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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和下一轮谈判的主要问题及我们

发布时间:2015-10-14 13:46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介绍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是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一套统一规则,确立了世贸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GATT40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了执行GATT各项协议过程中缔约方之间争端解决的核心规则,包括磋商、申诉、专家组建议及执行等方面的规定。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这套规则存在内容太过粗略,操作性不强等弊端,特别是GATT理事会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专家组的建议或做出其他决策。为了自身的利益,败诉方政府可以行使否决权阻止整个过程。出于同样原因,在确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选择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在败诉方政府采取改正措施等方面,有关进程都有可能被进一步拖延。这样就损害了人们对GATT争端解决制度的信心,使谈判各方决定要为WTO建立一套统一的约束力更强的争端解决机制。

  经过1986-1994年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终于形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 DSU包括27条和4个附件,主要内容是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和特殊程序。

  WTO的DSU合理地吸收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制度,并对之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另一方面,它又在总结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原机制存在的各种弊端,采取了大胆的改进与革新;同时,进一步拓宽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丰富了解决争端的各种手段。

  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包括GATT、《WTO协议》本身及其所附全部货物贸易协议、GATS和《TRIPS协议》等。WTO的新机制在保留了GATT体制中的一些核心内容外,还采用了上诉程序,规定了补偿和交叉报复措施等,加强了这一体制的作用,增强了约束力。

  DSU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多边关系的一个焦点。DSU所有条款的精神都在第3条2款中得到了体现。DSU第3.2规定“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证和可预见性的一个中心环节。各成员承认该机制用以保障各成员有关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按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澄清有关协议的现有条文。DSB的各项建议和裁决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有关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实践证明,DSU在执行过程中是非常有效的。现在,使用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越来越多,反映了成员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兴趣和重视。

  WTO解决争端机制是个根本的机制,是各个协议得以切实执行、世界贸易体制安全和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世贸组织前任总干事鲁杰罗说过:“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价都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作出的最独特的贡献。”这一评价是非常中肯和符合实际的。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

  1、统一性。在DSU执行之前,自1947年到1994年12月31日的GATT实践,有争端的各方依据GATT第22、23条的规定,也可以选择1947年以后陆续制定的GATT各具体协议中有关解决争议的特别规定和程序来解决争端,但他们之间缺乏衔接机制,无法协调。1995年1月1日DSU得以执行以后,所有的经济贸易争端都纳入到DSU 的规则之中解决,诞生了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且,在DSU中明确规定,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协议的规定有冲突时,按照具体协议的规定,即采取特殊优先的原则。例如:在补贴问题,一个国家被裁决违背WTO的有关规则, 按照DSU规定,可给予被裁决方相应合理的限期来执行裁决。但根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若某成员实施了红色的补贴措施,必须立即改正。这时应优先适用《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被裁决方必须无任何缓冲余地地立即执行裁决,停止其红色补贴措施的实施。

  2.效率性。决策程序的改变可以说是GATT与WTO争端解决体制的最重要的区别。根据GATT的决策规则,重要的决定要经过协商一致作出。而在WTO框架内,则采取“反向一致”或称“倒协商一致”的做法,只要不是各方一致反对,则有关决策就可获得通过,这样仅有一方或几方就不能阻止争端解决程序的进行,除非各方经协商一致作出否决的决定。比如,如果一争端方请求设立专家组,且有关请求已列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的议题,那么争端解决机构就必须最晚在下一次的会议上设立专家组,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unless the DSB decides by consensus not to establish a panel)”。但这种否决的协商一致一般不会形成,因为提出设立专家组请求的国家不太可能改变自己的初衷。专家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要获得通过等决策程序也是采取这种方式。另外,如果争端各方对专家组成员组成不能达成一致,则由总干事来作出决定。这些规定有效地排除了GATT规则中存在的阻止多边争端解决进程的可能性,使争端解决更加迅速、有效。

  3.强制性。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解决争端的办法,使用最多的就是要求违反协议的一方撤销那些不符合《WTO协议》的措施。如果不能撤销,一般可采取提供补偿作为替代办法。如果违反协议一方也拒绝提供补偿,那么只有实施报复了,也就是受损害的国家得到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后,可以针对违反协议的成员暂停实施贸易减让或履行义务。这样就增强了该机制的有效性、约束力和威慑力。

  (三)机制和机构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DSU协议运用司法管辖和外交磋商相结合的平衡体制。DSU考虑到了1947年GATT充分磋商的做法,也考虑到了运用司法解决争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DSU鼓励各方通过外交途径的友好磋商解决争议。在适用司法手段解决争端时,也保证是在政治和外交的框架内进行。

  DSU建立了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来负责监督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顺利运行,这是WTO的一个创新,可以说是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石。DSB由135个成员方参加,实际上与总理事会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它受总秘书处的领导。DSB的主席通常与总理事会的主席不是同一个人,DSB的主席采用轮值制,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代表每年轮流担任。该机构负责DSU和各有关协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定的执行,它有权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小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的报告,检查被裁决的国家用多长时间和何种方式执行裁决和建议,以及授权暂停适用协议下的减让和其他义务(即实施报复)。

  应争端一方的请求,DSB可以成立专家组(Panel),对成员国的某一违法行为进行裁决,承担具体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解散。专家组一般由3名或5名独立的人员组成。秘书处持有一份可担任专家组成员的名单,并负责任命专家组组成人员。专家组根据被授予的职权范围,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专家组报告,交DSB会议批准。

  DSB建立了常设的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常设上诉机构有7名成员,任期为4年,对某一案件由其中的3名进行审议。上诉机构有自己的工作人员,其秘书处在机构上不同于WTO秘书处。上诉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判例的和谐性,负责处理争端各方对专家组报告的上诉,但上诉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有关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详述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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