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范畴再思考
内容提要:本文从一个国际政治学者的视角,立足于当今世界和中国的复杂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国际关系的基本概念之一――主权范畴――做了一番重新思索。上篇“主权范畴的基石作用”,依据大量事实和国际法,分析了主权在国际关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石作用。作者强调,从近代国际体系产生以来,主权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是国际关系的基轴。下篇“主权范畴的充实与进化”,则仔细讨论了当代条件下认知这一范畴演进的四个角度,即观察其非法理层面,揭示其层化过程,探讨其人权内涵,以及承认其进化趋势。作者提出,国际问题研究界应当把更大的注意力放在这一古典范畴的发展上面,努力提出富有创意和更有操作性的思路。
主题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主权的基石作用与层化趋势。
近些年来,主权问题一直是我国国际政治学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之一。笔者认为,在中国目前情况下,主权问题所以受到重视,原因大体有二:其一,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和中国的逐步崛起,中国与国际社会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有了日渐增多的接触与磨合,一方面有越来越多的外部因素进入过去的“禁区”(包括投资贸易、技术转让与合作、文化交流和意识形态渗透等等),另一方面我们也加入了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包括对传统做法的某些放弃和对新义务的某些承诺)。在旧的边界和思想框框受到明显冲击的条件下,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有可能进一步大发展的前提上,人们想要了解和澄清,传统的主权概念是否仍然有效和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它对中国又意味着什么。其二,从更宽广的角度观察,被称作“全球化”的现时代,确实给世界许多国家维护主权权利的意愿及努力,造成诸多困惑与挑战,在此用不着一一提及信息革命、因特网和西方大众传媒影响的迅猛扩展等现象,也不必列举第三世界许多国家正在丧失自主发展能力和日益边缘化等事实。这些现象和事实,究竟反映了西方某些人和势力所宣扬的“主权消亡的铁定趋势”,还是国内外另外一种意见所认定和批评的“主权受约束的假象”?在新的历史特点下面,古典的主权范畴是否可能衍生出新的特质和内涵,是否有必要和怎样发展出一种既适合我们这个时代的一般进步规律、又有利于各国政治独立和外交自主及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需求的主权观?无论如何,我们不能不承认,现今有许多严肃认真的国际问题研究者,越来越多地感受到某种要求解惑的压力和自身解释力的困乏之间的矛盾。有鉴于此,依据当代现实及其发展趋势重新思考主权范畴,在新的基础上对它认真严肃地加以审视和发展,是摆在中国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界面前的一个重大而迫急的课题。
上篇 主权范畴的基石作用
在谈论主权对民族国家的必要性时,一个简单而明显的事实是,在当代世界,没有主权架构的民族,是得不到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及国际法的正式庇护的。库尔德民族的遭遇就是一例。库尔德民族属于古代米地亚部落和伊朗的部落渗入库尔德斯坦地区后发展起来的民族。目前有1000多万人口,主要分布在土耳其东南部(400万以上)、伊朗西部(300万以上)和伊拉克北部(300多万)及三国的交界地带;另外,在叙利亚东北部、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和格鲁吉亚等国也有数量不等的库尔德部族。库尔德人多数信奉伊斯兰教,历史上一直以畜牧业为生。库尔德人分布的上述广大区域,原先曾经为奥斯曼帝国统治,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奥斯曼帝国瓦解,库尔德人遂展开独立运动,却屡屡遭到所在国政府的镇压。库尔德独立运动的一些正常组织,如库尔德民主党、库尔德工人党等等,先后尝试过各种合法的、和平的和暴力的方式,分别与伊拉克、伊朗和土耳其等国的政府进行过这样那样的斗争和达成许多协议,比如建立库尔德人自治省、自治区或合法政党等等。然而,由于它不是一个被正式承认的民族国家,缺少联合国承认的主权地位(和席位),库尔德民族始终无法形成一个整体的力量和声音,无法在国际社会得到任何正式的、官方的声援和庇护;它的“被暂时授予”的某些权利,经常被有关国家按照自己的利益随意取消或限制,它的独立运动领导人经常或被逮捕判刑或被通辑追杀,库尔德人的武装力量被有关国家认定是(以及实际上被所有国家默认为)恐怖主义的非法组织,连土耳其政府对库尔德部族的肆意攻击和大量屠杀也没人过问,至少象北约这种地区性安全组织和联合国安理会这种全球性的维和权威都从来没有发表过任何谴责声明,更谈不上采取任何制止行动了。鉴于库尔德民族的当代遭遇,世人不难理解和解释,为什么巴勒斯坦人百折不挠地要争取实现独立建国的目标,为什么以色列人针锋相对地寸土必争、寸权必争,以及为什么许多国家的非主体民族要求成立独立国家并且希望得到国际社会的正式认可(不管出于何种理由)。
上述显而易见的事实,不过反映了现代国际关系中一个铁的事实:主权是当代民族生存不可或缺的基石,国际法和国家间组织“只认主权,不管其它”。
现在,让我们略为深究一下,为什么理论上只能作出这种推论而不是其他。国际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已经证明,在现代国际关系里,法律、权利和正式的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具有一种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1].它的头一层含义是,单从逻辑上讲,在一个无政府的国际格局下面,若想维持基本的交往秩序(不论是安全的、外交的秩序,还是经济的、贸易的秩序,以及文化的、旅游的等等秩序),必须使各个基本的行为主体之间建立和保持一种对等的和平等的权利,使其承诺遵守得到所有主体承认的交往规范。本质上,国际法正是一种交往规则,是一种调整各国相互间行为的交往规则,如保护外交使节的规则、优先彼此战俘的规则、贸易结算通汇的规则、海上空中通行的规则,等等。只有两种情形可以超越这种约束即不需要国际法式的交往规则:一种是相互隔绝、没有信息和物质交流的部落社会;既然没有交往,部落社会自然也无交往规则可言。另一种则是无可争辨、无人奈何的霸权体系,它指个别国家凌驾所有国家之上和绝对地支配整个格局的态势,也即史书所载的“Pax Romana”(“罗马治下的和平”)或“Pax Britannica”(“不列颠治下的和平”)等情形。今天,倘若美国硬要把它的国内法变成世界法(它的确是某些美国人的梦想),并且所有其它国家也都心甘情愿接受这种安排,也可能出现一种“Pax Americana”。不过,事实上,如今的国际社会,即不可能处在彼此隔绝、不通信息的部落社会时代,也不会接受“美国式世界法”的安排[2];它决定了现代国际法的独特定位,即存在于介乎“美国式世界法”与部落社会之间的国际体系内,建立在各平等主体都同意的交往方式和规范之上,体现在各国国内法律和利益需求同国际共同体的规则和秩序的辩证矛盾之中。
深一层的含义在于,国际法与国家有必然联系,国家的一切“要素”(如领土、国民、政府以及相应的对内管辖权、对外交往权以及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利等等)均由国际法决定。[3] 一般来说,只有当国家而非个人或任何其他非国家行为体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时,正常的国际秩序才得以建立,主权国家才有平等可言。主权即意味着国家之间的权利对等和地位平等,主权既不得授予任何个人、团体和非政府组织(不管它们多么弱小无助和令人同情),也不能授予任何国家间机构(即便它们再强大和有权威)。因此,象著名华裔美国国际法学家熊玠教授指出的那样[4],国际法就其本身含义而言,只能存在于类似现在这样的民族国家所组成的国际体系中;在这种国际体系中,每个国家都是主权国家并且不存在高于它们的任何权威(所谓的“无政府状态”)。并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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