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现状与构建策略
为了使培养的人才能够满足新的社会形势下各项建设事业的需要,必须要对培养目标引起足够的关注,以及认清其在有关教育活动中关键的地位。本文对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的现状进行了探讨,之后给出了相关的构建策略,希望能为这方面的教育人员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现状探讨
法学教育的效果好坏,直接影响到国家法治的未来。在重视法制建设的今天,懂法的专业人才是搞好法治的基本因素与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法学教育需要从明晰培养目标这一点来着手,即确立一个适合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在高等教育各方面的培养目标中浓缩了人才理念、科目确定、人才需求、文化结构与教学手段等诸多因素。我国在刚成立时,就注重对人才的培养,并借鉴了一些临近国家的有效的人才培养模式,为当时的各项经济建设培养了一批适合的专业人才。之后到了80年代开始逐渐引进西方先进国家的培养模式,使人才的培养倾向于既懂管理又懂技术的综合型人才,以满足市场经济下各项建设的需要。至如今,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更加深入,作为给经济建设输送高素质人才的高等教育,其培养目标和模式也面临着迫切的改进需求。
(一)专才教育和通才教育
关于这两类人才的教育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两个主要方面,在实际教育中一直都在受到广泛的关注。
通才也被叫作X型与T型人才,通常来讲,是指学问比较广博、有着多种技术的人,他们掌握多个学科的知识,并不只是局限在某一科之内。与专才相比,他们更具有多学科的理论基础、专业视野与分析能力,因而可从事的工作种类多,亦能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来发现问题、探索问题、处理问题,特别是对各专业之间的深层联系,即专业的内涵有更强的理解能力。这种教育观念在古代既有体现,如古代的“广学大儒”与“博文教育”的思想。专才,是指专门主攻一个学科知识的人,即具有的知识面较单一,只在某一个专业或某一专业的一个方面掌握较多知识与技巧的人才,虽然其可以从事工作的领域相对有限,但其具有的知识十分专精。专才教育在古代也有体现,如 “独尊儒术”的思想,以及法国中世纪对于神职人员的专门培养等。在高等教育之中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有的人认为要重点培养专才,还有的人认为要重点培养通才,持这两种观点的人各自都有他们的理由,互相说服不了对方,以致于始终难以最后确定下来。国外著名的教育家怀海特曾考虑将这两种教育完美的结合在一起,他觉得这两种教育之间尽管存在差异,但也具有一定的联系,不应只是片面的强调一点。“没有专业教育做支撑就不能做好全面教育,二者是互为作用的……通过教育要使学生掌握多种才艺且具有某一项专长。”也就是说,教育要取得如下的效果,“他们不仅有广博的知识面,还专精于一门学问”。这样既利于他们今后的发展,又使他们在艺术与哲学两方面同时具有良好的素质。
(二)本科教育是高等基础性教育
我国自实行高等教育以来发展到如今,不仅在规模上扩大了许多,而且在所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对象里面,研究生的人数与过去相比大幅增加,这使得高等教育在结构上得到了更合理的划分。以往的高等教育不管在内容上还是人数上,主要是指本专科教育,而如今,已清晰的分出了博士、本科、硕士、专科四个方面的界限,而且每个方面的培养目标也出现很大的改变,其中专科方面的培养目标正在由以往的“高级业务人才”朝着 “高等应用教育”转变,本科方面则开始肩负起重点培养 “高级业务人才”的任务,已发展为高等基础性教育。
将本科教育看作为高等基础性教育,是人们根据当今的外部形势与内部形势以及社会对文化的需求,对本科教育在内容与性质上所发生的变化而产生的一种普遍看法,这一看法对于如今转变本科教育思想,给出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有着非常大的实际作用。
二、当代中国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构建
我国自进入80年代之后,社会各项事业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都得到飞速的发展,这使法学教育也得到很大关注并使其在教育中的地位得以提升。如今,社会各项建设事业再次对本科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期望。
目前国内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与对法制建设的日益重视,使得以往所采取的高等教育模式已跟不上形势的需要,同时,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也同样需要根据新形势做出转变。
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市场经济的信用性、公开性与联合性,市场关联各方的复杂性、灵活性以及国家管理经济的层次性,均须用法规的严肃性、约束性、一致性与持续性来作为依靠,提升法治的地位是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从这一层面上来看,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治,它需要用法来进行制约、引导、监督,使之能完全的依照法规的要求来发展。市场经济中严酷的竞争现实促使参与的各方都在想方设法吸引人才来面对挑战、参与竞争,他们所需求的人才都是属于能力强、业务精的。这样一来,就对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一直所奉行的依法而教的固有教育方式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迫使以往的法学教育模式出现转变以适应新的需求。如今,不断深化的市场经济局面己经由学生择业市场对法学教育产生了有力冲击,这种冲击所产生的作用有时比政府主管机构所做的宏观调整更加强大与深远。在市场经济的各项建设过程中,法律人才也由于受到关注而受到青睐,能力强的法律人才大多都找到了适合的工作,有一个较好的工作环境,有的还能加入到高收入的人群之中。这又吸引更多的人愿意接受法学教育,因此,目前的法学已不再处于以往的冷门地位,法学专业也己经得到了众多学生的认可。
三、“法律人”的形成——当代中国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落实
这一培养目标的落实,须根据“放眼未来,放眼全球,放眼现代化”的教育要求,充分考虑当前的法律全球化形势,依托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这一大环境,且在不违背教育与法律的有关规律的前提之下进行。重点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
一是在现阶段所强调的法学基础教育里面,有一个显著的突出点就是“高素质通才教育”,因此应注意将“高素质”进行重点的体现,由于高素质的原因。所以法学教育最好应从大学本科开始来进行。如上文所讲,在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却存在结构复杂、形式与途径多的情况,其中含有电视大学、夜大、函授、自学考试等各种教育,甚至还有不少非正规的学校也包含在内。在高级通才教育的规定下,以上的这些与规定不相符的教育应全部取消,建立并维护法学学历教育自下而上的层级结构。在这一结构里面,将本科教育看成是法学通才教育的出发点,法学博士与硕士教育应符合他们的知识型定位, 法学硕士教育应朝着培养综合型与专业型人才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另外,在我国现阶段的教育要求之下,通过本科的学习即要造就出“高素质的法律通才”,这在实现当中有不少的难处。正如著名教育家朱苏力所讲:“由现在国外的情况来看,要造就出有较高知识水平,而且又熟悉法律技能人才,大约得用6年左右的时间。”因此,我们可以创造性的借鉴一些先进国家的合理做法。比如有的国家的双学位制等;也可在法学教育中采取三步走的(l.5+2.5+l)五年制的培养方式,即在第1步的1年零6个月时间里主要学习基础知识(含人文科目与一些工具性的课程),之后第2步用2年零6个月的时间,主要学习法学专业知识,最后一步是用1年时间做相关的实践锻炼。须强调的是,现在本科生也需要经历实践锻炼的阶段,可是因为缺乏适合的指导与资金支持,使得实践锻炼难以达到给出的目标,一些企业仅给学生分配倒茶水、接电话的简单工作,从而使学生得不到应有的锻炼。而在一些先进国家实践锻炼是进行法律工作的重要阶段,并且对此有全面的评价规定。因此我国一定要健全有关司法实践方面的规定,使实践锻炼真正能起到增强学生法律技能的作用,从而利于大学生今后法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法学师资。因为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以及规范性,进行这方面教育的师资和别的学科相比要有更严格的规定。可是由现在我国的实情来看,并未完全达到要求。首先,由于受以往落后教育思想的影响,许多老师注意力并没有完全集中在教学上,这使得法学教育长久以来一直处于次要的地位,并未有全面而深入的研究。而且,目前在我国从事这项教育的人员大多是从应届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中直接选用,他们都局限在学校的范围内,虽然也有一些老师之前做过相关的兼职工作,但人数不多,所占比重也很小,所以他们虽然在知识掌握上比较好,但在相关实践和操作上显得有些不足,这样在教学工作中就难以很好的指导实践,从而影响了效果。
作为高等法学院校的老师一定要达到以下的要求:1.业务水平高,即对法律的相关内容与实践都有很深的研究且具有较高的学位,这就需要平时由研究生教育着手,做好人才储备。2.健全的人格,不仅要在法学业务方面具有较高的能力,而且自身要有良好的品德修养,以自己的人格魅力来吸引学生。为增强学生的相关经验,可以采用国外的一些好的做法,聘请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一些法律工作者来学校兼职讲课,也可以组织老师到有关部门进行兼职锻炼,以增加在实践方面的经验。另外,随着对外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吸引国外优秀的相关人才来我国进行法学教育工作也是切实可行的。
三是教学方法。我国目前的法学教学中所采取的主要为单一的理论填塞式教学法,教学活动基本是以老师给出的某一专门知识点而展开的。在法学的学习当中老师填塞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一方法应用当中虽然也详细的阐述了法律有关的定义,分析了有关的难点,以及对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但是因为主要是老师单向的讲解,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兴趣不大,不能积极主动的思维,所以取得的效果也不够理想,亦不利于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为改变这一情况,可以在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基础上,融进案例与诊所式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主要是对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与探讨,通过这样的分析与探讨来加深对有关法学内容的理解,进而起到辅助性教学的作用。它具有以下3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可采取的形式较多,含有组织学生在一起探讨案例,提出自己的见解,还有模拟法庭,让学生扮演相关的角色等,在选择各种形式的时候,要考虑学生的当前的状态,以及对知识的理解程度,以使所选择的形式更利于学习;二是案例的探讨是建立在成文法的基础上,这样可使得到的结论一致、清晰,有助于学生对于法学相关问题有更明确的认识;三是通过对案例的探讨与分析不仅能够加深学生对相关法学内容的理解,还能够从中找出相关法学内容中不够完善的地方,并提出改进措施,从而使其更加完善。
综上,本文通过对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进行全面的阐述与分析,使大家对法学教育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法学教育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在目前新环境下若做好这项工作,需要从多个层面的入手进行改进,并明确培养目标。相信在有关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这项工作一定会取得理想的效果。
作者:葛思思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5年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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