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主义影响下的英国宪法
英国是世界保守主义的发源地。虽然在当今世界各国都能或多或少的看到保守主义的影响,但是却没有一个国家有像英国那样浓厚的保守主义氛围。同样,英国也是世界宪法的母国。英国的宪法不但在其表现形式方面极其独特,更重要的是英国悠久的宪政传统。数百年来英国的宪政更是呈现出一种超稳定的发展态势,从未有过中断。应该看到英国良好的宪政秩序是有其保守主义思想作为支撑。而也只有在保守主义的语境下才能恰当的解释英国宪法这种独一无二的现象。
一、保守主义的信念-两种影响方式
保守主义思想在英国可谓源远流长,它几乎是伴随着英国国家的产生出现。但是直到18世纪后期作为对法国大革命的一种近乎本能的反应,才真正的由英国人埃德蒙。柏克把保守主义思想理论化。但即使在此之前保守主义就不断的对英国宪法不断施加着影响。 只是这种影响是一种自发的和无意识的过程,是作为英国人民族性格的一种体现。而真正的把保守主义与有英国宪法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是因为两方面的因素的出现。其一、保守党的诞生,这是保守主义政治上成熟的标志。保守主义因而能够直接对英国宪法施加影响,左右英国宪法的发展趋势。其二、柏克的保守主义理论的出现,反映了保守主义在理论上的成熟。保守主义为英国人的文化传统,为充满保守主义性格的英国宪法的运行和维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一、保守党是英国宪法保守主义特性的直接动因。保守党是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前后由托利党转变而来的新型政党。托利党产生于光荣革命前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政党之一。托利党从诞生伊始就是作为维护国王和土地贵族即得利益的政党。因此,这个政党便天然的带有浓厚的保守性。但是托利党只能说是一个保守的政党,和近现代意义上的保守主义政党不同。保守主义理论的创始人柏克是辉格党人,但是他的保守主义思想却被一部分托利党人接受并加以发挥。因而保守党一方面很自然的继承了托利党的保守性,另一方面又抛弃了托利党单纯保守的态度,转而实行积极灵活的政策,使得保守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保守主义政党。
在近现代政治实践中,政党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党特别是执政党通过自己的政治活动,把自己的意志反映在宪法之中,从而影响宪法的制定和运行。英国保守党可以说是世界上力量最强大的保守主义政党,同时也是英国力量最强大的政党。从英国开始政党政治以来,保守党就一直左右着英国政局的发展。它的执政时间几乎占有三分之二。尤其在二十世纪以来,保守党的优势更加明显 .长期的执政的优势使得保守党可以使英国宪法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发展,就是在处于在野党地位时,也是影响英国宪政发展的重要力量。英国的宪政改革,正是在保守党的直接作用下而得以进行。
第二、公民的保守主义信念是英国宪法保守主义特性的主要保障。法律、只有被人们所理解时,人们才会自觉的遵守并维护它。英国宪法沿着保守主义的道路已经走了数百年,至今仍然充满了旺盛的生命力,这仅依靠保守党的力量远远不够。究其原因,整个英国都是一个保守的国度,保守性是英国人民的民族性。保守主义理论家休。塞西尔就指出“如果说这种情绪(守旧的情绪)甚至现在仍然是强烈的,那么它在中世纪就是压倒一切的了。……守旧思想好象尼罗河那样发源于一个无法确定其面积大小的浩瀚的湖泊,谁的眼睛都无法看到它的边缘。” 正是在这样一个保守的国度里,充满了保守主义特性的英国宪法才能够长盛不衰。当某些事件或者个人有可能改变保守性的宪法的时候,英国人便会自发的起来维护自己的宪法。如同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维护本国的传统制度,抵制激进主义便成为大多数英国人的共识。
二、尊重传统-英国宪法效力与稳定的来源
“传统”,《辞海》上解作“历史流传下来的思想、文化、道德、风俗、艺术、制度,以及行为方式等。”传统是历史的产物,但是传统又不同于历史。传统不仅仅只是揭示人们过去行为的一贯方式,更重要的是,传统会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有强烈的影响和控制作用。
保守主义是在与激进主义者论战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保守一词仅从字面上解释就是对传统的尊重和保持。保守主义尽管在理论上有较大分歧,但是在对传统的尊重这一点上总是能够达成一致。就像有学者所说“不管其形成的方式如何,……对保守主义来说都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维护既成的‘传统’,这就足够了。” 保守主义者对人的理性有一种与生俱来的恐惧。出于对理性的不信任,他们认为仅仅依靠人的理性,无论构想得是多么的完美,都是不可靠的。任何事物都是一个在历史进程中不断纠错与改进以臻至完善的过程。保守主义的鼻祖柏克就认为:“个人是愚蠢的,群众当未经审慎考虑而行事,一时也是愚蠢的;但人类是聪明的,而且,倘能给他们以时日,人类作为一个物种一向是正确行事的。” 在国家制度上尤为如此。在他们看来,国家不是依靠个人理性设计出来的,国家制度是一个成长的过程。政治体制的权威并不是因为它本身的存在,它是一个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积累的过程。权威只能在历史中被逐步赋予。如同柏克所说:“我国的政体是约定俗成的体制;这种体制的唯一权威性就在于它的存在源远流长。……约定俗成是一切权柄中最坚实的,不仅对财产是如此,而且对保障该财产的权利,对政府,也是如此。”
尊重传统,一方面是英国宪法的效力源泉。英国的宪法并不具有至上性,英国有的只是议会至上。英国宪法是一部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其中包括为数众多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以及宪法判例。这些以普通法律,政治习惯等方式表达出来的宪法与普通的法律和政治习惯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并没有区别,但是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却有相当大的差异。英国宪法不但具有通常的法律效力,而且更有超出一般法律的宪法性效力。它们高度稳定,一些著名的宪法性法律,如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历经数百年还一直是有效的法律文件。其神圣性远非普通的法律可比,甚至连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典也望尘莫及。而这种独特的状况恰恰是来自于对传统极端尊重的信念。
首先、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的权威来自于保守主义。英国宪法采用的是柔性修改方式。因此英国的宪法性法律在修改程序上与普通法律无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英国的宪法性法律会变动频繁。实际上英国的宪法性法律有相当高的稳定性,要对英国的宪法性法律修改的难度并不在那些规定了严格修宪程序的刚性宪法国家之下。1832年英国的第一次议会改革,辉格党首相罗素三次提交改革议案,并且一度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才通过了一部改革力度有限的《议会法》。尽管如此,托利党人仍不满意,断言它“将推翻等级制度和财产的所有天赋权利。” 这种修改的困难性并不是因为这些法律本身是宪法性的而不能随便修改。英国人把这些法律看作是历史事件的结果。每一部宪法性法律都是一个时期历史经验的总结。议会的作用只是把历史事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记录而已。这些事件是来自于历史选择的结果,它的意义也正在它的历史性。在保守主义者看来,正因为它是历史的,所以它也不容改变的。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的不同点就在于此:普通法律的权威是因为它是由议会制定的有强制力文件,而宪法性法律的权威是来自于文件所确认的事实本身,不仅仅是因为它是议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就像著名英国宪法学家詹宁斯所说“使威廉和玛丽而非詹姆士二世或自命为詹姆士三世的那个人成为君主的,是经革命承认的事实,而不是先前存在的一纸法则。”
其次、保守主义信念保证了英国宪法惯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