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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政府组织的国际法规制现状、利弊及展

发布时间:2015-10-20 09:55

    论文摘要 现如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政治一体化,将地球上的各个国家连成一个整体,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但即便如此,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以及法规的现状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其原因就在于没有任何一部专门的国际公约来对这些非政府组织予以规制,对其是否具备了国际法律人格还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基于此,本文研究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规制现状,并探讨它的现状、利弊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论文关键词 国际非政府组织 国际法 规制现状
 
  二战结束后,世界经济体开始复苏,在全球经济和科技飞速发展的背景下,非政府的组织也在不断地增长,并在国际法的发展中发挥出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因为它在国际上的各个领域中担当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这也引起了世界上很多专家学者的竞相研究。这些专家学者一方面肯定了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治理中发挥出的作用,一方面也对这些组织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未来非政府组织该如何发展也是研究的重点之一。

  一、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概念

  (一)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定义
  非政府组织,最早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的联合国宪章中,又被称为“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志愿组织”、“公民社会”等。在人们的思想中,非政府组织就如同是能够实现人们想象和抱负而所成立的个人团体,在1952年的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中,给了非政府组织一个明确的定义:凡不是根据政府间的协议建立的组织就都可以看作是非政府组织。
  (二)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构成要素
  对于国际非政府组织,自成立以来就被广泛关注,我国的国际法学者们也对其特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得出了结论,认为世界上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为了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科技等领域的国际交流而被建立起来的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都可以成为国际非政府组织。那么,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构成条件有哪些呢?经过专家学者们的不懈研究,想要构成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条件,至少要满足:组织的宗旨要具备国际性的特点,并至少在三个国家或以上开展活动;有着投票权的组织成员至少包含了三个国家;有固定的总部和完备的文件,以及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其预算的主要来源不少于三个国家。只有满足了这四点条件,才能称为国际非政府组织。
  (三)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特点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特点大体上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合法性,这也是非政府组织的必备性质。二是国际性,指的是组织的活动宗旨要具备国际性,同时活动的范围、成员和资金成本的来源都要具备国际性的特点。三是非政府性,指该组织不是依靠政府间的协议而建成的,组织上成员的构成也包含了各种层次,主权上也想有独立性。四是组织性,就是说该组织要有自己的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民主体系和活动目标,要有长远的眼光,而不是临时松散的组织,能够给社会职责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二、 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法规制的模式
  目前,世界上的国家对于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上的法律主体地位都没有明确的解释说明,但在现存的国际法中,也仍然可以找到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规制模式。
  (一) 国际公约间接约束管制模式
  国际公约里严重声明:除了主权国家和国际政府组织之外,国际的非政府组织不能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在一些条约中,我们可以找到间接管制非政府组织的印记。比如在国际公约中的“集体权”这项条例中表明,不仅要保护某一个团体中个人的利益,而且还要保护这个团体的利益,这种权力主要有“生存权”、“决定权”和“组织权”,这个“组织权”中的权利就可以被国际非政府组织所享用。而国际公约中还要好多类似的条例,都可以间接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管制。
  (二) 区域性国际公约直接管制模式
  与全球性的国际公约相比,区域性的国际公约在规制国际非政府组织方面可为直接一点。而欧洲的区域国际公约对非政府组织的管制里最大,比如《欧洲人权公约》、《关于非政府组织地位基本原则》、《欧洲社会宪章》的区域性公约中,都或多或少地规定了国际非政府组织所要承担的义务和要履行的权利。
  (三) 国际政府组织约束管制模式
  国际政府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决策者,它的成员只对主权国家开放,非政府组织要想发展了良好就必须要加强和国际政府组织的合作交流,国际政府组织也通过了观察员模式、咨商模式以及参与模式的合作方式对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约束管制。
  (四) 非政府组织自身约束模式
  除了其他公约条例要对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约束管制,非政府组织自身也要制定严格的标准来进行自我约束。想要加强自身约束,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建立法制法规,在1995年时,红十字会通过了《国际红十字会、红新月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参与灾难救助的行为准则》,有效地为自身和其他的非政府组织提供了行为准则。这也是非政府组织进行自我约束的关键性一步。


  三、 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法规制的现状
  (一) 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缺失
  就目前的形势上来看,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国际社会上的认可。
  国际法的主体是需要独立参与国际活动,直接享受国际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说来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可以自主参加国际活动,如国际会议、缔结国际条约等;二是可以直接享受权利和义务;三是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有国际求偿能力,从而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是一般来说,同时具备了这三个条件的大多数属于主权国家或国际政府组织,由此可见,国际上并没有完全承认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主体地位。这样的现状与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上做出的贡献和担任的角色并不相符,没有了主体地位,也使得国际非政府组织不能有效开展自己的活动。
  虽然很多国家政府组织都在为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主体地位做着努力,但是成绩收效甚微,而缺少法律主体地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它在国际法中的法制法规也受到了阻碍。
  (二) 受主权国家影响较大
  国际非政府组织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兴起,在当时的国际社会中发挥了很大的积极影响,也受到了西方国家的欢迎,它们与政府组织的关系也比较密切。但是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规模也跟着不断扩大,它们的活动领域也渐渐涉及到政治、安全等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干涉了一些国家的内政,致使很多国家转变了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态度,并相应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来加强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控制和监管。
  另一方面,主权国家始终是国际社会中的主体,与主权国家相比,国际非政府组织就缺少了一定的号召力和权威性,而且由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经济来源紧张,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使得非政府组织向一些主权国家靠拢。一个很明显的事实就是,一些主权国家把非政府组织作为了宣扬自己政治理论和文化方式的有效武器,在为国际非政府组织提供服务的产品的遮掩下,来进行着对发展中国家输出民主人权理论和价值文化推广的行为。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规制现状已受着非常大的主权国家影响,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国际非政府组织要充分发挥自主性和独立性,坚守自己的价值主张,不要沦为主权国家的政治工具。
  四、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规制展望
  国际非政府组织在现在的国际形势中担当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也在通过自己不断的努力使自己纳入到国际法的规制中,未来国际非政府组织想在国际法中有自己的一席之位,就首先要承认其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享受国际权利、履行国际义务。
  (一) 国际非政府组织具备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国际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了当前国际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发挥了它独特的作用,积极协调与其他主权国家和政府组织的关系。在与主权国家进行合作时,在国际安全与和平等领域中,国际非政府组织开展着扶贫项目;在环境治理的领域中,国际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了《野生动物保护条约》的制定与实施;在人权的领域上,国际红十字会在全球多个国家进行了救助活动;在争端解决的问题上,国际非政府组织经常在主权国家陷入僵局时予以帮助和支持。
  (二) 国际非政府组织具备了直接享有国际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
  就现在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情况来看,其实已经具备了直接享有国际权利并且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了,比如说国际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国际法合法性的组织权,就已经广泛地应用到国际公约中,再加上国际红十字所做的突出贡献,无不体现出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而在承担国际义务的方面,《联合国人权保卫者宣言》中直接规定出国际非政府组织应该承担着哪些责任。在今后的国际法规制中,国际非政府组织将会更加体现出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职责。
  (三) 国际非政府组织具备了独立提起和参与国诉讼的能力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诉讼方式有两种:直接方式和间接方式,并且都有着典型的案例。其中直接方式的典型案例是1985年,绿色和平组织和与法国的“彩虹勇士号”诉讼中,绿色和平组织最终胜诉并获得了法国八百万美元的赔偿;而间接方式的典型案例是我们非常熟悉的“法庭之友”。“法庭之友”的作用在于争端方以外的第三方因对案件有着重大利益关系而主动向法庭提交意见。无论是直接方式还是间接方式,都表明了国际非政府组织已经具备了独立提起和参与国诉讼的能力,并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在这一点看来,未来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规制中会发挥出更大的作用。结论: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为国际问题的治理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利益,但在现有的国际法中却没有给予国际非政府组织应有的法律主体地位,致使了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中的尴尬地位。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乐观地认识到,目前国际上许多主权国家和国际政府组织都在为它的法律地位做出自己的努力,在未来的发展中,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规制中享有主题性地位已经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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