1005—4952 CN 11—3200/K。《光明日报》2002年8月9日理论版摘录、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现代史》2002年第11期全文复印。15、《建国初期的中国宗教界》,4000字,第一作者,载《中国宗教》2002年第5期。ISSN1006—7558 CN11—3598616、《近十年来海内外华人关于中国文化现代化研究述评》,8000字,第二作者,载《河北学刊》2003年第5期。全国中文核心期刊。ISSN 1003—7071 CN 13—1020/C17、《WTO与广东外向型经济的发展》,7000字,载《广州社会主义学院》2003年第2期。ISSN1672-3562 CN-1589/C18、《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之间关系的多维透视》,8000字,第二作者,载《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ISSN 1008-3605 cn43-1326/C19、《1949-1976: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历史回眸》,8000字,载《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ISSN1672-3562 CN44-1589/C。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现代史》2005年第1期全文复印。20、《从马克思到邓小平: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理论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8000字,第二作者,载《中山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ISSN 1000-9639 CN 44-1158/C21、《无产阶级执政党权力制衡的理论依据与历史考察》,3000字,载《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论文集》,青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9月,ISBN 7-225-02631-3 D 9822、《加入WTO与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发展研究综述》,7000字,第二作者,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5年第3期。ISSN1006-6470 CN11-3527/D23、《我国弱势群体社会公平问题探析》,9000字,第一作者,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6年第2期。ISSN1006-6470 CN11-3527/D24、《中国共产党与重大突发事件》,7700字,第二作者,载《江汉论坛》2006年第4期,ISSN 1003-854X CN 42-1018/C25、《党内权力监督的有效运行与机制创新——对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权力监督理论及实践的考察与思考》,8000字,第一作者,载《理论月刊》2007年第1期,ISSN1004-0544 CN42-1286/C。26、《近年来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研究综述》,6000字,第二作者,载《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ISSN1004-917 CN45-1185/C。27、《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德育面临的问题与对策》,4000字,第二作者,《教育探索》2007年第4期,ISSN1002-0845 CN23-1134/G4,中文核心期刊。28、《正确处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教学中的几种关系》,6000字,独立完成,《思想理论教育》2007年第10期,ISSN1007-192X,CN31-1220。29、《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党内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形成与改革》,7400字,独立完成,《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ISSN1674-0351 CN61-1456/0。30、《意识形态论域中的若干理论误区透视》,6000字,第一作者,《宁夏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ISSN 1002-0292,CN 64-1001/C。

中华女子学院是全国妇联所属、全国唯一一所女子普通高等学校。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陈慕华任学院名誉院长。 中华女子学院的前身是1949年由宋庆龄、何香凝、蔡畅、邓颖超、康克清等革命前辈亲手创建的新中国妇女职业学校,后更名为全国妇联妇女干部学校。1984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全国妇联管理干部学院,成为我国第一所独立设置的女子成人高校。1987年改名为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1995年迁址、扩建,正式更名为中华女子学院,并于1996年开始招收普高毕业生。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中华女子学院正式转为普通本科高校。 坐落在北京亚运村东,现代化花园式的中华女子学院,占地160亩,建筑面积 70000平方米。中华女子学院图书馆和各系资料室现有图书共万册,电子图书万种。 学院目前设有十系一部和两个二级学院,即女性学系、经济管理系、社会工作系、法律系、学前教育系、人力资源管理系、艺术系、外语系、计算机系、金融系,公共教学部,继续教育学院、中华高丽学院。学院在山东省济南市设有"山东分院"。 中华女子学院目前有10个本科专业,分别是:社会工作、学前教育、法学、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学、金融学、英语、艺术设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及财务管理。 目前在校学生4000余名。数十年来,中华女子学院已经培养了大量的为国家建设发挥重要作用的人才。中华女子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师资队伍精良,办学条件完善。学院的妇女理论研究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中华女子学院学报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向国内外发行的全国优秀社科学报。 作为全国妇联对外交流的窗口,学院与世界几十个国家和地区进行友好往来,与世界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等院校建立了合作关系。学院正以自己的优势努力建设成为妇女教育、妇女理论研究、妇女对外交流、妇女图书资料信息的重要基地。

学报和普刊哪个好?通常来说,学报的学术价值和专业性要高于期刊的,但也要看具体的刊物,要看学报的级别,所以不能直接说是学报好还时普刊好,要结合具体的刊物来做对比。我国学报有两类,一类主要是各个高等院校自办的刊物,一类就是各专业学术性比较强的刊物,无论是哪一类学报,通常都是比普刊更具价值的,如果还是核心学报,发表价值就会更大一些,高价值意味着高法爆难度,学报对文章的要求普遍要高于普刊的,所以选择发表学报的话意味着较高的发表难度。普刊也并不是没有发表价值,普刊是论文发表期刊中的基础级别刊物,一般发表论文最起码的要求就是普刊,所以普刊在各个领域各个用途中都是受认可的,只不过在价值上不及高级别刊物,对于一些初次接触论文发表的作者,普刊是最好的选择,在大多数的职称评审以及毕业中,普刊论文也是受认可的。对于学报普刊作何选择,要看作者的需求以及能力,刊物的选择适合自己就好,对自己要求比较高的作者可以选择学报发表,以上就是对学报普刊区别的介绍,更多疑问可以咨询知实学术在线编辑。学报推荐:《中华女子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89年由全国妇联主管、中华女子学院主办,是我国第一家以研究和探索妇女问题为主的综合性学术刊物,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于1991年起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中华女子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唯一一所本科层次的女子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全国妇联,陈慕华任学院名誉院长。学院座落在北京亚运村姜庄湖畔,占地160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藏书13万册,是一所具有女性特点的现代化的花园式高等学校。学院历史悠久,拥有较强的师资队伍和先进的教学设施。学院设有九系一部两个中心和一个二级学院,即女性学系、社会工作系、法律系、学前管理系、人力资源管理系、经济管理系、外语系、艺术系、计算机系和基础教育部及培训中心、电教中心、中华高丽(职业)学院。学院教学突出女性特点,着力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优秀女性人才。学生毕业后,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具体可到该校网站上看一看. 中华女子学院- 咨询电话: 祝你好运!

山东女子学院课程论文格式

山东女子学院招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有三种类型:高中起点升本科、高中起点升专科、专科起点升本科。高中起点升本科学制为5年、高中起点升专科学制为年、专科起点升本科学制为年。对于山东女子学院成人高考本科学历学位证的获取,一般需要达到以下要求:1.英语成绩达标(本科在读期间通过学位英语考试),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学位英语目前大部分省份都是统一考试,个别省份取消学位英语,由报考院校单独组织考试。2.课程达标,学位课程一般每个专业都是三门课程,学位课程的成绩一般要求是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平均分达到80分,不过学位课程相对来说都是比较简单的。3.论文(普通本科院校其实对论文要求不是很严格,只要字数达标、格式正确即可)通过上述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学位证书有了一定的了解,总体而言,学位的申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只要努力还是可以拿到的,拿到之后对你的职业发展有一定的帮助。另外,2023年山东女子学院成人高考预报名已经开启,有意向的朋友们也可以来点击底部官网报名咨询。我们在线做出专业的解答,为你保驾护航,让你在提升学历的道路上少走弯路!山东女子学院自考成考社会报名入口:

申请免答辩:(1)在国内正式期刊上公开发表过与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相近的或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论文(以第一作者的身份且作者署名单位为山东女子学院);(2)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评阅成绩均在85分以上。2.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避免出现“在学生满足条件(1)之后,刻意提升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现象。二、免答辩的处理程序1.学生向所在学院书面提出免答辩申请。2.各学院按照《山东女子学院申请免答辩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评阅表》所列流程,组织各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对申请免答辩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情况及整体学术水平展开评价。三、免答辩的成绩记载免答辩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综合成绩计算方法:综合成绩=指导教师成绩*70%+评阅教师成绩*30%。

山东女子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要写8000字。山东女子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格式规范为正文字数不得少于8000字,要紧紧围绕本国内外最新权威文献资料文献少于15篇,所以山东女子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要写8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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