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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论“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

发布时间:2015-09-24 08:59

摘 要:判定一个国家对某一领土拥有主权,必然要在法律上取得证据。作为国家领土取得方式之一的“先占”原则决定了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国际法对于领土变更的条件要求决定了“台独”诉求没有足够的法理支撑;而对我们国家的承认是政府承认的事实以及国际社会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广泛认可,又从另一侧面证明了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关键词:台湾;国际法;领土;主权

    2002年8月3日台湾当局领导人陈水扁在对极端“台独”组织“世台会”的发言中公然宣称:“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台湾跟对岸中国一边一国”。同时鼓吹推动“公民投票”决定“台湾前途”。这是继1999年李登辉将两岸关系定位在“国家与国家,至少是特殊的国与国的关系”[1]后,台湾当局对“一个中国”原则的严重挑衅,两岸关系也再次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针对台独分子的叫嚣,本文拟从国际法上关于国家领土的取得与变更、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有关规定以及具体的外交实践,对“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原则再次论证。

    一、从国际法关于国家领土取得的规定看,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在从法律上论证领土的归属时,“先占”是被使用得较多的一个名词。所谓“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2]它是传统国际法对国家取得领土主权而规定的方式之一,具体实现时又包括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占领必须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其次,占领的土地必须是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无主地”;第三,该“占领”必须是“有效”的占领,即占领者必须对被占领的土地实行了有效的管理,“简单的发现不产生主权”。[3]当然,现代国际社会已很难寻找到“无主地”,所以“先占”作为领土取得的一种方式也已为现代国际法所抛弃。但“先占”原则在回溯过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时依然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毕竟那个时候作为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它是合法的。那么中国是否最早发现台湾并对其实行“有效”占领了呢?我们不妨从历史上看一看。

    公元前500年左右,相传由孔子编选的《尚书》中已有对台湾的记载,并为后来的《台湾府志》所肯定。之后的许多中国典籍中也多次出现了对台湾的记述,如三国时吴国人姚莹在其《临海水土志》中就详细记载了台湾(时称夷州)住民的生产和生活情况。这些至少说明当时的中国人民已经发现了台湾。公元230年,三国时代的吴王孙权派卫温、诸葛直率领水军万余人渡海到达夷州,欲以先进的祖国大陆文化开发台湾岛,[4]有学者指出此“夷州”即今日台湾。公元607年至610年,隋炀帝又三次派将士赴台湾(时称流求),“求访异俗”,抚慰当地居民。1292年10月,元世祖忽必烈命杨祥、吴志斗、阮鉴等率兵6000人“往使流求”。5年后福建省平章政事高兴派省都镇抚张浩和新军万户张进率兵赴台,俘获130余人,并于翌年1月“谴所俘流求人归,谕其国使之孝顺”。[4]从那时起,中国对台以政府名义的占领已是不争的事实。

    1335-1340年间,元政府在澎湖设置正式的官方机构———巡检司,专职负责稽查和征收盐税,管辖澎湖、台湾民政,隶属于福建省同安县治。这应该是中国政府对台湾进行“有效统治”的开始。此后,明代朝廷为了守土抗倭的需要,加强了台澎一线的国防防卫,并先后将侵台日本、荷兰军队逐出台湾,保卫了国家疆土的统一。1683年,清政府派军队进攻台湾,在抗击外辱基础上建立的台湾郑氏政权归顺清政府,台湾自此重新纳入中国中央政权统一管辖之下。1684年,清政府置台湾为一府,称台湾府,隶属福建省之下。1885年,清政府在台湾正式设立行省,并任命刘铭传为首任巡抚。[4]这段历史足以说明,当时历届的中国政府从没有放弃过对台湾的有效管制,只是后来由于《马关条约》签订,台湾于1895年被日本占领,但1945年日本投降后,根据《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台湾又重新回到了中国的主权管辖之下。

    基于对历史的认可,台湾由中国最早发现、占领并实行了“有效统治”,不应有太大争议。如果我们承认了“先占”原则在传统国际法上的地位以及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义,那么得出“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结论并不是很难。

    二、从国际法关于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看,“台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虽然我们一再强调国家领土的神圣不可侵犯,但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的领土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只是我们在承认领土可变性的同时,还要坚持这种领土的变更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当代国际法所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主要包括民族独立、公民投票、收复失地及交换领土等。也就是说,“台独”分子若想改变领土归属的现状,将台湾从祖国分离出去,就必然要在上述方式中为自己寻找一个依据。“民族独立”涉及的主要是殖民地与托管地,台湾显然不符;收复失地、交换领土更是无从谈起;而能够被台独分子利用的也只有“公民投票”了。于是“统独公投”就成了他们的“主题词”。

    根据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前殖民地国家享有自决权,可以通过公民投票取得独立。但《宣言》同时强调,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违背的。[5]这里表达了两层含义:一是民族自决权是公民投票的法律基础;二是这种民族自决下的公民投票不得滥用,尤其是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变更时,国际社会更是对其适用范围做出了特殊规定,即它通常仅及于一些主权有争议的地区和原属某国殖民地、自治领的地区,以及那些历史上曾独立的民族国家,后来成为某国一部分的地区。根据上述原则,作为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台湾根本不存在行使民族自决权的前提。此外,民族自决权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创设一个国家,但这绝不意味着民族自决权高于国家主权。如果不承认这一点,那无疑将会造成这样一种情势:即在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任何一个地区都可能会随时出现一个新的主权国家,比如美国和西欧一些城市中的黑人和犹太人居住区等,[6]这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允许的。更何况国家主权具有“惟一性”,它仅属于国家,属于全体人民,任何“个体”或“群体”均无权处置。所以在牵涉到“领土”这一国家基本主权的时候,任何一个地区的居民都没有权利片面要求独立。加拿大联邦政府总理克雷蒂安针对国内的魁北克“公投”语出经典:50%加一票就可以分裂一个国家,这不是民主!我国海峡两岸关系研究中心主任唐树备也曾指出,台湾的前途要由13亿中国人共同决定,而不是由2300万人来决定。[5]

    另一方面,“公投”独立还往往伴随着暴力与战争。由于“公投”经常打着“民意”的口号,所以它拥有自身的权威性和煽动性。也正是因为这样,它也往往容易被民族分裂分子所利用,19世纪中叶的美国内战、20世纪90年代的波黑内战等就是明证。因此,陈水扁的“公投”说刚一出口,就引来各方的激烈声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新闻发言人说:“陈水扁多次发表谈话,……是对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公然挑衅,也是对国际社会公认的一个中国原则的公然挑衅,必将对两岸关系造成严重的破坏,影响亚太地区的稳定与和平”。[5]而岛内的国民党主席连战则评价说,陈水扁的“公投立法”是愚民政策及儿戏的执政。所以,以公民投票方式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图谋。不仅缺乏事实和法理基础,而且在实践上也行不通。同时这种拿台湾人民的根本利益作赌注,一意孤行的结果只会将台湾引向灾难。

    除此之外,需要澄清的还有另外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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